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毕业演讲稿范文汇编5篇
演讲稿的写法比较灵活,可以根据会议的内容、一件事事后的感想、需要等情况而有所区别。在现在社会,演讲稿对我们的作用越来越大,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演讲稿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毕业演讲稿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今天能站在这里作为研究生代表发言,我感到万分荣幸。首先我代表今天的毕业生向为我们提供学习和实践平台的青海师范大学表示衷心的感谢,向为我们辛勤付出的导师表示崇高的敬意,向顺利毕业的同学们能够表示真诚的祝贺。
今天我发言的主题是毕业心情。毕业是留恋的心情,此刻,站在这里,我和大家的心情一样,有“人生自古伤离别”的惆怅与感慨,也有“莫愁前路无知己”的期待。在师大学习,课上我们紧张和轻松融为一体,课下我们或讨论或做操或小聚,在谈论和交流中,给了我更多地反思和自省。在师大,让我体会到学习本身是很有乐趣的,君子好学,日日以进,而学而时习之,更是有一番别样的滋味和感受。
毕业,也是责任的心情。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非常欣喜的看到今天又有这么多年轻人走出师大,进入我们教育行业,陶行知先生曾经说“国家把整个的学校交给了你,要你用整个的心去做整个的校长。当老师也一样,我相信,只要同学们志存高远,刻苦自励,执着坚守,用整个的心去做教师,就一定能够把三尺讲坛变为施展才华的广阔舞台。当然,当教师最重要的还要有终身学习的态度,“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人的学习追求应当是无止境的。经过工作磨砺的我们,把自己的一生与教育和孩子联系在一起,我们更加体会到学习与教育事业而言有多么重要,学习让我们每一个人拥有理想,拥有善良。学习让我们懂得再伟大的理想,都是用普通的日子去铺就,要用具体的实践去创造。管理之道,止于至善,当你在职业生涯中谈理想时,我想你的确应该先俯下身子看看你身边的孩子们有没有意真、意趣,有没有童言,有没有儿童脸上应该有的灿烂的笑容。所以我希望我们每一位同学都在以后的教育实践中平凡、求真地去成就自己的理想。
毕业是感恩的心情,师大是帮助我们改变思维方式,授予我们一套方法论,为我的实践搭建了理论的框架,提供了实践的方法,随着学习的深入,我对办学也有了更多的思考,我们究竟要办一所什么样的学校,我们该给孩子们什么样的教育。在学习期间,我校提炼总结了我们贾小庄小学的办学理念:办教师学生喜爱的学校。学校被评为全国文明单位和人民满意的学校。我也被评为青海省优秀教育人才和西宁市功勋校长。所以今天的我心怀感恩,心怀感激。
毕业是祝福的心情,一个人的生命中,不同的时间有不同的目标追求、不同的人生价值体现。所以,每个阶段都要做好规划、做好定位。实现自我价值的体现和追求。同学们,人在什么位置,或者在什么地方,有时候并不是你自己决定的。渡边和子在《就在你所在的地方生根开花》曾说,无论身处何方,请保护好你渴望绽放的心。你在哪里,哪里就是你的家……我想,今天的毕业典礼只是我们的又一个起点,让我们以后的日子里,喜欢上我们所在的地方,并在那里生根发芽,美丽的绽放,耀眼的开花,张开双臂拥抱未来。
游子远行,离路在前,就让这殷殷离情,化作深深祝福,愿我们的母校硕果累累,再书华章!愿我们的恩师身体健康,桃李满疆!愿在座的各位兄弟姐妹,我的挚友们,人生精彩,大展鸿图!
谢谢大家!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大家好,我叫××,是一名来自高三三班的学生,同时也是一名即将与我们伟大的母校《×××》挥手道别的孩子!
正所谓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是的,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
而就在今天,在这庄严的毕业典礼上,我将代表全体毕业生在此发言,我表示深感荣幸。
如果把逝水年华比喻时光,那么我们就是一曲在岁月喧哗流唱的歌谣!
朗朗的岁月里头,有我们曾为不同的梦想共同奋斗过。也曾为各种挫折共同失落过。更曾为同一种快乐不停奔波着。
长长的走廊,因为你我的追逐而变得嬉闹非凡。那黑板的外表为何要故意折射出黑色的光芒,它在伪装着什么?那沉默的厚重感,恰恰却是最吸收知识的地方,因为只有光,才能越黑越灿烂,而知识就是光,是被黑暗衬托起的桥梁,为我们美好的未来跨越了一层又一层的希望。
还有那各种令人头痛却不得‘不痛不痒’的考卷,那算不算人生当中第一种别具一格的考验。但是,我相信分数真的没办法决定成绩,不管高考后的我们成绩如何,理想与否,都不能决定我们志向的高低。,在我看来,起跑线是起点也是终点,唯有坚持不懈,我坚信理想会一直在我们求学路上不停徘徊,直到有一天我们有能力去拥有!
同学们,说到拥有,在这漫漫求学生涯中,我们所拥有过的,哪一种拥有才是你最难忘最值得的拥有?
是不是操场上,那片我们闭上眼睛张开双手就能拥抱的蓝色天空。是不是学校里,那格外扣人心弦的钟声,不知不觉它已成为大家共鸣的知音。是不是伙伴们,你一言我一语演绎出的一幕幕华丽剪影…………
时光荏冉,蓦然回首,原来从校门口到教室的距离需要三年的时光,这一路上我们跌跌撞撞。是谁陪我闯过梦想的迷茫,是谁陪我尝过泪水的辛酸……
是我亲爱的你——同窗!
是你用手心的温热把落寞的心膛点亮。是你嘴角的轻轻上扬把友情绽放。是你把遗落在流年的喜怒哀乐汇集成一道道我们难忘的曙光……
还有我们最敬爱的您、最可爱的您——老师。您辛苦了,这些年来,其实不说我们都知道,最不容易的就是您了,当我们终于把习题作业完成后准备安然入睡时,您是否还在为明天的课程而紧张的备课当中。当我们坐在舒适的教室上课时,您是否在默默忍受如站岗那般煎熬带来的疲惫感。当我们还在为一道难题绞尽脑汁时,您是否依然不厌其烦一遍又一遍的讲解答案………
在这里,我代表的不止是全校,而是全国人民,对您表示深深的谢意:老师,谢谢您,您辛苦了!
同学们,离别总是伤感的,但我希望我们的离别除了伤感之外还有认知。
不错,其实离别并不意味着结束,而是代表另一段全新的开始。一种从青涩到成熟的升华,一种对生活全方位的认知。不管将来的我们是继续学业还是步入社会谋生,我们都要履行一种责任,随着年龄的增长,岁月的蹉跎,我们应该可以感受到,责任这两个字的背负有多沉重,除了父母寄托在我们身上的希望,也许还有来源于生活的困惑,社会的考验,祖国的期待……
所以,我们更要通过不断的努力学习吸取各种经验,获取驾驶‘责任’这两个字的能力,等有朝一日,好报答父母对我们的养育之恩,回报母校对我们的教育之情!
好了,差不多该说再见的时候了,三年的岁月虽然到最后只换来一句再见,但再见其实不代表不再见,说再见就一定会再见!山水相逢会有时,其实再见只是人生当中一伏笔,是为下一次的相见作铺垫!
也许好多的回忆真的再也回不去,但是当曾经的曾经不止是曾经,当未来的未来不再是未来。那么某天,当未来的你回味我们曾经的点点滴滴,你是不是会感到欣慰,那段我们刻骨铭心的记忆流年,一思念就浮现在眼前,好像所有关于我们的那些描写都只发生在昨天,不管明天的我们下一站会在哪里,都请永远记住我们今天最崭新的怀念,让怀念替我们保留心底最珍贵的纯粹!
尊敬的园领导、各位家长、大班的所有宝贝们:
你们好!
七月,悄然而至。我们不仅要感受那难以忍耐的酷暑,更要承受那与孩子们依依不舍的离别之情。今天我作为大班的年级组代表站在这里发言,其实我特别的不想站在这里。不仅我不想,而且大班的其她老师都不愿意站在这个位置,不是我们不想说话,而是我们的心情特别的凝重,想想天天与我们朝夕相处的活泼可爱,调皮捣蛋的宝贝们即将离开我们,我们是那么的不舍,虽然有时你们会让老师伤心,生气,但你们却给老师带来更多的开心与快乐,你们的天真与可爱感染着我们每位老师,让我们觉得自己也年轻着、快乐着、幸福着。我们为我们的职业骄傲,我们为拥有你们这些可爱的天使而自豪。谢谢你们,所有的宝贝们。可能现在的你们还不能彻底的理解我们大班老师的现在的心情,我们现在无法用语言来表达此时此刻的心情,像打翻的五味瓶,以前的一例例,一幕幕都涌现在脑海里,出现在眼前。
但此刻,我们也倍感欣慰,因为宝贝们即将成为一名光荣的一年级小学生。
望着今天长大的你们,想想你们刚刚来的时候,有的哭,有的吵,有的闹。而今天站在我们眼前的你们,个子长高了,知识丰富了,三年来的相依相伴,三年来和你们共同度过的每一天,都是我们生命中最珍贵的回忆。
每个早晨,我会想起你们的声声问候;每个傍晚,我会想起你们的每张笑脸。今天,你们是一只只快乐的小鸟,要在这里起飞;今天,你们是一只只幸福的小船,要在这里扬帆;今天,你们是一匹匹奔腾的骏马,要在这里奋蹄。
亲爱的宝贝们,你们是老师爱心所在,欢乐之源,希望所在,孩子们,老师会一如既往地爱你们,不要忘记老师的心是时刻牵挂着你们的!希望你们常回幼儿园看看,把你们的成长、进步跟我们交流。不要忘了我们,无论你们走到哪里,老师都会想着你们。老师都会从心底里永远关爱着你们,永远祝福你们,愿你们永远健康、快乐,早日成为栋梁之材!老师会做你们永远的.守巢人。李园长也永远是你们的园长妈妈!
不道再见,不说珍重,因为我们的心永远在一起。老师永远想着你们,永远爱着你们!再见了,我最亲爱的孩子们!我最亲爱的宝贝们!祝孩子们永远健康、美丽!祝各位家长永远开心、快乐。
各位老师:
大家好!
我叫xxx,我的毕业论文题目是《试论独立董事制度和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毕业论文是在xxx导师的悉心指点下完成的,在这里我向我的导师表示深深的谢意,向各位老师不辞辛苦参加我的论文答辩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对三年来我有机会聆听教诲的各位老师表示由衷的敬意。下面我将本论文写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及主要内容向各位老师作一汇报,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导。
首先,我想谈谈为什么选这个题目及这篇文章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本文写于新《公司法》起草期间,独立董事制度是否必要订于公司法及公司法应如何加强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都是学界讨论热烈的课题。对独立董事的问题,有从独立董事的责任探讨的,有从独立董事制度的可行性探讨的,有从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功能协调方面探讨的等等。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问题,有从公司法对股东权保护完善方面探讨的,有从少数股东权在股东大会中行使和保护探讨的等等。但是对独立董事制度的根本宗旨即是保护小股东权益方面探讨的不是很多。本文主要采用归纳、比较与实证的方法,在独立董事制度和小股东权效力保护的内在联系方面作一些肤浅的探讨,为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定化做一些呐喊,也就如何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以保护小股东权益提一点意见。
笔者认为,在新《公司法》中确立独立董事制度,使该制度法定化,并完善该制度以保护小股东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大家都知道,一项好的法律制度也是生产力,能促进经济的增长,近一、二百年来,在世界经济的飞速增长中,公司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公司制度的基础是人民投资的热情,故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权益是否充分地得到保护关系到人民的投资热情并最终影响到经济繁荣。从国处的经验看,独立董事制度是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有效手段,在我国特色下,如何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如何完善该制度保护小股东权益,以激励人民的投资热情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硕士毕业答辩演讲稿
近几十年的现代公司发展中,公司股份日益公众化、社会代、分散化,小股东因其在公司结构中所处的弱势地位,不仅要负担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的代理成本,还可能受到处于控制地位的大股东的侵害,保护小股东不受大股东与内部人滥用优势地位的损害是各国公司立法中共同面对的问题。与发达国家现代公司制度的形成更多地表现为自发性制度变迁过程不同,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更多地表现为诱导性甚至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政府在推动国有企业公司代过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表面上看,公司化改革轰轰烈烈,大批所谓现代公司被“生产”出来。但是实际上,这种政府主导的公司化改革不可避免地带来很多先天性的缺陷,表现在股权结构上国有股权一股独大,流通股本所占比重过小且高度分散。在这种股权结构下,大股东利用其控股权选出占董事会绝对多数董事,实际控制了董事会,董事会基本上成为大股东的代理人,股东大会实际上成为大股东会议或大股东控制下的董事会扩大会议,使小股东的权益更容易受到损害。同时,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监事会的形同虚设、股东权利保护机制的欠缺,对受损害的小股东权益无从救济。因此我国穷尽一切措施,保护小股东权益,更具迫切的现实意义。
各个国家都在探索保护小股东权益的途径,其中独立董事制度不妨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许多投资基金的失败,因关联交易、投资基金公司的自我监督不足,公司和小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使小股东失去了他们的投资。鉴于管理者、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利益存在的冲突,为确保小股东权益得到保护,美国国会于1940年通过《投资公司法》,要求投资公司董事会至少有40%的成员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作为一项制度开始正式出现。在此后多年的发展中,独立董事制度在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独立董事制度于20xx年,由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保护小股东利益为宗旨,正式引入我国。引入的这几年来,独立董事制度在保障了小股东的权益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存在缺少法源基础、理论界对独立董事的作用认识不清定位不准、没给予足够的重视等问题,使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没有发挥好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应有作用,更多的是在智囊与咨询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理论界如何从独立董事制度是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基石的高度定位该制度,并以应有的重视程度去研究完善该制度的措施,以促进立法界将该制度法定化,提升该制度的法阶效力,使该制度能在保护小股东权益上发挥应有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其次,我想谈谈这篇文章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本文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产生的目的)、独立董事的本质特征“独立性”的内涵、及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来阐述独立董事制度是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基石,明确独立董事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其监督功能,监督内部董事和管理层来发挥保护小股东权益作用的。
第二部分从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特点及我国特色的“内部人控制”来阐明我国上市公司的小股东权益更容易受到损害;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关于监事会具体规定中存在的缺陷来阐明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对受损害的小股东权益无从救济;从而推论出我国上市公司引进独立董事制度来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必要性。同时,在这部分也叙述了独立董事在我国的发展,指出我国独立董事在实践上走在了制度的前面。并阐述了我国目前的独立董事制度,虽然在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使决策民主化及加强上市公司监督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小股东的权益,但是由于存在对独立董事的作用认识不清定位不准、缺少法源基础、独立董事制度的推行没发挥企业的自身作用和市场力量、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等机构的关系有待理顺、独立董事的责任和回报不相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知情权和工作时间得不到保证等问题,使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没有发挥好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应有作用,更多的是在智囊与咨询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第三部分是笔者从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以保护小股东权益的角度提出的若干建议。包括建立公正的提名机制、采用“累积投票制”、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增加独立董事人数以加强小股东的代言力度等措施从程序规制上确保独立董事真正代表小股东权益;通过加强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保证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明确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等措施从实体规制上明确独立董事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权利义务;通过整合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功能定位、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格局、培育独立董事的人才市场等措施为独立董事保护小股东权益创造环境条件。
最后,我想谈谈这篇毕业论文存在的不足。
这篇文章的写作过程,也是我越来越认识到自己学识浅薄的过程。虽然,我尽可能地收集材,例如毕业论文样本,但是由于识识能力的不足,在理解上有诸多偏颇和浅薄的地方,有些观点是幼稚的;也由于理论功底的薄弱,存有不少逻辑不畅和辞不达意的问题;因时间的紧迫及自己的粗心,在找印上也存在一些误、漏。以上种种,垦请各位老师见谅。无论如何我将继续努力。
尊敬的教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时光飞逝,转眼间三年已过去,咱们就要与如亲如故的教师告别,就要与朝夕相处的同学告别。亲切的校园,没有哪个角落不曾留下咱们的足迹,无论走到哪里,无论看见什么,都能够勾起咱们一串串的回忆。
回想起三年前,咱们带着懵懂,带着希望走到一起。咱们活力四射,咱们热情奔放,咱们对未来充满了憧憬和期待。三年来,咱们在汗水中体味着热烈紧张的学校生活,感受着教师的关怀。学习中,咱们在教师的谆谆教诲中逐渐懂事,在教师耐心细致的教学中乐学不倦;生活中,咱们在教师无微不至的关心下健康成长,在教师的悉心呵护下感受家的温暖。千言万语道不尽咱们对教师的情谊,万语千言说不完咱们对学校的留恋。三年的学习生活,一千多个日日夜夜,有班主任教师推心置腹的交谈,有任课教师热情主动的辅导,由学校领导百忙之中的教诲。这里面有鼓励,有批评,有交流,有引导,这一切都成为咱们心中最宝贵的财富。
中考毕竟是咱们人生中第一次最神圣的考验,其压力可想而知。知道吗?教师,您的深情凝视,是咱们最坚强的依靠。相信,所有拼搏的汗水与理想的希冀,都会化做频传的捷报,如期而至,飞到您的案前。咱们知道,那是对您长期以来无私奉献的最好的报答……
是的,对此,咱们满怀信心。教师,我感觉到了你的期盼,你的目光。此刻我仍能记起您的每一次微笑,每一次倾心谈话,你的每一节课仍鲜活地铭记在咱们的脑海里。无须回忆,一切都是那么生动而令人深感欣慰。教师,咱们真的不愿意谈离开,咱们深深地眷恋着您和××校园。
咱们要遵循××中学文明、进取、求实、创新的校风,咱们要在明德、博学、笃行、求是的校训激励下,在乐学善思、尊师守纪、自强奋进、和谐发展的学风感召下,努力学习,不断开拓创新。
咱们就要毕业离开母校,面对师弟师妹们,咱们谨希望你们珍惜时间,努力学习,奋发拼搏;面对敬爱的教师们,咱们谨祝你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桃李满天下;面对亲爱的母校,咱们想说,咱们将把您铭刻在心中,无论将来走到哪里,咱们都会自豪地说,咱们是母校人。
1、怎样学好经济法学,江苏自学考试1985年第6期2、树立必胜信心 学好经济法学,江苏自学考试1986年第6期3、实施企业破产法应着重解决的几个问题,经济与管理科学1987年第1期4、对我国所有权理论的探讨,光明日报资料与文摘1987年第43期5、我国所有权理论的困境和出路,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87年增刊6、关于股份制的法律思考,中国法学1988年第2期,经济法1988年第2期转载7、试论上级机关违法责任,经济法制1988年第12期8、经济法学习重点举要,江苏自学考试1989年第7、8期9、美国反托拉斯法的运用动向,经济与管理科学1990年第3、4期10、自己株式取得の规制にっいて,爱知论丛(日本)1990年第49期11、企业兼并程序之我见,江苏省高校经济法研究会1990年年会,获奖论文12、经济法课程结构的问题和对策,高教研究和探索1991年第1期13、日本关于违反律师道德的惩罚制度,中国律师1991年第1期14、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简介,法学天地1991年第2期15、经济法重要问题评析,函授教育1991年第2期16、日本的司法考试制度,律师世界1991年第3期17、经济法的困扰和出路,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1年第4期、经济法1992年第2期转载18、经济法重点例解,江苏自学考试1991年第2期19、改进教学方法 力求事半功倍,教学参考1991年第8期20、这起连环购销合同应如何定性,江苏律师1991年第4期21、证券热的透视,江苏省高校经济研究会1991年年会,获奖论文22、企业立法:现状与前瞻,行政与法制1992年第3期23、中国股份制立法的若干问题,东亚法律经济文化国 际学术讨论会(1992年10月)24、论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中德经济法研究所年刊(1992年)25、我国股份制立法的若干基本问题,江苏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经济法1993年第3期转载26、证券热的法律思考,新华日报1993年1月14日27、该项赔偿责任应由谁负,新华日报1993年3月11日28、如何解决假外商投资问题,新华日报1993年4月8日29、董事与公司间交易责任之比较研究,法制日报市场经济法研讨会(1993年 4月)获奖论文30、关于企业股取得限制的比较研究,外国法译评1993年第3期31、从事境外期货经纪业的资格问题,法学与实务1993年创刊号32、日本战后公司法演变及启示,法学天地1993年第9期33、我国境外期货经纪合同法律适用探讨,全国13省市经济法理论研讨会(1993年10月)34、试论境外期货经纪业的资格审查,法学杂志1994年第1期35、境外期货经纪合同法律适用问题,政治与法律1994年第4期36、试论境外期货经纪合同的法律适用,政法论坛1994年第5期37、国际金融外汇期货经纪行为合法性辨析,南京金融1994年第12期38、认定国际期货经纪行为合法性的基本思路,经济与管理科学1995年第1期39、我国现代企业立法体系的目标模式,法制现代化研究1995年第1卷40、我国国际期货经纪业发展中的若干问题,江海学刊1995年第3期,商业物资经济1995年第8期转载41、简析我国股票抵押贷款第一大案,学海1995年第3期42、试论我国现代企业立法体系的目标模式,法学天地 1995年第3期43、我国国际期货经纪业应吸取哪些教训,江苏国际经贸论坛1995年第4期44、按国际惯例规范我国国际期货经纪业,经济科学1995年第4期45、我国股票抵押贷款第一大案评析,法学杂志 1995年第4期46、论我国现代企业立法体系的目标模式,法学天地1995年第5期47、浅析我国国际期货经纪业管理的主要教训,国际商务研究 1995年第5期48、我国现代企业立法体系目标模式探析,法学杂志1995年第5期、经济法学劳动法学1996年第1期转载49、判别国际金融外汇期货经纪行为合法性的基本思路,法学与实践1995年第6期50、我国国际期货经纪业管理应吸取的教训,国际贸易1995年第8期51、南京金中富事件的主要教训,社科简报1995年第9期52、借鉴国外经验,规范国际期货经纪业 ,外国经济与管理1995年第11期53、有限责任制——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现代企业导刊1995年第13期54、现代股份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现代企业导刊1995年第15期55、日本的一人公司制度,现代企业导刊1995年第17期56、谈谈优先股,现代企业导刊1995年第19期57、公司购买自己股份的限制问题,现代企业导刊1995年第21期58、谈谈公司资本的三原则, 现代企业导刊1995年第23期59、我们打赢了金中富期货官司,中国期货1995年10月月末版60、我国公司中国家股股权法律地位探析,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学会1995年年会61、国外对公司购买自己股份的限制,经济与管理科学1996年第1期62、试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新趋势,经济与管理科学1996年第2期63、 论关联公司关系,中外法学1996年第3期64、德美对公司购买自有股份的限制,外国经济与管理1996年第3期,工业企业管理1996年第5期转载65、关联公司关系浅析,法学天地1996年第3期,经济法学劳动法学1996年第5期转载66、试论国家股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关系,全国13省市经济法理论研讨会1996年第6月67、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新趋势,法学杂志1996年第4期68、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趋势探析,国际商务研究1996年第4期69、公司管理游戏规则:决策 执行 监督, 国际贸易1996年第7期,工业企业管理1996年第5期转载70、试论中国公司立法的现代化,法制现代化研究1996年第3卷71、试论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的义务和责任,第二届企业跨国经营国际研讨会(1996年第12月)72、浅议企业兼并的几个重要步骤,经济与管理科学1997年第1期73、金中富国际期货经纪纠纷案代理词,法庭舌战,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74、南京市利用外资现状和发展评析,南京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75、试论我国公司中国家股股权法律地位,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 )1997年第4期76、试论我国外贸代理制的问题和对策,法学天地1997年第4期77、试析我国境外期货经纪纠纷案中的举证责任,江苏律师1997年第5期78、外国企业兼并程序简述,外国经济与管理1997年第8期79、期货经纪纠纷案中的举证责任,期货导报1997年10月30日80、构筑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科学法律基础,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81、关于南京市外商直接投资的实证分析,经济与管理科学1998年第1期82、期货经纪纠纷中举证责任,法学杂志1998年第2期83、不正当竞争乎,垄断乎?经济与管理科学1998年第3期84、试论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的义务和责任,跨国公司经营管理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85、无线寻呼反不正当竞争按评析,法学天地1998年增刊86、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义务和责任探析,经济与管理科学1999年第1期87、公司董事的侵权责任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经济与管理科学 1999年第1期88、党管干部原则与国家持股公司治理结构,群众1999年第2期89、高新区是加速发展南京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地,南京社会科学1999年增刊90、跨国投资中少数股东在中国的保护问题,第三届跨国经营国际研讨会(1999年12月)91、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及其在我国的确立和完善,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 )2000年第1期92、我国证券内幕交易规则的立法现状和前瞻,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93、独立董事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研究,首届全国商法理论研讨会(2001年11月)94、试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功能定位,南开大学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2001年12月)95、美国审计委员会的法律规制及其启示,经济与管理科学2002年第2期P45-5096、Independent Directors Or Independent Supervisors,第四届企业跨国经营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02年6月)97、入世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完善与统一,经济与管理科学2002年第3期98、独立董事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研究,中国商法年刊(创刊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99、对公司法理论和实务的深入研究——《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评价,新华日报2002年5月26日100、私营企业应当正名,湖南大学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2002年10月)101、公司章程行为的认定及其实际运用,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102、关于“百事内讧”事件的经济法律分析,法律科学2003年第2期103、当代公司法发展潮流与我国公司法(主持人语),南京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104 、日本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经验及启示,南京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105、夫妻两人能否单独组成有限责任公司,法学杂志2003年第3期106、夫妻两人公司的人格认定问题,河北法学2003年第4期107、论脱壳经营直索责任效力范围的扩张,商事法论集第8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108、新世纪日本商法大修改介评,日本学刊2004年第1期
财务风险是企业财务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企业财务收益与预期发生偏离而蒙受损失的可能。财务风险是由于企业资本结构的变动而引发的一种与经营风险不同而却又会相互影响的风险,他贯穿于企业财务活动的全过程。因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如何管理和控制企业在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活动中的财务风险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内在要求。公司治理是用以处理不同利益相关者即股东、贷款人、管理人员和职工之间的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包括如何让配置和行使控制权,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层和职工、如何设立和实施激励机制。现代企业理论认为,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和治理结构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控制企业经营风险,从而降低财务危机发生的可能性。 一、董事会特征对公司财务风险的影响 (一)董事会规模与企业财务风险 对于董事会规模,不同的学者得出了不同的实证结果,Denis和Sarin(1999)指出董事会规模越大,企业价值越高。Mahajan和Sharma通过对破产公司案例的研究发现,破产率和董事会规模成反比,即董事会规模越大,破产的可能性越小。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公司董事会规模越大,经理层对董事会的控制越大,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相对更加有效。持相反观点的,如Yermack(1996)检验了董事会规模与公司绩效的关系,得到的实证结果是公司绩效与董事会规模成负相关。他们认为董事会规模越大,可能会存在搭便车效应,董事之间沟通和达成一致意见的时间和成本增加。 还有学者认为,董事会规模与公司绩效没有影响。于福生等(2008)通过对我国2002年~2005年的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发现,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董事会规模、高管薪酬与企业财务风险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在目前我国存在强势股东大会的情况下,董事会在很多时候只是一个形式化的决策程序。,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于东智和池国华(2004)用平均资产收益率和平均主营业务利润率作为衡量公司业绩的指标,对我国2000年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得出的结果表明董事会规模与公司绩效呈U型曲线关系,并且董事会人数在9个附近达到公司绩效的最大化。我国《公司法》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至19人。这说明我国《公司法》对董事会规模做出了限制。因为过大或者过小的董事会规模都不利于董事会权利的行使和作用的发挥。 (二)独立董事制度与企业财务风险 2001年5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强制性的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并且要求董事会成员中有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这说明政策制定者认识到并肯定了独立董事制度在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决策,保护中股东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于福生等的研究表明,独立董事的比例与财务风险之间呈负相关关系,即独立董事的比例越高,财务风险越低。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发挥了应有作用。但是也有许多学者认为独立董事并不像期待的那样能够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一是独立董事是有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因此控股股东就有可能控制独立董事的选举,进而影响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二是独立董事不在上市公司任职,因此很难深入了解上市公司的真实情况,从而影响其做出判断的科学行和有效性。三是独立董事缺乏相应的监督。相关的法律缺失使得独立董事的失职得不到应有的惩戒。 二、管理层特征与企业财务风险 (一)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设立情况与企业财务风险 许多上市公司中存在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现象。对于此现象,一种观点认为,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有利于提高董事会与总经理沟通效率。因为董事长即是总经理,所以能够更好的领会和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另一种观点认为两职合一会影响到董事会的独立性,使得不称职的总经理难以被更换,会使许多监督机制形同虚设,从而会加大企业的财务风险。同时,由于董事长即是总经理,使得董事会的其他成员会迫于董事长的压力而不敢对管理层提出意见。目前,由于我国国情特殊,以及资本市场和法律监管不完善,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的情况应当是弊大于利的。如果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权利得不到相应的监督,由于董事长或总经理在公司中处于较高的地位和权威,很容易凌驾于公司的 规章制度 之上,一人说了算。因此由其做出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就会受到影响,进而放大了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一些学者的实证研究也证明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的企业财务风险和破产的风险更大。 (二)管理层持股与企业财务风险 从“经济人”假设角度讲,人都是趋利的。因此管理层持有公司股份能够提高经理人的积极性和对企业的贡献程度。因为企业的效益越好,股价越高,经理人所获得的报酬越多。李维安(2006)、于福生(2008)的实证研究得出的结论都认为高管的持股比例与公司业绩之间存在着显著的相关性。这说明管理层持股对经理人发挥了激励作用,使得经理人更好的为企业工作,从而使得企业的经验决策和财务决策更趋合理,有利于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但是也有学者持相反的观点,孙永祥(2000)的研究认为,高管的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无显著相关性。 三、股权结构与企业财务风险 (一)股权集中度与企业财务风险 当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存在控股股东时,控股股东往往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大股东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往往会阻拦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同时在我国,由于流通股等中小股东高度分散,持股比率较低,参与股东大会和公司经营决策的积极性也很小。因此在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现象比较普遍。而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利用上市公司圈钱、违规为自己提供担保等都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当上市公司股权高度分散时,一方面,股东之间的力量相对均衡,不容易形成控制话语权的控股股东,防止大股东与管理层合谋侵害小股东利益。另一方面,由于股权分散,股东对于管理层的监督成本增加,存在搭便车的现象,容易使控制权落入管理层手中,形成内部人控制。当股权相对集中且存在控股股东时,由于股东持股数量相对较大,参与股东会和公司经营决策的积极性相对较高,对于管理层的监督也更加积极。股东之间基于自身利益的博弈也更加有利于制定正确科学的决策。因此有利于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
一、 调整宏观立法模式,合理构架独立董事制度体系从立法的宏观方面看,目前我国关于独立董事制度比较明显的问题有:一是从法律效力看,这些规定大多为指引、意见、草案性质的法律文件,法律效力的层级较低 ;二是具体规范的内容仍不够完善、细致,即使是《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更换程序、职责等,应符合有关规定”,但由于“有关规定”并不明确或缺乏强制性,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也不甚明确,这种规定实际作用的发挥必然大打折扣。因此,有必要仔细研究,予以完善。二、 修改微观具体规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1. 独立董事的资格应适当降低“能力性”标准,严格“独立性”标准根据各国关于独立董事资格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大都采取从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两个方面进行规定。我国借鉴了这种立法方式。首先,在独立董事的积极资格方面。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2)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以上规定是对独立董事的基本要求,即:(1)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成员首先必须符合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对董事资格的要求;(2)对地位独立性的要求;(3)由于独立董事所肩负的特殊职责使得它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这是积极资格的核心内容。我认为对独立董事的“能力性”要求有两方面值得商榷,这主要是考虑到中国的独立董事首要任务是能坚持自己的独立判断、意见,能力是次要的。第一,对工作经验的要求不必局限于法律、经济领域。在中国公司治理不成熟的环境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特别重视法律、经济工作方面的工作经验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独立董事最重要的功能是以其独立性提高公司行为的诚信度,解决我国上市公司的信用危机。法律、经济领域的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固然有助于了解上市公司的运作情况,但独立董事的职能是多方面的,并非每一种都需要专业技术知识,相反,在保证独立董事群体基本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同时如果能够尽量使其结构多元化,更有利于增强独立性,提高上市公司的社会影响力。第二,对工作经验时间的要求可以缩短。该规定中要求是“五年以上”。当今社会经济发展速度非常快,产业的更新换代频繁,诞生很多新兴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每个公司从事生产经营的领域中科技含量大不相同,经营管理的对象各异,要求经营管理者具有的观念、能力、经验和素质也各不相同。已有的思想、观念、经验将对新思想、新观念的形成具有一定的阻碍作用。五年的工作经验限制似乎稍长,不符合“新产品、新技术的生命周期”理论。[1]因此,可以考虑将此期限要求适当缩短,具体来说可以定为三年。其次,在独立董事的消极资格——“独立性”标准方面。 根据2001年8月《指导意见》第三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⑴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⑵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⑶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⑷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⑸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⑹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人员;⑺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人员。2002年1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它任何职务。当然,除此以外独立董事的消极资格还应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中已有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相关规定。这些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界定属于抽象性标准,吸收了国际上对该问题研究的积极成果,使标准比较明确。其中,对影响“独立性”的雇佣关系、亲属关系、服务性业务关系给予了高度重视。这是值得肯定的。但还有几个方面需要进一步考虑:第一,“非服务性商业业务关系”应予吸收。从《指导意见》的规定看似乎只要该独立董事不存在⑴-⑸条情况即可,而与上市公司发生非服务性的其它商业活动并不受限制。那么,这样一来,它还能保持独立性吗?一般而言,各国公司法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都是比较严格的,在关联公司中任职都不允许,何况直接与公司交易。美国律师协会规定:独立董事是“与公司或经营者之间没有任何重大业务或专业关系的非执行董事。” 《CalPERS治理原则和指南》规定:独立董事“不附属于该公司主要客户或供货商”、“不附属于接受该公司重大捐助的非营利性组织”、“在近5年与公司之间没有与依据条例S-K应予以披露的业务关系”。 在这一问题上,我国的规定显然过于宽松。仅仅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或股东单位独立开来是不够的。因此,可以将“不得有任何重大业务或专业关系”、“不是或不附属于该公司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即可能影响独立董事独立判断的其它商业关系)的内容吸收进来。第二,一年的限制期太短,可增加至三年。一年的时间不足以使曾经与上市公司发生密切关系的人与上市公司发生较大的分离。中国是特别讲究人情世故的,其市场化程度还不够成熟,不可能做到角色变化后立即立场不同,这也许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可以做到。但即便是在美国类似情况下,对于时间的要求也长得多。《CalPERS治理原则和指南》规定:独立董事必须是“在近5年未在该公司担任执行性职务”。 我国的立法者也许是考虑到我国董事资源的缺乏,如果限制过多可能没有足够的人员以供选择。但如果选用不够独立的独立董事对改善公司治理弊端更大。因为,我国往往不是没有制度,而是制度得不到有效的执行。一旦这些不够独立的独立董事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人们对独立董事制度产生怀疑,中国证监会再用什么来树立投资者的信心呢?所以,应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适当地延长该限制期,具体地可以定为三年比较适中。2. 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化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已经有成熟的职业经理层,他们具有良好的管理能力、丰富的专业技术经验、严格的职业道德规范。他们除了一般自觉地按照其社会角色履行其社会责任以外,甚至出现了专门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绩效进行独立评估的机构。而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时间还相当短,各种人力资源非常缺乏,特别是优秀的企业家,而独立董事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从这些人员当中挑选出来的。因此,我国可供选择的独立董事人选是比较稀缺的。同时,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还远未建立起来,职业经理层行为的自我约束性还较低。所以,培育独立董事首先应从职业经理层及各行业专业人士队伍的培育开始,使人力资源充分市场化 。3. 保证独立董事在选聘中的“独立性”并有足够的影响力首先,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应限制董事会或控股股东的深度影响。独立董事的提名是选聘独立董事的第一步,由谁提名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有直接的影响。对该问题的设计必须与设立独立董事的主要目的保持一致性。《指导意见》第四条第1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第四条第2款规定了提名人的征询、了解义务和被提名人的公开声明义务;第四条第3款规定了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异议程序和证监会的审核权。国外独立董事的提名均有安排地避免受到公司经营管理层或内部董事的直接影响,这样可以使独立董事更好地代表公司总体利益。有鉴于此,从提名制度总体上看,并考虑到公司整体利益和重点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需要,《指导意见》的规定是积极可行的。但存在的问题也是明显的: 主要是直接赋予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提名权不妥。这与《指导意见》的立法本意相矛盾。因为,按《指导意见》的规定独立董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的,而在大股东控股的情况下,如果董事会享有直接的独立董事提名权,大股东就完全可以实现控制独立董事选聘的全过程。 对董事会的提名权可以考虑作如下修改:第一,在未设立或不设立提名委员会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应享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第二,在设立提名委员会的上市公司,由该委员会行使独立董事提名权,当然,该委员会应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如:《指导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其次,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向中小股东倾斜。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一条仅仅原则性的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更换程序、职责等,应符合有关规定。”那么,独立董事的选举主要是参考《指导意见》第四条的相关内容。该规定的粗糙性将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我国的主要问题出在“一股独大”导致的权力失衡,大股东有能力通过控制股东大会,进而控制选举结果,如果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得不到大股东所认同,该候选人就不能在股东大会上通过选举。提名委员会和中小股东的提名权失去实际意义,应对此加以限制;此外也没有明确规定选举通过的比例要求。有两种方式可供参考:其一,规定大股东投反对票必须有合理的理由或可靠的证据,否则,应同意或视为同意该提名;其二,排除前几位大股东的投票权,因为独立董事主要不是为大股东服务的。在提名和投票的环节,决不能既给大股东(或其代表)提名权又给其投票权,必须进行限制。这样使大股东既能参与选举过程又不至于利用优势地位排挤中小股东的选举利益。此外,由各证券交易所制定规则明确投票的比例要求。再次,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构成应有利于其作用的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需要多少人数能比较有效地发挥作用,目前国外有些相关的研究(包括实证研究),但还未形成有绝对说服力的结论。从代理理论看,独立董事应当比内部董事在监督管理层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因为,独立董事重视自身的名誉和信用,他们要利用占有的董事职位向人力资源市场传递自身价值的信号,表明他们是决策控制专家,了解分散决策控制的重要性,能够在分散的决策控制体制下作用,在关键的必要时候敢于提出不同意见甚至是撤换公司总经理的决定。Rosenstein和Wyatt在对1981-1985年间的1251次外部董事任命公告的股票价格反应进行分析后得出结论:任命一个外部董事通常对股东财富没有负面的影响。但同时他们也承认:从与外部董事任命相关的正的股票价格收益率效应推论出外部董事就比内部董事要好,“此一推论务必小心谨慎”。也有与此完全相反的研究结果。David Yermack通过研究认为,独立董事越多,公司业绩反而越差。[2]那么,是否存在一个最优大比例呢?目前还没有研究能找到这个比例。但是在美国有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是:大部分公司董事会里保持有独立外部董事约60%。美国法学会《公司治理原则》建议在大型公开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在其它公开公司董事会中至少要有3名独立董事,并认为3名独立董事是在董事会中形成一个有力的批评群体的最低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安然事件后,美国出台了一些措施来改进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最重要的是2002年6月6日纽约股票交易所及上市标准委员会向交易所董事会提交了一份报告,这份报告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核心内容之一就是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要占多数。[3]欧盟认为,“单层制”管理机关中的非执行成员“应当能够被3整除,而且大于执行成员的人数”[4]。这与美国法学会的建议很相似。实际上在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关于独立董事人数的要求一般都规定或建议“多数”或“实质性多数”。 鉴于我国虽然采取“双层制”治理模式但监督缺位严重、监事会被架空的现象,我们应更多地考虑“单层制”国家对独立董事的需求。第四,保持目前独立董事任期的规定,但要关注任期对“独立性”的影响。《指导意见》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它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任期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以说《指导意见》关于独立董事的任期是充分考虑了美国和欧洲立法经验的。一个普遍的认识是任期的长短会影响到“独立性”的保持。因为独立董事与其它董事及经理长期共事,即使利益上没有直接联系,在思想上趋于一致的可能性是相当大的。欧盟对此过于宽松,在欧盟公司法指令中规定:“管理机关非执行成员的任命期限应予确定,但不得超过6年。任命期限届满后,他们可以连选连任。”[5]欧盟甚至没有对连任最长时间没有限制,也就是说,如果某独立董事一直可以被选任的话,他可以一直担任下去。相比之下,美国密西根州的立法就要完善一些,它规定,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不得超过三年,满三年后该董事可以作为董事留任,但失去被选聘为独立董事的资格。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因为这样一方面防止独立董事由于利益固化而产生“内部化”的倾向;另一方面增强公司领导层的开放性,新的信息、知识、技术通过独立董事的更替而吸纳入公司的决策领域。对独立董事的任期作出一定限制是正确的,我国关于独立董事任期的规定比较适中。但毕竟6年的总限制期是否能防止“独立性”被侵蚀在我国还没有研究结论,因此应予以关注,一旦不行,及时调整。4.保障独立董事职权行使,形成既监督又合作的机制由于独立董事的特殊地位和责任,它应当享有与一般董事所不同的职权,这是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的必要条件。通常应具备以下权力:一是监督权;二是审核权;三是否决权。《指导意见》 在独立董事的监督权、审核权及否决权方面立法作出了积极的探索,提出了比较具体的要求。还引入了一些新的制度,如:累积投票权;公开披露制度;费用公司承担制;独立董事责任险等。为了保证独立董事职权的实现,还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一些必要的条件,如:《指导意见》第七条中规定了独立董事享有以下权利:①知情权;②获得必要工作条件权;③独立行使职权权;④获得报酬权;⑤执业风险保障权等。与以往的规定和指导性文件相比,是很大的进步。但我们也发现,这里同样存在不如人意之处。第一,偏重于独立董事的监督性职权而忽视了创造性职权; 第二,没有赋予独立董事就特殊事项的实质性否决权。除了关联交易必须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才能交董事会讨论,其它方面独立董事表示不同意见最有力的方式不过是公开声明意见。对一些特殊事项独立董事没有实质性的否决权是不够的,这种监督非常乏力;第三,在董事会不尊重或不采纳独立董事的请求、提议甚至干扰其发表独立意见时,没有相关的责任。所以,立法在设计独立董事的职权时应:第一,根据是否设立专门委员会分别规定使独立董事更好地发挥创造性的职权;第二,就一些重大特殊事项赋予独立董事实质性否决权;第三,应增加董事会无正当理由阻碍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此外,对一些关键概念应明确,如:关联交易。5.使独立董事的义务更为合理独立董事的义务可以分为:一般义务和特别义务。一般义务是指独立董事作为董事所必须承担的基本义务,包括:《公司法》规定的忠实义务等。特别义务是指独立董事的独立地位决定的与其它董事所不同的义务,主要包括:①诚信义务,如:代表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地履行职责;②勤勉义务,如: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③各专门委员会中的责任。诚信义务和勤勉义务都是在吸收了国外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加以引进的,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实用性,尤其是在我国整个证券市场面临信用危机的今天,强调诚信和勤勉实际上是反映了道德和法治建设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内在联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也是诚信经济。独立董事要发挥作用,最重要的就是其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心。但是,第一,忠实、诚信义务缺乏具体标准。英美法系普遍使用的忠实和诚信义务有大量的判例可以参考进行判断,而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没有判例可以遵循,不对这种义务制定一定的判断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必然会造成一定的困难;第二,对勤勉义务的外在标准规定不够合理。首先是没有工作时间的下限,仅仅规定如果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以独立董事是否能按时参加公司会议为考察勤勉的标准未免太低。其次是兼任上市公司的数量上限(5家)过高。我国还没有职业独立董事,大多数独立董事都是兼职的,他们都还有自己的主要工作,同时担任5家上市公司的工作难以保证必要的时间对各公司业务进行了解和研究。建议:第一,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忠实、诚信义务的判断标准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第二,增加独立董事为上市公司工作时间的下限要求,并将兼任公司的数量上限减为2至3家。6.调整独立董事薪酬制度,形成激励机制独立董事在本质上与上市公司是代理关系,为提高公司效益付出了一定的劳动,获得一定的报酬是应当的。我们不可能期待完全没有任何物质利益能够驱使独立董事自觉地为上市公司尽心尽力地工作。任何独立性都是相对的。不过,为了尽量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确定其薪酬时会遇到难题。一方面,报酬不能没有或太低;另一方面,报酬又不能太高以至于它利益关系太大而尚失独立性。因此,在制定独立董事的薪酬时要充分考虑对对独立性的影响和激励的需要。国外一般比较灵活,有以下几种主要方式:①固定薪酬;②延期支付计划;③股票期权。[6]我国《指导意见》仅仅规定了津贴一种薪酬形式,这种规定比较保守。 虽然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承认延期支付计划或股票期权计划的薪酬支付方式,但如何使独立董事的薪酬不应拘泥于单一的形式,而且,该项选择权应赋予各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自行决定,因为它更多的属于私权范围,法律没有必要过多地介入。最突出的问题是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提出和决定方式不够明智,容易降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大股东既可以通过董事会控制方案的提出,也可以通过股东大会控制投票结果,等于监督者的薪酬完全由被监督者决定,导致独立董事进行行为选择时不得不更多地顾忌与大股东或其利益代表董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法律设计的技术违背了立法的宗旨。所以,应该考虑调整方式,可以采取下面的办法:第一,由监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预案交由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的方案经修改后如果大股东多次(比如规定三次为限)反对致使方案仍无法通过,则丧失该投票权,由其它股东决定;第二,在不设薪酬委员会的公司由董事会制定预案交由股东大会审议,但大股东(或前几位大股东)不参加投票。总之,不能让董事会同时拥有制定方案权和决定权,这样才能相互制约、配合,权力配置才能平衡,才能维护独立董事的独立性。7.以独立董事的民事法律责任为重点,建立合理的约束机制任何没有监督的权力都是危险的,它可能导致权力的泛滥。独立董事在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方面拥有较大的权力并不意味着它自己可以不须受到制约,所以,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中也应对独立董事的行为有一定的约束。《指导意见》第七条第六款仅仅提到:“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这或许是将独立董事与内部董事一视同仁,想按照一般董事的责任来约束独立董事。但这两者在公司中的地位、作用、职权等方面的差别实在是太大了,以完全同等的法律责任加以要求恐怕并不合适。明确独立董事特定的法律责任是必要的。潜在的法律责任的威胁,可以促使独立董事投入相应的时间与精力勤勉尽职,更好地履行其经营、监管职能。 公司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但对于广大投资者而言更有效的是获得民事求偿的救济手段,包括对独立董事追偿。目前,我国更多地是采取由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方式对严重失职的独立董事进行约束。但笔者认为,过多地采用行政处罚的方式十分不妥。因为:第一,面对数量庞大的上市公司证监会没有足够的能力对所有公司的每一个独立董事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管,而投资者出于对自己利益的关心更能发挥监督的作用,这可以弥补行政监管力量的不足; 第二,即使是独立董事未能尽职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了损失,也并非都需要行政力量的干预,过度干预有“越权”之嫌,是否需要追究责任更主要的是受损失当事人的权力,这是私权自治范围,证监会没有必要主动干预。另外,设立民事法律责任也要考虑到商业活动中始终存在的风险问题。这是经济规律的复杂性决定的。在责任承担方式上有些学者认为独立董事应当和其它董事承担连带责任。这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现实。独立董事报酬微薄,一旦发生错误,却要与获利丰厚的其它董事一起承担极其巨大的赔偿,显然不公平。而且,独立董事中许多人并非象其他董事一样是百万富翁甚至千万富翁,他没有能力承担连带责任。无法执行的法律是失败的法律。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第一、应缩小独立董事行政法律责任的适用范围,将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权严格限定在该范围之内;第二、明确独立董事的特定民事法律责任,只要独立董事在正常的情况或条件下,按照其忠实、诚信、勤勉的义务行事,即使是决策错误也不应受到追究。三、 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制度及解决的问题1. 使信息披露制度更好地服务于独立董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基石,也是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前提条件。在与独立董事制度的协调上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必须严格落实公司的经营管理层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其中尤其要注意信息披露必须及时,不及时的信息没有市场价值;有必要进一步扩大信息披露的范围;还应强化信息披露不合法或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二,完善中介服务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强化其法律责任,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使独立董事能够在信赖其披露的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判断。在整个信息披露机制中,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是一个核心环节,因为社会分工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完成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我们必须依赖其它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意见,一旦中介服务机构不能真实地报告信息,在整个市场中必然引起不良的连锁反应。必须从政策、法律上不断提高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透明度、公开化,严格规范其服务质量。第三, 一些机构投资者或者公司经营管理层操纵股市、散布虚假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投机行为,应加大打击力度,同时可以允许独立董事更多地就一些非正常的信息披露发表独立意见。2. 逐步调整股权结构,推进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合理的股权结构是优化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英美国家引入独立董事制度都是在公司经历了股权革命以后发生的。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是产生“内部人控制”、中小股东利益被侵犯的根本原因,也是引入独立董事的制度性障碍。虽然这一格局在短期内难以彻底改变,但作为一项战略性任务,必须高度重视并逐步加以解决。3. 培育公司治理文化和诚实信用的基础环境参考资料:
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和演变几乎都与制约大股东或高层管理人员操控董事会有关。而且,长期以来各国都没有停止过对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和探索。20世纪90年代才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中国,更需要完善和创新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立董事制度。长期以来,各国在如何定义独立董事的问题上存在着偏差和误区。因为,以往的定义都仅仅规定了独立董事的“利益约束”,但都没有包含对独立董事的利益方面的激励,即“行为激励”的内容。换句话说,虽然都关注了独立董事应有的“独立性”,但却忽视了独立董事同时应有的“积极性”。人们片面以为,只要独立董事来自外部并对其收益进行限制,其独立性就有保障了,独立董事就能发挥作用了。但事实并非如此。认识上的偏差,使得实际运作中在限制了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同时,也限制了其积极性。而没有积极性的独立性是毫无意义的,它会使独立董事形同虚设。可以说,至今为止各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所存在的缺陷都或多或少、或直接或间接地与此有关。独立董事制度中利益机制(包括利益限制、利益激励、利益保护等)的缺失,直接影响到这一制度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中国与美、英及其他欧洲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基础存在着一个重要区别:美、英及其他欧洲国家实行的是“一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而中国曾在《公司法》中,选择的是“二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即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国“二元制”的治理结构中监事会的监督和独立董事的监督并存,从理论上讲可能会产生内部人监督和外部人监督相结合的优点,从而可能使这种监督较之欧美的“一元制”更有效。但是,中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事会实际上是由内部人组成的公司的常设性机构。它虽不隶属于董事会,并有职工代表参加,但监事会人员的任免方法及薪酬制度几乎是以内部人任免为特征的一套制度,这样的监督的独立性是难以保障的。面对处于强势地位的董事会,监事会难免会成为董事会的附庸。而问题还在于,我国的《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都没有就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职能和关系加以界定和统一。那么,应如何理顺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关系,以便使中国的公司治理制度既符合中国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呢?笔者认为,既要从现实出发,也要兼顾继承性;既要完善,也要创新。具体来说,既要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也要保留监事会,但是二者不能分设,而要统一起来,并把监事会改造为在公司中为配合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常设机构。监事会的工作向全体独立董事负责,既负责平时公司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还协助独立董事及时、全面、准确地获取公司的有关信息和情况,并为独立董事提供监督建议和预案,接受独立董事委托独立完成或协助独立董事委托的会计、律师和审计机构完成相关调查和评估,弥补独立董事非执行、外部、不全职等特点带来的缺陷。为了使监事会不受内部人特别是公司管理层的左右或控制,监事会成员的来源最好内外结合,如果外部人员占不到多数,起码也应有相当数量的职工代表及中小股东代表,增加其代表性和独立性。同时,对监事会成员是否诚实、勤勉、尽责的考核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而监事会也有权并有责任向监管部门或独立董事派出机构(如行业协会或权威中介等)报告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监事会成员的利益保障则参照后面还要提到的独立董事的利益保障模式处理。如此,监事会将成为一个既具内部人优势但又必须向外部人负责的准外部人的角色,同时也使原来没有表决权只有象征意义的监事会变成了能通过有法定表决权的独立董事来体现其监督职能的机构。我国处理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关系最具可行性和最易操作的方案优点是:既能使公司治理机构规范化,又能避免两套监督机构分设、重置的矛盾;符合中国国情,又兼顾了历史和现实,避免动大“手术”,易为人们接受;能与国际惯例对接。独立董事选择聘任机制应该包括提名、任职资格审查、选择(选举)、聘任等环节,并且应包括独立董事的来源、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具体人数、任期等内容。其中,以下面两点最为关键:一、应增加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二、应增加独立董事提名、选择、聘任的间接性。增加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人数和比例,是改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弱势地位的主要办法。对此,英国著名的《凯德伯瑞报告》提出,董事会中至少应拥有3个非执行董事。国内只是要求“在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从理论上说,英、中的这两种要求都不足以改变董事会或公司管理层无视独立董事意见的状况。一个完善、有效的独立董事制度必须具有“再监督”或“反向监督”的功能。为此,一是要建立“独立董事评估机制”。这一机制至少应包括评估人员的组成(比如股东代表、行业协会代表、政府监管机构代表、有关专家等)、评估体系的建立(如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等)两个内容。一方面要评估上市公司执行独立董事制度的情况和效果;另一方面,要评估独立董事是否遵循了独立、公正、诚信、勤勉和尽责的要求。这一机制是一种带有社会参与性质的“再监督”或“反向监督”机制,它将能保证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更行之有效。二是要实行“独立董事报告披露制度”。这一制度也应通过立法使之带有强制性质。独立董事的意见,无论被采纳或未被采纳,都应通过规定的途径给予披露,以保护中小股东、投资人、公司职工的知情权。既监督公司执行独立董事制度,也监督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尽责。同时,这一公开披露制度还有助于改变独立董事是“花瓶”和“摆设”的不良形象,从而有助于提升独立董事在公众中的社会价值和公信度。因此,实行这一制度无论是对公司、对投资者还是对独立董事群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正面意义。
1.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英美公司法上“一元化”治理结构的产物,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体制改革、强化监督功能、优化治理机制的重要标志,它于90年代以来在市场高度自由化、法治化的英美发达国家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与此同时,独立董事制度也受到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重视与引用,这其中包括我国。所谓独立董事通常是指“外部董事(即非执行董事,是指在公司里不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中非公司股东单位派出的、并与公司(管理层)无经济利益与亲属关系的独立社会人士,”⑴他们往往由企业家、银行界人士、专家学者以及政府退休官员等组成。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独立董事制度,但该制度率先在我国海外上市公司中试点,最早开始探索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兖州煤业、中国联通、中国石油等公司。在国内A股上市公司中,也有不少公司聘请社会知名人士和专业人士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有些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高达50%(如内蒙古包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据统计,2001年8月中国正式推行独立董事制度之前,已有201家A股公司的董事会引入了独立董事,截止2002年6月30日,在1187家上市公司中,已有1124家上市公司共选聘了2414名独立董事,其中80%的公司聘任了2名独立董事。”⑵由上观之,虽然独立董事制度只在上市公司实践尚未被普及推广,但已呈方兴未艾之势。而与此相应的立法则稍显滞后,但从1997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的选择性条款“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到2002年中国证监会与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的强制性条款“应当设立独立董事制度”,足以体现出中国有关证券监管层积极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的鲜明立场和观点。然而对于独立董事制度应否被引入的理论争辩不但并未因此而停止,反而愈演愈烈:以社科院刘俊海博士为代表的积极肯定者有之⑶,以北京大学张维迎教授为代表的全盘否定者有之。究其原因主要是学者们在没有统一公司立法的情况下,对这一制度的评价褒贬不一,甚至大相径庭。制度移植话题是当今社会转型时期法学讨论的焦点之一。“从法学研究的视角来看,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是一种制度的移植。”而制度移植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是需考虑植入环境是否有利于本土化的条件之生成、之实现。换言之,中国有无独立董事制度生存的土壤,是否有必要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的推行是否难逃“南橘北枳”的命运……这些均需要在法理上作进一步的分析。总体说来,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上市公司的引入,尚处于萌芽、探索阶段,体现了“摸着石头过河”的逻辑进路和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趋势。因此,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本土化过程中遭遇的种种问题和困惑,更加迫切呼唤法律制度的创新和理论的跟进。2. 独立董事制度的合理性分析独立性是独立董事最重要的品格之一,也是其在董事会中发挥不可替代作用的原因之一,它往往会使董事会的决策和利益选择更具有公正性和公平性,正是基于此,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才得以发挥。首先,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公司治理监督机制的完善,进一步防止“内部人控制”,从而实现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较之内部董事,独立董事对CEO和高级管理人员方面的监督更加超然和有力。Weisbach的经验研究证明,“独立董事占主导地位的董事会,比之于内部董事占主导地位的董事会更易在公司业绩滑坡时更换经理”。独立董事制度的这一优越性具体表现在:由于独立董事在财产、人格、利益和运作上都具有独立性,并且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因而其可以比较公正和独立地参与董事会的活动,并对董事会和经理层进行客观的评价;由于独立董事出任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公司中各种核心权力机构的主席或主要成员,因而其权力基础比较稳固,行使权力的空间也比较大;由于公司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独立董事进行审计,公司的关联交易必须经独立董事签字后方能生效,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一些重大决策中具有否决权,因而可以在制度上保证公司具有良好的道德操守和持证经营;由于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可以直接向股东大会、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因而在董事会的内部制衡与股东大会的财产制衡和证监会的社会制衡之间建立起有机的联系,进而形成了内外结合的、立体的和交叉的制衡体系,如在解除不称职的高级经理、建立“奖勤罚懒”的激励约束机制、限制对股东不利的公司收购等方面,保护了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当前,我国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一系列措施也正在向纵深推进。在采取诸如减持国有股、严格公司审计制度、对扭亏无望的PT公司摘牌退市,强化证券监管杜绝或限制以圈钱为目的的增资扩股等措施外,加强公司监督机制建设为重中之重,”⑷而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对此无疑是有着重要作用的。其次,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公司的专业化运作。在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的商业环境中,具备专业特长的独立董事是公司决策的“外脑”资源,因为独立董事一般都是技术、法律、财务或经营管理方面的专家,他们可以利用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战略、投资、项目计划等提出客观的意见和建议,为公司的发展带来新知识、新技能和新经验,协助管理层改善经营,发挥其智囊团的作用,从而有利于公司提高决策水平和经营绩效;此外,独立董事的加盟还可以提高公司决策的民主化、透明化、公开化程度,最终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思路是建立权力分立和制衡的机制,其结果是把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权全部交给经理层,然而在中国还没有形成一个足够成熟的企业家阶层和真正的职业经理人市场,许多企业尤其是大部分国有企业的经理并没有经过系统的培养和专业的训练,对经营管理之道知之甚少。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固然要靠提高经理层本身的素质和能力,但独立董事们的顾问和参谋作用也不可小视,从这一角度来说,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对我国有着更多的现实意义。再次,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高一国的宏观经济水平。独立董事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经济警察的角色,它通过对公司内部利益冲突问题的解决,使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完善,公司业绩得以保障、竞争力随之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因而提高,从而使资本市场健康运作,国家的金融体制更加扎实、防范风险的能力更加坚强,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经济水平的提升。资本是衡量一个公司经济实力的重要指标,在有了一定的原始资本的前提下,融资渠道对公司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力从而获取高额利润则至关重要,而融资渠道是否畅通无阻又取决于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的良好声誉和发展潜力。在我国目前存在严重信用危机的证券市场上,独立董事的加盟能极大改善公司声誉,推进经营活动,因为他们能搭建起公司经营层与外部投资者、乃至社会公众之间的对话、互动桥梁,或者直接成了公司的形象代言人,信息披露的天堂里的使者,从而提高公司价值,这对众目睽睽之下的公众公司而言,无疑是个无价之宝。从这一角度来说,独立董事制度已不仅有助于公司顺畅融资,同时还有利于我国现阶段整个证券市场规范、健康的发展。最后,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我国公司提高国际竞争力。对于进入国际资本市场尤其在美国上市的我国企业来说,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完善的一大“国际标志”,也是公司走向世界,实现现代化、国际化的重要一环。正是由于独立董事制度的上述作用,使得其被各国普遍采纳,也掀起了一场风靡全球的运动,成为各国公司治理专家及政客、媒体聚焦的热点和完善公司治理的重点以及投资者的追捧点;而一朝有事,如安然事件的东窗事发和国内一些上市公司不成功的实践,独立董事制度又成了锋芒所向之处。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评价之所以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是因为我们对这一制度缺乏全面、客观的认识,和所有制度一样,独立董事制度在拥有优越性的同时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3. 独立董事制度的局限性分析美国著名公司法专家克拉克在指出独立董事制度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的同时,更多地分析了它的缺陷,指出它并非完美的控制力量。而在现有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内,其对完善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的作用更是十分有限。首先,独立董事制度解决不了上市公司治理所存在的重大缺陷。独立董事制度除了能在某种程度上减少“内部人控制”的影响和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发生,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外,对于国有股权虚置,股权结构过于集中,公司控制权市场难以形成以及经理层缺乏长期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等问题,基本上是无能为力的,这些问题的解决要靠公司治理这一系统工程的完善。其次,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融和可能存在问题。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英美并不设有监事会的“单一董事会”制度的国家,而我国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类似于德国、日本的设有监事会的“双层董事会”制度,所以就要求我们对独立董事和监事各自的权责加以严格的界定,否则极易导致权力的重叠和职责的混乱等一系列问题。而我国目前又没有这方面的统一立法,自然会有许多问题产生,这也是许多人对独立董事制度大加否定的原因之一。最后,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存在障碍。独立董事发挥作用除了受到时间(独立董事们身兼数职,很少有时间详细了解公司及市场的经济状况)、信息不对称、预算拨款、自身知识能力的限制外,还受制于这样一些因素:一是对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我国目前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等均无相关的法律规定,实践中,独立董事往往由控股股东任命,这样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业务素质等就大打折扣。二是对独立董事的激励约束机制。实践中,相当一批独立董事从上市公司取得的报酬大大低于内部董事,甚至仅具有象征意义,有的独立董事除了“车马费”外分文不取,调动独立董事为公司经营献计献力的动力源仅仅由良心提供是不够的;同时对独立董事因为过错而使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道义上的责任对独立董事的约束显然是不够的。三是社会和文化环境的因素。在我国普遍缺乏诚信意识的社会环境下,荣誉感并不足以使独立董事产生对上市公司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因而它也就缺乏足够的压力和动力为公司尽责;在我国人际关系浓厚的文化氛围下,许多独立董事在参与公司事务中碍于情面而难以坚持自己的立场,“董事会议的社交氛围崇尚友善和互助,对内部执行人员的批准不肯支持,采取敌对态度,或者提出并追问敏锐的问题都是不友好的。” ⑸以上所说的独立董事制度的局限性,有的是其固有的缺陷,无法改变;有的是在引入过程中遭遇“水土不服”或相关的配套制度不健全而产生的,这是可以通过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来逐步解决的。4.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治理中作用的发挥由上可知,独立董事制度既不是完美无缺,也不是一无是处,我们既不能因其在西方国家的成功实践而“盲目跟进”,也不能因其在国内一些不成功的例子而“全线撤退”。独立董事制度的功效到底如何,不能抽象地空谈,需要结合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公正的司法制度,以及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环境、条件来予分析。“经验研究表明,仅仅改变公司治理机制本身如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对企业的发展有积极的影响,还要看独立董事制度自身是否完善,企业的内部和外部环境是否具备以及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条件和与此相关的互动、实现机制如何。”⑹美国著名现代化问题研究专家英格尔斯曾指出,“没有人的心理、观念、素质的现代化,引进再先进的技术设备在传统人那里也是一堆废纸”。⑺独立董事制度是地道的舶来品,在我国欲成功地推行还有赖于其运作的相关条件和制度的完善,基于以上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合理性和局限性的分析,笔者认为,要想使这一制度在我国公司治理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至少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第一,正确处理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在监控功能上的优势互补关系。首先,要区别独立董事和监事在公司中不同的角色和地位。前者属于公司权力枢纽机关董事会之组成部分,其出任人员多来源于有社会名望或技术专长、管理经验的“精英阶层”;而后者作为专门监督机关的组成人员,其任职资格范围更为宽泛,而且往往有群众基础及职工参与,因而使公司的权力更趋民主化。其次,要区别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同的监督内容和性质。前者主要是对董事会所有重大决策的公正性与科学性进行监督,而后者的监督重心应放在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会规范运作和遵守信息披露原则、监督董事和经理经济行为合法性等方面。最后,要区别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不同的监督特点。前者具有事前监督、内部监督和与决策过程监督紧密结合的特点;而后者具有事后监督、外部监督和经常性监督的特点。在对二者有了明确分工的前提下,还要使二者的合力最大化,使它们相得益彰、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公司整体目标的实现。第二,健全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相关制度。首先,建立科学的、适合国情的独立董事选任机制。其中包括要以宽严相济相结合的原则,细化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之规定;要建立合理的独立董事选任程序;要明确董事会次级委员会的组成,适当提高独立董事的比例。其次,健全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其中包括声誉激励机制和报酬激励机制。最后,建立独立董事的义务和责任追究机制。主要包括对其最低工作时间、兼职、任期等的要求和违法后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综上,笔者对独立董事制度坚持“有限肯定说”立场,我们应当尽快在公司立法上对这一制度加以确认,但不能夸大其作用;我们应当使这一制度本土化,而不是全盘照抄。基于独立董事制度利弊两方面的辨证分析,可以看出,它在我国从制度设计到发挥作用,如何趋利弊害、扬长避短,有很长的路要走。虽然目前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远未实现,它的许多优势因为种种原因还未显露出来,但随着我国经济环境和法制环境的日趋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会日渐突出。
财务管理是基于企业再生产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而产生的,下面是由我整理的,谢谢你的阅读。 1. 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制度研究 2. 物流企业成本管理问题研究 3. 施工企业成本管理模式研究 4. 企业内部资金集中管理研究 5. 责任成本会计在我国企业中的应用 6. 中小企业内部会计报告体系构建 7.金融市场与企业筹资 8.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筹资渠道 9.中西方企业融资结构比较 10.论我国的融资租赁 11.企业绩效评价指标的研究 12.企业资本结构优化研究 13.上市公司盈利质量研究 14.负债经营的有关问题研究 15.股利分配政策研究 16.企业并购的财务效应分析 17.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研究 18.知识经济时代下的企业财务管理 19.现代企业财务目标的选择 20.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1.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 22.中国民营企业融资模式――上市公司并购 23.债转股问题研究 24.公司财务战略研究 25.财务公司营运策略研究 企业财务管理论文 企业财务激励与财务管理 摘要: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的兴衰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而财务管理又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企业发展壮大过程,同时也是财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和强化的过程。在目前世界经济危机的情况下,企业财务管理与财务风险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企业对财务管理人员应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防范和控制风险对企业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关键词:财务管理;防范意识;控制风险 中图分类号:F253文献标识码: A 提要财务激励一直是企业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激励方式,也备受企业理论界的关注。本文通过说明财务激励的涵义和特征,提出其是现代财务管理的一个新课题;进而从筹资、营运资产的管理、股利分配和预算管理等企业财务活动分析财务管理的激励作用;最后很具体地指出应对企业财务主体涉及的利益关系方进行激励,以更好的发挥财务管理的激励作用。 1.目前企业财务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预算制度缺少硬化约束 目前我国企业的预算控制相对薄弱,预算往往流于形式。一些企业及时制定了预算,也缺少对预算实施过程的监控,甚至部分企业未设定专门的预算管理结构。又无事中控制。至于事后分析,随即与年终考核的需要能得到一定的重视,并在年度利润规划的基础上辅以相关的会计资料,但其有效性也很受影响,预算的执行力大打折扣。 资金管理手段缺乏,使用效率低下 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需要和内部多级法人资金分散占用,现实的矛盾已成为现阶段企业财务资金管理中最突出的问题。很多企业集团试图对资金进行集中管理,但因缺乏资讯科技和先进管理模式作支撑,无法解决成员企业资金严重沉淀与闲置,不能将资金集中投放于优势领域等问题。 财务人员受制于行政领导,财务控制和财务监督形同虚设 目前许多企业集团委派会计主管的人事关系,工资报酬,职称评定都有所在单位决定,这些会计主管在日常会计工作和财务监督控制中往往无法保持原则性和独立性,甚至与所在单位融为一体,共同实施财务欺诈行为,共同应对企业集团的监督检查,导致财务收支审查监督失效。 控制,监督,考核不力 由于集团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社会审计易受利益驱使,这使集团企业财务控制中普遍存在“事前控制乏力,事后审计监督走过场”的现象,缺乏可行的考核办法。审计人员多数时候只能按领导意图处理,造成“财务管理跟着会计核算走,会计核算跟着领导意图走”,导致财务管理失控,无序和混乱。 2.加强企业集团管理的对策 理顺母子公司之间有效授权,明确权债,建立集团内部重大经济决策控制制度 首先是资本运营方面,如投资,筹资,对外经济担保,签订经济合同等。资本运营管理影响企业集团的发展方向,母公司应集权管理,但也要给子公司适当的分权,即母公司可赋予子公司一定限额的管理权,超过许可权范围,一律由母公司集体研究决定。同时母公司应建立健全子公司对外投资及筹资的立项、审批、控制、检查的制度,并重视跟踪管理,规范子公司的行为。其次是资金管理方面。为降低资金成本,控制企业的负债规模,改善企业的债务结构,或借助银行网路,对企业资金实行统一集中管理,有利于母公司控制子公司,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降低风险。 建立一套完整的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核算制度 针对经营活动中的购入、销售、收款、付款、理财等各环节及有关财产、物资的收发保管和货币资金收支,费用标准等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的操作程式控制。这些控制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授权与审批制度,财产的事务控制制度,以及收支管理制度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收入分配管理制度,财务检查与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及会计基础工作等。它可以使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资讯在真实可靠的基础上,实现横向可比,纵向可分,为从单一的合并会计报表、统一申报纳税、向统一处理财务收支、统一对外经济业务往来、统一盈亏计算等方面扩充套件,为资金、资产、负债集中管理打好基础,也有利于领导层掌握公司财务工作的全域性,充分发挥整体财力的作用。 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 全面预算管理是指企业通过编制全面预算,对企业内部各单位之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控制,以实现其既定经营目标的一种管理活动,它是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企业集团可根据自身规模的大小,子公司的组织结构等进行预算控制。当前集团财务预算管理应紧紧抓住效益预算与现金流量预算,不断拓宽财务预算管理的范围,提高预算精度,加大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力度,真正使预算起到刚性约束的作用。 3. 财务管理的激励作用主要体现在筹资、营运资产的管理、股利分配和预算管理等企业财务活动之中。 在筹资中,财务激励首先集中体现在激励性融资工具的运用上,例如可转换债券的运用。可转换债券是一种混合证券投资工具,风险投资者可以利用它有效地控制投资风险并获得较高的收益,即通过债券的优先求偿权可以保证其投资的回收,或以企业的良好成长性引导投资者行权从而由债权人变成股东。又如,普通优先股,参与优先股等也是具有典型财务激励意义的筹资方式,其特殊的利益保障合约条款使其成为确保股东利益和增加股票自身吸引力的激励性融资工具。其次,融资产生的货币资本结构对企业管理者的行为会产生强烈的影响,如股东-债务比率的变动对经理层改进业绩的影响,以及债务融资发出的市场讯号的激励作用等等,这些都体现了货币资本融资结构的财务激励功能。 在日常的营运资产管理中,也存在大量的策略性财务激励安排。如在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存货管理中,信用政策就是一项基于商业信用的财务激励安排,正如在折扣期内付款给予现金折扣这样的财务利益诱导设计就是典型的财务激励的产物。在存货管理中,借助于对业务链上下游的商业伙伴和客户实施充分有效的财务激励,则可以润滑企业与商业伙伴、客户之间的关系,企业因此获得源于财务激励的良好财务关系,可实现持续地获取客户的商业信用,提高资金运动的速度和质量。 在预算编制和执行中,财务预算作为工作任务和绩效评估、奖酬的依据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的行为努力具有很强的财务激励效应,尤其在预算的执行中责任会计很好地体现了财务激励与约束效应。而在预算制度本身就是一项系统的财务激励安排,在企业预算管理中,努力建立以预算管理为基础的激励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提高了企业的管理效率。 企业的股利政策也相当程度上借助于财务激励来协调企业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经济利益,财务激励是企业的股利政策有效作用的重要手段。实际上,不同的股利政策都提供了不同的财务利益诱因,如固定或持续增长的股利政策,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等。通过向投资者提供稳定或可增长的财务利益等诱因,实现诱导投资者认同股利政策并维持对公司投资信心的激励目标。如股票股利方式就是以未来企业股东财富的增加为诱因而诱导广大中小股东进行在投资,是一种财务激励策略。 总之:建立一个有效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进行财务风险管理全面系统地分析风险来源,找出影响企业经济收益的因素进行财务分析。企业可以利用会计报表,市场调查报告等资料,采用科学方法对企业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以及发展能力等指标进行分析,通过横向的,纵向的比较分析,作出判断和评价,从而发现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发生财务风险的原因,并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及早地化解财务风险,降低危害程度。 参考文献: [1]朱宇兵.ERP系统的实施对财务会计人员的影响[J].冶金财会,200812. [2]汤从虎.浅析ERP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J].现代管理科学,200706. [3]卫源.ERP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J].经济师, 200706. [4]陈庄,杨立星,刘永梅,毛华扬编著.ERP原理与应用教程[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5.
财务管理专业的毕业生毕业论文的选题有哪些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1. 管理层收购问题探讨 2. MBO对财务的影响与资讯披露 3. 浅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 4. 财务风险的分析与防范 5. 投资组合理论与财务风险的防范 6. 代理人理论与财务监督 7. 金融市场与企业筹资 8.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筹资渠道 9. 中西方企业融资结构比较 10. 基于盈余目标的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研究 11. 企业绩效评价指标的研究 12. 企业资本结构优化研究 13. 上市公司盈利质量研究 14. 负债经营的有关问题研究 15. 股利分配政策研究 16. 企业并购的财务效应分析 17.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研究 18. 知识经济时代下的企业财务管理 19. 现代企业财务目标的选择 20. 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1.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 22. 中国民营企业融资模式――上市公司并购 23. 基于企业利益相关者的企业绩效评价研究 24. 公司财务战略研究 25. 财务公司营运策略研究 26. 资本经营若干思考 27. 风险投资运作与管理 28. 论风险投资的运作机制 29. 企业资产重组中的财务问题研究 30. 资产重组的管理会计问题研究 31. 企业兼并中的财务决策 32. 企业并购的筹资与支付方式选择研究 33. 战略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治理 34. 股票期权问题的研究 35.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融资问题研究 36. 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 37. 国际税收筹划研究 38. 企业跨国经营的税收筹划问题 39. 税收筹划与企业财务管理 40. XXX税例如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41.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 42. 入世对我国税务会计的影响及展望 43. 我国加入WTO后财务管理面临的挑战 44. 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45. 经济价值增加值EVA――企业业绩评价新指标 46. 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问题研究 47. 上市公司财务预警问题研究 48. 企业并购前后财务状况变化问题研究 49. 以平衡计分卡为核心的绩效评价体系研究 50. 基于不同发展周期的企业财务战略选择研究 51. 集团公司全面预算目标的制定与分解 52. 现金流量折现法在评估公司战略中的应用分析 53. 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在评估管理者业绩中的应用拟合 54. 财务管理目标与企业财务核心能力问题研究 55. 企业纳税筹划中的风险规避问题研究 56. 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实证研究 57.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趋势分析 58. 上市公司再融资问题研究 59. 预算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60. 跨国公司的外汇交易风险及其管理 61. 我国公司筹资现状调查与分析 62. 我国公司筹资成本调查与分析 63. 我国公司资本结构的现状与分析 64. 债务融资的财务效应 65. 企业筹资风险的成因及控制策略 66. 论基于自由现金流量的企业价值分析 67. 非财务指标在业绩评价体系中的应用 68. 论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69. 企业财务预警与业绩评价的比较 70. 试析新会计准则下的公司盈余管理 71. 企业并购模式的研究 72. 我国中小企业债务融资的风险及其防范 73. 企业融资中的税收筹划 74. 基于制衡视角下的企业内部控制研究 75. 论财务比率分析的局限性及改进措施 76. 企业并购财务风险的分析与评价研究 77. 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现状及优化对策 78. 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偏好与绩效研究 79. 国内外中小企业资本结构的比较思考 80. 论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 81.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82. 我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问题研究 83. 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关系 84. 股权分置改革对中小股东的利益影响研究 85. 我国公司治理中的代理成本问题研究 86. 企业预算管理现状及优化策略 87. 论我国企业财务监督的现状及对策 88. 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89. 上市公司股票回购的财务效应分析 90. 上市公司股票回购的动因及问题分析 91. 股权分置改革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建议与对策 92. 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优化问题的分析 93. 高校财务风险防范探析 94. 企业信用管理的财务效果分析 95. 风险投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96.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解决及国际借鉴 97. 企业并购中的支付方式选择分析-以XX公司为例 98. 现代企业现金流量控制的对策探析 99. 论企业集团母子公司间财务控制系统的构建 100. 企业集团“全面预算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101. 基于核心能力导向的企业业绩评价探析 102. 基于公司治理的资本结构问题 103. 上市公司股利政策与筹资成本的实证研究 104. 论新形势下应收账款的风险管理 105. 基于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的盈余管理问题研究 浅谈企业如何加强资金管理 106. 基于COSO框架的嵌入式财务治理体系 基于企业生命周期理论的收益分配政策选择 107. 构建现代信用担保体系,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108. 并购不同阶段的财务风险分析 109. 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现状及其对策探讨 110. 公司财务危机原因探析 111. 经理股权激励影响企业业绩的机理分析 112. 控制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代理成本模型分析 113. 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分析 114. 现代企业风险管理相关问题研究 115. 大股东与现金股利政策关系 116. 完善公司治理中内部控制思考 117. TobinQ理论及其公司层面应用探究 118. 浅析金融危机下企业的应收账款管理 119. 控制权私有收益 、机构投资者持股和投资者保护 120. 浅析我国企业并购的财务动因 121. 公司治理的“外延扩充套件”和“内涵衍生”:一个逻辑框架 122. 金融危机下股权激励失效的原因及对策
会计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保持的公正无偏的态度,在履行专业判断和发表审计意见时不依赖和屈从于外界压力。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会计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论文题目: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分析
摘要: 本文认为,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灵魂,是注册会计师保持客观公正的基本前提。如果注册会计师审计缺乏独立性,就很难做到客观公正,其提供的信息可信度会大为降低,从而误导信息使用者,使其做出错误的决策而遭受经济损失。这无疑会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 审计 独立性会计信息 失真 公司治理结构
一、审计独立性概述
(一) 审计独立性的内涵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1992年制订的《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指出,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审计任务时,应在实质上和形式上没有任何被认为影响独立、客观、公正的利益,无论这种利益的实际影响会怎样;《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也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实质上的独立与形式上的独立。
实质上的独立,是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确保无利害关系。本质上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保持的公正无偏的态度,在履行专业判断和发表审计意见时不依赖和屈从于外界压力。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保持超然性,不能主观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尤其不应使其结论依附和屈从于持反对意见利益集团或人员的影响和压力。形式上的独立性是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独立于委托单位的身份。如果注册会计师具备了实质上的独立,但是报表使用者却认为是客户的辩护人,那么审计的作用就会大为降低。因此,报表使用者对这种实质上的独立性的信任也很重要,这种信任使得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形式上的独立性。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又密不可分。
实质上的独立性是无形的,难以测量的;而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有形的,可以观察的。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不仅要保持实质上的独立,而且要保持形式上的独立。因为实质上的独立只有当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真正保持中立时才成立,而形式上的独立则是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评判的结果。现实中即使注册会计师确实保持了实质上的独立,但如果社会公众认为其偏袒了委托人或其他任何一方而有失形式上的独立,那么审计结果就失去意义。因此,形式上的独立是实质上独立的重要保证,也是社会公众评价注册会计师工作、进而决定对注册会计师信赖与否的标准。
(二)审计独立性的经济性质
审计独立性的经济性质可从以下方面认识:
第一,独立性是相对的概念。社会公众与职业界一般倾向于在独立性上采取二分的方法,即非此即彼,将独立性当成绝对的概念。然而,越来越多的学者通过研究指出,独立性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而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实际上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中的个人不但与其职业界内部有着各种各样的关系,而且与职业界外部也会发生多种联系。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或被审计单位能够保持绝对的独立,显然只能是不切实际的期望。外界因素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影响或大或小,承认注册会计师会受影响而不能保持绝对的独立性,并不表明注册会计师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只要这种独立性仍能保持在社会公众期望的独立性水平之上即可。如果承认审计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那么前文所述的注册会计师是超然独立的观点就要持慎重态度。所谓超然独立,一般理解是绝对的独立,但这种观点在强调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存在价值时,无疑也使广大社会公众不切实际地夸大了注册会计师的作用,增大了注册会计师自我评价与社会公众期望之间的差距,这也是造成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期望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二,独立性是一种概率。独立性的这种概率只是主观的概率。当人们认为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实际上指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不受任何利益相关方面的意见影响,其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概率足够高,以至于可以完全信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可以考虑利用其工作结果进行决策。可见将独立性表述为概率,并没有动摇对注册会计师服务价值的认可,社会公众只要认为注册会计师不受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其能够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概率足够高即可。既然审计独立性是一种概率,实质上也就意味着这个概率不可能永远等于1,而是经常地表现为在[0,1]之间取值的客观事实。所以在行业的日常管理中,一方面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宣传教育和必要的查处力度,使其在执业中不断克服环境的不良影响,抵制有关利益方施加给注册会计师的压力。同时在宣传中应注意说明注册会计师自身的能力限制和执业环境的不完善,出现个别审计意见发生偏差的现象也属不可避免,使社会公众逐步认识到出现审计失败不一定就必然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三,独立性是一种风险。这一性质是从报表使用者角度界定的。由于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体现为一种概率,所以绝对的独立是不存在的。但报表使用者决定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时,实质上就隐含着其已对注册会计师表示了信任。即报表使用者认为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即使同时承认或认为注册会计师仅做到了相对独立,但这一独立性水平也是其予以认可的,或处在其可接受的既定水平之上的。这个可接受的独立性既定水平越高,意味着报表使用者认定的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也越高。一旦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实际上低于其可接受水平,则其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对报表信息的过分信赖就是风险。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影响因素分析
(一) 委托代理关系失衡
任何一项审计业务一般都要涉及三方主体,一是委托人,即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业务委托,并与会计师事务所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单位和个人,一般是财产的所有者;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即审计业务具体执行者;三是被审计人,即受财产所有者委托的经营管理者。而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由于从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法人治理结构存在诸多问题。国有股份占绝对控股地位的现实造成了所有者终极代表人的缺位,在部分国有控股和民营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存在 “一股独大”的问题,董事会人员组成中以内部人和控股股东代表为主,缺少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因此缺少适当的权力制衡,使中小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且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与总经理合二为一,“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常会出现委托者出面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自身财务数据的现象。这种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合二为一的状况得使注册会计师处于明显的被动地位。在现行审计关系格局和注册会计师职业监管与制裁机制下,当注册会计师揭露客户的舞弊行为要承担被解聘的风险时,就很可能屈从于上市公司,为其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甚至共同作弊。
(二)市场竞争无序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激烈竞争的行业,会计师事务所能否竞争到较多的客户,是关系到其生存发展的问题。当审计供给市场的竞争加剧时,客户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机会和动力都会增加。如果注册会计师意识到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也在争夺该客户,注册会计师对客户的独立性将会减弱。目前在我国存在着众多规模较小,技术力量薄弱,质量控制及自律机制不健全的会计师事务所,这些中小型的事务所往往采取降低审计收费或屈从客户不当意愿等手段来分得审计服务市场。由于审计市场正处于买方市场的环境下,客户管理当局对注册会计师的选择权和决定审计收费的力量尤为强大。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招股、配股、防止“摘牌”等的必要条件,这会增加上市公司对注册会计师的施压强度。这些不公平竞争状况的存在,不仅严重损害了注册会计师同业之间的相互关系,也使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受到严重损害,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和社会公众利益毫无益处。
(三)审计人员执业水平低下
审计人员能力不足,缺乏高尚的职业道德,违背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迁就客户的非法要求,编制虚假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素质偏低,只凭借出资取得相应的资格,缺少相关的能力和职业道德。从“深圳原野”、“琼民源”、“红光实业”等案例都反映出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审计过程中使用了过多的职业判断,这些判断为注册会计师的非独立性行为埋下了隐患。目前我国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进入事务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仅占注册会计师总数的3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注册会计师仅占16%,这与国外注册会计中的从业人员以中青年为主的年龄结构,60%—70%以上大学本科的学历结构存在相当的差距。从事多年会计或审计工作的工作者虽有丰富的经验,但由于我国会计制度近几年的改革力度大,新的会计准则陆续颁发,这些人员对新准则、新制度有一个适应的过程。而另一部分通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获取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又缺乏实际工作经验,专业技术能力和审计经验比较欠缺,面对特殊问题可能丧失审计工作警觉性,轻易接受客户解释,可能存在错漏问题。
三、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对策措施
(一) 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针对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机构不明确,股东大会对管理当局缺乏有效制衡机制的现状,必须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使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制衡控股股东和经理人权利、保护股东权益等方面发挥着特殊作用。独立董事的职权包括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这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随意性进行了约束。同时独立董事可下设由其领导的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委托和批准解聘审计机构,审查审计工作的职权。独立董事制度明确了审计的委托机构,通过改善审计委托制度,能够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控制管理当局权力,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防止注册会计师受管理人员左右。
(二)建立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受聘制度
一方面,是打破会计师事务所受雇于被审企业的现状。笔者认为,监管机构应该参与上市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过程,选择权仍然在企业但监管机构具有否决权,即可以否决有重大违纪违规记录的上市公司,至少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其再承接大公司和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这样就可以使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不再仅依赖于上市公司,而且还要依赖于监管机构,或者说依赖于其自身的行为,这可从根本上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受雇于被审企业的现状,为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提供必不可少的环境。另一方面,要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企业的业务涉足过深过广的现象,减小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企业的经济依赖性。禁止受聘于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向被审企业同时提供其他非审计业务;禁止会计师事务所的雇员在被审企业兼职,以及被审企业雇员在该会计师事务所兼职;若被审企业的高级管理者及与其有密切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一年内曾在该会计师事务所任职或即将赴该事务所任职,那么该所也应该被禁止为该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反之亦然;应严格限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师对同一企业的审计年限,当然该年限也不宜过短,以免影响工作效率。
(三)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
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审计活动的主体对其道德使命有清醒的认识,发挥道德规范潜移默化的约束作用,强化注册会计师的使命感,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精神独立对其行为的约束和规范。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职能的认识,这也有利于加强社会对审计独立性的监督。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质,对于大多数的审计项目而言,审计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预防等大量依靠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因此必须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素质要求,对其进行风险管理和现代信息技术培训,培养年轻注册会计师成为骨干,努力提高这些人员的各项技能。要进一步完成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规范。目前我国已颁布职业道德的基本规则,我国的职业道德建设已经有了初步发展,但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还缺乏操作性,建议有关部门加紧职业道德具体准则和规范指南的制定,使注册会计师行业形成以基本准则、具体准则、规范指南为基本框架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同时建立职业道德评价体系,成立相应的执行机构,在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时,既要有裁决的执行部门又要有相应的执行依据,使职业道德真正具有可操作性。
(四)监管部门规范监管,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
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一般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准则来规范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如果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不遵守这些规则就会受到处罚。有关监管部门可以从独立性风险的产生因素、制约因素、独立性风险所造成的社会后果的角度考虑,制定必要的规范进行监管。另外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管,该机构负责收取审计费用,行使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权力,切断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单位的直接经济联系,确保审计的独立性。这一管理机构应建立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库,对事务所实行分级分类,根据需要从库中随机抽取,根据审计项目大小统一付费,该机构经费主要由企业承担,可由政府出面开征审计税。同时,对注册会计师进行财产登记制度,以改善其执业的风险承担机制,限制会计师事务所与某一客户的合作时间及收入,隔断其与各方诸多联系,变“自律”为“他律”,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
参考文献:
[1]崔莉:《解决困扰审计独立性的途径》,《现代审计与会计》2005年第7期。
[2]刘兴革:《审计独立性的内部因素分析与对策》,《经济师》2005年第7期。
[3]欧阳电平、胡建敏:《审计独立性的制度分析与改革》,《审计月刊》2004年第9期。
[4]魏朱宝:《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弱化:市场缺陷与政府失灵》,《审计研究》2005年第5期。
毕业论文题目 1.××(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风险分析与控制 2.××市(县)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3.从PT××看财务危机的防范 4.××公司的应收账款分析 5.××公司财务综合分析 6.××(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动机及手段分析 7. 从“××集团”、“××集团”的经营成败 看企业财务评价体系的构建研究 8.从山东的会计师事务所看会计师事务所核心能力的构建 9.从“××会计造假案”谈会计诚信问题 10.××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11.从“××”看公司治理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12.××市(县)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分析 13.由××事件谈会计信息失真问题 14.从××看会计风险防范 15.××市(县)会计委派制问题研究 16.从××(上市)公司谈股利分配政策 17.从××集团谈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 18.从“××”谈企业的内部控制
演讲稿也叫演讲词,它是在较为隆重的仪式上和某些公众场合发表的讲话文稿。下面是关于硕士毕业答辩演讲稿范例的内容,欢迎阅读! 各位老师: 大家好! 我叫xxx,我的毕业论文题目是《试论独立董事制度和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毕业论文是在xxx导师的悉心指点下完成的,在这里我向我的导师表示深深的谢意,向各位老师不辞辛苦参加我的论文答辩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对三年来我有机会聆听教诲的各位老师表示由衷的敬意。下面我将本论文写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及主要内容向各位老师作一汇报,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导。 首先,我想谈谈为什么选这个题目及这篇文章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本文写于新《公司法》起草期间,独立董事制度是否必要订于公司法及公司法应如何加强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都是学界讨论热烈的课题。对独立董事的问题,有从独立董事的责任探讨的,有从独立董事制度的可行性探讨的,有从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功能协调方面探讨的等等。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问题,有从公司法对股东权保护完善方面探讨的,有从少数股东权在股东大会中行使和保护探讨的等等。但是对独立董事制度的根本宗旨即是保护小股东权益方面探讨的不是很多。本文主要采用归纳、比较与实证的方法,在独立董事制度和小股东权效力保护的内在联系方面作一些肤浅的探讨,为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定化做一些呐喊,也就如何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以保护小股东权益提一点意见。 笔者认为,在新《公司法》中确立独立董事制度,使该制度法定化,并完善该制度以保护小股东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大家都知道,一项好的法律制度也是生产力,能促进经济的增长,近一、二百年来,在世界经济的飞速增长中,公司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公司制度的基础是人民投资的热情,故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权益是否充分地得到保护关系到人民的投资热情并最终影响到经济繁荣。从国处的经验看,独立董事制度是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有效手段,在我国特色下,如何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如何完善该制度保护小股东权益,以激励人民的投资热情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硕士毕业答辩演讲稿 近几十年的现代公司发展中,公司股份日益公众化、社会代、分散化,小股东因其在公司结构中所处的弱势地位,不仅要负担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的代理成本,还可能受到处于控制地位的大股东的侵害,保护小股东不受大股东与内部人滥用优势地位的损害是各国公司立法中共同面对的问题。与发达国家现代公司制度的形成更多地表现为自发性制度变迁过程不同,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更多地表现为诱导性甚至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政府在推动国有企业公司代过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表面上看,公司化改革轰轰烈烈,大批所谓现代公司被“生产”出来。但是实际上,这种政府主导的公司化改革不可避免地带来很多先天性的缺陷,表现在股权结构上国有股权一股独大,流通股本所占比重过小且高度分散。在这种股权结构下,大股东利用其控股权选出占董事会绝对多数董事,实际控制了董事会,董事会基本上成为大股东的代理人,股东大会实际上成为大股东会议或大股东控制下的董事会扩大会议,使小股东的权益更容易受到损害。同时,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监事会的形同虚设、股东权利保护机制的欠缺,对受损害的小股东权益无从救济。因此我国穷尽一切措施,保护小股东权益,更具迫切的现实意义。 各个国家都在探索保护小股东权益的`途径,其中独立董事制度不妨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许多投资基金的失败,因关联交易、投资基金公司的自我监督不足,公司和小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使小股东失去了他们的投资。鉴于管理者、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利益存在的冲突,为确保小股东权益得到保护,美国国会于1940年通过《投资公司法》,要求投资公司董事会至少有40%的成员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作为一项制度开始正式出现。在此后多年的发展中,独立董事制度在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独立董事制度于2001年,由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保护小股东利益为宗旨,正式引入我国。引入的这几年来,独立董事制度在保障了小股东的权益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存在缺少法源基础、理论界对独立董事的作用认识不清定位不准、没给予足够的重视等问题,使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没有发挥好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应有作用,更多的是在智囊与咨询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理论界如何从独立董事制度是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基石的高度定位该制度,并以应有的重视程度去研究完善该制度的措施,以促进立法界将该制度法定化,提升该制度的法阶效力,使该制度能在保护小股东权益上发挥应有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其次,我想谈谈这篇文章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本文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产生的目的)、独立董事的本质特征“独立性”的内涵、及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来阐述独立董事制度是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基石,明确独立董事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其监督功能,监督内部董事和管理层来发挥保护小股东权益作用的。 第二部分从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特点及我国特色的“内部人控制”来阐明我国上市公司的小股东权益更容易受到损害;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关于监事会具体规定中存在的缺陷来阐明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对受损害的小股东权益无从救济;从而推论出我国上市公司引进独立董事制度来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必要性。同时,在这部分也叙述了独立董事在我国的发展,指出我国独立董事在实践上走在了制度的前面。并阐述了我国目前的独立董事制度,虽然在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使决策民主化及加强上市公司监督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小股东的权益,但是由于存在对独立董事的作用认识不清定位不准、缺少法源基础、独立董事制度的推行没发挥企业的自身作用和市场力量、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等机构的关系有待理顺、独立董事的责任和回报不相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知情权和工作时间得不到保证等问题,使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没有发挥好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应有作用,更多的是在智囊与咨询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第三部分是笔者从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以保护小股东权益的角度提出的若干建议。包括建立公正的提名机制、采用“累积投票制”、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增加独立董事人数以加强小股东的代言力度等措施从程序规制上确保独立董事真正代表小股东权益;通过加强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保证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明确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等措施从实体规制上明确独立董事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权利义务;通过整合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功能定位、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格局、培育独立董事的人才市场等措施为独立董事保护小股东权益创造环境条件。 最后,我想谈谈这篇毕业论文存在的不足。 这篇文章的写作过程,也是我越来越认识到自己学识浅薄的过程。虽然,我尽可能地收集材,例如毕业论文样本,但是由于识识能力的不足,在理解上有诸多偏颇和浅薄的地方,有些观点是幼稚的;也由于理论功底的薄弱,存有不少逻辑不畅和辞不达意的问题;因时间的紧迫及自己的粗心,在找印上也存在一些误、漏。以上种种,垦请各位老师见谅。无论如何我将继续努力。
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和演变几乎都与制约大股东或高层管理人员操控董事会有关。而且,长期以来各国都没有停止过对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和探索。20世纪90年代才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中国,更需要完善和创新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立董事制度。长期以来,各国在如何定义独立董事的问题上存在着偏差和误区。因为,以往的定义都仅仅规定了独立董事的“利益约束”,但都没有包含对独立董事的利益方面的激励,即“行为激励”的内容。换句话说,虽然都关注了独立董事应有的“独立性”,但却忽视了独立董事同时应有的“积极性”。人们片面以为,只要独立董事来自外部并对其收益进行限制,其独立性就有保障了,独立董事就能发挥作用了。但事实并非如此。认识上的偏差,使得实际运作中在限制了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同时,也限制了其积极性。而没有积极性的独立性是毫无意义的,它会使独立董事形同虚设。可以说,至今为止各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所存在的缺陷都或多或少、或直接或间接地与此有关。独立董事制度中利益机制(包括利益限制、利益激励、利益保护等)的缺失,直接影响到这一制度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中国与美、英及其他欧洲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基础存在着一个重要区别:美、英及其他欧洲国家实行的是“一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而中国曾在《公司法》中,选择的是“二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即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国“二元制”的治理结构中监事会的监督和独立董事的监督并存,从理论上讲可能会产生内部人监督和外部人监督相结合的优点,从而可能使这种监督较之欧美的“一元制”更有效。但是,中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事会实际上是由内部人组成的公司的常设性机构。它虽不隶属于董事会,并有职工代表参加,但监事会人员的任免方法及薪酬制度几乎是以内部人任免为特征的一套制度,这样的监督的独立性是难以保障的。面对处于强势地位的董事会,监事会难免会成为董事会的附庸。而问题还在于,我国的《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都没有就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职能和关系加以界定和统一。那么,应如何理顺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关系,以便使中国的公司治理制度既符合中国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呢?笔者认为,既要从现实出发,也要兼顾继承性;既要完善,也要创新。具体来说,既要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也要保留监事会,但是二者不能分设,而要统一起来,并把监事会改造为在公司中为配合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常设机构。监事会的工作向全体独立董事负责,既负责平时公司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还协助独立董事及时、全面、准确地获取公司的有关信息和情况,并为独立董事提供监督建议和预案,接受独立董事委托独立完成或协助独立董事委托的会计、律师和审计机构完成相关调查和评估,弥补独立董事非执行、外部、不全职等特点带来的缺陷。为了使监事会不受内部人特别是公司管理层的左右或控制,监事会成员的来源最好内外结合,如果外部人员占不到多数,起码也应有相当数量的职工代表及中小股东代表,增加其代表性和独立性。同时,对监事会成员是否诚实、勤勉、尽责的考核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而监事会也有权并有责任向监管部门或独立董事派出机构(如行业协会或权威中介等)报告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监事会成员的利益保障则参照后面还要提到的独立董事的利益保障模式处理。如此,监事会将成为一个既具内部人优势但又必须向外部人负责的准外部人的角色,同时也使原来没有表决权只有象征意义的监事会变成了能通过有法定表决权的独立董事来体现其监督职能的机构。我国处理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关系最具可行性和最易操作的方案优点是:既能使公司治理机构规范化,又能避免两套监督机构分设、重置的矛盾;符合中国国情,又兼顾了历史和现实,避免动大“手术”,易为人们接受;能与国际惯例对接。独立董事选择聘任机制应该包括提名、任职资格审查、选择(选举)、聘任等环节,并且应包括独立董事的来源、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具体人数、任期等内容。其中,以下面两点最为关键:一、应增加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二、应增加独立董事提名、选择、聘任的间接性。增加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人数和比例,是改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弱势地位的主要办法。对此,英国著名的《凯德伯瑞报告》提出,董事会中至少应拥有3个非执行董事。国内只是要求“在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从理论上说,英、中的这两种要求都不足以改变董事会或公司管理层无视独立董事意见的状况。一个完善、有效的独立董事制度必须具有“再监督”或“反向监督”的功能。为此,一是要建立“独立董事评估机制”。这一机制至少应包括评估人员的组成(比如股东代表、行业协会代表、政府监管机构代表、有关专家等)、评估体系的建立(如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等)两个内容。一方面要评估上市公司执行独立董事制度的情况和效果;另一方面,要评估独立董事是否遵循了独立、公正、诚信、勤勉和尽责的要求。这一机制是一种带有社会参与性质的“再监督”或“反向监督”机制,它将能保证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更行之有效。二是要实行“独立董事报告披露制度”。这一制度也应通过立法使之带有强制性质。独立董事的意见,无论被采纳或未被采纳,都应通过规定的途径给予披露,以保护中小股东、投资人、公司职工的知情权。既监督公司执行独立董事制度,也监督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尽责。同时,这一公开披露制度还有助于改变独立董事是“花瓶”和“摆设”的不良形象,从而有助于提升独立董事在公众中的社会价值和公信度。因此,实行这一制度无论是对公司、对投资者还是对独立董事群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正面意义。
(一)、加强法规制度的建设,逐步完善,使独立董事真正步入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建立了关于独立董事任免、信息支持、行使职权的机制,极大推进独立董事的制度建设。但在民事赔偿机制、董事责任保险等配套法律措施还不够完善,我们可以通过制定《独立董事法》,依法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依法保证独立董事能正常履行监督企业的职能,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二)、成立“独立董事协会”,加强独立董事人才的培训和管理。独立董事的信誉和个人社会评价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如何使独立董事逐步实现职业化,如何充分发挥其作用,很大程度决定于是否有一个让人信服的行业协会和一支有着高素质管理水平的队伍。一方面,成立“独立董事协会”,制定行业的执业准则,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确认,对独立董事进行监督、指导。这既有利于明确独立董事的执业责任,提高独立董事管理上市公司的水平,从而也提高独立董事的整体形象,为独立董事信誉体系的建立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能对独立董事加强管理,促进独立董事遵守客观、公正、独立的执业原则,按从业执业标准管理上市公司。另一方面,加强独立董事人才的培训和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独立董事队伍。社会发展进步很大程度取决人的因素,而一支高素质独立董事队伍也是上市公司治理发扬完善的需要。独立董事这样高素质人才培训管理工作必须定期进行,有计划、有措施,要邀请社会知名专家学者、监管部门、独立董事业内优秀代表对在职独立董事及候选人进行培训,建立起独立董事人才库,为上市公司提供选择的余地,也促进独立董事自身素质和技能提高,增强竞争意识。(三)、建立独立董事责权利统一的激励约束机制。独立董事激励机制的设计关键是考虑独立董事的自身利益与独立性之间的平衡。一方面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没有重大利益关系,可能会存在没有什么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可能也与上市公司经营者一样以权谋私,不负责任地使用权利。因此,激励和约束机制二者是缺一不同,相辅相成的。1、物质激励机制:主要是建立报酬激励机制,独立董事的报酬机制当前可采取适度津贴+奖金的办法,在取得一定经验的基础上,过渡到固定津贴+奖金+股票期权多种现金的报酬激励机制。这样做可以使独立董事的积极性保持充分发挥,认真履行其职责。2、建立精神激励机制:主要是声誉激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独立董事的资质进行考核和认定,发放资格证书,把独立董事职业看作是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高尚职业;二是对成绩突出,职业道德良好的独立董事可以通过独立董事协会确认为终身独立董事,使他们珍惜自己的声誉和地位。3、逐步建立对独立董事的约束机制:对没有尽职尽责、缺乏努力的独立董事,不能获得相应的奖金和津贴等其他物质回报。对独立董事的败德行为应在经济上予以制裁并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独立董事协会,证券交易所和中介机构组织对独立董事的操守行为也应提出相应的要求,通过制定一些自律性准则,增加行业自律性和指导性。(四)、强化独立董事“独立性”。“独立性”不仅在于选择独立董事标准,更重要的是“独立性”行使其监督经营管理的权利,他代表是全体股东的利益。一是明确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明确其在董事会中比例,任职范围、权利义务、职责、法律责任等,可以成立如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这样专门委员会来行使监督权。二、健全独立董事的信息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必须获得充分有效的信息,应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上下拥有广泛的问询权。三是独立董事的提名和产生作出详细规定,避免仍有大股东控制其产生的现象;四是独立董事需要经济上的独立,对独立董事建立相应的薪酬制度,制定相对明确的薪酬标准,鼓励其积极主动独立地开展工作。(五)、强化公司的治理文化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国家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制约能力不足的问题。是为了解决公司监事会形同虚设现象的存在,也是为了防止独立董事制度流于形式。公司治理文化是有效治理的信用基础,是公司核心价值观重要内容,是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促进企业持续发展不可缺少的环境条件。任何一个公司业绩都是与其治理水平相联系的。大力宣传诚信、勤勉的信条,把公司整体利益、股东利益以及社会责任义务与独立董事个人的人力资本价值联系起来,营造一种“人人为企业”的公司治理氛围,使独立董事能充分掌握公司的信息,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不被“独立”起来,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制度应有的监督作用。
论独立董事制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所谓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也有观点认为,独立董事应该界定为只在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之外不再担任该公司任何其他职务,并与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其独立做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的董事。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认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中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我们这里主要讨论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所存在的问题,其根本原因并不是有没有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而是产权主体的虚置和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不对称。其实,独立董事对于一个公司和投资人而言,他只能算是一个局外人。从理论上讲,如果财产的主人都对自己的财产负责任,那么,与财产基本不存在直接关系的局外人即使不是一种多余也会是一种摆设和点缀;反过来讲,如果财产的主人都不关心自己的财产,那么,局外人再怎么关心也是白搭。况且,作为“局外人”的独立董事,又有什么理由要去对与自己无关的财产尽心、尽力、尽责呢?所有这一切都决定了独立董事制对完善中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作用非常有限,它不是也不可能是点石成金的“魔杖”。一、投资主体多元化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在股份制企业中,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由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所带来的激励约束问题,构成了公司治理结构中最主要的问题投资者的利益必须得到保护,经营者的积极性要调动,如何使得以个人效用最大化为目标的经理们像照顾自己的财产那样去管理公司的财产,是现代公司制企业的一个永恒的主题。然而,实际的问题还远远不止于出所谓“投资者”,是一个集会的概念,作为现代公司制企业的主要特征之一,投资主体多元化必然存在着一个多元投资主体之间的利益不一致问题。董事会和董事原来是为了代表投资者的利益而设计和设立的,但作为一种“用手投票”的机制,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不可能反映全体投资人的意志而只能反映一部分投资人的意志、他们不可能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而只能代表一部分股东的利益。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下,小股东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伤害。作为一种补偿机制,证券市场的存在为小股东们提供了“用脚投票”的机会(而这种机会对大股东来说是没有实际意义的)。这是一种典型的智猪博奕:大股东必须选择主动“作为”,也就是说,必须非常用心地关注公司的发展、监督公司的运营、干预和控制公司的行为。尽管这样一个过程是需要支付成本的过程,但却是大股东的一个最优选择;小股东的最优选择则是被动的“不作为”,既然他们的意志和利益不可能在董事会得到充分的体现、既然他们不可能改变和左右公司的运营和发展,那么,他们就不会也不必非常用心地去关心公司,同时也就无需为此支付成本,如果大股东们的利益与他们的利益趋于一致时,他们就选择“跟风”,如果大股东们的利益损害到他们的利益时,他们就选择“抛售”而拔脚走人。应该说这是一种相对公平的安排。在这样的安排下,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都同样承担着相应的风险。但相对来讲,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还是处于弱势地位,有时可能要面对着大股东和管理层的双重侵害,所以要给以特别的关照和保护。有些国家和地区对关联交易的特别规定就属于这种情况。独立董事制实际上也就是从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而提出来的,尽管其基本职责定义在“协助确保董事会考虑的是所有股东的利益而非其一特定部分或团体的利益”。从一般常理来讲,财产的主人关心自己的财产、通过某种安排来保护自己的财产是所有者的一种权利,他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处置自己的财产,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能对自己的财产负责任的人来经营管理,这是一个理性的结果。所以,大股东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和利益,肯定是要通过董事会来行使“监护权”和其他相关权力的。这本身就是公司制为投资者提供的一种保护机制,也是与经济人、理性人假设相一致的。如果没有外在的强制力,大股东们就不可能有积极性去聘请一个或多个不代表自身利益的独立董事来限制自己的权力。事实上,任何财产的主人都不可能主动去请一个不相干的人来对自己的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权力来指手划脚、说三道四。如果存在着某种外在的强制力,大股东们就一定会去寻找和聘请服从自己意志。维护自身利益的独立董事,这时,独立董事制也就变成了一种形式和摆设而不能起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作用,有关资料显示,中国不少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要么是具有出资人的背景,要么是演变成了技术顾问,根本没有起到独立董事应该起的作用。就是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多年的美国,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独立董事可以显著地改善公司的治理水平和提高业绩。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一项研究甚至显示出那些董事会中只有12名内部董事的公司实际上比其他公司在财务上表现得更差。其实,现代公司制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已经考虑到了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差别并为他们分别提供了某种保护机制,如果这种机制还不足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的话,那就需要在这种机制以外来提供额外的保护,但是,独立董事制却无法达到这一目的。从委托代理的角度来看,独立董事的产生不外乎几种情况:如果独立董事是受中小股东的委托而产生的,那么,他们才有可能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但因为所谓的“中小股东”又是一个相对松散的利益集团,其利益目标也并不完全一致,加之并没有任何这方面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不可能是中小股东们委托的代理人。如果独立董事是受全体股东的委托而产生的,那么,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结果一定是占优势的大股东意志的又一次体现,也就是说,独立董事实际上还是一个大股东们选择的代理人。这就从根本上使独立董事失去了意义。换一个角度看,如果独立董事是按照某种法律规定接受政府的委托而产生的话,理论上倒是可以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来保护公司利益、全体投资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但这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主管部门(如体改委、证券监管机构等)来完成。又何必在每个公司制企业派驻一个常驻代表?换句话说,如果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主管部门失去作用,一个派驻的代表又能有多大的作用?因此,由谁来引入独立董事制、由谁来选择和聘请独立董事,从一开始就决定了这种制度的利益取向和目标倾斜,使得独立董事既不可能真正代表和维护中小投资人的利益,也不可能代表和维护全体投资人的利益,只能是也必定是要么代表和维护大股东或者管理层的利益,要么谁的利益都代表和维护不了。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希望寄托在独立董事制上纯属是一厢情愿。让大股东去聘请独立董事。引入独立董事制来限制自己的权利、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这是独立董事制中的一个榜论。二、利益无相关与独立董事责权缺失独立董事是没有剩余索取权的董事,其主要的职责应该是监督同样是作为代理人的内部董事,扮演一个对所有投资者的财产负责任的监护者的角色。在这当中,存在着一个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不对称问题。按照亚当。斯密的看法,“作为别人的钱而非自己的钱的经营者,我们不能希望这类公司的董事像私人合伙中的合伙人通常照看自己的钱财一样十分小心地照看别人的钱财”;在詹森和麦克林的企业资本最佳结构理论中,也注意到了不同的筹资方式与不同的代理费用之间的关系问题。如果企业的经理持有本公司50%的股票,而另外50%的股票由不参与管理的人分散拥有,那么,经理就不会像他持有100%股票那样卖力,也就是说,和一个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的业主制企业相比,这个经理就会“偷懒”,因为在他看来,公司多赚1元钱,经理只不过分到5毛钱;公司损失1元钱,经理也只不过损失5毛钱。因此,为了减少“代理费用”、防止经理偷懒,应该让经理持有100%的股份,筹资则应该采取发放债券的方式。这里讨论的都还是与企业有着某种直接利益关系的财产所有人、经理层的积极性和激励问题,哪怕是拥有着部分财产而不是全部,都有可能存在着“偷懒”。那么,与企业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没有剩余索取权同时也无需承担风险的独立董事又有什么积极性去关心与自己无关的财产、又有什么动力去认真负责地行使其“投票权”呢?这其实是一个两难的选择,要使独立董事积极工作并关心财产,就应该让他们获得与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应的报酬,就要使他们个人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成为紧密相连的共同体,或者说,就是要让他们在拥有控制权的同时也拥有剩余索取权。张维迎教授曾经说过,董事并不是因为成为董事而关心财产,而是因为关心财产而成为董事。作为一个独立董事,他既然与公司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也不拥有剩余索取权,他肯定就不会真正地去关心财产,至少不会像关心自己的财产那样尽心尽力。有资料显示,截至2000年底,沪深股市约有的董事会设立了独立董事,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的独立董事很少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有关材料,也很少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这不仅是缺少足够精力和时间的问题,还主要是一个缺少积极性和责任心的问题。如果希望独立董事依靠自身的职业道德和自律来维持积极性和责任心的话,那将会是十分脆弱的,也是不能持久的,换句话说,如果我们可以依靠独立董事的职业道德和自我约束来维持他们对他人财产的关心,那么,也就完全有理由指望非独立董事和其他内部人通过自我约束以及职业道德来维护所有投资者的利益。这样一来,独立董事也就完全没有必要存在了。所以,独立董事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不可能靠个人素质而只能靠制度来维持,这里的制度主要就是利益分配制度、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对应制度、责权利相匹配的制度。然而,如果依靠薪酬制度来建立起对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那又可能出现独立董事被大股东和其他内部人“收买”并与之“共谋”的情况,一旦独立董事不独立、独立董事对大股东及其他内部人形成一种利益上的依附性时,那么他们也就肯定是服从大股东和其他内部人的意志、并维护这一部分人的利益的,这也就与设立独立董事制的初衷不相符合了。因此,独立董事要么是缺少激励而缺少责任心和积极性,要么是有了激励而失去了独立性。要一个利益无相关的人来履行对财产的监护或者让一个利益相关的人来限制和控制自身的利益,这不符合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假设,也构成了独立董事制中的第二个修论。三、超越独立董事制,优化宏观环境与公司治理结构独立董事制度中存在的理论缺陷导致了独立董事制在实践中的局限性,或者说,导致了独立董事制在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公司业绩和保护投资者方面的作用缺失。独立董事制不仅解决不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问题,更解决不了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问题、损害国家利益的问题。其实,作为主要的投资人,大股东们总应该是对自己的财产认真负责地去照看的,绝对不会有人有兴趣挖空心思把自己的钱从一个口袋转移到另一个口袋中去,除非这两个口袋不属于同一个人。如果说通过各种合法的和非法的手段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来实现自身的效用最大化在动机上还能够成立的话,那么,国有控股股东蛀空上市公司的做法就令人匪夷所思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仅中小股东们受到损害,国家也没有得益。很显然,有另外一部分人从中获得了好处,这一部分人就是国有资产的代理人,他们同样拥有着剩余控制权却不拥有剩余索取权,因此,他们同样不会为国家的资产去尽心尽力,如果可能,他们就会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牺牲国家的利益,其他中小股东们的利益损失只不过是这种牺牲的一种陪葬。于是,问题的关键就不是独立董事制的设立与否问题,也不仅是一个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和完善的问题,而是一个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和市场经济环境进一步健全与成熟的问题。如果连财产的主人是谁都不明确,或者说财产的主人是一个虚置的概念,那么就不可能有人有积极性去认真地找寻能够对财产负责的代理人,也就是说,在国有资产的框架内,不仅存在着代理人激励的问题,还存在着或者说首先存在着委托人的激励问题,而且存在着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多重委托代理关系链上的问题所产生的累积效应导致了最终公司层面上的结构失衡和制度失效。不难看出,问题的根子还是一个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缺位的问题。我们都承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对中国企业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意义,但对于什么是现代企业制度、怎样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践中还存在着误区。现代企业制度并不仅仅是一个产权制度,它还包括了现代企业组织制度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对国有企业来讲,完成了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并不等于就完成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具有了上市公司的形式或者股份企业的形式并不意味着就一定是现代企业。国有企业也有成功的,私营企业也有失败的,这就足以证明产权并不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全部。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并不仅仅是一个企业内部的事情,它涉及到整个的宏观经济环境问题。狭义地讲,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从一个宽泛的角度来讲,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套法律、文化和制度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业成员之间分配等。也就是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仅意味着一个公司如何去做,还包括着这个公司所处的法律、文化和整个社会政治、经济的大环境。因此,中国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决非一个企业所能解决。从目前的情况看,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就是国有资产从相当一部分经济领域的退出问题,就是产权明晰和产权主体到位,就是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相对应、利益与风险相匹配的问题。尽管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不同国家的公司治理机制已经开始出现一种趋同的倾向,但中国公司治理结构却面临着很多以现行国情为基础的制约因素。相应的市场环境、法律环境制度与事业文化环境的培育,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而且是一个艰巨而漫长的过程。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对独立董事制寄予过高的期望是不切实际的。从这一角度来说,国有股减持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思路和选择。尽管由于多种原因使得国有股减持的方案实施暂时停了下来,但我们认为这只是一种暂时的现象和做法,从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产业结构的调整、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成熟的需要来看,国有股减持是一件迟早要做的事情,也许在操作方法上可以做一些变通,但基本思路不会改变,也不能改变。这里其实是一个长痛与短痛的问题,是一个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之间的选择问题,理论上讲,用最小的成本来完成这样一个过程是我们最理想的目标;从发展态势上看,这样一个过程完成得越快,我们的成本就会越小。中国已经完成入世的全部法律手续从而成为“WTO”这样一个“经济联合国”的成员,这就要求我们在观念上、在政府的职能和效率上。在宏观与微观经济环境上作出相应的调整和改变,一切都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来运作,大家都必须接受竞争法则的考验和筛选。我们的改革要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割裂模式转变为全方位多领域宽层次的系统模式。经济体制的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艰巨而漫长的过程,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它的成功与否决不是一个企业的事情,也决不仅仅是一个经济的问题,它与整个社会的政治、文化。技术、制度等方面都有着紧密的联系。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放到这样一个框架中去考虑,我们就会看到,独立董事制对解决中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国有股东为控股股东的上市公司所存在的种种问题和不正常现象,其作用是相当有限的(尽管我们不否认独立董事制在有些情况下、有些企业中的一定作用)。只有在解决了产权明晰、产权主体到位、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对应、风险与利益匹配这样一些根本性的问题之后,独立董事制才有可能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入世将给中国一个机会(当然也是一种挑战),将为我们提供一个建设开放市场经济的契机,这样一个机会留给我们的时间不会很多,我们的政府、我们的企业如果不能抓住这个机会、不能很好的利用这个机会,我们就很难成为21世纪的世界强国。
这个名字不好,的却太打了,意义也不大
独立董事制度论文。我是浙江大学毕业,又去北京大学读研究生,读完研究生后,在某公司工作数年后,升任董事,年初开董事会,在会上宣读了我的论文,得到大家的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