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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经费用于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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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经费用于论文发表

大多数科研人员有真才实学拼命追求,但也有不少庸才滥竽充数,主持科研工作的领导必须实行优胜劣汰,不要把经费浪费给混吃混喝的人身上。

让事实说话,让科学技术在经济活动中得到充分的发展和壮大!国家应该提高教师、医生的工资待遇及社会地位,给优秀教师免费或低价配发房子,让他们没有后顾之忧,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当中,为社会作贡献。

现在从写论文审论文推荐论文到发表论文行成了一条产业链,每一环都有它的套路,而套路很深,为什么有的人一年能发表多篇论文,有的人写的论文始终通国,不过有的学员为了论文急哭写了多次也过不了。审批关,后经高人指点迷津给了一笔感谢费或(好处)?就过关了,如要发表论文在某个刊物,那套路更多,有名气地位的和没名气地位的要发表论文套路不一样,没有名气地位的论文要找一个权威人士合作,才有可能发表。也就是说你的发明成有很大一部份成别人的了,还有专门帮人写论文,帮人过关(过审批)帮人推荐发表的,中介等等乱象太复杂了。

论文可以支撑你报项目,评职称,结题验收,申报奖项,不再单独奖励,可以促进科研成果转化落地,是打破唯论文论的重要举措,期望尽快落地。只要有论文即奖励,尤其是SCi大奖,现在停止了非常棒!建议立即停止科研项目与职称等挂钩,尤其是国家省市级单位个人申请批准后,以工作指标或其他的方法给下级业务单位下达工作任务指标,给基层太幅度增加工作量。

给全体老师提高待遇不就行了,非得奖励那几个发了几篇没用的论文的?有的专业有的领域发好论文相对容易有的相对难,一刀切只看论文影响因子也不对。真正有能力的人谁在乎高校这点虚头巴脑的研究,能成果转化的都去自己搞公司赚钱了。

现在高校完全的走偏了方向,科研是放第一位的,教学有老师在课堂就可。一批不懂教学的人在瞎指挥教学,一批没受过专业训练的研究生、博士生走上讲台,而且还没有相应的培训,大部高校教师,最基本的教案都不知怎么写…都搞所谓科研、写论文去了。

国家财政资金不应该用来奖励发表论文,个人发表论文,应该自己花钱。如果所发论文确实质量高,且可以转化为科技产品或成果,经国内专家评审后,可以适当补助。其实吧,不是这样的。科技处只说了不能奖励文章。可以换个法子,把文章折算成工作量,和教学工作同等对待,然后按工作量分钱,这样教学科研能够并重。以前是只奖励科研,教学没人弄了。

咱们国家这几年的发展让全世界害怕了,特别是美国,主要原因是科技发展了,科技的进步离不开论文的数量和质量,这两年美国醒了,开始不择手段打压,没有间谍走狗的配合,他们奈何不了我们,可怕的是走狗无处不在,国家主要领导还不明白的话,等反应过来就晚了,后果不堪设想。

教科书里的知识至少是5年前的成果,而且是中规中矩的成果。如果不做科研紧盯前沿知识,教出来的学生肯定是跟不上这个专业时代发展方向。科研提升教师水平,提升教学水平,提升学生认知。为什么大学有好坏,就是紧盯专业发展前沿的教师的数量和质量决定的。

个人觉得发论文可以象征性的奖励,比如一年不要超过多少钱,另外奖励文章的质量需要重点把控。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科研成果的表达本来需要文章,也是其重要的工作内容,不需要片面追求文章奖励,作为份内事就好!

我觉得主要原因还是国家已经不缺数量了。现在要的是质量。如果基于论文发奖金,会造就大量着眼于短期利益的灌水论文。那些高精尖的课题无人愿碰。而如果论文本身质量很高,它会带来很多连带利益。另外,教师工资也在逐年上升。在六亿人月薪1k的情况下,教师的工资已属可观。再说,你说教师都有家国情怀,那教师能不能放着论文奖励不要,不搞短期功利研究,转而去研究国家真正需要的文章呢?

顺便反应下高校教师占用学生论文一作的行为,甚至占用学生专利第一发明人的行为,这绝不是少数,有相当一大部分学生会为了顺利毕业而忍气吞声,希望可以为他们鸣不平!

不唯论文,是不唯数量,而是唯质量;不唯SCI,还是唯质量,不唯“洋刊”;现在全球学者都用英文发表文章,但终有一天,国外学者学中文,用中文发表文章;科研成果表达方式有很多种方式,论文只是其一;通过论文奖励挣钱,更不是科研的初衷了,发表论文的版面费投入尚可计算,投入论文的科研经费确实巨大的无法计算的,同样的论文国内中文发表,读者会更多,作用会更大。

再补充一点,尤其是对普通高校来说,取消科研奖励,对愿意做科研的人来说,打击太大了!这类型的高校其实是缺乏"破四唯"之后的评价能力的。可以预见,对这一类型的高校中本身就不强势的科研群体来说,几乎是毁灭性打击!!而且普通高校其实在中国占大多数!!

我觉得是非常正常的,因为对于论文发表获益的是这个人本身还有学校。

论文奖励来看,强制论文不允许奖励,对一线工作者科研热情打击很大,对行政人员、科研寡头来说没什么影响

不用于。为规范使用教科研经费进行论文版面费报销,根据《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提案答复的函》中,科技部针对对项目组提出不允许科技项目经费用于论文出版发表的费用。

代发表论文允不允许

目前在刑事上,我国并未有直接针对论文代写、代发犯罪的法律条文,现实生活中也无法作刑事规制,针对当前局面,文章指出对于论文中介机构买卖论文的行为,不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对于论文中介机构代写、代发论文的行为,也难以适用侵犯著作权罪;只有在论文中介收取相关费用后未履行承诺时才有适用合同罪或者罪的可能;且组织买卖、代写、代发论文就其归罪的行为无法适用组织考试作弊罪。一、团伙犯罪认定方法为:1、在实施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2、在实施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3、多人实施罪其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二、罪主要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为公私财物所有权;2、客观要件为运用欺诈方法,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因此作出处分财物行为;3、主体要件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要件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表现为直接故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未经允许挪用论文未发表

楼主:你提出来的问题涉及到知识产权中有关著作权的解释.就不从网上复制大量也许你都不知道的条文了,就把我自己的观点说出来吧:侵权是肯定的,因为你作品的著作权自你完成之日起就自动形成,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开或是发表(职务作品除外),换句话说你的情况如果是你的单位下发给你的论文,那么即使他未经你同意也一样可以将其发表,当然,你可以在事后得到单位的补偿,但那不是侵权补偿,而是正当的报酬.如果那是属于你自己的个人作品,好比古龙的小说,那么,他就属于侵权行为,根据知识产权法有关规定,他要承担侵权责任,由于你说的他只是用于内部传阅,所以没有赢利为目的,即没有用于商业用途.所以在法院判决时这点会作重要的情节考虑.直接影响你的补偿数额.综上所述:分为两种情况.一:职务作品.不侵权,但会给予你一定经济报酬二:个人作品.侵权无疑,你可以私了,也可以诉讼至人民法院,但我个人意见如果不是必要的话完全可以私了.最后,希望这位朋友能找到更好途径解决次事.本人系法学系民商专业毕业,对此也只能认识到这个地步,还望大家不要砸我,多多指点.

看是怎么一个情况,如果是你学校的内部期刊,又以商业形式出版的话,已构成侵权行为,如果遇到这种情况的话,应与该期刊负责人联系,并协商处理,如果再不行的话,惟有一纸诉于法庭了.如果该期刊标明原创作者和该论文出处,并不修改内容,只是以交流方式出版给予内部交流应用,没涉及商业领域的话,这不算侵权.不过这也代表了该刊不尊重作者著作权,可以适当与其协商处理该问题.另符上关于著作权的法律供你参考: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只要你有证据能证明是你先于他创作的,如果到时候被他盗用了,你就可以对此进行起诉。但是如果没有这个证据的话,那基本上就无法起诉维权= =

1、此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人身权当中的发表权和财产权当中的署名权。2、我国著作权采取自动取得原则,即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著作权人,著作权主体包括未成年人,因为作品是其智力成果,受法律保护。括未成年人,因为作品是其智力成果,受法律保护。3、(1)发表权。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所谓公之于众是指作品完成后,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朗诵、发行、摄制或者改编、翻译等方式使作品在一定数量不特定人的范围内公开。作品仅在与作品有特定关系的人之间为征询意见而传阅等,不属于发表。发表权具体内容包括:对作品发表时间、发表形式以及发表地点等等的决定权。制、表演、播放、展览、朗诵、发行、摄制或者改编、翻译等方式使作品在一定数量不特定人的范围内公开。作品仅在与作品有特定关系的人之间为征询意见而传阅等,不属于发表。发表权具体内容包括:对作品发表时间、发表形式以及发表地点等等的决定权。(2)署名权。署名,是指作者为表明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行为。署名可有多种形式,既可以署作者的姓名,也可以署作者的笔名,或者作者自愿不署名。作者的署名权是指作者在作品上署上自己名字以表示作者身份的权利。反之,对一部作品来说,通过署名即可对作者的身份给予确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为作者。因此,作品的署名对确认著作权的主体具有重要意义。 姓名,也可以署作者的笔名,或者作者自愿不署名。作者的署名权是指作者在作品上署上自己名字以表示作者身份的权利。反之,对一部作品来说,通过署名即可对作者的身份给予确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为作者。因此,作品的署名对确认著作权的主体具有重要意义。 4、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期刊允不允许中介投稿

不靠谱,因为通过这样的结果,有可能会导致个人隐私或者是个人财产,著作权被泄露,这样的期刊质量不是特别高,对作者的要求不是特别高,没有特别高的含金量。

我的建议,最好不要。尽量自己投稿,毕竟自己能办到的事情何必找中介。但是有一种情况除外,就你自己弄得太费劲,时间比较急,这时候可以找中介,他们可以帮你快速发表出来。在这里我只推荐淘淘论文网,着急发表的时候可以作为备选。不着急,尽量自己投稿吧。

在发核心期刊的时候,你就应该自己发或者让老师帮你投,一定不能让中介帮你发。因为中介是不可信的,可能把你的论文数据偷走,然后贩卖出去。这样你的论文就会被很多人抄袭,你也不能发核心期刊了。

为什么发核心期刊只建议自己投呢?

在发核心期刊的时候你是应该自己投的,一定不能让别人帮助你投。如果你想让别人帮你的话,你也应该让自己的导师帮你投,或者让研究所的一些做高望重的老师帮你。因为很多人都想获得一份核心期刊,以此来作为自己以后找工作的依据,让自己能够在高校中当任老师。如果你让别人帮你投核心期刊了,就有可能让你的论文数据被别人剽窃走,让你成为一个被抄袭的人。在你的论文不是原创之后,你就不能发核心期刊了,可能错过一次升职或者毕业的机会。

中介靠不靠谱呢?

中介是不怎么靠谱的,毕竟现在中介注册是比较容易的,只要能够获得一定的资金就是可以成功注册的,在注册完之后就是可以接任务的。如果你把你的论文交给了一个不靠谱的中介,那么中介就有可能把你的论文贩卖出去,或者把其中的数据都卖给别人,让你的论文被他人抄袭。所以在投核心期刊的时候,一定不能委托中介,一定要自己投。毕竟人心隔肚皮,你也不知道别人靠不靠谱,如果真的出现了差错,那你就会后悔莫及。所以在投核心期刊的时候一定要理智一点,这样才不会出现问题。

总结

写出一篇科研论文是非常难的,所以如果中途出现了问题,也会让你非常的伤心,让你后悔莫及。所以在投核心期刊的时候就应该自己亲自投,可以让导师帮你推荐一些人,然后把论文发给期刊的编辑。

不准由“第三方”代投论文。科技工作者应学习、掌握学术期刊投稿程序,亲自完成提交论文、回应评审意见的全过程,坚决抵制“第三方”提供论文代投服务。

1、不准由“第三方”代写论文。科技工作者应自己完成论文撰写,坚决抵制“第三方”提供论文代写服务。

2、不准由“第三方”代投论文。科技工作者应学习、掌握学术期刊投稿程序,亲自完成提交论文、回应评审意见的全过程,坚决抵制“第三方”提供论文代投服务。

3、不准由“第三方”对论文内容进行修改。论文作者委托“第三方”进行论文语言润色,应基于作者完成的论文原稿,且仅限于对语言表达方式的完善,坚决抵制以语言润色的名义修改论文的实质内容。

4、不准提供虚假同行评审人信息。科技工作者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如需推荐同行评审人,应确保所提供的评审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真实可靠,坚决抵制同行评审环节的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5、不准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所有论文署名作者应事先审阅并同意署名发表论文,并对论文内容负有知情同意的责任;论文起草人必须事先征求署名作者对论文全文的意见并征得其署名同意。论文署名的每一位作者都必须对论文有实质性学术贡献,坚决抵制无实质性学术贡献者在论文上署名。

本“五不准”中所述“第三方”指除作者和期刊以外的任何机构和个人;“论文代写”指论文署名作者未亲自完成论文撰写而由他人代理的行为;“论文代投”指论文署名作者未亲自完成提交论文、回应评审意见等全过程而由他人代理的行为。

市场很乱

很多人都有发表论文的需求,所以,凡是有需求的地方,少不了买卖。对于某些期刊本身又是稀缺资源,比如核心期刊、发SCI等要求高,因而进一步加剧了这种稀缺性。

那么,也让人看到这个市场“水深”。

其实,不仅仅是论文代写代投机构在“斗智斗勇”,在国内论文造假现象比较严重的情况下,许多文献、著作也在造假。

未经允许发表论文

要理性的考虑:第一,该杂志十六年前是什么状况?领导总编换过几任?有没有可能找到当时的主编?第二,十六年前,为什么现在才发现,有没有已经过了时效?即使通过法律途径还有没有时效?

那就是别人拿你的论文出去发表了,都过去这么多年了,算拉。。只要有学识在,还怕写不来论文,再写一篇就是了。别想着要把杂志社怎么样怎么样,责任不在他。他只是做了该做的事。

那必然是违法呀,这是侵犯了你老师的姓名权,即便是有好处,也必须征得同意。

那就去告他们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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