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刊物选择光文章本身好不够,刊物也要选择好。刊物选择同等重要!(一)刊物选择范围1.不建议投CSSCI来源刊物第一,CSSCI来源刊物审稿周期长。此类刊物审稿周期一般为3到4个月,至少也需2个月。很多刊物不回复,只有少数的刊物没录稿还会给你回复一下。我有一次投一个刊物一个周就回复了,说是编辑初审就没过,这种打击很正常,我们要锲而不舍。也投过《学海》,一个半月就回复,回复说的是我的文章不符合他们刊物的风格。第二,发文周期长。此类刊物从文章定稿到最后刊发一般至少半年。比如,《西北人口》编辑部8月份说录用我的文章,过了半年,到了第二年刊物才出来。可能《法学研究》这种权威刊物,要等一年多。第三,大多CSSCI来源刊物不发硕、博士学生(独立作者)文章。CSSCI来源刊物中的潜在录稿规则导致学生及青年教师文章录稿空间缩小。C刊潜在的规则:知名学者约稿、学者之间相互推荐学生发文、学者之间相互在对方刊物发文、知名学者“姓名”效应等。不像国外的匿名审稿,这些潜在的录稿规则,占C刊稿件比例肯定不在少数,何况还有那么多年轻老师投稿呢。第四,部分CSSCI刊物办刊质量不高。不要以为C刊都好,中国要讲竞争,还要平衡利益。党政部门、名人效应都可能影响C刊的评选。你们注意观察,有些C刊一期七八十篇,还不如普刊。收钱的C刊的,不要发这种刊物,这让自己自我掉价。具体哪些专门收钱、质量不行的C刊我们私下交流,我这里公开讲有故意损人的嫌疑,不讲为好。2.建议多投二本院校非核心的学报这是因为这些二本学报代表学校门面和学术水平,注重办刊质量;审稿周期较短,一般为半个月到1个月以内;发文周期较短,一般2个月内就出刊;愿意录用硕、博士生较高质量的文章。3.建议多投党政院校非核心的学报官方性质,注重办刊质量;审稿周期较短(半个月到1个月以内);发文周期较短(2个月内就出刊);愿意录用硕、博士生较高质量的文章;转载率较高。各省地的党政系统学校学报,有145种左右,愿意用我们学生的文章。不要小看这些文章行政院校,被转载的机会很大。2010年转载量中,转载率已经很好了。有些刊物可能你们不知道,例如甘肃行政学院学报,这些的刊物的转载率很高。党政系统的学报转载率高,很注重质量,有综合指数排名,宁波市委党校学报,大家可能没听过,可以成为大家以后投稿的刊物范围。人大复印资料转载量排名前30名的党政系统学报中,转载率在10%以上的共有13种,转载数量在10篇以上的刊物共26种。转载数及转载量排名前30名的党政系统刊物中,非核心期刊占半数以上。二、刊物确定第一,详细了解备选刊物的发文主题。建议进入CNKI把备选刊物过去一年的发文目录找出来,根据目录归类了解刊物发文的主题,对比投稿文章是否与刊物以往发文主题相符合。大家要了解哪些刊物,去图书馆转一转,法学C刊有哪些,可以了解一下。刊物一年的发文目录给看一下,这个已经进行了分类,和主题进行一个对比,看是不是这个范围。如果你的文章主题编辑不熟悉,一般很难被录用。第二,地域差异对刊物主题的影响。沿海的刊物一般不会发民族、西部主题的文章。每个刊物有地域特色,比如西北地区的民族类刊物侧重发藏族的,四川民族刊物侧重彝族。第三,学科差异对刊物主题的影响。法学技术性太强的文章不好投,尽量写和相关学科沾边的文章,这样能够不局限于投法学刊物。第四,研究方法是否适应刊物风格。研究方法、数据统计也很重要,你用太专业的社会学方法、统计学的方法搞研究,投法学核心刊物可能就不合适。因为中国法学的法学研究目前还是文字到文字,属于粗放研究阶段,不像国外引入很多高度量化的研究。三、投稿方式(一)A4纸张打印原则上都用打印稿。打印出来看起来比较舒服,这是一般人的心理。电子投稿和打印邮寄任选一种的也建议用打印稿。电子投稿一般附上文章简要的题目,附上姓名,把文章的基本信息在文件里列出来,单位、摘要、姓名、基金项目,有项目比较好发,如果是同一个专业其他老师也可以挂,只要知会一下,也是做贡献。编辑都是先看题目、摘要,基本信息,大概可以知道有没可能录用你的稿。(二)大号信封邮寄。大号的信封邮寄,刚好装A4纸。邮局都有的,一般可以买几十个备着用。(三)字号和间距。宋体小四号字,行距20磅,这个字号和行距是一般人都能接受的范围。字太大或太小不行,20磅介于单倍到1.5之间。这个字体和行距虽然不是最好,但大部分能接受。编辑一般比较年轻,不存在老花眼问题。(四)排版方式应当能够参考所投刊物。四、论文录用(一)编辑通知录稿的方式1.电话通知(1)一般通过座机打。(2)投稿后的相应时间内要对未接座机号码具备一定敏感性。我投稿《湖北民族学院学报》的时候,5中旬投的,6月初端午节后回校没接到编辑部打来的电话,看到陌生电话以为是打错了。这篇文章三月份到五月份投了20个C刊,只有《学海》回复审稿意见,虽然没录用,还是安慰了我一下,其他全部没有理我。一看作者87年生的,就明白你是学生。后来我投了这个普刊,之后我想万一是编辑部打来的呢,这叫“无心插柳柳成荫”、“功夫不负有心人”。我一查是湖北的区号,就回过去,编辑说要录用我的稿件,之后就是修改了。也有人和我相反的处理方式。我院有同学投了关于民族地区宗教信仰调查的文章,投稿后一段时候后曾发现手机有未接座机号码,之后没有及时主动回复。过了段时间,他给刊物联系,结果编辑告知他本来打算录用他的文章,当时曾电话联系过,但是他没有接到电话。编辑表示,如果他本人同意,还可以发表他的文章。但是,这时已经过了中期考核的时间。一个编辑会审很多文章,具体审稿的编辑人手也不会很多,很可能一忙就会忘哪个电话没有打通。这个例子是给大家打打预防针,这是一个教训。2.邮件通知邮件的话会发一个正式的文件,附修改规范,问是否同意在本刊发文。(1)决定录用,问本人是否同意。可以一稿多投,但不可以一稿多用。很多刊物说不能一稿多投,但只是单方约定,录稿了都得给你联系,要得到作者同意。(2)大致刊用的时间、期数。(3)不同意发文可直接回复邮件。刊物定稿前,都可以撤稿。撤稿发邮件同时,最好电话联系。3、文章返修(1)参照本刊物的排版及注释规范。(2)权威刊物出具匿名审稿人意见。权威刊物或者好刊物修改的次数可能多次。文科发文章,周期比较快。我知道一个华西的博士,国外的Medline数据库刊物,从录稿到最后发文整整用了3年时间,中间修改了8次。国内中文刊物编辑改了一到两次就可以了。最后是发来文章校样让作者最后核对。Q&A问:二本学校的学报,什么时候要求投稿人支付版面费?求支付版面费的问题你怎么看呢?答:如果真的涉及到中期考核的问题,你的文章被录稿。可以给编辑谈判的,要不就撤稿。他一般会用的,即使你说不交钱。你想一下正规的二本学报或者其他党政系统学校学报为什么要你一个学生的文章呢?你有要价的资本,要有自信,肯定是你写得比一般人要好,至少有些新意。我们有博士,一家普刊说要他的文章,但说版面费的事情,他就说没钱交,但最后还是也发了。同学们要自信,要胸有成竹,相信你就有要价的资本。但是,如果你真着急发,想交钱,但会交很少。对于版面费或评审费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硕士生论文,有些编辑可能要看心情,也说不准,正常录稿比找中介的花得少很多。普刊不交钱的情况还是多,C刊往往都得交评一定审费用,只是说正常录稿交钱少。所以,我建议大家多发普刊,我导师说发文章不准交钱,评审费都不要交,那我就天天呆图书馆,熟悉刊物、改文章,即使投的文章没回复一直也放弃。发C刊也不是交钱就一定可以的,川大6年博士毕业,要发3篇C刊,还有博士生的文章一直没发出去。问:师兄,我想知道C刊,B刊,A刊,核心的区别?答:这个我可以简单给大家说一下。好点的学校期刊的分级,大同小异。川大的期刊分级,五个等级,ABCDE。A刊3种类型。SSCI就是,国际英文刊物。为什么要有一个CSSCI,总体来说,我们国家老师学生掌握英语的能力不是很强,所以弄一个中文核心期刊过渡。不过,现在情况有变,浙大博士就要发1篇SSCI,川大没要求,说不定以后2000后95后学生读博士,以后要发这个。还有一个是权威刊物的22种,各个学科里有一种权威刊物,法学研究,政治学研究等。还有一种A刊,新华文摘摘要文章,新华社办的,1500字相当于A刊,转载效益。A刊就这三类。B刊3种类型。重要刊物。各个学科里,中国法学、比较法研究,每个学科三五种,比较难发。转载也算,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摘要,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摘要,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报纸有《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这上面发文章很牛,评职称也需要。C类3种类型。CSSCI一般的刊物。报纸里面的重要报纸,比如法制日报、经济,也算发C类刊物了。三大文科学术文摘论点摘要、学术卡片也算,这三种文摘江安图书馆三楼都可以查到,还有包括人大复印资料。D类:非C刊的北大核心。核心期刊有两个评价体系,北大核心和南大核心。北大核心评价不规范,有很多非学术性的刊物,很多学校认是南大核心。北大核心和C刊有重复。还有一个CSSCI扩展版,平衡地域差异,比如《西南交通大学学报(文科版)》属于扩展板。E类:比较多。平常刊物,论文集,省级报纸也算,现在我们毕业,发两篇普通期刊就可以了。好像你们这一级发一篇就可以了,你们再问一下。问:师兄,你平时的发文平均周期有多长?答:初稿很快,集中写半个月。初稿到修改,质量比较好的文章三个月到半年。可能中间要上课,周期会长一点。大概是这个情况,快的话,投稿一个月时间在普刊就可以发表。我知道我的同学,在暑假时间把作业论文改了改,写问题建议这种论文,三四版面的文章都发表了。有的寒假写了,上半年就可以已经发出来了。针对大多数同学讲,如果用6个月发一篇普刊,时间还是很充裕的。《法制与社会》杂志是一本面向全国公开发行的法制类期刊,她集科学性、思想性、可读性、纪实性为一体,以及时、生动、全面、深刻、充分报道国内外重大新闻的详情和内幕为己任。旨在贴近百姓、关注社会、倡导法制、反映生活,为读者提供丰富的综合信息,法律知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援助,维护合法权益。"Law and society" magazine is the legal journals the nationally published, she is scientific, ideological, readability, documentary as a whole, to timely, comprehensive, profound, vivid, full coverage of major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news details and insider. In order to close to the people, society, advocating legal system, reflection of life, to provide comprehensive information for readers, rich knowledge of law; legal aid provided strong,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法制与社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双百方针”,鼓励理论创新,支持学术争鸣,促进思想解放,活跃和繁荣理论法学研究。该刊坚持以新世纪的时代精神和主旋律为其精神导向,以新时代的重大实践主题为其现实坐标,努力推进法学理论认识的深化、法学理论内涵的丰富、法学理论体系的升华。"Law and society" by Marx Lenin, Mao Zedong thought, Deng Xiaoping Theory and the important thought of Three Represents as the guide, adhere to the "double hundred policy", encourage innovation, support academic contend, promote the emancipation of the mind, active and prosperous jurisprudence research. The journal adhere to the spirit of the times and the theme of new century as their spiritual guide, with great practical theme of the new age for the reality coordinates, efforts to promote the legal theory, legal theory and deepens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rich connotation, the theoretic system of the science of sublimation.《法制与社会》杂志是一本集科学性、思想性、理论性为一体的综合期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全文收录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期刊网全文收录期刊。本杂志是一本面向全国公开发行的法制类期刊。到目前为止,法制与社会杂志已经和国内多家媒体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并且和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第一线》栏目实现了互动刊播。"Law and society" magazine is a comprehensive periodical a scientific, ideological, theoretical integration. Chinese academic journals (CD) full-text included journals, database origin periodical China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of academic journals, Chinese Journal Full-text included journals. This magazine is the legal journals a nationwide public offering. So far, Journal of law and social and domestic media to establish a close cooperative relationship, and the realization of the society and law channel and CCTV "front-line" interactive broadcast program.《法制与社会》杂志社理会不仅为社会各界提供了一个相互交流、总结行业经验、树立企、事业单位形象的广阔平台,而且以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理事会法学专家解疑等方式为会员单位提供了法律保护的坚实后盾。该刊面向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努力学习组织、引导和支持具有重大实践意义的课题攻关,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发展提供科学而富有效益的智力支持和理论指导。"Law and society" magazine about not only provides a mutual exchange, summarize experience, set up enterprises, image of the broad platform for the social from all walks of life, but also provides a solid backing of legal protection to legal aid, legal services, legal experts aimed at dispelling such means as the Council member unit. The journal for reform and opening and modernization construction practice, learning organization, guide and support the research project has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intellectual support and theoretical guidance and provide scientific and full of benefit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terial civilization, political civilization,以上
各个学校的要求不一样,最基本的要求是:一般大学要就发表至少一篇EI或者SCI,至少一篇中文核心,有的要求必须要发表至少一篇SCI,而发表的EI不算。中科院系统很多都要求发表至少一篇SCI,一篇中文核心,还有一个专利。
论文是一份正式的、程式化的文件,用来论证你的论点。这篇论文必须有意义,有原创性(还没有人证明它是真的),而且它必须扩展科学的知识。论文本身应分为4至6章。
博士论文写作格式:
1、引言
介绍基本术语,引用适当的背景资料,简要讨论已经涉及问题各个方面的相关工作。在这里,学生应该清楚地陈述论文及其重要性。
2、抽象模型
讨论一个证明自己论点的抽象模型,本章不应讨论任何具体的实现。
3、模型验证/定理证明
这是展示模型证明的一章。可能是一组证明,或者是对收集支持数据时使用的模型或模拟的构建和验证的讨论。
4、测量值/数据
这部分是从实际使用、模拟或其他来源收集的各种数据的展示。演示将包括分析,以显示对基础论文的支持。
5、其他结果
在一些工作中,可能会有第二次确认研究,或者在证明中心论点的过程中收集额外的重要结果。这些将在这里展示。
6、结论和今后的工作
这里讨论你从你的工作中发现的东西,偶然的想法和结果,这些想法和结果对你的论文来说并不重要,但是有价值。这一章应该总结论文的所有重要结果。
7、附录
附录通常是用来保存平常的细节,这些细节没有在其他地方发表过,但是对你论文至关重要。包括:
我觉得壹品优刊不错的,我之前也是在那发表的
朱勇教授为新中国第一届法律史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在学术领域勤于开拓,不断创新,获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先后发表论文《清代宗族法研究》、《法律与现代社会》等,并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论文《冲突与统一——中国古代社会中的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中国古代法律的自然主义特征》等;合著《中国法制史研究综述》、《清朝法制史》、《法律史研究》、《台湾司法制度》、《台湾法律概论》、《中国法律史》等多部著作与教材;主编《中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01年),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九卷),该丛书系新中国第一套系统研究中国法制发展史的多卷本著作,曾获得“国家图书奖”。朱勇教授的著作《中国法律的艰辛历程》(2002年出版),为系统研究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拓性学术专著。 另外,朱勇教授的译著《中华帝国的法律》(该书作者为美国汉学界著名学者D·波迪及法学家C·莫里斯),是迄今为止西方汉学家同类研究中最重要的著述之一,1993年出版以后,受到中国法律史学界的极大关注。朱勇教授自1997年招收培养博士研究生以来,门下已经有19位博士生。在朱勇教授的指导下,其中有的已经成为中国近代法律史学界的新秀,有的在教学、科研、实务等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发挥重要的作用。朱勇教授一贯要求学生“从简务实”,“少一些功利之心,多一点淡薄之志”,以“水滴石穿、积学待用”作为治学的信条,谦逊、谨慎、不骄、不躁。他还要求学生精诚团结,互帮互爱,积极进取,共同进步。朱勇教授的学术领域,从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进行研究,转向以中国近代法律史为中心,以中国法律近代化为突破。目前,朱勇教授承担着以“中国近代司法改革”等国家级科研课题为中心的一批科研项目。以朱勇教授为学术带头人,在中国法律史学术界,已基本形成一个研究中国近代法律制度和中国法律近代化问题的学术中心——中国近代法律研究中心。
朱勇,范庆宇弟子,是京城多位著名大书画家的经纪人,文化交流使他如虎添翼,收获了无尽的财富,他与我是多年的朋友,有先见之明,在当时煤碳肆虐的山西,他依然决然离开,创立自己的文化品牌,听业内朋友说他在珠宝,文化等诸多行业都有自己的品牌
顾培东,男,1956年生。籍贯江苏省建湖县。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先后独立或合作出版《法学与经济学的探索》、《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大陆法系》等专著、译著1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经济研究》、《光明日报》等杂志报刊上发表论文80余篇。先后获省、部级学术奖6次,被评为有突出贡献的中国硕士,1992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1992年被评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1995年被人事部、国家科委等八部委列入“千百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1999年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2005年入选《中国法学名家》。2011年被聘为四川大学985平台首席科学家。
《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周伟教授: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四川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学科带头人.四川大学人权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兼任教授,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美国政治学会会员,美国国际法学会会员。研究方向:公民基本权利,反歧视法,比较行政法。一、 个人简介1988年7月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1998年7月于武汉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德国MAX-PLANCK比较公法与国际法研究所、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中心、美国天普(Temple)大学法学院、挪威奥斯陆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曾代理身高歧视、乙肝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生命歧视等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宪法平与反歧视案件二、学术成果近5年承担的科研项目:1. 2008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禁止歧视与少数人暨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负责人;2. 2008年,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中心,《《中国反歧视法理论研究》,负责人;3. 2007年,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构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平等就业法律保障机制研究》,负责人;4. 2006年,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课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反歧视法律制度研究》,负责人;5. 2006年,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中国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研究》,负责人;6. 2005年,美国福特基金,《中国宪法基本权利与违宪审查实证案例研究》,负责人;7. 2004年,教育部2004年重大课题《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宪政》子课题“宪政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研人员;8. 2004年,挪威奥斯陆大学法学院,《中国西部劳动就业反歧视法律制度研究》,负责人;9. 2003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完善公民权利法律救济机制理论与实务研究》,负责人。10. 2002年,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体制创新研究》,负责人。11. 1996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体制改革过程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制发展保障制度研究》,主研人员。近5年主要学术成果:著作:1.《反歧视法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2.《宪法解释的方法与案例研究:法律询问答复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07年9月版;3.《宪法基本权利?理论?规范?应用》,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版;4.《德国行政法》,译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8月版;5.《中国劳动就业歧视:法律与现实》(合著),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版;6.《各国立法机关委员会制度比较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7.《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8.《宪法学》(教育部十五规划教材)(合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9月版;9.《宪法学》(教材)(合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版。论文:1 .《第一至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期与会议议程研究》《清华法律评论》2008第5期2.《宪政:理念与实践》《法学》2008年第4期3.《城镇就业中的身长歧视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4.《中国城镇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研究》《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4期5.《城镇就业中的长相歧视研究》《政法论丛》,2008年第2期66.《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的进程与展望》,《河北法学》,2007年第12期;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歧视法学术建议稿》,《河北法学》2007年第6期;8.《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歧视法学术建议稿> 的说明》,《河北法学》2007年第6期;9.《我国就业中年龄歧视的实证研究》,《政法论丛》,2007年第3期;10.《中国地方外地劳动力就业立法例合法性研究》,《四川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11.《高校毕业生就业立法歧视研究》,《河北法学》2006年第6期,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6年第10期全文转载;12.《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的保护问题》,《法学》2006年第6期;13.《论禁止歧视》,《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14.《婚姻与国家:婚姻自由之宪法之维》,《河北法学》2006年第12期;15.《宪法解释中学说解释、历史解释和先例解释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第2005年3期16.《我国立法中专门委员会审查法案的主要问题》,《学海》2005年第3期;17.《活的宪法解释——以宪法解释明确宪法及其与法律的界限之实证问题研究》,《黄海学术论坛》2005年第5辑,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4月版;13、《1982年宪法以前的宪法解释与违宪审查案例之启示》,《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1期,人大复印资料《宪法与行政法》2004年第5期全文转载;18.《论立法上的平等》,《江西社会科学》2004年2期;19.《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20.《我国宪法解释的特征与意义》,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3期;21.《宪法解释的方法体系》,《社会科学研究》2004年第5期;22.《宪法解释机关比较研究》,《四川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23.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立法程序之改革》,《法律科学》2004年第5期24.《改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草案为各专门委员会分别审议的立法程序》,《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25.《中国公共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现状、问题与前瞻》,《政治学研究》2003年第4期 ;26.《中国宪法诉讼的现状、理论与前瞻》(德文),《德中法律评论》,2003年第1期;27.《法律询问答复法律效力实证研究》,《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3年6月;28.《活的宪法解释案例补充宪法规定研究》,《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3年第1期;29.《立法机关委员会管辖比较》,《人大研究》2003年第4期。近5年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1 .2007年4月19日,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发表中国反歧视立法机制最新发展的演讲(China Anti-discrimination Legislative and Cases Recently Development);2. 2006年12月13日-14日,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中华律师协会: “反就业歧视”律师培训及国际研讨会,发表题为“中国就业歧视案件诉讼实践”的演讲;3 .2006年.挪威奥斯陆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中国西部高校教师人权法教学研讨会,发表题为:“中国禁止歧视的理论与法律实践”的演讲;4 .2006年8月19日-20日,挪威奥斯陆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反就业歧视的立法必要性和理论框架:中国项目成果发布会及研讨会,发表题为“西部就业歧视研究看中国建立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的演讲;5 .2006年7月15日-21日,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 艾滋病毒/艾滋病法律防护非政府组织国际论坛,发表题为“疾病、反歧视与宪法平等权——以乙肝歧视案为例”的演讲;6 .2006年6月9日-11日,瑞典人道主义研究所、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平等权与公益诉讼研讨会,发表题为“中国有关平等权的公益诉讼”的演讲;7. 2006年,美国福特基金会、四川省司法厅:宪法平等与就业歧视公益诉讼法律技术与方法研讨会,发表题为“就业平等与反歧视公益诉讼的法律策略与方法”的演讲;8 .2005年,韩国光州亚洲人权论坛,发表题为“中国环境法律与环境权”的演讲;9 .2005年,挪威奥斯陆大学法学院,发表题为“中国劳动就业反歧视法律案件的发展”的演讲;10. 2005年,芬兰Turkey大学中国研究中心,发表题为“中国宪法平等权的法律诉讼”的演讲;11. 2005年,美国律师协会,发表题为:“妇女权利与公益诉讼”的演讲;12. 2005年.挪威奥斯陆大学法学院、四川大学法学院:中国西部高校教师人权法教学研讨会,发表题为:“中国禁止歧视的公益诉讼”的演讲;13 .2004年,北京中欧人权两公约第六次网络研讨会(EU –China Human Rights Network Seminar ),发表题为 “工作权及其实现”的演讲;14. 2004年,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作题为“中国宪法平等权诉讼的最新发展” 的演讲;15. 2004年,北京挪威奥斯陆大学中国合作项目讨论班做题为“以案说法——运用中国法律中的平等权条款对抗就业歧视问题” (Using the Chinese Equality Clause to Fight Against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 Discussion On Recent Cases.)的演讲;16. 2003年,美国外交关系委员会(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 Committee ),做题为“中国宪法发展与制度发展的多元方法”(Differing Approaches to Constitutional and I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in China)的演讲;17. 2003年,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亚州法论坛,做题为《中国宪法诉讼》(Constitutional litigation in China)的演讲;18 .2003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中国法研究所,做题为《中国宪法诉讼近况》(Recent development of China constitutional litigation)的演讲三、成果获奖情况省部级奖:《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问题研究》四川省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奖 三等奖 第一名 1999年《有关中国法院适用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研究》司法部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 二等奖 2003年《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研究》四川省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奖 三等奖2005年《各国立法机关委员会制度比较研究》司法部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二等奖2006年《各国立法机关委员会制度比较研究》四川省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奖二等奖2007年《论恩格斯晚年关于法的功能的理论》云南省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三等奖1991年《四川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中共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突出贡献优秀专家2005年四、学术、技术组织任职情况2007年至今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 常务理事2006年至今 四川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 副会长2007年至今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 立法咨询专家四川省政协法制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成都市人大常会立法咨询委员会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 --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 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 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 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 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 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 241页。 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 〔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 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 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 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 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p.126. 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 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 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 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 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 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 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 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 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 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 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 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 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pp.135、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 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 同上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 [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3.Aufl.1975,5.124f;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 [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 [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 [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另外,站长团上有产品团购,便宜有保证
杨代雄(1976—),男,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慈善法治研究会副会长、上海仲裁委和杭州仲裁委仲裁员、上海市教委法律顾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民事咨询专家、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专家顾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拔尖人才合作导师、民盟华东政法大学主委。2011年评为上海市“曙光学者”,2012年评为第五届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在德国科隆大学做高级访问学者。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教育部、司法部等省部级科研项目4项,出版专著3部、译著2部。累计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基础理论、物权法、担保法。讲座概要:以法律行为的构成、归属与效力为逻辑主线解析《法律行为论》的体系,图表、案例与原理相结合,通过该讲座观察法律行为理论的基本脉络,为《法律行为论》的研读以及民商法原理的学习提供指引。栏目说明:论著精析,约请有最新重要论著的校内外前沿学者精析其论著要义和创作心得,敬请师生同道垂注和参与。
齐爱民,1970年(庚戌年)1月8日生,河北晋州人,教授,法学博士。1970年1月出生于河北晋州。现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担任学科带头人。在《武汉大学学报》、《法学》、《法学评论》、《现代法学》、《法律科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著作近百篇(部)。2004年,获广西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省部级)二等奖1项、三等奖1项项。
一、人物(Gottfriend Wilhelm von Leibniz,1646—1716)德国最重要的自然科学家、数学家、物理学家和哲学家,一个举世罕见的科学天才,和牛顿同为微积分的创建人。他博览群书,涉猎百科,对丰富人类的科学知识宝库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个人生平与事迹1646年7月1日,莱布尼茨出生于德国东部莱比锡的一个书香之家,父亲弗里德希·莱布尼茨是莱比锡大学的道德哲学教授,母亲凯瑟琳娜·施马克出身于教授家庭,虔信路德新教。莱布尼茨的父母亲自做孩子的启蒙教师,耳濡目染使莱布尼茨从小就十分好学,并有很高的天赋,幼年时就对诗歌和历史有着浓厚的兴趣。不幸的是,父亲在他6岁时去世,却给他留下了丰富藏书。莱布尼茨的父亲在他年仅六岁时便去世了,给他留下了比金钱更宝贵的丰富的藏书,知书达理的母亲担负起了儿子的幼年教育。莱布尼茨因此得以广泛接触古希腊罗马文化,阅读了许多著名学者的著作,由此而获得了坚实的文化功底和明确的学术目标。8岁时,莱布尼茨进入尼古拉学校,学习拉丁文、希腊文、修词学、算术、逻辑、音乐以及《圣经》、路德教义等。1661年,15岁的莱布尼茨进入莱比锡大学学习法律,一进校便跟上了大学二年级标准的人文学科的课程,他还抓紧时间学习哲学和科学。1663年5月,他以《论个体原则方面的形而上学争论》一文获学士学位。这期间莱布尼茨还广泛阅读了培根、开普勒、伽利略等人的著作,并对他们的著述进行深入的思考和评价。在听了教授讲授的欧几里得的《几何原本》的课程后,莱布尼茨对数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1664年1月,莱布尼茨完成了论文《论法学之艰难》,获哲学硕士学位。是年2月12日,他母亲不幸去世。18岁的莱布尼茨从此只身一人生活,他—生在思想、性格等方面受母亲影响颇深。1665年,莱布尼茨向莱比锡大学提交了博士论文《论身份》,1666年,审查委员会以他太年轻(年仅20岁)而拒绝授予他法学博士学位,黑格尔认为,这可能是由于莱布尼茨哲学见解太多,审查论文的教授们看到他大力研究哲学,心里很不乐意。他对此很气愤,于是毅然离开莱比锡,前往纽伦堡附近的阿尔特多夫大学,并立即向学校提交了早已准备好的那篇博士论文,1667年2月,阿尔特多夫大学授予他法学博士学位,还聘请他为法学教授。这一年,莱布尼茨发表了他的第一篇数学论文《论组合的艺术》。这是一篇关于数理逻辑的文章,其基本思想是想把理论的真理性论证归结于一种计算的结果。这篇论文虽不够成熟,但却闪耀着创新的智慧和数学的才华,后来的一系列工作使他成为数理逻辑的创始人。1666年,莱布尼茨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后,在纽伦堡加入了一个炼金术士团体,1667年,通过该团体结识了政界人物博因堡男爵约翰·克里斯蒂文,并经男爵推荐给选帝迈因茨,从此莱布尼茨登上了政治舞台,便投身外交界,在美因茨大主教舍恩博恩的手下工作。167l~1672年冬季,他受迈因茨选帝侯之托,着手准备制止法国进攻德国的计划。1672年,莱布尼茨作为一名外交官出使巴黎,试图游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放弃进攻,却始终未能与法王见上一面,更谈不上完成选帝侯交给他的任务了。这次外交活动以失败而告终,然而在这期间,他深受惠更斯的启发,决心钻研高等数学,并研究了笛卡儿、费尔马、帕斯卡等人的著作,开始创造性的工作。1673年1月,为了促使英国与荷兰之间的和解,他前往伦敦进行斡旋未果。他却趁这个机会与英国学术界知名学者建立了联系。他见到了与之通信达三年的英国皇家学会秘书、数学家奥登伯以及物理学家胡克、化学家波义耳等人。1673年3月莱布尼茨回到巴黎,4月即被推荐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这一时期,他的兴趣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在数学和自然科学方面。1672年10月,迈因茨选帝侯去世,莱布尼茨失去了职位和薪金,而仅是一位家庭教师了。当时,他曾多方谋求外交官的正式职位,或者希望在法国科学院谋一职位,都没有成功。无奈,只好接受汉诺威公爵约翰·弗里德里希的邀请,前往汉诺威。1676年10月4日,莱布尼茨离开巴黎,他先在伦敦作了短暂停留。继而前往荷兰,见到了使用显微镜第一次观察了细菌、原生动物和精子的生物学家列文虎克,这些对莱布尼茨以后的哲学思想产生了影响。在海牙,他见到了斯宾诺莎。1677年1月,莱布尼茨抵达汉诺威,担任布伦兹维克公爵府法律顾问兼图书馆馆长,并负责国际通信和充当技术顾问。汉诺威成了他的永久居住地。在繁忙的公务之余,莱布尼茨广泛地研究哲学和各种科学、技术问题,从事多方面的学术文化和社会政治活动。不久,他就成了宫廷议员,在社会上开始声名显赫,生活也由此而富裕。1682年,莱布尼茨与门克创办了近代科学史上卓有影响的拉丁文科学杂志《学术纪事》(又称《教师学报》),他的数学、哲学文章大都刊登在该杂志上;这时,他的哲学思想也逐渐走向成熟。1679年12月,布伦兹维克公爵约翰·弗里德里却突然去世,其弟奥古斯特继任爵位,莱布尼茨仍保留原职。新公爵夫人苏菲是他的哲学学说的崇拜者,“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这一句名言,就出自他与苏菲的谈话。奥古斯特为了实现他在整个德国出人头地的野心,建议莱布尼茨广泛地进行历史研究与调查,写一部有关他们家庭近代历史的著作。1686年他开始了这项工作。在研究了当地有价值的档案材料后,他请求在欧洲作一次广泛的游历。1687年11月,莱布尼茨离开汉诺威,于1688年初夏5月抵达维也纳。他除了查找档案外,大量时间用于结识学者和各界名流。在维也纳,他拜见了奥地利皇帝利奥波德一世,为皇帝构画出一系列经济、科学规划,给皇帝留下了深刻印象。他试图在奥地利宫庭中谋一职位,但直到1713年才得到肯定答复,而他请求古奥地利建立一个“世界图书馆”的计划则始终未能实现。随后,他前往威尼斯,然后抵达罗马。在罗马,他被选为罗马科学与数学科学院院士。1690年,莱布尼茨回到了汉诺威。由于撰写布伦兹维克家族历史的功绩,他获得了枢密顾问官职务。在1700年世纪转变时期,莱布尼茨热心地从事于科学院的筹划、建设事务。他觉得学者们各自独立地从事研究既浪费了时间又收效不大,因此竭力提倡集中人才研究学术、文化和工程技术,从而更好地安排社会生产,指导国家建设。从1695年起,莱布尼茨就一直为在柏林建立科学院四处奔波,到处游说。1698年,他为此亲自前往柏林。1700年,当他第二次访问柏林时,终于得到了弗里德里希一世,特别是其妻子(汉诺威奥古斯特公爵之女)的赞助,建立了柏林科学院,他出任首任院长。1700年2月,他还被选为法国科学院院士。至此,当时全世界的四大科学院:英国皇家学会、法国科学院、罗马科学与数学科学院、柏林科学院都以莱布尼次作为核心成员。1713年初,维也纳皇帝授予莱布尼茨帝国顾问的职位,邀请他指导建立科学院。俄国的彼得大帝也在17ll~1716年去欧洲旅行访问时,几次听取了莱布尼茨的建议。莱布尼茨试图使这位雄才大略的皇帝相信,在彼得堡建立一个科学院是很有价值的。彼得大帝对此很感兴趣,1712年他给了莱布尼茨一个有薪水的数学、科学宫廷顾问的职务。1712年左右,他同时被维出纳、布伦兹维克、柏林、彼得堡等王室所雇用。这一时期他一有机会就积极地鼓吹他编写百科全书,建立科学院以及利用技术改造社会的计划。在他去世以后,维也纳科学院、彼得堡科学院先后都建立起来了。据传,他还曾经通过传教士,建议中国清朝的康熙皇帝在北京建立科学院。就在莱布尼茨倍受各个宫廷青睐之时,他却已开始走向悲惨的晚年了。1716年11月14日,由于胆结石引起的腹绞痛卧床一周后,莱布尼茨孤寂地离开了人世,终年70岁。莱布尼茨一生没有结婚,没有在大学当教授。他平时从不进教堂,因此他有一个绰号 Lovenix,即什么也不信的人。他去世时教士以此为借口,不予理睬,曾雇用过他的宫廷也不过问,无人前来吊唁。弥留之际,陪伴他的只有他所信任的大夫和他的秘书艾克哈特。艾克哈特发出讣告后,法国科学院秘书封登纳尔在科学院例会时向莱布尼茨这位外国会员致了悼词。1793年,汉诺威人为他建立了纪念碑;1883年,在莱比锡的一座教堂附近竖起了他的一座立式雕像;1983年,汉诺威市政府照原样重修了被毁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莱布尼茨故居”,供人们瞻仰。
个人成就始创微积分17世纪下半叶,欧洲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由于生产力的提高和社会各方面的迫切需要,经各国科学家的努力与历史的积累,建立在函数与极限概念基础上的微积分理论应运而生了。微积分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希腊由阿基米德等人提出的计算面积和体积的方法。1665年牛顿创始了微积分,莱布尼茨在1673—1676年间也发表了微积分思想的论著。以前,微分和积分作为两种数学运算、两类数学问题,是分别的加以研究的。卡瓦列里、巴罗、沃利斯等人得到了一系列求面积(积分)、求切线斜率(导数)的重要结果,但这些结果都是孤立的,不连贯的。只有莱布尼茨和牛顿将积分和微分真正沟通起来,明确地找到了两者内在的直接联系:微分和积分是互逆的两种运算。而这是微积分建立的关键所在。只有确立了这一基本关系,才能在此基础上构建系统的微积分学。并从对各种函数的微分和求积公式中,总结出共同的算法程序,使微积分方法普遍化,发展成用符号表示的微积分运算法则。因此,微积分“是牛顿和莱布尼茨大体上完成的,但不是由他们发明的”。然而关于微积分创立的优先权,在数学史上曾掀起了一场激烈的争论。实际上,牛顿在微积分方面的研究虽早于莱布尼茨,但莱布尼茨成果的发表则早于牛顿。莱布尼茨1684年10月在《教师学报》上发表的论文《一种求极大极小的奇妙类型的计算》,是最早的微积分文献。这篇仅有六页的论文,内容并不丰富,说理也颇含糊,但却有着划时代的意义。牛顿在三年后,即1687年出版的《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的第一版和第二版也写道:“十年前在我和最杰出的几何学家莱布尼茨的通信中,我表明我已经知道确定极大值和极小值的方法、作切线的方法以及类似的方法,但我在交换的信件中隐瞒了这方法,……这位最卓越的科学家在回信中写道,他也发现了一种同样的方法。他并诉述了他的方法,它与我的方法几乎没有什么不同,除了他的措词和符号而外”(但在第三版及以后再版时,这段话被删掉了)。因此,后来人们公认牛顿和莱布尼茨是各自独立地创建微积分的。牛顿从物理学出发,运用集合方法研究微积分,其应用上更多地结合了运动学,造诣高于莱布尼茨。莱布尼茨则从几何问题出发,运用分析学方法引进微积分概念、得出运算法则,其数学的严密性与系统性是牛顿所不及的。莱布尼茨认识到好的数学符号能节省思维劳动,运用符号的技巧是数学成功的关键之一。因此,他所创设的微积分符号远远优于牛顿的符号,这对微积分的发展有极大影响。1713年,莱布尼茨发表了《微积分的历史和起源》一文,总结了自己创立微积分学的思路,说明了自己成就的独立性。高等数学上的众多成就莱布尼茨在数学方面的成就是巨大的,他的研究及成果渗透到高等数学的许多领域。他的一系列重要数学理论的提出,为后来的数学理论奠定了基础。莱布尼茨曾讨论过负数和复数的性质,得出复数的对数并不存在,共扼复数的和是实数的结论。在后来的研究中,莱布尼茨证明了自己结论是正确的。他还对线性方程组进行研究,对消元法从理论上进行了探讨,并首先引入了行列式的概念,提出行列式的某些理论,此外,莱布尼茨还创立了符号逻辑学的基本概念。1673年莱布尼茨特地到巴黎去制造了一个能进行加、减、乘、除及开方运算的计算机。这是继帕斯卡加法机后,计算工具的又一进步。他还系统地阐述了二进制计数法,并把它和中国的八卦联系起来,为计算机的现代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丰硕的物理学成果莱布尼茨的物理学成就也是非凡的。1671年,莱布尼茨发表了《物理学新假说》一文,提出了具体运动原理和抽象运动原理,认为运动着的物体,不论多么渺小,它将带着处于完全静止状态的物体的部分一起运动。他还对笛卡儿提出的动量守恒原理进行了认真的探讨,提出了能量守恒原理的雏型,并在《教师学报》上发表了《关于笛卡儿和其他人在自然定律方面的显著错误的简短证明》,提出了运动的量的问题,证明了动量不能作为运动的度量单位,并引入动能概念,第一次认为动能守恒是一个普通的物理原理。他又充分地证明了“永动机是不可能”的观点。他也反对牛顿的绝对时空观,认为“没有物质也就没有空见,空间本身不是绝对的实在性”,“空间和物质的区别就象时间和运动的区别一样,可是这些东西虽有区别,却是不可分离的”。这一思想后来引起了马赫、爱因斯坦等人的关注。1684年,莱布尼茨在《固体受力的新分析证明》一文中指出,纤维可以延伸,其张力与伸长成正比,因此他提出将胡克定律应用于单根纤维。这一假说后来在材料力学中被称为马里奥特——莱布尼茨理论。在光学方面,莱布尼茨也有所建树,他利用微积分中的求极值方法,推导出了折射定律,并尝试用求极值的方法解释光学基本定律。可以说莱布尼茨的物理学研究一直是朝着为物理学建立一个类似欧氏几何公理系统的目标前进的。多才多艺的莱布尼茨莱布尼茨中奋斗的主要目标是寻求一种可以获得知识和创造发明的普遍方法,这种努力导致许多数学的发现。莱布尼茨的多才多艺在历史上很少有人能和他相比,他的研究领域及其成果遍及数学、物理学、力学、逻辑学、生物学、化学、地理学、解剖学、动物学、植物学、气体学、航海学、地质学、语言学、法学、哲学、历史和外交等等。1693年,莱布尼茨发表了一篇关于地球起源的文章,后来扩充为《原始地球》一书,提出了地球中火成岩、沉积岩的形成原因。对于地层中的生物化石,他认为这些化石反映了生物物种的不断发展,这种现象的终极原因是自然界的变化,而非偶然的神迹。他的地球成因学说,尤其是他的宇宙进化和地球演化的思想,启发了拉马克、赖尔等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19世纪地质学理论的进展。1677年,他写成《磷发现史》,对磷元素的性质和提取作了论述。他还提出了分离化学制品和使水脱盐的技术。在生物学方面,莱布尼茨在1714年发表的《单子论》等著作中,从哲学角度提出了有机论方面的种种观点。他认为存在着介乎于动物、植物之间的生物,水螅虫的发现证明了他的观点。在气象学方面。他曾亲自组织人力进行过大气压和天气状况的观察。在形式逻辑方面,他区分和研究了理性的真理(必然性命题)、事实的真理(偶然性命题),并在逻辑学中引入了“充足理由律”,后来被人们认为是一条基本思维定律。1696年,莱布尼茨提出了心理学方面的身心平行论,他强调统觉作用,与笛卡儿的交互作用论、斯宾诺莎的一元论构成了当时心理学三大理论。他还提出了“下意识”理论的初步思想。1691年,莱布尼茨致信巴本,提出了蒸汽机的基本思想。1700年前后,他提出了无液气压原理,完全省掉了液柱,这在气压机发展史上起了重要作用。法学是莱布尼茨获得过学位的学科,1667年曾发表了《法学教学新法》,他在法学方面有一系列深刻的思想。1677年,莱布尼茨发表《通向一种普通文字》,以后他长时期致力于普遍文字思想的研究,对逻辑学、语言学做出了一定贡献。今天,人们公认他是世界语的先驱。作为著名的哲学家,他的哲学主要是“单子论”、“前定和谐”论及自然哲学理论。其学说与其弟子沃尔夫的理论相结合,形成了莱布尼茨—沃尔夫体系,极大地影响了德国哲学的发展,尤其是影响了康德的哲学思想。他开创的德国自然哲学经过沃尔夫、康德、歌德到黑格尔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莱布尼茨从事学术研究的生涯中,他发表了大量的学术论文,还有不少文稿生前未发表。在数学方面,格哈特编辑的七卷本《数学全书》是莱布尼茨数学研究较完整的代表性著作。格哈特还编辑过七卷本的《哲学全书》。已出版的各种各样的选集、著作集、书信集多达几十种,从中可以看到莱布尼茨的主要学术成就。今天,还有专门的莱布尼茨研究学术刊物“Leibniz”,可见其在科学史、文化史上的重要地位。中西文化交流之倡导者莱布尼茨对中国的科学、文化和哲学思想十分关注,他是最早研究中国文化和中国哲学的德国人。他向耶稣会来华传教士格里马尔迪了解到了许多有关中国的情况,包括养蚕纺织、造纸印染、冶金矿产、天文地理、数学文字等等,并将这些资料编辑成册出版。他认为中西相互之间应建立一种交流认识的新型关系。在《中国近况》一书的绪论中,莱布尼茨写道:“全人类最伟大的文化和最发达的文明仿佛今天汇集在我们大陆的两端,即汇集在欧洲和位于地球另一端的东方的欧洲——中国。”“中国这一文明古国与欧洲相比,面积相当,但人口数量则已超过”。“在日常生活以及经验地应付自然的技能方面,我们是不分伯仲的。我们双方各自都具备通过相互交流使对方受益的技能。在思考的缜密和理性的思辨方面,显然我们要略胜一筹”,但“在时间哲学,即在生活与人类实际方面的伦理以及治国学说方面,我们实在是相形见绌了”。在这里,莱布尼茨不仅显示出了不带“欧洲中心论”色彩的虚心好学精神,而且为中西文化双向交流描绘了宏伟的蓝图,极力推动这种交流向纵深发展,是东西方人民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繁荣进步。莱布尼茨为促进中西文化交流做出了毕生的努力,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他的虚心好学、对中国文化平等相待,不含“欧洲中心论”偏见的精神尤为难能可贵,值得后世永远敬仰、效仿。
国家没有具体量化的指标,各校有不同,比如字数、发表SCI论文甚至要求影响因子之类。可以查阅学校的研究生工作手册。
博士论文要求如下:
1、论文字数根据专业及课题不同要求在8000字以上。
2、论文内容应完整、准确,层次分明,数据可靠,文字简练,分析透彻,推理严谨,立论正确。
3、论文应采用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简化汉字、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制图标准。
4、论文采用的术语、符号、代号全文必须统一,并符合规范要求。论文中使用新的专业术语、缩略语、习惯用语,应加以注释。
5、文稿中的插图、照片,必须确保能复制或微缩。
注意事项:论文投稿前,须提交课题组老师审阅,所投期刊须征得指导教师同意。
浙大微纳电子学院博士毕业要求如下。1、在规定年限内要修满所有的学分,通过答辩以后,才能毕业。2、在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发表两篇以上论文,这是硬性要求。3、没有学术不端的记录。4、发表论文需要保证论文科学可靠,不能造假。5、博士的标准学制年限是三年,硕博连读就是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