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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法论文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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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法论文3000字

研究方法,有很多种的,但写作一定要意思,先构思----------找资料-----写提纲------- 初稿----------------修改——正稿。这样的,但是抄袭肯定过不了,我们写10年原创,比较了解这方面的要求。

(1)文献研究法根据所要研究内容 ,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获得充足的资料,从而全面地了解所研究课题的背景、历史、现状以及前景。(2)研究项目分析法在进行理论的搜集与分析之后,根据现有的研究项目整体系统进行分析与设计,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相结合,使理论有理有据,设计更合理。

方法,还是如何写,什么弄啊,还是不会写,方法其实没管用。

(1)文献研究法:根据所要研究内容 ,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获得充足的资料,从而全面地了解所研究课题的背景、历史、现状以及前景。

(2)研究项目分析法:在进行理论的搜集与分析之后,根据现有的研究项目整体系统进行分析与设计,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相结合,使理论有理有据,设计更合理。

根据许多论文的选题经验,这一级论文的选题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本专业的研究空白、发生争议的话题(自己的观点感到较为充分)、对比性的话题、从其他专业角度研究本专业的话题(这是一种选题的边际效应)、有新的插入角度的老话题、刚刚冒出来的本专业的新问题。

扩展资料:

毕业论文的基本教学要求是:

1、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巩固与扩展所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培养学生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培养学生处理数据和信息的能力。

2、培养学生正确的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

3、培养学生进行社会调查研究;文献资料收集、阅读和整理、使用;提出论点、综合论证、总结写作等基本技能。

研究法理学的论文3000字

大学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的生力军,必备的法律素养是其立足社会的核心条件。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方面论文,供大家参考。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后,由借款人作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因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给贷款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该业务自1997年开办,在短时间内实现了蓬勃发展,并带动了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繁荣。但是,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不仅客观上风险要在经营中逐步释放,而且随着保险事故的不断发生和理赔调查的日趋深入,该业务在管理上遗留的问题和导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笔者将理论研究和业务实践相结合,就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可能涉及的三类纠纷进行法律分析。

一、购车人发生欠款后、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之前,银行或者保险人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的案件

当购车人发生欠款并构成保险事故后,银行有权选择依据贷款合同向购车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也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这种情况下,除非保险条款或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保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否则保险人没有权利要求银行先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同时,在没有赋予保险人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为防止银行在购车人发生欠款后滥用诉权,即便银行自愿选择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在未经与保险人协商一致时,该诉讼费一般是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

因此,银行和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首先应关注共同利益、从实际出发,对于购车人恶意欠款或无力还款、确已无法通过催收或协议处分抵押物等方式收回欠款,并且购车人或担保人具有可执行财产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尽快协商一致,由保险人承担诉讼等经费并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以及尽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

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保险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争议较大、较难处理的主要有以下二种类型:

(一)涉嫌的案件

涉嫌贷款的,一般是借款人、汽车经销商单独或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提供虚假材料以虚构汽车买卖关系、同一车辆向多家银行贷款、非法提取贷款现金挪作他用等方式套取银行贷款。此类案件中,有的是购车人伪造、变造或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购车,有的是提供虚假财产状况证明、虚增车价,有的则是虚拟购车主体、担保人或抵押财产等情况。因此,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应根据实际,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利益问题。《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了“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对于涉嫌的业务,如果贷款人并未实施购车行为,保险人可根据新《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而拒绝赔偿。

2.银行审贷和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针对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保险人通常基于《贷款通则》、《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以银行疏于履行审贷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笔者认为,尽管《贷款通则》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了银行的审贷义务是独立的,并且银行有审慎地进行资信调查的义务,条款中也通常约定了保险人在因被保险人过错导致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务中,仍然应该根据银行疏于审贷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情形区别判断其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但无论是空车套贷、虚增价款或者其他情形,其基本特征均是申请贷款的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既然存在虚假信息,则必然说明银行在审贷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疏忽、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隐瞒了真实情况。

针对保险人关于银行审贷疏忽的抗辩,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应以银行的过错为限,不宜包括轻微的疏忽、更不应以虚假信息推定银行存在过错。特别是购车人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情形,笔者认为应构成表见代理,贷款合同成立,保险人不能以银行未尽到资信调查义务或当事人之间没有一致意思表示为由而不承担保险责任。

针对保险人关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抗辩,笔者认为尽管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对“最大诚信”的要求更高,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仍然应以“有限告知”为原则,同时应逐步确立书面询问的有限告知方式。在有限告知的前提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分离的,被保险人是进行保险索赔的权利人,因此,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以及对投保人有关情况的调查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权益的风险。

根据《保险法》规定,对投保人的选择和有关情况的调查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其该义务的履行也关系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因此有人提出要通过双方协议将保险人的审查义务和银行的信贷资产审查结合在一起,或者以银行的资信审查代替保险人的承保审查。笔者认为,银行的资信调查和保险人的承保审查义务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是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后者是依据《保险法》,其侧重的专业重点亦有所不同,因此不能混为一谈或相互替代,相反,应分别予以强化。

(二)由于银行未履行作为被保险人的催收、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未代投保人连续投保车辆险等而引发保险责任争议的案件

1.根据《贷款通则》第32条规定,“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保险条款通常约定被保险人有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的义务。

2.根据《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的规定,保险条款通常也在被保险人义务中约定被保险人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不还款风险或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合同风险增加的情况,应通知保险人并协助减少或消除风险。

3.为避免投保人因贷款所购车辆自身发生事故损失而产生的不还款风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一般要求投保人一并投保贷款所购车辆的损失险、盗抢险等车辆保险,且保险条款通常约定投保人未按时续保上述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应代投保人投保。银行违反上述保险法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保险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减小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后,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的案件

保险人在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但笔者认为该追偿不等同于保险代位求偿。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转移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既不能让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取得额外的利益,也不能让有过错的第三者逃避其在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新《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因此有观点认为,由于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即是债务人,其是否还款、是否按约定履行义务直接决定了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与第三人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一般不存在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当然也不存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就是没有区分保险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将保险人的追偿权等同于代位求偿权的错误认识。

(一)投保人因主观意愿而发生恶意违约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与投保人对债务履行的主观愿望具有一定的联系。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在依赖投保人的诚信态度的基础上为其信用承保,无法通过一般的询问和告知来了解投保人的主观世界,况且投保人的主观意愿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因此,一旦因投保人主观恶意造成保险事故发生,即出现了保险人承保的不确定性危险的必然发生,保险人得为该射幸率的发生而给付保险金,并将因为缺乏第三方责任因素而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但是,保险人不享有对第三方的代位求偿权,并不等于其不能向投保人(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不再享有赔偿金额范围内的债权,该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一并转移至保险人,实务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也会就权益转让问题签署权益转让书。

(二)因受第三方侵害影响履约能力而发生善意违约

投保人因第三方的侵权或合同违约行为而遭受侵害,降低或损害了投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能力,造成保险事故发生,一般称为善意违约。这种情况下,由于投保人最终可以从第三方获得损失的救济,而保险代位权的本质是“一个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全额补偿,有利于承保人或保险人的原则”(语出1883年案中的布莱特法官),故笔者认为此时保险人既可以向投保人(债务人)、担保人追偿,也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三)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发生违约

除了主观因素以外,某些客观上的事件,例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以及战争、武装冲突等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以及非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意外事件,也可能导致投保人(债务人)不履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清偿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合同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立足于减轻并合理分配风险,一般约定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且不向投保人追偿。同时,此类情形下因无特定第三方的过错,亦不存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随着我国文化理论的发展,“法律文化”从西方引入我国,开始引起我国法理学、比较法学和法律史学领域学者的关注,“颇有言必称法律文化之势”。但由于学界对法律文化的内涵缺乏明确的界定和深入的研究,使得法律文化现在仍未形成系统的理论,更遑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律文化”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提出的,指的是“与法律体系密切关联的价值与态度,这种价值与态度决定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而法念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最先英国法学家科特雷尔则认为“法律文化”仅适用于观察法律与文化一体化的初民社会和小型社区以及特定职业人群的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形态”等同。也有学者把法律文化视为法律传统或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概括而言,法律文化是指植根于一个民族或国家长期共同生活的历史文化过程中公认的、稳定的法律价值、观念以及学说的统称,是人们进行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和指导规范。

二、当前我国法律文化研究现状与问题

首先,我国法律文化侧重与其他法学学科结合来研究某一问题,而缺少对宏观理论的研究。从我国近几年的研究成果来看,我国当前研究法律文化,主要集中在:(1)与法制史结合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包括礼法、无讼、自然法、律等,这部分研究占绝大部分;(2)与比较法结合来研究法律文化;(3)进行地方性研究,来研究少数民族如藏族、彝族、瑶族等的法律文化。而对法律文化本身的理论基础、体系的研究却明显不足。其次,法律文化没有厘清与一些学科尤其是法学学科的关系,从而影响了自身学科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学科交叉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重要。这种跨学科的发展前提是相应学科之间的合作关系,而非简单的包含关系。而且我国法律文化的跨学科研究仅着眼于法社会学和法制史,对于其他学科不够重视。而当前世界中关于法与数据、数字时代、工程学、戏剧、数学、人工智能的研究已经变成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最后,对我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路径这一理论基础问题,我国学者存在认识偏差。不少学者认为打破法律文化区分的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这种二元结构并进行整合,使观念性法律文化向制度性转变,是我国法律现代化的路径。然而,深入分析后我们可以发现这种观念背后体系的是一种法律的一元观,即“趋向于附和占据支配地位的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观点”,是“现代科学主义驱动下型构而成的以立法统合整个法律定义”,是“唯法律的”、“现代性的”、“宏大叙事型的”。但就转型期的我国现代化进程而言,我们更多的恰恰是对“现代性”的反思,更关注的是“后现代的”“地方性知识”这样多元格局的存在。我们的出发点不再是看“冲突”,而是看“存在”,不再是进行统一的“整合”,而是研究各自独立的前提下互动的融合来起作用,来满足转型的中国社会现实需要。

三、法律文化研究的理论基础——法律多元主义

马克•维恩•霍克在第23届世界法哲学大会的基调报告中曾讨论了欧洲统合过程中法文化的统一性和多样性,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由于“在不同地域文化传统相互影响愈益强烈的过程中,强势的文化传统往往处于支配地位,并且时常会驱逐、消磨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文化传统中的某些要素”,因此努力保护本地区部分的传统和经济,“提升后发国家的法律地位”,建立国家法和国家内部多元的、部分社会的法规范、以及欧盟法的三元法律构造这一多元体制至关重要。事实上,这种法律文化的多元化正如我们前文所述,是现代社会下,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选择。这种法律文化多元主义正是我国研究法律文化的理论基础。提倡法律文化多元主义的学者中,最有影响的一位是日本的千叶正士。其理论的核心观点就是对于作为国家法的正式法与非正式法之间具有复杂的交互关系,应当将包涵多元价值、理念的法前提予以概念化,并运用构成多元法体制的各种概念进行分析。千叶正士针对亚洲不同地域多元法体制下的国家法和移植法、固有法,进行法人类学、法社会学、以及法哲学上的分析论证,提出了法文化上的独创概念——“法文化的操作性定义”。其多元法体制的法文化理论内核可以概况为是三种二元区分下二项对立,具体是指“正式法•非正式法”,“移植法•固有法”,“法规则•法前提”这三方面的二项对立。

【摘要】“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持有者将宪法和普通法律混为一谈,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观点——如同将父母和子女混为一谈一样荒唐可笑。【关键词】宪法;普通法律;宪法司法化【开场白】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荒唐可笑的观点和言论不少,这些观点和言论多半以违反科学思维、违背真实性的假命题方式呈现出来。例如,所谓的“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就是其中一例。【批判对象】所谓“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就是首先假设一个错误的大前提:宪法是法律;然后再提出一个“正确”的小前提:法律是普通司法的根据;最后获得一个结论:宪法司法化,或者说,宪法可以直接适用于普通案件的审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也是非常荒唐的。【批判方法】“宪法司法化”观点的逻辑大前提“宪法是法律”,而这一观点在实证分析法学观点看来完全是错误的。从基本的逻辑原理出发,既然这一观点的大前提错了,那么后来的结论自然也就错了。在以下的批驳中,我将主要采用逻辑实证分析的法学研究方法对“宪法司法化”和“宪法直接适用论”进行批驳。【立论基础】在实证法学看来,宪法是一种政治宣言,是国家意识形态的典型体现,是缺乏可操作性的国家政治立场的化身和体现。换一句话说,宪法是母法,是法律中的法律。宪法的这一特性表明其只能调整法律和法律之间的矛盾冲突关系,却不能应用于普通案件的审理。【例外考量】当然,如果有宪法法院,或者有宪法委员会,那么直接适用宪法审理某一法律法规本身是否违宪,这是没错的。【核心观点】但是,宪法不能、也完全不应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普通案件的审理。道理很简单:宪法固然是法,但是宪法却不是普通法律。尤其是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宪法并非是可以用于直接审理普通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普通法律。【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一】在法理学上,宪法位于法的最高位阶,它是一切普通法律的合法性基础和根源,普通法律(包括刑法、民法、诉讼法等等)则位于宪法的下面,构成法的第二位阶,这就将宪法与普通法律区分了开来。【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二】普通法律和宪法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普通法律是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的,而宪法是不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的。为什么?因为宪法条文的宣言性、模糊性和高度抽象性决定了宪法条款不带有法律责任后果,没有罚则。例如,宪法中没有规定对哪种犯罪行为应该判处死刑,也没有规定对哪种行为应该罚款若干元人民币。请问:这样的不载有法律责任的宪法条款怎么直接适用到具体案件中呢?【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三】请问,在一个压根就不规定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的宪法中,法院里的法官们如何直接适用宪法判处某某罪犯死刑呢?大家想象一下:西安市中级法院的法官能否这么写判决书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条之规定,判处被告药家鑫死刑……我觉得,只要读者有正常的和一般的法律思维,就会觉得这是一份很荒唐可笑的判决书。这样的判决书在中国过去没有、现在没有、将来也不可能有。【结论】“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持有者将宪法和普通法律混为一谈,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观点--如同将父母和子女混为一谈一样荒唐可笑。【引申】引申而言,在宪法和普通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之间,横亘着一道宪法不可逾越的、辽阔的普通法律屏障。这一普通法律屏障由普通的行政法、刑法、民法、合同法、商法、诉讼法、环境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等所组成。这一屏障是以具体的、可操作的罚则、刑罚、法律责任和惩罚性、利导性的具体法律后果为基础的,因此,只有它们才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审理。但是,宪法不具有这样的具体的、可操作的罚则、刑罚和法律责任,因此,宪法就不可能逾越这道屏障,直接或者间接地适用于具体案件。【感叹】某些不具有起码法律思维水平的学者,压根不考虑宪法与普通法律之间的区别,将不具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后果的宪法条款混同为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后果的普通法律条款,这就是“宪法司法化”观点持有者最大的荒唐与可笑之处。这难道不也是中国“法学幼稚”的一个侧影吗?2011-5-2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反思与发展【内容摘要】从当前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来看,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两类关系,一类是法律和法律制度内部的关系,另一类是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随着知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法理学受到相邻学科的冲击,因此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的结合是重新认识法理学研究对象的全新视点。【关键词】法理学 研究对象中图分类号:D920. 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 - 9106(2004) 03 - 0073 - 02一、我国学者对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研究我国法理学近20 年的研究在许多问题上都取得较大进展,但在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上却基本上没有变化。从能反映这一问题的教材中可以看到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说法基本上是一致的,即认为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共性问题和最一般规律的法学学科。例如:(l)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 、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刘金国、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4 月第1 版,第3 页。(2) 法理学所研究的对象是“一般的法律”和“一般的法律现象”问题,包括法律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发展、形式、法律运用、权利与义务等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基本规律和基本原理。———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6 月第1 版,第14 页。(3) 中国的法理学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研究一般的法,特别是有关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民主与法制、法的制定、实施、实现、法律监督的基本原理和规律。———张贵成、刘金国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8 月第1 版,第11 页。(4) 法理学当以法为研究对象,其主要内容是研究法的一般概念、范畴与原则,包括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的功能、法的类型、法的形式、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法的效力、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法律意识、法治思想等,还包括法的创制、法的实现等等的一般原理。———王果纯著《: 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出版社,1995 年9 月第1 版,第3 页。(5) 法理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法理学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卓泽渊主编《: 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 年11 月第1 版,第3 - 6 页。(6)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年6 月第1 版,第5 页。(7) 法理学是以法的普遍适用的原理、范畴、原则、规律、价值等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年8 月第1 版,第4 页。(8)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具体来说,是法律起源、本质、历史类型、法律与经济基础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法律的制定、形式、规范、作用、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体系、法律实施保证、法律的发展规律等。———刘瀚、刘兆兴、刘翠霄编著《: 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指南》,天津教育出版社,1988 年1 月第1 版,第5 页。(9) 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具体地说,它要研究有关一般的法,特别是有关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以及法的制定和实施等基本概念、原理与知识。———沈宗灵主编《: 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年1 月第1 版,第28 —29 页。(10)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即法哲学方向,法社会学方向和法的理论方向。———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1 月第1 版,第10 页。(11) 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张文显主编《: 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 年10 月第1 版,第12 页。归结这些观点,对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表述实际有如下几种: (一) 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二) 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三) 以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 、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为研究对象;(四) 以法哲学为研究对象; (五) 以法为研究对象,其具体内容包括法律起源、本质、历史类型、法律与经济基础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等。从上述罗列的几种略有不同的观点看,我国学者关于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有如下五种:(一) 一般法; (二) 法律现象的共同性问题; (三) 法的一般理论; (四) 法律的本质和一般规律; (五) 法律的最一般规律。在这五种观点中,有三种表述谈到了法理学研究对象是法律的规律,有两种表述没有谈到规律问题,这一点可能是我国法理学者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认识有其不同之处。当然,这几种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认识与西方法理学流派相比较,有其突出的特征,主要表现为:第一,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有较为一致的认识,这就是法的共性问题和规律性问题;第二,这种定位目标高远。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那么,究竟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呢? 从宏观来看,法理学一词有着多种含义。一般来说,作为一个概念,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它进行界定:第一,它作为“法律知73识”或“法律科学”的同义语,是在最广泛的程度上使用的,它包括法律的研究和知识;第二,它是最一般地研究法律的一门学问,即法律科学的一个分支,有别于某一法律制度的制定、阐述、解释评价和应用,是对法律的一般性研究,着重于考察法律中最普遍、最抽象、最基本的理论问题。由于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的纷繁复杂性,使得法理学的内容变得极为庞杂。正如英国法理学家哈里斯(J ·W·Harris) 风趣地指出:“法理学是一袋杂七杂八的东西。关于法律的各种各样的一般思辨都可以投入这个袋中。法律是干什么的? 法律要实现什么? 我们应重视法律吗? 对法律如何加以改进? 可以不要法律吗? 谁创制法律? 我们从哪里去找法律? 法律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赤裸裸的武力,有什么关系? 我们应遵守法律吗? 法律到底为谁服务? 等等。这些就是一般法理学所包括的问题,人们可以不管这些问题,但这些问题却并不消失。”①当代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波斯纳(Richard·A·Posner) 则认为法理学是关于法律这种社会现象最基本的、最一般的和最理论化的分析。他认为法理学的问题通常包括法律是否以及在什么意义上是客观的(确定的、非个人的) 和自主的,而不是政治性的和个人的( Personal) ,法律正义的含义是什么? 法官的恰当的和实际的角色是什么,司法中裁量的作用;法律的来源是什么;法律中社会科学和道德哲学的作用,传统在法律中的作用;法律能否成为一种科学;法律是否进步;以及法律文本解释的麻烦②。从以上引文,我们可以看出,法学家关于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实际上为两类关系,一类是法律和法律制度内部的关系,另一类是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正如美国已故法学家帕特森( E·Patterson) 所说:法理学是由法律的(of law) 一般理论和关于法律的(about law) 一般理论构成的。用这样两个命题,人们可以表明有两类法律理论和分析。一类关于法律的内在方面(internal) ,一类关于法律的外在方面(external) ③。当然,这种概括是就整个西方法理学而言的,并不是指个别法理学家体系。可以这样说,在西方国家,有多少法理学家就有多少法理学体系。因此,从当前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水平来看,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一般法”,这是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第一层次。所谓“一般法”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古今中外的一切法,即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及其各个发展阶段的情况的综合研究,它的结论应能解释法的一切现象。其二是指法的整个领域或整个法律现实,即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从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法理学应当以各个部门法和部门法学为基础,应是对各个部门法的总体研究,是对整个部门法学研究成果的高度概括。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第二层次是(法定) 权利。如前所述,法学的基本问题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问题,现代法学则以权利为本位。作为法学体系最高层次的法理学应以(法定) 权利为其研究对象。法理学研究对象的层次中,第一层次是基础,第二层次是核心。确定第一层次可以使法理学的研究在面上有个范围,以使它与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如伦理学、政治学等) 及法学其他学科(如宪法学、行政法学等) 相区别,确定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第二层次,可以在点上有个中枢,使在面上所研究的对象具有一个中心。这两个层次的结合构成了完整的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三、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发展法理学在历经上世纪的百年的演进之后,已经走向新的发展之路。从时代的世界背景看,法理学的研究兑现也要有所发展:我们当下所处的是一个整合时代,学科之间的渗透与合作成为科学发展的一个总趋势。因此,法理学在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相互合作的过程中又不可避免地遭受到相邻学科的入侵,学科之间的边际界限变得有些模糊,这就给法理学造成困境———难以确定纯粹属于本学科研究对象和范围的界限④。或者说,传统上专属法理学研究的问题(如“法律是什么?”) ,可能会成为一个哲学、社会学或人类学探讨的问题;而一个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问题(如“进步与代价”) 或部门法学的问题(如“犯罪与刑罚”) 也可能会纳入法理学研究的视野。以问题为中心来选择研究的方法和理论的姿态已是学科发展的一个方向,加强学科与学科之间和本学科内部的交流显得愈加重要,不同法理学流派和学说之间的渗透、吸收成为必然。法理学家们也已感受到:单靠某一学派的方法和观点,不可能完成法理学所应完成的任务。当今的法理学所需要的就是把分析法学(关于法律的概念、渊源、形式、效力的解释) 、社会学法学(关于社会和文化事实的社会学解释) 以及自然法理论中的价值(如自由、平等、安全、人类幸福等) 分析统一起来,建立一门联合诸法学流派的“综合法理学”。而从整个法学体系来看,法理学又居于一种非常独特的地位: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这种研究对象与人类的生活式样、理念、价值和人文的总体精神息息相关。因此,法理学总是要站在法学学科发展的最前沿来追踪、吸纳入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成就,反思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从法学的角度对各种人文思潮做出回应。在一定意义上,法理学(尤其是法哲学) 也属于研究人类精神的学问(人文科学) 之一种,与那些专注于法律的应用与操作的学科(应用法学) 是存在较大区别的。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它是建立在诸应用法学(部门法学及其应用学科) 之上的具有普遍意义、属性和职能的法学学科,其内容具有基础性、根本性、一般性、普遍性和抽象性,从而对各种应用法学给予理论上的指导,法理学是沟通法学诸学科的桥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整个法学发展的水平。法理学研究的不发达,必然会对法学其他学科的研究产生不良的后果。因此,强化法理学的基础地位,深化法理学的研究,对于建立一国法学体系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法理学与法学其他学科的结合,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发展必然所在。法理学是一门开放性的学问,这不仅是指它的对外的开放(即法理学与整个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结合) ,而且也指它对内的开放,即在法学体系之内与其他法学学科的结合,不断从其他学科中获取理论和方法上的资源,以丰富和完善法理学自身的理论。例如,法律制度史的研究,国内部门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宪法学等) 的研究,在某些方面有各自学科的优势和特点,它们对历史上的法和现实的法所进行的实证考察,是法理学所不可替代的。而且它们从各自学科出发对法的本质和现实问题所作的结论,对于法理学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因此,法理学若不与法律史、国内部门法学结合,很可能会陷入空泛和游移无根的窘境,也不能起到前导学科的作用,不能对法学其他学科予以理论上的指导。然而,法理学与法学其他学科的结合,决不意味着法理学可以完全照抄、照搬法律史学、国内部门法学的理论,将别的学科的东西据为己有。否则,也就失去了法理学自身的特色。注释:①[英]J·哈里斯著:《法律哲学》,伦敦Butterworth 公司1980年版,第1 页。转引自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第2 —3 页。②[美]A·波斯纳著,苏力译:《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序言第1 —2 页。③[美] E·帕特森著:《法理学》美国Foundation press 公司1953 年版,第2 页。转引自张文显著:《当代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 年版,第2 页。④舒国滢《: 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 比较法研究》1995 年第4 期。不知道符不符合你的要求,希望有所帮助吧

法律方面的论文3000字

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认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关键词] 公法;私法;法律规范体系 [摘要] 很长一段时间来,我国法学界不承认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过多 强调民事关系的国家意志性,忽视对公民和法人意志的尊重。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我 们不得不修正原有的观点,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本文主要从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等基本原则的角 度来讨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与经济高度一体化格局开始分解,民事方面和商事方面的立法 逐渐增多,我国法学理论中的否认公法与私法划分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我国的 法学家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和修正原有的观点,接受公法与私法相对独立的事实以及私法优先的观点。 一般认为,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公权。公法通常包括宪法、 行政法、诉讼法、刑法、税收法和军事法等。私法主要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 私权。私法通常特指民法。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立法中明文规定“公法”或“私法”概念。最早提出公法与 私法的划分是古罗马的法学家马尔比安。他认为,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罗马人的法为私法[1]。 而最初的划分意义只在于使研习法律的人们便于认识法律、了解法律规范体系,后来法学家们认识到, 更重要的是这种划分有利于研究法律的价值导向。由于《罗马法》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商品经济的法律 ——《拿破仑法典》的基础,因而,它的很多原理又为后世的许多民法系国家所普遍效法。 为什么从罗马法学家开始,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家们都十分推崇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笔 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体现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固有本质或它的相对独立性“异化”;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体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公权关系的法律对体现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私权关系的法 律侵扰,以便建立起泾渭分明的部门法体系。那么,为什么公有制国家建立后,要极力摒弃公法与私法的 划分呢?究其原因,正像列宁所说是为了扩大国家干预私权关系的范围,包括国家拥有废除私人合同的 权力,以便形成苏维埃国家赖以存在的公有制基础。从客观上看,列宁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与布尔 什维克党消灭私有制,实行土地、银行、矿产、运输等企业逐渐国有化的纲领和实践是一致的。因为不这 样,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难以在没有现成的社会主义经济萌芽的空地上建立起来。而我国法学理论在相当 长时期内也否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这与两个原因不可分:其一,马列主义经典之理论对我国约束太深; 其二,列宁的这一理论恰恰符合我国长期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 干预的法律要求。其实,恩格斯早就有公法与私法的观点,在论述法律产生时就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 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 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 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2]这一体现历史和逻辑统一 的论述,不仅充分说明了在法律的进程中私法先于公法,更蕴含着一个深刻的观点,即公法、公共权力是 为私法而设立的。而我们过去却恰恰忽略了这一论述对法律分类的意义。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在现代国家 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的一方,而且因其所属不同而各有不同的效果。如何确立公法和私 法的划分标准,大致有三种学说,其一为利益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以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 法;其二为意思说,即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的意思为公法,规定有关公民相互间平等关 系的意思为私法(这也是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性质为区分标准的法律关系说);其三为主体说,即公法主 体至少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中第三种学说为法学家们普遍认 同。要正确认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笔者认为还得从民法的有关基本原则上加以考证。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概念。我们在此讨论的是私法主体所 涉及的法律地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 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作为民事主体当事人,是财产 在静态中的所有者,在动态中的交换者,而不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下级。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 主体,也必须受民事规范的约束,与其他民事主体保持平等地位。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在受到侵 害时,平等地位受到法律保护。自然人生而平等;法人不论行业、性质、财产状况,人格也一律平等(法人 的人格平等是法人地位平等的依据)。从平等原则中就能让我们领悟到,私法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地位平 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它与公法的法律关系即国家凭藉公共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关系是截然不 同的。 不过,民事主体在人格上的平等,不等于在实际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个当事人所享有的具体民事 权利和民事义务都是一样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各个当事人根据法律和自身的意志享有不同有 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尤其是对法人而言,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还要受法人本身性质、法律 和行政命令以及法人的目的范围等限制。 二、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从民事活动 时,应当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某种民事关系。该原则的确立就是 要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实际上也是私法所奉行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体 现。通过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学习和认识,可以概括出意思自治在三个层面上的内涵:第一,从法哲学和 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看[3],意思自治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哲学思潮的直接产物,这大致可定义为,每个社 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地选择,自主地参与。黑格尔曾在《权利哲学》里指出, 国家应当赋予其公民以拥有私人财产的权利的同时给予个人以自由缔结契约的权利[4]。第二,从公法与 私法划分角度来看,意思自治是私法自治,其基本含义是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 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 法主体自愿达到的协议优先于私法的适用,即私人间协议中变通私法。意思自治是罗马法时期公法与私 法划分理论的直接产物,它以承认民法是私法为理论前提,成为民法的精髓。随着现代民法的发展,私法 自治分演为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民法基本原则。第三,从冲突法角度来看[5],意思自治 是指为当事人协商选择处理纠纷所适用的准据法的权利。意思自治原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商品经 济的客观要求在民法上的必然反映,由于该原则恰恰符合欧洲资本主义发展时期个人本位和自由主义 的思想,所以被《拿破仑法典》以来的近现代民法始终奉为一项神圣的法律准则。但随着现代国家干预主 义的兴起,哲学上个人主义和经济上自由主义的衰落,也必然导致意思自治原则的削弱。从本世纪开始, 民法上的契约自由原则受到冲击,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自由不得与公共利益、道德规范和占支配地位的 公共政策相矛盾、相抵触,许多国家的法律对以损害或侵扰社会其他成员的方式使用私人财产的行为作 出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按照被其他商人或整个社会认为是完全不公正的惯例而进行的商业活动则受 到法律的限制。这样,就使得意思自治原则因注入新的内容而所改变。 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法律的一个理念是追求正义的实现。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平等等价 值内涵,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私法自然也将公平和正义作为其最终的理想。 《民法通则》第4条还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该原则要求民 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公平合理。 公平正义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但就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来说,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体现在:第 一,一个社会的经济结构必须为其每个成员的自由发展提供公平平等的机会,为其每个成员利益的获取 和合理分配提供手段及程序规则,并且在利益分配和公平的实现出现不均衡时能够予以有效补正及救 济;第二,社会关系主体即社会成员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普遍公认的行为准则,主体实现经济目的的手 段应当是正当的、合理的,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利益并且自觉接受社会义务的约束。 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还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该原则在要求民事主体在从 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任何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和侵害他方的权 益,如果构成对他方的损害,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笔者认为,该原则已涉及到交换对等之平等领域的有 关问题。例如在交换的交易中,人的正义感在某些情形下要求在允诺与对应允诺之间、在履行与对应履 行之间达到某种程度的平等。一般说来,合同当事人是通过行使其私人自治权来确定他们各自履行行为 的价值的,这与公法通过行使国家权力来确定公民行为价值是显然不同的。 虽然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以其不同的性质、内容来进行的,但从以上所讨论到的民法有关原则上考 证,法律确实有公与私之分。不能把公法领域的强制性原则适用于平等、自愿、互利的私法领域,换言之, 要收缩行政权力在私人或民间领域不适当的延伸和干预。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分 离,有利于明确私人的独立地位,私人权利义务的协商性以及民事权利不可侵犯性,尊重公民和法人在 民事交往中的意志;也有利于树立私法是公法及整个法治的法律基础的观念。 [参考文献 ] [1] 潘念之.法学总论——国外法学知识译外[M].北京:知识出版社,1982.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8卷[C].第538-539页. [3] 姚辉.民法的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6. [4] 〔德〕黑格尔.权利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5] 江平,张礼洪.市场与意思自治[J].载法学研究,1993,(6)

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论文 范文 精选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法律 文化 对新型法制化建设的影响

摘要: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越来越为学界与社会所重视。在探索如何在中国法制建设的道路存在多方面的观点与争论。法律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发掘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法制建设中的意义,能有效地促进法制的完善与发展,形成具有特色的、完善的中华法系。

关键词:

传统;法律文化;法制建设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和“依法治国”方针国策的指导下,中国的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但是,依法治国,从这个源于西方的治国理念传入我国并且应用到实践当中的成效来看,比起西方来说,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此落后于西方的尴尬局面。著名的德国历史法学派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认为法律就像语言、风俗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中国新型法制建设面对着越加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西 方法 律文化的冲击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何去何从?对此,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亊实,中国今天正在使用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职业群体的分类,是几乎全部从西方发达国家借鉴和移植过来的。所以,它们基本上不属于我们传统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法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源于西方的“舶来品”,而这与以封闭的小农经济、政治的专制统治和以家庭为中心的宗法关系为基础的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甚至是格格不入的。

一、从法律的起源和用途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法只是一种统治和刑罚的工具。自奴隶社会时期便有“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出现;而司法也主要依靠于“鬼神”、“神兽”等,并且主要应用于宗教和政治、军事活动。我国古代法的基础是“礼”和“刑”,追求的是维护血缘统治关系和等级制度。①而这却令人民对法产生畏惧和排斥,甚至是厌恶。而并不像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古希腊法和古罗马法,是奴隶制的商品经济关系下,契约式的人权和民主。

二、从法律的发展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儒家学派逐渐成为被统治者推崇、主导社会的思想体系,中华民族精神在本质上是“儒”的体现。②首先是受儒家推崇的“人治”传统。儒家主张具有贤德礼义理想主义下的人来统治整个国家,这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的便是权力大于法律和专制统治的长期延续。法律的正当性来自于统治者手中权力的赋予,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把法视为政治的一部分。而这种思想至今仍有深刻的影响,正是由于这种根深蒂固的潜在意识,把法看成是统治者手中的政治工具或者是打击报复的惩罚手段。从近现代中国的历史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小到一个刑亊案件的法官因为民众的舆论和关注便匆匆给一个案件下结论,大到对权力、特定人物的盲目崇拜和对民主、宪政与分权排斥的思想。而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形成了早期的民主制度,出现了以亚里士多德、柏拉图为代表的主张民主与法治的学者;到近代,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对现代世界法制建设影响巨大的“鼻祖”级的人物,均来自于西方。

其次是受儒家文化推崇的“礼”与“德”。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官僚政治受法律调节,但在中国法律并不独立,法律从属于道德,为行政服务,也成为稳定社会秩序,巩固统治的制度。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③,法只是一种辅助的手段和教条式的工具,这导致长期以来法律不能得到人们的有效重视和信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对礼义的追求,提倡纲常伦理。正如费正清先生在《美国与中国》所言,在以家庭为单位的重农主义的社会中,“人的价值并不像西方所认为的那样是每个人所固有的品质,而是需要从外界获得的。一个人的行为好坏主要应看它对社会福利、安定与是否有贡献来判断,个人本身也是不受赞扬的,因此中国所存在的一种政治传统即为家长式的控制。”④这种影响是巨大的。一方面,这导致“人情”、“等级”和“面子”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因子。

而这对我国当今法制建设的影响,是极其不利的。近年来“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一纸司考不如有个叫李刚的爹”等一些言论从侧面体现出,我们的社会建立在一种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上,而在此当中,作为一个独立个体的地位和尊严所体现出的价值越发的小,心甘情愿也好被迫无奈也好,只有屈从和扎入这一张张类似等级制度的大网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从而进一步的导致在某些司法当中“以亊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的陷落和法律本身公信力的下降。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一旦少了等级和家庭的一定程度的约束,对社会规则的漠视就很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受侵害的客体既可能是公共利益也可能是私利,而这与法制建设中,人们对法律这种社会公共规则的敬畏和自觉的遵守的目标是截然相反的。

崇尚“以和为贵”、“天人合一”的儒家思想,这种基础下,造就了不管是在统治者还是人民,还是立法、司法中都存在的“无讼”的价值取向。再加上“重狱轻讼”的诉讼制度,这使得自古以来人民的权利意识淡薄。人民没有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意愿和倾向,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却向权力寻求救济(而这通常是非法的),或是干脆选择忍气吞声。目前我国当下“主流”的观点类似于“先中体西用,再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的文化价值取向。但是新型法制建设的要求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要求显然是冲突激烈的,在“中体”思想的引领下依然是无法摆脱人治和人情关系的窠臼的,而这将是法制建设的致命伤。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们要全盘否定抛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呢?这显然是不行的。那么在新型法制化建设的浪潮中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实现自己的“华丽转身?”一是坚决破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不利于进步的部分,弘扬吸收西方的先进法律精神。可以大胆的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大部分是不利于法制建设的,而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当然有方方面面,但在当今世界市场经济的大势下,这不仅是我国发展的要求,更是一种不可逆的趋势。

二是制度改革和完善。

制度的不完善更是为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煽风点火。不能让“党”的头衔成为某些不法分子的“免罪金牌”和特权标志。对于作为执政党队伍,对其违法行为更应当透明的依法处置。”减少权对立法、司法的干预,重视宪法的地位,逐步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宪法虽然是充满政治意识形态的产物,但是对于违反宪法的必须采取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否则宪法将沦为一种形式主义的文字),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使得立法、司法、行政三者相互独立又互相牵制。不仅是立法、司法制度面,作为行政的执政党,也应当加强自身的建设。这是破除等级和特权势力风气的关键,使得法治得到真正保障的关键。三是文化大环境的建设和 教育 的改革。我国没有西方深厚的__宗教的传统,这正是一个很好的基础;所以,要培养大众对法律的信仰,把法律作为自己的“宗教信仰”,减少政治和意识形态在文化和教育中的影响,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提倡多样化的文化,同时又要适当的运用中国传统法律道德的教化作用,把“无讼”最为发展的最终目标而不是过程。从文化教育入手,加强法制的教育,是一种广泛的必要的保障。

培根说过,“对于一切亊物,尤其是艰难的亊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是不可能消失的,中国的法制化建设必然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的不仅是眼光和视野,更需要的是决心和毅力。我们必须站在整个人类发展的历史 经验 和当今时代发展的趋势下,既要大胆的吸收和借鉴西方先进的法律文明,又要理性的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取舍,真正从权力社会走向文明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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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研究方法论文3000

学前教育这个其实不难来拿即可。

你这个太长了,可以自己在网络上查找下了,开扩恩维变成自已的语音。

当前,学前 儿童 家庭 教育 成为了人们关注的 热点 ,学前儿童家庭教育是中国整个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儿童的发展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学前儿童家庭教育3000字论文,希望大家喜欢!学前儿童家庭教育3000字论文篇一 《浅析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日益激烈的竞争已经使得人们逐渐认识到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对学前教育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家庭教育就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得到应用,作为幼儿教育的一种重要补充,取得了很好的实践效果。学前儿童家庭教育是指在家庭生活中,由家长(主要是父母或其他长辈)对学前儿童进行的教育和施加的影响。家庭是孩子接触的第一个环境,它会给孩子人格的形成打下难以磨灭的烙印。通过分析现今学前儿童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学前儿童家庭教育途径和策略,从而使学前儿童家庭教育有效的实施。 关键词:家庭教育 问题 对策 家庭教育是学前儿童接受的初始教育,其宗旨就是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这种发展对儿童来说是根本的、奠基性的。儿童出生时,面对的是一个全新的外部世界,与纷繁复杂的外部世界相比,此时儿童好比一张白纸。家庭教育正是要在这张白纸上涂抹最初的色彩,家庭教育对学前儿童发展的奠基性作用是非常关键的。 一、现今学前儿童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家长素质普遍偏低 家长 文化 、道德素质对整个家庭活动及家庭教育的影响是巨大的,是决定家庭教育优劣的一个重要因素。家长文化、道德素质的高低决定家长的知识水平、品德修养,家长对早期教育的重视程度以及家庭教育方式和 方法 的运用等。同时家长作为孩子的榜样,要切实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努力改正自身的不良品行,努力让自己成为孩子学习的正面的、积极的榜样。 (二)家长教育观念认识错误 有些家长则把儿童的发展完成看成是遗传因素决定的,是自然成熟的过程,认为家长在儿童发展的过程中起不到什么作用。这种家长在实际实施教育时,往往显得过于消极、冷漠,忽视自身在儿童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忽视对孩子的教育,经常采取放任自流的方式,或者是认为,我不是老师,不懂得教,所以我们只管生孩子、养孩子,至于教孩子,那是学校的事。这是一种“只养不教”的观点,是一种极为不负责任、推卸责任的做法。还有一些家长对孩子期望高,对孩子采用“专制型”的教育方式,这种家长对孩子要求过高,要求过于苛刻和严厉;有些对孩子期望低,对孩子采用“忽视型”的教育方式,这种家长对孩子所做的事情不闻不问,任其发展。 (三)家长教育方式缺乏正确引导 在如今的社会中最为普遍是溺爱型,溺爱型的家长,在进行家庭教育时总是以孩子为中心,他们视子女为掌上明珠,采用一种永爱过度的教育方式。日常生活中,他们处处袒护,事事包办,使孩子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其次放任型在现实生活中也比较常见,这类父母由于工作比较忙,没时间照顾孩子等原因,因而对孩子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他们往往无视孩子的存在,采取不管不问,放任自流、任其发展的做法,无论对孩子的优点、取得的进步,还是缺点和遭受的失败,他们都不予关注,不予反应。另外专制型的家长往往认为自己的观点、想法是对的,对孩子过于严厉,教育孩子的语言和方法过于简单,对孩子所犯的错误,他们的解决方式往往是打骂。 二、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的对策 (一)提升家长素质 首先父母要加强自身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的修养,父母的品质,无时不在影响着孩子,家长有无强烈的事业心,有无积极的生活态度,有无正直的品格,有无宽阔的胸怀,都将成为子女道德行为和思想评价的标准及依据,也是教好孩子的基础和根本。其次家长必须努力学习和掌握一些文学、史学、语言、教育学、卫生学、营养学等方面的知识。既要主动辅导孩子学习,教给孩子科学的方法,又要对孩子提出的一些基本问题、常识作出较满意、正确的回答。若孩子一问家长三不知,或回答中出现知识性错误,这将 对子 女的学习和成才带来不利。最后家长言谈、举止、仪表是内在心灵的表现,是思想品质和文化素质的具体反映。家长要十分注意自己的言行及仪表的修养。 (二)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 1、树立科学的儿童观 正确、科学的儿童观具体内容包括:儿童是人,但不是小大人,不是成人的简单复制;每个儿童都是独立的个体,具有独特个性;儿童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是在不断发展着的,教育应该遵循儿童的发展规律;儿童时自身发展的主体,具有主观能动性;儿童的发展是生物遗传、环境、社会、教育以及儿童自身等因素多层次相互作用的结果;儿童通过活动,在活动中获得发展,游戏是学前儿童的主要活动,成人应当尊重和珍视;儿童应获得全面发展,其身心发展的各方面是一个统一的整体;等等 2、树立科学的教育观 引导家长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建立对孩子的合理期望,并进而制定合理的、适宜于自己孩子特点、发展水平和兴趣需求的培养目标,最终通过因势利导、循循善诱等方式,促进孩子在自身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向前发展。具体而言,科学的教育观的内容包括:尊重儿童的本能、兴趣和需要;注重儿童发展的自然速率、规律和水平;对儿童实施全面发展教育;因人而异,因材施教;认识到儿童是学习的主体;寓教育于活动之中,以游戏为主导活动;等等。 (三)采用正确的家长教育方式 在当今社会中最适用的是民主型的家庭教育方式,这种方式是积极的,这种类型的父母总是采取们,民主、平等的态度对待孩子,表现出一种冷静的热情和有克制的疼爱。他们能够充分理解子女的兴趣和要求,经常向子女提供足够而有效地信息,并且言传身教,引导子女自己作出选择和决定。他们尊重孩子的想法,使孩子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愿望。他们对孩子的要求不会过于严厉,但也不是特别娇惯,该表扬就表扬,该批评就批评,既随心所欲地支配,也不放任自流,对孩子的爱总能够适度地把握。在家庭中,孩子和父母是朋友的关系,地位是平等的。他们之间能够相互交流,相互指正。父母把孩子当成是独立的人,赋予他们同等权利和义务。孩子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 爱好 来选择自己所要学习的内容。父母对孩子取得的进步给予积极的肯定,而对孩子遭受的挫折又能进行合理的鼓励。 学前儿童家庭教育会对孩子的一生产生重要的影响,它是其他教育方式(幼儿园教育、学校教育)无法替代的教育形式。家庭教育对孩子、对社会所产生的实际效用也是其他教育方式无可比拟的。因此,家长必须高度重视对孩子的家庭教育,并与幼儿园教育相结合,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采用正确的教育方式,让孩子在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下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丁连信:《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年. [2]李朝安:《浅谈学前儿童家庭教育》,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教育网,2012年. [3]钟莉:《对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策略的思考》,江西教师网,2012年. [4]张红鸽:《浅谈幼儿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及其方法》,《创新教育》,2010年. 学前儿童家庭教育3000字论文篇二 《浅谈单亲家庭学前儿童家庭教育问题研究》 【论文关键词】单亲家庭;学前儿童;教育 【论文摘要】人是漂泊的船,家是温暖的岸。对于学前儿童来说,家更是安全的、快乐的。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思想观念的不断变化,单亲家庭作为一个特殊的家庭结构出现于社会之中,由于离婚率增加、单亲家庭日益增多,单亲家庭孩子的教育问题不容忽视,通过家庭教育使单亲家庭的孩子更好地面对生活,调整他们的心理活动,使其尽快达到平衡点,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单亲家庭是指夫妻双方因离婚、丧偶而仅有一方同未婚子女生活在一起的家庭,也叫离散家庭或缺损家庭。单亲家庭的大量出现,对于离婚的夫妻双方或一方而言,可能是一种解脱,对于孩子来说,无疑是一个灾难。同一片天空下,幸福家庭的孩子在父母的教育呵护下,健康快乐成长;单亲家庭的孩子在生活中由于缺少了父亲或者母亲的关心、疼爱,而使心理受到影响。许多研究证明,单亲家庭对儿童的心理、学习成绩、品德行为等都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 单亲家庭对学前儿童的影响 1.对性格的影响 单亲家庭的学前儿童往往生活在消极的家庭中,气氛压抑,缺少父亲或母亲的疼爱,容易形成性格孤僻、偏激、焦虑等性格特点,会使其形成对人很冷淡。之前生活在完整和睦的家庭里,面对家庭的突然破裂,孩子无法接受现实,无法适应无父或无母的生活。孩子的心理尚未成熟,无法去体会父母离婚的原因,会认为他们不爱自己了、不要自己了,自己是多余的,幼小的心灵受到创伤,自己不会排解,一旦受到影响,不知道该怎么办,很迷茫。特别是看到其他小朋友与父母亲亲热热、幸福美满地玩耍、嬉戏的时候,孩子就会想到以前自己也这么快乐过,现在的生活很痛苦,久而久之就会产生自卑感。长期与父亲生活在一起的子女性格会像父亲,长期与母亲生活在一起的子女的性格会像母亲,这对以后的行为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2.对身体心理的影响 对幼儿的教育是父母双方共同的责任与义务,孩子与父母要多接触、多沟通,对其健康成长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单亲家庭的经济收入会减少,生活水平会逐渐降低,父亲或母亲会很忙,营养会比正常家庭的孩子吸收得少,影响其健康发育。由于父母离异,孩子不得不被迫放弃以往的习惯和态度去适应新的生活,只能选择双亲中的一个,从此组成单亲家庭,这种由内到外的改变,会使孩子对父母情感上的依恋造成伤害,所以单亲家庭往往会对孩子心理造成负面影响。单亲家庭的儿童由于经历父母的争吵,家里压抑,气氛不和谐,长期以来幼儿对父母的依赖感降低,开始怀疑自己的父母,认为自己的父母没有其他小朋友的父母好,使幼儿开始困惑、迷茫,当这种不良心理得不到及时的缓解时,严重的,儿童可能会出现不健康的人格特点。 3.对社会交往的影响 单亲家庭使学前儿童的心理受到创伤,对父亲或母亲态度蛮横,不亲切,不愿意与父母沟通,也不愿意与别人交往,尤其是在中国,很多单亲家庭的父亲或母亲不准离婚后的一方探视,在这种环境下生活的孩子看见其他小朋友在父母面前玩耍,他们会更加伤心,加之其他小朋友的耻笑,会让他们的心里更加恐惧与别人交流,与小朋友的关系处得不好,有的会讨厌父母,并会认为社会不公平,对自己太残忍,严重影响其与人交往的态度。 4.对学习的影响 单亲家庭必然会使孩子的心理受到影响,上课不听讲,注意力不集中,影响学习成绩,并且单亲家庭的家长为生活奔波,生活压力大,很少有时间管教学前儿童,他们无约无束任意地玩闹,导致学习成绩差,认为父母不疼爱自己,学习没有用,长期下去就会不学习,学习成绩下滑,以至辍学。 二 单亲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 1.对孩子要求过严 有些家长把生活希望寄托在孩子身上,对孩子要求过严,孩子心理压力大,且相当多的单亲家庭家长与孩子相依为命,对孩子的期望比双亲家庭高,有的把全部心思花在孩子身上,自己节俭,尽可能满足孩子的一切,希望孩子按自己的想法去做,对孩子的生活过度干预,一旦孩子的各种行为方式与自己的期望不相符,便会引起不满,出现责备等不良行为。另外,单亲家庭家长长期的过度疲劳,会使他们感到无助,从而出现过度严教。这种过度的教育剥夺了儿童的自尊,限制其自由发展,易使孩子对自己产生否定感,从而出现自卑、自责等问题。 2.对孩子监管不力 单亲家庭父(母)亲在生活方面的压力都很大,没有时间、精力和物质条件抚养孩子,他们往往把孩子交给隔代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抚养,或者疏于管教,形成管理的缺陷,有的家长沉浸在自己的痛苦中,忽略了孩子的痛苦,缺少对他们的关爱。甚至有的家长对孩子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遗弃他们。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许多企业经营不善或倒闭,孩子的父母大多下岗,缺乏稳定的经济来源,不得不打工,对他们来说,能够承担起孩子的教育费用就已不错,至于对孩子的照顾,他们实在是有心无力。还有一部分家长缺乏责任感,或各自重组家庭,忽视对孩子的关心和照顾,冷落孩子,因为害怕孩子影响自己新的家庭,甚至有家长把孩子推到门外,给孩子的心灵带来极大的伤害。由于孩子在家中得不到重视,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体会不到自己的成长在家庭中所起的作用,因而易使孩子产生自卑情绪,使孩子没有安全感,压抑,最终影响其健康成长和生活。 3.对孩子过度溺爱 单身父亲、母亲因其子女失去父爱或母爱而有一种愧疚心理,为了弥补,对子女过分地宠爱、娇惯,而不能给予正常的管教。孩子想要什么就买什么,妥让、迁就孩子,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弥补不健全家庭给孩子造成的创伤,倾向于溺爱型的抚养方式。单亲家庭中有的父母为了博得孩子的欢心,无原则地满足孩子的无理要求。在这种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孩子,存在自私、自我控制能力差、冲动等问题。 4.孩子缺乏社会交往 单亲家庭中,很多单身父(母)亲把所有的精力放在孩子身上,与孩子相依为命,总是把孩子关在家里,不让其出门,以免被别人欺负,过度地保护;他们按照自己给孩子设计的目标教育孩子、培养孩子。在这种条件下成长起来的孩子,由于缺乏与他人相处、交往的 经验 ,在与人交往时,必然会产生孤独与焦虑,严重影响其与人交往的能力。 三 单亲家庭学前儿童教育的对策 1.从实际出发,不要期望过高 单亲家庭的家长把孩子作为自己活着的精神力量,对孩子的希望过高,自己节省,把自己全部的希望寄托在孩子身上,这使孩子的心理压力很大,有些孩子不能适应,就向反的方面发展,希望父亲或母亲能注意自己,以减少压力;另有一些孩子想为了不让父亲或母亲失望,长期过度的学习,表现自己,一旦超出孩子的心理承受能力,便有可能走向崩溃。单亲家庭的家长要从实际出发,对孩子的要求要与孩子的实际情况相符,同时不要事事自己做决定,要给孩子一定的自由。 2.加大对孩子的监管 单亲家庭的父母比较忙,但也一定要关注孩子,对孩子要有责任感,不要生活有压力、心情不好,就对孩子发脾气或是把孩子送到爷爷奶奶或姥姥姥爷身边,不要把孩子当成包袱,要加大对孩子的关爱;同时要加大对孩子的监管,有些家长会组建新的家庭,有的孩子会心情不好,要注意观察孩子的反应,进行沟通、劝解,而且要给予孩子更多的温暖,要让孩子感觉到自己在家中的作用、位置。 3.不要溺爱,要培养孩子的独立意识 许多单亲家长害怕孩子不安全、出事故。什么事都不让孩子去做,家长包办一切,使孩子从小就养成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习惯,还采取各种 措施 来限制孩子的活动,造成孩子事事不能独立,没有机会亲自去体验生活中的困难,这样的孩子缺乏独立意识,一旦离开了家长,便不知如何面对生活中的困难和挫折。对此,单亲父母要尽量给孩子一定的空间,不要事事都为孩子做,有些事要让孩子自己做,培养其独立的生活习惯。 4.加强孩子的社会交往能力 单亲父母不要限制孩子自由的活动,要尽量给孩子创造参与社会的机会,单亲子女虽然受到社会的偏见的情况已不多,但家庭的不完整总是让孩子们变得内向、忧郁、自卑,甚至孤僻。对于孩子的心理成长,家长要尤其关注,注意多和孩子进行交流沟通的同时还要鼓励孩子多参与到社会中去,鼓励孩子多交朋友,家长要帮助孩子,给予指导,教育孩子自尊、自强、自爱、自励,鼓励孩子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尽可能地参与社会活动,不要逃避社会,更要主动地与人交往,培养健康、开朗乐观的性格。 参考文献 [1]丁连信.学前儿童家庭教育[M].北京:北京 科学出版社,2007 [2]焦晓玲.试析单亲家庭对儿童心理的影响[J].新乡教育学院学报,2005(3) [3]杨利玲.单亲家庭子女教育的问题、成因及对策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04 学前儿童家庭教育3000字论文篇三 《浅谈学前儿童的家庭教育策略》 目前,多数家庭 教育专家认为,家庭教育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教育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实施的一种教育:狭义的家庭教育,指在家庭生活中,由家长即家庭里的长者(主要是父母)对子女及其他年幼者实施的教育和影响。家庭教育作为家庭、学校、社会教育之一,有其他两种教育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意义。。学前儿童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如果说3岁前我们更多关注了孩子的身体健康,那么3岁后依据学前儿童心理 发展的特点。他们还需要心理健康和社会适应。让我们关注孩子,了解学前儿童的一些现状和特点,从知道他们的心理发展特点开始,关注影响心理健康的因素,关注家庭教育会有何种影响,掌握一定的家庭教育理念。 一、坚持家庭教育的原则 1.一致性原则。指对孩子进行教育时,家庭、社会、学校之间要协调一致,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前后连贯,决不能各行其是、唱对台戏,或是前后矛盾、出尔反尔。 2.两不原则。指再穷不能穷孩子。再富不能富孩子。 3.三为主原则。一是以正面教育为主。父母要鼓励孩子。给他正面积极的教育,切忌给孩子头目中灌输恐怖、迷信之类的东西。二是以赏识教育为主。对孩子的奖励是孩子成长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教育方法,本质在于善待生命、尊重生命。采用赏识教育,如给孩子一个拥抱,亲亲孩子的脸。当然不是容忍每一个错误,也不是溺爱,而是发现他们的长处,挖出他们的潜能,引导他们走向成功。三是以细节教育为主。要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特别是在学习和游戏过程中,善于捕捉具有教育意义的细节,及时对孩子进行生动形象具有启发性、说理性的教育。让孩子在玩和学习过程中就 自然而然地接受了教育。快乐地收获了知识。 当然,适当的反面教育、计划教育和批评教育,对孩子的成长也是必要的。 4.四尊重原则。一是尊重孩子的身心发展 规律.了解孩子的身心发展规律,把握好规律,遵守好这些规律。实现教育能取得佳效。二是尊重孩子的权利。要相信自己的色孩子是独一无二的。有自己的小天地,不能把孩子当成自己的财产,孩子有平等交流、玩等的权利。三是尊重家庭成员的意见。温馨和睦的家庭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在教育孩子方面,要尊重每一位家庭成员的意见,形成教育孩子的孩子的合力。一些重要问题上.可事先达成一致,避免当孩子的面唱反台戏。四是尊重家庭教育的特点。要取得家庭教育的成功,必须了解和掌握家庭教育的特点,采取适用家庭教育的方式方法,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5.全面发展原则。 指在培养孩子的德、智、体、美和劳动技能这五方面全面发展,不可偏废。德育在儿童个性和谐发展中应居首位;美育是教孩子从周围世界的美中看到精神的高尚、善良、真挚,并以此为基础确立自身的美; 体育要根据孩子的具体情况来选择;劳育是培养孩子正确的劳动观念和态度、良好的劳动习惯和艰苦奋斗的作风,使儿童获得工农业生产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智育必须全面发展,防止偏科。个性的全面发展,是各方面都达到基本素质,并能相互促进,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个人的优势。 二、家庭教育切记误区 1.心理误区。由于我们未完成的梦想或由于社会压力逐渐加大,我们希望从孩子身上得到补偿,希望越大,那么我们的孩子压力越大。压力超出负荷,造成的后果不仅是身体,还有心理和社会的不适。我们不可以把自己的 兴趣爱好 强加给孩子。 2. 教育误区。知心姐姐卢勤把溺爱归纳为三种类型:代替型、看管型、满足型,即鸡妈妈似的溺爱。爱,不能只是看管、代替和满足,我们的孩子还需要放开,如果说孩子是风筝的话,父母应是那根风筝线,起着引导、鼓励、再鼓励,并把握好度的作用。让他们去实践,有一天他们会创造比我们更强的未来。 3.形象误区。言教也要身教,父母的形象本身就是孩子的榜样。要想孩子成为什么样的人,我们要做好自己。所谓“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播撒一粒种子,生长出来的的确还是瓜和豆,关键在于他们有什么作用。 4.行为误区。耳濡目染,定型思维,驱之不去。父母的行为,每天都影响着孩子的感受,影响着他的思维意识、价值观念、习俗好恶、道德品质和社会公德的形成及其心理健康。父母要以身作则,把自己的孩子教育好,培养他们成为明天社会所需要的一代。 5.语言误区。家庭教育是靠家庭语言来完成的,父母的语言是孩子成长的营养,爱的语言多了,有一天会有爱的成果收获。肯定的语言,是孩子成长的信息,让他们相信自己,才会有迈出前脚的一步。 三、家长要提高自身素质并丢掉不健康心态 l.父母要提高自身的人格素质。一是提高自身的人格的修养,要自尊自爱自强,充满自信心和责任心。 二是要提高自身的家庭教育素养。父母家庭教育需要一定的人际关系、心 理学、知识等和不断学习。如归因方面,父母对孩子应有正确的归因。避免归因偏见,例如行为中心偏见在知觉他人时。是因为“他就是这样的人”.而不是认为许多情景因素在影响他的行为:自我暴露方面,可适当向孩子暴露一些父母也有的不足之处,也需不断学习,让我们的孩子和我们是同伴是朋友。合作方面,要想孩子和父母合作,平常注意做到和孩子沟通,做到榜样效应,让孩子知道回报;学习方面,没有天生做父母的父母,只有学去做怎样做父母的父母。 2.丢掉不健康心态。一是丢掉补偿心。二是丢掉反常心。三是丢掉虚荣心。四是丢掉惧怕心。 四、家庭教育中的健康关注 1.衣与健康。如新衣服上有大量病菌,新买时,应先洗后穿,且孩子的衣服单独洗涤护理,衣服注意储存,出现霉斑会伤害到孩子;服装原料为棉、麻等, 种植 中使用杀虫剂、化肥和草剂等,导致农药残留于纤维中。伤害宝宝的皮肤:储存面料时使用的防腐剂,会导致过敏,呼吸道疾病。 2.食与健康。合理膳食应遵循三条基本原则:即全面供给、平衡供给、合理烹调。 3.住与健康。如噪声影响身心健康,一般认为强度在55—65分贝以上的对人体会造成伤害的声音便是噪声。如水受到污染,人体的健康首当其冲受到伤害,有可能导致某XI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作为父母。我们要尽量避免噪声。孩子的生存空间不外乎三个:家居空间、社区空间、学校空间。家居空间中.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态度影响是第一位的;居住环境。孩子的玩伴应是父母选择住房的一个重要因数;优美的校园景观、奋发向上的同学、爱业敬业的老师构成整个学校空间。 4.行与健康。人的行为是健康状态的反映。对于处于学前期的儿童着重在于培养行为。以促其社会适应。需要从同伴交往能力、抗挫能力、移情能力、自主决策能力能力等方面来培养。

1.教育实习1896年盛宣怀创办南阳公学时就有了教育实习,并设置四院,,作为师范生进行教育实习的场所。张念宏先生在《中国教育百科全书》中提到:教育实习是师范学校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学校组织师范生进行的教育教学活动,它有利于培养合格的教师,同时它是学校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1]]顾明远先生在《教育大辞典》中对教育实习的定义为:“各级各类师范院校高年级学生到实习学校进行的教育教学专业实践的一种形式,包括参观、见习、试教代理或协助班主任工作以及参加教育行政工作等。”[[1]]叶澜老师在《中国教师新百科:中学教育卷》中对教育实习的定义:“高校学生进入基础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并在两位指导老师的帮助下,认识教育实习过程中的工作,并通过教育实习促进自身专业能力的发展,从而使学生对该专业不更深的理解和认识。”[[2]]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查阅及整理,笔者认为叶澜老师对于“教育实习”的概念界定与本论文相符合,本论文将采用叶澜老师对于“教育实习”的界定。2.学前教育专业教育实习我国对于学前教育专业实习的概念界定是大同小异的,南京师范大学的陈丹丹对于学前教育专业教育实习定义为:“大三大四的学前教育本科生在学前教育院统一安排和组织下,走进幼儿园中,并在学校和幼儿园老师的指导下,将学到的理论知识践行到实践中,从而获得幼儿园的保教实践能力。”[[1]]有学者对学前教育专业教育实习的定义为:“大三大四的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在学校的统一安排下走进园所,在学校和幼儿园的指导老师的帮助下,对幼儿园中保教活动进行学习的实践活动。”[[2]]还有的学者对学前教育专业教育实习的定义:“学前教育专业的本科学生在毕业前由学校统一安排下进入幼儿园,并在“双导师”的指导下,对园所的教育教学、管理等进行学习,从而在实践中促进专业能力的提高的教育实践活动。”[[3]]通过对比整理研究者们对学前教育专业实习的相关界定,笔者将学前教育专业教育实习的概念界定为:大三大四的学前教育专业的本科生,由学校的统一安排,进入到一线的幼儿园,并且在“双导师”的带领之下,对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进行学习、研究,从而促进自身的专业全面发展的实践教育活动。1.研究目的对学前教育专业学生教育实习满意度与影响因素研究有利于我们更好的去发现教育实践中的问题,提高教育实践质量,并去完善教育实践制度和为改善教育实践提供资料与依据,同时让它更好的发挥作用,培养更多的优秀学前专业教师。2.研究对象(1)问卷调查对象选取K大50名大三和大四实习过的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作为调查对象,通过问卷星发放问卷,并对学前教育实习的满意度进行调查,了解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在实习的过程中对学校、园所、自身在实习中表现的满意度。(2)访谈对象选取了K大15名大三和大四实习过的学前教育专业学生作为访谈对象,向他们了解影响实习满意度的具体因素,主要从三个大的方面去了解,分别是学生自身因素、实习学校的因素、基础设施因素,以下是访谈对象信息汇总表:通过上表可以看出学生对指导老师的指导态度的满意度是满意,对学校指导老师的指导及时性、指导及内容、指导方法、指导态度的满意度都是一般满意,对指导老师的指导态度的满意度是满意。通过基本信息中对指导老师所带的学生人数的调查可以知道指导老师所带的学生人数比较多,在访谈中有学生说道:“我的指导老师带的学生比较多,有23个。”所以因为此原因指导老师平均分配到每个学生身上的时间精力有限,学生的反馈得不到解决及时解决,所以学生对学内指导老师的满意度不高。通过上表可以看出学生对于实习的时间、学校对实习的前期准备、学校开展的动员会、实习的总时长的满意度都是一般;对学校对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的满意度是满意,对实习次数的满意度是不满意。通过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学生希望更早的去实习以及希望实习的时间更长;学校对学生实习前期的准备不够充足,没有更好的去引导学生去正确看待和认识“实习”;由于疫情的原因学生基本上大部分时间都在学校,没有机会去幼儿园进行见习等活动,所以学生把实习看的比较重,期待值也很高,但是对于仅此“一次”的实习机会,学生对此的满意度还是很低的。(3)对实习津贴的满意度实习学生对于实习期间的实习津贴的满意度是很不满意(70%),实习津贴在实习学生的心里占有很重的位置,它能调动学生的实习积极性,有学生在访谈中说:“实习津贴太低,但是实习的工作量却很大,同时工作也很杂很累,会让他觉得拿着很少的钱却干着比工人还累的工作,每次想到这里就不会那么认真的去工作,而且越来越懈怠”(A6)。所以津贴的高低在实习中真的很重要。通过上表可以看出学生对于实习的期间的家园合作、学到的知识、学校对于实习的考核成绩等的满意度是一般满意,园所对学生的考核成绩的满意度是满意。家园合作在实习工作中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工作,但是学生对此的满意度是一般满意,可以看出学生在与家长的相处之道上还缺乏一定的经验;实习期间学到的知识的满意度是一般满意可以看出,实习的时候学到的一些知识,但是并没有学生想象中可以学到那么多的知识;学校对学生的考核成绩的满意度度中不满意占了30%,从中可以看出学生对于学校的考核结果或者方式存在一定的不满。

教育科学研究方法论文3000

论中小学教育科研的意义和方法论文

在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都有写论文的经历,对论文很是熟悉吧,论文是学术界进行成果交流的工具。那么,怎么去写论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论中小学教育科研的意义和方法论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论文摘要】

民族振兴依靠教育,教育振兴依靠教师,教师技能提高依靠教学实践和研究,而教师的教学实践和研究都离不开教育科研方法的指导和引导。本文试就中小及教师的教育科研的意义和方法进行探讨,以便同仁借鉴。

【论文关键词】

中小学;教师;教育科研

什么是教育科研?

教育科研是以教育理论为武器,以教育领域中发生的现象为对象,以探索教育规律为目的的创造性的认识活动。简单地说,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只要能够在工作中发现教育上的问题,并能运用正确的,系统的方法,去求得科学的结论,去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这种活动就称之为教育科研。

人们做任何事情,都有个目的。中小学教育科研的目的,就是通过教育科学理论为武器,以中小学教育领域中发生的现象为对象,探索新形势下新的、未知的教育规律,以便发现中小学教育过程中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从而正确地指导今后中小学教育的工作,不断创新,不断发展。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事物总是前进的、发展的。我们的教育工作,它必将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指导教育运行的规律也必然在丰富、在完善、在发展。广大中小学教育工作者,只有联系本职工作认真地、不断地探索,才能培养和造就更多更好的社会劳动者。因此,开展和加强中小学教育科研,对于深化教改,切实搞好九年义务教育工作,为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人才,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开展和加强教育科研,是深化中小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为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必须改革现行教育中的思想、体制、结构、内容和方法等方面中的已经过时或落后了的东西。而这些方面的改革都亟需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给予正确的回答,提出有效的措施,广泛地动员和组织开展中小学教育科研活动,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聪明才智,集思广益,这是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提供科学理念依据的源泉,是推动教育改革与实践发展的动力。进行教育科研,每一位中小学教育工作者责无旁贷,因此要积极行动起来,发挥主人翁作用,为推进素质教育,做出各自应有的贡献。

2、开展和加强教育科研,是全面提高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的需要

我们知道,学校的每一门学科,都涉及到教育科学的理论;每一门学科的教学,都需要教育科学理论去指导。教育是一门艺术,广大中小学教师,在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有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地进行教 改实验,勇于创新,用取得的成果解决教学中的新问题;对学期或学年度所实验的课题或项目应进行书面总结,找出差距,继续研究。这样边研究,边实践,自编自导自演,既可以优化“教”,也可以优化“学”,既经济快捷,又方便实惠。所以说,教育科研的成果,一旦被广大教师所掌握,就可以变成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现实力量。目前许多学校都总结提出了“抓科普、促科研,以科研带教研”等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如,辽宁盘锦市实验中学,非常重视学校科研组织和科研活动的建设。他们不仅把科研成果通过报刊杂志进行宣传报道,而且还积极主动地把经验丰富的教师派出去巡回讲学、作报告。这样做正是取“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便修正和完善自己的科研理论,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数十年长期坚持,因而成为全国一流中学。该校的科研带头人魏书生,也逐步锻炼成为教育实验改革的专家,全国知名。

3、开展和加强教育科研,是提高中小学教师素质的需要

国家和社会的进步依靠科技。科技的发展要靠教育。而教育发展的关键在教师。也就是说,教师的素质决定着教育发展的水平。从古今中外教育史的发展看,那些著名的教育家无不是经过教育科研——长期不断的教育实践发展而来的。我国古代的孔子,提出了“有教无类”、“因材施教”、“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温故而知新”等教育教学的理论,并终身为之实践,因而成为历代尊崇的教育思想家。我国现代著名的人民教育家陶行之先生,他的”生活教育”的理论,就是他在数十年教书育人的不断实践中总结创立的。我国当代著名教育改革家魏书生,也是在他十多年教育教学工作实践中,边实验、边总结、边研究,才不断取得优秀成果的。……概言之,这些例子都充分说明,广大中小学教师,开展与教育教学工作实际紧密联系的教育科研活动,经过选择课题,定向研究,不断总结积累,不仅可使“教”有特色,逐步提高教学质量,而且能提高教师自身的科研素质和实践能力。可以说,教育科研活动正是造就教育家,造就一大批卓有成效的教育工作者的根本途经;也是提高广大中小教师素质的有效手段。

4、开展和加强教育科研,是发展和完善教育科学理论的需要

科学的教育理论,来源于教育实践。而教育科研,正是使大量丰富的教育实践(包括教育教学的经验总结和教育科学实验)上升为教育科学理论的必由之路。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教育科学研究,就没有教育科学理论的发展。教育科学理论得不到发展、完善和提高,怎么谈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呢!只有广泛开展和加强中小学教育科研工作,才能有效地指导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和顺利实施,确保提高全民族整体素质目标的实现。

那么,怎样开展中小学教育科研工作呢?主要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一方面,努力转变观念,树立参与意识,扩大科研组织,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进行教育科研的积极性。通过加强中小学教育科研专门机构的建设和管理,集中人力物力,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有系统地开展科学研究,以推动教改的深化和素质教育的落实。各学校也可借此开展结合本校实际的科学研究,以促进本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完善和提高。具体方法可采用观察法、调查法、实验法、总结法等常用的科学研究方法进行研究。

另一方面,作为教师,直接面对学生,活动于教育教学实践过程之中,具有进行教育科研最有利的条件。广大中小学教师,应立足本职,立足自身实际,努力学习,勤奋钻研,注意挖掘和发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联系有关科学理论,开展力所能及的科研活动,积极撰写科研论文,逐步提高科研能力,努力使自己退出“教书匠”行列,逐步锻炼跨入到“科研型”甚至“学者型”教师的行列。因为,教师在科研道路上的钻研精神和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正是激励学生努力学习的一个有力因素;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建立在他较高的自身素质和科研水平上的。这就要求每一位教师都必须树立起强烈的工作责任感和危机感,勇于创新,大胆实践,争创佳绩。切勿安于现状,不思进取。俗话说得好:“万事开头难”,“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世上无难事,只要肯登攀”,“万木苦争春,何患未成林”。在平凡的岗位上,也能实践出真知,为教育科研的发展和素质教育的实施,做出应有的贡献。

电化教育在今天迎来了高速的发展,通过电化教育的手段在中小学教育中的运用,为中小学教育的教学方式的改革和创新打开了一片新的天地,因此在以后的教学发展中电化教育也将成为教育发展的趋势。

电化教育是教育体系的一部分,因此它的目的仍是要实施教育,电教部门和学校电教工作者要为普及电教而提供电教资料,编写电教教材,他们的工作仍然是教学,只有懂得教学具备教学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教学工作者才能真正做好电化教育。实践证明,好的电化教育,能够对中小学的教学成绩有显著的帮助。

一、电化教育改变了传统教学环境,提高了学生的求知欲

传统的教学方式主要的形式就是通过教师的言传身教,为了使学生更加有兴趣,更能够投入,教师必须使自己的语言更具有鼓动性、幽默性或者加入一定的肢体动作。但是这种外部的刺激具有瞬时性,只能够在短时间内取得效果,同时还存在审美疲劳的弊端。加之,这与教师的性格、环境、语言表达具有较大的关联性,遇到表情严肃、性格内向的教师就很难达到预期的目标。单一的表情、较少的肢体语言、单调的语调就很难能够形成轻松和谐的课堂氛围,长此以往就会使学生产生厌倦抵触情绪,从而严重影响教学效果。布鲁纳是美国的一位教育学家,他曾表示: "学习的最好刺激,乃是对所学的材料的兴趣。"由此可以说明兴趣是最好的老师,现代化电化教育就是应用计算机的多媒体,借由它的生动、形象、直观,集中了视觉听觉,通过灵活多变的视听效果来改善教学的新型教学方式。借助计算机多媒体的效果可以很好地表达出平时语言难以表达的思维,从而达到比传统教学更方便高效的效果。

二、电化教学发掘学生的思维

创造思维是相对传统的思维上进一步发展起来的,就像艺术与生活的`关系"艺术来源于生活却又高于生活",创造思维具有传统思维却又高于一般思维。创造思维也来源于生活,了解的越多思维越发散,越能够产生创造思维,但中小学的学生大都仅限于学校的生活,因此思维局限性大。对于中小学学生来说课堂就是激发他们创造性思维的唯一场所,教师想要学生具有极佳的创造性思维就需要丰富的课堂教学素材。那么教师的教学就不能仅仅局限于一本教材,因此电化教育就是最有效的教学手段。通过教材和多媒体电化教学来提高学生的积极性,从而激发学生的思维,诱发他们产生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激发发散思维产生创造思维,最终提高教学质量、学生综合素质,开拓视野。

三、提高了教师的信息素质和教育的实时性

信息素质代表了两个方面即计算机素质和网络素质,计算机素质主要表现为熟练地操作电脑,熟悉电脑系统解决常见问题、应用文字编辑软件、灵活运用各种软件解决教学问题、能够制作和编辑处理需要使用的图片、演示文稿制作使用等各项在教学中需要使用的各项关于电脑的基本能力;网络素质则包含收发电子信息、网页浏览查询、信息查询收集、软件下载等基本互联网素质。上海师范大学黎教授在出版的《基于现代教育技术的信息教育》一书中,通过下面的语言来定义什么是信息素质,黎教授的表述如下: 信息获取、加工等能力可以简称为"信息能力",通过信息教育使学生将这些能力内化为自身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从而形成影响人一生的品质。通过这段表述,我们能够对信息素质有所了解,也能够判定什么才是所谓的信息素质。

电化教育就是通过连接的互联网来形成一个三维的、空间的教育体系,借助互联网强大的信息化来达到充实课堂使得课堂能够与时俱进,时刻获得最新资讯、最新动向,从而远离"闭关修炼"的教育困境。这样既可以增强了教师自身的信息素质培养,也能够树立学生对信息化的观念,增强学科教育的实时性,避免教育与社会的脱节。

四、提高了学生主体作用,有助于学生自己解决问题

传统教学中是以教师为教学中心,教师发挥主体作用而忽略了学生的自主性。电教化则相对平衡了二者在教与学的作用,将讲述和吸收转换为交互式的课堂。将计算机的图、文、动画结合,形成屏幕内、屏幕外教师、学生多方面的互动,在课堂上教师与学生一起观看,一起分析比较,一起提出问题,一起解答问题,从而拉近教师与学生的距离,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性,在此过程中教师就是引导的作用,转变了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式课堂,形成了以课堂为中心学生为主体的创新课堂。

同时信息化的今天,合理、正确、高效地使用现代化电化教学,精心设计的教学方法和方式、不同的教学模块和形式,根据学生的不同情况而设计的个性化教学,突出学生的积极性和主观作用。学生除了能够在老师固定的模式下学习,还能够利用互联网的丰富资源自行学习,从而形成师生之间双向的信息传输,加强信息的沟通,形成知识的多向网络,形成教师与学生的学习共同体。

五、结论

运用现代信息和计算机技术和创新的课堂形式,结合传统教育和电化教育,优势互补,形成全新的课堂文化。在现代化的整合型的教学模式体现了传统教学与现代技术、创新思维与能力培养完美融合的新课堂。新的课堂具有更多的创新意识和民主意识,传统的师生角色发生了变化,教师变成了组织者和引导者; 传统的课堂中心发生了转换,教师为中心变成了课程内容为中心; 传统师生关系发生变化,师授生学的关系变为了教师与学生的学习共同体。同时教材也不再是不变式的标准教材而是求知型的探索式的新教材。这样形成了新的和谐的教学氛围,同时为教学注入了新鲜的活力,有利于学生的创新思维发展和学习积极性。

创新教育是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能力为目的的教育,而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和信息技术能够很好地达成以上要求为学生提供创新空间和条件,电化教育是构建创新学习环境的技术支持,因此需要体会它与传统教育各自的优缺点,将两者有机的相结合从而达到最佳的课堂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陈振红. 中小学电教.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2]顾明远. 中国教育的文化基础[M].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3]南国农,李运林,祝智庭. 信息化教育概论[M].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摘要:

在中小学教育中,美术教学由一开始的不受重视逐渐地进入到人们的视线中,在美术教育地位逐渐提高,教学工作开展的越来越好的情况下,美术教育对中小学创新思维培养所具有的作用也慢慢地突显出来。因此,本文以美术教育对中小学创新思维培养意义为题,对美术教育对创新思维培养的重要性、原则以及意义等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并阐述了自己的见解,希望可以为教师更好地开展美术教育,充分发挥其作用,促进中小学创新思维培养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提供一点帮助。

关键词:

美术教育;中小学创新思维培养;意义

在中小学教育中,美术教学已经成为了重要的组成部分,教师在有效开展美术教育的过程中,不仅可以让学生学习到更多的美术知识,提高学生的美术素养,还可以促进学生创新思维的形成,所以说,美术教育工作的开展具有一举多得的作用。因此,在合理的基础上大力发展美术教学,充分发挥美术教育的作用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美术教育对培养中小学创新思维的重要性以及原则。

(一)对创新思维培养的重要性。

中小学生的思维还不是十分成熟,正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在这一阶段,若是不能有效的开展创新思维培养工作,那么当学生思维已经成熟之后在开展就具有一定的难度。因此,中小学阶段是最好的培养时期。在此时期对学生进行创新思维的培养,可以从美术教学入手。

要知道,美术这一学科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而且对于教学方式也没有固定的要求,教师可以根据教学内容对教学方式进行调整,这样就使得教学的灵活性比较强,而教学方式的灵活多变,对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也有着积极的作用[1]。多样的教学内容以及教学方式,可以促进学生想象力以及直觉思维的发展,而此两者的发展有助于学生形成创意想象,进而促进其创新思维的形成。

(二)美术教育培养创新思维的原则。

教师在开展美术教育工作的过程中,不能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而且还应该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并按照自由、平等等原则来开展教学,只有这样进行的美术教学才能够推动学生创新思维培养的发展。因此,教师在实际教学的时候,应该根据教学内容,发挥美术教学具有的创造性,在教学中,为学生营造良好的思维发散环境,学生在此环境中学习美术知识,可以自由创造,这样其思维就可以得到创新的发展。

二、美术教学中培养创新思维能力的策略。

(一)培养学生创新精神。

教师想要通过美术教学对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进行培养,首先要做的就是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只有当学生具备了此种精神,才能在学习中自主开拓,久而久之,其创新意识以及能力都会得到培养。教师在教学中要对学生进行精神引导,对于提出的问题教师要让学生自己去思考,多启发学生动脑。与此同时,因为美术知识是比较灵活的,所以教师可以利用这一点,引导学生将自己的思维想法融入到知识学习中,这样学生的创新精神就可以得到培养。

(二)注重对学生进行发散思维训练。

发散思维是培养学生思维创新的一种引导方式,所以教师在教学可以根据美术这一科学的特点,对教学内容进行拓展,同时,教师还可以将发散思维训练融入到教学中,以此来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能力。比如说,当教师想要让学生自己创作一幅作品的时候,可以先给一个命题,就以《夏》为命题,对于夏天每个学生都不陌生,而且此命题和生活实际也可以结合在一起,学生可以自由发挥,将自己认为的最具代表性的内容画出来。很多学生可能会画花朵,会画蓝天白云,这样的想法是较为固定,教师可以对学生进行启发,教师可以说:“同学们,夏天天气热,怎么可以降暑呢?”这一问题提出之后,学生就会想到,夏天还可以游泳,还可以在树荫在乘凉等,当这些想法从脑海中浮现之后,学生进行夏的创作就会多样化,这样学生的思维就得到了发散。

(三)构建创新思维教学情境。

教师在教学中还可以通过构建创新思维教学情境的方式来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教师在教学中,应为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并给予学生充分的自由,这样学生在学习中才能够得到放松,同时,教师还可以利用教学内容为学生营造创新教学情境,让学生能够在此情境中思维得到碰撞,进而产生新的火花。综上所述,在中小学美术教学中,教师可以在开展教学的过程中对学生的创新思维进行培养,要知道,创新思维对于学生的发展来说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教师应该在美术教学中激发学生的思维,对学生的思维进行引导,以此来促使学生形成创新思维,并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进而为其以后的学习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金迎弟.浅谈小学美术创新思维能力的培养[J].读写算(教育教学研究),2015,(23):274-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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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学研究报告和论文写作浙江教育学院 卢真金一、研究报告和论文撰写的意义二、研究报告的类型和结构三、写作要求四、研究报告和论文撰写五、文章的类型和投稿的策略一、研究报告论文撰写的意义研究报告和论文是:1、研究者思想发展的忠实记录2、课题研究水平和价值高低的标志。3、进行学术交流和科研成果推广的重要形式。(跨越时空)4、深化原有研究成果、提高自己研究水平、发展自己的研究能力的又一次重要实践活动。二、研究报告的类型和结构(一)类型1、实证性研究报告2、文献性研究报告3、理论性研究报告(二)结构题目、署名、内容提要和关键词、前言、正文、结论、注释和参考文献、附录1、实证性研究报告:如教育调查报告、实验报告、经验总结报告等。主要是用事实说明问题,材料力求具体典型,翔实可靠、格式规范。这类报告要求通过有关资料、数据及典型事例的介绍和分析,总结经验,找出规律,指出问题,提出建议。这种研究报告既注重理论,又重视实践,往往跟接触性的研究方法有关。2、文献性研究报告:主要以文献情报资料作为研究材料,以非接触性研究方法为主,以文献的考证、分析、比较、综合为主要内容,着重研究教育领域某一方面的信息、进展、动态,以述评、综述类文章为主要表达形式。一般在教育史学、文献评论研究中用得较多。3、理论性研究报告:狭义上的论文。以阐述对某一事物、某一问题的理论认识为主要内容,重在研究对象本质及规律性认识的研究。独特的看法、创新的见解、深刻的哲理、严密的逻辑和个性化的语言风格是其内在特点。理论性研究报告没有实证研究过程,因此对研究者的逻辑分析能力和思维水平有较高的要求,同时还要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素养。论文有三个最基本的要素:一为论题,即真实性将被验证(论证)的命题、观点。论题的主要来源就是研究课题提出的假设及研究对假设验证的结果。论文最终是要论证论题的真实性而提出明确的论点。二为论据,即证明论题真实性的依据。论据的来源应该是研究过程所获得的信度、效度高的事实材料包括定性和定量的材料。三为论证,即以论据证明论题的论述过程。论证是文章的结构层次、材料组织的逻辑性和严密性、文章思想观点的正确性和科学性与深刻性、语言表达的准确性、有效性和技巧等各方面的综合体现。论文与实证性研究报告有区别,它一般将科研工作中最主要,最精彩和具有创造性的内容和结果加以提炼,用较简明精炼的语言加以表达,论文不包括过多的具体研究方法和过程,而更强调内容的创新和学术价值。任何研究课题的成果都可以用论文来表达。三、写作内容和要求(一)题目1、题目的内容类型、定位、作用2、写作要求标题要准确标题要新颖题式可多样标题要简洁(二)署 名1、署名的方式集体署名个人署名2、署名的规则贡献大小:提出研究设想、承担研究工作、解决关键问题。惯例(三)内容提要和关键词(四)前言(三)内容提要关键词1、内容摘要:中心内容、结构及主要论点和评述;要求重点突出,内容精练,观点明确、一般不用第一人称,以200---300字为宜。学术论文也不宜超过1000字,有关刊物要有中英文摘要。2、关键词:必须是规范科学的名词术语,一般每篇文章有3~5个关键词(主题词)。属于支柱性概念。(四)前言1、内容:问题的由来;文献综述:课题的界定(概念术语的解释)及问题的陈述;课题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2、写作要求:课题阐述要清楚准确,中心突出;客观公正、科学准确评价他人的研究成果;简明扼要介绍课题研究的动机和意义。(五)正文1、内容:它必须对研究的内容和方法进行全面的阐述和论证,对研究过程中所获取的资料进行全面系统的整理和分析,通过图表、统计结果及文献资料,或以纵向的发展过程,或横向类别分析提出论点、分析论据,进行论证。研究报告又分:1、研究的对象和方法 2、研究的内容和假设 3、研究的步骤及过程 4、研究结果的分析与讨论:研究报告的重点部分。A. 结果的定性定量分析,B.研究结果的讨论 。结果分析与讨论材料缺乏的原因研究设计缺乏一种系统观,讨论问题思路狭隘操作过程不够到位,操作措施不够落实,就产生不了深刻的感受和体验文献资料检索不够,对他人的研究研究缺乏了解,对自己结果的讨论就缺乏客观性、支持的力度反映结果的项目指标难以确定测量的方法与手段较难选择数据的处理与分析要求不断提高结果分析与讨论对研究者理论素养和洞察力要求较高对下一步的研究提不出发展的方向。2、写作要求2、写作要求:总体要求:科学性和创造性;公正性和准确性;学术性和通俗性。具体要求有:1、掌握材料要充分。2、分析整理要科学。3、图表使用要恰当。4、观点材料要统一。5、语言使用要规范。正确区分学术概念和生活概念,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6、引用论点要慎重。与已一致,佐证;他人观点中某些好思想,提练综合;带有片面性的真理,开拓思维、慎重判断;相反的权威观点,找准错误所在。(引古不引今,引洋不引中,引刊不引报,引专著不引文集)7、内部逻辑要严密。8、标题序号要规范。9、讨论部分要简练。(六)结论、(七)注释和参考文献、(八)附录(六)结论1、内容:整篇报告的概括和小结。成果概括(结论必须指出解决了哪些问题、还有哪些没有解决?);今后研究的展望;对教育教学实践的建议等2、要求:总结全文,深化主题,揭示规律,指明方向。(七)注释和参考文献1、内容:书籍、刊物、报纸、网络2、要求:完整注明出处(八)附录:问卷、量表、研究材料、统计数据、方案、计划等四、研究报告和论文撰写(一)影响研究报告和论文质量的因素1、研究工作本身2、研究者的哲学水平和研究素养3、语言表达能力和写作水平(二)写作步骤1、确定成果类型及主题——定位。2、谋篇构思,拟定写作提纲。多学科多角度全面分析研究内容,形成尽可能完整的内容框架体系。(放)选取三特(特长、特色、特点)进行创造性构思,突出重点难点,围绕中心论点进行系统梳理。(收)照顾文章结构比例的匀称性,进行适当的内容调整。拟定写作提纲:句子提纲、标题提纲、段落提纲、图表式提纲。3、初稿写作1)有话想说2)无话可说忘回跳3)有话能说4、修改定稿1)关注三类问题:全局性问题局部性问题细节性问题2) 修改方法:存放-冷却-补正修改法边写边改-气呵成法同行交流-导师点评-自我修改法。五、文章的类型和投稿策略(一)文章的类型抄凑合流(二)投稿的策略:1、了解杂志特色:编辑方向、体裁风格、开设栏目、作者群体2、因稿论嫁,从一而终;多次强化,终结善果。3、集中一点,挖深挖透,成小专家,专家小成。六、教师在研究写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一)选题:过大、过空、过泛,缺乏实效性追风现象明显命题作文、应景作文现象明显,敷衍应付行为居多二)写作文章类型体裁选择定位不准确;破题困难,不能抓住切入点和结合点契合点中心不明确,重点不突出概念界定不清晰,划分不统一、不穷尽;基本概念术语理解不透,空话套话比较多,胡乱套用现象明显;缺乏系统观和整体观,思维方式满足于简单的罗列和枚举,出现跳跃性思维、游走式思维,脚踩西瓜皮,滑到那儿算那儿;结构混乱,思路不清;理论推导缺乏,理论体系构建困难;局限于个人的体验和感受,跟着感觉走;没有将理论与实践进行有意的印证,出现理论与实践分离,论点和案例脱节的现象,且缺乏对案例的必要分析;资料收集、综合分析意识淡漠;收集不全面充分,观点材料不统一;材料取舍比较困难;数据处理不科学,分析水平比较简单原始;治学态度不严谨,结论推断比较随意,缺乏足够必要的实证研究数据支撑,往往凭感觉经验下结论;语言拼凑痕迹明显,一味追求对仗工整,明显有文学化倾向;语言表达不流畅;标题冗长,不够简洁明了原因理论学习动力不足,没有真下功夫;存在知识性缺陷,忽略条件性和方法性知识的学习理论底蕴不扎实,综合分析能力欠缺;手段、措施——条件——目标之间缺乏合理构建,应然与实然、理念、经验与行为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结;研究动态现状了解不够;难以把握研究的重点难点和关键;很难抓住源头问题做文章;容易出现重心偏移、定位不准的现象;对自身教学经验反思不够,理论与经验的契合点抓不准;经验不能升华为理论;研究设计不科学、过程不落实,操作随意性大,缺乏具体的抓手、切实可行的措施。怎样撰写教育科学研究报告(一)教育科学研究报告的类型教育科学研究报告是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揭示教育规律的主要形式。教育科学研究报告就其内容和写作形式分为:论述性研究报告、描述性研究报告、实证性或实验性研究报告和文献资料研究报告等四个类别。论述性研究报告:这是一种旨在阐明研究对象的本质及其规律性的研究报告。描述性研究报告:这是一种旨在说明研究对象是什么,发生了什么的研究报告。实证性、实验性研究报告:这是一种旨在用事实说明现象或事物之间相互关系,互为因果,以及现象为什么发生,怎么能发生的研究报告。文献资料研究报告:这是一种旨在以口头、文字、音像等资料为基础,分析、辨明某一方面研究的信息、水平、进程、争议、趋势等的研究报告。(二)教育科学研究报告的基本组成部分l、全文提要:提要就是研究工作的概述;必须能够准确地反映报告的内容和目的,文字清晰易读,要力求忠实于报告,并要避免评述。其字数以250-300字为适宜,至多也不要超过600字。2、研究的目的和意义。3、研究工作的简单过程。4、研究的对象、范围和方法等。5、国内外前人这个问题上,所做的工作情况简介。6、研究结果的分析,这一部分是报告的核心,它的撰写工作,要根据研究的假设或研究的目的,作一番清晰描述,也就是对研究结果的描述。 这一部分除了用文字叙述外,还可借助图表的设计,把结果显示出来,从中可以更清晰、直观地体现重要的研究结果。7、讨论:讨论就是对研究的分析是否恰当,不要之处。应提出修正。8、结论:必须是根据充实的材料与分析的结果,说明结论的可靠度。9、建议,除与教育科学研究论文的建议相同的要求外,还应注意两点。一是要根据研究的结论,针对研究的问题有头的现状,提出改革的建议,以供有头部门选择。建议的内容不能与报告的结论无关,否则便失去意义和价值。建议的表达方式,应留有余地,不要过于武断,或掺杂个人的情绪作用等。二是对进一步开展研究工作的建议,应指出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未来的研究有待改进的地方,尚待深入研究的有关问题等,可为后人的研究,提供参考。(三)撰写教育科研报告的几条基本原则为了以个性透视共性,这里主要介绍实证性研究报告的写作,掌握了这类报告的“个性”,那末教育科学研究报告的“共性”也就不难领会了。怎样撰写好实证性研究报告呢?下面先说几条基本原1、谁要以事实为依据 研究报告中列举的全部数据和例子,都应该是千真万确的事实,绝不可有半点虚假,不能编造,不能无中生有。报告中对教育现象的因果关系分析,对教育原理和规律的探索,也都要以事实为依据。科学研究报告中的每一句带有判定性的话.都必须在足够的、可信的、有说服力的事实基础上得出。当然,科学研究报告中也必须把研究问题时所需要的大量事实材料跟撰写报告时应引用的最有说服力的事实材料区分开来。有些事实材料,如与研究的主题扣得不紧,应当忍痛割爱;有些事实材料,应当尽量制作成表格、图例以及其它直观形式。2、内容的阐述有逻辑性 实证性研究报告的内容阐述与研究工作的逻辑发展顺序是大体一致的,为了确保研究报告的逻辑性,我们应当首先考虑整个研究工作的发展顺序,然后再考虑报告的表达方式。研究报告内容的逻辑性是整个研究思路逻辑性的写照,没有一个好的研究基础,好的科研报告是怎么也写不出来的。 科学研究报告必须绝对如实地反映客观情况,一切叙述、说明、推断、引用,必须恰如其分。文字、用词应力求准确。概念表述应尽量用科学性用语,避免用常识性用语,以免读者费解或产生歧义。当然,研究报告的文字也必须简单、明了、通顺、流畅,既要明白如话,又要把研究的效果准确地、科学地表达出来。3、引用文献资料要注明出处 在教育科研报告中完全可以引用,采纳别人的科学研究成果,但必须尊重别人的劳动。一方面应实事求是地评价,实实在在地引用;另一方面,不应当把别人的成就变为自己的东西。所以在研究报告中凡有引用别人的材料、研究成果或观点性词语,必须加以注释或说明,以向读者示知成果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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