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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法宝发表的环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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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法宝发表的环境论文

知人者智,自知者明可以给你自己写的

在学习和工作中,大家都经常接触到论文吧,论文是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一种说理文章。那么,怎么去写论文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高中关于旅行议论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一条湍急的河流怒吼着,向远方奔流,形成一条蜿蜒的巨龙,盘在古老的土地上,发出熊咆虎啸的声音,让人颤栗惊悸;一片湛蓝的海洋呼号着,卷起雪白的浪花,冲出汹涌的波涛,拍打着岸边的礁石,刷洗白色的沙滩,令人折腰叹服;一座高峻的雪山沉睡着,托起娉婷的雪莲,吹出迷幻的烟雾,洒下宛若鹅绒的雪花,营造出银装素裹的天地,使人惬意满足。世界之美,美在它的瑰丽雄奇,多彩多姿变化万千。若是能够游历四海,浪迹天涯,赏寒山瘦水,览飞瀑流泉,观苍山镜湖,游密林深涧,实在是让人心旷神怡,快然自足。然而每个人为了生计而奔波劳顿,可以遍访名山的人毕竟不多。而尘世中的琐碎与喧嚣早已让我们身心疲惫,那么我们既然无法离开自己现有的工作与生活去旅行,何不让心灵去旅行呢?

让心灵去旅行,你可以读一本书,或吟几首诗,仿佛置身于书中的苍原林海,又或是徜徉在诗中的古镇老街,你可以是站在高高的山巅凝视风雨中的闪电,也可以是坐在轻快的乌篷船上欣赏五彩斑斓的彩虹,还可以是骑在舒适的马背上张望四周一望无际的大草原。你可以想像自是个诗人,隐居在山林或田野,也可以把自己想像成一只鹰,拥抱白云和蓝天,你甚至可以是一眼泉,喷涌着低吟和呜咽。

让心灵去旅行,你可以赏一幅画,你可以看到牧场和村庄,农舍和梯田,你也可以看到大漠的孤烟,江南的小雨,和海边的红树林,你还可以看到钙化的滩流,巍巍的山峰,初升的红日,你甚至可以感受到沙鸥的鸣叫长风的呼啸,猿猴的悲鸣,你能感受到纤夫肩上的绳索勒住你的肩膀,感受到飞红入泥后残留下来的.一丝馨香,感受到阴霾之下那穿透乌云射下来的几缕阳光……

心灵去旅行,你可以回想一段历史或畅想一个未曾到过的国度,你可以想像易水之湄的壮士渐行渐远的背影,乌江岸边英雄悲壮的自刎,赤壁之战的熊熊烈火,你还可以想像自己是站在巴黎圣母院的钟楼上,比萨斜塔上,或是布拉格壮美的佩特林山上,心灵的旅行可以不受地域与时空的限制,让你领略别样的景致。

心灵的旅行,是意识中的自我逍遥地神游,不论时间和地点,让自己放松下来。烟霞的幻灭,燕子的呢喃,融化的雪花,破土的种子,甚至蛋壳中一个即将出生的生命的跳动,你都可以感知。也许有人会说那不过是空想家无聊时的白日梦,的确,我们的幻想终究是幻想,不能成真。但虚幻的天堂胜于实在的地狱,让心灵去旅行不是沉湎于臆想无法自拔,更不是丧失面对生活挑战的勇气和信心,相反,它是一种灵魂的荡涤,是让我们的心灵得到慰藉的法宝,失去它,忙碌的生活压的人喘不过气,拥有它,在面对挑战与压力时,则多了一分宁静,淡泊与从容。

我曾经梦想去环游世界,让爸妈带我到各地去旅行,旅行是我每到假期最期待的事情的,我认为旅行能让我开阔眼界,放松心情,与家人们一同欣赏美景是最悠闲不过的。

又一次,我与爸妈一同去云南的玉龙雪山,这个地方十分著名,我常常在电视上看到有关介绍,自然就很兴奋。我们一家在缆车处排了好久的队,终于可以登山了,我的心情抑制不住的兴奋。而爸妈却一直在担心我:“快穿上羽绒服,千万别着凉?”“带上氧气瓶,不舒服时就要返程。”我对此很不能理解,好不容易出来旅行,为什么要担心那么多呢?只要享受其中美景就好了嘛。

我们一同乘缆车向上,一路上,我惊叫连连,心情十分激动,爸妈有些提心吊胆,生怕我出什么事。到了目的地,前方只有一条需步行上山的道路时,我这才停下脚步:“爸妈,我们回去吧,上面太危险了,我累了,不想去了。”这时爸妈反而不担心我了,语重心长的说:“既然都来了,为什么不上去看看呢?说不定上面风景更精彩哦!”我有些心动,可还是无法挑战自己敷衍说道:“没关系,我已经玩累了,我可以问问返程的人们上面是什么样的。”说着,我就四处张望起来,我注意到了一位叔叔,30岁左右,身穿长羽绒服,特别的是身边放了一个很大的行李箱。

我好奇地走上前去,问道:“叔叔,你也是来旅行的吗?为什么要随身带着行李箱啊!”叔叔抬头望着我,笑着说:“我是一位旅行者,我没有住在宾馆里,这些东西都已经陪我去过好几个城市了。”我对此很奇怪,明明出来旅行,为什么不在宾馆中安心休息?那位叔叔见我对此很感兴趣,就耐心地与我聊来,讲起他的旅行事迹:“我喜欢旅行,在我赚下一定钱后,我就带上这行李箱四处漂泊了。过程很辛苦,但看到美景总是很快乐的,我喜欢挑战自己,遇到经济困难时我会自食其力,在异乡找份工作,撑住一会儿。现在的我四海为家,我去过好多地方,你知道黄果树瀑布吗?那时我……”我听得津津有味,这位叔叔的经历引起了我的思考。

旅行,不是忙碌过后的享受,而是努力过后的挑战。不依靠别人,随心所欲就是旅行的最高境界。但只有你具备一定能力时,你才有资格接下这挑战书。

“小学篱笆旁的蒲公英,十几英里有味道的风景……将愿望折纸飞机寄出信,因为我们等不到那流星,认真投决定命运的硬币,却不知道到底该去哪里……”常看着那一个个毛绒绒的小球,想着它是否同歌中所说的一样,怀着梦想去飞行。

在墙角边、篱笆旁总能看见那一个个蒲公英,往外探出毛绒绒的脑袋,总忍不住去抚摸一下,折下一枝放在嘴边轻轻一吹,看着一个个像伞的小种子随风飘去。让人不禁联想起“六月飘雪”的画面,总让人感觉有一种很告别的美丽。

很让人敬佩的是这些小巧玲珑,看似柔弱的小生灵却有着一颗顽强、奋发向上的心。常常发现它们长在石缝间,头顶着一朵黄灿灿的小花,散发着太阳的味道。那外形并不是十分美丽,却让人感觉到一股股生机勃勃的力量。是啊,那并不是一株普通的小野花,那可是顽强的蒲公英啊!每当夏天来临时,那灿烂的小花便凋零了,一个个小绒球探出了脑袋,蓬蓬松公的,十分可爱!随着风儿一吹,那一把把小伞便飘向四面八方了,是去寻找自己的梦想而去飞行了吗?那一个个小伞兵是不是在说:“我们要飞,我们要飞,我们要飞向那远方,我们要跨越千山万水,飞过那一条条大河,向着美丽的、带着露珠的绿草地去!”

那些怀着梦想的小种子要一直朝着目的地不停地飞,不停地飞,倘若它们禁不住那波光粼粼的湖水的诱惑,它们就将永远沉睡在大河里了,直到腐烂……

有时我不愿意种子的“牺牲”,我把一个个蒲公英的种吹向草地,第二年再来一看,却一无所获,草地还是草地,仍是看不见那一个个毛绒绒的小脑袋。看来我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我本是主宰不了它们的命运的,更不能阻止它们去远行,更改变不了它们其中一部分的“牺牲”。它们需要随着风儿一道,远离家乡、告别母亲,带着梦想、怀着希望去旅行,去飞向远方……

在墙角边、篱笆旁总能看见那一个个蒲公英,往外探出毛绒绒的脑袋,总忍不住去抚摸一下,折下一枝放在嘴边轻轻一吹,望着那一个个小伞兵随风飘去,跟随着风儿去远行,我也只能在心中为它们默默的祝福:请一定、一定要实现梦想哦!

旅行是什么?在爸爸看来,就是背起包就走,怎么随心怎么来;在妈妈看来,旅游是件十分麻烦的事:要准备车票,保证能吃喝玩乐。妈妈身为人母,习惯事事考虑周全,不愿落下一丝一毫;爸爸在外闯荡,对于旅行,越多自由越好,他情愿自己拼闯。

“我喜欢旅游。”你常常对别人这样说。可仔细算来,你去过的地方也算是寥寥无几。但是你就是喜欢旅游,喜欢旅游这个词,喜欢旅游的过程,喜欢旅游的感受,喜欢一切关于旅游的。以前的你奢望着长大后自己挣钱去环游世界,但你也慢慢意识到差些时间差些距离,你认为不只是去一个陌生的城市能称之为“旅游”。

一次出门,一次车程,这都算旅行,不同的只是陌生熟悉与否。一个熟悉的地方,算是你的老友;一个陌生的地方,你与它初次见面,它搞得你人生地不熟——你最喜欢的也是这。

一次跨区上课,没人送你,四小时的车程,你查完地图后胸有成竹的出发。站到了,你下了,可你也懵了,一个前不着村后不着店的地方,问当地人也不知道,真的是疑惑迷茫,甚至还有一丝绝望——可当你历尽千辛万苦后找到地点,那种高兴兴奋真的是发自内心的;比解出一道题要自豪多。你最喜欢的,也是这苦尽甘来的戏局。

“这破慢车,跟老太婆走路似的。”回家的火车上的一个叔叔说道。你笑了笑,或许每人真是不一样。你倒喜欢这车走的慢——可以欣赏风景,既是路程,何不享受享受。线路经过好几省,在北京你所看到的高楼大厦,在河北成为片片田野,那在山东又是个啥样?到潍坊就知道了——看看那陆上的人,有人手持公文包,有人拉着一小车年货,他们的心情又是如何?你不得而知——但你是思乡的人儿。或许家乡的家人正在有说有笑的吃饭。你迫切的想知道家里现在什么样,弟弟们长大了没。快了,你也快属于那片土地了。

你喜欢靠窗,但喜欢倒着坐,看倒退的风景。正着坐的人迎接前方的风景,目不暇接,还没看出个所以然,风景已在他身后,面前的,新新的一片陌生;倒着坐,不必发愁与看不到东西,总会到你眼前,你不晓得前方是什么,一个个接踵而来,惊喜下细细欣赏,留恋可以一直凝望,而正着坐的风景却转瞬即逝,你再怎么看也成了回头看。

这样足矣——人生同理,有时候不必迫切知道前方。倒着来,何尝不是新大陆。

一个人,一个包,一张票,一片倒风景。说走就走,这是你想要的旅行。

看蓝天飞翔的鸟儿,看碧水嬉戏的鱼儿,自由是那么的稀有和可贵。走在川流的人群中,我们是清新独守,还是随波逐流,望着这个灯红酒绿的城市,我们得到过,失去过,拥有过,错过过,梦醒方来,这一切的一切岂不过是浮眼云烟,随风飘散。

这个世界很大,这个世界很小,坐在飞机上,俯瞰这苍穹万里,山川千崇,突然发现,这个世界离我们很遥远。身居庭室的我们,犹如那井底之蛙,世界在头顶,却可望不可即,想用手去触摸,却怎也无法碰及。其实,有时候,你与世界,只差一场旅行。

跟随心情去旅行,去自由翱翔于天际,我们或许可以活得更释然,离我们的梦或许也能更近些。我们在童年时,在校园里可能有着许许多多的才华,许许多多的梦想,但等步入了社会,这些才华这些梦想还有多少人能够坚持,每当我们抱怨生活艰苦,工作烦心的时候,心底封存了的梦或许会萌动,“去实现它,再不行动,你就老了!”但当看到前路茫茫的时候,我们却总摇摇头说,“唉!算了吧,毕竟现在还算稳定,不想再折腾了。”

我们这是怎么了,是缺乏勇气吗?其实,有勇气的不是辞职,而是能够坦然的面对人生,去为了那个心中的梦去坚持,去努力。没有行动的人是不会失败的,因为他已经失败了。人生是条湍急的河流,现实是此岸,梦想在彼岸,而行动则是架在河上的桥梁,我们是想要一个得过且过的人生,还是想成为当初想成为的那个你。

很喜欢《橄榄树》的歌词,为了梦想,为了梦中的那棵橄榄树去流浪,去远方,去追寻那只属于自己的一片干净的天堂。去旅行去流浪只是为了寻找自己,寻找当初已经被现实所役而失去了的那个你,还有那些破碎了的梦。带着梦想去旅行,随波徜徉,随风聆唱,不去忆曾经,不去追未来,只悠悠享受那一刻的宁静,和怀抱着梦的实在。

一辆单车,一台相机,一个背包,一把吉他,去旅行吧!放下现所背负的沉重,跟随心情出发,别忘了,带上你的梦想。

政治是为初中学生思想品德健康发展奠定基础的一门综合性的必修课程。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初二政治论文1500字,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根据十六大的决策,在认真试点总结的基础上,对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作了部署。这是全面推进新时期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一项基础工程,也是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根本保证。为了开展好这一关系到党和人民事业兴旺发达的教育活动,必须进一步学习和实践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的集中教育活动

在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进程中,坚持加强党的建设,开展党员教育,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一条成功经验,是保证党领导的事业不断取得成功的重要法宝。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已经开展过三次成规模的集中教育活动。一次是在改革开放后不久,我们党进行了一次党内整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进一步把全党的思想统一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党的基本路线上来。一次是在党的十五大把邓小平理论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一起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以后,为坚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教育干部始终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一致、增强在复杂形势下承受和抵御各种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密切联系群众,从1998年底到2000年底在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中深入进行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第三次是在全国农村开展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这些集中性教育活动都取得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推进党的事业的显著成效。

这次由党的十六大作出决定、十六届四中全会进行部署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出来并作为党的指导思想写进党章以后,第一次在全党开展的集中性教育活动。同前三次集中教育活动相比,有两个鲜明特点:一是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二是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为基本要求。显而易见,这是进入21世纪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的马克思主义的自我教育活动。

坚持党的先进性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核心

党的十六大强调指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全党同志要牢牢把握这个根本要求,不断增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这个论断明确地告诉我们,贯彻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要围绕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个本质,在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进程中,始终不渝地坚持党的先进性。这是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为什么要强调坚持党的先进性呢?

首先,党的先进性是党的性质的集中体现。我们党从来就是一个由中国工人阶级的先进分子所组成的先进部队。根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党章对党的性质作了进一步表述:“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这个表述,首先重申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在新世纪,不论形势发生什么变化,包括广大知识分子在内的中国工人阶级,仍然是与中国先进生产力联系在一起的先进的阶级。我们党必须始终坚持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对此不能有丝毫含糊和动摇。同时,我们党又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是我们党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任务、共同目标;我们党从来就不仅代表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而且也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和整个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党的特点和优势。因此,从党的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看,把党的先锋队性质由“一个先锋队”表述为“两个先锋队”,符合执政后的党情,符合时代要求,也有利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可以说,这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党的先锋队性质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和新的丰富与发展。

坚持党的先进性,是由党的“先锋队”性质决定的。“先锋队”是列宁建党思想的一个重要观点。列宁强调马克思主义政党不仅仅是工人政党,而且指导思想必须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党的干部是一批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的职业革命家,党员队伍是由工人阶级的先进分子所组成的,其他阶级、阶层的成员要成为党员,首先要用工人阶级世界观即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自觉地为党的纲领和路线而奋斗,成为具有工人阶级觉悟的先进分子。所以,强调“先锋队”也就是强调先进性。先进性和阶级性都是坚持党的先锋队性质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党性质的鲜明体现。

更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党的先进性是具体的历史的。党的先进性从来都是同党在各个时期的具体历史任务相联系的,而不是抽象的;从来都是在不断发展的实践中体现出来的,而不是一成不变的。建党时这个党是先进的,并不是以后就永远是先进的。江泽民同志曾经说过:“看一个政党是否先进,是不是工人阶级先锋队,主要应看它的理论和纲领是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是不是代表社会发展的正确方向,是不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个论断,既符合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又是对我们党的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因此,党只有紧跟时代发展的进步潮流,根据不同时期人民的利益要求,制定正确的理论、纲领和路线、方针、政策,才能始终保持先进性。

这就要求我们做到两点:一是不能空谈党的先进性,而要把党的先进性体现在党的模范行为上。在今天的历史条件下,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任务面前,党的先进性无疑应当包含新的时代要求,要同先进的执政理念、执政能力相联系,同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相联系。这也就是十六大报告指出的:“党要承担起推动中国社会进步的历史责任,必须始终紧紧抓住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把坚持党的先进性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落实到发展先进生产力、发展先进文化、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来,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紧紧把握住这一点,就从根本上把握了人民的愿望,把握了党的先进性的要义。否则,党的先进性就无从谈起,党的执政地位也就无从巩固。

二是不能满足于党在历史上取得的辉煌,而要在与时俱进中体现党的先进性。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不同历史阶段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永远不会停留在一个水平上。因此,党要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三个代表”,始终保持自身的先进性,就必须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做到永不自满,永不懈怠。考察政党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到,并非任何政党都能做到这一点。在一个时期里也许可以做到,但要始终站在时代前列却不容易。如一些国家的工人阶级政党过去无疑是先进的,但是后来落后了,因循守旧,思想僵化,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结果被人民所抛弃。实践证明,任何政党只有不断与时俱进,才能“适者生存”。所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抓住坚持与时俱进这个关键,不断开拓创新,使党的全部理论和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这样,党才能始终站在时代潮流前列,立于不败之地。

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必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党保持先进性,至少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做到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和中央领导集体能够始终坚持与时俱进。二是各级党组织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层和充满活力的制度机制。理论、纲领、路线、方针正确了,干部是一个决定性因素。有没有一个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层这是一个重要问题。与此相联系的是有没有一个制度保障,有没有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制度机制。三是广大党员能够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仅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同时普通党员也要保持和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这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集中体现和重要基础。离开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的先进性就无从谈起。

在今天的历史条件下,广大党员怎样才能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呢?我认为至少要坚持做到:

第一,要树立党员意识、执政为民意识。每一个党员干部,尤其是在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工作的干部,一定要树立执政为民意识,即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的意识。要认识到我们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不能把权力变成私人权利,甚至以权谋私。有了执政意识,才能自觉提高执政能力。对于每一个共产党员来讲,都要有党员意识。要深刻理解共产党员是一个崇高的称号。这个称号凝聚了无数革命先烈作出巨大牺牲所赋予的理想,反映了我们对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也是对我们每一个党员的思想和行动提出的明确规范。牢记党员要求,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就是党员意识。必须时刻牢记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树立党员意识,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中是个最普遍、最基本的要求,广大党员必须自觉增强党员意识,才能保持共产党员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

第二,要保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增强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的自觉性。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体现和运用。因此,作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人,必须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特别是我们正处在一个历史大转折的年代,面临着极其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和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果我们思想僵化,固步自封,跟不上时代前进的步伐,那就谈不上保持先进性。所以对每一个同志来讲,就是要坚持实践标准,尊重实际,尊重规律,把我们的思想从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在解放思想中统一思想,真正自觉地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一致。为此,我们只有坚持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提高,做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才能全面准确地理解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才能在人民群众中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要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觉悟和本领,多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好事。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毛泽东同志、邓小平同志、江泽民同志都特别强调,共产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胡锦涛同志反复强调,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作为一名党员,要认真贯彻党的宗旨,一要有为人民服务的觉悟和精神,二要有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本领。为人民服务要有真本事,要增强党员干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提高驾驭工作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提高带领群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能力。

随着我国进入“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并存的新阶段,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特别注重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生产和生活上的实际问题,以自己的模范行动,想方设法带领困难群众解困致富。同时,生产生活困难的党员也要顾全大局,积极进取,学习新本领,实现再就业,努力在新的岗位上建功立业。

第四,要具备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的宽广胸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志存高远,心底无私,是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应有的精神境界。我们党之所以能够夺取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辉煌成就,一条重要的经验,就是十分珍惜党的团结统一,始终坚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

面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出现了新的社会阶层、形成了新的利益关系、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复杂多变的状况,共产党员要以宽广的胸怀,正确处理同志间、不同阶层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和认识差异。有不同认识、不同做法,只要不涉及原则问题,都应该相互谅解和理解,努力防止和克服各种破坏团结的现象。同时还要在全社会大力提倡勤劳致富、扶贫济困、团结互助的良好风尚,帮助困难群体,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五,加强道德修养和自律意识,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在当今多样、多元、多变的社会生活面前,共产党员作为社会的一员,必然面临着各种消极影响和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只有加强党性修养,增强慎独意识和自律精神,自重、自醒、自警、自励,模范地遵纪守法,把党纪国法内化为自己的自觉行为,才能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作风、生活作风的侵蚀,经受住严峻考验,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对于党组织来说,要积极探索党员管理工作新机制和新方法,使广大党员得到有效的教育和监督,从而做到忠实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始终保持先进性。

欧洲纯粹经济损失比较分析

1.德国

在德国,原告将无法因此获得赔偿。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原告的绝对权并没有受到侵害,没有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基础。二是原告也不能通过主张自由受到限制而要求赔偿。主流观点认为《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所说的自由仅仅包括人身自由的能力,比如离开某个地方的可能性。在类似的案件中受害者仍然可以离开现场,狭义上仍然具有这里说的自由,因此自由权并没有受到侵犯。在类似的案件中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是基于担心责任过度扩大,而且会导致诉讼的泛滥。因此联邦法院指出:失去对高速公路的使用或者交通堵塞,属于自己承担风险的范围。

2.法国

法国普遍认为《民法典》的一般侵权条款不适用由于汽车事故引起的大规模诉讼。1985年,法国第85-677号法律确立了汽车事故的成文法责任制度,被迫堵车的人不能从行为人处就其纯粹经济损失获得赔偿。该法确定了四个赔偿要件,为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事故、该车辆牵连着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和损害。对于损害,该法解释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因此,时间价值损失案件中,损失的要件并不具备。第三个要件要求,原告的主张的损失必须与行为人所致的事故相牵连,那么损失时间价值的情形,原告并不能就其损失向被告求偿。因为案件中并没有人身或财产损害出现或是原告的损失与案件中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无关。

3.英国

在英格兰,上诉法院在Spartan Steel v. Martin采用了过错经济损害方法,明确行为人对于其他道路使用者不存在过错法上的注意义务——避免阻碍高速公路以防止对其造成纯粹经济损失。这类案件很好地解释了英格兰最大限度反对经济损失的原因,即赔偿范围可能非常广泛,不应当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在苏格兰,即使根据苏格兰确立的公平、公正和合理原则,也难以在类似案件中要求行为人对其他公众尽注意义务,这点也英格兰的态度是一致的。苏格兰法院的政策是,不使有过错的当事人面临范围宽广的诉讼。正如丹宁勋爵在SCM (UK) Ltd中所评论的,“这种风险应当由整个社会来承担而不是由某一方来承担。”

三、限制规则及处理技术

(一)诉讼闸门理论

由于纯粹经济损失是不与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相联系的损失,因此受害人的数量、损失的范围都可能极为广泛。由此可能引发的疑虑是限制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范围的主要依据。

限制纯粹经济损失有一诉讼闸门理论基础,这一理论基础有三个理由:

一是认为法院资源有限,若是在某些案件中允许纯粹经济损失获赔,就会引发无数诉讼以致法院不堪重负。

二是被告不应该因为其过错的行为而承担无限制的责任。若是被告侵害了原始受害人的财产,他不可能事先预见到自己将有可能面临的关联经济损失请求权。次级受害人的多少往往取决于一个或多个偶然的因素,这样的因素具有强大的不确定性应当加以限制。

三是纯粹经济损失只是朝着扩展侵权责任方向的现代大趋势的一个部分,这一趋势应该得到控制。

诉讼闸门理论非是一个科学的主张。群体性侵权事件中,受害人在数量上可能会达到一个比较大的规模,其所遭受的损失可能非常巨大,因此会对加害人提起数额巨大的诉讼。以控制诉讼的数量和减轻法院的

负担作为限制纯粹 经济损失的理由产不足以让人信服。诉讼的目的是为保护权利和利益,而不应该反其道而行之。

(二)损失技术处理

英美法系国家通常通过判例来确立和修改所需要赔偿的纯粹经济损失的类型。在大陆法系,德国和法国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类型。

法国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采取的是相对自由和开放的立法模式,从其《民法典》第1382条的规定即可看出。法国采取的主要方法为对因果关系进行控制,即纯粹经济损失与侵害行为间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始得请求赔偿。前文中高速公路关闭案,法国法院否认了因堵车而损失时间价值的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再如演唱会取消案中,甲撞伤歌手乙,致丙取消乙的演唱会而遭受损失,法国最高法院认为 丙的损失非属直接,不得向甲请求赔偿。

德国走的是保守路线。德国法上创设了三个概括条款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保护,分别是“侵害权利”、“违背保护他人法律”和“故意悖于善良风俗”。第一项是对法律规定的权利的保护,后两项是对利益的保护。实务上,德国还通过创设权利的方式对纯粹进行损失进行保护,其中的典型代表为德国法上的“营业权”。有关于营业权的侵害行为要件及保护范畴,德国联邦法院提出了所谓侵害直接性理论,以企业的关联性作为判断标准。所谓的企业关联性侵害,系指侵害系针对企业本身,不包括与企业本身可以分离的权利或法益。

四、结语

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涉及到各种价值的平衡和序列问题。法律保护利益的能力是有限的,给予纯粹经济损失以完全的保护显然不符合现实,会进而侵害其他利益;若是不予以保护,更加不符合公众利益的需求。所以在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当慎重选择。

环境法学论文发表

林事纠纷司法解决机制的问题与重构华南农业大学学报 2010年第4期 印度环境公益诉讼发展中的问题与启示——以城市固体废物管理案为楔入南亚研究季刊 2010年第4期 对高校“环境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思考——以“两型社会”建设为视角中国电力教育 2010年第25期 环境权的程序保障与环境诉讼的更新环境资源法论丛(第八卷) 2010-3-1 两型社会与高校“环境法学”教学改革中国校外教育 2009年第8期 两型社会建设背景下高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教学改革思路探索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 2009年第6期 论环境诉讼立法的进路与选择湘潭大学学报 2009年第3期 环境公益诉讼的另类视角——自然物种诉讼法学论坛 2009年第1期 Andrea等著中非经济关系——互利空间有多大?中国对非投资法律环境研究 2009年6月 海洋污染司法救助案例绿叶 2007年第7期 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诉讼的更新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7年第5期 环境公益诉讼需要机制创新绿叶 2007年第10期 论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完善———以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为契机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2期 环境公诉探析求索 2006年第11期 程序正义的生态拓展———环境诉讼的价值分析科技与法律 2005年第4期 国际义务下的印度植物品种保护立法的探索与启示南亚研究季刊 2005年第4期 试论民事执行听证在我国的适用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4年第6期 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证明责任配置探析政法论丛 2004年第4期 我国开放纳税人诉讼的必要性及对策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3期 德国、法国与我国民事诉讼处分辩论原则之比较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2期 非洲环境法简析西亚非洲 2003年第5期 试论诉讼费用在民事诉讼中的价值当代法学 2002年第9期 试论法官调查取证与认证的分离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1年第2期 裁判费征收的合理化及其性质浅议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第2期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第1期 关于民事证据失效制度的反思政治与法律 2001年第1期 略论我国民事诉松基本原则的重建当代法学 2001年第10期 浅谈有利于被告原则———兼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03条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年第6期

[内容摘要]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客观存在,无法逾越和不可忽略的.古代法律和法律理念中,一般反映出人对自然的敬畏和顺应关系;近代以来的法律和法学理论中,一般反映出人支配自然,利用自然的关系.当今时代的法学理论,需要解决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定位问题. [关键词] 人与自然的关系 调整对象 法律定位 近年来,环境法学界对法律能否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展开过热烈的讨论.最近,以武汉大学蔡守秋教授《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的出版为标志,又将这一讨论引向了高潮,并吸引了法理学界的参与. 在当今所处的环境危机时代,如何看待法律中体现出来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如何对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法律定位,已经成为法学理论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不管是否同意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法律的调整对象,要否认法律中存在一种人与自然的关系,恐怕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任何法律体系和法学理论中,始终都会存在一个怎样看待自然界中的人以及人怎样对待大自然的问题;这种关系是客观的,无法逾越的,也是不能忽略的.这是古今中外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共同点.所不同的是,法学家在理论上应当怎样看待这种关系,以及法律应当采取怎样的态度处理这种关系. 一,法律中人与自然关系的历史考察 在古代的法律和法律理念中,一般会体现出人对自然的敬畏和顺应关系. 关于敬畏自然,古代关于树木禁伐,野生动物禁猎以及对死刑犯执行的时间限制,多与敬畏自然,敬畏鬼神的思想有关.鬼神崇拜,实际上也是自然崇拜的一种表现形式.对不可知的自然规律进行神化之后,就产生了鬼神.中国的宗教,基本上源于对大自然的思考,而不是对人性的思考.某一特定时间(如春天),地点(如皇家陵园)不准砍伐树木,体现了设禁者害怕遭到鬼神(或者具有意志的自然界)的惩罚和报复的观念.我国古代神话中的神怪,很多与动植物,山林,土地,水有关,如狐狸精,土地神,山神,龙王,树精树怪等.统治者在制定政策和法律时,也受到鬼神崇拜的影响,对大自然产生了一种基于无知的敬畏态度. 关于顺应自然,中国有一句老话,叫做"靠天吃饭"."靠天吃饭"具体就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听天由命的意思.山区的猎人可以到深山老林里打猎,如果他不打猎,就无法谋生;沿海的渔民可以出海捕鱼,如果他不捕鱼,就没有别的生活来源.国家组织农民进行农业生产,一般都要考虑自然条件的限制.例如,根据地力条件,设立轮耕,休耕制度.这些都体现出以人顺应自然为特征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在治国理论中,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提出的天人相类,天人感应学说,系统地体现了这种顺应关系,并对历代君主的治国方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在传统民法中,也可以找到受顺应自然观念影响的痕迹.例如,民法上的物具有能够被人控制的法律特征.人无法控制的物,不是民法上的物,即不能当作民法上的财产看待.民法把土地,森林规定为财产,是因为人可以控制土地,森林.但民法没有把水流,大气,阳光等规定为财产,因为人无法控制水流,大气和阳光等自然物.野生动物的情形比较复杂,有些野生动物是人可以控制的,而有些不能.一旦野生动物可以被人控制,就变成了民法上的财产.民法中的先占原则,就是通过野生动物案件的判例确定的.这些规则,都体现了传统民法对待人与自然关系的顺应态度. 在近代以来的传统法学理论中,法学家一般都认为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支配自然和利用自然的关系. 由人敬畏自然,顺应自然到人支配自然,利用自然,是科技进步所带来的法学思想的转变.工业革命以来,科技有了很大的进步,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支配自然,改造自然,自然日益人化,从而法律把自然环境中越来越多的有利于人类的东西纳入到了财产法之中.在一个物质世界中,任何一种财产,都离不开自然界或者自然要素.离开了自然界,财产法不可能建立.民法上只有两类基本法律关系,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财产关系是人身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徐国栋教授和梁慧星教授就这个问题产生了分歧,但就人支配和利用自然这一点而言,却没有根本性的分歧.徐国栋认为,西塞罗奠定的法学阶梯民法体系中关于人与物的关系的设计"是对世界的一种悲观解释".他认为,人与物的关系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作为欲望主体的人与满足这种欲望的手段物的关系,另一方面是作为认识主体的人与作为认识对象的物之间的关系. 这种人与物的关系,实际上是传统民法理论对人与自然关系在法律中的客观存在的一种正面的肯定. 在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的环境法中,客观上在以某种方式规范了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许多人都承认的一个基本观点.无论是主张还是反对将人与自然关系作为环境法调整对象的环境法学者,都没有反对过环境法当中存在大量的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规范.不同的是,主张者如蔡守秋教授认为,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可以直接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 反对者认为,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规范是技术规范,不是社会规范,环境法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而间接调整了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不能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但是,双方都承认这种客观关系的存在.应该说,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所公布的环境法文献和法学学者的论著中,已经广泛地涉及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其主旋律是环境法应该以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状态为法律目标.即使在反对将人与自然关系作为环境法调整对象的学者的论著中,没有也不可能回避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任何要否认人与自然关系的想法,都是不正确的,也是无法成立的. 二,对人与自然关系进行法律定位的两种方式 在法学理论和法律部门中,究竟应该怎样对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法律定位 是象蔡守秋教授所主张的那样,将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社会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并纳入法律的调整对象呢 还是象传统法学理论所定位的那样,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自然要素和环境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主体(人)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呢 或者象生态中心主义论者所主张的,在整个生态系统中,自然物,尤其是有生命的自然物,又尤其是动物,和人一样具有平等的或者部分平等的法律地位,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主体而存在呢

主要中文论文:1. 于文轩:“典型国家能源节约法制及其借鉴意义——以应对气候变化为背景”,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6期。2. 于文轩:“论我国石油储备法律机制之构建”,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3. 于文轩:“我国环境监察立法的问题与完善”,载《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4年第2期。4. 于文轩:“环境健康损害赔偿:美国的实践及其借鉴意义”,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5. 于文轩:“国外环境保护立法经验借鉴”,载《环境保护》2013年第16期。6. 于文轩:“设立气候资源所有权不利于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7. 于文轩:“美国能源安全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8.于文轩:“自然资源物权:政策倾向与调整手段”,载《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9.于文轩:“环境法的价值追求与个性表达”,载徐祥民主编:《中国环境法学评论(第七卷)》,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10.于文轩:“我国综合性石油天然气立法初探”,载肖国兴、叶荣泗主编:《中国能源法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10年8月版。11.于文轩:“石油天然气法基本原则探析——以应对气候变化为背景”,载中国社会科学院法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中国环境法治2009年卷(上)》,法律出版社2010年3月版。12.于文轩:“环境行政处罚:规则完善与困境破解”,载《环境保护》2010年第6期。13.于文轩:“论生物安全法的风险预防原则”,载薛达元主编:《转基因生物风险评估与安全管理》,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14.于文轩:“生物多样性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观点和中国应对”,载徐祥民主编:《中国环境资源法学评论(2008年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7月版。15.于文轩:“环境损害赔偿无过错责任原则及其与相关机制的协调”,《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16.于文轩:“生物安全法的秩序价值探析”,载《中国环境法治2008年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6月版。17.于文轩:“生物安全法之效率价值探析”,载《清华法学》2009年第3期。18.于文轩,王灿发:“我国环境法教学模式的反思与探索”,载《当代法学》2009年第2期。19.王灿发,于文轩:“论我国环境法学的课程设置与教材建设”,载《当代法学》2008年第6期。20.于文轩:“中国动物遗传资源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应对”,载常纪文、Paul Littlefair主编:《动物福利法治:焦点与难点》,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21.于文轩:“我国生物安全应急处理制度现状与完善”,载徐祥民主编:《中国环境资源法学评论(2007年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22.于文轩:“生物安全法之正义价值探析——以罗尔斯正义理论为视角”,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2期.23.于文轩,沈晓悦,陈赛:“保障与监督:改进环境执法工作的必经之途”,载《环境保护》2008年第2A期。24.于文轩:“生物安全损害赔偿国际立法研究”,载《环境保护》2007年第7A期 。25.于文轩:“物权法相邻关系制度之环境保护功能分析”,载《研究生法学》2007年第3期。26.于文轩:“论转基因生物安全应急处理制度”,载王树义主编:《可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法治:生态安全及其立法问题专题研究》,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27.王灿发,于文轩,李丹,李俊红:“我国环境立法的困境与出路——以松花江污染事件为视角”,载《中州学刊》2007年第1期。28.于文轩:“论环境损害赔偿专门立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5期。29.王灿发,于文轩:“‘圆明园铺膜事件’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拷问”,载《中州学刊》2005年第5期。30.赵红梅,于文轩:“环境权的法理念解析与法技术构造”,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3期。31.王灿发,于文轩:“论生物安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4期。主要英文论文:1.Wenxuan Yu: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Law, Qin Tianbao: Research Handbook on Chinese Environmental Law,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May 2015.2. Wenxuan Yu, Jingjing Liu and Po Dong: The impacts of climate change on indigenous populations inChina and legal remedies, see Randall S. Abate & Elizabeth Ann Kronk: Climate Change and Indigenous Peoples: The Search for Legal Remedies,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 2013.3. Wenxuan Yu, Jason Czarnezki: Challenges in China’s Natural 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Biodiversity Legislation, Environmental Law (Lewis & Clark Law School) Vol. 43, No. 1.4. Wenxuan Yu, Canfa Wang: Agro-GMO Biosafety Legislation in China: Current Situation, Challenges and Solutions, Vermont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Law 2012(13).5. Wenxuan Yu: Low-Carbon and More: Challenges and Solutions of China's Coal Industry Legislation, Vermont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Law 2011(13).6. Wenxuan Yu: Biosafety Legislation in China, Berkshire Encyclopedia of Sustainability, Vol. 7: China, India, and East and Southeast Asia: Assessing Sustainability, Berkshire Publishing Group, May 2012.7. Wenxuan Yu: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Legislation in China, Berkshire Encyclopedia of Sustainability, Vol. 7: China, India, and East and Southeast Asia: Assessing Sustainability, Berkshire Publishing Group, May 2012.

环境保护法论文-论环境法的终极价值法的价值问题一向是法学理论和部门法学所关注和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作为新兴法律学科的环境法,价值问题同样引起了很多学者的注意。然而,学者们在论及环境法的价值时,基本上是从公平、正义、安全、秩序、效率等方面着笔,只是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侧重而已。环境法固然具有法律价值的共性,但由于其不仅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还要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是环境法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②,这决定了其在价值取向上必然具有自身的独特性。然而,传统环境法学理论却忽视了环境法的这一特色,依然是以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惯常思维来定位环境法的价值,这直接导致了环境法在治理环境问题上的苍白无力。人类的环境立法日渐增多,但环境问题却日趋严重,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反思。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地球是一个由生物群落及其生存环境共同组成的自然系统。在这个系统中,生物群落同其生存环境之间以及生物群落内不同种群、物种之间不断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并处于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动态平衡之中。这个系统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它的整体性和相互依存性,人类作为自然系统中的一员,理应遵循自然系统的一般规律。但自从人类产生以来,就不肯屈服于自然的控制,不断地变革、改造自然,在自然系统的基础上又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人类社会系统。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力的提高,人类不断的征服自然,人类社会系统日益膨胀,而自然系统渐趋萎缩,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已成为全人类共同面临的课题。本文从系统论的视角来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并就此提出环境法价值的新定位。一、环境法的终极价值定位(一)传统价值观念和环境法价值定位的缺陷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人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1],就是在主体和客体的相互关系中,客体由于自身的属性,能够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对主体的发展具有肯定的作用和意义。“凡是谈论价值,从根本上说都应当是相对人而言的,价值为人而产生,为人而存在,人是一切价值的主体。”[2]由此可以看出,传统的价值观是以人为中心的,把人视作主体,而把人周围的一切事物均视作客体。这种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只承认自然对于人类的意义以及人类改造自然的利益和权利,而拒不承认自然自身的价值。正是在这种价值观念的引导下,人类通过掠夺自然创造了空前的物质文明,但伴随而来的却是环境污染、生态失衡、贫穷蔓延、人口爆炸、疾病丛生等一系列问题,进而导致人类面临着新的生存危机,最终危害了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就法律的价值而言,也是指作为客体的法律对于主体的人的有效性和积极性。法的价值的主体是人,是指具有社会性的社会人的总称。法的价值的客体就是法本身,这个法是指广义的法,即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的总称,它包括法的制度、法的运行事实和以观念形态存在的法。[3]依此传统观点,环境法的价值,就是环境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人类社会的满足和有用性。我国环境法学界许多学者对环境法价值的定位,就是从这一传统观点出发的。如有的学者将环境法的价值归结为正义和利益,认为“正义和利益是法律的两大主要价值,环境法也当然要将其作为价值目标”,“正义和利益是环境法的主体价值需要,其满足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环境法功能-安全和可持续发展。”[4]也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法具有二元价值-正义和功利,其中正义价值包括人类正义和自然正义,功利价值包括物质功利和精神。[5]从传统法学价值论的观点来看,以上价值定位并不能说是错误的。但是,这种主客二分的价值模式毕竟是从人类立场出发的,其仅仅把自然系统视做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并把自然界的万物视做人类的资源,而忽视了自然系统与人类社会系统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尽管这种立法也是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但其终究难以摆脱人类自身利益的“诱惑”,当人类眼前物质利益、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保护的需要发生冲突时,这种价值观很自然地就会主张,为了前者而放弃后者。这正是人类在大力加强环境资源立法、倡导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同时,环境资源却日趋恶化的根源。因此,这种价值观是不可取的。(二)环境法终极价值的重新定位-从系统论的视角环境问题就其本质而言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就是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之间的关系问题。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共同构成了以地球为中心的生态系统。人类社会只是这个生态系统的一个要素,并且其本身又存在于自然系统之中,其必须遵循自然系统的一般规律,必须维持生态系统的稳定。环境法作为人类社会保护环境方面最重要的部门法,在保护生态系统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不仅要关注人类社会的利益,还要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而传统环境法在价值取向上仅仅从人类的利益出发,将自然视做人类的资源,保护环境只是为了人类更好的发展。这种环境法本来为保护环境而立,但终因其没有从整体、全局的观点来把握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的关系,最终反而导致了环境问题的进一步恶化。系统论的提出,为我们正确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只有从生态系统整体利益出发,转变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发展观,重新审视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的关系,形成二者的良性互动与和谐发展,才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之道。基于此,本文将环境法的终极价值定位为生态整体利益。这种定位是要从根本上纠正传统环境法在价值定位上主客二分的缺陷,突破人类中心主义的定式,树立一种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价值观。当然,法律是由人类制定的,其不可能完全摆脱人类利益的影响。但作为法的最高原则和精神的价值,其不仅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指向”是指法的价值具有目标、导向的含义,“绝对”是指法的价值具有永远的,不断递进的,而又不可彻底到达极致的性质。[6]就此而言,法的价值始终是高于法律本身的,这种绝对超越指向成为人类所最求的理想境界。环境法作为一种法律,理所当然也不能摆脱人类利益的影响,但却可以从价值层面对其进行重新定位,力求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发展,这种价值取向便是环境法的绝对超越指向的体现。近些年来,许多学者已经注意到人与自然应该和谐共处,并提出环境法的价值定位应该突破人类中心主义,这表现在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上。如有学者将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环境法的唯一价值追求,认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灵魂在于人与环境相融、和谐的意识,及在生态法则和道德法则衡平基础上的新的环境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是有理性、重感情的动物,绝不会听任人的主观意志和环境的自然规律各行其是。人类能够主动地发现社会自身以及社会与自然之间的不平衡,并主动地进行调整使之实现平衡。本着这种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意识,自同于人与环境组成的社会系统,必定能实现可持续发展。”[7]应该说,这种观点正确认识到人与自然应该保持和谐共处关系,并力求用可持续发展战略来实现这种理想,是极其难能可贵的。但是,据此将可持续发展观作为环境法的终极价值是不妥当的。这是因为:首先,可持续发展观仍然是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仍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发展观。这可以从对可持续发展观的定义中看出来。如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给出的可持续发展定义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也有学者认为:“可持续发展是不断提高人均生活质量和环境承载力,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其需求能力的,满足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人群需求又不损害别的地区和国家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8]由此可见,可持续发展观关注的是人类社会的长远发展和整体利益,并没有摆脱人类中心主义的定式,其不可避免的会走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上去。其次,从法律价值的目的性和工具性上看,可持续发展观不宜作为一种目的性价值。“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未达到这一目标的法律规则不能永久性地证明其存在是合理的。”[9]这一功利主义法学派的观点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显示出其持久的生命力。虽然这是从人类的福利来谈论法的价值,但对环境法的价值来说,也可以类推适用,即环境法的终极目的是生态整体的“福利”最大化。就此而言,可持续发展观只是为了达到福利(利益)价值的一种工具和手段。因此,其只能作为环境法的工具性价值而非目的性价值。目前,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法应在树立以全球生态整体利益为中心的价值理念的基础上,确立“衡平世代间利益,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利”这两大目标;前者是作为环境立法对整个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目标;后者则是作为环境法自身所应当确立的基本任务和予以实现的目标。[10]这种观点已经摆脱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认识到了人与自然应该和谐共处,并提出应尊重自然的权利的思想,以此作为环境立法的终极价值是可取的。应该说,这种观点与本文的观点在总体思想上是一致的,只是二者研究的视角和方法不同而已。综上所述,地球生态系统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人类社会系统和自然系统相互依存、紧密联系,一旦自然系统遭到破坏,人类社会也必然面临生存的危机。因此,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应该是我们追逐的理想境界。尽管环境法是由人类社会制定的,但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类,在立法上必须坚持从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出发,以生态整体利益为终极价值,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护环境,维持生态系统的稳定,也才能更好地保护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二、环境法生态整体利益价值的内涵生态整体利益作为环境法的终极价值,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既是人类社会整体利益与自然生态整体利益的统一,也是代内生态整体利益与代际生态整体利益的统一。益与自然生态整体利益的统一受功利主义法学派的影响,传统法学理论将法律与利益联系起来并把利益作为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认为法律的任务就在于调整、保障各种利益,并以最佳方式对利益实现合理分配。环境法作为新近发展起来的法律学科,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这是因为环境作为全人类的共同生存条件,并不能为某个人或某国所私有或独占,也不能以阶级、意识形态或国界来加以划分,环境保护符合整个社会乃至整个人类的利益,任何国家环境法的发展和完善,都是对全人类做出的有益贡献。[11]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整个地球是个有机的生态系统,在这个庞大的复杂系统内,全球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依固有的规律不断进行。任何一个环节受到破坏,整个生态系统就会失衡,人类环境也必然会发生危难。尽管主权国家可以宣称各自的主权范围,在国际政治关系和国际经济关系中可以坚持这样或那样的立场,但在生态规律面前,任何国家都是一样的,污染的蔓延不受人为的国界限制,生态系统的循环不受意识形态的制约。[12]人类只有一个地球生态系统,任何国家的生态遭到破坏都会危及到全人类的生存。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边界已变得具有渗透性,地区、国家和国际之间传统的分区已变得模糊不清了。过去被认为完全是‘各个国家的事情’,如今对其他国家的发展和生存的生态基础产生着影响。”[13]因此,过去那种以国家为单位各自为政采取措施的方法已经不能适应解决环境问题的需要,而以地球共同体为单位、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采取联合行动,已经成为目前国际社会的一个基本共识。由此可见,维护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应该是环境法的重要价值。同时,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环境法又不能仅仅从人类的整体利益出发,还必须兼顾自然系统的利益。这是因为,自然系统是人类生存的前提条件,没有自然系统的存在或者自然系统遭到破环,必然又反过来危及到整个人类的利益。近些年来,尽管许多国家已经认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并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但环境不仅没有改善,反而有日趋恶化的倾向。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人类仅仅注意到自身的利益,从自身的需要保护环境,而却没有承认自然系统利益的结果。必须看到,自然系统也有其自身的利益,从个体上说,这种利益就是自然界的自然权利,主要包括各种生物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种权利并不需要人类的认可,早在人类存在之前,这种权利已由“上天”赋予给了地球上的各种生物。从整体上说,这种利益是自然生态整体利益,即维持自然系统的稳定与和谐,这最终将关系到整个地球生命的延续和发展。正如伦理学家那什在《自然的权利》一书中写到的那样:“人类的利益与生态系统的利益是同一的……判断善恶的标准不在乎于个体,而在乎于整个生命共同体……自然具有与人类同样明确且值得敬畏的权利。”[14]作为高级动物的人类,在制定环境法时,必须从生态系统整体利益出发,兼顾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与自然生态的整体利益,并把二者很好的统一起来。(二)代内生态整体利益与代际生态整体利益的统一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生态整体利益既应该包含代内的生态整体利益,又应该包含代际的生态整体利益,这二者也应该是统一的。对于自然系统而言,由于自身能够按照生物进化的自然进程向前演进,如果没有人类社会系统的干预,其能通过自身的新陈代谢维持好世代间的利益平衡。因此,代内与代际的整体利益平衡主要是就人类社会系统而言的,这种利益平衡主要涉及到如何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公平地分配资源和财富的问题。全人类在过去、现在和将来共同拥有这个星球的环境,当代人和后代人对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资源有相同的选择机会和相同的获取利益机会。由于社会的资源和财富都掌握在当代人手中,当代人就成了未来几代人资源和财富的托管者。因此,当代人必须考虑后代人的机会和可能获取的资源数量,当代人在制定政策和措施时不要为了提高自身的经济福利和生活质量,而一定程度地牺牲后代人的部分福利和潜在的机会,当然,其也不必通过降低当代人的生活消费水平,来提高年轻一代和未出生的后代人的潜在生活质量。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对维护代内与代际之间的利益平衡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目前,在论及世代间利益平衡问题上,有两种极端的论调。一种主张是:“现世代什么也不消费,为了未来世代而保护全部资源,以使环境的任何方面都维持在同样水平的质量上”。另一种极端的论调是富裕模式,按照这种理论,是否存在将来的世代现代还没有完全的确证,或者是今天的最大化消费是为将来世代财富最大化的最好方法,因此,现世代今天消费欲望的全部能够产生更多的财富。[15]这两种论调都是应该受到批判的。按照系统论的观点,系统要保持稳定,必须保持系统内部结构的平衡;否则,系统会随着内部要素的作用或外部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异,使系统出现无序化或不稳定。世界上只有一个地球,并且这个地球是个有机的生态系统,不管是当代人还是后代人,都必须依赖这个唯一的生态系统来生存。因此,对维持生态系统稳定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人类,必须从世代间利益衡平出发,兼顾当代与后代的整体利益平衡。三、生态整体利益价值的实现生态整体利益作为一种全新的环境法律价值观,既是对传统价值观念的突破,也是对传统法学理论的挑战,这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面临多方面的障碍。首先,长期以来,人类社会建立的一切制度、价值观念都是以人类为中心的。这决定了环境法也必然体现着人的价值选择,人类利益自然也成为环境法价值取向的中心。而生态整体利益价值坚持生态中心主义,强调人类与其他生命形式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并主张应赋予自然物以权利。这显然与传统思想观念是冲突的。其次,法律是由人类制定的,向来也是以人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以人的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环境法以生态整体利益为价值取向,这注定其必然面临以下问题:如何确定生态整体利益?如何在人类与自然之间分配这种利益?既然人类与自然都享有权利,这二者之间会不会存在冲突?这些问题决定了环境法必然会与传统法学理论相矛盾,如何协调这种矛盾是环境法生态整体利益价值实现的又一大障碍。最后,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保护环境、实现生态整体利益单靠某个国家、某个地区是不可能做到的。这使得加强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显得极为重要。然而,不合理的国际旧秩序和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已成为国际环境保护合作必须面临的重大难题。面对诸多障碍,如何探寻新的路径,便是实现生态整体利益价值的关键所在。本文提出以下路径:1.观念的转变: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心主义法律是建立在一定价值观念基础之上的,人类环境价值观的改变将对环境法的发展和变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中心主义价值观念的转变是解决环境问题、实现生态整体利益价值的根本出路。要真正地转变这种观念,首先必须转变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现当代西方哲学从古典到现代的转变中,出现了主客二分向主客相融的转变。在这方面,海德格尔是这种转变的代表。他在《哲学的终结和思维的任务》一文中,实现了对人的强调向对自然的强调的转变,提出了人与世界、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天人合一”生态思想。他认为人的作用不是为“自然立法”,不是充当自然的主人,而是倾听自然的呼声,顺从自然规律,与自然和睦相处。[16]这种由主客二分向主客互融的思维转变将对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具有深远的意义。其次,应培养生态意识,树立生态主义世界观。生态意识就是人们对于自然环境的整体性规律的认识,是人们为了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对于自身行为自觉地按照生态规律行动的一种意识。在现代社会,只有具有生态意识,我们才能知道必须做什么和怎么去做,并用这种意识指导我们的行为,从而避免生态环境的恶化。在培养生态意识的同时,还应该树立生态主义世界观,这要求人们在心中应逐步形成对人和自然相互作用的生态学原则的正确认识,要求人们必须时时刻刻意识到人只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而不是凌驾于自然界之上的。2.法学理论的突破:生态法的兴起传统观念从人类中心主义走向生态中心主义,必然会对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基础上的传统法学理论产生巨大的冲击。环境法作为直接反映这一思想的法律学科,受到的影响最为明显,然而,环境法终究是以环境主义哲学为基础的,其不可能逃脱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学定式;要真正实现生态整体利益,仍需法学理论上的重大突破,生态法由此应运而生。生态法是近些年来新兴的法律学科,其在概念上仍然存在着许多争议。有学者认为:为了更科学地反映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及生态规律的要求,更好地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好人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应该把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国土整治法结合为一体,称为“生态法学”,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7]也有学者认为:生态保护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其范围涉及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国土以及其它法律部门中的生态规范。[18]还有学者认为:生态法是以生态学揭示的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为基础,应用法律手段来协调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19]综观这几种观点可以看出,学者们基本上是把生态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来看待的,认为其是对传统法律部门的一种突破。这种定位模式是在尊重传统法学理论基础之上的一种创新,但其仍没摆脱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思路,在保护生态平衡上难免显得力不从心。本文赞同郑少华博士的观点,认为生态法是以生态社会理论为前提的,即伴随着生态意识的觉醒,人类社会在经历了市民社会→政治社会→团体社会的转变之后,逐步过渡到生态社会,这种社会强调生态利益至上,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生态法正是建立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的,以生态中心主义为指导原则的,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第四法域,其规范散见于宪法、环境法、行政法、民商法等部门法中。[20]由此,对应于传统社会从市民社会→政治社会→团体社会→生态社会的转变,形成了从私法→公法→社会法→生态法渐进和共生的局面,这四种法域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后现代社会的法学框架和理论体系。从法学理论的视角来看,生态法主要由生态人理论、生态权利理论、生态契约理论、生态价值理论、生态责任理论等构成。[21]这些理论从生态中心主义的立场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史无前例地将对自然的保护上升到新的法学高度,并形成一套独有的法学理论体系。这对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当然,仍须承认,生态法的许多理论还不成熟,甚至受到许多学者的非议,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一理论体系仍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3.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人类共同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上,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最终将各个国家纳入环境保护的统一轨道,国际环境法的兴起因此而成为必然。要克服国际环境保护合作中的障碍,必须注意以下两点。首先就是要构建国际发展新秩序,建立一个各国认可的国际发展法模式。经过几十年的努力,调整经济上不平等的主权国家间的“国际发展法”逐渐产生。从性质上说,国际发展法是一部过渡性法律,其目的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它体现为一套调整国际关系的规则,着眼于促进公平,相互合作以及弥补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不平等。国际发展法将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空前团结起来,共同协商全球生态与发展问题,这对促进国际环境法的形成,改善世界的环境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其次,通过国际组织制定一系列生态与环境保护的“软法”,以避开国家之间在环境合作上的矛盾与冲突,随着条件的成熟,再逐步将其上升为国际环境“硬法”。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通过了许多有关生态与环境保护的宣言和决议,如《人类环境宣言》、《世界公园大会宣言》、《环境与发展宣言》、《地球环境贤人会议东京宣言》、《世界自然宪章》等国际文件都属于此类。这些决议和宣言虽然没有强制拘束力,但他们反映了已有的或正在形成中的国际环境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正是在这些宣言和决议的促进下,国际社会达成了大量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国际环境法的形成与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仍需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注释:①系统理论是20世纪兴起的一种科学理论,该理论主张用系统的观点和思维去看待客观存在的事物,并从整体上把握事物,分析其内部各要素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关系。系统理论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认识事物的方法论,这种方法论从整体、联系的视角看待世界,突破了传统孤立、片面和局部认识事物的缺陷,这对认清和揭示事物的本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②关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环境法只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参见李爱年:《环境保护法不能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另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法不仅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要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参见蔡守秋:《环境法学理论的要点和意义》,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本文采纳后一种观点。参考文献:[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2][6]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5]刘建辉。论环境法的价值[J].河北法学,2003(2):68。[4][11][12]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17-222,48,157。[7]蔡守秋,万劲波,刘澄。环境法的伦理基础:可持续发展观-兼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4):393。[8]曾珍香,顾培亮。可持续发展的系统分析与评价[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13-19.[9][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49。[10][15]汪劲。环境法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12,229。[13]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M].王之佳等译。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409。[14][美]那什。自然的权利(日文版)[M].TBSburitanika,1993。[16]林娅。未来与选择[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8:153-154。[17]肖乾刚。自然资源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21。[18]陈茂云,马骧聪。生态法学[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0。[19]刘文燕,刘滨。生态法学的基本结构[J].现代法学,1998(6)。[20][21]郑少华。生态主义法哲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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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的环境类核心:1.环境科学 2.环境化学 3.中国环境科学 4.环境科学学报 5.上海环境科学 6.环境污染与防治 7.环境工程 8.环境保护 9.中国环境监测 10.重庆环境科学 11.农业环境保护 12.环境科学进展 13.环境科学与技术 14.环境科学研究 15.分析化学 16.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 17.环境与健康杂志 is.农村生态环境 19.干旱环境监测 20 .海洋环境科学英文的就更多了,ES&T, Water Research, Chemosphere, Environment International …………vaughn(站内联系TA)呵呵,踏实工作,多看文献,有底子才行。ysqlym(站内联系TA)在ES&T发表确实很难啊!个人感受。weizhang721(站内联系TA)搞水的,还可以水方面的期刊发一下,比如,《给水排水》,《中国给水排水》,《工业给排水》,等等,有好多,总之,好论文不愁没地儿发表,呵呵呵:Dweizhang721(站内联系TA)对了,还有各名校的学报也可以呀xiaoz(站内联系TA)10.重庆环境科学好像几年前就停刊了吧,^_^zhaowu_81(站内联系TA)3.中国环境科学 4.环境科学学报是属于国内环境科学方面的唯一两个一级学报,只要做得好,4.环境科学学报上发表还是比较容易;其他的核心期刊如果你老板是某一刊物的委员,也很好发表;另外,在你做论文实验的所在高校或者科研院所举办的刊物上发表,也相对比较容易。其他刊物上发表有的为了钱,有的是靠关系,就发得快。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价值的专业技术分析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2、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3、撰写本人直接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包括:项目立项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科学实验报告、研究(设计)报告、技术论证报告等)2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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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PACEEnvironmentalLawReview是一份高质量的环境法律期刊,对于环境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士和学生来说都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该期刊的作者包括来自法律、政府、非营利组织和学术界的专家和学者,文章内容丰富多样,涉及到环境法律领域的各个方面。该期刊还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发表环境法律研究论文的平台,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展示自己研究成果的机会。PACEEnvironmentalLawReview是一份环境法律期刊,由美国佩斯大学环境法律中心主办。该期刊主要关注环境法律领域的最新进展和研究,包括环境法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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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容:1、一般概括性内容:课题标题、答辩人、课题执行时间、课题指导教师、课题的归属、致谢等。2、课题研究内容:研究目的、方案设计(流程图)、运行过程、研究结果、创新性、应用价值、有关课题延续的新看法等。3、PPT要图文并茂,突出重点,让答辩老师明白哪些是自己独立完成的,页数不要太多,30页左右足够,不要出现太多文字,老师对文字和公式都不怎么感兴趣;4、凡是贴在PPT上的图和公式,要能够自圆其说,没有把握的坚决不要往上面贴。5、每页下面记得标页码,这样比较方便评委老师提问的时候review关于模板:1、可以去像素网选择一套合适的论文答辩PPT模板,不要用太华丽的企业商务模板,学术ppt最好低调简洁一些;2、推荐底色白底(黑字、红字和蓝字)、蓝底(白字或黄字)、黑底(白字和黄字),这三种配色方式可保证幻灯质量。我个人觉得学术ppt还是白底好;3、动手能力强的大牛可以自己做附和课题主题的模板,其实很简单,就是把喜欢的图在“幻灯片母版”模式下插入就行了。关于文字:1、首先就是:不要太多!!!图优于表,表优于文字,答辩的时候照着ppt念的人最逊了;2、字体大小最好选ppt默认的,标题用44号或40号,正文用32号,一般不要小于20号。标题推荐黑体,正文推荐宋体,如果一定要用少见字体,记得答辩的时候一起copy到答辩电脑上,不然会显示不出来;3、正文内的文字排列,一般一行字数在20~25个左右,不要超过6~7行。更不要超过10行。行与行之间、段与段之间要有一定的间距,标题之间的距离(段间距)要大于行间距;关于图片:1、图片在ppt里的位置最好统一,整个ppt里的版式安排不要超过3种。图片最好统一格式,一方面很精制,另一方面也显示出做学问的严谨态度。图片的外周,有时候加上阴影或外框,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2、关于格式,tif格式主要用于印刷,它的高质量在ppt上体现不出来,照片选用jpg就可以了,示意图我推荐bmp格式,直接在windows画笔里按照需要的大小画,不要缩放,出来的都是矢量效果,比较pro,相关的箭头元素可以直接从word里copy过来;3、流程图,用viso画就可以了,这个地球人都知道;4、ppt里出现图片的动画方式最好简洁到2种以下,还是那句话,低调朴素为主;5、动手能力允许的话,学习一下photoshop里的基本操作,一些照片类的图片,在ps里做一下曲线和对比度的基本调整,质量会好很多。windos画笔+ps,基本可以搞定一切学术图片。关于提问环节:评委老师一般提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1.他本人的研究方向及其擅长的领域;2.可能来自课题的问题:是确实切合本研究涉及到的学术问题(包括选题意义、重要观点及概念、课题新意、课题细节、课题薄弱环节、建议可行性以及对自己所做工作的提问);3.来自论文的问题:论文书写的规范性,数据来源,对论文提到的重要参考文献以及有争议的某些观察标准等;4.来自幻灯的问题:某些图片或图表,要求进一步解释;5.不大容易估计到的问题:和课题完全不相干的问题。似乎相干,但是答辩者根本未做过,也不是课题涉及的问题。答辩者没有做的,但是评委想到了的东西,答辩者进一步打算怎么做。提问环节很容易因为紧张被老师误导,如果老师指出你xx地方做错了,先冷静想一下,别立马就附和说啊我错了啊我没有考虑到。一般来说答辩老师提的问题,很少有你做课题这几年之中都没考虑到的。想好了再回答,不要顶撞老师,实在不会的问题,千万不要“蒙”,态度一定要谦虚,哪怕直接说“自己没有考虑到这点,请老师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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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公民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行为准则和违法的责任,内容十分广泛。

环境法 论文 题目

1、环境保护的法学理论(法理学)问题研究

2、环境保护的法律原则问题研究

3、环境行政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4、环境污染侵害的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5、危害环境犯罪与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6、比较环境法研究

7、国际环境法研究

8、《大气污染防治法》应该怎么修?

9、发达国家饮用水保护措施简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10、低碳视野下我国页岩气法律制度构建研究

11、关于构建海洋环境保护中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思考

12、美国页岩气立法定位民生化的启示

13、我国核电监管领域的法律真空

14、树线矛盾法律风险防范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16、荷兰新《水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17、关于推动严重水事违法行为入刑的思考

18、河道非法采砂入刑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19、对《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的修订探讨

20、论上海自贸区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21、红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研究

22、我国环境保护NGOs的发展困境及展望

23、海洋污染法律规制

24、环境权利理论、环境义务理论及其融合

25、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企业哪些义务和权利

26、关于完善防治雾霾天气法律制度的思考

27、生态文明下的环境法制

28、完善水权水市场建设法制保障探讨

29、我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的不足及完善

30、《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的背景、问题及建议

31、水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及对策

32、印度环境法庭的制度考察及启示

33、环境法的本位与环境保障利益研究

34、环境污染犯罪中证据问题的实证分析

35、瑞典环境许可制度的特点分析及启示

36、我国水生态补偿机制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37、关于修订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若干思考

38、论环保法庭的实践困境及其发展出路

39、关于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思考

40、论环境资源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41、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

42、论我国限期治理制度的结构性缺陷与完善

对于从事环境学工作的从业者或者学者来说,在面临职位晋升的时候,那么就需要我们发表相关的环境学论文了。那么怎样发表环境学论文呢。给大家总结了几个步骤。工具/原料环境学论文电脑,手机(沟通)1撰写出优质的环境学论文。根据要求和规范,同时要有高的学术价值或者实际指导意义。2根据所写的环境学论文,明确论文的主旨,研究方向等。确定准备投稿的期刊。选择前,确定其规范合法性。可以通过杂志之家查询系统,查询该杂志的注册信息。3选择可靠的发表机构予以合作。通过工商局查询系统,确定其符合相关资质。4按照审稿专家要求,对环境学论文适当修改,使其符合发表要求。5完成发表。确定自己的环境学论文已经发表成功。可以到相关政府部门查询,也可以索要当期样刊查询。

陆安法发表的论文

民商法最有名的是傅鼎生、金可可、罗培新、李锡鹤,李锡鹤已经退休了。傅鼎生:1987年在中国政法大学进修知识产权法,1998年作为访问学者在香港城市大学研修票据制度。主编:《民商法疑难问题研究》;合著:《市场行为法律制度》、《侵权赔偿》、《上海法制战略研究》;副主编:司法部统编教材《民法学》;参编:司法部统编教材《商法学》等。发表民商法论文多篇,其中《票据抗辩举证责任研究》获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三等奖。 金可可:论文《论债权物权区分说的构成要素》(《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获“上海市第八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论文类二等奖);博士论文《论债权与物权的区分--以德国法的学说史为中心》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2004年度唯一的优秀博士论文称号、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6年度的优秀博士论文称号;论文《私法体系中的债权物权区分说――论萨维尼的理论贡献》,获华东政法大学校级科研成果奖(2006-2007年度)一等奖,获第五届全国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2009年)。 罗培新:1.《公司法的合同解释》(专著) 2.《公司法的经济结构》(二人合译) 3.《WTO中的争端解决:程序与实践》(二人合译) 4.《转型政治和经济环境下的公司治理》(独译) 5. 《股利政策与公司治理》(独译) 6. 《法律与资本主义:公司危机揭示的全球法律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独译) 7. 《公司法的经济学研究》 李锡鹤:《民法学论稿》《民法基本理论若干问题》

陆安在山东省。

陆安,男,1966年1月出生,山东省青岛市人,1985年参加工作,从事历史教学和历史教学研究工作,2003年1月被 *** 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 *** 授予“青岛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

现任青岛市教育局普通教育教研室历史教研员、中学特级教师。

陆安从事历史教学和历史教学研究工作,教育、教学、教研成绩突出。

首创“历史课网络教学法”,在全国产生很大的影响,先后荣获“山东省历史学科教学论文评选一等奖”、“山东省历史学科优秀课评选一等奖”、“全国历史教学论文评选一等奖”、“全国历史优质课评选一等奖”。

主持的《历史新课程中的研究性学习活动》和《历史新课程中学生思维能力的培养》课题,作为教育部重点课题立项。

独立撰写出版《青岛近现代史》和《中学历史补充读本》两部学术专著,其中,《青岛近现代史》被评为第十六届青岛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近年来,他在《人民教育》、《教育探索》等国家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一百余篇,不少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积极进行历史科普工作,在各地报刊发表了普及类文章二百多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最有名的是金可可、傅鼎生、罗培新、李锡鹤等。金可可:论文《论债权物权区分说的构成要素》(《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获“上海市第八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论文类二等奖);博士论文《论债权与物权的区分--以德国法的学说史为中心》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2004年度唯一的优秀博士论文称号、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6年度的优秀博士论文称号;论文《私法体系中的债权物权区分说――论萨维尼的理论贡献》,获华东政法大学校级科研成果奖(2006-2007年度)一等奖,获第五届全国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2009年)。傅鼎生著作:主编:《民商法疑难问题研究》;合著:《市场行为法律制度》、《侵权赔偿》、《上海法制战略研究》;副主编:司法部统编教材《民法学》;参编:司法部统编教材《商法学》等。发表民商法论文多篇,其中《票据抗辩举证责任研究》获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三等奖。 罗培新:1、《公司法的合同解释》(专著)2、《公司法的经济结构》(二人合译)3、《WTO中的争端解决:程序与实践》(二人合译)4、《转型政治和经济环境下的公司治理》(独译)5、《股利政策与公司治理》(独译)6、《法律与资本主义:公司危机揭示的全球法律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独译)7、《公司法的经济学研究》李锡鹤:《民法学论稿》《民法基本理论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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