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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察法的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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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察法的小论文

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官的主要职责。沿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战国时,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隋唐时期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设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③察院,监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同前)。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其中右补阙、右拾遗隶中书省)、给事中等职,举凡主德缺违、国家决策,皆得谏正。其中给事中掌封驳(即复审之意)诏制,权力更重。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明史·职官志》)。清代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作用与特点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对加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清□除害,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也不乏其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①组织独立,自成系统。自两汉后,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②历代对官吏的监察渗透于考核、奖惩制度之中,并实行重奖重罚。③以轻制重,对监官采用秩卑、权重、厚赏、重罚的政策,给级别低的监官以监察级别高的官吏的权力。④监察机构的权力来自皇权。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皇权的膨胀,监察机构的权力也随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扩大或滥用,从而使监察制度畸形发展,如元代的监察制度带有民族压迫的性质。元世祖时明确规定:“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以论诛之,且没其家”(《元史》卷十,《世祖纪》),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代除了公开的监察机构六科和都察院外,厂卫等秘密的特务机构也成为监察网的组成部分。

监督学的小论文如下:

内监督严格地说来是一种自觉的、主动的过程,是在党内组织内部范围内,依靠党自身的力量实行的自我约束和完善,强调的是通过党自身的力量解决自身的问题。党内监督就其政治含义而言,它是一种预防的机制,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手段。

加强党内监督是反腐倡廉的关键环节。我们党是执政党,执政党的党内监督,关系到执政权力的正确行使,人民的根本和人心向背,党的阶段基础和群众基础的不断巩固。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很重要的是要通过加强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集力和战斗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近几年虽然党内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大,也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但在党内监督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一些领导缺乏党内平等的民主意识,自持位高权重,凌驾于党组织之上,只许自己监督别人,不许别人监督自己。而腐败现象又恰恰发生在这些领导干部的身上。

二是监督不了。一些领导干部往往是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集一身,“党的领导”变成“个人领导”,最后的结果必然是“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三是无力监督。现行的纪检监察机关是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作为上级监督下级容易,而下级监督上级就很难。就出现人们常说的上级监督下级太远,下级监督上级太难,同级监督太软,法纪监督太晚,舆论监督太泛的现象。极易造成失监、失察、失真的现象,甚至出现所谓的监督“真空区域”。

四是监督渠道不畅。如在一些部门办事公开透明度不高,权力运作、重大事项决策、干部选拔等工作公开性不强,公开范围不广泛,干部群众获取信息还存在不对称问题,致使在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方面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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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忽视对市政工程质量的监督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不仅仅是城市化的人口水平,还取决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水平,而且现有的城市还有提高生活质量、环境质量的要求。要城市化,首先是城市所提供的市政基础设施要配套完善。城市的道路、桥梁、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等必须是质量优良、运转良好、效率很高的基础设施。 市政基础设施具有投资额大、涉及面广、带动作用强等特点,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与广大城市人民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对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拉动作用。这些工程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进一步加快社会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完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 市政工程有其独有的特点:一是市政工程是由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其产品为公众使用;二是市政工程的投资效益不是在项目本身发挥,也不是短期内能产生效益。正是由于市政工程具有这些特点,长期以来,市政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体制存在缺陷,行为不规范,法规滞后和执法不严等问题普遍存在,导致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管理和素质与城市建设要求不相适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不尽人意。 一、市政工程质量管理现状 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是政府行为,建设资金大多来源于政府的财税收入。实质上市政基础设施是纳税人心血和汗水的结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社会公益性项目,工程主要服务于城市区域。由于受到环境、场地、交通等各种因素制约,市政工程的工期一般不会太长,属于“短、平、快”的建设性质。市政工程又要承受献礼、形象、政绩的考验。工程实施后,重政治、轻技术;重工期,轻质量的现象应运而生。 当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普遍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注重房屋建筑质量的监管,忽视市政工程质量的监管,市政工程建设无论从工程建设质量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还是工程实体质量都远远落后于房屋建筑工程。正是这样的忽视,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埋下了一定的质量隐患。 2005年8月,在省建设厅组织的市政工程质量检查中,抽查9个在建的市政工程项目,45项法定建设程序有20项不符合规定要求,占.其中未办理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占,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占,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的占20%,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占,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占.在市政工程建设中,有相当一部分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后,仍然没有办理好相关的法定手续,使得工程无法竣工验收。抽查的三项桥梁工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定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市政工程因质量问题带来的社会危害案例不只一个,其社会危害性一点也不亚于房屋建筑工程。因此,作为政府履行职责,要“两手硬”、“两手抓”,不能只注重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同样要高度重视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监督工作。 二、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努力实现对市政工程质量的全面监管 提高市政工程质量,首先要理顺、规范市政工程建设市场。加强对质量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的监督,堵住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设施、材料进入市政工程建设市场。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把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放在应有的位置上,在抓实、抓好市政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的同时,努力解决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的“两手都要硬”的思想。严格市政工程法定建设程序,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行为。各级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从自身做起,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办事。 (一)全面开展市政工程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查找和消除工程实体质量隐患。 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通过重点检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检查各项工程建设程序执行情况;检查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的落实情况;检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检查各相关单位、相关工程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检查工程实体质量,特别是在建工程主体结构的质量安全。清理和纠正市政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质量隐患,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通过专项整治工作,使我省的市政工程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使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使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得到进一步保证;使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发挥最大作用。近期,省质监总站组织全省各省辖市质监站进行市政工程质量互查,各地区也已陆续开展监督检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有效性。实践证明,这项工作很有必要,应该将其作为长效机制长抓不懈。 (二)加强市政公用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确保工程主体的结构安全。 各级质量监督站要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有针对性的质量监督方案,切实加强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特别是市政桥梁工程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现场抽测频次,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要进行认真核查。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的施工技术管理、质量控制进行监督跟踪、加强预控和指导。同时,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工程质量通病。 (三)切实强化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目前,尽管各地都有施工图审查机构,但是有的机构缺乏市政公用工程勘察设计的专业人才;有的审查机构没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资质;另一方面,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意识淡薄,大部分建设单位虽然能够按照国家要求办理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但大都存在办理手续滞后,甚至有些建设单位在工程主体结构即将完成仍未办理有关手续。有的将施工图交由没有市政工程审查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有的采用将施工图委托相关咨询机构进行复核,有的项目没有经过施工图审查即进行施工。有些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意识不强,跳过施工图审查这一法定程序;有些市、县(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设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审查内容。 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是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重要手段,是工程质量监管的关口。各有关部门应认真贯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配齐市政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强化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四)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重点是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质量行为。 目前,工程建设中质量行为的不规范依然存在,特别是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表现在市政工程中尤其突出。有的施工企业不按图纸施工;有的在施工过程中,不能严格执行工程技术规范,偷工减料,埋下质量安全隐患。有的监理企业责任意识淡薄,不能起到“三控制”的实际作用;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制度不落实,使现场工程质量处于失控状态。因此,加大对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质量行为的监管力度显得尤为重要。 (五)加强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保证政府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市政工程涉及的范围广,施工干扰大,影响因素多,专业技术性强,技术要求高。按照省建设厅的要求,除南京、无锡有专门的市政工程质监站外,各市质监站应尽快设立专门的市政工程监督科室,有条件的市、县(市)可以成立市政公用质监分站,配备能够满足开展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技术人员。 从事市政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应不断学习和掌握新的技术和方法,体现技术权威性;要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要从政治的高度,树立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社会负责的责任感;要提高监督执法能力,质监人员要学法、懂法、守法,严格按程序执法,体现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科学、公正、权威”。 三、结语 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一项重要职责。作为市政工程建设的组织者、建设者的各级政府,对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质量责无旁贷,市政工程质量是关系国家财产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大事。正反两方面的教训告诉我们,工程质量马虎不得。市政工程是民心工程,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作为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有责任、有义务履行好职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模式不断变化是必然的,这就要求质量监督部门和质量监督人员及时掌握新情况、了解新问题、领会新精神,主动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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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察法的论文题目

不可忽视对市政工程质量的监督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不仅仅是城市化的人口水平,还取决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水平,而且现有的城市还有提高生活质量、环境质量的要求。要城市化,首先是城市所提供的市政基础设施要配套完善。城市的道路、桥梁、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等必须是质量优良、运转良好、效率很高的基础设施。 市政基础设施具有投资额大、涉及面广、带动作用强等特点,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与广大城市人民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对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拉动作用。这些工程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进一步加快社会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完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 市政工程有其独有的特点:一是市政工程是由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其产品为公众使用;二是市政工程的投资效益不是在项目本身发挥,也不是短期内能产生效益。正是由于市政工程具有这些特点,长期以来,市政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体制存在缺陷,行为不规范,法规滞后和执法不严等问题普遍存在,导致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管理和素质与城市建设要求不相适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不尽人意。 一、市政工程质量管理现状 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是政府行为,建设资金大多来源于政府的财税收入。实质上市政基础设施是纳税人心血和汗水的结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社会公益性项目,工程主要服务于城市区域。由于受到环境、场地、交通等各种因素制约,市政工程的工期一般不会太长,属于“短、平、快”的建设性质。市政工程又要承受献礼、形象、政绩的考验。工程实施后,重政治、轻技术;重工期,轻质量的现象应运而生。 当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普遍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注重房屋建筑质量的监管,忽视市政工程质量的监管,市政工程建设无论从工程建设质量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还是工程实体质量都远远落后于房屋建筑工程。正是这样的忽视,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埋下了一定的质量隐患。 2005年8月,在省建设厅组织的市政工程质量检查中,抽查9个在建的市政工程项目,45项法定建设程序有20项不符合规定要求,占.其中未办理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占,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占,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的占20%,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占,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占.在市政工程建设中,有相当一部分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后,仍然没有办理好相关的法定手续,使得工程无法竣工验收。抽查的三项桥梁工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定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市政工程因质量问题带来的社会危害案例不只一个,其社会危害性一点也不亚于房屋建筑工程。因此,作为政府履行职责,要“两手硬”、“两手抓”,不能只注重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同样要高度重视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监督工作。 二、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努力实现对市政工程质量的全面监管 提高市政工程质量,首先要理顺、规范市政工程建设市场。加强对质量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的监督,堵住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设施、材料进入市政工程建设市场。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把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放在应有的位置上,在抓实、抓好市政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的同时,努力解决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的“两手都要硬”的思想。严格市政工程法定建设程序,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行为。各级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从自身做起,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办事。 (一)全面开展市政工程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查找和消除工程实体质量隐患。 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通过重点检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检查各项工程建设程序执行情况;检查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的落实情况;检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检查各相关单位、相关工程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检查工程实体质量,特别是在建工程主体结构的质量安全。清理和纠正市政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质量隐患,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通过专项整治工作,使我省的市政工程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使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使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得到进一步保证;使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发挥最大作用。近期,省质监总站组织全省各省辖市质监站进行市政工程质量互查,各地区也已陆续开展监督检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有效性。实践证明,这项工作很有必要,应该将其作为长效机制长抓不懈。 (二)加强市政公用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确保工程主体的结构安全。 各级质量监督站要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有针对性的质量监督方案,切实加强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特别是市政桥梁工程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现场抽测频次,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要进行认真核查。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的施工技术管理、质量控制进行监督跟踪、加强预控和指导。同时,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工程质量通病。 (三)切实强化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目前,尽管各地都有施工图审查机构,但是有的机构缺乏市政公用工程勘察设计的专业人才;有的审查机构没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资质;另一方面,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意识淡薄,大部分建设单位虽然能够按照国家要求办理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但大都存在办理手续滞后,甚至有些建设单位在工程主体结构即将完成仍未办理有关手续。有的将施工图交由没有市政工程审查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有的采用将施工图委托相关咨询机构进行复核,有的项目没有经过施工图审查即进行施工。有些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意识不强,跳过施工图审查这一法定程序;有些市、县(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设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审查内容。 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是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重要手段,是工程质量监管的关口。各有关部门应认真贯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配齐市政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强化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四)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重点是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质量行为。 目前,工程建设中质量行为的不规范依然存在,特别是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表现在市政工程中尤其突出。有的施工企业不按图纸施工;有的在施工过程中,不能严格执行工程技术规范,偷工减料,埋下质量安全隐患。有的监理企业责任意识淡薄,不能起到“三控制”的实际作用;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制度不落实,使现场工程质量处于失控状态。因此,加大对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质量行为的监管力度显得尤为重要。 (五)加强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保证政府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市政工程涉及的范围广,施工干扰大,影响因素多,专业技术性强,技术要求高。按照省建设厅的要求,除南京、无锡有专门的市政工程质监站外,各市质监站应尽快设立专门的市政工程监督科室,有条件的市、县(市)可以成立市政公用质监分站,配备能够满足开展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技术人员。 从事市政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应不断学习和掌握新的技术和方法,体现技术权威性;要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要从政治的高度,树立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社会负责的责任感;要提高监督执法能力,质监人员要学法、懂法、守法,严格按程序执法,体现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科学、公正、权威”。 三、结语 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一项重要职责。作为市政工程建设的组织者、建设者的各级政府,对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质量责无旁贷,市政工程质量是关系国家财产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大事。正反两方面的教训告诉我们,工程质量马虎不得。市政工程是民心工程,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作为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有责任、有义务履行好职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模式不断变化是必然的,这就要求质量监督部门和质量监督人员及时掌握新情况、了解新问题、领会新精神,主动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官的主要职责。沿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战国时,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隋唐时期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设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③察院,监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同前)。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其中右补阙、右拾遗隶中书省)、给事中等职,举凡主德缺违、国家决策,皆得谏正。其中给事中掌封驳(即复审之意)诏制,权力更重。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明史·职官志》)。清代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作用与特点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对加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清□除害,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也不乏其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①组织独立,自成系统。自两汉后,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②历代对官吏的监察渗透于考核、奖惩制度之中,并实行重奖重罚。③以轻制重,对监官采用秩卑、权重、厚赏、重罚的政策,给级别低的监官以监察级别高的官吏的权力。④监察机构的权力来自皇权。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皇权的膨胀,监察机构的权力也随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扩大或滥用,从而使监察制度畸形发展,如元代的监察制度带有民族压迫的性质。元世祖时明确规定:“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以论诛之,且没其家”(《元史》卷十,《世祖纪》),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代除了公开的监察机构六科和都察院外,厂卫等秘密的特务机构也成为监察网的组成部分。

监督学的小论文如下:

内监督严格地说来是一种自觉的、主动的过程,是在党内组织内部范围内,依靠党自身的力量实行的自我约束和完善,强调的是通过党自身的力量解决自身的问题。党内监督就其政治含义而言,它是一种预防的机制,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手段。

加强党内监督是反腐倡廉的关键环节。我们党是执政党,执政党的党内监督,关系到执政权力的正确行使,人民的根本和人心向背,党的阶段基础和群众基础的不断巩固。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很重要的是要通过加强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集力和战斗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近几年虽然党内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大,也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但在党内监督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一些领导缺乏党内平等的民主意识,自持位高权重,凌驾于党组织之上,只许自己监督别人,不许别人监督自己。而腐败现象又恰恰发生在这些领导干部的身上。

二是监督不了。一些领导干部往往是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集一身,“党的领导”变成“个人领导”,最后的结果必然是“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三是无力监督。现行的纪检监察机关是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作为上级监督下级容易,而下级监督上级就很难。就出现人们常说的上级监督下级太远,下级监督上级太难,同级监督太软,法纪监督太晚,舆论监督太泛的现象。极易造成失监、失察、失真的现象,甚至出现所谓的监督“真空区域”。

四是监督渠道不畅。如在一些部门办事公开透明度不高,权力运作、重大事项决策、干部选拔等工作公开性不强,公开范围不广泛,干部群众获取信息还存在不对称问题,致使在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方面受到限制。

写小论文的注意事项:

确定题目:论文题目可以从专业知识中来,也可以从时政热点中来,平常多看书、多积累、多思考,便会发现很多问题,这些问题或大或小,都可以成为论文选题的一个方向。同时,根据自身兴趣加以甄别、优选,然后确定一个合适的论文题目。要精炼论文题目,使得一看题目就很具吸引力。

细列提纲:确定题目后,要全面收集资料,最好是通过中国知网下载一些与所写论文相关的核心期刊文章;要花点时间精读文献,即便是在确定论文题目时,心中已有提纲,也必须再去阅读一些相关文献,这是列好提纲的基础,也是后面撰写论文的必要积累和热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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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小论文

[摘 要]党的十九大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和要求,在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国有企业纪检工作通过对企业各层级的监督监管,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和自我完善,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着重要的意义。基于此,文章探讨了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关键词]新形势;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05-0074-02引言进入新世纪以来,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明显,很多国有企业经过改制,引入了很多国外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都开始在新的历史时期走在了不断深化改革与科学平稳发展的道路上。在当前企业经营管理新形势下,做好国有企业执纪办案工作,加强执纪办案力量建设,全面构建反腐败信息平台,建立案件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办案的治本作用,对促进企业经济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一、做好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1、有效的完善相应的检查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的国有企业的资产规模和业务范围都在进一步的扩大,而与此同时,我国的国有企业内部也出现了很多腐败问题,这些问题与纪检监

一、想明白,就是定位要准确纪检就是党内监督,监察就是行政监督,纪检组长也就是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主管。(一)角色定位要准,弄明白“我是谁”,时刻牢记公仆之本纪检组长首先是一位党员,然后是一位党员领导干部。每一位纪检组长只有真正清楚“我是谁”,才能明白履行自身工作职责的前提和基础。我们都知道,纪检监察干部是“党的忠诚卫士、群众的贴心人”,我们的核心价值观就是“忠诚、刚正、为民、清廉、创新”,担负着重要职责,所以必须经常问一问“我是谁”,经常提醒自己是公仆,自己是纪检监察干部,要经常想一想如何更好地体现为民服务。在工作实践中,纪检组长围绕“我是谁”必须做到三个坚持,在两个方面做出表率。一要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原则性。原则性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本质要求。坚持原则,严守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俗话说:打铁先要自身硬。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在各方面都要严格要求自己,要从自己的一言一行做起,树好榜样带好头,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纪检组长只有自身素质过硬,才有资格去规范、约束和监督别人,另外,还得坚持按政策、法律、规定和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不牵强附会,不随心所欲,以对组织、干部负责的态度开展工作。二是坚持进取性。进取性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基本要求。我觉得必须把握两点:1.要有政治敏锐性。对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及省、市、县业务主管本单位党组纪检组出台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要及时了解掌握,领会其精神实质,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落实。特别是对重要精神要学深学透,深刻理解,统领思想,使纪检监察工作更贴近中心,贴近实际,服务大局。2.增强工作的敏锐性。要善于按照上级要求、领导的意图,结合本单位实际创造性地做好工作,要善于观察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以推动各项工作向前发展。三是坚持灵活性。在坚持党性原则的基础上讲究方式方法。针对当前本单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实效。把是否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的贯彻落实,把是否有利于维护党、国家、人民的利益,把是否有利于党纪国法的维护作为衡量纪检监察工作的标准。紧紧围绕派驻本单位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教育、管理、监督,落实好责任,防患于未然。二要做好两个表率。一是做好勤政的表率。勤政是一名公务员、一名共产党员、一名纪检组长的基本要求,也是起码的要求。勤政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种纪律和工作作风,作为一名纪检组长如果自己不以身作则遵守好上下班、财务、四条禁令等纪律,工作作风马马虎虎、敷衍了事,就没有影响力和号召力,也就很难做好各项工作。只有做到勤政,敬业爱岗,坚持身教重于言教,才能带领团队遵守好各种纪律、做好各项工作。二是做好廉洁的表率。俗话说,己不正难正人。廉洁是纪检组长是否称职的主要标准。要做到廉洁,首先要加强党性修养,包括加强政治理论、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工作作风和文化科学知识修养等。其次要严格自律,在思想上,时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在行动上做到:管住自己的手,不吃、拿、卡、要、报;管住自己的口,不乱吃喝,不乱说话;管住自己的腿,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管住自己的家人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作为纪检组长,要注意时刻提醒自己,我是一名“党的忠诚卫士、群众的贴心人”,大家的眼睛都在盯着我,只有解决好认识问题,行动才自觉,才能增强自觉性和责任感,才能够以良好的道德风尚和人格力量影响带动群众,才能担负起重任,当好纪检组长。(二)职责定位要准,弄明白“为了谁”,时刻牢记执政之要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在惩治腐败、优化环境、教育和保护干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等方面贡献力量。这一职责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纪检组长弄明白“为了谁”、对于保障党员干部践行宗旨发挥着重要作用,提供了有力支撑。纪检组组长是一个本单位纪检工作的主管,具体职责概括起来有四点:一是监督检查职责。监督、检查本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政府决策情况;监督本单位党组及其成员。二是组织协调职责。协助本单位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工作,纠正本单位不正之风,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协助本单位党组研究制定本系统预防和治理腐败措施;协同纪检组考察本单位干部、党员和基层单位负责人的廉政情况。三是受理群众举报和查办案件职责。群众举报本单位党组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或存在其他重要问题,纪检组可直接向市局监察室领导反映。经市局监察室领导批准,纪检组可对本单位党组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并协助纪委调查。四是完成市局监察室和本单位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市局监察室和本单位党组有时会把一些影响本单位工作开展的棘手事情,交给纪检组去处理、解决,纪检组要充分发挥职能特点,创造性地完成市局监察室和党组交办的各项任务。纪检组长的工作性质从领导关系上看,它受上级纪检组领导,又受同级党组书记和局长领导;从工作职责上看监督是第一位职责。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是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纪检组履行协助组织协调的职责。从具体工作环境上看,一方面形式上具有相对独立工作的含意,又属同级党组班子成员之一,很大程度上具有领导职位二重性,在工作中,既有工作职责相对专业的一面,又有班子成员相互配合从属的一面。因此,如何当好纪检组长,个人认为必须明确自己的身份和主业,必须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权限和范围,明确工作的宗旨是“为了谁”,这样才可能确保工作精力对号入座,才能充分发挥纪检组长的作用。二、做清楚,就是履职要到位(一)工作开展要到位,要明确“做什么”,抓好五个重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主要是抓好五个重点,把纪检监察工作融合到各项工作之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任务落到实处。一要在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方面发挥牵头作用。作为本单位纪检组长,既是一个领导职务,更是一份政治责任。不仅要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更要在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方面发挥牵头作用。一是增强主动性。要善于做好协调工作,坚持多请示、多汇报、多请教,主动争取党组的支持,既要努力“有为”,用自己的工作实绩实现“有位”,又要及时了解单位的中心工作的进展情况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工作要求,主动向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和上级纪检检察机关汇报、沟通纪检监察工作情况,积极牵头协调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和任务。二是增强规范性。在找准工作定位的基础上,既要正确履行监督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穿整个业务工作始终,又要防止形式主义和工作上的越位、缺位,不是我做过了,而是考虑要做好了。三是增强有效性。通过纪检的协调,切实发挥党组的领导作用,本单位的主体作用,群众的参与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就纪检业务工作来说,第一位的工作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这项工作抓好了,就等于抓住了“牛鼻子”,就能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从工作实际出发,从建章立制着手,以规范税收行为为切入点,以阳光政务建设为重点,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有效措施和办法。二要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方面发挥保障作用。紧贴本系统、本单位以及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是纪检监察工作任何时候都要唱响的主旋律。作为纪检组长,必须把服务发展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首要职能,切实发挥纪检监察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政治保障和纪律保障)。加强对上级重大部署的监督检查,把纪检监察工作贴近尉氏发展的实际,贯穿整个税收工作的始终。通过反腐倡廉工作,维护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营造健康和谐的发展环境。要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确保上级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要对相关行业方针政策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行政审批,执法监督,项目审批和建设,干部选拔等情况进行监督,做到有行政权力就有监督。这就是平时我们常说的“围绕中心转,服务大局干”。三要在宣传教育、反腐倡廉方面发挥引导作用。纪检监察工作是教育人、挽救人的工作,它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要加强干部的党纪条规的思想教育,要爱护、保护干部。我们要摒弃纪检监察工作就是找毛病、找纰漏、处理干部的观点,要牢固树立起纪检监察工作是爱护干部、保护干部、培养干部的理念。把保护干部作为纪检工作落脚点。纪检监察工作及时发现和指出干部的苗头性和倾向性的问题,不是为了打击报复,而是为了不断修正干部缺点和错误,促使他们健康成长,使之真正做到干成事、不出事。一是注重教育方法。要坚持和完善已有的学习制度,健全学习体系,改进教育方法,加大对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宣传力度,不断丰富反腐倡廉教育的内容和形式,把宣传正面典型与反面案例教育结合起来,把传统的方法与现代化手段结合起来,把思想理论学习与党纪条规教育结合起来,把重点专题学习教育与经常性学习教育结合起来,把思想教育、纪律教育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努力使宣传教育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树立正反典型。一方面要树立正面典型。对那些洁身自好、清正廉洁、甘于奉献、一身正气的党员干部,要大力宣传其先进事迹,成绩特别突出的要给予一定表彰奖励,着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以推动和促进反腐倡廉工作。另一方面,也要利用一些查处的大案要案和腐败分子等反面典型,特别是同系统、同单位的案例,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案例教育和警示教育,以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努力实现良好的教育、警示、震慑效果。三是防微杜渐。要见微知著,明察秋毫,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善于从一些细节、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发现深层次问题,透过现象看本质,及早采取工作措施,防患于未然,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四要在总结经验、开拓创新方面发挥推动作用。在工作实践中,要勤于思考,善于调研,积极探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律,不断总结新经验,提出新思路,推出新举措,拿出新办法,努力开创纪检监察工作新局面。要把上级的部署同单位的实际结合起来,既总结和坚持过去行之有效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又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找准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和工作的着力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使党风廉政建设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更好地结合起来,努力做到纪检监察工作与社会稳定、单位发展同步考虑、与专项治理同步实施、与建立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同步推进。说起来简单,真正要做到确实是要用心、用力的,但这是纪检组长必须发挥的作用。(二)工作方法要到位,要明确“怎么做”,处理好五种关系纪检监察工作不是孤立的,而是在同级党组领导下,在上级纪检组领导与指导下、在党组的配合下,在全局同志们的支持下开展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讲,纪检监察干部要想履行好职能,必须摆正位置、理顺关系、搞好协调,否则就会遇到阻力,处于孤立状态,影响其工作效果。纪检组长在履行职责时,需要准确把握职能定位,正确处理好五种关系。一要处理好纪检组与党组的关系。纪检工作的开展需要纪检组长主动与党组书记协调沟通,取得党组书记的支持,重大问题需要及时向纪委做好汇报。要多沟通,及时搞好协调,积极争取局党组特别是“一把手”的理解和支持,积极为局长当好参谋。纪检组长应发挥主动性,组织纪检组成员根据上级业务本单位和市局监察室工作的部署,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纪检监察工作要点和重点工作建议,向单位一把手汇报,形成主要领导的意图,召开班子会议,形成班子成员的共识,变成全局的工作,由局发文贯彻执行。纪检组长在工作中,要做到“六个主动”:主动向党组传达市纪委及上级纪委的指示精神及工作安排;主动对党组及党组成员进行监督;主动提出反腐倡廉工作的计划和安排,争取党组支持;主动向党组汇报群众信访、本单位在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为党组分忧解难;主动提出反腐倡廉工作的新路子、新招数,拓宽工作局面;主动承担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二要处理好监督检查与业务管理工作的关系。纪检组的监督职能主要是通过监督检查来体现的,纪检组长工作方法合适,才能达到“到位”不“越位”、监督检查促发展的目的。一是主动参与有关业务工作,认真了解学习本单位业务工作的相关知识与法规,重点掌握业务工作环节,对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提前介入、关口前移,在党组的支持下,把违法违纪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熟知业务工作性质,不受单位业务性质的不同,放松监督检查工作。三是要善于发现问题,在日常工作中要采用多种方式发现问题,将自己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后,进行归类,主动向党组负责人汇报,力求得到班子成员的支持,共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一定要避免监督检查代替管理。三要处理党风廉政建设总体部署与重点工作的关系。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县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要求,督促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实施纲要》,是纪检组长的日常工作任务。为此,一是积极组织本单位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上级反腐倡廉的重要精神,深刻认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意义,使党员干部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教育,做到党纪党规入心入脑。二是立足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形成自己的特色,创造性的落实好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三是着力营造行业廉政勤政环境,要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结合上级党风廉政建设主题教育活动,积极开展有特色、有影响的宣传活动,拓展反腐倡廉教育的效果,营造有利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道德环境。四是处理好监督与协助的关系。纪检组长协助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现行纪检组长的主要职责。四要处理好履行监督职能与自身建设的关系。纪检组长要履行好监督职能,就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第一,努力学习纪检业务知识。对党的方针政策,党纪党规要做到熟知于心,这是自己的看家本领,用学以致用树立可亲、可信、可敬的自身形象。第二,做好“风向标”。纪检组长一定要台上台下相一致,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学习什么,鄙视什么,在什么场合都要鲜明,用实际行动兑现诺言,树立向上向好的工作导向。第三,坚持走群众路线。纪检工作人手少,工作任务繁重,监管工作难以面面俱到,对此,要加强同业务科室的联系,尽可能多地参与他们的一些工作,多同群众交流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在参与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这样既密切了纪检同业务口的关系,又能及时发现不良的苗头、及时加以制止和防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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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官的主要职责。沿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战国时,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隋唐时期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设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③察院,监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同前)。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其中右补阙、右拾遗隶中书省)、给事中等职,举凡主德缺违、国家决策,皆得谏正。其中给事中掌封驳(即复审之意)诏制,权力更重。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明史·职官志》)。清代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作用与特点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对加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清□除害,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也不乏其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①组织独立,自成系统。自两汉后,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②历代对官吏的监察渗透于考核、奖惩制度之中,并实行重奖重罚。③以轻制重,对监官采用秩卑、权重、厚赏、重罚的政策,给级别低的监官以监察级别高的官吏的权力。④监察机构的权力来自皇权。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皇权的膨胀,监察机构的权力也随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扩大或滥用,从而使监察制度畸形发展,如元代的监察制度带有民族压迫的性质。元世祖时明确规定:“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以论诛之,且没其家”(《元史》卷十,《世祖纪》),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代除了公开的监察机构六科和都察院外,厂卫等秘密的特务机构也成为监察网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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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是宪法定位的法律监督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工作主题。法律监督工作的好与坏,关涉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从实践看,由于法律规定、职权配置、人员素质等种种原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还存在监督不广、监督不深、监督不够、监督无力等现象。如何更好地行使法律监督权,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完善法律规定,使法律监督更具操作性一是对法律监督的规定应尽可能细化。从目前看,宪法和法律虽然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但是在哪些方面可以监督、如何监督、可以采取哪些监督手段等方面规定得较为模糊,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如: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见于《宪法》的第129条、《刑事诉讼法》的第8条和第87条、《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7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的第164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第372条到379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等,但这些大都为原则性规定,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是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规定(试行)》。然而上述规定多为程序方面的规定,又只是规定互相通报、建议、通知、送达、报请等,这种软性监督的方式对于被监督对象拖延不执行或拒不执行缺乏后续的制约措施,实际操作性差。二是监督门槛设置不宜过高。比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工作实践中,对于那些“情节较轻”的,只能进行口头纠正,缺乏效力,监督效果不明显。三是应强化法律监督的手段。刑诉法、民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手段较为单一,除抗诉外,主要是发书面通知、检察建议等,一旦被监督单位或个人不予执行或拖延不办,没有后续措施,这就造成了监督不力的现象。如,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方面只有调查权,而没有侦查权。调查手段有限并缺乏强制保障措施,加之被监督机关对立案监督在案情认识上及证据收集上会有差别,必然会影响立案监督效果。四是应促进对等监督。应制定相应规定,在重点乡镇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强化对乡镇一级的法庭、公安派出所以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另外,在民事诉讼监督方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88条和第10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和执行检察建议,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但是,同级法院接到再审检察建议后,不用经过审委会,就可以直接由副庭长进行回复,甚至敷衍、不回复。再如,在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提请抗诉后,法院发还重审时虽然另行组成合议庭,但有时负责签字审批的主管院长还是同一个人,对再审案件的公正办理有影响。二、强化内部分工配合,使法律监督更加专业化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侧重于刑事检察和自侦工作,对法律监督重视不够。造成这方面的客观原因是,检察机关承担着较重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以我院为例,近三年来,侦监部门的检察员每年人均办理70件案件,人均2天1件;公诉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每年人均办理公诉案件85件,每人平均天办理1件。这些固定的工作量占据他们很大的时间和精力,导致了对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成为了“副业”。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以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契机,将法律监督单独抽出,设立诉讼监督局,或者成立诉讼监督组,专门从事刑事、民行诉讼环节的法律监督,变副业为主业,变被动为主动。同时,独立出来的法律监督部门或办案组应与院内其他业务部门紧密合作,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一是与案管部门合作,强化对案件的入口进行有效监督;二是与批捕、起诉等刑检部门合作,刑检部门在审查案件中发现侦查机关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和诉讼监督部门或办案组联系,避免监督部门的二次阅卷和重复劳动,既提供了监督案源,又确保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完善证据链条、促进公正审判,为刑检部门扫清障碍;三是与自侦部门合作,对于在诉讼监督中发现侦查人员或者审判人员有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渎职失职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与反贪、反渎部门配合,既强化了法律监督手段,提高了法律监督效果,又为反贪反渎部门提供了案源;四是与监所检察部门合作,强化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和监督,以及对侦查人员是否存在暴力取证等进行监督调查,更好地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三、创新完善工作机制,使法律监督更加扎实有效一是应完善执法考核机制,促进法律监督。在工作实践中,有时候出现的监督难、难监督现象,与执法考核有关。比如立案监督,在检察机关这边有考核指标,而且上不封顶、多多益善,但在公安那边,受迫于破案率,往往采取不破不立的做法,被立案监督还有扣分项,所以不愿意配合,即使不积极、不主动。有的检察院甚至为了完成考核指标与公安沟通协调,做假监督、纸面监督和数字监督,只为应付上级考核。个别基层院甚至出现批捕100件,立案监督80件的造假现象。所以,应当树立正确的思想,理清工作和考核的关系,考核是为了工作,而非工作是为了考核。因此,考核宜粗,抓大放小,尽量不要设指标;监督宜细,要规范明确,尽量具体。二是应完善公检法配合与制约机制。做好法律监督,需要公检法三家单位的配合协作,减少分歧,特别在统一执法尺度方面。应在立案标准、羁押必要性认识、批捕、起诉标准和法院审理标准上做到相统一、相一致。同时,重点还要相互制约。从实践看,相互配合有利于案件进展,相互制约才有利于公平公正。检察机关更要在案件事实、证据方面严把关、把好关,做到事实证据统一、程序实体兼顾,以法为是、秉公监督。三是应探索政法机关案件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公开和共享是强化法律监督的有效手段。例如,笔者所在的武安市检察院,今年以来,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2670余起,其中报捕案件218件,直诉案件110余件,在立案监督方面大有空间,但是仅仅依靠当事人申请、举报,渠道太窄,案源不多。如果能够实现信息共享,就可以从报案、受案开始进行监督,也可以扩展到对治安管理案件的监督,防止刑事案件的“降格处理”,真正做到“源头监督”。同时,信息共享也有利于加强对法院的审判监督。四、加强自我监督和检务公开,使法律监督更具公信力法律监督是对整个诉讼程序的监督,当然也包括对检察机关自侦、捕诉部门的监督。因此,还要将监督触角向内延伸,结合案管部门,对本院受理的批捕、起诉案件的进行程序监督和反馈调查,杜绝错案和执法瑕疵,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公正办理;结合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办案人的监督,杜绝执法过错和违法办案,确保每一名干警都能公正、廉洁执法。在强化内部监督的同时,还应加强检务公开,通过多种方式,搭建阳光检务平台,提升法律监督公信力。通过整合“检察开放日”、举报宣传周、涉农检察宣传、设立乡镇检察室等多种传统的检务公开方式,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会公众集中汇报和宣传检察机关履职尽责情况;通过升级检务大厅,设置律师会见、律师阅卷、综合查询、案件受理等功能区,开展法律咨询、案件查询、律师接待和阅卷、行贿档案查询等多项业务,实现“一站式”公开;通过纸质媒体、电视、广告大屏等媒介,定期公开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办案规程、立案范围、立案标准等内容,定期更新一些检察动态和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通过借力微博、微信、网络展馆等新兴媒体和方式,介绍检察职能,公开案件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公信力。五、抓好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打铁还需自身硬。做好法律监督工作,最根本的还是要增强自身素质。我们的监督对象有对法律非常谙熟的经验丰富的老法官,有身经百战的老办案民警,而且执法环境越来越严、越来越规范,这就要求我们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者,必然要具备更高的素质。一是要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对同属一个战壕的兄弟政法机关进行监督,必然面临方方面面的考验。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克服畏难情绪,坚持以法为是、唯法是从,以维护法律公正实施为己任,敢于监督、勇于监督,做一个称职乃至优秀的法律“挑错人”。二是要善于学习,提升法律修养。要凸显以法律监督为核心的检察文化,建设学习型检察院,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提升干警文化品味和法律修养。三是要紧贴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法律监督点多面广,需要培养知识全、业务专的的法律监督实践者。可以通过实施全员轮训,让干警到各个业务部门去“兼职”和“实习”,这样有利于干警尽快熟悉和掌握刑事诉讼环节的各个程序,同时,也可以在轮训中发现和培养一专多能的法律监督人才。对年轻干警可以实施跟案培训,从案管受案开始,安排有经验的业务能手做其“导师”,领办某个案件的全流程,促进年轻干警尽快熟悉各项业务,迅速成长、成熟起来。四是要强化队伍的管理监督。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和制约,作为法律监督者,也不例外。必须坚持理想信念时时讲、职业道德时时抓、工作纪律时时记,同时,还要定期开展警示教育、执法检查、检务督察等活动,促进干警公正、廉洁地行使法律监督权。河北省武安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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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学的小论文如下:

内监督严格地说来是一种自觉的、主动的过程,是在党内组织内部范围内,依靠党自身的力量实行的自我约束和完善,强调的是通过党自身的力量解决自身的问题。党内监督就其政治含义而言,它是一种预防的机制,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手段。

加强党内监督是反腐倡廉的关键环节。我们党是执政党,执政党的党内监督,关系到执政权力的正确行使,人民的根本和人心向背,党的阶段基础和群众基础的不断巩固。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很重要的是要通过加强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集力和战斗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近几年虽然党内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大,也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但在党内监督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一些领导缺乏党内平等的民主意识,自持位高权重,凌驾于党组织之上,只许自己监督别人,不许别人监督自己。而腐败现象又恰恰发生在这些领导干部的身上。

二是监督不了。一些领导干部往往是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集一身,“党的领导”变成“个人领导”,最后的结果必然是“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三是无力监督。现行的纪检监察机关是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作为上级监督下级容易,而下级监督上级就很难。就出现人们常说的上级监督下级太远,下级监督上级太难,同级监督太软,法纪监督太晚,舆论监督太泛的现象。极易造成失监、失察、失真的现象,甚至出现所谓的监督“真空区域”。

四是监督渠道不畅。如在一些部门办事公开透明度不高,权力运作、重大事项决策、干部选拔等工作公开性不强,公开范围不广泛,干部群众获取信息还存在不对称问题,致使在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方面受到限制。

写小论文的注意事项:

确定题目:论文题目可以从专业知识中来,也可以从时政热点中来,平常多看书、多积累、多思考,便会发现很多问题,这些问题或大或小,都可以成为论文选题的一个方向。同时,根据自身兴趣加以甄别、优选,然后确定一个合适的论文题目。要精炼论文题目,使得一看题目就很具吸引力。

细列提纲:确定题目后,要全面收集资料,最好是通过中国知网下载一些与所写论文相关的核心期刊文章;要花点时间精读文献,即便是在确定论文题目时,心中已有提纲,也必须再去阅读一些相关文献,这是列好提纲的基础,也是后面撰写论文的必要积累和热身。

一、从思想教育上入手,强化权力主体的监督意识。

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最基本的就是要使权力主体树立牢固的监督意识,如果权力主体连根本的监督意识都没有,那么监督就是纸上谈兵。因此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最基础性的措施就是要从思想教育入手,着力强化权力主体的两种意识,即:权力主体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和主动大胆监督他人的意识。

思想认识的深度决定监督的态度。各级党组织要采取有效的方式和方法加强对领导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尤其是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要加强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教育,使领导干部都能深入了解掌握党纪政纪条规,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从而更加自重、自警、自省、自励,提高监督的自觉性。

要加强领导干部的党性教育,使每个党员干部都懂得在我们党内,无论职务大小,党员的地位是平等的,既要监督他人,又要接受他人的监督,人人监督人,人人受监督。位高权重的党员领导干部对事业的影响力大,更要自觉接受监督,更要监督好别人。权力主体要通过教育,从政治上充分认识到监督的重大意义,从维护党的事业出发,充分认识到接受监督和监督他人是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认真履行《党章》、《党内监督条例》赋予的监督职能。履行是职责所在、是一种责任和义务,不履行则是失职,从而坚持原则,在自觉接受监督的同时加强对其他权力主体的监督。

二、从责任落实上把严,增强相互监督的实效性。

同级班子成员间的相互监督,由于相互之间知根知底,无论是参与还是知情的程度,都比其他组织和监督主体要多要强,监督的效果也是其他监督所无法比拟的。因此在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监督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相互监督的优势,增强相互监督的实效性。

1、充分认识到相互监督的特点。

相互监督具有内部性的特点。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监督是在党组织内部,强调用党的思想、组织、纪律对党员和领导干部进行约束。具有主动性的特点。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是一种主动的预防措施,它不仅是一种事后监督,更着眼于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强调发挥预防作用,减少党内不良倾向和行为的发生。由于相互之间较知根知底,监督时能目标准确,有的放矢,针对性强,具有针对性强的特点。

2、建立相互监督的工作责任制,突出相互监督的自觉性以及建立在自觉性基础上的强制性。

责任制是工作得以落实的重要保证,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切实建立起班子成员相互监督的有效责任机制,以制度的形式明确每个班子成员的监督责任和保障,确保班子成员只能作为,并有所作为。同时要建立相互监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一个班子,如果一个成员出了问题,其他成员没有尽到相互监督的职责,应负什么责任等用规定的形式明确下来。这样既能增强班子成员相互监督的自觉性,又能突出它的强制性,只有强制性与自觉性二者有机统一和结合,才能实现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

3、讲究监督方式方法。

要牢固树立相互监督是对同志的一种关爱,而不是得罪人、和人过不去的思想。除了在有关会议上要充分发表意见外,在平时还应相互间多交流、多谈心,对认识不一致而又应该坚持的监督意见,要讲清利害关系,争取采纳,把监督工作做在前面;对班子成员“出格”的行为,要认真负责地提出批评,及时加以规劝,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的有关部门反映报告。

4、发挥好民主生活会的作用。

民主生活会是领导干部进行自我教育、自我解决问题的行之有效措施,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我们党实践证明的解决党内问题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好办法。认真抓好民主生活会的会前、会中、会后三个环节,通过民主生活会,认真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找到班子和个人存在的问题,会后“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三、从制定规范上把关,增强监督制度建设的完备性。

加强制度建设,依靠法制搞好党风,是邓小平同志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小平同志说:“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做为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具有严格的规范作用和鲜明的行为导向性,它是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准则,是规范管理和执法执纪的准绳,是党内外群众监督领导干部的依据。因此通过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进行监督,是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监督的重要保证。

1、制度建立要严明。

必须掌握以下原则:要抓住关键人、关键部门和关键问题来加强监督制度建设;要有针对性、系统性,形成全方位的监督控制体系;要有强制性、约束力;要有量化标准,不能笼统,过于原则;要有可操作性,尽量减少弹性,便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要赏罚分明,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罚条款。

2、要完善权力规范。

突出加强“分权”、“还权”、“裁权”制度的建设,把握权力运行规律,加快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以权力制衡为方向,逐步分解过于集中的权力,做到合理赋权,使权力运行处于有效制衡状态,防止权力过于集中产生的腐败;通过深化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消减行政审批审核事项,还权于市场,如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拍卖等市场手段代替行政审批行为;在行政审批中减少自由裁量权,以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制约、防止审批权力的随意使用。

3、要坚持制度创新。

一方面,要加快建立现代行政制度,依法规范公务行为。与现代公务员制度相比,我国公务员制度还存在不少缺陷,还没有提升到法制国家基本制度的高度。因此,必须加快建立现代行政制度,依法规范公务行为,尽快实现现代公务员制度廉洁高效的功能。

另一方面,要加快完善现代法律制度,推进反腐败立法工作。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国家公务员法律体系,导致目前的许多腐败现象的发生是钻了法律法规的空子,因此亟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制约。

当前应围绕依法治权,及时将比较完善、系统、成熟的制度规定,提升到国家法律、党内法规和行zd规层面,加快权力监督立法进程,构筑法制体系。尽快出台《监督法》、《廉zd》,完善各种监督制度和监督程序,实现权力运行机制法制化,从制度、法律上保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4、执行制度要严格。

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制度关键在于落实,再好的规范和制度如果不落实、不执行,也是一纸空文。因此做为领导干部首先要带头执行做好表率。其次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认真抓好监督制度落实责任的监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好落实,哪一级出了问题,该由谁负责要坚决追究。再次要严格执纪执法,对有章不循的,该批评教育的要及时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对应给予法纪处理的应坚决处理,不能搞下不为例。

四、从实践操作中把向,增强组织监督的合力。

组织监督关键是要解决上级组织监督能为、少知情,同级组织监督知情、不敢为,下级组织监督既不知情、也不能为的问题。重点要强化三种组织的监督力度,从三个方向强化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

1、要强化上级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力度。

这是一种以权力制约权力,最易接受,最见效果的监督。主要是要采取措施缩短时间和空间的距离,在如何知情上下功夫。因此上级组织要加强对下级组织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在检查监督中,切忌走马观花,凭汇报、凭印象“打分”,这样往往就起不到监督作用。上级可通过廉政述职、廉政汇报、廉政谈话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下级“一把手”关于廉政建设和思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了解掌握“一把手”的思想和廉政状况。要经常深入下级组织,通过个别谈话等形式,了解一把手和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也可通过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了解有关情况。要加强审计监督,完全有必要每年对下级进行一次专门审计,从中掌握下级的廉政情况。必要时还可通过派员巡视、明察暗访、民意测评等办法,能比较客观真实地掌握和了解一些实际的深层次的问题,以便对症下药,及时教育挽救干部。

2、要强化同级职能部门的监督力度。

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下,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同级党委、政府的监督机构,在监督中往往力不从心,处于监督弱势。要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行政规格。监督规律告诉我们,有效的监督其主体、客体地位必须平等,所以有必要赋予纪检机关与同级党委、政府相同的级别规格,避免出现站在别人“屋檐下”监督别人的“以小督大”的弱势局面。要强化纪检机关的垂直领导关系,以保证其独立履行监督职责,不受其他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改革下级纪检机关人员的任免方式,下级纪检机关工作人员应由上级纪检机关在征求下级纪检机关所在党委、政府意见的基础上任免。同时要充分发挥组织、审计、检察、监察等专门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管理和协调配合,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对“一把手”的监督管理工作,形成对“一把手”监督的合力。

3、要强化下级组织自下而上的监督力度。

下级组织虽受上级组织的领导,但对上级组织仍有充分的监督权。上级要在让下级拥有充分知情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检举、揭发、申诉、控告、上访等制度,畅通反映问题的渠道,切实保障每一级组织和党员干部对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对“一把手”行使权力监督和制约的民主权利。对于下级组织在执行上级的决策、命令、决定等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本着从促进党的事业的发展的高度,客观、公正、及时、毫无保留地向上级反映报告,避免一些错误决策造成更大损失,达到监督上级、纠正上级错误的效果。

五、从畅通渠道上着力,不断增强监督的民主性。

1、要提高人民群众的权力监督意识。

要纠正那些一提群众监督、群众参与监督就是搞群众运动,一提舆论监督就是违反“主旋律”的片面思想认识。要教育群众增强主人翁意识,增强民主参与意识,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2、要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

各级人大常委会可考虑设立一个专门的廉政监督委员会,加强对其任命和选举的官员进行监督,特别是对那些掌握人、财、物的权力机关的监督,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大代表开展执法检查、述职评议、直接调查听证等形式检查政府部门是否依法行政,权力是否按程序运行,是否集体决策、合理分权、公开用权。要引导人民代表正确行使对国家重大决策的参与权,对各级国家领导干部选举权、罢免权、弹劾权,以及通过合法途径发表严肃负责的政治见解等。

3、要畅通信访、申诉等群众监督渠道。

一方面要实现群众监督法治化、规范化,可考虑通过立法程序出台《公民监督细则》,明确公民监督的性质、任务、职权、义务及程序等。

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群众举报网络和群众举报的保护机制,对打击报复举报人、上访人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要积极探索建立基于人民群众的监督机制。

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人民监督权利的实施,也就是任何权力的行使,都要经过人民群众的把关检验,以民主的形式决定哪些能干、哪些不能干,将监督的权利真正地、放手地还给社会还给人民,从而把干部命运的决定权名副其实地交到广大群众的手中。

5、要强化新闻监督的职能。

要制定《新闻法》,在确立新闻自由的原则下,对新闻工作者的地位、职责及其新闻报道加以规范,强调新闻报道的客观性、真实性,使之真正成为宣传国家法律的喉舌,使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处于新闻媒体的监督之下。同时要改革新闻体制,象司法独立一样,实行新闻独立,并形成新闻竞争。新闻记者只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真实性负责,曝滥施职权、权钱交易丑行于光天化日之下。

监察法研究小论文

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官的主要职责。沿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战国时,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隋唐时期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设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③察院,监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同前)。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其中右补阙、右拾遗隶中书省)、给事中等职,举凡主德缺违、国家决策,皆得谏正。其中给事中掌封驳(即复审之意)诏制,权力更重。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明史·职官志》)。清代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作用与特点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对加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清□除害,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也不乏其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①组织独立,自成系统。自两汉后,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②历代对官吏的监察渗透于考核、奖惩制度之中,并实行重奖重罚。③以轻制重,对监官采用秩卑、权重、厚赏、重罚的政策,给级别低的监官以监察级别高的官吏的权力。④监察机构的权力来自皇权。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皇权的膨胀,监察机构的权力也随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扩大或滥用,从而使监察制度畸形发展,如元代的监察制度带有民族压迫的性质。元世祖时明确规定:“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以论诛之,且没其家”(《元史》卷十,《世祖纪》),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代除了公开的监察机构六科和都察院外,厂卫等秘密的特务机构也成为监察网的组成部分。

不可忽视对市政工程质量的监督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不仅仅是城市化的人口水平,还取决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水平,而且现有的城市还有提高生活质量、环境质量的要求。要城市化,首先是城市所提供的市政基础设施要配套完善。城市的道路、桥梁、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等必须是质量优良、运转良好、效率很高的基础设施。 市政基础设施具有投资额大、涉及面广、带动作用强等特点,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与广大城市人民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对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拉动作用。这些工程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进一步加快社会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完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 市政工程有其独有的特点:一是市政工程是由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其产品为公众使用;二是市政工程的投资效益不是在项目本身发挥,也不是短期内能产生效益。正是由于市政工程具有这些特点,长期以来,市政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体制存在缺陷,行为不规范,法规滞后和执法不严等问题普遍存在,导致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管理和素质与城市建设要求不相适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不尽人意。 一、市政工程质量管理现状 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是政府行为,建设资金大多来源于政府的财税收入。实质上市政基础设施是纳税人心血和汗水的结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社会公益性项目,工程主要服务于城市区域。由于受到环境、场地、交通等各种因素制约,市政工程的工期一般不会太长,属于“短、平、快”的建设性质。市政工程又要承受献礼、形象、政绩的考验。工程实施后,重政治、轻技术;重工期,轻质量的现象应运而生。 当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普遍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注重房屋建筑质量的监管,忽视市政工程质量的监管,市政工程建设无论从工程建设质量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还是工程实体质量都远远落后于房屋建筑工程。正是这样的忽视,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埋下了一定的质量隐患。 2005年8月,在省建设厅组织的市政工程质量检查中,抽查9个在建的市政工程项目,45项法定建设程序有20项不符合规定要求,占.其中未办理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占,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占,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的占20%,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占,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占.在市政工程建设中,有相当一部分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后,仍然没有办理好相关的法定手续,使得工程无法竣工验收。抽查的三项桥梁工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定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市政工程因质量问题带来的社会危害案例不只一个,其社会危害性一点也不亚于房屋建筑工程。因此,作为政府履行职责,要“两手硬”、“两手抓”,不能只注重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同样要高度重视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监督工作。 二、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努力实现对市政工程质量的全面监管 提高市政工程质量,首先要理顺、规范市政工程建设市场。加强对质量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的监督,堵住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设施、材料进入市政工程建设市场。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把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放在应有的位置上,在抓实、抓好市政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的同时,努力解决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的“两手都要硬”的思想。严格市政工程法定建设程序,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行为。各级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从自身做起,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办事。 (一)全面开展市政工程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查找和消除工程实体质量隐患。 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通过重点检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检查各项工程建设程序执行情况;检查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的落实情况;检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检查各相关单位、相关工程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检查工程实体质量,特别是在建工程主体结构的质量安全。清理和纠正市政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质量隐患,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通过专项整治工作,使我省的市政工程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使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使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得到进一步保证;使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发挥最大作用。近期,省质监总站组织全省各省辖市质监站进行市政工程质量互查,各地区也已陆续开展监督检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有效性。实践证明,这项工作很有必要,应该将其作为长效机制长抓不懈。 (二)加强市政公用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确保工程主体的结构安全。 各级质量监督站要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有针对性的质量监督方案,切实加强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特别是市政桥梁工程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现场抽测频次,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要进行认真核查。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的施工技术管理、质量控制进行监督跟踪、加强预控和指导。同时,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工程质量通病。 (三)切实强化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目前,尽管各地都有施工图审查机构,但是有的机构缺乏市政公用工程勘察设计的专业人才;有的审查机构没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资质;另一方面,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意识淡薄,大部分建设单位虽然能够按照国家要求办理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但大都存在办理手续滞后,甚至有些建设单位在工程主体结构即将完成仍未办理有关手续。有的将施工图交由没有市政工程审查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有的采用将施工图委托相关咨询机构进行复核,有的项目没有经过施工图审查即进行施工。有些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意识不强,跳过施工图审查这一法定程序;有些市、县(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设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审查内容。 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是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重要手段,是工程质量监管的关口。各有关部门应认真贯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配齐市政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强化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四)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重点是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质量行为。 目前,工程建设中质量行为的不规范依然存在,特别是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表现在市政工程中尤其突出。有的施工企业不按图纸施工;有的在施工过程中,不能严格执行工程技术规范,偷工减料,埋下质量安全隐患。有的监理企业责任意识淡薄,不能起到“三控制”的实际作用;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制度不落实,使现场工程质量处于失控状态。因此,加大对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质量行为的监管力度显得尤为重要。 (五)加强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保证政府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市政工程涉及的范围广,施工干扰大,影响因素多,专业技术性强,技术要求高。按照省建设厅的要求,除南京、无锡有专门的市政工程质监站外,各市质监站应尽快设立专门的市政工程监督科室,有条件的市、县(市)可以成立市政公用质监分站,配备能够满足开展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技术人员。 从事市政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应不断学习和掌握新的技术和方法,体现技术权威性;要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要从政治的高度,树立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社会负责的责任感;要提高监督执法能力,质监人员要学法、懂法、守法,严格按程序执法,体现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科学、公正、权威”。 三、结语 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一项重要职责。作为市政工程建设的组织者、建设者的各级政府,对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质量责无旁贷,市政工程质量是关系国家财产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大事。正反两方面的教训告诉我们,工程质量马虎不得。市政工程是民心工程,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作为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有责任、有义务履行好职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模式不断变化是必然的,这就要求质量监督部门和质量监督人员及时掌握新情况、了解新问题、领会新精神,主动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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