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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概念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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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概念研究论文

在学术研究上,严格区分事实与价值因素是现代行为主义社会科学家在研究方法上的基本主张。事实合理是关于客观世界中可观察的事物及其运作方式的陈述,可以证明真假,即是否实际上存在或发生所陈述的情形。科学命题都是事实命题。价值命题是关于偏好的表达,是宣告某种特定情形是“应该如此”、是“更好的”,没有客观是非,不能以经验或推理证明其正确性。价值问题不能用科学方法进行处理。可以用目的与手段的区别来解释价值与事实的区别。当一个人在几种可供选择的办法(手段)中选择其中一种办法时,一定要问目的是什么,哪种办法(手段)最能够到这个目的。这个目的就是价值问题,而哪一种办法(手段)最能达到这个目的,则是事实问题。进一步来看,某一种手段可以用来达到某一目的,而这一目的又可以达到另一目的,这时前一个目的就是后一个目的的手段,依此类推就形成一个手段――目的链,构成了一个“目的层级体系”。所以手段与目的并无绝对意义,只有相对意义。在这种手段――目的链上,所谓价值是指最终目的,此目的不再为达到另一目的的手段。对这个最终上的的抉择是一个“价值判断”,而关于达到这一目的的抉择均为“事实判断”。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往往并不清楚,一种手段可以达到多种目的,层级越高,二者的关系越不清楚。在用某一特定的手段达到某一特定的目的时,实际上会产生许多在此特定目的之外的结果,这种结果与价值有关,在考虑这种手段时不能不考虑这些目的之外的结果。比如用偷窃的手段获得金钱,在得到钱财的同时,还会带来犯罪、判刑等后果。这种后果可以视为这种行为的价值指标,由此与价值相关联。如经济财物只是一种消费财物可能性的指标。人的经济活动旨在获得财物,但财物的获得不等于直接得到价值,只有通过消费这些财物才能获得价值,财物具有消费的可能性,存在一种可以获得价值的状态,即价值指标。人们到底选择哪一种行动,取决于这种价值指标的高低。西方行为主义学派的社会科学家在学术上所采取的价值中立态度即以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为基础的,西蒙的主张也就是行为主义的主张。这种区分与他所提出的政治与行政的区分具有密切关系。西蒙从价值与事实的区分以及决策理论的观点来看待政治问题与行政问题的区别。他提出了区分政策问题与行政问题的二个原则:第一,一个决策问题是应该交给立法机关还是应该交给行政机关,取决于其中所含的事实问题和价值问题的相对重要性以及关于事实问题的纷争程度;第二,行政机关的价值判断必须反映社会价值,当价值判断有争议时,行政机关对这个价值判断必须向立法机关负完全责任,立法机关对这种价值判断保留控制权。政策问题与行政问题都包括价值与事实这二种因素。就政策问题而言,价值因素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衡量决策是否正确的标准主要取决于立法人员的主观价值。而对于行政问题,事实因素则在其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所涉及的价值问题主要是反映社会价值,所以衡量其决策是否正确的标准主要在于客观、实证的真实性。

摘要:行为主义行政学有三种研究取向:解释行为主义行政学、诠释性以及批判性研究,其中实证主义在公共行政学领域曾一度占据着主导地位。一些西方学者以实证主义的有效性标准来评估公共行政学的研究现状,另一些学者则对此展开了批判与质疑,他们认为不同的研究取向都有其自身的价值,不能用主流社会科学的衡量标准来评估诠释性研究与批判性研究,并由此引发了对西方公共行政学研究现状的反思。中国公共行政学研究在方法上也存在一些问题———理论脱离实际倾向严重;基本的行为主义行政学学术规范还没有建立起来,研究方法极不严谨,研究质量存在严重的问题;对定性研究存在认识上的误区;等等。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改善中国公共行政学研究状况的对策思考,尤其强调要注意区分公共行政学研究在不同国家所处的阶段不同。关键词:行为主义行政学研究;诠释性研究;批判行为主义学性研究;问题;反思研究方法的成熟度是衡量一门学科成熟度的主要标志之一。在行为主义行政学一百多年的历史中,逐渐地形成了三种研究取向:解释行为主义行政学研究、诠释性研究以及批判性研究。尽管实证主义在公共行政学领域曾一度占据着主导地位,但非实证主义的研究取向也在不断地彰显其研究的魅力。无论是西蒙与沃尔多之间关于逻辑实证主义与文化哲学之间的争论,还是围绕着亚当斯和巴尔佛的《揭开行政中的罪恶》而展开的批判主义与实证主义的争论,或是哈默与古德塞尔就官僚制度而展开的关于诠释主义与实证主义的争论,都反映了公共行政学研究在基本取向上的严重分歧与冲突。一些西方学者试图以实证主义的有效性标准来评估诠释性研究和批判性研究,从而对公共行政的研究现状得出“应用性的、非理论性的和非积累性的”结论。另一些学者则对此展开了批判与质疑,并由此引发了对西方公共行政学研究现状的反思。那么,中国公共行政学的现状又是如何?西方公共行政学在研究取向上的分歧与冲突带给我们什么启示?应该如何改善中国公共行政学研究的状况?本文试图就上述问题展开探讨。1西方行为主义行政学的研究现状与反思行为主义行政学的三种研究取向美国学者杰伊·D·怀特认为,行为主义行政学研究有三种研究取向,分别为行为主义行政学研究、诠释性研究以及批判性研究。(1)行为主义学性研究。解释性研究遵循实证主义的哲学传统,自然科学和主流社会科学都是典型的解释性研究。它的逻辑一般是一种线性的逻辑,其遵循演绎-法则模式和归纳-概率模式。解释性研究的主要功能是解释与预测,它试图建构能够解释和预测自然和社会事件的理论,其最终目的就是控制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实证主义的研究传统是与公共行政学的产生与发展一脉相承的。在公共行政领域,公共行政科学化、技术化的理念最早是威尔逊在1887年的《行政学研究》中提出来的。威尔逊呼吁建立一门公共行政科学,明确希望在政府改革中采用科学的方法。马克斯·韦伯通过他的理想官僚制模型的建构,解决了威尔逊思想付诸实施的技术性问题。泰勒力图“证明最先进的管理是真正的科学,说明其理论基础是明确定义的规律、准则和公共管理学报原则。”他所掀起的科学管理运动迎合了行政科学化、技术化追求的精神。威洛比在《公共行政原则》的序言中强调,“公共行政与任何科学相类似,具有某些普遍适用的基本原理。”古利克和厄威克在《行政科学论文集》中相信科学应该提供普适性原则来指导行政行为,更强调应将公共行政发展为一套科学理论。可以说,技术理性在传统行为主义行政学那里得到了极大的张扬,而对技术理性的极端推崇,进而发展成为对实证主义的量化研究方法和解释性研究模式的偏好,可以说是主流社会科学的正统观点。“二战”后,以西蒙为代表的行为主义行政学者主张将逻辑实证主义应用于社会科学研究,他们试图建立一个价值中立的一般行政学。在行为主义的影响之下,行政学研究更加醉心于运用科学技术的手段对错综复杂的公共行政活动作微观上的“数量确定”和精确描述,试图使公共行政学成为一门与政治分离的、以管理技术和工艺为主的科学。20世纪70年代的公共政策学派与公共选择学派都深受行为主义行政学的影响,都有明显的实证取向。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兴起的新公共管理是对泰勒主义的继承和发展,它表明了传统形态的公共行政理论正在普遍化为一般管理哲学的理论倾向。概而言之,作为主流的社会科学研究角度与范式的实证主义研究,它在过去半个世纪的公共行政学研究中占据着主导性的地位,至今仍对行为主义行政学研究产生重大的影响。(2)行为主义行政学研究。诠释性研究以现象学、行为主义学和语言分析哲学的哲学传统为根基。诠行为主义的逻辑是循环的,即意义产生于对整体与部分之间关系和模式的认知。诠释性研究试图理解行为者赋予其社会情境的意义、赋予自身行为的意义及赋予他人行为的意义,它寻求对社会事件和人为事件的理解,努力扩展我们生活的意义,能够让我们更好地理解社会环境中行动者的言行。公共行政学中的精神分析组织理论是一种诠释性研究理论。精神分析的组织理论试图研究组织中的非理性和无意识的行为和决定,它提供了一个机会,让我们能够了解组织中的人们是如何克服他们前进道路上所面临的各种阻碍而获得解放的。精神分析的角度不但让我们意识到实证主义方法论的缺点,而且大大丰富了公共行政学的知识。哈默将现象学方法应用于公共行政领域,他的著作《官僚经验》采用诠释理论来对官僚制度进行批判。对现代性的批判构成了哈默对官僚制度所有批判的基础,他分别从社会、文化、心理、语言、认识和政治方面对官僚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批判。

论行政行为的先定力 【摘要】 先定力是指法律行为在合法性尚未最终确定时被推定为有效的能力,它是法律行为主义调整方式所必需的程序规则。双方行为必须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具有先定力,而单方行为只需有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及于全社会,而不限于当事人,它和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是两个不同法律范畴的概念。 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规则。自叶必丰《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一文发表以后,这一规则就被冠以公定力的名称,并几乎获得国内同行的一致采纳。但王名扬在此之前曾将行政处理的推定有效称为效力先定特权,[1]这种说法实际上是将推定有效作为先定力看待了。 就字面含义而言,将推定有效归纳为先定力比较准确,而用公定力来概括行政行为在终极合法性被确认之前如何获得效力的问题则有点莫名其妙。按叶必丰先生的说法,“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对任何人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2]这个定义实际上至少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被推定为有效;二是行政行为的效力及于所有人。 很显然,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与生效之后的效力内容应当是两个不同逻辑层面的问题。推定有效并不是行政行为的效力,而是规定行政行为如何获得效力的一种规则,所以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无疑应当是指效力的先定性。 一、推定有效与法律行为主义 行政行为如何才能生效的问题包括行政行为生效的原因和生效的条件两个因素。 (一)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生效的原因 法律行为是指直接以追求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这种以追求法律效果为目的的主观意思即是法学中常说的意思表示。虽然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经常同义使用,但一般而言意思表示只是法律行为的主观要件,完整的法律行为构成还需要有其他因素。 欲使意思表示发挥作用,须有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容认,但是法律一旦授权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设定法律关系,便在法律行为与法律效力之间创造了一种人为的因果关系,法律只是这种因果关系的原因,而不是法律效力本身的原因。自然因果关系由“上天”设定,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由立法者通过法律规范设定,因此法律并不是法律效力的原因,而只是因果关系的创造者。既然法律事实的原因力由法律所赋予,那么在研究法律效力产生原因的时候就不必再考虑法律规范,而只需考虑法律行为与法律效力之间的因果关系。法律规范在这里不再是讨论的对象,它正是讨论本身。 事实行为和事件以该法律事实的整体作为产生法律效果的原因,但“确认法律行为的效力,本质上是确认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内容的效力”。[3]单纯从经验的角度来看,这种观点不无道理;然而在理论上仅仅把意思表示作为效力产生的原因是不够严密的,正如犯罪行为用手来完成,但却不能把手视为犯罪人一样。意思表示的真正意义在于使法律行为能够成其为法律行为,从而具有产生法律效力的原因力,单就逻辑层面而言,才可以认为意思表示是法律效力产生的原因。 综上所述,法律行为是其所产生的法律效力的事实原因,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能够产生效力的逻辑原因,[4]而法律是所有这些因果关系的创造者。 (二)先定力是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 任何因果关系的发生都必须具备一些条件,意思表示的生效也不例外。意思表示与法律效力之间的因果关系由法律所创造,因果关系发生的条件自然也由法律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合法性是法律行为生效的绝对前提,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无论立法者还是法律规范本身都无法自动检验这些条件是否已经达到。如果所有的法律行为都必须经过彻底的合法性审查之后才能发生效力,法律运作的成本极度高昂不说,也无法保证当事人的时间要求。 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是将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与其合法性暂时脱钩,意思表示只需具备一些可以由当事人来鉴别的外在条件,即推定其为有效,至于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只有在有关部门或当事人提出质疑时才由法院进行审查。推定“是根据概率理论,对事物之间的关系的一种技术处理。把事物之间发生概率较高的关系视为常规关系、必然关系”,同时又“允许当事人对这种人工的技术处理提供反证予以反驳”。[5]推定制度大节省了法律运作的成本。 生效条件与合法性的脱钩使法律行为获得一种先定效力,即在合法性尚未知的情况下先行宣布自己为合法的一种能力。推定有效属于程序性规则,因而先定力也只是程序性效力,它和意思表示所产生的实体效力有本质区别,简单来说,先定力是意思表示在生效之前所具有的效力。 意思表示在生效之前如何可以具有效力呢?这需要澄清意思表示和效力的两层不同含义。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追求法律效果的主观意图,从逻辑上来分析,意思表示首先须在事实上成立,然后法律才能将其作为意思表示来看待(这几乎是同意反复)。作为事实上的意思表示,虽然具有追求法律效果的目的,但并不能产生实体效力,因为意思表示产生法律效力的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但它具事实意义的效力,即能够被法律视为意思表示的能力!这种能力正是先定力的事实基础。 (三)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即可具有先定力 意思表示所具有的事实效力在被法律认可以后,就转化为行政行为的先定力,这是一种程序法上的效力,它所体现的推定有效规则是法律行为主义调整方式有效运转的前提。通常认为法律行为的生效不象事实行为那样需要事实构成,这仅仅是指实体效力而言;意思表示欲产生程序效力必须具备一定事实要件,如行为人已经成年、意思表达清楚等等,有些意思表示还需要行为人具有特定身份。 意思表示所具有的事实效力首先是一种不依赖于法律而存在的自然属性,但先定力并非就是纯粹的自然效力,它仍然是法律设定的产物。意思表示的事实效力从法律行为成立时即已具备,然而这种事实属性是否真正产生被法律认可[6]的事实效果,并不具有必然性——客观事实对人的意志的作用总会受人的态度影响,否则便没有自由因果律可言了——而是取决于法律规范的选择,通过这一选择,事实效力就转化为法律上的程序效力。 法律对先定力的认可与对实体效力的赋予基于完全不同的前提,否则同样会存在不经最终合法性确认便不能生效的问题。实体效力来源于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先定力却来源于意思表示的成立,当然还可以附加一些简单的合法性标准。无论是意思表示的成立还是附加的合法性条件,都必须具备自明性的特征:能够为一般大众明白无误地辨认,无须依赖于职业法官的鉴别。 二、行政行为先定力之特征 先定力是法律行为在生效之前所具有的“效力”,可以称其为前效力。比如行政决定与民事合同都可能附有指定生效日期的条款,指定日期来临之前法律行为尚未生效,但是指定生效日期的条款必须在此之前已经产生(程序)效力,这种效力即来自先定力。 先定力的存在使法律行为在合法性尚未知的情况下即可生效。 (一)单方先定力与双方先定力 通常所说的单方行为并非是指只有一个行为主体,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能够产生先定力和最终法律效力。对于行政行为而言尤其如此,大部分行政决定都需要私方当事人的参与,之所以仍然被称之为单方行为,是因为行政决定的生效只需行政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虽然私方当事人的是否参与可能会影响行政行为的最终合法性。 双方行为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参与,还必须有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仅凭单方意思表示无从产生先定力,当然也不存在生效的问题。有些学者把行政行为的单方性和先定力混为一谈,[7]有些则想当然地否认了合同等民事行为可以推定有效。[8]事实上所有法律行为都可因推定而生效,区别在于双方行为和单方行为产生先定力的条件不同:前者需要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后者仅有一方意思表示即可。否认双方行为的先定力,等于是把法院的判决作为合同生效的必需条件,这样私法所标榜的意思自治便荡然无存了。 (二)行政行为先定力之单方性 除行政合同外,行政行为基本上都是以单方意思表示产生先定力的,然而应申请行政行为和依职权行政行为的情况稍有不同。 单从行为的成立来看,应申请行政行为与合同一样都需要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但在生效的方式上两者有原则区别。在合同中,一方意思表示的成立并不依赖于另一方,但合同先定力的产生却是双方性的;应申请行政行为的成立以私人的申请为前提,但其先定力的产生却是单方性的。 依申请行政行为必须在私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以后才能发起,因此它的成立需要有双方意思表示;但行政程序一旦发动,其结果就不再受申请人意思表示的约束,而是取决于申请是否具备法定的事实要件以及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这说明应申请行政行为仍然是单方法律行为。私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意思表示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使行政行为在事实上得以开始(成立),二是申请的事实材料(而不是意思表示)会最终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它对行政行为的先定力没有影响。 合同则正相反,要约行为的意思表示和承诺行为的意思表示在效力上相互依赖,但在行为的成立上则相互独立;虽然单从名称上来看没有要约就无所谓承诺,但是要约与承诺的时间位置可以互换,两者并没有实质性区别,所差只是何者偶然在先而已。 依职权行政行为无论在成立上还是效力上都具有明显的单方性,这类行政行为可以由行政机关主动作出,并且其先定力的产生也不依赖于私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三)先定力与其他效力的关系 先定力严格来讲并非是行政行为本身的效力,它只是行政行为产生效力的推定条件,正如合法性是行政行为生效的终极条件一样。当行政行为被推定为有效以后,不仅公定力带有推定性,其他效力如约束力、执行力也同样带有推定的性质,但这种推定性并不会影响公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自身固有的本质,它只是表明行政行为的效力尚未经历最终的确认程序而已。 由于行政行为的所有实体效力都可以基于法律推定而产生,因此很容易产生先定力和实体效力之间的表观竞合现象,叶必丰对公定力的定义就是把先定力综合到公定力之中的结果。如果把推定有效纳入公定力的内涵之中,那么合法的行政行为便不可能有公定力,因为在行政行为确属合法的时候,根本不再需要推定。合法性尚未知的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可以要求全社会遵守,确属合法的行政行为反而不具有这种效力,这就是混淆程序与实体范畴所造成的逻辑悖论。 作为程序性效力,先定力和公定力等实体效力有本质区别。先定力的意义只在于解决行政行为生效的条件,至于生效以后的问题,如效力范围、效力内容和持续时间等,实不宜放在先定力的内涵中加以讨论。 (四)行政行为是否全部具有先定力 行政行为究竟采用完全先定力,还是有限先定力,取决于立法的价值衡量。需要注意,无论采取哪种模式,最终确认行政行为效力状况的权力始终在法院手中,对于当事人而言,有效或无效都只是法律的推定而已。承认无效行政行为的存在,主要是影响公民在抵抗或不抵抗行政命令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因行政行为最终被确认无效而获得抗辩权,并非是让公民“做自己案件的法官”。[9]因此,公民对无效行政行为只能在事实上进行辨认,而没有宣布其无效的权力,不能把公民的辨认权作为一种无效判定模式和法院的确认权相互并列。[10] 无效行政行为制度有时赋予公民以抗辩权,有时则可能剥夺公民的抗辩权。当公民选择抵抗行政命令时,对于无效的行政行为,公民可以豁免抗命的法律责任,但抵抗可撤销的行政行为不可以获得抗辩权。如果行政行为的内容是要求公民从事强奸、杀人等严重违法的行为,公民则负有必须抵抗的义务,不能以接受行政命令作为抗辩理由。叶必丰从所谓的公共利益本位论出发,否认抵抗任何命令的必要性,[11]无疑等于是为执行纳粹罪恶法令的刽子手们开脱。[12] 先定力是一种推定的合法性,但推定的合法在经过法定期限以后即转化为确定的合法,私方当事人不能再寻求救济。 当然,无效的行政行为并不能因为时效的经过而变成合法。 三、叶必丰公定力学说之检讨 先定力在《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一书中也有详细论述,叶先生认为所谓先定力“是指行政意志对相对人意志的支配力。它实际上是一种行政行为的形成力或者形成规则,也就是法律对形成行政意志的一种保护。”[13]这个定义十分费解,从后文推断,应当是指在行政决定过程中行政主体意思表示相对于私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优先性,根据这个定义,行政行为在尚未成立时已经具有法律效力了! 对公定力的理解偏差,引发出对先定力的奇怪定义。下面指出叶先生在公定力学说和其他相关问题上存在的几个比较隐晦的错误,以与叶先生和全国的行政法同仁共勉。 (一)行政优先权的效力与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主体与私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主体拥有指挥行政程序运作的主导权力,并且拥有实体上的决定权。叶先生对这些权利的定性令人惊诧:“行政行为的过程性,为行政行为作出之前的效力即行政行为先定力的存在提供了可能性”。实际上,这里所谓的“行政行为先定力”并非是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效力,而只是行政权力的效力,是行政优先权在行政过程中的具体表现。 先定力是行政行为成立以后和生效以前所具有的效力,它是行政优先权在行政决定程序完成以后的转化形式。行政优先权首先体现为行政程序中的主导权以及在事实上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利;将这些权利视为是行政行为的先定力虽然于理有悖,但却是用心良苦:行政行为其实就是一种命令,如果没有某种法律预先赋予的效力,如何竟可以下达命令? 行政命令的下达确实需要有某种法律根据,但这种根据并不是行政行为的先定力,而是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它在行政程序开始之前就已经存在。由于叶必丰混淆了行政权力的优先性和行政行为的先定力,才得出了行政行为在本身尚未产生(即成立)的时候就已经具有先定力的奇怪结论。 (二)行政行为的先定力与法律行为的单方性 目前行政法学界普遍把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看作是行政行为的独有特征,并以此将行政行为与合同区别开来,这实际上混淆了先定力和单方性的结果。 按照叶先生的说法,先定力之所以存在是因为现代行政法吸收公民参与行政程序的结果:“从近代行政法学的观念来看,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前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的先定力也只能解释为行政行为的单方面性,即行政行为完全是行政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14]但是在现代行政过程中,由于“行政意志和相对人意志两种各自独立意志的存在,”“在两种意志不一致的情况下,为了能实现公共目标,在法律上也需要使一个意志服从另一个意志”,“如果没有现代行政法的各项发展,那么不需要行政行为的先定力,而通过行政行为的单方面性也能解析行政行为的意思构成。” 如果象上面引述的那样把“单方性”理解为只有一方主体参与,那么在现代行政法学中就几乎不存在单方行为了。事实上单方法律行为并不排斥双方甚至多方的参与,它仅仅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具有先定效力。在双方参与的法律行为中,拥有决定权的一方相对于另一方来说,在意思表示上拥有优先权力,这种优先权和先定力并非是一回事,它只是行政决定能够单方面产生先定力的权力根据。 (三)可推定为有效的“效力”和因推定所生之效力 叶先生虽然将推定有效作为公定力的内容,却又认为公定力是“要求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尊重的法律效力”。公定力按其字面意思,将其定义为“要求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尊重的法律效力”没有任何问题,但看不出“公定力”这三个字和行政行为的生效方式之间有什么关联。既然“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只是一种被推定的法律效力”,[15] 那么行政行为的其他效力就是一种最终确定的效力吗?很显然,叶先生没能把因推定所产生之效力与行政行为可以被推定为有效的这种“效力”区别开来,也没注意到约束力和执行力等等同样可以是因法律推定而产生的。 公定力与先定力的混合并非起源于叶先生,从《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一书来看,德国、法国和日本的学说似乎都持这种观点,但对公定力存在的根据却有不同的看法。日本行政法学认为,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即使违法,在法律上仍然有效从而拘束有关人员的效力”,“只要有权限的国家机关没有正式将其撤销,原则上是有效的,对国民具有拘束力。”[16]至于公定力的实质性根据,南博方认为是保护公民的既得权利,“只要重视保护相对人及一般公众对行政行为的信任,就不得不肯定行政行为的公定力。”[17]这种观点所解释的实际上并不是行政行为为何被推定有效,而是为什么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对全社会都有效力。叶先生则同意杰列内克的适法推定说,认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一种假设的法律效力”,“在未经证明以前,行政行为实际上是否合法是不清楚的”。[18]适法推定说所能解释的是行政行为为什么会被推定为有效,而不能解释为什么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可以对全社会都有效。 只要稍加分析就可以看出,南博方和叶必丰对公定力的定义虽然一样,但实际上他们心中所想的却并非是一回事:南博方强调公定力的对世性,叶必丰则强调公定力的推定性。造成这种尴尬局面的原因是他们将行政行为为何被推定有效与被推定之后产生的法律效力混合在一起了,没有看到这二者分别处于程序和实体两个层面。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解决的是行政行为如何生效,而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的对世效力,显然,是否具有对世效力必须在行为生效以后才有意义。 对法律推定缺乏足够的反思可以说是叶必丰公定力学说的总病根。在为选择完全公定力模式说明理由的时候,叶必丰认为“法定国家机关对无效行政行为进行确认的惟一性和垄断性,说明了无效行政行为公定力的存在”,并由此认定“法国所实行的是完全公定力模式”。[19]如果从无效确认权的垄断性可以推出无效行政行为也具有公定力,那么也就可以反过来,从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得出私方当事人拥有确认行政行为合法的司法权力!叶先生的公定力学说致力于阐释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却忘了行政行为的推定无效,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 【注释】 [1] 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65页。 [2] 叶必丰:《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 [3] 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页。 [4] 比如善人因善良而做善事,善人即是善事的事实原因,而善良则是逻辑原因。 [5] 王学棉:《论推定的逻辑学基础——兼论推定与拟制的关系》,《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6] 被法律认可以后的效果是法定的,然而被法律认可这件事本身却是一个事实问题。 [7] 参见周佑勇:《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法学评论》1998年第3期。 [8] 参见韦忠语:《论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效用》,《现代法学》2000年第2期。 [9] 王锡锌:《行政行为无效理论与相对人抵抗权问题探讨》,《法学》2001年第10期。 [10] 参见章志远:《行政行为无效问题研究》,《法学》2001年第7期。 [11] 参见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3页。 [12] 参见朱雁:《论建立我国无效行政行为制度》,《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13] 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页。 [14] 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3页。 [15] 叶必丰:《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 [16] 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75~376页。 [17] 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77页。 [18] 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5页。 [19] 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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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而言,经常面临的是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和新的形势。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的科学方法就在于与时俱进的、不断的创新和不断的探索。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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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教学中的沟通意识

沟通是组织行为学中的概念,也是现代公共关系学的一个基本概念,它是指人与人之间传递思想和交流信息的行为。从现代的、科学教育的角度而言,师生之间的教与学就应该是人与人之间传递思想和交流信息的行为,而决不应该是居高临下的,单纯的给予,甚至是所谓的“强硬”的、“必须”的“灌输”。所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就必须要树立和强化沟通意识,增强沟通能力和沟通效果。在教育教学中,沟通意识又体现为这样几个方面:

1.尊重学生的意识

一般而言,尊重他人是相互尊重的前提,任何正常的人都有获得尊重的需要,人都会本能地维护自尊,并期望得到社会和他人的承认和尊重。这是一种需要,当这种需要获得满足时就会产生价值感、愉悦感,从而处于一种良好的心理状态。这样,作为沟通的一方在这种良好的心理状态下便会自觉地向对方回敬以同样的尊重和重视。所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一定要有尊重学生的意识。尊重学生,首先要热爱学生,热爱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和教学,只有这样,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才能够有良好的心理状态,也只有这样,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才能在良好的心理状态下积极主动地营造出一种和谐的课堂气氛,从而使学生也处于良好的心理状态下,并自然而然地尊重老师,重视课堂。相互的尊重和因此而产生的相互的愉悦、欣赏和吸引就意味着良好的课堂氛围和良好的沟通心态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良好的沟通状态。

2.平等与民主意识

从现代的科学教育的教与学的关系而言,教师与学生双方之间是一种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关系,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便构成了师生之间教与学这个共同的活动过程,在这个共同的活动过程中,教师与学生实际上就是处于不同的两个方面的沟通的双方,而这两个方面应该是平等的,教师与学生都是服从和统一于一个共同的目标的,而决不是教师“领导”学生或学生“服从”于教师。

所以,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对此必须要有深入的、明确的认识,一定要认识到教育教学过程就是一个教师与学生沟通的过程,而沟通的双方必须是平等的,只有在平等的、民主的基础上才会有沟通的存在,才会有沟通双方主动的、积极的互动,也只有这样,才会有良好的沟通效果。

3.反馈意识

从传播学的角度而言,教育教学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传播与反馈的过程,也就是教师与学生双向交流和沟通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作为传播者的教师一定要有反馈意识。首先,要积极主动地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学生对教师所传播知识和信息的反应,要想办法创造必要的条件,采取有效的方式和手段主动接受学生反馈的信息;其次,要根据学生所反馈的信息及时地进行自我调节,及时地对所传播知识和信息的内容以及传播的方法、形式进行调整。这样,作为教师在传播知识和信息的同时实际上是鼓励了学生接受知识和信息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自然而然地把教师的主导作用与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结合了起来,从而自然而然地使教师与学生,使教与学处于一种积极的、互动的良好状态,从而达到教学效果的最优化。从教与学的角度来看,反馈意识其实也是一种教学相长的意识,教学相长的前提是教师与学生之间积极的互动,而这种互动就是积极的传播与反馈。

“教然后知不足”,而知不足之渠道便是积极主动的反馈。“知不足然后能自省也”,能“知不足”,能“自省”,然后才能真正做到“诲人不倦”。“学然后知困”,“知困然后能自强也”,而要自强就必须要有主动性和积极性,即所谓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的积极发挥,有了这种主观能动性的积极发挥才能够做到“学而不厌”,而这种主观能动性的积极发挥则又源于教师的反馈意识。

二、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教学中服务意识

现代的科学的教育观认为,教育是为社会务的,特别是高等学校,为社会服务既是社会的需要,也是高等学校自身存在和发展的需要。高等校的为社会服务其实主要体现为为社会培养所要的合格的人才。从“人才”这个概念而言,首先是“人”,然后才是“才”,因此,高等学校的教育“育人”是最重要的,是首先的。所以,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要坚持“以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这就要求高等学校的师,特别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解放思想更观念,必须要树立和强化为学生服务的意识。

1.要有了解学生、理解学生的意识

现在我国的大学生大都处于青年时期,他意气风发,风华正茂,正处于人生最美好、最灿的黄金时期,但同时,这个时期也正是一个人一中生理和心理急剧变化、生长发育迅速成熟的键时期。所以,当代大学生是一个富有生气和活但又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的群体。他们积极、力、勤奋、好学、自主、自尊、自爱、自强、自省、信、乐观、大方、热情、热心、善思、好辩、开放、跃、健康、向上。但是,他们有时又会封闭、孤独、漠、消沉、狭隘、忧郁、苦恼、困惑、迷惘,甚至会观、失望、自卑、自弃,有时又容易冲动和激动。

有这些其实都是大学生的生理特点、心理特点思想特点的具体表现。所以,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就必须要改变上课下课“来也匆匆,去也匆”的现状,而是要真正做到深入学生、了解学生只有深入学生,才能够了解学生,了解他们的生理和心理成长发育的变化及其特点,了解他们的想状况,了解他们的兴趣、爱好,了解他们的困与迷惘。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去理解他们,理解他们的情感、他们的思想、他们的行为。这其就是一种服务,为学生的服务,为教育教学的服务。也只有在这种服务的前提下,才能有所谓“因材施教”,也才能真正做到“教书育人”。

2.要有关心学生、爱护学生的意识

良好的教育教学效果是建立在良好的师生关系之上的,良好的师生关系的建立则又是建立教师对学生的关心和爱护的基础之上的。师生关系最重要的方面是心理关系,这其中情感是基础而教师对学生的关心和爱护则是前提。现在,我的大学生大部分都已处于青年时期,这个时期是人一生中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也是一个充满矛盾和不稳定的时期。所以,也是最需要关心和爱护的时期,他们虽然往往表现为自主、自立、自强、自信,但在他们的内心深处却是期待着关心和爱护的。人人都需要爱,但大学生们更需要爱,更需要老师的关心、爱护和指导。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无论是从教师这个职业出发,还是从所承担任务的特殊性出发,都毫无疑问地要关心和爱护学生,要有关心意识,爱心意识,更要有真正的、真诚的关心和爱心行为,要在爱的给予中,在尊师爱生的情感中,创造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教学的良好氛围和良好效果。

三、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教学中的责任意识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可见教师职业的神圣与崇高,所以,作为教师必须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对党、对国家、对人民、对民族、对社会、对学生的高度的责任心和极端的负责任的行为。

1.要有对自身责任的高度认识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科学知识和社会道德准则、行为规范的传播者,是人类文明的继承和发展的桥梁和纽带。教师的工作关系着一个社会、一个民族的生存、发展和进步,关系着一个国家的未来。教师的责任是神圣的、崇高的,然而,教师的责任也是重大的。不仅如此,高等学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还担负着传播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崇高的道德风尚的神圣职责。因此,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为自己所从事的职业而自豪,更要为自己所从事的职业而负责,一定要明白自己的工作是与国家的前途、人类的命运,与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紧密联系、息息相关的,所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既要有对学生负责的思想更要有对国家和民族负责的意识。

2.要有负责的行为

有了对于教师自身责任的高度认识以后,还要有实际的行为,即要把这种责任意识付诸于实际的负责任的行动之中。首先,要有良好的教师职业品德。要热爱教育事业,对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而言必须要真正热爱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事业,并要以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事业为终身追求和毕生奉献的事业。事实表明,对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教学事业爱的愈深,为之工作和奉献的愿望就愈强烈,表现在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就愈强。其次,要有鲜明的政治立场,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品德教育的主要形式,主要阵地,所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自己首先要坚信马克思列宁主义,自己首先必须是坚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者。为人师表,教师的工作是带有极大的示范性的,教师的品质、情感、立场、行为、作风都会给学生以直接的影响,具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仰的教师,他的一举一动、言一行对学生而言,都是一种积极的、向上的、良好的示范。另外,要有积极的、主动的行为。教师的工作是一种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极强的创造性的工作,如果没有全身心的投入,不付出艰苦的劳动,是不可能取得良好教育教学效果的。

3.要有负责任的能力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不仅要有负责任的行为,而且要有负责任的能力。教师的能力需要是多方面的,如语言表达的能力、组织管理的能力、交流沟通的能力、教育指导的能力、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的能力以及熟练掌握和运用现代教育教学手段的能力。这些能力的具有和提高则取决于教师基本的知识积累和合理的知识结构,取决于教师对教育科学知识,对教学方法的学习、研究与掌握。同时,教师的能力也是需要与时俱进的,因此,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还必须要成为“学习型的教师”,要勤奋努力,不断学习,不断进步,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这样才能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适应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教学工作的要求。

四、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教学中的科学意识

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教学的内容和形式,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的改革和发展,都应该是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的,所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必须要树立和强化科学意识。

1.要充分认识思想政治理论的科学性

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是在科学的马克思主义学科体系的基础上进行的,我国的马克思主义学科理论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基本内容的,具有极强的政治性、科学性。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科学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可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一个一脉相承的、统一的、完整的、科学的理论体系,这是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存在、发展和不断创新的前提,也是我们进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的立足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不仅要有坚定不移的政治立场,而且一定要充分认识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的科学性,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过程中,一定要充分体现其科学性,要让学生也清楚地认识到他们所学习的是经过实践检验和证明了的科学的思想理论,而决不是所谓“简单”的、“枯燥”的、“形式化”的“政治课”。

2.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实事求是是毛泽东思想的活的灵魂,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原理与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条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是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根本要求,是一切实践活动所必须遵循的科学原则,也是一切实践活动所必须具有的科学态度。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和教学也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原则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原则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就是要一切从实际出发,要理论联系实际。对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而言,从实际出发就是要从社会的、生活的、学生的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就是联系社会的、生活的、学生的实际。这就要求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深入到社会和学生当中去,要进行社会调查,了解社会问题,分析社会热点,关心学生的生活,研究学生的思想,从而不断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要与时俱进,不断探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的科学方法

科学的教育教学内容必须要有科学的教育教学方法才能取得良好的教育教学效果。高等学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是与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与我国的改革开放紧密相联的,与学生的思想意识息息相关的。因此,对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而言,经常面临的是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和新的形势。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的科学方法就在于与时俱进的、不断的创新和不断的探索。所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就必须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要有大胆改革勇于创新的思想,要有乐于思考,勤于探索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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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政课论文范文如下:

司马光曾说过“才德全尽谓之圣人,才德谦亡谓之愚人,德胜才谓之君子,才胜德谓之小人。”小学开始,我们已接触思想品德课,然而讲的都是教我们“如何做”。

上中学后,思想品德课的学习变得深入,除了小学讲的“如何做”,还讲清楚了“为什么要这样做”,此后,思想品德课成为我人生路途上一位重要的老师,帮助我培养良好的人生品质。处于青春转折期的我,正是有了思想品德课,人生变得精彩起来。

一、青春萌动

青春期的到来,我们迎来了人生的春天,散发着青春的活力。可是青春往往只是昙花一现,羞涩、短暂而又美丽。年轻的我们开始思考一个问题:如何把握青春?

青春就像刚点燃火焰的蜡烛,也像初升的朝阳,充满生机,活力勃发。青春的萌动,女孩的心理也在微妙变化:与父母的隔阂,对异性的向往与欣赏?

暧昧的种子似乎在生根发芽,但我们要增强自制力,在青春期的转折期,收起萌动的种子,不断地完善提升自己,顺利渡过青春期。因为早熟的果子苦涩,不该早早摘掉。

二、勇者无畏

青春的道路上等待我们的除了鲜花,还布满荆棘,挫折与困难成为我们健康成长的绊脚石。“艰难困苦,玉汝于成。”人的一生总是与风浪同行,先哲的事迹与话语中,让我感受到一种伟大的生命力量。

我们从小在父母的护翼下长大,缺乏“咬定青山不放松”的执着,以及“粉身碎骨全不怕”的韧劲。思品课告诉我们:古往今来,成大事的人皆从挫折中磨练成才,经不起挫折的人只会在讪笑中被历史遗忘。“西伯拘而演《周易》,仲尼厄而作《春秋》。”

\本期的关键词是  课程思政 课程思政指以构建全员、全程、全课程育人格局的形式将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的一种综合教育理念。 课程思政主要形式是将思想政治教育元素,包括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知识、价值理念以及精神追求等融入到各门课程中去,潜移默化地对学生的思想意识、行为举止产生影响,其本质为立德树人。 本期分别从新闻传播、政治、教育、体育、经济等多个领域,遴选代表性选题若干篇。让大家通过大家、名家的选题,对 “课程思政” 这一选题方向有明确的了解,供自己开展学术研究作参考。1.外语 学科英语混合式教学中的思政育人实践探索方向 摘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全国高校和中小学思想政治教学融入学科工作不断加强。同时,伴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如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手段在教育领域获得广泛应用,在社会生活环境的变化和新课改的要求之下,混合式教学在学科英语中得以推广应用,其重要性及优越性越来越引起教育同仁们的重视,这种模式在全新教育背景下更适切新课改的需求。因此,在学科英语教学中,紧紧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结合混合式教学特点,发挥"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模式的优势,有效利用网络资源,重构课程体系,在课程教学中充分挖掘思政育人元素,将德育渗透在教学的各个环节,提升学生自主学习能力,提高学生的英语水平与学科素养,形成学科教学与思政教育的协同效应。 [1]刁亚军.南京市秦淮区教师发展中心/南京师范大学[J].学科英语混合式教学中的思政育人实践探索,外语学刊. 2021,(06):89-932.教育学方向 地理课程思政任务要求与存在问题分析 —— 兼论对高师地理专业思政建设的要求 摘要: 地理课程思政在学校思政教育中十分重要,研究发现:中学地理教师的地理课程思政素养尚有相当的提升空间。当前,必须解决地理课程教学中政治地理概念内涵不够明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结构不够完善、爱国主义教育层次结构不够系统、国情国力评价指标不够齐全等问题。高师地理专业思政应对中学地理课程思政起到重要的引领作用,为此,应统筹建设高师地理专业思政的体制与机制,制定高师地理专业课程思政目标和毕业要求,修订地理专业课程大纲。 [2]彭俊芳.福建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院[J].地理课程思政任务要求与存在问题分析——兼论对高师地理专业思政建设的要求,天津师范大学学报(基础教育版). 2022,23(01):69-743.新闻传播学方向 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课程思政的教学设计与探索 摘要: 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举措。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作为我国高等教育新闻传播学专业的一门重要基础课程,其中蕴含着丰富的思想价值和精神内涵。为充分发挥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课程的育人功能,文章围绕目标设定、元素挖掘、方法选择、评价建构四个方面进行课程思政的教学设计与探索,以期更好地推进新闻传播学专业课程思政建设工作,培养出一批政治坚定、思想过硬、作风优良的卓越新闻传播人才。 [3]郑卓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J].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课程思政的教学设计与探索.出版广角. 2021,(20) :93-954.体育方向 高校武术课程思政教育策略探析 摘要: 课程思政是将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每门课程的育人理念。高校武术课程思政教育存在的问题是以武术套路为主的教学内容接受度不高,高校武术课程融入"三全育人"大格局的纵深不够,高校体育课程的评价机制不健全。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背景下,高校武术课程应当更新高校武术教学内容,提升高校武术课程的协同育人意识,健全高校课程思政的评价机制。 [4]耿宝军、马学智.北京体育大学中国武术学院[J].高校武术课程思政教育策略探析.教育理论与实践. 2021,41(33):57-605.经济方向 三全育人”背景下课程思政教学理念与实践方式探索 ——以《国际贸易学》课程为例 摘要: 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是高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抓手,要通过发挥课程作为意识形态教育主渠道作用来巩固高校意识形态阵地。课程思政通过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让学生在专业课程的学习中潜移默化地接受思想政治教育,实现德育与智育相统一,知识传授、能力培养与价值塑造相统一,推动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研究从课程思政的缘起、内涵和意义出发,分析课程思政的提出背景、教学理念及其重要作用;然后以《国际贸易学》课程为例,分析如何通过挖掘专业课程所蕴含的思政元素,实现课程思政的教学理念;最后对课程思政的实践路径进行了探讨。 [5]毛静、李瑞琴.中央财经大学[J].三全育人”背景下课程思政教学理念与实践方式探索——以《国际贸易学》课程为例,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2020,(07):78-84   6.文学方向 人文通识类课程的育人本色 摘要: 立足于"人文"建立的任何一门通识课程,都具有育人本色,肩负着育人使命。尤其是以大学语文为基础的广义文化概念下的通识课程,无论语言、文学、美学还是其他,均具有铸造精神、培养人格、提升道德的固有属性。 [6]杨晓霭.兰州理工大学文学院[J].人文通识类课程的育人本色,中国大学教学. 2021,(06):48-50+627.政治方向 算法推荐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创新研究 摘要: 为了解决信息过载问题,算法推荐技术应运而生,它在推动信息生产模式变革的同时,也带来了全新的秩序风险。在算法推荐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面临诸多机遇与挑战。一方面,算法推动了教育教学精准化;另一方面,又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形成强有力的冲击。面对算法的冲击,应当在加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的同时,积极构建"大思政"育人格局。通过开展跨学科合作,培养大学生的人文素养,摒弃算法目的至上的工具理性;以高校图书馆为基地,开展批判性信息素养教育,提高大学生的信息素养;开设算法课程,提升大学生的算法素养;拓展算法社交,通过加强协作来提高对算法的认识,共同抵御算法负面效应的侵袭。 [7]向勇.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J].算法推荐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创新研究,社会科学. 2021,(12):70-808.图书馆情报学 高校图书馆开展信息素养教育课程思政的路径与模式探索——以福建农林大学图书馆为例 摘要: [目的/意义]以福建农林大学图书馆信息素养教育课程思政改革为例,探讨课程思政与信息素养教育融合的路径与模式。[方法/过程]在厘清课程思政、信息素养教育课程特点等问题的基础上,通过文献调研掌握国内信息素养教育课程思政的研究现状,以福建农林大学图书馆信息素养教育课程思政改革为例,探索思政元素融入信息素养教育的路径和模式,反思课程思政改革过程中教师队伍建设、教材建设以及教学质量评价等问题。[结果/结论]从嵌入式、支撑式和协同式3个方面探索信息素养教育课程思政的路径。归纳总结3种信息素养教育课程思政模式:模式一,新媒体技术应用法;模式二:案例教学法;模式三:项目教学法。信息素养教育课程思政改革的关键是教师,基础是教材建设,动力是教学评价。 [8]黄常青.福建农林大学图书馆[J].高校图书馆开展信息素养教育课程思政的路径与模式探索——以福建农林大学图书馆为例,图书情报工作. 2021,65(16):65-72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研究论文

行政非诉案件审查标准如下:非诉执行审查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为审查标准。凡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都应当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根据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一、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1、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2、审理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申请再审与申诉案件;3、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4、核准本院判决以外的死刑案件;5、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国家赔偿;6、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二、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标准有哪些1、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法院作出一定案件结论,必须以查明案件事实为依据。在行政案件的审查中,首先要审查行政机关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2、举证时限。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提供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3、不得收集原则。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三、人民法院审查行政程序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依法审查的原则;2、合法性审查的原则;3、无司法变更权的原则。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浅谈行政公益诉讼论文

摘要:行政公益诉讼,又简称为行政公诉,是指公民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虽然行政公益诉讼形式在我国目前还未被立法者所承认,但是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理论之基础,现实之需要,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首先从保护环境公益的需要、保护资源公共利益的需要、保护公共设施等公共财产利益的需要阐释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必要性;进而从社会公共性权利的司法保护、私人力量对行政权的制约、诉的利益观之更新与公益救济论证行政公益诉讼之法理基础;接着本文阐析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并着重从其中的几个大方面去把握之。

关键字:行政公益诉讼 直接利害关系 公共利益

一、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必要性

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具有紧迫的现实必要性。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保护环境公益的需要。环境公益主要包括各种自然环境利益、人文环境利益、教书环境利益、消费环境利益等,该类公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已屡见不鲜。关于市场环境利益的案件更是层出不穷,有不服电信局纵容电信企业乱收费不作为的,也有不服铁路、民航主管部门违法提高票价的等。这些争议有的提起行政诉讼,有的提起民事诉讼,结果几乎都是“无果而终”。其根本原因在于,我们没有可靠的公益诉讼制度。

第二,保护资源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各地发生了不少掠夺性、杀鸡取卵式的开发行为,对水、土地、矿藏资源造成了极大破坏。群众多方寻求帮助,但苦于投诉无门。有关部门皆以该开发行为没有直接侵害个人利益为由,不予受理。如果有公益诉讼制度的存在,事关如此众多人民重大利益的事情,必定不会陷入像今天这样尴尬的局面。

第三,保护公共设施等公共财产利益的需要。有些行政机关的首长出于追求政绩的需要,不惜重金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而对年久失修的桥梁、道路、历史文物不及时进行修缮维护,酿成一幕幕桥梁倒塌、道路废弃、历史文物毁灭的惨剧。要保护上述公共利益,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不现实的。为此,应尽快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二、行政公益诉讼之法理基础

任何一种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都必须有其自身的理论基础作为支撑,否则它就会成为空中楼阁。行政公诉的法理基础如下:

(一)社会公共性权利的司法保护

社会公共性权利是公民权利的延伸。公民权利以及社会公共性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的程度,是一国法治状况和人权发展水平的反映。公民的各项权利,根本上是通过法律来确认和规范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实际上是法律使公民权利从应然权利演变为法定权利,再发展成为现实权利的过程。因而公民权利的主要内容是法律权利,这也是权利获得法律保障的必然要求。

法律要保障公民权利,首先要为公民权利设立相应的权利制度,为保障公民权利提供制度根据,包括宪法和普通法律两个层面的根据。但是,仅有制度根据没有制度保障是不够的,社会公共性权利必须以切实有效的诉讼手段为依托。就我国而言,立法者往往局限于创制的层面,关注法律规范自身在逻辑结构上的完整性,而忽视从将来法律实施的前瞻性视角关注法律的可诉性问题。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社会公共性权利设置了初步的实体权利体系,但由于这些权利往往由多数人共同享有,因而公民个人一般不被认为具有直接的诉的利益,其原告资格不被认可。

无救济即无权利,权利受侵害者都应享有申请救济的资格;司法救济是保护公民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一种法律权利要获得实在性,就必须赋予权利人获得司法上救济的权利。概言之,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社会公共性权利,除了通过法律的普遍性实体赋予外,还要获得可诉性,这是行政公益诉讼确立的法理基础之一。

(二)私人力量对行政权的制约

依我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只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自身合法权益时,方有提请司法审查的权利;而如果政府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这种侵害与私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则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此种观念和制度之所以存在,其理论根据就在于:行政权本身就是为维护公益而设的,它的行使原则上不受司法审查。私人无权为公益提起诉讼,当法院认定公民个人与案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则不认可其具有诉的利益,也即不认可其原告资格。

按照这样的传统理论,公权的行使如侵害了公共利益,是由另一种公权来纠正,以公权控制公权。依此,行政权在其固有范围内运作,即使其行为危及或害及社会公益,只要没有直接损害私人利益,普通公民就无权干预,无权借助司法手段对之进行审查;而只能靠公权系统内部解决,即以分权和制衡的机制加以解决!其结果是:封闭的权力分立与制衡之设计一方面使得公权系统无限扩张,运作效率愈发低下,造成社会资源极度浪费;另一方面也使得各种权力日益聚合为一个拥有自身利益的庞大系统,堵塞了公民管理国家事务、主张各种权益的途径,违背了人民主权的根本法理。

可见,我们需要从权力和权利资源的整体配置和互动上进行深刻反省,运用公权以外的力量——私人力量,通过司法审查的手段,对行政权力进行制约。司法审查的精髓不只是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行政行为,实质上,其意义在于动用私权的力量来制约行政权之行使,来保护各种私益和公益。

(三)诉的利益观之更新与公益救济

在“无利益即无诉权”的原则下,一般认为,作为诉权要件的“诉的利益”是法院进行裁判的前提。传统理论上,诉的利益是指当一人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存在纠纷时,需要借助诉讼程序予以救济的必要性;诉的利益与原告资格直接相联系。因此,笔者认为,要研究诉讼资格扩大的问题,其认识基础应在于诉的利益观之更新。

在大量的公害性案件涌现之前,权益之纠纷主要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按照传统的“法律权利观”,是否具有诉的利益容易识别。而随着新型纠纷(环境诉讼、公害诉讼、消费者诉讼等)的出现,往往无从将这些纠纷的事实纳入现行法律所承认的权利体系或框架之中。然而,事实上又必须对这些纠纷予以解决。因为其权利义务的内容及权利主体的外延未必清楚,若依传统的诉的利益的观念和标准进行审查,可能会不承认其具有诉的`利益。因此,基于增加公民运用诉讼的机会或途径,扩大诉讼手段解决纷争和保护权益的功能,应当是尽量扩大诉的利益的范围。对于诉的利益的衡量,不仅应从其消极功能,也应从其积极功能的角度来进行。显然,在行政诉讼中对利害关系作简单化、线条化的理解和把握,在现代社会已不合时宜。细想之下,认为政府的公权力行为与公民个人毫无利害关系,难免显得绝对。

三、行政公益诉讼之内涵

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我国的行政公诉制度应该与我国的国情以及整个行政诉讼制度相适应,具有中国特色。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应具有其独特的具体内涵。

要明确行政公益诉讼的含义,首先应了解作为属概念的“公益诉讼”。公益诉讼,顾名思义,就是指允许直接利害关系人以外的公民或组织,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并由法院追究违法者责任的诉讼。公益诉讼有以下两个主要特征:第一,公益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主持社会正义,实现社会公平,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公益诉讼的起诉人可以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何谓“行政公益诉讼”,笔者认为,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又简称为行政公诉),是指公民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这是我国应建立之行政公诉的应有之义。

对此含义,我们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对象范围包括在普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应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案件”一类。

行政公益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种概念,其诉讼理念和价值与其他行政诉讼并无二致,这也就决定了他所针对的对象不能超过《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受案范围。在当今司法实践中,随着控权意识和公民权利保障意识的不断加强,所有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可诉的以外,只要侵害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一般都可被依法起诉。而行政公益诉讼则将把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之下。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法律明文排除的,所有侵害合法权益的不法行政行为都将具有被司法审查的可能性。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笔者认为,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对于《行政诉讼法》专门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抽象行政行为”应当作严格解释。可以理解,抽象行政行为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联系。因为抽象行政行为的性质决定了只要其一旦违反法律(宪法或法律)或正当程序,就将必然损害公共利益。但我国的立法者却“依据国情”通过立法将该类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而交由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审查或监督。这有其合理的一面,但随着民主化和法治化趋势的不断加强,相信抽象行政行为终将会接受司法的制约而具有可诉性,这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规律,并已为西方法治国家的诉讼制度演变的过程所证实。所谓对其进行严格解释,即“抽象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务院及其各部或直属机构,各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各部门行政机关;其表现形式必须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或自治条例。因此,只要不符合以上两条件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便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抽象行政行为”。

(二)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并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危险。

首先,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只要认为公共利益受到或将要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即可提起诉讼,而至于公众利益实际上是否受到侵害或有侵害之危险,则由法院通过审理进行判定。

其次,违法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的违法行政行为一般是指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置之不理,或放纵该行为。在实践中,可能出现不作为行政机关互相推诿的情况,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对某一违法行为都具有管理职责,但都不实施制止行为,而是互相推托。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可选择任何一个、几个或所有负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而提起诉讼。

再次,违法包括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指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其他各类规范性文件。“程序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违反了行政程序法或特定法律关于特定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定。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审查是保证行政公正、公平和防止幕后交易的重要手段。

最后,违法行政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或者有损害公共利益之危险。所谓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所共同享有的利益。在当今文明法治社会,公共利益不仅指物质利益,还涵括人身利益、环境利益、消费利益甚至审美利益等。就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而言,它是指被诉行政行为侵害了或危及到社会性的公共利益,而并非直接损害公民私人的利益。当然,请求救济的公共利益在受到侵害的同时,某些私人利益也可能同时受到损害,但行政公益诉讼的主要目的乃在于维护社会公益,其诉讼基础并不在于某种私人利益受到侵害或危险,而在于希望保护因行政主体违法行为而受到损害的社会公益;而且,即便受到侵害或威胁的公共利益中包含有原告私人的直接利益,法律一般也不排除他选择通过公益诉讼程序一并获得救济。

行政公益诉讼的功能具有明显的预防性质,即对公益的损害不需要现实的发生,社会公众利益虽没有受到现实侵害,但只要根据一般理性人的判断,某行政行为在经过一定时间或某条件成就后,就将给社会公益造成实际损害的,受害人就可对该不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公共利益一般关系到多数人的利益,一旦造成实际损害,其损失将难以或很难弥补。因而,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公益,应允许原告人在公益有受侵害之虞但尚未实际发生时对侵害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三)不以诉讼“发起人”即公民与被诉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为要件。公民为维护公益,可以就无关自己权利及法律上利益的事项,对行政主体的行为“发起”行政公诉。

根据传统的“诉的利益”理论,原告起诉只能就与自己权利或法律上利益有直接关系为限。但在现实中,仅仅依靠直接利害关系人来解决社会所面临的个人利益的自我保护问题有时是不充分的,特别是在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下,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往往是行为的受益者。受益者对致使其受益的行政行为起诉的积极性能有多大可想而知。而且,在某一特定问题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并不一定代表全社会的利益。所以,为了维护社会公益,应允许与自己无直接法律利害关系的公民,可就违法行政行为而发起诉讼。

笔者认为,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的直接侵害主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主体,此种情况下行政主体的侵害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另一类是非行政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性质的组织。如某企业排放超标污水,当地环保局却置之不理,以致大片农田受损,地下水变质。公益的直接侵害主体是污染企业,但该企业的侵害行为却以环保局不履行监督职责为前提。这里的行政主体是公益侵害行为的间接主体,其不法行为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做出此种分类的意义在于:

首先,有无“直接利害关系”应是指普通公民相对于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而言,而非相对于公共利益的直接侵害主体。因为两者有时并不一致。例如上述所举案件中,遭受损失的农民相对于环保局的不作为而言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其相对于直接侵害主体——污染企业却是直接利害关系人。

其次,在公共利益的直接侵害主体为行政主体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只能发起行政公诉,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当公益的直接侵害主体是非行政主体时,又有两种情况:一是虽相对于行政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与直接侵害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可选择直接以直接侵害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的诉讼虽在效果上保护了公共利益,但因诉讼目的非公益而不是真正的行政公益诉讼。但该种情况下违法行为的行政主体可与直接侵害行为主体一起,成为案件的共同被告。二是普通公民对行政主体(间接侵害主体)的不法行政行为发起行政公益诉讼。也就是说,与直接公益侵害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有其他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种选择。一般说来,当只有侵害之危险或者侵害比较微小时,他们会选择前者;当侵害已经发生或侵害比较严重时,则大多选择后者。

(四)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权”由公民享有,而特定机关享有起诉权,具有原告资格。

所谓“启动权”,是指公民针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只能向特定机关“告发”,由特定机关依法决定是否起诉。

不赋予普通公民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因为这涉及到法律价值的衡量问题。在法律水平(包括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法律文化以及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意识等)较高的情况下,普通公民享有起诉权,确实有利于在广泛范围内更高效率地保障公民权益,制约政府权力,而不必担心引起滥诉。但在法律水平较差的情况下,则很可能出现滥诉,降低行政效率。我们两千多年的封建传统,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整个法律体制的不完善,以及公民法律素质和意识的相对欠缺,决定我们暂时不能赋予普通公民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因此,依我国现状,为了诉讼经济和防止滥诉,应将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权交由具有专门知识的特定机关。

享有行政公诉起诉权的特定机关主要指检察机关,其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为维护公益而提起公诉。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从检察院的实际功能也可看出,其主要职能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因此,检察机关享有行政公诉的起诉权符合宪法规定,并充分了检察机关的应有职能。

在某些情况下,也可允许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自治性组织对行政机关侵害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现实生活中,某些社会团体的成员在社会上往往处于弱者的地位,如消费者,残疾人等,他们的利益由于自身的弱势而只能依赖其所属团体的维护。该类团体或组织的主要作用就是维护其成员利益,并且在工作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经验,因此可以达到更好的维护公益而又防止滥诉的目的。此外,行业协会对行政机关明显损害该行业职业人员的利益的行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诉。

检察机关是否提起行政公诉的决定,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做出。因此,行政公益诉讼必须以法律有特别规定为前提,明确规定行政公诉的原告资格、受案范围和受理条件,防止特定机关滥用诉权,影响行政行为的效率。笔者建议,立法者应首先制定专门的《行政公益诉讼法》单行法律,以做到有法可依。检察机关必须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对公民的起诉请求进行审查,而不能专断独行。其审查范围主要包括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社会公益是否遭受了行政行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危险,以及是否超过一般行政诉讼的范围等。检察机关对以上事项只进行初步审查,以衡量判断是否达到诉的标准。经审查后,拒绝起诉请求的,应书面通知请求人,并告知理由。被拒绝请求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复议一次。检察机关决定起诉后,并不当然导致诉讼开始。与其他诉讼一样,由法院最终决定受理与否。起诉一旦受理,检察机关便与普通行政诉讼的原告一样,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同的诉讼义务。同时为了行政效率考虑,即使是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仍应贯彻“诉讼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检察机关一般是应“告发人”公民的请求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其也可以直接依职权而主动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由于中国传统的明哲保身的处世哲学,以及现实中与政府打官司“赢了官司,输了一辈子”的不合理现状,公民在面对行政机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作为或不作为时往往敢怒不敢言,或是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考虑,无人问津,更不会发起行政公诉。因此,当检察机关认为某行政行为侵害或可能有害社会公益时,可依法主动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但此项职权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以免造成司法权对行政权的过分干预,而降低行政效率。另外,为鼓励公民与不法行政行为作斗争,维护公益,对原告胜诉的行政公诉的“告发人”应给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四、结语

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目前还只停留在理论层面,对普通公民来说还是一种陌生的行政诉讼形式,行政法学界也未对其表现出足够的应有重视和进行深入的研究,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的公民权利保障和公共利益保护意识还有待加强。但是,没有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制度是不完整的,没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就不能得到彻底和有效的保障。因此,当前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具有紧迫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行政法的核心与理论模式作者:罗豪才行政法的核心是什么?对这个问题可能有不同的回答,也可能有不同的理论模式和研究方法和理论模式。一、传统行政法学以行政权为核心够建理论体系传统的行政法学都是以行政权为核心来构建理论体系。战前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日以及旧中国等,他们的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就是行政权。这集中表现在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架构上结构方面。传统行政法学的结构主要由有三部分内容构成:一是行政组织法。行政组织、行政机关、行政主体,这三个概念的含义存在差别,运行机能也不尽相同,不是同等概念,但都与行政权有关,都是作为行政权的载体存在的。二是行政作用法或行政行为法,都是有关行政权运作的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的法律。三是行政救济法。行政机关要为其权力的行使承担责任,给受损害的公民提供赔偿。总的说来,在历史上大陆行政法系国家强调以行政法为工具来保障行政权有效地行使,强调行政效率、公共利益等。英美传统行政法理论体系,主要也是三个部分,即由委任立法、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三部分内容构成。这三个部分内容体现的中心原则,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委任立法是通过立法权对行政权进行制约,行政程序是事中控制行政权,司法审查是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制约。可以看出,这种理论体系还是以行政权力为核心来构建,强调控权,不重视相对方应有的地位位置。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行政法学界也有过关于行政法性质、功能的争论,提出了控权、保权以及既要控权又要保权的三种理论观点。由于当时行政法学还处于起步阶段,又急于回应社会实践的需求,便大量地从日本和我国台湾教材中“移植”其概念、原则甚至理论框架。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后,为制定行政诉讼法作理论准备,我国行政法学阶曾围绕行政法与行政权的关系、行政法的性质和功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等问题,展开一场关于行政法要“控权”、“保权”还是“既要保权又要控权”的争论。我国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场学术争论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因此争论并不深入的立法宗旨,与这一阶段理论争论有密切的关联。自8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与实施,我国行政法学界对实践的发展作了比较深入的总结。人们逐步认识到,虽然以行政权为核心构建行政诉讼制度,、强调维护和监督行政权,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从整个行政法制、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来看,其视角比较狭窄,思路比较短浅,形而上学的片面性比较突出,认识到以行政权为核心来构建理论体系具有很多缺陷很多,难以揭示行政法内在质的规定性和发展的预期,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事实上,二战后,特别是自80年代以来,无论是日本、美国还是欧洲,其行政法理论也不完全拘泥于传统的理论,也在不断探讨2。这些都促使我们重新考虑行政法的核心问题。二、以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为核心重构行政法的理论体系当前,理论界已就行政法的核心问题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即我们认为,应以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为核心来重构行政法的理论体系。以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关系作为行政法的核心,应该说在当前的理论界争议并不大,共识程度比较高。行政权不是一个孤立的概念。它只有同相关的概念结成一定关系,才有其实质意义。在行政法上,行政权与公民权是一对相互关联的范畴。行政法学归根到底也是权利义务之学。但是即便承认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是行政法的核心,也不等于只有一种理论模式。对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相互关系的认知和定位的不同,以及价值取向、目标的差别,会形成不同的理论模式。第一种理论认为行政主体和公民的关系是一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把公民置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主张二者法律地位不平等,强调维护行政特权。以这样的原则来构建的行政法理论体系,我们称之为“管理理论”。第二种理论强调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利,主张通过立法、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来控制行政权,认为只有行政权受到严格控制,公民权利才有保障。其最大特点是突出监督行政的关系。,我们称之为“控权理论”。第一种理论曾主要流行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如苏联等,第二种理论主要流行于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应该说,近几十年来德、日以及普通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学已有长足的进步,无论在体系、方法、原则、规范,还是行政法的适用范围等方面都有所创新,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并加以借鉴,但也应当看到,他们的行政法理论模式没有根本性的改变。第三种就是我们所倡导的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我们认为,行政法关系的各方主体都是能动的,扩张的,又有两重性。双方既对立又合作,是行政法制发展的根本原因。行政法对双方主体既要加以制约,又要加以激励。当然在中国现有的法治条件下,我们应该重点强调制约行政权。行政主体应维护和增进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方要理解和支持行政主体的执法行为,特别要通过互动的参与机制,形成和谐、合作的行政关系格局。我们的理论框架正是建立在此基础上。因此,以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为核心来构建行政法理论体系,至少有三种模式。这些模式在价值取向、目标、规范体系、制度体系的设定,以及行政法治原则的适用范围和要求等方面都存在差别3。三、行政法平衡理论的创见与价值在行政法学的研究中,是否还存在别的研究视角?是否还有别的研究范式,或者别的理论模式?回答是肯定的。行政法现象纷繁复杂,并在发展之中,人们的认识不断深化,行政法的研究方案也呈现多样化,理论模式决不会是单一的。何种理论模式更具合理性,有待时间的考验。但是,我们认为,行政法的平衡理论作为一种理论模式,主要有自己的有如下独特的创见和价值特点:(一)平衡理论为建立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良性互动构筑重要平台提供理论支持。要构筑行政主体与相对方行政领域十分广泛,具体关系多种多样,非常复杂。但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强制性行政行为的范围将日益缩小,而以协商、引导等方式实施的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为将大量增加。激励性规则的引进,将极大地改善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良性互动的关系。平衡理论认为,要构筑行政主体与相对方良性互动的平台,必须保证行政法关系主体之间平等的法律地位。从我国宪法上看,这个问题早已明确。但仍有不少人认为,“行政法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公法”,“主体地位不平等是行政法的本质特征”。我们认为,主体地位平等是现代行政法治的重要标志,就我国当前转型的社会形态而言,首先要逐步提升相对方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独立的主体;其次,要调整行政主体的职能,改革行政权力的运作方式;第三,要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增强其公共治理能力;第四,要尽量发挥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作用,保证行政机关和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处于动态平衡平等。(二)平衡理论为调整行政法权利(权力)结构机制的构建提供理论指导。在行政法实践中,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行政主体和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总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作为最优化的平衡状态是相对的,不平衡状态则是绝对的。平衡理论不仅在行政法学研究方法和理论体系上有所创新,同时非常注重对行政法制度的研究。主张构建调整权利结构的机制,明确评价权利结构平衡与失衡状态的标准,并通过相应的手段对影响权利结构平衡的各种因素进行有效的调整,以维护和实现相对平衡的状态。平衡理论认为,有效的机制是发展和维持一种良好行政法制度的重要保障。如果没有良好的机制调整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结构,一个完美的制度设计是无法在运作中发挥现实作用。因此,行政法学不但要对制度本身进行研究,还要研究相应的机制,通过机制的有效运作,实现公民权利和行政权力的平衡。在行政法机制的构建上,应当特别注重对激励机制的研究。建立激励机制是现代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这是由现代市场经济、现代行政以及民主政治的发展趋势所决定的。而这些机制的构建与权力的配置、行政程序的设置以及司法审查的范围和标准有着密切的联系。(三)平衡理论揭示了行政法特有的不对等关系。平衡理论首次揭示行政法关系的本质特征,认为行政法关系中的每一个具体关系都是不对等的。一般情况下,在实体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形成行政机关为优势主体、相对方为弱势主体的不对等关系;在程序法律关系和司法审查关系中,则形成另一种反向的不对等关系。4不对等关系是行政法关系不同于私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关系的最重要特征。在行政法关系中,一定的不对等关系的存在是必要的,但不等于所有的不对等关系都是必要的和合理的,也不等于不同性质的不对等关系必然形成平衡的行政法关系。平衡理论对行政法中不对等关系的揭示,有助于行政法在权利义务配置的合理化方面取得的突破。我们在研究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不对等关系的形成过程的同时,要研究正向不对等关系的必要性、行政指导和行政合同等非强制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不等关系的特征和行政程序、司法审查中的反向不对等关系等等相关问题。另外,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对等程度的区别,具体法律关系的不对等与行政法关系平衡之间的内在联系及其与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制度构建之间关系。把不对等关系问题的研究与行政管理、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的具体制度安排相结合,改善公民权利和行政权力的结构。(四)平衡理论揭示了行政程序的性质。行政程序制度的建构对于建立和维持公民权利和行政权力的平衡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对行政程序性质的研究和探索至关重要。传统行政法理论认为,行政程序规范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既可以是权利性规范也可以是义务性规范。不同的学派持不同的主张,集中体现了不同的程序性价值取向。这种观念阻碍了行政程序理论的发展和行政程序制度的建设。平平衡理论第一次把行政程序界定为行政行为的时间和空间的表现形式,并根据双方的情势,认为把行政程序法应重点制约行政主体的行为,应为其设定更多的规范界定为义务性规范。,但不同的行政行为其适用的程序的性质应有所不同,行政相对方亦应遵守必要的义务性规范。是对行政程序理论的重要变革。平衡理论认为,义务性的行政程序规范,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义务性规范,行政程序其制度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行政行为对相对方权利的影响程度。但行政程序不应是越复杂越好,越严格越好,而是要根据行政行为的不同作出不同的安排。对于严重影响相对方权利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等,应当设置严格的行政程序,以规范行政行为,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对于不会严重影响或者不会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的行政行为,如行政指导行为、行政合同行为、行政建议行为等,应当设置相对宽松的行政程序,要给行政机关积极行政、充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留有余地。(五)平衡理论有利于行政法方法的创新和引进。促使行政主体和相对方进行良性互动、进而调整权利结构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平衡理论主张运用各种有效方法实现权利义务的均衡化。这有利于方法论的创新和引进。除了传统的历史、比较、逻辑等方法外,平衡理论更多地运用博奕和利益衡量的方法研究行政法的制度、机制和规范。在某种程度上讲,行政立法是一个通过博奕的方法使行政主体和相对各方达成共识或达成一定的共识,并通过一定的程序上升为法律和政策的过程;行政管理是行政机关和相对方在既有的规则(法律规范和行政政策)的框架内的博奕过程。平衡理论为引进博奕方法研究行政法问题提供理论上的可能,而博奕方法有助于分析和解决行政机关和相向对方的动态矛盾,为制度的设计和机制的构建提供实证依据。博奕方法的引进,有利于促进作为博奕规则的法律规范和行政政策公平、公开,并有利于优质的行政对策的产生和行政管理质量的提高,对于揭示行政法的价值取向也有重要意义。由于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在司法审查案件中有着充分的体现,利益平衡已经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司法方法。平衡范畴不仅体现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状态,同时也体现一种方法。在司法过程中,利益衡量是法官审视行政法主体之间博弈是否符合原则和规则的重要方法,同时,利益衡量也是在司法解释和司法裁判的过程中促使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方法。这种方法正在司法审查的各个领域受到重视并得到不断运用。(六)平衡理论揭示了行政法的功能。关于行政法的功能问题,理论界历来争议很大。我们可以换一个思路,从平面思维转换到立体思维,可以认识到行政法应当为行政主体和相对方良性互动的构建一个平台。在这个平台上,首先,行政法为行政机关和相对方提供一定的程序和机制,使各方有可能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主张。5这种利益主张表达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为一个政治过程,但更多的应当体现为一个行政过程,这就要求行政程序的公平、公开和公正。其次,行政法还应当为行政机关和相对方合理的利益主张的实现提供渠道和保障。其三就是这是一个权利补救的问题,即当相对方的合理利益主张无法通过相应的制度和机制获得实现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候,提供应当有一个后续的制度和机制作为权利补救的保证。此外第三,行政法不但应当具有为行政法主体利益主张得到代表并得以实现的功能,还应当具有保护行政法主体利益以外的权利的主张和实现协调发展的功能。行政法的功能不应当简单的界定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保护公民权利,我们需要通过对行政过程的研究,揭示现代行政法的最高真正功能,并为行政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尽管平衡理论提出了自己的创见,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发展,但目前还存在一些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今后,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对行政相对方行为、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市场机制与政府机制的关系等问题的研究。平衡理论是一种开放式的理论,自身也正在不断的完善。理论模式的变化,会引起行政法概念、原则、制度等方面的变化,也会引起行政法的价值取向和目标的变化。因此,我们必须深入研究,整体把握。行政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必须理论联系实际,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开拓进取。例如:注意行政法权利(力)结构的研究,主张现阶段要强调提升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合理定位行政职能,调整行政权力,综合利用相关因素,逐步实现权利(力)结构动态平衡、实现利益均衡、实现行政法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主张整合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调整规范体系,形成统一、有机、协调的行政法律制度;强调制约与激励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行政法机制;主张行政程序重点制约“硬性行政行为”,对“软性行政行为”,则重绩效,只要求其符合一般程序原则;主张保障行政相对方权利的行使,促进其与行政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营造一种合而不同、和谐的行政法制环境;注意研究行政法制方法,提倡在某些决策过程中,通过各方反复博弈,形成广泛共识,并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坚持行政法治原则支配整个行政过程,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实现行政法权利(力)结构的均衡化;等等。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研究行政法平衡理论的不是我一个人,而是一个不断扩大的群体,并已历时十余年。本书作者是参与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要一员,为行政法平衡理论研究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本书以两个对立的理论模式为切入点,对行政法的基础理论作了系统的、历史的、比较的研究,对行政与法律的基本理论作了深入的阐释,对中国的行政法理论状态提出不少建设性批评观点,反映了一部分平衡理论研究的成果,具有一定的创见。本书作者作为一名法官,对基础理论的实践运用价值问题有较为深入的观察和分析,有独到的见解。因此,本书对于推动司法改革,完善司法机制,落实依法治国的方略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注释:1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会理事长。2 可参见:(英)CarolHarlow, RichardRawlings,在《Law andAdministration》(《法律与行政》)一书中关于行政法的“红灯理论”和“绿灯理论”的论述;[日]和田英夫在《现代行政法》一书中关于“对以公共权力为中心的行政法体系一直在传统的行政法中占主导地位,现在人们对此提出了疑问和批评,不断主张建立新的方法”(第12页)的论述,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3 关于行政法的三种理论模式,即“管理理论”、“控权理论”和平衡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历史过程以及它们之间的相异之处,我曾在一些论著中论及,也有其他同志的相关论著可以参考。可参见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4 参见罗豪才、袁曙宏:《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石》,《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 罗豪才、甘雯:《行政法的“平衡”和“平衡理论”范畴》,《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5 美国学者理查德·B·斯图尔特认为,“历史上,行政法的根本前提始终是限制政府权利以保护私人自治权”,然而,由于积极行政的出现,公民的参与,“私人行为和政府活动截然两分的领域已经融合在一起”。这个设想就不再是一个适当的模式了,外部对政府控制的原则已“无济于事了”。他更认为,“一个日益增长的趋势是,行政法的功能不再是保障私人自主权,而是代之以提供一个政治过程,从而确保在行政程序中广大受影响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代表”。见(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著,沈岿译:《美国行政法的重构》,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96-197页。

政府支出行为研究论文

多年来,我国地方财政普遍面临的一个老大难问题是:地方财政收入远远不能满足地方财政支出的需求。为缓解这种矛盾,各级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及理论部门就如何增加地方财力的问题进行过许多有益的探讨与实践,但有限的收入增长始终难以满足巨大的资金需求,财政困难依旧,甚至有增无减。它表明,对于问题的解决而言,上述思路的能量是有限的。笔者认为,财政收入作为对政府提供公共商品所付财政成本的补偿,与财政支出有着本质的内在联系。二者互为因果,而且,从最基本的意义上讲,财政收入是以财政支出为基本前提的。因此,认真研究地方财政支出是促进地方财政状况改善的更有效的手段。 一 自体制改革以来,地方财政支出作为地方政府履行其职能的经济基础,为我国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伴随着改革进程的深化,地方财政支出领域中存在的问题也日趋明显,财政支出结构也亟待优化。这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四个方面的矛盾加以剖析: 1.支出总量高速增长与财政支出结构失衡的矛盾 自实施“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以来,地方财政支出在整个财政支出中的份额不断提高。1983年,预算内支出、预算外支出中中央和地方所占份额分别为%、%;%、%。到1995年,上述指标分别变为%、%;%、%。(注:从1993年起,预算外收支中不含国有企业和主管部门收支。但是,这一变化并不影响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的总格局,相反,这更清楚地表明了中央和地方实际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即地方是主角,中央是配角。)它表明,地方财政支出已占整个财政支出的三分之二左右,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实际上已形成“大地方、小中央”的格局。十余年来,地方财政支出迅猛增长,其增幅远远超过同期财政收入的增幅。1986年~1992年同口径比较,地方收支的年均增长速度分别为%和%;从绝对量上看,1996 年的财政支出是1985 年的倍。然而,在地方财政支出总量大幅增长的同进, 财政资金所产生的效用并没有同步增长,且财政支出结构失衡,其基本表现是: 一是地方经常性财政支出在整个地方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重及增长速度均高于建设性支出所占的比重及增长速度,从而使地方财政具有明显的“吃饭”型财政特征。1992年~1996年地方本级财政支出的情况显示,地方财政建设性支出从未达到过本级财政支出的30%。这种状况似乎表明政府正逐步退出私人商品领域,但问题在于,我国财政建设性支出中绝大部分项目均属市场经济下政府应有所作为的领域。因此,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我国整个地方财政支出结构的不合理。 二是地方财政的经常性支出中, 行政经费日益膨胀。 1992 年、 1994年和1996年,全国地方财政支出中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之和分别为亿元、亿元和亿元,其占当年地方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重分别为%、%和%。行政经费的膨胀, 大量挤占了急需的地方公共支出项目,表明我国公共劳务提供的成本过高。 三是在各单项支出中,人头经费远远超过公用经费。以1994年为例,我国文教卫生事业支出、教育事业费支出、行政管理费类支出中人头经费均在80%左右。(注:人头经费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人民助学金和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其他费用和差额补助。)尤其是工资改革后,人头经费在大部分支出项目中更是占据绝对主导地位。这进一步扩大了行政经费在整个地方财政支出中的份额,因此,支出总量的扩大,不仅未能优化地方财政支出结构,相反还导致了更为明显的不平衡与不合理。 2.越背越重的赤字“包袱”与日益增长的事业发展需要的矛盾 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当前地方财政赤字“包袱”越背越重,资金调度空前困难,部分地方财政不能按期发放工资,不能及时足额报销差旅费、医药费,上级财政拨付的专款因被挪用而常常不能及时到位。因此,部分地方财政成为实实在在的“吃饭”财政,少数地方连“吃饭”财政都难以维持。资料表明,从1986年开始,预算内财政收支中,地方财政几乎年年出现为数不小的财政赤字。此点在少数民族地区表现得尤为突出。在赤字额呈现扩大趋势的同时,赤字面也呈扩大趋势,使地方财政支出仅限于保工资和办公经费,而且这种“双保”又限于低水平,地方财政实际上是以欠帐“包袱”的加重来换取赤字的减少。而这种状况必然影响“九五”乃至更长时期地方财政收支平衡基础的稳固,也必然与日益增长的事业发展需要产生矛盾,从而使农业的“基础”地位,教育的“根本”地位,计划生育的“国策”地位,公检法的“重点”地位,无法从财政上得到保证,也使得缓解地方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变得极为困难。 3.预算内收入短缺与非规范性财政活动大量进行的矛盾 统计资料显示的地方财政收支情况几乎是年年赤字,这表明预算内收入短缺,无法满足正常的财政资金需要。但与此同时,有目共睹的事实是,由财政供给资金的单位,无论发达地区还是不发达地区,干部和职工的生活条件却越来越上档次、上台阶。这显然是一种奇怪的不对称现象。其直接原因在于预算外资金的大量存在及非规范性创收活动的“合法化”。它起码带来如下三个后果:其一,预算内收入难以随着经济增长而增加;其二,为非规范性财政活动的进行提供可能;其三,预算外收入成为地方财政平衡的“蓄水池”,有关机构与部门难以获得地方财政收支情况及其它真实信息。正因为如此,我们基本上只能从预算外收入这个侧面来考查预算内收入短缺而非规范性财政活动大量进行的直接原因。 从全国来看, 同口径比较, 1992 年全国地方预算外收入总额是1984年的倍,年均增长速度为%,而同期地方预算内收入年均增长速度只有%。1996年,地方预算外收入较之1993年的增幅更是高达%。从积极的方面看,预算外资金的增长和政府对这部分资金流向的控制,对各级政府综合平衡社会财力,补充国家预算资金的不足,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都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是也正是这部分资金的相当一部分被用于单位办公条件(包括办公楼和办公设施)的改善,交通、通讯工具的便捷,职工福利(包括职工住宅、补贴、津贴)等额外消费的增加,而这些支出基本上是个人、集团消费方面的非建设性支出。它进一步使整个地方财政支出结构出现“一头沉”的不合理局面。 4.不同地区之间以及同一地区不同级次之间支出水平、支出结构失衡的矛盾 当前,我国经济发达程度不同的地区,人均财政支出水平极为悬殊。从收入来看,1996年青海省人均财政收入不到广东的2%; 从支出来看,排序最末的贵州省,人均财政支出仅为上海的%。 此种情况直接导致不同地区财政支出结构的差异。例如,仅从财政经费占支出的份额来看,1996年上海、北京、天津行政管理费占当年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为%、%、%,而青海、贵州、西藏分别为 %、%、%。因此,在经济发达地区,财政除满足政权建设和一般支出需要外,还有财力进行建设性支出,而不发达地区,其财政支出主要用于保工资和最低水平的公务支出。这种差别除导致地区之间财政支出结构的失衡外,还进一步拉大了地区之间的差距。上述现象在同一地区的不同级次之间也同样存在,它使得中央和地方出台的统一的支出标准在同一地区的不同级次出现较大差异,从而带来地区内部不同级次之间的支出水平、支出结构的失衡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任何一种现象的出现,都可以从某种或某几种现象上找到原因。当前地方财政支出结构存在的诸多问题,离不开以下一些深层次的原因: 第一,在市场经济下,政府和市场的分工应十分明确,即市场能做且做得好的应尽量交给市场去做,只有市场做不好或不能做的才应由政府去做。但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的转轨变型期,政府、市场、企业的分工尚未相应转轨,因而在相当的程度上造成了当前财政支出的不合理和财政困难。例如,单纯从我国当前吃“皇粮”者众多,且增长过猛,从而导致财政支出大幅增长的情况就可以说明,当前的财政支出结构与我国的改革尚未触及计划经济时期建立起来的大政府行政机构这一历史“遗产”相关。 第二,由于历史、地缘、政策及其他主客观原因,我国不同地域的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且这种不平衡是多方面的,包括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的总量、人均占有量、城乡人民的实际收入和生活水平等等。以农民人均纯收入为例,沿海部分发达地区相当于低收入地区的15倍以上;以省份为例,1996年,贵州人均GDP与上海相差26倍。不仅如此, 在同一省区内部,也存在较为明显的地区差距,例如,1992年广东最富的珠海市与最穷的河源市,人无GDP相差倍。 而地方财政状况作为一个地区经济水平的综合反映,本身就是地区经济发展的一面镜子。财政收不抵支、财政巨额赤字、中央财政补助比重高,很大程度上即是地区经济发展落后的基本表现形式。而地区之间财政收支水平悬殊,财政收支状况迥异,则是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基本反映。 第三,财政体制作为划分中央和地方分配关系的制度,是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但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大部分年份实行的是五花八门的财政包干制,即使是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实行操作中也沿袭包干制下的陈旧做法,有其名而无其实。由于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未能从法律上规范,因此地方各级的分配关系也不可能规范,在各级财政普遍困难的情况下,财政支出地区结构的优化亦难以有效进行。 第四,市场经济的发展,引致对地方性公共商品的需求增大。公共支出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范围项目与规模。其一般发展规律是:范围、项目由少到多,规模则由小到大。我国目前尚处于经济体制的转型期,在这个特殊时期里,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客观上要求提供越来越多的带有明显地域性的公共商品,但是现行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制度不能适应这种客观要求。在有限的财政收入无法满足巨大的财政需求,而“创收”制度合法化的情况下,各种税外收费、摊派、罚款、赞助、集资等非规范性的收入形式大量衍生且鱼目混珠,从而导致大量非规范性财政活动的进行。 三 显然,目前地方财政收支状况及地方财政面临的困难,不是或主要不是财政本身的原因造成的,它是我国历史的、政治的、经济的诸多因素综合作用在财政上的反映。因此,缓解地方财政困难,改善地方财政收支状况,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大工程,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为使短期内收到较好的效果,当前,必须从财政内外部着手,改造现有环境,并重点作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对政府作用进行正确定位,降低公共商品的供给成本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政府与市场分工的基本思路与原体制截然不同,因此,列入地方财政支出的事项大多属于满足地方公共需要的层次,即主要为社会提供难以按市场原则提供的地方性公共商品。公共商品的提供需要成本,但不能带来任何直接收益,这在客观上需要政府通过必要的技术装置使公共商品的享用者为之付费。从这个意义上看,地方财政收入是公民为消费地方公共商品而付出的价格或费用。而从公共需要的决定到公共商品提供出来,中间还需要经过许多环节,需要政府设立相应的科层组织。而且,在公民付费一定的情况下,政府设立的科层组织越庞大,公共商品的供给成本越高,公共商品的供给数量越少,质量越差。因此,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应切切实实地按照市场经济原则的要求转换地方政府职能,对地方政府作用领域进行正确定位,借第七次机构改革的东风,下大力撤消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机构;因岗设人,降低公共商品的供给成本。 2.配合市场化改革进程,认真清理财政供给范围及供给成本 随着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加快,许多原来的差额预算单位已变为或逐渐变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许多原统由财政供给资金的单位无偿供给的商品与劳务已变为有偿供给,并逐渐由低价位供给改为高价位供给,而且,许多单位的收入已进入相对稳定阶段,如自1997年起,大中专院校招生全面并轨,所有通过入学考试的学生都必须交费上学,学费收入已成为此类事业单位的固定收入。因此,在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变型中,应十分注意配合市场化的改革进程,适时清理财政供给范围,对已经或已具备条件按市场化原则提供商品和劳务的单位不再由财政供给资金。同时,重新调整财政供给标准,对提供纯公共商品的单位,应足额供应资金,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经费的过快增长;对提供混合商品、有一定收入来源的单位,则可分别具体情况采用定额或定项补助的办法核拨经费,以使财政资金的使用真正限于公共需要的满足。 3.整顿分配秩序,建立规范化的地方财政收入体系 当前,非规范的、混乱的分配秩序是造成地方财政困难、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的最重要的原因,也是政府行为不规范的主要表现。因此,必须在规范政府行为的基础上,下大力气整顿分配秩序。首先,应将现行各种收费、基金中宜于采用税收形式的非规范收入纳入税收征收轨道;其次,应适应分税制改革,逐步下放税权,适当开征地方性税种,以使地方财政收入能随着地方公共商品需求增加而增长;第三,明确费权,并统一预算管理。费与税均属财政收入的必要形式,但二者之间存在着客观的界限:一般来说,涉及面较广,延续时间较长,收入用于一般性公共支出,而受益的地域性和边界性相对模糊者应用用税收形式;而涉及面较窄,延续时间较短,收入用于专项支出,则受益的地域性、边界性相对明确者可采用收费形式。因此,在确保税收收入占整个地方财政收入主体地位的同进,可通过制定收费决策程序及相应的决策制衡机制,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包括乡一级政府取得一定收入的权力。这不仅有助于地方公共收入体系的建立,而且,对于我国分配秩序的改善及财政收支状况的好转也是大有裨益的。 4.加强中央及省一级地方财政的财权和财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一般具有配置资源、平衡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的三大职能,其中,后两个事关全局利益的职能主要应赋予中央政府,中央财政在宏观调控中也应居于主导地位。这是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的基本保证。而我国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听任这种不平衡发展,既不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也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建立科学的转移支付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般来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既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支出转移,也包括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收入让渡。这里,主要是指前者。由于我国的政权组织包括中央、省、市、县、乡5级,因此,要建立科学的财政转移制度, 其前提条件是加强中央和省一级支付的财权和财力,即应使中央财政收入在整个国家财政收入中、省级财政收入在整个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有较高的比重。其最终目的是使中央财政和省一级地方财政能够以各种灵活多样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对其下级财政进行补助,以平衡不同地区的财政供给能力,缓解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并实现各级政府各自承担的基本职能。

我也需要,谁有啊

我国地方政府支出与经济增长的关系2008年底以次贷危机为爆点的全球性经济衰退,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形成了极大的冲击,为此中国政府重启了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并出台了规模空前的政府投资和经济刺激计划。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其效果是不容怀疑的,中国经济迅速复苏,并表现出强劲的增长势头。但是,基于财政支出的内容依旧更多的属于外延式扩张,如集中于基础设施建设环节且主要流向国有经济主导部门,而较少的涉及福利保障、消费刺激和技术进步及结构调整上,故而也有不同的声音聚焦在财政政策的有效性与持续性上,更多的关注政府支出的增加能否有效的传导到私人投资和消费环节,从而在完成总量刺激的同时,实现增长方式的扭转和增长质量的改善。 财政政策的增长效应是如何实现与传导的,政府该如何借助于支出的规模和结构优化提高财政调节的效率并形成可持续的增长路径,围绕这一问题而展开的研究早已从“政府是否该干预经济”衍生到“政府如何干预经济”,财政支出变化对经济的影响分析也从理论争论和探讨发展到实证的检验和判别。并集中于不同体制、政策和发展条件下,财政政策有效性的度量。将之与现阶段的中国实际相结合,则更加凸显出其价值与意义。大量逆周期财政政策的实施确实有效的刺激了经济增长,但是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在保证增长的同时,能否有效的传导到私人消费和投资环节?经济刺激计划能够在一个长时期内发挥作用并对中国经济的繁荣提供长久动力吗?本文正是由此出发,从增长、投资和消费三个途径对我国地方政府支出的增长效应进行再检验,并考察地方政府行为的典型特征如何反映在效应的传递上,从而对财政政策的有效性和持续性给出经验的判定。 具体的,本文在第一、二章中对政府支出增长效应的相关研究和基础理论进行了梳理,并借助于AD-AS以及IS-LM分析框架,刻画了政府支出的变化对增长、投资、消费和就业等经济系统的各方面产生的冲击,进而形成了政府支出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路径。此后,在此基础上,在第三章中对地方政府支出与经济增长的总量效应进行了实证测度,结果证实了地方政府财政调节的主体地位,这也为本文将研究对象集中在省际政府提供了依据,但是,地方政府支出的增长效应呈现出显著的时变特征,更重要的是,政府支出不同构成对经济的作用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政府生产性支出与政府投资的增加对经济的刺激作用更为突出,在当前以区域经济增长为核心的政府考核和绩效评价体系下,政府的投资饥渴和投资冲动、政府支出结构偏重于生产性支出和微观经济领域而忽视福利与公共品提供,就不难解释了,投资性支出的增加的确能产生更显著的增长成绩,结构矛盾正是源自于不同层级政府间激励机制的扭曲。 第四章则主要集中在政府支出与私人投资的关系研究上,脉冲响应分析的结果实际否定了财政支出对私人投资的长期有效性,虽然,在短期内,政府支出的增加确实能够促进私人投资的上升,但是,这样的关系随着时间的推移将发生逆转,长期内,并没有呈现出明显的挤入效应。同时,中央投资的增加也无法显著的影响到私人投资的变化上。这部分的说明了这样一个事实,经济刺激计划更多的属于对私人投资和民营经济的替代,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仅通过产生出直接的社会需求而促进增长,结合我国产业和部门经济的结构差异,或许,这形成了两种循环,国有经济主导的行业内部,政府支出与投资的增加形成了强烈的产业需求,并通过产业链传导,微弱的反映在传统的竞争性领域和民营经济行业中,也一定程度促进了私人投资的上升,但是,两个循环的相对独立、有限货币供给条件下稀缺性上升导致的资金成本增加,却会在更长的时期挤出私人投资,进而形成“热者更热”与“冷者愈冷”的现实。如果再考虑到地方政府的投资偏好及国有资本对传统和下游产业的介入,这种挤出将在更短时间内发生。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实际恶化了结构失衡的格局。 在将视野从投资转移到消费环节,政府支出的增加能否改善消费水平,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又能够对国内消费市场的扩大和消费驱动机制的形成提供帮助吗?我们在第五章中进行了分析。基于模型的灵活性,我们在构建区域消费的面板模型时,导入了度量政府行为特征的控制变量。并确实得到了显著的结果。政府支出相对规模的差异,即大政府与小政府模式,以及政府支出的约束强弱,显著影响着财政政策对消费的传导与效果。总体看来,大政府模式下,财政政策对居民消费的挤入效应更为突出,同时地方政府的生产性支出对居民消费存在挤出效应,而非生产性支出的作用则正好相反。因此非生产性支出与转移支付的增加,确实能够对消费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这一切必须有赖于政府支出约束机制的建设与监督机制的完善。实证结果实际展现了这样一副情景,随着省际政府职能转变及政府边界的清晰化,政府将主要精力投向公共服务建设,一个小政府的财政模式似乎是更为高效,但如果不辅之于有效的监督与制约机制,预算外资金比重的上升,地方政府资金支配能力的自主性得到强化,政府收支体系的扭曲程度进一步加深,财政政策也许得到相反的结论:财政支出的增加反而抑制了消费的增长。 最后,在对地方政府支出的增长效应完成初步度量后,我们在第六章还从效率的角度对我国省际政府的财政调节智慧与政府支出相对效率进行了分析。结合当前地方政府行为特征和目标诉求,我们调整了衡量政府效率时往往偏重于公共服务职能与公共品提供的能力差异的研究方向,重构了政府支出的投入产出核算体系,将政府支出效率的衡量更多的集中于调控目标的实现。结果表明,我国地方政府的支出效率确实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且具有很大的改善空间。从这个角度将,将目光更多的集中在效率的改善,而非支出规模的调节上,是未来财政政策优化的重要方向。 同时,分区域的政府效率考察也揭示了我国东、中、西部政府效率差异确实存在明显的区域特征。特别的是,结果展示出中部地区存在一个持续的效率恶化过程。在此基础上,针对政府效率的变迁与影响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结论证实了“小政府更具效率”的假说,但有趣的是,在西部地区,更大规模的政府支出及政府干预的进一步增强,似乎对经济增长及政府效率提高能够产生积极影响。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政府效率的改善存在截然不同的路径。

一、我国现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存在的问题从广义看,目前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各级财政预算、决算的审查,各级审计机关和财政监督机构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都或多或少涉及了评价财政资金绩效的内容,但这些行为主要是以监督检查为主要目的,还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从财政资金管理看,各级财政部门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也采取了一些绩效管理的方法。从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发展的现状看,虽然已有初步基础,但由于此项工作起步较晚,且缺乏系统性研究,仍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与财政改革的客观需要。总的来看,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缺乏统一的法律保障。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要取得实效,必须得到立法支持,而且要制度化、经常化。而我国公共投资部门虽然也提出要完善项目投资决策程序,对国家重点投资项目要从立项决策、竣工验收直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行全过程管理,但迄今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有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法律法规,使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缺乏法律约束和制度保障。(二)没有明确的管理机构。西方许多国家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都设有公共支出绩效评价机构。而我国,缺乏这样一个有权威性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综合管理机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主要分散在各管理部门,各部门又主要从技术性能、项目管理方面进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方法和组织程序差异大,难以形成统一的、全面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标准不统一,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差异大,缺乏可比性,难以保障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性。这是目前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发展滞后的重要原因。(三)未构建规范的指标体系。目前,各有关部门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主要通过若干固定的财务、技术和工程管理指标进行全过程评价,评价侧重于技术、工程和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评价不足。同时,各部门评价指标设置呈平面化和单一性,缺乏一套建立在严密数据分析基础上的科学、统一、完整的指标体系,不能从不同层面、不同行业、不同支出性质等方面进行综合、立体评价。由于缺乏科学、规范的方法和指标,影响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的公正合理性。技术性缺陷是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发展缓慢的直接原因。(四)支出评价内容不完整。体现在:一是侧重于合规性评价,忽视效益评价。从总体上看,目前各有关部门进行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带有明显的审计特征,即重点审核项目支出行为是否符合现行财务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往往忽视对项目效率或发展效益方面的评价,或由于评价指标设置不完整,不能进行项目的效益评价;二是评价对象仅局限于项目本身,而忽视项目内外因素的综合分析。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不仅涉及项目审核、投资与回报的评价,而且包括各种宏观因素的评价,如投资的社会环境,包括政策环境和自然环境对投资行为的影响及投资行为对行业、社会乃至整个经济运行的影响等。目前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恰恰不包括这些内容,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不能达到为政府宏观决策服务的目的。(五)支出评价结果的约束乏力。由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体系不健全,缺乏法律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只作为各有关部门项目建设档案保存,或作为有关部门加强新上项目管理的借鉴或参考,对财政资金支出项目中的成绩、问题与相关责任、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环节责任人并没有任何直接约束,不仅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流于形式,而且影响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权威性,制约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构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的路径选择(一)坚持系统化原则,整体规划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改革方案。有效的制度不可能是一项单一的制度,必须是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但这个制度体系不是以多少论效率,而是以其客观性、科学性论效率。比如,如何衡量财政支出的成本与效益遇到的一个技术难题是:公共产品或服务具有外部性特征,而且某项支出效益的取得又与很多因素有关。因此,试图直接、准确地评价财政支出效益确实不易。但有一个简单的方法可以解决这一难题,即在定性评价的前提下采用同类相比的方法实施定量评价。如用于学校教学楼建设的教育经费是“造楼”还是“造人”?从定性的角度看一目了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难度极大,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绩效评价涉及到某些人或某群人的小利益,但对整个国家有百利而无一害。制度体系的整体规划,应充分认识实施的难度,从理论上论证财政支出的供给范围与规模、预算会计核算模式、政府事业的发展规划、财政支出管理的决策机制、重要项目评价报告的听证制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二)采取循序渐进的实现方式,由易到难、由重点到一般逐步展开。英国和瑞典的经验告诉我们,他们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从公众和议会特别关注的重大问题与具体项目开始,逐渐扩展到全部财政支出;从重点评价支出的经济性、合规性开始,逐步转移到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的全面评价。经济性指在财政支出管理中建立有效的支出决策机制和支出优先安排机制,克服财政支出活动中严重浪费和分配不均问题;效率性是政府及民众对财政支出在项目决策机制、实施进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要求的具体体现;有效性是财政支出所取得的最终成果的具体体现,需要结合当前效益与长远效益来衡量。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实现方式也应采取渐进式的方法,由易到难、抓住重点、逐步展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重点,应由财政支出的经济性、合规性开始,逐步扩展到效率性和有效性。(三)按照动态管理的方法,在财政资金运行各环节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财政资金总是处于不断循环过程中。在收缴环节,采取集中收缴方式明显要比分散收缴具有更高的效率;在存库环节,开展有效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效益与加强财政控制;在分配环节,预算目标数量化、分类细化有助于对财政支出进行监督和评价,还可清晰地衡量预算分配环节的成本与效益;在购买环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可以取得分散采购方式下不可能取得的规模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支付环节,采取电子化集中式的直接支付方法,是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必然要求。因此,财政支出流经的各环节存在一个绩效问题,不能仅就财政资金的最终使用成果为对象来评价财政支出的绩效状况,应建立覆盖财政资金运行各环节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四)根据科学化原理,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机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是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中心环节。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需要兼顾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直接利益与间接利益,既通用可比、简单适用,又易于操作。为此,可以按照部门、项目、环节分别建立绩效评价指标。部门评价指标用来衡量部门事业发展取得的业绩,可以和部门负责人政绩考核结合起来;项目评价指标是按照分类的原则对不同财政支出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价;环节评价指标是衡量财政支出运动过程中存库、分配、购买、投资、支付等各环节的绩效水平。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机制,是充分利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有效开展绩效评价活动的前提。所以,应建立各部门自我评价、财政综合评价、绩效审计评价为一体的绩效评价机制。部门自我评价是各部门对年初设定目标与实现情况的对比评价,并做出具体分析和说明;财政综合评价是财政部门对重点预算资金的绩效进行重点评价,对所有财政资金的绩效状况做出综合评价,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抽查,以保障各项计划目标及时、顺利地实现,更好地配合下一年度的预算分配工作;绩效审计是审计部门针对一些使用大量财政资金的部门和领域进行的专项审计,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社会评价是社会民众或媒体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事件进行举报、采访或揭露,以改善财政支出绩效的整体状况。(五)逐步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信息收集网络和数据库。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活动的开展,离不开一定规模与容量的数据库,需要针对各类支出项目的投入、效益与影响,进行必要的横向与纵向比较,保证绩效评价工作的持续、高效开展。分不同行业、类型的财政支出项目,将有关的信息或资料作为初始数据源,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评价信息的收集范围,推动数据采集进入标准化工作阶段。充分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建立有效的绩效评价信息收集网络,确保数据信息采集的有效开展。克服制度障碍,在不危害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信息公开、共享;大力推进政府与企业信息化进程,建设完备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提高信息采集的效率性与安全性;发动社会力量,开展数据处理软件的设计与开发,以提高数据处理的效率。三、推进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改革的对策针对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发展经验,建立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实施。(一)划分评价层次。根据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主体和客体的不同,可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分四类: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财政支出综合绩效评价。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的主体通常是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评价对象是财政支出项目的效益。由于财政支出项目是部门(单位)财政支出的重要方面之一,而且项目支出内容十分广泛、项目间差异大、项目效益不确定性大。因此,对财政支出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对合理安排财政经费、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主体通常是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评价对象是主管部门所属二级和基层预算单位的财政支出效益。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基础,单位作为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基层单位,其支出效益直接反映为财政支出的总体效益。因此是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主体通常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和财政部门,评价对象是各政府部门(使用财政经费的一级预算单位)的财政支出效益。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财政支出综合绩效评价的基础,是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财政支出综合绩效评价的主体通常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监督机构、财政政策研究机构等,评价对象是财政支出的整体效益,是部门财政支出效益的综合反映。综合绩效评价对象具有整体性,其范围可以是整个国家的财政支出,也可以是某一区域内的财政支出。(二)建立评价制度。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一项涉及范围广、内容复杂的系统工程,无论是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还是评价结果的具体应用都必须遵循一定的制度规范。首先,建立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的基础是要制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方法选择及工作程序》、《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设置及标准选择》、《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一系列统一的制度规范,明确全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规则、工作程序、组织方式及结果应用,并对相关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界定。其次,要在财政资金运行各环节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财政资金总是处于不断运动中,在收缴环节,采取集中收缴方式明显要比分期收缴具有更高的效率;在库存环节,开展有效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效益与加强财政控制;在分配环节,预算目标数量化、分类细化有助于对财政支出进行监督和评价,还可清晰地衡量预算分配环节的成本与效益;在购买环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可以取得分期采购方式下不可能取得的规模效益;在支付环节,采取电子化的集中式直接支付方法,是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有效途径。因此,财政支出各环节上都存在绩效问题,应在财政资金运行各环节都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最后,做好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审计和财政监督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职责和业务分工的划分等制度建设,从多方面强化和推进对财政支出绩效的评价。(三)完善评价体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必须遵循短期效益与长期效益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统一与专门指标相结合的原则。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置的目标就是形成一套完整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指标库,这种指标库的形成不仅需要理论上的研究,更依赖于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和健全。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层次,在财政支出分类的基础上,应分别建立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财政支出综合绩效评价指标库。从指标的适用性角度考虑,各类指标均可划分为通用指标、专用指标、补充指标和评议指标四种类型。并根据指标性质不同,将各类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划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四)制定评价标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标准指以一定量的有效样本为基础,测算出的标准样本数据,用来衡量和评价财政支出的绩效水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标准按照可计量性分为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又可根据标准的取值基础不同,分为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经验标准和历史标准;按照时效性可分为当期标准和历史标准;按照标准形成的方法可分为测算标准和经验标准;按照区域可分为国际标准和国内标准。此外,还可分为政府标准、社会公众标准及民间机构标准等。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标准是准确衡量绩效的尺度,标准的正确选择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具有较大影响,评价标准的制定既是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建立的主要环节,也是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具体工作所面临的一个重要工作步骤。通过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标准进行总体规划设计,研究指标与标准的对应关系,研究不同评价对象的标准选择,选取恰当的评价标准值。。评价标准值应以财政支出性质、类别为基础,按照不同地区、行业、项目规模,采用历史经验、政策标准、数理统计分析、专家评估、公众印象等方法取得。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整理各种分类标准数据后,可在条件成熟时研究建立绩效评价标准数据库。标准会随着经济发展和客观环境的变化不断变化。因此,如何建立和维护更新标准库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为提高有关评价标准的权威性,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效仿企业绩效评价,定期发布有关评价标准。(五)创新评价方法。良好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方法是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具有决定性影响。目前理论界提出了成本效益分析法、最低成本法、综合指数法、因素分析法、生产函数法、模糊数学法、方案比较法、历史动态比较法、目标评价法、公众评判法等多种方法。其中,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价法和成本效益分析法已被《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所采纳,应用到实践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中,社会效益评价是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重点内容,而现有评价方法中,能简便、精准地评价财政支出社会效益,满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实际需要的方法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今后,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方法研究上,要着眼于增加政府工作与财政资金管理的科学性与公开性,提高政府理财的民主性和社会参与性,深入研究公众评判法等适用于社会效益评价的基本方法,按照民主、科学、简便、精准的原则创新绩效评价方法。(六)规范评价流程。财政支出效益评价应由国家统一规定评价应遵循的原则,确定评价的重点,明确评价采取的方法,规范评价的基本流程。坚持定性和定量评价、事前与事后评价、定期和经常性评价、当前与长远评价、自我与外部评价相结合,形成评价工作制度。可以设计评价工作的基本程序为:制定工作计划,确定评价对象,下发评价通知书;组织专业小组,聘请专家,成立评价工作组;制定评价方案,选定评价指标,确定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下达评价通知;督促部门自评,收集、核实数据并实施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做好评价总结;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备案。(七)设立评价机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机构是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的工作主体,为改变目前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零碎涣散、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的状况,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真正形成对计划、决策、管理的监督和制约,应在财政部门建立专门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机构,对全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同时,在各政府部门设立专门的绩效评价机构,按照全国统一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的有关要求组织做好本部门、所属单位以及财政支出项目的具体评价工作。鉴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对财政支出管理的监督作用,必须赋予工作机构及相关人员以必要的职权,如在信息查询、资料获取、独立取证以及行政处罚建议等方面给予一些特定的权力。

政府组织行为研究论文

05行政管理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一、 选题方向:“政府经济学研究”、政府经济学、组织行为学1、 论管理者的性格培养与管理效能2、 论管理情景对管理方式和效果的制约性3、 有限政府的经济管理效能分析4、 政府行政成本控制分析5、 地方政府公共物品供给途径分析二、 选题方向:公共关系学原理、市场营销学、组织行为学、组织文化1、 论危机传播中的政府行为2、 论网络环境下的政府公关3、 论跨世纪城市文化形象战略4、 论受众社会心理与城市对外宣传5、 论新闻策划的原则和方法6、 新世纪城市化进程中的文化品味7、 试论未来行政领导的形象塑造8、 浅析组织文化创新走向9、 论中国IC策划的定位10、上海或广州城市国际形象的确立与推广三、 选题方向:行政管理论与行政、领导、行政组织学1、 全球化背景下的政府职能研究2、 论当代公共管理的绩效评估方法3、 论信息技术在政府公共服务传递中的作用4、 当代西方“公共管理运动”评析5、 论行政权力及其制约6、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限制7、 论邓小平的行政改革思想8、 论政务公开9、 论西方公共行政学发展中的民主价值取向10、论西方政府改革运动中的市场取向四、 选题方向:行政管理学与行政领导、人力资源管理1、 人力资源配置方式比较(细分问题论述)2、 地方政府制度创新行为研究3、 政府与制度变迁4、 知识经济与人力资源开发(细分问题论述)5、 人力资源激励机制研究6、 考核制度比较研究7、 公务员培训制度创新8、 公务员薪酬制度改革9、 地方政府与市场化改革五、 选题方向:行政法制研究、公关传播法规1、 依法治国重点在治“吏”2、 依法治国与加强、改善党的领导3、 加速政府体制改革,适应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时代特点的要求4、 当前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的思考5、 论地方政府与公共管理6、 依法治国与治吏7、 论中介机构与行政部门的脱钩和改制8、 小城镇行政体制之我见六、 选题方向:行政法制研究、监督学1、 论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 健全和完善监督制度是反腐败的根本措施3、 在社会主义时期反腐败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4、 关于加强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监督的一些设想5、 如何看待中国古代的监督制度6、 舆论监督的作用7、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增强政府的监督意识七、 选题方向:公共行政管理、公共组织与管理、行政管理学、公共行政组织学、西方行政学说1、 当代中国行政模式研究2、 当代中国法治行政研究3、 当代中国社会中介组织发展与规模研究4、 当代中国行政价值观研究5、 加入WTO与政府制度创新研究6、 乡镇政府机构改革研究八、 选题方向:公共管理、领导科学、管理学、市政学1、 公共管理论的经济学分析2、 市场经济与政府体制改革3、 市场经济发展与人力资源管理创新4、 政府责任研究5、 市场经济与非赢利组织的发展6、 依法行政研究7、 城市发展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8、 城市政府与法治9、 政府公开与民主行政10、现代科技发展与政府管理创新11、法治与德治12、制度建设与反腐倡廉九、 选题方向:公共预算与财政管理、西方行政史1、 1994年后我国地方政府预算外膨胀的原因分析2、 论西蒙的决策思想评新公共管理理论3、 论西方公共行政的民主管理思想4、 中美行政监督体系比较5、 中美行政管理运行机制问题分析6、 素质教育与政府教育体制问题分析7、 中国失业问题的现状、原因与对策8、 关于外来人口管理的调查与思考9、 中国公民政治人格的转型:从权威人格到民主人格十、 选题方向:西方经济学、公共财政、政府经济学1、 经济转型时期的就业政策选择2、 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与公共政策选择3、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与政府间关系的协调4、 非盈利性组织管理研究5、 经济体制转型与公共政策的重新顶性6、 中国入世与中国政府职能转变7、 非盈利性组织的地位与作用研究十一、城市行政管理(市政学研究)、市政学1、 城市政府规模的讨论2、 公共人力资源讨论3、 城市社区管理讨论4、 城市管理讨论5、 户籍管理讨论6、 城市公共管理专题讨论7、 市政体制比较讨论8、 社会网络与城市发展讨论十二、选题方向:市政学、管理学1、 论城市的本质2、 市政学研究的内容、界限及意义3、 西方市政学研究4、 比较市政学研究5、 城市管理、城市治理与政治文化的比较研究6、 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的变迁7、 撤退设市可否作为加快我国城市化发展的战略选择8、 外国城市管理体系的变迁路径及对我国的启示9、 第三部门研究综述10、制度变迁与城市管理十三、选题方向:政治理论与政治文化、中国政治思想史、政治学基础1、 西方政治理念在中国的接受情况(细分问题论述)2、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分析(细分问题论述)3、 公共伦理分析(细分问题论述)十四、选题方向:宪法学、中国当代政治制度1、 试论人大代表的作用2、 论人大对政府的监督3、 论权力制约技术十五、选题方向:行政管理学、世界政治经济与国际关系、西方各国政治制度1、 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政府间合作研究2、 市场经济下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3、 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研究4、 西方式民主及其影响研究5、 政治参与、行政参与问题研究6.电子政府与电子民主建设十六、选题方向:政治制度、地方政府与地方政策、政治学基础、中国公共政策概论1、 国家建设理论视野中的地方政府建构2、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政治关系 ( 中国、外国或中外比较;历史演变或法理分析 )3、 中国地方政府间的转移支付( 特别是广东的改革经验 )4、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分析与中国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十七、选题方向:政治制度、 思想概论、国家公务员制度、中国党政制度1、当代中国中央政府体制研究(从中拟一题目)2、地方政府体制中的条块关系3、当代中国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研究4、党政关系(中国、外国或中外比较研究)5、 城乡社区自制制度建设6、 香港、澳门与台湾的地方政府体制(任选一个地区或进行比较分析)7、 关于政党政治的研究(自拟其中一个问题研究)8、 关于政府体制的研究(自拟其中一个问题研究)9、 关于行政法制的研究(自拟其中一个问题研究)10、 城乡社区自治制度建设(自拟其中一个问题研究)十八、选题方向:行政决策、政策分析、公共政策分析1、 从统治到自治:公共政策范式如何转换?2、 第三部门:公共政策制定的重要主体3、 听证制度与公共政策论证的公民参与——以珠江三角洲或长江三角洲地区的乡(镇)村与街道治理为例4、 珠江三角洲或长江三角洲地方政府治理机制下的政策制定——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5、 公共政策制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6、 试论公共政府的基本价值标准7、 试论公共政府政策执行的监督8、 试论政策问题建构中的程序约束十九、选题方向:政府体制与公共政策、比较政治学、当代国际关系分析1、 比较分析行政集权民主制与传统代仪民主制的异同2、 古罗马政治制度对西方民主制的影响3、 西方民主制度与政治文化的形成4、 比较英法革命及其对各自政治的不同影响5、比较英美政党结构及其功能的异同5、 论公民社会与公民文化的形成二十.新增题目1. 论当代中国行政伦理价值取向的基础与特征2. 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现代转型3. 中国传统政治伦理思想的架构及现代价值4. 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结构和特征5. 儒家人性学说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6. 中国传统政治中的民本思想7. 墨子思想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8. 孔子政治思想剖析9. 老子政治哲学中的辩证法思想10. 中国传统行政伦理的现代转换1. 谈传统社会中公共伦理缺失的深层根源2. 谈公共伦理建设的新走向3. 公共伦理与诚信4. 公共伦理的理性基础5. 谈转型期公共伦理的缺失6. 公共伦理规范基础的重建1. 环境资源保护的公共政策分析2. 地方政府财政绩效评估3. 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不足分析-----以某个省份为例4. 地方政府财政支出与收入比较5. 渔业产权结构构建的经济学分析6. 公共养老金安全运营监督机制分析7. 企业年金发展国际比较8. 企业年金投资模式研究9. 企业年金与资本市场1. 改革进程中的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2. 政治信用论3. 区级政府财政4. 西方政治哲学研究5. 当代中国政治社会化6. 转型国家的政治发展7. 中国古代行政管理制度研究8. 党内民主与社会民主9. 传统文化与制度构建10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研究11危机管理 12.论领导过程1. 论经济发展的文化因素;2.公私部门差异分析——基于管理的视角;3.公共部门战略管理;4.发展战略研究;5.市民社会研究;6.官僚制研究;7.论行政学的产生8.公私伙伴关系研究1.新农村建设与城市化的关系研究 2.城市管理中的公民参与研究2. 城市经营的实证研究 4。社区建设的实证研究 5。第三部门在城市管理中的角色研究7. 城市管理问题研究(细分选题,如城市流动人口研究,城市社会保障体制研究等)1.官僚制在现代国家(我国政府中的作用和影响)政治与行政角度研究;2.论公民行政执行权的保障(论行政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行政和政治学的角度研究;3.论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行政法和法理角度研究);4。论行政执法的合理性(行政法,行政哲学,法理学角度研究);5.当前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行政管理和政治学的角度研究);6.论地方保护主义对社会公平的影响(行政和行政哲学的角度研究);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务员素质(行政伦理,公务员制度的角度研究)1、 关于加强高校校园网络管理的若干思考;2、 在完全学分制的情况下怎样做好班集体的管理?高校人力资源管理新模式大学的考核体系研究论高校行政管理的科学性与艺术性之间的关系绩效技术及其在高校管理中的应用知识型员工流失风险管理大学管理人员考核制度的研究新时期行政领导干部素质建设研究工作团队的激励机制和绩效测评体系团队激励研究高校人力资源管理新模式关于知识管理的理论问题大学的考核体系研究论高校行政管理的科学性与艺术性之间的关系绩效技术及其在高校管理中的应用知识型员工流失风险管理我国当前人力资源现状及问题(机构)考核制度的研究论转轨时期我国事业单位的体制重塑——从传统到现代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构想新时期行政领导干部素质建设研究工作团队的激励机制和绩效测评体系

机遇与挑战下的中国大小型企业在中国进入WTO之后,中国的正在不断的融合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之中。此时,无论是大型的还是小型的企业都是面临着这样和那样的机遇与挑战。我认为问题的主要症结在于以下的三方面:1. 管理,其中包括有组织形式,留住核心员工等问题。2. 营销,针对性地寻找对象,节约成本。以最小的耗用获得成功3. 财务,现金管理和资金筹措的问题。首先管理问题上,大企业面临的是优化管理的问题,而小型企业将面临的却仍旧是原始的规范化问题。在美国这样一个经济体系完备的国家,据统计在近五年里有80%—85%的小型企业被收购,被兼并,以及破产①。大型企业,在中国主要是国企为主,兼有大型的民营企业和合资企业,以及极少数的私营企业。这些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或者因为得天独厚的政策优势,或者因为企业主的强势能力,或者因为引进了国外的管理经验,能够有效地,规范地管理在公司。而这一点小型企业确实面临着很严重的问题。就他们的组织形式而言,小型的企业多数是私营的,个体经营主。这就导致了公司的压力就是家庭的压力的结果。一些小型的企业,生产技术壁垒低,竞争对手很容易就能打入其市场;家族式经营,直接可能导致的就是企业的日后发展受到法律问题影响。 大型企业分工明确,企业上层领导人可以腾出双手,专门针对性地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相对的,小型企业尤其是私营的企业主,往往存在着“个人全能主义”的影响。事事都需要自己操心,分工杂乱,不成体系,制约了企业的整体战略的把握。其实在管理上小型企业并非完全的劣势。在企业的氛围上,大多数大企业缺乏激情,墨守成规。而小型企业的企业文化关键就是——创业文化。创业文化中的重要一环是创业氛围,创业氛围的用一个简单的方程式概括的话就是:W=COCC②。W是胜利;C1:CREATIVITY;O:OWNERSHIP;C2:CHANGE;C3:COMMITMENT。其中三个C当然是很重要的,但是我个人认为O是尤为重要的。小企业人数不多,但都是下了本钱的,或者是为了同一个目标而走到一起来的人,职工不多。这些先天性的制约此时也成为了小型企业的优势所在。员工人数少,上下级之间接触的时间多,更有利于人性化的管理。其中家族式的小企业因为存在着亲情的因素,所以只要利益分享合理,基本上核心员工基本不会存在着流失的问题。而非家族式的小企业呢?是不是就一定会一直被大的企业用高薪来挖墙脚呢?不是的。曾经有人对公司白领阶层即公司的管理层进行过问卷调查。跳槽原因结果如下:1) 工作的趣味性和挑战2) 职场的升迁和学习发展的机会3) 和优秀的人一起工作4) 合理的薪水5) 好的老板6) 认同感整体的调查结果有20条,这里是前六条。可以发现企业对于一个核心的员工最重要的并不是薪水,而是一种自我价值的体现以及对于核心员工的关怀上。马斯洛理论中,人只要是前四种需求得到满足之后,对于一个人来说,谋求更高一层的自我价值实现的需求最为迫切。对于小企业来说这就是他们的优势。更为人性化的工作环境,家一样的感觉,上司的认同,加上一定的合理的回报,这是一个核心员工的主流需求,小型企业对此可以做很多大公司所不能做的事情,迎新(员工)派对,业绩评比,大力的宣扬企业是大家的,企业是员工的家的思想是很有效果的。而近年来就是这样的原因,白领之中不乏从大企业跳槽到小企业发展并获得成功的例子。在企业的管理问题告一段落之后,其次企业所必须面临的严峻的考验便是营销的问题。所谓营销,是指:以满足人类各种需求和目的,通过市场变潜在交换为现实交换的活动③。对于此,笔者参看了《竞争营销-分析策略执行》④一书。其阐释了在竞争市场中企业如何积累营销资源、培育营销能力,以竞争的思维和方式思考营销战略、营销战术和营销策略,最终实现营销竞争力提升的过程。我认为,作为当代中国进入WTO后,经济一体化浪潮中,这种营销思维是必不可少的。大企业做大,小企业做精。大企业要打开国际市场,而国际市场原本有这一套体系我们并不是十分清楚,这就导致了自进入世贸组织之后,中国的棉纺织业和日用品业的企业被告倾销的案例,也出现了不少产品质量标准体系不一致所导致的产品退回事件。该种情况都是国内的大企业要打开市场所面临的挑战。这就是涉及到了营销领域的可经营性原则。想要突破瓶颈。必然需要质量上的严格把关,但我认为同时需要政府对于大型企业的商品经济国际法规咨询体系的构建来支持。对于中小型企业而言经济全球化也未尝不是一次营销的飞跃,不再是局限于区域性的市场而是整个世界。可以大胆的尝试民族文化产品的海外销售市场。与此同时,所谓顾此失彼,一个人也好,一个企业也好,精力是有限的。当大企业征战国外市场的时候小型企业也可以利用此时机发展区域市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小企业本身的规模化程度低,所以在营销的时候必须要学会有的放矢。注意低成本的网络宣传工具,也可从小的社会细胞着手。以上海为例子:小型的企业的产品达克从小的社区为经营的单位进行营销作业,建立自己的客户群体。接着是财务问题。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经济继续保持着高速度的发展态势,创造着一个个的经济奇迹。这是所有的中国企业界的骄傲,这个是他们用自己的汗水所换来的劳动成果。但是,新的问题也会接踵而至吧!新形势下,金融市场开放,中国的大型企业有了更多的融资渠道进行融资,利于了大型企业的进一步的发展。“先进的管理技术来了,带着优良的服务来了,带着勃勃雄心来了。我们的银行业准备好了吗?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的问题,正在解决,但还没有解决。银行的经营机制,正在转轨,但还没有转轨。我们的管理人员能上不能下,我们的员工能进不能出。中国的银行家,你在哪里?你有坚定的信心和真正的力量,大刀阔斧地改革,真正‘与狼共舞’吗?⑤”所以大企业既需要一批新生的年轻的对于此类问题精通的大学毕业生的加入。小企业需要什么呢?现金流。最大的问题就是把好企业的水龙头,努力做好营销工作,这就是所谓的“开源节流”最后要谈的问题就是创新。《创新:中国最新经济年度人物创新之道》⑥一书中介绍了几位经济界的新秀的例子最为有趣。中国“芯”缔造者一一邓中翰,最大中文搜索先生一一李彦宏,中国电视机的“信芯”一一周厚健,电子商务“传教士”一一马云。。。。。。可以说他们都是近年来的经济界的知名人士,从他们的发展历程介绍上我们不难发现,他们所从事的行业,都是具有一定的技术壁垒的,占有了一定的先机的,开创性的。而且拿马云为例:它是上世纪末的时候才开始公司的发展。如今,阿里巴巴已经是家喻户晓的知名网站。他的发展经历十分的有趣。1999年3月开始创建。2003年5月提前实现当月每日100万元人民币;2003年7月7日宣布投资1亿元建设淘宝网站阿里巴巴只做信息流,不做资金流和物流业务。由阿里巴巴大事记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阿里在创业初期,创建人马云努力宣传自己的电子商务理论,在国内国外引起了很大的反响,由此,他的理论也在他的公司最困难的时候得到了风险公司的认可,先后的到了两次风险投资。阿里在发展过程中,开发服务功能时是与相关公司一起开发,这样在信息的广度和准确性都得以保证;它与国内外的大型企业合作,同时开发中小企业市场,他通过自己的知名度,利用培训的方式占领市场。总之阿里一切服务都是从他的用户需求出发。创新的来源动力是自身,而对象必须牢牢把握住客户。这一点再次得到了验证。 进入世贸组织后国家的经济环境改变不仅仅是在于走出去,还面临着国外资金走进来的局面。所以说机遇与挑战对于大小型企业来说都是存在的,并将长期的共存下去,是改革创新,还是不变应万变都取决于企业的自身状况。合理的运用加上理论,不盲从也不墨守成规,才能走出一条有特色的经济路线。

不腥的的活害怕黄昏果然这只能归咎于中课间谈天个笑;为么·中记的一么被她锁在门中的这个

行政管理研究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选题方向:“政府经济学研究”、政府经济学、组织行为学1、 论管理者的性格培养与管理效能2、 论管理情景对管理方式和效果的制约性3、 有限政府的经济管理效能分析4、 政府行政成本控制分析5、 地方政府公共物品供给途径分析二、 选题方向:公共关系学原理、市场营销学、组织行为学、组织文化1、 论危机传播中的政府行为2、 论网络环境下的政府公关3、 论跨世纪城市文化形象战略4、 论受众社会心理与城市对外宣传5、 论新闻策划的原则和方法6、 新世纪城市化进程中的文化品味7、 试论未来行政领导的形象塑造8、 浅析组织文化创新走向9、 论中国IC策划的定位10、上海或广州城市国际形象的确立与推广三、 选题方向:行政管理论与行政、领导、行政组织学1、 全球化背景下的政府职能研究2、 论当代公共管理的绩效评估方法3、 论信息技术在政府公共服务传递中的作用4、 当代西方“公共管理运动”评析5、 论行政权力及其制约6、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限制7、 论邓小平的行政改革思想8、 论政务公开9、 论西方公共行政学发展中的民主价值取向10、论西方政府改革运动中的市场取向四、 选题方向:行政管理学与行政领导、人力资源管理1、 人力资源配置方式比较(细分问题论述)2、 地方政府制度创新行为研究3、 政府与制度变迁4、 知识经济与人力资源开发(细分问题论述)5、 人力资源激励机制研究6、 考核制度比较研究7、 公务员培训制度创新8、 公务员薪酬制度改革9、 地方政府与市场化改革五、 选题方向:行政法制研究、公关传播法规1、 依法治国重点在治“吏”2、 依法治国与加强、改善党的领导3、 加速政府体制改革,适应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时代特点的要求4、 当前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的思考5、 论地方政府与公共管理6、 依法治国与治吏7、 论中介机构与行政部门的脱钩和改制8、 小城镇行政体制之我见六、 选题方向:行政法制研究、监督学1、 论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 健全和完善监督制度是反腐败的根本措施3、 在社会主义时期反腐败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4、 关于加强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监督的一些设想5、 如何看待中国古代的监督制度6、 舆论监督的作用7、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增强政府的监督意识七、 选题方向:公共行政管理、公共组织与管理、行政管理学、公共行政组织学、西方行政学说1、 当代中国行政模式研究2、 当代中国法治行政研究3、 当代中国社会中介组织发展与规模研究4、 当代中国行政价值观研究5、 加入WTO与政府制度创新研究6、 乡镇政府机构改革研究八、 选题方向:公共管理、领导科学、管理学、市政学1、 公共管理论的经济学分析2、 市场经济与政府体制改革3、 市场经济发展与人力资源管理创新4、 政府责任研究5、 市场经济与非赢利组织的发展6、 依法行政研究7、 城市发展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8、 城市政府与法治9、 政府公开与民主行政10、现代科技发展与政府管理创新11、法治与德治12、制度建设与反腐倡廉九、 选题方向:公共预算与财政管理、西方行政史1、 1994年后我国地方政府预算外膨胀的原因分析2、 论西蒙的决策思想评新公共管理理论3、 论西方公共行政的民主管理思想4、 中美行政监督体系比较5、 中美行政管理运行机制问题分析6、 素质教育与政府教育体制问题分析7、 中国失业问题的现状、原因与对策8、 关于外来人口管理的调查与思考9、 中国公民政治人格的转型:从权威人格到民主人格十、 选题方向:西方经济学、公共财政、政府经济学1、 经济转型时期的就业政策选择2、 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与公共政策选择3、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与政府间关系的协调4、 非盈利性组织管理研究5、 经济体制转型与公共政策的重新顶性6、 中国入世与中国政府职能转变7、 非盈利性组织的地位与作用研究十一、城市行政管理(市政学研究)、市政学1、 城市政府规模的讨论2、 公共人力资源讨论3、 城市社区管理讨论4、 城市管理讨论5、 户籍管理讨论6、 城市公共管理专题讨论7、 市政体制比较讨论8、 社会网络与城市发展讨论十二、选题方向:市政学、管理学1、 论城市的本质2、 市政学研究的内容、界限及意义3、 西方市政学研究4、 比较市政学研究5、 城市管理、城市治理与政治文化的比较研究6、 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的变迁7、 撤退设市可否作为加快我国城市化发展的战略选择8、 外国城市管理体系的变迁路径及对我国的启示9、 第三部门研究综述10、制度变迁与城市管理十三、选题方向:政治理论与政治文化、中国政治思想史、政治学基础1、 西方政治理念在中国的接受情况(细分问题论述)2、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分析(细分问题论述)3、 公共伦理分析(细分问题论述)十四、选题方向:宪法学、中国当代政治制度1、 试论人大代表的作用2、 论人大对政府的监督3、 论权力制约技术十五、选题方向:行政管理学、世界政治经济与国际关系、西方各国政治制度1、 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政府间合作研究2、 市场经济下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3、 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研究4、 西方式民主及其影响研究5、 政治参与、行政参与问题研究6、电子政府与电子民主建设十六、选题方向:政治制度、地方政府与地方政策、政治学基础、中国公共政策概论1、 国家建设理论视野中的地方政府建构2、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政治关系 ( 中国、外国或中外比较;历史演变或法理分析 )3、 中国地方政府间的转移支付( 特别是广东的改革经验 )4、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分析5、WTO与中国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十七、选题方向:政治制度、 思想概论、国家公务员制度、中国党政制度1、当代中国中央政府体制研究(从中拟一题目)2、地方政府体制中的条块关系3、当代中国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研究4、党政关系(中国、外国或中外比较研究)5、 城乡社区自制制度建设6、 香港、澳门与台湾的地方政府体制(任选一个地区或进行比较分析)7、 关于政党政治的研究(自拟其中一个问题研究)8、 关于政府体制的研究(自拟其中一个问题研究)9、 关于行政法制的研究(自拟其中一个问题研究)10、 城乡社区自治制度建设(自拟其中一个问题研究)十八、选题方向:行政决策、政策分析、公共政策分析1、 从统治到自治:公共政策范式如何转换?2、 第三部门:公共政策制定的重要主体3、 听证制度与公共政策论证的公民参与——以珠江三角洲或长江三角洲地区的乡(镇)村与街道治理为例4、 珠江三角洲或长江三角洲地方政府治理机制下的政策制定——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5、 公共政策制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6、 试论公共政府的基本价值标准7、 试论公共政府政策执行的监督8、 试论政策问题建构中的程序约束十九、选题方向:政府体制与公共政策、比较政治学、当代国际关系分析1、 比较分析行政集权民主制与传统代仪民主制的异同2、 古罗马政治制度对西方民主制的影响3、 西方民主制度与政治文化的形成4、 比较英法革命及其对各自政治的不同影响5、比较英美政党结构及其功能的异同5、论公民社会与公民文化的形成二十、新增题目(一)行政管理、管理学 1.以行政角度审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某个社会问题2.依法保护我国环境问题的几点探讨3.浅谈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以某为例或某一方面)4.提升政府公共行政职能 适应社会快速发展(以某为例或某一方面)5.关于社会发展中的行政道德问题的思考(以某为例或某一方面)6.基层领导干部的素质要求之浅见7.浅论企事业发展中人才培养的作用与途径8.关于非公有制企业中养老保险工作的思考9.浅谈收入分配中的公平问题10.当前农村基础教育发展问题的几点探讨11.谈谈中小企业如何吸引人才的策略建议12.谈我市党政机关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的思路对策13.现代化进程中乡村治理的相关问题思考14.城市化建设中的信访问题及其对策措施15.论某地区民营企业的地位作用与发展对策16.浅谈市场经济社会的民主建设17.浅谈加快我市农村人口非农化的几点政策措施18.服务行政--21世纪中国行政管理的方向选择19.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法制监督20.减轻农民负担的几点思考21.关于**乡镇政府体制改革的思考22.关于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思考23.浅析国有资产流失及管理体制的完善24.试论信息经济时代企业知识型员工的管理25.浅析我国公务员制度(××某一方面)26.试论依法行政(某一侧面和具体化)27.谈我国行政管理效率的现状及其改观对策28.浅谈公共行政管理的信息技术化29.浅论行政监督中的舆论监督30.谈谈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与对策31.略论解决“三农问题”的出路32.试论构筑科学规范的人才选用机制33.浅谈农村经济发展的问题与解决对策34.浅谈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问题35.略论遏制吏治腐败的治本之策36.创新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之我见37.浅谈现阶段腐败现象及其成因与惩治策略38.浅论我国当前社会诚信缺失的原因与重塑策略38.当前提高村级组织威信的几点想法40.关于当前**地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的思考41.浅谈企业行政管理的功能特点及其要求42.试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转变43.对我市实施小城镇战略若干问题的探索44.浅谈政府保护自然资源的若干措施45.浅谈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意义与措施46.浅谈我市(**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工作措施47.正确认识并解决“三农”问题的几点想法48.尽快建立和健全我市农村社保体系的理由分析49.浅析干部腐败现象的成因与防治50.行政效率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法51.社区工作践与探索52.当前行政违法的原因分析及其预防与矫治53.坚持人本管理,尊重员工价值54.农村教育、成人教育的现状与对策建议55.我市政府优化发展环境的对策探讨56.我市目前城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现状与措施57.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电子政务58.浅谈当前我市社区民主建设的基本内容与要求59.农村养老保险必须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过渡60.浅谈企业人力资源的内部开发61.行政违法状况及其相关分析62.浅议我国政府采购制度63.中国“电子化政府”的现状及对策初探64.论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中公平优先的原则65.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加强“城中村”改造与管理的几点思考66.公用事业民营化中的政府管制67.谈谈当前基础教育失衡发展的现状及对策68.浅谈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69.我国政府机构改革之我见70.进一步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思考71.农村人力资源开发问题浅析72.浅论我国当前成人教育管理体制的局限性及其改革策略73.浅论提高我市农民收入的××对策74.浅论政府职能转变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关系75.谈我市行政管理效率的现状及其改观措施(某一侧面和具体化)76.论政府作风的制度化建设77.政府提高社会公共管理水平的对策思考(某一侧面和具体化)78.关于中国现阶段农村劳动力流动制度的思考79.论社会公正与公共政策(某一侧面和具体化)80.试论构筑科学规范的人才选用机制(某一侧面和具体化)81.税收征管改革后如何有效实施税源管理的几点思考82.谈行政监督体制改革中的以权力制约权力原则83.当前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难点与对策84.行政领导廉洁自律的现实意义与途径85.我国现行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完善(问题与对策)86.提高行政效率的有效途径(某一侧面和具体化)87. “协调”功能在行政运行中充分发挥之案例分析88.信息在行政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89.建立行政信息网络的研究90.行政信息的管理与应用91.行政法规建设中的问题与对策(就某一侧面)92.行政监督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与发挥93.反腐败斗争与政府职能的实现(就某一侧面)94.城市流动人口管理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就某一地区)95.试论行政监督(就某一侧面)96.浅析××单位行政管理的现状及改革(可泛论或就某一侧面)97.寻租行为研究与治理(具体化)98.关于社会保障制度若干问题的探索99.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及其公共政策研究100.各种市场行为的规范与监督(某一侧面和具体化)101.当前**地区城管行政执法问题研究102.人口流动与户籍管理制度关系及改革研究103.城市化进程中的(人口流动、城中村、城市治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民就业培训、土地政策等)问题研究104.**地区(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社会保障问题研究105.地方政府问责制研究106.取消农业税对乡镇政府职能履行的影响研究107.新农村建设中乡镇行政管理创新研究108.现阶段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研究109.试析危机管理中媒体与政府的关系(某一侧面和具体化)110.转型期公共危机管理与政府责任111.政府税费政策对汽车产业发展的影响112.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中的问题113.***事件(例如:武汉“禁麻”成功等)之政府管理分析114.***政策(例如:烟台市实施农村饮水等)评估115.***省(例如江苏)公共财政改革措施与成效分析116.***市(例如:襄樊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践与思考117.***地区(例如:泰州)民办教育发展策略研究118.重大事故危机决策与应急体系建设:***案例分析(例如:山东枣庄矿难)119.***市(例如:上海市)轨道交通融资体制改革与政策研究120.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研究121.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与地方政府对策研究122.城市拆迁的移民权益保护与政府责任分析123.我国行政问责制探析124.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研究125.我国城镇低收入人群住房政策研究126.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及其公共政策研究(二)社区管理1.试论当前北京城市社区面临的挑战2.关于**社区治理中现存问题的思考3.关于当前社区志愿者工作存在的问题思考4.试论经济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功能与定位5.试论民间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功能与定位6.试论社区的公共事业管理7.试论业主委员会、居委会、物业公司的关系8.对北京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几点趋势研究9、城市社区中贫困人口的现状、原因与脱贫措施研究10、城市社区部分居民失业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三)其它1. 论当代中国行政伦理价值取向的基础与特征2. 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现代转型3. 中国传统政治伦理思想的架构及现代价值4. 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结构和特征5. 儒家人性学说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6. 中国传统政治中的民本思想7. 墨子思想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8. 孔子政治思想剖析9. 老子政治哲学中的辩证法思想10. 中国传统行政伦理的现代转换11. 谈传统社会中公共伦理缺失的深层根源12. 谈公共伦理建设的新走向13. 公共伦理与诚信14. 公共伦理的理性基础15. 谈转型期公共伦理的缺失16. 公共伦理规范基础的重建17. 环境资源保护的公共政策分析18. 地方政府财政绩效评估19. 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不足分析-----以某个省份为例20. 地方政府财政支出与收入比较21. 渔业产权结构构建的经济学分析22. 公共养老金安全运营监督机制分析23. 企业年金发展国际比较24. 企业年金投资模式研究25. 企业年金与资本市场26. 改革进程中的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27. 政治信用论28. 区级政府财政29. 西方政治哲学研究30. 当代中国政治社会化31. 转型国家的政治发展32. 中国古代行政管理制度研究33. 党内民主与社会民主34. 传统文化与制度构建35.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研究36.危机管理37.论领导过程38.论经济发展的文化因素;39.公私部门差异分析——基于管理的视角;40.公共部门战略管理;41.发展战略研究;42.市民社会研究;43.官僚制研究;44.论行政学的产生45.公私伙伴关系研究46.新农村建设与城市化的关系研究 47.城市管理中的公民参与研究48.城市经营的实证研究 49.社区建设的实证研究 50.第三部门在城市管理中的角色研究51.城市管理问题研究(细分选题,如城市流动人口研究,城市社会保障体制研究等)52.官僚制在现代国家(我国政府中的作用和影响)政治与行政角度研究;53.论公民行政执行权的保障(论行政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行政和政治学的角度研究;54.论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行政法和法理角度研究);55.论行政执法的合理性(行政法,行政哲学,法理学角度研究);56.当前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行政管理和政治学的角度研究);57.论地方保护主义对社会公平的影响(行政和行政哲学的角度研究);58.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务员素质(行政伦理,公务员制度的角度研究)59.关于加强高校校园网络管理的若干思考;60.在完全学分制的情况下怎样做好班集体的管理?61.高校人力资源管理新模式62.大学的考核体系研究63.论高校行政管理的科学性与艺术性之间的关系64.绩效技术及其在高校管理中的应用65.知识型员工流失风险管理66.大学管理人员考核制度的研究67.新时期行政领导干部素质建设研究68.工作团队的激励机制和绩效测评体系69.团队激励研究70.高校人力资源管理新模式71.关于知识管理的理论问题72.大学的考核体系研究73.论高校行政管理的科学性与艺术性之间的关系74.绩效技术及其在高校管理中的应用75.知识型员工流失风险管理76.我国当前人力资源现状及问题77.(机构)考核制度的研究78.论转轨时期我国事业单位的体制重塑——从传统到现代79.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构想80.新时期行政领导干部素质建设研究81工作团队的激励机制和绩效测评体系1、提高县级机关行政办事效率之我见2、浅谈乡镇行政管理改革3、对××县解决“三农”服务问题的思考4、如何使人才合理流动,发挥人力资源管理的效应5、浅析行政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改革6、关于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的探讨7、论行政生态环境与公共政策的方向8、行政管理中的民主化理论研究9、政府与人民代表大会关系研究10、当前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动因和内容研究11、转变职能在我国政府机构改革中的地位研究12、试论政府机构改革13、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特点研究14、试论人力资源开发和利用15、论社会主义行政领导的角色16、论行政领导者的素质与影响力的关系17、民治型领导与专制型领导的比较研究18、论县(市)宏观决策中党政关系研究19、当前我国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原因研究20、当前我国权力腐败的特点研究21、标本兼治反腐倡廉的对策研究22、论舆论监督23、论社会主义国家的首要职能是组织和领导经济建设11.论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与发展12.试论行政诉讼在行政监督中的地位及作用13.试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完善及其途径14.论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15.试论依法行政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与作用16.试论行政立法的民主原则及其理论意义17.建设学习型政府的动力分析18.建设学习型政府的障碍分析19.论政府危机管理20.论政府绩效管理21.论责任政府建设22.论行政决策的民主化23.论行政文化建设24.政府采购的问题与对策25.论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趋向26.完善我国行政监督机制的思考27.论政府行政管理的民主化28.建立健全公务员培训机制的思考29.论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难点与对策30.论我国乡镇政府改革的趋向31.论乡镇政府机构改革的难点32.论政府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33.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34.完善行政权力制约机制的思考35.论提高行政效率的途径36.论公车改革的难点与途径37.论公共危机中的政府协调机制38.论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39.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思考40.论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监督41.试论现代领导者的影响力42.论行政领导艺术43.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44.试析我国人力资源的现状及问题45.小城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46.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47.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廉政建设问题48.公共权力寻租行为分析49.健全完善公务员考评机制50.论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建设51.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52.论构建诚信政府的途径53.论公共管理中的听证制度54.论绩效考核的方法与应用55.论双因素理论在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56.试析利益团体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影响57.中外利益集团在政策制定中的作用比较58.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想59.论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中的问题60.公民社会影响政策制定的利弊分析61.政策执行中的博弈现象分析62.论公共政策评估的困难与创新63.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利益分析64.政策变形的成因与对策65.论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66.论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民参与67.论公民社会的兴起对政策制定的影响68.当前我国政策执行的问题与对策69. 试析我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政策70.试析我国养老保险政策71.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思考72.信息不对称下大学生就业制度安排73.中国封建监察体制的特点及启示74.试论中国古代封建官僚制度75.试论《论语》中的管理原则76.中国古代的考核制度及启示77.试析中国古代的回避制度78.“无为而治”与现代行政管理79.中国古代权力监督制度述论80.试论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81.杰佛逊人民民主思想分析82.洛克政治思想分析83.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分析1.论服务型政府2.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分析3.论公共管理制度创新的动力4.论公共管理创新的阻力5.论公共管理制度创新的条件6.论我国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特点7.论公共管理的价值取向8.论我国公共管理面临的挑战9.论政府管理创新10.论诚信政府建设1.论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过程中政府行为的适度2.试论激励机制在中国公务员制度中的确立与作用3.关于政府职能转变的几点思考4.当前我国反腐败问题研究5.近代西方“主权在民”思想的几个主要理论6.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社会管理与服务职能的转变7.中国行政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研究8.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为的适度9.论公务员的行政道德规范10.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思考11.建立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问题研究12.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13.政府公共形象设计14.中国传统文化对现代企业人才管理思考15.机关后勤管理问题研究16.邓小平政治思想研究17.我国所有制理论的突破与发展18.论经验决策与科学决策19.民主问题研究20.邓小平改革思想研究21.依法行政问题研究22.中国传统行政文化问题研究23.当代中国收入分配问题研究24.当代中国改革与政治稳定问题研究25.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改革问题研究26.行政决策体制中咨询权力问题研究27.当代行政领导者的创新能力研究28.政府能力问题研究(包括财政、协调等)29.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几个问题30.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问题研究31.村民“自治”问题研究32.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新谈33.中俄体制转型问题的比较研究34.中国人力资源开放过程中的障碍性因素分析35.中国法治文化培育问题研究36.浅谈腐败的成因37.论中国的依法行政38.新经济时代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39.加入贸易世界组织与我国政府行为的适度40.关于民主问题之研究41.行政体制改革多领导者素质的要求42.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中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性43.西部大开发中的政府职能定位44.浅议行政财务管理45.浅论信息技术对公共行政的影响46.论中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47.国有企业改革中政府角色的定位48.论行政立法与廉政建设49.WTO与中国人力资本的开发50.浅析企业团体意识的培育51.浅谈创新管理52.国有资产流失的现状及对策53.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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