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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礼治的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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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礼治的研究论文

《礼文化的价值与反思》主要内容:礼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文体,是儒学的核心,因此礼文化的研究和探讨对于认识和研究古代传统文化和儒家文化至关重要。《礼文化的价值与反思》将礼文化的人文精神与价值作业主要研究内容,运用历史哲学和诠释学的方法从历史、政治、哲学、社会学多个视角切人礼文化的研究,以尽可能开阔的视野、尽可能理性的态度思考和探索古代礼文化的人文精神和价值。在具体研究方法上,我们拟将传统诠释学和现代诠释学相结合,力争在文本本义和文本引伸义的有机结合与统一方面实现新的突破。中国素称“礼仪之邦”,中华文明素称“礼乐文明”。早在我国远古时代,礼就孕育于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之中。到了西周时期,周公“制礼作乐”,揭开了中国礼乐文明的序幕。后经儒家的丰富和完善与历代统治者的倡导和推行,礼逐渐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礼治最终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治国方略。综观中国历史,礼作为约束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准则和维持社会秩序的基本规范,不仅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体,而且成为华夏文明的标志。唐代学者孔颖达在解释“华夏”一词的涵义时说:“中国有礼仪之大故称夏,有服章之美谓之华,华、夏一也。”著名史学家柳诒徵先生也曾说:“中国者,礼仪之邦也。以中道立国,以礼仪立国,是中华民族与其他民族相比较而言最具特色之处。”礼作为儒家思想的重要内容,一向被视为儒学的核心。儒家的代表人物孔子、孟子、苟子等都对礼的作用和价值给予了高度的肯定。从孔子的“克己复礼为仁”、“不学礼,无以立”、“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到孟子的“以仁存心,以礼存心”,再到荀子的“人无礼不生,事无礼不成,国家无礼不宁”,我们不仅可以看出儒家对礼的执着追求,感受到礼在古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方面的重要功能,亦可领略到“礼之用,和为贵”所揭示的治国理政、协和万邦的真谛。在春暖花开、万象更新的仲春时节,手捧修改好的书稿,我的思绪又回到了两年前。2006年的仲夏时节,我的博士论文《礼文化的人文精神与价值研究》通过了郑州大学历史学院的博士论文答辩。毕业后,由于工作生活的繁忙和举家南迁的波动,一直未能静下心来对博士论文进行修改和完善。2008年的春节,我才抽出时间,开始论文的修改工作。面对即将付梓的书稿,我既如释重负又忐忑不安。如释重负是因为昔日的思索和耕耘终于有了一个结果,忐忑不安是因为不知道这个结果是否圆满,能否尽如人意。与上述复杂情绪相伴的是充溢于心间的感激之情。首先,我要深深地感谢我的导师杨天宇教授。由于“礼文化的人文精神与价值研究”是一个比较大的研究题目,而本人才疏学浅且缺乏丰厚的史学功底,驾驭该题目的难度可想而知。在杨先生的悉心指导下,在浓厚礼学兴趣的引领下,在“勤能补拙”理念的鼓舞下,本人在礼文化的知识宝库中废寝忘食、拼命读书,稍稍弥补了一点“先天不足”。但无奈史料浩繁,而本人能力有限,在写作过程中仍有“捉襟见肘”之感。因此,从论文的构思、材料的选择到文章的修改,乃至标点符号的运用,先生都给予了无数的指导和帮助,付出了大量的劳动和心血。可以说,没有先生的精心指导和严格要求,本论文难以达到现在的水平。同时,先生渊博的学术造诣、严谨的治学态度、独到的史学思想和高尚的人格风范亦使我受益非浅,对我今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即使有这样的“圣人”,如周公、孔子,他们最多也不过是做了一些归纳、综合、整理的工作而已。从近现代学者的观点看,一些人在思考礼的起源时就已先验地假设礼必然是先出现于生活的某种领域或某个侧面,例如宗教、饮食等。这种假设可能是受古人从不同视角论礼的潜移默化的影响,如《礼记·礼运》说:“夫礼之初,始诸饮食。”《礼记·昏义》说:“夫礼,始于冠,本于昏,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乡射,此礼之大体也。”可以看出,古人论礼,多临事取义,各根据礼的某一方面立说。这种执一端而定礼之起源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它极易导致类似于“盲人摸象”的错误。讨论礼的起源,尤其是时隔千万年以后,预先假定它最先发生在宗教祭祀活动中或饮食的分配过程中,这种假定本身就是欠妥的。礼仪是一种文化现象,文化现象往往是诸多文化因素相互作用而产生的一种综合,这种综合通常是在人们熟视无睹的情形下形成的。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这样的事情,一种文化现象出现后,隔上两三代人,大家就都不记得它的来历了,过千万年后,人们再试图确定它最初发生在哪个生活领域将会非常困难。就上述近现代学者的观点看,诸种礼之起源说都有其合理性,也都有其不足;各种观点看似不同、甚至对立,实则是可以相容、可以互补的。例如,“祭祀说”客观地反映了祭祀活动在上古社会的重要地位,也符合当时“国之大事,在祀与戎”①和“礼有五经,莫重于祭”②的社会现实,但该说将“礼”字的起源作为“礼”的起源,且用祭祀涵盖包括冠、婚、丧、祭、乡、射、燕、聘等众多古礼的起源显然有失偏颇,因为《仪礼》所记载的十七礼大都有其久远的发生、发展的历史。据杨宽先生研究,冠礼是由氏族制时期的“成丁礼”变化而来,乡饮酒礼则源于氏族聚落会食的礼仪。“饮食说”、“交往说”与“祭祀说”的不足有类似之处。

孔子的仁与礼论文

古典文学常见论文一词,谓交谈辞章或交流思想。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以下是我整理的孔子的仁与礼论文,欢迎阅读!

摘要: 在孔子的思想体系中,仁和礼各自的地位和价值及其相互关系,一直是众所注目的重要问题。或云仁重于礼,或云礼重于仁,众说纷纷,莫衷一是。事实上,仁固然是孔子的发现,但仁的发现原本是对礼的意蕴深入开掘的结果,而礼的价值也正由仁的发现而重新确立。仁是礼的内在根据,仁心外化而成礼,依礼而行而成仁,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恰成一辩证的统一关系,而其前提则是:仁作为一个德性范畴乃是一个动态的存在,即仁由根之于心的潜在的德性,到经过礼的规范而实现为完美的人格,其间有一个发展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仁之作为潜在的德性和礼之作为外在的规范,各有其不可取代的地位和价值。仁不发于心,则礼便成为毫无意义的虚文;而失去礼的规范,则仁流为自然性情,虽不失为直,但却难免于野,甚至难免为乱。由仁之作为动态的范畴这一特点,我们又不妨推断:人性美善而又非纯美纯善或即是孔子未曾明言的独特的人性观。

关键词: 孔子 仁礼相成 动态 人性观

孔子的学说,当时深得其心的弟子颜渊已有“仰之弥高,钻之弥坚,瞻之在前,忽焉在后”的感叹(《论语·子罕》以下引《论语》只出篇名),不同的弟子对孔子学说的理解也已有差异。孔子卒后,关于孔子学说的真谛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两千多年来,解释孔子的着述汗牛充栋,但孔子的思想却不仅没有因此而变得清晰明朗起来,相反,却变得更加扑朔迷离,更加难以把握了。不过,在众多不同的解释中,我们也不难发现一些为大家所一致认同的东西,这就是仁和礼。尽管人们对仁和礼各自的内涵及相互关系仍有不同意见,但几乎无人否认,仁和礼是孔子思想中具有纲领性意义的两个概念。

一、仁的发现及其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意义

仁的观念在孔子之前已经产生。据学者们研究,仁字和仁的观念皆渊源于古东夷文化,后来进入“中国”,成为“中国人”的文化观念。春秋时,仁往往与忠、义、信、敏、孝、爱等并列,被看成是人的重要德性之一。但是,孔子以前,仁并未受到特别的重视,只有到了孔子这里,仁才被从其它德性中超拔出来,并被赋予新的丰富的内涵。(1)

春秋时期,礼崩乐坏,世衰道微,“礼乐征伐自天子出”一降而为“自诸候出”,再降则“政在大夫”,三降则“陪臣执国命”,“臣弑其君者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上下尊卑的等级秩序完全乱了套。但是,在这崩溃和混乱的局面中,礼乐文化反而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一方面,有识之士鉴于礼崩乐坏的混乱局面,竭力强调以礼治国的重要性,认为礼是“国之基”,“人之干”,“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左传》隐公十一年);“礼,所以守其国,行其政令,无失其民者也”(《左传》昭公五年);“礼之可以为国也久矣,与天地并。君令臣共,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而从,妇听而婉,礼之善物也”(《左传》昭公二十六年)。在有识之士的倡导下,一股颇具规模的礼治思潮蔚然兴起。

另一方面,那些越位逾分的大夫和陪臣,为了巩固其已经获得的地位权力,满足其高高在上的虚荣心,也需要用礼乐来文饰自己。他们除了自己亲自学习礼乐知识外,还重用一些懂得礼乐知识的人。掌握一定的礼乐文化知识成为当时一般士人入仕为官的一条捷径。如此一来,学习和研究礼乐文化竟成为一时的社会热门(关于春秋时期礼治思潮的兴起和学礼之风的盛行,吴龙辉博士有较详细的论述

孔子十分重视礼,认为对一般人来说,“不学礼,无以立”(《季氏》);对统治者来说,“上好礼,则民易使”(《宪问》),“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子路》)。因此,孔子主张“克己复礼”,要求人们“非礼勿视,非礼无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颜渊》)。但孔子对于礼有自己独特的理解。他曾说:

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阳货》)

孔子的意思是说,礼乐不仅仅是一种形式和节奏,而是有着更为本质的内涵。那么,这个更本质的内涵是什么呢?《论语·阳货》中的一段记载,给我们提供了很珍贵的启示:

宰我问:“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旧谷既没,新谷既升,钻燧改火,期可已矣。”子曰:“食夫稻,衣夫锦,于女安乎”曰“安。”“女安则为之。夫君子之居丧,食旨不甘,闻乐不乐,居处不安,故不为也。今女安则为之。”宰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

从以上对话中我们不难看出,在孔子的心目中,三年之丧这一礼制,并不是毫无意义的一种形式,实际上,它是儿女报答父母养育之恩的一种恰当的方式。一个真正热爱和怀念父母的人,会自觉地遵守这一规定,否则便于心难安。这种发自内心的真挚感情,孔子称之为仁。仁既是礼所由生的内在根据,也是人们自觉守礼的内在动力。只有仁发于心,则行才能合于礼,仁心不动,礼就失去了根据,变成一堆毫无意义的虚文。既然是虚文,当然就可以随意改动,也可以随意废弃了。宰我欲改三年丧制,孔子便斥之为“不仁”,原因即在于此。由此可见,所谓礼的本质内涵不是别的,正是仁。孔子说:

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八佾》)

的确,为人而不仁,如何能理解礼乐制度的本质内涵呢?不能理解其本质内涵,又如何能尊重其仪文形式呢?

毫无疑问,在孔子的心目中,仁显然超越礼而具有先决性的意义和价值。《论语·八佾》如下一段记载,可以证明这一点:

子夏问曰“‘巧笑倩兮,美曰盼兮,素以为绚兮。’何谓也?”子曰:“绘事后素。”

曰:“礼后乎?”子曰:“起予者商也!始可与言《诗》矣。”

冯友兰解释此段说:“子夏以‘绘事后素’而悟及‘礼后’,盖人必有真性情,然后可以行礼,犹美女先有巧笑美目,然后可施脂粉也。否则礼为虚伪形式,非惟不足贵,且亦可贱矣。”又说:“不仁之人,无真性情,虽行礼乐之文,适足增其虚伪耳。”

(3)冯友兰用“人必有真性情,然后可以行礼”来释“礼后”,可以说十分恰当独到。所谓“真性情”,即是根之于心、流露于外的仁心、仁性。由此可见,在孔子的思想体系中,仁对于礼的优先性和决定性的地位,的确是无可怀疑的。

必须注意,孔子并没有因为仁的发现而贬低或轻视礼在社会生活中的`支配地位和规范价值,相反,恰恰是仁的发现为礼的合理性提供了强有力的根据。礼既然是仁心外化的必然表现,那么只要是人,如果他内心还有一点真性情,如果他不想泯灭这点真性情而沦为禽兽的话,那么他就应该而且必须自觉地遵守礼的规范,否则,他就是“不仁”。

更为重要的是,属于心性范畴的仁还为礼的永恒性奠定了基础。世道会变,但人之为人本诸自然的一些基本性情不会变(如亲情、友情、恻隐之情等等),与这些性情相适应的一些人类行为的基本规范也不会变。荀子说:“百王之无变,足以为道贯。”(《荀子·天论》)董仲舒也说:“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天人三策》,见《汉书·董仲舒传》)这些话人们往往只道其荒谬的一面,而未见其合理的一面。如果能从儒家心性论的角度去审视,则这些话未尝没有一定的逻辑必然性。换言之,礼的合理性、权威性、永恒性在儒家那里不是凭空确立的,而是有其心性的基础。事实上,从本诸自然的人之常情出发来论证传统礼义道德的合理性和永恒性,这是自孔子以至当代新儒家一脉相传的家法。可以说,由孔子创立的儒家仁学,自始至终都担负着为传统礼义辩护的理论使命。

冯友兰曾说:“孔子对于中国文化之贡献,即在一开始试将原有的制度,加以理论化,与以理论的根据。”(3)这话非常正确。而孔子所给与原有制度的“理论的根据”不是别的,正是仁。如果说,礼是孔子归本三代、述古得来的话,那么作为礼之根本的仁,则完全是孔子动心忍性、敏求善思,自家体贴出来的,是孔子述中所作。仁基一立,本诸三代的礼乐制度,在三代礼乐秩序这一现实的根基崩解之后,又获得了一个新的“生长点”

(1)。在这个“生长点”上,三代礼乐这颗数千年历史孕育而成的文化的种子,经孔子亲手采撷、点播,又重新生根发芽。孔子之后,在历代儒家不断地浇灌和护理之下,这棵新芽历经两千多年的时空穿越,终于又长成了一棵参天大树------儒家文化及以儒家文化为主干的中国传统文化。因此,发现仁,并且把礼乐文化植根于仁的基础上,这确实是孔子对中国文化最伟大的贡献。借助于仁,中国传统文化顺利地实现了由上古向中古的转折;借助于仁,孔子之前数千年和孔子之后数千年的文化血脉得以沟通连接,而没有中绝断裂。大哉仁!大哉孔子!

二、仁、礼相成

在孔子的思想体系里面,仁和礼实在只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彼此混然一体,而非毫不相干、各自独存。它们相辅相成,谁也离不开谁。如果说,仁是人之为人的本质规定的话,那么礼便是人在社会生活中实现其本质的唯一恰当的方式和途径。孔孟都曾把礼比喻为出入房屋所必经的门户。孔子说:

谁能出不由户?何莫由斯道也?(《雍也》)

孟子说:

夫义,路也;礼,门也。惟君子能由是路出入是门。(《孟子·万章下》)

以礼为门,这个比喻形象而又恰切,准确地反映出礼在孔子和整个儒家思想体系中的地位和价值。一个人,除非自甘堕落做那见不得人的“穿窬”者(《阳货》),否则,便不能出不由户,也不能行不由礼。只有经过礼这道门,人才能实现其人之为人的本质,或者说,只有经过礼这道门,仁才能由内在的德性转化为外在的德行。而只有当仁由内在的德性转化为外在的德行时,它才能成为一种真正完美的人格。孔子教人“成仁”、“成人”,实际上就是引导人们将其潜在的德性经由礼的规范和约束,在实践中实现为完美的人格。可以说,离开礼,别无其他“成仁”、“成人”的门路。《论语·宪问》篇载子路问孔子“成人”之道,孔子即回答说:

若臧武仲之知,公绰之不欲,卡庄子之勇,冉求之艺,文之以礼乐,亦可以为成人矣。

恭而无礼而劳,慎而无礼则葸,勇而无礼则乱,直而无礼则绞。(《泰伯》)

看来,一旦失去礼的规范和约束,不仅“成人”无望,而且还会使一些原本可贵的品质走向它们的反面,带来种种弊端,甚至酿成大乱。特别是“勇”,孔子认为“君子道者三”,而“勇者不惧”居其一(《宪问》)。他还说:“见义不为,无勇也”(《为政》)。可见,他主张有勇。但“勇而无礼则乱”,“君子有勇而无义则乱,小人有勇而无义则盗”(《阳货》)所以,他又明确表示自己“恶勇而无礼者”。其弟子子路以勇武闻名,孔子也很看重他,曾说:“道不行,乘桴浮于海,从我者,其由与?”子路听了很高兴,而孔子却接着说:“由也好勇过我,无所取材。”

孔子认为子路虽是一个难得的治国之才,但还不是一个仁者:“由也,千乘之国,可使治其赋,不知其仁也。”(《公冶长》)孔子为什么不以仁许由,原因或不止一条,但子路的“勇而无礼”,恐怕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条。孔子认为应“为国以礼”,而子路却总是“其言不让”(《先进》),“野哉由也”是孔子经常训斥子路的话。孔子曾说“事君尽礼”(《八佾》),又说:“以道事君,不可则止。”(《先进》)但他认为子路及其另一位弟子冉求都做不到这一点。因此他们只可以说是有才能的“具臣”,而不能说是“以道”、“尽礼”的“大臣”。

尽管他也肯定子路、冉求都不至于跟随着乱臣贼子去做那“弑父与君”的悖逆之事,但从君子人格的完美性上看,由于不能“以道”、“尽礼”,所以总不免有所缺欠。在众多的弟子中,孔子唯一许为“三月不违仁”、并且曾想以衣钵相传的人是颜回。为什么呢?原因也可能不止一条,但颜回对礼的地位和价值有着深刻的体认,深得孔子仁学和礼学的关系之奥秘,或许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克己复礼为仁”即是孔子传给颜回的仁学大法。颜回请问其目,孔子又教以“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的十六字诀。颜回听了恍然有悟,恭恭敬敬地谢道:“回虽不敏,请事斯语。”(《颜渊》)后来颜回赞美孔子对他教育的恩德时,用的也是“夫子循循然善诱人,博我以文,约我以礼”这样的话。看来,颜回对礼的体会和践履与孔子许其为仁之间,恐怕有着不小的关联。而礼对孔子“成仁”或“成人”之教的价值及其在孔门儒学中的地位,也由此可以想见了。

从成就完美人格的角度来说,仁可以说是德之质 ,而礼则是德之文,文质须相辅而行,才能成就完美的人格。所以孔子说:

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卫灵公》)

又说:

知及之,仁不能守之,虽得之,必失;知及之,仁能守之,不庄以莅之,则民不敬;知及之,仁能守之,庄以莅之,动之不以礼,未善也。(《卫灵公》)

三、由仁礼相成看孔子的人性观

仁礼相辅相成的关系,或者可以这样来比喻:根之于心的性情之仁犹如一块璞玉,虽然蕴含着上好的玉质,但未经雕琢之前,它还不能说是纯美纯善的艺术品。它不仅质朴无文,混沌未开,而且还混合着其它杂质,甚至藏污纳垢。这时,充其量它只是一块上好的玉材而已,既非艺术成品,也就没有多少观赏价值。一块玉材只有经过一番精雕细刻之后,才能剔去杂质,尽现文理,成为美仑美奂、赏心悦目的艺术珍品。同样,根之于心的仁要从潜在的德性之真发展为现实的人格之美,也必须经过一番刻磨雕琢的功夫,只不过刻磨雕琢的工具不是刻刀,而是礼。因此,学礼、知礼、视听言动皆不违礼是人们修养成人必不可少的功夫。仁不存于心,礼就失去了意义和价值;仁虽存于心,没有礼的约束和规范,也未必能实现为完美的人格。《三字经》中“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这几句话,表达的正是这个意思。而孔子所谓“克己复礼为仁”这句话,也必须从这个意义上去理解,也才感到妥帖。

通过上述喻论,我们似可对孔子的人性观有所解悟。有的学者说,孔子对人性未曾有明确的主张,此说似可商榷。仁作为潜在的德性根之于心,其质地美善,但未经礼的雕琢之前,它又非纯美纯善,这就是我们从上述喻论中得出的结论。如此,则似乎可以肯定:人性美善而又非纯美纯善即是孔子的人性观。以此为基础,孔子既确立了仁的自主性地位,又确立了礼的规范性权威。因为人性有善,所以“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颜渊》);“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述而》)。因为人性非纯美纯善,所以需要“学礼”、“知礼”,“克己复礼为仁”,“不学礼,无以立”。毫无疑问,如果性美善而又非纯美纯善果为孔子的人性观,则人在修养成人的过程中,其来自内部的自由、自律和来自外部的他由、他律,应当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其间并无逻辑上的矛盾和不彻底。有的学者之所以有此看法,主要原因可能即是未能认清孔子性美善而又非纯美纯善这一独特的人性观。

关于孔子人性观的上述认定,还可以使我们对于从孔子到孟荀之间儒学发展的逻辑线索有更加清醒的认识。事实上,孟子的性本善和荀子的性本恶,恰是孔子性美善而又非纯美纯善两个方面合乎逻辑的分化和发展。孟子就其性美善的一面而言性善,以此为基础,强调“存心养性”,强调道德自觉;荀子则就其人性非纯美纯善的一面而言性恶,强调克己修身,强调礼法规范。看起来矛盾对立、不可调和,事实上却本出一源,都是上承孔子而来。

从仁礼相辅相成的关系中推论孔子的人性观乃是一个尝试,结论未必恰当,但研究孔子的人性观,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子贡说:“夫子之文章,可得而闻也;夫子之言性与天道,不可得而闻也。”(《公冶长》)以子贡在孔门弟子中的地位及其与孔子关系的密切,他所“不可得而闻”的,别人恐怕也难得而闻。因此,《论语》所载孔子明确论及人性的话只有一句“性相近也,习相远也”,也就不奇怪了。但是,我们也不能太相信子贡的话。从《论语》所载内容来看,孔子的确不象后来的孟子和荀子那样,直接而明确地谈论人性是什么或不是什么。这可能与他对人性动态而复杂的特点的深刻体认有关。

比如,当宰我欲改三年之丧而孔子批评他“不仁”时,这正如我们平常指责某某人“没人性”一样,其中正暗含着一个人性本善的价值预设。再如,孔子论“直躬”,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子路》),这个“直”实际上就是父子天性的自然流露。天性由中而出,不加伪饰,是为直。孔子很珍视直性,反对不直,认为“人之生也直,枉之生也幸而免”(《论语·雍也》)。直所透露出来的真性情乃是“礼之本”,如父子天性即是孝敬之本。失去了这点天性,什么孝敬什么礼义,统统失去了意义。这点天性乃是善的种子,或者用w阳明的话说,是照亮人生的“一点灵明”,可贵无比。

但是,孔子又说,“直而无礼则绞”。这又说明,直之为性虽然可贵,但若无礼乐文饰节制,也未必即是美德,纵使父子天性也不例外。如果对父母不能“生事之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则单凭一点父子天性,也不能算是真正的孝敬。如此一来,则孔子关于天性美善而又非纯美纯善,必经礼乐规范而后至美至善的思想,岂不是昭然若揭了吗?细审上引孔子话语,其间虽无一个性字,但其所论却都是人性在具体情况下的具体表现。孔子正是从这些各不相同的人性表现方式中,展露出人性动态而又复杂的特点。只要我们转换角度,改变方法,放宽视野,则就不难发现,孔子的人性观绝非一句“性相近也,习相远也”所可范围,而是有着更加丰富和深刻的内涵。

国外对于中国法治素养的研究论文

坚持法德同宣同讲,深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宣传教育主题实践活动。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大学生提高法治素养的途径,希望大家喜欢。 大学生提高法治素养的途径篇一 一、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培育及研究现状 1.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培育现状。虽然现阶段各高校普遍加强了对大学生的创业教育,比如高校广泛开设了大学生《创业基础》课及相关课程。但是,高校创业教育教学活动对于大学生创业者关注更多的是创业意识激发、创业能力和创业品质的培育,很少向学生讲授与创业相关的法律常识和专业法律程序,就算有所涉及也只是浅尝辄止。由此,导致大学生创业者普遍缺失基本的创业法治素养,更有部分创业者挺而走险,迈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此外,为数不少的大学生创业者缺乏基本的法律维权意识,导致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不能很好地运用现行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大大挫伤了大学生的创业热情。从国家层面来看,现阶段关于大学生创业问题的规范多集中在政策规定层面,令出多门、杂乱、层次低且实操性有限,缺失立法位阶高、系统化的有关大学生创业的法律法规,不利于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的培育和养成,同时也间接地削弱了大学生创业者创业动机的形成和创业能力的塑造。 2.“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培育”研究状况。目前,我国对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培育的系统、专项研究较少。在中国知网期刊数据库进行文献检索后发现,以“创业者”为篇名关键词的论文有2558篇,以“大学生创业者”为篇名关键词的论文只有41篇,占所有创业教育论文的,检索到的在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仅有6篇;而以“大学生创业者”和“法治素养”为篇名关键词的论文为0篇。由此不难看出,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培育理论研究严重滞后于社会现实发展需要。我国在现阶段对大学生创业者的研究偏重于对创业者的创业策略分析,对创业者思想道德素质、知识素质、能力素质和身心素质等基本创业素质的研究,对创业者管理能力的研究和创业者部分个体特征的探索等。比如,李幼平(2011年)指出,“影响大学生创业的主要个体因素为自身能力、性格及学识……大学生创业特征直接对创业绩效发生作用。”[1]李海东(2013年)指出,“大学生创业者素质不仅是书本知识、间接经验和熟练的专门技能,更重要的是指有关的社会知识、经验以及处理社会关系、问题的技能和技巧……大学生创业者应当克服自己的弱点,将其转变为优势。”[2]此外,部分课题组也对大学生创业相关问题开展了专项研究,但研究层面大多停留在创业机制、创业路径和创业者个体创业素质的探索上,对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现状及培育问题较少涉及,课题研究的片面性可见一斑。故此,系统研究“创客”时代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培育的必要性 1.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培育是“法治中国梦”的应有之意。2014年11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我国未来法治建设的总目标和基本方向,勾画出了法治中国的美好蓝图。高校大学生肩负着实现“法治中国梦”的伟大历史使命,是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的中流砥柱;大学生创业者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关键力量,其法治素养的高低必将对我国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的进程产生影响。因此,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培育是推动“法治中国梦”实现的重要环节之一。 2.利于推动社会经济转型发展。高等学校具有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四大基本功能。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产业转型升级、各领域倡导创新驱动发展。作为专业技术人才和创业人才培育主要阵地的高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是目前我国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的重要功能之一。高校主动探索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现状及培育路径,以改革创新精神大刀阔斧地推进创业教育,有利于高校主动适应和引领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主动融入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 3.利于推动应用型高校专业人才培养改革、全面深化高等教育改革。201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指出“创新创业教育理念滞后,与专业教育结合不紧……实践平台短缺,指导帮扶不到位,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亟待健全。”[3]2015年11月,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高校办学思路应“转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上来,转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上来,转到培养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上来,转到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上来。”[4]当前,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唯有积极将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改革和课程体系改革紧密衔接融合,将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结合,努力探索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培育的科学路径并付诸实践,才能有效提升大学生就业创业能力、超前实现自身转型发展的改革目标。 4.利于提高大学生创业绩效、实现以创业促就业。面对当前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针对如何解除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党和政府开出的一剂良方是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创业、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局面。但是,长期以来,大学生创业的现实情况异常严酷,大学生创业意愿高、践行少、成功率低。在此背景下,系统研究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培育问题,凝练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的内涵与外延、明确培育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的科学路径、培育大学生创业者法治思维,从而避免出现因不懂法、不守法或过失违法犯罪最终导致创业失败,对于有效提高大学生创业者的创业热情和成功率具有重要意义。 三、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培育的基本路径 1.将创业法治素养培育纳入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打造全新育人体系。第一,统筹全局、将创业法治素养培育纳入各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从高校层面出发,对创业者法治素养的培育并非某个院系一家之事,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培育应当有全局性的顶层设计。高校应将创业法治素养培育纳入本科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之中、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将专业教育与创业法治教育有机结合。在具体设计人才培养方案时,应注重淡化专业界限,加强专业、学科之间的交叉与融合,强化实践运用能力的培养。以此实现促进教师和学生协同创新创业,这也是人才培养与社会实践紧密联结的需要。此外,创业法治教育还应具有针对性,与创业相关的部分核心法律课程应考虑作为必修课程开设;对与创业相关的次要法律课程可考虑作为任选课程或公共选修课程开设;对有实际创业需求的学生,可考虑设置专题选修课或开设双学位课程。在高校日常教育教学过程中,可考虑在现有的通识课程中,适当进行课程改革,有针对性地加强大学生创业法治意识的教育,比如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中适度通过课程改革加强对大学生创业法治意识的教育,在就业指导课程中强调大学生劳动法律知识教育等,从而保证教育的连续性、覆盖学生从入校到毕业的整个时间段。 第二,深入开展课程改革、合力打造全新就业创业育人体系。对创业者法治素养的培育并非某一教学单位或某一职能部门单独作战就能完成的,应形成在学校统一协调下的教学单位与团委、学生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协同配合、携手推进的育人体系。首先从课程体系设计层面来看,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的培育应关注创业法律基本理论知识的学习和法律基本实践运用能力的培育。在课程内容的设计上,可依据企业创办、经营、管理的时间轴线将创业者需要具备的基本法律知识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与市场主体相关的法律,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破产法等;二是与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相关的法律,如民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担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产权法、物权法、财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知识;三是与市场主体管理行为相关的法律,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等;四是与市场主体维权相关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调解法等。其次在具体教育教学实施层面来看,应打造以提升学生就业创业能力为目标的课程设计方案,应彻底改变过去“填鸭式”“灌输式”的教学模式,全面推行案例式教学、项目式教学、体验式教学和讨论式教学等新型教学方式,逐步扩大学生自主选择课程的权利,形成学生主动参与课堂内外教育教学实践活动的良好氛围,实现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有效提高。 2.将创业法治素养纳入创业竞赛评价体系。目前,在国内外影响力较大的大学生创业竞赛活动,有“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国际大学生物联网创新创业大赛、牛津国际青年创业大赛(YBD)、哈佛大学“中国大智慧”(HSEC)、AWS全球创业大赛等赛事。统观以上赛事,国内竞赛多由政府主导,重点关注的是育人目标,旨在营造创业氛围、倡导创业文化,竞赛性和展示性明显多于创业实操性。而国外赛事则多由学会、企业、高校主办,政府参与极少,重点关注项目的后续转化和项目的经济效益。如何兼顾创业竞赛的教育性和实操性,提高创业竞赛的专业性和仿真性,实现由教育导向至实战导向的转型是当前我国创业竞赛及创业教育体系急需解决的问题。为避免创业者因缺失基本的法治素养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或遭受他人非法侵害,应在改良创业竞赛评价体系时,将基本的创业法治素养凝练成具体的考核内容,科学合理地纳入创业竞赛评价体系。比如,可通过构建创业法律实训测试系统,来测试竞赛参与者处理创业相关法律事务的能力,主要包括模拟企业创办登记文件的填写、模拟经营性法律文书的签定、模拟法务事件的处理流程等等。 3.构建“国家、高校、行业协会”三位一体的创业法治培育机制。尽管大学生创业者在主观上具备法治思维、法律意识对提高创业绩效影响深远,但若只有主观意识而无具体实践行动,法治就只能是空中楼阁、可望而不可及。为使大学生创业者法治实践和谐健康运行,应积极构建“国家、高校、行业协会”三位一体的创业法治培育机制。在此机制的运行过程中,国家主要负责优化创业法治环境,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层面有针对性地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良好的法治实践环境,包括可考虑有针对性地制定大学生就业创业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专项法律援助等;高校应承担起大学生创业法治意识培养、创业法治常识教育普及和创业法治文化宣传的责任;行业协会则应积极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相关行业法治实践的培训、咨询和指导服务。 大学生提高法治素养的途径篇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大学生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力量,其法律素养如何直接影响法治中国建设的成效。当前,高校法制课堂教学效果还不够理想,需要采取多种举措进行优化,以更有效地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 加大资源投入。一些高校对法制课堂教学不够重视,资源投入不足,直接影响了法制课堂教学质量和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提升。改变这种状况,一方面应加强法制课堂教师队伍建设。目前,高校法制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在同一门课程中讲授,任课教师的专业学科背景绝大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难以完全胜任法制教学任务。应在加强对现有法制课堂教师法律专业培训的同时,引进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教师,并吸纳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检察官、法官等担任兼职教师。另一方面应加大法制课堂教学经费投入。除了加大法制课堂日常教学所需经费投入,还应加大传统“小课堂”之外系列校园法制教育活动经费投入,如学生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校园文化建设、法制教育网站建设与维护等。 丰富教学内容。教学内容教条僵化、现实针对性差、缺少实践环节,是高校法制课堂教学在内容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优化法制课堂教学需要下大力气解决的问题。在丰富教学内容上必须有与时俱进的精神,使高校法制课堂教学内容与法治中国建设的生动实践相适应。首先,应树立从法律知识传授、法律意识塑造和法律能力培养三个方面设计每一堂课教学内容的理念。其次,应从现实生活中挑选典型案例作为教学素材嵌入法制课堂,丰富课堂教学内容。再次,应关注我国立法与司法动态,及时选择一些合适的材料补充进课堂教学内容。 改进教学方法。根据相关调查分析,教学方法是影响高校法制课堂教学效果的第一大因素。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理论讲授式教学方法,已不适应新时代法制课堂教学要求。高校法制课教师应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以提升学生法律素养为导向的教学理念,根据学校和学生实际情况,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综合运用问题式、案例式、探究式、讨论式等教学方法。比如,可以通过设置问题引发学生思考,通过生活中的现象(案例)激发学生学习法律条文和法律理论的积极性,通过讨论、探究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判断问题的能力,通过社会实践提高学生应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效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与此相适应,可以将法制课大班教学改成小班教学,并适当增加法制课的课时。 完善评价方式。“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是当前高校法制课堂教学采用的主要评价方式。从实际运行效果看,这种教学评价方式对法制课堂教学质量的监测和提升作用十分有限,导致一些学生根据期末考试“过关”需要来学习法律,功利色彩浓重,体会不到学习法律的乐趣,偏离了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这一教学目标。应引入现代教学评价方式,充分发挥其对法制课堂教学活动引导、调节、反馈和改进的作用。具体来说,应以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为目标综合设计各主要教学环节的评价方法,特别是加强对学生平时学习的考核,提高学生参加法律实践的评价比重,以引导学生不仅重视掌握法律知识,而且重视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 大学生提高法治素养的途径篇三 法律修养也称法律素养,是指一个人认识和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近年来,大学生法律修养在整体上并没有明显的提高,许多大学生对法律认识不足,马加爵案、刘海洋案、药家鑫案、李刚案等频发的大学生犯罪彰显出当代部分大学生法律知识贫乏,法制观念淡薄,漠视法律的尊严。据有关统计近几年青少年犯罪占到了社会刑事犯罪的70%到80%,其中大学生犯罪占到其中的17%。另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我国高等院校学生犯罪的人数占高校总人数的,在校大学生犯罪率呈上升趋势。因此,新时期提高大学生的法律修养,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更加具有现实意义。 1 大学生要养成法律思维方式 社会主义法律思维能否深入人心是依法治国的方略的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我们的高校法制教育不仅肩负着给学生宣传并普及法律知识的任务,还志在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水平。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水平的方法有很多,诸如学习法律知识、积极参与法律实践等,大学生可以在实践中养成法律思维习惯。 大学生要学习掌握法律知识 进入新世纪以来发生在大学校园和大学生身上的一些违法犯罪案件,呈现出逐年增加的态势。据调查,南方某城市校园犯罪的大学生中,有31%的人员来自重点院校,其中甚至还有博士生、硕士生。这不禁给了我们重要的启示,我们的大学教育不应仅注重学生的成绩,还需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而法制教育对全面提高大学生的价值观、道德修养、思维方式及精神状态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能有效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形成。因此,现今的大学生应当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理解社会主义法律原理、法律原则,只有这样才能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大学生必须掌握一定的法律方法,积极投身于法律实践 什么是法律方法呢?简单说法律方法就是人们站在法律的立场去思考解决现实具体问题的一种方法。大学生要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就必须了解和掌握基本的法律方法。法律思维方式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实践来形成的,可以说,法律方法离不开法律实践,因此,大学生要积极投身于社会法律实践,在实践中养成法律思维的习惯,运用法律方法,在法律实践活动中树立法律信仰。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组织学生参加法律实践: (1)让学生直观地了解法律的运用过程。引导大学生关注社会热点,从法的角度剖析热点的成因以及尝试思考如何用法律武器来解决热点中的问题,让学生感受法律在社会实践中的巨大作用。 (2)学校在制定各种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时,充分尊重学生的权利,积极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学校制度建设的同时,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引导学生参加法律实践。 (3)积极组织学生深入社会,开展社会实践,坚持校内与校外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校外活动场所和各类法制教育基地的作用。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不能局限于校园,而应该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走向社会去了解法律的社会影响力。 2 增强大学生的法律信仰 党的十七大强调,政治体制的改革需要继续深化民主法制建设,以适应扩大人民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由于民主的法治思维方式不可能自然而然地产生于人们的头脑当中,因此只有不断进行教育,才能改变人们的固定思维模式。我国要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最重要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必要条件,就是在大学生中树立起社会主义法律信仰。借用伯尔曼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可以说,所有尊重法治的人们都应当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理性推崇,也寄托着公民对法律的终极关切。大学生法律信仰,即大学生在现代社会环境下对法及法律现象反应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理想信念。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觉醒和提高。他们认同正义、民主、平等、自由等现代化法律观念,但大多数仍停留在感性认知水平上,只有使大学生在情感上认同法律,对法律产生崇敬、依恋和尊重的情感,从而在潜移默化中形成并树立起法律信仰。而正确树立和培养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前提是形成法律的情感,以社会、国家、学校在改善法治环境、加强法制教育为途径,逐步建立起整个国家的法律信仰的良好氛围当代,当代大学生肩负着祖国伟大复兴的重任,应当通过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深入理解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从而树立起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 3 变革高校法制教育的认识定位 当今各个高等院校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都缺乏系统性和长远规划,没有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法律知识作为一门课程来对待,也没有将其作为一种大学生个人素质的培养纳入学校素质教育的整体规划中。 大学生掌握法律知识是高校法制教育的前提。而当前高校教育的实践忽视了法制教育,甚至将其同法律知识教学相互混淆,法律知识的教学又缺乏系统性、整体性、连贯性。现行高校的《法律基础》课已经成了各部门法的大杂烩,内容庞杂,教材越编越厚,由于教学课时少,内容多,很多高校教师授课要么蜻蜓点水,要么疲于应付,师生之间又缺乏必要的交流,讨论课、典型案例、社会现象分析等也因课时限制而不能很好地开展。这种情况直接导致了大学生法律知识不少,但只是停留在笔记里,划在书本上,缺乏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真正培养。看过“大学生提高法治素养的途径”的人还看了:1. 如何提高当代大学生法律基本素养 2. 提高大学生礼仪素养的途径和方法有哪些 3. 当代大学生提高个人修养的途径有哪些 4. 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的途径有哪些 5. 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真的好难,找了半天也找不到,不好意思。

自己修改整理一下:公民法律素养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准之一。我国高校大学生法律素养如何,将直接影响当前和未来一个阶段我们的法制建设,影响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所谓素养,是指人们在经常修习和日常生活中所获得知识的内化和融合,它对一个人的思维方式、处事方式、行为习惯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具备一定的知识并不等于具有相应的素养。只有通过内化和融合,并真正对思想意识、思维方式、处事原则、行为习惯等产生影响,才能上升为某种素养。重视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法制建设”。通过大学法律教育,使大学生拥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较强的法治文明意识,这对于提高全体国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对于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我国法制进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又必须看到法律教育内化为法律素养的诸多制约因素一是功利性极强的就业至上评价体系。高校扩招后,随着大学生就业压力增加,一些高校为给非法律专业学生挤出更多时间应付各种有利于就业的资格证考试,主动降低包括法律在内的其他软素质课程的教学与考查标准,这极大地影响了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对于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教育,由于将主要精力放在法律条文的解读和案例分析上,忽视对个人法律素养起综合性、潜质性作用的哲学、史学、文学和自然科学等课程和知识的学习,相当一部分法律专业的学生虽然十分熟悉各种法律条文和案例,但法律素养不高。二是泡沫化明显的法律专业重复建设。近年来,受高校扩招、合并和人才市场需求拉动等多方面影响,法学教育泡沫化倾向相当明显,不少院校匆忙建立的法律系,师资力量薄弱。一些所谓的法学专家从未参加过法律实践,对现实法制缺乏感性认识。这些学校本来法学渊源不深,加上法学教师素质不全面,无法引导学生将所学法学知识内化为深厚的法学素养。三是现实社会尚不健全的法制环境。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法制建设尚待进一步健全,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严肃性较差,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和特权观念还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存在。大学生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成型成熟期,对外界信息吸收能力强、反应周期短,严肃性较差的现实社会法制环境对他们还相当薄弱的法律素养的消解作用也十分明显。基于此,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的主要途径是:首先,高校法律教育要回归重在素养的本位。即教育和人事部门必须努力破除就业至上的评价体制,要科学定位就业与学业、知识与素养的关系,重建就业与学业并重、学业优先,知识与素养并举、素养优先的评价体系。高校不可随波逐流,应坚持独立的学术精神和办学理念,消除学术泡沫,始终将素质教育摆在首位,高度重视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素养的培养和提高。在法律教育内容的安排上,要更加注重与哲学、史学及其他人文和自然学科知识的融合,更加注重从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规律的层面来解读法治文明和法的精神,将法律至上等法的原则融化在大学生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之中,内化为一种素养。其次,法律文明要对行为习惯起到培育作用。知识内化为素养要经历一个不断积累、逐渐形成行为习惯,由自在转变为自觉的过程。因此,提高法律素养要重视法律文明建设,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注意借鉴世界先进的法治文明成果和优良的法的传统,努力营造有益的法治文明氛围,促进法律知识与法治文明的相互渗透与融合,促使当代大学生养成包含法律素养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再次,法律环境要形成无所不在的外部约束。法律素养的形成并不是封闭的、单向的,而是开放的、交互式的。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形成与整个社会的法律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关联。为此,一要努力优化法律环境,有法必依,切实维护法律尊严;二要十分注重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运行,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屈服于特权,努力消除司法腐败。以此,让大学生在现实生活中真切感受到法律权限内自由自在、超越法律必受制裁的外部约束。贯彻依法治国方针,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关键在于广大人民群众法律素养的普遍提高。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者,是依法行政的主体。因此,要真正地贯彻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略,就必须使各级领导干部确立法律意识,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通晓用法途径,从而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为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而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新要求。新时期,领导干部在领导对象、领导内容、领导原则、领导手段、领导目标、领导方法等方面面临着诸多变化,但归根结底是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适应形势要求,实现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转变,是各级领导干部面临的新课题。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地方的法律规章,使其成为人民群众的行为规范;以依法治国为龙头,协调立法,依法行政,做好司法、普法、监督和法律服务等各项工作;党组织自觉地在宪法及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领导工作中的决策方式、议事规则、工作方法等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等等。这些都体现了党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国家事务的要求,相应地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是新时期的经济发展任务对领导干部提出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还是政府的宏观调控,都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因此,各级领导干部要更多地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转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依法履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领导职责,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管理经济事务,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作斗争,依法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扩大对外贸易,引进国外资金和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处理涉外关系,无一能离开国际法律、法规、原则和惯例。不具备一定法律素养的领导干部,是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的,是难以适应促进经济发展任务的要求。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是健全人民民主制度的本质要求。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是使“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基层民主更加健全”。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要更好地体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善于发挥工、青、妇等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扩大基层民主,推进居(村)民自治等。做好这些工作需要领导干部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同时,随着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领导对象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一是越来越多的非公有经济实体的出现,使得靠行政命令对其进行管理已难以奏效,必须靠法律引导和规范。二是群众对权力的崇尚已转变为对法律的遵守。三是社会生产关系的表述已在相当程度上显示为法律关系,法律在人际关系中的协调规范作用越来越大。如果领导干部不能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就难以适应“三个代表”中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要求。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领导干部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中肩负着重要责任。领导干部法律素养的高低、运用法律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其能否廉洁公正、依法办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减少和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直接关系到其能否正确处理好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因此,领导干部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不仅可以增强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自觉性,而且能够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正确处理改革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以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团结。领导干部法律素养的构成包括领导干部对法律意识的自觉强化、对法律条款的自觉学习、对自身言行的自觉约束、对依法行政的自觉贯彻等方面。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学好法,努力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学好法是领导干部不断提高自身素养的前提。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做保证,提高法律素养只能成为一句空话。因此,领导干部一定要积极主动地学习和掌握各种必要的法律知识。二是要用好法,善于通过法律途径实现领导目标。用好法是领导干部不断提高法律素养的有效途径。各级领导干部要在认真研究法、熟悉精通法的基础上,在日常工作中自觉做到依法办事,善于通过法律途径实现领导目标。首先,要特别注意防止把党的政策与法律对立起来,要充分发挥法在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其次,要善于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中的“变”和制定法律法规工作中的“定”的关系,使现行法律体系的长期效应与短期效应更好地结合起来。再次,在对法律作评价和解释时,要善于历史、客观、辩证要观察和思考,以作出正确的判断,使法律手段的运用与其他手段的运用更为科学合理。和谐社会 家庭先行家庭,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细胞,与我们每个人都有着最直接的联系,家庭和睦是保证社会稳定和事业成功的基础。因此,构建和谐社会要从构建和谐家庭着手,家庭才是和谐的“实践地”,才是和谐的“先行者”。现实生活中,不少不和谐因素都是从不和谐家庭产生和引发的,例如夫妻不和离异导致青少年精神空虚,人格形成不健全,违法犯罪严重;比如,家庭成员尤其是夫妻关系不好,产生各类矛盾纠纷问题;比如因父母与子女教育、代沟影响家庭成员沟通困难,互不关爱,亲情冷漠等问题,都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警觉。和谐家庭应该是有其具体标准的,主要概括起来有这几条:家庭成员身心健康,能互相关心、关怀,家庭成员之间能进行正常的沟通和交流;家庭成员有较高的道德素养,有安身生存的一技之长;家庭子女能正常接受教育;家庭收入呈增长趋势,有可持续发展态势等等。而要达到这个和谐家庭的具体标准,最关键的就是要提高每个家庭成员的法律素养,成为懂法、守法、用法的合法公民,这是构建和谐家庭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因素。对于现今最普遍的三口之家来说,家庭关系主要是由婚姻关系和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组成的,而其中婚姻关系又是起关键决定作用的一环。如何通过婚姻来建立充满活力和生气的美好家庭,保证和促进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是一个很复杂的社会问题。婚姻制度是社会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伴随着社会整个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发展而发展。解放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一夫多妻”的夫权现象极为普遍,旧的婚姻制度压抑了人民群众尤其是妇女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大障碍。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该部法律把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规定为我国的婚姻制度,并据此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新婚姻制度的确立和实行,为打碎封建婚姻制度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武器,也为在我国普遍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提供了法律保障。根据我国婚姻制度实践经验和婚姻家庭领域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国又对1980年的第二部《婚姻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增设的制度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过去的立法空白,丰富了婚姻立法的内容,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然而,在我们完善立法的背后却隐藏着执法缺陷以及守法者的脱节,两性关系不平等、“家庭暴力”现象的存在,很大程度上证明了守法者的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对婚姻立法宗旨的漠视。因此,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努力营造“和睦家庭”的和谐环境是构建平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对于大多数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来说,更要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增强依法维权的自主意识,提升自我实现的能力。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同样也是家庭关系中的重要一环,其中包括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力义务。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互相扶养的权利与义务、相互不干涉婚姻自由的义务等等。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相比较尤其重要,因为未成年人善恶评价标准混乱,模仿欲望强烈,法制观念淡薄,容易滋长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的个人主义思想。最令人担忧的是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上升趋势,而且有低龄化、暴力化的倾向。未成年人犯罪固然有自身文化低下、人格缺陷、冲动偏激等主观因素,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淡化,加之社会不良风气的熏染,是极为重要的原因。因此,笔者认为需要学校、社会和家庭联手,共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和道德教育,提高孩子的法制意识,树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为孩子的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和谐家庭的建设,不仅需要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素养,同时家庭成员之间还需要加强责任意识、诚信意识,这些是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全社会安定、文明和进步的需要。

建设法治化国家,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由之路。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论文:《试谈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 摘 要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改革已深入我国各个领域,法治建设被推上了一个新的高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法律法规,创造更加安定和谐的社会局面已经刻不容缓。本文主要论述法治建设在中国的形成历史与发展,以及它的现实意义。 1997年召开的中共十五大政治 报告 ,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中央领导人把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此后我国开始走上了法治建设的道路。在中国现代化建设当中,法治建设始终走在最前沿,有了法治的保驾护航才能维护国家安定团结,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 文化 建设提供稳定的环境保障。中国近代的法治建设之路可以说是在曲折中逐步走向成熟,它的形成和发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一、法治建设的内涵和意义 法治是一种社会状态,是使个人权利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国家权利能够得到有效制约的一种平衡状态。我们在理解法治的时候要把个人权利的保障和控制国家权力结合起来,而不能一分为二。各国的法治总是由各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并与之相适应的。法治建设就是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法治建设它是一种国家制度,是确立一国阶级统治关系的基本制度。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也是中国人民的实践成果。中国的法治建设是在民主体制下,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法治建设保障的主体是人民的各项合法权利,通过立法、司法、执法维护人民的利益。 二、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 法治建设是历史发展的趋势、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历史车轮的迈进,从封建社会的人治,到如今改革开放的依法治国,法治国家的建设已经日趋完善。法治说到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象征,是保证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的重要条件。它的根本目标就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公平正义恰恰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一个进步的社会,它在何种程度上实现了公平正义,就在何种程度上实现了文明。 法治建设是国家实现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法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保障社会各项事务都能在安定有序的环境下运行,是推动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基石,社会主义国家的安定团结需要法治的维护。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看,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建设是必不可少的。我们纵观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史,不难发现轻视法治建设对治国是百害而无一利的,值得我们反省的例子比如苏联的肃反文化,而在我国轻视法治也曾经造成了惨重的损失,““””是我国忽视法治建设的典型。这两次重大错误的发生,都是背离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 新社会我国的法治建设又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报告论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明确将“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并提出要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同时,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同时报告还首次提出了“法治思维”。“法治思维”要求我们对工作方式思想思维进行转变,宣扬法律精神,捍卫法律原则,将依法行事贯彻实施。可以说这对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机关独立司法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人民的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这是培根的 名言 ,相信我们并不陌生。我们要追求公平公正善于运用法治建设国家,运用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在人的能动力作用下将法律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同时将法治建设进行到底,用法律进行社会管理,调节社会关系,用法律保障人民生活的幸福安定。回顾我国的法治建设之路,是漫长而曲折的,但是前途却是光明的。从过去的人治到现如今的法治社会,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国,开创了一片崭新的局面,在中央集体领导人的带领下,相信我国的法治建设将会走上更加辉煌的道路。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论文:《试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及其建设》 【内容提要】 本文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涵及特征出发,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作用,初步分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主要途径。 【关键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文化 建设途径 法治作为迄今为止最好的治国理政方式,它不仅是有形的制度,同时也是无形的文化。法治是否昌明、法治的要求能否落到实处、法治的成果能否真正有益于社会进步与社会和谐,从根本上取决于是否有良好的法治文化作为支撑。作为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法治文化是以平等、公正、自由、诚信和人权等为主要 思维方式 和行为方式的文化,本身具有权利和义务一致的规范性。因此,弘扬法治精神,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涵及特征 我国著名法学家龚瑞祥教授指出:“所谓‘法治’,不仅仅是指‘以法治国’,还包含着用于法治的法律必须遵循的原则,如‘公正原则’、‘平等原则’、‘维护人的尊严的原则’等。也就是说,法律是确定的、公认的理想,而非我们通常所称的‘长官意志’。法治高于法律是立法者和司法者用以检验法律能否生效的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文化体系是一种以“正义”为价值取向的、以西 方法 治文化为范式的、以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为根基的法治文化。它在显型结构层面上表现为:制定良好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律组织和法律设施;严格的执法和司法程序。在隐型结构层面上主要表现为社会主体的信法、守法、用法心理;较强的民主意识、正义观念和权利观念;法律的权威至上观念、依法办事的精神和法治的思想等,是一种内容结构和谐统一的法治文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主政治,是这一法治文化体系的本质所在。而围绕这一本质展开的各项条件、 措施 和效果,即以法治为特征的物质文化、政治文化、精神文化的全面生成,则是这一法治文化体系的具体要求和现实标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生成属于一种“后发混合式”的模式。从其生成的动力来讲既有外在动力也有内在动力。一方面,其生成依赖于中国社会的内在力量,这些内在力量就是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民主政治、法律(良法)、道德、 教育 和社会主体需求的转向等社会因素。另一方面,它一直受到外来法治文化的刺激,特别是西方法治文化的刺激,这种刺激表现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各个方面。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有其独特性。 1. 民族性。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文化传统积淀的产物,经世代相传而取得了稳固的地位,形成一种“超稳定形态”,即使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它也会坚守自己的阵地,至今仍在影响着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它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思维方式、法律观念、法律情感以及行为模式,并已内化为中华民族法律文化的心理和性格,影响着当代中国人的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行为模式的选择。 2. 现代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现代性表现在它能与当代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相伴相生,是当代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市场经济呼唤法治文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之相适应,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对法治文化也产生了深刻而全面的影响,法治文化以市场经济为根据,进行理论创新,以一种新的形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3. 开放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开放性表现在它从不固步自封,善于吸收人类有益的法治文化成果,特别表现在对西方“法治”思想和理论的移植和借鉴上。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以及法律趋同化现象的出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西方的法治文化必将互相融合并存,整个人类社会都将向“大同法治世界”的方向发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作用 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既具有前瞻性,又具有时代性。建设法治文化,不仅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防止权力异化的有力保障,而且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切权力为人民”的重要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以人民当家作主为逻辑起点,强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要求权力服从于宪法和法律,并使权力始终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轨道上运行。同时,法治文化在为监督与制约国家权力提供思想保障的同时,也通过合理借鉴国外的先进制度并结合中国实践进行制度创新,从而为权力的有效监督与制约提供智力支持。 在新的历史时期,仅仅注重对权力进行制约是不够的。因此,构建法治文化同时还要保障权力的有效行使。权力具有客观性,只要将权力运用好,就能更好地为人民谋利益。但怎样用好权,从而使权力既有限、又有效地得到行使,必须有赖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引导。法治文化要求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权力,不越权、不滥权、不惜权,最大限度地履行法定职责。同时,法治文化还要求国家机关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程序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也包括维护程序法的权威。因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程序行使权力,从而不仅实现正义,而且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正义,同时提高权力运行的效率,更有效地为人民谋利益。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任何社会建设都是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中进行的,和谐社会建设也离不开必要的文化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之一,可以在多重意义上满足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必须调动整个社会的积极性,使整个社会的成员充满活力。整个社会成员要充满活力,要求每个成员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以及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都需要法律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也就通过它的这些作用,为社会的和谐提供最生动、最富有生机的力量。和谐社会要谋求安定有序,而任何安定有序,都是在规则的基础上,无规则便无秩序。而在所有的秩序中,法律的秩序规则是最明确、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因此,法律在维护社会安定有序上有着它不同于道德、传统、习惯的独特作用。和谐社会要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法治在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和谐社会要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目标,没有法治文化作为基础是断不可能的。 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 党的报告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中国现代法治不可能只是一套细密的文字法规加一套严格的司法体系,而是与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相联系的”。因为任何制度都需要人去制定,更需要人去遵守,如果没有人的道德信仰、价值理念相配合,再好的制度也会被侵蚀得面目全非。只有当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中,有关法治的价值理念占有了稳固之地并渐成一种法治文化,并进而成为中国文化传统内容的一部分时,我国的法治才有了真正坚实的社会人文心理基础。因此,目前只有努力培养我国民众的法治理念,建设法治文化,改良、培育中国法治的“土壤”,才可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 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主要途径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指出:“在任何一项伟大的事业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精神的力量,尤为重要的是这种精神的力量一定与该事业的背景有密切的根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努力。 1. 培育公民对法律的崇尚和信仰 法治文化的培育旨在为法治国家奠定尊崇法治的社会文化意识基础。一个社会能否建立起法治,先决条件之一就是这个社会有无尊崇法治的心理,是否培养起了追求法治的信念。法治文化形成以公民具有一定程度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为前提。社会主体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的灵魂,是法治文化的精髓。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仰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法律自身的正义性。博登海默指出:“法律是正义和秩序的综合体”,法律必然体现为一种社会正义。社会主体对法律的真诚信仰来自于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公平、正义和对人类的关爱精神,社会主体正是基于这种信仰而对法律自觉遵守。二是法律实施的正义性。社会主体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在于因法律实施的正义而对法律的神圣产生高度认同感,在于法治历程中对法律强烈的自觉意识。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普法教育,不仅是普及现代 法律知识 ,更为重要的是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逐步实现全社会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法律信仰的塑造、法治文化的形成。只有唤起个人的权利意识,才有可能真正树立起现代法治观念和公民意识。另外,还应该通过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等良性法律实践的教育活动,增进公民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培育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心理。 2. 大力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既体现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符合法治文化的一般特征,又富有中国特色和中国气派。因此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报告指出,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团结奋进的不竭动力。在五千多年的文明发展和历史演进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然而,民族精神在某种意义上说,与法治存在着密切联系。我们应该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纳入中华文化体系之中,树立并维护宪法和法律在中华文化体系中的地位;将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理念融入中华文化的价值内涵,体现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理念,使法治文化成为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成为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一旦如此,就能进一步发挥宪法和法律的文化功能。使分处各阶层的社会成员,能从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中获得切实利益、得到精神上的愉悦和满足,并能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中华民族精神的新标志。使之成为凝聚中华民族精神的新载体。 3. 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发展 改革创新是我们时代精神的核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须发扬改革创新精神,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不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注入新鲜血液。坚持理论创新,推动法治文化的一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撑。只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理论创新,科学回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没的重大理论问题,才能不断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理论体系。坚持制度创新,以改革创新精神深化政治体制革,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奠定制度基础。 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中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环节之一。要以改革创新精神,改变原先不合理、不科学的体制.树立并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使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有相应的制度依托。坚持实践创新,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提供实践素材。法治文化是广大人民的事业,人民群众的实践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不竭动力。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文化形态。因此,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丰富和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实践基础。 参考文献: [1] 赵学昌.试论法治文化的培育[J].当代教育论坛,2007,(7). [2] 张波.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及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生成[J].南京社会科学,2001,(11). [3] 齐艳苓.法治文化及其培育探析[J].理论月刊,2007,(6). [4] 孙晓媛.论构建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J].广西社会科学,2003,(4).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论文:《浅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摘 要】法治建设是一个整体,其中的每一部分、环节都有一个如何科学发展的问题,内部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发展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法制系统之中,最基本的组成单元是需要内在元素自身的协调,应当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只有具有统一性和整体性,依法各个部分或者环节的发展才是协调的、可持续的,也才具有强大的活力。从法律运行来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必须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法律体系来看,各个法律部门都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以构建和完善;从法律价值来看,科学发展观体现了我国法律的核心价值。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所以,科学发展观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理论指针。 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指国家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面前选择以法律为主的手段进行控制和治理,即“依法治国”;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即“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社会主义法治批判地继承了人类文明发展史上的优秀成果,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思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内涵十分丰富,其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以个人的意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权威的标准。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根据发展民主,健全法治,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方针,我国的依法治国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30年的法治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从1978年到1994年,这是从人治到法制的转变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我国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开始。但那时法制的主要理念是把法治当作专政的工具,法制对于社会生活、经济活动、国家制度文明进展的制度价值几乎没有。 第二个阶段是从1994年到2004年,是政策之治的阶段。这一阶段的政策有一定的程序性、权威性和公开性,并以文件、规范、规章等合法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十年里非常突出的一个现象就是用政策、文件来治国。政策之治是追求短期效果,缺乏法律本身应有的一些基本特征,而法制要求规范,要求它的规则性具有可预期性以及有相应的司法机构来支持,这些都是政策之治不具备的。 第三个阶段从2004年至今,是从政策之治向法治的转型。这一阶段的立法,大多数涉及我国改革多年来一直没有解决的最深层的矛盾、最重大的利益冲突。2004年修宪,第一次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私有财产及其权利写进宪法。其后《物权法》、《 劳动合同 法》的制定,《 公司法 》、《证券法》的修改等都是涉及人们利益的法律。 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要性及问题 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方式、程序必须由法律规定并予以保障。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最可能通过法治的方式表现出来,而社会主义法治也必须从民主中获得自己政治的和道德的合法性。没有民主,法治就缺少了其重要的基石。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治是法律规则的统治,规则的制定是实行法治的前提。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制定的民主程序把人民的意志反映在法律当中,因此,法治就是按照人民的意志治理国家。 三、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途径 “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为了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走依法治国之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道路。当前,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步伐,应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方位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开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局面。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只有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方针,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快速地推进,才能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 (二)把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的目标。改革开放近二十年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的发展,立法数量急剧增长,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三)以加强和完善执法、司法为目标,推进行政执法制度和司法制度改革。经过几十年特别是近20年的探索,我国初步建立起了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执法制度与司法制度。从总体上讲,行政执法工作和司法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等各方面,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律文化,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以继承、发扬人类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符合人民意愿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为其思想基础与文化资源。我们在普法教育中,要以领导干部的民主法制教育为重点。只有广大干部群众真正懂得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意义,才能真正认真地执法、守法、监督法律的实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践中,我们要在继承历史上和国外合理的进步的法律文化基础上,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精神,努力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参考文献 [1] 武育香.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民主法制建设[J].理论建设,2006(1):45-48. [2] 谢鹏程.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J].中国社会科学, 2007(1):79-80. 猜你喜欢: 1. 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心得体会 2.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心得体会 3. 学习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心得体会 4. 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5. 浅析法治社会思修论文 6. 论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2000字

外国对社交礼仪的研究论文

中学生英语版

社交礼仪的论文

社交礼仪的根本任务之一,就是配合上层建筑与其他意识形态共同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保持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的发展。下面是我整理的社交礼仪的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摘要:

社交礼仪课程是对人在社交活动中的行为准则及规范的学习并应用的过程。社交礼仪课程知识点相对容易,实用性强,对课程教学操作却提出较高要求。情境教学法是基于情境构设,结合礼仪课程知识点来搭建相应的演示与答疑环境,引导学生从中来获得具体的礼仪能力。

关键词:

社交礼仪;课程教学;情境模拟;应用研究礼仪是社会文明的产物,也是人类社会活动所应遵守的共同行为规范。从表现形式来看,礼仪主要有礼节、仪式、仪表、礼制等内容。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社会交往的发展,对社交礼仪的学习是提升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内容。礼仪课程作为高校素质教育的基本组成,是促进大学生适应社会,适应未来岗位就业的必修课。由于社交礼仪课程自身实践性较强,同时与理论与应用结合较为紧密,传统的礼仪课程教学多从知识上进行灌输,缺乏实操性,导致学生对礼仪课程学习热情不足,教学效果并不理想。基于此,从社交礼仪课程的学科特点、教学问题中来融入情境教学法,关注大学生从模拟真实的应用环境中来帮助学生学以致用。

一、情境教学法的内涵

从建构主义理论来看,学习环境是构成学习过程的重要内容。课程教学要关注学生的主体地位,教师要从课程的组织、教学内容的衔接、师生互动中来引导学生掌握必要的知识和能力。情境教学法是利用具体的课程情境,将学生、会话、环境、协作作为激发学生自主性、创新性的有效动力,最终实现学生从知识、意义的建构中提升学习效果。情境教学法在构建中需要架设生动、具体的知识情境,并从问题的导入、分析、解决中,依托具体情境,鼓励学生参与,贴近学生实际,便于学生从中来学以致用。可见,情境教学法将“教”与“学”、“学”与“练”、“练”与“用”进行了统合,克服了传统课堂学习的被动性,推进了理论与实践的融合。

二、情境教学法课程设计

根据情境教学法的要求,在课程组织上需要把握四个步骤。第一步是创设问题情境;第二步是课前准备;第三步是课堂演示与答疑;第四步是总结归纳。

(一)创设情境

情境的构设是基于社交礼仪课程教学知识点,在课堂组织上要注重三点要求。一是要贴近知识点,特别是礼仪知识要与学生需求相结合,适应并满足学生的求知欲,要贴近学生就业实际,特别是增强学生的临场感,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参与积极性;二是要注重简洁,对于情境的设置要便于操作,要能够在课堂时间完成,并能够通过课程演示来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要适当引入一些疑难性强的问题,拓宽学生的思维空间,营造多层次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多元化情境;三是要注重知识的不完整性,对于情境本身并非是课堂的主体,关键在于激发学生的想象力,帮助学生从问题情境中来增进知识与能力。

(二)课前准备

情境的构建需要进行前期准备,该项工作可以由师生共同完成。教师侧重于明确情境教学的知识重点、目标,分析学生实际和课程组织现状问题,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如角色分工、情境实施、设备操作等。另外,教师可以通过头脑预演或实际演练来模拟各环节的实施情况,并对不足和问题进行优化处理。学生主要工作是模拟分组,各组在组长的领导下进行角色扮演,推进师生协同;另外,对情境教学重点各项具体工作进行细化,如明确小剧本内容。

(三)课堂演示与答疑

从情境教学现场来看,课堂演示是主体,各小组在预先安排下参与到情境中,并在教师的组织中实现对具体礼仪知识的学习与演练,梳理其中的问题。演示结束后针对问题展开答疑,各小组、各成员充分发表各自的观点及想法,由学生为主体来进行。教师主要从三个方面给予引导:一是鼓励各成员积极发言,尽量避免干扰演示过程,防范对学生思路的破坏;二是在演示过程中不评论,避免对其他小组带来影响;三是在答疑环节要控制场面,既要发挥学生的热情,还要避免跑题,影响教学实效。

(四)总结归纳

对于情境教学演示完成后,要进行全面分析与总结,特别是对各组的演练效果进行点评,梳理各组的演练问题,指出优缺点,便于各组学生进行相互学习;教师要对模拟情境进行分析,对各小组的演练方案及演示过程进行评判,那些是值得肯定的,那些是不足的,对于闪光点、创新点要给予表扬,也要对问题的出现进行查找根源,启迪学生。

三、情境教学法在社交礼仪课程中的实施

本节以求职礼仪教学为例,将求职过程进行分解,招聘现场设计、应聘现场设计,以及各参与角色的扮演与分工,组建由师生共同参与的评委组进行各组演练成绩考核。在具体实施上,第一步,对进行前期准备,设计4家企业,明确各自的单位、地址、电话、经营产品、规模、社会影响力及企业文化、宗旨等内容;明确各自公司的招聘信息,包括岗位需求、应聘条件、岗位待遇、面试主要问题等。第二步,明确招聘、应聘环节中的社交礼仪知识点,以及相关注意问题,并从分组扮演中,根据角色不同来进行情境参与。如由学生搭建招聘模拟环境,并承担招聘职责;由师生共同组建礼仪知识评审团,负责对学生的礼仪行为进行全程跟踪、认真记录,并为演练结束后的课程评价做准备。第三步,招聘应聘环节实施,根据学生对各自角色的扮演,从中来梳理问题,并对学生的表现进行打分;对于模拟演练中学生的优点进行肯定,对于不足进行指出并告诫学生如何克服和改进。第四步,总结,通过对招聘应聘活动的模拟演练,以具体情境为基础,从礼仪知识的渗透中,让学生能够从自我服饰、言行、眼神、坐、立、行等环节进行体验,并得到有效的规范,增强了课堂教学氛围,也让学生能够从直观的礼仪实践中获得预期效果。

四、结语

针对情境教学法在礼仪课程中的实施,还需要注意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对“领导”岗位的人员设置,由于模拟演练中人数限额,很多学生无法从中获得亲身体验,可以通过课程角色分配,以分项替换等方式来进行轮值,让更多的学生参与到情境演练中。二是对情境教学的现场指导,教师作为引导者,要发挥对课堂教学内容、教学环节的衔接,特别是对于学生的仪表仪态、语言表达,以及随机应变等能力进行指导,提升学生的整体素能。

参考文献

[1]阎芳.高职院校“社交礼仪”课程开设的必要性及实效性探讨[J].职教通讯,2012(15).

[2]赵莉.高职“社交礼仪”课程考核方式的选择[J].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6(01):2400.

“行动养成习惯,习惯形成性格,性格决定命运。”良好习惯是一个人素质的具体体现,也是个人的终身财富。高校要重视素质教育,培养大学生良好的道德修养和行为习惯,使他们学会做人,学会做事。然而,现在的大学生,大多是“90”后,很多又是独生子女,再加上受到现行教育制度弊端的影响,学生在上大学之前大部分精力都放在升学上,家长和老师代办了学习以外的事,造成了良好日常行为习惯的缺失。进入大学后,学习的压力得到了释放,脱离了父母和管教和包办,当学习和生活中的诸多事务需要独立面对时,很多大学生无法适从,许多不良的行为习惯也逐渐暴露出来,如:处理不好人际关系,经常打架斗殴;对学习没有兴趣,经常厌学逃学;沉迷于网络,上网成瘾;不爱护环境,随处乱扔垃圾;不懂节简,生活铺张浪费;缺乏诚信意识等等。这些不良行为习惯已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高校教学与育人效果,高校加强大学生的礼仪养成教育刻不容缓。礼仪教育是从人类基本的行为入手,教导人们在规范自身行为的同时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它与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身体心理素质都有着不可分割的关联。社交礼仪课程的开设能促进素质教育的实践。

一、高校加强大学生素质教育的必要性

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培根说:“习惯是一种顽强而巨大的力量,它可以主宰人生。”可以说,人们生活中的一言一行都是日常习惯的外在表现,习惯通过日积月累的养成,它便融会成为生命中的一部分。习惯往往渗透于一个人的思维、语言、行为等各种活动之中,主宰着个体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状态。大学阶段是塑造自身形象和铺垫人生发展轨迹的重要时期,大学生的习惯状况直接影响着他们的行为。然而,在高校,部分大学生表现出来的“习惯”,很让人担忧,一些学生文明意识淡薄,礼仪知识缺乏,知书但不达礼;一些学生不注重个人形象,经常衣冠不整,行为不端,张口便是粗话,上课随意迟到甚至旷课,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自修室里手机铃声大作,无视他人的存在,吃饭、上车不排队等等。这些不文明行为屡见不鲜,但更让人担忧的是他们不以为耻,反认为理所当然,这不得不引人深思。我们应该认真分析总结高校学生礼仪素养缺失的现象和原因,思考加强高校礼仪养成教育的必要性。不要让辛苦完成大学学业的学子们满怀期待地走向社会时发现自身礼仪素质有多么的欠缺,不要让我们培养的学生变成一人有知识没文化、受教育没教养的人,应该让他们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高校加强礼仪养成教育是学校育人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学生礼仪素养不足的现象及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损人利己,友善意识缺乏

一些学生蔑视社会道德,无视校纪校规,漠视他人的感受,一切从个人的愿望出发,对别人缺乏理解和宽恕。对学校管理工作中的一些事务,不是从有利于解决问题的意愿出发,冷静分析,积极沟通,而是头脑发热,夸大事情,稍不如意就妄加评论或牢骚满腹,而对自己的草率行为带来的消极影响满不在乎。

2、重利轻义,拜金主义盛行

孔子主张“见利思义,见危授命”,孟子主张“舍生取义”,“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孔、孟的“重义轻利”观,旨在要求人们不可过度妄求物质利益,对“利”的追求应以“义”为前提。然而今天,很多人重利轻义,见利忘义,完全不顾道德理想和法律法规。正是由于在义利观问题上陷入了误区,一部分学生不再追求远大的理想和人格的塑造,而是“一切向钱看”。在校期间,有些学生为了获得奖学金和其他评优奖项,不惜诋毁同学;毕业时,有些学生主要着眼于寻找挣钱多的工作,急功近利,讲求实惠,从而丧失了积极向上的热情和朝气。在这样的道德价值取向的指引下,学生的人格必然会扭曲,自身的发展也会受限。

3、唯我独尊,尊重意识淡薄

一些学生唯我独尊,自我感觉良好,不尊重长辈,不敬重师长,不尊重同学,待人总缺少些友善平和,较难建立和谐人际关系,难以融入集体。大学礼仪素养教育的缺失,不仅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高校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而且也影响了高校素质教育的发展和深化。

二、社交礼仪课程对大学生素质教育的作用

礼仪是人生的必修课,社交礼仪是现代人通向成功之路的通行证。礼仪教育是高校学生健康成才不可缺少的要素,其独特作用是其他任何课程都无法替代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思想道德修养

思想品德是一个人的道德修养、政治观点和价值观念的集中表现。根据所处的时代,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以及社会对它的要求都是不一样的。道德是一个人的灵魂,是一个人内在素质的核心,它决定着一个人的精神面貌,同时它也是一个人重要的社交素质。良好的道德品质,不仅是维持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内在力量,而且它也是人们进行社交的一个基本准则,它是获得对方的尊重和信赖的'基础,也是使社交得以持续开展并取得成功的基本保证。良好的思想品德,是个人参加社交活动最宝贵的精神财富和基石,它对任何人都有强大的吸引力,它能给人以信任和安全感。良好的道德品质包括多方面的元素,比如诚信、宽容、善良、谦虚。通过社交礼仪课程,可以培养学生们逐渐养成举止文明,谈吐风趣,待人友善,尊重他人的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

2、培养良好的文化素质

文化素质教育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人文学科的教育去塑造和培养大学生的内在品格和修养。人文素质培养是指通过人文知识的传授、环境的熏陶以及自身的实践,将人类优秀的文化成果转化为人格、气质、修养,成为人相对稳定的内在品质。通过博览群书,广泛涉猎历史、哲学、艺术、文学等学科的学习,可以获取系统的理论知识,培养多方面的文化艺术素养,提高人际交往的能力。反之,通过社交礼仪课程的学习,能促进和加深对人文学科的理解,因为在当今这个日新月异的信息时代,参与社交活动要求具备丰富的知识和合理的知识结构,我们会与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会涉及各式各样的问题。社交就是一种信息交流,如果知识欠缺或知识结构不合理,在社交中就会张口结舌、捉襟见肘、举步维艰,自己既不能引起别人的关注,也很难融入与别人的交流中,自然成为“局外人”,在复杂的竞争与合作中,就很难拥有一席之地。因此,学习文化艺术知识,提高自身的礼仪素养实在大有必要。

3、增强心理的承受能力

青春期的大学生,思维活跃,感情丰富,渴望与人交流,渴望真诚、友谊、爱情。面对大学校园这个新的环境,接触新的人群,加上紧张的学习生活,有些学生的心理矛盾就会加剧。他们虽不缺少交流的环境和对象,但内心常被孤独寂寞的情绪所折磨,因为他们普遍缺乏社交技巧,既不善于表达自己,也不理解别人。有些学生性格孤僻,自以为是,心胸狭隘,容易产生焦虑、易怒、悲观、抑郁等不良心理状态,这些压力往往又不能以正确的方式及时缓解。长此以往,这不仅会损害他们的身心健康,而且会阻碍他们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甚至可能导致有的学生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社交礼仪课程有助于培养学生与他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使他们学会尊重他人、诚信待人、言行适度,从而使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在独生子女将成为社会主体的当下,对大学生进行礼仪修养教育尤为重要,在高校开设社交礼仪课程并作为必修课程已经势在必行。一个具有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的人,能应付交际活动中的各种突发情况,始终保持冷静和稳定的心态,遇事不慌,善于沟通,能够采取最适当的行为,化险为夷,争取主动。相反,一些心理承受能力差的人,在交际活动中,往往会结结巴巴,惊慌失措。这样的学生毕业后,不敢出去找工作,不敢面试,甚至不敢见人,整天窝在家里,成为“啃老族”,这样的人就会成为家庭和社会的负担。

4、增强学生自信心

整洁优美的仪容仪表可以体现出个人的自信、积极进取的精神风貌以及良好的道德修养。社交礼仪课程中关于仪容仪表的教育就会给予学生细致的指导,让学生得到系统训练,比如在社交场合,它指导人们要注意自己的服饰礼仪,遵守TPO①原则,即你的穿着打扮应当与相应的时间、场合、身份、职业等相一致。比如言谈举止方面,在工作和社交场合,当和别人谈话时,要讲文明,讲礼貌,有修养,还要讲究语言艺术,这样才能获得别人的尊敬和好感,给人以绅士、淑女的良好形象。久而久之,这就会让学生们不断获得精神的鼓励,更加注重整洁的仪容仪表和优雅的谈吐举止,自觉地使内在美与外在美和谐统一,从而让自卑和害羞的心态逐渐消失,自信心逐渐增强。在人际交往中,如果双方都仪表整洁、仪态端庄、举止文雅、言语文明,就会产生良好的“人际气候”,使交往双方互相吸引,建立和发展良好和谐的人际关系。积极的人际交往,良好的人际关系,能使人愉快,充满激情,增强信心。

三、小结

高校不仅要教书,还要育人,在提高学生的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教育学生如何做人。礼仪修养是道德品质的外在表现,是衡量一个人受教育程度的标尺,它不仅是形成个人的道德品质的基础教育,也是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的基础教育。高校开设社交礼仪课程并规定为必修,这既能够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文化素质,又能够增强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和自信心,使他们成为知书达礼的高素质人才,让高校真正实现教书育人的培养目标。

见面礼仪 1、称呼语的种类:职业称谓、亲属称谓、人称敬称、职衔称谓、姓名称谓、通称。 2、致意礼节的含义:向他人表示问候的心意,由行为举止表现出来。致意礼节的操作要领:点头礼适用于一般场合;行注目礼时双目始终凝视对方,并随对方的移动而移动:举手礼应用右手进行;鞠躬礼常礼行一次,大礼行三次。 思考题:通称的使用频率及环境。 第三节 介绍的礼仪 1、自我介绍的内容及要求:内容一般为姓名、籍贯、职业、工作单位等;要求语言准确明了,语气谦逊、明快,体态语配合恰当。 2、为他人介绍的礼仪:语言——正式场合“请允许我……”;体态语——手势——五指并拢,掌心向上方,指在腰、肩之间;顺序——把地位低者介绍给高者。 第四节 宴请礼仪 1、宴请的形式:宴会——国宴、正式宴会、家宴、便宴;招待会——冷餐会、酒会、茶话会、工作餐。宴会、招待会在举行时间、座位安排、取菜方面的区别。 2、宴请的组织礼仪:根据宴请目的确定规格种类,选择时间,选择地点,席位的编排,桌次编排,宴请范围确定,订菜,邀请。 3、席位、桌次的编排原则:以右为尊、近者为高。 4、宴请过程主人的礼仪、客人的礼仪:主人的礼仪——席前迎客、席间敬酒、敬菜、接待临时来客、斟酒、送客;客人的礼仪——应邀、赴宴、入座、进餐。 5、西餐餐巾、餐具的使用:餐巾——打开到对折平铺在双腿上,暂时离席放椅背放置,不吃放桌上,席摆放桌的左边;餐具——由外至内拿取,与人交谈放下刀叉放成“八”,不吃了放成“11”. 6、国外饮食习惯:美国——喜欢清淡,不吃奇异形状的东西;英国——喜欢喝茶,三餐不离水果,进餐时先喝点酒;法国——西餐中最讲究,吃的菜较生,重视晚餐。 思考题: 1、中餐、西餐的席位如何编排? 2、席间意外如何处理?第五节 应酬礼仪 1、待客的基本程序:准备、迎接、问候寒暄、招待、送客。 2、走访预约、赴约、敲门及入座前后、接受主人招待时的礼仪:预约的时间应避开对方的吃饭和休息时间,口气是商量式的,一般应将拜访的目的告知对方。敲门应有节奏,应及时自报家门,开门后要相互问候,进屋后如有客人在场应主动打招呼。接受茶水时应起身,双手接过并致谢。 3、绿茶冲泡:洗杯→置茶→浸润泡 →运茶→冲泡(三点头)→送茶→品茶(闻香、观赏、品饮)。 乌龙茶冲泡:置皿→洗壶→置茶→洗茶→冲泡(悬壶高冲)→淋壶→洗杯→分茶→送茶→品茶。 4、《茶经》:陆羽所著,全书七千余字,论述与茶有关的十个方面,是世界上第一部茶方面的百科全书。 思考题:受人欢迎的诀窍有哪些? 第六节 馈赠礼仪 1、馈赠的时机与场合:节假良辰、婚丧喜庆、临别送行、感谢帮助等。 2、礼品的选择、送礼的避讳与禁忌:注重真情,因人而言。 3、送花的礼仪:我国的风俗习惯一般忌送单一黄色或白色的花束;西方不宜送13枝;日本人不送9枝;常用的花语。 第七节 舞会、文艺晚会 1、舞会的组织要求:人数上男女总数大致相等,场所要宽敞,地面光滑,灯光柔和。 2、请人跳舞的礼仪、拒绝跳舞的礼仪:邀请前观察对方是否有舞伴,邀请时面带微笑,如果是女士邀请,一般不得拒绝,如果一个人单独远离人群,别人就不要去打扰。拒绝时应口气婉转,说明理由;已拒绝第一次,不应再次拒绝;两人同时邀请一般都拒绝;当拒绝某一位的邀请,一曲未完,不应再与人共舞。 3、文艺晚会的座次安排及专场演出的入席与退席:文艺节目七、八排,电影15、16排;入席顺序由一般人员→贵宾;退席顺序由贵宾→一般人员。 思考题:如何塑造“绅士”与“淑女”的形象? 第八节 外出的礼仪 1、路上行走的规矩:两人同行,以右为尊;三人行时尊者在中间。 2、路遇熟人的礼仪:主动招呼,靠边攀谈,正确介绍。 3、乘车的礼仪:控制体声,女士优先,注意站姿与坐姿。 4、乘飞机的礼仪:注意时间,提前到达,遵守规定,自觉配合。 5、听音乐会的礼仪:注意着装,切勿迟到,适时鼓掌,进退有序。 第九节 语言礼仪 1、接打电话的礼仪:打电话要选择适当的时间,内容要简单明了,要维护电话形象。接电话要做好通话前的准备,左手持筒,右手记录,认真倾听,语言文明。 2、交往空间距离:亲密距离、私人距离、社交距离、公众距离。 3、交谈的话题选择:要考虑民族习惯、文化背景、倾听者的素质。 4、交谈的技巧:情感化、适合语境、繁简适当、幽默法、委婉法、模糊法。 5、交谈时的体态语:默语、首语、目光语、微笑语

中英礼貌用语对比研究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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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文化交际中的中西礼貌原则对比研究论文

在学习、工作中,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论文了吧,论文对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对于人类整体认识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那么,怎么去写论文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跨文化交际中的中西礼貌原则对比研究论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论文摘要:礼貌原则是人们在社会言语交际中必须遵守的原则。然而中西方文化价值、自我观以及语言间接程度的差异导致了礼貌原则差异的存在,从而影响了跨文化交际的顺利进行。

论文关键词:礼貌原则 文化差异 跨文化交际

语言与文化密切相关,语言是文化的载体,同时也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在社会言语交际中,必须遵守一条原则——礼貌原则。礼貌是各社会、各群体共有的普遍现象,是人们交际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维系人际和谐的工具和手段,是实现人与人之间成功交际的基本条件,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但不同语言和文化的国度有不同的礼貌表达方式,深刻理解中西礼貌原则的差异及其渊源,有利于跨文化交际双方增进文化交流,提高跨文化交际能力,保证跨文化交际的顺利进行。

一、中西方礼貌原则概述美国语言学家

Grice(1967)提出了著名的言语交际中的会话合作原则(coopemtivenciple)。他认为在所有的语言交际中,说话人与听话人都有一种默契和合作,使整个谈话过程所说的话符合交谈的目标和方向。其内容体现为合作原则的四准则:量的准则、质的准则、关系准则和方式准则。英国语言学家IJeech于l983年在Gce的“合作原则”基础上,提出了另一条语用原则——礼貌原则。“礼貌原则”概括地说就是,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把不礼貌信念的表达减弱到最低限度。具体包括六条准则:得体准则(1.actMa)【im)、慷慨准则(GeneIosh蜘m)、赞扬准则(AppmhtionMa)【im)、谦虚准则(哆Ma】【ill1)、一致准则(A脒IntMa】【irI1)和同情准则(lhyMaD【ilTI)。尽管IJeech提出的礼貌原则的各准则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各种文化,但是不同社会间的文化取向、价值观、思维方式不同,所以不同文化对各个准则的选取侧重会有所不同。顾日国先生根据汉语言文化中的礼貌特征,在Leech的理论框架基础上于l992年提出汉语礼貌五准则:贬己尊人准则、称呼准则、文雅准则、求同准则和德、言、行准则。

二、英汉礼貌原则对比分析

若将Leech的礼貌原则与顾日国的产生在中国文化基础上的礼貌准则相比较,我们便会发现二者的共性即是各个社会的普遍现象。在礼貌原则的指导下,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在社会人际交往中都努力变得更加礼貌起来,都渴求自己能够被别人接受。我们在承认礼貌普遍性的同时必须认识到其相对性,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各个国家和民族,实现礼貌的方法以及在礼貌的判断标准上存在很大差异,这些差异是在社会、历史、人文、地理等多种因素的长期影响下逐步形成的。正是这些因素使得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们对礼貌原则的运用和侧重有所不同。

1.贬己尊人准则与谦虚准则

谦虚准则相当于汉语中贬己尊人准则的一部分,即以贬己来抬别人,指以尽量缩小对自己的标榜为准则。然而汉英礼貌原则由于产生于不同的文化背景,所以在跨文化语用研究中,对于同样的礼貌现象会存在不同的解释和反应。在汉语言文化中,贬己尊人准则是核心。在谈到自己或和自己有关的事的时候要“贬”要“谦”,而谈到听者或者和听者有关的事的时候就要“抬”要“尊”。“谦虚”是中国人的美德,但是中国人的“谦虚”与Leech提到的谦虚准则在本质上是不同的。汉语中经常听到“一点薄礼,略表心意,不成敬意”、“粗茶淡饭请海涵”、“鄙人拙见”、“不敢当”等类似的客套话,真正把对自身的贬损夸大到最大程度,以此来表示礼貌。西方社会的人们馈赠礼物时,会直接表达自己精心挑选的礼物得到对方喜欢、欣赏的希望,如“IthinkitUbeuset0y0u.”或“Ih0peyou’ulikeit.”出于礼貌,接受者会当场打开礼物表达自己的喜爱之心和感激之情。另外,中国人和西方人受到赞扬后的回应也存在很大差异。当受到称赞时,西方人会欣然接受,说“anky0u”,避免损害对方的积极面子,符合礼貌准则。中国人受到别人赞扬时,往往是否定对方的赞美之词,贬低自己,以示自谦。如“哪里,哪里”、“不敢当”、“我做的还不够好”等。而这种答辞在英美文化中却被看作是虚伪、缺乏自信的表现,使西方人感到自己的话被直言否决而认为对方不讲礼貌。因此如果按汉语思维习惯与西方人交流,则必定会造成交际失败。

2.称呼上的差异

中国人“上下有异,长幼有序”的观念在称呼上体现得淋漓尽致。使用称呼语时应考虑听话人的职业职务、年龄、性别、谈话场合以及同谈话人的关系等因素。如“王主任”、“刘老师”、“张经理”、“李医生等。并且人们非常重视用自称和他称来体现礼貌。如他称:贵姓、高见、大作等;自称:鄙人、卑职、拙见等。而英美文化中的称谓模式主要是称谓词Mr./Mrs./Miss./.+姓,如BiUG砒es,姓为Gates,名为BiU应称其为Mr.Gates。汉语文化中所讲究的“长幼尊卑贵贱”之分在家庭内部也有充分体现。在家庭成员中有叔、伯、姨、姑、兄、弟、姐、妹等表示辈分的称呼语。若直呼姓名则认为是不礼貌的甚至是冒犯的。在崇尚平等的西方文化中无论地位和职位高低,人们更愿意相互直呼其名,同辈的兄弟姐妹也不例外,这体现了朋友式的亲密关系。另外,汉语的称呼中经常出现“老”字,因为“老”是经验和知识的象征。“老司树’、“老爷爷”、“赵老”等称呼体现了对年长者的尊重。这在西方是无礼的,人们无法容忍。西方人害怕“老”,因为这意味着“孤独、痛苦、成为负担”。他们不愿意用“老”这个词,尤其是女性,最不愿意被问到的就是“H0woldarey0u?”

三、中西礼貌差异的渊源

在跨文化交际中,交际双方享有不同的文化系统和礼貌用语系统,由于文化障碍所导致的信息误解,使得交际中经常出现礼貌用语的语用失误。其根源在于不同的文化对于礼貌原则的理解和遵循程度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文化价值差异

中西方两种文化有着不同的礼貌评判标准。我国素有文明古国、礼仪之邦之称,长期以来提倡“礼”的精神思想。“礼”是中国古代哲学思想的·个重要组成部分。“谦虚”是中国人的美德,中国人的“谦虚”主要体现在“卑己尊人”上,这是在中国特定的文化环境下“礼”在交际中的具体体现,意味着贬低自己,抬高别人。汉文化重视谦逊准则,而西方文化则突出得体准则,认为欣然接受对方的赞扬可以避免损害对方的面子,是礼貌的。因此,西方人对恭维往往表现出高兴与感谢,采取一种迎合而非否定的方式,以免显露出与恭维者不一致,令人难堪。中国人则大都习惯否认,提倡“谦虚”和“卑己尊人”,但这种做法却会给西方人带来面子威胁。中国人使用语言进行交际更重要的是维系人际关系,形成和谐社会。而西方人注重的是利用语言来表现个体的存在和价值。

2.自我观差异

西方社会崇尚个人奋斗和个人价值,西方人所持有的是独立的自我观,这种自我观具有相对独立和固定的内核,因此,西方人在交际中注重个人隐私和独立,总是从个体主义立场出发,强调个人的面子。他们认为尊重个人的自由权利和独立是礼貌的,反之,则是不适合的,甚至被认为是粗鲁的。而中国人所持有的是依附性的自我观,这种自我观没有相对稳定的内核,他人和自我的关系相对不是那么清晰、分明,自我的内核依照自我和他人的关系而定,只有当自我被放在适当的社会关系中才会有意义,才会变得完整。汉文化人非常重视以及参与个体与团体的关系,注重集体荣誉感,在交际中,往往从集体主义文化观出发,强调群体的面子。因此,不断给宴请的客人夹菜以表示热情,叮嘱生病的朋友添加衣物、按时吃药以表示关心等等在汉语言文化中是礼貌的表现,但在英语文化中却被看作是侵犯个人自主的行为。

3.语言间接程度差异

在交际中人们并非总是在句法或词汇上直截了当地表明说话者的意图,而是让听话者去意会其深层的寓义即“言外之意”(i呷licatlⅡ℃)。语言使用中的这种“拐弯抹角”的现象就是语言的间接现象(indirecⅡess),它普遍存在于语言中,具有共性,但每一种语言又有其独特的表达方式。一般说来,礼貌程度与话语的间接程度成正比,话语越间接,语气就越委婉,给听话人留的余地就越大。正如【eech所说,我们可以保持同一命题的内容,而只须增加这个命题言语行为的间接性,便可以使该命题越来越礼貌。但是我们不能一概以话语表达的间接程度来确定话语的礼貌程度,因为中西方在直率的概念上有一定的.差异。英语文化属于低语境文化,人们通常会直接、明确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因此交际双方不论在批评、邀请、馈赠或拒绝时,一般都直截了当。他们的语言直接、直率、肯定。汉语言文化是高语境文化,人们往往使用间接的、隐含的语言来沟通。只有明确说话时的情景并借助肢体语言、空间语言以及上下文联系后,接受者才能弄清对方所要传达的信息、观点或意见。当中国人想说“不”而不表示“不”时,或受到赞誉却不直接接受时,西方人迷惑不解。正是这些不同文化背景下的语言间接程度的差异,增加了中西方人际交往的困难。

四、结语

礼貌是社会现象,具有普遍性,也是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在跨文化交际中不可回避的现实。礼貌又具有文化特征,不同文化对礼貌言语行为会采用不同的准则和策略,赋予礼貌不同的内涵。由于中西方两种文化的巨大差异,导致了中西方礼貌原则及策略的差异,对跨文化交际产生了一定影响。在跨文化交际中,我们应当重视并尊重这些差异,正确使用礼貌原则,掌握礼貌用语,避免语用失误,提高跨文化交际的能力,以保证跨文化交际顺利进行。

一、引言

语言与文化关系密切, 语言是文化的重要载体, 也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生活在两种不同文化中的人, 都会感到不同文化的人说话方式会有很大差别, 其中人文历史论文,语用方面的差别就很大。语用差别的制约因素也很多, 但何自然曾经指出:“英汉两种语言在语用方面所受到的制约有诸多不同, 其中最重要的是文化因素的制约。”因此, 文化的差异, 可以直接体现在语言的运用和理解上。

作为人类文明的标志, 礼貌是人类社会活动中的一条重要准绳, “是对交际行为的规范,是一种为进行得体交际的策略”。中西两种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对礼貌的理解有所不同, 所遵循的礼貌准则也不一样。从语用角度讲,礼貌现象是语言运用的普遍现象, 礼貌研究是语用研究的重要内容。

二、文化差异

文化差异, 这里主要指跨语言、跨文化交际中出现的中英文化差异。这种差异的产生, 是由讲中英两种语言的人的民族心理、思辨和推理模式的不同而导致的。跨文化交际中出现的语言障碍常常会造成误解或冲突, 主要原因是交际双方受各自文化背景的影响而缺少一个共有的语用前提。例如, 我们汉语中的谦词, 是一些并无实际意义的客套话。当发言结束时,人们常说:“不妥之处, 请大家指正 ”,“欢迎在座诸位批评指正 ”,“抛砖引玉 ”等等。而讲英语的本族人在同样的场合不说这样的话, 也许他们会说一声 “I hope you all enjoy my talk”, 但最常用的结束语还是 “Thank you”。再如人文历史论文,在英国文化中, 男性在公众面前赞誉女性的美貌和服饰被认为是一种礼貌, 被恭维者会欣然接受,但在中国这种恭维被认为是轻佻无理。类似以上的中西文化差异会给讲中英不同语言的人传达错误的信息人文历史论文,影响到他们之间的交流。故要做到交际双方的正确、合理的交流, 了解各自的文化背景知识是至关重要的。

三、中英礼貌原则对比

Leech根据英语文化和语言的特点列举了六条礼貌原则:

1. 策略准则, 又称得体准则 (Tact maxim)“尽量减少他人付出的代价, 尽量增大对他人的益处。”

2. 慷慨准则, 又称宽宏准则 (Generosity maxim)“尽量减少对自己的益处, 尽量增大自己付出的代价。”

3. 赞扬准则 (Approbation maxim)“尽量缩小对他人的批评, 尽量增强对他人的赞扬。”

4. 谦虚准则 (Modesty maxim)“尽量缩小对自己的标榜, 尽量夸大对自己的批评。”

5. 赞同准则, 又称一致准则 (Agreement maxim)“尽量缩小与他人的不同意见, 尽量夸大与他人的相同意见。”

6. 同情准则(Sympathy maxim)“尽量缩小对他人的厌恶, 尽量扩大对他人的同情。”

顾曰国先生根据汉语言文化中的礼貌特征, 在 Leech 的理论框架的基础上研究汉语中的礼貌现象, 总结了汉语言文化有关的礼貌准则, 于1992年提出汉语礼貌五准则:

1. 贬己尊人准则: 指谓自己或与自己相关的事物时要“贬”、要“谦”, 指谓听者或与听者相关联的事物时要“抬”、要“尊”。

2. 称呼准则: 指人们出自礼貌, 在互相称呼时仍按“上下有义、贵贱有分、长幼有等”的传统来体现人际交往中的社会关系。称呼语的改变意味着人际关系的改变; 而出自礼貌, 人们不同的语言行为和所处的不同环境又会影响称呼语的改变。

3. 文雅准则: 出言高雅、文质彬彬往往被人认为是懂礼貌、有教养, 文雅准则的重要内容仍然是“先用雅语、禁用秽语; 多用委婉语, 少用直言”。

4. 求同准则: 这与“脸”、“面子”有关, 所谓求同, 就是注意人的身份和社会地位要保持相称, 说话双方力求和谐一致。

5. 德、言、行准则: 指在行为动机上尽量减少他人付出的代价, 尽量增大他人的益处; 在言辞上尽量夸大别人给自己的好处, 尽量说小自己付出的代价。

四、礼貌原则所体现的文化差异

1. 称呼语之不同

受社会结构、传统伦理及血缘、宗教社会因素的影响, 汉语的称呼系统远比英语国家复杂得多。在中国, 小孩一般不能直呼父母和长辈的名字, 学生不能直呼老师的名字,下属不能直呼上司的名字, 否则就会被认为没有礼貌。中国人不仅喜欢用表示血缘关系的名字去称呼家人和亲属, 还喜欢用这种称谓来称呼非家人和亲属朋友。比如, 称与自己祖辈年龄相仿的男性为爷爷、女性为奶奶; 称与自己父母年龄相仿的男性为叔叔或伯伯、女性为阿姨。这在英语国家是非常少见的。中国人的称呼语体现出尊老的传统习惯。人们一般称呼年老的人为 “老某”, 像 “老王”、“老李”等, 表示对对方的尊敬; 称呼一些德高望重的老前辈为 “某老”或 “某老先生”, 像称周树人为周老先生等。这里的 “老”, 没有丝毫贬义, 只有尊敬或推崇。但如果将此称呼用在英语国家则极不得体, 有冒犯之意。由此看来, 汉语称呼语可以用 “上下长幼尊卑”来概括。在英语国家, 由于其社会格局、文化取向、人际关系与中国截然不同, 所以对称呼语的使用和对其意义的解释也相差甚远, 具体表现在称呼时到底是直呼其名还是使用“头衔 + 姓”的方式。一般来说, 英国人同自己的上司说话也许需要用比较尊敬的语言, 但并不需要什么特殊的称呼, 不论对方年龄多大, 地位多高, 人们更愿意直呼其名, 这充分表示出平等的文化取向。

2. 贬己尊人与平等交往

“贬己尊人”是顾曰国效法Leech所提出的汉语言文化的一条礼貌准则。中国人喜欢贬低自己而抬高对方的身份。这从表面看和Leech的赞誉准则相似, 但在中国文化中, 这条准则对人们的影响却更加深远。在日常生活中, 如果受到别人的夸奖, 我们中国人总会谦虚的说“哪里, 哪里, 您过奖了”。精心为别人挑选好了礼品, 在赠送时还不忘说“没来得急挑选,随便买了一份。”而在西方国家, 人们追求交往中的平等, 在日常生活中喜欢将自己的情感、优点外露, 而不喜欢过分的谦虚, 对别人的夸奖也欣然接受, 并视这种赞誉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在西方人的眼中, 中国式的自谦将被认为是一种虚伪的表现。因此我们进行涉外交往时要清醒的认识到这种礼貌用语的差异,在西方人面前要大方地接受他们的赞赏, 善于充分的表现自己, 并学会展现自己的才华和优秀的一面, 而不要随意的贬低自己和过分自谦。

3. 热情关心与个人隐私

汉英民族对隐私的理解存在着差异。中国人在日常交往中不太注意维护自己的隐私, 也不注意尊重他人的隐私。在中国文化中, 关心他人, 对别人热情一直被视为是对对方重视和显示诚心的一种表现。例如, 我们在宴请客人时, 要不断给客人加菜以显示热情; 两个人第一次见面就会热情询问对方年龄、收入、婚姻状况; 朋友见了面更是问长问短, 把家里和工作的事情都询问、关心一遍; 在西方, 人们的隐私意识较强。英语民族对 privacy 这个词的含义理解较广, 诸如家庭、财产、婚姻、朋友、经历、收入、年龄、住址、身体状况、独处或单独生活等等。当在英语民族面前谈到有关隐私问题时, 会被人认为你让他人丢面子, 你不懂礼貌。

总之, 礼貌原则是每个群体或社会所广泛使用的文明的手段, 但必须承认, 不同文化对礼貌行为有不同的要求, 不同文化赋予礼貌不同的内涵。若对这一点认识不足, 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在相互交往时,很容易因此而产生误会。总之, 人们只有充分认识了礼貌原则在以上诸多方面的差异, 才能尽量减少跨文化交际中可能出现的语用失误, 以达到更自然和谐的交际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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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一虹.语言文化的差异与超越[M].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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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翔.汉英礼貌用语的比较[J]. 成都教育学院学报, 2005, 11.

[7]邹永丽.中英礼貌用语之比较研究[J]. 赤峰学院学报, 2006, 5.

商科论文写作通常可以遵循以下步骤:

1、定义主题

撰写商科论文的第一步是定义主题。了解论文的主要目的是什么(教育、宣传、推广)以及针对谁。这一步至关重要,因为它为整篇论文奠定了基础。

2、创建大纲

大纲在撰写商科论文时至关重要。要想论文讲得通,唯一的途径就是整合逻辑。首先创建一个简单的草图,描述论文整体的框架,包括各个部分应该写什么内容。这会防止同学在实际写作时偏离要点。

3、广泛研究

这是撰写论文时收集所有必要信息的部分。遵循之前创建的大纲,以避免浪费时间。充分利用所有可用的资源,例如:书籍、网络、采访等,只收集相关和必要的信息即可。这部分将构成论文的主体,所以同学需要获得充分的信息。

4、撰写初稿

有了详细的大纲和相关的材料支撑,这一步应该很容易。初稿很少是完美的,但通常需要耗费大量时间。有几个最重要的部分需要同学留意:

5、校对修改

千万不要直接提交初稿,因为很有可能里面全是错误。同学要消除所有的语法和结构错误。尽可能地浓缩观点,并通过修改论点来突出要点。

关于法治研究的论文

建设法治化国家,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由之路。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论文:《试谈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 摘 要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改革已深入我国各个领域,法治建设被推上了一个新的高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法律法规,创造更加安定和谐的社会局面已经刻不容缓。本文主要论述法治建设在中国的形成历史与发展,以及它的现实意义。 1997年召开的中共十五大政治 报告 ,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中央领导人把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此后我国开始走上了法治建设的道路。在中国现代化建设当中,法治建设始终走在最前沿,有了法治的保驾护航才能维护国家安定团结,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 文化 建设提供稳定的环境保障。中国近代的法治建设之路可以说是在曲折中逐步走向成熟,它的形成和发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一、法治建设的内涵和意义 法治是一种社会状态,是使个人权利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国家权利能够得到有效制约的一种平衡状态。我们在理解法治的时候要把个人权利的保障和控制国家权力结合起来,而不能一分为二。各国的法治总是由各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并与之相适应的。法治建设就是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法治建设它是一种国家制度,是确立一国阶级统治关系的基本制度。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也是中国人民的实践成果。中国的法治建设是在民主体制下,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法治建设保障的主体是人民的各项合法权利,通过立法、司法、执法维护人民的利益。 二、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 法治建设是历史发展的趋势、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历史车轮的迈进,从封建社会的人治,到如今改革开放的依法治国,法治国家的建设已经日趋完善。法治说到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象征,是保证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的重要条件。它的根本目标就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公平正义恰恰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一个进步的社会,它在何种程度上实现了公平正义,就在何种程度上实现了文明。 法治建设是国家实现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法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保障社会各项事务都能在安定有序的环境下运行,是推动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基石,社会主义国家的安定团结需要法治的维护。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看,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建设是必不可少的。我们纵观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史,不难发现轻视法治建设对治国是百害而无一利的,值得我们反省的例子比如苏联的肃反文化,而在我国轻视法治也曾经造成了惨重的损失,““””是我国忽视法治建设的典型。这两次重大错误的发生,都是背离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 新社会我国的法治建设又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报告论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明确将“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并提出要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同时,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同时报告还首次提出了“法治思维”。“法治思维”要求我们对工作方式思想思维进行转变,宣扬法律精神,捍卫法律原则,将依法行事贯彻实施。可以说这对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机关独立司法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人民的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这是培根的 名言 ,相信我们并不陌生。我们要追求公平公正善于运用法治建设国家,运用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在人的能动力作用下将法律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同时将法治建设进行到底,用法律进行社会管理,调节社会关系,用法律保障人民生活的幸福安定。回顾我国的法治建设之路,是漫长而曲折的,但是前途却是光明的。从过去的人治到现如今的法治社会,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国,开创了一片崭新的局面,在中央集体领导人的带领下,相信我国的法治建设将会走上更加辉煌的道路。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论文:《试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及其建设》 【内容提要】 本文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涵及特征出发,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作用,初步分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主要途径。 【关键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文化 建设途径 法治作为迄今为止最好的治国理政方式,它不仅是有形的制度,同时也是无形的文化。法治是否昌明、法治的要求能否落到实处、法治的成果能否真正有益于社会进步与社会和谐,从根本上取决于是否有良好的法治文化作为支撑。作为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法治文化是以平等、公正、自由、诚信和人权等为主要 思维方式 和行为方式的文化,本身具有权利和义务一致的规范性。因此,弘扬法治精神,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涵及特征 我国著名法学家龚瑞祥教授指出:“所谓‘法治’,不仅仅是指‘以法治国’,还包含着用于法治的法律必须遵循的原则,如‘公正原则’、‘平等原则’、‘维护人的尊严的原则’等。也就是说,法律是确定的、公认的理想,而非我们通常所称的‘长官意志’。法治高于法律是立法者和司法者用以检验法律能否生效的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文化体系是一种以“正义”为价值取向的、以西 方法 治文化为范式的、以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为根基的法治文化。它在显型结构层面上表现为:制定良好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律组织和法律设施;严格的执法和司法程序。在隐型结构层面上主要表现为社会主体的信法、守法、用法心理;较强的民主意识、正义观念和权利观念;法律的权威至上观念、依法办事的精神和法治的思想等,是一种内容结构和谐统一的法治文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主政治,是这一法治文化体系的本质所在。而围绕这一本质展开的各项条件、 措施 和效果,即以法治为特征的物质文化、政治文化、精神文化的全面生成,则是这一法治文化体系的具体要求和现实标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生成属于一种“后发混合式”的模式。从其生成的动力来讲既有外在动力也有内在动力。一方面,其生成依赖于中国社会的内在力量,这些内在力量就是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民主政治、法律(良法)、道德、 教育 和社会主体需求的转向等社会因素。另一方面,它一直受到外来法治文化的刺激,特别是西方法治文化的刺激,这种刺激表现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各个方面。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有其独特性。 1. 民族性。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文化传统积淀的产物,经世代相传而取得了稳固的地位,形成一种“超稳定形态”,即使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它也会坚守自己的阵地,至今仍在影响着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它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思维方式、法律观念、法律情感以及行为模式,并已内化为中华民族法律文化的心理和性格,影响着当代中国人的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行为模式的选择。 2. 现代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现代性表现在它能与当代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相伴相生,是当代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市场经济呼唤法治文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之相适应,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对法治文化也产生了深刻而全面的影响,法治文化以市场经济为根据,进行理论创新,以一种新的形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3. 开放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开放性表现在它从不固步自封,善于吸收人类有益的法治文化成果,特别表现在对西方“法治”思想和理论的移植和借鉴上。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以及法律趋同化现象的出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西方的法治文化必将互相融合并存,整个人类社会都将向“大同法治世界”的方向发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作用 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既具有前瞻性,又具有时代性。建设法治文化,不仅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防止权力异化的有力保障,而且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切权力为人民”的重要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以人民当家作主为逻辑起点,强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要求权力服从于宪法和法律,并使权力始终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轨道上运行。同时,法治文化在为监督与制约国家权力提供思想保障的同时,也通过合理借鉴国外的先进制度并结合中国实践进行制度创新,从而为权力的有效监督与制约提供智力支持。 在新的历史时期,仅仅注重对权力进行制约是不够的。因此,构建法治文化同时还要保障权力的有效行使。权力具有客观性,只要将权力运用好,就能更好地为人民谋利益。但怎样用好权,从而使权力既有限、又有效地得到行使,必须有赖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引导。法治文化要求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权力,不越权、不滥权、不惜权,最大限度地履行法定职责。同时,法治文化还要求国家机关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程序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也包括维护程序法的权威。因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程序行使权力,从而不仅实现正义,而且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正义,同时提高权力运行的效率,更有效地为人民谋利益。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任何社会建设都是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中进行的,和谐社会建设也离不开必要的文化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之一,可以在多重意义上满足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必须调动整个社会的积极性,使整个社会的成员充满活力。整个社会成员要充满活力,要求每个成员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以及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都需要法律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也就通过它的这些作用,为社会的和谐提供最生动、最富有生机的力量。和谐社会要谋求安定有序,而任何安定有序,都是在规则的基础上,无规则便无秩序。而在所有的秩序中,法律的秩序规则是最明确、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因此,法律在维护社会安定有序上有着它不同于道德、传统、习惯的独特作用。和谐社会要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法治在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和谐社会要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目标,没有法治文化作为基础是断不可能的。 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 党的报告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中国现代法治不可能只是一套细密的文字法规加一套严格的司法体系,而是与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相联系的”。因为任何制度都需要人去制定,更需要人去遵守,如果没有人的道德信仰、价值理念相配合,再好的制度也会被侵蚀得面目全非。只有当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中,有关法治的价值理念占有了稳固之地并渐成一种法治文化,并进而成为中国文化传统内容的一部分时,我国的法治才有了真正坚实的社会人文心理基础。因此,目前只有努力培养我国民众的法治理念,建设法治文化,改良、培育中国法治的“土壤”,才可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 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主要途径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指出:“在任何一项伟大的事业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精神的力量,尤为重要的是这种精神的力量一定与该事业的背景有密切的根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努力。 1. 培育公民对法律的崇尚和信仰 法治文化的培育旨在为法治国家奠定尊崇法治的社会文化意识基础。一个社会能否建立起法治,先决条件之一就是这个社会有无尊崇法治的心理,是否培养起了追求法治的信念。法治文化形成以公民具有一定程度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为前提。社会主体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的灵魂,是法治文化的精髓。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仰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法律自身的正义性。博登海默指出:“法律是正义和秩序的综合体”,法律必然体现为一种社会正义。社会主体对法律的真诚信仰来自于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公平、正义和对人类的关爱精神,社会主体正是基于这种信仰而对法律自觉遵守。二是法律实施的正义性。社会主体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在于因法律实施的正义而对法律的神圣产生高度认同感,在于法治历程中对法律强烈的自觉意识。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普法教育,不仅是普及现代 法律知识 ,更为重要的是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逐步实现全社会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法律信仰的塑造、法治文化的形成。只有唤起个人的权利意识,才有可能真正树立起现代法治观念和公民意识。另外,还应该通过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等良性法律实践的教育活动,增进公民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培育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心理。 2. 大力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既体现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符合法治文化的一般特征,又富有中国特色和中国气派。因此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报告指出,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团结奋进的不竭动力。在五千多年的文明发展和历史演进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然而,民族精神在某种意义上说,与法治存在着密切联系。我们应该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纳入中华文化体系之中,树立并维护宪法和法律在中华文化体系中的地位;将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理念融入中华文化的价值内涵,体现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理念,使法治文化成为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成为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一旦如此,就能进一步发挥宪法和法律的文化功能。使分处各阶层的社会成员,能从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中获得切实利益、得到精神上的愉悦和满足,并能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中华民族精神的新标志。使之成为凝聚中华民族精神的新载体。 3. 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发展 改革创新是我们时代精神的核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须发扬改革创新精神,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不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注入新鲜血液。坚持理论创新,推动法治文化的一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撑。只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理论创新,科学回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没的重大理论问题,才能不断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理论体系。坚持制度创新,以改革创新精神深化政治体制革,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奠定制度基础。 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中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环节之一。要以改革创新精神,改变原先不合理、不科学的体制.树立并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使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有相应的制度依托。坚持实践创新,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提供实践素材。法治文化是广大人民的事业,人民群众的实践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不竭动力。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文化形态。因此,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丰富和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实践基础。 参考文献: [1] 赵学昌.试论法治文化的培育[J].当代教育论坛,2007,(7). [2] 张波.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及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生成[J].南京社会科学,2001,(11). [3] 齐艳苓.法治文化及其培育探析[J].理论月刊,2007,(6). [4] 孙晓媛.论构建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J].广西社会科学,2003,(4).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论文:《浅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摘 要】法治建设是一个整体,其中的每一部分、环节都有一个如何科学发展的问题,内部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发展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法制系统之中,最基本的组成单元是需要内在元素自身的协调,应当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只有具有统一性和整体性,依法各个部分或者环节的发展才是协调的、可持续的,也才具有强大的活力。从法律运行来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必须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法律体系来看,各个法律部门都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以构建和完善;从法律价值来看,科学发展观体现了我国法律的核心价值。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所以,科学发展观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理论指针。 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指国家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面前选择以法律为主的手段进行控制和治理,即“依法治国”;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即“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社会主义法治批判地继承了人类文明发展史上的优秀成果,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思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内涵十分丰富,其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以个人的意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权威的标准。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根据发展民主,健全法治,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方针,我国的依法治国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30年的法治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从1978年到1994年,这是从人治到法制的转变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我国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开始。但那时法制的主要理念是把法治当作专政的工具,法制对于社会生活、经济活动、国家制度文明进展的制度价值几乎没有。 第二个阶段是从1994年到2004年,是政策之治的阶段。这一阶段的政策有一定的程序性、权威性和公开性,并以文件、规范、规章等合法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十年里非常突出的一个现象就是用政策、文件来治国。政策之治是追求短期效果,缺乏法律本身应有的一些基本特征,而法制要求规范,要求它的规则性具有可预期性以及有相应的司法机构来支持,这些都是政策之治不具备的。 第三个阶段从2004年至今,是从政策之治向法治的转型。这一阶段的立法,大多数涉及我国改革多年来一直没有解决的最深层的矛盾、最重大的利益冲突。2004年修宪,第一次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私有财产及其权利写进宪法。其后《物权法》、《 劳动合同 法》的制定,《 公司法 》、《证券法》的修改等都是涉及人们利益的法律。 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要性及问题 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方式、程序必须由法律规定并予以保障。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最可能通过法治的方式表现出来,而社会主义法治也必须从民主中获得自己政治的和道德的合法性。没有民主,法治就缺少了其重要的基石。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治是法律规则的统治,规则的制定是实行法治的前提。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制定的民主程序把人民的意志反映在法律当中,因此,法治就是按照人民的意志治理国家。 三、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途径 “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为了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走依法治国之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道路。当前,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步伐,应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方位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开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局面。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只有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方针,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快速地推进,才能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 (二)把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的目标。改革开放近二十年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的发展,立法数量急剧增长,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三)以加强和完善执法、司法为目标,推进行政执法制度和司法制度改革。经过几十年特别是近20年的探索,我国初步建立起了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执法制度与司法制度。从总体上讲,行政执法工作和司法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等各方面,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律文化,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以继承、发扬人类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符合人民意愿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为其思想基础与文化资源。我们在普法教育中,要以领导干部的民主法制教育为重点。只有广大干部群众真正懂得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意义,才能真正认真地执法、守法、监督法律的实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践中,我们要在继承历史上和国外合理的进步的法律文化基础上,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精神,努力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参考文献 [1] 武育香.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民主法制建设[J].理论建设,2006(1):45-48. [2] 谢鹏程.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J].中国社会科学, 2007(1):79-80. 猜你喜欢: 1. 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心得体会 2.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心得体会 3. 学习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心得体会 4. 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5. 浅析法治社会思修论文 6. 论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2000字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目前中国治国方略的科学总结,对我国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全面依法治国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形势下,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是当前必须研究和回答的重大课题。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同志关于“四个全面”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对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从“四个全面”的逻辑联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四个全面”立足治国理政全局,抓住改革发展稳定关键,统领现阶段事业发展,确立了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战略方向、重点领域、主攻目标。“四个全面”不是简单并列的关系,而是有机联系、相互贯通的,既有目标又有举措,既有全局又有重点。从“四个全面”逻辑联系的高度,可以更深刻地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理论意义。“四个全面”是以同志为的党中央把握全局、深谋远虑,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作出的承前启后的总体规划和战略部署。从理论创新的起点看,“四个全面”彰显了鲜明的事业导向、问题导向和改革导向;从重大主题的关系看,“四个全面”有总有分、层层深入;从逻辑演绎的过程看,“四个全面”有破有立、对立统一。“四个全面”是一个辩证统一体,统一于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统一于我们正在进行的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是我们党探索执政理念和治国理政规律的重大理论创新。从“四个全面”的逻辑联系看,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在于:一是法治保障的基础地位。其他三个“全面”同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关系,本质上是现代化与法治化、改革与法治、党和法的关系。没有法治的保障和支撑,其他三个“全面”就难以落实,“四个全面”的理论架构也会出现缺陷。二是法治价值的定向作用。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综观“四个全面”,没有公平正义的社会基础,全面小康社会就如镜中花、水中月;没有法治精神的引领,改革就会迷失方向;没有法治信仰和法律制度,党的宗旨就难以实现。

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意义。“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提出,标志着以同志为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战略思想日臻完善,国家治理的战略格局日趋定型。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三个战略举措一个都不能缺。不全面深化改革,发展就缺少动力,社会就没有活力;不全面依法治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就不能有序运行,就难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不全面从严治党,党就做不到“自身硬”,也就难以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发展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要。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看,做好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

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刻内涵

推进每一个“全面”,都既要考虑具体情况,更要从“四个全面”的大局来统筹谋划。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有助于我们准确理解全面依法治国的本质特征和深刻内涵。

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全面依法治国是目标与措施、目的与途径的关系。战略举措服从战略目标,战略目标依托战略举措。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必由之路。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必须同步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全面依法治国。从现代化进程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一步,法治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我们要在13亿人口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加快推进法治化,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然选择。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形成和发展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是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共同努力的结果。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确立为我国的政治发展目标,并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理念载入宪法。这是中国首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公开向世界表明,中国将逐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把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战略部署,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任务。提出从制度上、程序上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2012年11月,党的报告在十五大、十六大和十七大关于依法治国要求和精神的基础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党的报告关于“依法治国”的论述和要求,重点集中在两个字上,即“全”和“快”。“全”是对“依法治国”的“空间”要求;“快”是对“依法治国”的“时间”要求。全面回顾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形成和发展的过程,总结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成功实践,对于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

法治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方式,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重要基础。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社会矛盾纠纷持续高发和多发的时期,如果一些领导干部在工作中,缺乏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意识、能力和责任感,就很容易造成对一些事件处理失当、使社会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并且有可能演化成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要使我们这样一个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全面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最根本的措施还是要靠法治,要靠全面推进和落实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只有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实现政治、经济、文化的和谐发展与社会的全面进步。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但是一场深刻的思想观念变革,也是一次全面的社会制度创新。人们在思想观念方面的变革容易受到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影响与束缚,在变革的过程中容也易出现停顿、反复甚至逆转的现象。为了把我们的思想从各种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的传统思想观念中解放出来,我们需要要把法治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有效载体和基本方式,通过制度供给、制度导向、制度创新等形式,有效解决制约科学发展的各种制度方面的空白、缺陷和冲突,切实把科学发展这一重要理念做到制度化、法治化,从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大的思想动力和制度保障。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迫切要求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是人民民主,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生命力和创造力的源泉,也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一面光辉旗帜。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们党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所以我们才有力地保证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保证了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保证了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目标对我们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我们必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和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不断提高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迫切要求

党的明确提出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把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写进报告,成为全党上下的共同要求。法治日益受到重视的进程,体现着我们党在不断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对执政使命的勇于担当,对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自觉,这也意味着党要依法执政、政府要依法行政,领导干部要做到宪法法律至上。 三、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一)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首要前提是要加强立法,切实做到有法可依。经过建国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坚持不懈的努力, 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使我们在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一个重大成就,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法律的基础是实践,随着实践的发展,法律当然也要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对科学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自觉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变化,不断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

(二)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应当在继续全面推进科学立法工作的同时,把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摆在更为突出的位置。我们要在全社会营造一个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要带头严格执法,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为全社会作出表率。要着力提高在工作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力争在社会主义法制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切实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切实保证司法公正

司法权威是法制权威的重要体现。要坚持以公正树权威,以公正促和谐,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职能作用。我们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各级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自身的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努力建设法治社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实基础。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和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法律六进”工作,推动“六五”普法规划深入实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要着力引导全体人民自觉遵守法律,使人们在全社会形成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氛围。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自律和他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深情阐述中国梦、布局深化改革蓝图、厉行法治治国、铁腕正风反腐……两年多来,以为的党中央,从党的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全面深化改革”,再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全面依法治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宣示“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清晰展现。

梦想承载希望、成就未来,是一个国家、民族奋然前行的精神火炬。无疑,中国梦一经提出,迅速点燃了亿万华夏儿女心中的激情,凝聚了亿万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如果说,中国梦是轴心,那么“四个全面”就是轴距,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实现中国梦的关键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是实现中国梦的根本途径,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保障,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中国梦的根本所在。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坚持问题导向和科学思维,站在时代和全局战略高度,统筹伟大事业伟大工程,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把握实践新要求,顺应人民新期待,抓住发展新课题,提出并形成的重大战略思想。“四个全面”是新时期党治国理政的战略布局,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行动指南,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根本遵循。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从根本上说是发展问题。所谓发展,就是要适应经济新常态,转到数量、质量、效益并重的发展方式上来,在合理区间内实现经济稳健增长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所谓全面,就是尽快补齐短板,不让一个人掉队,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扩大人民民主,同时享有蓝天绿水,享有健康身心,享有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

习曾强调:“我们推进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让国家变得更加富强、让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让人民生活得更加美好。”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十三五“规划的谋篇布局之年,站在新的起点上,既需要各级领导干部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以果敢、坚忍、苦干、实干的精神和高超的智慧,做勇于改革的先锋和善于改革的表率;也需要我们每个人都有自觉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做一名关心社会改革发展的 “积极公民”,成为改革发展事业的建设者、推动者、主人翁。

以律均清浊,以法定治乱。法治是繁荣稳定的基石,法治是执政兴国的支撑。在新的征程中,法治会越来越被重视,依法治国的理念亦逐步深入人心,只要全面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在全社会范围形成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的法治氛围,广大群众就能享受到更幸福、更有尊严的美好生活,才能牢牢铸就“中国梦”的基石。总之,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一个国家拥有一个什么样的执政党,这已经不仅事关人民的福祉,更关乎中华民族的命运。全面从严治党,不仅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起着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作用,而且是实现中国梦的关键所在。因此,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为重点加强纪律建设,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重点加强作风建设,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确保党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马克思说:“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当然,“中国梦”的实现不会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帆风顺。在圆梦的征程中,还必须准备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可能会遇到巨大的阻力,遭受巨大的压力,需要趟过深水区、踏过地雷阵,但只要不动摇、不折腾、不倒退,用钉钉子的精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一锤接着一锤敲,一寸接着一寸进,积小胜为大胜,我们的目标就一定能实现。

人治与法治是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两种对立的治国理念和制度。中国历史上的人治与封建专制、小农经济相联系,强调当权者个人作用与权威,“皇权至上”、“君言即法”、“口含天宪”。人治社会也是有法律的,封建思想家曾提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发者弱则国弱”但那是约束普通民众的法,皇帝个人权力不受任何法律制约。在人治社会里,社会的稳定、进步完全取决于当权者个人的贤明。所谓法治即法的统治,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要求用一整套完善的法律制度管理国家、约束全体社会成员。现代意义的法治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统治斗争中发展起来的,正是资产阶级法治才保证了资产阶级民主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创造了近代西方文明。尽管人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维护封建秩序不失为一种方法,但从历史发展长过程看,法治优于人治的结论无需争论。资本主义制度比封建社会进步,一个重要原因也在于此。与人治条件下统治者个人意志至上及其多变性、随意性相反,法治则强调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以此作为社会治理的最高规则。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作用,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进行,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是法治的内在要求和与人治的最大区别。历史上,各个社会主义国家由于资本主义不发达、封建影响根深蒂固,加上在进行革命、夺取政权的斗争中实行高度的集中统一领导,领导者人的个人作用往往显得很突出,胜利后这些传统延续下来,没有及时发展党内民主、人民民主民主并使之制度化,因而几乎都存在人治大于法治的情况,从权力过于集中于个人、个人崇拜滋长开始,发展到后来,就是人治取代法治。这种情况在中国也发生了,1950年代后期国家经济、政治上的一系列错误,都与此有关。痛定思痛,邓小平于1992年以质朴的语言讲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历经曲折之后在认识的巨大飞跃。历史表明,一般性地承认法律重要还远远不够,只有时刻警惕以人治取代法治,牢固树立法治的至高权威,在法治基础上发挥人的作用,才能把依法治国方略贯彻下去。

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研究论文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在传统中国人的世界观中,人的领域和自然界领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古人对自然的总认识便是和谐。以下是我为您搜集整理的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研究论文,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摘要: 现代法治观念的引入和培养。必须以传统法律文化影响下的法制现状能够接受的方式进行,才能使现代法制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融合真正能够操作和实现。因此,如何对待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关系,为世界文明发展提供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模式,是这一进程中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 法制现代化;法律文化;法律传统

一、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的思路把握

(一)法律传统的内涵

法律传统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存在其客观的历史必然性,它与传统法律既相区别又相联系。法律传统体现了从过去沿袭传承到今天还在发挥作用的某种法律精神与法律文化,作为具有深远影响的精神性因素,它经久不衰,成为现代人们法律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但传统法律却是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所建构的法律制度及所形成的法律规范,是过去特定时间限度内客观存在的法律文化,而在现代条件下它作为一个整体已经不复存在。

(二)法律传统的深远影响

随着社会的不断演进变化,法律传统逐渐形成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深深地扎根于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心理、观念习惯和行为方式之中,成为社会成员信仰和认同的载体。所以,法律传统不仅构成了新社会法律发展的历史起点,影响着当下社会法律发展的各个领域,而且制约着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长期发展进程,有形或无形地左右着该社会法律的未来走向。

(三)对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共通性的探究

从法律的可移植性来看,在法律文明包含着一些一般性和具有普遍意义的要素,从法律文明的共通性来看,法律制度作为人类文化的形式之一,彼此间进行相互交流、融合和移植是可能的。因此,既不应忽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也要关注它们基于人类共性的相通性,并努力在人类文化的差异中寻求各种可能的互补,最终经由理解和化解而达于会通。法制现代化是以现代法治社会为价值取向的过程,反映了现代法治价值不断扩展的趋势。

二、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的融合

(一)和谐价值取向下的纠纷调解机制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在传统中国人的世界观中,人的领域和自然界领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古人对自然的总认识便是和谐。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均倾向于调解解决。由于调解机制可以为当事人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当事人以及司法部门的讼累,又可以防止矛盾激化,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际关系的和谐。关系作为一种文化现象,能够产生出对商业交易尤为重要的信任感和减少风险的作用,因而成为在经济发展中起着积极作用的“社会资本”的宝贵部分。当代中国所独创的人民调解制度甚至还在世界上赢得了很高的声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甚至在 1980年9月拟定了《调解规则》草案,中国人独创的人民调解方式已被联合国法律组织接受为综合治理的指导原则之一。

(二)通过加强人权的保障。实现现代法治与传统法律文化的融合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先秦时期文化仍可以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规范。人权包括人道精神、大同精神和法治精神。人道精神、大同精神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并不缺乏,而且相当丰富,中国缺少的法治精神。有待于从传统法律文化的人道主义、大同精神催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虽然没有法律权利的概念和法治精神,没有形成人权的概念,但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寓含着丰富的道德主义和和谐观念,相信人的理性和判断,尊重人的价值。儒家思想中的人人爱我,我爱人人,道教中的“道”为天地入主宰的思想,佛家呼吁“泛爱众”普渡众生,这些不仅对推进人权。

推行守法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能够统一和提升人权思想。传统法律文化主张通过道德教化提高人们的人权意识。儒家主张道德教化。尤其是对掌权者的道德教化,“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说明道德教化的对象首先是统治阶级,然后推及普通老百姓,才会形成推己及人、上行下效的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仁”、“礼”、“道”等传统文化中的合理内核与新的时代精神结合,良好的思想与社会主义制度的结合必将能使人权理念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在现代法治中建立切实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择其要者必须体现出对人的关怀,对人的尊重。当前,在刑事立法上,采取了罪刑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改善监狱环境,提高刑事罪犯的服刑改造条件。在民商事立法上,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增加可执行性和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款,加大对不法商家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弱化弱势群体的举证责任。在诉讼程序上,则强调程序的公正性。在刑事证据立法上,立法对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的关注,加大律师查阅、介入案件的权利等等。

(三)注重道德教化,强调社会综合治理,重视犯罪预防

在中国传统法制中,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包容的,法律受道德的内在支持,道德几乎成为法律的化身。刑罚实施的目的是实现道德教化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法治主义的轻视和怀疑,也为法律领域中人治主义倾向提供了可能。但在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人们对诚实与正直、善良与正义、安全与和谐以及社会福祉理想的追求。同时,它作为一种评价人们行为合理性的尺度,借助人们认同的原则和标准,可以在现代社会起到法律规范的补充作用。使道德约束和法律主治彼此协调,相得益彰,共同发挥着社会控制的机能。

论文关键词:法家思想现代法治影响

论文摘要:马克思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现代法治是人类文明综合发展的产物,一个国家能否顺利走向法治,在相当程度上受其历史文化的影响。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法家是最重视法律的,且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法治”的主张。但其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对中国古代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是有积极意义的。

引言

众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国”,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那么,对于中国今天的法制现代化事业来说,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本文首先探讨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进步的、积极的意义,与我们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传统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须接受改造,才能在现代生活中继续发挥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简介

法家在先秦诸子中是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派,对法学也最有研究。他们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乃至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应当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来立法,也只有按照新兴地主阶级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称为“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与贵族平等的思想。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①”韩非进一步把“好利恶害”的人性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②。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变化,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

按照法家说法,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在这里,想从另一个角度谈谈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为治国方略的形式意义。法家强调法具有一种普遍的制约作用,它要约束的不仅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强调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运作有高度的可预测性,认为这样有利于防止徇私。这些都表明了法家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张“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但其“法”、“术”、“势”没有任何终极价值内涵,只是治理国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终强调治国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这些都充分说明法家对以“法”治国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正面积极影响

法家的阶级基础是新兴地主阶级,它是伴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形成而后产生的,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它对我国奴隶制的转化和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法治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法家重视法的客观性

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并因此把法比拟为度量衡。《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法家强调法的强制性

法家非常强调“法”和“刑”的结合。他们认识到,使法有别于道德或“礼”等行为规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其后盾的,违法的后果,便是国家施予刑罚。《韩非子》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法家重视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法律既然是向人们传递关于行为规范的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法家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故特别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法家注重法的权威性

法家思想的其中一个关键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管子》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

法家强调法的普遍性

法家的核心主张之一是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务求家喻户晓,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法家认为,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且应严格地贯彻执行,其运作应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不应被官员恣意运用。

从上面论述的法家思想传统的正面价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极其重视法律的。他们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倡导法应公布、清晰、易明,从而主张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强调法的操作的可预见性,主张“信赏必罚”;重视法的强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结合;注重法的客观性,认为它是公平、正直的客观准则;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反对法律频频变更等等,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尤其是都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但从实质上看,法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是不同的,现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所以,在我国,要建立现代法治,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3、法家思想的负面消极影响

法家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是最重视法律的,对法律的研究也颇有成效。当代美国学者皮文睿高度概括了“形式的、浅度的”法治概念,即统治者的权力不是任意运用的、而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的,其对立面是人治。基于本文第二部份的分析,我们应该可以说,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上述这种“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即法家重视法律规则,强调法律应在政治和社会中高度规范化的运行,注重以“法”治理国家。但是,现代法治必然要求是“实质的、深度的”法治,它是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人权概念相辅相成的。可见,法家的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现代法治讲求法律至上,而法家则强调君权至上

法律至上,即为“任何个人与法律相比,法律都具有更高的权威。”①法律至上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理应置于首要位置。所有符合人民共同利益,符合宪法精神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与个人。法家君权至上的思想与法律至上的理念是不可调和的。权力至上与法律至上是两种不同的理念和制度,前者以个人权力为权威,赋予最高权力以最高和最终的支配力;而后者则以法为最高权威,一切权力都要受法律支配。二者无论在价值取向或实际选择上都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绝无调和的可能。

现代法治讲求权利平等,而法家思想则无权利平等观念

权利平等是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权利是平等的,就是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只有人人平等,排除个别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才能实现法律至上与法的统治。法家思想中,最容易被认为有平等色彩的是其关于“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主张。我们不能因此过高地评价它的平等意义。首先,这种主张没有把君主包括在法律可制裁的范围内。其次,从法家人物的有关言论看,其主张的真实含义,是贵族犯法和庶民一样给以刑罚处罚。

现代法治讲求权力制约,而法家则倡导极端的君主专制

权力制约是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其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而法家倡导的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与现代法治的权力制约理论是不能相容的。民主与专制是两种根本对立的制度,真正的法治从来都是与民主连在一起的。而专制制度从根本上讲,是反法治的。法家理论是一套以维护君权为核心,为君主谋富国强兵、长治久安之道的政治理论,其最大特点在于肯定君主的绝对权力。这种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很难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

现代法治讲求权利本位,而法家的“法治”是以义务为本位的

权利本位是指,在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权利本位文化的实质,是个人权力的实定化和义务的相对化。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自主关系。而法家之所以强调法律普及是为了使“民莫敢为非”①也就是说,法家讲法律普及目的在于使民众“配合”君主的专制统治,即韩非所言“以法教心”②法家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中的法治是刑法,其从来不为民众设定任何权利,民众从来只有服从的义务。这些都是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权利本位相矛盾的。

4、结语

我们要用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去理解法家思想,其所反映的是当时与正在没落的封贵族和奴隶主贵族阶级相对的新型地主阶级的立场,具有进步和革新意义。本文第二部分已分析,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法家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对以“法”治国的推崇,尤其是其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对推动社会进步有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之间有不能相容之处。从根本上讲,现代法治与法家思想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系统中的理念和制度。法家思想的根本特点,在于把法看作实施君主之治的“帝王之具”,此与现代法治保护人权,约束权力的精神正好相反。从这个层次上讲,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不能与现代法治相比的。所以,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要正视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现代法治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中国法制改革学术讨论会发言摘要》载于《法学研究》。

2.张国华著《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4.任建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法律出版社,1996.

5.杨鹤皋.中国古代法律思想论集[M].1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6.屈永华《法家治国方略与秦朝速亡关系的在考察》载于《法学研究》2007年第5期第1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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