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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中国土地科学》都是核心期刊,土地分类方面的小论文比较适宜。

1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研究 南京农业大学 2009 2 基于利益主体的土地利用规划决策机制研究 华中农业大学 2010 3 基于状态框架和GIS的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研究 中国矿业大学 2009 4 地震灾后土地利用应急规划体系研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1 5 土地集约利用的规划方法与途径研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1 6 中国土地利用规划中的耕地保护目标选择 浙江大学 2010 7 常州市经济开发区土地利用规划后评估研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0 8 基于GIS技术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研究 新疆大学 20109 中国现代土地利用规划研究 南京农业大学 2007 10 土地利用综合防灾规划及其空间决策支持系统研究 中国海洋大学 2008 ……索道网提供国内外论文检索服务。

1 、夏建国(第 1 ),小城镇土地估价问题探讨,《四川农业大学学报》, 2000 , 18 ( 4 ): 334-3382、夏建国(第 1 ),影响稻米品质的主要土壤生态因子研究,《四川农业大学学报》, 2000 , 18 ( 4 ): 343-3473 、夏建国(第 1 ),川西南山地区土地资源的特点及生产潜力研究,《四川农业大学学报》, 200l , 19 ( 1 ): 48-534、夏建国(第 1 ),四川省土壤系统分类初步研究,《四川农业大学学报》, 2002 , 20 ( 2 ): 117-1245、夏建国(第 1 ),成都市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现状、问题与对策探讨,《四川农业大学学报》, 2002 , 20 ( 2 ): 127-1306 、夏建国(第 2 ),基于 GIS 、 ES 的大中比例尺土壤数据库系统设计与实现 - 以西昌市为例,《四川农业大学学报》, 2000 , 18 ( 4 ): 334-338夏建国(第 3 ),基于 GIS 、 ES 的大中比例尺土壤数据库系统设计与实现,《西南农业学报》, 2002 , 15 ( 2 ): 95-997、夏建国(第 2 ),建立和试行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中的问题探讨,《四川农业大学学报》, 2001 , 19 ( l ) : 54-578、夏建国(第 2 ) . 我国城镇土地定级估价信息系统研究评述 . 《四川农业大学学报》, 2004 , 22 ( 4 ): 370-3759 、夏建国(第 3 ),有机天机复合肥对农产品产量和品质的影响,《四川农业大学学报》, 2001 , 19 ( 3 ): 241-24410 、夏建国(第 3 ) : 四川省人口—耕地—粮食系统平衡研究 . 国土资源科技管理, 2002 ,( 1 ): 19-2211、夏建国(第 3 ),彭州市河滩地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四川农业大学学报》, 2001 , 19 ( l ): 58-6112、夏建国(第 2 ),雅安山水刍议, 《四川农业大学学报》, 2002 , 20 ( 4 ): 364-36613、夏建国(第 1 ),成都市郊区土地开发整理与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探讨,《四川农业大学学报》, 2003 , 21 ( 4 ): 313-31714、夏建国(第 1 ),四川省农业生态环境恢复与重建研究,《水土保持学报》, 2004 , 18 ( 2 ) :49-5315、夏建国(第 2 ) . 氮磷钾与茶叶品质综述 . 中国农学通报, 2005 , 21 ( 1 ): 62-65 , 7516、夏建国(第 1 ) . 利用从枝真菌( AMF )提高植物抗旱性的研究进展 . 中国农学通报, 2005 , 21 ( 2 ): 326-32917、夏建国(第 1 )、朱钟麟、胡 萃、吴德勇 . 耕地保护与粮食安全问题探讨——以四川省为例 . 《中国农学通报》, 2005 , 21 ( 3 ) :294-298,32518、夏建国(第 1 ) . 四川盆地西部建设用地结构变化和空间扩展分析 . 2004 年四川省土地学会论文集《土地制度与土地管理》, 2004.8 : 210-21419、夏建国(第 2 ) : 农用地整理潜力评价方法研究 . 2004 年四川省土地学会论文集《土地制度与土地管理》, 2004.8 : 210-21420、夏建国(第 1 )、魏朝富、朱钟麟、胡 艳 : 我国中低产田土改造研究综述 . 《中国农学通报》, 2005 , 21 ( 4 ): 212-217 , 240

中国土地发表论文

ps:lz只需将稿件正文+附件邮箱传到编辑邮箱,就基本可以了。《中国土地》是土地管理专业刊物。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介绍有关土地管理的理论和科学技术成果,交流国内外土地管理的经验。主要栏目:地政时评、特别策划、理论探讨、新闻月评、就地说法、经验交流、地产市场、调查研究。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主办单位:中国国土资源报社主编:孙国瑞ISSN:1002-9729CN:11-1351/F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羊肉胡同甲30号邮政编码:100034电话:/66557817;Email:

发表论文130余篇,其中SCI/EI10篇。1、第一作者论文(1)矿山土特性与林业利用,森林与土壤,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2.12(2)山西采煤固体废弃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及其土地复垦可行与必要性研究,走向21世纪——中国首届青年环境论坛,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5(3)论我国土地复垦的效益,生态经济,1995, NO.2(4)黄土区露天矿排土场土岩的特性、培肥与复垦种植,土壤地质,中国地质出版社,1994.5(5)现代化大型露天矿废弃地的物理特性与水土保持,矿山废地复垦与绿化,中国林业出版社,1995.2(6)安太堡露天煤矿排土场表层岩土径流特征与复垦种植,黄土高原地区露天矿土地复垦研究论文集,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5.8(7)现代化大型露天煤矿排土场岩土侵蚀时空变异规律的研究,黄土高原地区露天矿土地复垦研究论文集,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5.8(8)山西露天矿排土场地表排土工艺与复垦种植的关系,黄土高原地区露天矿土地复垦研究论文集,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5.8(9)大型露天煤矿废弃地生态环境重建研究,生态经济,1996,NO.2(10)矿区废弃地复垦中的土壤学与植物营养学问题,煤矿环境保护,1996,NO.5(11)Major problems and special techniques associated with reclamation of coal spoil piles in China,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Ecological Engineering (7-10 October ,1996)(12)Ecological restoration for mined degraded land of China,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Ecological Engineering (7-10 October ,1996)(13)安太堡露天煤矿水土流失特征与控制,煤炭学报,1997,NO. 5(14)山西煤矿区土地复垦研究,煤矿环境保护,1997,NO.2(15)Revegetation of mine soil on surface mine in loess area,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Soil, Human and Environment Interaction, China Science & Technology Press,1998,(16)黄土区大型露天煤矿剧烈扰动土地生态重建研究,应用生态学报,1998,NO.6(17)露天煤矿排土场人为加速侵蚀及分类研究,土壤侵蚀与水土保持学报,1998,NO.1(18)试析平朔矿区土地复垦新技术,煤矿环境保护,1998,NO.6(19)试论矿区生态重建,自然资源学报,1999,NO.1(20)安家岭露天煤矿土地利用结构预测,煤炭学报,1999,NO.2(21)机修梯田与矿区废弃地的再利用,科技导报1999,NO.4(22)大型露天煤矿生态系统受损研究——以平朔露天煤矿为例,生态学报1999,NO.6(23)Land Reclamation and Ecological Rehabilitation of degraded land of Opencast mine of Pingshuo Ataibao,China,Beijing International Land Reclamation and Restoration 2000.5(24)中国山西平朔安太堡露天矿退化土地生态重建研究,中国土地科学2000,NO.4(25)关于露天煤矿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的几个问题,冶金矿山设计与建设,2000 NO.4(26)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效益演变与配置研究,自然资源学报,2001,NO.6(27)工矿区土地复垦、生态重建与可持续发展,科技导报,2001,NO.6(29)大型露天煤矿土地复垦规划案例研究,水土保持学报,2001,NO.5(30)我国煤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重建,跨世纪土壤环境保护战略,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2002.3(31)黄土区大型露天煤矿废弃地生境再造与群落重组背景研究,跨世纪土壤环境保护战略,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2002.3(32)黄土高原大型露天采煤废弃地复垦与生态重建—以平朔露天矿为例,第三届海峡两岸山地灾害与环境保育研究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2.7(33)重建矿区生存空间,中国国土资源报,2002.4(34)平朔露天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研究14年,迈向21世纪的土壤科学论文集,2002.2(35)重建矿区生存空间,避免人口大迁移,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 ,NO.1(36)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的环境条件分析——以平朔安太堡露天矿为例,农业资源与环境领域的地学问题研究,地质出版社,2003.5(37)山西矿区土地复垦科学研究与试验示范18年回顾,山西农业大学学报,2004,NO.4(38)资源枯竭型城市产业转型研究面临的问题,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NO.4(39)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产学研基地的构建,中国地质教育,2005,NO.3(40)工矿区生态修复技术及案例分析,北京生态建设国内研讨会,2005,82、通讯作者论文(1)黄土区露天矿排土场生态建设中水分调控技术的研究,煤矿环境保护,2002,NO.5(2)黄土区大型露天煤矿废弃地植被恢复过程中的植被动态,生态学报2003,NO.8(3)矿区土壤侵蚀与水土保持研究进展,水土保持学报,2003,NO.6(4)植被根系与土壤抗冲抗蚀性的研究综述,水土保持研究,2003 ,NO.5(5)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开发,能源环境保护,2003 ,NO.5(6)黄土区大型露天矿生态破坏过程中的土地利用/覆被变化研究,山西农业大学学报,2003 ,NO.4(7)黄土区大型露天矿排土场水土流失评价,煤炭学报,2004,NO.2(8)黄土丘陵采煤塌陷地非污染生态影响评价,山西农业大学学报,2004,NO.1(9)黄土区大型露天矿排土场水土流失致灾因子的确定,能源环境保护,2004,NO.3(10)黄土区大型露天矿复垦土壤基质原始形成环境及化学特征研究,山西农业大学学报,2004,NO.2(11)矿区生态重建过程中的土地利用/覆被变化研究,山西农业大学学报,2004,NO.2(12)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山西农业大学学报,2004,NO.3(13)Potentiality Study of Settlement Consolidation in the Urban-rural Fringe,中国矿业大学学报(英文版),2004,NO.4(14)城乡交错带居民点整理潜力研究——以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为例,农业工程学报,2005,增刊(15)运城市果园土壤主要微量元素含量与分布特征研究,山西农业大学学报,2005,NO.3(16)土地开发、整理与复垦工程项目的生态影响评价方法亟待研究,露天采矿技术,2005,NO.3、其他合作论文(1)Improvement of mine soils by growing grasses in semi-arid areas and its ecological effects,Proceedings of the international workshop on classification and management of arid-desert soils ,August 20-29,1993 ,Chin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ess(2)粗颗粒固体废弃物堆场的无覆盖复垦种植,土地复垦技术,1993,NO.1(3)矿山土地复垦中利用方向的决策,土地复垦技术,1993,NO.2(4)黄土区大型露天煤矿排土场岩土侵蚀及其控制技术的研究,水土保持学报,1994,NO.2(5)黄土高原土地破坏与复垦的流域管理,中国土地科学,1994,NO.2(6)复垦地种植利用方向的模糊评价,山西农业大学学报,1995,NO.4(7)山西煤矸石风化层中重金属元素及盐分对复垦利植的影响,煤矿环境保护,1995,NO.4(8)黄土区大型露天煤矿排土场复垦决策的商榷,资源环境与持续发展战略论文集,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5.5(9)黄土区大型露天煤矿排土场时空变化与水土保持关系,水土保持持续发展——第三届全国水土保持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编,中国林业出版社,1995.12(10)当前我国矿区土地复垦的症结及解决思路,煤矿环境保护,1996,NO.6(11)Problems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ecological restoration in the large surface mine on the Loess Area,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Ecological Engineering (7-10 October ,1996)(12)露天煤矿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规划决策支持系统,煤矿环境保护,1997,NO.2(13)黄土区露天煤矿土地复垦专家系统的研制,煤矿环境保护,1997,NO.5(14)露天矿排土场生态分类研究,煤矿环境保护,1997,NO.5(15)大中型矿山废弃地复垦对策,中国煤炭,1997,NO. 1(16)山西矿区农业持续发展的择诀:矿区生态重建,山西农业大学学报,1997,NO.1(17)Ecological Restoration of Mining Land ——Taking Xiaoyi Bauxite Mine for Example,Ecological Engineering(美国) ,1998,被SCI收录(18)采矿废弃地生态重建专家系统的研制与应用——以安太堡露天煤矿为例,土壤侵蚀与水土保持学报,1998,NO.3(19)黄土区大型露天煤矿土地复垦信息系统的建立,计算机与农业,1998,NO.3(20)黄土区大型露天煤矿土地复垦专家系统的程序设计,煤矿环境保护,1998,NO.2(21)矿区“生态重建”效益的阶段性及其定量评价探讨,煤矿环境保护,1998,NO.3(23)Ecological Rebuilding and land reclamation in surface mines in Shanxi Province, China,Journal of Ecological science(24)阳泉煤矸石山浅层矸石风化物水分特征初探,煤炭学报,1999,NO.4(25)露天煤矿土地破坏预测研究,煤矿环境保护,1999,NO.2(26)露天煤矿待复垦土地生产潜力评价方法研究,煤矿环境保护,1999,NO.2(27)露天煤矿废待复垦土地评价模型的建立,农业系统科学与综合研究,1999,NO.1(28)露天煤矿废弃地生态重建智能决策支持系统的系统分析与总体设计,生态学杂志,1999,NO.2(29)大型露天煤矿生态重建的效益分析,生态经济,1999,NO.5(30)沙棘对黄土高原地区露天煤矿土地复垦的作用,水土保持通报,1999,NO.5(31)煤矸石山立地条件与林业复垦研究——以山西统配煤矿为例,山西林业科技,1999,NO.1(32)露天煤矿待复垦土地适宜性评价单元类型划分,山西农业大学学报,1999,NO.1(33)山西矿区土地的持续发展与生态系统重建,山西土地,1999,NO.2(34)刍议中国土地复垦与矿区生态重建的特殊性,第六 次全国土地复垦学术会议——世纪之交的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论文集,1999,10(35)安太堡露天煤矿废弃地生态重建限制因子分析及治理对策研究,第六 次全国土地复垦学术会议——世纪之交的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论文集,1999,10(36)安太堡露天煤矿排土场刺槐生长状况研究,煤矿环境保护,2000,NO.2(37)黄河中游地域露天煤矿排土场复垦方式特殊性的探讨,山西农业大学学报,2000,NO.4(38)安太堡露天煤矿复垦土地野生植物侵入研究初报,山西农业大学学报,2000,NO.4(39)Analysis of the development of land utilization structure in Antaibao opencast mine,北京,国际土地利用/覆被变化学术讨论会,2001(40)大型露天煤矿废弃地生态重建的理论与方法,水土保持学报,2001,NO.5(41)大型露天煤矿人工扰动地貌生态重建研究,太原理工大学学报,2001,NO.3(42)安太堡露天煤矿复垦地土壤养分相关研究,煤炭环境保护,2001,NO.5(43)工矿区土地复垦、生态重建与可持续发展,中国土地科学,2002,NO.2(44)安太堡露天煤矿排土场植被恢复的主要限制因子及对策,水土保持研究,2002 ,NO.1(45)矿区生态重建中生物多样性与可持续发展,煤矿环境保护,2002,NO.4(46)露天矿大型排土场水蚀控制的径流分散概念及其分散措施,煤炭学报,2003,NO.5(47)平朔安太堡露天矿排土场土壤种子库研究,水土保持学报2003,NO.6(48)露天矿大型排土场水蚀特征及其植被控制效果,水土保持学报,2004,NO.1(49)大型排土场“径流分散”水蚀控制模式及其设计探讨,中国水土保持科学,2004,NO.1(50)大型矿区工业旅游及生态旅游资源开发研究——以平朔矿为例,生产力研究,2004,No.4(51)基于生物学科系统回顾法的智能信息处理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NO.3

《中国土地》是土地管理专业刊物。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介绍有关土地管理的理论和科学技术成果,交流国内外土地管理的经验。主要栏目:地政时评、特别策划、理论探讨、新闻月评、就地说法、经验交流、地产市场、调查研究。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主办单位:中国国土资源报社主编:孙国瑞ISSN:1002-9729CN:11-1351/F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羊肉胡同甲30号邮政编码:100034电话:/66557817;Email: ps:lz只需将稿件正文+附件邮箱传到编辑邮箱,就基本可以了。

土地方面论文发表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可以在:1、《国土资源科技管理》是北大核心期刊。是一份以刊登土地、矿产、海洋、水等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自然资源的科技管理研究成果为主的综合性学术刊物,它以其科技先进性,内容学术性,成果应用性为特色,力求文字看得懂,技术学得到,经验举措用得上以享读者。2、《测绘与空间地理信息》是测绘地理学方面的省级期刊。主要刊载测绘高新技术、地球空间信息和地理信息系统的前沿理论与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技术总结与经验交流;测绘行业管理与改革的先进经验;测绘生产技术交流、科研成果推广及教学经验介绍等。3、《农家参谋》是比较容易发表的一类期刊,内容板块比较多,大多是涉及农业的,如果想发表农业方面的土地资源管理经营的论文,可以选择《农家参谋》,农业经济、林业经济、水利工程等都是可以发表土地资源管理论文

城市土地是指城市市区内的土地资源。下面是我整理了城市土地管理论文,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城市土地管理制度研究

摘 要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各地城镇化发展迅速,在城市,违法占地、用地现象日益增多,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中面临的难题日益显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在行政处罚法中第一次出现的。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目的是解决行政管理领域中比较混乱的行政处罚行为,从而实现行政机构精简和行政处罚执法法治化的目标。对于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中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理论界、执法界都对其缺少关注和探讨。本文以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监察制度为例,以《深圳市土地监察条例》为样本,从具体条文和机制建设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发现土地违法行政处罚制度存在的问题,归纳试点工作运行情况,并从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思路,探求更加完善的行政执法机制。

关键词 土地管理 综合执法 相对集中处罚权

作者简介:丛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级法官。

中图分类号:D92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95-02

一、城市土地管理制度现状

对于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的相关法规主要集中在《土地管理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执法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是其法定职责。该法第七章的七十三条至八十四条,集中罗列了土地执法部门对土地违法相对人的处罚措施,主要有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罚款,责令退还等。在《行政诉讼法》中第六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对于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该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也作出了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监察制度综述

作为经济特区,深圳市于1992年被全国人大授予地方立法权,即深圳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批准后施行。深圳市人大会于1995年颁布实施《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后经2001年和2005年两次修正。

该条例在《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城市规划法》(现修订为《城乡规划法》)等法律对土地违法案件规定有待完善的前提下,在深圳市作为经济特区先行先试土地纠纷日益增多的背景下,制定出台,对规范土地管理、推动城市化进程、促进深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

该条例历史性的开创了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开展土地规划监察的先例,在深圳市,规划执法权或行政处罚权集中到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规划管理部门不再拥有或承担相关行政执法权。综合执法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现已上升为法律制度,并广泛存在和普遍应用于全国大中城市的城市管理领域。这一制度创制明确了责任主体,明晰了权力划分,提高了执行效率,对遏制土地违法事件起到了积极作用。

该条例规定了规划土地监察的职责和管辖。对监察人员提出了资质要求,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详细规定了执法机关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流程。在第四章规定了强制措施和执行程序,保障行政处罚落到实处,见到成效,有效打击了土地违法案件,保护了土地资源。

但是,随着各项事业改革向纵深推进,近年来深圳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暴力抗法等情况屡屡发生,《条例》中的执法措施不够严厉,亟需创新执法手段、加重法律责任。同时,国家《行政强制法》实施以来,对规划土地监察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查处违法建筑过程中的查封、扣押、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需要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实施。

三、城市土地管理综合执法制度面临的困境

为了响应行政机构精简和行政处罚执法法治化的要求,2005年2月25日,深圳市对原来的《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进行了修正,实行了行政综合执法。该条例明确规定:“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规划、土地监察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的规划土地监察工作。”至此,深圳市规划执法集中行政处罚权就从规划管理部门转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综合执法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就通过本土地监察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上升为法律制度,并逐渐全国大中城市的城市所借鉴学习。

笔者认为,本条例的主要作用是,有效整合了相关职权,提高了土地执法行政效率,也起到了精简了机构的作用,避免了多部门重合、重复处罚局面。但是,这种利用综合执法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制度创新在理论界一直备受争议。

(一)理论层面

1.违背了行政法理论上的职权法定基本原则。这种做法将土地规划管理执法方面对于行政处罚权力通过地方法规的形式授予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土地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这就引起了现实操作法律规定(《城市规划法》和《城乡规划法》)之间的冲突。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行使土地管理或者土地规划执法处罚权的合格行政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区级政府的行政规划部门没有相关职权,不具有相关执法主体资格,不能行使土地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权与行政处罚权。但在实践操作中,这一明确规定已经被一些地方政府进行僭越。

2.违背了行政法合法性中的法律优先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设立有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及地方政府无权设立相对集中处罚权,法律的位阶高于其他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立法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超越法律的规定,制定与法律相抵触的法规、规章显然违反了行政法的法律优先基本原则。

3.违背了法制统一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部门法都分别作了规定,在旧的法律没有废止的情况下,制定出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很可能导致执法机关对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行为作出差别较大的执法行为。这也就是我们行政法理论界近年来一直关注的自由裁量行为,这样必经导致法律规范的适用混乱,影响行政执法的法制统一。 (二)现实困境

1.执法效率低下。除了理论上的问题外,在实践中,集中行政处罚权也面临着影响执法效率的问题。以《深圳市土地监察条例》为例,条例明确规定了规划管理行政处罚权集中到土地监察管理部门。而在现实中,土地监察管理部门却显得力不从心,面对土地管理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执法人员只能是现学现卖,抓耳挠腮。面对查处违章建筑的正常执法,不得不先到规划部门查询该建筑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还肩负着为被执行人提供补救措施的咨询义务,严重降低了行政执法的工作效率。

2.执法难度较大。仍以规划执法为例,由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专门从事集中处罚的专门人员,他们一般不参与城市规划的编制,也对具体规划项目的选址、论证及证书的核发缺乏了解,对违法建设项目的相关情况缺乏了解就直接导致了其在执法过程中缺少底气,没有说服力,在与当事人互动过程中处于较为被动的局面,这也直接影响执法工作力度,为日常执法带来较大难度。

四、城市土地违法相对集中处罚的立法建议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制度是在我国行政执法发展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种理论和实践创新,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法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管理的需求不断加大,我们也发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亦存在着众多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有待我们进一步的关注和探讨。在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难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为了避免管理的缺位,我们仍需对有关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调整,以促进城市土地管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第一,严格落实职权法定原则。要进一步细化违法行为,将违法建设进行全面的梳理和分析,明确各单位执法责任,对于不同的行为由不同的部门进行执法。在分类的基础上,对只能相似的部门进行适当整合,对专业性不强的程序性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适当集中。这样不但可以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也有利于各部门进行分工协作,各司其职,最终实现“不留死角,没有空白”的良好执法局面。

第二,将个人和国家机关均纳入监察。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划土地法律法规现象比较严重,但是相关法律并没有对机关违法行为的处理进行明确规定,这样就造成了“执法不平等”的现象。因此有必要明确地将国家机关等在特区用地和建设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纳入监察对象范围,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必有利于查处和遏制少数国家机关在规划土地方面的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权威,推进依法治国。

第三,要创新执法措施。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一些当事人拒不承担强制拆除费,针对这种情况,该条例应该学习借鉴国内外城市的先进做法,进行执法措施创新,比如增加关于“强制拆除费用的保全措施”规定、提高加处罚款的额度;针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应增加“书面通知有关行政机关暂停办理涉及违法事项的行政许可和审批、登记”等规定;针对规划土地监察工作中遇到的暴力抗法、犯罪等情况,应增加“建立公安机关介入规划土地监察工作的机制”规定。

第四,要尽量避免与相关法律制度的抵触。要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梳理和规范规划土地监察执法过程中常用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执行,以及没收违法收入、违法建筑和其他设施等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程序、相关费用承担、法定期限等,如必须增加和修正“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违反行政强制法期限规定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等规定。

第五,加大对违建等行为的处罚力度。从《深圳市土地监察条例》的贯彻落实来看,目前深圳违法建筑多顶风加建的情况,应在条例中加大对这类现象的处罚力度,提升条例中第四十四条和四十五条的罚款额度,将两万元上限提至二十万元,以有效威慑违法分子、遏制私搭乱建行为。

综上,对城市土地管理执法制度进行改革创新的必要性、迫切性和适用性已经成为共识。在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救济制度的同时,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为依托,从立法、执法两个层面进行改革和创新,切实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土地管理执法效率,从而减少和避免因不当执法造成的不利后果。

参考文献:

[1]陈平.土地征用法律制度的完善.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

[2]田梦海,吴恩玉,吴毅峰,赵栋.为规划立“规矩”.浙江人大.2010(7).

[3]杨维立.小区违建何时才能告别“集中整治”.现代物业.2009(11).

[4]段朝立.城管执法视角下违法建筑治理问题及对策研究.山东大学.2010年.

[5]王一川.城镇化进程中的地方治理模式创新.复旦大学.2010年.

[6]汤马欢.城市化进程中的问题及政府对策研究.上海交通大学.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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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是指城市市区内的土地资源。下面是我整理了城市土地管理论文,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城市土地管理制度研究

摘 要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各地城镇化发展迅速,在城市,违法占地、用地现象日益增多,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中面临的难题日益显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在行政处罚法中第一次出现的。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目的是解决行政管理领域中比较混乱的行政处罚行为,从而实现行政机构精简和行政处罚执法法治化的目标。对于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中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理论界、执法界都对其缺少关注和探讨。本文以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监察制度为例,以《深圳市土地监察条例》为样本,从具体条文和机制建设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发现土地违法行政处罚制度存在的问题,归纳试点工作运行情况,并从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思路,探求更加完善的行政执法机制。

关键词 土地管理 综合执法 相对集中处罚权

作者简介:丛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级法官。

中图分类号:D92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95-02

一、城市土地管理制度现状

对于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的相关法规主要集中在《土地管理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执法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是其法定职责。该法第七章的七十三条至八十四条,集中罗列了土地执法部门对土地违法相对人的处罚措施,主要有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罚款,责令退还等。在《行政诉讼法》中第六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对于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该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也作出了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监察制度综述

作为经济特区,深圳市于1992年被全国人大授予地方立法权,即深圳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批准后施行。深圳市人大会于1995年颁布实施《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后经2001年和2005年两次修正。

该条例在《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城市规划法》(现修订为《城乡规划法》)等法律对土地违法案件规定有待完善的前提下,在深圳市作为经济特区先行先试土地纠纷日益增多的背景下,制定出台,对规范土地管理、推动城市化进程、促进深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

该条例历史性的开创了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开展土地规划监察的先例,在深圳市,规划执法权或行政处罚权集中到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规划管理部门不再拥有或承担相关行政执法权。综合执法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现已上升为法律制度,并广泛存在和普遍应用于全国大中城市的城市管理领域。这一制度创制明确了责任主体,明晰了权力划分,提高了执行效率,对遏制土地违法事件起到了积极作用。

该条例规定了规划土地监察的职责和管辖。对监察人员提出了资质要求,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详细规定了执法机关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流程。在第四章规定了强制措施和执行程序,保障行政处罚落到实处,见到成效,有效打击了土地违法案件,保护了土地资源。

但是,随着各项事业改革向纵深推进,近年来深圳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暴力抗法等情况屡屡发生,《条例》中的执法措施不够严厉,亟需创新执法手段、加重法律责任。同时,国家《行政强制法》实施以来,对规划土地监察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查处违法建筑过程中的查封、扣押、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需要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实施。

三、城市土地管理综合执法制度面临的困境

为了响应行政机构精简和行政处罚执法法治化的要求,2005年2月25日,深圳市对原来的《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进行了修正,实行了行政综合执法。该条例明确规定:“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规划、土地监察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的规划土地监察工作。”至此,深圳市规划执法集中行政处罚权就从规划管理部门转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综合执法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就通过本土地监察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上升为法律制度,并逐渐全国大中城市的城市所借鉴学习。

笔者认为,本条例的主要作用是,有效整合了相关职权,提高了土地执法行政效率,也起到了精简了机构的作用,避免了多部门重合、重复处罚局面。但是,这种利用综合执法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制度创新在理论界一直备受争议。

(一)理论层面

1.违背了行政法理论上的职权法定基本原则。这种做法将土地规划管理执法方面对于行政处罚权力通过地方法规的形式授予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土地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这就引起了现实操作法律规定(《城市规划法》和《城乡规划法》)之间的冲突。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行使土地管理或者土地规划执法处罚权的合格行政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区级政府的行政规划部门没有相关职权,不具有相关执法主体资格,不能行使土地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权与行政处罚权。但在实践操作中,这一明确规定已经被一些地方政府进行僭越。

2.违背了行政法合法性中的法律优先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设立有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及地方政府无权设立相对集中处罚权,法律的位阶高于其他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立法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超越法律的规定,制定与法律相抵触的法规、规章显然违反了行政法的法律优先基本原则。

3.违背了法制统一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部门法都分别作了规定,在旧的法律没有废止的情况下,制定出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很可能导致执法机关对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行为作出差别较大的执法行为。这也就是我们行政法理论界近年来一直关注的自由裁量行为,这样必经导致法律规范的适用混乱,影响行政执法的法制统一。 (二)现实困境

1.执法效率低下。除了理论上的问题外,在实践中,集中行政处罚权也面临着影响执法效率的问题。以《深圳市土地监察条例》为例,条例明确规定了规划管理行政处罚权集中到土地监察管理部门。而在现实中,土地监察管理部门却显得力不从心,面对土地管理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执法人员只能是现学现卖,抓耳挠腮。面对查处违章建筑的正常执法,不得不先到规划部门查询该建筑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还肩负着为被执行人提供补救措施的咨询义务,严重降低了行政执法的工作效率。

2.执法难度较大。仍以规划执法为例,由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专门从事集中处罚的专门人员,他们一般不参与城市规划的编制,也对具体规划项目的选址、论证及证书的核发缺乏了解,对违法建设项目的相关情况缺乏了解就直接导致了其在执法过程中缺少底气,没有说服力,在与当事人互动过程中处于较为被动的局面,这也直接影响执法工作力度,为日常执法带来较大难度。

四、城市土地违法相对集中处罚的立法建议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制度是在我国行政执法发展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种理论和实践创新,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法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管理的需求不断加大,我们也发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亦存在着众多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有待我们进一步的关注和探讨。在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难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为了避免管理的缺位,我们仍需对有关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调整,以促进城市土地管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第一,严格落实职权法定原则。要进一步细化违法行为,将违法建设进行全面的梳理和分析,明确各单位执法责任,对于不同的行为由不同的部门进行执法。在分类的基础上,对只能相似的部门进行适当整合,对专业性不强的程序性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适当集中。这样不但可以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也有利于各部门进行分工协作,各司其职,最终实现“不留死角,没有空白”的良好执法局面。

第二,将个人和国家机关均纳入监察。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划土地法律法规现象比较严重,但是相关法律并没有对机关违法行为的处理进行明确规定,这样就造成了“执法不平等”的现象。因此有必要明确地将国家机关等在特区用地和建设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纳入监察对象范围,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必有利于查处和遏制少数国家机关在规划土地方面的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权威,推进依法治国。

第三,要创新执法措施。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一些当事人拒不承担强制拆除费,针对这种情况,该条例应该学习借鉴国内外城市的先进做法,进行执法措施创新,比如增加关于“强制拆除费用的保全措施”规定、提高加处罚款的额度;针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应增加“书面通知有关行政机关暂停办理涉及违法事项的行政许可和审批、登记”等规定;针对规划土地监察工作中遇到的暴力抗法、犯罪等情况,应增加“建立公安机关介入规划土地监察工作的机制”规定。

第四,要尽量避免与相关法律制度的抵触。要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梳理和规范规划土地监察执法过程中常用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执行,以及没收违法收入、违法建筑和其他设施等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程序、相关费用承担、法定期限等,如必须增加和修正“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违反行政强制法期限规定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等规定。

第五,加大对违建等行为的处罚力度。从《深圳市土地监察条例》的贯彻落实来看,目前深圳违法建筑多顶风加建的情况,应在条例中加大对这类现象的处罚力度,提升条例中第四十四条和四十五条的罚款额度,将两万元上限提至二十万元,以有效威慑违法分子、遏制私搭乱建行为。

综上,对城市土地管理执法制度进行改革创新的必要性、迫切性和适用性已经成为共识。在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救济制度的同时,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为依托,从立法、执法两个层面进行改革和创新,切实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土地管理执法效率,从而减少和避免因不当执法造成的不利后果。

参考文献:

[1]陈平.土地征用法律制度的完善.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

[2]田梦海,吴恩玉,吴毅峰,赵栋.为规划立“规矩”.浙江人大.2010(7).

[3]杨维立.小区违建何时才能告别“集中整治”.现代物业.2009(11).

[4]段朝立.城管执法视角下违法建筑治理问题及对策研究.山东大学.2010年.

[5]王一川.城镇化进程中的地方治理模式创新.复旦大学.2010年.

[6]汤马欢.城市化进程中的问题及政府对策研究.上海交通大学.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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