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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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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论文参考文献

杜康 何以解忧,唯有杜康。

浓香型酒、例如泸州特曲,五粮液酒属此类之代表,它们的主要特征是:窖香浓郁,绵甜甘冽,香味协调,尾净余长。它以己酸乙酯为主体香。很受消费者喜爱,这种香型酒在市面上较多,贵阳大曲、习水大曲,鸭溪窖酒等都属于浓香型白酒。江苏地方的三沟一河也都是这种酒。浓香型白酒:窖香浓郁,口味丰满,入口绵甜干净,纯正。如以泸州特曲、五粮液、剑南春、全兴大曲、沱牌曲酒为代表的四川派,以洋河、双沟、古井、宋河粮液为代表的纯浓派。 浓香型白酒,香味浓郁,以四川泸州老窖酒为代表,所以又叫“泸香型”。这种香型的白酒具有窖香浓郁,绵甜爽净的特点。它的主体香源成分是己酸乙酯和丁酸乙酯。泸州窖酒的己酸乙酯比清香型酒高几十倍,比酱香型白酒高十倍左右。另外还含丙三醇,使酒绵甜甘冽。酒中含有机酸,起协调口味的作用。浓香型白酒的有机酸以乙酸为主,其次是乳酸和己酸,特别是己酸的含量比其它香型酒要高出几倍。白酒中还有醛类和高级醇。在醛类中,乙缩醛较高,是构成喷香的主要成分。除泸州老窖外,五粮液、古井贡酒、双沟大曲、洋河大曲、剑南春、全兴大曲等都属于浓香型,贵州的鸭溪窖酒、习水大曲、贵阳大曲、安酒、枫榕窖酒、九龙液酒、毕节大曲、贵冠窖酒、赤水头曲等也属于浓香型白酒。贵州浓香型名牌白酒品种较多。 表面上看,白酒的香型与其化学组分密切相关,这些化学组分都是发酵工艺的产物。因此,工艺不同,酒的化学组分不同,香型不同。反之,香型不同,工艺也不同,其化学组分也不同。影响酒的香型和化学组分的主要因素有:原料、制曲(糖化发酵剂)工艺、发酵酿酒工艺,操作、窖池结构、生产环境等,此外,还与贮存时间、贮存容器有关。化学组分前已介绍:浓香型酒则不同,原料虽然是高梁、小麦,制大曲则是中温(55~60℃),原料混蒸混烧,采用周而复始的万年糟发酵工艺,用曲量为20%左右。窖池是肥泥窖,为丁己酸菌等微生物提供了良好的栖息地,并强调百年老窖。泸州特曲、五粮液都号称是数百年老窖酿成,贮存期为一年。

编辑本段白酒制造 指以高粱等粮谷为主要原料,以大曲、小曲或麸曲及酒母等为糖化发酵剂,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而制成的,酒精度在(体积分数)18%~60%的蒸馏酒产品的生产。 ◇ 包括: —固态法白酒 (指采用固态糖化、固态发酵及固态蒸馏的传统工艺酿制而成的白酒),如大曲酒、小曲酒、麸曲酒、混曲酒等; —半固态法白酒 (指采用固态培菌、糖化、加水后,于液态下发酵、蒸馏的传统工艺酿制而成的白酒); —液态法白酒 (指主要采用液态糖化、液态发酵、液态蒸馏制成的白酒),如传统液态法白酒、串香白酒、固液勾兑白酒、调香白酒等。 ◆ 不包括: —专门治病的药酒 , 对中国(固态)蒸馏酒来说,发酵窖池的使用年龄(通称为“窖龄”),对酒品的老熟程度和香味水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酿酒窖池使用的时间愈长,其形成的微生物环境愈出色,而这个微生物环境是酝酿发酵出优质酒的生化反应基础。这种特殊的,专为酿酒所形成的微生物环境,需要长期不间断地培养,加之特殊地质、土壤、气候条件等等,方能形成真正的“老窖”。 比较起来,最困难的是保持并延续窖池的使用年龄(即窖龄),一般来说,和平发展时期,百业兴旺,生活富足,酒类需求增长,便会出现大批新兴酿酒作坊。如果遇到自然灾害、作坊倒闭、雇工叫歇等因素,很容易造成窖池闲置或破坏,而酿酒窖池的闲置,将直接导致所产基酒品质的低下。因此,窖池真正的长期连续使用,非惟人力,亦赖天时。 泸州老窖出品的国窖1537系列酒,酒质源于建造于明朝万历年间(即公元1573年),连续使用时间最长,至今仍在使用,并在1996年11月被国务院明令颁布为白酒行业唯一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国宝窖池”,历经岁月洗礼,愈显丰满醇厚,承载华夏悠悠。 编辑本段现代白酒酿造技术进展 1 微生物学研究 现代酿酒的基础之一是微生物学和生物化学,从民国开始,对酿酒微生物进行研究,从大曲和小曲中筛选微生物,三十年代至七十年代,主要目的是研究酒曲微生物的淀粉分解能力,以期提高出酒率,如五六十年代对大曲生产工艺技术的总结提高所做的工作;从八十年代开始,注重酒曲及酒窖泥中微生物的代谢产物对酒的风味的影响,以期提高酒的质量。如利用优良酒曲和酵母菌,在酒醅中泼洒己酸菌培养液等。 2 发酵工艺的研究 我国的白酒发酵技术虽源于黄酒,相对于黄酒历史而言,白酒的生产技术还很不完善,故现代对白酒的发酵工艺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在五六十年代,影响最大的改革是全面总结了“烟台操作法”,这个操作方法借鉴了酒精工业的麸皮曲及酒母制作两个关健技术,并结合传统的白酒工艺,形成了一套较为规范的操作法。当时总结了其特点是:“麸曲酒母、合理配料、低温入窖、定温蒸烧”十六个字。 由于浓香型酒在名优酒中的产量最大,深受消费者的喜爱,许多工厂和研究机构对浓香型大曲酒工艺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如研究控制低温发酵,对发酵温度曲线进行部结,提出了前期缓升,中期挺坚,后期缓落的策略。 此外还采用回醅发酵,即长期反复发酵的酒醅,配加在新酒醅中,以老醅带新醅,进行发酵的措施。或采用回糟发酵。有的也采用回酒发酵,成品酒依次分为头级酒,二级酒,三级酒。二级酒倒回酒新酒醅中,再次入窖发酵,再次蒸馏,可将二级酒变为头级酒。 3 人工培养老窖 浓香型白酒采用泥窖发酵,在自然情况下,一个泥窖从建窖到窖的成熟,产出高质量的酒,往往要经过很长的时间,这对提高名优酒的产量极为不利。故名酒厂对人工老窖的培养作了大量的工作。 4 蒸馏技术的改进 蒸馏技术的提高,是提高酒质的重要环节,新技术采用缓慢蒸馏,量质摘酒,分批入库,串香法等措施。同时对蒸馏锅进行改革设计。 5 低度酒的研制 我国出口量最大的白酒,如广东的“玉冰烧”酒,酒度在度,很受东南亚一带消费者的欢迎。国外的蒸馏酒酒度一般较低,在40 度左右,如果酒度超过43 度,则视为烈性酒。但是我国的白酒,由于历史上的原因,以及本身的一些特点,酒度往往在55度以上时,酒的香味才较好。大多数白酒的酒度在60度左右。酒度高的酒对人的健康有什么影响呢?我们知道,人的肝脏,可以分泌一种酶,叫“乙醛脱氢酶”,这种酶,可以将酒精(乙醇)分解掉,酒精就不会积累,人就不会酒精中毒,酒量大的人,往往是这种酶的分泌量较多,滴酒不沾的人,往往是不能分泌这种酶,故酒精中毒。据报道,我国人口中,酒量较小的比例较大,原因是有些人的体内不能分泌这种酶,或这种酶的分泌量少。故不能适应高度白酒。这对饮酒者的健康不利。低度白酒的研制势在必行。低度白酒的生产方法主要有两类:一种是先将选择好的酒基单独加水降低酒度,澄清后,按一定的比例勾兑、调味、贮存、过滤。另一种方法是先按高度酒的生产方法进行勾兑、调味,然后加水降度、澄清、贮存、过滤。由于低度酒酒精度较低,一些芳香性的成份较难溶解其中,容易产生混浊的沉淀。故要进行“除浊”处理,将混浊的颗粒去除掉。另外,降低酒度所用的水也要经过处理。 6 后处理技术的进展 陈酿法:贮存老熟,一般用陶瓷坛陈酿效果好. 勾兑:这是决定酒质的重要环节,以往都是由富有经验的老师傅担任这项工作。现在利用计算机的勾兑技术也正在研究发展之中。 配加混合香酯(新工艺白酒)的研究:现在能够生产混合香酯。这是以硫酸为催化剂,将酒精和醋酸人工合成为乙酸乙酯,用酒精和高级脂肪酸合成相应的高级脂肪酸酯.然后蒸馏分馏,净化处理后,进行毒性实验,证明无毒,可供食用,于是进一步制成混合各酯分的"混合香酯",作为调香剂加入到一般质量的白酒中。可提高白酒的质量。 酒香气成分的研究:白酒中的香气成分极为复杂,除了酒精(乙醇)之外,还含有数百种化学成分。白酒中的主要成份分为四大类:醇类物质、酯类物质、酸类物质和醛酮类物质。不同香型的白酒,其主体香气成分是不同的。如汾香型白酒中,乙酸乙酯是最主要的香气成分,乳酸乙酯的含量约为乙酸乙酯含量的30%,而己酸乙酯的含量较低。泸香型白酒中,主体香成分是己酸乙酯及适量的丁酸乙酯。而米香型白酒中的乳酸乙酯的含量比乙酸乙酯的含量较高。 7 白酒机械化生产 从古代到本世纪四十年代,白酒的生产都是人工操作,劳动强度非常大,如踏曲、翻曲、粉碎、酒醅的入窖和出窖都是靠人力。新中国成立后,在白酒生产的机械化方面作了大量的探索。在许多方面已经实现了机械化生产,如用粉碎机代替了牲畜拉磨,将蒸馏器的“天锅”改为冷凝器,免去了人工经常换水。大曲的踏制改为曲坯成型机,人工推车送料改为皮带输送或桁车抓斗。陶坛贮酒也改为大容器贮酒,减少了酒的损耗,还减轻了工人的劳动强度。白酒的包装设备也普遍实现了洗瓶、灌装、压盖、贴标流水线。 编辑本段三 浓香型大曲酒生产技术 白酒生产技术随不同的种类而大不相同,在此不可尽述,在此仅简单介绍我国最具特色的浓香型大曲酒的生产技术。 浓香型大曲酒,也称为泸香型大曲酒,是大曲酒中产量最大的酒种。我国名酒中大多数是浓香型。如四川及江苏省出产众多的中国名酒都属于这类。 浓香型大曲酒,以高粱为主要原料,采用中温培养的大曲,大曲用大麦、小麦、并配以一定比例的豌豆培养而成。发酵采用泥窖作发酵容器。酿造工艺极为复杂,其特点是:混蒸、续料。所谓混蒸,是说原料(高梁等)和发酵成熟的酒醅同时装入酒甑。在这种混合醅料中,还要配入一定比例的经过清蒸,去除杂味的谷糠,目的是使酒醅疏松。装入酒甑后,加热,在原料蒸熟的同时,也进行蒸馏,将酒醅中的酒精及其它香气成分蒸馏出来。所谓续料,举例说,总的原料需要100公斤的话,这100公斤原料不是一次性加入,而是分数次陆续加入,上面曾说过采用混蒸工艺,是将一部分原料和一部分酒醅混在一起同时进行蒸煮和蒸馏,也是这个道理。续料发酵时,每次加入一定比例的新原料,蒸馏蒸煮后,丢弃一部分经多次发酵、蒸馏的酒醅(这部分将被丢弃的酒醅,在发酵时及蒸馏时,都要放在指定的位置,便于区别)。经过蒸馏蒸煮后的混合醅料,冷却后,加入酒曲,重新送回到泥窖中继续进行发酵。蒸馏出来的酒,则要分别入库。因为在整个蒸馏过程中,最先蒸馏出来的酒与中间过程或最后蒸馏出来的酒,口味是不相同的。最先蒸馏出来的称为“头酒”,最后蒸馏出来的酒称为“尾酒”。这两部分酒的口味都不佳,但都有各自的用途。中间过程蒸馏出来的酒,可以作为原酒分别入库。原酒经检验,确定其等级,还要经过较长时间的贮存,酒的口味才较为柔和。贮酒最好是在放在陶坛中,在较低的温度下贮酒效果最好。贮酒时间分为半年或3年不等。最后勾兑成型。 现代浓香型大曲酒的生产工艺,继承了传统的老五甑工艺,并有所改进。总的工艺流程如下图所述: ┌—→出窖堆放———┐ │ ↓ │ 大曲 发酵酒醅 高梁 谷糠 水 │ ↓ │ ↓ │ │ 打碎 │ 破碎 │ │ ↓ │ ↓ │ 碾细 │ 润料 清蒸 │ ↓ │ ↓ │ │ 过筛 │ 预蒸 │ │ ↓ │ ↓ │ │ 大曲粉 └———→配料←——————┘ │ │ ↓ │ │ 装甑 ┌——→ 酒头(作调味酒等) │ │ ↓ │ │ │ 蒸粮、蒸酒———┼——→ 蒸馏酒(入库) │ │ │ │ ↓ │ └———————┐ ↓ │ 贮存 │ │ 出甑 │ ↓ │ │ │ │ 勾兑 │ ↓ ↓ ↓ ↓ └————入窖发酵←加曲 ← 加水 尾酒 包装 ↑ │ ↓ └———————————————┘ 成品酒 四 液态法白酒生产技术与液固法新工艺 液态法白酒是产量最大的白酒,生产方法与酒精生产类似,但在调香,后处理等方面则有所不同。将液态法与固态法相结合,创造了一套生产白酒的新工艺,即利用液态发酵法生产质量较好的酒精作为酒基,对采用固态发酵法制成的香醅进行串蒸或浸蒸,制得新工艺白酒。其基本工艺流程如下: 薯干 ↓ 粉碎 ↓←———————第一次配醅———┐ 米糠、麸皮、麸曲、稻壳 配料 │ ↓ │ 润料 │ ↓ │ 蒸煮 │ ↓ ←————— 第二次配醅 ——┤ 冷却 │ ↓ │ 麸曲、生香酵母、酿酒酵母 →加曲、加酒母 │ ↓ │ 加水 │ ↓ │ 加香醅、加尾酒 → 混合 │ ↓ │ 入池发酵 │ 清蒸后的稻壳——→ ↓ │ 酒精 → 串香蒸馏———→出甑蒸馏—————┘ ↓ 新工艺白酒

李渡烧酒作坊位于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李渡镇,是中国年代最早、遗迹最全、遗物最多、时间跨度最长且富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大型古代白酒作坊遗址,也是中国酒业的国宝,酒文化的重要代表。李渡烧酒作坊的发现,为中国元代已生产蒸馏酒的论断提供了最具说服力的实物依据,证实了李时珍在《本草纲目》中关于李的记载:“烧酒非古法也,自元始创之。”遗址位于李渡镇红石桥李渡酒厂老厂区内,元代至近现代烧酒作坊遗址。遗址考古勘探面积1600平方米,2002年考古发掘面积300平方米。揭露的文化堆积主要为元、明、清遗迹与遗物。其文化堆积的11个层面分为南宋、元、明、清、近代、现代6个时期,未见南宋遗迹,其余5个时期的酿酒遗迹有水井、炉灶、晾堂、酒窖、蒸馏设施、墙基、水沟、路面、灰坑、砖柱等。中国白酒评比专家组组长周恒刚称赞道:“李渡烧酒作坊遗址历史跨度近800年,是中国酒行业难得的‘国宝’。”2002年被评为中国十大考古发现,2006年11月被中国国家文物局列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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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白酒介绍

泸州老窖白酒介绍,说到泸州老窖白酒,相信有些人都喝过吧!而泸州老窖白酒是很有名的,而且是当今最好的浓香型白酒。如果你对泸州老窖白酒有兴趣,下面是泸州老窖白酒介绍!

泸州老窖特曲于1952年被国家确定为浓香型白酒的典型代表。泸州老窖国宝酒是经国宝窖池精心酿制而成,是当今最好的浓香型白酒。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四川泸州国窖广场,是具有400多年酿酒历史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公司总资产近30亿元,生产建筑面积36万多平方米。公司拥有我国建造最早(始建于公元1573年)、连续使用时间最长、保护最完整的老窖池群,1996年经国务院批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被誉为“中国第一窖”。

以其独一无二的社会、经济、历史、文化价值成为世界酿酒史上的奇迹。

泸州老窖特曲(大曲)是中国最古老的四大名酒,蝉联历届中国名酒称号,被誉为“浓香鼻祖”、“酒中泰斗”。

1915年在美国旧金山获巴拿马太平洋万国博览会荣获金奖,1916年至1926年间相继获南洋劝业会、北洋劝业会一等奖章,上海展览会甲等奖状。1952年,在第一届全国评酒会上,被评为全国四大名酒之一。

在以后的历届评酒中,都蝉联全国名酒称号,并多次荣获国家金质奖。屡获重大国际金牌17枚。其“泸州”牌注册商标是中国首届十大驰名商标之一。

经国家半球王口杯白酒,权威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认定,泸州老窖品牌价值高达102亿元。企业还先后荣获“全国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中国企业最佳综合经济效益500强”等荣誉称号。

铁打的茅五,流水的老三。如今的白酒行业,冠亚军的位置已被抢占,只剩下一个老三的角色还在争抢。

在洋河、汾酒、泸州老窖等追逐老三的酒企中,洋河略占优势,汾酒增长迅猛,追赶强劲。至于泸州老窖,反而离白酒老三越来越远。

事实上,泸州老窖从未掩饰过自己对于“老三宝座”的野心。2015年6月,刘淼上任泸州老窖董事长提出“重回前三”的口号。公开数据显示,在2018年,“重回前三”的口号刘淼至少公开喊过7次。

在今年5月泸州老窖举行的2021年度业绩说明会上,刘淼自信地表示,公司已经具备了问鼎前三的实力。

然而,现实情况似乎并不像刘淼所说的那样。对比今年一季报三大酒企的业绩来看。洋河股份今年一季度营收亿元,汾酒今年一季度营收亿元,双双破百亿。

然而,泸州老窖今年一季度的营收仅为亿元,是白酒前五企业中唯一没有登上百亿规模的,隐隐有滑落至白酒老五位置的趋势。

从最初的目标,追赶五粮液成为老二,到后来变为追上洋河,重回老三,再到如今即将被汾酒超越,老四地位不保,泸州老窖为何一步步发展到了今天这样一个处境?

泸州老窖:被困在“老窖”里

过去的浓香并不叫浓香,而叫泸香。你没看错,是泸州老窖的泸。泸州老窖不仅被称作浓香鼻祖,还是单粮浓香带头人,由此可见其在白酒中的江湖地位。

作为浓香老大哥,泸州老窖也曾坐上中国白酒头把交椅。1988年,泸州老窖年产量是四川其他四个名酒厂(郎酒、剑南春、五粮液、全兴)的产量之和,其利润和税收是其它五个名酒厂之和。

然而,这位老大哥在几十年的折腾下,为何会被身后的诸位小弟一一反超?想要解答这一问题,首先要搞明白泸州老窖的核心竞争力所在。

在向善财经看来,泸州老窖的核心优势在于两点:一个是其独特的浓香工艺,另一个是其百年以上窖龄老窖。

泸州老窖是浓香型白酒的典型代表。1979年开始,泸州老窖受商业部、轻工部、农林渔业部和省商业厅委托,先后开办27期酿酒工艺和成品勾调训练班。

为多个省市培养了近千名酿酒技工和勾调人员,为浓香型白酒的生产技术传播做出了一定贡献。

在整个白酒市场中,浓香型白酒占据了近半壁江山,这其中说不定也有泸州老窖的功劳。

不过,泸州老窖的浓香工艺在当今时代已经不再具备优势地位。从市场来看,浓香型白酒的收入占比远不及其市场占有率。

曾有好酒者对白酒行业评价,清香的尽头是浓香,浓香的尽头是酱香。

浓香白酒虽仍占主流,但白酒消费者追捧的却不再是浓香,酱香已成为新的潮流。

茅台作为酱酒代表引领行业风骚,不仅为高端白酒,也为酱酒撑起了一片天地,各路资本涌入酱酒领域,引发酱酒热的风潮。

郎酒、国台等酱酒企业虽然在白酒圈一个巴掌都数不到,但看得非常清,争做酱酒圈老二。

至于泸州老窖的另一个核心优势老窖,也可以看作泸州老窖的名片式优势,是泸州老窖挂在胸前的“金饭碗”。

高端白酒已成为白酒企业的必争之地。对于浓香型白酒,有“千年酒窖万年糟”的说法,进击高端有一个硬性限制:窖池。

泸州老窖的国窖1573,意思就是指始建于明朝万历年间(公元1573年)的窖池。新窖池需要慢慢养,至少30年以上才能生产出一般的高端酒。

在国窖1573系列之前,泸州老窖也有过不少高端化尝试。比如在1992年,泸州老窖曾推出金爵士超豪华特曲,因为形似炮台,又被称为炮台酒。至于售价,最高时达2200元。

换算物价来看,远超如今的飞天茅台。当然,由于价格原因这款酒很快就扑街停产了。

直到2001年大单品国窖1573上市,泸州老窖才终于实现白酒高端市场的突破。

依托其“国家级重点文物”、“四百年窖池”等众多标签,国窖1573在白酒高端市场突围二十多年,虽然市场占比远不如茅台以及五粮液,但好歹也立稳了脚跟。

然而,泸州老窖成于“老窖”,也有可能困于“老窖”。

白酒是一个重周期性行业。在2015年之前,白酒周期由政务消费和商务消费主导。2015年至今,随着消费意识觉醒和消费升级推动,白酒周期正转变为大众消费主导。这意味着白酒行业将更加稳定地成长。

对于白酒企业,政商消费场景下,更多的强调价格提升拉动品牌力的塑造。消费者喝的不是酒,而是面子。

白酒送礼考虑的也不是品质,而是价格。而在大众消费主导的场景下,品质提升推动产品高端化扩张的策略将更加有效。这时候,消费者更多地是关注白酒产品品质等等。

随着大众消费对高端白酒的需求提升,白酒高端市场需求表现比较旺盛。根据《2021中国白酒消费洞察白皮书》数据显示,高端白酒销量从2014年的万吨增至2020年的万吨。

但这对于泸州老窖来说未必是好事,因为“老窖”未必够用。据泸州老窖公开数据,泸州老窖百年以上酿酒窖池不过1619口。

在2020年,国窖1573单品销量就已经达到7081吨,营收占全年营收亿的'。别说1573年建的四百年窖池,就算把百年以上的窖池都算上,产能都不够用。

当然,此前泸州老窖也曾表示,产能对不上,是此前有库存。对此业内人士大都心知肚明。

白酒本质上大部分是以酒勾酒的“勾兑酒”(除少部分原液酒),通过对基酒勾兑调配出统一的口感。如果好酒与差酒勾兑,比例不当的话可能使勾兑后的酒质下降。

泸州老窖此前很少扩建产能,一直在吃老本。直到2016年,泸州老窖才宣布拟投资亿元建设酿酒工程技改项目,主要用于解决公司高端酒产能瓶颈问题。

对于该项目,泸州老窖表示表示,技改项目新建窖池不是用于生产高端基酒,而是在新建窖池后,将用于生产中端产品的老窖池置换出来,专注于生产高端基酒。

随着新窖池不断增加,尽管解决了产能限制后,如何保证酒质却成了一个大问题。比如,窖龄酒、特曲等中端产品的品质能够保证吗?

国窖1573里边到底还有多少从1573窖池里生产出的白酒?谁也不知道。新窖池生产的泸州老窖未来叫泸州老窖还是改名叫“泸州新窖”?

“涨价王”是否会再次翻车?

实际上,泸州老窖虽贵为浓香鼻祖,但对于酒质似乎向来并不够重视。此前坊间早有关于个别名酒品质滑坡的传闻。

早在2016年的时候,也有全国各地的大量消费者质疑泸州老窖二曲酒违反国家标准生产销售。据天眼查专业版APP显示,泸州老窖也曾因此被消费者多次告上法庭。

然而,拒不认错的泸州老窖公司,一边在全国各地四处应诉,一边继续销售这种被消费者质疑的二曲酒。从备受消费者青睐到深陷“标签门”事件,让众多网友始料未及。

具有讽刺意义的是,泸州老窖却悄悄地改掉了被质疑的标签(见上图)。右边这款二曲酒的标签上已经不再标注“高粱、小麦、大米、玉米”,而是恢复了“水、食用酒精、食用香料”。

《中国经营报》曾对此事刊文,认为泸州老窖标签门事 件将进一步规范国内中低端酒的标注,倒逼行业作出新的规范。结果真的如事实所愿,白酒行业在今天迎来了新国标。

泸州老窖也趁势发布了纯粮新品二曲“黑盖”,并且把黑盖提升到战略地位中隶属于“大单品”的序列,努力冲击高端的泸州老窖为何对低端酒如此上心?

据泸州老窖2021年财报显示,泸州老窖2021年除中高档酒类以外的其他酒类产量、销量同比下降,主要系二曲类产品销量减少影响所致。据统计,2021年泸州老窖销量下滑了,在A股白酒公司中排倒数第一。

事实上,白酒的物质消费属性与精神消费属性已经严重偏离,高端白酒与低端白酒已经撕裂为了两个完全不同市场。

这背后,白酒行业呈现出“哑铃化”的发展路径。哑铃形态的两端:低端白酒与高端白酒,一个正向纯物质消费属性的白酒市场转变,一个正往纯精神消费属性的白酒市场转变。

对于低端白酒市场,在政策导向之下正逐渐恢复白酒饮用本质,未来格局将逐渐趋于稳定。对于高端白酒市场来说,则存在着更多的变数。

可以发现,泸州老窖中高档酒类库存量同比大增。白酒行业分析师刘宇指出,这或许是拜泸州老窖的控量保价策略所赐。

如果一种白酒产品价格很强势,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需求旺盛,真正的供不应求;另一种就是控制销量,保证价格。

值得注意的是,国窖出厂价已经从2010年的509元提至如今1200元以上。由于疯狂涨价,泸州老窖也被戏称为“涨价王”,而为了保证价格,泸州老窖也经常采用控量保价的策略。

实际上,在白酒行业,停货已经与控量保价划等号。比如在2019年,泸州老窖便停止对重庆区域国窖1573经典装货物的供应。对于停货,泸州老窖的官方解释是,“为了保障市场良性发展”。

仅5天后,泸州老窖便将一份提价通知发给了全国经销商。52度国窖1573经典装产品(规格为500ml*6)酒行供货价建议为810元/瓶,团购价建议为880元/瓶,零售价建议为1099元/瓶。

今年1月13日,泸州老窖怀旧酒类营销有限公司也曾发布《关于暂停接收泸州老窖特曲60版、80版系列产品订单的通知》;

鉴于2022年一季度产品配额已执行完毕,经公司研究决定,即日起,暂停接收泸州老窖60版、80版系列产品订单。

今年6月,泸州老窖发布通知将52度泸州老窖特曲60版500ml装上调20元/瓶。

但这种方式毕竟有违市场规律,人为制造产品稀缺的表象,结果很容易导致库存暴增,存货周转天数增加。

可以看出,泸州老窖的存货周转天数近几年来不断上升。表面看,泸州老窖高端白酒价格坚挺,实际上,其高端白酒产品价格或许已经接近天花板。

泸州老窖不是没有因涨价翻车过,为什么泸州老窖会丢掉老三的位置?原因其实就与涨价有关。

2010年9月国窖1573出厂价约为619元,2013年在限制三公消费的大背景下,包括五粮液在内的很多酒企已纷纷停止涨价步伐;

而泸州老窖仍然逆市提价至999元,结果导致价格崩 盘,国窖1573的出厂价由之前的999元一路下跌至560元,元气大伤。

在宏观经济总体处于较快增长阶段的背景下,白酒行业已经从较小规模的发展初期逐渐步入规模较大的成熟期,未来泸州老窖是否靠涨价跻身白酒前三,我们拭目以待。

公司主导产品有国窖·1573、百年泸州老窖及泸州老窖特曲等。国窖·1573经国家白酒专家组鉴定,具有:“无色透明、窖香优雅、绵甜爽净、柔和协调、尾 净香长、风格典型”的特点。泸州老窖特曲(大曲)是中国最古老的四大名酒,蝉联历届中国名酒称号,被誉为“浓香鼻祖”、“酒中泰斗”。1915年在美国旧金山获巴拿马太平洋万国博览会金奖以来,屡获重大国际金牌17枚。其“泸州”牌注册商标是中国首届十大驰名商标之一。经国家权威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认定,泸州老窖品牌价值高达102亿元。企业还先后荣获“全国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中国企业最佳综合经济效益500强”等荣誉称号。泸州老窖以“天地同酿、人间共生”为企业经营理念,追求“在中国灿烂名酒文化熏陶中,全人类共享幸福美满的生活”,致力于与社会同行、与环境相依、与人类共存。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市场化的改革步伐,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形成以酒业生产经营为主,相关多元化,发展大食品的现代企业。 泸州老窖盛世天香的开发,与其说是推广一个新的白酒品牌,不如说是在打造一种盛世文化,寄托一种深切冀望。对于泸州老窖盛世天香的品质,国家级评酒员冠军、生物医学工程硕士、泸州老窖盛世天香品质管理负责人张宿义是最有发言权的:“泸州老窖盛世天香全部采用百年以上的窖池酿造,以中段优质酒为基础,取多年窖藏的陈酒,反复悉心勾调,精挑细选。其最高档的富贵酒还借鉴了部分国窖1573的工艺细节,具有‘陈香幽雅、绵甜爽净、柔和谐调、余味悠长’的典型浓香酒风格特征。泸州老窖盛世天香作为集团重点开发的嫡系品牌和战略品牌,它的品质,完全尽得了泸州老窖的真传。中档白酒市场空间巨大,但白酒品质却良莠不齐,大多为依靠市场手段取得短暂胜利,在伤害市场伤害消费者的同时,也忘却了中国千年传统酒文化的精髓 泸州老窖尊王酒是以糯高粱为酿酒原料,以小麦制大曲作糖化发酵剂,续糟固态发酵、混糟蒸馏,并经储存,精心勾兑而成的,具有“醇香浓郁、饮后尤香、清冽甘爽、回味悠长”的独特的泸型酒典型风格的蒸馏酒。目前尊王酒的勾调师源自国窖1573勾调组,其勾调技艺、原材料采用按照国窖1573风格标准。泸州老窖尊王酒分为三个系列:1)藏品系列--珍藏、典藏产品特点是包装精美,酒质一流,性价比较高。2)瑞祥系列--喜瑞祥、德瑞祥、天瑞祥产品特点是脱离母品牌以往设计风格,主以国花牡丹为元素,象征荣华富贵,酒质一流。3)年份品鉴系列--品鉴6、品鉴8、品鉴9产品特点是包装设计简洁,用材高档,酒质一流。泸州老窖陈窖柔雅小酒泸州老窖陈窖柔雅小酒系列分两款100ml装和228ml装,是近年来泸州老窖所出小酒系列中非常有特点的产品。 1915年巴拿马万国博览会金奖1987年泰国国际饮料食品展览会金奖1988年香港国际食品博览会金鼎奖1990年特曲获巴黎国际食品博览会金奖1992年特曲获俄罗斯食品博览会金奖1992年美国洛杉矶太平洋博览会金奖1992年获匈牙利布达佩斯特别金奖1992年香港国际食品博览会金奖 1993年英国第一届国际评酒会特别金奖1994年巴拿马万国名酒特别金奖1979年9月10日特曲获第三届国家名酒1980年工农牌特曲获国家质量金奖1980年、1984年国家质量金奖1984年 泸州老窖特曲获国家质量金奖2001年泸州老窖品牌评价证书2003年博士后科研工作站2004年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2004年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2004年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2006年酒类产品质量等级认证2006年入选中华老字号单瓶最昂贵的白酒文物保护规格最高的白酒酿造窖池最大的空中霓虹灯广告最古老的酿酒窖池含有益微生物最多的窖池最古老的酿酒作坊国家物质文化遗产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2002年国窖牌、泸州牌原产地保护证书2004年久香牌曲药原产地证书1991年“泸州”牌商标获“首届中国驰名商标”称号2006年10月16日“国窖”商标入选驰名商标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是具有400多年酿酒历史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公司总资产近30亿元,生产建筑面积36万多平方米。公司拥有我国建造最早(始建于公元1573年)、连续使用时间最长、保护最完整的老窖池群,1996年经国务院批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被誉为“中国第一窖”, 以其独一无二的社会、经济、历史、文化价值成为世界酿酒史上的奇迹。公司主导产品有国窖·1573、 百年泸州老窖及泸州老窖特曲等。 国窖·1573经国家白酒专家组鉴定,具有:“无色透明、窖香优雅、绵甜爽净、柔和协调、尾净香长、风格典型”的特点。泸州老窖特曲(大曲)是中国最古老的四大名酒,蝉联历届中国名酒称号,被誉为“浓香鼻祖”、“酒中泰斗”。1915年在美国旧金山获巴拿马太平洋万国博览会金奖以来,屡获重大国际金牌17枚。其“泸州”牌注册商标是中国首届十大驰名商标之一。经国家权威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认定,泸州老窖品牌价值高达102亿元。近年来,企业还先后荣获“全国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中国企业最佳综合经济效益500强”等荣誉称号。泸州老窖以“天地同酿、人间共生”为企业经营理念,追求“在中国灿烂名酒文化熏陶中,全人类共享幸福美满的生活”,致力于与社会同行、与环境相依、与人类共存。目前,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市场化的改革步伐,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形成以酒业生产经营为主,相关多元化,发展大食品的现代企业。

泸州老窖投资国外期刊

这届网友不分青红皂白,没能理解泸州老窖的地位以及网红的侵权行为。

首先我们来讲一下事件过程。

先是网红甜心与可可豆发布视频,视频为猫咪舔脚,配上国窖1573的音乐,结果被告上法庭,赔偿损失并道歉。但是事情果真如此吗?原因是泸州老窖没有格局吗?

据悉,在视频一经传播的时候,泸州老窖就曾经给该网红发过通告,要求删除视频,而该网红却觉得没有问题不曾删除视频。此后,泸州老窖开始正式起诉。起诉后,泸州老窖一再修改赔偿金额。

在此事件中的形象侵权引起了我们的思考,那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所谓的侵权是什么意思。

形象侵权的具体意思是:

发布不良好的信息以及视频,带有侮辱性的动作以及语言。同样我国的法律法规中也有一些关于这个的解释。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在第十五条中写明了停止侵害和恢复原状。而我们的网红小姐姐却觉得自己没有错,未下架视频。所以大家明白了吗?究竟是泸州老窖的格局不够大还是网红小姐姐的一意孤行。带啊有了明确的判断。

泸州老窖是国企。泸州老窖,即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是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企)的子公司。由于国企的子公司也是国企,所以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是国企。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3月15日,控股股东是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总部位于四川省泸州市。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酒精及饮料酒制造为主的企业。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国窖1573”、“泸州老窖”等系列白酒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产品包括国窖1573系列酒、泸州老窖精品特曲系列酒、百年老窖系列酒等。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1994年5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主承销商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000568。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为泸州老窖酒厂,始建于1950年3月。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市兴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等。

其中徐向青泉我认为就是把对方的形象拿过来做一个不太好的,也是或者不太好的处理,这个时候会导致别人的形象受到影响,这个是个被称为形象侵权的。

象权又称为“商品化权”,较早出现于有关肖像、姓名等人格客体被商品化使用的案例中,在著作权领域,主要是作品中角色形象的著作权问题。角色形象权在著作权相关

论文写泸州老窖查重率高吗

毕业论文作为对学生学习和生活的总结和评价,直接决定了毕业生能否顺利毕业。因为是第一次写论文,很多毕业生可以借用一些数据、典故、案例等资料,但绝对不能抄袭。为了提高毕业论文质量,减少学术不端行为,高校会对学生的毕业论文进行查重,那么毕业论文查重严格吗?毕业论文的查重标准是什么?paperfree小编给大家讲解。 一、毕业论文查重严格吗? 毕业论文查重是否严格与专业和院校有很大关系,但可以肯定的是,毕业论文的查重会越来越严格。这是因为学生毕业论文涉及的问题不仅仅是抄袭和缺乏质量,还有一些学生的毕业论文可能涉及出版等问题。因此,今后对本科毕业论文和硕士论文的要求将得到提高。例如,自2021年开始,我国已开始实施本科毕业论文抽查,每年都会对本科毕业论文进行抽查。 二、毕业论文查重标准是什么? 国内绝大多数高校对学生毕业论文的查重要求如下:本科毕业论文的查重率不得高于30%,硕士毕业论文的查重率不得高于20%,博士毕业论文的查重率不得高于10%。然而,不同的学校、不同的学院甚至不同的专业对论文查重率有不同的要求。一些要求严格的高校要求本科毕业论文查重率不得高于20%,博士毕业论文查重率不得高于5%。 为了顺利通过学校的最终查重,建议您在撰写论文初稿后使用论文查重系统进行自检,并根据系统给出的查重报告修改和降低论文查重率,以提高论文的通过率。

对于论文的重复率要求,很多学校也是不一样的。有的比较宽松重复率是在20%-30%左右,超过的需要导师签字;有的则要求论文的重复率控制在5%-10%以内。

一般来说也应该是会的。先简单介绍我,99年,大四准毕业学生,刚刚找到一份名企的offer,说句题外话,为什么我能拿到名企的offer,是因为我的论文从初稿到定稿只花了一个星期的时间,论文没占用我太多时间,所以在大家准备论文的时候,我把时间花在了制作简历,面试上。在我修改了无数次论文之后,终于迎来了我论文的第一次查重在选择论文查重系统的时候,让我不知所措,网上可供选择的论文查重系统太多了,根本不知道那个靠谱,我只能去询问有经验的人,一个关系很好的学长告诉我,他们当时大部分人都是用Checkvip查重,这样会保险点,而且学校很多老师也是建议用这系统进行查重。Checkvip查重第一次使用Checkvip,查重率为86%,这完全在我的意料之内,因为很多专业的名词都是照抄下来的。所以,我开始第一次降重我用尽了网上的方法,用自己的话去叙述一遍、用百度翻译把中文翻译成德语,再把德语翻译成英语,最后把英语翻译成中文,但是太难了!第一次降重我只降重了于是,我又开始第二次降重我实在是想不出办法了,只能再去求助一下学长,他告诉我,Checkvip的降重系统很有用,能特别快将论文降重,而且价格还不贵。这一次,我尝试使用了Checkvip降重系统,自己改一改,再用Checkvip查重的之外,还用;了Paperccb查重,查重结果真的超赞!!!Checkvip查重第二次使用Checkvip查重的总相似度只达到了,真的快乐很多了!Paperccb查重同时我还用了Paperccb查重,相似度也只达到了!这样就有两个查重系统作为保险,安心很多!Checkvip查重系统Checkvip查重结果从86%直接到!才发现原来降重真的不难!瞬间觉得没有论文降重的压力。使用Checkvip降重之后,我就再也没有降重过,到学校要求用知网查重的时候,我直接就把降过重的论文上传上去,知网的查重是。知网查重对比之后,才发现Checkvip、Paperccb两个查重系统和知网相差不大!怪不得老师和学长都推荐,Checkvip和Paperccb真的宝藏查重降重系统了!!!真心觉得用Checkvip和Paperccb查重降重带给我的不仅仅是节省时间精力,更重要的是真的很省心。一起来查重。对了,如何找Checkvip和Paperccb按照下面的方法就行啦!

一般来说 学校对于这方面的要求还是严格的

泸州遗赠案论文题目

1.本案法官可以适用法律原则作出判决。法理学中,法律包括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在法律原则下的详细规定;通常状况下适用法律规则,但是有三种特殊情况,可使用法律原则。以上所述情况为运用法律规则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也违背了法律原则,这种情况下可采用法律原则。这涉及到法律的滞后性,空白性,之类……2.成立。这是一个典型的案例不是用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的3.会,所以法理学中规定只有三种特殊情况下,才可以采用法律原则,包括无法律规则可用,其他两条不记得太清楚,但是你所述的案子是其中一种情况。PS:这是一个极其经典的案例哦!加油!

时间:2019年12月31日 报告人:唐嘉、侯凯凯 第一部分报告人:侯凯凯 作者简介:本书作者弗吉尼亚·肖尔教授任职于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曾执教于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是美国当代知名的宪法学者和法理学者,以研究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著称,也是法理学领域“新形式主义”的代表人物。 一、本书观点简介 本书讨论的焦点为是否存在法律群体特有的思考方式,具体而言,包括法律论证、法律决策和法律推理等技艺。作者认为,法律人独特的思考方式并非来源于法律知识及专业技巧,也不是来源于其独特的推理形式,而是来源于法律群体对权威的遵从。所谓权威,在英美法系的语境中指的是先例和成文法规则。而权威之所以称之为权威,意味着其效力并非来源于它内容的合理性,而是由其独立于内容的来源、地位所决定的。因此,法律群体根据权威推理得出的结论,可能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方案,但不是通盘考量之后得出的对于个案最佳的解决方案。这种独特的思维方式使得法律本身具有显著的特点,即形式性和一般性,这种特点恰恰是法律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核心特征。因此法律一般是高度抽象化的,其总结了实践中大量实践,并从中提取出了最合适的解决方案,这同时也意味着法律的一般化处理模式处理不了一些特殊情形。这表现在,在法律的边缘地带,法律的语词含义与其背后的正当化理由之间存在激烈的冲突。但是,作者认为从长远上看,获得最大数量的正确决定的最佳途径并非是在个案中寻求最优解,保障更为宏观层面的制度性于体系性价值才是适于实践的最佳解决方式。毕竟,在多数情况下,解决问题比正确地的解决问题更为重要。 此外,作者提出法律现实主义对依权威推理得出决定这一结论提出了质疑。作者认为,大多数法官裁判时在查询法律之前就有了倾向性的结论,这一初始判断往往构成了案件结论的核心。但是,这一初始性判断并非来源于法律内部,如案例、法律原则、和成文法,而是由法官的个性、政策、舆论、甚至是法官的心情等因素的集合体所构成的。往往是众多高度特殊化、与法律无关的因素在决定法律结果时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因而,通常情况下,法官在众多非法律内因素的影响下得出某个结论,之后会寻求案例、成文法以及其他法律资料,来为他们已经做出的判决提供一种事后的正当性或理性化依据。而此种正当化依据对于身处复杂、散乱规则体系的法官而言,此种寻找往往会有收获。现实主义者认为,根据非法律理由作出的判决需要用传统法律术语实现正当化,但是这种法律证立几乎总是可以用来使基于其他理由而获得的结论正当化,不管结论究竟为何。假如支持原告的判决可以援引标准法律渊源来正当化,而支持被告的判决同样可以援引标准法律渊源来正当化,那么实际上就不是法律在解决纠纷。 本文认为本书的重点章节为“规则——法律及其他领域”“先例的实践与问题”“权威与诸权威”及“法律现实主义的挑战”四章。前三章集中论述了权威的两种形式,即先例和规则起作用的方式,其后一章作者回应了法律现实主义对规则和先例决定案件这一观点的挑战。其余章节皆可纳入规则和先例章节之下,如“成本法解释”“运用规则和标准造法”两章可纳入规则之下,“类比的运用与滥用”“司法意见”“普通法的观念”三章是对先例的进一步阐述。因而,下文将重点阐述规则、权威章节重点内容,以及法律现实主义的挑战。 二、规则的普适性 每条规则的背后都定然存在着其价值追求和规范目的,因为规范目的的模糊化、主观化导致其无法标准化的解决实践问题,因而立法者采用文字的方式将其定量为规则以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因此,虽然规则仅是某规范目的的外观表述,但是它的表述十分重要,正是此表述使得文字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正如作者所言,一条规则的“规则性”很大程度上恰恰依赖于规则所使用的语言,规则的文字不仅仅是一扇通往其背后正当化依据的透明玻璃窗。一般情况下,规则文字的含义与其背后的正当化依据具有一致性,两者之间不存在明显的冲突。社会大众可无障碍地使用规则解决问题,且双方皆对结果予以认可。因此,司法裁判主要用于解决疑难案件,法院受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都认为他们对于案件拥有合理的胜诉机会。这时,作者认为我们转移到了规则的模糊边缘或阴影地带,我们可能要考虑规则背后的目的才能确定,是否应该将某种情形包含进规则的边缘地带,从而去适用规则。 实践中,规则的语词明文规定的结论与规则背后的理由所暗含的结论之间存在冲突,这是一个普遍现象。为了标准化规范目的或是正当化依据,规则抛弃了个案最优解,而选择了一般性和形式性。正因为规则具有一般性,就存在它多包含的一般化处理无法适用于某些特殊情形的可能,会出现规定过宽或规定过窄,甚至同时出现规定过宽、过窄的情形。本文认为,对规则文义的严格遵守,意味着在某些情形下会导致不正义,但是这恰恰成为区分法律与许多决策方式的标准。当然,不公平并不是规则追求的价值,但是,为了更为普遍意义上的公平,个案的不公平是值得放弃的。 三、权威的无选择性 规则和先例是权威的两种形式,权威的本质为何需要做出阐述。在其他领域,我们都将自己的判断建立在理由的内容上而不是理由的来源上。举例来讲,我之所以每天吃水果,是因为吃水果对我的身体有好处,而不是因为基于我所认可的第三方的指示。作者将此种理由称为实质理由,通常来讲,只有一个人实际上相信他的所作所为的理由,此种基于内容的理由才可被称为实质理由。但是权威的本质化并不取决于这种实质理由,其令人信服的理由基于独立于其内容的来源、地位。法律实践中,法官即使并不认同这一权威,也必须去运用具有“地位”的这一权威,这是权威的基本运作方式。 但是,值得深思的是,此种对权威的绝对遵从是否是合理的?关于该问题,存在着较多的争议,其本质原因在于权威的权威性,或言之其地位是否是稳固的?实践中,权威具象化为法律法规、先例或司法意见等,这些具象化具有权威性的原因往往并非因为其来源,而是因为其还具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具有实质理由的权威往往具有稳固的地位,此种权威更容易被社会大众所接受。但是,依据本文观点,这些基于内容令人信服的权威不足以成为权威,毕竟权威的绝对服从并非建立于内容之上。如前文所言,法律活动的典型特征在于对于权威的遵从,具体而言,法官根据权威会做出不同于他自己所想要做出的决定,这才是权威最本质的价值,以权威取代实质理由仍旧是法律活动的基石。 此外,本书关于权威的形成过程值得我们深思。一般而言,权威通过立法过程可以简单的获得其令人信服的地位。但是更常见的情形是,权威获得权威性的地位是一个持续不断的非正式过程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当某些渊源一再被运用和接受时,它就不断积累起了权威性。我们在撰写论文时,一般会引用大量的文献,老师们建议我们不要引用某些刊物的文章的理由也在于此。因为,此处涉及“承认规则”效应,当一个规则被法律群体以分散和非线性的方式不间断引用,可能会因对其的运用正当化将会激起一个无法掌控的膨胀过程。 四、法律现实主义的挑战 在这学期的知识产权法方法论课中,殷少平老师(之前任职最高人民法院)便明确告知,在判决案件时,法官往往依据“法感”已经在心中得出了结论。此种判案方式与课本所教导的程序完全相反,给人以荒谬、不可信之感。但是,实践中法官解释以此做出判断,并未出现纰漏,这证明此种推理方式是适于实践的。所谓“法感”,本文认为可理解为法官在长年裁判实践中总结得出的经验。但是,不可否认,如作者所言,由于法感是法官的直觉判断,必然会受到非法律因素的影响。极端一点而言,某位学者所做的实验显示,调整午餐时间对法官的判断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这说明,法官作为人类的一员,必然会受到体内激素的影响,外在因素的影响不可不考虑。 同时,本书提出法官在依据自己的直觉得出某个结论后,会在浩如烟海的成文法或先例中寻求正当化依据对其结论进行“包装”。此种结论,表面上极具荒谬性,但是事实上并未损害法律的公平性。在有正当化依据支撑的情况下,事实上极大弥补了法官直觉的不可靠性。但是,作者提出,由于先例的复杂性和成文法的巨大数量,基于非法律理由选择出来的结论总会找到某种合理的法律正当化依据。这就导致,在处理某些疑难案件时,法官无论得出哪种结论,总会有依据予以支撑。本文认为,所谓疑难案件,定然是因为无法依靠法律依据得出准确结论。此时,法官必然会受到社会政策或社会舆论之影响,所得出的结论与法律无关,纯粹是政策选择问题。之后,再去寻求法律上的结论也无可厚非。毕竟,美国最高法院在涉及如堕胎、死刑、平权法案等极具意识形态的问题上,也必然是以非法律因素做出判断。 五、结语 本书极具可读性,法律人是否具有独有的思维、推理方式这一问题的提出对我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并因此受到了较大的启发。此外,书中一些问题作者并未做出进一步阐述,如前文所述,作者以法律推理方式展开论述,但是,法律推理并不等同于法律思维;又比如,对法律现实主义的挑战,作者并未给出明确的回应。总体而言,本书逻辑结构清晰,并辅以大量生活中的案例,给人以另一思考的角度。 第二部分报告人:唐嘉 (一)本书主要观点 法律人思维(法律推理)的独特性在于,它是一种基于权威(规则或先例等)的推理。法律推理所得出的决定,可能并非通盘考虑后就当下案件而言最佳的决定。法官即使不赞成权威所做出的指令,他也有义务表示服从。 法律推理的独特性是由法律本身的独特性所决定。法律的最大的特点在于形式性与一般性。法律的形式性意味着,规则的字面意思本身就很重要,它不是通过背后某个正当化依据的透明玻璃窗,而是法律本身。法律的一般性则表明,法律的目标不在于尝试针对每个争议都以一种完全特殊和情境化的方式得出最佳结论,而在于保证它的结论对于某种既定类型的所有情形或至少大部分情形来说是正确的。 本书的核心观点是,即使法官依法裁判会在个案中产生错误的结论,法官也应尊重权威,除非出现“异乎寻常”和“极端的错误”。 (二)个人见解:本书缺乏详细论证的问题   1. 虽然规则和先例具有拘束力,但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具有相当程度的能动性(即裁量权),以实现他心目中的正义。 无论是被认为属于大陆法系的中国,还是英美等普通法系的典型国家,法官的司法能动性皆有之。解释、适用法律水平较高的法官能够避免其他法官在适用相同规则时出现的个案不正义的情况。 (1)中国 中国法官的能动性主要体现在对适用法律的选择和解释上。 在法律依据的选择上,以泸州遗赠案为例,法官根据其价值判断结论,既可以适用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死者黄永彬将其遗产遗赠给婚外同居女性的遗嘱无效,也可以选择适用继承法,尊重死者生前的意思表示。 在法律解释上,首先,语言文字固有的不确定性为法律解释留下空间,尤其是在文义外延模糊不清的案件中;其次,文义解释中的扩大解释、类比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都是能够丰富规则用语的解释方法。例如,在《著作权法》修改之前,持作品类型具有例示性而非限定性的法官,既可以将《著作权法》(2010年版)第3条“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中的“包括”一词解释为该条是不完全列举,也可以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中的“行政法规”解释为包括《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作品定义。再例如,根据文义解释,广播权并无初始传播方式必须为无线方式的规定;但根据立法史解释,考虑到广播权的产生背景,应将广播权理解为所有初始传播方式为无线的利用作品的方式。 (2)外国 英美国家法官的能动性主要体现在对于先例的区分和选择上。首先,法官需要选择具体案件中适用的先例(即甄别相同争议的案例),一般会结合案件事实进行比较。遗憾的是,本书没有对如何判断先例与本案之间“法律意义上的相关相似性”进行阐释。其次,法官需要对先例中的“附带意见”和“判决理由”进行区分,识别出先例中的法律主张。最后,即便是作出先例判决的法院对待相似问题也可能存在矛盾、变化的立场,因此法官可以选择与自己价值判断结论较为接近的先例予以适用。 2. 一些案件结果在法官看来并非“最佳的决定”,却可能符合法律的核心价值理念(即“法律上的最佳决定”)。 任何人都无法定义什么是真正的正义。法官亦是如此,作为人类天生带有感性,容易被自己的好恶所牵制,他认为的正义可能并非法目标的正义。而法律规则是集聚不同主体反复讨论的产物,蕴含着人类深思熟虑的价值选择。裁判者适用规则便能实现法所蕴含的价值,即使某些个案中法的价值会令人难以接受。 下述美国最高法院关于间接承认48个州有关保护国旗法案无效的判决可以支持本观点。在Texas v. Johnson案 [if !supportFootnotes][1][endif] 中,Johnson参加了一个反对共和党推选里根作为总统候选人的政治示威。在示威过程中,Johnson焚烧了这面国旗。当国旗熊熊燃烧时,Johnson领导示威者高呼,“美国,红、白、蓝,我们唾弃你!”Johnson因“亵渎国旗”而遭到得克萨斯州的刑法指控,但最高法院以五比四认定被告焚烧国旗的行为因受到美国第一宪法修正案而无罪。在布伦南法官主笔的判决书指出,“维护国旗作为国家和国家统一的象征也不能禁止被告进行自由的表达。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最基本原则是,政府不能仅仅因为某个思想本身令人厌恶或不能为人接受,就禁止传播这一思想。”该判决重申了美国国旗充分体现的自由和包容的原则,重申了焚烧国旗这样的批评是美国力量的象征和源泉这一信念:对焚烧国旗最适当的反应莫过于,挥舞自己手上的国旗;对待焚烧国旗者传递信息的最好方式莫过于,向熊熊燃烧的国旗致敬。惩罚亵渎国旗,并不能使国旗变得神圣,相反,只会削弱这一令人真爱的象征所代表的自由。肯尼迪法官在附议中写道,「严酷的事实是,有时最高法院必须作出最高法院并不喜欢的裁定。最高法院作出这样的裁定,是因为这些裁定从法律和联邦宪法的意义上看是正确的。按照最高法院的看法,法律和联邦宪法迫使最高法院必须作出这样的裁定……象征往往在于人们本身的解读,但国旗在表达美国人民共有的信念,对于法律、和平和维护人类精神的自由这些信念方面上恒久的。本案迫使人们认识到献身于这些信念不得不付出的代价。国旗保护那些蔑视它的人,认识到这一点是痛苦的,但却有根本性意义……被告的行为,从联邦宪法的技术意义和根本意义上来说,都是一种言论。」虽然对任何国家和民族来说,焚烧国旗无异于对国家和民族尊严的践踏,法官从情感上亦无法认同这一行为,但考虑到言论自由是美国宪法中最为神圣的基本权利,最高法院受其约束只得“作出最高法院并不喜欢的裁定”。 3. 法律的形式性和一般性的背后机理 —— 法治的价值 (1)法治是利益权衡下的理性选择 柏拉图曾阐释过人治和法治何者更优的问题。他一开始认为人治是最理想的治理方式,但由于具备哲学家思维的国王鲜有,也很难培养出经过制度熏陶和训练的人民,故柏拉图认为,人治违背了人性的弱点,是无法实现的“理想国”,因此转向法治国(即按制度办事)。 没有完美无缺的制度建构,从下表法治和人治两种治理方式实现效果的对比中,可看出法治是代价较低的治理方式。 依靠稳定、可预期的法律VS依靠法官的个人能力 实现大部分案件的正义VS没有保障,可能实现个案正义 效率高,能够迅速定纷止争VS论证负担重,案件审理周期长 个案不公平带来的危害大VS法的不稳定性带来的危害大(2)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辨 笔者认为,所谓“真正的公平”是虚无缥缈的空中楼阁,法治的价值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同案同判的公平”。换言之,形式正义比实质正义更容易得到落实,是法治的基本目标。 (3)法治的权力分立 按照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观点,人们通过制定法律表达公意,行使主权,法律作为人们意志的体现,具有权威性。司法作为适用法律的过程,不能任意创设法律,否则有违社会契约。 4. 对本书所述法律现实主义的回应 法律现实主义的核心观点是,司法判决是可预测的,预测法律结果的关键既不在于对正式法律权威的求助,也不在于法官自身的内在理解或自我陈述,而是通过系统的经验(外部研究去发现是什么造成了案件判决的差异。 [if !supportFootnotes][2][endif] 对此,笔者有以下三点认识。 第一,法官从经验出发,对案件的判断先得出结论,再寻找法律依据支撑该结论的做法有一定正当性。原因在于: (1)“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法感、直觉是裁判经验的积累、朴素正义观念的呼唤,并非完全不可靠。如果对法官的直觉存在担忧,可以通过严格的选拔测试保证法官拥有足够的经验和正义感。例如,美国法官的遴选需要考察法官是否有醉酒等历史污点,是否具有相当年限的法律从业时间。 (2)如果法官能够通过严密的逻辑推理从法律依据推出预设的结论,说明该结论符合法律所包含的价值。 (3)暂且搁置案件结论不谈,法官进行司法说理和论证的整体过程即体现了法的权威性。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初衷之一便是表达其“冤屈”,他们会在充分表达自身诉求、得到法官充分重视的良性互动中感受到尊严,对法律产生信赖感。 (4)法官从结论出发倒推法律依据的做法无法否认法律规则的约束力和法治的意义,因为法官最终仍需通过法律规范体系表达其立场(无论这种立场从何而来)。 第二,司法当然不能排除法外因素对法官的作用,因为法官并非人工智能,审理案件带有个人印记和个人特点是不可避免的。 第三,当法律本身存在漏洞或者对法律的原本理解不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而需要变迁时,政策选择、经济学、社会学等法外要素会引导我们分析法律前进的方向,这是法律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这里不得不谈及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之间的关系——在处理常规案件、需要维持法的稳定性时,法教义学(即规范分析)发挥着主导作用;在处理疑难案件、需要法的变迁时,社科法学(即价值分析)发挥着主导作用,决定着法律规则改造方向,但对法体系的最终架构仍要依赖法学的规范语言,将法外价值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表达。 对我国刑法正当防卫理论发展影响巨大的于欢案和昆山反杀案,是法官先得出结论、再进行法律推理的典型案例。法官首先产生了定罪于情于理不合的朴素认知,但在法律推理中发现上述案件案情确有悖于刑法对正当防卫的传统认定,进而反思传统理论中正当防卫认定过严的积病,放宽对正当防卫的判断标准。这一审判实例提醒我们,当法律推理结果与法感(尤其是多数人法感)背道而驰时,需思考其是否源于对法律的理解出现了偏差。 5. 总结:法律形式性和一般性不排斥司法的灵活性和法律变迁 在我国,法官既能够灵活运用法解释,与时俱进地赋予法条以新的含义,也能在适用规则的过程中发现规则的漏洞,推动立法的变革。在普通法系,法官既能有一定余地地选择先例,在适用先例出现“异乎寻常”和“极端的错误”时,也能基于所处的社会环境,突破性地改变既定的普通法规则,使体系不断修正和改善。如此,法律在稳定性与灵活性、适应性的矛盾斗争中渐进发展。(三)对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实践的反思 1. 过于关注个案的正义 对于通过《著作权法》无法给予救济、但不保护又认为不合情理的模糊地带,法官常常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性条款进行兜底救济。该条款既属于无法给予当事人以合理预见性的事后判断方式,又容易赋予其无期限的法律保护,法官难逃以自己认为的正义代替法律预设的正义之批评。 2. 法官误用“造法”能动性 著作权的司法裁判虽以技术的日新月异为背景,新技术、新情况的出现不一定是对现有规则的挑战,适用原有规则不一定会导致个案的不公。但因为一些法官欠缺法律解释能力,常误以为原有规则无法适应技术发展,急于造法以弥补他以为的“立法缺陷”。 对此,法官应加深对法律规则规范目的的理解,将能动性更多地运用于规则的解释和适用活动中。 [if !supportLists]u  [endif]例:司法实践任意突破合理使用的封闭情形 [if !supportLists]u  [endif]崔国斌《知识产权法官造法批判》一文 3. 依法裁判造成个案不公可能源于法官对规则的理解有误,而非规则本身存在问题 例: [if !supportLists]u  [endif]独创性是否要求作品反映作者思想? [if !supportLists]u  [endif]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的区分标准是独创性的高低还是独创性有无之争辩? 实为无探讨意义的假问题。“高低”和“有无”只是语言表述上的差异,解决问题的核心在于对独创性的含义和判断标准的理解。(四)其他思考 1.    特地强调法律人思维的原因。 2.    法律人思维只有法律推理吗?(五)推荐阅读: 1. 苏力:《法律人思维》,载《北大法律评论》2013年第14卷第2辑,第429-469页。 2. 笑侠:《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兼与苏力商榷》,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25卷第6辑,第1105-1136页。 [if !supportFootnotes][1][endif] Texas v. Johnson , 491 . 397 (1989). [if !supportFootnotes][2][endif] [美]弗里德里克·肖尔:《像法律人那样思考——法律推理新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146-1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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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讲的四川泸州的案件吧:发生在2001年的张学英诉蒋伦芳拒绝交付遗赠财产纠纷案(有关报道和研究者称之为“二奶”争遗产案)引发了社会舆论界和法学界持续不断的关注和讨论,笔者以前曾经写过一篇文章,主题目是:《“二奶”和法学家是如何被法官捉弄的》,副标题是:兼论错误的法律思维是从哪里来的。文章发表后,经常有同学和朋友认为我在那篇文章中表述的观点不完整,希望我就此案件进行一番相对完整和系统的分析与论证,因此作如下陋文。欢迎各位法学同仁、同学、法学爱好者批评指教。原告张学英是受遗赠人。遗赠人是被告蒋伦芳之夫黄永彬。被告蒋伦芳与遗赠人黄永彬于1963年5月自愿登记结婚,未生育,于1970年收养一子黄勇。黄勇结婚后与养父母分居。1996年,张学英与遗赠人黄永彬相识,两人随即在当地农村租房同居,共同生活至2001年2月。蒋伦芳则在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宿舍独居。2000年9月,蒋伦芳将其在1990年继承父母遗产所得的一套住宅房出卖,获款80000元。2001年1月,蒋伦芳和黄永彬拿出30000元赠与其养子黄勇购买商品住宅房。2001年2月,遗赠人黄永彬患晚期肝癌病住医院治疗,蒋伦芳始终予以护理,张学英未参与护理。2001年4月18日,原告张学英的诉讼代理人韩凤喜在医院为黄永彬代书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壹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4月20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1)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证明: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在公证员面前,在代书遗嘱上签名、捺手印。4月22日,遗赠人黄永彬逝世。4月25日上午,被告蒋伦芳在泸州市宾仪馆火化遗赠人黄永彬的尸体时,遗嘱执行人易念华突然向蒋伦芳和黄勇宣读了遗赠人黄永彬的公证遗嘱,要求蒋伦芳和黄勇执行该公证遗嘱。蒋伦芳和黄勇当即表示不执行该遗嘱。当日下午,张学英即向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1、原告所举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所立的遗嘱虽经过公证,但因该遗嘱的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违背了有关政策、法律规定,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公证机关关于2001年5月17日作出的(2001)泸纳撤证字第02号《关于部分撤销公证书的决定》公证书,在遗赠人死亡后变更遗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律依据,侵犯了遗赠权利,本院不予采信。2、遗赠属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是当事人实现自己权利,处分自己的权益的意思自治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就成立,但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违反者其行为无效。本案中遗赠人黄永彬与被告蒋伦芳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道德角度,还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在本案中遗赠人自1996年认识原告张学英以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遗赠人黄永彬基于与原告张学英有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遗嘱,将其遗产和属被告所有的财产赠与原告张学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违反法律的行为。而本案被告蒋伦芳忠实于夫妻感情,且在遗赠人黄永彬患肝癌病晚期住院直至去世期间,一直对其护理照顾,履行了夫妻扶助的义务,遗赠人黄永彬却无视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德,漠视其结发夫妻的忠实与扶助,侵犯了蒋伦芳的合法权益,对蒋伦芳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在分割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本应对蒋伦芳进行损害赔偿,但将财产赠与其非法同居的原告张学英,实质上损害了被告蒋伦芳依法享有的合法的财产继承权,违反了公序良俗,破坏了社会风气。原告张学英明知黄永彬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生活,其行为法律禁止,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所不允许的,侵犯了蒋伦芳的合法权益,于法于理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原告张学英要求被告蒋伦芳给付受遗赠财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蒋伦芳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张学英负担。法庭当庭宣判时,近1500名旁听公民鼓掌拥护判决结果。张学英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1、本案属遗赠纠纷,首先应当确定遗赠人黄永彬临终前立下书面遗嘱将其财产赠与上诉人张学英这一遗赠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遗赠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的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赠行为成立的前提是遗嘱,而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其他财物,并于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一个合法的遗嘱成立必须具备其构成要件。本案中遗赠人黄永彬所立遗嘱时虽具完全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遗嘱的内容却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遗赠人黄永彬对售房款的处理违背客观事实。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一套,系遗赠人黄永彬与被上诉人蒋伦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蒋伦芳继承父母遗产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l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该住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该房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陈蓉,黄永彬生前是明知的,且该8万元售房款还缴纳了有关税费,并在2001年春节,黄永彬与蒋伦芳共同又将该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子黄勇用于购买商品房,对部分售房款已作处理,实际上并没有8万元。遗赠人黄永彬在立遗嘱时,仍以不存在的8万元的一半进行遗赠,显然违背了客观事实,系虚假行为。并且,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蒋伦芳依法享有的合法财产继承权。黄永彬与蒋伦芳系合法夫妻,他们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表现,蒋伦芳本应享有继承黄永彬遗产的权利,但因黄永彬与上诉人张学英长期非法同居,黄永彬在病重住院期问,所立的遗嘱违反法律规定,将财产赠与与其非法同居的上诉人张学英,实质上剥夺了其妻蒋伦芳依法享有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因此,遗赠人黄永彬所立书面遗嘱,因其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遗嘱成立要件,该遗嘱应属无效遗嘱。遗嘱无效,其遗赠行为自然无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权利和合法利益”。公证机关作为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所要证明的法律行为、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32条明确规定,“法律行为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遗嘱行为属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法律行为公证的条件就必须与民法上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相符合。《遗嘱公证细则》第17条也规定: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公证暂行条例》第25条、《四川省公证条例》第22条规定:公证机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应拒绝公证。因此,遗赠人黄永彬所订立的将其死后遗产赠与上诉人张学英的遗嘱虽然经过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手续,但因该遗赠行为本身违反了法律,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民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故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所作出的(2001)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依法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本院不予采信。3、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中《继承法》、《婚姻法》为一般法律;《公证暂行条例》,系国务院制定,为行政法规;《四川省公证条例》,系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为地方性法规;《公证程序规则》、《遗嘱公证细则》,系司法部制定,为部门规章;皆为民事审判之依据,而《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依《立法法》第5章之规定,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效力。《民法通则》的效力等级在法律体系中仅次于《宪法》,高于一般法律、法规和规章;后者若与《民法通则》规定不一致,应适用《民法通则》。加之《民法通则》是对我国民事法律基本制度的规定。故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在适用各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应结合适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遗赠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除应当具备继承法所规定的有关构成要件外,还必须符合<民法通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即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作为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民族、社会的基本利益要求,反映了当代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的一般道德标准,就其本质而言,是社会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起着使社会道德观念取得对民事主体之民事行为进行内容控制的重要功能,在法律适用上有高于法律具体规则适用之效力。“公序良俗”原则所包括的“社会公德”与“社会公共利益”,又可称作“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者的概念基本一致,相辅相成。在确定“公序良俗”原则中“社会公德”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内涵进行具体法律适用时,必须也只能通过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具体规定所体现的基本社会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加以确定。因此,并非一切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都是违反社会公德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但违反已从道德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体现的维持现行社会秩序所必须的社会基本道德观念的行为则必然属于违反社会公德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应为无效民事行为。在本案中,遗赠人黄永彬与被上诉人蒋伦芳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本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的规定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黄永彬却无视夫妻感情和道德规范,与上诉人张学英长期非法同居,其行为既违背了我国现行社会道德标准,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属违法行为。黄永彬基于其与上诉人张学英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订立遗嘱将其遗产和属于被上诉人的财产赠与上诉人张学英,以合法形式变相剥夺了被上诉人蒋伦芳的合法财产继承权,使上诉人实质上因其与黄永彬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因此,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综上所述,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虽系黄永彬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上诉人张学英要求被上诉人蒋伦芳给付受遗赠财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蒋伦芳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上诉人张学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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