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可以的,是的,如果获得了专利的话,那么就可以减刑,国家有这方面的要求和标准。
无论是犯罪后的 立功 还是罪犯 减刑 ,都要根据具体情节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 刑法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 管制 、 拘役 、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 限制减刑 的 死刑缓期执行 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 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绝对可以,但是具体情况要看地方而定,有些学历越高坐牢越久,无学历减个3年,专科正常坐,本科加个3年,研究生加5年还买一送一,博士就麻烦了,起码要加20年,博士后就直接坐到死了,谁要你是知识分子呢知识分子还犯法,早干嘛去了呢?
对于那些违反国家法律并入狱的人来说,表现良好和减刑是非常关键的一步,因此我们需要了解还有哪些其他方法可以减刑。获得发明专利的囚犯可获得减刑和其他奖励。因为如果有一项发明或重大技术创新,这是一项重大的立功表现,应该予以减刑。认真遵守监狱规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的。
专利是指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发明专利是最重要的。专利申请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根据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组合,可以对适合实际应用的新技术方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发明创造权的所有权关系,有效保护发明创造成果,垄断市场,换取最大利益。争取在市场竞争中的主动权,确保自身生产和销售的安全。它可以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从而使企业的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不仅是消费者聚集的强势企业,也是政府各项政策支持的主要目标群体。
有必要进一步分析竞争对手的技术经济发展趋势和专利战略,并检查本申请是否符合我们产品和技术经济的发展战略和专利战略。检索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专利申请的盲目性,增加对专利授权的把握和授权后的法律稳定性。促进现有比较技术的发现,以便更准确地撰写权利要求书,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判死刑的某犯人,因发表《浅谈废除死刑的必要性》论文,做出学术贡献,改为死缓。其后发表《浅谈减刑的必要条件》,再次做出学术贡献,改为有期徒刑。最后发表《浅谈提前出狱的必要条件》提前出狱。
法律分析: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一般地说,犯罪分子在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是统一的。但也有些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现而无立功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而无突出的悔改表现。刑法规定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都是减刑的条件。犯罪分子只要具备了其中之一,就可以减刑。当然,如果既有悔改表现又有立功表现,则可以在法定的减刑限度内给予更大幅度的减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罪犯刑满释放前通过本科论文答辩,事情的具体情况是怎么样的?
对于进入监狱的犯罪分子吗?我们普通人可能会觉得他们是一些不务正业的人,所以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有的犯罪分子他们却非常的有上进心,有一名男子由于犯了罪,所以就在监狱里边度过了非常长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边,他由于了解到了监狱的相关政策,所以在考虑到自己出狱之后可能会面临到的一些困难,因此他就决定去学习,并且学习还可以让服刑的生活变得不再那么枯燥乏味,之后他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了大专文凭,并且最后还通过了本科论文答辩。
这名男子在监狱服刑的过程当中,受到了监狱的管教民警的鼓舞,重新开始审视自己,所以他觉得学习是一种非常好的途径和方式,在这种情况之下,他在服刑的过程当中,不仅非常积极地向管教民警求助,并且还能够嗯。在服刑的过程当中,充分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抓住一切可以学习的机会去学习知识,所以的努力得到了回报,完成本科论文答辩便是他所有努力的一个结果,在这个过程当中,管教民警对他的帮助是非常大的,但是他本人也非常的努力,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他才顺利的完成了论文答辩。
我们国家在对监狱服刑的犯人们进行管教的过程当中,会发掘他们自身的优势条件,帮助他们去学习,认识自己很多在监狱服刑的犯人,他们在服刑的过程当中,不仅获得了一定的技能,而且还重新对自己有了一个认识,在今后重新走入社会的时候,他们也不会因为缺乏生活技能而被他人所排斥,有的犯人在出狱之后还会通过自己的努力重新开始全新的生活,这对他们来说都是非常好的一个改变,所以从这些事情我们也能够看出并不是进入到监狱当中的人,他们就没有上进心,没有好学的心理,如果给他们机会的话,他们也可以变得让人刮目相看。
罪犯可以获得减刑的情形: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3、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这个其实实践操作跟法律明文的是有些出入的。因为法律规定的并不具体,显示操作便可以有很多黑幕。首先,监狱里有个积分制度,如果你表现好可以加分,表现差减分,如果发表论文什么的重大立功就可以加好多分。分数到达一定标准监狱才会替你申请假释。还有一个就是塞钱拉~~你不给点红包,人家监狱里的哪有那么好心替你申请假释啊~~~这个钱一般没有几万下不来啊!!
假释的条件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点,一是已经服刑一定的时间,二是有悔改的表现。《刑法》第81条规定的假释适用条件如下: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问的问题有点多,分开来回答。刑法中假释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假释的条件上面的网友已经说了,不再重复。需要补充的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都可以适用假释”这句话没问题,刑法条文的规定。但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假释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也就是说想假释必须要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了并不一定会得到假释。大部分服刑人员是不是都服的满刑?因为本人不是在监狱工作,也没蹲过监狱,这个问题不好回答。就鄙人接触过的案子来看,一般服刑人员并不是都会服满刑期。换句话说就是,大部分的服刑人员并不是都服满刑期,一般都会获得减刑(我们所里的刑事案子被告人八九成都获得了减刑)。但是假释的没有,假释的条件要求比较苛刻。监狱中的加分是用来干什么的?这个加分就跟幼儿园里面的小红花一样。比如,得一个小花加一分,积累了100个小花就可能获得减刑的资格,然后监狱把得分记录交给中级人民法院,然后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去过监狱就知道,里面主要还是看劳动表现或者悔过情节来记分或者扣分。都什么样的人能得到加分?上面已经说了,看劳动表现或者悔过情节来决定加分,当然这只是表面文章。记得我实习第一年的第一个案子就是跟所里的“李无罪”律师跑了趟市司法局,去了一个好像是叫什么狱政科科长的家里,剩余不再多说,什么样的人加分阁下应该清楚了吧。
问题一:自己的毕业论文 还能投稿发表吗 您的意思在学校内部刊登后,再在期刊上面发表是吧,这种情况比特殊,但是只要你的文章没有工网上出现过,作者又是你本人,你再在期刊上发表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你的文章上了网的话就不能在发表了。 问题二:想从硕士毕业论文中摘一篇论文出来发表,这样可以么? 没问题,但是版权是你们学校 在硕士论文答辩的时候好像都签的有一个声明,论文的版权是学校的。但是既然都是一个人的,挂上导师再发一次,无可厚非。但是强烈建议,一定要重新修订一下。要加点新的东西。terrific117(站内联系TA)可以发表,鉴定完毕!guojiashun(站内联系TA)当然可以,期刊论文和学位论文不冲突,只要都是你自己的东西。那不成你当年写完小论文,还要重新选题再做大论文?我们这有个老师经常这么做,他的学生论文都做得比较扎实,他也比较善于总结,每每有学生毕业,都能从他们的学位论文里再提炼出好多文章来,还都是高水平的。:D 问题三:本科毕业论文可以写大白话吗 当然不行,应尽量采用学术语言进行表达。 问题四:毕业论文能写自己的经历吗 5分 不能直接写旅游经历。但是可以从你的这一次旅游经历当中,看到想到景区开发发展存在的问题啊,对策啊。可以写这些。就是说要总结->归纳->提炼出观点。文字不能太直白,毕竟是毕业论文。 问题五:毕业论文可以拿去发表吗? 先准备两三千版面费,问你的导师,这篇论文有没有可能,如果你导师说行,而他也愿意给你找期刊的话 查看原帖>> 问题六:硕士毕业论文可以作为一个课题的研究成果再发表吗? 热心相助 您浮!自己用英语写成的毕业论文,然后再把它翻译成中文,作为一个研究课题的成果发表,不会被定位为抄袭,都是使用他人成果,只是翻译成中文是不可以的 问题七:硕士论文还可以发表吗 一般都是整理论文的一章或重要的部分发表,也可以分章节发表,没有直接全文发表的, 问题八:哪里可以发表论文 有的啊,,, 问题九:毕业论文没答辩之前可以公开发表吗 毕业论文一般是被学术数据库收录,不是发表 发表的论文一般针对一个具体的问题,提出一个具体的解决方法。 而且必须要有创新性,提出的方法要比现有解决方案有显著的提高,这样的论文才可以发表在学术期刊上。 另外,自己的论文发表了不算抄袭。也不可能涉及什么重要信息。上面两个回答就是扯淡,根本不懂。 问题十:研究生发表论文才能毕业吗 复旦大学日前出台规定,从2011年入学的三个院系所开始试点,硕士生无须在核心期刊发表文章、博士生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文章(原为3篇)即可毕业,一改多年来实行的一定要在核心期刊发文章才能毕业的规定。我想就自己十多年从事研究生培养、多年从事《敦煌学辑刊》编辑的经验,对此发表一点看法。编辑不胜其扰 我的观点是,首先,最好不要将在校期间是否发表学术论文作为研究生毕业的硬性规定;其次,博士生和硕士生不要用统一尺度要求,博士生可以将发表学术论文作为毕业条件之一,硕士生最好不要求发表论文。 硕士生一般研究水平不高,撰写的学术论文多为概论性或者综述性的,很难进入学术圈关于学术前沿问题的探讨,也有许多论文是重复性研究,将他人研究成果进行二次加工后发表者不乏其人。作为期刊编辑不胜其扰。因为,第一,要对很多论文进行甄别,看其是否已经发表过;第二,考察研究成果是否有雷同现象;第三,核查学术观点和论文内容有无抄袭现象。多数人情稿就是从这个层次来的,有些硕士生凑合出一篇论文,害怕发不了,就将导师名字挂上,有些告诉导师,还有很多没有告诉导师,对编辑造成误导,使得他们既担心淹没一个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同时又害怕陷入抄袭门中纠缠不清。学术杂志成博士生培养者 目前各个学校对此标准不一,有权威期刊要求,也有核心期刊要求。兰州大学原先要求必须在权威期刊发表,以历史学为例,就是《中国社会科学》、《历史研究》、《考古学报》,后来增加《中国史研究》、《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世界宗教研究》等,还是解决不了问题,又规定在以上权威期刊发表1篇或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最近又改为,在CSSCI来源期刊各大类的前60%发表3篇或者前30%发表1篇。我认为这是不合理的,实际上无形中将博士生培养权给了各杂志的编辑们。 博士生能否毕业取决于学位论文的撰写水平,而不是发表论文杂志的级别,最好的做法是不要拘泥于级别,在送审博士论文的同时或之前将博士生在校期间的学术成果送审,只要达到标准就可以,甚至一些好的博士学位论文,没有前期发表成果,通过严格的送审程序,照样可以毕业。人才培养是老话题 博士生的培养质量取决于导师指导水平、博士生的悟性和单位学术氛围。导师指导水平是第一位的,指导水平不是导师的研究水平,很多专家很优秀,却指导不出像样的博士生,当然,没有水平的导师绝对指导不出优秀的博士。另外,理科的实验室模式不能用到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文科导师和博士生的关系只能是师生关系,绝不能像理工科那样是老板和员工的关系,成果也不能混在一起署名。 导师是博士生进入该领域的引路人,导师将以最短的时间引导博士生进入该学科前沿领域,根据学生的研究水平、能力和知识领域制定一个研究课题。导师要善于发掘博士生的潜质,做到身教、言教一致,鼓励优先,提高学生的自信心。博士生的悟性和用功程度也是培养关键,没有悟性的博士生很难培养,而有悟性不用功的博士生也培养不出高水平。悟性是博士生创新的基本条件,用功是博士生培养的最低要求。让他们融压力、动力和信心为一体,这样不需要硬性要求,也会产出优秀成果。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敦煌学研究所)
适用假释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根据中国《刑法》第81条规定,适用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一)法定的对象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属于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二)法定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犯罪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把握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还须特别注意以下问题:第一、 为了贯彻对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犯的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第二、 对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惯犯的假释。(三)法定的刑罚执行时间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为了使假释制度的运用有必要的灵活性,我国《刑法》第81条同时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特殊情况”应包括如下情形:(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现;(2)罪犯已经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再危害社会;(3)罪犯有专门技能,有关单位急需使用;(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除外;(5)为了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6)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对某些具有外国国籍或不属于大陆籍的罪犯而适用假释;(7)其他特殊情况。(四)不能适用假释的情况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1)不管对罪犯所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对累犯不得假释。(2)对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举的几种犯罪外,还包括其他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伤害、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劫持航空器等罪。(3)对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此外,法律对适用假释规定了严格的司法程序,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根据刑法第82条规定,对于犯罪人假释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假释的相关修正】十七、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十八、将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1] 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注)对于与修八相冲突的规定按照修八的规定执行,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号开始实行。
减刑是包含附加的,出来后减刑后的附加刑期满后就享有权利。 《刑法》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政治权利一般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政治权利不包括著作权,因此作者被剥夺政治权利后,只是没有了出版权,作品的著作权仍归作者。当他死后,其作品著作权仍还有50年的保护期,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作品如果是在其被剥夺政治权利之前写作的,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第1项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所以仍然对作品享有著作权。 判处死刑之所以要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答者理解应为以下几点理由 1、政治权利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既然剥夺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或终身自由,就应当同时剥夺这些犯罪分子终身的政治权利,以表示在政治上对这些犯罪分子的彻底否定评价; 2、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后,从宣告、核准到实际执行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死刑罪犯仍需被剥夺政治权利。 3、罪犯在实际执行前被特赦,特赦后仍需被剥夺政治权利
可以。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在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有良好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是可以酌情减刑的,所以是可以的。符合减刑的条件是在监狱服刑期间,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实属证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科技革新的。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1、假释是使犯罪分子提前回到社会上,因此,必须附加一定的条件: (1)适用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容分子。但是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适用假释的刑期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适用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特殊情况",是指国家政治、国防、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3)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2、假释的程序与减刑相同,同时,刑法也明确规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进行假释。 3、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4、对假释犯的监督及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根据其不同表现作出不同的处理: (1)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都要撤撤销假释,对新罪作出判决,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发现假释犯在原判决前还有没判决的罪,而且没被判决的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也应当撤销假释,对没有判决的罪作出判决,将未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罚,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 (4)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遵守关于假释的各项规定,没有以上所说的三种情况,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应当公开予以宣告。
罪犯刑满释放前通过本科论文答辩,事情的具体情况是怎么样的?
对于进入监狱的犯罪分子吗?我们普通人可能会觉得他们是一些不务正业的人,所以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有的犯罪分子他们却非常的有上进心,有一名男子由于犯了罪,所以就在监狱里边度过了非常长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边,他由于了解到了监狱的相关政策,所以在考虑到自己出狱之后可能会面临到的一些困难,因此他就决定去学习,并且学习还可以让服刑的生活变得不再那么枯燥乏味,之后他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了大专文凭,并且最后还通过了本科论文答辩。
这名男子在监狱服刑的过程当中,受到了监狱的管教民警的鼓舞,重新开始审视自己,所以他觉得学习是一种非常好的途径和方式,在这种情况之下,他在服刑的过程当中,不仅非常积极地向管教民警求助,并且还能够嗯。在服刑的过程当中,充分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抓住一切可以学习的机会去学习知识,所以的努力得到了回报,完成本科论文答辩便是他所有努力的一个结果,在这个过程当中,管教民警对他的帮助是非常大的,但是他本人也非常的努力,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他才顺利的完成了论文答辩。
我们国家在对监狱服刑的犯人们进行管教的过程当中,会发掘他们自身的优势条件,帮助他们去学习,认识自己很多在监狱服刑的犯人,他们在服刑的过程当中,不仅获得了一定的技能,而且还重新对自己有了一个认识,在今后重新走入社会的时候,他们也不会因为缺乏生活技能而被他人所排斥,有的犯人在出狱之后还会通过自己的努力重新开始全新的生活,这对他们来说都是非常好的一个改变,所以从这些事情我们也能够看出并不是进入到监狱当中的人,他们就没有上进心,没有好学的心理,如果给他们机会的话,他们也可以变得让人刮目相看。
罪犯减刑新规定如下: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3、若是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执行完毕,减刑就不存在的意义。只有符合两个前提条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减刑。减刑,分相对减刑和绝对减刑两种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法律分析:罪犯减刑的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法律分析:罪犯可以获得减刑的条件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