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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杂志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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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那么,你就拥有著作权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七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第二十八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四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五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1、对于杂志社的约稿,你已口头同意,虽然没有任何书面合同,但该协议有效。2、商业数据库刊发你的稿子,如与杂志社有协议,是该数据库侵犯了你的著作权;如与杂志社无协议,是侵犯了杂志社的版权和你的著作权;3、如果起诉,你只能起诉杂志社拖欠稿酬,起诉数据库侵犯著作权;4、如今,无论报社还是杂志社,拖欠作者稿酬的现象比比皆是,不胜枚举,有的早已取消了稿费;5、如果你起诉胜诉,杂志社只能支付你稿酬,并口头道歉;数据库败诉,只能答应届时支付稿酬,但日期遥遥无望;或直接删除该文,向你道歉,不支付稿酬。6、你的胜诉率有80%以上,但没有律师事务所会垫付前期费用的,估计也没有律师接这个案子。

肯定要给稿酬的,不管如何,除非是参加比赛并且比赛条文里面有写明杂志有稿子的免费使用权,否则他们必须支付版税的。这个可以应该可以告他们的,不用去法院,去主管他们的版权局或者文化局投诉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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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源并购案引发"封口门"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浮出水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消息一传出立刻引起全民关注和热议,而紧接着发生的钱卫清律师“封口门”事件却让人们嗅到了了一股法律的硝烟味,一个企业并购的战场转为人们探讨律师职业操守的舞台,和君创业一连3封给可口可乐和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函把“封口门”事件推向高潮。法制网记者 吴晓锋 可口可乐斥资24亿美元收购汇源66%的股份的消息一发布,媒体和专家便忙碌起来。 9月5日,大成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钱卫清律师作为法律专家应某网站邀请,在直播的访谈现场谈可口可乐并购汇源,表示“不看好”这次并购。他称:“从反垄断法来讲,并购一事欲通过审查障碍还是很大的。另一方面,民族感情这一关是很难跨越,民意的反映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相关部门的决策。总之,从法律、市场及民意几方面来看,并购成功都不是很容易的事。” 但直播一结束,钱卫清又马上宣布撤回在网络上的言论,通知网站不能发布。很快,钱卫清的言论被隐去了。 疑惑中,有“知情人士”揭开了谜底:原来钱卫清“撤回”言论的行为,竟是由于可口可乐的“封口”。大成律师所的其他律师承接了可口可乐方面的委托,担任收购汇源案件的法律顾问,所以钱在网站的发言受到了可口可乐的强烈抗议。 事隔三四日,网站发布了钱卫清的澄清,称“得知了可口可乐系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客户”之后,有义务撤回他“个人的言论”。 可口可乐作出回应:“可口可乐公司从未要求或影响任何机构和个人发表他们的意见和言论。可口可乐保留对不负责任谣言追诉的权利。” 一家叫做和君创业的管理咨询公司却偏偏不依不挠,委托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向可口可乐公司发出律师函抗议。 “和君创业对可口可乐公司运用自身的经济实力,侵害和君创业的合法权益,及剥夺钱卫清律师作为个人发表不同意见的言论自由,表示强烈不满。”和君创业总裁李肃公开谴责。 和君创业向可口可乐三“逼宫” 为什么说可口可乐的“封口”,侵害了和君创业的合法权益呢?原来,钱卫清是和君创业的法律顾问,并与和君创业就社会公益事业提供义务服务达成了长期服务协议,特别是在中国民营企业的权益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反垄断领域的合作,已有三年之久。 去网站做访谈的时候李肃出差在内蒙古,接受采访前,李肃与钱卫清沟通过,由钱卫清代表双方表达基本观点。“封口门”事件发生后,和君创业收到钱卫清与其解除合作关系的要求,称今后不再参与任何涉及可口可乐公司垄断式并购与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的相关公益活动。 于是2008年9月9日,和君创业委托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向可口可乐公司发出律师函,表达了三点意见和要求: 第一、和君创业对钱卫清律师的委托与可口可乐公司对大成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的委托不存在冲突,希望可口可乐公司答复同意两项委托并存。 第二、钱卫清律师在网站发表的言论代表其本人及和君创业共同研究的成果,希望可口可乐公司致电大成律师事务所与网站恢复钱卫清律师在2008年9月5日发表的所有言论的刊载。 第三、钱卫清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承担着参与对反垄断法研究、讨论的社会责任,希望可口可乐公司公开表态同意钱卫清律师继续其研究活动,并自由发表其个人言论。 2008年9月12日,针对可口可乐公司“保留对不负责任谣言追诉的权利”的声明,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再次函告可口可乐公司,希望尽快正面回应上述三点要求,否则,和君创业为了维护自身权利和公民的权利,将保留对侵权者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这是可口可乐公司对受害当事人施加压力,我只能理解为这是侵权行为的继续和深化。”李肃表示。 9月17日,和君创业委托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发出第三封律师函,向可口可乐公司和大成律师所“逼宫”。 和君创业表示,如果可口可乐公司和大成律师所不予答复,视同默认,和君创业将从2008年9月22日起恢复与钱卫清律师的合作,继续委托钱卫清律师作为顾问,提供反垄断等社会公益活动方面的法律服务。 截至记者发稿,可口可乐公司和大成律师所还未对此做出回应。 利益冲突凸现法律职业道德问题 “这段时间我也在思考这个事件引发出来的关于法律职业的一些问题。”封口事件的主角钱卫清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首先抛出了这一话题。 利益冲突的范围怎么界定,是让钱卫清困惑的事情。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都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是诉讼倒比较容易判断,不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而非讼就很难判断了。一个律师以专家身份去评判讨论某个事件,可能会影响到所里其他律师代理的委托人的利益,那么这是否就属于利益冲突和回避的范围呢?如果这个评判本身又是公益活动,是理论探索,而不是获利行为,那么这是否又构成利益冲突? 钱卫清充满疑问,但表示自己是“出于严格的角度,尽力避免”。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律师法学教研室主任王进喜教授对钱卫清在利益冲突时的“闭口”表示赞同。王进喜认为,利益冲突是法律职业的中心道德问题。利益冲突规则是律师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守的极其重要的行为规则。这一规则明确地确定了律师必须认可的其他利益。同时,利益冲突规则的适用并不能仅仅从单个律师的角度出发,还要考虑到利益冲突规则对于整个律师事务所的影响问题。特别是在律师事务所规模日益扩大的的情况下,这个问题更加复杂化。 因此,王进喜认为钱卫清“不针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这一具体案件发表评论,更有助于维护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的利益,更有利于维护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他呈现给世人的,是一个负责任的律师形象”。 中国律师杂志社原总编辑、团中央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刘桂明则从“封口门”事件再次重申其一贯的立场——即把当事人利益放在首位。他说能够理解部分网友的“民族大义”,但其他人也应理解律师维护当事人利益的立场。当事人利益在律师面前是最高最重的,这个当事人包括个人和整个团队的当事人。 那么,钱卫清作为和君创业的法律顾问,并与和君创业就社会公益事业提供义务服务达成了长期服务协议,其“闭口”行为又是否损害了和君创业的利益呢? 刘桂明认为钱卫清“撤回”自己的言论并没有损害和君创业的利益,因为他是“撤回”而不是“否认”,钱卫清并没有否认自己当初的观点,而且他们分布共同研究成果的行为已经完成。 如何解决利益冲突的矛盾呢?王进喜介绍现行律师法对此规定的很简单,仅在第39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尽管对利益冲突问题作了一些规定,但是仍很简陋,特别是对于律师事务所内某个律师的利益冲突对其他律师的影响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王进喜认为律师事务所本身是受委托者,其成员应当遵守律师事务所所受利益冲突的规定。 由于现行的规则在这些问题上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实践中许多律师事务所从基本原理出发,制定了自己更为详细、更为科学的利益冲突规则。 但是,如果像可口可乐事件没有原被告,如果一方的活动是公益性质呢?钱卫清表示,这也是大成律师所正在思考的问题。“封口门”事件的副产品将是把律师所利益冲突规则的制定,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 利益冲突正在“垄断”律师 大成律师事务所是全国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拥有五百多名律师,分布在全国各大中城市,可口可乐成为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客户,就意味着中国有五百多名律师将像钱卫清律师一样闭口。这让人不得不感到害怕:如果“利益冲突”条款就可以实现封口的话,财大气粗的强势群体是否可以以此“垄断”稀缺的法律资源和话语权。 曾几何时,“垄断”律师事务所的行为悄悄出现了:企业巨头通过与国内大型律师事务所达成合作,合法、安全而有效地实现了垄断“法律专业服务”的目的;政府通过与当地有影响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致使“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没有律师代理……“律师也能被垄断”?人们为弱势群体的救济渠道被静悄悄的、隐蔽的、合法的、有效地剥夺而忧虑。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尤其担心话语权的垄断。他认为,如果一旦依据与律师所的“利益冲突”条款就可以实现封口的话,那“封口”的范围会扩展到法学专家,因为法学专家多数都是兼职律师。 “封口门”事件中钱卫清律师无伤大雅地选择了“闭口”。但有人提出,如果事情真的发展到了“垄断”律师的那一天,我们需要一位律师作为可口可乐公司的对手的时候,公众能够要求这位律师界鼎鼎大名的人物必须冒着违法、违约的风险、放弃他三十年法律人的荣誉,跳出来做民族英雄吗? “这要看聘请律师的目的,如果是善意的目的,代理是有效的;如果是为了垄断,就不能认定他是出于代理的目的,就可以不适用利益冲突规则。利益冲突并非完全排除律师的话语权和独立性,钱律师不针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这一具体案件发表评论,符合律师职业的基本要求,但是这并不妨碍他通过就一般性的法律问题发表评论等方式,宣传法治,服务社会。”对于利益冲突与“垄断”与律师独立性的关系,王进喜有非常明确的见解。 何时对“利益冲突”与律师的独立性作出法律规定?律师是否可以被垄断?此难题值得各界认真探讨。 对民族品牌的保护应遵循市场规则,更要有宽广的法律思维。从法律角度讲,对民族品牌的保护不是体现在外资收购民族品牌企业股份那一刻,它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有许多法律制度可资援用对待汇源果汁被收购案应有更广的法律思维 仇京荣 据媒体报道,可口可乐已于日前将收购汇源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到商务部,以备反垄断审查。 可口可乐即将收购汇源果汁的消息9月3日一公布,立即引起了国内同行和社会公众强烈反应。短短10天左右,有万人次参与了某网站关于“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的调查,反对者的比例高达。而此时,国外商界人士也高度关注该收购案的命运。中国欧盟商会主席伍德克接受媒体专访称:“我们关注这个要约收购是否能够完全充分地依照商业原则以及法律规定来处理,还是受民族情绪的主导。” 那么,在涉及到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的反垄断审查时,国内民意与法律规则如何平衡,值得认真思考。 首先,必须明确法律与民意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关联的。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最高层次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民意,那种将民意与法律对立起来的思维是非理性的。当然,如果多数民意(注意不仅仅是个别媒体或民调机构的统计)认为某部法律不合民意需要修订或废止,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完成,而不能用“民意”绑架法律。 其次,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的反垄断审查应依照反垄断法标准实施。我国反垄断法的主旨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预防和制止妨碍公平竞争的垄断行为。同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给予特殊保护。就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而言,汇源果汁的股权显然不属于特殊保护的范围,那种要求从国家经济安全角度审查的主张,或有同业者寻求公权力庇护以躲避竞争的嫌疑。 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及可口可乐和汇源果汁的营业额,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需要申报审查并无争议。但是否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则关乎能否通过审查的关键。 反垄断法规定与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相关的因素包括:(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6)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在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审查中,目前最不确定也是专业人士最为关注的是市场份额的计算问题。 根据国内同行的说法,可口可乐公司占据着果汁市场的市场份额,而汇源果汁则占据了果汁市场的份额(一些媒体披露的数据与此有差异,可能因统计年份、口径不同,但悬殊不太大),一旦并购案被通过,可口可乐占据超过60%的市场份额;而可口可乐方面则表示,根据饮料市场调查公司英国加纳地亚公司2008年中国饮料市场年报显示,可口可乐与汇源合并后所占的市场份额低于20%。一个讲的是“果汁市场”的占有率,另一个讲的是“饮料市场”的占有率,两者适用的是不同标准。 我国目前尚无相关市场的划分标准的法律规范或案例,国外一般是通过具体案例确定,主要从竞争产品的物理特征、价格、用途等因素考虑。欧共体法院在1978年审理的“联合商标公司案”中认为香蕉的柔软度、特殊气味及易于消化的特性与其他水果不一样,因此构成一个独立的市场。参照该案例的划分原则,应该说汽水饮料与果汁饮料应分属于不同的市场。至于是否还要细分纯果汁市场和中浓度果汁市场,取决于审查者的态度,但从物理特征和用途因素考虑必要性不大。如此,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后,其中国市场分额超过50%应该不会有太大的争议,而且审查者很容易调查清楚。 就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后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而言,认定收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而予以禁止应该具有法律依据。当然,如果可口可乐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也可能获得附限制条件的通过。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被禁止,并非“民意”的压力所致,而是严格依法办事的结果;如果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通过审查,也非国际商业巨头的压力,而是因其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再次,对民族品牌的保护应遵循市场规则,更要有宽广的法律思维。从法律角度讲,对民族品牌的保护不是体现在外资收购民族品牌企业股份那一刻,它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有许多法律制度可资援用。比如,我国企业法律制度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商标法律制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专利法律制度中对专利权的保护;原产地产品保护制度对原产地产品的保护。以及竞争法律制度中对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的预防和制止等等,在不同领域内对民族品牌培育、保护起着重要作用。 人们切不可忽视上述列举以及未列举的各种法律制度对民族品牌的培育、保护作用。对待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国人尽可以持一个开放的胸怀。市场经济拒绝封闭,要求开放、流通和竞争,这其中就包括资本的流动。近现代中国曾产生过许许多多民族品牌,也不乏百年老店,但是那些消亡的民族品牌主要不是外资的收购,而是自身逐渐丧失竞争力所致。因此,对民族品牌的最有效的保护,不是闭关自守靠政府将外资拒之门外,而是要依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只有在公平竞争中,我们的民族品牌才能最终做强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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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 宣传律师制度,探讨律师业务,展现律师风采,强化律师服务,反映律师改革动态,披露律师考试信息,追求“注重实务性,提倡可读性,强调新闻性,追求理论性”,以“追赶时代潮流,追求法律文化,追踪社会热点,追寻法学前沿”为办刊思路。 《法学家》 《法学家》设有的主要栏目有:法学研究综述、法学专论、三大讲坛(大法官讲坛、大检察官讲坛、名家法律讲坛)、本期视点、法制改革、法学争鸣与评论、域外法学、青年法苑、司法官谈法治、法学教育、外国法述评、法学信息等。“法学研究综述”对法学各学科一年的关注热点和发展动向进行归纳总结,并介绍学科发展的新问题和新进展,包括学术研究和制度建设等各个方面,较为系统并重点突出地反映了本年度学科学术进展,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具有学科前沿性和概括性,是全面了解法学各学科国内外学术发展的重要窗口;“三大讲坛”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创立的突出理论与实践结合特色的学术阵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合作,邀请活跃于法律实务界最前沿的大法官、大检察官和学术造诣精深的社会科学名家学者,分别介绍法律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对策和属于学科前沿的最新理论观点、学术思想,这进一步推动了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部门的有机互动,也为国内外法学教育界与法律实务界提供了一个更好地进行交流和对话的大平台; “本期视点”是《法学家》杂志着力打造的最具特色的重点栏目,该栏目根据近期社会生活实践,选定法学理论和实务界的一个热点问题并以此为主线,约请法学界的知名专家学者,从不同学科的角度进行深入探讨,以求对推动我国的法学研究、法制建设有所助益。 为努力使《法学家》成为一座沟通中外法律文化的重要桥梁,成为一个面向国内外、汇集全世界法学家学术智慧的多彩园地和展示最新法学研究成果、反映最新法制变革的重要窗口,《法学家》编委会、编辑部决定着手编辑英文版。目前,英文版的编辑筹备工作正次第展开。我们真诚地希望,《法学家》杂志的每一步成长都能够继续得到广大作者、读者的持久关注和支持,能够得到大家的信赖和热爱。 订阅网上可以订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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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破冰,积极拓宽律师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路径商标战略是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培育拥有国际竞争力的商标,发展商标经济,是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增加我国国际话语权的重要手段,也是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由之路。过去,律师在商标代理方面存在制度壁垒,不允许代理商标申请、异议、争议、复审等案件,这使得律师与商标代理业务基本绝缘。为了排除律师代理商标业务的障碍,马翔十几年来不断通过立法建议、情况反映函、座谈会等各种形式向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全国律协、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呼吁,为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松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后,马翔向全国律协等有关部门提交了《关于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法律服务的建议书》,分析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素质和综合的服务能力,指出律师应当成为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服务体系中的重要部分。在司法部、全国律协等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积极努力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了《商标代理管理办法》,2012年11月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布了《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商标代理业务之门终于向广大律师敞开。为配合办法的颁布实施,马翔向司法部、全国律协递交《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宣传活动实施方案建议稿》,从活动开展时机、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重要意义、宣传目标、宣传内容、宣传方式、培训以及实施步骤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积极在中国知识产权报、法制日报、中国律师杂志等媒体上发表文章,接受采访,对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进行解读,对律师商标代理业务现状、前景进行分析,并对律师如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进行讲解,答疑解惑,激励和动员广大律师参与商标代理业务。邀请知名学者、知名企业家在中国知识产权报、普法网、CIPNEW等知名媒体发表关于律师从事商标代理的文章,提升社会公众关注度,扩大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影响力。二、积极引导律师从事商标业务,帮助律师增强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能力为了吸引更多的律师关注和重视商标业务,马翔在各种场合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引导、鼓励律师从事商标法律服务。2004年,马翔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提议成立商标专业委员会,获得了北京市律协和首都律师的大力支持,这是全国律师界第一个商标专业委员会,马翔在2005至2012年连续三届但任该委员会主任,通过专业委员会带动全市律师商标业务水平的提高,使北京律师商标业务水平居于全国领先地位。他在第九届全国律师论坛主论坛上做了题为《值得律师重视和开拓的业务-商标法律服务》,在2012年全国律师知识产权实务论坛主论坛上做了题为《方兴未艾的商标法律服务》的主题演讲。马翔还在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上讲授《新领域之律师商标业务》,帮助实习律师认识商标业务,为商标法律服务增添新鲜血液。为促进商标代理水平提升,编写了《商标业务指南》,该书是律师界出版的第一本商标业务用书,对从事商标业务有深刻的指导意义。同时,他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了《律师从事商标业务研究报告》,从商标对企业的重要意义、商标法律服务的重要意义、当前商标业务量及今后商标业务前景展望等多个角度,勾画出了律师从事商标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广阔前景,得到了业内的普遍好评,该报告之后成为第九届全国律师论坛会议资料。马翔还撰写了《知识产权业务内容及相关数据统计》,通过图表、表格等形式统计分析近年来我国商标、专利、著作权的主要类型、业务量、代理组织量等,以直观的方式分析我国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现状。该数据统计被作为2012年全国律师知识产权实务论坛会议资料,得到参会律师的关注和好评。马翔还结合商标法修改,制定了《律师商标代理申请业务操作指引》,细化商标代理申请步骤,帮助律师认识和抵御商标代理风险。潜心研究新商标法颁布对律师商标业务的影响,指出新法实施为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带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提振律师从事商标业务的信心。此外,还发表了多篇商标专业文章,并在全国范围内免费开展商标代理服务的基础培训。三、始终保持在商标法律服务的最前沿,被誉为知识产权领域的领头羊马翔是国内最早专业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执业律师,20年来代理了上万件国内外商标申请,上千件商标异议、争议案件,数百件商标行政确权和商标侵权案件,其中不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积累了非常丰富的商标法律服务经验,是国内少有的能够提供商标代理、诉讼和知识产权战略服务等全方位、高水平、多层次法律服务的律师。20年的精研,使得马翔精通商标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谙熟商标非诉和诉讼程序,拥有丰富的诉讼代理经验,能够针对企业、行业不同特点,快速理解客户需求,为企业提供最周到的争议解决方案,帮助企业最大限度的维护权益。他尤其擅长代理商标疑难案件,其所在的律所是目前代理类似案件数量最多的律所,除代理了“荣华”、“康王”、“解百纳”、“鸭王”、“白家”、“良子”、“民生”、工字图(工商银行)、“ipad”、“长城”等家喻户晓的商标案件外,还承办了首例反向假冒商标侵权案、首例反不正当竞争案、首例确认不侵犯商标权诉讼、首例立体商标注册申请、首例服务领域驰名商标认定等数个全国“首例”,许多案例入选了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年度报告,被誉为知识产权领域的领头羊。近年来,国内发生的商标大案、要案不是由其代理或参与,就是由其应邀出具专家意见,在国内知识产权领域享有盛名。马翔还是最早将企业商标战略落入实施的律师之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之际,马翔就向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部分行业协会、部分大型企业集团以及部分高校发出了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建议书》,帮助接受建议方捋清本领域或本单位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实施的基本思路。此外,还在国内最早组织举办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务研讨会,邀请企业、学者和律师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策划实施进行研究探讨,帮助企业树立知识产权战略指导思想。在处理商标案件中,马翔及时挖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的不足和漏洞,主动为企业提供商标战略、商标整体策划等法律服务。先后为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宝钢集团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中粮集团等几十家大型企业制定并主持、协助实施知识产权战略。2007年马翔成为奥运会主要场馆国家游泳中心—水立方知识产权保护专家顾问,并在2008年荣获北京市律师行业奥运服务专业贡献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商标注册等知识产权业务也委托马翔所在的代理机构完成。马翔还被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家库收录为入库专家。2013年被北京市律师协会评为首届十佳知识产权律师;2014年被法制日报、法制网、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网评为2013年度中国律师行业最受关注新闻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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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80年颁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于1986年7月,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国性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 依法对律师实行行业管理。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均为本会会员,地方律师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现有团体会员31个(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个人会员近11万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不断进步而奋斗。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本会会长。付会长和常务理事。在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行使理事会的职权,执行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秘书长领导执行机构进行日常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主要职责为:(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三)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四)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五)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六)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自成立以来,在对律师业务指导、交流工作经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加强与外国律师之间的民间交流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逐步完善行业管理体制,为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由秘书长领导,下设:办公室。会员部。业务调研部。培训部。国际部(中国国际律师交流中心),主办会刊“中国律师”杂志。

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部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主办的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第三条: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创办正式期刊,应向部宣传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期刊的名称、刊期、开本、篇幅、发行范围等主要事项,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第四条:已经批准登记的期刊改变刊名、主办单位、文种,应按创办期刊的程序向部宣传司重新申报,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其它项目的变动,由部宣传司审批。第五条:期刊需要出版增刊的,应向部宣传司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拟出增刊的文章编目(需注明发表日期)、增刊总字数、印数、印张、定价、出版日期、印刷单位等事项,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第六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出版与本系统、本行业业务有关的专业“年鉴”,可以作为期刊申报,申报程序同创办期刊程序相同。第七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创办非正式期刊,由部宣传司审批,报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备案。非正式期刊改变刊名、主办单位、文种,应按非正式期刊创办程序办理。第八条:部宣传司负责统一核发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记者证,并负责向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备案。各期刊需要领取记者证的,应向宣传司提出申请,并填写《领取记者证人员情况表》和《期刊社领取记者证登记表》。丢失记者证的,可以在登报声明之日起半年后予以补发;持记者证人员脱离采编岗位的,应退交记者证。第九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主办的期刊,只能由经登记的主办单位办,不得以任何形式同其他单位搞协作、合作或委托出刊。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期刊承包给个人或集体。严禁出卖、转卖、出租、出借、转让“期刊登记证”。第十条:部宣传司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的年度核验工作。第十一条:各期刊出版后应及时向部宣传司送缴样本(三本)。第十二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定期向部宣传司报告以下情况:1、每半年报送一次期刊宣传报道情况(6月25日、12月25日);2、每年12月25日报送正式期刊发行总数、非正式期刊的总数,以及期发行量、次年首期征订数、本年度与次年同期增减率等情况;3、每年度核验工作结束后5日内,报送期刊变更情况:包括期刊名称、主编、副主编、刊期、开本、定价、页码、发行范围、文种、刊社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等。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现有正式期刊及非正式期刊名录一、正式期刊:《司法行政》杂志部办公厅主办《人民调解》杂志部基层司主办《法律与生活》杂志法律出版社主办《中国律师》杂志全国律师协会主办《函授通讯》杂志全国律师函授中心主办《犯罪与改造研究》杂志预防犯罪与改造研究所主办《法医学杂志》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主办(上海)《政法论坛》杂志中国政法大学主办《行政法学研究》杂志中国政法大学主办《比较法研究》杂志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现代法学》杂志西南政法学院主办《法学》杂志华东政法学院主办《法律科学》杂志西北政法学院主办《中南政法学院学报》中南政法学院主办《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主办《劳改劳教理论研究》杂志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主办二、非正式期刊:《司法业务文选》部法规司主办《新生报通讯》部劳改局主办《函授教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研究生法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政法图书馆》中国政法大学主办《政法高等教育》中国政法大学主办

责任说明:李海伟 主编主编单位:《中国律师年鉴》编辑委员会出版者:中国律师杂志社出版日期:[我看到的这个是2013年的中国律师年鉴的说明,不知道对楼主有没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80年颁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于1986年7月,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国性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行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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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强制订阅的不多,一般是自愿订的.中国律师是肯定会有的,一般我们这里律协还会赠送地方刊物,律师世界,这是由省司法厅主办的.还有人民法院报,法制报等,也是很有帮助的.

中国律师杂志社社长是正厅级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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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律师》刊物。2022年7月,《对话律师—中国优秀律师访谈录》由中国商务出版社出版。马相龙律师接受本刊物专访并入选封面人物。文中以”致力于打造中国一流诉讼律师团队”为标题,从坚定信仰、所向披靡;聚沙成塔、厚积薄发;踔厉奋发、等待花开等方面,全面报道马相龙在当事人发问权方面的探索以及法治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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