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在《意林》对自招没有任何意义
有很多的,〈中等职业教育〉、〈中小学教学参考〉〈中学生数理化〉、〈教学探索〉、〈教学与管理〉〈吉林教育学院学报〉等,你可以根据你自己的要求选择,是要省级的还是国家级的,这几个价格都不一样的
高中生群体能够做科研项目并且发表论文的人是非常有限的,这部分人已经超越了绝大部分的学生,只要是正规刊物都可以,当然越知名越重要。翰林学院就有高中生发表论文参加科研的指导,自己努力,导师也非常重要。
论文的话,得是专业杂志。如果是一些心得感悟,可以投给《意林》
引言:现在许多人都比较重视教育,所以很多人会选择从事教育这个行业,当你选择了这个行业就跌为这个行业而努力。所以首先要提高自己的学历,提高自己的学识,才能为这个行业添砖加瓦。有的人说想发表关于教育类的论文,会有什么比较好的网站推荐一下,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其实有一些比较好的发展教育论文的网站,也比较快推早也是一种比较好的网站。这个网站流程不复杂,一次性就可以弄完,而且操作起来比较简便,有想在这个网站发表教育论文的,可以去试一下。其中语文教学与研究也是比较好的发表平台,因为他是国家级教育专刊主管的,是国家教育部主办的,而且他主办的主办方是华中大学并且他的见刊周期也是6个月左右时间,不是太短,但也不是太长。其中还有一个教育现代化这个出版的地方也是比较好的,也是由国家级教育专刊主管,而且它的主办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见刊周期是比较短的,三个月就可以了。
所以许多发表论文的网站是非常好的,但选择自己适合的是比较重要的,而自己写的论文的质量也是有要求的。当你的论文写得比较好,学术性比较有权威的话,在哪个论文平台都是比较好的,而且发表率也比较高。所以当你想发表关于教育类的论文的时候,要看看自己的论文形式和内容内容,多查一点资料,让自己的内容更有学术性,有参考性价值。这样的论文发表起来才比较有意义让更多人学习,有许多人会对你产生兴趣,从而去了解你的论文,了解你。
可以选择教育论文的网站,也可以选择发表论文的网站,还可以选择相关的软件,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网站,或者是有学术理论的网站。
发表论文的平台如下:
1.知网
这里所说的是知网,是清华大学和清华同方共同办的这个数据库。在前些年他也叫中国期刊网,由于后来有人自己建了个网站也叫中国期刊网,自己收录期刊,假李逵装真李逵。玩文字游戏,导致很多作者上当。
所以现在知网对外不称中国期刊网了,就是叫知网。从论文发表来说,知网是最权威的,最有说服力的数据库。
凡是知网收录的期刊,一定是正规的,可以放心大胆的发表的,但是最近这两年知网变得更严格,所以知网收录的期刊发表费用比较贵一些。
2.万方数据库
万方数据库,也是一个比较大的论文数据库,仅次于知网。其权威性和重要性就等于是一个弱化版的知网,但是也是比较大。
从期刊正规性来说,如果一个期刊,知网不收录,但是万方数据库收录,说明还是比较正规的,虽然不如知网收录的那么正规。但是对于一般单位来说够用。
对于大学这样的单位可能必须要求知网。而对于一些企业单位,只要万方数据库能检索到已经发表的论文,就算不错了。所以,万方数据库也是一个必须参考的标准。
3.维普网
维普网在前些年实际上假刊比较多,比较泛滥,这两年所说期刊审核严格,上面审核严格,但是维普网收录的期刊从正规性和权威性上来说,都是严重不如知网和万方数据库。
对于很多要求不高的单位,或者评一些初级职称的单位,只有维普网收录的期刊还能管点用。稍微严格一些的,就不大灵光了。
学生无忧范文网 ,第一课件网 ,第一范文网 ,知网,G4教育专刊,哈佛毕业论文分享网 ,这些平台就非常的好,也非常的有影响力。
【篇一】高中生优秀议论文800字范文
您用真心铺满了我的*,您用真情筑就了我的框架,在我的头发皮肤中刻满了您心力坐骑出的精雕细刻。有些人说小孩是爸爸妈妈一生造就出去的最吉祥如意的著作。我明白了,我了解,我可以真切地感受到您寄予在我的身上的那所有的理想和期待。一次次地悄悄望着您以便飞翔我而努力奔跑所流下来的汗滴,一次次地偷偷见到您由于我不成器的往下坠而滴出的眼泪。我打动着,我愧疚着,因而我暗下定决心,不断地勤奋着,期盼在下一次大风起兮云飞扬的情况下,带著您的期待与祝愿,老天爷一览那七色彩虹靓丽的色调。
但是当我准备好了时,您却忽然担心了。不是吗?怕我受不了雷击的受惊、疾风的磨练。您担心我受一点憋屈,有一点儿闪失。您担心我能飞太高了,飞往您看不见的地区,您畏浮云遮望眼,乃至担心别君去兮什么时候还,惟恐我始终离去您。因此您持续缩紧手上的线。在多云转阴的情况下,在西风越来越紧的情况下,在我要贴近云空间的情况下,您一次一次将我拉回。
我体会来到您的关心和关爱,可是另外我的心里也泛起一丝手和脚被缚的苦味和无可奈何。您是不是了解,应对您的过*护,我眼见着他人展翅翱翔于云空间,内心的味道是多么的不舒服吗?有些人说安心是没办法的事儿,放开手是较难的事儿。我了解您一件事的情深,我明白了您一件事的顾忌,哪一个小孩能够摆脱妈妈的视线?我又怎能飞出去您的视线?您放心!我只是期待您有胆量弄长您手上的线,帮我充足的室内空间让我要去展翅翱翔。我只是期待您敢在哪一点风雨中帮我证实自身的机遇,证实我已经强有力,已不必须您呕心沥血的劳碌。
我期待无限地贴近崇高的太阳光,让自身光辉;我期待无限地贴近星辰,让自身璀璨。到那时候,我能仍然望着您,望着您怎样在每一个黄昏和早晨放我起降,怎样把满怀的情意融于手上细细长长线丝。
我都会负伤,我都会必须您修复我的翅膀,慰藉我的创口。您所属的地区就是我永久性的归处。但是如今,我只想说,弄长您手上的线,要我飞翔!
【篇二】高中生优秀议论文800字范文
现在,站在校门口环视周围,那一幢幢笔挺的大楼将我的视野填满,那一件件绿色的迷彩组成的新的世界里包裹着我们的汗水,我们的梦想,我们的拼搏!
新一摞的练习册发下来,课代表把作业写到黑板上,所得到的再不是曾经的同学整齐划一的叫骂声,要说他们已经远去可又似一直在眼前,在身边。还记得那时候我们的埋头与欢笑,各科的作业接踵而来,应接不暇,试卷摞得遮住了书桌上的阳光,把乱七八糟的小说和漫画压在最下面,随便抽一本都有雪崩的危险。
如果说中考前的生活是一杯白开水,而我们为了获得种咱,要从水中寻找甘甜的滋味,这几乎不存在的滋叶,指引我们绕圈似的奔走。
昨天的我一个不小心,从正在工作的电瓶车上跌倒,做了个趴倒的姿势,与大地来了个亲密接触。姐姐忙扶起我,捧着我的下巴就哭,我以为我满脸是血,明明不太知道疼的我摸摸已经麻木的下巴“哇”一声就哭出来了,再看看在流血的左手,那叫个震撼,首先想到的不是自己的脸就此毁容了的话怎么办,而是担心回家如何交待!胆战心惊地回了家,意料之中的,一番狂轰滥炸,照照镜子,哇呜,我没脸见人了都,这可咋办呐!消毒时我的鬼哭狼嚎,听到通告不能吃酱油我的无语好像都只是宣泄的形式,一直都是:*无效!唉!早知道当初我爸爸考法律知识的时候我就该偷一下师,不然也不至于落得今天这个下场!
刚好同学打电话找我聊聊,我一番诉苦啊,同学的安慰让我觉着仿佛好久之前的温暖重回身边了,一幅幅三年中我们的一切一切在眼着回放,说一声:“我,在想你们!”
但我始终无法捉住命运的规律,它变幻莫测的身影甚至不容许我有乞求的瞬间。就在我还在做着纯净无瑕的梦的时候,被一种莫名的力量狠狠地拉回到现实当中,才发现一同做梦的人早已走掉。
抬起着望着窗外的阳光,那么亮,那么亮,我好象看见,那撒着阳光的清亮微笑和一张熟悉的面孔。我笑,说:“让我们重牵彼此的手,寻找着那扇通往梦想的门!”
【篇三】高中生优秀议论文800字范文
春天的新芽是人们眼中报春的使者,因为它给人们一种大地苏醒万物复苏的感觉;夏日的苍绿惹人喜爱,因为它给人以一种生机勃勃的感觉;冬天的飞雪引人遐思,因为它纯洁美丽;秋天的金黄令人向往,因为它代表丰收的喜悦,秋天令我回味无穷,回味它丰收的喜悦,回味它那动人的菊香;回味它那激动人心的胜利。
秋天是一多彩的季节。秋她和春一样是一个充满丰富色彩思想的小姑娘,可她不像春那样把树叶的颜色变成单一的绿色而是把树叶的颜色变成了五颜六色。她把火红色送给了枫树,让他照红了一片天边;送给了梧桐树,让他的落叶像蝴蝶般飞舞;把红色给了苹果,苹果你挤我碰,争着人们采购;她把橙色给了柑子,让人们看到流口水;她把*给了稻田,金*的大地等待人们收割;她把绿色给了河流,装饰了祖国美好河山。那菊花仙子的颜色就更多了,红色的、白色的、还有红白相间的,秋菊花香深深的陶醉了我,她那千资百态的外貌吸引了我。
秋天是个美丽的季节;秋天是个瓜果飘香、带着丰收喜悦的季节;秋天是个充满童趣的季节;孩子们可以去捉蛐蛐、摘果子,还可以去金黄的田野放风筝、去树林里捡落叶;当把收集的落叶拼成一幅幅图案时,就会是世上最漂亮的图画。
伴着秋风,让我们走进秋天的农家小院吧!瞧院子里那一棵高大的柿子树,红得多么好看呀!简直像一片火似的。摘下那黄里透红的柿子,软软的,像一个易碎的鸡蛋似的。它是秋天的果实,瞧,它仿佛咧开了嘴,对着我笑呢!秋风正正袭来,风里带着些果实的香味,还混着些秋花的香味。
果园里,葡萄熟了,仿佛一串串的紫项链;香蕉也不甘示弱,金色的,挂在树上,好像晚上的月亮,闪闪发光;柚子还会模仿桔子呢!你看,它的样子像桔子,里面的肉也像桔子一样。田里,大片大片的稻子从青绿色的幼苗长大到金黄的稻谷。金色的稻子笑弯了腰,高粱举起红红的火把,油菜地里满是金子般的油菜花,从远处看像金色的海洋。地里的棉花,一朵朵像白绒球似的,从下往上看好象一片银白的天空。
仔细品味着秋雨,让我们走进秋天的街道吧!街道两旁,原先枝叶茂盛的大树,仿佛都失去了它应有的色彩。天空透着淡淡的银白,下着细如牛毛的绵绵秋雨。绵绵秋雨慢慢的下着,流进了大地;流进了小河;流进了长江;流进了人的心中。
哦,秋天!秋,把丰硕的果实留给人间,把美好的祝福留给人间,秋呢,便拂袖而去,树皮摇曳,叶儿欲追随秋天的足迹,乘风而去,在空中打了几个旋转,又飘然落下,留下了一个美好的思念和静静的沉思。我爱秋天那黄澄澄的稻谷、晶莹的露珠、纷飞的落叶、可爱的星星、朦胧的月亮。
【篇四】高中生优秀议论文800字范文
我们已经习惯了手机带来的种种便利。但是,凡事有利必有弊。在手机大行其道的今天,我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正在被不断地侵蚀、改变。对手机的过度依赖,让我们自身的一些功能逐渐被异化。
过分依赖手机,会让我们的健康受损。现在一些人特别是青少年自制能力差,常常通宵达旦地玩弄手机,长期地低头对着屏幕,戴着耳机,敲打键盘,不仅影响人的视力,听力,还会造成身体免疫力的下降,思维神经的混乱。
过分依赖手机,会疏远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长期沉溺于网络的虚拟世界,会让我们与现实生活脱节,眼中影响正常的人际交往。由于习惯了过度的依赖手机,很多人不愿与人交往,造成了自闭症,甚至有人形成一种异化人格,不愿意与现实生活中的人打交道,这对于一个人的成长和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过分依赖手机,会弱化我们的思考能力。网络上每天都有海量的信息,网络世界被各种各样的垃圾信息所充斥,因为网络信息的即时性特点,很多人对面对大量信息时,只是抱着围观的心态,不加取舍的进行阅读、浏览,这样的快阅读,不经过筛选、思考,被动接受,对人的思想和精神不仅无益,反而有害,大脑就像一个容器,当我们的大脑被各种纷杂的各种信息所填充时,就无法装下我们自己的思想了。
【篇五】高中生优秀议论文800字范文
看完此则故事,令人想到另一则故事,一个大雨瞬间倾泻而下的午后,一位浑身湿淋淋的老妇,步履蹒跚地走进费城百货商店。看着她那狼狈的姿态和简朴的衣裙,所有的售货员都对她视而不见。这时走出一位小伙子走进里间,搬出一把椅子。"夫人,不必为难,坐在椅子上休息就是了。"这个年轻人叫菲利,老妇人就是美国亿万富翁"钢铁大王"卡内基的母亲。后来菲利来到卡内基公司,以他一贯的诚实和诚恳,成为"钢铁大王"的左膀右臂。菲利的举手之劳,成就了他的"扫天下"的伟业。两个故事虽说不同,但是结果都不同寻常。
举手之劳无须付出多大的代价,也无须多大的成本,简简单单,一举手,一抬足就可以做好,却给他人和社会带来意料不到的好的效果。在现实生活中:坐公交不少人给急需的人员让座;看到老人跌倒顺手把其扶起来;公共场所顺手关灯,关闭水龙头等并不少见,举手之劳有的是一种传统习惯,有的则是要细心的观察,举手之劳看似简单,但却反映出一种内心的美德。
与惊天动地的奇迹相比,举手之劳微不足道,但由小见大,与微之外见精神,古人云:"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一个人要成功,不仅要干大事,还要从小事做起,不仅要做好份内的事,而且还得做好份外的事,细节决定成败,只有注意细节的人,才能全心投入,对待工作严谨认真,习惯举手之劳之人,才是胸怀宽大,能替他人所想,把他人放在心上的人,社会需要温暖,人与人之间需要真诚,人人都献出一点爱,都来点举手之劳,社会发展将更美好。
船主给漆工送了一大笔钱,其意不仅是金钱,而是一种报恩,菲利的举手之劳,成就了其"扫天下"的伟业。诚然,大凡举手之劳者都不图回报,但是让人铭刻在心,此种回报是意想不到,比起金钱更珍贵。举手之劳人人可做,但愿社会有更多的此类漆工,同时也希望得到帮助者能象船主那样,知书达理,给予爱心者以奖励,共同营造"我爱人人,人人爱我"的良好氛围。
学术论文在指导科学决策,评价科研绩效,分配科技资源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我整理了高中生发表学术论文,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U.S.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U.S.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U.S.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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