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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工作知网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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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工作知网论文发表

范文如下:xx县人民法院为适应改革要求,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在狠抓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工作中,不断探索、改革、创新,使之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服务于审判业务,有力地推动了法院审判工作,取得了喜人的局面。一、主要成绩与做法(一)抓好 “两庭”基础建设和法庭装备建设,适应了审判工作发展和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xx县法院“两庭”建设起步较早,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修建的,有部分审判法庭建设不规范,存在着规格比较小,功能不全,设施简陋等问题,很难适应现行审判工作的需要。比如开庭,由于法庭较少,很多庭审不得不挤在审判人员办公室内进行,当事人一多,整个办公区乱哄哄的,像在赶大集似的。针对这种情况,1999年我院投入资金87万元,将原有的一大一小两个审判法庭改造成了两中、六小法庭、一个会议室,改造面积达1950平方米。20**年,投资23万元,新建法院门楼一座和100平方米的立案大庭一个;20**年,投资30万元装修办公楼一座;20**年投资11万元改建职工食堂一个,图书阅览室一个;老干部活动中心一个;20**年,我们发扬连续作战、艰苦奋斗的精神,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多方筹集资金修建北留人民法庭。目前,征地手续已经办好,工作进展顺利。随着法庭基础建设的逐步到位,以往的法庭装备越来越显得落后,为了适应审判工作发展和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从1996年开始至今,院里先后配备了法台、法椅、旁听席382套,办公桌椅32套,亚伟速录机9台,法庭音响3套,电视机5台,背投2台,空调19台,传真机2台,一体化印刷机2台,录像机2台,照像机7台,复印机2台,打印机32台,碎纸机1台,微机41台,档案密集架48列,扫描仪2台,证据展示1台,监控1套,警车24辆。上述设备购置共投入资金352万元。大大地改善了法院办公、办案条件,提升了人民法院、法庭的形象。(二)抓好以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为核心的信息化建设,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1997年,院里从紧张的经费中挤出20多万元为刑事一庭、二庭、北留法庭和副院长配备了全院第一批电脑;1999年至20**年,院里又先后挤出40多万元,为其余法庭配备了40台电脑,9台速录机;20**年10月,院里又筹措资金24万元,将全院电脑联了网,建成了局域网,在办公区、八个审判法庭和一个大会议室安装了国内最先进的多媒体闭路监控设施。20**年--20**年又投资14万元新增电脑25台,证据展示台和背投各一个。阳城法院法庭硬件工程逐年得到加强。为了使计算机更好地服务于审判工作,院里多次组织电脑培训班,集中学习电脑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方法,并派出十多名书记员到北京学习电脑速录技术,激起每个人的学习兴趣。截止目前,全院60多名干警都熟练掌握了计算机操作。在庭审中,借助电脑开展高效审判,实现了开庭记录完全可以和当事人的陈述一致的效果,许多案件当庭宣判,当庭及时制作判决,当庭签字送达。区区一个山区县城,能有如此快速的庭审质量,令很多外来人员惊叹为“电子化法院”。几年来,从效率低下的手工记录到快捷高效的电脑速录,使办案节奏显然加快,实现了案件流程管理的网络化。用电脑制作立案排期公告、收取诉讼费、文书制作、司法统计、审判监督等,运用信息网络与计算机技术彻底改变了传统的办公方法和管理手段,提高了审判效率,确保了司法公正,使全院审判工作走上了现代化办公的快车道。《xx审判》、《人民代表报》、《xx法制报》、《太行日报》等以《电脑奏响高效曲》为题刊登了我院的事迹。20**年元月,xx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我院“基层建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三)抓好经费保障工作,提高了财务管理水平目前,人民法院的经费保障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同级财政预算内拔款;二是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拔款;三是上级法院补助收入。各级财政的预算内拔款基本上只能保证人员经费和少量的公务费,一些贫困县区连人员经费都不能保障,工资欠发严重;预算外资金1997年前是按诉讼费收入的20%进行政府基金调控的,加上上缴省法院20%,县里年年各种摊派(如修路、植树、挖河道等)又占10%,实际能开支的只剩下50%,办案经费捉襟见肘。到1999年经过多方努力、协调,县财政方按10%进行政府调控,20**年按5%调控,20**年我们同财政局有关部门进行了座谈,让财政局的同志真正了解法院各项支出和案件支出的实际情况,才以每季1.5万元调控,法院经费逐渐得到缓解;上级补助收入从1995年至今实在微乎其微,贫困县区显得多一些,阳城法院这几年也仅能补助几万元。分析这几年的经费保障工作,我们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改革:一是加强财政预算管理,保障经费供给。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并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院党组十分重视财政预算工作,我们改变了过去那种一等二靠三拖拉的办事方法,主动出击,迎事而上。在财政预算内,除按人员预算个人部分费用,还积极争取公用费用,一些大、要案则以专项报告申请拨款。在预算外资金中,我们积极向财政部门汇报法院办案及收费、开支、装备情况,并经常向有关股室传送有关行政司法工作计划及作法的简报,力求争取财政部门的理解和支持,通过多方交流、沟通,促进了双方了解,理顺了资金供给渠道,有力地保障了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近年来,法院工作得到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经费追加也基本上能得到保障。今年,省财政厅同省法院下发了《xx省县级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后,我们积极打报告,同县财政局有关领导和股室汇报,出面协调落实此项工作,使公用经费保障工作尽快地落实。二是彻底落实“收支两条线”,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前些年,为了遏制乱收费,我院于1996年在全市法院率先成立专门的“诉讼费收费室”,并清理了以往各庭室的票据、账本,收缴了各庭室公章,避免了打白条、乱收费现象。1998年,为了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管理,让财政、审计、纪检更放心,让人民群众更明白、更满意,我们采取了“诉讼费用收由银行代收,支出由会计师事务所代记账”的全透明的“内帐外管”的管理办法,在全国法院系统率先实行,从收到支“泾渭分明”,得到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好评,也成为全省基层法院管理经验交流的先进单位。xx市政府专门在xx县召开现场会议,《太行日报》、《xx日报》、《人民代表报》、《法制日报》、xx电视台等还做了专门报道。此外,我院还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如:财务管理、固定资产、办公用品、车辆安全、来客接待等制度,依靠制度管人、管事,在法院得到进一步地加强。三是积极探索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不论是财务管理还是行政装备,都是近几年行政工作的重点。我们深挖管理潜力,加强诉讼费的管理,多次开展了节支活动,在活动中一些庭室主动购置了磁卡电话,加强了电话费的管理;还有的庭室实行了办公用品及燃油、修理费定额包干,有的庭室辞退了部分不合格的临时人员;下乡办案、因公外出能使用摩托车的不使用小汽车,能坐班车的不坐专车,领导干部上下班一律不用小汽车接送;汽车修理能自修的不送修,能小修的不大修;节约“一张纸、一瓶墨”的活动在法院深入开展,在经费开支上实行了“经费限额管理卡”,以庭室为单位,一庭一卡,将每个庭室每个月的支出分别登记在卡上,将收结案数和所收诉讼费也登记在卡上,开支与业绩一目了然,大大激活了干警工作的劲头,统一规范了开支。在诉讼费案款、罚没款和其他费用管理上我们制定了《案款专管办法》、《罚没款、扣押款、赃物管理办法》和有关《诉讼费预收、结算、退款办法》,使涉及金钱标的的财物管理在法院得到全方位的监督约束。多年来,我院在财务工作和管理上没有出现过一例违法事件。坚持为审判服务,为法院发展服务,为干警服务成为司法行政工作者的重要宗旨。在资金管理上,统筹安排,合理调配,加强管理,以有限的经费较好地保障了法院的审判工作顺利进行,被誉为法院的“好管家”和“无名英雄”。力求抓大事,把钱用在刀刃上,不走弯路,是我们司法行政工作所一贯坚持的。我们年年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有监督。这几年连续配套了一大批办公办案设备,尤其是改善了办案、执行“乘车难”问题,配备了警服、戒具、警车,行政装备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为推动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开展起到了有力的保障作用。四是充实了司法行政管理干部知识,提高了队伍素质。司法行政管理干部需要不断充实知识,增强管理的水平,而实际上他们的培训学习机会极少,尤其是在基层法院,司法行政干部一个人要干多种工作和胜任多个工作。十多年来,我院党组十分重视司法行政干部的素质教育工作,经常帮助、鼓励司法干部学习政治理论和人员搭配,充分发挥每个人的专长,使司法行政干部扬长避短,优势互补,各得其所,各干其事。司法行政管理人员也抽时挤空的学习,努力使行政管理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多次受到上级法院及财政、审计部门的表扬,我院财务室《案款收取应规范》、《诉讼费管理实打实》、《节支措施有新招》、《阳城法院财务公开透明》、《便民措施受称赞》、《阳城法院坚持推行财务公开制度》等稿件被有关报刊登载,论文“如何做好诉讼费管理工作”一文获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全国人文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如何做好司法行政工作”在《xx审判》发表,许多论文还在《行政事业财务》、《中国财政》、《xx审判》等刊物上刊登。二、今后工作需要加强的重点(一)司法行政干部队伍的培训要形成制度由于基层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的机构、编制的原因,多数是兼职或一人多职,他们承担着法院的计划采购、财务管理、后勤服务、信息材料等方面的工作,工作既繁琐还无法评价,不像法官办案可以用数字衡量,常常有不理解、不被人重视的现象,因此造成的学习培训机会也很少。事实上司法行政人员不仅要熟悉审判工作和行政工作,还必须使自己成为工作上的专家,着力提高业务素质,才能适应新形势和任务的不断发展。面对新形势下的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加强司法行政干部队伍的培训就显得十分重要,要不断地培训司法行政干部,给他们机会,让他们走出去学习,深造。要经常对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进行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要通过多方培训使司法行政干部充实知识,开阔视野,来提高司法行政干部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二)要加强司法行政装备工作的机构建设就目前各地县的情况来看,多数基层法院没有成立专门的司法行政装备机构,更没有人员编制、办公设施等,行政装备工作一直由办公室的同志兼顾,这样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人浮于事、职责不明、不得已才管的思想,工作缺乏积极性、主动性,没有长远的规划和打算,很大程度上抑制着整个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建议上级部门应当及早着力于基层行政装备工作的机构、人员建设,以完善基层司法行政装备工作的不足。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行政系统的档案工作,使之有效地为司法行政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根据《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司法行政档案是指在司法行政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司法行政档案分为文书档案,专业档案(劳改罪犯和劳教人员档案、公证档案、律师业务档案、乡镇法律服务业务档案;财会档案、科技档案、教学档案、新闻书稿档案、基建档案等)和声像档案。第三条司法行政档案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系统的宝贵财富,属党和国家所有,由各单位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第四条档案工作是一项专门业务,是司法行政建设和各单位业务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司法行政系统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工作。各级司法行政单位要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第二章档案机构、人员及职责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单位要建立档案机构。档案工作要由一名领导分管,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具体负责。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设立档案科(室),地(市)、县司法局设立档案室,并配备相应的档案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劳教局(处),处级劳改、劳教单位均应设立档案科(室),配备相应的档案人员。各公证处和律师事务所设立档案室,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部属各政法院校应遵照《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1989年国家教委第六号令)的有关规定,设置档案机构,配备档案人员。司法部各直属单位应设立档案室,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第七条各级司法行政单位的档案工作受同级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业务上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八条档案人员应政治可靠,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一定的档案专业知识。档案管理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第九条各级司法行政单位档案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负责本单位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和鉴定、销毁、移交工作;积极开展档案资料的开发利用工作;对本单位文书和业务部门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对所属单位及系统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第三章档案的接收和整理第十条司法行政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所有的各门类档案的立卷归档制度。凡本单位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均由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进行整顿、立卷并按期向档案管理部门归档。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及时接收案卷。接收时应严格按照各类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第十二条对接收的档案,按照门类和载体的不同,制定分类方案,各门类档案分类应保持前后一致,不能随意变动。分类后按案卷排列顺序编制卷号,填写案卷目录和档案收进登记表。接收的档案,在封面右上角盖“归档”章,密卷在封面左上角盖密级章(解密、降密后随时更改)。第四章档案的保管第十三条各单位要根据保存档案资料的数量,设置相应的档案专用库房和框架,对本单位各门类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逐步做到办公室、阅卷室、库房三室分开。第十四条档案库房要坚固实用,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鼠、防虫、防光、防尘的要求。室内要保持清洁、通风,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第十五条各单位根据规定和实际情况。购置档案装具、温湿度计、去湿机、空调机、吸尘器、复印机、收录机、电子计算机等设备,逐步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第十六条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照片、底片等声像档案,应单独妥善存放保管,防止磁化和损坏,并根据保管期限定期复制。第十七条档案管理人员应绘制案卷存放示意图。第十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保管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调动工作时应认真核查档案,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九条各单位要建立全宗卷,以积累存储本单位案卷的立卷说明、分类方案、鉴定报告、交接凭证、销毁清册、检查记录、全宗介绍等材料。

司法机构是国家的最高的对司法案件的裁判的部门,司法的工作人员就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法律条文,以身作则,按法办事。一要细致的对某一案件深入的调研,二要对案件的主要和次要的问题要滤清,三要以法律为准绳总结经验做好司法工作。

院调研的开展最主要的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第一、是要坚持正确导向突出司法调研工作重点应始终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审判、服务决策”的“三服务”工作方针,不断强化司法调研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首先要坚持把司法调研工作作为提升法院工作依法服务大局成效的重要基础,只有充分认识到调研工作的重要性,才能在审判实践中切实利用好、开展好调研工作,要突出调研工作的实用性,形成以审判带动调研,以调研促进审判的良好格局。其次是要坚持把司法调研工作作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重要手段。始终坚持“司法调研是更高层次的审判”这一工作理念,把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作为司法调研工作的着力点,深入研究审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转化调研成果,有力促进了审判工作质量和水平的提高。在司法调研工作中,应既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又注重总结典型经验。第三是要坚持把司法调研工作作为谋划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依据。由于调研工作所针对的问题具有典型性和并且是针对本单位的实施情况,因此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和意义。在作出重要决定、召开重要会议、部署重要工作、下发重要文件前,都结合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周密论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可行性。第二、要充分发挥司法统计分析作用司法统计以最真实的数据反映司法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第一手的资料,通过对司法统计数据的分析可以更好的说明问题,并寻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一是要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不断丰富统计数据资源,增强对第一手资料的占有能力。司法统计分析的最大特点在于用数据说明问题,分析原因,因此要讲司法统计工作和调研工作有效结合起来,避免资源的浪费。二是以整合资源为手段,充分发挥各方合力优势。一方面要针对调研人员拥有较深法律理论功底、业务庭法官具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统计人员掌握大量案件数据和统计方法的特点,着力通过有效组织协调,使这三部分人员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从而不断提升司法统计分析的质量;另一方面是以服务实践为目标,有效实现成果多元转化。始终将司法统计分析的成果转化作为检验和评价司法统计分析成效的重要指标,一方面将“决策之前,统计先行”予以制度化、常规化,充分发挥司法统计分析对法院管理和决策的参考作用;另一方面,着力丰富成果转化的形式,拓宽转化的途径和渠道,做到“人尽其才,文尽其用”。第三、抓制度抓机制实现调研工作科学规范化科学的工作机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是实现法院调研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保障。应从两个方面着手建立健全调研机制:一是调研工作计划和考核制度。应当按照上级法院的部署并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年度调研工作计划及具体工作方案,这样可以清晰的认识到本年度的工作任务和方向,有针对性的开展调研工作。二是调研工作组织协调机制。要注重发挥研究室作为专职调研机构对全院调研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引领作用,形成研究室牵头、相关审判业务庭和其他庭室参加、全体人员共同参与的调研工作新格局。三是调研激励机制和经费保障制度。出台一系列鼓励调研的政策,在人、财、物等方面对调研工作适当倾斜,把调研工作同干警的考核、奖励、职务晋升等切身利益挂钩,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形成责任到庭与责任到人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五是调研成果转化及利用机制。建立调研成果评价制度和效率快、层次高的调研成果转化机制,依据调研成果的表现形式和成果转化情况对其进行评价,并进一步规范调研成果转化的方式、程序。第四、坚持调审合一强化服务审判的职能审判与调研并重,是我院历任领导班子的共识和一贯作风,始终强调让调研为审判工作提供依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为法院改革提供思路,在指导思想上,坚持“一个统筹”,落实“四项覆盖”。“一个统筹”——统筹调研和审判工作。深刻认识调研工作与审判工作之间的和谐互动和共生。一方面,围绕审判中心找准调研的切入点,从司法审判反映的难点切入,从法律适用的困惑点切入,从统计数据的异常点切入,使调研工作更多地贴近审判实践,更多地贴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更多地贴近基层,服务于审判的需要。另一方面,审判工作为调研提供源头活水,使调研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调研工作本身就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审判活动全过程,统筹审判与调研,是司法审判活动的特有规律,更是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四项覆盖”即实现调研对个案审理、审判管理、审判指导和审判延伸的全覆盖。一是调研覆盖个案审理。可以确保法官在遇到法律难题时,及时根据轻重缓急予以启动,为案件正确裁判提供智力保障,尤其有助于把好重大、敏感、复杂案件的质量关。二是调研覆盖审判管理。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是我院进行审判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近年来,在调研基础上,我院改进信息反馈方式,将该体系细化、落实到每位承办法官,定期在全院组织召开案件质量效率讲评会,并增加反映审判效果的若干指标,使这一体系真正成为审判工作的“风向标”和“晴雨表”。通过调研,我院进一步完善司法统计台账,实行统计周报、审判工作情况月通报和季度通报制度,变滞后、静态的司法统计工作为主动、前置的管理手段。三是调研覆盖审判指导。针对案件审理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制订执法规范性意见,统一执法尺度,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逐步探索符合中级法院审级的案例指导制度,力求“同案同判”。制订案件审判、执行各流程环节的规范指引,确保“阳光审判”。四是调研覆盖审判延伸。将调研的触角延伸至裁判之外,通过拓展多种调研载体和平台,全面展示我院法官的职业素养和执法水平。

行政诉讼司法公正论文发表

1.《司法经费与司法公正》(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3期)荣获中国法学会第三届“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2.《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必须突破的理论误区——与柯良栋先生〈修改刑事诉讼法必须重视的问题〉一文商榷》(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4期)荣获中国法学会第二届“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3.《刑事案件庭前审查及准备程序研究》(与宋英辉教授合写,1.1万字),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2期;4.《论刑事诉讼中控方举证责任之例外》(1.1万字),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5期;5.《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9千字),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5期;6.《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之检讨》(2万字),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4期;7.《大陆法系的刑事诉讼行为理论》(2.1万字),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4期;8.《中国减刑、假释程序之检讨》(1.3万字),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2期;9.《论辩护方当庭质证的权利》(1.3万字),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10.《论辩护方以强制程序取证的权利》(1万字),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11.《论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1.8万字),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1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举证责任》(8千字),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6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2002年第2期转载;13.《论直接言词原则与公诉案卷的移送及庭前审查》(1.7万字),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3期;14.《论侦查权的本质与特征》(1.4万字),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2期;15.《论刑事诉讼法的可诉性》(9千字),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16.《我国未决羁押的问题及其成因与对策》(1.8万字),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4期;17.《我国刑事鉴定制度改革与完善》(与樊崇义教授合写,1.4万字),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4期,司法部内参《司法行政法制工作通讯》第二号转载,人大法学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0年第10期转载;18.《论我国刑事二审审理方式之改革》(9千字),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1期;19.《慎重对待沉默权》(7千字),载《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6期;20.《论侦查公开》(9千字),载《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2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内参《刑事法理与案例评析》转载;21.《论客观与诉讼关照义务原则》(1.1万字),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22.《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契合与背离》(1.7万字),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23.《论检察机关的性质》(1.7万字),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24.《侦查体制比较研究》(1.1万字),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获全国第四届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论文类三等奖;25.《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检察机关之比较》(与宋英辉教授合写,1.4万字),载《中央检察官学院学报》1998年第3期,人大法学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1999年第1期转载,《检察学论丛》2000年第1期收录;26.《公正: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最高追求》(与樊崇义教授合写,8千字),载《中国司法鉴定》2002年第2期。27.《检察机关参与行政诉讼比较研究》(4千字),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0第3期;28.《论陪审制》(与姜小川教授合写,5万字),载陈兴良教授主编:《刑事法评论》第7期;29.《刑事程序中公民权利的宪法保护》(3.8万字),载陈兴良教授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9期;30.《中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编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的修改建议与说明》(与陈光中教授合写,1.9万字),载《诉讼法论丛》第11卷;31.《秘密监听之研究》(9千字),获首届“挑战杯”首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三等奖,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第八届研究生学术论文报告会二等奖,《诉讼法论丛》第5卷发表;32.《诉讼平衡论》(1.8万字),载《诉讼法学研究》第4卷;33.《论法律真实》(与锁正杰合写,2.2万字),载《诉讼法学研究》第1卷;34.《刑事证据前沿问题研究》(与樊崇义教授等合写,9万字),载《证据法学论坛》第1、2期;35.《交叉询问制度研究》(与樊崇义教授合写,1.6万字),载《中国司法审判论坛》2001年第1期;36.《对刑讯逼供的三重分析》(9千字),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37.《中国内地与香港刑事管辖冲突及解决》(8千字),载《山东法学》1998年第2期,人大法学复印资料《国际法学》1998年第4期转载,并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第七届研究生学术论文报告会优秀论文二等奖,98年“华增”科研奖学生类三等奖;38.《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检警关系的影响》(4千字),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22期;39.《论建立证据展示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4千字),载《人民检察》2003年第8期,被评为《人民检察》2003年度优秀论文二等奖;40.《论侦查的期间限制与疑案处理》(4千字),载《人民检察》2002年第12期,被评为《人民检察》2002年度优秀论文一等奖;41.《论检察官的客观义务》(5千字),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9期;42.《交叉询问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与完善》(与樊崇义教授合写,5千字),载《中国律师》2005年第12期;43.《历史视野中的刑事质证权》(8千字),载陈光中、汪建成、张卫平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司法理念与三大诉讼法修改》,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版;44.《科技证据的法定化》(与樊崇义教授合写,1.1万字),载《南都学坛》2005年第2期;45.《国外陪审员如何“陪审”》(2千字),载《环球》2005年第11期;46.《对我国刑事诉讼相关问题之检讨》(3万字),载陈兴良教授主编:《中国死刑检讨》,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47.《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具体应用》(1.1万字),载《刑事司法指南》2003年第1辑(总第13辑);48.《论补强证据规则及其具体应用》(7千字),载《刑事司法指南》2003年第2辑(总第14辑);49.《论推定规则及其具体应用》(8千字),载《刑事司法指南》2003年第3辑(总第15辑);50.《科技证据及其运用》(7千字,与樊崇义教授合写),载《刑事司法指南》2004年第3辑(总第19辑);51.《从口供本位到物证本位》(与樊崇义教授合写,6千字),载《检察实践》2000年第3期;52.《论侦查终结》(7千字),载《湖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53.《论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完善》(7千字),载《法大成人教育》1998年第4期,并被樊崇义教授主编的《刑事诉讼法专论》一书收录;54.《一事不再理与中国区际刑事管辖冲突的解决》(6千字),载《研究生法学》1998年第1期;55.《论反贪侦查模式的转换》(4千字),载《检察日报》2000年2月2日第3版;56.《论当庭认证》(3千字),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12月18日第3版;57.《错误该由谁证明》(2千字),载《南方周末》2000年6月23日第5版。58.《排除合理怀疑及其在西方面临的挑战》(1.7万字),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58.《死刑与误判——从美国68%的死刑误判率出发》(2.4万字),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限。法律通过设立起诉期限制度,用表面限制行政相对方在一定时间内行使诉权的手段,来确保行政相对方及时通过法定救济渠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一方面使行政法律关系得以尽快稳定,另一方面也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更少因时过境迁而在取证、查证上面临 作者:王彦 文章来源:论文网 人气:3131 加入日期:2007-7-29 -------------------------------------------------------------------------------- 4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 一、行政权力的渊源及其发展 权力包括公权力和私权力,国家权力则是公权力的主要组成部分。行政权属于国家权力的一种,其概念源自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的权力分配理论,并可追溯至古代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他在著名的《政治学》一书中就提出,政府由三种人组成:讨论的人、执行法律的人以及解决纠纷的人。英国在十五世纪时就有立法权和行政权的观念,国王行使立法权必须取得议会的同意,但国王可以自主处理行政事务 作者:湛中乐 王敏 文章来源:论文网 人气:5702 加入日期:2007-7-29 -------------------------------------------------------------------------------- 4论行政行为的先定力 【摘要】 先定力是指法律行为在合法性尚未最终确定时被推定为有效的能力,它是法律行为主义调整方式所必需的程序规则。双方行为必须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具有先定力,而单方行为只需有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及于全社会,而不限于当事人,它和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是两个不同法律范畴的概念。 &n 作者:毛玮 文章来源:论文网 人气:2385 加入日期:2007-7-28 -------------------------------------------------------------------------------- 4简析新公司法的一人公司制度 【摘要】 2005 年10月27 日, 新《公司法》正式颁布。该法首次明确确立了一人公司制度,用完整的一节篇幅对一人公司制度进行了规定,为我国公司法制度上的一项重要创新。笔者试从新旧法条对比、法理分析、进步与不足几个角度对我国公司法中的这一新制度进行粗浅的解读。 2005 年 作者:杨北京 文章来源:论文网 人气:5520 加入日期:2007-7-28 -------------------------------------------------------------------------------- 4论行政公正 【摘要】 行政公正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公正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三个方面的内容,三者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笔者就构建行政公正的经济、政治、文化和法律平台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正义是人类社会至高无上的标准,公正则是法律 作者:崔彦平 文章来源:论文网 人气:7336 加入日期:2007-7-28 -------------------------------------------------------------------------------- 4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分类和效力 【摘要】 行政诉讼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被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条例、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还依据各种各样的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对我国社会生活的影响很大,种类繁多。从制定主体来看,不仅有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还有各级党组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在现实生活中,这些红头文件,对行 作者:谭晋 文章来源:论文网 人气:1495 加入日期:2007-7-28 -------------------------------------------------------------------------------- 4行政审判有关业务问题的研究与探讨 研究和探讨行政审判业务中出现或存在问题,通过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目的是为了使行政审判业务活动能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内,达到统一和规范,提高行政审判的质量与效率,实践司法为民的要求。现就行政审判业务活动中涉及的案由的确定、证据规则的适用、法律规范规则的适用,立案审查范围及案件超审限中的部分问题,研究和探讨如下: 一、关

一、依法保护诉权,健全行政诉讼参加人制度二、借鉴外国经验,丰富我国法院行政判决形式三、明确举证责任的分担,完善举证责任制度摘 要:1989年4月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起着重大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的《贯彻意见》、《若干问题解释》对此又作了完善。笔者认为,应依法保护诉权,健全行政诉讼参加人制度;借鉴外国经验,丰富我国法院行政判决形式;明确举证责任的分担,完善举证责任制度。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赋予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的权利。这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起着重大作用。但随着审判实践的发展,现有法律越来越不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当前,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实际面临着如何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吸收现代诉讼制度中的积极因素,而创造性地加以完善的问题。[1]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意见》),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解释》),对行政诉讼法做出了更加符合立法精神,更加符合审判工作需要的解释,使行政诉讼法进一步得以完善。一、依法保护诉权,健全行政诉讼参加人制度1、合理界定原告资格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没有原告的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提起行政诉讼,启动诉讼程序,因此,合理地确定原告资格,不仅可以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可防止滥诉。《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第41条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原告资格的确定,《行政诉讼法》仅有此二条原则性规定,实践中,远远不能适应司法审判的需要。第一,近亲属的范围不明,导致各地法院适用法律条款时,各行其是,不利于法制的统一。也为一些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起诉提供了借口。第二,没有对农村土地承包人的原告资格做出规定。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项鼓励农民积极性的制度已载入了宪法,而实践中,农村土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却很难得到保护。第三,十五大确定我国的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而行政诉讼法却未规定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受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时的救济方式。第四,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因为如果“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提起诉讼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就无本论文由无忧论文网整理提供法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针对行政诉讼法存在的上述缺陷,《若干问题解释》作了完善规定。第一、明确规定近亲属的范围,且进一步规定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不能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这样既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与民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第二、扩大原告的范围,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对于纠正审判中存在的误区:原告必须是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对象具有重要意义。第三、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不是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当然,这里的农村土地使用权人既包括使用农村土地的乡镇企业,也包括在农村土地上建房的村民等。第四、明确规定不同企业享有不同的诉权,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针对目前经济转轨企业转制过程中,进行兼并、分立时有时会侵犯非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故《若干问题解释》又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2、补充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代理人制度行政诉讼第三人指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申请或法院通知参加到业已开始的诉讼进程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行政诉讼第三人同民事诉讼第三人不同,没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分。《行政诉讼法》虽然肯定了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存在,但没有作进一步规定。[4]《贯彻意见》曾对此作了补充规定,但还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因为它将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囿于行政处罚行为。《若干问题解释》取消了上述规定,明确只要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二个以上的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另外司法实践中,有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能是二个或二个以上,原告只起诉一个,而其他行政机关不参加诉讼,就不足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作为何种身份参诉,行政诉讼法未作规定,《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行政诉讼代理人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法院指定,或受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但其诉讼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受的人。[5]行政诉讼代理人有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分。设立行政诉讼代理制度,在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或不愿参加诉讼时,利用代理人的知识为自己服务,以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行政诉讼法》、《贯彻意见》均对此制度作了规定,《若干问题解释》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做了新的规定。一方面,当事人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可以口头委托;另一方面,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如看守所等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口头委托情况的,视为委托成立。二、借鉴外国经验,丰富我国法院行政判决形式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后可做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四种形式。但随着行政诉讼的发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用上述判决无法解决的案件,对此,学者和实务界纷纷建议增加判决种类。[4]《若干问题解释》对行政判决形式的完善如下:1、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做出确认判决确认判决指法院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是否存在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判决。[4]增加确认判决的理由如下:第一、三权分立是西方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础,他们强调以权力制约权力,强调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分工与制衡。[6]在美国、德国,法院均有权做出确认判决。“他山之石,可攻我之朴玉”,跟上时代潮流,与国际接轨是设立确认判决的时代基础。第二,司法实践中,对行政相对人诉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一类案件,法院不宜对其做出任何判决,司法实践的需要是设立确认判决的实践基础。第三,学术界,有学者指出,确立确认判决这一形式并不存在法律依据上的障碍,现有法律已暗含确认判决的性质。[7]因为法院在做出判决前,必然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认定,确认是判决的前提,判决是确认的结果,二者密不可分。[4]立法的需要是设立确认判决的法律基础。因此,《若干问题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做出确认其合法或有效的判决,具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判决。2、增加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司法实践中,有时不宜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做出肯定或否定的判断,法院不宜也不能对有些具体行政行为做出全面审查,而行政诉讼本论文由无忧论文网整理提供却因行政相对人的起诉而启动,这时就需要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做出判决。《若干问题解释》规定: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三、明确举证责任的分担,完善举证责任制度证据制度在理论界被比作行政诉讼制度的脊梁,而“举证责任又是证据制度的核心,举证责任的分担更是举证责任的核心”。[8]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它不仅明确了被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还规定了举证责任的范围。这一规定对被告来说是十分必要的,它有利于被告明确举证责任的目标,既不疏漏案件中必须查明的事实,也不为与案件无关或枝节性的事实所缠绕,从而集中精力,准确及时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1]这一规定也符合设立行政诉讼的目的,行政诉讼的宗旨在于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就必须符合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这一规定也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特别是原告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不能收集到证据,如果因此而判决当事人承受诉讼,不仅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有愧于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力的。行政诉讼法比较合理地确定举证责任的分担,但也存在着一些缺陷。第一,未规定原告应负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认为”本身就有根据或理由,或就要有根据或理由。无缘无故或毫无根据,如何诉讼?“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根据就不能随意表态或行为,只要发动行政诉讼,就负有举证责任。[9]行政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并不是对原告负举证责任感的否定。第二、在我国鉴于行政程序法律规范不完善和行政管理水平不高,没有采用绝对案卷主义,[2]而允许人民法院根据情况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但行政诉讼法未对被告补充证据的权利作限制。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允许被告无限制地补充证据,其中有些可能是在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这是与行政诉讼法的宗旨相违背的。第三,所谓“真理再向前一步,就会变为谬误”,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况下有权调查收集证据,但应对此权利作一限制,以防滥用。而行政诉讼法对此未作限制性规定。为了完善举证责任制度,《贯彻意见》作了补充规定,《若干问题解释》又作了进一步规定。第一,明确原告应负举证责任,并且规定了举证的范围,如: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等。第二、对被告补充证据的权利做出限制,规定人民法院在两种情形下才能允许被告补充相关证据,一种是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另一种情形为: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第三、规定只有在原告或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原物的,人民法院才能依职权调取证据,其他情形,一律由当事人负举证责任,法官则居中公正地裁判。

第一,修正行政诉讼法之理念。行政诉讼法应充分体现人权保障理念,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更为适宜,以最低限度地保证行政诉讼定纠止纷作用的发挥。现行行政诉讼法在程序保障和操作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一是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过窄,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二是对原告资格规定过于严格,一般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指向的相对人,不包括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三是对相对人的诉权保护不够,存在一系列的限制条件。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应将公民一方拥有的诉权,特别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诉权解释为基本人权,把保护人权作为主要诉讼目的,从法治角度强调诉讼权是人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从程序上为保护人权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和制度保障,从而使行政诉讼真正成为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第二,拓宽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渠道。一是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是延长原告起诉期限。第三,完善行政审判方式。一是引入调解机制。确立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推定”原则,即起诉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第四,全面确立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第五,建立公益诉讼等特别程序。第六,改善行政审判环境。行政诉讼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司法改革的突破口应该在行政诉讼制度领域,因为,行政诉讼制度,最急需独立审判,同时也最容易形成独立审判的格局。而且,我国宪法和组织法留了一个空白,就是法院可以设立特别法院,像军事法院、海事法院、运输法院等特别的法院系统。在这方面,我们还有国外的经验可循,欧洲大陆许多国家都设有行政法院。当然,在目前情况下,如果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有较大障碍的话,至少应该明确规定以一级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都应当提级审判。

海南省司法行政期刊投稿

根据海南司法厅公布的数据,2019年海南司法行政审批通过的案件数达到了68015件,比2018年增长了2.2%!。(MISSING)这表明在2019年,海南省司法行政审批通过的案件人数应该超过了68015件。

海南每年司法通过人数可能是指司法系统中受理和审结的案件数量,根据海南省司法厅发布的《海南省司法系统工作报告》,2018年,海南省司法系统受理案件达到37.5万件,审结案件达到34.1万件,增长率分别为4.4%和7.5%。由此可见,海南省司法系统受理人数每年都在增加,这是由于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迅速,民众对法制、司法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以及司法系统不断加强建设和改革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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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业务》杂志是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属国家档案局主管、中国档案出版社主办的、我国唯一主要面向各级各类党政企事业单位办公部门公开发行的综合性刊物。依托主管主办单位在理论界、知识界、学术界的权威理论底蕴,择优刊登社会本职工作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建设、区域经济战略、文化产业振兴、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经济金融、教育教学、新农村建设、党的建设等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经验总结以及相关细分学科和交叉边缘学科等方面的学术论文。 本刊编辑部审稿一周内有结果及时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告知作者,每篇文章3000字符最佳,特别优秀的稿件不要超过6000字符。可在各类大型数据库检索,对各类职称评定和考核均有效。

要根据你论文所涉及的问题而定,最好要对口。

高级政工师论文如何发表在省部级知网收录CN刊物上根据我们多年的经验,北京高级政工师论文的内容要求一般来说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论文字数最好在3000字以上,部分省市要求2000字以上;2)要求结合申报者本人担任现职称以来所从事的实际工作进行写作;3)论文必须原创,不能在网上复制或者摘抄;4)严格按照职称论文的规范性要求写作,需要包含:内容摘要、关键词、绪论、正文、参考文献。北京高级政工师职称论文发表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1)期刊必须在新闻出版总署可以查到,同时具有国内CN刊号和国际ISSN刊号;2)发表时间上尽量错开,不要集中发表,最好的做法是一年一篇;3)最好选择上知网或者万方的刊物,很多职称评审单位要求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主流期刊数据库对个人论文信息进行检索;4)刊物级别:省级刊物和国家级刊物都可以;5)论文发表字数:最好是在3000字以上,避免因为字数问题导致评审未能通过;6)以第一作者或者独立作者名义发表。政工专业职称分类主要有三级:初级(助理政工师、政工员);中级(政工师);高级(高级政工师)。中国职称论文服务中心专业提供北京高级政工师职称论文最佳解决方案,根据我们对全国各省市职称文件精神的准确把握,我们已为北京行政科研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等各单位上千名从事统计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提供有效的高级政工师职称论文解决方案。具体可以详细咨询中国职称论文服务中心老师QQ:79052378;59129378。【评定标准】高级政工师须比较系统地掌握党在各时期政治理论的基本原理,比较全面地掌握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比较熟悉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及有关思想、道德、法制、教育等方面的新情况、新经验。有比较丰富的历史、文化知识和思想政治工作经验。熟悉新形势下做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和方法,坚持科学发展观,能够主持大中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及课题研究。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工作经验或选树的典型在省内或全国同行业范围内交流推广。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和指导政工师工作的能力。【重要提示】北京高级政工师职称申报者一定要认真查阅北京最新职称文件要求,根据职称文件的内容按时准备好相关的职称材料,比如业绩成果、职称论文、发表刊物等。考虑到大部分人是第一次申报,中国职称论文服务中心特意汇总了各省市的相关职称文件要求,供大家学习和参考。如果需要了解更多北京高级政工师职称文件的评审要求,可以联系中国职称论文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QQ:79052378;59129378。下面我们以部分省市为例,列举各省市关于高级政工师职称文件关于论文著作的条件要求。取得政工师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二)在省级以上报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有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2篇,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1篇。(三)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研究论文2篇,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以上。——《江 苏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高级政工师资格条件(试行)》凡申报高级政工专业职务人员,须提交1篇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的政工论文作为代表作品,论文的具体要求按湘职改字[1999]25号文件执行。其中长期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县(指行政区划的县,下同)及县以下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政工专业人员,既可以提供1篇本人公开发表的政工论文,也可以提供1篇由本人撰写、经单位审核属实且不少于5000字的政工专业工作研究文章或研究成果分析报告。代表作经相应专家评审合格后,作为晋升专业职务的依据之一。对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和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的人员,还须经省政工职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面试答辩。——《湖 南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取得政工师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出版社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一个正式出版的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二)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经验介绍。(三)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经验介绍。——《河 北省高级政工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过重要报告、文章。取得中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以来,在报刊上公开发表过不少于3篇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论文(其中应有2篇在省部级以上报刊上发表)或出版专著1部(合著2部)。关于论文、著作问题,须在含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刊上发表(申报高级的字数不少于3000字,申报中级的字数不少于2000字)或出版有标准书号(ISBN)的专著(合著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000字)。不含副刊、增刊、论文集等。作者要求为本人独著或第一作者。申报提供的论文不得在同一年度集中发表。——《安 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若干规定》高级政工师论文如何发表在省部级知网收录CN刊物上[1]. 中国知名书画家作品选登(之二十六) 书法名家刘世奎[J]. 科技信息,2007,02:233-234.[2]. 武钢基层党支部书记风采录[J]. 武钢政工,2007,05:41-42.[3]李嫣明. 此生愿与学习为伴[J]. 成才与就业,2007,12:18-19.[4]. 武钢基层党支部书记风采录[J]. 武钢政工,2007,09:41-42.[5]. 武钢基层党支部书记风采录[J]. 武钢政工,2007,10:41-42.[6]. 太原市团干合唱团[J]. 黄河之声,2007,16:52-53.[7]. 信息超市[J]. 工友,2006,01:39+44-45.[8]沈泉涌. 专家论证何以变成"领导论证"?[J]. 政府法制,2005,01:21.[9]王磊. 江水生和他人生的四次跨越[J]. 武汉文史资料,1997,03:40-48.[10]. 车荣福同志简历[J]. 当代广西,2012,03:15.[11]唐艳芸. 唐艳芸书画作品[J]. 发展,2012,07:140.[12]朱珉迕. 尽职尽责 尽心尽力——访新当选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汉民[J]. 上海人大月刊,2011,02:9.[13]杨斌. 本刊理事长、副理事长简介[J]. 新闻知识,2011,09:2.[14]. 司(厅、局)领导及工作思路[J]. 中国土地,1998,09:11-16.[15]薛传典,郝拴元. 河南煤田地质事业的开拓者——忆河南煤田地质局原总工程师黄声求同志[J]. 中国煤田地质,1998,02:86-89.[16]宋崇武,李卫国. 矿山记者刘孝文[J]. 电影画刊,2005,09:72-74.[17]杨梅. 一位党委书记的感悟——访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昆钢动力能源分公司党委书记苏自强[J]. 云南支部生活,2006,08:27-28.[18]潘卫科. 一则特别广告引发的思考——从大连锅炉厂面向社会招聘党务干部看企业党务工作者的价值[J]. 共产党员,2003,12:37-38.[19]. 武钢基层党支部书记风采录[J]. 武钢政工,2008,10:41+2.[20]郭恩乐. 论中小企业科学管理十个法则[J]. 河北企业,2001,01:30-32.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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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版需要的稿件归纳为十个字:重大、深度、新鲜、热点、民生 怎么向法制日报案件版投稿 1、投稿方式:法制日报案件版投稿邮箱: 2、定位答疑:法制日报的案件版的定位,应该说和都市报、地方法制媒体或是别的综合类的媒体的法制版面都有很大的不同,法制日报追求的是做有深度的案件报道,不满足于就案件报道案件,而是更加看重案件背后的深度和广度 a、这种深度主要表现在:从这个案子可以引出值得讨论的法律问题,可以反映当前的社会问题,或者有相当的警示意义。 这就可以解答一部分人的疑问。法制日报邮箱里收到的很多稿件,有些都是比较单独的个案,或者比较琐碎的小案子,看完之后可能不能给人以启发,或者无法再深入挖掘,所以,这类案件都会被Pass掉。说得具体点,法制日报在展现生动的案情的同时,还得透过现象看本质,对案件不仅要有感性认识,还得上升到制度和理念这样的理性认识的层面。这是第一个问题,法制日报要求的是深度的报道。 b、法制日报案件版特别看重的第二点,是新鲜。报纸毕竟是做新闻的媒体,所以法制日报更看重有新闻价值的案件。 新鲜可以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案件本身新,以前从来没有发生过,或是正好踩中法律空白的案件,这类案件比较难二是案件虽然不太新,但有独到的角度,用独特的视角去分析一个案件我们并没有局限哪种类型,行刑民都可以,民事案件我们更欢迎,因为这类稿子少。 这也可以解答一部分人的疑问。很多人投的稿,都是非常传统的案件类型,比如抢劫杀人盗窃**等等。可以说,这些传统的案件在法制日报的案件版几乎都不发了。 当然,这些传统的案件,如果能挖掘出新的意义,也是可以发的。比如说小偷正好偷到一个贪官家里,牵出一个反腐大案;再比如,这段时间比较多发的亲情杀戮案件,都有值得深思的地方一个深度,一个新鲜,这是两个很重要的原则。 C、法制日报案件版要求的第三个是民生。这也是法制日报的案件版追求的一种东西,体现报纸的人文关怀这种民生并不是指鸡毛蒜皮家长里短的事情,而是和社会大众普遍相关的,能够反映当前社会问题的民生案件。 像去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引起了热烈的讨论,之后也出现了不少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判决的离婚案件,这类案子法制日报就做过不少报道。 除了民生之外,法制日报对于热点,或者有可能成为热点的案件,也是非常关注的。比如说近段时间的安徽少女被毁容案,还有前段时间的足坛反腐案等等。 以上说的是案件版最基本的原则,可以归纳为十个字:重大、深度、新鲜、热点、民生。 3、版面风格:再说说案件版的风格,法制日报追求的是一种庄重大气的风格,不同于都市媒体的法制报道,他们更看重的是猎奇和吸引眼球。。 当然,庄重大气并不是说不可读,法制日报在稿子叙述上还是希望能够是一种讲故事的方式,让人有兴趣阅读,但法制日报不主张对案情做过多的渲染,比如对色情暴力情节的描述等等。 这种庄重大气和前面几个原则都是一体的,就是法制日报希望自己做的是负责任的报道,对社会有益的报道,能够大家带来启发和思考的报道。 还有一种类型的案件,也是比较容易被采用的,就是有冲突的案件。有冲突才构成新闻,而且这种冲突也符合人爱看热闹的心理但这种冲突型的案件比较不好把握,很容易就有干预司法的嫌疑。所以,对这类案子,法制日报对案件本身不发表评论,也不作出判断,法制日报讨论的是案件背后的情法理的冲突,或是案件反映出的法律制度方面的问题。 举个例子,像前几年发生的清洁工在机场捡到黄金被判盗窃的案子,还有比较有名的许霆案 关于法制日报对稿件的字数和体裁的要求。对通讯员的来稿,法制日报案件版一般不发消息和简讯,只发通讯,所以几百字的稿子,一般都不会被采用还有一个,可以说是窍门。 此外,因法制日报是中央政法委的机关报,所以在报道精神和中央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的精神是合拍的,所以在这些部门发出通知精神或者组织开展什么活动时,法制日报都会组织相关报道。一般在三千字一下一千字以上,这是大概的范围,具体还要视情况而定。比如最高检最近要求打击涉农职务犯罪,这方面的案子就会比较容易上;还有最近中央比较关注房价调控的问题,涉房案件也比较容易上。还有去年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法制日报也组织了大量的报道。所以大家如果比较关心政治时事的话,可以根据中央的精神寻找案件的选题。 4、栏目介绍:案件版的思路基本是这样,再说说栏目。 案件版的一个比较重要的栏目,是叫“非常案件”,从字面上也比较好理解,就是不同寻常的案件这个栏目其实是一个包容性比较强的栏目,很多类型的案件都可以往里装。 只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就可以:第一,这个案子的确很独特,和一般的案子不太一样;第二,从这个案子里可以找到独特的法制角度,或者一般人想不到的视角。 这个栏目的稿子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主文,主打稿件;另一部分是“办案人语”,对案情做一个精炼的点评和提升。 另一个比较重要的栏目,叫“反腐记录”,主要刊发的都是腐败案件。也分为两种,一种是引起社会关注的腐败大案,还有一种可能不算大案,但有教育和警示意义,比如像“小官大贪”。这两个栏目的要求会比较高,相对会比较难一些。接下来再说说两个相对比较容易一些的栏目。 法制日报还有一个栏目叫破案现场,是专门针对公安的破案现场,要的是案件侦破的过程或内情。这个栏目要求侦破的案件是比较重大的,或者侦破案件的过程是比较曲折的。有一波三折斗智斗勇的过程,不能变成一个侦破案件的 工作汇报 这类稿件,法制日报也收到过很多,但很多稿子都局限于对侦破过程流水帐的叙述,或者里面充斥着领导的批示和行动,这样的稿子一般都是很难被采用的。因此希望作者能像讲故事一样讲述案件侦破的内情,最好有生动的现场再现,如果能像说评书那样引人入胜就更好了。同时,涉及到作案细节部分,法制日报也是有要求的,不能做太细节的报道,但属于可以公开的部分,还是希望尽量生动一点,不然侦破过程就会变得干巴巴的了。 法制日报还有一个栏目,叫“口述案件”,这个栏目适合公检法各个部门 只要是有趣的案件,新鲜的案件,热点的案件,值得探讨的案件,都可以。这 个栏目采用的是办案人自己口述的方式,和破案现场一样,还是希望能像讲故事一样讲述案件,其中可以穿插办案人对案件的思考分析。 专门针对法院也有一个的栏目,叫“庭审目击”,主要报道当天审理的案件。首先,这个案件应该是比较引人关注的,或者是比较吸引人的;其次,在写庭审目击的时候,一定要突出目击两个字,就是要有现场感,把庭审现场激烈交锋的状态表现出来。 最后一个栏目,叫“案件故事”,这个栏目的重点在故事两个字,要求案件应该有比较曲折的情节,有比较多台前幕后的内情,有值得挖掘的背景,讲述故事的目的,还是为了能给人以启发意义。这个栏目对时效性要求不强,案件故事可以写老案件,只要你的情节足够吸引人。家喻户晓的案件过去二三十年,也可以写。字数在三千字以下。 案件版在法制日报的第八版,每周一到周六出版,希望大家能多订阅法制日报,关注案件版。当然,如果暂时还没订法制日报的同志们,也可以上法制网看法制日报的电子版。以后编辑记者多上来和大家交流,可以针对具体的案件进行分析。 另外法制日报还有一个视点版交流群:211499389。视点版是专门做深度报道的一个版面,这个交流群主要是接受线索,投稿相对难度会大一些。有兴趣的同志可以申请加入。 视点版和案件版都是政法部门负责的版面。视点版在法制日报的第四版,也是每周一到周六出版。

不错。

《警戒线》是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备案的国家级法制教育综合类专业学术理论期刊。主要栏目:法学研究、法治建设、案件警示、司法观察、公共管理、校园安全、思政教育、社会工作等。本刊系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等大型数据库收录期刊,万方数字化知识服务平台全文收录期刊,在本刊发表的论文可在职称评定、晋升考核以及岗位竞聘中起到重要科研认定作用。

《警戒线》投稿要求:

投稿要求:观点新颖,层次清楚,数据准确,语言简练。字数以3000-10000字符(2版起)为宜。署名不超过3人。第一作者附简介(姓名、出生年月、性别、民族、籍贯、学历、职称、研究方向、地址、邮编、邮箱和电话),其他作者附单位、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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