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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婚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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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婚毕业论文

可选“同居关系的法律探讨”和“建立我国亲权制度的有关问题探讨”。前者虽然讨论的很多,但是一直没有定论,可是由于现在结婚成本越来越大,年轻情侣在结婚前同居的情况会越来越多,那对这方面的法律需求也会更加急迫,对这方面的法律进行完善势在必行,所以你找素材、谈对此的思考都比较容易;后一个在我国还属于相对较新的一个法律概念,你也可以找些国外的资料,整理一下写一篇论文。

国外婚姻无效制度现状从当前世界各国关于亲属法的法律制度来看,对违法婚姻的规制大体上可分为两种立法模式,即单纯规定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一种的单轨制和既规定无效婚姻又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双轨制。采取不同的立法模式,既反映了各国历史文化背景的不同也反映了地区间法律文化的差异。单轨制单轨制立法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只规定无效婚姻的方式和只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方式。有些国家规定,只要缺乏法律规定的某一个结婚要件的,都属无效婚姻,绝对无效,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发生婚姻的效力。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相关特定人或特定的国家机关。属于这一类亲属法的有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家。如意大利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中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与杀害自己配偶而被判刑的人不得结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婚姻,可以由新婚夫妇和他们的最近尊亲属、检察机关和其他所有因提起诉讼而得到合法利益和现实利益的人提起撤销婚姻之诉;另外,未成年人不得结婚,当事人不满法定结婚年龄,可以由新婚夫妇、他们的最近尊亲属、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对于非自愿婚,即结婚时一方没有辨认能力或意思表示能力,或者在胁迫之下、恐吓之下表达结婚意思的,或者对配偶的人身辨认错误或个人基本情况产生重大误解而表达结婚意思的,可以由配偶提起撤销婚姻之诉。从这里我们可以发现,在意大利婚姻法中,除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之外,只要确认婚姻无效能够维护自己一定合法权益的人都可以对违法婚姻提起无效之诉。规定欠缺法定结婚要件的婚姻全部为可撤销婚姻。在这种立法模式下,没有无效婚姻的情形,只要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相关当事人皆可以申请撤销。如德国《民法典家庭法》第1313条规定:“婚姻只可以在法院的判决基础上予以撤销,婚姻随在发生法律效力后而解除。在德国家庭法中规定,可以撤销的婚姻有以下几种情形:(1)重婚,一人在结婚前已有合法婚姻;(2)无行为能力的人结婚;(3)未到法定结婚年龄:(4)一方性无能;(5)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之间的结婚;(6)双方无意共同生活:(7)一方不知其行为是结婚;(8)因受欺诈而结婚;(9)因受胁迫而结婚等等。虽同为可撤销婚姻,但申请主体有所不同:在(1)一(6)情形中,申请撤销的权利人为婚姻关系中的任何一方、主管行政机关以及重婚涉及的第三人;而在后三项中申请人则只能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后果依照关于离婚的规定予以确定”。双轨制双轨制是指既规定无效婚姻,又规定可撤销婚姻的立法模式。其中的可撤销婚姻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或者特定的人在一定期限内提请法院予以撤销。婚姻的效力从宣告撤销时起消失,没有溯及力,又称相对无效的婚姻。若有撤销请求权的人未在期限内起诉,则婚姻一直有效。双轨制根据亲属法中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不同侧重,又可分为几种具体情况。规定无效婚姻占主体地位,可撤销婚姻相对较少。我国就属于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我国对绝对无效的婚姻规定了四种情形,即重婚、早婚、近亲婚和疾病婚,而对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当事人受胁迫而结婚的一种情形。另外,法国也有类似规定。但各国在申请无效或撤销的主体方面则也有不同的立法要求,如《法国民法典》仅规定未经夫妻双方或一方自由同意而结婚的只能由婚姻当事人起诉;如人的根本资格发生错误,则只能由另一方配偶申请婚姻无效:对须经父母、直系尊血亲或亲属会议同意才能结婚的,只能由有同意权的人或须经同意的人起诉。“该法第184条则规定,除上述之外的都是绝对无效婚姻,并可由夫妻双方、有利益的人、检察院提起诉讼” 。规定可撤销婚姻占主体地位,无效婚姻相对较少的立法模式。规定无效的条件较少而可撤销的条件较多的,有瑞士、我国台湾地区、日本、美国等亲属法。如《瑞士民法典》亲属编规定的无效婚姻有:结婚时配偶一方己有婚姻关系,结婚时配偶一方患有精神病或因继续存在的原因无判断能力,配偶双方因血亲或姻亲关系而被禁止结婚;而其可撤销婚姻则有:配偶一方在举行结婚仪式时因暂时的原因无判断能力的,因误解而结婚的,因受欺而结婚的,因受胁迫而结婚的,无婚姻能力人、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未经其父母或监护人赞同而结婚的等,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明显多于无效婚姻的条件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现状在我国,长期以来人们将无效婚姻称之为违法婚姻,我国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都没有对婚姻的无效作出明确规定,据此有人认为我国没有婚姻无效制度,其实,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对婚姻无效制度作出明文规定,但我国1980的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和1994年颁布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都有婚姻无效的规定,如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由此看来,“以上办法和条例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等问题,仅仅是笼统规定” ,但仍未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婚姻无效制度。2001年4月修改后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作出了明确规定。这说明,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已正式成立。婚姻无效是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从理论上讲,违法婚姻由于其违法性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应等同于婚姻无效。但在现实条件中,并不是所有的违法婚姻,都是婚姻无效。这是因为,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其后果不仅及于当事人双方还直接影响到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员;同时,婚姻关系又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它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所以,各国对违法婚姻的立法都极为慎重,并不将所有的违法婚姻都简单地归于无效。比如,有些国家认为结婚条件的规定有轻重程度之分,只将那些违反较重要结婚条件的违法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再比如,我国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的作法,都说明违法婚姻的范围较无效婚姻为广,也就是说婚姻无效肯定是违法婚姻,而违法婚姻不一定引起无效的后果。所以,婚姻无效是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而成立的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是违法婚姻的一种法律后果。通过对婚姻无效的原因、认定程序、诉讼请求权、诉讼时效及法律后果等规定,构成婚姻无效法律制度。婚姻无效制度作为婚姻法律体系中结婚制度的保障,是婚姻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婚姻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其完善与否,直接影响违法婚姻的治理,因此,建立全面系统的婚姻无效制度乃是完善我国婚姻立法的当务之急。婚姻无效的原因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法定婚龄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的原因有以下几种: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即某个人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重婚是对一夫一妻的家庭原则的破坏,因此为各国法律所禁止,并且对于重婚,其后果归于无效。如果其重婚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近亲婚,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范围上看,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都是无效婚姻。疾病婚,禁止特定的疾病患者结婚,如患麻疯病、性病、重型精神病未经治愈,以及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早婚,早婚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姻而结婚,即指在未达到法定婚龄之前所形成的非法两性关系。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只有男女双方分别达到法定年龄,才允许结婚。未达到这个年龄而结婚者,谓之早婚。未登记婚,未登记婚是指男女双方没有履行结婚登记程序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两性关系。未登记婚违反的是婚姻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从婚姻成立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角度来看,未登记婚同样是无效婚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引起以下法律后果: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见,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取婚姻登记,该婚姻也是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前提是合法婚姻,是有效婚姻。由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违法婚姻。因此,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以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都不适用。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这种婚姻所生育的子女却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婚姻法中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时,坚持并贯彻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其当事人所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义务,任何人不得歧视。“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

统婚姻制度区域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 5.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6.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7.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8.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 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10.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11.法定离婚理由之探析 12.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13.家庭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 14.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对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15.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护 18.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19.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20.离婚标准之探讨 21.亲权制度研究 2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23.“婚内强奸”的立法研究 24.从平等原则看我国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 25.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探讨 26.╳╳地方婚姻调查 27.浅析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8.违法婚姻问题研究 29.“感情确已破裂”解析 30.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3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辨析 32.离婚损害赔偿之立法完善 33.居住权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实现 34.浅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35.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的变迁 36.完善我国亲属抚养制度的几点思考 37.公证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 38.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 39.夫妻侵权制度研究 40.准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法哲学区域 1.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 2.近现代法上婚姻本质属性研究 3.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 4.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 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 6.关于配偶权的探讨 7.婚姻登记证的法律效力 8.“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分析 9.婚姻契约制度研究 10.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11.中国古代╳╳时期妇女法律地位探析 12.夫妻人身关系探析 13.“代孕”技术的法律反思 14.妇女人格独立制度研究 15.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16.婚姻自由原则的法理分析 17.试论事实婚姻中的离婚问题 18.中国古代“抢婚”现象的法律分析 19.亲属法立法可行性探讨 20.婚姻自主权探讨 婚姻法学前沿区域 1.变性人及其原婚姻关系处理 2.同性恋(婚)的法律对策 3.婚前体检存废论 4.婚姻登记行为可诉性研究 5.试论准婚姻关系 6.“保卫婚姻俱乐部”的合法性探讨 7.浅析婚内索赔 8.对离婚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9.“性骚扰”法律问题研究 10.婚约的法律性质 11.“闪婚”的法律分析 12.人工生殖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研究 13.试析“回族女子不外嫁”的习俗 14.同居者的权利义务探讨 15.关于大学生婚育权与高校管理权(或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探讨 16.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研究 17.“半路夫妻”法律问题研究 18.“试婚”(或“试离婚”)的法律问题分析19.婚姻保险制度研究 20.“同性恋”婚姻立法趋势研究 21.浅析婚介所的法律地位 22.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 23.“换亲”的法律分析 24.浅析和谐社会与性别平等 25.网婚的法律分析

我手里有一篇我用过的 关于我国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分析 是原创的 你需要的话找我吧 当然了 付些辛苦费你是要的哦

法律毕业论文重婚

统婚姻制度区域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 5.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6.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7.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8.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 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10.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11.法定离婚理由之探析 12.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13.家庭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 14.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对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15.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护 18.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19.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20.离婚标准之探讨 21.亲权制度研究 2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23.“婚内强奸”的立法研究 24.从平等原则看我国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 25.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探讨 26.╳╳地方婚姻调查 27.浅析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8.违法婚姻问题研究 29.“感情确已破裂”解析 30.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3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辨析 32.离婚损害赔偿之立法完善 33.居住权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实现 34.浅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35.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的变迁 36.完善我国亲属抚养制度的几点思考 37.公证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 38.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 39.夫妻侵权制度研究 40.准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法哲学区域 1.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 2.近现代法上婚姻本质属性研究 3.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 4.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 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 6.关于配偶权的探讨 7.婚姻登记证的法律效力 8.“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分析 9.婚姻契约制度研究 10.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11.中国古代╳╳时期妇女法律地位探析 12.夫妻人身关系探析 13.“代孕”技术的法律反思 14.妇女人格独立制度研究 15.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16.婚姻自由原则的法理分析 17.试论事实婚姻中的离婚问题 18.中国古代“抢婚”现象的法律分析 19.亲属法立法可行性探讨 20.婚姻自主权探讨 婚姻法学前沿区域 1.变性人及其原婚姻关系处理 2.同性恋(婚)的法律对策 3.婚前体检存废论 4.婚姻登记行为可诉性研究 5.试论准婚姻关系 6.“保卫婚姻俱乐部”的合法性探讨 7.浅析婚内索赔 8.对离婚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9.“性骚扰”法律问题研究 10.婚约的法律性质 11.“闪婚”的法律分析 12.人工生殖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研究 13.试析“回族女子不外嫁”的习俗 14.同居者的权利义务探讨 15.关于大学生婚育权与高校管理权(或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探讨 16.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研究 17.“半路夫妻”法律问题研究 18.“试婚”(或“试离婚”)的法律问题分析19.婚姻保险制度研究 20.“同性恋”婚姻立法趋势研究 21.浅析婚介所的法律地位 22.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 23.“换亲”的法律分析 24.浅析和谐社会与性别平等 25.网婚的法律分析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婚姻法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3、秦汉家族法研究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

1、首先判断问题涉及哪些方面,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承遗嘱、同居关系等;2、判断问题大致方向后,寻找法律规定,搜集证据;3、你具体案例是什么呢,可以放上来一起讨论分析。

这题目太简单,下面两个回答的都不到点上,题目意思是婚姻存续期间完成了作品,已经变成既得利益,你除非不发表,一旦发表,无论你何时发表的,这笔稿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重婚罪优秀毕业论文

对我国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浅析�近几年来,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新气象、新风貌,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妇女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普通提高,家庭的职能进一步扩大。本文仅就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表现、危害性以及存在的原因、治理的对策进行粗浅的分析,以就教于方家。�一、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表现及社会危害�现行婚姻法对于调整我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确实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由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政策的贯彻和执行,婚姻家庭领域里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其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重婚、纳妾恶习抬头�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为了贯彻一夫一妻制,《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重婚”。重婚是破坏一夫一妻制的犯罪行为,应依据刑法258条的规定追窟刑事责任。除了重婚之外,纳妾也应禁止,纳妾是指有配偶的男子又娶另外女子为偏室。�2.第三者插足、婚外情的现象有继续增加的趋势�《婚姻法》保护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第三者插足、婚外情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社会主义伦理道德观念,更败坏了社会风气,是一种违法行为。�3.非法姘居现象增多�姘居既是不道德的,也是破坏婚姻关系的不法行为,应受道德上的谴责和法律上的禁止。目前,非法姘居现象有所增加。特别是一些富裕起来的暴发户,利用金钱玩弄女性。如广东某些长期在外从事商业活动的老板,与雇佣的女职工长期姘居、通奸。�4.一些人包养暗娼�娼妓是旧社会的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坚决以缔了旧社会遗留的娼妓业,卖淫的丑现象早已绝迹。但近几年,在我国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娼妓业又死灰复燃,且有发展的趋势。�总之,上述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现象,破坏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妨害了合法的婚姻关系,社会危害性极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影响了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和巩固,造成家庭悲剧。�在现实生活中,重婚纳妾表现为:一方面,一些人喜新厌旧而发生感情外移,接受第三者的感情,导致通奸继而发展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上的重婚。另一方面 ,夫妻双方感情和睦,虽然有新欢,但又舍不得抛弃原配,只得两处轮流同居。其结果,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原来的夫妻感情,使得夫妻反目,也造成了家庭的悲剧。�2.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现象,直接影响了社会生活秩序和社会道德准则。�合法、文明、健康的婚姻是以夫妻双方爱情专一、相互忠诚为基础的。它既是婚姻法对人们的要求,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表现。目前,重婚、纳妾、婚外情而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直接影响了社会生活的秩序。其表现可归纳为三点:�首先,一方因躲债、外出打工等原因离家出走,通过接触社会,大开眼界,思想遂发生变化,在外重婚长期不归。另一方外出寻找,找到后就易发生人身纠纷。�其次,因一方重婚、纳妾,受害的一方索要生活费、孩子的抚养费等问题而发生财产纠结婚。�3.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现象,妨害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两个文明的建设,为真正实现一夫一妻制提供了物质方面的精神方面的保证。但是,由于受各种腐朽因素的影响,在中国早已绝迹的重婚纳妾等现象又重新回潮。这种恶习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而且也妨害了两个文明的建设。�二、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存在的原因�近年来,出现的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现象,都有其产生的原因,笔者拟从主观、客观方面人手进行分析,以达到治理的目的。�1.主观原因�目前,一些人受金钱成能思想的影响,不是通过正当的方式获取物质利益,而是采取牺牲人格、名誉的办法去傍大款,做情人、做小妾来满足物质上的要求。而一贯道德败坏的一些人,视婚姻为儿戏,用财物的诱惑和离婚的谎言来欺对方,以达到长期玩弄异性的目的。�2.客观原因�随着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具体表现在婚姻家庭领域:其一,外出工作、经商、打工等见过世面的一些人,

认为自己的婚姻不理想,婚又离不了,就采取同居两处、另觅新欢的办法。其二,随着南来北往的人口流动性的增加,婚姻管理机关的人手不足,无法管理,为一些人到外地重新创造了条件。其三,由于贫富差别的存在,一些人抗拒不了金钱的诱惑,放纵自己的行为去取得物质利益。由此可见,物质的诱惑是重婚、纳妾等行为存在的土壤。其四,违反了一夫一妻制行为之所以猖狂,其主要原因是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具体可归结为以下几点:一方面,从实体上看,重婚罪的构成条件比较严格,它要具备已婚者再行婚姻登记或以夫妻相称的公开同居。否则,就不成立重婚罪。从程度上看,重婚罪由原配偶自诉,检察院提起公诉。但在实践中,原配偶因涉及到利害关系不愿起诉的居多。另一方面,因婚外情判决离婚的,离婚不仅没有惩罚有过错的一方,反而或多或少地损害了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其五,对纳妾、婚外恋现象,很多人认为是道德问题,属个人私事,而一些派出所对此事也开“绿灯”,熟视无睹。其结果都从客观上纵容了这种行为的蔓延。�三、对治理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对策�重婚、纳妾、婚外丑恶现象的抬头,这是个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各方面对这现象就实行综合治理。�1.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首先建议放宽对重婚罪的构成条件,对已婚者婚外公开同居一年以上的应以重婚罪给予处罚。其次,对有过错离婚的,让过错方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民事责任。这种赔偿的目的是为了给受害当事人以经济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安慰。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对那些喜新厌旧、破坏他人家庭关系的,有关部门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乃至制裁,以保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2.加强法制宣传�重婚、纳妾、婚外情是一个社会现象。因此,应依靠社会的力量,首先,必须由党委重视,妇联、基层组织、新闻等部门互相协作,大力进行法制宜传来增强人们懂法、守法的意识。其次,加强两个文明的建设,通过深入开展“文明乡”、“五好家庭”的活动,教育群众树立正确婚姻家庭的观念,提高他们的婚姻家庭的责任感,从而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预防和减少重婚、纳妾、婚外情现象的产生。�3.加强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社会主义道德准则要求人们的行为既要符合道德,而且还要符合法律的要求。通过加强道德调节,不仅可以提高人们对真、善、美的判断能力,使人们真正认识到重婚、纳妾、婚外情是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行为,甚至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从而自觉遵守婚姻法,杜绝重婚、纳妾行为的发生。�(作者单位:方明月,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刘海渤,哈尔滨大学)�〔责任编辑:张〓毫〕

尽管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已经有两部婚姻法规范婚姻行为,并且国家立法机关于2001年4月28日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对现行婚姻法的进一步完善作出了相当的努力,然而,不仅婚姻法本身没有对重婚的定义作出规定,而且原《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现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2001年12月2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都没有界定重婚的含义,这就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提供了相当大的空间。同时,理论界对重婚的理解,实际上形成了三种观点。持狭义说者认为,只有当在先的婚姻是法律婚,当事人以法律婚或者事实婚与之重合时,才构成重婚(罪)[1];持广义说者主张,无论在先的婚姻是否法律婚,也无论与之相重合的婚姻是否法律婚,都构成重婚(罪)[2][P327];持最广义说者不仅赞同广义说,甚至主张“包二奶”也构成重婚(罪)[3].第三种观点尚未见到有法院判例支持,前两种观点则都有判例可循,并且广义说有广受欢迎的迹象。法治原则要求国家制定法能够得到统一实施,而统一实施法律的社会实践离不开对法律规范趋同化的认识。因此,有必要对上述观点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中文论文网 - 十万毕业论文免费下载 网址D:一、法律主义:认识婚姻及其本质的支点婚姻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以两性的结合为自然条件,是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4][P8]尽管从自然属性上讲,婚姻以男女同财共居为形式,中国传统文化长期以来都从自然属性上理解“婚姻”这一概念,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制度不仅没有改变传统文化对婚姻的认识,而且认可这种民间自然形成的婚姻形式。1950年到2000年整整50年间,新中国两部《婚姻法》的实施,向国民昭示:婚姻以登记为要件;要结婚,得登记。然而,“登记结婚”的要求虽然在广大城镇已被自觉接受,但在偏远乡村仍然受到习惯势力的顽固抵制。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再次重申:符合婚姻条件的男女要想结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不仅如此,《婚姻法》第10条、第11条还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以及婚姻的撤销制度,第12条对无效以及可撤销的婚姻的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即“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这就说明,婚姻不仅必须具备登记的形式,而且必须符合实质的要件,否则,即使经过登记,婚姻也不一定有效。有效婚姻受法律保护,可以对抗第三人的侵害,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对抗第三人。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无效婚姻事实上有两类,一是不具备婚姻形式要件的纯粹自然意义上的“婚姻”即事实婚[①],因为其从未得到国家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所以不需要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公示即无效,无论这种“婚姻”是否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从始到终都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换言之,这种“婚姻”关系,不可能也不应当成为刑法上的客体;二是具备婚姻形式要件,但不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婚姻,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几种情形。尽管这种婚姻曾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确认,但不是必须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公示或人民法院判决才无效,而是从始到终都无效。其婚姻关系也不能成为刑法上的客体。在婚姻登记机关宣布其无效后,即使当事人继续同居生活甚至举办结婚仪式,也不受法律保护,其关系同样不可能成为刑法上的客体。至于可撤销的婚姻,其效力状况并不复杂。由于这种婚姻除了当事人被胁迫这一因素外都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并且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所以除非当事人主张抗辩理由,否则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如果被胁迫结婚但没有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从结婚之日起(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从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该婚姻,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则其婚姻效力不仅仅终止于被撤销之时,而是自始无效。[②]在此之前,其婚姻关系应当成为刑法上的客体。设若该婚姻被撤销之后,请求人反悔,仍然与被请求人共同居住生活甚至举办结婚仪式,也不受法律保护。综上所述,虽然国外立法对事实婚的态度趋向缓和,[5][P238-240]但我国《婚姻法》对婚姻的成立,采取的仍然是严格的法律主义。[③] [6][P55] 中文论文网 - 十万毕业论文免费下载 网址E:在法律主义的引导下,婚姻的合法性成为婚姻的本质属性。[7][P66]合法性要求法定的婚姻主体资格具备者依照法定程序成立婚姻,方有法律效力,否则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婚姻绝非两性自然的生理结合,而是经当时社会确认其为夫妻关系的社会关系;婚姻关系只能存在于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之间。[8][P6]因此,公民不能因事实行为获得配偶权。据此原理,《民法大辞典》将“配偶”界定为“结成合法婚姻关系的丈夫和妻子”,“男女双方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9][P869]尽管配偶权的内涵,在理论上还有身份权说、专属支配利益说、性权利说等不同的认识,但这些认识共同认为:配偶权的前提或者说产生基础是合法的夫妻关系;配偶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其权利主体是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配偶权属于身份权性质;配偶权具有专属性,即具有夫妻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配偶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不可侵犯性,即配偶具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忠实的义务、婚姻住所决定权、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生育权和日常家务代理权,这些权利不容他人侵犯。[10][P67,P250-252]修订婚姻法虽然没有明确使用配偶权一词,但已经确认了配偶权的若干主要内容。[11][P253]二、配偶权:婚姻关系的基本权利,重婚罪侵害的法益中文论文网 - 十万毕业论文免费下载 网址I:婚姻、配偶、配偶权,是三个不同的概念。但这三个概念相互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婚姻必须经合法确认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形成婚姻关系;配偶权产生于合法婚姻的建立,是特定男女之间的夫妻身份关系,以特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非自然形成,而是法律赋予;享有配偶权的男女才互为配偶;配偶是婚姻的主体,只有配偶才享有配偶权。换言之,事实婚不具有配偶权,形成事实婚的男女不是配偶-准确地说,是法律不承认其为配偶。这是对上述三个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的正确解读。正因为如此,《婚姻登记条例》第24条才会规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男女公民以事实行为结成“婚姻”,即事实婚,是一种独立于法律和人们的评价之外的客观存在,其客观属性不可抹杀。但是,承认其客观存在的事实,绝非承认其存在的价值和效力。《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申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对待。”此主张不应被理解为事实婚在客观上已不存在,而应理解为不承认事实婚的效力。在民法上,重婚之形式,表现为两个既存婚姻之重合,重婚之实质,在于这种使两个既存婚姻重合的行为,抗击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原则和制度。在刑法上,重婚之实质,在于有配偶者隐瞒婚姻事实真相,欺他人与之再度结婚,或者有配偶者在他人的主动配合下再次形成婚姻,分别以独自犯罪或者对合而成共犯的形式,故意挑战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惟其如此,一夫一妻制度下形成的婚姻关系,才成为重婚罪的客体。[④]中文论文网 - 十万毕业论文免费下载 网址F:近年来,在认识犯罪客体问题上,一些刑法学者引入了法益概念。笔者认为,法益说的建立,至少在划定犯罪圈问题上具有优势。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侵害或威胁的社会关系。法益是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12][P167]由于“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与“法益”具有一致性和相通性,[13][P211]可以说重婚罪所保护的法益就是配偶权。在先的事实婚不存在配偶权,也就不存在刑法上的法益,不存在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对事实婚的“冲击”行为也就没有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不能纳入刑法打击的范围,而应当由伦理道德规范和民法、行政法调整。三、重婚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如前所述,重婚罪的实质在于发生在后的婚姻行为对前一尚存的合法婚姻关系的侵犯,亦即对国家赋予的配偶权的侵害。问题在于:与在先的法律婚重合的“婚姻”是否包括事实婚?换言之,刑法第258条所谓“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中的“重婚”、“结婚”是指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批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在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有的学者对此提出了疑问,认为那些未依法进行结婚登记的人,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得不到承认与保护,但若其为有配偶者则在刑事法律规范中要承担刑事责任,换言之,一个有配偶的人,未经结婚登记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他在民事上无婚可离,在刑事上则有婚可重,实在令人匪夷所思。[14][P242]笔者认为,承认事实婚的存在不等于肯定事实婚的效力。“存在”与“肯定效力”是两种不同概念,前者属于意识范畴,后者属于意志范畴。上述司法解释针对的是两种以“事实婚”冲击法律婚,侵犯其配偶的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此婚非彼婚,“事实婚”不是婚姻,而是非法同居关系,并且是严重的非法同居关系。一般的非法同居具有隐秘性和显著轻微的社会危害性,但以夫妻名义进行的非法同居行为,则属于公开挑战一夫一妻制度的严重违法行为,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而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推而广之,产生于法律婚之后的“婚姻”,无论是事实婚还是法律婚,在法律上均无效力,均处于法律保护范围之外,但其存在,客观上侵犯了在先产生的配偶权益和一夫一妻制,故应以国家暴力予以反击或防卫。[15][P17]在这种情况下,侵害在先的婚姻关系和婚姻当事人配偶权益的事实婚,本质上具有非法性,其婚姻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而其侵害在先的婚姻关系和婚姻当事人配偶权益的法律婚,尽管形式上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确认,但属于无效婚姻,本质上也不具有合法性,仍然属于违法行为。这种违法的婚姻行为的实施,不仅必然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之间的配偶权,而且必然侵害作为社会正常细胞的一夫一妻制度下的婚姻关系,具有实然的社会危害性。反过来看,当在先的“婚姻”不具有合法性时,其后的事实婚行为实质上不过是以违法行为对抗违法行为,这种“以非对非”的行为,从性质上看,属于因性关系的紊乱无序而有伤风化的行为;从哲学上讲,在先的事实婚不是对一夫一妻制度和婚姻关系的否定,而是对婚姻登记程序或者说婚姻形式要件的否定,在后的事实婚既是婚姻登记程序或者说婚姻形式要件的否定,也是对前一违法婚姻行为的否定。这种否定当然不能得到国家的肯定,但它本身恰恰肯定了婚姻形式要件或者说登记程序存在的价值,这就是:未经国家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婚姻”是没有安全保障的,是没有配偶之间的基本权利可言的;究其本质来说,当然是违法行为,因而也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对于这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需要也不应当扩张国家的刑罚权加以惩处。这一结论建立的根本理由在于刑法保护的权益没有蕴涵于在先的事实婚姻当中,并且刑法没有对这种有伤风化的行为加以罪刑法定化。 中文论文网 - 十万毕业论文免费下载 网址A:当在先的“婚姻”为事实婚,在后的婚姻为法律婚时,形式与内容都完全不同于两个事实婚竞合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中,后一婚姻关系具有合法性,其婚姻行为是合法行为,当事人是以既肯定婚姻登记程序又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具有积极意义的行为或者说有法律价值的行为,否定了前一具有消极意义或者说无法律价值的行为,是前一违法行为中的一方或者双方依法主动纠正自己违法过错行为的表现,是“以是对非”、“以善对恶”而绝非“以非对非”,自应得到国家的肯定而不是相反的处遇。否则,当事人本来已经自觉回归“黄金之桥”,已经把自己的行为矫正到法律的轨道,结果法院的有罪判决,实质上却否定了当事人既是事实上也是本质上的守法行为,否定了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的行为。这实际上是在宣告:第一,如果你已经形成了事实婚,那么,你无论是再形成事实婚还是再登记结婚,都将面临牢狱之灾。你就坚守事实婚的阵地吧!第二,婚姻不登记没关系,法院会保护你的事实婚的。试问,法律是这样实施的吗?如果法律实施的效果就是如此,这样的法律还有必要继续实施吗?究竟是法律本身错了,还是实施法律的行为错了?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法律本身没错,是法律的实施行为错了。当然,对法律的实施抱有理想主义的人也许会说,前一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如果还想再次结婚,就应当依法解除前一婚姻关系。问题是,请务必注意,不论当事人是以何种案由起诉,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只能有一种,那就是宣告“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而不是解除婚姻关系。这就产生了一个悖论:既然在后的婚姻不论性质如何都构成对在先的事实婚的重合,那么,法院就应当承认事实婚存在“婚姻关系”而不是“非法同居关系”,为什么法院却不予承认呢?既然法院认为在先的事实婚属于“非法同居关系”,那么,在后的婚姻就不可能发生与在先的婚姻的重合,为什么法院却认定当事人重婚呢?这种两难境地是法律本身造成的还是实施法律的行为出现偏差所造成的?答案也只能有一个:当然是实施法律的行为出现偏差造成的。中文论文网 - 十万毕业论文免费下载 网址A:事实婚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公民先有事实婚,后有法律婚者,或者前后两次(以上)持续存在而阶段上有重合的事实婚,均不构成重婚,因为无配偶权之存在,后一“婚姻”无论是否有效,均不侵犯配偶权,当然也不可能侵犯赋予公民配偶权的婚姻家庭制度和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换言之,刑法上的重婚只可能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为在法律上有配偶的人即依法登记结婚的人再与他人结婚,“他人”若不知对方为“有配偶的人”即已依法结婚尚未解除的婚姻者,“他人”属于“上当”或过失,不具有重婚的故意,故不构成重婚,而“有配偶的人”具有重婚的故意,故构成重婚;其二为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此时,相婚原系明知故犯,属于以自己的配合行为加功于“有配偶的人”的重婚行为,即以帮助犯形式加功于实行犯,从而构成重婚共犯。两种重婚均以法律婚在先为前提。那种认为重婚情形中前后婚姻均可以是事实婚的认识[16],不仅仅是承认事实婚的存在,其根本错误还在于实质上“承认”了事实婚的效力,从而使“民间法”获得了与国家制定法同等的效力,其后果是:民间的仪式婚作为婚姻成立的要件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作为婚姻成立标志的“习惯法”,将长期对抗以获得民政部门登记作为婚姻成立要件的制定法,婚姻将长期处于无序状态,国家婚姻法的效力将永受抑制。中文论文网 - 十万毕业论文免费下载 网址B:四、“包二奶”行为不宜论以重婚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对一般的“包二奶”行为不宜认定为重婚罪。首先,“包二奶”行为虽然具有违法性,但它不是婚姻行为,而是非法同居行为。把这种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超出了刑法规范范畴。其次,现行司法解释没有涉及“包二奶行为”。设若未来的司法解释把它解释为重婚罪,也属于超出刑法有关规范可能具有的含义的类推解释而不具有正当性。因此,一般的“包二奶”行为不是公开对抗婚姻法的危害行为或者说不是情节严重的危害行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但是,如果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包二奶”,则属于事实婚,与在先的法律婚竞合时,应当以重婚罪论处。五、余论笔者注意到,理论界学者对事实婚的认识与实务界的理解是有差别的。学者们从两性结合的自然意义上定义事实婚,从而使事实婚具有广泛的含义,它既包括未经登记并且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也包括符合法定条件,但未经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而实务界的认识则比较务实,其理解的事实婚仅仅是指后一种情形[17][P53],从而使事实婚一词在狭义上使用。立足于我国现实,国务院批转的国家婚姻登记机关的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不是一概否定事实婚的效力。1986年3月15日实施的《婚姻登记办法》曾经规定:从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之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按非法同居对待。1994年2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退后一步,又规定: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按非法同居对待。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2001年12月24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都体现了以下精神:1986年3月15日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否则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1986年3月15日以后,1994年2月1日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否则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1994年2月1日以后,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18][P55]这些规定有两个特点:一是对事实婚姻一再让步,否定事实婚姻关系的时间表一再推后;二是似乎承认了事实婚的效力。前者使法的严肃性变得“活泼”起来,与修订婚姻法体现的严格法律主义格格不入。长此以往,公民完全有理由期待这样一种可能性:别把婚姻登记制度当回事儿,新的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出台后还会认可事实婚的。这种公民意识的存在,何时才能使婚姻立法对“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19]的期待变为现实?后者带来的问题是:当前后两个“婚姻”都是狭义上的事实婚时,可以认定为重婚罪。如果在先的事实婚在诉讼时当事人才达到结婚年龄,而在后的事实婚的当事人在同居时就已经达到婚龄,究竟解除哪一个婚姻,就大有疑问;当前一个“婚姻”是狭义上的事实婚,后一个是法律婚时,也可以认定为重婚罪。此时,解除事实婚意味着否定了事实婚的效力,不应当按重婚对待;解除法律婚则意味着国家制定法败给习惯法,制定法的存在就属多余。而当前后两个“婚姻”都是广义上的事实婚中的第一种情形(即狭义上的非法同居)时,却不能认定为重婚罪;当前一个“婚姻” 是广义上的事实婚中的第一种情形,后一个是法律婚时,也不能认定为重婚罪。倘若婚姻当事人没有禁止结婚的情形,仅仅是未达法定婚龄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岂不意味着行为的违法性仅仅因为时间的推移而消灭,是时间而不是别的因素使行为合法化!这从法理上是讲不通的。中文论文网 - 十万毕业论文免费下载 网址H:其实,法律的目的性解释[20][ P127]可以使婚姻登记的制度安排合理化。根据现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理论界所理解的两种事实婚即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即以夫妻名义同居以及符合结婚条件但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广义的事实婚,“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这一规定解释起来可以有不同的选择。相对承认主义的解释可以把它理解为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其婚姻效力。目的性解释可以把它理解为:不论事实婚产生的时间长短,也不论其同居时是否符合结婚条件,更不论诉讼时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条件,只要未经登记,一律以非法同居对待,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这种解释既是《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文义可能包含的内容,也符合婚姻法对结婚采取严格法定主义的目的。-* 贾凌(1971-),女,回族,云南昆明市人,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曾粤兴(1965-),男,广东兴宁人,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①] 因其本质上不是婚姻法所指的婚姻,故婚姻法第10条未将其列入。联系婚姻法前后条文的内容,不可能也不应当得出“婚姻法不认为事实婚无效”的结论。[②]从语言分析角度来看,这是我国《婚姻法》第12条当然包括的含义。需要说明的是,英美法对于可撤销的婚姻是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无效。我国法释[2001]30号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婚姻法第12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笔者认为,这一解释明显构成对婚姻法第12条规范的限制。这种限制的法律后果是:由于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必须解除一项婚姻,设若无效婚姻中符合结婚条件的一方与符合结婚条件的第三人登记结婚,法院将判决其回到无效婚姻中的另一方身边。中文论文网 - 十万毕业论文免费下载 网址B:[③] 也有学者认为,《婚姻法》关于补办结婚登记的规定,“实际上是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恰恰是法律主义的注脚。因为它不是简单确认一种事实状态,而是从程序与实质两方面要求婚姻合法化。[④] 对于重婚罪客体的另一种表述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笔者认为,根据“犯罪客体是危害行为侵害或威胁的社会关系”这一命题,具体犯罪的客体应当被描述为某种关系。-[1] 丁有勤。论“事实婚姻”之重婚罪的构成[J],郑州。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2] 苏长青。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妨害婚姻家庭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3] 赖传祥。论重婚的若干基础性法律问题[J],昆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年第3期。[4] 杨大文。新婚姻法释义[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5] 夏吟兰、蒋月、薛宁兰。21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出版。[6] 巫昌祯、杨大文、王得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实证研究[C],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出版。[7] 杨大文。新婚姻法释义[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出版。 中文论文网 - 十万毕业论文免费下载 网址G:[8] 刘引玲。配偶权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出版。[9] 张佩霖、李启欣主编。民法大词典[D],长沙。湖南出版社1991年出版。[10]刘引玲。配偶权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出版;夏吟兰、蒋月、薛宁兰。21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出版。[11] 夏吟兰、蒋月、薛宁兰。21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出版。[12] 张明楷。法益初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13] 曾粤兴、王志祥。社会危害性的量化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实现[J],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2年年会论文汇集[上],西安。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西北政法学院2002年印。[14] 夏吟兰、蒋月、薛宁兰。21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出版。[15] 张军。方伍峰重婚案-‘事实婚姻’能否成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J],刑事审判参考第2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出版。[16] 苏长青。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妨害婚姻家庭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中文论文网 - 十万毕业论文免费下载 网址F:[17] 马原。新婚姻法疑难释解[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出版。另见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及法释[2001]30号司法解释。[18] 马原。新婚姻法疑难释解[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出版。[19] 胡康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Z].[20]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给你提供一个地址,你去查一下吧, 《离婚完全手册》专家提供:

婚纱毕业论文

Swan lake--the use of lace in weddingdressAs the modern wedding is getting more and more popular today, wedding dress is one of the essential elements which you cannot miss out from a wedding. And white wedding dress is representing every bride's love and dream. All the brides wil love to wear it. The newly fashion of the wedding has been spread out to many different kind of styles. And lace is the newest fashion in this season. As all the big brands like PRADA, GUCCI,DIOR, CHANEL ......uses lace as their hotest hit in this season, the use of lace in wedding dress disign will be used widely and old fasion will come back in season. This essay will in use of graduate  design to explain how lace element will be useed in wedding dress design. And will interpret where is the inspiration of this graduate design come from, the construct and the making process. And also, this essay will describe the problems occur from overall making processs and what I'v learned. Furthermore, the future market of this design has been predicted, 大致就这样吧···········

天鹅湖—蕾丝在婚纱中的运用【"Swan Lake"--The Application of Lace in Wedding Dresses】在越来越流行现代婚礼的今天,婚纱已经成为婚礼不可或缺的元素之一,白色婚纱更是每个新娘爱与梦幻的象征物,是每个新娘都渴望穿上的。婚纱的流行使其衍生出多样的风格潮流,【As modern weddings have become admired or enjoyed by most people, wedding dresses must be an indispensable element, especially white ones, which, as representation of love and dreams, should be thirsted for by every potential bride.】而这一季则是蕾丝当道。当大牌如PRADA,GUCCI,DIOR,CHANEL等纷纷以蕾丝作为本季主打后,婚纱的流行风潮也必定要在蕾丝上大做文章,复古风又将席卷而来。【At present it is lace rules the fashion in this fall season, expecially when it has become a hit element of numerous world brands including PRADA, GUCCI, DIOR and CHANNEL. Accordingly, when it comes to wedding dresses, such an element should also be focused on, thus soon sweeping by will be the vintage.】本文结合毕业设计《天鹅湖》,对蕾丝元素在婚纱中的运用进行了一系列的阐述。并逐步讲解了毕业设计作品的灵感来源、设计构思、制作成品的流程。陈述了对整个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收获的总结,并对作品进行了市场预测。【This paper tells the application of lace elements in wedding dresses and describes the origin of inspiration, the idea of design and the process of manufacture. The problems encountered and the summary of achievement are also included in this paper, and a market forcast for this work is made in the end.】小优解答,希望回答对你有帮助

目录 一.引言……………………………………………………………………2 二.设计方法和创意 ………………………………………………………2 三.实例制作 …………………………………………………………………3 小结 …………………………………………………………………………8 参考文献 ………………………………………………8 一.引言 近年来,计算机图像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应用使个人电脑上的美术创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各种图像处理软件也越来越完善,普及程度不断的提高。其中的图像软件处理工具Photoshop是目前公认的、较好的通用平面美术设计软件,它功能完善,性能稳定,使用方便。Photoshop所具有的功能包括:可以对图像进行修饰、对图形进行编辑、对图像的色彩进行处理等,此外,还有绘图和输出功能。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人们可以将数码照相机拍摄下来的照片利用Photoshop进行编辑和修饰,还可以利用PhotoShop为图像制作特效效果,如果和其它工具软件配合使用,则可以进行高质量的广告设计、美术创意和三维动画制作。由于PhotoShop功能强大,目前,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图像编排、广告和形象设计以及婚纱影楼等领域广泛使用,是一个非常受欢迎的应用软件。本毕业论文中的设计实例就采用了Photoshop这一图像处理软件。 二.设计方法和创意 利用图像处理软件制作图形,要产生一个好的作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创意、构图能力、计算机表达。即首先要有好的创意,然后对其进行粗略构图,最后借助计算机手段,制作出所构想的最终效果图。当然,也有一些经典的创意,只用寥寥数笔即可表现,但这种情况非常少。上述所说的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的创意需要具备跳跃思维,灵活善变,也与创作者的美术素养相关;而构图则主要指平面构成,色彩构成和立体构成。对于平面设计来说,平面构成和色彩构成尤为重要,它需要通过合理组织各种元素,确定视觉中心,使画面美观并能引导读者的目光和兴趣;计算机表达则是利用有关的图像处理软件工具,将构思的图像效果制作出来。本毕业论文的实例制作,就是利用Photoshop来制作水滴的效果图,设计思想是利用已有的素材,制作出将一个杯子的水倒入另一个杯子后产生水滴的效果。 三.实例制作 本实例制作通过制作相关素材,并运用了Photoshop中的笔刷、扭曲/波浪滤镜、自由变形等工具,最终合成所制作的素材以得到所构思的效果图。具体制作步骤如下: 1.新建一个100x100像素图像文件,背景为蓝色; 2.新建透明图层2,建立该图层的目的是因为本设计的主要操作是在图层2中进行的; 3.利用工具面板中的椭圆选框工具在图层2中选出一个圆形区域。 4.选取工具面板画笔工具(画笔颜色选白色,画笔大小13,不透明度100%)在选区的四周绘制线条。 5.再将画笔的不透明度调节为50%,绘制如下的线条;此时可以看到,所绘制的效果已经很像一颗水珠了。 6.选中图层2,可按Ctrl+A全选,拷贝图层2;然后新建一新的图像文件,大小为200x200,背景设为蓝色;把前一图像文件中的图层2中所制作好的水珠粘贴到该新建图像文件中,多粘贴几个,并调节好大小,然后合并为图层7。 7.选中当前图层(图层7),利用菜单命令:滤镜→扭曲→波浪,调节好参数值。即可得到 8.对图层7再进行波浪变形,参数要有所不同,以产生随机效果。 9.复制粘贴图层7以得到图层8,在图层8中利用自 由变换工具调节大小和角度。 10.再粘贴一次,完成后的效果。 11.对图层8、图层9分别再使用一次波浪变形滤镜; 12.将图层7、8、9合并,并作拷贝,导入一幅图片。 13.粘贴图层,用自由变换工具调整到合适位置,到此为止,整个效果图即制作完毕。 小结 平面设计是一项相当复杂的工作,要设计一件比较理想的平面作品,设计者需要具有一定的美术知识和素养。并且需要知道色彩的构成、分类与感情的关系,以及调和与配色等一系列美术知识,需要具备一定的设计经验。还要懂得如何使用相关平面设计软件,通过这次的毕业设计通过本次毕业设计,使我对Photoshop有了很深的认识,对平面设计的布局、创意都有了一定的提高。

怎么写开题报告呢?首先要把在准备工作当中搜集的资料整理出来,包括课题名称、课题内容、课题的理论依据、参加人员、组织安排和分工、大概需要的时间、经费的估算等等。第一是标题的拟定。课题在准备工作中已经确立了,所以开题报告的标题是不成问题的,把你研究的课题直接写上就行了。比如我曾指导过一组同学对伦教的文化诸如“伦教糕”、伦教木工机械、伦教文物等进行研究,拟定的标题就是“伦教文化研究”。第二就是内容的撰写。开题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课题研究的背景。 所谓课题背景,主要指的是为什么要对这个课题进行研究,所以有的课题干脆把这一部分称为“问题的提出”,意思就是说为什么要提出这个问题,或者说提出这个课题。比如我曾指导的一个课题“伦教文化研究”,背景说明部分里就是说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伦教作为珠江三角洲一角,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她的文化发展怎么样,有哪些成就,对居民有什么影响,有哪些还要改进的。当然背景所叙述的内容还有很多,既可以是社会背景,也可以是自然背景。关键在于我们所确定的课题是什么。二、课题研究的内容。课题研究的内容,顾名思义,就是我们的课题要研究的是什么。比如我校黄姝老师的指导的课题“佛山新八景”,课题研究的内容就是:“以佛山新八景为重点,考察佛山历史文化沉淀的昨天、今天、明天,结合佛山经济发展的趋势,拟定开发具有新佛山、新八景、新气象的文化旅游的可行性报告及开发方案。”三、课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课题研究的目的,应该叙述自己在这次研究中想要达到的境地或想要得到的结果。比如我校叶少珍老师指导的“重走长征路”研究课题,在其研究目标一栏中就是这样叙述的:1、通过再现长征历程,追忆红军战士的丰功伟绩,对长征概况、长征途中遇到了哪些艰难险阻、什么是长征精神,有更深刻的了解和感悟。2、通过小组同学间的分工合作、交流、展示、解说,培养合作参与精神和自我展示能力。3、通过本次活动,使同学的信息技术得到提高,进一步提高信息素养。四、课题研究的方法。在“课题研究的方法”这一部分,应该提出本课题组关于解决本课题问题的门路或者说程序等。一般来说,研究性学习的课题研究方法有:实地调查考察法(通过组织学生到所研究的处所实地调查,从而得出结论的方法)、问卷调查法(根据本课题的情况和自己要了解的内容设置一些问题,以问卷的形式向相关人员调查的方法)、人物采访法(直接向有关人员采访,以掌握第一手材料的方法)、文献法(通过查阅各类资料、图表等,分析、比较得出结论)等等。在课题研究中,应该根据自己课题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关的课题研究方法,不一定面面俱到,只要实用就行。五、课题研究的步骤。课题研究的步骤,当然就是说本课题准备通过哪几步程序来达到研究的目的。所以在这一部分里应该着重思考的问题就是自己的课题大概准备分几步来完成。一般来说课题研究的基本步骤不外乎是以下几个方面:准备阶段、查阅资料阶段、实地考察阶段、问卷调查阶段、采访阶段、资料的分析整理阶段、对本课题的总结与反思阶段等。六、课题参与人员及组织分工。这属于对本课题研究的管理范畴,但也不可忽视。因为管理不到位,学生不能明确自己的职责,有时就会偷懒或者互相推诿,有时就会做重复劳动。因此课题参与人员的组织分工是不可少的。最好是把所有的参与研究的学生分成几个小组,每个小组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推选出小组长,由小组长负责本小组的任务分派和落实。然后根据本课题的情况,把相关的研究任务分割成几大部分,一个小组负责一个部分。最后由小组长组织人员汇总和整理。七、课题的经费估算。一个课题要开展,必然需要一些经费来启动,所以最后还应该大概地估算一下本课题所需要 的资金是多少,比如搜集资料需要多少钱,实地调查的外出经费,问卷调查的印刷和分发的费用,课题组所要占用的场地费,有些课题还需要购买一些相关的材料,结题报告等资料的印刷费等等。所谓“大军未动,粮草先行”,没有足够的资金作后盾,课题研究势必举步维艰,捉襟见肘,甚至于半途而废。因此,课题的经费也必须在开题之初就估算好,未雨绸缪,才能真正把本课题的研究做到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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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币:婚姻时四柱单子交换结束后,证明订婚的聘礼,新郎家把礼物送给新娘家。 ——采缎:在纳币时新郎家送给新娘家的礼物,主要装有蓝色和红色的绸缎,因此叫采缎。 ——封采:一般家庭条件富裕的话多装一些别的衣料,这叫封采。 ——币物:送给新娘的礼物。 ——婚书:婚姻时新郎家跟礼单一起送给新娘家的信。 ——函:婚书和礼单装在箱子里送给新娘家。各地风俗各有不同,大部分叫纳币或者封采。背上函(箱子)去新娘家的人一般是年纪较大、有子有女的多福之人。收到函(箱子)的新娘母亲要先保管婚书,直到出嫁的女儿生了孩子,恭敬公公和婆婆,觉得女儿不会回到娘家时才会把婚书送给女儿。

酒店零点中餐厅与贵宾包间的设计 无庸置疑,零点中餐厅与贵宾包间在国内酒店众多餐饮项目中占有最重要、最核心的位置。其经营的水平实际上决定了酒店整个餐饮的走势,而设计和装修对经营有很大的影响,为此,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准确定位餐厅的装修应围绕经营而进行,以顾客为中心,因此,需首先对目标市场的容量及餐饮需求的趋势进行分析;同时,还需考虑酒店的整体风格、餐饮的整体规划、星评标准的要求,以及装修的投入和产出等相关问题。确定恰当的规模和比例一般而言,零点中餐厅不宜过大,酒店应增加贵宾包间的数量,并提高其质量。掌握消费者心理很重要,目前到酒店消费的客人都希望有一个好的就餐氛围,许多人拥在一起吵吵闹闹是他们所不愿意看到的;其次,商务宴请往往占很大的比例,而进包间可以提升档次,显示他们对客户的重视,并可以有一个安静的交流氛围;再者,政府行政人员也是酒店餐饮中的重要客户,他们更倾向于在包间,消费,以免造成负面影响,这种现象在中、小城市尤为突出。以200间左右的客房数规模的酒店而言,其包间数在30间左右,而零点中餐厅则控制在80-100餐座较为理想。需要注意的是,酒店同时还应拥有一个能至少同时容纳300-400人同时就餐的多功能宴会厅,这样,婚宴及会议用餐就可以得到兼顾。重视流线设计零点中餐厅与贵宾包间应分设入口,同时,服务流线避免与客人通道交叉。许多酒店将贵宾包间设在零点餐厅中,这很不科学,一方面进出包间的客人会影响零点餐厅客人的就餐,另一方面对包间客人也无私密性可言。所以分设包间及零点餐厅的入口非常有必要,设计中要尽可能考虑这一因素。服务通道与客人通道的分开十分重要,特别是包间区域。过多的交叉不仅会降低服务的品质,而且还会给清洁与卫生带来很大的不便,不利于如地毯等硬件设施的保养,高水平的设计会将两通道明显的分开。通道的设计,应满足顺畅、安全、便利的需要,不应过分追求餐座数量的最大化。具体来说,要考虑到员工操作的便利性和安全性以及客人活动空间的舒适性和伸展性。尽可能少设,或不设酒水服务台许多酒店在餐厅中设置一个很大的酒水服务台,这完全没有必要,因为大部分客人不会跑到酒水服务台点酒水或结账。很大的服务台只会占用有限的空间,因此应在比较隐蔽的位置,设置一个很小的结账台即可。尽可能减少零点餐厅及包间区域地平高低的变化在零点餐厅或包间内通过地面高低的变化来划分区域,已经是很多年前的做法,这样只会降低空间的利用率,同时导致客人摔跤事故的发生,选用不同的材质也可区分不同的空间。注重保护客人的隐私在零点餐厅中,最好不要设计排桌式的布局,那样一眼就可将整个餐厅尽收眼底,从而使得餐厅毫无档次,空间乏味。目前流行的方式是通过各类形式的玻璃、镂花屏风将空间进行组合。这样不仅可以增加了装饰面,而且又能很好地划分区域,给客人留有相对私密的空间。包间的设计应尽量避免以下问题:1.包间的门不要相对,应尽可能错开。2)桌子不要正对包间门,否则,其他客人从走道过一眼就可将包间内的情况看得一清二楚。3)一些高档包间内设备餐间,备餐间的入口最好要与包间的主入口分开,同时,备餐间的出口也不要正对餐桌。重视通风及排烟零点餐厅与包间都需有良好的通风及排烟。部分餐厅一进去就有一股烟味、酒味、油烟味、霉味,以及各种菜肴的混合味道,其问题就出在通风。酒店在设备的专业设计时要特别注意这一问题。这一问题由多种因素造成,厨房负压不够是常见的问题之一,增加负压可避免厨房油烟及菜味的逸出,还可避免整个酒店通风的串味。餐厅分吸烟区和非吸烟区可以减小吸烟对非吸烟客人的影响,当然,早在通风设计时就应考虑到这一问题,这一区域通风量的增加可减小对其它区域的影响。通风方面另一常见问题是出风口正对客人或餐桌,那会影响客人的舒适及菜肴的质量。重视灯光设计在此之前就已提到了灯光问题,太亮或太暗的就餐环境会使客人感到不适,桌面的重点照明可有效地增进食欲,而其它区域则应相对暗一些,有艺术品的地方可用灯光突出,灯光的明暗结合可使整个环境富有层次。此外,还应避免彩色光源的使用,那会使得餐厅显得俗气,也会使客人感到烦躁。营造文化氛围请设计师结合当地的人文景观,通过艺术的加工与提炼,创造富于地方特色的就餐环境,对于客人来说也是具有相当吸引力的。相当一些餐厅和包间的装修风格与包间的名字不相协调,给人一种莫名其妙的感觉。因此,设计时就应考虑到餐厅及包间的主题,而不是等装修结束后在起名。高雅的文化氛围还通过艺术品和家具来体现,这是需精心设计方可达到的,切不可由业主方随意布置。其它1.除了备餐台外,高档的包间还应设置会客区、衣帽间等,这些最好设计成嵌墙式的,从而包间的整体效果容易营造。2.包间的装修以什么为中心是最常见的问题之一。很多公司在设计时没考虑到包间内的家具,以包间的正中心为中心,其结果是配备备餐台及沙发、茶几等家具后,餐台的位置发生问题,与天花的灯具不相配,而此时包间的天花已做,灯已配好,再返工已不可能,势必影响包间的整体效果。3.设计中应考虑一部分包间的多功能性,通过使用活动隔断,使包间可分可合,满足多桌客人在一相对独立的场所就餐的需求,增加包间使用的灵活性,从而提高包间的使用率。但要使用隔音好的隔断,确保为客人提供相对私密的就餐环境。如条件许可,尽可能使包间的大小多样化,要考虑到2-6人在包间的用餐需求,2-4人在一个直径1.8米的餐桌上用餐,感觉相互间距离太远,不仅不便谈话,菜也无法放置。4.尽量降低各种噪声,如:餐厅与厨房间设置两道门可以降低来自厨房的噪声,风机房应设置在对包间影响最小的位置。5.卫生间最好不要设在零点餐厅外,那会给就餐的客人带来一定程度的不便。6.贵宾包间不应设卡拉0K设施,这会破坏高雅的就餐氛围,降低档次。而且也会影响其它包间的客人

酒店服务管理论文篇2 浅谈酒店管理中的个性化服务 摘 要 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的酒店业竞争日益激烈。而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的消费观念也不断提高,人们对酒店的所提供的各项服务要求也越来越高。酒店只有在规范化、标准化的基础上,逐渐开发和提供个性化服务,才能给顾客留下深刻的印象,并赢得他们的忠诚成为回头客。本文从个性化服务的定义出发,简要讲述了酒店开展个性化服务的意义及其开展的现状,并提出酒店更好地开展个性化服务的几点措施,旨在增强酒店的竞争力,提高酒店的经济效益。 关键词 酒店管理 个性化 服务 意义 方法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酒店业所服务的阶层也日益的广泛起来。酒店业竞争变得异常激烈,随着顾客消费经验的日益丰富,顾客也从单一的追求物质条件的满足转变成追求物质和精神全方位的满意。酒店要想在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仅仅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的服务是远远不够的。酒店一味地模仿,一味地千篇一律只能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只有给顾客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满足客人的个性化需求,给客人充分的尊重和重视,才能让顾客感觉到“宾至如归”,从而赢得回头客,获取顾客的忠诚度。随着人们的消费观念和消费需求在不断地向高层次发展,酒店消费者从原有的数量消费,质量消费转向个性化消费,导致服务行业为了迎合消费者的需要而提供一系列个性化服务。因此,酒店应当在规范化的基础上,逐渐开发和提供个性化服务,满足客人潜在的服务需求,给顾客意外的惊喜,实现增强酒店的竞争力,提高酒店的经济效益的目的。 一、个性化服务的定义 酒店个性化服务就是将规范化服务的要素进行拆分、重组,而向顾客的直接要求做出细节改良,使服务的末端环节更多融入到对顾客要求的考虑,力求在顾客并不亲自参与服务设计过程的情况下,设身处地的为他们预置多种备选方案。酒店根据客人的个人特点提供差异性服务,以便使接受服务的顾客得到充分的满足和被尊重的感觉,使之留下深刻的印象,获取他们的忠诚度,使之成为酒店的回头客。个性化服务通常体现出服务员的主动性,服务员应充分熟悉酒店各个部门的操作规程,必要时应打破部门的局限,为客人提供及时的服务,发自内心的与客人进行感情交流,设身处地地揣度客人的心情,满足客人的个性化需求。 二、酒店开展个性化服务的意义 (一)增强酒店竞争力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需求的提高,酒店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各大酒店之间竞争日益激烈,许多大酒店为了争夺市场酒店在各个方面都加大了投入,市场上同质产品越来越多,顾客的选择空间也越来越大。酒店经营者只有不断研究顾客的需求按顾客的需求改进和调整酒店产品和服务项目,创造新的赢利机会,才能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场中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因此,要在竞争激烈的众多酒店中脱颖而出,就必须要有与竞争对手不同的竞争策略,体现在服务特色方面的就是个性化服务,通过优质个性化服务给顾客贴心的感觉,与顾客建立特殊关系,从而吸引顾客,使之成为酒店的回头客,确立起对酒店的忠诚感,酒店开展个性化的服务还能在行业内形成良好的口碑,从而不断为酒店招徕新的客人,具有极大的竞争优势。 (二)提高酒店经济效益 酒店个性化的服务能为酒店不断地开发新的客源、新的市场,同时巩固已有的市场。酒店的个性化服务满足了消费者的不同的个性化需求,必定能够提高顾客的满意度和忠诚度,最终也将增强酒店的知名度,这样就会吸引更多的忠诚顾客,保证他们能够长期消费,从而使酒店赢得更多的利润,占有更大的市场。酒店还可以通过对消费者的消费进行分析,了解到市场的需求变化,不断地挖掘出新的销售机会,发掘顾客的消费能力,提高酒店的销售额和利润。酒店还也可以对客人的行为进行各方面的分析,通过沟通了解顾客的需求方向,有针对性的策划和传递信息,推出符合顾客需求的产品,并加以个性化的包装,做出正确的销售管理决策,改进现有的销售模式,最终提高经济效益,获取更大的利润。 (三)赢得回头客,取得竞争优势 个性化服务是酒店及时地提供客人的所需,给客人带来满足,同时在此基础之上,能满足客人潜意识中的服务需求,给予顾客意外的惊喜。顾客能在酒店获得这样的服务,一定会能成为酒店的忠实顾客。酒店应努力为顾客提供竞争对手不易模仿的、顾客认为是重要的,在财务和经营中是可行的个性化服务。通过优质个性化服务与顾客建立特殊关系,形成顾客对酒店的忠诚感,并利用良好口碑不断为酒店招徕新客人,彰显其竞争优势。 (四)有利于寻找新机会 顾客的需求是酒店财富的源泉。顾客的需求不断发展变化,同时也给酒店带来了机遇。酒店经营者应不断研究顾客的需求按顾客的需求改进和调整酒店产品和服务项目,创造新的赢利机会。 (五)有利于树立良好形象 恰到好处的个性化服务能使顾客真切感受到酒店的关怀,体会到酒店以顾客利益为重,从而将友好、周到的酒店形象深植于顾客的心里,为顾客在日后的选择中增加了砝码。服务于人就是创利于己,形象同样关乎酒店业的未来。所以酒店管理者也应该在这方面下些功夫。 三、目前酒店个性化服务的现状 (一)个性化服务意识不强 酒店从业人员缺乏对个性化服务的机理、内容、形式、特点以及与标准化、规范化服务的相互关系区别的理解,服务指导上清规戒多,个性特点发挥少。员工的个性化的服务的具体操作水平还需要不断的培训,只有通过培训,使员工的水平不断的提高,酒店的个性化服务才能长久并且坚持的发展下去,而许多酒店没有一套完整的培训体制,或者根本不重视员工的培训。导致许多酒店从业人员连基本的服务操作都不能很完善的执行,更不要提个性化的服务。 (二)酒店服务管理漏洞 酒店的服务管理中仍存在对服务人员和管理人员要求不对等现象,不懂得管理是一种更高层次的服务的道理。只有优秀的管理才有优质的服务,不深入服务实践发现好的做法,就难以总结推广形成经验和服务品牌,由此,许多酒店从业人员没有把酒店工作作为自己的终身职业、或者当作自己的事业来做,存在非常消极的思想。酒店的管理者可以试着考虑提高服务人员的待遇、健全酒店的福利。只有在良好的酒店企业文化和人性化的管理制度下,才能让员工真正转变自己的心态和角色定位,树立起自身的主人翁意识,从而用心、用情为客人服务。 四、酒店如何更好地开展个性化服务 (一)树立员工个性化服务意识 个性化服务的关键是要了解不同客人在服务过程中的不同需求,酒店的服务员要与客人建立起沟通,对其个人的喜好、需要、性格特征有详细的了解,才可以为客人提供良好的个人服务。一名优秀的服务员不仅要掌握基本的服务常识,更要善于察言观色,了解客人的需求和消费心理,并根据不同客人的需求灵活掌握好各种礼节。员工在服务的过程中,应察言观色,树立积极主动的服务意识,预知顾客的个性化需求及潜在需求,并及时满足顾客的这些需求,以真诚的服务态度感动客人,使个性化服务成为日常工作中自然的流露例如,在餐厅负责点餐服务的员工,通过观察,发现客人有感冒地症状,可以吩咐厨房准备姜茶,以周到个性的服务赢得回头客。当然,员工个性化的服务意识不是一朝一夕能够练就的,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酒店个性化服务的开展,需要酒店管理者根据酒店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个性化服务的规则,要求工作人员严格准守。酒店管理者可认真研究不同类型顾客消费的特点,对个性化的服务案例进行认真分析,研究个性化服务是否是客人的普遍需求,衡量推广的难度和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重新设计或者部分调整各部门的服务流程、每一个的服务操作规范和实施灵活的范围,同时要求每位员工全面掌握服务操作规范及灵活服务的技巧,并充分授权给员工,适当的按顾客消费的特点来实施服务,只有制定出相应的规则,在酒店各个部门中,将个性化的服务向规范性服务推广,才能使酒店的个性化服务的开展有着质的飞跃。 (二)注重细节 俗话说,细节决定成败,酒店的个性化服务往往体现在某些细节上。酒店要在每个细节中彰显个性化服务,首先要保证酒店的质量,高质量是服务的出发点和归宿。酒店管理把设备实施质量,采食产品质量,劳务质量及安全状况和环境氛围5个方面的每一个环节都处理好,安排得当,只有保证好高质量的设施和服务,使顾客有相应的满意度和忠诚度,才能有效促进个性化服务的开展和应用。 酒店的个性化服务应充分表现在服务过程中的各个细节当中。例如,餐厅来了客人,服务员可以针对客人的需要尽可能的安排在就餐环境他喜欢的就餐环境的地方,还有针对客人的档次,询问他所希望得到的档次的服务,询问客人喜欢菜的品种,并作出相对应的推荐,仔细的询问客人对菜的要求,是喜欢什么口味,有没有什么特殊的需求,是不要放糖,或者不要酱等。餐饮部针对客人的口味制定出特有的菜单。例如,餐饮部准备客人婚宴时,婚礼中专用的菜肴应包涵着隆重的祝福之意,而且相同的菜单不会出现第二次,让客人感觉到是为其单独所制作,感觉到自己的结婚的菜肴也是独一无二。客房部可以根据客人的需求,布置个性化的婚房,假如客人喜欢粉红色,那客房在布置的时候也会把这一因素给考虑进去,进酒店的最大可能,例如给床单和被套换上粉红的颜色,在床边放上玫瑰和一些粉红色的蜡烛等。婚礼结束时,可以送一些特意制作的点心送到客房,包涵着酒店员工对他们的祝福之心,送点心的酒店员工把诚心的祝福的话语送到他们的身边。 (三)实施人性化酒店管理 酒店要为客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就必须对员工开展人性化管理。让员工真切感到管理者对其人格的尊重和爱护,在员工中构筑共同的价值观,从而使其焕发最大的工作热忱,推动饭店各项管理职能的实现和集体效力的发挥。保持个性化服务的持续性需要依赖于基层管理人员和广大员工高度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习惯。酒店的完整有效的激励机制是保证酒店员工高度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习惯的重要条件。酒店应注重激励机制的完善,管理人员可通过查看顾客的服务意见,抽查员工的工作日志等各种途径收集优质服务信息,同时开展多种方式奖励、表彰活动,对具有创造性提供优质服务的员工给予物质及其精神方面的鼓励,在酒店中形成关心顾客、助客为乐的服务风尚。例如,可以定期开展报告会,让酒店员工把自己的个性化服务案例在报告会上进行宣讲,然后进行评比。通过宣讲,让其他员工从中学到个性化服务的方法。给予每个员工是很好的精神激励。最后通过评选,酒店颁发物质奖励进行肯定,从而保证了个性化服务的持续性。管理层注重感情的投资,和人际关系的协调,关注员工的切身利益,以使员工和企业形成一个“情感共同体”,营造一种“人尽其职,才尽其用”的氛围,才有效开展酒店的个性化服务。 参考文献: [1]李乐京.酒店业的标准化服务与个性化服务探析.贵州教育学院学报.2006. [2]王斌.酒店个性化服务浅析.湖北商业高等专科学院报.2002. [3]曲秀梅.论酒店的个性化服务.吉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006. [4]孙名喜.现代饭店服务心理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5]王婉飞.餐厅消费心理与经营策略.中国发展出版社.2001. [6]张凌云,马晓秋(主译).饭店业人力资源管理.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3. [7]刘艺华.酒店人性化管理六要求.酒店经理人.2005. 猜你喜欢: 1. 浅谈酒店服务论文范文 2. 浅谈酒店服务管理毕业论文 3. 酒店服务质量管理研究论文 4. 浅谈酒店管理论文 5. 饭店酒店管理服务质量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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