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事情肯定是一作错了,他抄袭了。而且同为作者的几个人不管有没有写文章都有责任,如果写了,那么一起抄袭,如果没有写,名字为什么加在里面。教授的责任肯定也逃不掉,毕竟没有好好检查,而且没有关注最新研究动态。
以下说一下个人对这个事情的一些想法。首先,这个教授人在系里口碑还不错,至少不是那种恶劣的人渣教授。别的学校不知道,但首尔大作为代表韩国的学校,很多教授其实是带着很强烈的自豪感的,拿工学院举例,标准背景就是首尔大本科和麻省/斯坦福硕博,很少有第一学历是其他学校的人能成为这里的教授,真是极少数。因此很多教授还是带着使命感和责任感,不会出现真的什么都不做编造一篇文章。而且很多教授们其实为了自己的名声,甚至不会允许为了“量”而发无名的期刊或者论坛,大多数还是对自己的研究负责的。
只是教授们真的太忙太忙了,厉害的有名的正常的导师,一个月能见一次就很好了,几乎不可能去逐字逐句矫正和查重,而且充分信任自己挑出来的学生不会做这样的事情才会发生今天这样的事情。 当然了,如果导师真的有问题,学生以这样自杀式的方式暴露整个实验室的问题和教授的问题那真是另当别论,但上面说了,这个教授平时口碑不差。
在假设教授正常,只是真的没有仔细看文章的情况下,有几种可能。
第一,一作本来在实验室就被孤立了。这种情况在韩国非常常见,我不想说每个韩国人都是这样,但排挤,搞小团体,孤立,这种情况太常见了。有可能一作人品有问题,但哪怕他没问题,也依然存在被孤立的情况,这是一种文化,所以虽然写了几个作者,但可能他确实自己一个人做了所有的事情,写了所有的文章,也没人愿意看他的文章,就发表了,因为新闻里说其他共同作者给了他们负责的部分的内容,但交稿前一作擅自改了内容没有用其他作者写的东西(可如果是这种情况,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作者?)
第二,没有被孤立,和其他几个人是有合作关系。但根据实验室信息,3.4作都已经毕业了,可能毕业前参与了一些,5估计是真的帮了一点点,而1.2在这次cvpr分别发表了文章,那大概率就是这两个人是主要贡献者,而1作目前还有两篇文章已投稿。所以想要的太多,野心太大,又忙不过来,因此核心部分自己做完,其他写字的地方就复制粘贴了,可二作也忙着搞自己的文章,三四作已经去公司上班,5也没仔细看,毕竟知道实验肯定是真材实料做了,写字的事情就选择相信自己的同学了。 但不管怎么样事后把责任全推给一作的行为,我不是很喜欢。
第三,剽窃这个事情哪哪都有,而且有些领域其实introduction, method这种只能写的差不多,但这次超了这么多,还偏偏发在领域里最有名的地方,而且截止今天它还在举行,文章还被选为top 5% oral… 实在是太尴尬。但这个conference 也有问题,虽然旨在分享idea,不太注重写作,而允许很多写的不好的文章入选,因此才会发生这样的事吧。
存在抄袭剽窃他人申请书的行为,最终被官方通报,导致项目申请被撤销,而且接下来的5年之内,将失去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资格。
对于这样的剽窃行为是赤裸裸的学术不端,不仅仅会对学术界造成恶劣的影响,更会对医疗领域产生错误性的指导。
首先,对于剽窃他人论文这件事情来说,本身就是对于论文作者本身的伤害,因为对于论文作者来说,他花费了非常多的时间和精力创造了自己的论文,但是却为别人在短短的几天之内,甚至是几个小时之内就全部窃取。所以说这对于论文的原创作者来说就是一个沉重的打击。这回以后的整个论文生态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会严重阻碍论文的创造性和创新性,那么以后如果不能够对于这样的剽窃风及时遏制的话,那么未来的整个行业发展肯定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和限制。
其次,论文本身就是一个人学术成果的展现,如果凭借这样的虚假的选手成果来进行职位的晋升的话,那么对于整个医院来说也会产生非常大的资源错配,因为对于不同翠平的医生来说,他们在医院当中的地位是不同的。因为对于这些医生,他们在评定职称的时候,往往会根据医生的个人表现以及论文的成果来进行综合考量,如果这些人凭借虚假的手段来获得更高的职位,那么不仅仅会对病人产生一系列的影响,也会对于医院的名声造成不好的影响。
最后,对于整个医疗领域来说,大家势必会对之前的论文保持更加谨慎的态度,因为他们没有办法去实时的鉴别这些论文是原创的还是抄袭的,所以说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就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会导致科研工作者在进行数据引用以及论文延续性方面产生非常大的障碍,对于后续的论文创作以及相关的科研成果的发表都会造成一定的不利。
这起抄袭案的性质是非常恶劣的,这个团队在抄袭的时候一个单词都没有改。
6月14日,网友发布消息称,自己于2006年在云南师范大学所完成的本科毕业论文《论佛教对〈聊斋志异〉构建鬼狐仙怪世界的影响》竟遭同校副教授剽窃。该名李姓副教授将其毕业论文删减修改后,改名为《蒲松龄小说〈聊斋志异〉中的佛教文化思想探析》,并以个人名义发布在《云南电大学报》上。
“他剽窃了我的论文,导致我在投稿时反倒被误认为抄袭了他的论文。”发现论文被剽窃后,该网友向云南师范大学纪委进行了举报,并于今年3月10日得到书面回复,称已“给予李副教授警告处分”。但由于一些网站和数据库里该论文的署名仍是李副教授,该网友于是在微博上发文,希望以此给李副教授警示。
投稿被退回原作者反被怀疑剽窃
这位微博名为“西选笑雪”网友是2006年毕业于云南师范大学的赵艺懋。2016年3月25日,因论文投稿被杂志社退回,她准备重新完善这篇10年前所写的毕业论文,万万没想到,在搜集资料时,却意外发现自己的论文被云南师范大学一名副教授所剽窃。
“我是在修改论文时查资料,发现这篇论文被李副教授用自己的名义发布,内容几乎没有什么改动。”赵艺懋说,自己从2005年开始写作毕业论文,原文为9000字,被李副教授删减为5000字后发表在《云南电大学报》上。她在网络上搜索这篇论文的相关信息,作者也是这位素不相识的李副教授。
“他剽窃我的论文,可别人却怀疑我抄了他的论文。”赵艺懋很委屈。发现这一情况后,赵艺懋多方辗转得到李副教授的电话。电话那头,对方极力否认自己剽窃论文。
“当时我就说,既然如此,这件事应该让师大纪委知情。”赵艺懋说,在她表示要告知学校纪委后,李副教授在2小时后给她回了电话。“他说,由于发文太早,记不清论文内容,查询后承认为了应付精品课程验收,大量使用了我论文中的材料。”赵艺懋说,当时李副教授告诉她,除了她的这篇论文之外,自己还用了两篇其他学生的论文,并且已经得到这两位学生的同意。
“李副教授说,为了弥补自己的过错,可以将自己写的一篇论文以我的名义发表。”这个“以论文换论文”的建议让赵艺懋难以接受,“我拒绝了,这件事已经严重影响我的名誉。并且如果我同意他的提议,万一他的论文又是剽窃的,我就成为剽窃者了。”赵艺懋说,自己希望这件事能给李副教授警示,让他意识到这种行为的严重性,也提示学生们保护自己的权益。
要求副教授公开书面道歉并对论文更名
2016年3月29日,赵艺懋就李副教授剽窃一事向云南师范大学纪委进行举报。接到举报后,云南师范大学对此事进行调查。2017年3月10日,赵艺懋得到了云南师范大学纪委的书面回复。
在这份盖有“云南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公章的回复中,校方称:经过调查,赵艺懋“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据此,学校“已按照《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李××同志警告处分”。
为人师表剽窃学生的作品,试问有没有羞耻之心啊?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现在是身败名裂了吧?
我来贡献一个答案!
网报 重庆大学学位研究生张循研究生论文抄袭53.9%,部分抄袭99.9%都能拿到学位!!现在还当了中国民生银行重庆分行的一个行长!有图有真相!!!
什么后果?后果已经出来了,法院判决其停止侵权并公开道歉,赔偿了11.5万元。
其实原告黄阳阳(现就职于某律所,爱丁堡大学博士)为“博士论文被抄袭”这个事坚持了11年,终于维权成功,实属不易啊。
黄阳阳曾在爱丁堡大学读博,王超曾在港城大读博,两人时常通过邮件进行学术交流。2011年,黄阳阳在撰写博士论文期间发现,此时王超已经从港城大毕业,其发表的博士论文有很多内容和自己的论文草稿高度相似甚至相同,这或许是因为黄阳阳曾经把论文草稿发给了王超。
王超给黄阳阳发的邮件
王超给黄阳阳发的邮件
2013年,黄阳阳开始向港城大投诉王超论文抄袭一事,港城大也认定了王超论文剽窃,论文也被移除了学校官网。我去,就这样处理吗?是个正常人都会觉得处理太轻,何况是博士黄阳阳,于是就将王超起诉到法院,一审、二审均胜诉。
2022年6月23日,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认为王超博士的论文剽窃了黄阳阳的论文观点,侵犯了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判王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登报公开致歉,并赔偿11.5万元。
这样的判决属于民事责任,法院判决是完全合理的,根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某某市版权局的答复》中将“抄袭”定义为“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论文属于文字作品,而我国《著作权法》有规定,作者对自己的论文有完整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获得报酬权等。
论文剽窃从《著作权法》来看,肯定是作品剽窃行为,王超教授没有经过原作者同意,摘抄、复制原论文内容,这不是很明显嘛,侵犯著作权。《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剽窃他人文字作品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民事责任已经承担了,但论文剽窃还涉及到行政责任,而学校目前还没有做出任何行政处罚或处分,只是暂停了王超的教学工作,也可能在调查。
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3条中规定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其中一条就是“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
发现作假怎么处理呢?第7条规定,申请学位的论文如果出现剽窃等情形,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申请资格;如果已经获得学位了,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其学位证书。而且要向社会公布。从处决当日开始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能再接受剽窃人的学位申请。
还有要说明的是,学位申请人员如果是在读学生,那么学校或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如果是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还要通报所在单位。
如果按照这样的规定,学校是不是应该给予王超教授行政责任,撤销其博士学位是不是合情合理,而且要公之于众。
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都在不断完善,现在咱们国家对论文剽窃在法律、法规层面都有明确的判定标准,按这些标准来完全没毛病,既然剽窃人家论文就应该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如果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再说了,法院已经判了,学校是不是该回应一下了。
张世友原是长江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师。此次10篇被指抄袭的论文,均创作于其2010年1月调入重庆师范大学任教之前。 发表于1998年9月《涪陵师专学报》的《必须重视大学生的自我教育》是网帖举报的第一篇抄袭论文,文章被指抄袭自1995年第6期的《高等农业教育》。在《涪陵师专学报》上发表这篇论文时,张世友已从四川师范学院政治教育专业本科毕业5年。公开资料显示,1993年7月至2010年1月,张世友在长江师范学院任教,涪陵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正是长江师范学院的前身之一。长江师院任教期间的2000年7月至2003年7月,张世友在西南师范大学修得了法学硕士学位,专业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他的第二、三篇被指抄袭的论文就出现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这两篇题目分别为《诚信与当前人们的思想道德教育》、《“与时俱进”是民族文化与唯物辩证法相凝结的时代精神》的论文,分别刊发于《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的2002年第4期、2003年第2期。2003年,张世友已本科毕业10年,其职称是讲师。也正是2003年12月,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张世友评上了副教授。此后,张世友发表了多篇在今天被指抄袭的论文。据网帖爆料,有4篇疑似抄袭的论文出现于2004年,3篇出现于2005年。至此,张世友共10篇论文被举报抄袭。张世友的荣誉接踵而来。2005年8月,他参与的论文入选“重庆市第四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10月,他斩获第五届重庆市期刊好作品评选论文一等奖;12月,他获重庆市涪陵区第四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2006年9月,涪陵师院更名为长江师范学院。11月,张世友破格晋升为教授,这距其被评为副教授仅3年。2010年1月,张世友进入重庆师范大学政治学院任教。目前,他身兼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评委会评审专家、重庆市伦理学会常务理事、重庆市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研究会副秘书长等社会角色。这10篇论文在当年没有受到质疑,未阻挡其职称从讲师晋升到教授,也未妨碍其前往新大学的执教之路。
写论文的时候,个人觉得最好是要写自己真实的感想,并不是抄袭,抄袭剽窃也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
学术剽窃的四种类型:
直接抄袭
复制粘贴原文进行剽窃,也被称为直接剽窃,是指在没有引文说明的情况下直接从一篇已发表的论文复制文字到自己的论文中。如果作者需要使用其他人原文,需要引用来源并正确引用。这种剽窃行为是最容易识别的,一般常出现在Introduction和Discussion 部分。
拼接剽窃
"马赛克剽窃”是指使用不同来源的各种短语、段落和想法,在没有适当引用的情况下,对其他研究人员的学术论文进行“马赛克拼凑"。
虽然结果是一篇全新的文本,但文字和想法并不新鲜。这种行为是比较高明的剽窃手法,一般读者不会发现,专业领域内的专家学者才能够比较容易地发现。
自我剽窃
自我剽窃是指在不申明的情况下重复使用自己以前的部分作品。例如,将同一篇论文提交给不同期刊发表;将已发表论文略作修改,再次公开发表。
自我剽窃虽然是剽窃的自己学术成果,但因为论文读者希望获取的学术成果信息是新的和原创的,实际上除了论文作者自己,没有人能得到收益。
全文剽窃
全文剽窃意味着提交他人撰写的所有论文文本,然后公开发表。除了直接将已发表的论文直接进行全复制这种愚蠢的行为,这种剽窃还包括让一个朋友代写论文,或者从网上的文章工厂买一篇文章(高风险行为)。这被认为是最严重的剽窃形式,因为发表者故意隐瞒作品的作者身份。
高校小伙伴和研究学术的都会和论文打交道,其中涉及到的著作权法是大家都知道的,在这项法规中抄袭和剽窃是一个概念,在口头和书面中大家一般都说抄袭。
在论文写作中,文献资料肯定少不了,这就有一个问题了,怎么引用别人的文献资料,避免剽窃,其实这个问题说小不小,说大不大。说大吧,大家只要很少引用、多注明就行了,说小吧,最近这几年,各个部门在严查论文抄袭(剽窃)行为,而且会进行常态化通报。
剽窃其实很好理解,就是使用了他人的文字或观点而不注明。官方一点的解释,比如美国现代语言联合会的《论文作者手册》中对剽窃(或者说抄袭)就是这样的:剽窃是指在你的写作中使用他人的观点或表述而没有恰当地注明出处。
对于论文,剽窃分两类:一类是剽窃观点,用他人观点不注明;一类是剽窃文字,就是照抄别人文字表述,也未注明出处,也没用引号。众所周知,论文看重的是观点的原创,所以前者比后者严重。
实际上,如果你论文中的某个句子和原始资料很相似,比如结构、观点,而不是用自己的话重述的话,就算你注明了出处,这还是属于剽窃(或者说抄袭)。我们不能简单地改变资料或者简单总结,必须完全重塑观点和句子,否则就直接引用吧。
那具体包括哪些行为呢?
1、观点抄袭
直接抄袭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观点、结论、论点,而不是引用。
2、论据论证抄袭
抄袭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中的论据、论证、结果、调研、设计等。
3、数据抄袭
直接使用别人研究成果中的调研、实验等数据。
4、图像抄袭
直接使用别人独创的图像,或者照抄别人独创的图像表现形式。
5、概念抄袭
抄袭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中定义、原理、公式等原创要素。
6、句子抄袭
照抄原话,没加引号,没有重新组织他人论文中的观点。
7、引用原话过多
这点很好理解的,一篇论文如果太多别人的话,还有什么意义呢,即使加了引号,也是剽窃。
8、套改句子
虽然重新组织了句子,可是整体表述结构或情节和他人很相似,属于剽窃。比如去掉几句、颠倒句子、增加几句等都属剽窃。
其实从著作权法角度来讲,抄袭应该是把他人作品或作品片段窃为己有且发表的。因为抄袭侵权需要有四个必要条件,一是此行为要有违法性;而是客观损害的存在;三是和损害存在因果联系;四是行为人存在过错。
因为抄袭需要在发表后才能产生侵权,这样就有了客观的损害事实,所以从著作权法上看,认定抄袭一般是已经发表的抄袭物。
不管怎样,剽窃(或者说抄袭)行为是可耻的,是不尊重别人智力成果的行为。要么你直接引用,但不能多,要么就完全用自己的观点进行重写,但不是乱拼乱凑。
不堪。西安交通大学发通报称,西安交通大学附属医院多名医生涉嫌伪造论文,多个项目申请书存在抄袭剽窃的问题。这一消息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剽窃是指在你的写作中使用他人的观点或表述而没有恰当地注明出处
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分别做了规定。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5)剽窃他人作品。(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得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高校小伙伴和研究学术的都会和论文打交道,其中涉及到的著作权法是大家都知道的,在这项法规中抄袭和剽窃是一个概念,在口头和书面中大家一般都说抄袭。
在论文写作中,文献资料肯定少不了,这就有一个问题了,怎么引用别人的文献资料,避免剽窃,其实这个问题说小不小,说大不大。说大吧,大家只要很少引用、多注明就行了,说小吧,最近这几年,各个部门在严查论文抄袭(剽窃)行为,而且会进行常态化通报。
剽窃其实很好理解,就是使用了他人的文字或观点而不注明。官方一点的解释,比如美国现代语言联合会的《论文作者手册》中对剽窃(或者说抄袭)就是这样的:剽窃是指在你的写作中使用他人的观点或表述而没有恰当地注明出处。
对于论文,剽窃分两类:一类是剽窃观点,用他人观点不注明;一类是剽窃文字,就是照抄别人文字表述,也未注明出处,也没用引号。众所周知,论文看重的是观点的原创,所以前者比后者严重。
实际上,如果你论文中的某个句子和原始资料很相似,比如结构、观点,而不是用自己的话重述的话,就算你注明了出处,这还是属于剽窃(或者说抄袭)。我们不能简单地改变资料或者简单总结,必须完全重塑观点和句子,否则就直接引用吧。
那具体包括哪些行为呢?
1、观点抄袭
直接抄袭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观点、结论、论点,而不是引用。
2、论据论证抄袭
抄袭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中的论据、论证、结果、调研、设计等。
3、数据抄袭
直接使用别人研究成果中的调研、实验等数据。
4、图像抄袭
直接使用别人独创的图像,或者照抄别人独创的图像表现形式。
5、概念抄袭
抄袭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中定义、原理、公式等原创要素。
6、句子抄袭
照抄原话,没加引号,没有重新组织他人论文中的观点。
7、引用原话过多
这点很好理解的,一篇论文如果太多别人的话,还有什么意义呢,即使加了引号,也是剽窃。
8、套改句子
虽然重新组织了句子,可是整体表述结构或情节和他人很相似,属于剽窃。比如去掉几句、颠倒句子、增加几句等都属剽窃。
其实从著作权法角度来讲,抄袭应该是把他人作品或作品片段窃为己有且发表的。因为抄袭侵权需要有四个必要条件,一是此行为要有违法性;而是客观损害的存在;三是和损害存在因果联系;四是行为人存在过错。
因为抄袭需要在发表后才能产生侵权,这样就有了客观的损害事实,所以从著作权法上看,认定抄袭一般是已经发表的抄袭物。
不管怎样,剽窃(或者说抄袭)行为是可耻的,是不尊重别人智力成果的行为。要么你直接引用,但不能多,要么就完全用自己的观点进行重写,但不是乱拼乱凑。
只要不要发表等利用这篇文章,就绝对没有问题的。放心吧
没有事情,只是在你电脑手机里,你没有发表,就不算抄袭
没事的,这属于自己看,又不用于谋取利益,也没有篡改别人文章的内容,你可以看看而已。没啥事的,不过现在大家的版权意识都高了,最好别干违法乱纪的事情,自己看看就好了!!!没啥事的!
没事的 这属于观摩学习 如果你注上自己的名字 发表出去 别人可以起诉你盗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