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社一般都是走地址单位汇款的,账号的很少,慎重选择最好找一本近期的杂志或者去邮局订阅一下,杂志上的地址是最准确的。
如果我们在站内发布低俗的视频内容,账号会遭到处罚。平台会根据你在同一个问题上的违规次数对你的账号进行梯度处罚,轻则你账号下的视频可能会不推荐,重则还有可能会封禁你的投稿功能。官方定义的低俗是发布低俗类色情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视频内容、行为、文字、音频、场景低俗,一:着装低俗,视频人物紧着内衣、内裤等,或故意展示突点,或者穿着透视装,或者全程只为了展现丝袜、衣着肚兜或过紧的衣服,凸显身体敏感部位,会用贴纸遮盖身体敏感部位。故意展示走光的,二:低俗音文,文字音频低俗推荐低俗小说。书籍节选片段含有低俗段子、黄色笑话、色情音频和低俗歌曲。三、低俗行为,聚焦拍摄敏感部位,如大胸、臀部等。展示宣扬不正当男女关系,如婚外情、一夜情等男性与女性进行正常合拍,表现猥琐行为。四、低俗场景,展现色情场所如红灯区、情趣酒店等。男女均躺在床上拍摄一些有低俗倾向的内容。那么之后发布作品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规避以上内容。如果你收到类似通知该怎么办,如果你认为你的账号没有上述问题,可以点击申诉按钮进行申诉。如果你认为自己确实违规了,那么账号是不是就不能用了呢?其实不是的,让我们回到系统通知页面仔细读一下这句话,待十天后新增投稿数量满足十个时,系统会重新评估此账号。也就是说,我们意识到问题后,只要持续发布没有违规内容的新作品,那么账号就可以恢复正常。那么系统通知里说的十天十个新投稿都是必要条件,必须都要满足才可以。
很好判断的,前两位已经说的不错了。、还有就是咨询下能不能出示杂志社的票据或者证明不确定的情况下,通知要一份打印版的。切记汇款一定要地址单位汇款,收款人一定写单位,那样个人是取不出的。满分采纳,快,呵呵!!!
别涉及政治体制方面的,如果是自然科学的错误论点,是不会有处罚的。
医药卫生不是合法期刊。据医药卫生杂志称:《医药卫生》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09年4月8日批准,由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主管,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主办的国家级医学核心学术期刊,维普网全文收录。国内统一刊号:CN/R;国际标准刊号:ISSN。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数据库期刊查询中,并无该杂志信息,应为不合法期刊。相关法律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违反规定,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含有反对宪法,危害国家利益和主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国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如果我们在站内发布低俗的视频内容,账号会遭到处罚。平台会根据你在同一个问题上的违规次数对你的账号进行梯度处罚,轻则你账号下的视频可能会不推荐,重则还有可能会封禁你的投稿功能。官方定义的低俗是发布低俗类色情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视频内容、行为、文字、音频、场景低俗,一:着装低俗,视频人物紧着内衣、内裤等,或故意展示突点,或者穿着透视装,或者全程只为了展现丝袜、衣着肚兜或过紧的衣服,凸显身体敏感部位,会用贴纸遮盖身体敏感部位。故意展示走光的,二:低俗音文,文字音频低俗推荐低俗小说。书籍节选片段含有低俗段子、黄色笑话、色情音频和低俗歌曲。三、低俗行为,聚焦拍摄敏感部位,如大胸、臀部等。展示宣扬不正当男女关系,如婚外情、一夜情等男性与女性进行正常合拍,表现猥琐行为。四、低俗场景,展现色情场所如红灯区、情趣酒店等。男女均躺在床上拍摄一些有低俗倾向的内容。那么之后发布作品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规避以上内容。如果你收到类似通知该怎么办,如果你认为你的账号没有上述问题,可以点击申诉按钮进行申诉。如果你认为自己确实违规了,那么账号是不是就不能用了呢?其实不是的,让我们回到系统通知页面仔细读一下这句话,待十天后新增投稿数量满足十个时,系统会重新评估此账号。也就是说,我们意识到问题后,只要持续发布没有违规内容的新作品,那么账号就可以恢复正常。那么系统通知里说的十天十个新投稿都是必要条件,必须都要满足才可以。
一、定期停刊与停业整顿的区别何在?《办法》第二条第(五)、第(六)项规定了定期停刊、停业整顿两种行政处罚。定期停刊,是指停止某一期期刊的出版。停业整顿,是指定期停止期刊社(编辑部)所有与出版活动有关的业务,并进行整顿。即停止期刊社(编辑部)的编辑、印刷、发行工作,并对以上三个部门进行整顿。一个期刊在两年内,因违反《办法》而被处以两次定期停刊的,第二次即应加重处罚,按照《办法》第二条第(六)项停业整顿处罚。时间以处罚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停业整顿所讲的定期,是指该种行政处罚应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一个期刊在两年内,因违反《办法》而被处以两次停业整顿的,第二次即应加重处罚,按照《办法》第二条第(七)项撤销登记处罚。时间以处罚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二、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在报署核准期间,对违法期刊如何处置?《办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根据《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该项处罚,须报新闻出版署核准。但是,在核准期间如不对违法期刊采取一定的措施,该项处罚在核准后就会落空。为了能够有效地执行该项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新闻出版局对该项规定的处罚,在报署核准期间,可先行采取封存违法期刊的临时措施,待署核准后,再根据核准的具体内容予以执行。三、怎样认定期刊出租、出卖其合法凭证?《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期刊出租、出卖其合法出版凭证,即是一般讲的卖刊号或变相卖刊号,它是指期刊社将出版权(组稿、编稿、终审发稿、印刷和广告宣传等)或部分出版权委托给本刊社以外的人或单位,并向被委托方收取一定费用;或者期刊社名义上享有出版权,但是,期刊社不直接派人结算印刷费用,而由本刊社以外的人或单位代办,并同时委托其代办发行及广告宣传等,期刊社因此向被委托方收取一定的费用。卖刊号或变相卖刊号依照《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四、怎样认定用刊号出版图书?《办法》第十九条讲的期刊用刊号出版图书,是指期刊社以刊号出版在内容上只有一个中心点,不设置栏目,在封面上以要目代替刊号,没有卷、期或年、月顺序编号的所谓期刊。五、如何运用《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期刊出版后,不按规定及时缴送样本”,及时缴送样本是指将期刊交付发行的同时应向有关部门缴送样本,限制期限为出版后1个月,超过1个月不缴送的处以警告;情节严重是指出版后6个月不缴送样本的,即视为《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经登记后半年内不出刊的或无故停刊半年的期刊,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不得继续出刊。”六、期刊刊载的内容触犯了刑法,又违反了《规定》时,如何处理?首先由有关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办法》的规定对期刊采取查封或者其他措施,然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或者协助公安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后,根据《办法》仍需对期刊予以行政处罚(如定期停刊、停业整顿、撤销登记)的,依照《办法》处理。第七条期刊刊载《规定》第五条第(三)、第(四)、第(五)、第(六)项内容之一的,处以定期停刊,可以并处没收非法收入或者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第八条期刊刊载《规定》第五条第(七)、第(八)项内容之一的,处以警告,可以并处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第九条期刊刊载《规定》第五条第(九)项内容的,参照以上第六、第七、第八条的规定处罚。第十条内部发行的正式期刊擅自改变发行范围的,处以总定价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并处以没收非法收入和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第十一条非正式期刊公开发行、陈列、销售和擅自进行经营活动的,处以总定价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和没收非法收入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第十二条期刊超越报批的专业范围或违背编辑方针而出版的,处以总定价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非法收入或者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第十三条期刊有下列违反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没收非法收入和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可以并处总定价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一)期刊擅自出版增刊的;(二)出版的增刊与正刊的宗旨、开本和发行范围不一致的。
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总体而言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稿件的性质,是图书稿件还是报纸/杂志类稿件;著作权法律的相关规定;作者与出版商的约定。请参看以下两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你投的是图书稿件,那么根据上述第三十条的规定,你应该和图书出版商(出版社)签定合同,约定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年限。专有出版权年限的长短其实是你(作者)的名气的大小和你稿件的质量与出版社博弈的结果。一般来说,名气大的图书作者,会给予出版社很短年限的专有出版权,比如一年或两年,过了这个期限,作者就可以向其他出版社投稿。同时,出版社基于作者的名气,以及该作者所写的图书的潜在热销,经常也会接受作者的要求。反过来说,很多作者在出第一本著作时或者名气很小时经常是找人求出版社出版的,他们根本没有和出版社谈判的资本,此时出版社会要求尽可能长的专有出版权的期限,比如八年或十年(当然法律规定不能超过十年)。这样的话,一旦出版的图书热销,出版社可以在十年内重复出版,就能挣大把大把的钱。此时,作为作者的你也会因为出版社的重复出版获得版税(稿酬),但是往往当初约定的版税就很低,只能眼睁睁看着出版社拿大块,自己剩下小骨头了。在专有出版权期限内,作者向其他出版社投稿并出版的,作者和其他出版社都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你投的是报纸或杂志类稿件,那么根据上述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有很多报纸杂志社在约稿时,就将条件写的很清楚,可能超出法律规定的15日或30日,比如两个月(但绝不可能太长,因为这不符合民法诚实信用基本原理,以及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初衷)。 也有的情况是,处于强势的作者(名作家、著名评论员等反正名气等原因)与报纸杂志出版社直接约定,不受上述法律期限限制,作者可以无条件,无期限向多家报纸杂志社投稿。我想我的答案很清楚了吧,你是哪一种情况,就直接对号入座。同时,提醒你一下,你与出版社形式上是平等的,是民法的平等主体,所以尽量与出版社协商,争取自己的权益的最大化。
一般单位对这都没什么要求,看的人都少,除非你们单位特别注意这方面,而且给人发现有问题才可能有事吧,不然没事,我以前就遇到过,最多要杂志社给你开个更正声明就行了。
如果是两杂志发表相隔时间较短,比如一两个月,说明是作者一稿两投,责任在作者,而乙杂志也是受害者。如果相隔时间较长,比如五六月,有两个可能。一是乙杂志转载了甲杂志刊载的文章,属于侵权。二是依然是作者一稿两投,投的时间是先给甲后给乙,而出版时间又大致相同。所以要弄清事实后再追究责任。侵权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著作权人包括写作人,也包括第一次发表作品的杂志社。
属于侵权可以和编辑部联系要稿费通常要2倍到10倍的稿费............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实施弹性大,轻微的就是没收出版物了,与有没有广告没有关系。
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总体而言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稿件的性质,是图书稿件还是报纸/杂志类稿件;著作权法律的相关规定;作者与出版商的约定。请参看以下两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你投的是图书稿件,那么根据上述第三十条的规定,你应该和图书出版商(出版社)签定合同,约定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年限。专有出版权年限的长短其实是你(作者)的名气的大小和你稿件的质量与出版社博弈的结果。一般来说,名气大的图书作者,会给予出版社很短年限的专有出版权,比如一年或两年,过了这个期限,作者就可以向其他出版社投稿。同时,出版社基于作者的名气,以及该作者所写的图书的潜在热销,经常也会接受作者的要求。反过来说,很多作者在出第一本著作时或者名气很小时经常是找人求出版社出版的,他们根本没有和出版社谈判的资本,此时出版社会要求尽可能长的专有出版权的期限,比如八年或十年(当然法律规定不能超过十年)。这样的话,一旦出版的图书热销,出版社可以在十年内重复出版,就能挣大把大把的钱。此时,作为作者的你也会因为出版社的重复出版获得版税(稿酬),但是往往当初约定的版税就很低,只能眼睁睁看着出版社拿大块,自己剩下小骨头了。在专有出版权期限内,作者向其他出版社投稿并出版的,作者和其他出版社都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你投的是报纸或杂志类稿件,那么根据上述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有很多报纸杂志社在约稿时,就将条件写的很清楚,可能超出法律规定的15日或30日,比如两个月(但绝不可能太长,因为这不符合民法诚实信用基本原理,以及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初衷)。 也有的情况是,处于强势的作者(名作家、著名评论员等反正名气等原因)与报纸杂志出版社直接约定,不受上述法律期限限制,作者可以无条件,无期限向多家报纸杂志社投稿。我想我的答案很清楚了吧,你是哪一种情况,就直接对号入座。同时,提醒你一下,你与出版社形式上是平等的,是民法的平等主体,所以尽量与出版社协商,争取自己的权益的最大化。
一稿多投不算犯法。但是,如果你的稿件在一家杂志社或报社被刊登后,另一家同类的杂志社或报社再刊登你的投稿就属于违法。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实施弹性大,轻微的就是没收出版物了,与有没有广告没有关系。
我也一稿多投了,我也不知道犯不犯法。开始我是投一家,后来没中。然后我就投了好几家,一起投出去的!555
没毛病,投稿之前你就要想清楚这个问题,审稿费和版面费不是一个概念,审稿费是用于支付审稿人的,也就是审稿人的有偿劳动;版面费则是用于之后刊登的费用,所以交了审稿费,结果没中是很正常的事情,丝毫不用感到惊讶。
如果你的稿件已经被采纳或刊登,在投到别的地方,是违法的~~~
针对目前一些学术期刊忽视学术质量、靠收取版面费赢利以及“ 核心期刊”功能异化等社会反响强烈的问题,新闻出版总署2月23日在京召开加强学术期刊管理专家座谈会,研究加强管理的具体措施。据了解,新闻出版总署将根据学术期刊现状,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秩序,提高学术期刊出版质量。 会议首先通报了《中国包装科技博览》等8种期刊违规刊发学术论文问题的处理情况。近期,新闻出版总署通过监测和审读发现,一些期刊刊载论文数量过多,最多的每期刊发200多篇,由于缺乏必要的审核和把关,论文质量难以保证。特别是少数期刊超越办刊宗旨及业务范围,刊发的论文几乎涵盖所有学术领域。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严重违规的《中国包装科技博览》、《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现代企业文化》、《今日科苑》、《黑龙江科技信息》、《现代经济信息》6种期刊予以停业整顿、警告行政处罚,对《管理观察》、《硅谷》两种期刊予以通报批评,责令立即纠正违规行为。 与会专家认为,由于目前的学术与人才评价机制不尽完善,造成论文发表需求泛滥,一些期刊出版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缺乏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忽视学术质量,学术期刊以收取版面费牟利、论文买卖产业化等问题十分突出,严重干扰了正常出版秩序,对期刊界和学术界的负面影响巨大。 对此,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负责人指出,新闻出版总署将进一步加强对学术期刊的管理,对大量刊载学术论文期刊的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对确实存在不注重学术质量、刊载拼凑、剽窃学术文章的学术期刊予以处理;出台相关政策,严格学术期刊与非学术期刊的界限,建立学术期刊编辑准入制度、学术期刊编辑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学术期刊学术水平;建立学术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完善学术期刊评价体系,促进学术期刊提高质量;进一步深化报刊业改革,实施国家重点学术期刊建设工程,扶持精品学术期刊发展,优化学术期刊发展环境。各学术期刊出版单位要严格按照办刊宗旨和业务范围出版,完善编辑流程,加强编辑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学术质量;积极转变经营管理模式,深化内部机制改革,积极适应学术期刊出版数字化、网络化、规模化的发展趋势,从编辑、经营、生产、发行等各个环节提升水平,努力提高学术期刊质量,为报道前沿研究成果、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中国期刊协会会长石峰以及来自中国科技期刊编辑学会、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学会的部分专家学者还就学术期刊办刊人的职业操守和诚信、国家对科研创新成果的奖励机制、国际优秀学术期刊的发展模式、打造精品学术期刊、科技类学术期刊编辑职业素质培养等问题展开了广泛而热烈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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