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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来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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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来发表的论文

最多可以算5篇论文,前三篇正常赋分,后2篇按照二分之一赋分,可以发布在一般期刊,核心期刊,或者被几大检索机构收录的。

一、简要分析:1、未经许可,转载你的文章属于侵犯你对于作品享有的复制权。2、此外在转载时未标明出处和作者就侵犯你的署名权。3、转载者应向你支付报酬,否则就侵犯你的获益权。4、可以向当地版权局投诉。二、详尽分析:侵犯了《著作权法》参考第二章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其中包括你的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解决方法:1、电话联系杂志社协商解决。(赔偿及其署名问题)2、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提供有效证据,包括证明你是合法的著作所有人,对方违法的证据收集。)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侵权如何赔偿著作权法关于赔偿计算方法的规定,不仅涉及了赔偿的计算方法,还包括了赔偿的计算方法适用的顺序等,被侵权人应当遵守这个适用顺序,首先考虑的是以被侵权的实际损失为依据,如果不能计算,则考虑以侵权人侵权所得为依据,仍然不能计算的,再在法定赔偿的范围内确定一个赔偿数额。对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以权利通常、合理的转让费、使用费、许可费等收益报酬作为标准进行赔偿;二是以权利人每件权利产品合理的平均利润或该行业该产品的每件平均利润,与侵权人侵权产品数量之积作为赔偿数额;三是以版税率与总码洋总预售额即单价承以印刷册数之积作为赔偿额,参考的版税率不同情况一般为6%-15%掌握;四是赔偿权利人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权利人为购买侵权商品证据的支出、为收集证据而作的证据保全公证费用、为审查证据购买的设备、消除侵权影响费、差旅费等。三、综合分析上策:把握全局利害关系,综合考虑以下问题:1、维权所付出的精力、时间、人力物力财力与维权获益相比,恐怕付出大于收获2、维权需做大量工作,包括:调查取证(时隔16年,难!)恶补法律知识(关键时刻要找人,包括人证,律师,法律机构工作人员,关系错综复杂不说,各种不可控甚至不可知的情况层出不穷,比如请客交费)善后(维权之路几家欢笑几家愁,且不说你为维权付出了多少,纵然成功,必然得罪杂志社,纵然杂志社没有后台,影响力也够可怕的了,当然可以影响到你的工作、职业发展、学术研究,纵然杂志社不对你进行打击报复,起码会封杀你,以后如果事情闹大了,别人也都不敢和你来往以免惹事上身了)结论:只要杂志社做得不过分,对你的影响也不大,大家还是私下和平处理吧,最好还是咨询下相关人员,若寻求免费法律咨询可上法易网免费发布咨询和免费打电话问律师中策:将维权进行到底!你要做大量工作:前面已写,不再赘述结论:维权路漫漫,成功可为法治社会建设添砖加瓦,失败也算是吃一堑长一智,以后行事多注意吧,当然为周围人义务宣传下法律常识也是功德一件下策:不管不问结论:那我也就不管不问了

共发表80多篇论文,以下是近7年来发表的论文:(1)李硕等,(1999)公路网狭义总容量理论及其模型.湖南大学学报(核心期刊),Vol.26, No.1;(2)李硕等,(1999)高速公路交通控制对策及发展方向.中南公路工程(核心期刊),Vol.24, No.2;(3)李硕等,(1999)信号交叉口车辆集结与消散分析.长沙交通学院学报(核心期刊),Vol.15, No.3;(4)Li Shuo, (1999) A Study on the Macro-Capacity Model of Urban Road Network and Its Application. Journal of USST(核心期刊),EI收录,Vol.21, No.3;(5)李硕等,(1999)道路交通研究中的数据采集与处理办法探讨.中南公路工程(核心期刊),Vol.24,No.3;(6)李硕等,(1999)深圳梅盐路景观设计分析.湖南现代道路交通, Vol.12, No.4;(7)李硕等,(2000)公交综合发展水平评价的灰色聚类分析方法.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学报(核心期刊),EI收录,Vol.24, No.1;(8)李硕等,(2000)高速公路主线流量对入口加速车道设计影响分析.中国公路学报(国内权威期刊),EI收录,Vol.13, No.2;(9)李硕等,(2000)重力模型在交通分布预测中的应用.湖南交通科技,Vol.26, No.2;(10) 李硕等,(2000)珠江三角洲地区高等级公路车辆折算系数研究.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学报(核心期刊),EI收录,Vol.24, No.3;(11)李硕等,(2000)公路网规划方案的灰色系统评价.中南公路工程(核心期刊),Vol.25, No.3;(12)李硕等,(2002)汽车驾驶员场地考试道路及其设施设计规范.湖南省地方标准(DB 43/158-2002), 由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2-04-01发布,2002-05-01实施;(13)李硕等,(2004)仿真技术在环形交叉口通行能力中的应用研究.公路交通科技(核心期刊),Vol.20, No.4;(14)李硕等,(2003)交通仿真在线控系统中的应用研究.公路交通科技(核心期刊),Vol.20, No.5;(15)Li, Shuo et. al. (2003) The Relationship Models between Speed and Volume in the Superhighways in Zhujiang Delta Region. Journal of Advanced Transportation, Vol. 17, No. 4,Calgary, Canada,EI收录;(16) Li, Shuo et .al. (2006) Locating Changeable Message Signs for Advanced Traffic Informat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s. Canadian Journal of Civil Engineering, Vol. 80, No. 2,Vancouver, Canada, EI收录.(17)李硕等,(2004) 路段动态特征中的交通组成因素研究.公路交通科技(核心期刊),Vol.21, No.7;(18)李硕等,(2005)信号道路网动态路段行程时间有度排队模型.系统工程学报(国内权威,影响因子高达0.76),Vol20,No.4;(19)李硕等,(2004)动态宏观路段行程时间模型研究.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4,ISSN1006-2820,28卷6期,887-893,EI收录,;(20)李硕等,(2005)高速公路常发性交通拥挤路段实时判定与跟踪研究.中南公路工程(核心期刊),30卷1期,158-160;(21)李硕等,(2005)可变信息标志最优转移率模型及其算法.上海理工大学学报(核心期刊),27卷2期,157-162;(22)李硕等,(2005)A Planning Model for Determining Optimal CMS Locations on a Freeway-Arterial Network。交通运输系统工程与信息(核心期刊),13卷1期,EI收录,;(23)李硕等,(2003)交通量构成对路段动态特征指标的影响研究.第十一届海峡两岸都市交通学术研讨会论文集,ISBN957-2930-0-3,233-240,中国台湾高雄;(24)李硕等,(1999)深圳梅盐路景观设计分与研究.湖南现代道路交通,No.5;(25)李硕等,(1999)交通科学的回顾与展望.湖南现代道路交通,No.5;(26)李硕等,(2000)重力模型在交通分布预测中的应用研究.湖南交通科技,No.2;(27)李硕等,(2002)公路收费费率研究.湖南交通科技,No.5;(28)李硕等,(2005)构筑长株潭三市电子篱笆.城市交通,No.2;(29)李硕等,(2005)TransCAD在长沙县公共交通规划中的应用研究.科学技术与工程(核心期刊),No.6;(30)李硕等,(2005)浅谈公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分析.交通与运输,No.7;(31)李硕等,(2005)我国大城市停车问题分析与对策.山西建筑,31卷 No.17;(32)李硕等,(2006)连霍高速公路郑州段改建工程保通方案研究.中南公路工程(核心期刊),31卷,No. 2;(33)李硕等,(2006)基于Box-Cox Dogit停车需求预测模型研究.武汉理工大学学报(核心期刊),30卷,No.2,EI收录,。七、著书情况(1) 李硕等著,动态与随机交通网络模型及其在智能交通系统中的应用.同济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上海;(2) 李硕等著,道路与交通工程词典.湖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3月,长沙;(3) 李硕等著,汽车驾驶员场地考试道路及其设施设计规范.湖南标准出版社,2002年4月,长沙。

那就去告他们侵权。

16年湖南省发表的论文

评职称之前出刊最好,具体看单位文件要求,论文发表在没有用过前都是长期有效的,当然,如果很多年前发表的论文也是可以用于评职,但这种对您评职称优势不大,也没有加分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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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用的。只要你文章方向跟你换单位之后所从事的行业方向一致就行。也就是说,你换单位前后,工作内容没有太大的变化。

16年发表学术论文

学术论文在指导科学决策,评价科研绩效,分配科技资源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我整理了高中生发表学术论文,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U.S.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U.S.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U.S.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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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理性的考虑:第一,该杂志十六年前是什么状况?领导总编换过几任?有没有可能找到当时的主编?第二,十六年前,为什么现在才发现,有没有已经过了时效?即使通过法律途径还有没有时效?

如今评职称,基本中高级职称都需要发表职称论文,下面是我整理的评职称论文发表时间,给大家参考。

【一】职称论文发表时间

一、职称论文发表期限长短不一,或者说有效期都不一样,主要是看两个职称等级之间的时间差。

我国职称评审文件中明确要求了,用来评中级职称的论文是不能再拿来评高级职称的。

比如说,2010年获得助理工程师,然后开始准备评中级职称,2015年评上中级工程师,然后开始准备高级工程师评审。

那2010年-2015年之间发表的论文只能用来评中级职称,这论文在评完中级职称后就无效了,不能再拿来留作评高级职称。

那这个论文是2011年发表的,那评职称的有效期就是4年,2013年发表的,有效期就是3年。

而2015年获得中级工程师职称后发表的论文,是可以用来评高级职称的。

二、具有时效性的职称论文容易过期。

有的人担心发表早了,会不会在评职称时时用不上,其实这个不用太过担心。

只要你的论文与要申报的职称等级要求的论文相符,且没有用来评过职称,那都是有效的。

需要担心的是,有时效性的论文

我们发表职称论文时一定要注意这个时效性问题。

所以,我们发表论文时尽量选择时效性不强的选题。

三、数据库收录需要时间。

大多职称评审不仅要看到样刊,还需要数据库收录证明。

文章刊登出版需要时间,文章上网也需要时间,每个期刊基本都会被知网、万方、龙源等数据库收录,这个收录时间需要1-3个月。

有的单位需要数据收录证明,那在发表论文时一定要把数据库收录时间算进论文发表计划里。

这也是为什么,中国58论文网建议大家发表论文提前一年的原因,尽量提前,不要拖后。

四、新旧刊物每年诞生停刊,核心期刊目录也在变化。

我们在发表论文时要注意一下刊物的变迁。

每年都有新刊物诞生,旧刊物停刊。

如果论文发表后评职称时刊物停刊了,论文就不能拿来评职称了。

还有就是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每四年变化一次,如果正好赶上目录变更的年份,千万要找一本影响力较大的核心期刊发表,以防论文发表的期刊被剔除核心期刊目录而不能评职称。

【二】其实,论文的有效期,主要取决于职称评职的年限。

例如:论文是在拿到助工证后发表的,那,拿助工证的时间与到评中级职称年限这中间的时间段为论文的有效期,中级评副高、副高评正高,依此类推。

当您利用文章评完中级后,再评副高,此文章就不能再使用,需要发表新的`论文。

建议评职论文提前发表,因为,现在很多区域评审,不仅仅需要看到期刊,还需在权威数据库(万方、龙源、知网、维普)检索文章是否被收录,文章刊登出版需要时间,同样,文章上网也需要时间。

无论是中国知网还是万方数据,通常要在杂志出刊后的1-3个月内才会登录该期文章。

一般的登录过程是:杂志出刊后,杂志社向中国知网或万方数据递交光盘版的期刊数据,中国知网或万方数据会根据自身的更新速度将光盘数据录入系统。

因为工作量大,所以一般要在1-3个月内才会登录完。

一般文章刊登发表后,3到5个月时间,文章才会被数据库全文收录。

所以,很多作者只考虑到文章刊登时间,而忽略了上网的时间。

因此翰林论文工作室建议大家,发表职称论文一定要打好提前量,论文发表在离评职称2-3年内比较好。

不过每个省市对职称评审的论文要求有所不同,具体还要是建议大家以当地的评审要求为准。

【三】职称论文的最佳准备时间

新闻出版总署和中国知网、万方,龙源,数据的同时检查也逐渐成为了职称评审单位对“刊登作者学术成果”的刊物进行检测真伪的有效手段。

但无论是中国知网还是万方数据,通常要在杂志出刊后的1-3个月内才会登录该期文章。

所以,很多单位对职称评审中递交的期刊要求的时间提前了很多。

比如在17年上半年参加职称评审的,就有要求论文必须在16年12月份前发表,也有要求必须在17年4月份前发表。

其实都是在给中国知网或万方数据让录入时间,以便判断论文发表是否有效。

这就要求作者必须提前发表论文,才可以在职称评审中用得到。

而论文发表通常在投稿到出刊之间又需要1-3个月的时间。

比如现在投稿的文章,发表时间一般安排在9月份到年底12月份,这样发表的文章在明年的4月份的使用中就绝对没有问题。

而明年4月份的职称评审通知,通常是在当年出通知。

等作者收到通知再发表论文,通常就会错过了时间。

在现实工作中,如果大家是评正高/副高,一般都要求发表在有一定分量的核心期刊上,而核心期刊一般都会提前半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就已经把版面全部安排好(如现在是8月,很多核心期刊在现在8月就已经在安排明年2-3月的版面,有的甚至已经安排到明年6月及以后)所以,大家一定要早做准备。

综上,我们建议作者,如果是为职称发表论文,不妨至少提前半年以上投稿,提早做准备。

二、不同职称对职称论文的要求不同

申报高级:要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以上。

申请中级:要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

论文发表有两种方式,第一:通过自己投稿,这种情况一般耗时时间比较长,稿件处理慢,录用的机会也小;第二:直接找杂志社发表,稿件处理快,通过几率高,方便快捷!

三、选择合适的期刊

由于晋升和评定职称都有相应的规定和要求,故而许多单位都对职称论文投递的期刊有着一定的要求和规定,所以我们在选择职称论文期刊的时候应该注意:

1、发表论文的用途。

发表论文是晋升职称?年底单位考核?还是学术交流及扬名?如果是晋升职称,期刊的品质毫无疑问是选择因素的重中之重,随便的发表一个品质一般的期刊,对晋升职称没有任何帮助,有时候还会起到反作用。

2、期刊的办刊方向。

如果您写的是药学方面的文章,那当然不能发表在主打妇产科的杂志上。

所以杂志的办刊方向、栏目内容等要与您的文章相符合才是完美的。

3、不能一味的追求版面费低的杂志。

国内医学期刊8000多种,每个杂志的品质,受欢迎程度,晋升打分认可度都是不同的,版面费标准自然也有所不同,建议作者根据自己的发表用途及经济实力,综合考虑,选择最合适的杂志。

而不要一味的追求便宜。

4、杂志的最新刊期。

如果您晋升职称,必须赶在报材料之前拿到杂志,部分省份还要求晋升前一年就要发表见刊;如果您年底考核,自然要赶在年底之前见刊。

还要考量杂志邮寄的时间以及快递邮寄过程的各种意外因素,因此,在投稿之前一定要询问杂志当前的刊期,确保有充裕的时间可以见刊。

最后,提醒各位作者朋友们,因为地域及单位的不同,职称评定的要求也不同,所以评什么样的职称,需要在什么样的期刊上发表论文,不能一概而论。

在写作论文前一定要弄清楚本单位对于评职称的明文要求,选择期刊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齐齐哈尔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加强研究生学术论文写作能力的训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对硕士研究生学术水平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作如下规定:

一、基本要求

(一)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

硕士学位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必须在省级期刊上,以齐齐哈尔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或录用)1篇与硕士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

(二)全日制、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和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

鼓励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和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积极发表学术论文。

二、其它成果认定

1.申请人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或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1项(申请人为前三名,且获奖项目与申请人学位论文内容相关),视同在本学科认定的省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2.申请人获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项(申请人为前三名,且专利内容与申请人学位论文内容相关),视同在本学科认定的省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三、认定方式

1.学校对硕士学位申请的受理,一律以学术论文正式发表或收到正式录用通知为准。

2.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者,将不受理其学位申请。如果研究生已修完规定学分,完成各培养环节,经本人申请,可进行学位论文送审;若学位论文评阅通过,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报研究生处批准后,可进行论文答辩;

答辩通过者,先予以毕业。硕士学位申请者在答辩通过后一年内发表论文符合规定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审查其学位申请,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逾期不再受理。

四、其它

1.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本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适合本学科研究生培养质量标准和自身学科发展需要的更高要求的规定。各学科自行制定的规定,须以院为单位汇总后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执行。

2.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齐齐哈尔大学研究院

齐齐哈尔大学研究生教育自1986年与大连理工大学联合招收研究生以来,于1996年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2007年获得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经过近20多年的发展,现有硕士招生一级学科14个,工程硕士招生领域7个,形成了以理工科为主,兼有管理学、文学、历史学、法学等门类的研究生培养格局。

齐齐哈尔大学于2010年1月成立研究生学院及其党委。学院下设党政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研究生培养科、研究生学位科。研究生学院负责全校各级各类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学生教育等管理工作。

以上内容参考:齐齐哈尔大学官网-研究生发表期刊规定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齐齐哈尔大学研究生学院

3年发表16篇论文

作为一名准研究生,三年16篇是非常不容易的,所以破格推荐授予博士学位也是可以理解的

这个是很努力的,基本花费很多的时间写论文,还是很优秀的

第一,科研非常需要天赋,三年内能发表16篇SCI,毫无疑问,是比较有学术天赋的。如果只是按部就班的上大学、读硕士、读博士,目的只是想要拿更高的学历,去更好的就业平台,那就按照高中生的态度,刻苦学习,也能考上硕士、博士,用用功也能憋出来毕业论文,但是要想成为一个学者,成为自己研究领域的大牛,那么真的是需要天赋的,需要有那么点学术嗅觉和学术敏感性。

第二,光有天赋,不努力、不自律也不可能在学术上面有什么成就,这位硕士能发表这么多论文,不仅是有天赋还很努力。光有天赋和灵感,但是不投入时间和精力,在学术上面也不会有什么产出的。硕士研究生比本科生更加自由,大部分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计划里面也只有研一的时候有课,其他时候相当自由。要想在学术的道路上走下去,就要耐得住寂寞,坐得住冷板凳,能够和无穷无尽的pdf相伴,不断阅读文献,了解研究领域的前沿,还要在自己的选定的研究方向上不断尝试。

第三,发表论文虽然前提是实力和有学术价值,但是运气也相当重要。这位同学能发表16篇论文,本身肯定是非常有实力的,而且这些论文能发表在SCI期刊上面,肯定是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但是3年能中这么多论文,也是运气极好了,令人羡慕。做学术就是充满了不确定性,你选得方向不一定能出成果,出了成果也不一定能被发表,这么同学能这么高产,真的是很幸运,研究的东西能有成果,成果还能发表转化为成绩。

最后,这么硕士3年内能发表这么多SCI论文,不知道他导师有没有帮助他,但是肯定是离不开他导师的支持的。对于研究生教育流程稍微了解点的,都能理解研究生值不值得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导师的人品如何,有些导师是学生的贵人,有些导师则让学生无比痛恨,敢怒不敢言。读研期间,帮导师干点活是非常常见的,有些学生甚至是全天待命,帮导师拿快递、接孩子、降重、报销……这样一来,哪还有多少心思学习呢。这位硕士平均三个月一篇SCI,即使他导师没有在学术上指导他,也肯定给予了他很多支持和方便,不打断他写论文的过程。

因为他的成绩非常突出,科研成果也很成功。在学校经常拿到奖学金和助学金。

一年发表16篇论文

一、 靠思路快速发表论文 思路永远是最重要的,只要有思路就可以发表论文,而且不一定就做实验就可以发表论文,包括SCI论文,例如2010年我们课题组只用这样的手段就发表3篇SCI论文,第一篇是提出氢气可以治疗一氧化碳中毒,这个论文是在我们取得实验证据的前提下,先发表了一篇论文,有一点投机取巧的味道;第二篇是根据我去年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内容(没有中),提出口服甘露醇可以通过诱导大肠内细菌产生氢气发挥抗氧化作用,这个观点我们没有全面直接的实验证据,但我们已经在人体上证明了口服甘露醇可以通过诱导大肠内细菌产生氢气的现象,至于能不能具有抗氧化作用,我们因为获得经费资助,就没有深入开展;第三篇论文是因为一个学生在做采用乳果糖治疗结肠炎的研究过程中,发现曾经有人已经证明了这个效果,但没有从诱导氢气的角度来认识,我们就把这个内容按照观点发表了论文。二、 靠合作快速发表论文 我们在2009年根据日本学者的观点,自己发展了通过生理盐水给氢气的治疗方法,当时许多老师和朋友告诉我不要告诉别人,自己慢慢做,但我觉得这对一个比较强大的实验室或许可以,但对我们这个比较普通的课题组,可能会有不利影响,因为即使我不告诉别人,其他人仍可以通过论文依靠自己解决这个技术障碍,到那个时候,大家都能做,可能别人会慢一些。我认为但对全国全世界的学者封锁一个相对简单技术简直是鸡蛋碰石头,相反如果我告诉别人,对大家技术公共,提出一些公平的合作条件,虽然不是所有人都合作愉快,但我相信大部分人会真诚相待的。后来的结果事实证明,我的看法是正确的,我们通过这个方式合作单位达到50家,去年通过合作发表的论文达到15篇,将来会有更多,不仅给我们赢得国内同行的尊敬,因为合作也帮助我们自己提升了国际地位,我们因此成为氢气研究领域发表论文最多的小组,国际同行也非常认可我们在这个领域的贡献。如果刚开始不走广泛合作的路子,现在我们最乐观的估计是发表10篇比较一般的研究论文,几乎不可能形成集体优势。三、 靠独有技术快速发表论文 这个我们没有实践经验,但肯定是可以的,有的实验室如果有独门技术,通过广泛合作提供有偿或无偿的技术服务,对有兴趣的研究项目共同参与,同样可以发表许多合作论文,我记得20年前我国内学习过的单位和10年前我在国外学习的实验室(他们提供动物MRI和MRS)就有不少老师靠这个方法发表了许多论文。记得以前读书的时候,很少有什么共同第一,共同通讯作者这样的可笑花招,但即使是挂名当时也都被承认,实际是比较纯洁的一种合作方式和发表方式,现在我们的许多论文都有许多共同第一和共同通讯作者,实际是非常不好,本质是被单位胁迫去争夺外在学术利益,是一种低俗的学术商业化行为。

本项目在国内外发表学术论文16篇(《科学通报》中英文同时发表的只算1篇)。正式发表的论文中,国际及国内SCI/EI收录杂志4篇(国际和国内各2篇);中文专业核心刊物6篇;一般学术期物4篇;会议论文集论文3篇。参加全国学术研讨会6次;培养硕士研究生5人,博士生1人。上述指标均超过原设计指标100%以上。

项目完成后,2012年初又合作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支持,项目名称:扬子克拉通大陆岩石圈地幔深部动力学过程:金刚石及其包裹体约束(项目批准号为:41272086 )。

因为他的成绩非常突出,科研成果也很成功。在学校经常拿到奖学金和助学金。

一年发20多篇的,大部分是灌水的。没效果的,也没啥作用,要有创新点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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