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现在生活过的还算可以的,每年都会去别的地方旅旅游,散散心的,还会增长一下自己的知识。
1、被美国《化学文摘》(Chemical Abstracts, CA)收录的论文(1)《光催化氧化法处理难生物降解焦化废水》(2)《铁屑固定床治理染料及印刷废水的新方法》(3)《光催化氧化法处理难生物降解焦化废水的机理初探》2、其它论文(1)《论沼气产业》发表于2010年9月的《农业工程技术.新能源产业》(2)《关于中国沼气的思考》发表于2009年6月的《农业工程技术.新能源产业》(3)《人·天然物·人工物--自然物的三分》发表于2009年4月的《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4)《欧洲沼气工程技术国产化方法探讨》发表于2009年3月的《中国沼气》(5)《论环境产业》发表于2008年12月的《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6)《循环经济产业体系论纲》发表于2006年5月的《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7)《解读中国城市的瑜亮情结》发表于2006年1月的《科技与企业》(8)《科学发展观与青岛发展》发表于2004年10月的《经济问题探索》(9)《产业体系划分的理论探讨》发表于2004年6月的《经济学动态》(10)《思考经营青岛》发表于2002年第35期的《招商周刊》(11)《我国环保产业的变迁、发展障碍与走向》发表于2004年4月的《中国环保产业》(12)《我国推行循环经济的认识与实践》发表于2003年S2期的《上海环境科学》(13)《对我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系统思考》发表于2003年3月的《科技管理研究》(14)《发展我国环保产业的内在机制分析》发表于2002年11月的《中国环保产业》(15)《室内环境学》发表于2001年3月《山东环境》(16)《关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改革的思考》发表于2001增刊的《山东环境》(17)《建设青岛生态城的思考》发表于《2002年环境保护科技论文专辑》(18)《国内外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模式的比较和启示》发表于《2002年环境保护科技论文专辑》(19)《生态哲学与生态产业的衍变》发表于2000年4月的《山东环境》(20)《浅论生态安全》发表于2002年6月的《山东环境》(21)《发展青岛环保产业的思考》发表于2000年第71期的《青岛日报》(22)《虚拟技术刍议》发表于2001年第16期的《青岛大学学报》(23)《催化氧化处理有毒有机物质的研究》发表于1989年11月的第二届全国化学类研究生学术报告会议上;(24)《发展青岛环保产业之我见》发表于2000年11月的《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战略论文集》(25)《造纸废水处理新工艺》发表于1997年5月的《工业水处理》(26)《自调压纤维过滤器》发表于1996年6月的《中日水处理技术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7)《水中活性艳红K-2BP光催化分解初探》发表于1992年3月的《纺织基础科学学报》(28)《铁屑固定床及其在废水处理中的应用》发表于1992年10月的《环境污染治理技术与实践》(29)《废铁屑固定床对燃料废水作用机理初探》发表于1991年11月《中国化学会第二届全国应用化学学术会议论文摘要集》(30)《植酸及其在医药方面的应用》发表于1991年3月的《山东医药工业》(31)《分光光度法测定植酸的研究》发表于1991年4月的《青岛医学院学报》(32)《焦化废水中PAH的污染现状与处理方法的探讨》发表于1990年4月的《化工环保》(33)《悬浊液中多环芳烃的状态分析》发表于1990年10月《山东省第三届色谱学术报告会文集(二册)》(34)《絮凝床》发表于1990年《中国化学会“90”水处理化学讨论会论文集》(35)《简单快速分光光度法测定植酸》发表于青岛市光谱学会1990年年会与分析化学学术讨论会论文摘要汇编(36)《铁屑过滤法处理印染废水的研究》发表于1991年1月《纺织学报》(37)《快速测定植酸盐》发表于1991年2月《粮油食品科技》(38)《sirofloc水处理工序》发表于1991年4月的《环境工程》(39)《一种新的水净化方法——吸附光催化氧化》发表于1991年3月《西南给排水》(40)《废铁屑在废水处理中的应用》发表于1991年1月的《化工时刊》(41)《植酸及其在食品工业和医学中的应用》发表于1989年4月《江城化工》(42)《三十烷醇及其在农业上的应用》发表于1990年2月《化工时刊》(43)《UV+Fe2++H2O2处理焦化废水中难生物降解的有机毒物的研究》发表于1990年1月的《环境科学研究》(44)《从粮食浸提液中提取菲酊》发表于1990年2月《粮食与油脂》(45)《用无花果曲霉酸酯水解大豆和棉籽粉中的植酸》发表于1990年3月的《食品与发酵工业》(46)《苏联从棉籽饼中提取植酸的研究》发表于1990年7月《化工时刊》(47)《光催化氧化法处理焦化废水中难生物降解的有机毒物》发表于1990年4月的《吉林化工学院学报》(48)《乳化甲醇汽油》发表于1989年5月的《石油商技》(49)《我国中高档抗磨液压油的生产现状》发表于1989年11月的《化工时刊》(50)《氯化亚铜生产的废水与焦化废水互凝处理的研究》发表于1990年3月的《工业水处理》(51)《水体中多环芳烃的来源、迁移及转化》发表于1991年3月的《四川环境》(52)《O#乳化柴油的研究》发表于1989年2月的《黎明化工》。
她当前挺好的,因为挺少出现了,也很少出现在新闻里,也没有社会媒体发出消息,也没有媒体发出消息,而且没有小道消息披露,所以没什么消息。
冷战时期,美国和苏联在军事上相差无几,谁也不敢轻易发动战争,因此苏美两种以发展科技为主,1970年,美国研制了GPS全球定位系统,GPS分为两种,一种为民用,一种为军用。
军用GPS系统可以让导弹准确的打击目标,若是GPS系统遭到入侵,基本的防卫系统都会陷入一个瘫痪,目前能够覆盖全球的GPS系统只有4个,一个是美国以及继承了苏联的俄罗斯、欧盟、最后是我们中国。
虽然我国的GPS系统发展较晚,但我国自主研发的“北斗系统”在性能上远远超过其余三国的定位系统,我国的北斗不仅仅能够提供精确定位,还能够相互发送实时位置,这点是我们中国的特色,然而我国北斗却被一个留美博士破解了。
这个留美博士就是高杏欣,她是黑龙江人,家庭优渥,1997年,高杏欣以优异的成绩考入了清华大学精密仪器系,对于一个女生来说,精密仪器似乎非常枯燥,但高杏欣对于数字编程有着超乎常人的热情。
她在清华大学当中成绩突出,毕业之后转入了美国斯坦福大学,在大学期间,她被邀请到一个数字编码的研究小组,本就对编码十分感兴趣的高杏欣毫不犹豫答应了,进去之后才知道小组里面的人都是编码高手。
他们挑战全球各种代码,包括美国的暗网、俄罗斯的系统等等,这让富有挑战精神的高杏欣更加感兴趣,高杏欣破解编码程序别具一格,她很快在小组当中脱颖而出,2005年欧洲发射了伽利略系统的首科实验卫星。
第二年1月,卫星被激活,一直高度关注伽利略系统的高杏欣等人,立刻进行接收波段,在接下来的几个星期当中,他们开始“闭关”破解,在5月份,美国的《Inside GNSS》封面头刊成了高杏欣,这也意味着她已经破解了伽利略系统。
但这并没有让高杏欣满足,2007年,她遇到了一个更加富于“挑战”的对手,中国北斗一号系统的首颗地球中轨道卫星,高杏欣有了伽利略基础,她立刻接收了波段,在之后的几个月当中,她又破解了北斗系统。
北斗系统的编程被她送给了美国,而她取得斯坦福博士之后,继续由航天局资助研究相关卫星导航系统的研究,当她的论文传到了网上,立刻引起了美国华裔圈的热论,一个清华女高材生,被骂得狗血淋头。
北斗被破解之后,一时间传的沸沸扬扬,不过根据相关中科院解释,高杏欣破解的只是北斗民码上的一个伪码序列,我们的北斗民码是没有加密也没有特殊设计,我们中国的北斗是提供给全世界人使用,想要破解这样的一个民码并不困难。
但高杏欣破解北斗,想必并不是设计者所乐见的,但对于我国的北斗并不会产生实质性危害。
B类及以上期刊,当然SCI肯定是好的
高中生群体能够做科研项目并且发表论文的人是非常有限的,这部分人已经超越了绝大部分的学生,只要是正规刊物都可以,当然越知名越重要。翰林学院就有高中生发表论文参加科研的指导,自己努力,导师也非常重要。
学术期刊就可以的吧 或者ei刊
高中阶段如果能发表一篇国际期刊的英文Sci论文,无论在什么期刊上的,都可以证明你的实力,很有说服力,所以,如果是第一次发表,可以不必太在意期刊,只要选择一个与论文内容相符的期刊发表即可。当然,如果发表论文的期刊档次越高,说明你所做工作越重要,创新性越强,越有价值,同时,也说明你的实力越强。祝你好运,成功发表人生中的第一篇国际期刊论文。
田青,著名音乐学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长期致力于中国民族民间音乐和宗教音乐的研究,积极推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因力推“原生态”唱法、主张文化多样性、弘扬中国传统文化而有较大社会影响。
著有《中国宗教音乐》、《净土天音》、《捡起金叶》、《佛教音乐的华化》等多部著作。现为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所长、宗教艺术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昆剧古琴研究会会长、中国佛教协会顾问、全国政协委员。
2013年9月被聘任为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
扩展资料:
文学创作
电影文学剧本《钟魂》(获1986年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优秀剧作奖)
电影文学剧本《杨贵妃》(1992年摄制完成,陈家林导演,广西电影制片厂出品)
声乐套曲《苏武牧羊》(黄荟作曲,李娜唱,上海声像公司出版,上海歌舞团据此创作同名舞剧,1997年)
诗歌集《老歌》(22万字,山西教育出版社,1999·1)
散文随笔集《历史的性别》(25万字,昆伦出版社,2000·3)
大型电视专题片《宗教在中国》(总撰稿,6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田青
《佛教音乐的华化》(论文,2万字,1985年第3期《世界宗教研究》)《佛教与中国音乐》(论文,1·5万字,1987年第4期《音乐研究》)《中国音乐的线性思维》(论文,1·5万字,1986年第4期《中国音乐学》)《音乐史中的唐明皇》(论文,1·6万字,载《燕乐二十八调之迷》,1987年人民音乐出版社)《中国佛教音乐研究的回顾和展望》(综述,1·8万字,1995年第2期《佛学研究》)《金瓶梅与佛曲》(论文,1·8万字,1989年香港“第一届国际佛教音乐研讨会”宣读,1992年第2期《中国音乐学》)《智化寺音乐与中国音乐学》(论文,1·5万字,《中央音乐学院学报》1998·2)《禅与中国音乐》(论文,4万字,1998年3月台北“中国佛教音乐学术研讨会”,《中国音乐学》1998·4)《魏晋南北朝佛教音乐史》(论文,5万字,2000年12月台北第二届“中国佛教音乐学术研讨会”)《“华韵九芳”与新古典主义》(评论,0·6万字,1997第5期《爱乐》)《再谈民族音乐的第三种模式》(评论,0·5万字,1997年第3期《中国音乐》)《杨荫浏与宗教音乐》(论文、1·9万字,《音乐研究》,2000年第1期)《艺术不是科学》(评论,0·6万字,《文艺报》,2000·1·25)《梵呗——人间佛教的弘法之舟》(23千字,台湾2002年佛学研究论文集《人间佛教》,佛光山文教基金会)《书陈寅恪<;书魏书萧衍传后>;之后》(30千字,《中国文化》2004第1期)
“文革”中高中毕业后“上山下乡”,在黑龙江插队务农5年。1973年考入天津音乐学院作曲系,1977年毕业后留校任教。1981年考入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部音乐系,师从杨荫浏先生和黄翔鹏先生,1984年获文学硕士学位并留院工作。曾任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副所长、《中国音乐年鉴》主编。已发表学术著作、论文、文学作品约150万字 。二十多年前,因为一个偶然的机缘,田青决定“去寻找那隐藏在时间背后的古代音乐”,而这种音乐主要隐藏在宗教世界中。他认为,在宗教音乐形成的过程中,它曾直接向世俗音乐吸收营养;在它形成之后,也与非宗教音乐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和相互影响。在世俗音乐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淹没在历史烟尘之中后,“寺庙宫观的院墙却构成了一座座巨大的‘冰箱’,它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隔绝了滚滚红尘中的种种袭扰,保持了传统的延续”。带着这样的信念,田青跋山涉水,走遍了全国200多所寺院道观,挖掘、整理和研究遗存在深山幽谷中的中国传统宗教音乐资源,不仅保留了很多珍贵的音乐资料,也成就了他成为一名卓有成就的中国宗教音乐理论家,田青研究员被佛学界及音乐学界公认为是中国传统宗教音乐研究领域的学科带头人 。2013年11月,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
田青,男,1948年生,汉族,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文革”中高中毕业后“上山下乡”,在黑龙江农村插队务农5年。1973年考入天津音乐学院作曲系,1977年毕业后留校任教。1981 年考入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部音乐系,1984年获文学硕士学位 并留院工作。曾任: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副所长、 《中国音乐年鉴》主编。现任: 中国艺术研究院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国家中心主任、中国艺术研究院宗教艺术中心主任、 《艺术评论》主编、 中国艺术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兼任:中国佛教文化研究所特邀研究员、 中华佛教音乐团艺术总监、中国音乐家协会理论委员会委员、中国作家协会会员、 中国民间艺术家协会理事、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理事、 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艺术学科评审小组成员中央音乐学院音研所学术委员会委员、 中央戏剧学院客座教授、 云南艺术学院客座教授、山东艺术学院客座教授、台湾佛光大学客座教授、 《音乐研究》、《中国音乐学》编委、中国佛学院客座教授、北京佛教乐团顾问。长期从事中国民族音乐研究及创作、批评,主要致力于佛教 音乐的挖掘、整理和研究。曾多次组织、率领中国佛教乐团出国访问,主办国际佛教音 乐学术研讨会,多次应邀在国际著名学府讲学。近年来关注民族音乐现状,长期主持民族音乐专场音乐会。其音乐评论在中国音乐界和公众中有较大影响。亦兼写随笔、散文及影视剧本。发表学术著作、论文约100万 字,主编专业书籍约900万字,文学创作及音乐评论30万字。
对于很多中国学生和家长来说,高中阶段就开始做科学研究这个思路好像有点不可思议。我们要明白,美国顶尖大学是基于美国高中教学体系来制定录取和筛选标准的。美国高中生有很多机会去参加科研发表论文的机会,而且有各式各样的比赛与活动供学生参与,往往这正是优秀学生表现自己的最好机会,美国的顶尖高校也不会放过这些机会,会从中提前挑选优秀的学生优先录取。所以想要让自己的申请高人一等,参加科研是个明智的选择,千万不要再觉得高中生不用做科研,同龄人都在赶超你。gss暑校、启德、盐趣、集思还有CIS这些都可以,都可以网上搜索到,可以多家对比。
一般不需要,还在学习的阶段,应该很多知识没有掌握,做科研力不从心吧
据美国《纽约邮报》1日报道,美国马萨诸塞州两名高中生因一项重大天文发现——在太阳系外发现了四颗新行星而受到称赞。 16岁的卡蒂克·平莱(Kartik Pinglé)和18岁的贾斯敏·莱特(Jasmine Wright)帮助证实了这些系外行星的存在,并在最近就他们的发现发表了一篇科学论文。莱特在谈到这一发现时说:“我感到非常兴奋和震惊。” 为了进行这项研究,作为哈佛大学和史密森尼大学天体物理学中心学生研究指导计划的一部分,这两名高中生与一名科学家一起合作。之后,他们与自己的导师、麻省理工学院卡夫利天体物理与空间研究所博士后坦苏·戴兰(Tansu Daylan)开展了为期一年的研究项目。 他们首先分析了凌日系外行星巡天卫星(TESS)的大量数据。TESS是一颗环绕地球运行的卫星,通过勘测附近的明亮恒星来寻找新的行星。该研究小组聚焦于TESS发现的一颗明亮的类日恒星(称为TOI-1233),以观察是否有行星围绕它旋转。 令他们惊讶的是,该小组发现了围绕这颗距离地球约200光年的恒星运行的四颗行星。莱特称,“我们知道这是戴兰研究的目标,但真正找到一个多行星系统,并成为发现它的团队的一员,真的很酷。” 指导该项目的天体化学家克拉拉·索萨-席尔瓦(Clara Sousa-Silva)称,这两名个十几岁的少年可能是做出这样发现的最年轻的天文学家。 上周,这两名高中生与戴兰共同撰写的同行评审论文发表在《天文学杂志》上。戴兰表示,与年轻的研究人员合作是一种“双赢”。他说:“作为一名研究人员,我非常喜欢与年轻的大脑进行互动,这些大脑对实验和学习持开放态度,很少有偏见。我还认为,这对高中生也很有好处,因为他们可以接触到前沿研究,这为他们将来迅速从事研究事业做好了准备。” 报道称,这两名学生的前途一片光明——平莱正在考虑毕业后学习应用数学或天体物理学,而莱特最近被苏格兰爱丁堡大学的天体物理学专业录取。
高中生发表论文,在SCI上可以被高等学府破格录取吗?应该来说的话,如果你发表这个论文的话,应该这个应该破格的话,可能就是加分破格录取,可能也是比较少见的,但是要特别突出的
基本不可能,但不是完全不可能。如果你的论文是重大的科研成果,振撼了中国学术界或世界学术界,被许多国内外权威杂志转载,被许多专家学者评论赞赏,那是完全可能的,如果只是达到一般水平,被专家学者视为空气,视而不见,那是不可能的。
高中阶段如果能发表一篇国际期刊的英文Sci论文,无论在什么期刊上的,都可以证明你的实力,很有说服力,所以,如果是第一次发表,可以不必太在意期刊,只要选择一个与论文内容相符的期刊发表即可。当然,如果发表论文的期刊档次越高,说明你所做工作越重要,创新性越强,越有价值,同时,也说明你的实力越强。祝你好运,成功发表人生中的第一篇国际期刊论文。
学术论文在指导科学决策,评价科研绩效,分配科技资源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我整理了高中生发表学术论文,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U.S.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U.S.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U.S.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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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美国《纽约邮报》1日报道,美国马萨诸塞州两名高中生因一项重大天文发现——在太阳系外发现了四颗新行星而受到称赞。 16岁的卡蒂克·平莱(Kartik Pinglé)和18岁的贾斯敏·莱特(Jasmine Wright)帮助证实了这些系外行星的存在,并在最近就他们的发现发表了一篇科学论文。莱特在谈到这一发现时说:“我感到非常兴奋和震惊。” 为了进行这项研究,作为哈佛大学和史密森尼大学天体物理学中心学生研究指导计划的一部分,这两名高中生与一名科学家一起合作。之后,他们与自己的导师、麻省理工学院卡夫利天体物理与空间研究所博士后坦苏·戴兰(Tansu Daylan)开展了为期一年的研究项目。 他们首先分析了凌日系外行星巡天卫星(TESS)的大量数据。TESS是一颗环绕地球运行的卫星,通过勘测附近的明亮恒星来寻找新的行星。该研究小组聚焦于TESS发现的一颗明亮的类日恒星(称为TOI-1233),以观察是否有行星围绕它旋转。 令他们惊讶的是,该小组发现了围绕这颗距离地球约200光年的恒星运行的四颗行星。莱特称,“我们知道这是戴兰研究的目标,但真正找到一个多行星系统,并成为发现它的团队的一员,真的很酷。” 指导该项目的天体化学家克拉拉·索萨-席尔瓦(Clara Sousa-Silva)称,这两名个十几岁的少年可能是做出这样发现的最年轻的天文学家。 上周,这两名高中生与戴兰共同撰写的同行评审论文发表在《天文学杂志》上。戴兰表示,与年轻的研究人员合作是一种“双赢”。他说:“作为一名研究人员,我非常喜欢与年轻的大脑进行互动,这些大脑对实验和学习持开放态度,很少有偏见。我还认为,这对高中生也很有好处,因为他们可以接触到前沿研究,这为他们将来迅速从事研究事业做好了准备。” 报道称,这两名学生的前途一片光明——平莱正在考虑毕业后学习应用数学或天体物理学,而莱特最近被苏格兰爱丁堡大学的天体物理学专业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