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规范,是社会群体或个人在参与社会活动中所遵循的规则、准则的总称,是社会认可和人们普遍接受的具有一般约束力的行为标准。包括行为规则、道德规范、行政规章、法律规定、团体章程等。行为规范是在现实生活中根据人们的需求、好恶、价值判断,而逐步形成和确立的,是社会成员在社会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标准或原则,由于行为规范是建立在维护社会秩序理念基础之上的,因此对全体成员具有引导、规范和约束的作用。引导和规范全体成员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和怎样做,是社会和谐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和延伸。行为规范是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行为学、心理学、伦理学等学科的范畴。所谓规范,就是规则和标准。没有规矩不成方 圆,没有规范就没有秩序。如果规范、标准缺失,不仅会冲击正常社会秩序,使人们无所适从,乱了分寸,还会影响到社会的发展和生存质量。良好的 社会秩序需要人们遵循一定的行为规范,从而调整一系列的利益关系,建立正常的社会关系。社会作为一种群体是由个人组成的。所谓个人,就是现实生活中具有自己的意志、利益、需要和行为的个体。而群体是由共同目的和协作关系的个人组成的社会系统。在社会活动中,个人与群体的关系、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与人及个人与群体的利益关系就需要行为规范的发挥协调作用。行为规范是用以调节人际交往,实现社会控制,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它来自于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交往经验,是人们说话、做事所依据的标准,也就是社会成员都应遵守的行为。现代社会的各种活动都是建立在分工协作的基础上的,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现代化 大生产的分工协作愈来愈细。没有分工协作,也就没有现代化生产。怎样才能分工而不“分家”、“协作”而不扯皮呢?这就需要行为规范来确立成员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
撰写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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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次引证的文献,每处的页眉或页眉范畴(有的学术期刊也将能标示引证文献部位的信息内容视作页眉)各自列于每处参考文献的编号标明处,放置方括号后(仅列数字,不用“p”或“页”等前后文本、空格符;页眉范畴正中间的连线为半字线)并且做好下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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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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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专业在我国开设时间较早,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培养了大批的行政管理专业人才。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行政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行政管理论文 范文 一: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论文
办公室在单位中,是沟通上下的喉咙、协调左右的纽带、传递信息的中枢,又是协助领导决策的“外脑”和处理日常事务的手足,有“不管部”之称。有效的办公室行政管理,能使工作运行顺利。
办公室作为单位的综合管理部门,其职能是办公室的职责和权力的综合表现,它渗透到单位的各个部门之中。办公室担负着协调单位各部之间关系的任务,处理事务,进而提供支持性服务,以保障各部门的灵活高效运转。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的综合性强,接触面广,既要承上,又要启下,还有横向联系。工作范围广,既要参与政务,又要管理事务。其次是服务面宽,上下左右、大大小小的事都会汇集到办公室来,工作内容极其繁杂。对内对外、对上对下的协调很重要,不论是上报还是下发,需要办公室一一切沟通,协商并组织落实。由此可以看出,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有较强的办事能力、较高的工作效率和良好的工作作风。
一、办公室管理中的人事 方法
通常,确定要做的工作和如何做,是管理工作中最简单的任务,而最重要的则是管理的主观或人事方面。由于办公室工作的各个方面都是有着职责的人在负责,行政管理中的共性问题,首要就是职责人的问题。因此,信任、公正、耐心和常识是对解决人的问题的人的基本要求。成功的办公室管理者要博得下属的尊敬和忠心以确保部门的最高工作效率,必须具有一定的个人品质。那就是把下属作为朋友对待、使自己成为单位一员而又丝毫无损于管理职位的尊严。管理者对人不能过于亲近,因为过于亲近往往导致过于宽厚,而过于宽厚又会导致失去尊重和信任。当然冷淡和采取过分严格的纪律同样也是不成功的。因为这样管理者要求服从以牺牲合作为代价。一种能使管理员成为一个领导人而不是一个工头的态度应是介于这两个极端之间,这种态度能赢得最大的合作。办公室管理者在处理有时会破坏其部门工作高效运行的日常问题时,必须做到公正、坦率。必须要有思想准备,乐于了解问题的双方,并公平合理地解决问题。在接近下属时,必须善于听取忠告,在处理下属个人的、私人的问题时,必须有耐心、宽容,最后还必须信守诺言。
二、对办公室工作进行有效计划。
办公管理不当,没有计划的人经常被日常的文书工作搞得晕头转向。如果努力使办公室有一个良好的秩序,就要建立起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并坚持下去。办公室工作中的通病就是事必躬亲。适当的委派,把某项任务还同完成任务的权力交给别人,让别人和你一起为实现某一目标而共同努力,既可以节省时间,又可以使下属得到充分得锻炼。作为管理人员,一定要让别人来分担你的工作。想成为一个有效的 时间管理 者,就一定精通委派的艺术。
三、改善办公室时间运筹方法
用尽可能少的时间办尽可能多的事。具体方法是对遇到的事情提出三个问题:一是能不能取消它?首先找出有哪些事根本不必做,有哪做事做了也全然是浪费时间,没有效果。如果有些事不能,也不会有任何影响,那么,这件事便该立刻停止。二是能不能与别的事合并?把能够合并起来的事尽理合并起来办。三是能不能代替它?用费时少的办法代替费时多的办法而同样能达到目的,自然是最佳方案了。
四、办公室工作量化管理
办公室工作的量化管理需应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理和方法。衡量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劳动两者的比重,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可以避免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浪费时间的现象。定性,就是对人与事的特性进行鉴别和确定。定性分析带有较强的主观性。定量是通过一种数字符号显示人的功能特性或人的效率特性。同时,办公室工作量化管理也需进行测量与评定工作效率。对于办公室工作时间及业绩和贡献的都需要全面确定行为价值。再其次,就是掌握好动静结合的原则。具体可通过制定工作标准,制订工作定额的要求,办公室工作分类。
五、权责相称适当授权
授权就是把工作委托给胜任工作职责的那些人。必须授予足够的权力才能保证工作的完 成,工作要出成果就必须互相了解。从上到下,权责关系必须清楚,这样才能贯彻全部职能,有交进行管理,尽可能减少任务的重复和交错现象。有些从来就不去学习授权,却坚持要自己去处理琐碎的工作。有些是把许多职责交给下级,却很少给予或根本不给权力。然而,办公室要想管理好,就非适当的授权不可,至少给予足够的权力,使工作完成,得以让骨干工作人员发挥主动性,并保证工作能够正常的进行。当然,这得看被授权力和职责的人必须愿意承担义务,必须胜任所负责的工作的情况下。但不幸的是,许多管理者不会授权,因为他们不能充分理解自己的作用,或者说他们不相信下属的工作才能,以为工作非他们自己是不能做好的。也还有一些管理员,对工作只喜欢自己动手做,而不愿让别人碰一下。管理员也有由于心理上的动机而不肯授权于人的,他们怕竟争,怕失去信誉和赏识,怕自己的短处会暴露出来。这种惧怕心理往往会导致工作不好、生产率低下,并使部门中工作人员的士气严重低落。
六、有效的办公室人际沟通
沟通是一种高度个人的、感情的过程。单位的办公室,如同在其中工作的个人一样,都有自己的个性。在改进沟通上,一个办公室内行之有效的办法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沟通者不但应关心选择合适的沟通手段,而且,要关心接受信息者的情感反应、态度和感觉。但是,除非发出信息者已得到某种确认信息已被收到和内容已被准确理解,就不能肯定沟通已经完
人际沟通有助于激励工作人员以尽可能有效的方式完成他的工作。建立办公室管理者与下属之间的有效沟通是单位面临的人际关系中最重要与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沟通不是一种由管理者到下属到管理者的单向通道。沟通要能有效,必须是双向的---上下于管理者与下属之间,而且在管理者的之间和下属之间还有“便道”。双向沟通是许多单位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有效的双向沟通中起助手作用的是办公室管理者,他起着“连接拴”的作用,是上、下沟通的主要 渠道 。管理者同时是局中两个互相重迭的群体的成员。作为“连接拴”,管理员在一个群体他的下属中是上级,而在另一个群体管理员要对其中层管理者负责,他是下属。作为一个“夹在中间”的人,办公室管理者必须小心地选择用于双向沟通的合适媒介,这种媒介能清楚地向接收者传输信息,而后者通过反馈将表明他们对信息内容有明确的理解并将采取预定的行动。
行政管理论文范文二:行政管理专业本科 毕业 论文
一、绪论
随着传统家庭模式的分解,越来越多的老人加入了“空巢老人”的行列,他们的生活和精神状况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本文着重从社区这一角度探讨关爱“空巢老人”的途径。
二、本论
(一)当前“空巢老人”的基本状况
1、患病就医难
2、啃老现象不容乐观
3、生活条件有待改善
4、孤单无助缺少交流
5、养老方式受到制约
(二)如何改善“空巢老人”的生活状况
1、关心“空巢老人”健康
2、探索居家养老方式
3、发挥社会力量来关心“空巢老人”
4、鼓励“空巢老人”参加社区活动
5、建立“空巢老人”信息网络
三、结论
“空巢老人”是一个独特的老年群体,切切实实为他们做好服务工作,把党和政府的温暖,社会的关怀送到他们的心坎上,才能使“空巢老人”在街道、社区幸福、快乐、健康地生活。唯有如此,和谐社区的建设才会事半功倍。
“空巢老人”问题状况及其对策研究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传统家庭模式的分解,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步入了“空巢老人”的行列,他们中相当一部分在生活和精神方面需要得到关心、帮助和慰籍。研究“空巢老人”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论文着重探讨利用社区这一窗口关爱“空巢老人”的途径:关心“空巢老人”健康;探索居家养老方式;发挥社会力量来关心“空巢老人”;
鼓励“空巢老人”参加社区活动;建立“空巢老人”信息网络。
关键词:和谐社区空巢老人生活状况改善 措施
“四代同堂”曾是中国沿袭几千年的传统家庭模式。然而,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传统家庭模式已被分解。现在很多城镇老人为了不给子女添麻烦而选择“独守空巢”,他们在对儿女“看不见”的思念中度日,而儿女们忙于工作和应酬,经常把老人“遗忘”了。福州市区凤凰北新村一位80多岁的老人被发现在家中孤独去世。老人的几个子女虽住在福州,但却没有和他同住。显然,这是一位“空巢老人”。这位老人的孤独去世警示世人,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如何更好地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尚需探索,在我国“老龄社会”即将来临的时候应先破解“养老”难题。
一、当前“空巢”老人的基本状况
什么是空巢?据说“空巢”一说最初起源于一则童话:在一片茂密的山林里,栖息着很多小鸟,它们有的在翩翩起舞,有的在歌唱,然而在这片山林里,却有一对老鸟趴在窝中,它们心中感叹着:孩子们的翅膀硬了,都飞走了,剩下我们两个老的好凄凉、好孤单……单从字义上讲,空巢就是“空寂的巢穴”,比喻小鸟离巢后的情景,现在被引申为子女离开后家庭的空虚、寂寞的状态。换句话说,空巢家庭即是指无子女共处,只剩下老年人独自生活的家庭。“老年空巢家庭”是指达到退休年龄,身边又无子女共同生活的老年人家庭,其中包括单身老年人的家庭和夫妇两人的家庭。
据调查,在这些“空巢老人”中,不少“空巢老人”积极参与社交活动,享受着亲情的滋润,日子过得有滋有味。但也有相当部分老人孤独无助,患病时没钱看病,健康状况堪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患病就医难。“空巢老人”在过着“出门一把锁,进门一盏灯”寂寥生活的同时,最需要“三大保障”,即:经济供养保障、医疗药费保障和生活照料保障。南京普通老职工每月退休金在1000多元,只能用于日常支出,遇到疾病等就无能为力了。“空巢老人”中,长年患病的比率高达70%—80%,并且不少人都是多病缠身。据了解,南京城市“空巢老人”每年平均医药费支出为5000元,很多人没有医保,因病致贫现象突出。空巢老人不同程度地患有糖尿病、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等老年人常见的病症。他们当中,参加医疗 保险 的老人仅占50%左右。目前,多数退休工人退休金普遍不高,这笔钱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尚可,遇到重大疾病就捉襟见肘了。还有,老人一般得的都是“富贵病”,近一半的老人患病时自己买药治疗,药用久了,老人多半觉得花那么多钱也治不好病,还不如少吃或不吃药。由此对他们而言,参与医疗保险显得尤为重要。
2、孤单无助缺少交流。空巢感也就是孤独感,但这种孤独感里又增添了思念、自怜和无助等复杂的情感体验。有空巢感的老人,大都心情抑郁,惆怅孤寂,行为退缩。他们中许多人深居简出,很少与社会交往。有的老人在老伴离去后,由于子女反对或思想观念陈旧,不敢或拒绝再婚。他们本来就性格内向,整日里又一人独守空房,心理郁闷势必影响其自身健康状况。
3、啃老现象不容乐观。据调查,虽然“空巢”老人子女中85%有收入,但70%的老人得不到子女的赡养或医疗费用资助。且由于子女下岗、购房或孙辈上学择校等原因,他们还得挤出微薄的退休金,帮助子女承担开支。
4、生活条件有待改善。部分“空巢”老人的居住环境阴暗潮湿,日常卫生保洁不到位,还把日常用品堆放于床的周围,使原本狭小的空间显得紊乱窄小。他们年老体弱,还得买菜煮饭。为图方便省事,常常煮一顿吃三餐,有的还为省钱,排队购买降价打折食物。甚至有的老人还在使用被淘汰的煤炭炉。
5、养老方式受到制约。家庭养老是我国的传统养老模式,在农村仍占主要地位。老年人最根本、最重要的是靠子女亲人的关爱。随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老人们的养儿防老观念也在逐渐淡化,他们认为依靠社会提供养老帮助是今后养老趋势。虽然在养老观念上受诸多因素影响,但收入低是影响老人养老方式选择的重要因素。
二、如何改善“空巢老人”的生活状况
在现代城市里,“邻里之间老死不相往来”已成为一大遗憾,俗话讲“远亲不如近邻”,关爱“空巢老人”已引起了政府和社会的高度重视,不少地方都对养老模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街道、社区、社会志愿者团体也对“空巢老人”的生活给予了多方帮助。针对街道
“空巢老人”的生活现状,建议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进一步解放思想,在职能部门指导下,制定行之有效的工作思路,把“守望工程”作为社区工作的重要事项开展,以社区作为工作的切入点,不断增强社区老龄工作的影响力、渗透力。
(一)关心“空巢老人”健康
定时为“空巢老人”做健康检查,及时掌握“空巢老人”的健康状况,并定期开展有针对性、指导性的健康讲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定期上门为老人做免费体检,并制定社区高龄“空巢老人”健康年检表、高龄“空巢老人”健康基本情况表和高龄“空巢老人”健康随访表,这些措施的实行将有效地避免延期诊断和突发疾病的可能性发生。街道社区老年综合服务中心免费开通绿色代购通道,开展为老人生活用品、保健用品和器具免费配送服务,只要拨打一个电话或直接到社区服务站登记所需要的商品和规格,即可送到老人的家中。此外,社区服务中心还可以开展一系列专为老人提供的无偿服务,如:免费办理120安全出行卡、免费发放健康杂志《社康服务》、免费发放 健康食谱 及食物相克表、定期上门传授居家养生 保健操 和手疗操等,这些服务必将受到老人们的热烈欢迎。
(二)探索居家养老方式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在社区建立一个支持家庭养老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即老人分散在家居住,社区服务机构提供非营利的公共服务,来解决老人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居家养老是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的有机结合,是依托社区、以社区服务为保障,把社区养老服务延伸到家庭的一种社会养老模式。与之相对的是机构养老。由于短期内我国不可能建立大量社会福利设施来安置大批老年人,即使是以后社会保障有了很大发展,考虑到大多数老年人在家居住的愿望。因此,以社区-居家养老为基础、机构养老为补充是我国养老模式的一大特色和主流养老模式。这一模式的核心是社区服务。
1、社区服务直接、成本低、覆盖广、服务方式灵活,成为国际社会解决老龄问题的共识。西方发达国家解决老龄问题大致经历了这三个阶段:老龄化初期,政府大规模办机构进行养老;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养老回归社区;最后回到家庭,形成居家养老为主的养老体系。国外养老福利服务的 经验 表明,单纯依靠政府举办大中型老年福利机构解决养老问题的做法是行不通的。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外一些发达国家根据老年人的心理和实际需求纷纷进行养老福利服务的战略调整,把大量的养老经费用于居家养老服务,并且制定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的法规政策。社区层面的居家养老成为国际社会解决老龄化问题的全球共识,并进行了各国的实践探索。20世纪90年代,英国将养老纳入社区,采取社区照顾方式,取得了相当不错的效果。法国设立了老年人专业社区。美国、德国、荷兰等,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比例都超过90%。瑞典的社区服务方案鼓励老人在家生活。澳大利亚目前有提供居家养老照料的服务机构3000多个,接受服务老人50多万,住在养老院的老人不足老年人口的5%。在推行了几年西方式的养老院养老模式不成功的情况下,80年代末,日本逐渐构建起了居家养老、居家看护为发展方向的具有日本特色的居家养老体制。现在,日本有的老人居家养老。香港采取社区照顾的原则,强调老人在熟悉的环境中安享晚年,政府为生活在社区中的老人发展一系列的服务支援,包括家务助理服务、老人日间护理服务等2。中国国家统计局调查结果,按照60岁以上老年人口平均不能自理计算,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规模为1289万人,20xx年增加为1531万人,2020年达到2184万人,2030年超过3000万人。80岁以上高龄老人,假设按照10%需要入住养老院计算,仅高龄老人所需要的养老床位,为150万张,20xx年为213万张,2020年为307万张,2030年则需要424万张。目前,社会能提供的养老床位数只有约60---70万张;大约有6%-8%的老年人口愿意到养老机构去养老,85%以上的老年人有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意愿。因此,通过健全与完善社区照料服务体系,构建社区养老服务网络,满足老年人对设施、产品和服务的需求;经济供给由国家承担,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在家庭进行;把社区服务引入家庭,国家将居家养老省下来的公共养老设施费用,补贴给居家养老和发展社区服务,以法规形式规范化,成为一定历史阶段下老龄社会稳定的养老模式。
2、我国的社区养老服务最具有地缘和亲缘优势。中华民族家庭养老源远流长,主要是三方面:经济赡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形成了“百善孝为先”的中华 文化 传统和生活习俗。老年群体作为社区服务的重点对象,符合老年人“恋家”(把“小家庭”扩展到了社区这一“大家庭”)的心理需求,同时也是老年人子女的需要和社会需要。社区“一老一小”的生活环境搭建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其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以其经济、文化、社会等特性最具有地缘和亲缘优势。正如今年“两会”期间,一位全国政协委员所说,“社区养老是目前缓解我国养老机构不足、城区土地有限的一种有效途径,也是许多家庭两代人都能接受的,既可延续赡养老人的传统,又能减轻子女压力的一种适合中国国情的养老模式。”
3、居家养老服务充分考虑了老年群体自身的需求。据我国九大城市老年人生活状况调查显示,城市老年人一年中经常在住地附近活动的占,在市内活动的占,去外地活动占有。这说明,绝大多数老年人日常生活的空间除了家庭就是社区。社区成为最重要的养老环境和条件,对社区服务要求最多、需求最迫切、最实际的是老年群体。居家养老的目标就是在社区环境中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服务,建立老年人之间的互助网络,协助老年人融入社区。在社区熟悉的环境中,保持原有的生活习惯,亲朋好友、熟人也能使老人精神愉悦。这些有利于恢复老年人正常的生活能力,使他们在社区里建立自己的生活方式和社会交往关系。这些正体现了社会工作“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和“助人自助”的工作目标。作为我国社会工作率先探索并取得一定经验的社区养老服务,能够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三)发挥社会力量来关心“空巢老人”
目前我国逐步形成“居家养老、社区服务”的养老模式,需要庞大的社会资源支付。从一定意义上说,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过程,也是养老服务社会化的过程。社会化服务要立足于社区,鼓励社会力量开展以社区为基础的养老服务,逐步形成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家政服务、心理咨询、文化学习、体育健身、娱乐休闲等综合性的服务网络,为居家老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发达国家在研究老年人的社会支持问题和解决老年人养老问题时,特别注重不同群体和不同组织,即家庭、亲属、朋友、邻里和机构在为老年人提供支持和照料服务中的职能分工。当前我国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最大难题是有能力承接服务的中介组织匮乏。在此背景下,部分基层政府尝试通过建立专职队伍和依托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辐射的办法,以求突破瓶颈。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我国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中介机构(包括部分养老服务超市),主要从事收集养老服务信息,开展养老、维权、保健、旅游和咨询等服务。在养老服务队伍上,提供照料的主要是女性(离家近、收入稳定、工作时间有弹性、一般是老人的邻居,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有责任和感情的驱动)。
(四)鼓励“空巢老人”参加社区活动
各地要贯彻就地、小型、分散的原则,组织广大老年人开展娱乐、健身、读报、看电视、上老年大学、短途旅游等各项活动,特别要鼓励、引导“空巢老人”走出家门,参加室内外各种活动。
1、创建“星级”老年活动中心。要按照“星级”老年活动中心标准,改变过去单一搓 麻将 现象,设置电视、聊天、健身、棋牌等多种活动项目,组织老年人学习政治时事,开展各种趣味性的文化娱乐活动,吸引“空巢老人”融入其中,参与社会活动,从而消除孤独寂寞感。
2、成立老年文体组织。各社区都要成立老年人体育协会,与老年人协会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组织广大老年人参加门球、气 排球 、健身球等各种文体活动,活跃老年人生活,锻炼老年人体魄。并经常组织开展小型文体比赛,促进群众性老年文化活动的开展。
3、设立老年大学教学点。老年大学是一所没有围墙的大学,广大老年人都可以参加学习,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新的科学文化知识,学习养生保健知识,既增长知识,又能消除孤独感,丰富晚年生活。各级政府要在财力、物力上大力支持当地老年大学工作,就近设立教学点,争取更多的老年人参加学习。各教学点要积极开辟第二课堂,在课前、课后开展各种趣味性文体活动,组织学员外出观光,调动学员积极性。
(五)建立“空巢老人”信息网络
建立社会支持系统还是不够。每个社区都应该掌握空巢老人情况,把他们的资料包括健康状况登记在案,方便志愿者提供及时的、个性化服务。对“空巢老人”的身体、家庭状况、思想状况有一定的了解,遇到突发性状况,可以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采取措施联系亲属,并通过经常性走访及时送去党和政府的温暖。可以制作“街道‘空巢老人’连心卡”,上面记载街道联系人、小区联系人电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制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联系卡,发到所有“空巢老人”的手中,使他们随时都能在急需的时候找到服务人员。
总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认识的新发展,也是从古到今人们一直追求的理想社会,而老年群体是社会的重要构成方面,特别是对空巢老年人的关爱,应是建立和谐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空巢老人”是一个独特的老年群体,按照老龄工作方针,切切实实为他们做好服务工作,把党和政府的温暖,社会的关怀送到他们的心坎上,才能使“空巢老人”在街道、社区幸福、快乐、健康地生活。唯有如此,和谐社区的建设才会事半功倍。
参考文献:
1、来建强、张乐:《传统家庭养老冷落“空巢老人”》,载于《福州日报》10月30日。
2、黄润龙.:《我国空巢老人家庭状态》,中国老年学学会老年学学术高峰论坛论文集,。
3、合肥市庐阳区杏林街道:《关爱“空巢老人”维护和谐社会》,10月27日。
4、严秀华:《关爱“空巢老人”构建和谐社会》,载于《闽南日报》,2月8日,第1版。
5、王庆华:《空巢老人生活质量与心理健康的相关研究》,首席医学网08月22日。
在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竞争日益激烈的21世纪,政府作为整个社会的管理者和协调者,高效的行政管理水平是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发展转型、综合国力不断提升、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要求和基础。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行政管理专业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综上所述,加强体育工作在体育行政管理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搞好党的建设工作,能够增强运动员和员工的凝聚力,更好的为体育比赛和体育活动服务,取得更好的竞赛成绩。同时,能够促进行政管理工作效率的提升,对体育事业的发展大有裨益。
关键词:体育、行政管理
一、加强体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市场化已经成为体育部门发展的一个方向,在行政管理中加强党的建设工作,能够有效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不断扩大体育领域,增强体育实力。党的建设是保证体育产业坚持正确的方向,并为体育产品提供必要的政策和理论支持,只有做好党的建设工作,才能防止体育产业功利化,在促进体育产品发展的同时,保证体育竞赛的公平、公开,既有利于企业经济利益的提高,也同时促进了体育事业的发展,实现双赢。
二、加强体育工作的措施
1.提高思想觉悟和思想认识
搞好行政管理中的体育工作,必须从思想上认识到加强体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首先要求部门管理者和员工从思想上提高对体育的认识。从局党委到普通党务工作者到所有员工,都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到行政管理工作中加强体育的重要意义。在工作中应当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和注重实效的原则,要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和谐理念,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和谐发展。此外,要注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三个代表等理论的学习,从思想上不断加深认识,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切实做好党的建设工作。
2.加强党风和团队作风建设
党风的好坏对团队作风有着直接的影响,好的党风能够给员工和运动员带来正能量,增加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而坏的党风则不利于部门工作的开展,对整个体育部门造成不良影响。加强党风和团队作风建设,应当从多个方面入手,第一,要注重从基层抓起,并不断完善党委管理制度和体育训练比赛规章,对重大决定要倾听党员和群众的意见,保证决策的科学性。第二,部门党员应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以身作则,为其他人员树立良好的榜样,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第三,做好员工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教育,形成遵守纪律、敢于创新的良好作风,提高团队的整体素质。
3.建立健全党内规章制度
在新形势下,体育工作在体育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性体现在党内严格的规章制度,这是保证行政管理有序进行的前提。因此,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内规章制度,实行严格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对于党内生活要严格管理,要积极开展教育活动,例如,举行党员座谈会、开展主题演讲活动等,做好党员的思想教育,提升其政治业务素质,促进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在党内人才选拔上,应选择思想素质高、党性强以及具有良好业务能力的人员。另外,要积极探索体育资源共享机制,建立科学的评选制度。
4.不断创新丰富体育工作内容
在行政管理工作要不断丰富完善体育工作内容,将体育成果与体育工作相结合,丰富体育工作内容,提升体育工作成效。作为一个体育部门,应当注重对运动员的培养和训练,确保运动员能够在大型比赛中取得优异的成绩,同时,要确保体育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效果,完善体育竞技机制。在创新体育工作内容时,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要充分尊重工作人员和运动员的反映,多与他们进行思想沟通,做好思想教育以及合同、工资、稳定等监管工作。要积极做好体育工作宣传,使广大员工和运动员认识到体育工作的重要性。
三、结语
综上所述,加强体育工作在体育行政管理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搞好党的建设工作,能够增强运动员和员工的凝聚力,更好的为体育比赛和体育活动服务,取得更好的竞赛成绩。同时,能够促进行政管理工作效率的提升,对体育事业的发展大有裨益。
参考文献
1、从管制转向服务:中国政府的管理革命——中国行政管理改革30年周光辉;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05-2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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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政府具有行政隶属关系或业务主管关系的单位纳入指导的范围,重指导重监督;对没有上述关系的单位纳入法制监督对象,重在监督,非经其本身同意不得主动指导;即使指导,这种指导仅仅限于档案业务技术指导。
关键词:行政管理;档案
一、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的特征
《档案法》第六条有明确规定,通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行为实施,通过作用指导的对象产生预期的效果得以实现。它具有下列特征:
1.指导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是法律意志的体现,必须行使不得放弃,否则构成失职。
2.指导是一种行政行为,通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表现出来。这种行政行为与法制监督行为虽然同属于行政行为,但比后者缺乏程序性、要素性和约束力,作用的对象具有宽泛性的特征;不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不遵守指导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承担法律责任,通常通过示范和引导的功能实现行政行为的所追求的效果。
3.指导以业务规则和技术规范为主要内容,通常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非法律的规范性文件、行业标准和通行的档案学理论为主要依据。
4.在管理成本上指导以不加重作用对象负担为原则。指导作为一种行政的行为是公权服务的体现,不得加重作用对象的经济负担,否则丧失其服务功能,背离立法原意。
二、明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的对象具有紧迫性
当前,不少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我国档案实行的是集中统一,分级管理原则,毫无疑问,凡属本行政区的档案事务,都在本行政区档案行政机关业务指导范围之内。这个职责是非常明确的。这个观点存在具有法律基础和现实基础,但这个观点是不正确不符合实践的,必须抛弃!
1.《档案法》第六条是高度抽象的概括,立法以来有关部门没有进一步进行解释和说明。具体理解与执行的时候,由于地域不同、实际不同、知识结构不同,理解起来存在不同,执行起来各异。从实践来看,把本行政区域内的档事纳入指导范围是做不到的。硬性去做,指导就会流于形式,起不到良好的效果,就违背了立法的原意,这样的指导有选择的抛弃是最好的选择。
2.从指导的性质来看,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指导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不可诉的非行政强制行为,是没有强制执行力的。被指导对象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指导,可以执行指导意见也可以不执行指导意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制约措施有限。如果一味强求本行政区域内的档事纳入指导这个面,那么指导的质量就下降,与立法的原意提升整个社会的档案事业的水平的立法原意是相违背的。3.从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追求效率和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来看,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单纯的指导行为对被指导对象并不能形成有效的约束,但是进行指导的时候仍然有其他的有力的因素影响的指导行为的执行。这些有力因素的发生以被指导对象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政府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主管关系为前提。如果不存在这个前提,影响力大打折扣甚至为零。例如现在的非公经济,当地政府都不进行行政上的指导而是进行法律意义上的监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凭着法律的规定去指导经营活动中一个小的档案部分,这种影响力是极其有限的。为此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事纳入指导的范围违背了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追求效率和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4.从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存在的社会环境来看,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只要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就可以自由存在和发展,它们的档案是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存在的副产品,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它们可以自行处置和销毁,它们的档案工作如何开展只要不违背法律是他们自主的事情。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本质上是一种干扰市场经济的行为!
5.站在历史的角度以发展的眼光看,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档案法》颁布实施的时候是1988年1月1日,距今已经有26年,那个时候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占绝对的主导地位。《档案法》这样的规定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而现在非公经济已经占国民经济的主导地位,而事业单位正在进行改革,有些纳入国家机关的序列,有些要改制为企业,客观形势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档案事务的手段要根据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如果死扣法律条文不变,将被时代所抛弃。
三、档案行政管理指导的对象
档案行政管理指导是行政机关(指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的单位,包括政府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行政的一种,行政机关行政以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业务主管关系为原则,以法律明确规定为例外。例如档案执法行为以地域管辖为主,并不需要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业务主管关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当地政府行使档案事业领域的行政管理权,行政的对象即管理的对象,管理对象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管理对象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隶属的政府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业务主管关系;
2.管理对象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隶属的政府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业务主管关系的部门存在在行政隶属关系或业务主管关系。比如省档案局对市国土局进行业务指导。省档案局与市国土局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也不存业务主管关系,但是省政府与市政府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市国土局与市政府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此时市国土局就成为省档案局的管理对象。
3.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业务主管关系。笔者认为不是管理对象的单位或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去指导,这是一种越权行政,无效行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上列三种关系部门除非法律授权,否则指导是一种非法行为,都会构成职权的滥用(积极的滥用如提升档案水平,消极的滥用借指导谋取部门利益)。非国有经济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档案不得纳入指导的范围。例如村委会与乡镇人民政府明确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定位为一种指导关系。村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与乡镇人民政府并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与业务主管关系。对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政府具有行政隶属关系或业务主管关系的单位纳入指导的范围,重指导重监督;对没有上述关系的单位纳入法制监督对象,重在监督,非经其本身同意不得主动指导;即使指导,这种指导仅仅限于档案业务技术指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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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论文的参考文献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某一著作或论文的整体的参考或借鉴,是论文的重要构成部分。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一) [1]赵格格。服务,而不是掌舵:政府责任的皈依--兼论新公共服务理论及启示[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2(03) [2]郁建兴,徐越倩。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浙江经验[J].中国行政管理。2012(02) [3]朱满良,高轩。从新公共管理到新公共服务:缘起、争辩及启示[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0(04) [4]甘黎黎。服务型政府构建的路径选择--基于新公共服务理论的视角[J].黑河学刊。2010(07) [5]甘黎黎。新公共服务理论视域中的服务型政府构建[J].传承。2010(15) [6]李松林。论新公共服务理论对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启示[J].理论月刊。2010(02) [7]施雪华。“服务型政府”的基本涵义、理论基础和建构条件[J].社会科学。2010(02) [8]蒋嵘涛,彭京京。服务型政府价值取向研究[J].求索。2009(10) [9]储岳峰。服务而非管制--新公共服务理论对中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借鉴[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11) [10]金晶,王颖。委托代理理论综述[J].中国商界(下半月)。2008(06) [11]潘劲稳。服务型政府的目标意涵及其实现途径[J].法制与社会。2007(10) [12]任勇,李晓光。委托代理理论:模型、对策及评析[J].经济问题。2007(07) [13]费玉春,李正明。论公共服务型政府与政府信息公开[J].安徽农业科学。2007(20) [14]杨杨。新公共服务理论对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启示[J].承德民族师专学报。2006(03) [15]段黎。浅谈新公共服务理论下的政府责任[J].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01) [16]刘熙瑞,井敏。服务型政府三种观点的澄清[J].人民论坛。2006(05) [17]许明星,刘兵荣。非典过后加强农村卫生建设的思考[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5(07) [18]何颖。加快政府转型塑公共服务型政府[J].技术与市场。2005(03) [19]谢庆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基本途径:政府创新[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1) [20]吴家庆,徐容雅。提升地方政府能力的几点思考[J].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6) 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二) [1]室井力.日本现代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2]哈特穆特·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南博方.日本行政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 [5]皮纯协.行政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2 [6]罗豪才.行政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0 [7]杨惠基.行政执法概论.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1998 [8]姜明安.行政执法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9]何士青.以人为本与法治政府建设.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10]张金鉴.行政学典范.台湾:台湾三民书局,1986 [11]林尚立.国内政府间的关系.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 [12]应松年、袁曙宏.走向法治政府.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3]姜明安,皮纯协.行政法学.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 [14]张庆福.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与对策.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 [15]汤唯、孙季萍.法律监督论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l [16]王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构建研究.广西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6—9 [17]刘春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研究.中央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4 [18]王毅.城管行政执法体制的现存问题与改革构想.城建监察,2006,4 [19]胡建淼.行政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43 [20]楼向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研究——以义乌为个案.2008 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三) [1]王亮。完善中国公务员培训的对策研究[D].吉林大学2009 [2]马光涛。西藏林芝地区公务员培训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09 [3]高敬伟。我国公务员培训市场化研究[D].河南大学2009 [4]王璐。我国公务员培训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D].河南大学2009 [5]柴晓丽。公务员培训有效性分析[D].华东师范大学2009 [6]王召征。新疆公务员培训市场化探索[D].新疆大学2009 [7]赵玲玲。我国公务员培训模式研究[D].山东大学2010 [8]程倩倩。基于胜任力的公务员培训模式研究[D].西北大学2010 [9]李青青。职业生涯导向的公务员培训模式研究[D].西北大学2010 [10]赵永生。“以人为本”视角下的我国公务员培训的有效性分析[D].兰州大学2010 [11]任莉星。我国县级政府公务员培训研究[D].山西大学2009 [12]于森。陕西省公务员培训模式探讨[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0 [13]龙国良。基于有限市场化模式的湘潭公务员培训政策创新研究[D].湘潭大学2007 [14]陈婷婷。重庆市公务员培训效果评估体系创新研究[D].重庆大学2008 [15]张荣学。地方政府公务员培训工作探索[D].吉林大学2008 [16]卢韵玚。我国公务员培训评估体系构建研究[D].苏州大学2009 [17]张波。重庆市公务员培训效果评估体系研究[D].重庆大学2009 [18]刘雅静。公务员培训效果评估体系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07 [19]韦忠继。欠发达地区基层公务员培训问题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08 [20]何玉姗,刘广磊。加拿大人事制度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企业导报。2011(08) 猜你喜欢: 1. 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范文 2. 大学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 3. 2017行政管理论文范文参考文献 4.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5. 2017年行政管理论文范文参考文献
规范政府行为,建设法治政府地方政府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环节,是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前沿阵地,同人民群众的接触最经常,联系最直接,其依法行政成效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意义。多年来,地方政府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提高了依法行政意识,提升了依法管理水平,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如不妥善解决,势必影响到依法行政工作的整体推进,影响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实现。 一、存在问题 一是执法部门对依法行政认识不到位。在现实工作中,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于依法行政的认识还不够,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工作,责任在政府,关键在领导。但一些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对于依法行政工作常常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一些地方依法行政工作还只是停留在会议上,文件中,流于形式,并没有真正落实到行动当中去。有的把依法行政同经济建设对立起来,制定的一些政策、办法明显违法;有的长官意志严重,习惯于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凭经验办事,想当然地决策,轻视或不善于运用法律的手段处理问题;有的唯上、畏上,唯权、畏权,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有的讲话没有准则,不讲诚信,政策朝令夕改,随心所欲。 二是行政执法主体较混乱。行政执法队伍过多、过滥,行政执法权分散,执法主体不合格,部门职能重叠,职责不清,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现象严重。有些地方仍然热衷于搞“运动式”执法、多部门“联合执法”;有些地方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经常设立一些没有执法权的临时机构突击开展工作;有些地方和部门越权执法,实施了不属于行政管理范围内的行为。三是行政执法目的不正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行政事务的正常管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然而有些行政机关,其执法目的是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行政执法带有强烈的利益色彩。目前,多数基层执法队伍正常经费不足,主要来源靠罚款和收费,罚得越多,收的越多,返还的越多,“执法养人,养人执法”,行政执法与执法者的自身利益直接挂钩,造成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严重背离。一些部门之间有利争着上,无利躲着走,争管辖,争权力,争罚款,争收费,造成重罚轻管,以罚代管。 四是行政执法程序意识不够强。有些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光重视实体法,认为只要结果是正确的就可以,至于手段和方法如何,在所不论。程序意识淡薄,忽视行政权力的规范运作。有的先处罚,后收集证据;有的不履行事先告知义务,不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有的不告知相对人获得法律救济的途径,不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有的执法过程中随意性大,案件处理尺度不一,畸轻畸重,执法不严,显失公正。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是“人治”思想的影响。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人治”思想根深蒂固,缺乏法治文化的长期熏陶。再加上建国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没有真正形成重法、奉法的良好风气。总体而言,依法行政还是一项自上而下强力推行的工作,在基层,政府中依法行政的认识还没有及时跟进。有些行政部门的领导,“长官”意识强,在行政管理中只知道采用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一些重大决策不是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而是凭个人感觉拍板。有的执法者,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抗法,甚至滥用职权执法犯法。 二是经济利益驱动。基层行政执法部门普遍执法经费不足,县、乡政府往往将罚没收入作为任务列入预算安排,这就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容易受经济利益驱动,片面地为罚款而罚款,为收费而收费,导致行政管理权的性质异化。三是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行政机关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措施不多,监督制度落实的少,大多数监督渠道和监督力量徒有其名,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其享有的权利、司法救济方式以及投诉渠道不甚了解,不知道如何去监督,甚至还不敢去监督。 三、对策建议 一是要加大依法行政宣传教育力度。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转变思想观念,清除官本位、专断作风、特权思想等封建专制意识的影响,牢固树立法律权威至上的观念。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身体力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同时,要加强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逐步营造一个行政法制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是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没有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依法行政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一要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的准入机制。要明确规定进入行政执法队伍的基本条件,切实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考试制度,采取公平竞争的方法,择优录用,把好进人关。二要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所有行政执法人员每年都必须参加一定课时的执法培训。通过培训,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稳步提升。三要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的淘汰机制。对一些不具备基本的政治、法律素养,不符合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以及严重违法违纪的人员,必须及时清理出行政执法队伍。 三是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现依法行政的一条重要途径。要把政务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制度狠抓落实。各类行政管理活动,除法律、法规要求保密的之外,都必须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务公开的范围包括行政审批、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各个方面。行政执法机关要将本机关行政执法的依据、权限、程序、结果、相对人享有的权利等内容全面公开。所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政策、文件,都应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可以查阅,可以咨询,大多数行政事务可以在“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从而方便群众办事。努力打造“透明政府”、“阳光政府”。 四是要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执法监督,是推进依法行政的根本保证。一要开展经常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加强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二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要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全面审查,防止问题文件的出台和实施。同时要落实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保证文件的严肃性。三要推动决策权、审批权等重要行政权力的规范运作。要实行严格的决策责任追究,防止拍脑袋决策、拍屁股走人现象的发生。四要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许可备案制度。行政机关作出的数额较大或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及时上报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五要认真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认真梳理执法依据,将执法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一个执法岗位和每一名执法人员身上。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六要健全行政投诉制度。各级政府要公布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地址、电话及服务内容,认真查处当事人举报投诉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论行政文化内涵视角下的现状反思与改进 摘要:行政文化是行政管理活动的灵魂,是提高政府执政能力的巨大内推力。但我国政府中行政文化严重缺失,导 致许多法律制度流为形式。为改变现状,构建现代行政文化,必须提高行政人员“官纪”、辩证对待传统行政文化、深化体制 改革、改善心智模式以及树立核心行政价值观。 关键词:行政文化;内涵;现状;改进建议 1 行政文化的概念分析 关于行政文化概念的界定,当前学者们尚未达成共识, 尚未形成相对集中的论域范围。总结归纳大概为三类,分 别是广义、中义和狭义的行政文化。持广义观点的学者从 广义的文化(指人类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和精 神财富的总和)角度出发,认为行政文化是指“由国家行政 组织的物质设施、组织制度和行政组织及人员所应共同具 有的思想、价值观念、思维模式、心理状态、行为标准、生活 方式等所整合的一种独特的文化模式”,把行政组织机构、 物质设施等纳入行政文化的范畴。持中义观点的学者认为 文化包括制度和精神层面,认为“行政文化一般是指行政活 动过程中,影响甚至决定行政参与者行为的一系列行政思 想、行政意识、行政理念、行政心理、行政习惯、行政规则等 ……”。 2 从行政文化的内涵角度反思我国法律、制度及政 策中的行政文化现状 (1)重公务员基本业务素质,轻公务员行政意识和观 念。目前国家公务员考试主要考查基本行政职业能力,缺 乏行政意识和观念的考查。行政意识和观念尚未得到应有 的重视。由于公务员职业的特性,没有正确的行政意识和 观念很容易产生权力的异化,构建现代行政文化需继续完 善公务员考试制度。 (2)“引咎辞职”尚未制度化,内化为行政道德任重道 远。基于权责对等,《公务员法》中新增领导干部引咎辞职 的规定。引咎辞职,是指公务员对其没有做好的工作(不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主动承担责任的一种自责行 为。“引咎”出自承担责任的自觉,是主动请辞行为,是“官 德”体现。但目前我国引咎辞职规定还未形成制度,许多政 府官员失职后并不愿主动承担责任,反而借口推脱。 (3)“潜规则”尚存,法制缺位,良好行政规范形成受阻。 “潜规则”相对于正式规则而言,指没有由国家权力机关制 定颁布的但在现实社会中,在人们内心中实际潜在,并在人 们的实际行为中利益往来中大行其道的非正式规则。“潜 规则”是传统宗法族制、官僚政治以隐性的方式积淀在行政 人员心头的处事规则,是一种“经济人”理性下的行政文化, 追求个人利益。目前,我国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在很大程 度上受到“潜规则”的影响,致使法律制度事实上归于形式, 阻碍现代行政规范的形成。 (4)行政执法僵硬呆板,不利于形成正确的行政价值 观。严格依法行政导致许多行政人员只唯“法”,不唯“实”。 这里所指“法”是指法律条文,而“实”则是指法的价值。正 确的行政价值观不仅要行政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当遇 到某些法律条文规定与法的价值冲突时,还必须能够凭借 正确的行政价值观进行辩证推理,从而真正实现依法行政。 如,交警对于闯红灯为抢救生命的司机的处理,就是对法律 秩序和正义进行价值判断。 (5)应急“双规”局限不容忽视,制约良好行政心理的形 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 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 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10几年来,“双规”的实 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局限:如限制 严格、范围局限,缺乏强制力,易导致违法事件与承担法律 后果失衡等。领导干部和行政人员容易钻空子,避重就轻, 逃避责任,难以有效抑制腐败现象,不利于形成良好的行政 心理。 3 改变现状、构建现代行政文化的建议 提高“官纪”,从行政伦理角度构建现代行政文化 行政伦理是行政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规范的 总和,它是维持行政管理活动参与者之间合理、正当关系的 原则和规范。怀特的行政伦理思想主要体现在他对行政官 员风纪———即他所谓的“官纪”问题的研究上。他指出:“官 纪者,乃表现于行政人员热望、忠诚、合作、竭力负责及以服 务为荣之精神也。” 辩证的对待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加以巩固 和创新 要构建现代行政文化,对传统文化不能全盘否定,而应 该批判的吸收。对传统文化的扬弃不能简单的一分为二, 而应该以完整、发展的观点作客观具体分析。比如,儒家文 化中的忠孝伦理思想、强调集体主义、富有人情味的人际关 系等要素,很多学者认为是不适应现代要求的消极因子。 但在同样受儒家文化影响的日本、韩国却应用巧妙,独具特 色。在构建现代行政文化的过程中,对传统文化的批判吸 收非常重要,传统文化的积淀、传承和创新是行政文化塑造 的根本,而外来文行政文化的的融合需要更加漫长的历程。 继续推行政府机构改革,从结构上影响行政行为,构 建现代行政文化 上世纪60年代,麻省理工学院的史隆管理学院(Sloan- SchoolofManagement)第一次开发完成一个叫做“啤酒游戏” (beergame)的模拟,参加者只须做一项决策。经过对“啤酒 游戏”的结果反思得出:结构影响行为,不同的人处于相同 的结构中,倾向于产生性质类似的结果。当问题发生或绩 效无法达成的时候,通常我们会怪罪于某些人或某些事情。 然而我们的问题和危机,却常常是我们由所处系统中的结 构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外部的力量或个人的错误。因此,继 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有助于形成良好的 现代行政文化,规范行政人员的行为。 改善行政组织和人员的心智模式,建立学习型组织推 动现代行政文化的构建 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许多好的构想往往未有机会付 诸实施;而许多具体而微的见解也常常无法切入运作中的 政策;也许组织中有过小规模的尝试成果,每个人都非常满 意,但始终无法全面地将此成果继续推展。研究发现,这根 源于“心智模式”。所谓心智模式,是根深蒂固于心中,影响 我们如何了解世界,如何采取行动的许多假设、成见或者图 像、印象。心智模式常常无形当中指导着组织和人员的行 为。对于优良的心智模式加以巩固,但是对于不好的心智 模式就要加以改善。心智模式虽然是根深蒂固的,但不是 不可改变的。 确定行政组织核心价值观,建立共同愿景,面向现实、 面向未来构建现代行政文化。 核心价值本是一个舶来品,出自于1994年柯林斯和波 拉斯发表的《基业长青》。一般认为,核心价值是指一个组 织的最基本和持久的信念,具有内在性,被组织内的成员所 看重,独立于环境、竞争要求和管理时尚,一般3-5条。而共 同愿景,是组织全体衷心共有的目标,价值观与使命。在一 定程度上,两者都是组织成员之于组织的共同奋斗精神和 目标。核心价值观与共同愿景的确立和认同,对组织具有 巨大的推动作用。如,中国移动的核心价值观是“正德厚 生,臻于至善。”(语出《尚书·大禹谟》、《大学》)。“正德厚 生,臻于至善”要求移动人以人为本打造以“正身之德”承担 责任的团队,要求移动人成为以“厚民之生”兼济天下、承担 社会责任的优秀企业公民,要求移动人培养精益求精、不断 进取的气质,锻造勇于挑战自我,敢于超越自我的精神。从 而造就我国通信行业的龙头老大。济南钢铁是中国钢铁行 业中的一匹“黑马”,在短短的十几年中,一跃成为中国钢铁 行业的骄子,钢产量突破千万吨级大关,跻身中国钢铁行业 前列,无不得益于其核心价值观(可尊,可信,共创,共赢)。 因此,借鉴企业成功文化经验,构建现代行政文化也是一个 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刘怡昌.中国行政科学发展[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1996. [2]门泉东.行政文化改造的意义[J].理论界,1989,(6):14-16. [3]管永前.从传统集权到现代民主———试论全球化视角下我国行政 文化的转型[J].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07. [4]吴思.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 社,2001.采纳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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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音乐自十九世纪后半页产生之日起就一直显示着蓬勃生机,虽产生较晚,但它和艺术音乐、民间音乐等音乐类型并行发展,成为当今社会主流音乐之一。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流行音乐相关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 关于在音乐课堂中能否引入流行音乐,一直作为备受关注的话题争论不休。笔者认为,请流行音乐走进中学音乐课堂是利大于弊的。而音乐教师则肩负着引导学生正确学习、辨别、欣赏流行音乐的责任,真正使音乐在美育上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让学生享受到音乐给予的乐趣。
[关键词] 流行音乐 课堂 学习 辨别 引导
“老师,上课的时候能让我们听点流行音乐吗?”“老师,下节课教我们唱两首流行歌曲吧!”“老师……”作为一名中学音乐教师,近些年来,每当课前课后,总会有许多学生围着我提出这样的要求。看着孩子们那一双双渴望的眼神,我总会不期然地联想到这群孩子们在课堂上学习音乐课本的相关内容时那一副无精打采、恹恹欲睡的表情。学生对流行音乐的热和对传统音乐(教材所选音乐)的冷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一现象值得我们深思。
《音乐课程标准》指出:音乐 教育 的目的绝不是要把学生培养成音乐家,而是通过多种途径引导学生走进音乐,积极参与各种音乐活动,在各种各样的活动中激发学生学习音乐的兴趣,使学生逐步养成鉴赏音乐的良好习惯和终生热爱并学习音乐的愿望。然而,一向被认为是课堂气氛活跃、轻松,培养学生道德情操的音乐课,却越来越没有了青春涌动的气息。原因到底出在哪儿呢?
翻开课本,我们可以发现,不论是哪个出版社的中学音乐教材,都秉持着以音乐知识为中心的思路,所选编的音乐作品大都为艺术歌曲或思想内涵较深的古典音乐,几乎没有涉及到通俗流行音乐。这就脱离了学生的生活实际和音乐情境感受。如果仅仅学习课本上的内容,很难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容易使其产生枯燥甚至厌烦的情绪。这是与新课标中所提出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我认为,如果针对中学生的音乐审美心理特点,适当地将流行音乐引入课堂,不仅可以丰富音乐课堂的教学内容,而且有助于缩短师生之间的心理距离,使学生对音乐课更有兴趣,不断提高学习音乐的信心和音乐审美能力,享受到音乐艺术所给予的无限乐趣。
那么,如何在贯彻“音乐教育应当以 兴趣 爱好 为动力”这一新课程理念的前提下,将流行歌曲与音乐课堂教学相结合呢?
一、正确认识流行音乐
流行音乐是指那些结构短小、内容通俗、形式活泼、情感真挚并被广大群众所喜爱、广泛传唱或欣赏的流行一时的甚至流传后世的器乐曲和歌曲。这些乐曲和歌曲植根于大众生活的丰厚土壤之中,因此又有“大众音乐”之称。由于流行音乐的大多数载体都是以歌曲的形式出现,因此“流行歌曲”往往就成了“流行音乐”的代称。
二、正确选择流行音乐
流行歌曲发展迅速,曲目繁多,自然会出现良莠不齐的现象,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全盘否定。在这百花齐放的音乐歌坛上,同样也出现了许多优秀的健康的脍炙人口的作品,若把它们一概挡在课堂之外,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消极做法。音乐教师有必要把流行歌曲中好的作品引进课堂,担负起因势利导、提高学生的流行歌曲审美品位的责任,并力争把流行歌曲可能对中学生产生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与其让学生不假思索地“来者不拒”,不如大大方方地把流行歌曲引入课堂,把那些健康向上、适宜学生年龄和身心发展特点并具有一定艺术性的作品介绍给他们,使之对流行歌曲有一个更好的认识,能够辨识歌曲的优劣,同时提高他们的审美和判别能力,形成正确的审美观念。
三、正确学习流行音乐
学习流行歌曲要适合学生的演唱能力,对歌曲难度的选择要把握适度,选择音域不宽、音调不高、作品难度不大、容易演唱的歌曲更容易引起学生的共鸣;学习流行歌曲要注重艺术性和教育性,让学生从音乐中领悟艺术,从艺术中领悟音乐,培养学生正确的审美价值;学习流行音乐教学要体现审美,要充分考虑到歌曲音乐在立意、情境、曲调、配器、伴奏等方面是否能增强学生对音乐的感悟,陶冶学生的情操,从而在潜移默化的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审美能力。
但是,流行音乐毕竟不是课堂教学的主流,不能真正取代民族音乐和西方古典音乐的地位,并且大多数歌曲在艺术性上是比较单薄的,经不起时间的推敲和考验。这就要求音乐教师把握好尺度,不能偏离音乐教学普及和提高学生音乐素质的基本要求。
把流行音乐引入课堂,让流行歌曲在课堂中响起,音乐教师负有不可推卸的引导责任。教师应做一个称职合格的音乐向导,引导学生选择积极健康的流行歌曲,同时注重提升学生的 文化 艺术素养,开阔视野,培养学生在茫茫乐海中练就一双“火眼金睛”,不断提升自己的音乐审美情趣,充分享受到美妙的音乐所带来的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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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将流行音乐带进中学音乐课堂,是中学音乐教育的迫切需要,也是中学音乐教学的必然趋势。音乐教师要正确指导学生欣赏和学唱流行歌曲。要发掘流行音乐中的古典元素,丰富音乐课堂教学,不断增强学生学习音乐的兴趣;要有选择性地让学生欣赏并学唱流行歌曲, 不断增加音乐教学的“流行元素”、“健康元素”;要注意把握流行音乐与传统经典音乐的比重,突出教学重点。
关键词:流行音乐 音乐教学 选择性 健康元素
流行音乐具有歌词通俗易懂、曲调朗朗上口等优势。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流行音乐受众迅速低龄化。现在的中学生可以说没有不喜欢流行音乐的,有的甚至到了痴迷的程度。面对这样的状况,作为一名中学的音乐教师,笔者认为,合理地将流行音乐带进中学音乐课堂,是中学音乐教育的迫切需要,也是中学音乐教学的必然趋势。客观来讲,有些流行歌曲的内容、格调不太适合中学生,会对他们的人生观产生消极的影响。我们将流行音乐引入课堂,目的正是在于加强对流行音乐的正确引导,帮助学生们仔细分析流行歌曲,引导他们在音乐教师的正确指导下有选择地欣赏和学唱流行歌曲。具体而言笔者有以下几点粗浅的见解。
一、发掘流行音乐中的古典元素,丰富音乐课堂教学
目前,中学音乐教育中普遍存在着这样一个现象:学生喜欢音乐,但是不喜欢音乐教材上面的音乐,而是特别钟爱那些耳熟能详的流行歌曲。其实现在很多的流行音乐都运用了古典音乐中的音乐主题,因此我们在给学生上课时,可以抓住这个特点,适当的引出与之相关的古典音乐供大家学习、鉴赏、提高。这样的教学形式应该比单纯的学习古典音乐效果要好。
例如:在一次音乐课中,笔者向学生教授“音乐作品的个人风格”,教材列出的内容是莫扎特和他的《第四十交响曲》。笔者刚介绍完作曲家,准备让同学们先完整试听音乐时,教室里面立刻传来一阵阵“唉···唉···”、“真没劲···” 的声音。于是笔者灵机一动说:“同学们,今天我们学习的音乐里面的音乐主题是大家都很熟悉的。因为在大家都非常熟悉的流行音乐里面运用了这首作品的音乐主题。这首流行音乐到底是什么呢?为了让大家更清楚这首音乐的出处,请你们跟随老师的思路。首先听老师试唱音乐主题一。”当我还没有唱完音乐主题一时,底下已叽叽喳喳地讨论开来。
学生们有说是SHE的《不想长大》的音乐,有说是韩剧《My girl》的插曲,气氛十分热烈。我充分把握住学生们情绪热烈、精神兴奋的有利时机,趁势引入莫扎特的《第四十交响曲》,让学生们用对比的 方法 分析、比较了作品与流行音乐的异同。同学们积极思考、讨论热烈,得出“莫扎特的作品与那两首流行音乐虽然旋律相同,但在情绪上有很明显的差别”的结论并具体分析。一节课就这样在很愉悦很融洽的气氛中结束了,很好地达到了教学目的,更重要的是拉近了学生和音乐老师之间的距离,增强了学生们学习音乐的浓厚兴趣,进一步调动了学生们上音乐课的积极性。
二、有选择性地让学生欣赏并学唱流行歌曲
当前,我们的音乐教科书特别是初中的教材里已经开始出现一些流行音乐。但教材里的音乐经过编写、定稿、出版再发到学生的手中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且教材不可能年年都在重新改编,因此教材里的流行音乐有些滞后甚至是落后,学生们普遍觉得书中的音乐不太符合现在的时代特点,于是便出现了学生喜欢 唱歌 而不喜欢音乐课中的歌曲的尴尬场面。但必须认清一点,流行的不一定都是好的。
流行音乐的发展良莠不齐,并不是所有的流行音乐和歌曲都适合学生、适合音乐教学。笔者所在学校每年的文艺汇演、卡拉OK或生命教育展示周的节目筛选时,很多学生首选都是像《死了都要爱》、《爱情买卖》这样的情爱歌曲。可见,音乐教师在课堂上引入流行音乐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要选择一些和时代相结合的音乐并配合音乐教材中的音乐供学生欣赏或学唱,如北京奥运会前群星演唱的《北京欢迎你》,5·12汶川大地震后成龙演唱的《生死不离》等等。还有一些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歌曲,比如臧天朔的《朋友》,孙楠的《红旗飘飘》,陈红的《常回家看看》,欧阳菲菲的《感恩的心》等等,不断增加音乐教学的“流行元素”、“健康元素”。
总之,在音乐教学中积极引入流行音乐是适应教学相长的有效 措施 ,同时要注意对流行音乐、歌曲的“健康选择”,避免让学生不辨善恶的听,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只要是健康的、积极向上的流行音乐和歌曲,就可以让学生接触、了解和学习。学生们在音乐教师的引导下有选择的去欣赏、去学唱流行音乐和流行歌曲,要比回避或强行制止的效果好的多。
三、注意把握流行音乐与传统经典音乐的比重
将流行音乐引入音乐教学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笔者从事音乐教学时,除了用流行音乐来带古典音乐和有选择性的加入流行音乐在课堂中进行欣赏和学唱外,每节音乐课还会留出一点时间让学生听听教师为他们选择、准备的流行音乐,极大的提高了学生学习音乐的兴趣,同时也有效地规范了音乐课堂的纪律。
但是要注意的是,在留时间给学生欣赏流行音乐和歌曲时,一定要注意时间的把握。不要让学生听流行音乐的时间多过了我们上音乐课的时间,这样的教学就没有任何意义了。要清楚,我们将流行音乐带进音乐课堂是为了让学生更好、更多的学习和了解传统的、经典的音乐,而不是喧宾夺主,把整节课或者是大部分的时间都用于听流行音乐和歌曲。
如果本末倒置,这样的音乐课随便叫什么人都能上下来,哪里还需要专业的音乐老师?学生们哪里还需要接受什么专业的审美教育?因此,一定要把握好播放流行音乐和歌曲的时间。笔者在音乐课堂上一般都只留几分钟的时间让学生听听适合他们听的流行音乐,效果很好。
综上所述,音乐教师应该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适当的、合理的将流行音乐有效地带进中学音乐课堂,为音乐课的普及、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起到积极的作用。音乐是美的艺术,音乐教师是美的传播者,让我们音乐教师用一切有效的手段带领学生走进音乐的殿堂,在轻松、活泼的音乐气氛中感受美吧!
摘要:艺术需要百家齐放、百花争鸣,不拘一格地将流行音乐等音乐欣赏引进课堂教学,拓宽教学资源,重新整合教学内容,培养学生对音乐课的兴趣和艺术审美能力,是高中音乐教学的必然趋势。新课标为教师在音乐教育观念、内容、方法、手段和评价体系等方面做了大量适应素质教育发展的建议,以新课标为指导,结合实际,提高学生的审美情趣,培养良好的人文素养,真正使学生做到学习音乐、喜爱音乐、选择音乐、享受音乐。
关键词:流行音乐 欣赏 高中 音乐 课堂
高中生对于流行音乐的热衷是不可回避的客观现实,我们必须正视这一现象。爱因斯坦说过:热爱,是最好的老师。新《高中音乐课程标准》中就指出:“关注和重视学生音乐兴趣,发展学生的兴趣与爱好,既是音乐学习的重要基础和基本动力,同时亦是学生在音乐上持续发展,终生热爱音乐的根本保证。”《课标》中还提出:“应以开阔的视野,体验、学习、理解和尊重世界 其它 音乐文化,通过音乐教学,使学生树立平等的多元文化价值观,以利于我们共享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面对这样科学、包容的指导思想,广大音乐教师所要做的,就是开动脑筋,选取健康、优秀、学生喜爱的流行音乐作品与课堂教学有机的结合,对学生进行有益的引导,从而达到激活音乐课堂,提升审美情趣的教学目的。
一、结合学生兴趣点,指导学生专题鉴赏
新课改教材中已经将大众音乐、通俗音乐作为一个独立的章节设置。这样,在高中音乐鉴赏课上,教师可以设计三到四个课时引导学生对其进行专题鉴赏。而面对涉猎广泛、紧跟流行脚步、并且对相关知识具有强烈求知欲的高中学生来说,只单纯地听几首歌、几段音乐显然是不能满足他们的鉴赏需求的。笔者认为,完全可以结合实际,结合学生的兴趣点,选取优秀的音乐作品引导学生进行较深入地学习、欣赏。例如,下面是笔者的一个教学实例。
这节课安排在爵士音乐欣赏之后,学生们已经对这种由美国黑人创造的、有独特旋律节奏特点的通俗音乐类型有所了解。于是,笔者决定“趁热打铁”,使学生能够继续感受一下同样源于美国的其它风格的流行音乐。
课程一开始,笔者先播放了一段周杰伦的歌曲,此举立即燃起学生们的兴奋点,很多人跟着唱了起来。歌曲结束,笔者提问:“周杰伦的歌曲属于那种风格?”“R&B”、“Hip-Hop”、“Rap”,学生们开口便说出了这些词。笔者紧接着又问:“大家把这些词说得都很熟,那它们究竟都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让学生们一下子卡了壳。于是我将这些音乐术语一一进行解释,并展示出它们的旋律节奏特点。然后再听歌曲时,学生归结出了周杰伦音乐中的R&B风格特点。
随后,我又选播了一首美国组合“后街男孩”的歌曲,让学生对比欣赏,找出中美两种R&B歌曲的异同点。通过讨论分析,学生们 总结 出:因为R&B音乐源自美国,所以其歌曲风格更加浓郁、鲜明,而周杰伦等人的中文流行歌曲借鉴了美国的R&B曲风,但并没有全部照搬,而是融入了一些中国音乐的元素,比如旋律、伴奏、歌词等等,更适合中国人的欣赏口味。因此,周杰伦等人的歌曲可以称为“有中国特色”的R&B风格歌曲。
这节课以现今学生追捧的周杰伦歌曲为切入点,使学生了解、感受源自美国的R&B音乐风格。同时,希望引导学生对自己喜欢的东西有所了解,在了解的基础上对音乐进行客观的评价。
从实际来看,这样的课是非常受高中生欢迎的。就像课后有些学生表示:“我终于明白了自己喜欢的到底是什么,以前只是一味喜欢,但什么也说不出来;现在了解了相关知识,我觉得自己不再那么盲目了。”由此可见,流行音乐的专题鉴赏是非常有必要的,这类课不仅使学生欣赏到喜闻乐见的作品,传授相关的音乐知识,更重要的是引导学生进行有益的鉴赏,培养他们健康积极的审美情趣,面对纷繁的流行音乐世界,能够作出属于自己的客观理性的评价。
专家分析认为,在整个高中音乐鉴赏学习中,流行音乐的专题鉴赏可以与古典音乐、民族音乐、以及其它音乐类型的欣赏学平行设置,大约占到1/4左右。部分课题内容可以根据流行实际随时进行调整更新,这样既吻合流行音乐的时代特性,同时也能够满足不同时期学生的兴趣和关注点。
二、借助辅助鉴赏,拓宽学生欣赏视野
除了专题鉴赏以外,在其它内容的音乐欣赏教学中,也可以选择符合课堂主题、优秀经典的流行音乐作品作为补充,一方面加深了学生对于教学内容的印象,另一方面也拓宽了他们的欣赏视野,使其从不同角度感受欣赏内容,同时调解了课堂气氛。
例如,在教材《生命之歌》一课中,除了课内古典音乐、民族音乐的欣赏,还可以配合主题,给学生播放迈克尔.杰克逊的《地球之歌》MV,深刻的内容、具有感染力的歌唱以及发人深省的画面,会带给学生另一种震撼,更加深化了保护生命、珍爱生命的德育目标。又如,教材中李斯特的钢琴曲《钟》,这是一首古典音乐作品,为了加强学生对于音乐的印象,在一系列聆听、分析后,可以给学生播放一段香港歌手李克勤的《我不会唱歌》,因为这首流行歌曲的伴奏部分正是改编自《钟》,学生在欣赏之余,不仅强化了对于古典钢琴音乐主题的记忆,同时还了解到,音乐是没有界限的,流行音乐也可以和古典音乐相互借鉴、相互融合。同样,在鉴赏中国戏曲音乐的教学中,穿插欣赏刘欢演唱的《胡雪岩主题曲》,也会产生很好的教学效果和作用。
诸如此类的流行音乐辅助鉴赏,在很多的欣赏主题中都可以使用。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流行音乐作品是作为补充、附加的内容出现的,目的是以另一种面貌呈现教学主题,丰富教学内容。笔者以为,一定要有的放矢地选择与当堂教学联系最紧密的作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这样才能达到锦上添花、升华主题的作用。
无论是主题鉴赏,还是辅助鉴赏,教师都应该以教材为基础,以《新课标》为准绳,精心挑选思想性与艺术性完美统一的流行音乐作品来丰富教学。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准确鉴别、理性对待流行音乐,以开放、包容的态度对待各种音乐类型,在音乐中感受真善美。
艺术需要百家齐放、百花争鸣,不拘一格地将流行音乐引进课堂教学,拓宽教学资源,重新整合教学内容,培养学生对音乐课的兴趣和艺术审美能力,是高中音乐教学的必然趋势。新课标为教师在音乐教育观念、内容、方法、手段和评价体系等方面做了大量适应素质教育发展的建议,以新课标为指导,结合实际,提高学生的审美情趣,培养良好的人文素养,真正使学生做到:学习音乐、喜爱音乐、选择音乐、享受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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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写作音乐论文过程中,正确地标注以及合理地引用参考文献不仅关系到音乐论文的质量 ,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作者的学术态度。下文是我给大家带来的关于音乐论文的参考文献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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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规范的论文参考文献我们有完整的.
在学术研究上,严格区分事实与价值因素是现代行为主义社会科学家在研究方法上的基本主张。事实合理是关于客观世界中可观察的事物及其运作方式的陈述,可以证明真假,即是否实际上存在或发生所陈述的情形。科学命题都是事实命题。价值命题是关于偏好的表达,是宣告某种特定情形是“应该如此”、是“更好的”,没有客观是非,不能以经验或推理证明其正确性。价值问题不能用科学方法进行处理。可以用目的与手段的区别来解释价值与事实的区别。当一个人在几种可供选择的办法(手段)中选择其中一种办法时,一定要问目的是什么,哪种办法(手段)最能够到这个目的。这个目的就是价值问题,而哪一种办法(手段)最能达到这个目的,则是事实问题。进一步来看,某一种手段可以用来达到某一目的,而这一目的又可以达到另一目的,这时前一个目的就是后一个目的的手段,依此类推就形成一个手段――目的链,构成了一个“目的层级体系”。所以手段与目的并无绝对意义,只有相对意义。在这种手段――目的链上,所谓价值是指最终目的,此目的不再为达到另一目的的手段。对这个最终上的的抉择是一个“价值判断”,而关于达到这一目的的抉择均为“事实判断”。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往往并不清楚,一种手段可以达到多种目的,层级越高,二者的关系越不清楚。在用某一特定的手段达到某一特定的目的时,实际上会产生许多在此特定目的之外的结果,这种结果与价值有关,在考虑这种手段时不能不考虑这些目的之外的结果。比如用偷窃的手段获得金钱,在得到钱财的同时,还会带来犯罪、判刑等后果。这种后果可以视为这种行为的价值指标,由此与价值相关联。如经济财物只是一种消费财物可能性的指标。人的经济活动旨在获得财物,但财物的获得不等于直接得到价值,只有通过消费这些财物才能获得价值,财物具有消费的可能性,存在一种可以获得价值的状态,即价值指标。人们到底选择哪一种行动,取决于这种价值指标的高低。西方行为主义学派的社会科学家在学术上所采取的价值中立态度即以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为基础的,西蒙的主张也就是行为主义的主张。这种区分与他所提出的政治与行政的区分具有密切关系。西蒙从价值与事实的区分以及决策理论的观点来看待政治问题与行政问题的区别。他提出了区分政策问题与行政问题的二个原则:第一,一个决策问题是应该交给立法机关还是应该交给行政机关,取决于其中所含的事实问题和价值问题的相对重要性以及关于事实问题的纷争程度;第二,行政机关的价值判断必须反映社会价值,当价值判断有争议时,行政机关对这个价值判断必须向立法机关负完全责任,立法机关对这种价值判断保留控制权。政策问题与行政问题都包括价值与事实这二种因素。就政策问题而言,价值因素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衡量决策是否正确的标准主要取决于立法人员的主观价值。而对于行政问题,事实因素则在其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所涉及的价值问题主要是反映社会价值,所以衡量其决策是否正确的标准主要在于客观、实证的真实性。
摘要:行为主义行政学有三种研究取向:解释行为主义行政学、诠释性以及批判性研究,其中实证主义在公共行政学领域曾一度占据着主导地位。一些西方学者以实证主义的有效性标准来评估公共行政学的研究现状,另一些学者则对此展开了批判与质疑,他们认为不同的研究取向都有其自身的价值,不能用主流社会科学的衡量标准来评估诠释性研究与批判性研究,并由此引发了对西方公共行政学研究现状的反思。中国公共行政学研究在方法上也存在一些问题———理论脱离实际倾向严重;基本的行为主义行政学学术规范还没有建立起来,研究方法极不严谨,研究质量存在严重的问题;对定性研究存在认识上的误区;等等。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改善中国公共行政学研究状况的对策思考,尤其强调要注意区分公共行政学研究在不同国家所处的阶段不同。关键词:行为主义行政学研究;诠释性研究;批判行为主义学性研究;问题;反思研究方法的成熟度是衡量一门学科成熟度的主要标志之一。在行为主义行政学一百多年的历史中,逐渐地形成了三种研究取向:解释行为主义行政学研究、诠释性研究以及批判性研究。尽管实证主义在公共行政学领域曾一度占据着主导地位,但非实证主义的研究取向也在不断地彰显其研究的魅力。无论是西蒙与沃尔多之间关于逻辑实证主义与文化哲学之间的争论,还是围绕着亚当斯和巴尔佛的《揭开行政中的罪恶》而展开的批判主义与实证主义的争论,或是哈默与古德塞尔就官僚制度而展开的关于诠释主义与实证主义的争论,都反映了公共行政学研究在基本取向上的严重分歧与冲突。一些西方学者试图以实证主义的有效性标准来评估诠释性研究和批判性研究,从而对公共行政的研究现状得出“应用性的、非理论性的和非积累性的”结论。另一些学者则对此展开了批判与质疑,并由此引发了对西方公共行政学研究现状的反思。那么,中国公共行政学的现状又是如何?西方公共行政学在研究取向上的分歧与冲突带给我们什么启示?应该如何改善中国公共行政学研究的状况?本文试图就上述问题展开探讨。1西方行为主义行政学的研究现状与反思行为主义行政学的三种研究取向美国学者杰伊·D·怀特认为,行为主义行政学研究有三种研究取向,分别为行为主义行政学研究、诠释性研究以及批判性研究。(1)行为主义学性研究。解释性研究遵循实证主义的哲学传统,自然科学和主流社会科学都是典型的解释性研究。它的逻辑一般是一种线性的逻辑,其遵循演绎-法则模式和归纳-概率模式。解释性研究的主要功能是解释与预测,它试图建构能够解释和预测自然和社会事件的理论,其最终目的就是控制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实证主义的研究传统是与公共行政学的产生与发展一脉相承的。在公共行政领域,公共行政科学化、技术化的理念最早是威尔逊在1887年的《行政学研究》中提出来的。威尔逊呼吁建立一门公共行政科学,明确希望在政府改革中采用科学的方法。马克斯·韦伯通过他的理想官僚制模型的建构,解决了威尔逊思想付诸实施的技术性问题。泰勒力图“证明最先进的管理是真正的科学,说明其理论基础是明确定义的规律、准则和公共管理学报原则。”他所掀起的科学管理运动迎合了行政科学化、技术化追求的精神。威洛比在《公共行政原则》的序言中强调,“公共行政与任何科学相类似,具有某些普遍适用的基本原理。”古利克和厄威克在《行政科学论文集》中相信科学应该提供普适性原则来指导行政行为,更强调应将公共行政发展为一套科学理论。可以说,技术理性在传统行为主义行政学那里得到了极大的张扬,而对技术理性的极端推崇,进而发展成为对实证主义的量化研究方法和解释性研究模式的偏好,可以说是主流社会科学的正统观点。“二战”后,以西蒙为代表的行为主义行政学者主张将逻辑实证主义应用于社会科学研究,他们试图建立一个价值中立的一般行政学。在行为主义的影响之下,行政学研究更加醉心于运用科学技术的手段对错综复杂的公共行政活动作微观上的“数量确定”和精确描述,试图使公共行政学成为一门与政治分离的、以管理技术和工艺为主的科学。20世纪70年代的公共政策学派与公共选择学派都深受行为主义行政学的影响,都有明显的实证取向。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兴起的新公共管理是对泰勒主义的继承和发展,它表明了传统形态的公共行政理论正在普遍化为一般管理哲学的理论倾向。概而言之,作为主流的社会科学研究角度与范式的实证主义研究,它在过去半个世纪的公共行政学研究中占据着主导性的地位,至今仍对行为主义行政学研究产生重大的影响。(2)行为主义行政学研究。诠释性研究以现象学、行为主义学和语言分析哲学的哲学传统为根基。诠行为主义的逻辑是循环的,即意义产生于对整体与部分之间关系和模式的认知。诠释性研究试图理解行为者赋予其社会情境的意义、赋予自身行为的意义及赋予他人行为的意义,它寻求对社会事件和人为事件的理解,努力扩展我们生活的意义,能够让我们更好地理解社会环境中行动者的言行。公共行政学中的精神分析组织理论是一种诠释性研究理论。精神分析的组织理论试图研究组织中的非理性和无意识的行为和决定,它提供了一个机会,让我们能够了解组织中的人们是如何克服他们前进道路上所面临的各种阻碍而获得解放的。精神分析的角度不但让我们意识到实证主义方法论的缺点,而且大大丰富了公共行政学的知识。哈默将现象学方法应用于公共行政领域,他的著作《官僚经验》采用诠释理论来对官僚制度进行批判。对现代性的批判构成了哈默对官僚制度所有批判的基础,他分别从社会、文化、心理、语言、认识和政治方面对官僚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批判。
论行政行为的先定力 【摘要】 先定力是指法律行为在合法性尚未最终确定时被推定为有效的能力,它是法律行为主义调整方式所必需的程序规则。双方行为必须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具有先定力,而单方行为只需有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及于全社会,而不限于当事人,它和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是两个不同法律范畴的概念。 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规则。自叶必丰《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一文发表以后,这一规则就被冠以公定力的名称,并几乎获得国内同行的一致采纳。但王名扬在此之前曾将行政处理的推定有效称为效力先定特权,[1]这种说法实际上是将推定有效作为先定力看待了。 就字面含义而言,将推定有效归纳为先定力比较准确,而用公定力来概括行政行为在终极合法性被确认之前如何获得效力的问题则有点莫名其妙。按叶必丰先生的说法,“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对任何人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2]这个定义实际上至少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被推定为有效;二是行政行为的效力及于所有人。 很显然,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与生效之后的效力内容应当是两个不同逻辑层面的问题。推定有效并不是行政行为的效力,而是规定行政行为如何获得效力的一种规则,所以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无疑应当是指效力的先定性。 一、推定有效与法律行为主义 行政行为如何才能生效的问题包括行政行为生效的原因和生效的条件两个因素。 (一)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生效的原因 法律行为是指直接以追求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这种以追求法律效果为目的的主观意思即是法学中常说的意思表示。虽然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经常同义使用,但一般而言意思表示只是法律行为的主观要件,完整的法律行为构成还需要有其他因素。 欲使意思表示发挥作用,须有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容认,但是法律一旦授权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设定法律关系,便在法律行为与法律效力之间创造了一种人为的因果关系,法律只是这种因果关系的原因,而不是法律效力本身的原因。自然因果关系由“上天”设定,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由立法者通过法律规范设定,因此法律并不是法律效力的原因,而只是因果关系的创造者。既然法律事实的原因力由法律所赋予,那么在研究法律效力产生原因的时候就不必再考虑法律规范,而只需考虑法律行为与法律效力之间的因果关系。法律规范在这里不再是讨论的对象,它正是讨论本身。 事实行为和事件以该法律事实的整体作为产生法律效果的原因,但“确认法律行为的效力,本质上是确认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内容的效力”。[3]单纯从经验的角度来看,这种观点不无道理;然而在理论上仅仅把意思表示作为效力产生的原因是不够严密的,正如犯罪行为用手来完成,但却不能把手视为犯罪人一样。意思表示的真正意义在于使法律行为能够成其为法律行为,从而具有产生法律效力的原因力,单就逻辑层面而言,才可以认为意思表示是法律效力产生的原因。 综上所述,法律行为是其所产生的法律效力的事实原因,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能够产生效力的逻辑原因,[4]而法律是所有这些因果关系的创造者。 (二)先定力是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 任何因果关系的发生都必须具备一些条件,意思表示的生效也不例外。意思表示与法律效力之间的因果关系由法律所创造,因果关系发生的条件自然也由法律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合法性是法律行为生效的绝对前提,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无论立法者还是法律规范本身都无法自动检验这些条件是否已经达到。如果所有的法律行为都必须经过彻底的合法性审查之后才能发生效力,法律运作的成本极度高昂不说,也无法保证当事人的时间要求。 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是将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与其合法性暂时脱钩,意思表示只需具备一些可以由当事人来鉴别的外在条件,即推定其为有效,至于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只有在有关部门或当事人提出质疑时才由法院进行审查。推定“是根据概率理论,对事物之间的关系的一种技术处理。把事物之间发生概率较高的关系视为常规关系、必然关系”,同时又“允许当事人对这种人工的技术处理提供反证予以反驳”。[5]推定制度大节省了法律运作的成本。 生效条件与合法性的脱钩使法律行为获得一种先定效力,即在合法性尚未知的情况下先行宣布自己为合法的一种能力。推定有效属于程序性规则,因而先定力也只是程序性效力,它和意思表示所产生的实体效力有本质区别,简单来说,先定力是意思表示在生效之前所具有的效力。 意思表示在生效之前如何可以具有效力呢?这需要澄清意思表示和效力的两层不同含义。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追求法律效果的主观意图,从逻辑上来分析,意思表示首先须在事实上成立,然后法律才能将其作为意思表示来看待(这几乎是同意反复)。作为事实上的意思表示,虽然具有追求法律效果的目的,但并不能产生实体效力,因为意思表示产生法律效力的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但它具事实意义的效力,即能够被法律视为意思表示的能力!这种能力正是先定力的事实基础。 (三)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即可具有先定力 意思表示所具有的事实效力在被法律认可以后,就转化为行政行为的先定力,这是一种程序法上的效力,它所体现的推定有效规则是法律行为主义调整方式有效运转的前提。通常认为法律行为的生效不象事实行为那样需要事实构成,这仅仅是指实体效力而言;意思表示欲产生程序效力必须具备一定事实要件,如行为人已经成年、意思表达清楚等等,有些意思表示还需要行为人具有特定身份。 意思表示所具有的事实效力首先是一种不依赖于法律而存在的自然属性,但先定力并非就是纯粹的自然效力,它仍然是法律设定的产物。意思表示的事实效力从法律行为成立时即已具备,然而这种事实属性是否真正产生被法律认可[6]的事实效果,并不具有必然性——客观事实对人的意志的作用总会受人的态度影响,否则便没有自由因果律可言了——而是取决于法律规范的选择,通过这一选择,事实效力就转化为法律上的程序效力。 法律对先定力的认可与对实体效力的赋予基于完全不同的前提,否则同样会存在不经最终合法性确认便不能生效的问题。实体效力来源于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先定力却来源于意思表示的成立,当然还可以附加一些简单的合法性标准。无论是意思表示的成立还是附加的合法性条件,都必须具备自明性的特征:能够为一般大众明白无误地辨认,无须依赖于职业法官的鉴别。 二、行政行为先定力之特征 先定力是法律行为在生效之前所具有的“效力”,可以称其为前效力。比如行政决定与民事合同都可能附有指定生效日期的条款,指定日期来临之前法律行为尚未生效,但是指定生效日期的条款必须在此之前已经产生(程序)效力,这种效力即来自先定力。 先定力的存在使法律行为在合法性尚未知的情况下即可生效。 (一)单方先定力与双方先定力 通常所说的单方行为并非是指只有一个行为主体,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能够产生先定力和最终法律效力。对于行政行为而言尤其如此,大部分行政决定都需要私方当事人的参与,之所以仍然被称之为单方行为,是因为行政决定的生效只需行政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虽然私方当事人的是否参与可能会影响行政行为的最终合法性。 双方行为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参与,还必须有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仅凭单方意思表示无从产生先定力,当然也不存在生效的问题。有些学者把行政行为的单方性和先定力混为一谈,[7]有些则想当然地否认了合同等民事行为可以推定有效。[8]事实上所有法律行为都可因推定而生效,区别在于双方行为和单方行为产生先定力的条件不同:前者需要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后者仅有一方意思表示即可。否认双方行为的先定力,等于是把法院的判决作为合同生效的必需条件,这样私法所标榜的意思自治便荡然无存了。 (二)行政行为先定力之单方性 除行政合同外,行政行为基本上都是以单方意思表示产生先定力的,然而应申请行政行为和依职权行政行为的情况稍有不同。 单从行为的成立来看,应申请行政行为与合同一样都需要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但在生效的方式上两者有原则区别。在合同中,一方意思表示的成立并不依赖于另一方,但合同先定力的产生却是双方性的;应申请行政行为的成立以私人的申请为前提,但其先定力的产生却是单方性的。 依申请行政行为必须在私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以后才能发起,因此它的成立需要有双方意思表示;但行政程序一旦发动,其结果就不再受申请人意思表示的约束,而是取决于申请是否具备法定的事实要件以及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这说明应申请行政行为仍然是单方法律行为。私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意思表示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使行政行为在事实上得以开始(成立),二是申请的事实材料(而不是意思表示)会最终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它对行政行为的先定力没有影响。 合同则正相反,要约行为的意思表示和承诺行为的意思表示在效力上相互依赖,但在行为的成立上则相互独立;虽然单从名称上来看没有要约就无所谓承诺,但是要约与承诺的时间位置可以互换,两者并没有实质性区别,所差只是何者偶然在先而已。 依职权行政行为无论在成立上还是效力上都具有明显的单方性,这类行政行为可以由行政机关主动作出,并且其先定力的产生也不依赖于私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三)先定力与其他效力的关系 先定力严格来讲并非是行政行为本身的效力,它只是行政行为产生效力的推定条件,正如合法性是行政行为生效的终极条件一样。当行政行为被推定为有效以后,不仅公定力带有推定性,其他效力如约束力、执行力也同样带有推定的性质,但这种推定性并不会影响公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自身固有的本质,它只是表明行政行为的效力尚未经历最终的确认程序而已。 由于行政行为的所有实体效力都可以基于法律推定而产生,因此很容易产生先定力和实体效力之间的表观竞合现象,叶必丰对公定力的定义就是把先定力综合到公定力之中的结果。如果把推定有效纳入公定力的内涵之中,那么合法的行政行为便不可能有公定力,因为在行政行为确属合法的时候,根本不再需要推定。合法性尚未知的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可以要求全社会遵守,确属合法的行政行为反而不具有这种效力,这就是混淆程序与实体范畴所造成的逻辑悖论。 作为程序性效力,先定力和公定力等实体效力有本质区别。先定力的意义只在于解决行政行为生效的条件,至于生效以后的问题,如效力范围、效力内容和持续时间等,实不宜放在先定力的内涵中加以讨论。 (四)行政行为是否全部具有先定力 行政行为究竟采用完全先定力,还是有限先定力,取决于立法的价值衡量。需要注意,无论采取哪种模式,最终确认行政行为效力状况的权力始终在法院手中,对于当事人而言,有效或无效都只是法律的推定而已。承认无效行政行为的存在,主要是影响公民在抵抗或不抵抗行政命令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因行政行为最终被确认无效而获得抗辩权,并非是让公民“做自己案件的法官”。[9]因此,公民对无效行政行为只能在事实上进行辨认,而没有宣布其无效的权力,不能把公民的辨认权作为一种无效判定模式和法院的确认权相互并列。[10] 无效行政行为制度有时赋予公民以抗辩权,有时则可能剥夺公民的抗辩权。当公民选择抵抗行政命令时,对于无效的行政行为,公民可以豁免抗命的法律责任,但抵抗可撤销的行政行为不可以获得抗辩权。如果行政行为的内容是要求公民从事强奸、杀人等严重违法的行为,公民则负有必须抵抗的义务,不能以接受行政命令作为抗辩理由。叶必丰从所谓的公共利益本位论出发,否认抵抗任何命令的必要性,[11]无疑等于是为执行纳粹罪恶法令的刽子手们开脱。[12] 先定力是一种推定的合法性,但推定的合法在经过法定期限以后即转化为确定的合法,私方当事人不能再寻求救济。 当然,无效的行政行为并不能因为时效的经过而变成合法。 三、叶必丰公定力学说之检讨 先定力在《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一书中也有详细论述,叶先生认为所谓先定力“是指行政意志对相对人意志的支配力。它实际上是一种行政行为的形成力或者形成规则,也就是法律对形成行政意志的一种保护。”[13]这个定义十分费解,从后文推断,应当是指在行政决定过程中行政主体意思表示相对于私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优先性,根据这个定义,行政行为在尚未成立时已经具有法律效力了! 对公定力的理解偏差,引发出对先定力的奇怪定义。下面指出叶先生在公定力学说和其他相关问题上存在的几个比较隐晦的错误,以与叶先生和全国的行政法同仁共勉。 (一)行政优先权的效力与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主体与私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主体拥有指挥行政程序运作的主导权力,并且拥有实体上的决定权。叶先生对这些权利的定性令人惊诧:“行政行为的过程性,为行政行为作出之前的效力即行政行为先定力的存在提供了可能性”。实际上,这里所谓的“行政行为先定力”并非是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效力,而只是行政权力的效力,是行政优先权在行政过程中的具体表现。 先定力是行政行为成立以后和生效以前所具有的效力,它是行政优先权在行政决定程序完成以后的转化形式。行政优先权首先体现为行政程序中的主导权以及在事实上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利;将这些权利视为是行政行为的先定力虽然于理有悖,但却是用心良苦:行政行为其实就是一种命令,如果没有某种法律预先赋予的效力,如何竟可以下达命令? 行政命令的下达确实需要有某种法律根据,但这种根据并不是行政行为的先定力,而是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它在行政程序开始之前就已经存在。由于叶必丰混淆了行政权力的优先性和行政行为的先定力,才得出了行政行为在本身尚未产生(即成立)的时候就已经具有先定力的奇怪结论。 (二)行政行为的先定力与法律行为的单方性 目前行政法学界普遍把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看作是行政行为的独有特征,并以此将行政行为与合同区别开来,这实际上混淆了先定力和单方性的结果。 按照叶先生的说法,先定力之所以存在是因为现代行政法吸收公民参与行政程序的结果:“从近代行政法学的观念来看,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前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的先定力也只能解释为行政行为的单方面性,即行政行为完全是行政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14]但是在现代行政过程中,由于“行政意志和相对人意志两种各自独立意志的存在,”“在两种意志不一致的情况下,为了能实现公共目标,在法律上也需要使一个意志服从另一个意志”,“如果没有现代行政法的各项发展,那么不需要行政行为的先定力,而通过行政行为的单方面性也能解析行政行为的意思构成。” 如果象上面引述的那样把“单方性”理解为只有一方主体参与,那么在现代行政法学中就几乎不存在单方行为了。事实上单方法律行为并不排斥双方甚至多方的参与,它仅仅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具有先定效力。在双方参与的法律行为中,拥有决定权的一方相对于另一方来说,在意思表示上拥有优先权力,这种优先权和先定力并非是一回事,它只是行政决定能够单方面产生先定力的权力根据。 (三)可推定为有效的“效力”和因推定所生之效力 叶先生虽然将推定有效作为公定力的内容,却又认为公定力是“要求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尊重的法律效力”。公定力按其字面意思,将其定义为“要求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尊重的法律效力”没有任何问题,但看不出“公定力”这三个字和行政行为的生效方式之间有什么关联。既然“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只是一种被推定的法律效力”,[15] 那么行政行为的其他效力就是一种最终确定的效力吗?很显然,叶先生没能把因推定所产生之效力与行政行为可以被推定为有效的这种“效力”区别开来,也没注意到约束力和执行力等等同样可以是因法律推定而产生的。 公定力与先定力的混合并非起源于叶先生,从《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一书来看,德国、法国和日本的学说似乎都持这种观点,但对公定力存在的根据却有不同的看法。日本行政法学认为,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即使违法,在法律上仍然有效从而拘束有关人员的效力”,“只要有权限的国家机关没有正式将其撤销,原则上是有效的,对国民具有拘束力。”[16]至于公定力的实质性根据,南博方认为是保护公民的既得权利,“只要重视保护相对人及一般公众对行政行为的信任,就不得不肯定行政行为的公定力。”[17]这种观点所解释的实际上并不是行政行为为何被推定有效,而是为什么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对全社会都有效力。叶先生则同意杰列内克的适法推定说,认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一种假设的法律效力”,“在未经证明以前,行政行为实际上是否合法是不清楚的”。[18]适法推定说所能解释的是行政行为为什么会被推定为有效,而不能解释为什么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可以对全社会都有效。 只要稍加分析就可以看出,南博方和叶必丰对公定力的定义虽然一样,但实际上他们心中所想的却并非是一回事:南博方强调公定力的对世性,叶必丰则强调公定力的推定性。造成这种尴尬局面的原因是他们将行政行为为何被推定有效与被推定之后产生的法律效力混合在一起了,没有看到这二者分别处于程序和实体两个层面。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解决的是行政行为如何生效,而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的对世效力,显然,是否具有对世效力必须在行为生效以后才有意义。 对法律推定缺乏足够的反思可以说是叶必丰公定力学说的总病根。在为选择完全公定力模式说明理由的时候,叶必丰认为“法定国家机关对无效行政行为进行确认的惟一性和垄断性,说明了无效行政行为公定力的存在”,并由此认定“法国所实行的是完全公定力模式”。[19]如果从无效确认权的垄断性可以推出无效行政行为也具有公定力,那么也就可以反过来,从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得出私方当事人拥有确认行政行为合法的司法权力!叶先生的公定力学说致力于阐释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却忘了行政行为的推定无效,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 【注释】 [1] 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65页。 [2] 叶必丰:《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 [3] 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页。 [4] 比如善人因善良而做善事,善人即是善事的事实原因,而善良则是逻辑原因。 [5] 王学棉:《论推定的逻辑学基础——兼论推定与拟制的关系》,《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6] 被法律认可以后的效果是法定的,然而被法律认可这件事本身却是一个事实问题。 [7] 参见周佑勇:《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法学评论》1998年第3期。 [8] 参见韦忠语:《论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效用》,《现代法学》2000年第2期。 [9] 王锡锌:《行政行为无效理论与相对人抵抗权问题探讨》,《法学》2001年第10期。 [10] 参见章志远:《行政行为无效问题研究》,《法学》2001年第7期。 [11] 参见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3页。 [12] 参见朱雁:《论建立我国无效行政行为制度》,《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13] 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页。 [14] 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3页。 [15] 叶必丰:《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 [16] 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75~376页。 [17] 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77页。 [18] 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5页。 [19] 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