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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力量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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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力量毕业论文

一、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的现状分析 1.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的现状: (1)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不够完备。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完备程度是指形成和维持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准的机制的完善程度。这一机制的要素包括会计职业道德准则、教育等。从我国目前情况看,我国仅有适用于注册会计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而没有适用于其他会计人员的具体的职业道德准则。 (2)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薄弱。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意识不强,在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单位利益发生冲突时,往往不能坚持原则,甚至协同作弊,为违法违纪活动出谋划策,直接参与伪造、变造虚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3)部分会计人员为求私利,监守自盗,会计职业道德沦丧。在贫富两级分化的实际社会现实面前,一些会计人员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膨胀,丧失了最起码的法制观念,会计职业道德沦丧,故意伪造、变造隐匿、毁损会计资料,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以身试法。 (4)注册会计师违背职业道德准则,弄虚作假。一部分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独立审计业务时,没有严格执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准则,出具不恰当的审计报告客观上认同会计作假行为,充当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失真的保护伞。 2.会计职业道德缺失的原因分析: (1)社会大环境对会计职业道德的影响。首先,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在创造出了前所未有的巨大物质财富、提高了社会生产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同时也正在强烈地冲击、改变着中国社会的一系列传统特征,对我们的道德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其次,受我国缺乏健全的法制环境影响。会计职业道德是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自愿地执行,并依靠社会舆论和良心来实现,基本上是非强制性的,因此它的执行力较差。 (2)会计从业的需要严重影响了会计职业道德。我国现行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导致了会计人员陷入“囚徒困境”。会计人员是企业内部的员工,其衣食住行、奖惩升迁均依赖所在单位。会计人员在企业具有天然的从属性,这种从属性也直接导致了会计职业道德的从属性,换言之,企业负责人道德水准的高低对会计人员的道德操守将产生直接的影响。 (3)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滞后。会计职业道德缺失与缺乏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有直接的关系。人们的道德观念不是先天存在的,职业道德品质也不会自发形成。高尚的职业道德品质是由学生在校时期所受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员工在岗的系统道德教育以及个人在长期职业生活实践中的自觉修养逐渐培养起来的。可以说,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培养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起点,是会计职业道德发展和延续的一条重要途径,对培养会计人员的完美人格和正确的价值观念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4)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建设落后。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建设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的要求,会计从业人员对现有的职业道德规范无所适从,助长了会计造假者的饶幸心理,也使资本市场上的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事件层出不穷,如前所述,我国的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从总体来看,真正意义上的会计职业道德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我国目前关于会计职业道德内容的规定,散见于《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法律规章中。 二、完善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的构想 1.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理论研究。参考引进国外的先进的规范,我国对会计职业道德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也没有形成完整的系统,正处在的探索阶段,借鉴它国的经验,能使得我国在会计理论研究上有一定高度,从而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改善会计工作环境。 (1)完善会计职业道德的评价和奖惩机制,改变监督机制加大国家监管力度,把行业自律与他律相结合。逐步建立健全包括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会计信用评价系统,通过制定会计信用评价规则,协调税务、审计等部门搜集整理会计信用信息,建立会计信用档案,加强信用轨迹跟踪。在企业内部要进行严格的职务分工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即处理经济业务和会计事项应严格分工,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并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避免和消除一些管理上的漏洞,形成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相互制约,另外在授权批准制度设计中应赋予会计人员一定的独立判断权。就企业外部会计监管系统而言,应把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督相结合。健全和完善以行业自律监管为核心的社会监督体系,并以此约束和监督企业的会计职业判断,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作用,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强化政府外部监督,即由国家财政、审计、证券监管等部门依法加强对企业财务检查和审计,尤其是要加强对准则、制度执行质量的监督检查,以约束企业会计职业判断行为,增强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公允性。 (2)健全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保障会计人员的权利。健全的法制是制止和防范会计人员利用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以及会计职业之便,主观蓄意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保证。在法制建设方面,不仅应该完善立法,制定有关会计信息质量的管理法规,还应对违法行为规定明确具体的惩治措施,督促会计人员能够在准则、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判断、估计。对假借职业判断之名弄虚作假和屡次违反财经纪律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或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罚(包括实施退出机制)及至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已颁布了新《会计法》,应尽快出台《会计法》实施细则,提高《会计法》的可操作性;加大法律法规的处罚、赔偿和执行力度,对违规违纪的企业及其连带负责人予以曝光;同时还要强化一些相关配套法律及相关法规的实施,加快会计法律体系的建设步伐,使会计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严厉制裁,建立对会计违法行为的约束机制。要用法律、行政、市场、经济等手段,规范约束会计主体的行为,推进财务会计诚信体系建设。财政部门要在《会计法》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加大对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查处力度,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改变以往对违法违规部门对事不对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局面。 (3)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会计管理体制,加速会计准则国际化。我国的企业改革没有触及到传统体制的根本弊端,只在表层采取了一些措施,传统的企业管理体制的框架并未根本打破,企业依然是政府的“儿子”,而企业为求业绩也不惜对会计人员施加压力,会计人员仍然依附于企业,其工作不仅受单位主要领导的制约,而且受其他部门主管和人员的制约。只有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才能使企业自觉遵守经济规律,建立和完善统一的会计制度,满足企业多元化经营的需要;明确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以实施清晰明了的监督职能,促使会计人员遵守和提高自身的修养和道德。 3.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1)改变会计专业教育模式。学校课堂不仅是教授学生专业知识的殿堂,更是教授学生怎样做人的圣地,而我国大部分学校偏重于传授专业技能,忽视了职业道德教育。应在会计专业学历教育中专门开设“会计职业道德”课程。通过在校阶段的教育,向学生灌输会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在开始给学生传授会计专业知识时就引入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使学生从一开始就树立会计职业道德观念。 (2)完善会计人员后续教育制度。目前我国会计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还较为陈旧、抵端,难以达到入世后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要求。财政部1998年1月发布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要求从当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根据规定,我国的会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按照属地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实施。切实搞好制度的落实、实施,使之逐渐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 (3)大力加强行业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素质,教育是基础。行业职业道德是所有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随着现代社会发展和专业化程度的增强,职业与职业间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的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要在全行业着重开展以职业道德为核心内容的诚信教育,要让“诚实守信”和“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风尚成为每一位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 (4)将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相结合。进一步完善会计从业人员资格准入、考核、奖惩、培训、退出等办法,完善将会计职业道德纳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范畴,同时结合会计从业资格发证、注册等工作,研究建立和实施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制度,制定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推动和完善会计职业道德的规范化、法制化 4.会计从业人员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律能力。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对财会人员应具备的职业技能要求也越来越高,会计从业人员想要生存和发展就要不断学习,使自己的知识不断更新。要遵守财会人员职业道德,熟悉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需要不断学习,才能提高会计职业技能和专业胜任能力。除了之外,会计人员还应控制好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不断提高自律能力。自律时期的会计职业道德,是以会计职业良心为核心的一种职业道德。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的调节功能,常常不是通过诉诸国机器和惩罚手段(尽管有时也是必要的),而主要诉诸舆论褒贬、沟通疏导、教育感化等,尤其注重于唤起人们的职业知耻心,培养人们的职业道义、责任感和善恶判断能力,其调节方式主要通过道义的力量去感化,去教育。会计人员自觉、自律的行为所形成的社会会计道德约束力和监督力是市场法则和法律法则所不能替代的,其作用无法估量。而当前我国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状况离第二个阶段即他律都相差甚远,因此重整会计职业道德,提高会计人员的自律能力将成为我国会计职业界一项十分紧迫的战略任务,也是每个会计从业人员都应该正视的头等大事。 【摘要】:众所周知,毁德容易立难德,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财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这既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整顿经济秩序的客观要求,又是我国加入WTO后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会计职业道德是同会计人员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是一般社会道德在会计人员职业生活中的特殊要求,带有明显的行业特征,是对财会工作实践中具有全局意义的基本道德关系的概括与反映。众所周知,毁德容易立难德,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客观上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财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使其成为各行各业财会人员所必须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自律标准,这既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整顿经济秩序的客观要求,又是我国加入WTO后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一、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1.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任务有三条:一是建立法制严明、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二是建立强有力的宏观调控体系;三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三条都离不开会计工作、会计信息和会计管理。但从会计工作实际情况看,会计造假现象在某些领域、某些环节十分普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准偏低是一个重要的因素。2.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会计队伍整体素质的需要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信息是企业经营决策、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要提升会计工作质量,提高会计队伍整体素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会计人员就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做德才兼备的理财者和管理者 ,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金、坚持准则、不做假账”。没有任何一个社会制度能容忍虚假会计信息,也没有任何一个经济主体会允许会计人员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会计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等是会计职业的普遍要求。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内涵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对会计人员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会计行为所提出的道德层面的要求,是会计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活动应具备的道德品质,也是调整会计人员与国家、不同利益群体或会计人员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及社会道德规范的总和,其主要内容如下:1、爱岗敬业爱岗敬业就是要求会计人员充分认识本职工作在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做到干一行爱一行,一丝不苟,兢兢业业,争当会计工作的行家里手;同时要求会计人员在工作中自觉主动地履行岗位职责,以积极、健康、求实、高效的态度对待会计工作,做到认真负责,恪尽职守。2、廉洁自律廉洁自律是会计人员的基本品质,包括廉洁奉公和严明自律两个方面。廉洁奉公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其一般意义是洁身自好,为公众谋事,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严明自律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更高层次,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高阶段、最高境界,也是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最高目标,是会计人员靠内心道德感和职业良心来实现会计道德上自我完善的追求,是一种自愿、自觉、自发的境界。3、客观公正客观公正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灵魂。所谓客观,是指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事务时,必须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不掺杂个人主管意愿,不为单位领导的意见所左右;所谓公正,是指会计人员应该具备正直诚实的品质,不偏不倚的对待有关利益各方,做到一碗水端平。客观公正是会计职业意志的具体体现。公正的本质则体现为合理性,对一些特殊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坚持公正合理的原则,这不仅是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也是财会人员个人品德的体现。要做到客观公正,必须要保持会计人员从业的独立性,还要保持公正的从业心态。4、保守秘密保守秘密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保守秘密是指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将从业过程中所获得的信息为己所用,更不得对外泄露谋取私利,对自己知道的内部信息或情况要守口如瓶,尽可能做到不该知道的事不问,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做的事不做,不为任何诱惑所动。坚持原则,遵守纪律,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泄漏本单位秘密,坚决维护单位利益。5、诚实守信诚实守信是会计人员的基本道德素养。会计人员做不到诚实守信就会导致 失真的会计信息,失真的会计信息是影响会计工作质量的关键,不仅会误导投资者与债权人,使其决策失误,而且会导致国有资产和财政收入大量流失,扰乱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有效遏制其社会危害性,强化会计工作人员诚实守信至关重要。6、遵守法纪“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会计规矩就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所遵守的行为规范或具体要求,包括一系列的会计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遵纪守法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中的重中之重。会计工作涉及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为此,必须以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把好财务收支合法性、合理性关口,依法理财;必须具备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既不助纣为虐,也不监守自盗,做到立于潮头而不倒。遵守法纪必须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坚持依法理财,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正确处理国家、单位与个人之间利益的关系;二是用法律维护自身正当权利 ,坚持原则、依法办事 ,不为金钱所动 ,做到“不惟上,不惟情,不惟钱,只惟法”。会计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要敢于并善于执行各种法律、规章,坚决按国家法律、规章严格审查各项财务收支,维护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决不能为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o(∩_∩)o 希望能帮助到你,o(∩_∩)o ★★★★★请及时给予好评或采纳,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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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绑架,是指人们以道德的名义,利用过高的甚至不切实际的标准要求、胁迫或攻击别人并左右其行为的一种现象。下面给大家带来一些关于道德绑架 议论文 作文 800字,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道德绑架议论文作文800字1

这世间鲜有勇者,敢于随心行事,愈是长大,愈发彷徨。而我只愿做苏东坡笔下的那只鸿雁,拣尽寒枝不肯栖。学会拒绝,坚守本心。

为何要怪罪一个孩子的做法?清澈的童心早已将恶善辨别,难道善良和罪恶之人应同等对待,那善与美存在的意义又何在?

昆德拉曾言,这世界上最令人反感的远不是丑陋,而是她的漂亮面具。我们应该学会拒绝,象孩子拒绝送给另外两个人请柬一样,我们有太多东西应该拒绝。我们明知对错,却不敢指错。否则,我们怎么会在希腊古建筑上看到中国人的涂鸦;我们又怎么会被外国人调侃“中国式过马路”;我们更不会让摔倒在地上的老人和车祸受伤的孩子一直躺在地上无人援助。我们不敢拒绝,不敢向黑暗,向冷漠,向粗鄙拒绝。

傲心不可有,傲骨不可无。纵观中国史,不惮于死的文人自古皆有,而为了理想忍受尘世摧残的英雄却仅司马迁一人。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凭借一个文人的良心写下一本伟大的书。拒绝虚伪的吹捧和所有不实的谎言,他让千秋万代的后生看到了一个文人的傲骨和坚守,一种无畏一种正气。司马迁拒绝篡改历史而成为历史长河中最浩瀚的一颗星辰,而张大千硬是用柔弱的画笔挺起了抗战时期中国人民的脊梁。面对日本人的威逼利诱,遇借其手粉饰太平,张大千严声拒绝。这是一颗刚毅的心,一颗不畏权势敢于拒绝的不屈之心。这样坚定的拒绝曾经鼓励了多少救亡图存的中华儿女。

那位叫作加莱亚诺的作家,用他坚定的拒绝温暖了南美洲底层人民的心,毫不留情的拒绝、反抗,鞭挞那些暴力与野蛮。这世界中终有勇士与黑暗斗争,他们以不同的方式和同样的勇敢向邪恶发出挑战,他们都是倔强,顽强,勇毅的战斗者,心中有着从未熄灭的光。让他们在四海潮生中无比耀眼,拥有直指人心的力量。

拒绝是一把火焰,以最炙热的温度发出了对现实最有力的叩问,带给那些麻木之躯最深沉的 反思 ,并带给这世界最纯粹的爱。让我们不要把麻木冷酷的“有的人”变为“很多人”,让我们把善良正直的“那些人”变为“所有人”。愿人人内心坚定,有钢铁般的力量,抛开所有谎言与粗鄙,学会拒绝,让这世界回到春天。

道德绑架议论文作文800字2

哈佛图书馆遭受大火肆虐,唯一存在的珍本却是一名学生违规带出的。在规矩和道德之间,哈佛毅然选择了规矩,开除了那个学生。

或许有人认为霍里厄克校长的做法未免太过刻板,太过不近人情。古人说:“不以一眚掩大德”,这个学生能归还图书,是应该表扬的'。但我想说:“不以一德掩大眚”。人应该在规则的框架里,再谈美德,莫用道德绑架规则!

不可否认的是,道德是社会的底线,是我们判断是非的一个准则,但若事事都用道德评判,让道德占领人性的制高点,而让法律、规则屈尊其后,必然会导致良知的泛滥,一切公正、公平亦将不复存在。对于那些既做了好事又做了坏事的人,只有法律、规则能予以最公正的审判!

规则是高悬于我们头顶上空的达摩克利斯剑,它以最为公平而肃穆的目光审视我们的一言一行,裁断我们的一举一动。当我们难以克制心中的欲望,试图触碰并打开潘多拉魔盒时,锋利的剑刃便虎视眈眈,令我们胆怯却步,远离堕落。

《简爱》中有言:“人们死后,每个人的灵魂都平等地站在上帝面前。”不单是上帝,规则面前亦是如此。无论是穷凶极恶还是盗亦有道,规则会以最严苛的目光透视违规者的内心深处,冷漠,公正,不带有分毫私心。规则是公正与和平最为冷酷而称职的守望者。

“汶川大地震”时的救人小英雄雷楚年,用他的奋不顾身拯救了七名同学,一时间成为人人赞誉的对象,全国的道德楷模。而六年时间过去了,当时的英雄已堕落成一个犯,让他一生的光环消失殆尽,做了错事也迎来了法律的审判。不能否认,雷楚年的义举带给了我们很多感动,可是再多的感动也不能抹去他欺诈的事实。法律的正义不会被他曾经的壮举而蒙蔽,法律会对他做出最公正的判决。

林肯曾经说过:“法律是显露的道德。”法律、规则依据道德修订,是道德的体现。触犯法律、规则,是对道德的亵渎。那些妄图以道德之名行触犯规则之实的行为本身就是对道德的违背!理性之光不能被黑暗所遮蔽,我们也不能让规则的天平在道德的影响下摇摆。每个人都要遵守规则,这是做人的根本!

人民大学校长陈玉露在 毕业 典礼上劝导学生:“人大学子应身怀为民立命之道,抓紧规则这一准绳,守护信仰,守护规则。”莫让道德绑架规则,我们应该守护好规则这一社会准绳,以我们的行动,给社会带来一种正义的风气,让人人手中都持有一把规则的量尺,规划自己行为的边界,规划自己心灵不可逾越的范围!

道德绑架议论文作文800字3

9月4日下午1时许,武汉801路上,一位坐在老年座位上的年轻人因没让座,遭几名老人暴打。据目击乘客说,老人们就站在男青年身边,可能是没有站稳碰到了他,男青年骂了几句,老人称不让座也就算了,何必要骂人。争吵拉扯中,一名老人打了几拳。

诚然,该事件中的两个“主角”都有错。年轻人火气大,“汉骂”挂嘴边实属不该;老年人因年轻人没让座而拳脚相向也令人大跌眼镜。“该不该让座”这一场没有硝烟的战火,烧的可谓是愈演愈烈。

固然,让座是一种美德,但仅仅因为没有通过让座来彰显美德就对不让座的行为进行谴责,这是对道德的误读和滥用,是对权力与义务的混淆,笔者认为,让座是道德层面的自律,而非公民的义务。乘客买票乘车,即与公交方面达成了契约关系,乘车时支付了相同的票款,就拥有了相同的权利,故而乘客享有做出让座亦或是不让座行为的权利,仅因为乘客没有让座就对其进行道德“轰炸”显然是不公平的,而通过暴力手段来索取所谓的道德权利更是不可取的。

沈阳一女孩在公交车上为老人让座时,因嘟囔了一句“为什么偏是我让座”,遭到老人家属暴打;杭州一位小伙因没给抱着孩子的年轻夫妇让座,被扇了5个耳光;石家庄一70岁老人因向一女孩索座被拒后竟一屁股坐在了女孩腿上……近年来,类似这种强制让座、暴力索座事件层出不穷,让笔者不禁想问,是谁给了这些“弱势群体”站在道德制高点上肆意辱骂,甚至是袭击他人的权利?

长久以来,我们所接受的 教育 一直是让座是文明的举动,是一个人素质与修养的体现,那么,不让座自然就站在了文明的对立面—不文明、不道德!正是因为这种惯性思维,使得我们在面对他人不让座时,自然而然的将这种行为与社会冷漠、道德沦丧联系在一起,由此导致了部分“弱势群体”理所应当的接受他人让座,甚至是强制、暴力胁迫他人让座。殊不知,买票乘车是大家共同享有的权利,让座是将自己的权益过渡给别人,不让座也一点儿错没有,套用甄嬛传里熹贵妃的一句话:“别人帮你是情分,不帮你是本分”。

当然,“尊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爱幼”亦然,只有公众自觉践行“尊老爱幼”的道德行为、主动弘扬美好道德的社会风尚,我们这个社会才会更加和谐。同时,笔者在此呼吁大众,遇到问题时多换位思考,正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你希望他人怎样待你,你就怎样去待人,切忌用道德绑架美德,不发自内心意愿,又怎能称得上美德呢?

道德绑架议论文作文800字4

所谓的“道德绑架”,只可能是在用圣人的标准要求普通人,用美德来要求道德义务,或混淆政治义务和道德义务的情况下才成立。 比如,要求一个人舍身救人,否则就要谴责,这就是道德绑架;要求一个人掏钱支持希望工程,这尽管是一件好事,但如果一个人不掏就要谴责,这也是道德绑架,因为这并非他的道德义务。“道德绑架”之所以发生,除去人的精神结构不谈,根源就是道德判断逻辑的混乱。对于“道德绑架”的理解,社会观点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分别代表了“保守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想。

观点一(保守主义):但是,如果一个人连道德底线都没达到,连道德义务都没尽到,用道德底线的标准、尽道德义务的要求对他进行道德判断就不仅不是道德绑架,相反是在捍卫作为一种“公共善”的道德。那些把什么都称之为“道德绑架”的人,等于连这样的道德底线和道德义务都要取消。

观点二(自由主义):“道德”一词的存在目的在于个人的修身养性与精神发展,并进而形成群体性的“宽容”、“理解”、以及“尊重”。其存在不同于并高于法律,没有任何强制性和规范性,是一种对模糊的“善”与“美”的渴望与追求,扎根于人的本性之中。且不论社会对“道德底线”和“道德临界点”的所在并没有一个很好的定性——“道德底线” 一词本身概念极其模糊,哪怕一个人跨越了“道德底线”,但凡他的行为还在法律范畴允许之内,其行为就可以被接纳和理解。仅有对逾越法律底线的行为,社会才能够比较客观地评价其行为为“错误”。但在一般情况下用“个人道德标准”或是毫无明确定性的所谓的“社会道德标准(公共善)”,即“道德底线论”对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的道德批判(例如对“不给老弱病残让座”进行批判),从根本上即是“道德绑架”。所以,正因为“道德”

本身并不存在“义务”属性,“道德义务”一词犯了逻辑上的错误,本身不应存在。

自愿是慈善的前提,再合理的诉求也需要通过合理的方式表达。高调公开的慈善策划,与道德捆绑的求助活动,也许在短时间能起到放大爱心、扩大关注的效果,成功于一时,但是伤害的却是慈善事业的基础。试想,哪位董事长如果不借款,是否就贴上了“为富不仁”的标签如果借了款,其他需要帮助的人群起效仿,是否会给公司正常运作秩序带来影响不理性的“寻善”活动,终将阻碍行善的步伐。

如今,慈善观念已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个人、企业都投入到了慈善事业之中,健康的慈善环境对慈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也愈加重要。现代慈善理念、行善积德的氛围、大批慈善家、慈善捐赠平台是慈善事业发展不可或缺的元素,是慈善走上良性轨道的坚强支撑。这既需要慈善方的责任、热情,也需要受助者的真诚、冷静,还需要社会的宽容与理性。

此外,还应该明确:慈善只是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部分。既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更要完善医疗保障制度。

道德绑架议论文作文800字5

中华民族亘有华夏民族、礼仪之邦的美称,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源远流长。在千百年前,《世说新语笺疏》中就早有记载:“融四岁,与兄食梨,辄引小者”,于是在中国几千年来的发展过程中,谦让的意识也渐入人心,仿若每一个人必须遵守的规范,但是如今,谦让似乎成为了我们的一种负担。

在儿时的记忆中常常会有这样的情景:“妈妈,表弟翻我的玩具,弄坏了小汽车,我抢回来它还打我!”面对弟弟的胡闹,满地的狼藉,心中难免充斥着委屈。我们渴望着公平的对待,期待着有个人能站出来说出我们作为长者的心声。而等来的却是家长口中“你比他大…他弄坏就弄坏…你应该让着他”这样类似的言语,于是,“谦让”便衍生成为我们肩上不得不担负起的使命。其实,在我们在严格死守道德底线的同时,已然被安排在了不同的起跑线上,我们做了正确的事情,却遭到了那些以道德为名的约束或阻挡,最后被颠倒了黑白。于是我们大胆发问,何错之有?真相便是我们都盲目于“道德”的旗号,而被进行了行为上的“绑架”!

像是去年的天津塘沽爆炸事件,在各界人士伸出援助之手组织天津重建之时,马云的微博却被清一色的“逼捐款”留言所覆盖。不少网友指责马云“你不捐款,我也不淘宝了”“首富就应该捐1个亿”……好在逼捐的网友声势浩大,反对逼捐的人也不在少数,“你有钱就得多捐”,在逻辑上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慈善的首要原则就是自愿,哪怕他是中国的首富,他也有权力决定捐与不捐、捐多少,无人可以强迫,更没必要挥舞道德的“凶器”,去胁迫其他人要怎么样去做。就像韩愈在《原毁》中言:“不以众人待其身,而以圣人望于人,吾未见其尊也。”道德是一种修养,不是一种义务,我们应该去呼吁人们去做,而不是由此化为了利器,去责备他们为什么不做;我们做好事,也不应该勉强别人也照着我们的样子去做。道德最适合来约束自己,而不适合拿来压制别人。

人们推崇道德大抵也是因为它的无害,能够逐渐增进社会的安宁和谐,平息纠纷与风波。可如果道德成为人人手中强制他人的利器,就必然会成为每个人毡上的针、背上的刺,设法拔去。

毋庸讳言,在五千年地域 文化 的光辉下,道德已然深入人心。现实中我们最爱拿道德说事,道德是砝码,道德是武器,挥舞道德的“利器”,习惯于道德绑架,这种做法显然不合适,反而会煽起群众的躁动,舆论下的风波;反而违背了遵守道德的'初衷。莫不如理性的面对,去还原事情的本真,也是时候将道德放回它原本的位置,在运用中以事论事,这样在许多问题上也会少些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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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的嬗变内容摘要: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关键词:礼;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法治;德治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1〕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综合治理”。中国古代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二元体制,就是两种体系或渊源、形态的法律并存。一种是国家制定法,一种是“礼法”、“德法”。这两种社会调节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种社会现象纳入其调整范围。而我国当代社会法律是唯一的社会调节手段,道德作为另一种调节手段存在严重缺位。这样的一元法体制亟待调整。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吸收其合理内核,建立起德法并治的二元法体制。一、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之考察“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它要求统治者敬天孝亲,对己严格,与人为善,只能在不得已时才使用刑罚,而使用时必须慎重。儒家对“德”加以继承和发展,一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一方面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权与法律,是行政、司法的指导方针,即主张“德主刑辅”。〔2〕儒家的这种德治是以“礼”做为根本内容的。“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3〕礼的起源与宗教、祭祀、宗法有关,它体现了社会中的宗法身份等级,同时作为身份社会的古代中国也促成了礼的繁衍,两者互为支架。但礼的范围很难界定,它包罗万象,无所不在,既可以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可以是治理家、国的根本纲领;它是对他人做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依据,又是社会所有制中所包含的基本精神;它一方面细腻地对人的行为做出准则式规定,另一方面又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作理论上的抽象。再论及“法”,“灋,刑也,平之如水;灋,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4〕“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因此要正确理解礼与法的关系,就必须将其放入中国古代这片土壤中,以中国传统的视角来审视。(一)道德的法律化所谓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1、周公制礼,引礼入法周公制礼就是对夏殷之礼进行整理补充、厘订,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5〕“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6〕“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7〕周礼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与尊尊的一致性,表现了族权与王权的统一。“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8〕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但是礼与刑的适用对象各有所侧重。正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2、独尊儒术,德主刑辅汉儒董仲舒以天人感应说为德主刑辅的哲学基础,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也”,“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减其刑”,〔9〕即“德主刑辅”。汉朝的道德的法律化一方面表现为把符合儒家原则的通过法律表现出来,另一方面表现为董仲舒的春秋绝狱,即在司法中引经绝狱。董仲舒对春秋绝狱的解释是:“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着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由此可见,“春秋绝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无恶念者从轻处理。此绝狱固然是要解决法律使用过程中的问题,但如果从一个更大的层面上看,就是他同时在重建古代法的伦理结构。案例一: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10〕案例二: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行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11〕通过春秋绝狱中的案例可看出,它在亲亲、尊尊等总的原则上与汉律是相同而且互补的,也就是说经义与律令绝不可能水火不容。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汉朝法律即使体现了完全意义上的法家思想,但内中也有许多基本合乎儒家信条的内容。这表明了儒、法两种思想实际所具有的共同文化背景,也表明了他们在早期法律实践中的融会贯通。3、德礼为本,刑罚为用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使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具体说来,第一,礼指导着法律的制订。如贞观修律时根据“为臣贵于尽忠,亏之者有罪,为子在于行孝,违之者必诛,大则肆诸市朝,小则终贻黜辱”.〔12〕儒家教条,调整了谋反大罪应诛连父子、祖孙、兄弟的血亲范围。第二,礼的基本规范直接入律。如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子孙违反教令,供养有缺者,徒二年。第三,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第四,礼法由互补,发展为统一的体用关系。《永徽律疏》序言中明确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二)法律的道德化以上考察反映的是中国古代传统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下面再谈另一主题——法律的道德化。法律与道德是两种性质不同而有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中国古代社会的“出礼入刑”产生了双重结果:一方面,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要行道德的职能。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请看下面两个案例:案例三:吴重五家贫,妻死之时,偶不在家。同姓吴千乙兄弟与之折合,并挈其幼女以往。吴重五归来,亦幸其女有所归,置而不问。未几,吴千乙、吴千二将阿吴卖与翁七七为媳妇,吴重五亦自知之。其事实在嘉定十三年十一月。去年八月,取其女归家,至十一月,复嫁给李三九为妻,……阿吴既已嫁李三九,已自怀孕,他时生子合要归着。万一生产时,或有不测,则吴重五、李三九必兴词讼,不惟翁七七之家不得安迹,官司亦多事矣。当厅引上翁七七,喻以此意,亦欣然退厅,不愿理取,但乞监还财产,别行婚娶。阿吴责还李三九交领。吴千乙、吴千二、吴重五犯,在赦前且免于断引,监三名备元受钱会,交还翁七七。〔13〕这篇判词绝妙之处不仅在于它解决了一起纠纷,更在于它注重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调停,以避免日后再因此事起纠纷。执法者着意由道德上立论,使案件的判决合情、合理、合法。从这样的意义上,可以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受道德原则支配,为道德精神浸染。案例四:谢登科控戚徐有才往来其家,与女约为婚姻,并请杖杀其女。余曰:“尔女已字人乎?”曰:“未”。乃召徐至,一翩翩少年也。断令出财礼若干劝放,谢以女归之。判曰:城北徐公素有美誉江南,谢女久擅其才名,既两美之相当,亦三生之凑合,况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嫁伯比以为妻,云夫人权衡允当,记钟建之大负我楚季革,从一而终,始乱终成,还思补救,人取我与,毕竟圆通,蠲尔嫌疑,成兹姻好。本县亦冰人也耳,其诹吉待之。〔14〕此案为儿女自由恋爱引起,谢登科以女儿私订终身,违反了礼法“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戒律,而执法官却对传统礼法重新释义,“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促成一段美好姻缘。这二则判例说明一个问题:当时的执法者已将法律内化为道德,追求一种超法律的境界。(三)中国古代礼与法关系嬗变的特点纵观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的关系,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嬗变过程表现出如下特点:1、儒家的“仁、义”思想是“礼”与“法”嬗变的基础。儒家的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一直居于统治地位,其对当时中国的法律发挥着重要影响。“三纲五常”等儒家礼教是中国古代正统道德的一般原则。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自汉唐始便以法律的让步来解决:法律公然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制度,公然破坏了自己的尊严而开方便之门。这就是中国古代人的选择。2、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是“礼”与“法”嬗变的条件。经济的发达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人类向更高文明迈进的前提。中国古代的法律史表明,经济的兴衰与法律的道德性直接相关。经济发达时期,人们对社会的道德要求较高,同时自身也表现出较高的道德水准,因此这时的法律体现着更广泛的道德。与此相反,经济萧条时期,人们的道德表现较之以前欠缺,社会总体道德水平也下降,这时的法律就缺少道德的教化。3、维护封建皇权是“礼”与“法”嬗变的核心。不管法律与道德谁主沉浮,二者都要以维护封建皇权为其首要考虑,这也是阶级社会道德与法律所不可逃脱的命运。4、权力阶层的态度是“礼”与“法”嬗变的关键。申言之,“出礼入刑”即道德的法律化,要求道德须是符合权力阶层意志的道德;重“礼”守“法”即法律的道德化,要求法律须是权力阶层内化为其自身道德的法律。二、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一)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1、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5、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15〕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二)道德与法律的嬗变法律与道德因存在差别而有不可调合之矛盾,同时又因二者之间的联系使矛盾之协调成为可能。法律道德化表达了社会规范系统的最佳结构及各要素之间的协调配合状态。法治社会形成的最基本条件是亚里士多德早就勾勒出的“良法+普遍守法”的框架。普遍守法即法律道德化后的守法精神;良法即善法、符合人类良知与正义道德的法律。称之为良法的法,也即法律道德化后的法律,至少应包含人权性、利益性、救济性三种内在的品格。其中人权性是法律的道德基础,失去人权性的法律即使形式合理但实际价值不合理,最终会被人类所唾弃。〔16〕法律道德化正是通过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三方将自身的道德修养、人格魅力反映到法治活动中来。“越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则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了一部道德规则的汇编”。〔17〕使法律与道德的精神一致起来,使法律得到道德的有力支撑,让法律精神深入到人们的心灵,成为人们的信念,同道德精神一道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只有造就这种法律,才能使法律获得普遍性和权威性,建立法治才有可能。(三)道德法律化的局限性违反道德的并不能当然就是违反法律的。原因在于并非所有的违反道德的行为都能上升为法律或确立为法律。能够上升和确认为法律的道德要求,只是公认的社会道德的一部分。有相当一部分道德要求仍然需要停留在道德领域,由道德规范来加以约束和调整。如果将全部道德问题变为法律问题,那就等于由道德取代了法律,这是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目的和其理想目标的。道德规范不可能全部法律化,另一原因是任何国家的财力都不能支撑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所需要的执法成本。但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必须尽可能地把更多的基本和重要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18〕但法律并非万能,其设定的“中人”标准不同于道德倡导的“圣人”标准,因此对虽“缺德”而不犯法的行为往往无能为力。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他律约束作用与道德的自律教化作用只有相互补充和密切配合,才能达到建设社会文明的良好效果。〔19〕在把道德规则、道德观念法律化的过程中,要注意道德与法律在本质和内涵上的一致性,否则会给法治带来灾害。〔20〕不论法律中的道德原则实际上能够被贯彻到什么程度,只要是全面地以法律去执行道德,其结果不但是道德的外在化、而且是道德的法律化,这种外在化、法律化的道德,按我们的界说,其不但不是道德,而且是反道德的了。〔21〕三、历史与现实之间(一)现实中的矛盾在现实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存在着不和谐之处。中国的道德至上思潮盛行只是表明人们企图摆脱法律的拘束以求更随心所欲地实践道德、弘扬道德。人们并不是以崇尚道德来追求一种更趋于合理、科学。德国大哲人黑格尔曾有过如下论断:在中国人心目中,他们的道德法律简直是自然法律——外界的、积极的命令——强迫规定的要求——相互间礼貌上的强迫的义务或者规则。“理性”的各种重要决定要成为道德情操,本来就非有“自由”不可。然而他们并没有“自由”。在中国道德是一桩政治事务,而它的若干法则都由政府官吏和法律机关来主持。〔22〕为了说明这一问题请先看下面一则案例:案例五:一对农村老年夫妻闹离婚,按照法律判决,离婚后的一间住房应判归男方。但如果这样下判,女方离婚后就将无所居住,显然与情不合。于是,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决将一间房隔为两半,一人一半,解决了女方离婚后的住所问题。这样的判决并未引起男方的“闹事”,双方相安无事。〔23〕这是来自执法第一线很具体的案例,问题随即而提出:在司法实践中要不要考虑道德评价标准?如果要,那么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该怎样取舍?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在其著作《法律帝国》中也曾举过一则案例:案例六:埃尔默用毒药杀害了自己的祖父,他知道他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了一大笔遗产,他怀疑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可能会更改遗嘱而使他一无所获,因此他杀害了他的祖父。〔24〕纽约州法院针对该案例确立了一条法律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问题是:法官以自己的信仰取代法律条文是否冲击了法治原则?(二)让历史告诉未来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对二者关系的法理分析,针对前面的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1、情法冲突——法治的尴尬。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前面谈及的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25〕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因此,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2、儒家伦理——道德化的法律。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申言之,即道德化的法律要行道德的职能,从而使司法过程成了宣教活动,法庭成了教化的场所。3、中庸之道——法追求的品质。法的品质在于公平、正义通过法而得到实现。中国古代的“中庸”思想追求的是一种和谐、平衡、稳定。中庸主义在法律上的意义就是审判案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法律以外的情和理,旨在彻底解决纠纷,平息诉讼。现代法同样面临着效率与正义的挑战。一方面,法律要体现其威严,不可侵犯,人们必须遵守;另一方面,法律还要有其缓和的一面,比如法要体现人道,法要尊重私权等。4、礼法结合——德法并治的模式。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当我们执着于法律的继承于移植、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时候,请让我们把视角拉到社会调控这个高度上来。我们会顿时眼前一亮,耳目一新,发现西方的法治精神对我们进行征服的时候,传统的德治精神正在历史深处遥遥呼唤。应该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尽管并不排斥道德,但无疑在宣扬法律至上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道德,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机与道德沦丧就是明证;传统的德治却是主张德主刑辅,法是德的附庸,贬抑了法的作用,也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所以,对二者都要加以扬弃和改造,抽取各自的合理内核,进行结构重组,建立全新的德法并治的二元制法体制。注释:〔1〕郝铁川,法治的源头是德治〔N〕,检察日报,2000-06-14(3);〔2〕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49;〔3〕许慎,说文解字〔M〕;〔4〕同〔3〕;〔5〕左传。隐公十一年〔M〕;〔6〕礼记。曲记〔M〕;〔7〕左传。昭公二十五年〔M〕;〔8〕荀子。修身〔M〕;〔9〕汉书董仲舒传〔M〕,北京:中华书局,1983;〔10〕九朝律考。汉律考〔M〕;〔11〕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引〔M〕,北京:中华书局,1960;〔12〕全唐文。黜魏王泰诏〔Z〕;〔13〕宋本名公书判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3;〔14〕蒯德模。吴中判牍〔Z〕;〔15〕〔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361-365;〔16〕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J〕,法学评论,1998(2);〔17〕王一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J〕,哲学研究,1997(1);〔18〕郝铁川,道德的法律化〔N〕,检察日报,1999-11-24(3);〔19〕吴汉东,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J〕,法商研究,1998(2);〔20〕刘佳,道德法律化及其局限性〔J〕,道德与文明,1999(5);〔21〕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2〕〔德〕黑格尔,历史哲学〔M〕,北京:三联书店,1956,P11;〔23〕转引自刘作翔,法律与道德: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难解之题〔J〕,法治与社会发展,1998(1);〔24〕参见〔美〕德沃金:法律帝国〔M〕,李常青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4-19;〔25〕范忠信,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希望对您有帮助。

道德的力量论文2000字

很好写,可以给你写一下框架关于道德的要多少字的楼主呢

众所周知诚信是立人之本,大学生是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大学生成为公民道德建设“诚信”道德 教育 的重中之重。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大学生有关诚信道德的2000字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关于大学生诚信道德重建的思考》

【摘要】当代绝大多数大学生都认同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当今社会最基本的行为准则。但在实际生活中,大学生失信的现象比比皆是,令人堪忧,大学生是建设小康社会的主力军,他们的诚信道德状况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兴旺及和谐社会的构建。本文将从分析大学生诚信缺失的原因入手,探索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社会、学校和家庭紧密配合的三位一体教育机制,使诚信意识和诚信行为逐渐成为大学生的自觉。

【关键词】大学生;诚信;道德;思考

1大学生诚信道德缺失的主要表现

高校学生诚信的整体状况是积极向上、稳定发展的。但是,在社会的变革过程中,由于利益格局不断变更,利益关系不断调整,社会趋利性影响进入大学校园,使尚不完全固化和坚实的大学生的诚信体系受到冲击,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通过对大学生的问卷调查发现,绝大部分大学生能恪守诚信道德,但也有部分学生在某些方面存在着诚信道德的缺失,其主要表现为:考试作弊,屡禁不止;剽窃成风,蒙混过关;求职履厉,泡沫重重;助学贷款,羞涩尴尬;不守信用,背信违约等。

2大学生诚信道德缺失的原因

社会大环境对大学生诚信道德的影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双刃性凸显,一方面它有助于人们形成竞争、效率、公平、创新等意识;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趋利性,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也使人们滋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倾向,急功近利、唯利是图、见利忘义、损公肥私等行为时有发生,不讲信用、弄虚作假,坑蒙拐成为社会公害。受市场经济影响至深的高等教育和大学生群体不可避免地陷入这个漩涡中,社会诚信意识的弱化和缺失对大学生诚信道德的养成造成了不良影响,这是导致大学生对诚信意识背离的一个重要原因。

诚信法律制度和机制尚不健全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诚信的基础首先是法律,因而完善社会的法律体系是我们营造和保护讲诚信的社会环境的首要任务。中国目前的现状是法律的地位和尊严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制度尚不完善;社会诚信的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尚未形成。主要体现在:其一,没有制定信用激励和惩罚制度。守信用者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失信者未受到严厉制裁。在不少情况下却是守信者失利,失信者得利。其二,在判决执行上软弱无力,判决执行率低。法律作为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最高维护者,在处理违约赖账行为时显得苍白无力。债权人为追索到期债务,往往要通过诉讼方式追索债务,而采用这种方式的成本费用越来越高,不要说因种种原因败诉,即使是胜诉了,真正能够执行裁决的也很少,这使债权人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失信者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客观上助长了诚信缺失现象的泛滥。有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不高,处于人生成长阶段,在涉及个人利益时,难免会走上不诚信之路,这是大学生诚信意识缺失的制度体制原因。

高校诚信教育体系不完善

无论在教育理念、教育投入、 文化 建设,还是学生管理等方面,都很少考虑诚信教育的必要性,对诚信教育没有予以足够重视。从诚信教育内容看,一些高校为了扩大招生和就业,高度重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教学,而思想道德教育包括诚信教育相对弱化,从教学计划到课程设置、课时安排都与专业课无法比拟。从诚信教育机制看,很多学校没有建立大学生诚信评价体系及诚信档案,许多学校口头重视,行动轻视,从学生管理、教学到服务没有形成诚信育人的环境,使诚信失去了文化传承的最佳途径,有大约54%的同学认为学好专业知识比诚信道德更实惠。

家庭教育 的影响

家庭也是诚信道德教育的环境之一,家庭环境及家长的言行对学生诚信道德的养长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当前中国教育无论是基础教育还是高等教育仍然未走出应试教育弊端,许多家长为了让孩子考上名校、重点大学可谓不遗余力,把孩子的时间安排得满满的,除了文化课恶补之外,一些家长又走到了教育的另一个极端,认为把孩子的琴棋书画等特长培养好,就是提高了他们的个人素质,结果,忽略了素质教育中的道德、健全人格的培养。导致新生代大学生过度关注自我,在校期间除了学习学科知识,就是考各种技能证,当涉及个人前途和利益时他们往往会放弃诚信道德。

3加强大学生诚信道德教育的对策

构建道德约束和法律强制有机结合的诚信建设社会环境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环境决定人,反过来人对环境又具有反作用。环境只有与我们的教育目标相一致,才能在育人中发挥作用。要形成良好的诚信建设社会环境。

首先,要加大对诚信的宣传力度,发挥社会舆论在大学生诚信道德建设中的引导、评价、监督作用。一方面,大力报道和宣传诚信人和事,使诚信的正能量在全社会充分释放,使诚实守信成为社会风尚;另一方面,加大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加大失信行为的风险成本,从而,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光荣,背信弃义可耻的社会氛围。

其次,完善社会诚信法规的建设。市场经济既是信用经济,也是法律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是信用建设的保障。诚信不仅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诚信建设不仅是道德建设问题,也是社会管理问题。诚信缺失的解决之策根本上需要加强法治保障。一方面,要抓紧制定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完善社会诚信行为规范。理顺社会信用管理体制机制,明确有关部门的责任,加强社会信用管理,强化对守信者的鼓励和对失信者的惩戒。另一方面,诚信制度建设还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法律实施不到位也有直接关系。没有法律的有效实施,诚信体系也难以真正建立。通过上述努力,让大学生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形成守信意识,践行守信行为。

完善学校诚信教育机制

更新诚信道德教育理念,增强诚信道德意识。诚信道德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学校作为诚信道德教育的主体,应该把对大学生的诚信道德教育寓于学校教育的全过程,把发展学生的诚信道德素质纳人高校教育目标的完整体系之中,以建立和完善全方位、多层次的诚信道德教育体系。

(1)把诚信教育作为高校教学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两课”阵地,结合时代的特点和需要,把诚信教育纳入学校德育教育体系,加强规划、统筹管理,并融入到学校教学和管理各个环节,通过开展以“诚信”为主题的演讲比赛、知识竞赛、“诚信承诺”万人签名活动、网上“诚信论坛”、“诚信你我他”征文及专题 报告 等丰富多彩的系列活动,在全校营造“人人讲诚信”的教育氛围,让学生真正了解诚信对个人及社会发展的重要性,认识到诚信乃安身立命之本。

(2)建立约束与激励机制。一方面要有诚信的约束机制,让学生诚信有章可循,违背诚信有章可罚,提高学生失信行为的风险成本;另一方面建立诚信激励机制,学校对学生诚信行为选择进行精神褒奖和物质奖励的机制,学生因其诚信的行为选择而获得心理坦然和精神满足,这样学生会更加追奉诚信。

(3)建立大学生个人诚信档案。内容包括家庭基本情况、基本经历、奖惩情况、学杂费缴纳、助学贷款、学习情况、 社会实践 、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以及违纪情况的诚信记录,并将其与奖学金、助学金、干部选拔、组织发展、就业推荐等环节联系起来,使这份诚信档案成为大学生走向社会的第二张身份证。是其道德信誉的保证,也是社会录用人才的道德“通行证”。形成人人学诚信、处处讲诚信、事事守诚信的浓厚氛围。

尊重大学生在诚信教育中的主体地位

苏霍姆林斯基说:“没有自我教育就没有真正的教育”。大学生是诚信教育的主体,诚信教育是否见效,归根结底依赖于被教育对象的自我教育。因此,在诚信教育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应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和主体人格,指导大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强化是自我教育的一种表现,具体包括自我命令、自我检查、自我奖励、自我惩罚等,激发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学生对诚信道德的认知能力及选择与评价能力,培养道德自主和道德自律意识,使他们自觉主动的践行诚信,实现他律向自律的转化。

营造诚信教育的家庭文化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诚信品德 对子 女影响很大。任何一个道德主体都离不开家庭道德环境的熏陶,因此要重视家庭伦理建设和家庭诚信道德环境建设,从而为道德主体诚信品性的养成创造良好的家庭道德环境。中国家长需要焦虑的事情,不是我们给孩子花了多少钱,而是花了多少时间,去认识、管教、支持孩子,使孩子成为身体健康,人格健全的社会公民。因此,家长应充分重视自身言行、道德习惯、家庭氛围等对子女所起的潜移默化的作用。作为家长一方面要严格要求自己,注重身体力行,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培养正确的家庭诚信教育观念和意识,用科学的 方法 教育孩子做人做事,当出现负面行为时及时纠正,给孩子树立一个诚信的榜样。另一方面,针对孩子在校期间发生考试作弊等不诚信行为,不愿告之家长的情况,家长还应主动用书信、电话、短信等方式全面关心孩子在校期间的思想、学习、人际关系等状况,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积极配合学校教育,共同优化诚信道德教育的文化氛围,努力形成学校诚信教育和家庭诚信教育目标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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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社会道德因素对大学生诚信品格形成的作用》

摘要:诚信品格是“人的社会特质”,是人在社会化的过程中道德内化的产物。这就预示大学生诚信品格的形成,需要整合以不同方式作用于个体的各种社会道德因素:即通过强化大学生社会道德期待的自我意识、发挥亚文化的暗示与模仿功能、促进大学生道德荣誉的印象整饰、以及淳化社会风气,从而为大学生诚信教育营造出良好的道德氛围。

关键词:大学生;诚信品格;社会道德因素

诚信作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是人之为人的最重要的品德。当代大学生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要完成时代和社会赋予的历史使命,就必须要成为具有诚信品格的人。大学生诚信品格的形成固然离不开学校教育和自身的修养,但同时也与其所生活的社会环境息息相关。故本文试图通过探讨社会道德期待、亚文化、道德荣誉、社会道德风气等因素对大学生诚信品格形成的作用与影响,揭示大学生诚信品格形成的社会心理机制,为高校大学生诚信教育的有效开展探寻新的路径。

一、强化大学生社会道德期待的自我意识

社会道德期待即社会对个体的角色期望,旨在向个体提示合理的道德规范,表明什么是受到群体赞同或谴责的行为。社会道德期待通常以一种潜在的、间接的方式影响主体的思想和行为,因此,对于个体而言,它既是人们行为选择的判断标准,也是一种潜在的道德教育力量。社会对大学生在诚信方面的道德期待,不仅包括在家庭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有关诚信的一般原则和规范,如“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自尊自爱,自省自律”,还包括学术方面的道德要求,即“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等。毋庸置疑,这些社会道德期待对于培养大学生诚信人格具有引导和促进的作用。

然而,大学生是否能将社会道德期待内化为自身的道德意识和行为,还与他们的自我意识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心理学的研究表明,自我意识是个体道德品质形成的内在心理基础。由于自我意识中蕴含着深刻的自我要求、自我体验、 自我评价 的意义,因此,一个人的自我意识越强,其道德的责任感与义务感就越强,克制本能的欲望与冲动的能力也就越强。作为道德意识之一的诚信意识,说到底是一种道德的义务感、责任感,它直接发生于人的自我意识之中。也就是说,没有自我意识的确立与发展,诚信意识是很难产生的。所以,培养大学生诚信意识需要不断强化其对社会道德期待的自我意识。

1.注重发挥社会道德期待的强化功能。在现实生活中,要善于将社会道德期待与大众传媒、制度、榜样等结合起来,形成舆论强化、制度强化、榜样强化,以促使大学生对社会道德的认同与遵从。其一,利用大众传媒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和吸引力强的优势,通过讲述人们身边的诚信 故事 或评论刚刚发生的造假事件,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舆论氛围,从而有效地强化大学生对诚信道德规则的认同。其二、将社会道德期待与奖惩制度相结合,通过奖励对诚信行为给予正强化,通过惩罚对失信行为施以负强化,增强大学生的诚信道德信念,在日后的生活中养成诚信待人、诚信处事、诚信学习的良好习惯。其三、将社会道德期待与榜样人物相结合,通过榜样人物的示范效应,将抽象的社会道德期待具体化、人格化,使大学生从中受到感染和教育,强化他们对社会道德期待的自我意识。

2.积极引导大学生进行道德反省。“道德反省,指道德主体对自身道德过失的追悔和觉醒”,“是由是非观、羞愧感和责任心等心理要素和相关的生理基础构成的一种特殊的道德活动结构。”道德反省以自我意识为核心,通过自我检讨、自我反思、自我悔改,实现自我超越和人格的完善。大学生诚信人格的形成,不但需要学校开展诚信教育使其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及其相关的规范要求,更为重要的是引导其对自己的失信行为进行深刻的反省,促使其产生羞愧感和内心的自责,并激励其在社会化过程中将诚信道德要求内化为自身的道德信念,自觉地做一名诚实守信的公民。

二、发挥亚文化的暗示与模仿功能

“亚文化亦称‘副文化’、‘小群体’文化。在某些方面有别于整体文化的地区文化或群体文化,既具有整体文化的基本特征,又具有其独特性,社会越复杂,亚文化越多。”大学生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有其自身的校园亚文化。大学生的校园亚文化,除了与主流文化存在微妙的互动关系外,还表现为对于主流文化既抗拒、反叛,又依附、承认的双重特质。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期,由于社会价值观念的嬗变、社会多元文化的存在等,一些不良的亚文化趁虚而入,对大学生形成不良的影响。例如,随着高校出现的学术造假、作业抄袭、考试作弊等现象的增多,越来越多的大学生由漠视转而认可甚至参与其中的亚文化氛围,造成对大学生诚信信念的消解。对此,不能忽视当前校园文化中的亚文化的负面影响,同时还要努力挖掘亚文化特有的功能,发挥它对大学生诚信建设的积极作用。

1.重视亚文化的暗示功能。人具有接受暗示的习性。社会心理学家库利认为,暗示“是指以相对机械的即反射的方式起作用的一种影响。它不涉及大脑的选择或意志的更高级的活动。”社会生活中对个体的道德影响无处不在,亚文化中的诚信暗示往往隐含了社会群体的道德价值取向。大学生同伴群体的亚文化,常常会以一种建议性、帮助性、温和性的诱导和暗示,向主体提供社会倡导的道德原则和行为类型。同伴群体亚文化,虽然不如法规那样对主体具有强制性的约束,但它在维护诚信方面却发挥着强大的功能。如果校园亚文化推崇的是诚实守信的道德价值,个别大学生一旦做出失信欺诈的行为,就会遭受同伴群体的议论、谴责、排斥乃至唾弃;失信学生在失去同伴群体的尊重后,不仅会产生懊悔、改正的道德心理,而且也会对其他同学产生警示的暗示作用;相反,如果大学校园中严重的学术失信现象或考试作弊未受到严厉的处罚,这种发生在大学生身边鲜活的失信事例就会对个体产生消极的暗示作用,一些同学就会将之视为一种社会认可的潜规则予以接受,甚至如法炮制。因此,学校应当注重营造诚信的亚文化氛围,发挥同伴群体亚文化的道德暗示作用,促进大学生诚实守信品德的形成。

2.发挥亚文化的道德模仿功能。道德的社会传播与培育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人际影响来实现的,而模仿是人际影响的重要方式。所谓模仿,“是在没有外界控制的条件下,个体受到他人行为的刺激影响,依照他人行为,使自己的行为与之相同或相似。”模仿是人们具有的一种社会学习能力,也是人的社会化的重要环节。道德模仿是通过对道德榜样的行为仿效、内心产生道德情感共鸣、直至产生道德认同。换言之,道德模仿是人们的一种特殊的道德学习活动,是主体自觉地仿效他人的道德行为、做出与之相同或相似的道德行为的活动过程。道德模仿在人的道德社会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它的“复制”作用使道德规范为大多数人所自觉遵从。

3.大学生的道德模仿需要教育者给予积极的引导。在大学生的道德模仿中,教育者的引导主要表现为:其一,为他们提供与其具有相似性的模仿对象。大学生如果受到典型诚信事件和诚信榜样人物的感染,就会增强对诚信观念的认同,进而产生积极的模仿行为。其二,引导他们对模仿对象的内在本质、行为的价值进行深入的探究和理解。这样大学生基于对诚信价值的认同而做出的模仿行为,就不再是“复制”式的,而是发自其内心的、主动外化的结果。其三,引导他们在模仿中进行体验,从情感上深化对模仿对象道德品德的尊崇,并把握时机,适时强化他们的诚信模仿行为。其四,创设、营造有利于诚信道德模仿行为发生的良好环境。诚信模仿行为是个体主动对周围环境做出选择的过程,通常情况下,当社会对个体寄予的诚信期望和施加的暗示与个体的价值取向相近或相似时,就易于激发个体的道德情感,使之受到道德感染,从而促发个体在相似事件中的诚信模仿行为。

三、促进大学生道德荣誉的印象整饰

道德荣誉是人们履行道德义务之后所得到的褒奖和赞许。它包括内外两方面:一是社会舆论给予的肯定和赞许;二是由于得到了社会舆论的认可和嘉许,行为者在道德情感上产生的自我满足感和自豪感。道德荣誉作为社会舆论的特殊形式,对人们的道德行为选择具有特殊的作用:一方面,道德荣誉所具有的某种权威性促使人趋善避恶,求荣免耻;另一方面,道德荣誉采取的是正面肯定形式,更能激励人们去积极向善。所以,道德荣誉感既是人们积极履行道德义务的内在动力,同时也是人们关注道德印象整饰的驱动力。

道德印象源于对社会现象的感知。具体到诚信印象,则与社会的诚信现象密切相关。诚信现象是主体形成诚信印象的知觉对象或材料。诚信现象的类型可分为观念性和实例性两种。观念性的诚信现象主要来自社会历史文献记载的各种诚信道德 事迹 、人物传记中的诚信事件、传统道德习俗,它是社会诚信氛围的文化基础,它常常通过戏剧传诵、习俗沿革、专门教育等对主体认知发生作用。但观念性的诚信现象由于与主体的切身经历没有发生直接的关系,它对于个体诚信观念形成的作用是潜在的、间接的或相对虚弱的。实例性诚信现象主要来自于个人的社会道德实践,即人们亲自参与或感知到的诚信事件。相对于观念性诚信现象,实例性诚信现象更容易或更能有效地刺激个体的感官、引发思维、加深印象。如高校开展的考前签署“诚信考试 承诺书 ”的活动;参加诚信教育讲座、论坛活动;观看以“诚信”为主题的话剧、文艺演出等等。不论是诚信事件的当事人还是见证者,实例性诚信现象都会不同程度、不同形式(比如换位思考)地对主体产生更强烈的刺激,与主体的利益取舍、道德选择发生关联,进而引发主体的道德思考和判断,形成共鸣。因此,实例性诚信现象对主体诚信印象的形成作用是相对直观的、有效的、甚至是长久的。

道德荣誉对于主体诚信印象整饰具有积极的作用。在民族性的研究中,中国人所具“面子”的人格特质,已成为共识;而心理学研究成果也表明,许多人不同程度地具有有意控制他人对自己形成良好印象的“印象整饰”的倾向性。可见,这种注重他人对自己形象的“印象整饰”与中国人顾及“脸面”的社会心理特征,具有较高的吻合性和相互强化性,也就是说,中国人的面子文化强化了人们的“印象整饰”的心理诉求或人们的“印象整饰”心理强化了中国人的面子文化。由于“脸面”与一个人的诚信道德及其名声息息相关,因此,人们为了自己或家人的“颜面”,常会自觉或不自觉地维护自己诚信的道德信誉和形象。如有的学生考试作弊被抓后,并不害怕因此取消成绩,而是在乎广而告之的全院或全校的通报批评或处分,因为他们要维护自己在老师、同学等熟人面前的形象,毕竟考试作弊是不光彩的丢人事情。还有的同学在行后,并不害怕被陌生人揭穿,但害怕被亲朋好友戳脊梁骨的责斥。显然,大学生的诚信教育,需要将中国的“面子文化”与道德荣誉加以整合,运用“面子的威力”和道德荣誉的激励功能,促使大学生诚实做事、诚信做人。

四、淳化社会道德风气

社会风气,古人称之为“风俗”。在当代社会的语境下,社会风气是指受水土自然环境的影响和由社会经济、政治、伦理道德的习染而形成的人们趋同一致的价值取向、行为方式、思维模式及生活习惯。可见,社会风气中的观念、行为和德行,是一种已经为许多人甚或大多数人所默认、所遵循的行为方式,是多年积累、习染成俗的一种惯例。“不令而自行,不禁而自止”就是社会风气的最主要的特征和功能。风气有好坏之别,良好的社会风气负载的是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而不良的社会风气负载的是颠倒的价值观念和扭曲的行为准则。因此,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我们一定要教育好我们的后一代,一定要从各方面采取有效 措施 ,搞好我们的社会风气,打击那些严重败坏社会风气的恶劣行为。”他还说“抓精神文明建设,抓党风、社会风气好转,必须狠狠地抓,一天不放松地抓,从具体事件抓起”。

1.官德对社会风气具有引领性。我国古代思想家,非常重视官德在社会道德教化中的积极作用。孔子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他还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在孔子看来,为政者的行为和作风对社会大众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和导向功能。众所周知,中国传统“德治”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强调“德化”。为政讲信不仅是取信于民的需要,也是社会诚信教育的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带头讲信、守信的以身作则的实际行动是最好的诚信教育,对大学生诚信品格的形成具有示范作用。

2.赏罚分明的社会机制对社会风气具有保障性。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期,要遏制诚信缺失之风的蔓延,一方面必须要建立惩恶扬善的道德机制,加大对失信者的惩治力度,提高失信者的法律和经济成本,即让失信者名誉扫地、经济受损,得不偿失,清除失信投机获利的文化土壤;另一方面,加大对诚实守信者的精神和物质的奖励力度,建立诚实守信的利益保障制度,激发人们诚信的道德欲望,从而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正气。

3.社会舆论对社会风气具有导向性。社会舆论对个体诚信具有定向和强化的作用。社会舆论对诚信行为的褒奖和对非诚信行为的谴责,不仅向大众明示了诚信道德价值原则和倡导的行为类型,而且其形成的褒善抑恶的舆论氛围,会以其显著的倾向性形成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敦促个体践行诚信道德。具而言之,社会舆论对诚信品行进行的褒扬、奖励和宣传,会增强人们诚实守信的道德认同感,而社会舆论对欺诈失信行为予以批评、抨击和呼吁道义上的惩罚,对失信者会起到控制、矫正的作用。可见,社会舆论形成的诚信“道德场”对扭转不良的社会风气具有重要的作用。

没有问题的,,这个我就能够搞定哦,,

当代大学生诚信道德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当代大学生诚信道德教育,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是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高全民族道德素质的需要。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大学生诚信道德相关论文2000字,希望大家喜欢!

《当代大学生诚信道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刍议》

摘 要:当代大学生诚信道德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当代大学生诚信道德教育,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是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高全民族道德素质的需要,是信息化时代发展的迫切需要。笔者试从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主导性作用的发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的模范导引作用、诚信道德教育与大学生管理工作的结合、在社会实践中检验大学生诚信道德教育以及开展诚信道德教育的相关活动等五方面阐述了当代大学生诚信道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

关键词:大学生;诚信道德;诚信道德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8-0240-02

诚信道德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美德,是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道德规范,是一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健康发展的道德基础。高校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历史使命,高校在传授大学生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更负有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健全道德人格的“产品”的任务。大学生是最富有活力、最富有希望、最富有创造力的群体,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一、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的主导性作用的发挥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必修课程在培养当代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008年7月中宣部和教育部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和《关于印发<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要求进一步推进党的十七大精神“三进”,即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大学生,把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成为大学生真心喜爱、终身受益的优秀课程,更好地发挥其在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中的重要作用。

第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为大学生开展诚信教育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真理观为诚信道德提供了哲学理论依据。《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中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从诚信教育角度讲就是诚实守信的路线。《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的法律相关内容,实质是帮助学生理解诚实守信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

第二,“两课”教师要探索多元化教学模式,切实提高“两课”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为切实提高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效果,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参与教学活动的主动性,增强教学的感染力,使教师的课堂讲授新颖、生动,把学生的思想紧紧吸引到教学活动中来,教师要善于利用现代教学手段,积极探索多元化教学模式。

第三,“切实转变大学生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认识”[1]作为“两课”教师要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实事求是的调查和分析,真正把握当代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状况和实际存在的突出问题,透过现象把握本质,对于大学生中比较普遍存在的诚信观念上的某些不正确观点和看法,在教学中要着重进行深入的剖析并及时进行正面的引导,使学生真正从思想层面正确认识和对待思想政治理论课。

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的模范导引作用

教育家乌申斯基说:“教师个人的范例,对于青年人的心灵,是任何东西都不能代替的最有用的阳光”。教育家加里宁也曾说过:“教师,一方面应当是学识渊博的人,另一方面应当是高尚诚实的人。”“教师的行为对学生影响很大,一个高尚的教师会影响所教的学生”[2]。为此,要培养学生具有诚实守信的良好品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的示范及榜样作用至关重要。

一方面,教师作为人类文明知识的传播者,要严于律己,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水准。“师者,人之模范也,无德者无以为师”。

另一方面,教师还应着重通过言传身教感染和带动学生遵守诚信规则,培养学生的诚信道德品质。高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和生活中与学生的接触过程所表现出的诚实守信和敬业精神,都将成为学生学习和效仿的榜样。

三、诚信道德教育与大学生管理工作的结合

诚信是大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道德素质。在大学生中开展诚信道德教育,既是他们自身成长的需要,也是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培养和完善大学生的良好诚信品质,既要靠教育也要靠管理。管理是教育的一种特殊形式。

第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发挥规章制度的教育导向功能。高校肩负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使命,为了有效培育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注重规章制度对大学生的教育导向功能。

第二,齐抓共管,形成诚信道德教育的合力。“建立高效能的管理体系和素质较高的政工队伍,是实现高校诚信教育目标的组织保证”[3]。高校要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政工队伍,并充分发挥党、政、工、团等各级组织的职能作用,不断改进和创新管理内容和方式,把“诚信”与各职能工作有机结合,形成教育的合力。

第三,完善大学生自治管理,引导大学生在自治管理中进行自我教育。“教育给人以理性,管理教人以规范。”[3]“大学生自我管理包括自我认识、自我评价、自我监督、自我调节、自我激励、自我控制、自我完善和自我陶冶等。”[3]实行大学生自治管理,有利于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学生在自我教育中自觉接受诚信观念,培养诚信意识。

四、在社会实践中检验大学生诚信道德教育

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认为:实践具有客观性、能动性和社会历史性,具有客观的教育效应。“实践活动是思想道德品质形成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大学生的诚信道德品质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得到培育和发展”[4]。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1994年8月,中共中央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指出:“高等学校要把社会实践纳入教学、教育计划,组织学生参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科技文化服务、军政训练、勤工俭学等活动,要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的管理和指导,明确教育目的,提高教育实效。”[5]

一方面,完善大学生社会实践保障体系,建立社会实践长效机制。“大学生社会实践保障体系是指相关部门与社会大众为保障大学生社会实践的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效果而采取的一系列有关措施,包括实践组织保障、实践基地保障和实践经费保障等。”[6]建立健全大学生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社会实践活动本身的开展.完善实践育人机制;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创新型人才;有助于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更好地履行为社会服务的职能。因而,只有建立健全社会实践保障体系才能保证大学生在实践中的主体地位,使大学生在“学习——实践——再学习——再实践”的过程中实现理论与实践、个人与社会的统一。

另一方面,加强基地建设,深化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效果。实践证明,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益。但是,仍有人对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开展持怀疑态度,要改变这种状况,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就要完善机制,加强基地建设,通过建立大学生实践基地、实习基地、就业基地,并“积极推动实践基地向稳定化、层次化和规范化迈进”[7],从而提升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层次和水平,保证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稳定性、长期性和连续性,进而服务于大学生的诚信教育。

五、开展诚信道德教育的相关活动

高校具有丰富的教育素材和良好的育人环境、“学生诚信理念的建立和诚信行为的养成虽然有赖于社会大环境的好转和优化,但也离不开高校自身所特有的先导能动作用[8]。因此,高校要广泛开展诚信道德文化活动,让学生在活动中自觉接受诚信教育。

首先,高校要着重营造有利于诚信道德品质形成的环境氛围。高校要善于利用宣传栏、宣传板、校园广播、网络(校园网、人人网、学生QQ群等等)等宣传载体大力宣传诚信道德教育的内容,积极营造“以诚信为荣,以失信可耻”的良好风气,真正形成一个倡导和尊重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其次,广泛开展诚信道德教育活动,“让学生在亲身体验中形成诚信品质”[9]。一是要选取现实生活中诚信的正反典型案例,通过开展诚信主题班会、团活等活动,用大学生身边鲜活的诚信案例来教育他们,感受诚信对一个人成长的重要性。二是开展以诚实为主题的多种形式的诚信承诺书签名、演讲、征文、辩论、文艺演出等实践活动,让学生在耳濡目染、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三是通过设立诚信考场、诚信奖学金等方式创设诚信情境,让学生在亲身体验中形成诚信品质。

当代大学生诚信道德教育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社会、学校、家庭、学生密切配合,形成教育合力。当代大学生的诚信道德教育既需要柔性的思想教育和规范引导,又需要刚性的法制、制度的支持和保障,重在构建诚信道德教育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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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罗玉华.当代大学生诚信道德教育研究[D].重庆:西南师范大学,20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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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力量论文1000字

你看看吧!不错! 的确,在我们的身边总是有许多事情让我们感动着,而那份感动正是我们内心渴求已久的东西.也许,我们都曾努力过,都被一种力量驱使着,只不过我们或许在某个关键时刻停留住了脚步,让自己在道德的巨大压力下颇感迷惑,慢慢退步,最终被"伟大"拒之门外,而成为千万的平庸之辈.但是,我们真的应该为他们所感动.他们身上发生的事情的确是常人所难感受得到的,而他们为之所做的事情也是平凡人所无法体谅的,而驱使他们的是什么呢?正是一种力量,一种来自需要帮助的人,需要承诺的人,需要用爱陪伴一生的人,需要用他们的心付出真情的人.或许,那个人就在你我的身边,而我们却与之擦肩而过,因为这些人对于我们来说是那样的陌生,但是,"他们"做到了,因为在他们的心里不是陌生,只是错过,正是因为他们的"平凡中的伟大",才见证了"道德"力量的伟大.我们都是世间普普通通的一员,我们也在为自己的生活而奔波,我们也希望自己能够感动许许多多的人,所以我们就应该在"他们"身上看到"力量"的存在,看到一种"真情"的绽放,更重要的是感受到来自人间总崇高精神的光环,是他们在让我们的心灵得到净化,得到感召.助人为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孝老爱亲-----多么朴实而简单的话语,在他们身上得到真正的,最完美的诠释,正是有他们的存在和带领,我想我们的世界一定会鲜花处处绽放,歌声处处飘荡,生活更加的美好.

外貌美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心灵的美;华丽的外衣并不是真正的美,道德才是最纯朴的美。

美在于心灵。一个人如果没有道德,就如一个人没有了灵魂,他心中只有仇恨,生活从此而改变;一个人如果拥有了道德,就拥有了一切,关爱、温暖、快乐……生活因此而更加完美;人生就如一颗宝石,如果用道德镶边,就会更加灿烂夺目,光彩耀人。

在班里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在其中测试那天,我们都被紧张的气氛淹没着,空气也凝固起来,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第二场考英语时,监考老师发现自己坐的凳子上不知谁吐了痰。是谁?这个同学失去了最纯朴的美——道德,他丢失了一切。也许他没在乎这件小事,随意的,可从这件小事中却反映出了大道德。他不单单毁坏了自己,也丢失了一颗无价珍珠——道德。

美在于心灵。道德在人生旅途中是至关重要的:人生就像是一只船,道德便是船桨,只要拥有道德的人,船就会有前进动力,一步步到达成功的彼岸,到达人生的最巅峰;如果一个人没有了道德,船也就没有了前进的动力,慢慢地往后滑,越滑越快,最终回到原点,这个人的一生就没有任何意义、任何价值,彷徨一世,暗淡而平静,温饱而平庸;如果我们要想成功,就要有奋斗目标,就好好拿稳这块无价宝石,掌好这只船桨,不应该随意虚掷,稍不留神它就离你而去,但重新找到它却很难,就如大海捞针。

有这样一位60多岁的农场主,他种了600多公顷土地,尽管平时非常忙碌,但他坚持参加赞助青少年眼疾患者协会。除了每年捐款100美元外,还参加义务募捐活动,收入用来为青少年治疗眼玻“人们最大的快乐来自于对别人的帮助。”这位老人既快乐了自己,也快乐了别人,这也是一种伟大的精神,更是一笔无法比拟的财富。拥有道德是快乐的,是美好的。

小行为,大道德。的确,从一个人的言行举止就能看出这个人的品质、思想如何,他是怎样一个人。讲道德是一种美,最纯朴的美,它会给我们人生添加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我们每一个人都想完美,道德就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环,拥有道德眼前一片晴空;从生活的小事做起,从身边的点滴做起,你会快乐一生,终身受用。

我听过这样一个故事:一名店录取员工,又许多大学生都来应聘,却意义淘汰了。当轮到一名没有大学生文化高、学历偏低的年轻人时,他看到地面上有许多废纸,便顺手拿起扔进垃圾桶里。然而,正是因为这看似平凡的举动是他被录取,其他大学生看不起这小事,把道德远远抛在了一边。从中我们看到了道德有时也会使你迈向成功的大门。看一个人并不是看他取得了什么,而是看他品质如何、道德如何,这样的人才会成功,如果再有文化与知识,没有道德的支撑也是没有用的。

永远记住:美在于心灵,道德才是最纯朴的美。

道德是做人的准则,一个人不到的,那么他可以做很多违法乱纪的事情。

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知识不全的人可以用道德去弥补,而一个道德不全的人却难以用知识去弥补。”道德是社会中自然而然形成的一个行为规范,获得别人信任的一个标准。社会道德规范约束着我们的一言一行,让我们每时每刻都在自觉提醒自己要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什么才是有道德的人?”其实做一个有道德的人并不难,只要你认真的做好每一件事,时刻谨记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拾金不昧是做人应有的品质,做事多为他人考虑一点,道德就会伴随在你的身边。自然,道德不是凭空想象的,而是用实际行动来证实的。道德,是一种文明的体现。一个有道德的人,必定是一个有文化的人。只有人们的道德意识提高了,才能让社会变得更美好。古往今来,“德”是一个亘古不变的品质,只有具备了高尚的品德,才能获得别人的尊重,才会拥有更大的动力,努力学习,努力工作,为自己和他人创造出无尽的财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日渐对物质有了更大的要求。然而往往是在物质的追求中,人们迷失了自己,失去了思想上的上进心。现在的社会,随处可见低俗的行为,损人利己,乱扔垃圾屡见不鲜。这个世界是一个集体,不只是有你自己一个人,难道人们能因为这些利益而丢掉做人应有的品质吗?进而也不只是这样的。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世界将铭记这个悲伤的时刻。几秒之间,数以万记的生命消失与世上。但是灾难无情人有情,从最高领导人到每一个普通的中国人,大家纷纷伸出援手,共同筑就血脉之墙,生死不离。事件,感触了所有人的心灵的经过,在此时此刻,难道人们还愿意为了自己的私利而苟活下去吗?不,他们都很明白,大家都是一家人,都应该属于这个世界,这个世界配有他们!这是一位英雄的教师,当救护人员发现他时,他双臂张开趴在课桌上,身下死死护住四个学生,四个学生都活下来了,而他却永远的离开了人世。他就是德阳市东汽中学的教导主任谭千秋。汶川地震袭来时,东汽中学的教学楼轰然坍塌。就在地震的那一瞬间,他毅然用自己的生命挽救了四条弱小的生命。这足以令人动容不是吗?它让我不禁落泪,但泪水是弱者的表现。他知道这么做很危险,他知道这么做将令自己失去生命,但他无私的张开了双臂。你是否已有感触,你是否知道自己该怎么去做?你是否一直都是一个有道德的人?问问自己,有多久没有褪下现实的面具,闭上眼,去细细聆听,聆听真实的自己……现在的社会并不缺少有能力的人,缺少的是有道德,有高尚品质的人。现在开始,做一个有道德的人,让自己的心灵得以洗脱,使我们的人生得以升华!

道德与法治质量检测的论文

道德是法治的基础,良好的道德教育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素养,完善的法治教育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接下来小编为你带来情与法的评判观后感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我院组织全院师生观看《道德与法制》节目,让我深有体会。虽然只看了两个小时,但却从中学到了很多。现在,觉得道德永远都是必须的,人只为人,就在于有道德,没有道德的人就会变成兽。只有道德,人就会变成神。人不能变成兽也变不成神,所以人不能没有道德,也不能只讲道德。真正高尚的道德只是一钟理想境界。这种境界值得追求,也应该追求。再总有求之不得和追之不及的时候,也总有达不到这个境界的人。而且人数也还不少,因此所谓道德高尚,必须提倡,也只能提倡。不能苛求,既然无法苛求每个人都道德高尚。那么,社会和政治,生活中的,不道德行为和犯罪行为。就不能提倡。依靠道德风尚的提倡来消除,只能依靠制度和法律来防范,我们通常说:“反腐倡廉”就是充分意识到廉政要靠道德来提倡,腐-败却只能靠法律来铲除。所以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道德与法律,今天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存在,但是他们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对应的,不听的统制集团各有各的阶级利益,以及与其相适应的道德,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应统治阶级的道德观。当代的大学生应提高对道德与法制的认识,努力成为一个“四有”青年,做一个对社会中一个高素质人才,就要从现在开始,注意加强修养,磨练意志,砥砺品格,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听了“道德与法”报告,我对道德与法知识了解多了,感触颇深。在当今社会中,人们难免会遇到法与理、法与情、违背道德的冲突与事件,可人们究竟该何去何从呢?使用违规药品致使众多儿童普患“怪病”,这启示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职业道德;也应该学习职业道德意识和职业活动中的法律意识;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要积极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法律,保证少年儿童健康快乐地成长。“毒针”进校园启示我们要珍爱生命。我们作为21世纪的新青年应努力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毒针”再次进入校园。我们只有了解法律法规,又了解法律原理原则等,才能更好地领会法律精神,养成法律思维,运用法律武器来思考和处理各种法律问题。看了“幸福生活”这个短片,我想到我们应该自觉维护自身利益,但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破坏他人生活。我们身为一名大学生,要充分认识法律规范在人们生活中的作用,正确把握公共生活中的主要法律规范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自觉遵守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提升自身文明素质,积极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设。我们要树立并提高公共的法律意识,身体力行,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从自己做起,加强法律修养,才能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建设中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法公民。我们正处青年,青年时期可塑性大,是人生的起步阶段,是品德养成的关键时期。我们应该注重思想道德修养,努力树立正确世界观、价值观以及法律观,对社会发展将产生长远作用。

思想道德与法律有关的论文:一从社会学角度讲,我国正在融入法治社会。对置身于未来社会的任何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种高度规则化的社会里,“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这意味着,从个体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丰功伟业之创造,均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知识或法律技能。当我们以审思发展和关切生活的态度来判断实践视域时,自然会发现,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现代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们立足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何为法律素养,简言之,是指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或素质。一个人的法律素养如何,是通过其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及其法律意识表现出来的。法律知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制定法中关于规则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条文体系;二是法律学问中关于原理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原理或法律理论。一般意义上的学法、懂法,就是要求既熟知一些基本的法律条文,同时又掌握一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理。而法律意识,它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 [1] 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积极守法。公民只有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守法由国家力量的外在强制转化为公民对法律的权威以及法律所内含的价值要素的认同,从而就会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就会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就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会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另外,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理性守法,实现法治目标。理性守法来自以法律理念为基础的理性法律情感和理性法律认知。法律意识,一般由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理论、法律信仰等要素整合构建,其中,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层次,也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核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社会实践选题报告大学生恋爱心理调查与研究如今,在大学的校园里,如果见不到情侣,那比在沙漠不到沙粒,在大海里见不到水滴还要让人惊奇。无论是在隐蔽的花园里、树林中,还是在大庭广众的操场边、马路旁,都能见到成双成对的热恋情侣相亲相吻、相依相拥。恋爱已经成为大学校园里一道耀眼的风景。本文就将围绕大学生男生恋爱心理方面的问题进行一些探析。一,高校男生恋爱心理现状及特点1,动因复杂多样 虽然大部分大学生认为恋爱仅仅是一门选修课,但有可靠资料显示,在大学生中,有的人恋爱过或是正在恋爱中。据我们从几所高校的抽样调查也显示,仅仅有的高校男生不赞成大学生恋爱,的男生表示自己在大学不会谈恋爱。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让恋爱在大学里如此流行呢?换句话说,大学生恋爱的动因是什么呢?经过调查分析,根据主观方面的原因,我们把高校男生恋爱的动因分为以下五种类型:(1) 情不自禁型 在校大学生已经成年或接近成年,随着生理的发育成熟,心理上也逐渐显示出接近异性的渴望,有人把这一现象叫做“异性吸引期”。这时如果遇上自己心仪的女孩,那男生就会发起“进攻”,来满足心中那份情不自禁的感情的冲动。这种人,在与恋人的相处中往往表现的感情专一,充分尊重对方,且乐意为对方分担困苦。在我们的调查中,因为这一动因而恋爱的男生约占了44%以上,是所占比例最大的一类。(2) 务实型 高校的男生有的人选择女友的标准就是要有共同的理想,共同的信念与共同的事业基础。他们恋爱的目的就是要找一个志同道合得人,将来和她走向婚姻的殿堂,携手走过这一生的风风雨雨。这种人,在恋爱中一般能做到学习刻苦,与恋人互相激励,共同进步。这一类人在我们的调查中,占了接近40%。(3) 弥补型 大学生摆脱了高中的那种高压,繁忙的抑郁生活。来到大学,老师不再形影不离的管制着,家长更是隔了千山万水,自由的生活再加上空闲的时间,一下子轻松下来。但是,正因为如此,大学生往往各自为政,特别是大一新生,人生地不熟,同学们相聚的时间明显减少。所以大学生虽然生活在集体中,却容易有孤独寂寞的感觉,显得空虚无聊。这时候,往往最先想到的就是找一个女朋友,用恋爱来填补生活的空虚。出于这一目的而谈恋爱的人在男生中大概占了10%。(4) 虚荣型 有很多人见周围的人都已出双入对,而自己还是光棍一个,就觉得很没有面子,甚至觉得是一种耻辱。在他们的心目中,如果能赢得“系花”或是“校花”的芳心,那就是莫大的荣耀。这种人谈恋爱完全是为了装潢门面,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这大概占了5%。(5) 好奇型 现在,有好多人在高中甚至是在初中都已经尝试了爱情的滋味,再加上现代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对大部分人来说,爱情已经不是神秘莫测的事了。但是,也有少部分在家长老师的严密监控下,尚还未涉足这一禁区。他们对这一神秘的领域充满了好奇。强烈的好奇心使他们去恋爱。这约占了1%。2,火一般的热情 一个男生一旦决定爱上一个女孩,那他自己的心灵全部空间就往往被她所占据,朝思暮想,梦牵魂绕,大有一日不见如隔三秋之感。为了爱情,他们可以慷慨的付出一切。没有什么能比爱情更能让人心甘情愿的掏腰包了,在物质方面,他们可以一掷千金,甚至是倾家荡产,可以为了女友的一件首饰而省吃俭用一年。在精神方面,他们可以放弃自己的学业,让约会,跳舞,看电影等占据自己所有的时间与精力,做一个全职的恋人。与陆小曼热恋中的徐志摩在日记中写到:“昨天早上,你没有给我打电话,从九时半到十一点,我简直就像活抱着炮烙似的受罪,心那么的跳,那么的痛,也不知道为什么”,“你肯不肯亲手拿刀割开我的胸膛,挖出我那血淋淋的心留着,算是我给你最后的礼物吧”。这大概反映出了所有热恋中男生的心声吧。3,强烈的占有欲,要求一份付出,就有一份收获 恋爱中的男人愿意付出一切,但同时也要求得到一切。他们要求自己的女朋友百分之百的属于自己,就像自己的双手绝对的属于自己一样。据我们的调查,近20%的男生希望自己的女友不接受别的异性的约会,75%的男生要求自己的女友在答应别的男人的约会之前先跟自己商量,只有5%的人能够接受自己的女友不用征求自己的意见和别人约会,而有12%的人表示,如果发现自己的女朋友跟别的男人约会,会提出分手。几乎所有的男生不希望自己的女朋友跟自己撒谎。他们认为,我拿全盘的爱给你,一团火热的真情,整个的给你,我也盼望你也一样拿整个的,完全的爱给我。他们所要的是绝对的全部,因为他们所付出的也是绝对的全部。如果一对恋人中的女人对男人说:“我不想着你,是因为你就在我的身边,何必再想?”那这个男生一定愿意马上死掉,从而去占据女友心灵空间的幸福。4,承受挫折的能力不强,容易走上极端 由于种种原因,注定了大多数大学生的恋爱不会一帆风顺,往往是一路坎坷和波折。在所难免的就要承受失恋的考验。看到自己苦苦经营的爱情就要灰飞烟灭,不愿面对这样的事实,而走向极端的大有人在。有的人在失恋之后,沉浸于痛苦之中而不能自拔,自暴自弃,将自己的心从此冰冻尘封,发誓不再涉足爱情,“横眉冷对秋波,俯首甘为光棍”。也有的人在失恋后,不再相信爱情的纯洁,从而放荡无束,玩弄感情,心甘情愿做一个情场的败类。5、性心里不成熟 现今的社会已不是那个强调男女授受不清的时代了,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的性观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的人说:这个时代是一个“性”趣盎然的时代。在这场波涛汹涌的性观念改革朝中,虽然不能说大学生扮演了主力军的作用,但起码也是一支富有活力的生力军。有资料此显示:在大学男生中,有的人有过接吻,的人有过性爱抚,的人有过性交。我们的调查也表明,只有的大学男生表示自己不会在大学期间对自己的女朋友提出性要求。从生理上讲,大学生已经发育成熟,但相应的性心里却不够成熟。第一,大学生还无力承担相关的责任。大学生都还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也没有完全自立的能力。还没有能力去接受性行为带来的相关压力,有人只顾一时冲动,偷吃禁果,无论是在精神上还是在物质上都要承受很大的压力。更有人一闯下祸,就束手无策,溜之大吉,这更是不负责任的可耻行径。第二,大学生的人格和价值观还没有完全定型,容易受外界的影响而改变,有很多人在社会的不良影响下,沦为性道德败坏者。他们为了性而谈恋爱,大搞“一夜情”,甚至去红灯区玩“三陪”。这无论是对他人还是对自己都带来了损害,对社会更是造成了不良影响。二、女大学生恋爱心理特点1、自主性强女大学生在恋爱问题上,个性突出,重感情、易冲动,不受传统习俗的局限,在确定恋爱关系前,甚至在确定恋爱关系后,一般都不征求双方父母的意见,2、恋爱动机简单化许多大学生在恋爱中没有考虑到将来的结婚,不是清楚地自觉地意识到应选择一个终身伴侣,他们恋爱,只是因为需要爱和被爱。3、自控力与耐挫力较弱女大学生一旦陷入热恋之中,不往往善于控制自己的情感,任感情随意放纵,缺乏理智的驾驭能力,对恋爱对象过份依赖,稍有波折就痛苦万分。一旦恋爱受挫,即会情绪失控,无法自拔,对学习造成严重影响。4、不成熟性与不稳定性当前大学生的恋爱,呈现低年级化,人数呈上升趋势。一年级就开始谈恋爱的已不是个别现象,有的学生甚至一进校就谈恋爱。这些低年级学生,由于社会阅历浅,思想单纯,很多学生对于自己的人生目标和需要,还没有一个很清楚的概念,造成在对待恋爱问题上简单、幼稚和不成熟。在择偶标准上,往往重外表,轻内在。在恋爱方式上,往往重形式,轻内容。在恋爱行为中,往往重过程,轻结果;重享乐,轻责任。这种恋爱问题上的不成熟性,加之他们在就学期间经济上尚未独立,恋爱过程中感情和思想易变,缺乏妥善处理恋爱中情感纠葛的能力,极易造成恋爱的周期性中断,或对恋爱对象的选择漂泊不定,恋爱的成功率很低。多方努力,打造大学生健康的恋爱心理大学生良好的恋爱心理的形成,需要各方面的努力,多管齐下,。学校要加强相关方面的教育和宣传,家长要适时进行有益的引导,社会需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规范文化市场,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但是,更重要的是大学生自己加强自身的修养,严格自律做一个高尚的人。1,端正恋爱的动机 真正的爱情是源于两个人内心深处的彼此欣赏,她是高贵的、伟大的、神圣的。爱一个人,唯一的原因就是内心深处喜欢她,希望她能与自己毕生相伴。希望她能陪自己迎接人生的每一轮朝阳,送走每一天晚霞。因为爱她,所以爱她,寂寞绝对不能成为恋爱的理由。我们可以因为恋爱而不再寂寞,但恋爱绝对不是寂寞的产物。不仅如此,越是在寂寞的时候,我们越应该小心爱情,因为寂寞的时候,我们常常把不是爱情的东西当成爱情,一场错误的爱情却会让我们心酸不已。爱情更不是虚荣,从某一个角度讲,爱情仅仅是两个人之间的事,和其他人没有关系。能找到一个绝顶好的女朋友,那是你莫大的福气,应该好好珍惜,但那绝对不是供你炫耀的资本,别人都已抱得美人归,你还是孤身一人,那也决不是可耻的事。如果是为了所谓的面子,随便找一个女朋友跟她谈恋爱,那带来的除了无穷的痛苦,就是无限的悔恨。有一首歌唱到:“因为爱,所以爱,感情不必拿来慷慨”。的确,在面对爱情的时候不妨吝啬一点。我们不必去给别人施舍爱情,专心等待吧,等到那个真正值得让你付出一切的人再来付出那一腔热诚,“有花堪折方需折”哦。2,把握分寸,不咄咄逼人 面对爱情,不认真不行,不付出更不行。但是,莎士比亚曾经说过:“爱和碳相同。一旦烧起来,就无法叫它冷却.让它任意燃烧,那就要把心烧焦.”爱情需要掌握火候,小心引火烧身,特别是大学生,不应该忘记自己的本职工作.如果为了收获爱情,而荒废了学业,那无疑是丢了西瓜,捡了芝麻.最起码,也要把二者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争取爱情与事业的双赢.另外,大学生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不顾自己的实际情况,倾家荡产只为博得红颜一笑,用父母的血汗钱为自己的爱情买单,那都不是明智之举.同时,还应该注意对方的感受,不要咄咄逼人,要留给对方一定的空间.3,付出比索取更重要,对方的幸福是自己最大的满足热恋中的人不可以有太强的占有欲.因为爱她,所以付出.付出不是为了回报,而是为了对方因此而获得幸福.有什么事会比能让自己所爱的人幸福更快乐呢?你和女朋友之间,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个体,她不可能百分白的属于你.她应该有属于自己的自由空间,你也需要有这个度量.爱情不是市场交易,不遵循公平交易的原则.在爱人面前,需要的是理解与宽容.适当的距离能产生无限的美.爱情是彼此独立个性完美的结合,既融为一体又相互独立.4,失恋,是雨过天晴在你决定恋爱的时候,你同样选择了失恋的可能.失恋的后面是痛苦与烦躁,你是否能够调整自己,是否能够从挫折中找回自信,这些都必须考虑清除.否则,就等你成熟一点、坚强一点的时候再谈恋爱吧.爱是一种能力,承受失恋同样也是发展爱情的一种能力.分手并不可怕,因为它剥夺不了你爱的能力.你要感激曾经的爱,至少它让你明白了什么是爱,怎样去爱,怎样获得爱.更不能用恨抹杀爱,毕竟自己曾经付出过,快乐过.“聚散皆是缘”,分手难免痛苦,但不必痛不欲生,用一颗平常的心去面对失恋,地球不会因为我的失恋而停止转动,时针不会因为我的失恋而停止前行.东方,明天依旧分娩出朝阳.失恋了,但还得活着,雨过总是天晴.让岁月抚平心灵的创伤,耐心等待下一站你美丽的天使到来.5,树立高尚的性观念性是恋人之间的感情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不可避免的话题.它是异性之间相互表达感情的一种最高形式,是严肃的、圣洁的,而不是随便的、下流的.大学生处在生理发育成熟但心理发育不够成熟的特殊阶段.强烈的好奇心让很多大学生轻率的对性作出尝试,往往造成严重的甚至是悲剧性的后果.给他人和自己带来无限的烦劳.作为一个大学生,一定要树立健康、高尚的性观念.(1)、注重性安全随着性解放的浪潮,艾滋病等大量通过性传播的疾病,也像风暴潮一样袭击了人们.如今,婚前性行为已经被默认和接受,特别是年轻的大学生更是显得前卫.在这种环境下成长的大学生就更因该洁身自好,严格自律,确保他人、自身的健康.(2)、树立性责任意识一个大学生应该明白,作为有行为意识,有高等智慧的人类,决不应该简单的把性理解成一种享乐.性,在肉体接触的同时,更是两颗心、两个灵魂的融合.大学生,特别是男生,应该理性的对待性行为.必须考虑到性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和自己所承担后果的能力,必须对对方、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切不可因为一味的追求享乐,而不顾他人的利益,更不可因为一时的冲动,而作出有损别人和自己的事情.大学生,正处在一个朝气蓬勃、阳光明媚的季节,也是恋爱的黄金季节.当你遇上了那个让你心动的人时就向她表白自己的心声吧.但要记住,只有用一颗健康积极的心浇灌爱情的幼芽,爱情才能开出美丽的花.三、大学生恋爱存在的问题1、单相思与爱情错觉单相思是指异性关系中的一方倾心于另一方,却得不到对方回报的单方面的“爱情”。爱情错觉则是指在异性间的接触往来关系中,一方错误地认为对方对自己“有意”,或者把双方正常的交往和友谊误认为是爱情的来临。爱情错觉是单相思的另一种形式,它常会使当事人想入非非,自作多情。单相思与爱情错觉都是恋爱心理的一种认知和情感的失误。单相思使某些学生陷入痛苦的境地,处于空虚、烦恼,甚至绝望之中。处理不好对以后的恋爱婚姻生活都有消极的影响,因此,陷入单相思的大学生要及早止步另做选择。要想克服单相思和爱情错觉,重要的是正确理解爱情的深刻含义,同时用理智驾驭情感,尊重对方的选择,不可感情用事。2、恋爱动机不端正有些大学生的恋爱动机不是出于爱情本身,而是为了弥补内心的空虚、孤独或随大流有从众心理。这类学生在择偶时很少把恋爱行为与婚姻结合起来考虑,缺乏责任感。还有极少数的学生为了显示自己的魅力,同时和几位异性同学交往、周旋,搞多角恋爱,甚至和谁都不确定恋爱关系。不道德的多角恋爱易引起纷争、不幸和灾难,也极易发生冲突,酿造悲剧,最终是对所有当事人都产生不良后果。3、恋爱中的感情纠葛三角恋爱、父母的反对、或周围人的非议、恋人之间的矛盾、误解和猜疑。4、择偶标准不切实际选择对象理想化、虚荣心强。5、失恋失恋是指恋爱过程的中断。失恋带来的悲伤、痛苦、绝望、忧郁、焦虑、虚无等情绪使当事人受到伤害。是生中最严重的心理挫折之一。失恋所引发的消极情绪若不及时化解,会导致身心疾病。 四、培养健康的恋爱心理与行为1、树立正确的恋爱观(1)提倡志同道合的爱情。在恋人的选择上最重要的条件应该是志同道合,思想品德、事业理想和生活情趣等大体一致。应该是理想、道德、义务、事业和性爱的有机结合。一般情况下,异性感情的发展是沿着熟人-朋友-好朋友-知己-恋人这一线索发展的,当一个男性成为一个女生心中任何人都不能代替的角色时,爱情就可能降临。在分享快乐和痛苦、共同成长的过程中,爱情就会产生和发展。(2)摆正爱情与事业的关系。大学生应该把事业放在首位,摆正爱情与事业的关系,不能把宝贵的时间都用于谈情说爱而放松了学习。因为学业是大学生价值感的主要支柱。当女大学把爱情视为生命的唯一时,爱情就是一株温室中的花朵,娇弱美丽却经不起任何的打击。当爱情成为女性唯一的存在价值时,她本人就会失去人格的独立和魅力,也很容易失去被爱的理由。多谈谈学习和工作,把恋爱行为限制在社会规范内,不致越轨,要使爱情沿着健康的道路发展。3、培养爱的能力与责任(1)迎接爱的能力。包括施爱的能力和接受爱的能力。一个人心中有了爱,在理智分析之后,要敢于表达、善于表达,这是一种爱的能力。一个没有爱心的人是个自私自利的人。一个人面对别人的施爱,能及时准确地对爱作出判断,并作出接受、谢绝或再观察的选择,这也是一种爱的能力。缺乏这种能力的人,或是匆忙行事,或是无从把握。大学生要具有迎接爱的能力,就应懂得爱是什么,有健康的恋爱价值观,知道自己喜欢什么,需要什么,适合什么。就应对自己对他人对万事保持敏感和热情,就应主动关心他人,热爱他人。当别人向你表达爱时,能及时准确地对爱的信息作出判断,坦然地作出选择。能承受求爱拒绝或拒绝求爱所引起的心理扰乱。(2)拒绝爱的能力。自己不愿或不值得接受的爱应有勇气加以拒绝。拒绝爱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在并不希望得到的爱情到来时,要果断,勇敢地说“不”,因为爱情来不得半点勉强和将就。如果优柔寡断或屈服于对方的穷追不舍,发展下去对双方都是不利的。二是要掌握恰当的拒绝方式,虽然每个人都有拒绝爱的权力,但是珍重每一份真挚的感情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一种自珍,同时是对一个人道德情操的检验。不顾情面,处理方法简单轻率,甚至恶语相加,结果使对方的感情和自尊心受到伤害,这些做法是很不妥当的。(3)发展爱的能力,培养爱的责任。前苏联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说:“爱的力量只能在人类非性欲的爱情素养中存在。他的非性欲的爱情范围愈广,他的性爱也就愈为高尚。”发展爱的能力,并不是非要具体到对某一异性的爱,可以是更广泛意义上的爱。我们的亲人、同学、朋友、祖国和人民,都值得我们去热爱。发展爱的能力,就是要培养无私的品格和奉献精神,要培养善于处理矛盾的能力,有效地化解消除恋爱和家庭生活中的矛盾纠纷,为恋人负责,为社会负责,才能创造出幸福美满的婚恋。4、提高恋爱挫折承受能力大学生的恋爱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因而在追求爱情的过程中遇到各种波折是在所难免的。前面所提到对恋爱实施自我克制,国外称之为“情绪管理”,这要从三个方面着手。第一是自我认定:恋爱与学业哪一个为先?第二是自我设计:未来与现在哪一个为重?第三是自我克制:向自己承诺婚恋在毕业以后,主动参与文娱活劝,淡化自己的紧张感、积极投入到社交活动中,克服自己的寂寞感。只有把消耗在恋爱上的心理能量转移、升华到学业当中去,紊乱的情绪才能得到平衡和康复。

道德与法律的嬗变内容摘要: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关键词:礼;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法治;德治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1〕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综合治理”。中国古代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二元体制,就是两种体系或渊源、形态的法律并存。一种是国家制定法,一种是“礼法”、“德法”。这两种社会调节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种社会现象纳入其调整范围。而我国当代社会法律是唯一的社会调节手段,道德作为另一种调节手段存在严重缺位。这样的一元法体制亟待调整。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吸收其合理内核,建立起德法并治的二元法体制。一、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之考察“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它要求统治者敬天孝亲,对己严格,与人为善,只能在不得已时才使用刑罚,而使用时必须慎重。儒家对“德”加以继承和发展,一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一方面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权与法律,是行政、司法的指导方针,即主张“德主刑辅”。〔2〕儒家的这种德治是以“礼”做为根本内容的。“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3〕礼的起源与宗教、祭祀、宗法有关,它体现了社会中的宗法身份等级,同时作为身份社会的古代中国也促成了礼的繁衍,两者互为支架。但礼的范围很难界定,它包罗万象,无所不在,既可以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可以是治理家、国的根本纲领;它是对他人做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依据,又是社会所有制中所包含的基本精神;它一方面细腻地对人的行为做出准则式规定,另一方面又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作理论上的抽象。再论及“法”,“灋,刑也,平之如水;灋,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4〕“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因此要正确理解礼与法的关系,就必须将其放入中国古代这片土壤中,以中国传统的视角来审视。(一)道德的法律化所谓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1、周公制礼,引礼入法周公制礼就是对夏殷之礼进行整理补充、厘订,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5〕“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6〕“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7〕周礼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与尊尊的一致性,表现了族权与王权的统一。“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8〕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但是礼与刑的适用对象各有所侧重。正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2、独尊儒术,德主刑辅汉儒董仲舒以天人感应说为德主刑辅的哲学基础,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也”,“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减其刑”,〔9〕即“德主刑辅”。汉朝的道德的法律化一方面表现为把符合儒家原则的通过法律表现出来,另一方面表现为董仲舒的春秋绝狱,即在司法中引经绝狱。董仲舒对春秋绝狱的解释是:“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着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由此可见,“春秋绝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无恶念者从轻处理。此绝狱固然是要解决法律使用过程中的问题,但如果从一个更大的层面上看,就是他同时在重建古代法的伦理结构。案例一: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10〕案例二: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行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11〕通过春秋绝狱中的案例可看出,它在亲亲、尊尊等总的原则上与汉律是相同而且互补的,也就是说经义与律令绝不可能水火不容。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汉朝法律即使体现了完全意义上的法家思想,但内中也有许多基本合乎儒家信条的内容。这表明了儒、法两种思想实际所具有的共同文化背景,也表明了他们在早期法律实践中的融会贯通。3、德礼为本,刑罚为用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使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具体说来,第一,礼指导着法律的制订。如贞观修律时根据“为臣贵于尽忠,亏之者有罪,为子在于行孝,违之者必诛,大则肆诸市朝,小则终贻黜辱”.〔12〕儒家教条,调整了谋反大罪应诛连父子、祖孙、兄弟的血亲范围。第二,礼的基本规范直接入律。如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子孙违反教令,供养有缺者,徒二年。第三,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第四,礼法由互补,发展为统一的体用关系。《永徽律疏》序言中明确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二)法律的道德化以上考察反映的是中国古代传统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下面再谈另一主题——法律的道德化。法律与道德是两种性质不同而有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中国古代社会的“出礼入刑”产生了双重结果:一方面,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要行道德的职能。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请看下面两个案例:案例三:吴重五家贫,妻死之时,偶不在家。同姓吴千乙兄弟与之折合,并挈其幼女以往。吴重五归来,亦幸其女有所归,置而不问。未几,吴千乙、吴千二将阿吴卖与翁七七为媳妇,吴重五亦自知之。其事实在嘉定十三年十一月。去年八月,取其女归家,至十一月,复嫁给李三九为妻,……阿吴既已嫁李三九,已自怀孕,他时生子合要归着。万一生产时,或有不测,则吴重五、李三九必兴词讼,不惟翁七七之家不得安迹,官司亦多事矣。当厅引上翁七七,喻以此意,亦欣然退厅,不愿理取,但乞监还财产,别行婚娶。阿吴责还李三九交领。吴千乙、吴千二、吴重五犯,在赦前且免于断引,监三名备元受钱会,交还翁七七。〔13〕这篇判词绝妙之处不仅在于它解决了一起纠纷,更在于它注重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调停,以避免日后再因此事起纠纷。执法者着意由道德上立论,使案件的判决合情、合理、合法。从这样的意义上,可以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受道德原则支配,为道德精神浸染。案例四:谢登科控戚徐有才往来其家,与女约为婚姻,并请杖杀其女。余曰:“尔女已字人乎?”曰:“未”。乃召徐至,一翩翩少年也。断令出财礼若干劝放,谢以女归之。判曰:城北徐公素有美誉江南,谢女久擅其才名,既两美之相当,亦三生之凑合,况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嫁伯比以为妻,云夫人权衡允当,记钟建之大负我楚季革,从一而终,始乱终成,还思补救,人取我与,毕竟圆通,蠲尔嫌疑,成兹姻好。本县亦冰人也耳,其诹吉待之。〔14〕此案为儿女自由恋爱引起,谢登科以女儿私订终身,违反了礼法“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戒律,而执法官却对传统礼法重新释义,“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促成一段美好姻缘。这二则判例说明一个问题:当时的执法者已将法律内化为道德,追求一种超法律的境界。(三)中国古代礼与法关系嬗变的特点纵观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的关系,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嬗变过程表现出如下特点:1、儒家的“仁、义”思想是“礼”与“法”嬗变的基础。儒家的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一直居于统治地位,其对当时中国的法律发挥着重要影响。“三纲五常”等儒家礼教是中国古代正统道德的一般原则。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自汉唐始便以法律的让步来解决:法律公然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制度,公然破坏了自己的尊严而开方便之门。这就是中国古代人的选择。2、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是“礼”与“法”嬗变的条件。经济的发达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人类向更高文明迈进的前提。中国古代的法律史表明,经济的兴衰与法律的道德性直接相关。经济发达时期,人们对社会的道德要求较高,同时自身也表现出较高的道德水准,因此这时的法律体现着更广泛的道德。与此相反,经济萧条时期,人们的道德表现较之以前欠缺,社会总体道德水平也下降,这时的法律就缺少道德的教化。3、维护封建皇权是“礼”与“法”嬗变的核心。不管法律与道德谁主沉浮,二者都要以维护封建皇权为其首要考虑,这也是阶级社会道德与法律所不可逃脱的命运。4、权力阶层的态度是“礼”与“法”嬗变的关键。申言之,“出礼入刑”即道德的法律化,要求道德须是符合权力阶层意志的道德;重“礼”守“法”即法律的道德化,要求法律须是权力阶层内化为其自身道德的法律。二、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一)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1、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5、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15〕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二)道德与法律的嬗变法律与道德因存在差别而有不可调合之矛盾,同时又因二者之间的联系使矛盾之协调成为可能。法律道德化表达了社会规范系统的最佳结构及各要素之间的协调配合状态。法治社会形成的最基本条件是亚里士多德早就勾勒出的“良法+普遍守法”的框架。普遍守法即法律道德化后的守法精神;良法即善法、符合人类良知与正义道德的法律。称之为良法的法,也即法律道德化后的法律,至少应包含人权性、利益性、救济性三种内在的品格。其中人权性是法律的道德基础,失去人权性的法律即使形式合理但实际价值不合理,最终会被人类所唾弃。〔16〕法律道德化正是通过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三方将自身的道德修养、人格魅力反映到法治活动中来。“越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则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了一部道德规则的汇编”。〔17〕使法律与道德的精神一致起来,使法律得到道德的有力支撑,让法律精神深入到人们的心灵,成为人们的信念,同道德精神一道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只有造就这种法律,才能使法律获得普遍性和权威性,建立法治才有可能。(三)道德法律化的局限性违反道德的并不能当然就是违反法律的。原因在于并非所有的违反道德的行为都能上升为法律或确立为法律。能够上升和确认为法律的道德要求,只是公认的社会道德的一部分。有相当一部分道德要求仍然需要停留在道德领域,由道德规范来加以约束和调整。如果将全部道德问题变为法律问题,那就等于由道德取代了法律,这是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目的和其理想目标的。道德规范不可能全部法律化,另一原因是任何国家的财力都不能支撑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所需要的执法成本。但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必须尽可能地把更多的基本和重要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18〕但法律并非万能,其设定的“中人”标准不同于道德倡导的“圣人”标准,因此对虽“缺德”而不犯法的行为往往无能为力。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他律约束作用与道德的自律教化作用只有相互补充和密切配合,才能达到建设社会文明的良好效果。〔19〕在把道德规则、道德观念法律化的过程中,要注意道德与法律在本质和内涵上的一致性,否则会给法治带来灾害。〔20〕不论法律中的道德原则实际上能够被贯彻到什么程度,只要是全面地以法律去执行道德,其结果不但是道德的外在化、而且是道德的法律化,这种外在化、法律化的道德,按我们的界说,其不但不是道德,而且是反道德的了。〔21〕三、历史与现实之间(一)现实中的矛盾在现实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存在着不和谐之处。中国的道德至上思潮盛行只是表明人们企图摆脱法律的拘束以求更随心所欲地实践道德、弘扬道德。人们并不是以崇尚道德来追求一种更趋于合理、科学。德国大哲人黑格尔曾有过如下论断:在中国人心目中,他们的道德法律简直是自然法律——外界的、积极的命令——强迫规定的要求——相互间礼貌上的强迫的义务或者规则。“理性”的各种重要决定要成为道德情操,本来就非有“自由”不可。然而他们并没有“自由”。在中国道德是一桩政治事务,而它的若干法则都由政府官吏和法律机关来主持。〔22〕为了说明这一问题请先看下面一则案例:案例五:一对农村老年夫妻闹离婚,按照法律判决,离婚后的一间住房应判归男方。但如果这样下判,女方离婚后就将无所居住,显然与情不合。于是,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决将一间房隔为两半,一人一半,解决了女方离婚后的住所问题。这样的判决并未引起男方的“闹事”,双方相安无事。〔23〕这是来自执法第一线很具体的案例,问题随即而提出:在司法实践中要不要考虑道德评价标准?如果要,那么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该怎样取舍?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在其著作《法律帝国》中也曾举过一则案例:案例六:埃尔默用毒药杀害了自己的祖父,他知道他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了一大笔遗产,他怀疑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可能会更改遗嘱而使他一无所获,因此他杀害了他的祖父。〔24〕纽约州法院针对该案例确立了一条法律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问题是:法官以自己的信仰取代法律条文是否冲击了法治原则?(二)让历史告诉未来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对二者关系的法理分析,针对前面的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1、情法冲突——法治的尴尬。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前面谈及的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25〕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因此,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2、儒家伦理——道德化的法律。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申言之,即道德化的法律要行道德的职能,从而使司法过程成了宣教活动,法庭成了教化的场所。3、中庸之道——法追求的品质。法的品质在于公平、正义通过法而得到实现。中国古代的“中庸”思想追求的是一种和谐、平衡、稳定。中庸主义在法律上的意义就是审判案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法律以外的情和理,旨在彻底解决纠纷,平息诉讼。现代法同样面临着效率与正义的挑战。一方面,法律要体现其威严,不可侵犯,人们必须遵守;另一方面,法律还要有其缓和的一面,比如法要体现人道,法要尊重私权等。4、礼法结合——德法并治的模式。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当我们执着于法律的继承于移植、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时候,请让我们把视角拉到社会调控这个高度上来。我们会顿时眼前一亮,耳目一新,发现西方的法治精神对我们进行征服的时候,传统的德治精神正在历史深处遥遥呼唤。应该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尽管并不排斥道德,但无疑在宣扬法律至上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道德,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机与道德沦丧就是明证;传统的德治却是主张德主刑辅,法是德的附庸,贬抑了法的作用,也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所以,对二者都要加以扬弃和改造,抽取各自的合理内核,进行结构重组,建立全新的德法并治的二元制法体制。注释:〔1〕郝铁川,法治的源头是德治〔N〕,检察日报,2000-06-14(3);〔2〕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49;〔3〕许慎,说文解字〔M〕;〔4〕同〔3〕;〔5〕左传。隐公十一年〔M〕;〔6〕礼记。曲记〔M〕;〔7〕左传。昭公二十五年〔M〕;〔8〕荀子。修身〔M〕;〔9〕汉书董仲舒传〔M〕,北京:中华书局,1983;〔10〕九朝律考。汉律考〔M〕;〔11〕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引〔M〕,北京:中华书局,1960;〔12〕全唐文。黜魏王泰诏〔Z〕;〔13〕宋本名公书判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3;〔14〕蒯德模。吴中判牍〔Z〕;〔15〕〔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361-365;〔16〕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J〕,法学评论,1998(2);〔17〕王一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J〕,哲学研究,1997(1);〔18〕郝铁川,道德的法律化〔N〕,检察日报,1999-11-24(3);〔19〕吴汉东,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J〕,法商研究,1998(2);〔20〕刘佳,道德法律化及其局限性〔J〕,道德与文明,1999(5);〔21〕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2〕〔德〕黑格尔,历史哲学〔M〕,北京:三联书店,1956,P11;〔23〕转引自刘作翔,法律与道德: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难解之题〔J〕,法治与社会发展,1998(1);〔24〕参见〔美〕德沃金:法律帝国〔M〕,李常青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4-19;〔25〕范忠信,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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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大部分本科生来说,可能都会觉得发论文很难,其实原因并不是我们的能力问题,而是大部分本科生对发论文一点概念都没有,甚至对读论文都没有概念。认真研究的本科生、研究生,发表有一定的创新性的学术论文是必要的。这是一个总结自己的学习生涯的过程,发表论文既有专业知识的综合运用,也尝试形成了初步的科学研究能力,为他们培养独立思考的习惯。发表的学术论文数量,对自己有很多实实在在的好处。 对于保研、考研的同学来说,论文是其科研能力、创新能力的体现。发表论文不但可以获得考研加分,其他益处也很多,入学后,可以得到热门导师的重视而被优先选择,已发表论文的同学也可以凭此获得学期综合评分加分,学期综合评分高低是竞争学期校内外奖学金及出国、各项评优的依据。 对于准备就业的同学来说,论文是其增加就业竞争的一个有效方法。用人单位会比较更看重学生是否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而学术论文的发表则恰恰是一个学术创新能力的最直接表现。相比于那些没有发表过论文的应届毕业生来说,发表过论文的比没发表过论文的更有优势,使求职简历锦上添花,从而使自己脱颖而出。 所以发表论文的重要性在此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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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业道德的毕业论文提纲

时间过得真快,大学生活即将结束,同学们毕业前都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比较正规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那么你有了解过毕业论文吗?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会计职业道德的毕业论文提纲,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 绪论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选题背景

研究意义

国内外相关文献述评

利益相关者相关文献回顾

会计政策选择立场相关文献回顾

文献评述

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及创新点

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

论文的创新之处

研究方法

2 关键概念及理论基础

论文所及的关键概念

利益相关者

会计职业判断

理论基础

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理论

企业契约理论

3 会计职业判断立场的现状及其问题分析

会计职业判断立场的现状

会计职业判断动机的现状

会计职业判断立场的现状

会计职业判断立场的问题分析

长期以来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忽视

过分偏向特定的委托代理关系,并未考虑所有利益相关者

忽视管理层的决定性作用

4 基于利益相关者的会计职业判断立场的影响因素分析

主体因素

主体的职业道德水平

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

非主体因素

宏观环境因素

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博弈能力

5 基于利益相关者的会计职业判断公正立场及其保护机制的建立

基于利益相关者的会计职业判断的立场

基于利益相关者的'会计职业判断公正立场保护机制的建立

完善基于利益相关者的会计职业判断的支持环境

完善基于利益相关者的会计职业判断主体的监管和激励机制

完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机制

6 主要观点、不足与展望

本文的主要观点

研究不足与展望

哈哈,直接找有博士就好啦,我一百度你这贴就在第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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