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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英语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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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英语论文范文

Population aging in our country grows to speed up, old people has increasingly become the main social crime problem.. The old because of its various factors limit, belong to the death penalty in the applicable object special subject. Chinese and foreign have legislation in the death penalty an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for the old problems are defined, the amendments to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ight) "in 25 February 2011 the nikkei 11 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the standing committee session 19 vote to pass, and in effective May 1, 2011. The revision for the death penalty for the old had the new breakthrough, the rulings on old people fill in the blank of the punishment from the legislation, and at the same time, strictly limited to seventy-five people over the age of the death penalty application conditions. This provision for old people ask for the death penalty

The course of the aging of the population continually quicken in our country,crime of the aged becomes a primal problem of society day by day,Because of limit of various factors of the aged ,they are part of the special subject in the applicable objects of the death penalty .

Population aging in our country grows to speed up, old people has increasingly become the main social crime problem.. The old because of its various factors limit, belong to the death penalty in the applicable object special subject. Chinese and foreign have legislation in the death penalty an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for the old problems are defined, the amendments to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ight) "in 25 February 2011 the nikkei 11 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the standing committee session 19 vote to pass, and in effective May 1, 2011. The revision for the death penalty for the old had the new breakthrough, the rulings on old people fill in the blank of the punishment from the legislation, and at the same time, strictly limited to seventy-five people over the age of the death penalty application conditions. This provision to the old applicable death penalty has a significant effect on the problem. The criminal legislation and theory often at home and abroad to minors and the death penalty for pregnant women to pay more problems, the death penalty for old people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less involved. How old the death penalty for not only is an important theoretical problem, but also a great practice topic, this paper is intended to criminal law amendment (8) come on stage for reference, to old people how to apply the death penalty for a deep investigation and thinking.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amendment eight" increase in death penalty exemption clause of old people, enough to see social and national attention for old people. For the old punishment for crime in, the comprehensive consideration of the old itself reason for crime, the features,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ability, practices, the aim of penalty and criminal policy and function of social reflect the factors of at the same time, through the comb so far from the 1979 control the development of the death penalty in context,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death penalty for the death penalty and reduced in charges applicable limitation, analysis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old crime, the death penalty for population proportion, etc., and puts forward the old strict applicable death penalty Sugges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 for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can control the death penalty add strength.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的论文篇1 浅析刑法中正当化行为初 刑法中正当化行为,一直都是一个歧义众多的法律术语,一如“一张普罗透斯似的面孔,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逻辑学认为,要想深化研究某一理论,明确基本概念必不可少。所以,面对这个有着众多歧义,且至今还未形成统一的刑法概念——“正当化行为”,首先要做的,便是厘清其内涵外延,明确其类型划分,而这无疑对“深化刑法理论研究,完善正当化行为的刑事立法,推动正当化行为的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 1 正当化行为的理论界定 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体系中,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化的行为,统称为违法阻却(性)事由,但日本有学者称其为“正当化事由”,或注括号“阻却违法事由”;德国有“阻却违法性”和“合法化事由”等词语;意大利多用“正当化原因”一词;俄罗斯以“排除行为有罪性质的情节”来予以表述。而“合法抗辩事由”则是其在英美双阶层刑法理论体系中的指称。我国大陆对于正当化行为的称谓就更多了,学者们对此莫衷一是。 在诸多称谓中,最具典型的便是以下五种:违法阻却事由、合法抗辩事由、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构成的非犯罪化、正当化事由。 2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的正当化行为 要在众多称谓中厘清正当化行为的确切内涵,我认为,首先至少必须要研究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并进行概念对比。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宏观说明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构成要件该当性(核心)、(事实的评价)—违法性(法律的评价)—有责性(责任的评价)”这样的三阶层评价系统。它将一个整体的行为,以不同的意义划分为不同的犯罪成立要件。而我国大陆地区的犯罪构成系统则是犯罪构成四要件,即“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四要件以“社会危害性为内容出发点,以要件齐合填充为构造形式”,意图从整体上综合宏观的评定犯罪行为。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在实质内容上的对应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中“构成要件”的要素的种类: 行为主体(只含“自然人与法人”及“特定身份”之内容,无责任能力评价) 行为客体(结果犯/行为犯,“法益”—社会秩序的想象价值) 行为(核心.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事实,包括行为时间、地点、实施方法或手段) 行为状况(行为时的特别情状) 行为结果 构成要件的故意与过失 对应性: “该当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行为主体特定身份要素——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行为客体——犯罪对象 行为、行为状况、犯罪结果——犯罪客观要件 故意和过失——属于主观要件罪过的内容 “违法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形式的违法性判断中阻却违法事由(消极违法性因素,但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进行考察)——排除犯罪性行为(不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但在对行为作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审查时,又必须考虑是否具有这种阻却犯罪性的行为情形) 实质的违法性判断——犯罪客体要件 区别: 大陆法系国家:违法性判断存在着超法规性,即合法化事由的合法存在;实质违法性只是‘yes’ or ‘no’的问题,并无程度上的差别。 我国:罪刑法定要求,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客观要件都由刑法规定;犯罪客体要件与犯罪概念中的社会危害性紧密相连,它体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有责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责任”要素包括: 责任能力:行为人的负罪能力(刑事责任年龄以及精神状态) 责任故意:仅为对违法性的认识,不包括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 责任过失:判断是否具有阻却主观注意义务的违反性 期待可能性:期待行为人在彼时彼景下作出其他适法情形 对比: 责任能力要素——犯罪主体要件下的责任能力 责任的故意和过失——归于犯罪主观要件的罪过因素中 期待可能性,暂时并无与之相对应的完整部分 3 结语 形式上的侵害性、实质上的正当化、法律后果上的阻却事由,以及不受法律否定评价的性质,正是正当防卫的经典表述。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法系都对正当防卫进行不懈的研究,正说明了刑法谦益性是现代刑法的大势所趋,刑法体现人权保障是当今刑法的人心所向。所以,为法秩序所容忍、为保护法益所必需、法益衡量的重要标准——即是正当化行为合理存在的依据。正当化行为,既是对不必要的自我牺牲精神的反抗,更是一种公民权利的自我保护手段,我期待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可以将正当防卫纳入,从而具体贯彻程序高于实体、保护重于打击、预防先于惩罚的现代刑法理念! 刑法的论文篇2 论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病态现象,然而只要人类社会存续,犯罪必然如影随形,“刑期于无刑”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景。基于犯罪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对犯罪行为人处以重刑是一种可以理解的世界性偏好,即使在公认的法治程度高的西方国家,废除死刑的民意调查也是难以得到超过半数的支持,由此可见一斑。具体到我国来讲,重刑思维就不仅仅是偏好,而是一种汹涌澎湃的狂热了,“刑, 从刀 ,井声, 刭也。”刑的本意就是一把刀,用来割人脖子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镇压犯罪分子嚣张气焰的武器。从古至今,这一思想得到了极好的继承及发扬。然而正是这种可以理解且极具弥散性的重刑思维,深刻影响了我国刑法从器物到制度,到思想的各个方面,其正面效应趋向递减,而日益成为横亘在我国法治建设道路上的重大阻碍。本文拟对我国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的渊源、表现、危害性进行分析,提出改善重刑思维可能的努力方向。 一、重刑思维的渊源及传统 夏商周三代是我国刑罚严酷而苛杂的开端,“夏刑三千,周刑二千五百”,“夏刑则大辟二百,髌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尚书大传》)春秋战国以至秦国的强大到最后统一六国,历经商鞅、慎到、韩非子等人的不断发扬,重刑主义思想达到顶峰。其认为由于人性是趋利避害的,“人君(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夫民力尽而爵随之,功立而赏随之,人君能使其民信于此如明日月,则兵无大敌矣。”(《 商君书·错法》),因此民众是可治理的,治理的工具就是赏和罚,而且在法家的眼中,这两种驱驰民众的方法并非同等重要,罚的力度远远大于赏,即“治国刑多而赏少,乱国赏多而刑少。 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特别在社会动荡不安、利益纷争加剧的时代,刑罚轻缓是无法治理国家的,“如欲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駻马,此不知之患也。”(韩非子·显学)而根据社会现实加重刑罚则会收到“ 藉刑以去刑”(《 商君书·开塞》)的目的,即“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故无刑也”(《 商君书·说民》),“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而且重刑主义被包装为爱民举措,民众畏惧重刑,就不会以身试法,反而对其是一种爱护。 “夫火烈 ,民望而畏之 ,故鲜死焉,水懦弱 , 民押而玩之 ,则多死焉 ,故宽难”(《左传,昭公二十年》)。其后虽历经汉代学者反思及批判,抛弃绝对追逐重刑的做法,但因这一思想契合封建帝国中央集权的需要而被隐蔽地保留下来,即董仲舒儒法合一,外儒内法的改造方式,剔除了绝对重刑主义过分暴虐残酷的内容,吸纳其对于君主专制集权有益的观念做法。在其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重刑思维的面目虽然大体上趋于温和,但其内核却历经王朝更迭而未曾变异,如同远古的幽灵般一直盘踞在上到执政者,下到普通民众的观念之中。 二、重刑思维的表现形式 1、复仇思想根深蒂固,重刑观念挥之不去 作为一个从封建时代到现代文明社会之间缺乏过渡时期的国家,没有经历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启蒙运动的思想洗礼,旧有观念从未被彻底抛弃,而西方舶来的人道、自由、法治等进步观念未彻底扎根于国人心中,反映在刑法领域,就是复仇思想和重刑观念的根深蒂固。我国自古就有“父之仇, 弗与共戴天; 兄弟之仇,不反兵; 交游之仇,不同国。” (《礼记·曲礼上》)的说法,从官方到民间都对复仇思想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同情及宽容,而这种态度反过来又鼓励着复仇思想和行为的持续存在。在现代社会,追诉犯罪的权力原则性地属于特定的国家机关所有,不允许公民个人进行复仇。但是复仇观念并未因此无用武之地,只是变换了存在并起作用的领域而已,它仍然广泛存在于公共舆论空间。审视来今年来的社会热点,被公众及学界高度关注的刑事案件,除了少数的案件,因为脱离大众朴素正义观而被认为量刑过重以外(许霆案,“天价葡萄案”、“天价手机案”),其余案件中,公众主导的舆论均一边倒地呈现要求对被告人处以重刑乃至死刑严惩,如张明宝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 2、对立法中新增罪名及加重刑罚的强烈诉求 纵观近期的刑法修正案,对民众意见广泛听取,增设了危险驾驶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考试作弊罪、替考罪等一系列罪名,立法的民主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此外,相对于已经被立法机关吸纳而成为刑法条文的建议,因此公众强烈呼吁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许多学者也积极为增设该罪论证。但是将扶危济困的道德义务上升到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不仅存在是否符合刑法理论自洽性的问题,而且对公民课以过高的义务,过分限制公民行为自由。 三、重刑思维的危害 1、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恶化刑事被告人的处遇。 重刑思维在严惩被告人的同时更加追求“杀一儆百”的威慑效果,相信重刑乃至死刑在整个刑罚体系甚至整个社会治理手段中具有最大的效用,“禁奸止恶,莫若重刑,禁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这种观念与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论具有异曲同工之处。不能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反而出现“失期当斩、举大义亦死”的尴尬局面,逼迫民众发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呐喊。在司法机关的追诉惯性和民众的舆论压力下,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正当权利被忽视和牺牲了。 2、阻碍现代法治的推进,蚕食司法改革的空间。 当代刑事法治建设具有一些普世公认的价值追求或者说评价标准,例如刑罚轻缓化、人道化、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以未决犯不羁押为原则、严格限制死刑乃至最终废除死刑等。虽然各国因为国情不同而对刑事法治存在不同的理解,从而形成形态各异的法治建设道路,但是这些基本原则和方向是毋庸置疑的,是一个现代文明国家法治建设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传统的有罪推定、重刑思维具有深厚的民众基础,现实的刑法运行过程各方面都或深或浅地受到这一思想的影响。 “我们的极刑主要是针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这就是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突出打击重点、少杀慎杀综合起来得出的判决”,但是因为该案被告人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的恶劣的手段和及严重的犯罪结果,相比药家鑫案有过之而无不及,公众在对比之后自然对李昌奎案的死缓判决表示抗议,终审法院不得不做出“李昌奎案不存在任何黑幕,或法官徇私枉法的问题”、“该案判决结果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表决的”的声明。此前“为中国死刑判决立下创新型的标杆”的期许也显得过于乐观,这种尴尬结果准确地说并不是该案判决过轻,而是药家鑫案判决过重,在可以判处死缓的时候在强烈的死刑立即执行舆论下对后者作出了妥协,导致此后类似案件只可重不可轻的结果。这种案件恶劣的社会效应及其不利于我国限制死刑、最终废除死刑的目标实现。 3、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作和国家形象 从具体层面来说,我国在重刑思维影响下的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广泛开展,因我国在贪污等犯罪中规定有死刑罪名,依据“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惯例,这些犯罪嫌疑人一旦潜逃境外即难以被遣送回国。我国每年实际执行死刑数一直讳莫如深,不但国际社会无从得知,国内学者对此也有“囿于缺乏司法信息等第一手研究材料而无法做到具体深入和理论联系实际,从而缺乏针对性和说服力”〔2〕的困惑。在经历共九个刑法修正案,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九大幅度削减死刑罪名的情况下,我国现行刑法存留的46个最高刑保有死刑的罪名中,仍然有很大的削减空间。 四、改善重刑思维的努力方向 1、增加对犯罪的宽容度 犯罪,是孤立的个人挑战社会最极端的方式。它理所当然受到社会中所有良善公民的憎恶,这种憎恶对于威慑犯罪、捕获犯罪人、对受害方给予心灵慰藉都是非常有益的。“人们对犯罪的愤恨影响与引导着社会对犯罪所作的反应,这种愤恨对社会的正义来说是不可缺少的。”〔3〕特别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拥有深厚侠义精神的国家来说,嫉恶如仇、“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都是支撑社会良好运行的动力。如同菲利的犯罪饱和理论,每个社会因其独有的政治、经济形态,必然具有与之相匹配的犯罪数量。如今的人类依旧对犯罪现象深恶痛绝,正是因为人类更加意识到人本身的价值,意识到犯罪并不是个人绝对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意识到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犯罪政策,才让我们对于犯罪人给予更多的宽容和谅解,而不是寻求用对其课以超过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的重刑来抗制犯罪。 2、承认刑罚的作用的有限性 与道德、舆论、行政措施等现存的对抗犯罪的方法相比较,刑罚确实是最具强制力且威慑力的措施。一种意识上拟制的愿景。另外,刑法的运行所存在的副作用越来越被认识到,其报应犯罪的同时也刺激犯罪,预防犯罪的同时也滋生犯罪。如耶林所说“刑法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因此,在心理上抛弃刑法万能的思想,接受刑罚作用的有限性,宽容不仅是对犯罪行为而言,对刑法本身也需要宽容的保护,它是刑法得以良性运行的必须空间。 3、积极引导民意,创造民意与司法之间相对独立的空间 民意与司法是一个亘古常新的话题,尤其在刑法领域,民意与刑法的交互影响始终是刑法运行中不能忽视的重大课题。刑法与道德关联密切,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在各部门法之中独得公众恩宠,备受媒体瞩目,特别在重大案件中想低调而不可得。在许多情况下,公众的密切关注与刑法运行呈良性互动的关系,公众与刑法的距离拉近,增加了认同与理解,刑法的价值理念与具体规范也得以传播与遵行。但重刑思维几乎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具有十分广泛的民意基础,稳定性极强,如果要对其予以改善,在刑事立法与司法运行中不能一味的妥协与屈从,刑法不应只是被动的反映社会,在社会变革与进步中也应有所担当,成为引领社会心理的力量。另外,刑事司法办案毕竟是极具专业性的活动,其有自身的话语体系,应当与民意保持一定的隔离,减少它对案件审理的负面影响,从前文对药家和李昌奎案的分析中,司法机关对民意的态度如草上之风,对于刑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也是极大的损害。 猜你喜欢: 1.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3000字 2.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3. 刑法毕业论文 4.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参考范本 5. 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

刑法刑事责任论文

刑法的效力范围,也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及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不仅涉及国家主权,而且涉及国际关系、民族关系以及新旧法律关系,是任何国家的刑法在具体适用前所必须解决的原则性问题。只有正确解决了刑法的效力范围,才有可能准确、有效地适用刑法,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我国刑法典第6至第12条时关于刑法效力范围的规定。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刑法空间效力概述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由于刑法的空间效力涉及到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从而也就关系到维护国家主权、协调国际关系的问题,各国刑法都十分重视空间效力的规定,并且在解决空间效力的问题上形成了一些重要原则。从各国刑法规定和理论主张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原则:(1)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这一原则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的。(2)属人原则,即以犯罪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而不论犯罪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反之,外国人犯罪,即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亦不适用本国刑法。这一原则是建立在本国公民应保证对本国法律的忠诚和服从的基础上的。(3)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国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否本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保护原则的实质是国家运用刑法手段使本国国家和公民利益免受外来侵害。(4)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各国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上述各原则孤立地看,都有其合理性,但也有其局限性。现代世界各国刑法多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我国刑法也是如此。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这里的“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根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以下两部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适用我国刑法:(1)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我国刑法典第6条第2款也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这里的船舶或航空器,既可以是民用,也可以是军用,既可以是在航行途中,也可以是处于停泊状态,既可以是航行或停泊于我国领域内,也可以是航行或停泊于外国领域内或公海及公海上空。(2)我国驻外使领馆内。根据我国承认的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所谓“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是指:(1)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规定。所谓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为保证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而给予的一种特殊权利和待遇。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内容较为广泛,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外交代表享有刑事豁免权,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这种特权是建交国家之间按照相互尊重和相互平等的原则而对等给予的。当然,如果他们当中有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我们也不能坐视不管。不过,依照刑法的规定,我们不能对他们进行搜查、扣押或逮捕,而只能通过外交途径去解决他们的刑事责任问题。例如,可以要求派遣国召回,或者建议派遣国依法处理;对于其中罪行严重的,可以由政府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限期出境。新刑法典第11条的这个规定,既维护了我国的主权和法律的尊严,有尊重了有关国家,有利于协调我国于他国之间的正常外交关系。(2)刑法第90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的规定。在理解这一例外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其一,少数民族地区对刑法效力的限制不同于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它不是完全排斥刑法的适用,而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即与少数民族特殊的风俗习惯、宗教文化传统相关的部分,诸如情节不严重的重婚、奸淫幼女、械斗、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毁坏财物等。这种变通或补充规定相对于刑法全文而言,只是一小部分。因此,从总体上看,刑法基本上还是适用于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其二,免于适用刑法的部分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由自治区或省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其三,少数民族地区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不能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相冲突。(3)现行刑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现行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仍由必要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单行刑法、附属刑法规范,或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典作修改补充。如果这些特别刑法、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与新刑法典的规定发生法条竞合或冲突,应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由于政治历史的原因,我国刑法的效力无法及于港澳地区,这属于对刑法属地管辖权的一种事实限制。如根据1997年7月1日实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的规定:“全国性的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而刑法不在附件三所列的法律中。《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不过,根据两个基本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者因港、澳特别行政区内发生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者安全的动乱而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的法律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实施。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该款针对隔离犯的特殊情况对属地管辖的具体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这里涉及三种情况:(1)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2)犯罪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但犯罪结果发生在国外;(3)犯罪行为实施于国外,但犯罪结果发生于我国境内。对于上述三种情况,均应适用我国刑法。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该条是对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按照当地法律是否认为是犯罪,也不论其所犯罪行侵犯的是何国或者何国公民的利益,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只是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该公民所犯之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所谓“可以不予追究”,是表明不予追究的一种倾向性,并非绝对不追究,而是保留追究的可能性,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追究。但如果是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域外犯罪,则不论其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律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主要是考虑到这两类人员具有代表国家形象的特殊身份、肩负特殊的职责,其工作与国家的利益息息相关,故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域外实施的犯罪在管辖上应从严要求。对于我国刑法在域外的属人管辖权,刑法第10条进一步规定,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即使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处理。这表明我国法律的独立性和国家主权的不受干预性,外国的审判对我国没有约束力。但从实际合理与国际合作角度出发,为使被告人免受过重的双重处罚,该条又规定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样,既维护了国家主权,又从人道主义出发对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作了实事求是的考虑,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刑罚处罚的除外。”该条即是对我国刑法保护管辖权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以保护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但有下列限制:(1)外国人所犯之罪必须侵犯我国国家或公民利益。(2)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须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轻罪则不适用)。(3)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对按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则不适用)。当然,要实际行使这方面的管辖权会有困难,因为犯罪人是外国人,犯罪地点在域外,我国要行使管辖权,就需要引渡罪犯,并涉及与犯罪地国家管辖权的冲突,存在诸多实际困难。但是,假如刑法对此不加以规定,就等于放弃自己的管辖权,那些犯罪的外国人就可以肆无忌惮地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进行侵害。我国必须在法律上表明自己的立场,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我国驻外工作人员、考察访问人员、留学生、侨民的利益。此外,对于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侵犯我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犯罪的审判与处罚,同样适用刑法第10条的规定。即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中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普遍管辖权是现代国际社会有效惩治与防范国际犯罪的重要法律措施,我国刑法第9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根据该规定,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罪犯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其具体侵犯的是哪一个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不引渡给有关国家,我国就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按照我国的刑法对罪犯予以惩处。在我国刑法中,普遍管辖权有其适用范围和条件的限制,只能是刑法空间效力的辅助性原则。普遍管辖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参与反国际犯罪斗争、行使捍卫整个人类权益之职责和履行国际法义务的必然要求。普遍管辖的对象是特定的,即仅限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且在有关国际条约中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涉及的罪行除外。普遍管辖原则是刑法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等原则的补充和例外,只有在排除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等原则之适用的情况下才能发生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的问题。换而言之,对实施了国际罪行的人,如果可以适用属地管辖、属人管辖或保护管辖等原则之一行使管辖,就不必适用普遍管辖原则。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按照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必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一,追诉的犯罪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第二,追诉的犯罪是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之内。第三,追诉的犯罪系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如果是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内,则应依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二不需要依据普遍管辖原则。第四,犯罪人必须是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如果犯罪人是我国公民,应当依照属人原则适用我国刑法,也不需要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第五,对追诉的犯罪,我国刑法有明文规定。第六,犯罪人是在我国领域内居住或者进入我国领域。因为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对犯罪人行使刑事管辖权。否则,就没有行使普遍管辖权的义务,也没有依据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的可能。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一、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生效时间通常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即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我国现行刑法的生效时间即属后者,这样做是考虑到人们对新法比较生疏;通过一段时间的宣传、学习和研究,便于广大人民群众及司法工作人员做好实施新法的心理、组织及业务准备。二、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即终止效力的时间,由国家立法机关规定。我国刑法的失效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三、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对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采取不同的原则,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1)从旧原则,即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2)从新原则,即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依照旧法处理。(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上述诸种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适应实际的需要,为绝大多数国家刑法所采,我国刑法亦采此原则。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典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生效前实施的行为,应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1.当时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只能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对此,不能以新刑法典规定为犯罪为由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当时的刑法认为是犯罪,但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则应适用现行刑法,即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3.当时的刑法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即从旧兼从轻原则所指的从旧。但是,如果当时的刑法处刑比现行刑法要重,则适用现行刑法。此即从轻原则的体现。4.如果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的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现行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处刑较当时的刑法要轻,也不例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当时的刑法。对一种行为刑法的溯及适用,只限于未经审理或者虽经审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场合;已经生效的判决,不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加以改变,以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在贯彻从旧兼从轻原则时,还涉及如何对跨越新旧刑法的继续、连续行为适用法律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典第12条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指出:对于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1997年10月1日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修订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但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对10月1日以后构成犯罪的行为适用修订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类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也指出:“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以及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如果原刑法和修订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追诉,按照下列原则决定如何适用法律:1.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终了的继续犯罪,应当适用修订刑法典一并进行追诉。2.对于开始于1997 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终了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刑事司法解释效力范围探究 编辑:凌月仙仙 作者:屈学武 出处: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日期:2005-10-18 本文所指刑事司法解释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刑事实体法意义的刑法上的司法解释所涵括的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域。众所周知,就一般意义看,司法解释确属有权解释:因为它一经最高司法机关颁布,即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然而,从司法解释的性质及其功效看,它又并不等同于刑法规范本身。刑法的解释通常具有下述三大功能:一是对抽象的法律概念的内涵、外延的诠释,简单说,就是对抽象而概括的法律条文字义及其内容的具体解读;二是对司法认定的特定"法律事实"(即个案)与某一具体刑法规范是否相符合作出的解释(或解答、批复等);三是对整个刑法体系的价值及其刑罚目的取向所作的系统解释。[1]就此意义看,上述第一、二项解释主要囿于刑法规范论、范畴论的解释;第三项解释则是就刑法价值论的解释。有鉴于此,实践中,作为有权解释的刑法司法解释,大多限于针对第一、二事项的解释;而第三项解释即有关法价值论的解释主体,多为刑法理论界而非刑事实务部门。虽然司法部门在就上述第一、二事项进行解释时,也会综合刑法的价值取向来考量有关问题,但准确地说,司法解释的功效,主要还在于根据有关立法意图、立法意蕴,结合有关字义所昭示的客观涵义,来解释特定的法律条文之字义所涵盖的具体内容以及个案与确定规范的符合性。由此可见,刑法司法解释实际上并非单纯地仅仅依存于特定的、静态的刑事法律独立地存在着,就其实质意义看,应当说,它只能依存于有效刑事法律的运作而存在。换言之,没有刑法的实际操作,就没有实质意义的司法解释的存在价值与空间。在此基础上,要理顺刑法解释的效力,特别是它与刑法溯及力的关系,看来有必要逐一清正下述刑法解释论的基本问题:一.对司法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正确理解有观点认为,刑法的效力包括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两大内容,而对刑法的司法解释既然与其具有"同等效力",就意味着司法解释与刑法具有"等值"的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此一"效力"解读法,我们认为未免失诸重形式而轻实质。我们知道,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何地域、对何人适用的问题。而这里的"同等"效力,显然并非相对于可予适用的地域和人员而言,而是相对其司法解释与其被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拘束力、强制力而言。即这里所谓"同等"的本旨在于:指令任何受法律规范约束的人,包括适法、执法、守法人员都有义务如同适用、遵从刑事法律规范本身一样地一丝不苟地去适用、执行、遵从它,不得轻忽懈怠。就此,我们再从逆向推理即可发现,司法解释并不发生与其所依存的法律具有相同的空间效力问题。这是因为,司法解释不可能脱离法律、法外地,自动地适用于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一定人、一定事,司法解释因而难以发挥自己独立的空间效力。换言之,司法解释只能因循法律的空间效力,被动地适用于一定范围内的一定人、一定事,除非某一确定司法解释就其适用范围作出了(不违背刑法空间效力)的专项特别规定,例如,除有关国际犯罪外,中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对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之外实施的、并非针对中国国家或国民的危害行为一概无效。由此,司法解释便不可能独自启动并生效于此类人、此类事,等等。可见,就空间效力看,司法解释不存在独立的、法外的空间效力生存基础。二.刑法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之争对刑法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之争,主要集中在此类司法解释是否受制于刑法的溯及力规定问题。众所周知,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某项刑法规范生效以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而未决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亦即新法能否适用于旧行为的规定。能适用则新法有溯及力;不能适用则无溯及力 当今世界大陆法系国家,往往在其刑法总则中对刑法溯及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德国刑法典》第2条第2、3款明文规定,"刑罚在行为时有变更的,适用行为终了时有效之法律";"行为终了时有效之法律在判决前变更的,适用处刑最轻之法律"。我国《刑法》第12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对《刑法》上述规定,刑法学理界一般称其为"从旧兼从轻原则"。综观上述各国、包括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可见,刑法的溯及力规定,一是针对法律而言;二是针对刑事法律而言;三是针对刑事实体法而言。否则,它就不可能称作"刑法的溯及力"。然而,国内却时有刑法学者或刑事实务部门人员针对刑法的解释提出其有无溯及力问题的质疑。例如,2001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了《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其中第2条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据此,有学者认为,如此规定无异于明确规定了刑法司法解释有溯及力。主张对刑事司法解释,不能一律可以溯及既往,对那些明显作了扩大解释的,原则上应当只对其施行后的行为有评价功能;认为若法律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则废止类推的成果不会得到很好巩固。[2] 有学者甚至提出,对刑法的解释,也应适用我国《刑法》第12条法定的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3]三.刑法司法解释发生有无溯及力问题我们认为,上述学者关于坚持罪刑法定、反对重刑主义的良苦用心固然可佳,但关于刑法司法解释不应有溯及力、否则即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的观点,实属对刑法溯及力规定或罪刑法定原则的重大误解。在此,我们不妨从法律依据、法理依据、解释的功效等多方面述论理由如下:首先,从法律规定上看,如上所述,各国关于溯及力的规定,均是针对刑事"法律"本身而言,而非针对法律的"解释"。刑法司法解释虽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但其究竟不等于法律本身。这一点,也是刑法司法解释与刑法立法解释的重大区别之所在。刑事立法解释时常穿插于刑法条文之中--例如,《刑法》第91条至94条均属立法解释,但又是刑法的组成部分。就此意义看,该类立法解释,实际上已经是刑法的组成部分(刑法以外的刑事立法解释另当别论)。刑法的司法解释则不然,它不是刑法的组成部分,仅是辅助刑法得以顺利实施的、运行法规范的工具。虽然实践中,由于当前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确实存在失诸规范的情况,因而被一些学者称为亚法律或准法律。但无论如何,就立法法和刑法的规定看,"解释"并不是"刑法"本身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刑法》第12条所谓的"本法"限指"刑法"、并不包括刑法的"解释"在内。因而以《刑法》第12条的规定来佐论刑法司法解释"应有其溯及力"规定者,确属援引依据上的失当,明确地说,就是混淆了"刑法的解释"与"刑法"的界限。其次,就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本身看,该原则本质上是刑事司法不能适用事后法或重法。其要义在于禁止适用"事后法"与"重法",以有效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而法律的解释是法律规范得以顺利施行的器具,因而它本身只存在该工具质量是否合法、达标、应手的问题,并不存在事后法或重法的问题――因为它本来就不是"法"。事实上,实践中,司法机关大都是在遇到刑事棘手或疑难问题之后,才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检察院针对专门问题作出司法解释的。惟其如此,刑法才只规定司法上不得适用事后法,而不可能制定出不得适用事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规定来。也就是说,从刑法规定看,刑法司法解释不是《刑法》第12条的调整对象,司法解释因而不存在有无"溯及力"的问题。当然,无可讳言,实践中,很可能发生由于新的司法解释对"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等刑法白地规定的最新诠释,会扩大刑事法网圈,从而可能发生将过去未达起刑点的案件纳入犯罪圈之实例。但是,这种表面上的扩大并不必然产生重法的实质意义的后果。这是因为,无论是"数额较大"还是"情节严重",都是相对于一定比例的社会危害性而言,因而币量面值的缩小或扩大并不简单地等同于货币实际价值含量及其所形成的社会危害性的克减或升高。这里说子数限制不全更多:

法律上,犯罪构成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实际上就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的条件。犯罪构成的理论在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中占有核心的地位。我国刑法学对犯罪构成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其基本理论体系受前苏联犯罪构成模式影响较深,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客观要件的总和。 第一,犯罪构成是犯罪的一系列要件的总和。任何一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都包含着许多要件,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普遍适用的一些要件,也有分则具体条文对具体犯罪规定的一些要件。犯罪构成不是指其中个别的要件,也不是这些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这些要件密不可分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第二,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决定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这些事实特征是立法者对具体犯罪现象抽象概括后作为认定犯罪的一般标准。任何一个具体犯罪,都可以有大量的事实特征来表现,正是这些事实特征,决定了此犯罪区别于其他一切犯罪。 第三,构成犯罪所必需的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也就是说,哪些实施特征可以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是由立法者选择,通过刑法加以规定的。反过来,只有通 过刑法的明确规定,犯罪的事实特征才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这反映了罪刑法定的要求,说明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之一。所以,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与行为是否违反刑法是一致的。这也说明,犯罪构成要件本身不是理论的解释,而是法定的。 1.犯罪构成是定罪量刑的法律标准作为法律概念,犯罪构成就是确定某种行为是否犯罪的规格和标准,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首先,它是具体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只有具备了犯罪构成,才能构成犯罪。其次,犯罪构成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法律标准。各种不同犯罪的独特的特点,反映在每一个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中。因此,认真研究每一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是准确定性、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2.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基本事实根据一个人之所以要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其基本的依据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具备犯罪构成。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决定了刑事责任的有无;具备什么样的犯罪构成,决定了刑事责任的程度。(应当指出,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是决定刑事责任有无的唯一的依据,但决定刑事责任轻重的因素除了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外,还包括一些非构成要件的事实,如犯罪前后的表现等。)因此,是否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首先要查明某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只有符合了犯罪构成,才能认定为犯罪,进而被追究刑事责任。3.犯罪构成所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贯穿在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刑法中的许多理论问题,都与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息息相关。研究刑法理论,其关键就是掌握犯罪构成的理论。 对《刑法学》的认识 在这个月的读书学习过程中,我主要对司法考试教材中的刑法学进行了有计划的学习,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法律解释对我启发很大,现在我就把这一解释向大家介绍一下。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写论文把我给你贴的选择些自己喜欢的,然后弄到U盘里打印出来就行了祝你愉快如果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别忘记采纳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以及刑事责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代表国家力量的公权力对私人的一种制裁。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析敲诈勒索罪认定中若干问题

论文摘要敲诈勒索犯罪的本质特点在于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对他人施以精神强制,从而获取对方交付的财物。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无缘无故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的情况较为少见,总是基于一定的理由或藉口,即敲诈勒索行为中又伴随着一定的行使权利行为,如何准确把握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明确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分辨敲诈勒索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之间的组合变化,以及区分正当行使权利行为与借行使权利之名行恐吓勒财之实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显的尤为重要。

论文关键词敲诈勒索行使权力正当性可诉性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省目前的数额较大标准为1500元以上)。敲诈勒索罪的基本构成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对方产生恐吓心理——对方基于恐吓心理做出处分财物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物。从刑法条文和罪状本身理解,此罪在认定上似乎没什么疑义,但在司法实践中过程中,却经常在很多问题上产生争议,同一性质的案件在不同的司法机关往往会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笔者在下文中将结合一些真实的案例进行简要的阐述。

一、存在权益纠纷时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案例1:王氏兄弟和李氏父子在同一建筑工地干活,干活过程中因琐事王氏兄弟中的哥哥与李氏父子发生打架,王氏哥哥在打斗中因一不敌二受了点轻微皮肉伤,在被人劝开后,王氏哥哥认为自己被打吃了亏丢了面子,遂和其弟弟邀来其外甥等帮手,之后王氏兄弟共计五人在工地下班前将李氏父子拦截住,并采用部分言语威胁的手段索要人民币5000元现金作为被打赔偿,最后索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让李氏父子打下欠条2000元,当时也有部分工友和包工老板在场。当晚李氏父子回家后向亲朋好友一诉说,都认为对方是在讹诈这个钱出的冤,遂在第二天报警,警方调查核实后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王氏兄弟刑拘。

敲诈勒索案件中,当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权益纠纷时,一般不存在认定与适用上的困难,但在实际办案中实施敲诈勒索的一方通常都是基于一定的理由实施敲诈行为,即往往与被害人存在一定的债权债务或侵权赔偿纠纷,如案例1中王氏兄弟就是因和被敲诈勒索一方存在的一定人身侵害赔偿关系,之后采用了部分胁迫手段取得财物,而取得的财物通常肯定大于自己的实际损失,但这种索要金额超出实际损失的行为是否就一定能认定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存在争议,案例中王氏兄弟中却有人被打伤属实,尽管属一点皮肉伤从治疗费用上说索要5000元赔偿显的有点多,但也不是绝对没有道理,因为一个人被打既有肉体上的损伤也有人格上的羞辱,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角度索要5000元也有获得法律支持的可能性,退一步说即使达不到法律支持,但其仍有提出主张的权利,比如王氏兄弟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氏父子作出其5千元甚至是5万元的赔偿显然也是被允许的,既然从诉讼程序都能被接受,为什么在私力救济程序中就不能主张,显然在此案中不能简单以王氏兄弟的提出的索赔额过大就因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笔者认为,在存在权益纠纷的敲诈勒索案件中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根据以下两点作参考:(1)主张的权利是否具有可诉性;(2)主张的权利具有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所谓权利的可诉性即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支持,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是指尽管这种权利主张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但在民间普遍存在,具备一定的正当性,比如说赌债、高利贷欠款等。如果主张的权利属真实存在且具备上述两点特性之一,就不能简单的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实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有这样的先例,比如对高利放贷者以绑架、非法拘禁的方式讨要高利债,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敲诈勒索中手段上的正当性是否影响定罪

案例2:一天小镇上的胡某发现自己的一辆电瓶摩托车被盗,当即邀了两个好友一起去找车,竟然真的在一条马路边发现了自己的被盗车辆,其后该三人躲在车子附近,当小偷周某来拿车时被这三人抓住,小偷央求不要报警,胡某三人便以此为要挟条件向小偷索要5000元人民币,之后小偷周某筹钱无果后自己托家人选择了报警,胡某三人也因此被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

在敲诈勒索罪中,进行敲诈勒索的手法通常是暴力威胁(也包含轻微暴力)和要挟两种方式,前一种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实现,就手段本身来说显然就是不合法、不正当的,但要挟的手段有很多种,有揭露隐私、丑闻、举报违法犯罪事实、公布不雅照片视频、向媒体曝光真相等,这其中包括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采取的要挟手段是报警,从手段本身来说是合法正当的,但手段本身的正当性并不影响对胡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性质认定。因为敲诈勒索罪从本质上一种财产性犯罪,罪恶本质主要体现于非法攫取他人的财产权,一切手段都是为目的服务,当目的不正当时讨论手段本身是否正当已没有多大意义,这时只需讨论手段本身是否对被勒索对象产生了心理上的强制力。当然也不能说手段的正当合法与否对构罪认定完全无影响,笔者认为,当案件中的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故意上存在疑问,或者说行为人的勒要财物行为在目的上介于正当和不正当之间,这时手段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定罪,笔者在后面还会论述到。

三、消费者维权过程中伴有敲诈勒索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3:2006年2月,首都经贸大学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 笔记本 电脑。买回后电脑运行出现问题,黄静将笔记本送回公司检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随后黄静请朋友帮忙检修电脑时得知其买回的电脑是检测版的 cpu ,按法律规定不受保证也不得销售。得知此事黄静非常气愤并找到周某作为其代理人与华硕公司进行谈判,周某提出要求华硕公司向黄静作出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要求,如不接受其将就此事向法院起诉该公司并将此事向媒体披露。此要求遭到华硕公司拒绝,当二人第二次来到华硕公司时,北京市某公安分局将二人刑事拘留。2007年11月9日,海淀区检察院向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2008年6月5日,黄静向海淀区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2008年9月22日,检察院做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黄静元。在该决定书中指出“黄静采取向媒体曝光,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问题公之于众的方式与华硕公司谈判赔偿的方式,虽然带有要挟的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有本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赔偿,并不是一种侵害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

案例3是一个在网络上广受评议的真实案件,笔者认为此案也是在敲诈勒索罪认定中一个可供参考的标杆性案件。从网上大众网友评议及专家学者们的论述看,几乎都认为一边倒的支持黄静,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但对于其不构罪的法律理由却大都语焉不详或很难让人信服,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和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中的论述理由相近,即认为黄静等人之所以不构罪是因为黄静等人的行为是一种消费者维权行为,采用的要挟手段只是向媒体曝光,属于正当手段。虽然笔者也赞同黄静等人无罪,但确认为上述理由没有点出问题实质。笔者认为消费者维权并不是使犯罪行为得以豁免的法定理由,可以说任何行业任何人的维权行为超出必要的界限照样可以构成犯罪,消费者维权也不例外。从黄静等人索要金额看显然也大大超出其实际损失,主观故意上存在非法占有故意的可能,从要挟手段上说尽管正当,但如本文前文所述,要挟手段合法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影响构罪认定,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的行为,所以仅是从敲诈勒索罪的罪状条文本身看,黄静等人的行为从形式上完全符合。

笔者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之所以难以构罪,是出于以下理由:

1.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这种敲诈勒索行为是基于行使一定的正当权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在中外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在刑法理论上有三种学说:无罪说、胁迫罪说和有罪说。无罪说认为,具有正当权利的人,即使将胁迫作为实现权利的手段,也不宜认定为犯罪,因为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胁迫罪说认为,刑法设立财产犯罪是为了保护私法上的权利关系,既然行为人具有接受对方交付的财物的权利,而且只要是基于交付者的意思而交付的财物,对方就不存在财产上的损害,因而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是,其行使权利的手段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在国外刑法可构成胁迫罪;有罪说认为,既然行为人使用胁迫手段,使他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那么,就侵害了其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一本权的事实上的机能,产生了财产上的损害,具有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对行使权利行为持有限度的无罪说,即行使权利行为不构罪应符合限度两个条件:(1)所行使的权利具有一定可诉性或正当性,即权利内容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或可为民间大众所接受。这点在前文已阐述过,其实本质上说案例1和案例3在案件性质上是相似的,行为人都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且该权利基础具有可诉性和正当性,所以客观上成为认定其非法占有故意的阻却事由,而案例2中却恰恰缺少这一阻却事由;(2)行使权利的手段具有相当性,能为社会大众所容忍,私力救济行为没超过必要限度。即行使权利的手段如果超出必要限度,一方面手段本身可能构成犯罪,另一方面使行使权利行为整体上丧失正当性。比如假设案例1中王氏兄弟等人以暴力、非法拘禁方式索要医药费赔偿,则行为本身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假设案例3中黄静等人仅是以手中持有华硕高层领导的个人艳照、隐私作为谈判筹码索要赔偿,则可能使案件性质发生根本性的转化,因为这些行使权利的手段已经超出了社会大众的容忍度,影响了对其权利本身正当性的评判。

2.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任何犯罪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认定一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商品化的社会,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提供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企业也是也越来越大越专业,普通消费者和大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更加的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的弱势地位。尽管案例3中黄静等人提出了天价赔偿,主观上具有一定恶的成份,但这类维权行为是处于弱势地位下的非对称性抗争,即使行为本身有所出格也能达到社会大众所包容,因为从本质上说这类行为是促进了生产服务者提高产品服务质量、诚信合法经营,惩罚了欺诈者,使更多的消费者免遭同类遭遇,是在促进和维护社会公益,从行为本身看不出一丝的社会危害性。

浅谈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的优化途径

摘要:当前,我过的罚金刑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罚金刑数额立法逐步改进,但对于罚金刑数额的规定并非尽善尽美。对此,应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要和现实可能性进行完善,即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的适用;增强限额罚金制与自由刑的协调性

关键词:罚金刑自由刑数额立法模式

一、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

无限额罚金制,不符合刑法的相对确定性原则,弊大于利。我国刑法规定了大量的无限额罚金制,弊病重重。实践中,我国最高院和一些地 方法 院早已有了取代无限额罚金制的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盗窃罪的无限额罚金制改为了倍比罚金制和限额罚金制。此立法改进在司法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财产刑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中规定:个人罚金的最高数额,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五倍;没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一万元或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年人均收入的三倍。但毒品犯罪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经济犯罪除外。可见,江苏省高院在罚金数额的确定上也采用了限额罚金制和倍比罚金制取代无限额罚金制。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在刑法总则中对自然人犯罪的罚金刑数额规定一个总的最高和最低限额,并规定例外情形,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贪利性犯罪不在此限。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为多少则要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的收入水平而定。在分则中,对具体的犯罪,可以对同一类的犯罪规定相同的立法模式,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同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可以适用限额罚金制;侵犯著作权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扰乱市场秩序罪可规定倍比罚金制。对侵犯财产罪则可沿用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上涉罪数额(抢劫数额、敲诈勒索数额、数额、抢夺数额等)的二倍以下罚金,没有涉罪数额或无法计算的,则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都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

对于《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无限额罚金制规定,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细化操作标准,以确保新规的顺利实施。对敲诈勒索罪和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可以按照上文的方式规定罚金刑;对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持有伪造发票罪可以规定限额罚金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笔者认为仍可以按原来的规定处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但对于危害特别的严重的可以不受此限。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危险驾驶罪和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具体应适用什么幅度的罚金,将在下文论述。

二、完善限额罚金制

我国的限额罚金制主要存在数额高、幅度大、不协调等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确定合理的罚金数额上下限。对于限额罚金刑数额的上限,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是五十万,综合考虑我国当前居民的收入水平、将来一段时间经济发展的水平和控制犯罪的需要,维持这一上限尚可。至于罚金数额的下限,则应与行政罚款相衔接。罚金刑与行政罚款的性质截然不同,但二者并非毫无关系。某一行为因其程度的轻重分别构成犯罪和违法,所处的罚金(特别是单处罚金的情形)必然高于罚款数,至少应当与罚款数保持一致。我们可以根据行政罚款的上限来确定限额罚金的下限,对同样或类似的犯罪行为应适用高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罚金数额,对我国刑法中个别犯罪的罚金数额与罚款倒挂的条文予以修改。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61条规定: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那么,与此相对应的刑法中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罚金数额则应当规定在五千元以上。目前我国的行政罚款上限一般为一千元,因此对于没有相应的行政罚款可供参考或相应的行政罚款较低的犯罪,其罚金数额下限可规定为一千元,这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是一致的。如此规定罚金刑的下限,既能体现罚金的刑事惩罚性,又可避免罚金的起刑点过高,也增强了刑法的协调性。

其次,要在罚金刑数额和自由刑刑期之间确立一定的比值关系。我国限额罚金刑的数额幅度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与自由刑刑期的关系不明显。如果犯罪人在判决前被羁押,结果被判处罚金,现行羁押的日期该如何折抵罚金?在规定了自由刑并科或选科罚金刑的情况下,并科罚金刑数额与选科罚金刑数额怎样以示区别?这些问题表明自由刑与罚金刑并非是相互割裂的两种刑罚。而且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人的罪行轻重和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自由刑与罚金刑均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在量刑情节一致的情况下,它们之间就必然存在对等关系,这为它们的相互换算提供了理论支撑。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在自由刑刑期与罚金刑数额之间进行换算、折抵也是可行的。如法国新刑法典中,对于一般的犯罪,平均每一年监禁所并科的罚金数额为万欧元,每增加一年的监禁刑,与之并科的罚金数额也随之增加万欧元,形成一定的比例。因此,我们应当抛开“以钱赎刑”的顾虑,在罚金刑与自由刑之间设置合理的比例。

应当设置怎样的比例才合理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可以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中获得启示:《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家在特定情形下对监禁刑的金钱价值评断,那么一年监禁刑就和收入扣除基本生活费的差相当。有学者则借鉴俄罗斯刑法的规定,认为1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应规定并处或单处6个月工资收入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最低月劳动报酬10倍的罚金。上述两种方法均有可取之处,至于我国刑法该如何确定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比例,则需要进行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的摸索检验。

总之,对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搭配设置,既要能实现对犯罪的报应,又不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自由刑与罚金刑并科时,应当以二者的强度共同体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国刑法应在分则条文中使自由刑与罚金刑有一定的比例关系,随着自由刑刑期的变化,相应的罚金刑数额也应当按比例变化,从而改变我国罚金数额幅度设置无规律可循的问题。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贪污贿赂罪等,我们在规定限额罚金制时,可以体现这种有序性,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金,二年以上七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十万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可对应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等。当然,对于走私、贩毒等经济犯罪,应当作例外规定。因此,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危险驾驶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寻衅滋事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积极参加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其他参加的,可为一万以上五万以下。

针对我国限额罚金数额幅度过大、限额罚金制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完善裁量方法以及适时颁布刑法修正案予以克服。当经济发展繁荣,货币大幅贬值以致罚金刑惩罚功能失效时,可以适当提高罚金数额,使罚金数额能与经济发展状况相匹配,以确保罚金刑功效的发挥。

三、改进倍比罚金制

倍比罚金制主要的问题是难以明确所选择的参照基准和比例与社会危害程度的关系,因此,有学者主张改革现行的倍比罚金制,适用“新型倍比罚金制”。所谓“新型倍比罚金制”即以犯罪人的年总收入作为基数,再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情节的犯罪明确规定按此基数的倍数或百分数来确定罚金数额。④笔者认为,倍比罚金制虽然有不尽合理之处,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它仍有存在的意义,不宜立即废除。“新型倍比罚金制”设置了统一的参照基准,并与犯罪人的经济状况挂钩,避免了参照基准选择难的问题。在参照基数的确定上,必要时应当全面考虑犯罪涉及的多种数额,如违法所得额、造成损失额、销售金额等,择其中对量刑影响最大的数额作为参照基数。

倍比罚金制的倍数或比例的设置则应当满足刑罚梯度的要求,一方面应当避免对同一犯罪的轻行为和重行为设置同样的倍数或比例,另一方面应当避免设置的罚金比例低于行政罚款。正如有学者认为的,基于报应应符合等价性要求的理由,罚金刑应该满足刑罚的梯度要求,从而实现罪刑相适应,否则其为不正当。罚金比例的设置应当与犯罪情节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对不同严重程度的犯罪行为所设定的罚金比率应当具有一定的差异。过失犯罪的罚金比例应当低于故意犯罪,情节一般的犯罪的罚金应当低于情节严重的犯罪。

总之,借鉴国外立法,在我国确立以限额罚金制为主,倍比罚金制和无限额罚金制为补充的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格局,基本符合当前我国的现实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修改过程中,我们还应当注意吸取美国量刑指南式罚金的精细、俄罗斯收入罚金制的周密、欧洲日额罚金制的平等,逐步改进和创新我国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使我国多样化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体系更趋完善。

英语师范生英语教学法毕业论文

小学英语 教育 的多元化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面对初学者低龄时听说能力发展的黄金时期,教师要培养和保持学生对 英语学习 的较浓兴趣,把握良机,渲染英语课堂气氛,引发学生的兴趣和求知欲。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小学英语教育专业 毕业 论文,希望大家喜欢!小学英语教育专业毕业论文篇一 《小学英语兴趣教育的探索实践》 【摘要】本文作者 总结 自身教学经历,结合小学英语教学中一些具体实践、做法和感受,介绍小学英语兴趣教学的方式 方法 , 文章 采取举例法,分别对字母教学、新单词呈现以及教学临场应变中激发英语学习兴趣的做法进行阐述、说明,强调英语兴趣教学的重要作用和良好效果,对年轻教师的教学实践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英语兴趣教学实践 在小学英语教学中,教学形式重复和教授方法单一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造成学生认为英语课程枯燥,学习兴趣不浓。实践证明, 学习英语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小学生好动、贪玩,但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兴趣,因此,教师在英语教学中不断地创新施教形式和 教学方法 ,可以有效凝聚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和保持小学生的学习兴趣。 一、趣味学字母 字母教学是英语基础教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字母学习如果充满乐趣,学得轻松,就为以后的英语学习打下了良而坚实的基础。因此,在学习字母阶段,应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创设情境,让学生和字母做游戏,交朋友。 新授时,利用幻灯片,如椅子变成小写字母h,哑铃变成大写字母I等,还可以编写一些儿歌帮助学生记忆字母的形状,如:大写M象高山,两座高山肩并肩;大写N三兄弟,手牵手不分离。这个儿歌不仅提示了形状而且还提示了笔画数。(音标教学也可以采用此方法帮助学生记忆发音特点,例如:双元音〔au〕,小胖猪真贪多,大大西瓜摆上桌,嘴张大,啃得多,〔au〕、〔au〕! 操练和练习时,可采用下面的游戏: 1、What’s missing?抽去一张字母卡片,让学生说出什么没有了。 2、左邻右舍。教师出示一个字母,让他的左邻右舍的学生快速上讲台,站在相应的位置上,其余学生一起认读这几个字母。 3、教师或一名学生可用手指、下巴、手肘、脚等身体部位在空中“写”字母,学生猜或教师发指令,学生在课桌上、椅子上、文具盒上、地板上等不同地方练习写字母,或同桌之间相互在手心或脊背上写字母,让对方猜。 4、按发音归类时,可玩“招兵买马”的游戏,找出五个手持元音字母的学生当大将军,其余学生当兵卒去投靠将军。 等等…… 在教学巩固时,一是可以采用儿歌突破难点;二是手势掌握重点。如在教唱“ABC Song”时,可这样结合手语伴唱(图略);三是形象化增加趣味,如出示一张写有“日”字的卡片,让学生观察并说出所含有的大写字母,或找出某些图形中的字母;四是可采用猜 谜语 的方式,1-1不等于0,(H)。1+3不等于4或耳朵一边长,(B)。子弹射出枪,(j)。弹弓没皮筋,(Y)。扎个小辨俏模样,(a)等等。 二、新单词呈现方法 学生对语言材料感知和理解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呈现知识的方式、方法和过程,以及教师与学生在认知过程的相互协调。导入和呈现方法的多样性,在英语新授课程中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总结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1、直观呈现法。包括实物、卡片、教学挂图、 简笔画 、幻灯片、多媒体课件等,使学生所学知识建立在感性的基础上,从而让学生学得深刻、记得牢固。 2、游戏呈现法。采取 魔术 等游戏方法学习新单词,能够唤起学生思维的积极活动,引发学生的无意注意,变枯燥的教学内容为丰富多彩的游戏活动,让学生在玩中学,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体态语呈现法。采用这种呈现方法,教师教得轻松,学生学得愉快。比如在教jump,walk,sit,stand等动词时,教师可直接做动作,一些名词可参照手语。 4、悬念、谜语呈现法。如在教授水果类单词时,教师先绘画出一个圆圈问学生,“what’s this?”,学生会根据自己的想象回答,“It’s a ball. or It’s a face.”等等。接着教师从不同的角度添加寥寥数笔后,使圆圈变成苹果、梨、橘子等等。 5、以旧带新呈现法。人们在感知事物时,与该事物有关的知识 经验 越丰富,感知就越迅速、越全面。因此,要使学生获新的知识,教师可在热身运动warming-up阶段,通过各种形式的练习来强化旧的知识,在复习旧知识的基础上,进行新知识的教学。 三、应变出精彩 一直以来,通过对课堂教学的预设以取得课堂教学的满堂喝彩是英语教师的孜孜以求。在“目标-过程-结果”的演变序列中,除了预设的精彩,伴随着课堂教学活动的展开,会萌生出许多无法预料的精彩。教师若能善于捕捉,善于利用,那么一个个超越预设,洋溢着弥香的精彩教学瞬间就会随时呈现,下面的教学案例就可以充分反映这一点: 1、在一次公开课前,教师的课件、录音机、投影仪等准备一应俱全,可偏偏这时停电了,教室里顿时弥漫着无奈的气息。尽管辛辛苦苦制作的课件没有派上用场,但教师凭着教学图片、简笔画功底也完成了一个简约、朴素的传统课堂教学,产生了别有一番情趣和效果,可以说教师扎实的基本功同样是成就教学精彩的基本元素。 2、在一次课堂教学中,由于一名学生个子矮小够不到板书,无法完成教学游戏,教师便将其抱起完成了这组教学游戏,学生显得非常兴奋。为此,教师得到灵感,将相关教学游戏拓展为同组队员互助完成的形式,既增进了同学之间的友谊和协作意识,、学生的参与兴趣也更浓了,课堂气氛更加融洽、向上。 3、在一次“传辫子帽子”女孩介绍自己的游戏中,辫子帽子意外的落到一个男生手中,学生们以为老师会换一个女生来介绍,教师却鼓励这个男生用女孩的声音介绍了自己,引起学生的哄堂大笑和高度关注,有效激发了学生的参与和学习语言的热情,锻炼了学生的口语能力和胆量,巩固了记忆效果。 小学阶段英语教学模式应符合少年 儿童 的心理特征和年龄特点,遵循中国小学生学习外语的规律和语境。实践证明,小学英语实施兴趣教学可以为学生营造一个愉快轻松的教学环境,既培养了学生兴趣,又减轻了学生的心理负担,促进了学生学习英语从“要我学”向“我要学”、“我想学”的方向转变,对培养学生英语学习兴趣、克服语言学习的畏难情绪和减轻中学阶段英语学习畏难情绪及压力具有积极的意义。 作者简介:汤利利,女,1973年8月生,沈阳师范大学英语专业本科,小学高级教师,从事英语教学17年。 小学英语教育专业毕业论文篇二 《提高小学英语课堂教学效果的实践与探索》 摘要:课堂是学校教育的主阵地,是学生学习 文化 知识、开发智力、提升能力的主要 渠道 ,其教学效果如何直接关系着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素质。因此,我们教师要重视课堂教学效果的提高。本文中笔者结合自己的教学经验,主要从精心备课,以保证课堂教学顺利进行;激发兴趣,促使学生主动学习;讲究提问技巧,激活学生的英语思维;多维度整合,优化教学方法和手段四方面就如何提高小学英语课堂教学效果探究一二。 关键词:小学英语 课堂教学 效果 新课程改革的到来,给教师教学带来了一股清新的气息,同时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将新课程中先进的教育理念更好地落实到英语教学中来,并努力探索出一条适合新课程标准要求的英语教学之路,全面提高英语教学效果,无疑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经过长期的思考与实践,对此,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方法。 一、精心备课,以保证课堂教学顺利进行 精心备课是课堂教学顺利进行的基础。它包括备教材、备学生等。而备课越充分,教案设计得越详细、越科学合理,课堂教学效果才会越高。因此,我们要重视备课。首先,教师要深入钻研教材,熟练掌握教材内容,明确一节课的重点和难点,从而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其次,教师要了解学生的英语知识水平、思想动态以及接受能力等方面的情况,以结合学生实际灵活安排教法,做好课堂调控。只有这样,教师上课时才能得心应手,左右逢源。 二、激发兴趣,促使学生主动学习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托尔斯泰说过:“成功的教学所需要的不是强制而是激发学生兴趣。”小学英语是入门教学,教师应该把培养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放在首位。为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采用各种方法,有意识地培养学生对英语的学习兴趣,使他们处在最佳的学习状态中,好学、乐学、善学。 1.导入激趣。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在课堂教学中导入正是起着这样的作用。成功的导入,可以使学生兴趣盎然、精力集中、思维活跃,理解和记忆的质量也会相应提高。导入的方法有很多,如歌曲式导入、提问式导入、多媒体课件导入等,只要教师结合小学生的身心特点,根据教学内容,合理选择导入方法,就一定能使学生产生“欲知而后快”的期待心理,主动进入学习状态。需要注意的是新课导入时教师切忌舍近求远,在谈了一大堆与本课课题风马牛不相及的东西后,才迂回到本课新话题,造成课堂教学时间的严重浪费。 2.游戏激趣。小学生年龄小,爱玩好动,而游戏教学正好符合小学生的这一身心特点,在英语教学中,教师可根据教学内容,安排各种游戏活动,让学生参与其中,从而使之在玩中掌握各种英语知识。这不仅能够强化学生的英语技能,满足他们寻求知识、展示自我的心理需要,还活跃了学生的思维,使学生更加主动地投入到了英语学习之中。 三、讲究提问技巧,激活学生的英语思维 学生的思维过程往往是从问题开始的,成功的提问能够一石激起千层浪,有效激活学生的思维,引发学生思考。教学中教师应讲究提问技巧,从学生实际出发,根据教学内容,采用不同的方法。具体来说,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提问要明确、清晰。教师要把问题交代清楚,必要时将一些问题口语化,让学生听清楚教师在问什么。二是提问要适时。教师要把握最佳时机提问,即要在学生“心求通而未得,口欲言而不能”的状态下提出相应的问题,从而使学生能化解难点、深化认识。三是提问不宜太多。一堂课如果有太多的问题,让学生长时间地处在思考中,学生就会厌倦、懈怠,学习效果就会明显下降。因此应给学生足够的练习、讨论时间,多设计一些问中有练、练中有问的题型,提问与练习两者互相融合。四是提问要难易适度。教师的课堂提问不能过于简单,仅让学生回答“是”或“不是”,也不能过于有难度,应照顾到大多数学生,保证学生都有机会参与答问。五是要留给学生足够的时间思考。教师提问后不能要求学生立刻给出答案,应提供他们思考的时间,这样才能保证学生对问题的充分理解。 四、多维度整合,优化教学方法和手段 课堂教学方法和手段的选择是能否取得良好教学效果的关键。英语教学中,教师要重视教学方法和手段的选择,其所采用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既要符合教学内容,又要符合小学生学英语的认识规律和一般教学原则;既要运用传统教学手段,又要合理利用各种现代化教学媒体。 1.分层教学。学生存在个体差异,其 学习态度 、知识基础、接受能力都各不相同,教学中教师只有从学生实际出发,实施分层教学,用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的方法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引导,才能满足不同学生的不同需求,使人人都获得不同程度的发展。具体来说,分层教学包括教学目标分层、教学内容分层、问题分层、作业分层等,不论在哪一个环节,教师都要遵循以下原则:对优秀学生,要严格要求,让他们“吃得好”;对中等学生,要多引导、督促,让他们“吃得饱”;对学困生,要主动亲近,及时补救,让他们“吃得了”。只有这样,才能让每位学生都参与其中,各有所获。 2.多媒体辅助教学。目前,多媒体技术已经进入学校教育,其相较于传统教学手段,不仅听觉效果很好,视觉效果也很好,它不但能展示图文声像,还可以模仿真形象再现,即化抽象为形象,而且妙趣横生,从而降低了认识难度,突破了教学难点。教材中有些重点、难点,若单纯依靠教师的讲解,则过于抽象,且长时的有意注意容易使学生感到疲倦和厌倦。教学中教师可利用多媒体课件将抽象的文字编成生动的画面,吸引学生的无意注意并维持他们的有意注意,以帮助他们很好地掌握教学内容。需要注意的是教学中我们不能一味地追求丰富多彩的视听效果,以至于忽略了教学内容。而应结合学生特点,根据教材内容,将电教媒体与传统教学手段有机结合、互相补充,从而充分发挥电教媒体的优势,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 总之,提高小学英语课堂教学效率是一个系统工程,绝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我们只有从从素质教育的要求出发,以新《英语课程标准》为指导,不断探索、研究新的教学理念和方法,不断 反思 自身教学行为,才能更好地提高英语教学效果,开创小学英语教学的新篇章。 参考文献: [1]谢婉瑜.如何提高小学英语课堂教学效果[J].成才之路, 2012(15). [2]王娟.新课程背景下加强小学英语课堂教学效果的有效 措施 [J].新课程(小学),2012(01). [3]王晴.教学也要量体裁衣――谈小学英语课堂教学的误区[J].新课程(小学),2012(09). [4]陈典芳.有效:有趣・有用・有效――浅谈小学英语有效性课堂教学[J].教育教学论坛,2010(26). 小学英语教育专业毕业论文篇三 《小学英语教育若干问题》 一、小学英语教育的必要性 小学阶段,是一个人形成习惯的重要阶段,也是学习语言的最佳阶段,在小学教育中,造就小学生养成英语学习的良好习惯是非常重要的,同时也是每一位英语教师的责任"小学英语教育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为后续阶段的英语学习奠定基础"小学阶段的英语教育虽然只是初步涉及相关基础知识,但是其在学生英语学习的整个过程中,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为学生英语学习兴趣的养成与语感的形成产生着重要影响;其次,提高国民整体英语水平"小学时期是普及义务教育的阶段,英语的学习不仅能够培养学生的英语交际能力,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整个国民英语水平,提高整体素质;最后,面向未来,为今后的就业奠定基础"如今,在社会各个领域都涉及英语,不管是科研工作,还是经济贸易工作都离不开英语" 二、小学英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育观念与方式落后 在小学英语教育中,部分教师仍在沿用传统落后的教学观念,以教师为中心,忽略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对学生进行填鸭式教学,同时受应试教育的影响,部分教师以学生的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标准,对英语学习的真正意义产生忽略"在教学方式上,部分教师只是照本宣科,教学方式单一,学生对英语的学习只是死记硬背,严重忽略了英语语言的实践" (二)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偏低 部分小学在其发展中,并没有配备专业的英语教师,而是让其他任课教师或非英语专业教师来兼任英语教学"这部分英语教师的英语水平较为有限,英语基础差,发音不准确,词汇量严重不足,对英语知识的把握不够准确,同时其 英语口语 与交际能力较差,在英语教学中难以正确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有效的英语学习" (三)英语运用环境较少 新课标对小学英语的听!说!读!写各种能力的全面提升进行了重点强调,在小学实际的英语教学过程中,学生仅仅对老师设置的英语对话进行简单练习,而听!说能力的培养仅靠课堂学习远远不够,英语运用环境的创设对学生各种英语能力的培养与提升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由于外籍教师的缺乏,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学生英语听!说能力的全面提升" 三、小学英语教育间题的解决对策 (一)创新英语教师的教学理念与教学形式 一方面,在小学英语教育中,英语教师要更新教学理念,通过参加教学讲座及培训,对小学英语课程的改革重点得以充分认识,在英语教学过程中,以学生的学习兴趣为教学出发点,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面向全体学生教学,提高学生对英语的认识水平,培养学生积极向上的情感态度,树立其跨文化意识,增强学生的对英语课程的自主学习能力;另一方面,创新英语教学形式,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技术,提升自身的 网络技术 应用能力,独立制作教学课件,通过运用先进的计算机多媒体教学手段,对网络资源进行充分运用,运用网络进行英语交流与学习,以此提升课堂教学质量与效率" (二)提高英语教师的专业素质 作为英语教师,要对自身存在的不足进行重新审视,增强自身的英语专业能力,完善自身的英语知识结构,同时要强化教学理论进修,与时俱进,掌握英语教育中新型的教学方法与教育原则"在日常生活与教学中,可以通过阅读英语杂志!书刊,听英语广播等形式,不断吸收新知识,对自身掌握的英语知识进行不断更新,以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与此同时,相关教育部门要根据学校教育的不同需求,从教师招聘!课程设置!人事调配以及教师的再教育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虑,研究并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英语教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英语教师进行培训与进修,全面提升英语教师的综合素质" (三)通过英语角或网络拓宽学生的英语运用环境 在英语的学习过程中,交流是最佳 学习方法 ,能够有效培养学生的英语语感,锻炼其英语学习能力,提升英语学习兴趣"因此,在小学英语教学中,老师要充分发挥其组织教学能力,拓宽学生的英语运用环境,为学生提供更多的交流机会,提升学生对英语的综合运用能力"在课余时间,可以通过英语角等各种英语交流活动的组织,鼓励小学生积极参加,进行英语交流,激发其英语学习兴趣,同时锻炼学生的英语听说能力"除此之外,学校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请外籍英语教师来校开展英语讲座,通过与学生的交流,吸引学生的英语兴趣;还可以运用网络交流,让学生更多地了解学校以外的英语环境,激发学生对英语的求知欲,以更好地提高自身的英语能力" 四、结语 随着时代的进步与社会的发展,英语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在小学生的基础教育中,英语教育更是重中之重"当前,小学英语的教育问题日益显露,受到越来越多的人重视,在小学英语的教学过程中,英语教师要积极更新教学观念,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水平,为小学生的后续英语学习奠定坚实的基础"作为学校,要对英语教育引起高度重视,为英语教学创造各种条件,促进小学英语教学工作的开展"

英语教育方向毕业论文

英语是印欧语系-日耳曼语族-西日耳曼语支下的语言,是国际指定的官方语言,也是世界上最广泛的第一语言,也是欧盟以及许多国际组织和英联邦国家的官方语言,拥有世界第三位的母语使用者人数,仅次于汉语和西班牙语母语使用者人数。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英语教育方向毕业论文,欢迎阅读。

【摘 要】 英语教学由于受种种条件的限制,大多数学生只是在课堂上接触英语,那么怎样才能提高英语课堂教学效率呢?笔者根据自己的教学工作经验,认为应从教师自身业务水平的提高和师生课堂教学的灵活互动上下功夫,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只有激发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才能调动其主观能动性,才能向学好英语迈进,提高英语教学的效果。

【关键词】 教学效率;音标教学法;兴趣

教师自身业务水平的提高是搞好教学活动的基础。但要搞好教学光靠教师自身素质的提高不行,对于教学来说,发挥学生的能动作用非常重要,在课堂上师生的灵活互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才能有效的提高教学效率。那么如何使教学效率提高呢?结合我自身的教学实践,我认为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发音永远第一位!

——在课堂中巧妙运用音标教学和手势教学

(一)把音标涉入课堂能使英语课堂活跃起来,尤其做到避免枯燥的单词教学。课堂授课就生动,学生就肯学,愿学。因为每个音标都让人觉得生动有趣。如在教授音【i】时,我会给他取个好听的外号为“经典收小腹减肥短‘衣’音,既经常出现的短元音。”手势:手掌在空中,手背向外,手心向里,向自己的方向挥动。挥动的同时,小腹部向里收。【au】的外号为“‘鬼哭狼嚎’合口双元音”,手势:手臂向里画一个大圈。

(二)掌握先进的教学理论,努力学习教学法。明白英语的五大发音规则:1.长元音要长;2.短元音要短,急促有力;3.双元音要饱满;4.省略;5.咬舌头。它可以给教学带来无穷的力量。

二、优化师生关系

师生关系是以“传道、授业、解惑”为中介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良好、协调、一致的师生关系是有效进行教育活动、完成教育任务的必要条件。教师应一视同仁,做到严格要求优等生,提携中等生,倾斜学困生,帮他们学会学习,树立自信心。

三、通过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第一、营造氛围、激发创新思维及想象空间。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要在课堂上创设一种平等、民主、和谐、宽松的氛围,要尊重学生、关心学生、赏识学生,要以积极的态度和发展的眼光去看待学生,相信每个学生都有巨大的发展潜能。

第二、在语言实践的情景中创新。教师应努力为学生创设语言实践的情景,抓住课文中的重点句型,精心设计练习,引发学生的求知欲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在运用语言的过程中及时把课文语言转化为自己的语言。

教师可以利用插图来创设情景,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插图是语言的形象再现,语言是插图的理性表述。例如,在练习句型“What is it like?”时,教师可以出示一幅图,图中有两个小朋友在对话,其中一个手里拿着一支长的、蓝色的铅笔。请学生根据图画的内容编一段对话。学生会运用所学过的知识,编成各种对话。反之,也可以让学生根据一段对话或小短文来画画。

第三、在小组合作中创新。教师可以在教学中采取小组合作的方法,让学生在合作中动脑、动手、动口。通过小组学习,给爱动、爱玩的小学生提供了一个自主参与表现的机会,并且使学生拓展了思维,提高了创新能力。

四、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第一、利用各种教学媒体,激“活”教科书,让学生更易理解接受。利用电教器材如TV、VCD、电脑、录像等,让教科书“活”起来、动起来、形象起来、发出声来,让“活”的教科书震撼学生的心灵、开发学生的智力,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第二、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扬教学民主,创设和谐气氛,增强学生的参与意识,让学生在课堂中“活”起来。

一是诱发学习动机、激发学习兴趣。学生的学习活动总是由一定的学习动机引起的,只有当学生喜欢学、要求学,有迫切的学习愿望时,才能自觉积极地投入到学习活动中去。二是树立学生的自信心与勇气,增强学生的参与意识。英语的教学特色是充分发挥其语言功能,讲究对话的艺术,这就要求全体主动参与,克服羞于开口的毛病,积极开展语言交际活动。三是发扬民主,营造和谐气氛,让学生动起来。心理学家告诉我们,爱动是孩子的天性。将“动中学,学中动”有机结合,使学生动脑、动口、动眼、动耳、动手以及动表情,以最佳心理状态投入到学习中去。

五、培养学生良好学习习惯

(一)良好的听的习惯。要求认真听示范发音,听清后再模仿。学习英语是从"听"起步的。“听”是“说”的前提,没有“听”就无从模仿“说”。只有听得清,听得懂,才能说得准,说得好。

(二)良好的说的习惯。要求大胆开口说英语、音量适度、仪表大方。积极参加语言实践活动,大胆开口说英语,是英语学习所必需的。

(三)良好的写的习惯。要求书写姿势、方法正确,斜体行书规范书写,大小写、笔顺、标点符号和格式正确。教师要继续坚持不懈地抓好单词、句子、段、篇的书写及标点符号的正确使用,切实做到英文书写规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写的习惯。

六、扮演角色,进行会话表演

把表演带进课堂或经常在课堂上把句型、对话、课文编成短剧,让学生表演,把讲台变成舞台,学生是演员,教师是导演,或师生共同表演。尽量让学生把所学内容,按设定的情景结构演出来,做到声情结合,使学生得到大量的听说机会。做好会话表演教师应注意四点:

1.要让学生模仿原声带中的语音、语调。

2.老师领读时声音、语调要有感情色彩,要把各个角色的性格、特点淋漓尽致地表现出来。

3.随着情节的发展,要有逼真表情和贴切的动作,使学生有身临其境之感。

4.要做些头饰之类的简单道具;尽量使学生在表演时更有真实感。

【参考文献】

1.胡春洞,张思中。《教学法与交际法之差异》(上下)。《中小学外语教学法》,19xx年

2.张正东。《外语教学技巧新论》。科学出版社,19xx年

3.贾冠杰。《外语教育心理学》。广西教育出版社,20xx年

4.李阳。《疯狂英语》。口语教学

5.吴效锋。《新课程怎样教》。沈阳出版社,20xx年

6.提高农村小学英语教学质量的策略。基础教育研究。20xx/02,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7.农村小学英语教学的忧与思。湖南教育。20xx/19,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8.农村小学英语教学的几点做法。吉林教育。20xx/04,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9.克服困难,提高农村小学英语教学水平。天津教育。19xx/10,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姐姐支个招儿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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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英语论文范文

The theory of criminal law of shallow understanding errors1. irrtumslehreLegal irrtumslehre, namely, refers to the illegality mistake for own behavior in law, whether what crime constitutes a crime shall be punished by, or what is wrong, is to oneself the legal nature of the action of meaning or misunderstandings. Legal irrtumslehre usually includes three conditions: (1) the actor's behavior in law does not constitute a crime, the offender and constitutes a crime for which imaginary guilty, (2) the behavior in law constitutes a crime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a crime, the offender mistaken assumptions that innocent, (3) for his act constitutes a crime shall be convicted and punishment in light of the existing errors, misunderstanding or punishment. Due to the legal irrtumslehre, only to the behavior of the offender is not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the legal assessment, and for their actions in fact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the situation is still there, so its act constitutes a crime shall be investigated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is and how it is not usually occurs.(1)Imaginary innocent treatment principleThe principles for imaginary innocence, whether it involves a deliberately elements. Foreign criminal law theory basically has the following kinds:1)Should know that don't speak, just for criminal facts have understanding. Canada criminal code article 19 regulation: "the ignorance of the law excuses and crime can be ShuZui reason." Motto: "Roman law and legal disclaimer" somehow also expressed a principle, namely: "in the crime as subjective FanYi established condition, not request to recognize his behavior of richtswitrig".2)Should know the reason, according to two: moral responsibility theory, personality responsibility theory. Moral responsibility theory emphasizes on the rationality of free will blame illegal conduct, is considered to be objective stance. 3)That said, the possible illegality of responsibility for deliberately, at least to the possibility of understanding illegality. While in China mainland,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concept of crime has another concept -- social consciousness that harm to discuss richtswitrig already meaningless. Because the deliberate crime according to law condemn the illegality of the offender is not known, the law itself is not damaged, the law of the social consciousness is harm. Social harm consciousness is the essential contents of the crime, illegal consciousness is the legal form of social consciousness. Therefore, our country law more emphasis is on the rationality of essence, which is harmful to the society values. Just because of its social harmfulness, with a social moral evaluation colour, easier for people to grasp and observe. Therefore, the author thinks that, in general, the person need to recognize his behavior may be the result of inevitable or harmful to the society, and has already know. With intentionally But in fact, the forbidden by law and mass that is harmful to the society in our country nowadays the behavior under the constitution should be consistent, in other words, know the social harmfulness also know the possibility of illegal, but know the possibility of illegal is inevitable should also realize social harmfulness, both are unified. Therefore, it is generally thought that the law is no excuse, the reason of law does not exclude the misunderstanding in principle, but can be culpable for deliberately discretion. (2) Misunderstandings treatment principle. PunishmentWe might as well so the essence of blame for his due: the crime in the subjective should blame or blame, for the intent or negligence performance. If the offender because of misunderstanding that legal person feels very innocent, lack of this should blame or condemning sexual, from the fundamental measure, blame is absolutely not consider disclaimer. Especially in the modern society, the legal category SAN marino, legal entry in different fields and different levels of books, recognized, comprehend legal apparently endless and same, so the person of law and misunderstandings, not inexcusable. Now, both in theory and practice, the method not cling to forgive "seems to have in shake. Therefore, to a certain extent, can also think admits exceptions excusable is legal misunderstanding of criminal law is an important symbol of humanity. In addition, it was not in the act of which is prohibited by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especially after a circumstance, should have knowledge of richtswitrig actor, constitute the understanding of deliberate point of view, with the attitude of this understanding, of course, that is not the illegality or by the simple statement actor. The author thinks that the only when the legal establishment of may, FangKeZu but . The fact mistakeThat mistake, is to determine its subjective behavior nature and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relevant facts wrong understanding. From the wrong reasons and phenomenon of angles, generally known that there are several mistakes:(1) Object irrtumslehreThe object is known for errors, whether there is objectively error object. It includes actor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xisting criminal behavior of the hazards for the object and actually does not exist, or for criminal object and actually does not exist, or infringe a criminal object and actually invaded another crime object. The object of objects is usually known errors caused by mistake, but the object of different social relationship reflects different. Evil doer of objects and actual expected in fact not only harm object does not agree, and in the nature of law is not consistent. Therefore, the object irrtumslehre may affect the form of sin, crime accomplishment, and may even attempted to influence the crime. For example, in view of the circumstances, not a thought before the enemy, and a party came to stick, afterwards just know the ox was wounded. A thought of damage is "people", and the actual wounded is "cow", do not belong to the same laws of the object. Similar situation and will generally be mistaken for drug trafficking items, Actor will stolen items in the theft of guns in stealing together. This object from the subjective errors, see, is a kind of mistake, From the objective, because the mistake crime to no avail, where the criminal attempted )Object mistakeObjects can be generalized mistake, including object mistake to belong to the object know mistake is inevitable object irrtumslehre. These include, is known to be wrong object of legal property of the same object mistake and legal properties of different objects, namely the object irrtumslehre irrtumslehre. In order to distinguish with the object mistake here, the cognition to the same object only mean error between the different objects, namely the misunderstanding of the evil doer expected objects and actual harm to the object, but not in fact in the legal nature of the same situation. This object mistake again say things on purpose mistake not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s a reserve, killing b shall be killed as b and c, do not affect a rap. This is the need to consider that a kill b behavior "mistake" cause others (c), belong to an intentional crime (b) "death", for the excess result, according to the results, which determine the ordinary mail of death was deliberately recognized for deliberately, to the death of the fault is propylene, identified as negligence, according to the intention or negligence of the general mark recognized FanYi or state of mind, not applicable rules of the ) Behavior irrtumslehreBehavior mainly includes two kind of mistake: first, the behavior nature irrtumslehre. That actor has to its social harm nature, such as understanding not imaginary defense. Behavior nature mistake might affect the form of sin, and may also affect crime. Second, the behavior tools (methods) irrtumslehre. That person to use when the conduct of tool (methods), which affects not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harm results, behavior tools (methods) mistake can affect crime or attempted was founded, also can affect crime or belongs to the incident, a typical for murder on hazardous substances, because the drug failure and failed to kill people, can think method or tools for error doer of consciousness beyond reason not to succeed. And as actor see armour, second coming together, hence shot to play, but can't hit by the party and. Look, this is from the phenomenon of an object, or the final results for the mistake, but this error is based on the fact that the wrong doer identify offender is carefully identify to begin, can think recognize is accurate, errors in ChaWu itself. The solution to this situation, "said", its legal with qualitative and recognize wrong object is consistent, namely directly recognized as an intentional homicide accomplishment. The death of a person is directly intentionally to b, death is the indirect intentional, just for a to b is attempted, accomplished. Additionally, if in daily life because misidentification object and damage of consequences, the crime itself is not just any criminal negligence because of )Causality irrtumslehreCausality mistake, is on his behavior and harmful results of actual connection between errors. Generally include: first, not some harm result, as has happened actor. This generally constitute a crime. Second, has certain harm result, but not for actor or for his behavior is caused, and does not affect crime accomplishment. Third, really happened, the offender is aware of its behavior, but with the actual development between the harm to the process or a mistake, general to punish crime accomplishment. In theory, the offender is not only a crime, but continuous movement, this several continuous action is not a few crime, but a crime. In this sense, doesn't exist on the results of the irrtumslehre and facts mistake and proceduresDomestic scholars in fact know mistakes and errors between the issue legal representative views mainly include:(1)For own behavior whether in law constitutes a crime, criminal or what kind of criminal punishment shall be under the incorrect understanding is legal irrtumslehre for his behavior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correct understanding is the fact that mistake,(2)The objectivity of crime is a false understanding of crime, that mistake of objective facts have clear understanding, only to act in the evaluation of existing laws on the concept of law is not correct mistakes。(3)Actor known facts and actual fact don't agree is wrong, the person that judgment and objective law is law of illegal inconsistency ideas basically could in theory and legal irrtumslehre fact distinguish mistakes, it is important to emphasize that:1) With the conviction that the so-called irrelevant, as this mistake to hit each other, the shooting head caused the death of heart, without vision of research into our. 2) Study of the theory of error, error occurs when the purpose, but whether to intentionally resistance, reduce plots affected only the wrong cognition, natural sentencing nor will it into the error theory category. 3) This does not constitute a crime and actor for crime, and for their behavior in the criminal law on the crimes and how to apply for criminal punishment on such specific knowledge error, conviction according to law. Based on this, the author thinks that, at the fact that criminal law is only to know wrong doer of elements to know the so-called objective facts constituents of mistake is the fact that the legal irrtumslehre error refers to the legal action is illegal and the evaluation of the mistake. From the theory of facts and legal irrtumslehre error, but the problem is in the law, criminal elements to the facts and law closely combined circumstances (like some administrative crimes and economic crimes), or is in a fact itself contains certain laws of evaluation content, to distinguish with a mistake is the fact that mistake or legal wrong, is often difficult. If the property of his humanity and obscenity obscenity, administrative rules and regulations, JinYuOu, disrupt public until its precondition of the legitimacy of the public, and legal irrtumslehre facts wrong intertwined, and this is what we distinguish facts and legal irrtumslehre errors will solve the some cases, the defendant should know that because of the lack of knowledge, and not to the behavior of social harmfulness, so that the defendant is not "knowledge they will entail harmful consequences to society, and hope or allows such results" and deliberate crime, the burden of proof is only FanYi prosecution, in addition, prosecution without proof the defendant not normal, but normal mental and spiritual normal presumption defendant directly if the defendant that his spirit is not normal, it shall provide necessary evidence by himself to prove. Thus, the author, on legal irrtumslehre processing, can adopt the presumption of ways to handle. Which country presumption every normal citizens are known, unless the law can put forward defense "advantage prove" above, or the evidence rebut these presumption is established. From the efficiency of lawsuit, said the country is impossible to prove the defendant is known of the law.

英语议论文写作是英语专业学习者学习中很重要的一项技能,恰当运用评价资源能增强作者表达对事件的态度和立场,开启话题,可以感染和说服读者。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英语议论文范文,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英语议论文范文篇1

My opinion on copying others' homework

It is konwn to us all that some students copy others' homework,their reasons are as below:first of all,the homework is too much and always difficult;the second,they are not intrested in the lessons;and the third,the aim of finishing their homework is to please the teacher.

In my opinion,copying others' homework is not good,because it's against the rules of the should be honest and work hard to get high we have difficulties,we can even ask the teacher or our classmates for their help.

英语议论文范文篇2

Now it is common that students copy homework from their classmates. I think it is a terrible thing . Because homework is their own task and the check for what they learn in class.

If they copy others' homework , the teachers won't get the fact so they can't help the students to improve. Besides ,if the students can't finish their homework, they can't get the chance to go over their lessons so they can't make progress. So don't copy others' homework.

英语议论文范文篇3

In the picture we can see that a man is fishing attentively by the him there is a scholar who is stealing the fish in the man’s is obvious that the drawer of the picture tries to reveal a serious problemin the academic circle of our country — plagiarism. In recent years academiccheats have become rampant. Quite a lot of graduate students and scholars“use” others’ ideas, articles and papers without acknowledging the sourceof information.

They copy them without the fear that they might be a long time we paid less attention to the problem of plagiarism, butnow we are increasingly aware of its negative effects. Plagiarists’misconduct simply mean “stealing” others’ intellectual and academicaccomplishments, which not only depreciates their own humanity but contaminatesthe climate of the academic circle. Academic falsification is like an epidemicdisease that spreads fast and will destroy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academicstudies. What’s worse, these plagiarists have set a very disreputable exampleto the younger generation.

So what attitude should we hold towards it? From my point of view, weshould resolutely battle against this ill phenomenon. Education of moralityshould be strengthened among the scholars and students. Those who steal others’academic achievements should be given severe punishment whenever they arespotted. If necessary, we can resort to the law to protect the interest of theoriginal writer and inventor. We must recognize that fighting againstplagiarism requires our persistent efforts.

翻译

在画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位男子正在专心地在湖边钓鱼,在他身后有一位学者模样的人正从钓鱼人的鱼桶中偷鱼。显然,作这幅画的人是想揭示我国学术界的一个严重的问题—— 剽窃。近年来学术欺诈盛行,有不少研究生、学者“利用”别人的想法、文章和论文而不注明信息来源。

他们抄袭他人作品,不怕被抓。对剽窃问题很长时间以来我们关注甚少,现在我们越来越多地意识到它的负面影响。剽窃行为其实就是“偷”他人的知识和学术成就。剽窃不仅贬低人格,而且污染学术风气,它会像传染病那样迅速蔓延,破坏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更糟的是,这些剽窃者给年轻的一代树立了坏榜样。

英语法律小论文范文

有很多的同学在写英语作文的时候,也会写一些经典的议论文,我整理了相关范文,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英语作文范文带中文翻译

Many years ago, the movie about the youth became very popular, every year, we can see many hot movies about the protagonist’s passed youth. People like to recall their passed youth, which makes such movies sell good. But I find the common things about these movies, all the protagonists’ youth are about fighting, love and other negative things. I understand the directors’ intention, they want to tell people youth is not perfect and having pities. Of course movie is exaggerating, the real youth is about studying, at least, most people have worked so hard to get into their ideal colleges. What the movies describe make up some people’s youth, for which they don’t have the chance to experience. We should not be misled by these movies, for the teenagers, their job is to study, so that they can have a bright future.

【翻译】很多年以前,关于青春的电影很受欢迎,此后每年,我们都可以看到很多热门电影是关于主人公逝去的青春。人们喜欢回忆他们逝去的青春,这才是让这类电影好卖的原因。但是我发现了这些电影的共同点,那就是所有的主人公的青春都是关于大家,恋爱和其他消极的东西。我明白导演们的意图,他们想要告诉人们青春是不完美的,存在遗憾。当然电影是夸张化的,真正的青春是关于学习,至少,大部分人是如此努力的学习,为了进入理想的大学。电影所刻画的弥补了一些人的青春,对于他们没有机会去体验这些东西。我们不应该被电影误导,对于青少年来说,他们的工作是学习,这样他们才能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高中英语作文范文80词

I like English. I think I can share my English learning method with you. First of all, develop interest on English. My way to make it is to watch movies from abroad. At first, I will watch the movie with subtitle. Then I will remove the subtitle, only English left. Gradually, show great interest in English. Secondly, recite vocabularies. Vocabulary is the necessary foundation to start learn English. This time you have to force yourself to remember words. Thirdly, understand basic grammar thoroughly. It is hard for me to understand the meaning of a sentence if I don’t know the basic grammar. Last but not least is to speak more. The basic purpose to learn a language is to communicate. So talk in English as much as you can. And don’t worry about losing face, because everyone makes mistakes. Those are my methods.

我喜欢英语。我觉得我可以和你分享一下我的英语学习方法。首先,培养对英语的兴趣。我的方法是看国外电影。一开始,我会留着字幕一起看。之后我就会不看字幕,只留英文。渐渐地,我对英语表现出极大的兴趣。其次,背诵词汇。词汇是学习英语的必要根基。这一点你只能强迫自己去背了。第三,完全理解基本语法。如果我不懂基本语法,我会很难理解一整个句子的意思。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要多说。学习语言的基本目的就是进行沟通。因此,尽可能多的用英语交谈。不要担心丢脸,因为每个人都会犯错误的。这些就是我的方法。

英语作文100词左右带翻译——珍惜时间

Chinese Spring Festival celebrating the end of winter and the warmth of spring. It began in the last day of the lunar year, end in the 15th day of lunar New Year, also is the Lantern Festival. During the Spring Festival, people use red lantern and Spring Festival couplets decorate a house, put on all kinds of colored clothes, often

An English proverb says that time is money. I consider it (this) wrong. Why? Because we all know that we can earn money be work but can not in any way get back time (in anyway). For this reason, we may (can) say that time is more valuable than money.

Many people do not know the value of time. It (this) is indeed a great pity. We must bear (keep) in mind that wasting time is equal to wasting your life.

【翻译】英国有句谚语说,时间就是金钱。我认为这是不对的。为什么?因为我们大家都知道我们能够用工作赚钱,但无论如何却无法把时间争取回来。基于此种理由,我们可以说时间比钱钱更宝贵。

许多人不知爱惜时光。这确实是可惜的。我们必须记住浪费时间等于浪费生命。

在全球化时代,随着国际交流日益增多,中国对高质量英语人才的要求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英语教学在中国高等 教育 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也肩负着社会培养高质量人才的重任。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 毕业 英语论文 范文 大全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毕业英语论文范文大全篇1 浅谈老水手的心理历程——《苦舟子咏》 读后感 [摘要]:《苦舟子咏》是英国19世纪湖畔派诗人柯勒律治的一首长诗。全诗是一个充满了奇幻之美的的航海 故事 。全诗探索人生的罪与罚问题,诗人把热爱宇宙的万物泛神论思想和____思想结合起来,宣传仁爱和基督____罪思想。诗中的水手的心理活动刻画得细致入微,水手杀掉信天翁表示他拒绝社会给他的礼物,他除掉了深爱自己并代表超自然的事物,也就除掉了对这个世界的感情,最后水手内心发生转变,以新的态度对待自然,为此他才得以解脱出来。 [关键词]:老水手;道德;内疚;痛苦;赎罪 Abstract: “The Rime of the Ancient Mariner” is one of Samuel Taylor Coleridge’s masterpieces. It is a long poem, telling a story in the form of ballads .The poem can be approached as a dream voyage to another realm, as a story of sin and expatiation, or as the quiet essential representation of the alienated isolated modern individual. 一、作者简介 塞缪尔·泰勒·柯尔律治(Samuel Taylor Coleridge)1772年10月21日生于英格兰西南部德文郡一个乡镇牧师的家庭。9岁丧父,被送往伦敦基督慈幼学校上学,熟读希腊、罗马文学。19岁入剑桥大学,与骚塞相识。当时两人都同情法国革命,但又都害怕革命暴力,于是设想去美洲建立乌托邦社会。计划失败后柯尔律治移居英格兰部西部湖区,致力于写诗,并与华兹华斯结成密友。他憎恶资本主义城市文明和冷酷的金钱关系,于是远离城市,隐居于昆布兰湖区,寄情山水或缅怀中世纪的宗法社会。他们创作出歌颂大自然的或美化宗法制农村生活方式的诗篇,以抵制丑恶的资本主义现实。因此被称为“湖畔派诗人”。1798年,两人合作出版著名的《抒情歌谣集》。同年他与华兹华斯兄妹到德国 留学 ,被康德的哲学和耶拿派的诗歌理论和创作所吸引。回国后继续居住于湖区,与华兹华斯保持往来。柯尔律治年青时代即患有风湿痛等多种疾病。为求镇痛他长期服食鸦片竟至上瘾,故健康大受损害。晚年他贫病交加,1834年7月25日逝世于海格特。柯尔律治的作品以真的细节描绘超自然的神秘事物,令人甘愿暂时不去考虑普通情理而信以为真,并在领略到一种怪异的美的同时获得教益或良知的觉醒。柯尔律治的创作实践和理论建设,不仅影响过他的同时代人,也影响了包括和他政治态度相左的拜伦、雪莱和济慈,而且,对于时至今日的诗歌艺术探索者,仍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他在英国文学史上有重要地位,是浪漫主义思潮的重要代表。 二、《苦舟子咏》简介 《苦舟子咏》是柯尔律治唯一一部完整的长诗。这部长625行的叙事谣曲是一个神秘恐怖的浪漫故事:一名老水手对一个赴结婚宴的客人讲述了他自己的可怕的故事。客人想走开,赶快去赴宴,却为老水手眼中的特殊表情所吸引住,不得不站在那里把这个故事听完了。老水手和同伴们坐了一艘船出海去。一路上很平安。然后遇到了一阵暴风,暴风过后,这位水手却无端地射杀一只了航海者认为好运象征的信天翁。因此,厄运又降临了。船驶进静海中,那里没有风也没有浪;太阳如火如荼地照耀着。海水绿绿地满载着腐物。船停在那里不动,老水手被视为这次厄运的造因者。水手们都渴得要死去,仿佛有一只船要驶进救他们却又消失不见了。那是一只幻船,水手们一个个都死在甲板上,每个死者的眼光都注定在这位杀死信天翁的水手身上。全船的人,只有他没有死。后来,他对于自所做的恶罪觉得悔恨。于是天使们可怜他的悲苦,使死尸们站了起来,仍去做水手们的职务。他们开上了帆。虽然没有风,船却渐渐地移动。于是,这船一直驶到了老水手的故乡。一个领航者离了海岸,出来迎接。但在他到这船之前,它却突然地沉下了,留下了这位老水手在海波中与死神挣扎着。他被领航者所救。后来,他一想起那时受的言之不尽的痛苦,便不能忍。他的心在体内烧着,一直到了把这可怕的故事说了出来,方才觉得舒服。 三、分析老水手的心理历程 “自由、平等、博爱”是资产阶级道德重要规范。“自由、平等、博爱”的 口号 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来的。它既是资产阶级的政治主张,又是资产阶级道德的重要内容。这一口号的提出不仅在政治上曾经起过推动历史进步的作用,而且在人类道德发展史上也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因为它否定了人身依附关系,肯定了人身自由;否定了等级特权,肯定了人的平等;否定了把人不当人的非人道主义的博爱思想。一句话,肯定了人的尊严、价值以及个人对幸福的追求。所以,它对个性的张扬和自我意识的发展,对人们挣脱禁欲主义、蒙昧主义、等级主义的枷锁都起到了巨大的革命作用。 西方____的万物泛神论主张神无处不在,万物都是神的表象。这种主张认为:上帝就等于万事万物;任何个别事物就是上帝;世上的事物实际上都是虚无的。 在这两种思想的支配下,作者把信天翁认为是基督____徒。老水手无端地射死了信天翁,表示他拒绝社会给他的礼物,他除掉了深爱自己并代表超自然的事物,也就除掉了对这个世界的感情。老水手违反上天的指意,违反自然规律,射死了无辜的信天翁,必然要受到惩罚。于是,灾难来了:风停了,船无法前进,阳光酷热,水手们口干舌燥。这时候,有人指责老水手——“你怎敢放肆,将神鸟射死!是它引来了南风。”此时,老水手开始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于是,他开始不断地感到内疚。心理学认为,在道德情感系统中,羞耻感是其中的一个元素。毕达哥拉斯要求人们对自己言行进行反省以后,就应该在内心里对卑劣的行为感到羞耻、悲哀和恐惧;对善良行为感到欣喜。沙莆慈伯利认为,道德上的善恶主要取决于感情系统中的羞耻感。他说:“凡出自不公正的情感所作的,就是不义恶行和过失;如果情感公正、健全、良好,并且情感的内容有益于社会,而且还是以有益于社会方式施行,或有所感动,这就必定在任何行动中构成我们所说的公平和正直。”不义、恶行和过失将引起人们的羞耻感。羞耻感是个人的自我道德意识的一种表现,表示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动机和道德品质的谴责时的内心体验。良心是羞耻感的的主要作用机制,常表现出焦虑、羞愧和内疚等情绪。道德焦虑是一种复合情绪。其中,痛苦和畏惧是主要构成“因子”。但它仅以避免外在处罚为目的,是低级形式的羞耻感,可又是羞耻感发生的基础。那么,羞耻感的真正作用是什么?是内疚,只有内疚才是高度的主体意识的产物,它激活潜在的思维和力量,专注与对过失的懊悔和追悔的行为,促进个体的心理成熟。如果个体内疚匮乏,那他将对道德不屑一顾,达不到“有羞知格”的认识。同时,羞耻感要以自尊为前提,一个没有自尊的人是不会知耻的,更不会自责。自尊体现了对自我社会话的切近,没有自尊的防卫,就不可能有自责的意识和行为的发生。老水手对自己的不道德行为知耻,惭愧和悔恨。老水手真是由于良心发现才深感自己行为的错误,于是惶惶终日,不断自责自己。 事态进一步发展,在他忏悔和祈祷下挂在脖子下的鸟掉下来了,但是同行的水手都因为缺水而一个个地死去,只有老水手一个人活着。这似乎是上帝对他的又一个惩罚。他一方面觉得自己的罪行深重,导致了其他水手的死亡——痛苦;另一方面在茫茫大海中,一条船上就他孤零零的一个人——恐惧。于是他的内心又经历了一场痛苦与恐惧的考验。良心是每个人自身内部的道德评析,是自己对自己行为道德价值的认识、认知、判断、态度、感情、体验、意向、意志、动机等一切心理反应活动。老水手不断对自己惊醒良心谴责。良心的基本因素是感情,感情是对需要的体验,是心理的动力因素。它一方面产生良心的认知因素,推动自己去判断自己行为的道德价值;另一方面则产生良心意志因素,推动自己做出改过迁善的选择。在行为过后,良心对行为的后果有影响和评价作用。对于履行了道德义务并产生了好后果的影响和行为,它便于进行自我谴责,使人感到内疚、惭愧和悔恨。这种自我谴责,往往能形成一种力量,促使人们改正自己的行为。 后来,老水手虔诚地祈求海蛇破开魔法,他才获救得以回家。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人生在生活中不免发生道德过失。道德反省就是通过对道德过失的追悔,从而激励人们采用新的道德行为去补救已经酿成的道德不幸,并且通过对道德过失的觉醒为将要开始的道德行为提供罗盘。道德反省的实质在于主体对自己已作的道德选择进行批判性的分析,是在主体已经体验到自己的道德行为存在着过失的情况下,从而进行的对自己内心的深刻 反思 。通过反思,要为今后的行为提供新的路线和方案,明白来者可追,逝者可补。在今后的行动过程中,要用千倍的补偿替代原有的损失;通过反思,主体对自我发展和自我需要与社会道德的系统会领悟得更加深刻。 故事的最后,老水手回到了家。于是出现了开篇的那一幕:他极力拉住去赴婚宴的人,让他们听他讲这个离奇的故事——他想寻找听众,承认自己的错误,说出自己的故事,解除内心的痛苦——赎罪。尽管老水手已经虔诚忏悔,但还是有种负罪感难以释怀,于是他渴望被人理解,宣泄出来以排除内心的痛苦。生活也是这样,当我们遇到困难、痛苦的时候,不要封闭自己,找一个忠实的听众,把自己的苦恼说给他听。这是一种释放压力的好 方法 。 总之,柯尔律治的这首诗歌以神秘、怪诞著称,其中的心理描写可谓是典范!诗歌探讨了罪与罚、善与恶,生与死等哲学问题,宣传了一切生物皆上帝听造的教义。但诗歌的真正价值并不在故事本身或它所包含的哲理上,而在以造型艺术的精确性和音乐的流动感为读者创造了一幅幅神奇的海洋画面:时而风平浪静,沉寂安宁;时而风暴骤起,一片喧嚣。在写作此诗时,柯尔律治并不熟悉大海,但他能凭借想象,使真实的情形与幻想的景象互相交织,把平凡的细节与诗意的象征融为一体,充分显示了瑰丽奇特的想象能力。在诗艺上,长诗将英国民歌的自由与古典文人诗的谨严冶于一炉,炼就出适合表达浪漫主义情绪的活泼自然的诗体,而长诗的音韵与节奏之美,也表现了诗人能让文字进行歌唱的本领。 [参考文献]: 《英美文学选读》 天津大学出版社出版 《英国文学简史》 河南人民出版社出版 《道德心理学》 中南大学出版社出版 毕业英语论文范文大全篇2 浅谈东西方数字九的 文化 对比分析与翻译 一、前言 "数是人类思维发展到一定阶段,为适应社会生产活动的需要,在符号的帮 助下产生的。"(苏金智,19 91)"数字是语言学中的一个特殊的领域。在科 学的数字世界里,它的功能是计算,秩序严谨,职司分明,是 实数;而在人类 心灵的数字世界中,它的功能是表义,许多数字经过“神化”后成为“玄数”、 “虚数”、“ 天数"。它们有着极其丰富的外延和内涵。"(王秉钦,1998) 由于受东西方文化传统、宗教信仰、语言崇拜、地理环境等方面的影响,数 字的神化存在着东西方的差异 ,但也存在着共性,有着共同的规律。在"数的 灵物崇拜"上各民族都有普通性。东方人有自己心目中的"天 数",而西方人 也有自己心目中的"神数"。神秘数字的演化规律一般经过"神化—泛化—虚 化"的过程。( 王秉钦,1998) 东西方已有不少有关数字科学的专著和论文, 如毕达哥拉斯(phythagoras) 学派的T·丹齐克的《数 科学语言》(商务印书馆,1998),英国人伦拉德·法 拉的《七的探源》;国内也有不少学者就数字写过著作 和论文,并开展过学术探 讨。如,王秉钦教授在其《语言与翻译新论》的中篇第六章就以"数的语义范围 比较 与翻译"为专题;苏金智曾写过《数的灵物崇拜》(载〈语言、社会、文化》 440页, 语文出版社,1991,1) 等。在1998 年南昌大学主办的"中国英汉语 比较研究会第二届年会暨第三次学术研讨会"上,英汉文化对比专 业委员会会 员曾就中南工业大学外语学院吴玲英老师的《中西文学中"以三为法”的文化模 式》展开了激烈的 讨论。本人认为东方人,尤其是中国人,自己心目中的天数 是"九"而不是"三",也并非完全是因为"九" 是"三"的倍数。 二、东西方数字"九"的文化对比分析 在我国,人们之所以把"九"看成是自己心目中的"天数"和最富有神奇色 彩的数字, 是因为"九" 这个数字的象征意义(symbolicmeaning),在我国可 以说历时最久,涉及面也最广。 "九"作为数不同于一 般数字,在中国古代被 认为是一种神秘的数字,它起初是龙形(或蛇形)图腾化之文字,继而演化出"神 圣" 之意,于是中国古代历代帝王为了表示自己神圣的权力为天赐神赋,便竭 力把自己同“九”联系在一起。如天 分九层,极言其高,天证/诞日为正月初 九,天子祭天一年九次。更有趣的是连皇宫建筑都与"九"有关。例 如,北京 城有九门,天安门城楼面阔九问,门上饰有九路钉(即每扇门的门钉纵横各九排)。 汉语词汇中也常 用"九"来形容帝王将相的称谓,如"九五之尊"(imperial throne);称官位仅次于皇帝的王爷为"九千岁 "等。 根据阴阳五行与数的关系,万物之根均为数,宇宙也是数。数始于1而终于 10,五行也是数,按传统的五行 理论来划分,则1、2为木:1为阳木,2为阴 木。以3、4为火:3为阳火,4为阴火。以5、6为土:5为阳土,6为 阴土。 以7、8为金:7为阳金,8为阴金。以9、10为水:9 为阳水,10为阴水。这 就是将"象"、"数"与五行 结合起来推演变化,用以显示事物发展变化的内 在联系。由此看来,"九"是最大的阳数,象征着天。 传说 古 代中国人把天分 为九层,九层天是天的最高处,汉语中有关词汇有"九重霄"(指极高的天空, "九霄云外" ,"九天揽月","九天九地"等。另外,天坛,这个明清两代 祭天的场所,其建筑无处不体现着“九”的象 征意义。 民间传说中还有"九头 鸟"(nine-headed bird: a fabulous bird whose appearance was f ormerlyregarded as a bad omcn)的故事。 中国人以"九"为大数,刘师培在《古书疑义举例补》一书中写道:"凡数 指其极者,皆得称之为'九' ;"《素问》中说:"天地之数,始于一,终于 九。"因此,汉语中有"九九归一"或"九九归原"之说。因 从"九"为数之 极而引出人生之限,故"明九"或"暗九"均为人生之"坎",避讳有“九”之 岁。例如:“ 老太太因明年八十一岁,是个暗九。"(《红楼梦》)。日本人一般 认为"九"是"苦命和痛苦"的象征,因 为"九"与"苦"同音,因此忌讳 "九"。然而,《外语与外语教学》曾报道过国内一位学者曾为考证这一点 ,采 用"全选法"将日本某地电话号码其中的几千个姓和名分别进行统计,结果发现 将"九"作为姓的只占极 少数(约占),而将"九"作为名的却不少(约 占35%)。看来,日本人忌讳"九"也并非绝对。 此外,《词源》中说:"九:虚指多数。""九"作虚数解时,是数的一种 语义模糊现象。《现代汉语词 典》中,"九"的意思有三个:(1)数目,八加一 后所得;(2)从 冬至 起每九天是一个"九",从一"九" 数起,二"九"、三 "九",一直数到九"九"为止。冬练三九,夏练三伏;(3)表示多数或多次: 九泉,三 弯九转等。因此, 汉语中有不少和"九"有关的 成语 。如:"九牛一 毛"、"九死一生"、"九牛二虎之力" 、"九流宾客"等等。 在我国,数字"九"涉及面在所有数字中最广。含有数字"九"的词汇也十 分丰富。如,"九州"是指传 说中的我国上古行政区划,后用作"中国"的代 称。因此,有的全国性的电视节目就取名为“九州方圆”;“ 九族"(the nine degrees of kindred: either thenine generations from one's great-great-gr andfather down toone's great-great-grandson;or four generations of one'spatemal relations, three generations of one's matemalrelations, and two generations of noe's wife's relatio ns),古代有一种残酷的刑法叫"诛灭九族";古代传说 "龙生九子,各有所好"。因此,《红楼梦》第九回 中用"一龙生九种,种种各 别"来比喻贾氏家族族大人多,龙蛇混杂,好坏不一,各种各样的人都有。还有 " 九龙杯"等。此外,在文娱、体育等词汇中,数字"九"也比比皆是。如, 许多歌名都以"九"开头:"九妹 "、"九九艳阳天"、"九百九十九朵玫瑰" 等;乐器中也有"九音锣";在体育活动中,"九柱戏"(nine pins),兵器中 有"九节鞭"[但这与西方文化中的"九尾鞭”(cat-o '-nine- tails: an instrurnent of punishment so calledfrom the nine pieces of leather or cord which compose it)意义不大一样]。 地名中也有一些以"九"开头的,如"九 寨沟"、"九华山"、"九江"和"九龙"等。此外,中国人常把" 九"看成 为吉祥数字之一。在申请电话号码时,人们宁愿多出 钱去买一个尾数为"8"或 "9"的吉祥号码。比 如,湖南有线电视台的"欢乐热线"号码为"16899919"。 在西方,数字"九"也是人们心目中的"神数"之一。对西方人来说, "九"的象征意义是"神性"、 "神圣之至"。 英语权威字典Webster's Ninth New Collegiate Dictionary and Webster's ThirdIntema tional Dictionary 中 对"九"所解释的意义比《现代汉语词典》所解释的意义还多,分别有: 1)one more than eight, three threes, the square of three;2) nine units of objects (a tota l of nine) ; 3) a: thenumerable quantity symbolized by the arabic numeral 9; b: thefigure 9 ; 4) nine o'clock——compared Bell table, timeillustration; 5) the ninth size in a set series: as a; aplaying team of nine members, baseball team; b:the firstor last 9 hol es of an 18-hole golf course…。 其中收入与"九"有关词语和成语多达近二十条。常用的有: a nine-day's wonder (an object or event that creates ashort-lived sensation) ____Those political expositions…that make a nine day'snine wonder till something fresh c omes alone——Mary Deasy. nine times out of ten(very often) be dressed up to the nines(elaborately dressed, as for aformal occasion) ____She dressed herself up to the nines and went to theparty. in the nineholes:in the difficult situation nine-men's morris: morris played with nine counters A cat has nine lives: A cat can move so fast and jump sowell that he seems to escape being killed many times. 从以上的解释还可以发现一个规律:数字"九"及其倍数在西方也被广泛运 用于文娱和体育活动中。如, 保龄球(bowling )中的瓶状木柱数(ninepins) 为"九"; 高尔夫球 球场有一十八个洞:跳子棋的棋板上各 方均为九个孔; 古 时英国还有一种九个男人一起跳的舞蹈(morrisdance)等。由此看来,数字"九" 也倍 受西方人的青睐。 总之,在东西方文化中,数字"九"含有以下主要共性: 1)东西方大多数人把数字"九"看成神秘的数字, 其象征意义均有"神 圣"之意。 2)在东西方文化中,数字"九"均可虚指多数。 3)数字"九"被广泛运用于文体项目中。 数字“九”在东西方文化中的个性恐怕主要在于:对中国人来说,其神奇色 彩要比西方人更浓;其象征意 义的历史在东方文化中比西方文化中更悠久;其 涉及面在东方文化中比西方文化中更广泛。 三、数字"九"的翻译问题 罗马西塞罗说过:"翻译不是字当句对,而是保留语言的总风格和力 量。""按分量而不是按数量译词" 。此处所说的数字是指经过神化、泛化、 虚化了的"虚数","实数"的翻译不在此例。根据这一理论,结合 东西方文 化的共性与个性,可采用如下的翻译方法,并遵循以下的翻译原则。 可采取的翻译方法主要有: (一)保留原数字 . We thought our cat would be killed when he fell fromthe roof of the house. He was not, he used up one of his ninelives. 我们以为我们的猫从屋顶掉下来会死了,它并没死,只失掉九条命中的一条。 这样翻译过来,人们很容易接受,因为人们已熟悉"猫有九命"这个成语, 并能够促进东西方文化的融合 。 (二)转换成各民族喜爱的数字 out of ten——十之八九 nine days' wonder———可翻译为"昙花一现", 这样翻译可以加深对奈 达的"对等"和纽马克的"转 换"翻译理论的理解。 (三)增舍数字 比如,"九死一生"可翻译成"a narrow escape from death;survival after many hazards";又如 ,"九九归一,还是他说的话对。"可翻译成"All things considered,what he says is right."其译文均 舍弃了数字,转译其 形象意义。 应遵循的原则主要有: (一)民族性原则 比如,汉语中的"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汉英词典》(外研社,1996)的译 文有三个:"strain onese lf to the limit; use everyounce of one's strength; make herculean efforts"。笔者认为第二种译文 "use every ounce of one's strength "更符合"民族性原则”,成功地将东方文化中该成语的比喻意义转 化成了西方文化语言中的形象意义。 (二)习语性原则 比如:"匡超人此时恍若亲见瑶宫仙子,月下嫦娥,那魂灵都飘到九霄云外 去了。"(《儒林外史》), 其译文为"Kuang felt that he was gazing at a goddess and his spirit had flown to heaven."这种译 文因遵循了"习语性原则", 充分地体现了人类交际行为的一个最根本原则——语言——符号的经济原则。 (三)形象性原则 数字用于模糊意义时,一般都失去了其数量意义而具有形象意义。翻译时, 必须越出其理性意义而捕捉其 与 其它 的词结合后所产生的形象意义。 比如:"飞流直下三千尽,疑是银河落九天(李白)。"此句诗中的"九天" 的形象意义为"极高的天空 ",因此,可翻译成"Down itcascades a sheer three thousand feet—As if the Silver River [. the Milky. Way]were falling from heaven!"猜你喜欢: 1. 毕业英语论文范文 2. 英美文学毕业论文优秀范文 3. 商务英语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4. 大学英语毕业论文范文 5. 英语专业论文范文 6. 本科英语专业论文范文

我们在这几篇 英语 作文 中可以感觉到,好几个关于法律的点。下面是我给大家带来法律英语作文,供大家参阅! 法律英语 范文 篇1:纳税 If you find that you will be unable to pay your taxes on time, you may first ask for an extension which can give you several weeks to obtain the money owed. If the amount is too substantial to obtain in this amount of time, you might consider taking out a bank loan to pay your taxes. If neither method is an option, you may then request a payment plan from the . Depending on your situation, payment may be divided into smaller, separate sums spanning months or years. However, you will be responsible for any interest that is applied to your taxes as a result of such a plan. Regardless of your situation, it is important to file your tax return on time and to notify the . as soon as possible of any difficulties you may have in paying your taxes. Failure to do so may result in criminal charges and penalties. For more information on . payment plans and deferred payment options, contact a tax specialist or attorney, or your local . representative. 如果你发现自己将不能按时交税,你可要求几周的延长期来偿还所欠的税款。如果所欠数额太大以至于不能在宽限期内得到这笔钱,你可以考虑用银行贷款来偿还税款。如果以上 方法 都不是好的解决办法,你也可与税务局协商(制定一个)偿还计划,根据你自身的实际情况,需偿还的税款可以分成每笔数目很小的资金,每笔偿还金之间可以间隔几个月或者是几年。然而,这个偿还计划导致的结果就是你必须根据所欠税额支付利息。不管你个人处于何种情况,按时填写纳税申报单并在你支付税款时遇到的困难及时告知税务局是非常重要的。没有这样做的结果可能导致刑事诉讼和罚款。想了解有关.还款计划和选择延期付税方式,可向税务专家、税务律师或者是当地.代理人联系。 法律英语范文篇2:法律的好处 The law protects citizens who are wrongfully deprived of their liberty by another. If you have been the subject of an arrest by the police or other state or federal official which took place without probable cause, in bad faith or if someone deprived you of your liberty, you may be able to make a claim and recover damages, including attorney’s fees and costs. Your rights are safeguarded by both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and state common law. False imprisonment is frequently alleged by a person who feels that he or she was unlawfully arrested. If the police did not have “probable cause” to arrest you, you can sue for false imprisonment. “False arrest” is really just a type of false imprisonment. The police have probable cause when there are enough facts to lead a reasonable person to conclude that you are committing or have committed a crime. This is a considerably higher standard than the mere “suspicion” an officer needs in order to stop you briefly to investigate possible criminal activity. If you feel that you have been the victim of a false imprisonment or false arrest you may wish to contact an attorney. Time is of the essence in many of these cases. In some instances, claims may be barred if they are not brought within a short time after the date of the occurrence. For more information, talk with an attorney. 法律保护市民不被错误的剥夺自由的权利。如果警察或其他州或联邦官员无合理原因、违反规定对你实行逮捕,或者有人非法剥夺你的自由,你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包括要求对方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你的权利受美国宪法以及州普通法的保护。认为自己被错误逮捕的人通常会抗议这种错误关押。如果警察没有正当理由逮捕了你,你可以以错误关押为由提起诉讼。错误逮捕属于错误关押的一种,当有足够证据表明行为人正在犯罪或者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时,警察就有了合理逮捕行为人的理由。为了迅速将案犯逮捕以便对犯罪活动进行调查,这个结论必须证据充分而非仅仅是怀疑,如果认为自己被错误关押或错误逮捕时,你也许希望能和律师联系。时间在许多案例中会成为至关重要的因素,一些发生过的案例表明,如果在案情发生后较短时间内没有提出诉求,法庭将会拒绝审理。需了解更多信息可向律师咨询。 法律英语范文篇3:美国第五宪法 No person shall be held to answer for a capital, or otherwise infamous crime, unless on a presentment or indictment of a grand jury, except in cases arising in the land or naval forces, or in the militia, when in actual service in time of war or public danger; nor shall any person be subject for the same offense to be twice put in jeopardy of life or limb; nor shall be compelled in any criminal case to be a witness against himself, nor be deprived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shall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 public use,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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