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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逻辑学知识分析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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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逻辑学知识分析一篇文章

王安石在《孟尝君传》中,用“夫鸡鸣狗盗之出其门,此士之所以不至也”的论据,证明“孟尝君特鸡鸣狗盗之雄尔”的论点,来反驳“孟尝君能得士”的观点。在这里,王安石的论点是使用不完全归纳推理中的“简单枚举法”得出的,因为所使用的论据考察的对象不够多,也不够广,所以犯了“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当然,王安石的这篇文章尽管犯了逻辑错误,但言简意赅,观点清晰,被后世所推崇。

论文之间的逻辑联系,亦即论文所反映的事物和事理的整体及其各部分之间的联系方式,基本上表现为纵向逻辑联系和横向逻辑联系,而两者又总是交织在一起,它们表现在论文的逻辑结构上就是:纵式结构、横式结构、合式结构三种形式。1.纵式结构。所谓纵向逻辑联系,是指总论点、分论点和小论点之间的逻辑顺序,以及分论点之间,小论点之间的逻辑顺序。论文内容之间的纵向逻辑联系,具体表现为论文的纵式结构,其特点在于论文的思想体系是纵向展开的。只有恰当处理论文内容的纵向逻辑联系,才能使论文有严谨的结构。一篇论文为了阐述总论点,要列出几个分论点,每个分论点扩展为一个部分,各个分论点之间,各个部分之间,应有内在联系。每个分论点又分为几个小论点,每个小论点又扩展为一段,各个小论点之间,各个段之间,也应有内在联系。这样,全篇论文的纵向逻辑联系便体现出来了,并且相应地形成了论文的完整体系和严谨结构。2.横式结构。所谓横向逻辑联系,是指论点和论据,观点和材料之间的逻辑联系。论文内容之间的横向逻辑联系具体表现为论文的横式结构。在一篇论文中只有总论点才单纯地作为论点或观点存在,而分论点和小论点却有双重“身分”,或者作为论点或观点存在,或者作为论据和材料存在。至于用来说明小论点的材料,则只能有材料或论据一重“身份”了。论文要做到有很强的说服力,富有逻辑力量最重要的是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严密,揭示论点和论据的必然联系。首先,只有把总论点和材料有机地结合起来,论文才有生命力,才能收到很好的效果。其次,还要处理好分论点和材料的关系,以至小论点和材料的关系,这不仅能直接证明分论点或小论点,而且能间接地为突出总论点服务。3.合式结构。论文内容之间的逻辑联系是纵向、横向穿插进行,交织在一起的。具体表现为论文的纵、横式结构,简称合式结构。这种结构的论文,有的以纵向展开为主,有的以横向展开为主。三、运用逻辑方法要正确处理毕业论文内容之间的逻辑联系,增强论文的逻辑力量,必须学会运用逻辑思维方法。逻辑思维方法是一个整体,它是由一系列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方法所组成的,其中主要包括:归纳和演绎的方法,分析和综合的方法,从具体到抽象和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逻辑和历史统一的方法。逻辑思维方法不仅是论文写作中内容安排和逻辑论证的方法,而且更重要的是进行科学研究的方法。

论文学术水平比学士论文要高。它必须能够反映出作者所掌握知识的深度,有作者自己的较新见解。国家学位条例第五条规定,高等院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人员,只有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研工作和专门技术工作的独立能力者,才可通过论文答辩,取得硕士学位。这就是说,硕士论文强调作者在学术问题上应有自己的较新见解和独创性,其篇幅一般要长一些,撰写前应阅读较多的有关重要文献。以意为主,首尾统一,意是文章的中心,要写好毕业论文,就要抓住中心。这个中心的要求应当是简单明了的。抓住这样的中心,紧扣不放,一线到底,中途不可转换论题,不可停滞,不可跳跃遗隙,这样就能使中心思想的发展具有连续性。作为一篇论文,从思想的发展来说,要一层一层地讲,讲透了一层,再讲另一层意思。开头提出的问题,当中要有分析,结尾要有回答,做到前有呼,后有应。层第有序,条理清晰,文章要有层次,有条理,这和材料的安排处理关系极大。材料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同,处理方式也不同,不能错乱,错乱了,层次就不清楚,自然也不会有条理。平行关系。文章各部分材料之间,没有主从关系,在顺序上谁先谁后都可以,影响不大。例如介绍寿险险种,有传统型险种、分红险种,投资连结等,不论先介绍哪一个都可以。递进关系。是一种一层比一层深入的关系,颠倒了就会造成逻辑混乱。接续关系。前一部分与后一部分有直接的逻辑联系,层次虽分,道理末尽。前一层有未尽之意有待后面续接,不可中断。

分析一篇论文的逻辑结构

在写文章时,最简单的逻辑结构是:并列结构。

并列式结构法,议论文谋篇技巧之一。又称并列分论、排列论证。

它要求围绕中心论点从不同角度提出问题,各问题平行并列、分别论证。如荀子的《劝学》就是从学习的意义、学习的作用、学习的态度三个方面并列地阐明了“学不可以已”的道理。

并列展开的论述结构:

有“总论——分论——总论”式,先提出论点,而后从几个方面阐述,最后总结归纳;

有“总论——分论”式,先提出论点,然后从几个方面论证。

有“分论——总论”式,对所要论述的总是分几个方面剖析,然后综合归纳出结论。

总之,分析议论文的结构,先要弄明白文中段落层次间的内在联系,还要注意文章中起着承上启下作用的过渡段,过渡句以及过渡词语。

主体:并列式结构标志句(1)+事例分析(或情节片段)

并列式结构标志句(2)+事例分析(或情节片段)

并列式结构标志句(3)+事例分析(或情节片段)

结尾:总结

文章都是由中心意思、材料、结构三个要素组成的。中心意思是文章的“灵魂”,要明确无误;材料是“血肉”,要丰富,并能集中地反映中心;结构则是文章的“骨架”,是谋篇布局的手段,是运用材料反映中心思想的方法。

论文写作方法:论文内容之间的逻辑结构

并列结构式,递进式结构,综合式结构

科研论文蕴含一套完整、严密的论证过程:“从提出问题到观点→通过理由和证据论证观点→从观点到解决问题”。由此对应着科技论文遵循的固有格式:“引言→正文(方法、结果、讨论)→结论”。整个论证过程要满足读者的预期,这是文章逻辑结构安排的出发点。

为了论证观点,需要为观点找到理由,为理由找到有效的证据。论证过程就是采用特定方法得到结果并进行讨论的过程,是读者预期的正文部分(除去引言和结论)。

结论是经过验证后的观点。我们需要换一种方式,以更肯定的方式重述观点。接着,回答引言中的“后果”、“损失”和“收益”。

论文中的逻辑分析法

1. 逻辑分析法主要是指在“语言转向”之后的分析哲学和科学哲学中所使用的分析方法。 2. 这种方法利用现代数理逻辑作为分析语言的有力工具,通过语言分析来解决传统哲学问题。因此,它被许多人称为“哥白尼革命”的“语言学转向”。

逻辑思维方式有哪几种 逻辑思维包括① 归纳与演绎②分析与综合③抽象与概括④比较思维法⑤因果思维 ⑥递推法⑦ 逆向思维 具体的: ①归纳与演绎归纳:从多个个别的事物中获得普遍的规则。例如:黑马、白马,可以归纳为马。演绎:与归纳相反,演绎是从普遍性规则推导出个别性规则。例如:马可以演绎为黑马、白马等。 ②分析与综合 分析:分析是把事物分解为各个部分、侧面、属性,分别加以研究。是认识事物整体的必要阶段。 综合:综合是把事物各个部分、侧面、属性按内在联系有机地统一为整体,以掌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 分析与综合是互相渗透和转化的,在分析基础上综合,在综合指导下分析。分析与综合,循环往复,推动认识的深化和发展。事例:在光的研究中,人们分析了光的直线传播、反射、折射,认为光是微粒,人们又分析研究光的干涉、衍射现象和其他一些微粒说不能解释的现象,认为光是波。当人们测出了各种光的波长,提出了光的电磁理论,似乎光就是一种波,一种电磁波。但是,光电效应的发现又是波动说无法解释的,又提出了光子说。当人们把这些方面综合起来以后,一个新的认识产生了:光具有波粒二象性。 ③抽象与概括 抽象:抽象是从众多的事物中抽取出共同的、本质性的特征,而舍弃其非本质的特征。具体地说,科学抽象就是人们在实践的基础上,对于丰富的感性材料通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加工制作,形成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以反映事物的本质和规律。 概括:概括是形成概念的一种思维过程和方法。即从思想中把某些具有一些相同属性的事物中抽取出来的本质属性,推广到具有这些属性的一切事物,从而形成关于这类事物的普遍概念。概括是科学发现的重要方法。因为概括是由较小范围的认识上升到较大范围的认识;是由某一领域的认识推广到另一领域的认识。 ④比较思维法 按照对象,比较分为同类事物之间的比较和不同类事物之间的比较。按照形式,比较分为求同比较和求异比较。在相似中,求不同处:事例:香港有一家经营粘合剂的商店,在推出一种新型的"强力万能胶"时,市面上也有各种形形 *** 的"万能胶"。老板决定从广告宣传入手,经过研究发现几乎所有的"万能胶"广告都有雷同。于是,他想出一个与众不同、别出心裁的"广告",把一枚价值千元的金币用这种胶粘在店门口的墙上,并告示说,谁能用手把这枚金币抠下来,这枚金币就奉送给谁。果然,这个广告引来许多人的尝试和围观,起到了"轰动"效应。尽管没有一个人能用手抠下那枚金币,但进店买"强力万能胶"的人却日益增多。在不同中,求相同或相似处:事例:人类发明飞机时参考了鸟,发明潜水艇参考了鱼。 ⑤因果思维 简单是说,因果关系的逻辑就是:因为A,所以B,或者说如果出现现象A,必然就会出现现象B(充分关系)。这是一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而且是原因A在前,结果B在后。(1)一切先后关系不一定就是因果关系,例如:起床先穿衣服,然后穿裤子,或者说先涮牙后洗脸,这都不是因果关系。(2)并不是一切必然联系都是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只有有了引起和被引起关系的必然联系,才是属于因果联系。 因果对应关系: (1)一因一果:既一个原因产生一个结果。 (2)多因一果:既多个原因一起产生一个结果。 (3)一因多果:既一个原因产生多个结果。 (4)多因多果:既多个原因一起产生多个结果。 ⑥递推法 递推就是按照因果关系或层次关系等方式,一步一步的推理。有的原因产生结果后,这个结果又作为原因产生下一个结果,于是成为因果链,因果链就是......>> 常用的逻辑思维方法有哪些 口语表述的有:逆向思维,形象思维,抽象思维。 专业性较强的有:排除法;递推法;假设法;分析法;类比法;反证法;限定思维;聚集形式;短板原理;上位效应...... 逻辑思维方式有哪几种 逻辑思维方法不仅是论文写作中内容安排和逻辑论证的方法,而且更重要的是进行科学研究的方法。 1.归纳和演绎的方法。 归纳是由个别到一般的思维方法,即由若干个别事例推出一个一般性的结论,或用若干个别的判断作论据来证明一个论点或论题。要从事实材料中找到事物的一般本质或规律就要应用归纳法。它是我们写论文时经常用到的一种逻辑方法。例如,我们总结我国经济建设的经验教训时看到,50年代前、中期注意按经济规律办事,经济得到了稳步的发展;60年代前期我们注意了按经济规律办事,经济得到了很快的恢复和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又采取了一系列符合实际情况的政策和措施,经济又开始恢复并健康向前发展。从而我们得出,只有按经济规律办事,我国经济才能得到发展这样的结论。 演绎与归纳相反,它是由一般到个别的思维方法,即用已知的一般道理作为论据来证明一个个别性的论点。比如,我们用理论指导调查研究,以至用经典作家的一句话来论证一个观点,用的就是这种方法。 2.分析和综合的方法。 分析是把事物分解为各个属性、部分和方面,对它们分别研究和表述的思维方法。综合是把分解开来的各个属性、部分和方面再综合起来进行研究和表述的思维方法。在毕业论文写作的过程中,无论研究和表述论点,还是研究和表述分论点,都时常运用分析和综合的方法。例如: *** 同志的《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一文。开头先提出问题,革命的首要问题是分辨敌、我、友问题;中间,逐个分析组成中国社会整体的各个阶级;结尾,综合以上分折,解决问题,回答开头提出的中国革命的敌、我、友问题。 3.从具体到抽象和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 从具体到抽象,是从社会经济现象的具体表象出发,经过分析和研究,形成抽象的概念和范畴的思维方法。从抽象上升到具体,是按照从抽象范畴到具体范畴的顺序,把社会经济关系的总体从理论上具体再现出来的思维方法。在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中,从总体上说,也要运用从具体到抽象和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即在占有资料的基础上,经过分析研究,找出论点论据,在头脑中大体形成论文的体系,然后按照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顺序,一部分一部分地把论文写出来。当然有的论文也不一定采取此种方法。 4.逻辑和历史统一的方法。 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就是逻辑的方法。所谓历史的方法,就是按照事物发展的历史进程来表述的方法。逻辑的发展过程是历史的发展过程在理论上的再现。不过,一篇论文从总体上运用逻辑和历史统一的方法,是不多见的,而在经济学专著和教科书中往往在总体上运用这种方法。 应当指出,上述各种逻辑方法,都是唯物辩证法在思维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在写毕业论文的过程中往往需要综合地加以运用。毕业论文的逻辑 一、论文与逻辑 一篇毕业论文,如同其他文章一样,应当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内容是指主题和材料,形式是指逻辑结构和语言表达。论文的内容固然起决定作用,但论文的形式也不是消极、被动的,事实上起重要作用。我们知道,人们要进行思维,就要使用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这些思维形式既是人类用来反映客观现实的手段,又是构筑论文的基本材料。只有掌握了这些思维形式及其有关的逻辑要求,才能写出具有逻辑持色的毕业论文来。因此,我们在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中,应当遵守逻辑的基本规律,自觉地将这些基本规律,贯穿于写作的各个环节和整篇论文当中,具体说来,则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论文内容符合客观实际,能够令人信服。 第二,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连贯。 第三,论文的内容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全篇论文形成统一的整体。 从......>> 逻辑学思维有哪些基本形式 思维方法是人们通过思维活动为了实现特定思维目的所凭借的途径、手段或办法,也就是思维过程中所运用的工具和手段。思维方法属于思维方式范畴,是思维方式的一个侧面,是思维方式具体而集中的体现。 思维方法是由诸层次、诸要素构成的复杂系统。按其作用范围的不同,可以把思维方法划分为三大层次:一般的思维方法、各门具体科学共同的思维方法和各门科学所特有的思维方法。 常用思维方法有: 发散思维法——它是根据已有的某一点信息,然后运用已知的知识、经验,通过推测、想象,沿着不同的方向去思考,重组记忆中的信息和眼前的信息,产生新的信息。它可分流畅性、变通性、独创性三个层次。 聚合思维法——又称求同思维。是指从不同来源、不同材料、不同方向探求一个正确答案的思维过程和方法。 目标思维法——确立目标后,一步一步去实现其目标的思维方法。其思维过程具有指向性、层次性。 逆向思维法——它是目标思维的对应面,从目标点反推出条件、原因的思维方法。它也是一种有效的创新方法。 移植思维法——是指把某一领域的科学技术成果运用到其他领域的一种创造性思维方法,仿生学是典型的事例。 联想思维法——相似联想、接近联想、对比联想、因果联想。 形象思维法——通过形象来进行思维的方法。它具有的形象性、感情性,是区别于抽象思维的重要标志。 演绎思维法——它是从普遍到特殊的思维方法,具体形式有三段论、联言推理、假言推理、选言推理等。 归纳思维法——它是根据一般寓于特殊之中的原理而进行推理的一种思维形式。 物理学的逻辑方法有哪些 《 物理学方法概论 》 一、亚里士多德对物理的贡献有哪些方面?他提出的“形式逻辑三段论”是怎样的?举例说明。 二、伽利略在得到自由落体运动和惯性概念的过程中运用了怎样的思想和物理学方法?从伽利略的科学成就中你能够对近代物理学家的思想方法做一些概括和分析吗? 三、牛顿在实验方法论方面有哪些地方超越了伽利略和培根?他的经典力学理论为人们揭示了什么样的自然图景?如何评价自然图景? 四、与牛顿、伽利略的实验方法相比,爱因斯坦的概念方法论在哪些方面继承了牛顿的思想?在哪些方面是对牛顿理论的超越?在他提出相对论并由此创立科学的概念方法论的历程中,能够得到哪些深刻的启示? 五、你认为系统科学所体现的现代思维方式对转变教育教学观念和改进地理教学有什么启示? 六、你认为复杂性思维方式对转变教育教学观念和改进地理教学有什么启示? 一、亚里士多德对物理的贡献有哪些方面?他提出的“形式逻辑三段论”是怎样的?举例说明。 贡献:1)提出物理学名称的第一人,强调科学分类. 2)若物体不受力,运动即停止.力是运动的原因. 3)物体越重,下落速度应该越大. 4)地球是宇宙的中心,太阳,行星和月亮围绕它转. 逻辑学有三个研究领域,即传统逻辑、现代符号逻辑和辩证逻辑。传统逻辑主要指的是由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建立起来的“形式逻辑”。亚里士多德自认为其主要的功绩在于发现了三段论。1)如果A被断定为B的全体分子的属性,(2)并且B被断定为的C的全体分子的属性(3)那么A就被断定C的全体分子的属性。 例如:假设A是英语,B是人类的发明,C是人类自身。那么A(英语)是B(人类的发明)的属性,B(人类的发明)是C(人类自身)的属性,那么,根据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三段论,A(英语)就被断定为C(人类自身)所能掌控的。 二、伽利略在得到自由落体运动和惯性概念的过程中运用了怎样的思想和物理学方法?从伽利略的科学成就中你能够对近代物理学家的思想方法做一些概括和分析吗? 思想和物理学方法:伽利略认为,只有首先通过观察和实验所得的结果,尽可能地弄清自己的哪些结论无误,以后才可以设法加以证明。在伽利略看来,不要迷信所谓的权威,要有足够的勇气去挑战权威当然也要具有充足的证据,这就需要实际的观察和实验。所以他认为观察和测量甚至可以作为划定科学事实范围的最高准则。 概括与分析: 敢于挑战权威;不要忽视在观测中所发生的任何细小变化; 应当从自然界而不是单单从书本上去探寻真理; 强调实验在科学认识中的重要性。 三、牛顿在实验方法论方面有哪些地方超越了伽利略和培根?他的经典力学理论为人们揭示了什么样的自然图景?如何评价自然图景? 牛顿用数学方法,使物理学成为能够表述因果性的一个完整体系。他建立了经典物理学的具有因果关系的完整体系并得到广泛的实际应用。他所建立的力学体系不仅能说明已有的理论已经说明的现象,如充分地解释伽利略发现的惯性定律和自由落体定律,而且能说明并解释已有的理论不能说明的现象。 自然图景及评价:总结出了万有引力定律以及经典力学的三大定律,用公式将宇宙中最大天体的运动和最小粒子的运动统一起来。宇宙变得如此清晰:任何一个运动都不是无故发生,都是长长的一系列因果链条中的一个状态、一个环节,是可以精确描述的。人们打破几千年来神的意志统治世界的思想,开始相信没有任何东西是智慧所不能确切知道的。相比于他的理论,牛顿更伟大的贡献是使人们从此开始相信科学 四、与牛顿、伽利略的实验方法相比,爱因斯坦的概念方法论在哪些方面继承了牛顿的思想?在哪些方面是对牛顿理论的超越?在他提出相对......>> 什么是逻辑分析法 逻辑分析法主要是指“语言的转向”之后出现的分析哲学、科学哲学中所使用的分析方法。这种方法利用现代数理逻辑这个强有力的工具,对语言进行分析,并通过语言分析来解决传统的哲学问题。因此,它被许多人称之为“哥白尼式的革命”的“语言的转向”。 逻辑分析法的一种应用如下: 原因-后果分析方法,即把事件树“顺推”特点和故障树“逆推”特点融为—体的方法,该方法表示了事故与许多可能的基本事件的关系。它的优点是使用了从两个方面展开的图解法,向前的是事件的结果,向后的是事件的基本原因。由于故障树和事件树比较繁琐,CEA的优点是用简单的模型来表示事故的原因和后果。

其实就是对你所从事的体育项目有一些新的见解,其实你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这些的。例如,你可以从体育竞技中看到团队合作精神,也可以与生活中的一些做事为人的道理联系起来的。关键要有自己的见解。把一些体育的精神理解透彻就可以了。主要就这些,希望对你有启发。

法律逻辑案例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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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范文如下:2001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2002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在本案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其没有声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 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得的是胃病,申报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摘要:准确界定法律规范的概念,是进行逻辑结构分析的前提。根据语义分析哲学对概念的功能论理解,法律规范作为一个被建构起来的概念,应当强调它是能够相对独立地发挥法律调整功能的最小单元。由于法律规范的“最小单元”性质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以往诸种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理论各有利弊得失,却存在一个共同的缺陷:把“法律规范间的逻辑结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逻辑结构”)误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这一误区导致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理论的解释力和应用性受到影响,不仅难以解释刑事法律规范的结构,而且很少在部门法中被实际运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应当采用新的“三要素说”:法律事实+规范模态词+法律效果。关键词:法律规范;逻辑结构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理论是法学规范理论中的一个亮点,法律或法学的科学性在很大程度上就体现在这一类具有较强“技术性”的理论上。这就更要求此类理论本身具有经得住推敲的“科学性”,进而具有较强的应用性。以这样的要求反观现有的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理论,我们会发现存在许多的混乱和不明之处。对此做出深入研究和必要的澄清,对于法理学与部门法学良性互动,提升法理学的科学性品质,具有基础意义。事实上,这一理论恰恰在热衷于“宏大叙事”的学术氛围中被长久忽略。由于法学理论中此类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内容并不多见,对它的忽视而导致的错误就更加损害法学的科学性品质和形象。我想,法学需要“宏大叙事”,也需要“雕虫小技”。本文将首先致力于分析“法律规范”概念的准确界定,然后总结归纳现行(含以往)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理论并对其利弊得失给予简要的分析评判,最后在上述两项工作的基础上,提出本文对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新理解。一、“法律规范”的准确界定法律规范[①]的界定,是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理论的前提。没有对法律规范概念的清晰界定,所谓的逻辑结构分析就没有明确的对象。对象不明确,则无法进行有效的学术讨论,因而也就不可能得出确切的和有益的结论。但是复杂之处在于,对法律规范的界定实际上是以对其功能、作用的思考及其与相近概念(比如“法律规定”“法条”“规整”等)的关系的思考为基础和前提的,正如凯尔森所说:“我们对自己智力工作中想当作工具的那些术语,可以随意界定。唯一的问题是它们是否将符合我们打算达到的理论目的。”[1](P5)因此,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学术语,法律规范的科学含义的确定,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反思的平衡”的结果(借用罗尔斯的术语)。这一过程可能较为复杂,其引发的思考带来如下启示:法律规范作为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是根据需要“建构”起来的,所谓需要,在这里就是我们确立一个概念的目的,即是让它发挥何种功能或作用。这与我们一般把概念当作“给定的”通常处理方式不同。这里需要克服的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即突破对概念的实体论的理解,而代之以“功能论”。对概念的实体论理解实质是一种“反映论”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有它的用武之地,但显然不适于法律规范这类概念的界定。概念的本质问题是贯穿哲学史古今的一大课题,它的一个突出表现便是中世纪唯实论与唯名论的争执,简单地说,唯实论认为,共相(概念)是独立于具体、个别事物的实体性存在,“在人类思想的世界与外部现实的世界之间存在着一种严格的对应。”[2](P32)唯名论则认为,“概念只是一种名称,亦即称谓。这些称谓在客观自然界并没有直接的、忠实的复本和对应物”。[1](P32)对概念的实体论理解实际是唯实论思想的体现,这一思想传统构成了西方哲学史上的主线,由古希腊的柏拉图至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黑格尔而登峰造极。按照这派的观点,概念是本原、实体,有固定的所指和确定的含义。而概念的功能论则与唯名论的根本主张一致,认为概念并不是抽象的实体,它的确切含义只有在使用中、在具体的语境中才能确定。可见,概念的功能论理解比实体论理解更为灵活。随着20世纪哲学的“语言转向”,分析哲学、实证主义以“拒斥形而上学”为旗帜实现了对传统哲学的一次反叛。现代西方分析哲学、语言哲学的研究和洞见为深刻理解“概念”的本质提供了令人耳目一新的视野。维特根斯坦曾明言:“一个词的意义就是它在语言中的使用。”[3](P31)这一思想在新分析法学的倡导者哈特那里得到重视,他在分析了“通常的定义模式并不适合于法律的领域”后,阐发了源自边沁的思想:“我们一定不能把这些词拆开了、孤立地去看,而应把它们放回到它们的扮演独特角色的句子中去,从而进行一个整体的衡量。”[4](P29)这一思想可以说是19世纪中叶实证主义兴起、特别是20世纪分析哲学成为西方哲学的主导特征以后,得到普遍认同的思想。“法律术语的意义是以这些术语被使用的语境、使用这些术语的人、以及运用这些术语的目的来确定的。”[②]在研究法律概念时,不要问某概念的本质是什么?而应问这个概念的功能是什么?[5]概念功能论的思想是深刻而富有启发的。根据这一思想,概念既是灵活的又是清晰的。“灵活”是说概念可由人意欲它发挥怎样的功能来确定,而概念的功能取决于学科建构的要求、需求、目的。“清晰”是说概念的含义一经由此确定,就应当一以贯之地加以使用。在此意义上,法律规范是一个“建构性”的概念,而不应当简单地理解为一个“反映论”的概念。在我看来,“建构”这一概念的核心目的,在于使“法律规范”承担起法律分析的基本单元的作用,正如“商品”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概念一样,“法律规范”至少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承担着这种功能。而分析法学在概念或规范分析上的卓有成效的建树及由此体现出的方法论上的优势,对整个法学理论具有基础和前提性意义,“错也要错得清楚”实在是走向可能的正确的必经之途。以概念的功能论为基础,我们才有可能对法律规范概念进行一番建构。据此,本文把法律规范定义为:作为法律的基本要素,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能够发挥法律的规整[③]功能的相对独立的最小单元(这是就形式方面给法律规范下的定义,就内容方面,法律规范无疑是以权利性、义务性或责任性法条为具体构成)。根据这一界定,法律规范的概念包括如下要点: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要素之一,与通常所说的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要素。第二,法律规范在实定法中占有最大比重,是构成法律的主要成分,这一点可从绝大多数法律都以权利或义务性的规定为主要内容得到证明,而“是否授予权利或设定义务是检验一个法条是不是法律规范的标准。”[6]第三,法律规范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这正是本文要论述的内容。第四,法律规范是能相对独立地发挥法律的规整功能的最小单元。对此作如下说明:(1)法律的根本目的或作用在于发挥对社会生活的规范、调整作用,因而法律规范作为法律的主要构成要素当仁不让地承担这一功能;(2)任何法律规范都是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都必须在与整个法律体系及其所蕴含的立法目的等价值因素协调一致的基础上,才能发挥其调整作用,在这个意义上没有绝对独立地发挥规整功能的“单元”,因而是“相对独立”;(3)之所以是“最小单元”,是基于理论上确立一个概念的目的就是用这一概念能够较为方便地建构或有效地解释整个的知识或文本体系,因此研究者必然寻求各种意义上的“最小单元”,正如生物学把“细胞”、马克思把“商品”作为其相关研究的“最小单位”一样。在这个意义上,笔者不赞同龙卫球教授对“法规范”概念的理解和用法,他把“法规范”等同于“法律”;没有使用“法律规范”的概念,而以“法律规定”即拉伦茨的“规整”代替之。[7](P37)我国法理学家对法律规范已有不少研究成果。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规范作为构成法律的主要要素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8](P91),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9](P53)孙笑侠教授把法律规范定义为:通过法律条文表达的、由条件假设和后果归结两项要素构成的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10](P50)刘星教授将法律规范表述为: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职责的准则,或者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11](P75)这是目前国内有代表性的几部法理学教材对法律规范的界定,它们的共同点是:第一,都强调法律规范是关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规定;第二,都强调法律规范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尽管具体表述不尽相同。但是这些定义都忽视了对法律规范是“能够相对独立地发挥法律调整功能的最小单元”这一重要之点的强调,正是这种忽视造成了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理论的普遍误差。我们认为法律规范概念从功能要求上说,应当是构成法律的细胞,“相对独立”、“最小单元”应是其题中应有之意。二、现行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理论的分析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理论的核心,是对各种具体的法律规范的构成进行抽象、分析、分解,进而得出所有法律规范共有的、抽象的“构成要素”,因此,这是一种通过抽象分析的方法得出的适用于所有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要素”及其关系(即结构)的理论。以下本文对我国法学理论中关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的代表性观点作简要述评。观点1:法律规则(规范)=假定+处理+制裁这一观点来源于前苏联法学著作。它认为法律规范是由三部分组成的:假定、处理和制裁。按通常解释,假定是规定一定行为准则适用的条件的那一部分;处理是法律规范中反映行为规范本身的那一部分,也就是法律规范中规定允许、禁止或要求人们行为的那一部分。制裁是规定强制实施法律规范的可能性或违反这一规范所招致的法律后果的那一部分。评析:这一理论曾是前苏联和我国的法学理论中的通行观点,尽管现在已为“通说”所摒弃,但是在抛弃此说的理由即对其缺陷的指证上,本文与学界已有的分析不尽相同,阐述如下:第一,正如这一理论自己解释的那样,“处理”本身就是行为规范。我国著名法理学家沈宗灵教授明确指出:“处理就是行为规则本身,也就是法律规范中指出的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者要求做什么哪一部分。这是法律规范的最基础部分。”[12](P33)既然“处理”本身即行为规则,那么它怎么又同时是自身的构成要素呢?要素总是相对于系统或一定的结构而言的,但如果一个系统只有一个要素(即其自身),显然就不能成其为系统,原因在于并未对系统进行“分析”,所谓的“要素”其实是换了一个称呼的“系统”。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作为法律规范下位概念,至少需有两个才能成立。因此上述对“处理”含义的解释固然正确,但说“处理”是“法律规范的最基础部分”是不确切的。准确地说,它是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最基础部分。第二,如果不对“处理”进行特别定义,“处理”和“制裁”在语义上和实际上都可能重叠:所谓“制裁”不过是一种特殊的“处理”,即违背了法定义务而导致法律责任时的一种“处理”。第三,并非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有相应的“制裁”性规定(尽管这一点常常被指为法律规定空白或欠缺),更非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制裁”性的。第四,在这一理论中,“假定”似乎只是法律规范的附属部分,甚至是在法律规范之外独立存在的部分,这意味着“假设”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没有适当的位置。观点2:法律规则(规范)=假定+处理这是西方学者的观点。假定指出了规范适用的条件,处理则是一个规范性规定。以“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这一法律规范为例,其“假定”部分是:如果一个人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其“处理”部分是:此人无法律能力。评析:这一理论模型是对观点1的局部修正,克服了简单的逻辑缺陷,即取消了“制裁”。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制裁”并非一个必备要素,大量的法律规范没有“制裁”的内容。正如王涌博士指出的:“所谓法律规范就是一个完整的独立的规范性陈述,它只包含假定与处理两个部分,制裁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规范的必要因素。而其中‘假定’就是对事实情境的设定,而‘处理’就是对特定的事实情境中的法律关系的规定。”[5]但是这一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理论同样是把“处理”理解成规范本身,观点1的缺陷仍有残存。观点3:法律规则(规范)=行为模式(权利、义务的规定)+法律后果的归结这是以张文显教授为代表的我国法理学界目前通行的观点。张文显教授分析了前述观点的缺陷,择其要点如下:第一,西方学者的两分法明显地忽略了合于或违反法律规范的后果这一不可缺少的构成因素。第二,苏联学者的三分法只注意到否定式法律后果,而忽视了肯定式法律后果。肯定式法律后果是合法行为的后果,否定式法律后果是违法行为的后果。第三,“假定”不是构成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独立要素。因为如果“假定”指规定该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的那一部分,它就不是法律规范的内在构成因素;如果“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权利之行使条件和方式或义务之履行的条件和限度,那它已包含在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中。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与其适用的条件、方式、限度是不可分开的。人为地将它们分割开,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就成为不可思议的东西。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五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如果把“订立经济合同”(所谓的“假定”)与后半句分开,后半句的规定就是莫明其妙的东西。鉴于此,张文显教授提出,任何法律规范都是由如下两部分构成的:(一)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二)法律后果的归结。法律后果分为否定式法律后果和肯定式法律后果两种。否定式法律后果是国家对违反该法律规范的行为所抱的不赞许态度,对这一违法行为的否定和责罚。主要的责罚形式有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肯定式法律后果是国家对于合于该法律规范的行为所抱的赞许态度,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具体形式包括对一定状态的确认(如认定合同、婚姻有效),对一定行为的奖励(如对发明创造的肯定和奖赏,批准专利申请等),对不法侵害的恢复(如支持当事人的执行申请等)。[6]评析:张文显教授所代表的目前法理学界的主流观点认识到西方的二要素说和前苏联的三要素说有缺陷,特别是提出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在理论上具有重要贡献,但在指证缺陷的具体所在上可能有欠精准,论证如下:第一,依据两要素说没有“制裁”而断定这一理论模式欠缺“法律后果”,失之简单,有欠公允。如前文所述,“处理”本身无论在一般语义上还是在法学理论中都可以包含“制裁”这一“法律后果”。造成这种认识上差别的原因在于“处理”、“法律后果”等概念的确切含义有待澄清。我认为这两个概念用词不同,却有同等的意义。“法律后果”的概念,既如张文显教授所深刻认识到的那样不仅包括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也包括肯定性的法律后果,那么“肯定性的法律后果”的进一步分析表明,它并不限于或主要不是“奖励性”的、如同法律责任那样单独列出的一种法律规范。张文显教授指出,对合法行为的确认、肯定、保护本身就是一种“法律后果”,也就是一种“处理”。比如,《合同法》第77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其中“处理”和“法律后果”完全是不可分的。再如《公司法》第214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其中的“吊销营业执照”既是“处理”,又是“法律后果”。对具体法律规范的分析表明,“处理”与“法律后果”(或“法律效果)是一个东西。第二,张文显教授深刻指出“肯定性法律后果”的存在,补充了以往对法律后果的片面认识,这一理论贡献意义重大,它通过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表明:法律不仅是制裁性、惩罚性的,现代法律更是权利性的。但不得不承认,由于提出这一理论模型的背景和旨趣在于通过与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即通常易见的“法律责任”“法律制裁”)的比较而构造全面、准确的“法律后果”概念,由于它关注和侧重的是上述宏观层面的问题,在“肯定性法律后果”的存在形态上,这一理论并未作具体的探讨。人们对此也很少作进一步的追问,通常就把“肯定性的法律后果”简单地理解为与惩罚性法律后果相对应的“奖励性法律后果”,照此理解,笔者发现包含所谓“肯定性的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寥寥无几。[④]这与以权利为本位的现代法律的特征相当不吻合。症结何在?把肯定性法律后果理解为“奖励性”法律后果的误导所致。在进一步的思考中,笔者发现“肯定性法律后果”的存在不应作如此狭隘的理解,它的存在形态之多样和广泛,远超过“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因为,所有权利性规范都可以看作是具有肯定性后果的法律规范。此外,我们还应看到“肯定性”与“否定性”作为一种价值判断有较为复杂的意义:(1)“肯定”和“否定”是相对而言的,并非泾渭分明的两种类型,一个救济性法条(比如在一个侵权案件中作“恢复原状”的处理)既是对侵权人的“否定”,同时是对受害人权利的“肯定”。“肯定”和“否定”完全取决于对何种主体而言。(2)现有理论对“肯定”和“否定”的理解仅限于对当事人来说代表利益还是负担(或惩罚),但作为一般的法学理论,更应当从立法目的的高度理解“肯定”和“否定”的实质,无论是对正当利益的肯定还是对不义之举的否定,都是对代表着人民利益的立法者意志的“肯定”。第三,把“假定”融入“权利义务性规定”而不把它作为单独的法律规范构成要素,论证清晰有力,结论正确。但笔者注意到,在张文显教授2001年再版的《法哲学范畴研究》一书中(前述主张见于1999年版的《法理学》教材),又把这一结论改了回去,即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行为发生的时间、各种条件等实施状态的预设)、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规定)和‘法律后果’(含否定式后果和肯定式后果)三部分。”[13](P49)这一情况说明关于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分析还需进一步阐明。同时,这一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观点表述给我们提供了另一个重要信息: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与“行为模式”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的,具有相同的含义,这一点且容后面分析。第四,把“权利义务性规定”(行为模式)作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的要素之一,与“法律后果”一起构成完整的法律规范逻辑结构,这一观点存在逻辑上的问题。既然法律规范是能够发挥法律的规整功能的最小单元,并且法律是通过“权利或义务性规定”发挥这种功能的,但是如前所述,权利或义务性规定本身就意味着某种法律后果,因为权利义务性规定本身已经是完整的法律规范,而不应当是它的一个要素!因此再加上“法律后果”就成为多余。这即是说,假如把“法律后果”与“权利义务性规定”放在一起作为法律规范的要素,是画蛇添足;假如只剩“权利义务性”规定作为“要素”,是同语反复,理由如前:只有一个要素就不成其为要素。第五,“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逻辑结构模式,难以解释刑法规范,尤其刑法分则以刑罚为内容的责任性规范。比如,“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在这一类刑法规范中没有“行为模式”,即没有关于权利义务的规范,只有对某种事实状态赋予一定的法律后果。固然我们可以依据法律责任是第二性义务的理论[⑤],把责任性规范还原为义务性规范,以此间接地解释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也适用于刑法规范,但对此类刑法规范毕竟难以直接应用现有理论给出便捷的解释,更重要的,依据本文对法律规范的界定,把一个责任性规范还原为一个义务性或权利性规范,这前后已经是彼此独立的两个规范,应当分别进行逻辑结构的分析。因此本文认为以“还原法”来解释刑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不能成立。刑法是一大重要法律部门,如果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理论不能涵盖、解释主要的刑法规范,显然其理论说服力将大打折扣。总之,目前法理学界的通说一方面把先前的“两要素说”收回到“处理”中的“制裁”,经过修改完善(补充了“肯定性后果”)以“法律后果”之名重新释放出来;另一方面把“假定”从先前的“两要素说”、“三要素说”中收回来,融入一个新的概念:行为模式(权利义务性规定),形式有所变换,但以往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根本缺陷仍未被凸现和纠正。这一缺陷使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理论仅仅存活于法理学的范围内,稍微深入到部门法的规范分析,就捉襟见肘。以较为得到公认的通说为例,我们在部门法的诸多规范中,可以直观到“权利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权力性规范”、“职责、职权性规范”可以通过还原法归结到权利或义务性规范)、“责任性规范”,但是,除了在“责任性规范”中我们能看到符合我们想象的“法律后果”,在权利性、义务性规范中“法律后果”在哪呢?我们说这些规定本身就是对权利、义务的确认、肯定,也就是所谓的“法律后果”。这与人们通常所理解的“法律后果”确实有出入。以《公司法》第138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为例,这一权利性规定本身已经是一种“法律后果”,并不需要在这一规定之后再加上一个单独的“法律后果”,比如“股东依法转让股份,受法律保护”等。更为要紧的是,即使现实迫切需要一个与之相关的责任性规定,比如“设置障碍限制股东股份依法转让的,应到受到处罚”,并且在制定法中列入了这样一条规定,但这已经是另一个法律规范了,尽管它与前者有关联——这种关联应当被视为是法律规范之间的关联(或结构),而不是法律规范“内部”的“结构”。这里必须明确的是,讨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只能在“一个”规范的限定下来谈,而不能将其混同为法律规范之间的逻辑结构。如果把这种从反面规定违法责任的规范,与原规范联系起来讨论其“逻辑结构”,那就进入了另外一个研究领域:法律规范之间的逻辑关系或逻辑结构,实际上是法律文本的逻辑结构,甚至是跨文本的法律的逻辑结构。前述把“制裁”“法律后果”作为法律规范的结构要素的诸说,共同性的失当在于混淆了“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与“法律规范间的逻辑结构”的区别。对此,我们以一个简化的法律规范的模型加以说明:“如果A,则B”、“如果非A,则C”,按本文的界定,这里已经呈现了两个法律规范,而不能因为二者的关联性就把二者视为一个法律规范。把“法律后果”作为要素,恰恰是把A当作“假定”,把B当作“处理”,把C当作“制裁”(法律后果)了。举例来说:公司法第172条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202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两个法条是各自独立的两个法律规范,应当分别进行逻辑结构分析。而现行的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理论把前条(172条)当作了“行为模式”,把后条(202条)当作“法律后果”。造成这种误差的根源在于忽略了法律规范的相对独立的“最小单元”的性质,而错误地把两个有关联的法律规范当成了一个法律规范。本文认为,不宜按这种理解进行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分析。原因在于:第一,如果按此种理解,则我们对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的分析可以无限制地扩展下去,进入法律规范间关系的分析领域,而有关联关系的法律规范不仅存在于同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还可能存在于多个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以及此种分析完全可能是“跨文本”的。第二,并非所有关于权利义务性的规定都有相应的责任性规定,在此情形下,按照通行的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理论会得出结论:相当多的“法律规范”由于缺少“法律后果”,因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规范,这与法律规范是占主要成分的法律要素的事实不符,是不妥当的。其实把没有责任性规定视为法律的缺陷是法律“命令说”的观点,“奥斯丁认为,不完善的法律,例如没有制裁规定的法律,是有缺陷的,是不具有命令特点的法律。”[14](P15)“命令说”对法律的理解不仅为自然法传统所不能接受,也为奥斯丁之后的法律实证主义所批判,足见强调责任性规范为法律逻辑结构的必需组成部分的观点有片面性。

有7000字的。。。

论文的逻辑分析法模板

体育类的逻辑分析法我会啊来吧;;;;;

文献的处理和分析是对收集的文献资料的原始形式进行归纳、整理、鉴别、验证和综合,使之改变为研究者所需形式的过程。

其实就是对你所从事的体育项目有一些新的见解,其实你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这些的。例如,你可以从体育竞技中看到团队合作精神,也可以与生活中的一些做事为人的道理联系起来的。关键要有自己的见解。把一些体育的精神理解透彻就可以了。主要就这些,希望对你有启发。

论文之间的逻辑联系,亦即论文所反映的事物和事理的整体及其各部分之间的联系方式,基本上表现为纵向逻辑联系和横向逻辑联系,而两者又总是交织在一起,它们表现在论文的逻辑结构上就是:纵式结构、横式结构、合式结构三种形式。1.纵式结构。所谓纵向逻辑联系,是指总论点、分论点和小论点之间的逻辑顺序,以及分论点之间,小论点之间的逻辑顺序。论文内容之间的纵向逻辑联系,具体表现为论文的纵式结构,其特点在于论文的思想体系是纵向展开的。只有恰当处理论文内容的纵向逻辑联系,才能使论文有严谨的结构。一篇论文为了阐述总论点,要列出几个分论点,每个分论点扩展为一个部分,各个分论点之间,各个部分之间,应有内在联系。每个分论点又分为几个小论点,每个小论点又扩展为一段,各个小论点之间,各个段之间,也应有内在联系。这样,全篇论文的纵向逻辑联系便体现出来了,并且相应地形成了论文的完整体系和严谨结构。2.横式结构。所谓横向逻辑联系,是指论点和论据,观点和材料之间的逻辑联系。论文内容之间的横向逻辑联系具体表现为论文的横式结构。在一篇论文中只有总论点才单纯地作为论点或观点存在,而分论点和小论点却有双重“身分”,或者作为论点或观点存在,或者作为论据和材料存在。至于用来说明小论点的材料,则只能有材料或论据一重“身份”了。论文要做到有很强的说服力,富有逻辑力量最重要的是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严密,揭示论点和论据的必然联系。首先,只有把总论点和材料有机地结合起来,论文才有生命力,才能收到很好的效果。其次,还要处理好分论点和材料的关系,以至小论点和材料的关系,这不仅能直接证明分论点或小论点,而且能间接地为突出总论点服务。3.合式结构。论文内容之间的逻辑联系是纵向、横向穿插进行,交织在一起的。具体表现为论文的纵、横式结构,简称合式结构。这种结构的论文,有的以纵向展开为主,有的以横向展开为主。三、运用逻辑方法要正确处理毕业论文内容之间的逻辑联系,增强论文的逻辑力量,必须学会运用逻辑思维方法。逻辑思维方法是一个整体,它是由一系列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方法所组成的,其中主要包括:归纳和演绎的方法,分析和综合的方法,从具体到抽象和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逻辑和历史统一的方法。逻辑思维方法不仅是论文写作中内容安排和逻辑论证的方法,而且更重要的是进行科学研究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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