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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修正论文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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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修正论文发表时间

刑法有六个修正案,最近的一次是在2006年6月29日。六次分别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刑法修正案八,于 2011年2月25日颁布,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1年2月25日

1997年3月14号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我国刑法的创制经历了一个长期而曲折的过程,第一部刑法典的创制历经30年,凡38稿,直至1979年7月1日才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并于同年7月6日正式公布,1980年1月1日起施行。1979年刑法典颁行后,为适应国家改革开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惩治防范犯罪的实际需要,国家立法机关不断地采取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方式对刑法典进行修改、补充。1981年至1995年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通过了24部单行刑法,还在80多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了附属刑法规范。刑法全面修订工作自1982年决定研究修改刑法始,至1997年3月修订后的刑法的颁布,历经15年。修订后的刑法典是一部崭新、统一、比较完备、具有重大改革和多方面显著进展的刑法典。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通过以来,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需要对刑法典作了几次局部的修改或补充,即:(1)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对购外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作了补充或修改规定。(2)1999年12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一次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对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犯罪、期货犯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严重损失的犯罪等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韩国论文修正发表时间

什么时候发表论文比较合适?论文在写作完成,检查没有问题之后,就要选择期刊进行投稿了。论文在投稿之后通常会有三个审稿环节,分别是初审、复审、终审。这一过程需要很长的时间,对于作者来说也是非常的煎熬的。因此作者们最关心的也是这一时间问题,那么论文什么时候投稿发表呢? 这个要看作者是投稿的什么期刊了,期刊级别的不同,审稿周期和发表的时间也是不同的。省级的刊物发表的时间一般都是比较短的,审核的周期大概在一到三个月左右。核心期刊的话,核心期刊是都需要预约排版的,审核相对来说也比较严,因此时间相对也要长一些,一般8个月到一年,有时候可能还要长一些。 因为发表论文一般要经历以下过程:投稿、审稿、录用/被退稿、修改润色、终审、定稿、校对、排版、印刷、出刊、邮寄。尤其是审稿,作为论文发表前必不可少的流程,论文审稿时间是整个论文发表过程中占用时间最长的。如果一次性通过还好,要是因为论文内容问题出现反复退修、审稿,势必直接导致论文发表时间增加,在投稿前对论文进行修正是非常有必要的。 需要提醒作者的是,虽然说现如今有很多的刊物都变成了月刊、半月刊,甚至旬刊,但还是建议作者们提前做准备,尤其是每年的三月份、九月份,是各地上报职称材料的高峰期。可以说是各个正规生物杂志社都面临着稿件大量积压,版面十分紧张的情况。所以说,就算作者是这个时候要发表论文,也是提前准备好的好,这样到时候直接发表就可以了,根本就不担心时间来不及。 当然,想要论文发表周期快,就要做到论文质量高;论文内容能够引起编审人员的阅读兴趣,标题有吸引力;论文的字数和格式要符合所投稿期刊的要求。这样,论文在审稿的过程也能够更加的顺利,论文发表的周期也就会快很多了。

研究生毕业答辩一般在6月份。研究生毕业论文一般在4月底或5月初送出去盲审,5月中旬或下旬盲审意见返回,盲审通过后,考生需要根据盲审意见修改毕业论文。一般6月初参与本校的研究生毕业答辩。

这个主要看所选的目标期刊了,都是不一样的,半年一年的都有,主要是审稿周期的长短的问题,如何判断审稿周期。

注意事项:

1、摘要中应排除本学科领域已成为常识的内容;切忌把应在引言中出现的内容写入摘要;一般也不要对论文内容作诠释和评论(尤其是自我评价)。

2、不得简单重复题名中已有的信息。比如一篇文章的题名是《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发生的研究》,摘要的开头就不要再写:“为了……,对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的发生进行了研究”。

发表条件:

发表职称论文,所要求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刊物必须是正规期刊,新闻出版总署有备案,必须同时具备国际刊号(ISSN号)和国内统一刊号,即CN刊号。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也让整个社会进入了信息化时代。在05年,很少有职称评审单位对参评人员的期刊做真伪鉴定。

但随着近几年的非法出版,私印克隆刊等情况的不断曝光,全国各地的职称评审单位明显加大了对学术期刊的检查力度。一大批没有CN刊号的假刊被查,也有很多非法印刷克隆刊的团伙被抓。有效检查刊物的合法性是离不开互联网的发展的。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职称论文发表

个人觉得论文从初稿到发看也得三四个月左右

中国刑法学年会论文发表

林亚刚教授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评论》、《法律科学》、《法学家》、《现代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商研究》等国内核心刊物以及其他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00余篇。1、《绑架勒索罪若干问题的探讨》,载《法学家》,1996年第4期。2、《泷川幸辰刑法思想介评》,载《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3、《国际反洗钱犯罪与我国的刑事立法》,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5期。4、《关于绑架及相关犯罪的几点探讨》,载《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7年第4期。5、《论特别刑法的立法特点及在分则修改中的吸收》,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1期.6、《论犯罪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与方法》,载《社会发展与犯罪新论》武汉出版社1997年4月出版。7、《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若干问题探讨》,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2期。8、《犯罪过失新探》,载《刑事法学专题研讨》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8月9、《世纪之交的中国刑法理论研究之精品——读赵秉志主编的《刑法争议问题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8年第2期。10、《立功制度的价值评判与规范分析》,载1999年《刑法论丛》(第三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12月11、《暴力犯罪的法律规定与社会原因分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12、《试论危险分配与信赖原则在犯罪过失中的运用》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2期。13、《犯罪过失的理论分类中若干问题的探讨》,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3期。14、《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理解与执行》,载《西北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15、《刑法功能的价值评价》,载《中国刑事法杂志》,1999年第3期。16、《信用证罪若干问题研究》,载《新刑法施行疑难问题研究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4月。17、《论过失中的违法性意识》,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18、《论我国刑法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立法及规范评价》,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2期。19、《德、日刑法犯罪过失学说介评》,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2期。20、《共同正犯相关问题研究》,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2期。21、《我国古代刑法中的犯罪过失概念剖析》,载《武汉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22、《论侵犯商业秘密罪》,载《刑事实体法学》群众出版社2000年1月出版。23、《侵犯商业秘密罪再探》,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1期。24、《论期待可能性的若干理论问题》,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2期。25、《试论德、日刑法中犯罪过失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26、《犯罪过失中的注意能力与与注意义务之研究》,载《刑事法评论》第6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27、《金融犯罪罪数形态的探讨》,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28、《认定抗税罪的若干问题》,载《刑事司法指南》第3辑,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29、《金融犯罪的概念与构成中若干问题研究》,载《珞珈法学论坛》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出版。30、合作:《斡旋受贿罪的立法及其完善》,载《新刑法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5月。31、合作:《金融犯罪防治法律对策研究》中国法学会、武汉市法学会科研项目2000年3月。32、合作:《浅议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33、《破坏交通设施罪新解》,载《岳麓法学论坛》,湖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出版。34、《论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若干问题》,载《中国刑事法学》2001年第2期。35、译西原春夫《日本与德意志刑法和刑法学--现状与未来展望》,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1期。36、《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兼评的若干规定》,载《法学家》2001年第3期。37、《论集合犯》,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38、《论共同过失正犯及刑事责任的实现》(上)(下),载《江西安全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2期、第3期。39、《共谋共同正犯问题研究》,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4期。40、合作:《论片面共犯的理论基础》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5期。41、《暴力犯罪的内涵与外延——兼论几种暴力犯罪行为》,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6期。42、《罚金刑易科制度探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1期。43、《如何理解犯罪中止自动性条件》,载《检察日报》2002年3月4日。44、《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与倪培兴同志商榷》,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3期。45、《论“共谋”的法律性质及刑事责任》,载《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46、《结果加重犯共同正犯刑事责任的探讨》,载《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47、《片面共同正犯刑事责任的探讨》,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4期。48、《犯罪中止形态若干争议问题的再探讨》,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5期。49、《承继共同正犯探讨》,载《法学家》2002年第4期。50、《论犯罪过失本质的学说与责任根据》,载《刑法论丛》第5期2002年1月法律出版社。51、《论刑罚适度与人身危险性》,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11期。52、《论犯罪预备的若干问题》,载《楚天检察》2002年第1期。53、《经济全球化与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及其对策》,载《犯罪研究》2003年第3期。54、《身份与共同犯罪关系散论》载《法学家》2003年第3期。55、《主犯若干问题的探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5期。56、《继续犯的若干争议问题的探讨》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4期。57、《论犯罪中止的若干争议问题》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6期。58、《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阴谋犯》载《国家检察官学报》2003年第4期。59、《论共同犯罪的若干问题――以共犯为中心》,载(日)西原春夫主编:《共犯理论和有组织犯罪》(21世纪第2次日中刑事法学术讨论会论文集)成文堂2003年版。60、《论共同犯罪的若干问题――以共犯为中心》,载马克昌、莫洪宪主编:《中日共同犯罪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61、译佐久间修《共同过失和共犯》,载(日)西原春夫主编:《共犯理论和有组织犯罪》(21世纪第2次日中刑事法学术讨论会论文集)成文堂2003年版。62、《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构成及刑事责任中的若干问题》,载赵秉志、张军主编:《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第2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63、《金融犯罪防治的法律对策研究》,载《珞珈法学论坛》第三卷,2003年版。64、《论想象竞合犯的若干问题》,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1期。65、《论恐怖主义犯罪的内涵及其认定》,载《江西公安高等专科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66、《犯罪未遂意志以外原因的分析》,载《检察日报》2004年2月25日第3版。67、《论吸收犯的若干问题》,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2期。68、《论结果加重犯的争议问题》,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6期。69、《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若干规定的检讨》,载陈兴良、胡云腾主编:《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第二卷《实务问题研究》(上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70、《单位犯罪法律适用中的若干问题-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理解》,载《中国监狱学刊》2004年第6期。7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疑难问题研究》,载《楚天检察》2004年第2期。72、《共犯关系的竞合》,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3期。73、《论我国经济犯罪废止死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国际人权公约和废除死刑的实践为视角》,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74、《竞技体育中伤害问题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2期。75、《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若干规定》,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3期。76、《自首、立功若干规定的理念及反思 》,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6期。77、《科技手段真能杜绝刑讯逼供吗? 》,载《学习月刊》2005年第6期。78、《酌定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研究 》,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6期。79、《论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侵犯公司、企业利益犯罪的若干共性问题 》,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6期。80、《析侵犯著作权行为与侵犯著作权罪的衔接》,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6期。81、《我国<反恐怖法>需要重点解决的几个问题》,第一作者,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82、《刑法修正案(七)“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解读 》,载《政法论丛》2009年第6期。8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若干问题的探讨》,载《法学评论》2010年第4期。84、《论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几个争议问题》,载《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4期。

1. 大陆与台湾诬告陷害罪之立法的比较研究,载《法学家》 (cssci 期刊 )2001 年第 3 期,独著;2. 单位普通累犯理性研究,载《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期刊 )2001 年第 6 期,该文后来被全文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学》复印资料 2002 年第 2 期,独著;3. 新刑法第 403 条第 2 款罪疑点探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期刊 )2005 年第 3 期,独著;4. 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司法抉择,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期刊 )2005 年第 3 期,独著;5. 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载《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1 年第 1 期,该文后来分别被全文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学》复印资料 2001 年第 7 期和被编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文摘卡》 2001 年第 2 期,独著;6. 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法律适用,载《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1994 年第 5 期,该文后来分别被全文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复印资料 1995 年第 3 期,合著;7.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2 年第 5 期,独著;8. 单位毒品累犯认定的刑法根据与适用,载《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2 年第 4 期,独著;9. 二元罪过选择型犯罪之罪名探究,载《人民检察》(法律核心期刊) 2002 年第 7 期,独著;10. 论我国区际刑事管辖冲突解决的原则, 2000 年中国刑法研究会年会暨新千年刑法研讨会提交论文,载《新千年刑法研讨会论文集》,法律出版社 2001 年 8 月版,独著;11. 新刑法中单位累犯之认定,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1 年第 3 期,独著;12. 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刑法协调中的立法抉择,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2 年第 4 期,独著;13. 论渎职罪的刑事立法完善,载《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 年第 1 期,独著;14.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立法必须完善,载《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报学报》 2001 年第 3 期,独著;15. 论新刑法中的单位累犯,载《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 年第 3 期,独著;16. 尼日利亚联邦防治法人犯罪的新举措,载《经济与法》 2001 年第 3 期,独著;17. 新刑法第 30 条之价值分析与立法完善,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 年第 4 期,独著;18. 论国际刑法的概念、性质、功能,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 年第 5 期,独著;19. 二元罪过形式选择型犯罪之罪刑适用, 2001 年中国刑法研究会上会提交论文,独著;20. 单位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刍议, 2002 年中国刑法研究会年会提交论文,该文后来发表于《社会公共安全研究》 2003 年第 2 期,独著;21. 南非刑法的渊源与罪刑法定原则,载《河南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1 年第 4 期,独著;22. 论刑法规范协调原则的两个派生原则,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3 年第 6 期,独著;23. 刑法规范结构分析的基点初论,载《河南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1 年第 4 期,独著;24. 当代中国区际刑事管辖冲突解决原则检讨,载《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4 年第 2 期,独著;25. 刑法规范的结构模式新探,载《当代法学》 2004 年第 3 期,独著;26. 刑事义务基本问题初论,载《湘江法律评论》,检察出版社 2004 年版,独著;27. 当代中国内地死刑案件再审的根据与完善,“死刑的正当程序”学术研讨会提交论文,载《死刑的正当程序论文集》,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5 年 1 月版,独著;28. 当代中国内地死缓的根据、适用与完善探究——以一体化的刑事法为视野, 2004 年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北京年会提交论文,独著;29. 论科学的单位犯罪刑事司法理念——以当代中国为中心,法人犯罪理论与实践问题国际研讨会提交论文;30. 刑事责任定义再认识,载《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5 年第 5 期, 11.0 千字,独著;31. 刑法规范的配置解构,载《马克昌教授八十华诞祝贺文集》, 31.8 千字,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年版,独著。论文1. 刑事义务基本问题初论,载《湘江法律评论》,检察出版社 2004 年版,独著;2. 刑法规范定义之检讨 ,载《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 2005 年02 期 ,独著;3. 渎职罪立法缺陷与完善 ,载《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社会公共安全研究 》 2005 年03 期 ,独著;引文索引(杨凯的论著被以下论文引用仅限本网不完全收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商品房买卖中的适用问题 /刘京柱,,矛盾与和谐:司法公正与媒体监督 /唐时华,,

在公开刊物上共发表学术论文八十余篇,在CSSCI期刊发表多篇论文。(1)要件挑选原则与犯罪主体《政治与法律》1988年第4期(2)对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质疑《现代法学》1988年第5期(3)试论收容教养 《劳改劳教理论研究》1989年第1期(4)犯罪的动机与目的新探《江西法学》1989年第4期(5)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质疑《法制月刊》1989年第10期(6)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再认识《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0年第3期(7)经济法规中的刑事责任初探 《武汉学刊》1990年第5期(8)论法官的职业道德 《江汉论坛》1991年第6期(9)武汉市涉外经济法规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学习与实践》1991年第12期(10)论收容教养制度《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2年第4期(11)中西传统法律文化中权利观比较《广东社会科学》1992年第6期(12)职务犯罪辨析 《社会科学家》1992年第6期(13)论职务犯罪的概念和本质《武汉大学学报》1993年第1期(14)论犯罪的动机与目的 《山东法学》1993年第3期(15)玩忽职守罪的主观罪过新探《中央检察官学院学报》1993年第4期(16)论犯罪的动机与目的的关系 《江汉大学学报》1993年第4期(17)论主观恶性《政治与法律》1993年第4期(18)论量刑的根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家》1993年第5期(19)我国科技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深圳法制报》1993年10月26日(20)量刑的若干理论问题探讨 《武汉大学学报》1994年第2期(21)罪刑相适应原则所面临的困境与出路《法学评论》1994年第2期(22)论量刑的刑罚经济原则 《法律科学》1994年第3期(23)量刑情节的立法完善 《人民司法》1995年第4期(24)论一案中多种情节并存时量刑的综合平衡《法律适用》1995年第5期(25)论多种量刑情节的适用《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1期(26)完善刑法中量刑规定的立法构想《现代法学》1996年第2期(获全国法院系统学术研讨会二等奖)(27)论受贿罪的主体 《法律适用》1996年第2期(28)刑事诉讼法系列讲座(共三十篇)《海南日报》1996年6月-11月(29)王英汉流氓集团案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6年出版(30)论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 《人民司法》1996年第11期(31)量刑失衡与矫正对策 《开放时代》1997年1期(32)鼓励自首立功,明确从轻处罚 《广东法制报》1997年5月12日(33)为何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取代反革命罪《广东法制报》1997年6月2日(34)广州市流动人口的管理对策 《广州法制报》,1997年4月15日(35)论刑法中从重、从轻、减轻、免刑的适用,《中央检察官学院学报》1997年第3期(36)对刑法基本原则的理性思考,《开放时代》1997年第5期(37)穗港两地刑事司法协助探讨,《广东行政学院学报》1998年第2期(38)粤港两地司法协助探讨, 《开放时代》1998年第3期(39)论刑事责任的根据内部的关系及特征,《中国刑事法》1998年第6期(40)珠江三角洲:反商业间谍在行动,《当代地方科技》1998年第6期(41)澳门法制面临的问题及发展模式展望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42)关于澳门法制建设问题的思考, 《特区与港澳经济》1999年第12期近十年(2004年至今)发表的论文:(43)犯罪概念的哲学思考 《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 (CSSCI)被《中国法学精粹系列丛书》之一的《中国刑法学精粹》(2005年卷)收录(44)犯罪客体新论 《法学评论》2004年第2期 (CSSCI)被《中国法学精粹系列丛书》之一的《中国刑法学精粹》(2005年卷)收录(45)论我国缓刑的立法完善与司法对策 《现代法学》2004年第2期(CSSCI)(46)论量刑的平衡 《人民司法》2004年第4期(47)论量刑中的减轻处罚与免除处罚 《人民司法》2004年第8期(48)合同罪若干问题探究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49)论计算机犯罪的几个问题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6期(50)论合同罪 《经济师》 2004年第12期(51) 论缓刑保证金制度的设立 《湖北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52)论量刑原则的重构 《法学评论》 2005年第1期 (CSSCI)(53)挪用公款罪的几个实务问题探究 《人民司法》2005年第4期(54)农村法庭建设面临的困境与对策《华南理工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55)重刑主义不利于长治久安《检察日报》2005年6月14日理论版(56)对重刑主义的反思 《法律适用》2005年第8期(57)重刑主义的理性思考 《中国刑法学年会论文集》(2005年)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出版(58)我国缓刑制度的反思与重构《马克昌教授八十华诞祝贺文集》,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出版(59)一宗离奇“奸尸”案引发的刑法学思考《当代检察官》2006年第10期(60)恶意逃避债务的刑法规制 《暨南学报》2007年第1期 (CSSCI)(61)和谐社会建设与刑罚轻缓化《华南理工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62)刑法中的人格问题初探 《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3期(CSSCI)(63)人格刑法视角下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此文被中国人民大学资料复印中心《刑事法》杂志2008年第3期全文转载(64)赌博罪的司法困境及出路 《法律适用》2007年第11期(65)让刑法闪耀人性的光芒 《同舟共济》2007年第6期(66)刑事政策视野下的人格刑法理论解读《中国刑事政策报告》2008年第三辑(67)论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畸高薪酬的司法介入 《法治论坛》2008年第10辑( 68)人格理论对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启示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年第2期(69)论人格刑法理论在我国的引入,《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6期(70)管制刑保留的必要性及完善,《湖北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71)转型时期人格理论在我国刑法中的引入与推进,《武汉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CSSCI)(72)激情犯罪情节法定化的立法思考,《法学评论》2011年第2期(CSSCI)(73)中国证券犯罪的立法完善与司法对策,《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CSSCI)(74)我国司法实务中赃款赃物处理存在的问题、原因与处置原则,《学术研究》2011年第3期(CSSCI)(75)激情犯从宽处罚的应然与实然论证,《贵州社会科学》2012年第12期(CSSCI)(76)论社区服务刑制度在我国的设立,莫洪宪等主编《社会转型与法学发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社2013年出版。(77)轻微刑事案件不捕标准探讨,《法治论坛》2013年第3辑(78)对人身危险性理论的反思,《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9期(79)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之检讨,《法商研究》2013年第6期(CSSCI)(80)人格刑法理论对我国的启示,《贵州社会科学》2014年(CSSCI) (1)《量刑的基本理论研究》(专著)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2)《中国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4月(3)《警用法学大辞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11月(4)《经济法教程》 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出版(5)《农村普法读本》(二人合著)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4月(6)《刑法学研究新视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9月出版(7)《人大制度与人大代表》 红旗出版社1999年12月出版(8)《广州可持续发展研究》 广州出版社2001年4月出版(9)《经济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二人合著,第一作者),广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出版(10)刑法学(副主编)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出版(11)量刑与行刑改革探索(专著)群众出版社2007年5月出版 目前有6篇公开发表的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中心全文转载,有一篇论文分别被《新华文摘》(1990年第4期)转载。有两篇论文论文同时被《中国法学精粹系列丛书》之一的《中国刑法学精粹》(2005年卷)录入。

中国刑法分则论文发表统计

刑法有分则分罪原则。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不同,将被划分为不同的罪名,并对其进行相应的惩罚。这就是所谓的“分则分罪”原则。

《大学生违法犯罪心理研究述评》

摘 要|:大学生违法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已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本文主要从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心理特点、犯罪成因、心理干预措施等方面入手,对当代国内大学生违法犯罪心理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评价。

关键词:大学生 违法犯罪 心理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230-02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各方面的转型期,改革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加上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的影响,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犯罪有十类共400余种,而大学生犯罪至少已经涉及其中的五类数十种之多,涵盖了政治、经济、刑事等各个方面。处于大学阶段的青少年,生理发育已基本成熟,但他们的心理发展却相当不稳定,当一些心理矛盾和冲突得不到及时化解时,就可能衍生大学生违法犯罪心理。

一、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内部心理特征

(一)认知特征

在认知特征方面,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大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与其低水平的认知相关。如韦庆辛(2005)认为,部分大学生的认识水平较低,对道德法纪的认识愚昧无知、观念糊涂,甚至到了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的地步,以至于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第二种观点认为,大学生的认知发展水平已经到了很高的阶段,只是不够成熟和稳定才会导致犯罪。如裴涛等人(2009)认为,由于这一阶段的大学生无法合理地将学习到的理论知识和现实社会的实践经验良好对接,导致自己的观点具有片面性、偏激性和局限性,在处理复杂和困难的问题时,往往难以调控好自己的情感和行为,一旦出现犯罪欲求倾向,就变得难以抑制。第三种观点认为,大学生的违法犯罪是由于其混乱的认知发展所导致的。教育体制的改革、经济体制格局的激烈变动、社会上的一些腐败现象、物质追求和精神追求的冲突、能力和社会期望值之间的冲突、理想和社会现实的冲突等,都会造成大学生的心理冲突和认知偏差。

(二)情绪情感特征

大部分学者都认为,大学生违法犯罪者容易急躁,遇事不冷静,好感情用事,不善于用理智去控制情感,对他人缺乏尊重和同情心,有遇事不顾后果的特点。例如,大学生违法犯罪者通常都缺少社会性情感,情绪体验低级、庸俗,有不良倾向的消极情感情绪(如嫉妒、愤怒),自尊与自卑情感并存。另外,大学生的情感反应具有不稳定性和冲动性,其不稳定性主要表现在他们情绪变化多而且快,而冲动性则主要表现在他们情绪困扰往往很大,无法有效、及时地缓解不良情绪,导致负性情绪累积,产生违法犯罪行为。强烈的交往需要与自我封闭的冲突也是大学生犯罪心理形成的重要原因。大学生在人际交往方面,容易出现心理活动的闭锁性,表现为谨慎、疑虑、不愿坦露内心世界,但同时他们也有一种希望被人理解、与人交往的强烈愿望,由此形成了自我封闭与渴望交往的矛盾,从而引起情绪、情感上的困扰。由于社会阅历浅,大学生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容易被人引诱,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三)意志特征

现有的研究显示,大学生意志力薄弱对违法犯罪行为有显著的影响。大学生价值观念尚未定型,当面对来自社会的各种诱惑时,意志力面临严峻考验,因此,被视为犯罪的“易感人群”。大学阶段的青少年学生意志的两极性明显,一方面是社会要求完成的意志活动,他们难以实现,显得意志力薄弱,在外界诱因的诱惑下,很容易使意志活动偏离正确方向;另一方面,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需求,在实施反社会倾向的活动中,会千方百计地去排除主客观障碍,显示出顽强的意志力。另外,有学者认为,存在侥幸心理也是大学生违法犯罪心理的主要特征之一。例如,姚岚(2001)在分析大学生违法犯罪心理特点时指出,在这些大学生中,“很多人并不是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但由于自以为能够成功的侥幸心理占了上风,驱使他们为达到个人目的铤而走险”。侥幸心理是促使大学生犯罪意识“外化”的心理机制。

(四)个性和行为特征

自我意识的扩张,是处于大学阶段的青少年的重要心理特征。当个人意愿落空时,处于这种意识状态的大学生,往往会降低人的社会需求水平,对自我过分怀疑,压抑自我的积极性,并可能引发严重的情感损伤和内心冲突,其心理体验常伴随较多的自卑感、盲目性、自信心丧失和情绪消沉、意志薄弱、孤僻、抑郁等现象。有的大学生甚至会失去理智,对自己的行为不能以社会道德法律规范进行调节与控制,从而实施犯罪。在违法犯罪的大学生中,存在三种类型的极端个性:虚荣型、暴躁型和抑郁型。虚荣型的人有过高的荣誉需求结构,虚荣心强,名利思想重,嫉妒心强;暴躁型的人性格急躁,社会适应性差,易和他人争执,比较容易酿成恶性事件;抑郁型的人性格内向、孤僻,沉溺于内心体验,过分敏感,有时会产生企图以外部的过激行为达到消除自己精神负担的行动。关于大学生违法犯罪的行为特征,韦庆辛(2005)认为其具有模仿性、冲动性、凶残性、娱乐性、易变性、纠合性等特点,且大学生犯罪动机的产生易为外界诱因引起,具有不稳定、有强烈的情感性和情绪性、未被意识的特征。

(五)人格障碍

人格障碍者在变态心理的支配下会反复出现偏离社会规范的行为。大学生犯罪与人格障碍具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大学生常见的人格障碍主要有偏执型、分裂型、爆发型、强迫型和癔病型,具有这些人格障碍的人通常难以与人相处,缺乏社会责任感,遇到困难总是不能合理归因,固执且好猜疑和仇视。由于大学生某些人格特征的极端发展,对其行为有很大的消极控制力,从而引发犯罪。同时,大学生的偏常行为也正是他们偏常人格的反映。例如,犯有盗窃罪的大学生一般具有贪婪、自私、虚荣和多疑等性格;暴力犯罪者则有易冲动、多疑、偏执、刻薄等心理特点。

二、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外部因素

(一)家庭因素

家庭和父母的教育对大学生的一生成长至关重要。大学生走什么样的道路,如何成长,同家庭的关系甚为密切。个别大学生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与他们的家庭有着直接的联系。家庭的过度溺爱、家庭成员关系及性格的负面影响、家庭不良文化氛围的影响等因素都是造成大学生犯罪的“家庭教育失误”。造成大学生违法犯罪心理的家庭因素包括:家庭残缺、问题家庭和贫困家庭等。

(二)学校因素

学校在学生个性品行培养上起主导作用,在大学生成长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当今社会中校园人文精神的缺失被认为是大学生犯罪最深层次的思想意识根源。朱云和桂忠孝(1996)通过对入狱大学生的调查研究发现,引起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学校因素主要来自三组对立的矛盾:学生个性培养与人格塑造的矛盾、教学内容理念性与社会现实性的矛盾、教师职业崇高性与少数教师无为性的矛盾。另外,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薄弱、学校管理存在漏洞等因素,也会对大学生违法犯罪产生消极的影响。

(三)社会因素

1.社会失范

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将“失范”定义为这样一种社会状态:原有的社会价值准则被破坏,不能继续控制和调节社会成员的行为;社会成员缺乏明确的价值准则的指引,人们找不到自己在社会中所处的准确位置,难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进而引起不满情绪、挫折感、冲突以及越轨行为。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失范主要表现在局部的社会机构失衡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社会结构的分化与重组所带来的负向效应、社会价值取向多元化引发的社会价值评价系统的紊乱等方面。社会的失范,会让部分是非辨别能力较差且缺少社会阅历的大学生感到迷惘困惑、无所适从,从而造成部分失去规范约束的青年在社会化过程中出现偏差;同时,也减少了人们相互自然监视和彼此非正式控制的这种传统社会制约的可能性,增加了大学生犯罪的机会。

2.文化冲突

索尔斯坦·塞林(1938)认为,文化冲突的本质是价值观的冲突。在一个具有统一价值观念,拥有社会成员共同承认的规范意识的社会中,文化冲突是不可能发生的。但是,在多元复杂的当代社会中,社会整体的价值观与部分社会的价值观是不可能统一的,因此,两者之间极易形成冲突。我国社会转型期的文化冲突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即纵向文化冲突和横向文化冲突。其中,纵向文化冲主要是指传统社会文化与现代社会文化的冲突、学生文化与社会(成人)文化的冲突;而横向文化冲突则包括东西方文化的冲突、城市文化与农村文化的冲突、正统渠道的主流文化与社会亚文化的冲突等。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总是在文化冲突中进行错误的价值选择的结果,不同类型的价值选择导致不同类型的犯罪。

3.社会大环境的信息污染直接影响大学生的心理健康发展,尤其是作为信息传播主要渠道的传统媒体和现代媒体,有意无意地传播大量包含暴力内容的信息,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具有诱导作用。媒体的扩大报道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大学生的极端心理问题,不仅会使处于青春后期期待别人关注的大学生对社会中出现的极端行为产生模仿与认同,也会让大学生以模仿社会中的某些极端行为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失当的家庭教育方式、尚存欠缺的学校管理和校园文化、不良的社会环境因素都会降低大学生的认同感。吴殿朝(2008)在其研究中引入了社会控制理论的“socialbond”概念,并将其译为“社会腱”,用以指代个人与传统社会之间的联系。他认为,国内大学生的“社会腱”由依恋、认同和信念三个因素构成。认同作为“社会腱”的重要组成因素之一,同时存在于家庭、学校、社会三种教育环境链条中,但是,这一链条中存在的一些负面因素却使大学生的认同降低,致使“社会腱”链条破裂,发生犯罪。

三、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心理干预

目前,大部分研究者都是从思政角度,强调对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学校教育。而真正以大学生为对象的犯罪心理干预的实证研究目前并不多,主要散见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自我调适和疏导

由于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水平还比较滞后,从一定程度上讲,大学生的自我调适与防范是目前大学生避免因心理问题而导致违法犯罪的最重要的手段与措施。曹国辉(2005)认为,大学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自我调适和自我疏导:确立新的适合的追求目标;正确对待学习、生活与就业的压力;积极转移注意力,学会正确的自我宣泄;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等。

(二)团体辅导

韦志兆(2010)基于犯罪心理的人格诱因,强调了团体心理咨询技术在大学生犯罪心理预防与矫正中的应用价值。在团体心理咨询中,他将61名同学分成5个小组进行自信心培训。团体活动前后对学生进行16PF人格因素量表测试,将测量得分进行前后比较,结果显示,活动前后成员自信状况差异显著,团体心理咨询对成员人格因素的发展有积极影响。他进一步提出,可以充分利用团体心理咨询的形式为大学生在不同时期的成长需要和面临的问题与挫折提供服务,促进他们健康人格的形成、矫治人格偏差。

(三)人格矫治

对于大学生群体中的人格障碍者,可以通过精神分析疗法、行为疗法、支持疗法和认知疗法进行矫治。

四、总结与展望

中外死刑对比论文发表时间

美国的司法制度和中国的很不一样。程序十分复杂和漫长。死刑的核准和执行更是相当的谨慎和严格。很多判了死刑但等了十年还没有执行。另外美国人有反对死刑的倾向,每当有判死刑的都会引起不少争议。国国会曾经通过法案废除死刑,后来又通过法案恢复了死刑。所以美国联邦法院可以作出死刑判决,也可以接受死刑案件的上诉。但是,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个州作为联邦的成员都各自有自己的法律。有的州在法律上废除了死刑,而有的州则仍然保留死刑。对于已经废除死刑的州来说,不会出现死刑判决,也不会出现死刑判决上诉到联邦法院的问题。因此,这个问题应当这样说,美国联邦法律仍然是有死刑的,但作为联邦成员的各个州就不是都有死刑了。

死刑能有效震慑,遏制严重暴力犯罪。死刑具有以下特点:惩罚性: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威慑性: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安抚性:安抚受害者遗族。针对性:现代的死刑一般针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维护性: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限等。残酷性:最古老也是最严厉的刑罚。阶级性: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死刑,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是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是最古老也是最严厉的刑罚。死刑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处决,在严惩罪犯者、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安抚受害者遗族、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限等方面,拥有特殊作用,其效果也非常显著。在各类处于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社会,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必然将像法庭、监狱、警察等国家机器一样,拥有长期存在的合理性。适用死刑的罪名(不同国家以其具体规定为准):蓄意杀人、叛国、严重的故意伤害、强奸、暴力抢劫、劫持、绑架、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极其严重的各类普通刑事犯罪、数额巨大的贪污受贿等。在中国,死刑分为死刑并缓期2年执行(死缓)与死刑并立即执行两种死刑判决。

很多人不用判死刑,因为在上法庭之前就“自杀”了。在美国,如果有人因为袭警而被警察击毙,法律上会将其定性为自杀。所以国外网站报道这种新闻的时候用的都是“News aboutsuicide by police”,意思就是通过警察进行自杀的新闻。警方报告时,也会用“suicide by police”或“police assisted suicide”,翻译过来分别是通过警察自杀、由警察协助进行自杀。

因为美国人向来都比较重视人权,他们觉得不可以轻易剥夺一个人生活在这个世界的权利,并且他们认为可以用感化的方式去改造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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