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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罚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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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罚论文格式

原始社会原始社会的舜禹统治的时期确认不少有关处罚的习惯。《尚书·舜典》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 钦哉!惟刑之恤哉。”当时的处罚习惯,将贪赃(墨)行为与劫掠(昏)杀人行为并列,一并处罚,体现了当时的社会已经注重对行政人员的整治和管理,严厉制裁渎职、贪污行为。 《尚书·吕刑》对原始社会末期的处罚方式作了这样的说明:“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淫为劓、刵、诼、黥”。又据《后汉书·刑法志》说:“(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商代刑法严酷。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西周 古代刑罚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秦 古代刑罚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汉代 古代刑罚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具体有: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这样就改变了原“五刑”制度。但是也出现问题:第一,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第二,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后,汉景帝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一百。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到东汉初,明帝诏中又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关于徒刑,汉初沿用秦制。但是汉代已经有了明确的刑期。如髡钳城旦舂,五岁刑;完城旦舂,四岁刑;鬼薪白粲,三岁刑;司寇和作如司寇,皆二岁刑,男罚作和女复作,皆一岁到三月刑。此外,汉代另有“顾山”,是只用于女犯的刑罚,因此也称为“女徒顾山”。 此外,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另外有禁锢刑,是汉为禁止官史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禁为官的政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主要体现在: 1、废除宫刑制度。北朝西魏在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诏禁止宫刑:“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北齐在天统五年(公元569年)也诏令废止宫刑:“应宫刑者普免为官口”。 2、规定了鞭刑与杖刑。这一刑罚缘于北魏,并为北齐北周沿用。 3、规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南北朝时期,把流行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如北周时规定流刑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以据都城二千五百里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为限,同时附加鞭刑。 4、缘坐范围有所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对妇女缘坐的变化上,总的趋势是缩小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却多有扩大。在整个南北朝时期缘坐的范围也有反复。《梁律》创从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隋《开皇律》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对流刑、鞭刑均作修改。隋文帝明确说明:“绞以致毙、斩则殊形,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所有“枭首轘身”与“残剥肤体”的鞭刑都废除不用,确立了封建制五刑。唐刑罚比以前各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只有绞斩两种;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宋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 1、刺配刑。宋太祖为宽贷杂犯死罪而立刺配之法,刺面、配流且杖脊,是对特予免死人犯的一种代用刑。但后来则成了常用刑种之一。 2、凌迟刑。宋时将五代的法外刑凌迟作为法定刑种,初时适用于荆湖之地所谓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但后来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 3、折杖法。宋太祖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但因存在不足,即“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所以,在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轻刑犯的危害。元元法初为习惯法,成吉思汗时有斩决、流放、责打条子等刑罚,后逐渐向汉代的五刑体制过渡,并最终实行。但其死刑中无绞刑,凌迟为法定死刑。 元朝仍保留许多习惯法,包括不少肉刑。一般人犯盗窃罪,除断本罪外,“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强盗初犯即须刺项”,只有蒙古人可不受此刑。为了维护僧侣的特权,元律规定“殴西番僧者截其手,骂之者断其舌”。 元有警迹人制度。强窃盗犯在服刑完毕后,支付原籍“充警迹人”。在其家门首立红泥粉壁,上开具姓名,犯事情由,由邻居监督其行止,且每半年同见官府接受督察。五年不犯者除籍,再犯者终身拘籍。明清刑罚有新的发展变化,其特点是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明清时的刑罚变化有: 1、死刑。明、清两朝在法律上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并且范围逐步扩大。此外,明清时期的死刑执行方面还有一些更加残酷的方式,如“剥皮实草”、“灭十族”、戮尸等。 清朝针对死刑还有一个独特的制度,即斩立决和监候制度。 2、充军刑。“充军”创制于明代,但是不以充军为本罪。清朝的充军则作为流罪的加重刑,并以充军为本罪。而且充军的条目也较明代增加。 3、发遣刑,这是一种比充军重的刑罚。明代时只限军官和军人,永不得回原籍。清时则包括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还可以有机会放还。 4、枷号,是明朝首创的耻辱刑。在明代还变成一种致命的酷刑。清时对一些伦理性和风化犯罪,用此法。 明代还有庭杖制度。指在殿庭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

刑法论文提纲格式范例

所谓论文提纲,是指论文作者动笔行文前的必要准备,是论文构思谋篇的具体体现。构思谋篇是指组织设计毕业论文的篇章结构,以便论文作者可以根据论文提纲安排材料素材、对课题论文展开论证。下面是我整理的刑法论文提纲格式范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论文题目: 刑法谦抑性的内容、价值及实现途径

一、 刑法谦抑性的内容、价值及基本要求

(一) 内涵、产生根据

(二) 价值

(三) 基本要求****

二、 我国刑法对谦抑性的贯彻与背离

(一) 贯彻 通过对我国刑法的立法与司法进行分析,找出我国刑法如何贯彻这一原则的。

1.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

2. 修8对死刑的削减。对特殊群体的`宽宥

3. 修6对非法鉴别胎儿性别罪提议的否定

(二) 背离

1.刑法介入社会生活的触角过深、过广。比如聚众罪的设立不当,取金融机构信用罪的设立不当。危险驾驶罪设立不当

2.罪状不明确,导致处罚范围不明。比如非法经营,玩忽职守

3.刑罚整体偏重

4.司法机关重刑思想严重,导致判决凝重勿轻

三、刑法谦抑性在我国实现的途径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的论文篇1 浅析刑法中正当化行为初 刑法中正当化行为,一直都是一个歧义众多的法律术语,一如“一张普罗透斯似的面孔,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逻辑学认为,要想深化研究某一理论,明确基本概念必不可少。所以,面对这个有着众多歧义,且至今还未形成统一的刑法概念——“正当化行为”,首先要做的,便是厘清其内涵外延,明确其类型划分,而这无疑对“深化刑法理论研究,完善正当化行为的刑事立法,推动正当化行为的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 1 正当化行为的理论界定 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体系中,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化的行为,统称为违法阻却(性)事由,但日本有学者称其为“正当化事由”,或注括号“阻却违法事由”;德国有“阻却违法性”和“合法化事由”等词语;意大利多用“正当化原因”一词;俄罗斯以“排除行为有罪性质的情节”来予以表述。而“合法抗辩事由”则是其在英美双阶层刑法理论体系中的指称。我国大陆对于正当化行为的称谓就更多了,学者们对此莫衷一是。 在诸多称谓中,最具典型的便是以下五种:违法阻却事由、合法抗辩事由、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构成的非犯罪化、正当化事由。 2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的正当化行为 要在众多称谓中厘清正当化行为的确切内涵,我认为,首先至少必须要研究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并进行概念对比。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宏观说明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构成要件该当性(核心)、(事实的评价)—违法性(法律的评价)—有责性(责任的评价)”这样的三阶层评价系统。它将一个整体的行为,以不同的意义划分为不同的犯罪成立要件。而我国大陆地区的犯罪构成系统则是犯罪构成四要件,即“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四要件以“社会危害性为内容出发点,以要件齐合填充为构造形式”,意图从整体上综合宏观的评定犯罪行为。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在实质内容上的对应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中“构成要件”的要素的种类: 行为主体(只含“自然人与法人”及“特定身份”之内容,无责任能力评价) 行为客体(结果犯/行为犯,“法益”—社会秩序的想象价值) 行为(核心.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事实,包括行为时间、地点、实施方法或手段) 行为状况(行为时的特别情状) 行为结果 构成要件的故意与过失 对应性: “该当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行为主体特定身份要素——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行为客体——犯罪对象 行为、行为状况、犯罪结果——犯罪客观要件 故意和过失——属于主观要件罪过的内容 “违法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形式的违法性判断中阻却违法事由(消极违法性因素,但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进行考察)——排除犯罪性行为(不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但在对行为作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审查时,又必须考虑是否具有这种阻却犯罪性的行为情形) 实质的违法性判断——犯罪客体要件 区别: 大陆法系国家:违法性判断存在着超法规性,即合法化事由的合法存在;实质违法性只是‘yes’ or ‘no’的问题,并无程度上的差别。 我国:罪刑法定要求,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客观要件都由刑法规定;犯罪客体要件与犯罪概念中的社会危害性紧密相连,它体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有责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责任”要素包括: 责任能力:行为人的负罪能力(刑事责任年龄以及精神状态) 责任故意:仅为对违法性的认识,不包括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 责任过失:判断是否具有阻却主观注意义务的违反性 期待可能性:期待行为人在彼时彼景下作出其他适法情形 对比: 责任能力要素——犯罪主体要件下的责任能力 责任的故意和过失——归于犯罪主观要件的罪过因素中 期待可能性,暂时并无与之相对应的完整部分 3 结语 形式上的侵害性、实质上的正当化、法律后果上的阻却事由,以及不受法律否定评价的性质,正是正当防卫的经典表述。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法系都对正当防卫进行不懈的研究,正说明了刑法谦益性是现代刑法的大势所趋,刑法体现人权保障是当今刑法的人心所向。所以,为法秩序所容忍、为保护法益所必需、法益衡量的重要标准——即是正当化行为合理存在的依据。正当化行为,既是对不必要的自我牺牲精神的反抗,更是一种公民权利的自我保护手段,我期待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可以将正当防卫纳入,从而具体贯彻程序高于实体、保护重于打击、预防先于惩罚的现代刑法理念! 刑法的论文篇2 论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病态现象,然而只要人类社会存续,犯罪必然如影随形,“刑期于无刑”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景。基于犯罪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对犯罪行为人处以重刑是一种可以理解的世界性偏好,即使在公认的法治程度高的西方国家,废除死刑的民意调查也是难以得到超过半数的支持,由此可见一斑。具体到我国来讲,重刑思维就不仅仅是偏好,而是一种汹涌澎湃的狂热了,“刑, 从刀 ,井声, 刭也。”刑的本意就是一把刀,用来割人脖子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镇压犯罪分子嚣张气焰的武器。从古至今,这一思想得到了极好的继承及发扬。然而正是这种可以理解且极具弥散性的重刑思维,深刻影响了我国刑法从器物到制度,到思想的各个方面,其正面效应趋向递减,而日益成为横亘在我国法治建设道路上的重大阻碍。本文拟对我国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的渊源、表现、危害性进行分析,提出改善重刑思维可能的努力方向。 一、重刑思维的渊源及传统 夏商周三代是我国刑罚严酷而苛杂的开端,“夏刑三千,周刑二千五百”,“夏刑则大辟二百,髌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尚书大传》)春秋战国以至秦国的强大到最后统一六国,历经商鞅、慎到、韩非子等人的不断发扬,重刑主义思想达到顶峰。其认为由于人性是趋利避害的,“人君(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夫民力尽而爵随之,功立而赏随之,人君能使其民信于此如明日月,则兵无大敌矣。”(《 商君书·错法》),因此民众是可治理的,治理的工具就是赏和罚,而且在法家的眼中,这两种驱驰民众的方法并非同等重要,罚的力度远远大于赏,即“治国刑多而赏少,乱国赏多而刑少。 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特别在社会动荡不安、利益纷争加剧的时代,刑罚轻缓是无法治理国家的,“如欲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駻马,此不知之患也。”(韩非子·显学)而根据社会现实加重刑罚则会收到“ 藉刑以去刑”(《 商君书·开塞》)的目的,即“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故无刑也”(《 商君书·说民》),“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而且重刑主义被包装为爱民举措,民众畏惧重刑,就不会以身试法,反而对其是一种爱护。 “夫火烈 ,民望而畏之 ,故鲜死焉,水懦弱 , 民押而玩之 ,则多死焉 ,故宽难”(《左传,昭公二十年》)。其后虽历经汉代学者反思及批判,抛弃绝对追逐重刑的做法,但因这一思想契合封建帝国中央集权的需要而被隐蔽地保留下来,即董仲舒儒法合一,外儒内法的改造方式,剔除了绝对重刑主义过分暴虐残酷的内容,吸纳其对于君主专制集权有益的观念做法。在其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重刑思维的面目虽然大体上趋于温和,但其内核却历经王朝更迭而未曾变异,如同远古的幽灵般一直盘踞在上到执政者,下到普通民众的观念之中。 二、重刑思维的表现形式 1、复仇思想根深蒂固,重刑观念挥之不去 作为一个从封建时代到现代文明社会之间缺乏过渡时期的国家,没有经历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启蒙运动的思想洗礼,旧有观念从未被彻底抛弃,而西方舶来的人道、自由、法治等进步观念未彻底扎根于国人心中,反映在刑法领域,就是复仇思想和重刑观念的根深蒂固。我国自古就有“父之仇, 弗与共戴天; 兄弟之仇,不反兵; 交游之仇,不同国。” (《礼记·曲礼上》)的说法,从官方到民间都对复仇思想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同情及宽容,而这种态度反过来又鼓励着复仇思想和行为的持续存在。在现代社会,追诉犯罪的权力原则性地属于特定的国家机关所有,不允许公民个人进行复仇。但是复仇观念并未因此无用武之地,只是变换了存在并起作用的领域而已,它仍然广泛存在于公共舆论空间。审视来今年来的社会热点,被公众及学界高度关注的刑事案件,除了少数的案件,因为脱离大众朴素正义观而被认为量刑过重以外(许霆案,“天价葡萄案”、“天价手机案”),其余案件中,公众主导的舆论均一边倒地呈现要求对被告人处以重刑乃至死刑严惩,如张明宝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 2、对立法中新增罪名及加重刑罚的强烈诉求 纵观近期的刑法修正案,对民众意见广泛听取,增设了危险驾驶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考试作弊罪、替考罪等一系列罪名,立法的民主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此外,相对于已经被立法机关吸纳而成为刑法条文的建议,因此公众强烈呼吁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许多学者也积极为增设该罪论证。但是将扶危济困的道德义务上升到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不仅存在是否符合刑法理论自洽性的问题,而且对公民课以过高的义务,过分限制公民行为自由。 三、重刑思维的危害 1、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恶化刑事被告人的处遇。 重刑思维在严惩被告人的同时更加追求“杀一儆百”的威慑效果,相信重刑乃至死刑在整个刑罚体系甚至整个社会治理手段中具有最大的效用,“禁奸止恶,莫若重刑,禁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这种观念与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论具有异曲同工之处。不能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反而出现“失期当斩、举大义亦死”的尴尬局面,逼迫民众发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呐喊。在司法机关的追诉惯性和民众的舆论压力下,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正当权利被忽视和牺牲了。 2、阻碍现代法治的推进,蚕食司法改革的空间。 当代刑事法治建设具有一些普世公认的价值追求或者说评价标准,例如刑罚轻缓化、人道化、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以未决犯不羁押为原则、严格限制死刑乃至最终废除死刑等。虽然各国因为国情不同而对刑事法治存在不同的理解,从而形成形态各异的法治建设道路,但是这些基本原则和方向是毋庸置疑的,是一个现代文明国家法治建设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传统的有罪推定、重刑思维具有深厚的民众基础,现实的刑法运行过程各方面都或深或浅地受到这一思想的影响。 “我们的极刑主要是针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这就是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突出打击重点、少杀慎杀综合起来得出的判决”,但是因为该案被告人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的恶劣的手段和及严重的犯罪结果,相比药家鑫案有过之而无不及,公众在对比之后自然对李昌奎案的死缓判决表示抗议,终审法院不得不做出“李昌奎案不存在任何黑幕,或法官徇私枉法的问题”、“该案判决结果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表决的”的声明。此前“为中国死刑判决立下创新型的标杆”的期许也显得过于乐观,这种尴尬结果准确地说并不是该案判决过轻,而是药家鑫案判决过重,在可以判处死缓的时候在强烈的死刑立即执行舆论下对后者作出了妥协,导致此后类似案件只可重不可轻的结果。这种案件恶劣的社会效应及其不利于我国限制死刑、最终废除死刑的目标实现。 3、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作和国家形象 从具体层面来说,我国在重刑思维影响下的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广泛开展,因我国在贪污等犯罪中规定有死刑罪名,依据“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惯例,这些犯罪嫌疑人一旦潜逃境外即难以被遣送回国。我国每年实际执行死刑数一直讳莫如深,不但国际社会无从得知,国内学者对此也有“囿于缺乏司法信息等第一手研究材料而无法做到具体深入和理论联系实际,从而缺乏针对性和说服力”〔2〕的困惑。在经历共九个刑法修正案,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九大幅度削减死刑罪名的情况下,我国现行刑法存留的46个最高刑保有死刑的罪名中,仍然有很大的削减空间。 四、改善重刑思维的努力方向 1、增加对犯罪的宽容度 犯罪,是孤立的个人挑战社会最极端的方式。它理所当然受到社会中所有良善公民的憎恶,这种憎恶对于威慑犯罪、捕获犯罪人、对受害方给予心灵慰藉都是非常有益的。“人们对犯罪的愤恨影响与引导着社会对犯罪所作的反应,这种愤恨对社会的正义来说是不可缺少的。”〔3〕特别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拥有深厚侠义精神的国家来说,嫉恶如仇、“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都是支撑社会良好运行的动力。如同菲利的犯罪饱和理论,每个社会因其独有的政治、经济形态,必然具有与之相匹配的犯罪数量。如今的人类依旧对犯罪现象深恶痛绝,正是因为人类更加意识到人本身的价值,意识到犯罪并不是个人绝对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意识到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犯罪政策,才让我们对于犯罪人给予更多的宽容和谅解,而不是寻求用对其课以超过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的重刑来抗制犯罪。 2、承认刑罚的作用的有限性 与道德、舆论、行政措施等现存的对抗犯罪的方法相比较,刑罚确实是最具强制力且威慑力的措施。一种意识上拟制的愿景。另外,刑法的运行所存在的副作用越来越被认识到,其报应犯罪的同时也刺激犯罪,预防犯罪的同时也滋生犯罪。如耶林所说“刑法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因此,在心理上抛弃刑法万能的思想,接受刑罚作用的有限性,宽容不仅是对犯罪行为而言,对刑法本身也需要宽容的保护,它是刑法得以良性运行的必须空间。 3、积极引导民意,创造民意与司法之间相对独立的空间 民意与司法是一个亘古常新的话题,尤其在刑法领域,民意与刑法的交互影响始终是刑法运行中不能忽视的重大课题。刑法与道德关联密切,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在各部门法之中独得公众恩宠,备受媒体瞩目,特别在重大案件中想低调而不可得。在许多情况下,公众的密切关注与刑法运行呈良性互动的关系,公众与刑法的距离拉近,增加了认同与理解,刑法的价值理念与具体规范也得以传播与遵行。但重刑思维几乎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具有十分广泛的民意基础,稳定性极强,如果要对其予以改善,在刑事立法与司法运行中不能一味的妥协与屈从,刑法不应只是被动的反映社会,在社会变革与进步中也应有所担当,成为引领社会心理的力量。另外,刑事司法办案毕竟是极具专业性的活动,其有自身的话语体系,应当与民意保持一定的隔离,减少它对案件审理的负面影响,从前文对药家和李昌奎案的分析中,司法机关对民意的态度如草上之风,对于刑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也是极大的损害。 猜你喜欢: 1.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3000字 2.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3. 刑法毕业论文 4.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参考范本 5. 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

夹手指凌迟:即是说以很慢的速度把人处死。而要体现这种“慢”的意图,就是一刀一刀地割人身上的肉,直到差不多把肉割尽,才剖腹断首,使犯人毙命 车裂:就是把人的头和四肢分别绑在五辆车上,套上马匹,分别向不同的方向拉,这样把人的身体硬撕裂为五块,所以名为车裂。有时,执行这种刑罚时不用车,而直接用五条牛或马来拉,所以车裂俗称五牛分尸或五马分尸。 剥皮,这两个字一听就叫人毛骨悚然,其残酷程度并不亚于凌迟。 炮烙:制成方格,下面煨上炭火,把铜格子烧得通红,让有罪的囚犯赤着双脚在上面行走,囚犯痛得惨叫不已,有的人就从格子上掉下来,落入火中被烧死。 插针用针插手指甲缝,常用于女囚。 烹煮 古代时一种酷刑,即将犯人投入装有沸水、热油的大镬、大鼎中煮或炸以处死的刑罚,也叫烹刑、镬烹、鼎烹等。 大卸八块古代酷刑之“具五刑”,俗称“大卸八块”,车裂颇为相似,但仍有细微差别。本意为砍头,刖,割手,挖眼,割耳和一,即「大卸八块」,通常是把人杀死以后,才把人的头、手脚剁下来,再把躯干剁成三块。现指把完整的事物分成若干小块。

中国古代刑罚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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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罚论文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M].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3]〔日〕泷川幸辰.犯罪论序说[A].王泰译.高铭暄,赵秉志.刑法论丛:第3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5]〔日〕长冈龙一.刑法の解释と罪刑法定主义の原则(一)[J].东北学院大学论集·法律学第10号. [6]〔日〕川端博,山中敬一,日高义博.鼎谈?罪刑法定主义の问题状况[A].现代刑事法[M].2001,(11). [7]〔日〕平野龙一.刑法总论Ⅰ[M].有斐阁,1972. [8]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9]〔日〕内藤谦.刑法讲义总论(上)[M].有斐阁,1983. [10]陈忠林.从外在形式到内在价值的追求——罪刑法定原则蕴含的价值冲突与我国应有的立法选择[J].现代法学,1997,(1). [11]〔日〕牧野英一.日本刑法(第64版)[M].有斐阁,1939. [12]赵秉志,吴振兴.刑法学通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 [13]〔日〕曾根威严.刑法总论(第3版)[M].弘文堂,2000. [14]〔日〕ホセョンパルト.罪刑法定主义——法哲学と实定法学の课题として[A].法哲学年报(法哲学と实定法学)[C].有斐阁,1976. [15]〔日〕山口厚.刑法总论[M].有斐阁,2001. [16]储槐植.美国刑法(第2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17]〔日〕泷川春雄.自由主义刑法の山脉と世界观[A].平场安治.泷川先生还历纪念(现代刑法学の课题)(上)[C].有斐阁,1955.

唐律礼法结合的两点体现及其影响论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论文了吧,论文是讨论某种问题或研究某种问题的文章。那么一般论文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唐律礼法结合的两点体现及其影响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摘要: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重要朝代,结束了长期分裂与战争,创造了相对统一与稳定的政治环境,经济得以重新恢复发展,与此同时,文化方面也开始空前繁荣与发展,社会在各个方面都充满了活力。唐代的立法也以此时期的社会历史条件为基础,离不开中华文化土壤。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使礼与法的关系这条贯穿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法律观的主线达到“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使法律制度儒家化,将儒家思想法律化,促使立法思想和具体法律制度相适应,完成了礼法结合,对后世封建王朝立法及周边国家法制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

唐律;礼法关系;礼法结合;

一、礼与法的基本内涵

(一)礼的基本内涵

礼,是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思想的一支,是中国法律文化的特征之一。学术界对礼的起源存在争议,“祭祀说”、“交换说”、“人情说”、“风俗说“等多种观点都有,其中尤以“祭祀说”影响最为深远,亦即“礼源于祭祀”。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亦即古人认为祭祀和兵戎征战是国家最重要的两项大事。我国古代自夏商开始便有“礼”,及至周公旦制礼,“礼”已逐渐地政治化、法律化,成为维护等级制度与宗法制度的基本规范。“亲亲”、“尊尊”成为了“礼”的基本内容。西周以来的礼,已经具备了礼仪、道德与法律的性质。春秋战国时期,“礼”通过孔子及其弟子的进一步发展,在思想文化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及至西汉,经由董仲舒的发展,儒家思想成为统治者治国理政的主要思想,“礼”作为一种社会生活规范,也随着儒家思想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唐代,“礼”更是作为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成为了立法思想的一部分,唐律“于礼以为出入”,儒家思想给唐律打下了深深的烙印。

(二)法的基本内涵

法史学界一般认为中国古代刑法起源于兵。刑“始于兵”,也就是说中国古代刑制最早源于战争或者军事行动。原始社会时期,氏族和部落之间的军事征服和兼并战争不断,由于这种战争需要高度严明的组织纪律和行为规范,在此过程中便产生了最早的军法,这也是中国古代最初的法律,这种军事征服和战争也就是最早的刑罚。普通法律便是由此逐步演变和改造而来。因此,最初的法律往往同时具有军事镇压的军法和刑事制裁的刑法的双重属性。可见,“兵”是中国古代刑罚、刑法、法律等产生的重要渊源。由此,中国古代的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刑”。自西周制礼作刑以来,礼与刑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形式,在预防和惩治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唐律礼法结合的两点体现

礼与法是两种不同的行为规范。礼是经过统治者制定或者认可的指导性规范,其主要作用是预防犯罪和教化万民,指引人们什么是应该做的。法作为一种惩罚性规范,主要是处罚和遏制犯罪行为,警告人们什么是不该做的。礼与法作为共同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当然存在着联系,但两者毕竟属于不同的规范,其间仍存在着一些差异和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礼有差等与法应普适的矛盾与冲突。这里所讲的礼的差等主要是代表封建等级秩序的“礼”同代表维护封建统治根基的“法”之间的矛盾。第二,复仇问题所引发的礼与法的冲突。唐代统治者一方面期望加强中央集权,将生杀大权牢牢掌控,禁止民间实施血亲复仇,但这却与唐代重伦理道德的法律指导思想相矛盾。正是由于礼与法在调整社会关系,处理社会争议中存在的种种差异和矛盾冲突,也导致了整个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法制发展一直处于礼与法不断的冲突与融合的过程中。至唐代,礼与法的结合已臻成熟,礼法冲突得到了较好的解决,礼法结合在唐律中也有诸多体现。

(一)议、请、减、赎和官当制度与“十恶”制度中的礼法结合

为解决礼的“差等”与法的“普适”的矛盾与冲突,唐律规定了适用于贵族、官僚的审判和处罚的特殊程序。“议”为“八议”,规定了八种特权人物犯非十恶死罪时可由皇帝召集众臣议定后决定如何处罚,结果一般是赦免。“请”是一种奏请皇帝裁决的特殊程序,适用于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五品以上官员等,上述人物如若犯绞斩之罪直接奏报皇帝裁断。“减”意为减等刑罚,主要适用于应“请”者的亲属和七品以上官犯流刑以下罪者,可减一等刑罚,但死罪不可减。“赎”是以铜赎罪,同样适用于官员等特权阶级。官当制度则规定可以官品和爵位折抵徒、流两种刑罚。唐律之所以规定这些制度,其背后实际是深受儒家思想也就是“礼”这个封建等级秩序所影响,同时也使封建特权得以制度化、法律化。

为了取得封建等级秩序和封建专制统治的平衡,唐律又规定了“十恶”,对“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等十恶大罪加以严惩。纵观十恶大罪,无外乎是严重威胁了封建专制统治以及封建社会伦理道德的犯罪,在这样的犯罪中,无论是议、请、减、赎还是官当制度都不得适用,必须依照常法定罪处刑。这实际上是礼法结合在唐律中的很好体现,一方面唐律通过特权制度维护“礼”的差等,另一方面又通过“十恶”制度使法具有了一定的普适性,解决了礼与法在这个层面上的矛盾与冲突。

(二)复仇问题中的礼法结合

作为礼法矛盾体现之一的复仇问题,在整个唐代却成为了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据《全唐书·复仇状》记载,复仇这件事如果按照《礼记》来看,与仇人不共戴天是天经地义的,按照法令而言就应当杀人者偿命。礼教和法令都是帝王治理万民的依据,但是律中却没有相关的规定。如果不允许复仇,有悖伦理道德,但如若允许复仇,那恐怕人们将倚仗法律滥杀无辜。因此,最好能够规定如果有复仇者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由下尚书省统一讨论上报皇帝,酌情处理,只有这样才可以经、律皆无失。可见,唐律最终将复仇问题酌情处理,并未给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只能在根据案情事实的情况下,做出最合情理的`判断,寻求礼与法的最佳结合点。

当然,唐律中还有很多具体的礼法结合表现,如同居相为隐原则,一方面肯定为犯罪的亲属通风报信不违法,维护封建伦理道德,但另一方面又规定谋反、谋大逆等危害封建统治的重大犯罪不适用相隐原则,以此维护封建统治基础。除此之外,唐律中也还有很多礼法结合的体现,本文在此不过多赘述。

三、唐律对后世及周边国家法制的影响

唐代作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盛世,物质和文化的发展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中华法系的代表法律制度便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诞生。唐律以其完备性、科学性等特点成为当之无愧的封建法典的代表。礼法在《唐律疏议》合而为一,法律制度儒家化,儒家思想法律化在唐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从而成为中国古达礼法结合的典范之作,对后世中国封建法制的影响也可谓相当深远。唐以后历朝历代立法基本源自于唐律,宋“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元世祖忽必烈时期也“参照唐宋之制”来制定法律。至于明清,立法等受唐律影响也是不言而喻的。

同时,唐朝作为当时强大的封建帝国,在与各国的经济文化交往中,法律制度也对周边国家产生了较强影响。东亚的朝鲜、日本等国封建法制的代表《高丽律》、《大宝律令》等法典均受到唐律较大影响。可见,唐律不仅仅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典的代表之作,其礼法结合不仅对中国后世封建法制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对周边国家有深远意义,是世界封建法制的代表之一。

四、结语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历代统治者往往重视利用礼的伦理道德规范和严刑峻法制度来治理国家。唐律的立法指导思想便是以礼为本,以刑为用,采取礼法并用的手段综合治国,这是符合国家发展规律的。同时,唐律作为封建社会礼法结合思想发展到成熟的产物,通过积累前代在巩固封建统治和维护封建秩序方面的丰富经验,从而使法律制度不断儒家化,儒家思想不断法律化,不断解决礼与法的冲突与矛盾,最终达到了礼与法合而为一,礼法并用的治国模式在唐律中成为现实。因此,唐律是当之无愧的中国古代封建法制形态的典型代表,其不仅为当时唐的政治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后世的封建法制发展提供了蓝本,更对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封建法制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颗璀璨的明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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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辽史》卷六十一《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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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元史·高智耀传》.

[6]《唐律疏议·名例律》.

四、讨论我国的受贿罪法律完善对策(一)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取消刑法对于受贿罪客观要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使刑法理论上争论不断,也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难。把这个规定取消,至少有如下优点:1.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符合受贿罪本质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这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任何犯罪都可以用很多事实来描述,但并非每个事实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社会危害性及程度具有决定意义的那些事实才是犯罪构成要件,才能反映犯罪的本质特征,达到形式与内容的统一。[①]受贿罪的危害或受贿罪本质不在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在于收受贿赂行为本身。[②]因此,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收受贿赂行为即对廉洁性产生危害,具有了受贿犯罪本质特征,能够构成受贿罪。至于是否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或行为,是不能够决定或消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仅是社会危害性程度上的差异。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人的受贿行为都侵犯了犯罪客体,从犯罪本质考虑,该行为即构成受贿罪,根本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因此,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符合受贿罪本质的要求,而且使立法更加简明扼要。2.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体现了立法目的的要求从受贿罪立法初衷看,对于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行为,应该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受贿罪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权力的异化,防止职务行为廉洁性受到侵害。而我国现行立法认为仅此还不能认定受贿罪,还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立法这样规定显然不能很好的实现立法目的,不利于立法宗旨的实现。从目前政策来看,这样规定也与“从严治党”“从严治吏”基本精神不符,与人民群众要求更是格格不入,只有取消这一要件,才能理顺这些关系,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立法中无视这一因素的存在和作用。众所周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刑罚设置的主要依据,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仅取决于在客观上给社会所造成的危害,而且还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本文建议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并非在立法中无视“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因素,收受贿赂的公职人员为“他人谋取的合法利益”是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对人应当获得的利益,无需违背职责即可实现,其侵害的还仅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为他人谋取的非法利益”是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对人不应获得的利益,相对人若要实现利益,收受贿赂的公职人员必然要违背职责,这样行为人在侵害职务行为廉洁性的同时又破坏了职务行为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无论在社会危害程度上还是在主观恶性上都重于前者,对其量刑从重或加重设置是罪责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也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如美国刑法将贿赂罪分为轻型贿赂罪与重型贿赂罪,其划分标准就是以是否存在“枉法意图”,“枉法意图”与我国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相似,有“枉法意图”即为重型贿赂罪,其刑罚设置明显重于无枉法意图的轻型贿赂罪。[③]3.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有利于打击受贿行为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取消这一规定可以使法网更加严密,使那些收受贿赂又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腐败分子无法逃脱制裁。同时,取消这一规定能够减轻司法机关在证明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素上、及收受他人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因果关系上的困难,有利于加大打击受贿犯罪的工作力度。有人担心,取消这一要件,会混淆受贿罪与亲友间馈赠的界限,可能会导致扩大打击面。实际上,这种担心是多余的,贿赂归根到底是建立在公职人员的职务权力的制约性基础之上的,是职权的衍生物,因此,亲友间馈赠无论是在缘由上还是在数额上都与受贿罪截然不同。(二)贿赂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笔者建议,在我国刑法对的受贿罪规定中,用“不正当好处”取代“财物”,“财物”一词外延过窄,其不足前面已作阐述。不正当好处,既包括财物等物质性利益,也包括非物质性利益,前文已作出论述,此处不再赘述。建议用“不正当好处”取代“财物”,意义如下:1.贿赂的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更符合受贿罪本质从贿赂罪的本质来看,非物质性利益同物质利益一样,都是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利益。收受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利益一样,都会侵害公职人员行为的廉洁性。而且,“权钱交易”发展到“权利交易”是当前犯罪的新特点,是犯罪手段翻新的具体表现。如前所述,以《公约》为代表的国际通行做法都将“贿赂”扩展到“一切不正当好处”,我国采用这种做法,不仅是遵守国际义务的要求、顺应了反腐败斗争进一步深入的要求,而且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本质。受贿罪是以权谋私的犯罪,其本质是对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收受或索取的是财物还是其他不正当好处,都毫无疑问地构成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其社会危害性的本质是一样的。在人的需要和欲望多元化的现实生活中,无论是财物还是其他不正当好处,都能满足以权谋私者的心理、生理、物质或者精神需求。如果我们一方面打击受贿犯罪,另一方面却把贿赂限制在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上,势必会放纵犯罪。因此,将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财产性利益或非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规定为受贿罪,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本质。正因为收受财物以外的其他财产性利益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也能够体现受贿罪的本质及其危害性,所以,把它们包括在贿赂范围之中是合理的。2.贿赂的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能够使立法更加科学从立法上考虑,将什么样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纳入到刑法规制之中,取决于这种行为的“客观性、惩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多方面因素。所谓“客观性”,是指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现实生活客观存在的现象,或者虽然当前尚不存在,但根据科学预测,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确有可能出现的现象。如果现实不存在,将来又根本不可能出现,现行法律便没有必要作出规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推进,贿赂的内容已经不再仅限于财物。公职人员在经济交往中接受公款旅游、色情消费等变相“权利交易”的现象不断出现,产生了一个“权钱交易、权益交易”的特殊阶层,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如果这种现象不受刑律惩处,将有损法律的严肃性。[④]所谓“必要性”,是指客观存在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已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到了必须用刑罚规制、否则不足以预防、惩治和遏制的地步,但现行刑法又无法适用的情况,应当在立法中考虑,将其纳入刑法规定中。目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轨时期,法制有待于健全。各个领域,尤其是行政、经济领域暗箱操作等现象比较普遍,这给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厚实的土壤。尽管我国当前加大了反腐力度,但贪污受贿行为屡禁不止。从司法实践看,甚至在同一个地方受查处的领导有“前仆后继”的现象,而且腐败涉嫌金额还不断攀升。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索取或收受“财物”会受到惩处,财物之外的贿赂则被认为名正言顺。人们的需求并不是单项的,物质外利益的一时满足,可能转而促使行为人贪求更多的物质,以便再次或多次满足前次的非物质享乐,物质与非物质性利益在贪污贿赂犯罪中交迭,滚雪球式越滚越滚大。所以有必要修改现行刑法中不合理规定,将贿赂范围扩大为“不正当好处”,将一切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利益都囊括进来。所谓“可行性”,是指适用刑罚方法惩治贿赂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实施的可能性。作为贿赂的利益都是客观实在的,在司法实践中是可能和能够加以具体认定的。无论贿赂的内涵如何变化,但有一点是共同的——能够作为贿赂的,不论是物质、物质性利益还非物质性利益,必然都具有实用性这一特点,它一方面能够满足受贿人的物质上、精神上或其它方面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能为行贿人换回某种好处,从这两点来认定是否接受了贿赂,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强的操作性。[⑤](三)设置受贿罪独立的法定刑,合理确定“数额”在受贿罪刑罚中的地位现行刑法典没有受贿罪的独立法定刑的规定,刑法典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及情节,依照贪污罪的法定刑的规定处罚。笔者认为此种立法是不科学的,受贿罪从行为特征到保护法益均不同于贪污罪,应该拥有独立的,能正确反映行为危害大小的法定刑。贪污犯罪和受贿犯罪从犯罪本质看是不同的,贪污罪一定侵犯了财产所有权,非法占有财物的数额可以衡量其危害程度,“计赃定罪量刑”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而受贿罪是贪利性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损害的是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贿赂的多寡不影响其用权换利的本质特征,所以它的法定刑设置应该和罪质相匹配,将受贿罪的法定刑依照与其直接客体完全不同的贪污犯罪显然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立法以具体的数额来划分受贿罪量刑的标准,结合收受贿赂还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要件,所告知社会成员的是受贿是数额犯,且不为他人谋利的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不是犯罪。受贿罪中的这两个因素,宣示了侵害了社会根本利益的行为可能不受刑罚处罚。立法通过“情节”、“数额”、“为他人谋取利益”等限制了刑罚适用的范围,造成受贿罪法网不密。当然受贿罪刑罚的一旦趋密,会客观上扩大犯罪的范围,但“密而不厉”的刑罚设计是符合现代刑法要求的,可以从刑罚方式多样化、非刑罚方法以及严格限制重刑上兼顾“密”和“不厉”的双重要求,从而也顺应刑罚轻缓化的世界潮流。现行刑法典对受贿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反之,在公司、企业人员的受贿中,立法没有规定任何情况下可以减、免刑事责任的从宽情节。这种实际对国家工作人员网开一面的立法规定,与受贿罪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对此类特殊身份犯应该从重处罚的这一普遍原则相背离。有观点认为,现行立法对贪污贿赂罪的起刑数额之规定与盗窃罪等贪利性普通犯罪之数额标准严重失调,不能体现刑罚的公平。[⑥]笔者不同意此观点,从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4项规定看,即使贪污受贿不满5000元且情节较轻,也被立法认定为犯罪,而且从罪状描述看,受贿罪无数额的规定,反之,对盗窃罪等贪利性普通犯罪立法是做数额较大的成罪要求。之所以有以上观点,是来源于“两院”有关受贿罪立案标准的司法解释。而现行受贿罪立法刑罚量刑幅度过宽,不能够很好的对应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的规定,笔者认为依据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责任,可以紧缩量刑幅度,对几类危害性特别严重的受贿犯罪明确“重罚”外,对普通受贿犯罪可以采用短期监禁刑,并根据受贿罪的职务经济犯罪特点,多采用罚金刑和资格刑,使得罚当其罪。鉴于上述分析笔者建议,根据受贿罪的本质特征为其叙明新的罪状并设立独立的法定刑,立法中取消“数额”、“情节”的具体规定,从而严格限制司法解释对立法的扩张性解释,明确告知社会成员本着从严治吏的精神,国家对受贿行为不论数额均作刑法上之否定;而对于需要裁判者加以主观判断的因素,如“数额”、“情节”和其他影响罪行等级,可以以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四)严格限制受贿罪死刑适用的范围有观点认为,我国对受贿等经济犯罪规定死刑,是一种不符合刑罚的效益观念的选择,成了一种以剥夺价值大的权益为代价保护价值小的权益的手段,如此分配的死刑不但明显的构成成本大于收益、投入大于产出的选择,而且给国民培植了诸如财产与生命可以等价的观念,从而人为贬低了人的生命价值,因而对受贿这样犯罪的死刑应予废除。[⑦]笔者认为,如果单从死刑本身看,它既不能杜绝或减少犯罪的发生,也不能因其残酷而就此遏止住“行恶”之动机,从来就没有因为严刑峻罚人类就改恶从善,因而不是受贿罪的死刑不符合刑罚之效益,而是死刑本身就是非理性的。笔者认为在短时期内取消受贿罪死刑缺乏背景条件:我国刑法分则十章中涉及死刑罪名有70个(不包括选择性罪名),而其中两章职务犯罪中有死刑规定为2个即贪污罪和受贿罪,反观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就有17个,如果只单独取消受贿罪的死刑,对官员的贪污腐败深恶痛绝的人民群众很难认同;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不仅会造成经济上的危害后果,也有导致严重人身伤亡后果的,而在读职罪中并无极刑之规定,公众感情很难接受我国死刑适用范围较广的情况下,单单对职务犯罪网开一面的做法,所以受贿罪死刑的保留是一种“补漏”。笔者认为,受贿罪死刑的废除必须与我国总的死刑政策相匹配,在现阶段不宜单独废除受贿罪之死刑。那么,现行受贿罪死刑适用的立法规定是否合理?依照贪污罪死刑适用的标准,刑法典将受贿罪死刑的范围确定为“受贿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笔者认为,这一标准无论从刑罚效益还是司法实践看都是弊大于利,且超过了一般预防的限度。将受贿罪适用死刑的外延定在10万元,即使仅从当前的社会生活条件看,也是不合理的。从法律追求看也有悖于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历史趋势,10万元作为受贿罪死刑适用的“准用”条件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不大,造成受贿可能处以极刑的条件—涉案数额规定的范围过于宽泛,使得该罪死刑缺乏严格的限制条件,立法或司法解释对情节特别严重又无明确规定,造成司法实践领域中的死刑风险处于不确定状态,罪行的严重性与法定刑的幅度已无比例关系,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现时存在受贿千万未处极刑,而受贿百万却被判死刑的情况,又造成公众的质疑。如果说受贿涉案金额对死刑无影响,但为何立法明确规定对死刑无影响的数额条件,反而对有实质意义的特别严重的情节不加以规定。参考文献:1.张旭:《国际刑法——现状与展望》,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2.马长生:《国际公约与刑法若干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3.毕志强、肖介清、汪海鹏、张宝华:《受贿罪定罪量刑案例评析》,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第1版。494.范春明:《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第1版。5.林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第1版。6.孟庆华:《受贿罪研究新动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第1版。7.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版。8.高明暄主编:《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版。9.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10.陈兴良:《当代中国刑法新境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11.王云海:《美国的贿赂罪——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12.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13.肖扬:《贿赂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1版。14.杨兴国:《贪污罪贿赂罪法律与司法解释应用问题解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第1版。--------------------------------------------------------------------------------[①] 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版,第135页。[②] 刘系琳:《论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兰州商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第18页。[③] 王云海:《美国的贿赂罪——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版,第128页。[④] 林锦征:《试论我国受贿罪立法的完善》,《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24页。[⑤] 林锦征:《试论我国受贿罪立法的完善》,《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11页。[⑥] 何承斌:《贪污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225页。[⑦] 邱兴隆:《刑罚的哲理与法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l版,第534、539页

中国古代文学史论文格式

(一) 中国是伟大的文明古国,在五千年的悠久历史中,我们的先人创造了灿烂的文化,而丰富多样的文学形式不能不成为其中最亮丽的一道风景。文学形式不断地创造和融合、更新与超越,也是中国古代文学史演变的主要原因和线索之一。所以,研究古代文学体裁的发展是十分有意义的。 我国古代的文学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就其每一种形式而言,都是有它独特的发展历程的。从上古时代的结绳记事,到文字的长生,再到最早的文学样式——原始诗歌的出现,及至后来诗歌、散文、小说、戏剧的产生与爆炸式的发展,形成中国古代文学林林总总、汪洋澎湃的景象,可以说,某种角度看,中国古代文学史也是一部文学形式的演变史。自魏晋以来,文体研究历来都是中国古代文学批评的重要组成部分,古代许多文学批评其实也就是文体批评,如《文心雕龙》实际上就是一部文体学研究的代表性著作。在《文心雕龙 ·体性篇》中提到了八体,实际上是文章的八种风格。文学体裁,是指一切文学作品的种类和样式。这是当代比较普遍承认的一种观点。但这也只是一个简明概括的说法,还不能完全说清这个概念。因本文所涉及的内容是古代的文学样式的发展,所以采用此说。 (二) 中国古代诗歌的起源,一般认为是以原始歌谣的产生为标志。例如有一首《弹歌》:“断竹,续竹,飞土,逐肉。”是原始生产和生活的再现。可以认为是我国古代诗歌的开篇之作。另外,早期的诗歌还有《周易》中的卦爻辞,都是我国诗歌的早期形式。 我国古代诗歌体裁形成与发展的第一个高峰当属《诗经 》。 《诗经》是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共收入自西周初期(公元前十一世纪)至春秋中叶(公元前六世纪)约五百余年间的诗歌三百零五篇,最初称《诗》,因为汉代儒家学者把它奉为经典,于是叫做《诗经》。 《诗经》的作者成分很复杂,产生的地域也很广。除了周王朝乐官制作的乐歌,公卿、列士进献的乐歌,还有许多原来流传于民间的歌谣。这些民间歌谣是如何集中到朝廷来的,则有不同说法。汉代某些学者认为,周王朝派有专门的采诗人,到民间搜集歌谣,以了解政治和风俗的盛衰利弊;又有一种说法:这些民歌是由各国乐师搜集的。乐师是掌管音乐的官员和专家,他们以唱诗作曲为职业,搜集歌谣是为了丰富他们的唱词和乐调。诸侯之乐献给天子,这些民间歌谣便汇集到朝廷里了。这些说法,都有一定道理。而且,这些对于《诗经》的价值没有丝毫的影响。所以这里不进行讨论了。 《诗经》里大量运用了赋、比、兴的表现手法,加强了作品的形象性,获得了良好的艺术效果。所谓 “ 赋 ” ,用朱熹《诗集传》的解释,是 “ 敷陈其事而直言之 ” 。这包括一般陈述和铺排陈述两种情况。 “ 比 ” ,用朱熹的解释,是 “ 以彼物比此物 ” ,也就是比喻之意。《诗经》中用比喻的地方很多,手法也富于变化。如《氓》用桑树从繁茂到凋落的变化来比喻爱情的盛衰;《鹤鸣》用 “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 来比喻治国要用贤人等等,都是《诗经》中用 “ 比 ” 的佳例。进一步, “ 兴 ” 又兼有了比喻、象征、烘托等较有实在意义的用法。但正因为 “ 兴 ” 原本是思绪无端地飘移和联想而产生的,所以即使有了比较实在的意义,也不是那么固定僵板,而是虚灵微妙的。如《关雎》开头的 “ 关关雎鸠,在河之洲 ” ,原是诗人借眼前景物以兴起下文 “ 窈窕淑女,君子好逑 ” 的、但关雎和鸣,也可以比喻男女求偶,或男女间的和谐恩爱,只是它的喻意不那么明白确定。 《诗经》中赋、比、兴表现手法的运用,对于后代的诗歌有着极大的启发,也是后代诗歌在形式上的鲜明借鉴,对整个诗歌的发展史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说过 《诗经》,我们该说说和它并提的楚辞。 楚辞脱胎于楚地歌谣 , 是楚文化的集中表现之一。楚辞创作的代表人物是伟大的爱国主义诗人——屈原。 如果说《诗经》是先秦劳动人民集体智慧的结晶,那么楚辞则是作家自觉创作的开始。以屈原为代表的楚国文人,创造了灿烂。屈原的诗篇,也喜欢大量铺陈华美的、色泽艳丽的辞藻。他还发展了《诗经》的比兴手法,赋予草木、鱼虫、鸟兽、云霓等种种自然界的事物以人的意志和生命,以寄托自身的思想感情,又增加了诗歌的美质。大体上可以说,中国古代文学中讲究文采,注意华美的流派,最终都可以溯源于屈原。在诗歌形式上,屈原打破了《诗经》那种以整齐的四言句为主、简短朴素的体制,创造出句式可长可短、篇幅宏大、内涵丰富复杂的 “ 骚体诗 ” ,这对后来的歌行体诗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继 《诗经》和楚辞之后,汉代的乐府诗又为古代诗歌史描绘了亮丽的一笔。 汉代文学的主流是文人创作,文人创作的主流是辞赋。乐府民歌作为民间的创作,是非主流的存在。它与文人文学虽有一致的地方,但更多不一致之处。这种非主流的民间创作,以其强大的生命力逐渐影响了文人的创作,最终促使诗歌蓬勃兴起,取代了辞赋对文坛的统治。相比之下,汉乐府诗歌有以下特点:具有浓厚的生活气息,尤其是第一次具体而深入地反映了社会下层民众日常生活的艰难与痛苦;奠定了中国古代叙事诗的基础;第三,汉乐府民歌表现了激烈而直露的感情;不少作品表现了对生命短促,人生无常的悲哀;表现了生动活泼的想象力。 汉乐府诗歌在形式上的突出特点是:打破了《诗经》的四言为主和楚辞的杂言为主的形式,形成了五言体和杂言体,而其整个趋势,则是整齐的五言体越来越占优势。这为后来魏晋以及隋唐诗歌的形式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唐代是中国诗歌的最高峰,也是诗歌体裁形成和完善的时期。这一时期形成了一律诗、绝句为代表的“近体诗”和以歌行体为代表的“古体诗”。 唐诗体裁的大功臣当首推“沈宋”。宋之问与沈佺期的主要贡献,在于完成律诗的体制和扩大律诗的影响。他们倾大力于律体的写作,以自己的创作实践总结了五七言近体的形式规范。一方面,他们完全避免了五律中的拗涩之病,另一方面,他们又进一步推进了七言歌行体律化的过程,截长挈短,使之趋于凝炼和完整,脱胎为较为严格的七律。沈佺期早在武后时期,便已写出全无失粘现象的七律,他的为数甚多的七律,在合乎规范方面堪称宫廷诸诗人之首。 沈、宋以后,律诗的规范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也就有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创作中去,促成律诗形式的成熟。律诗创作成就最大的诗人应推老杜。 杜甫在律诗形式方面的成就,对中国诗歌艺术作出了巨大贡献。在杜甫以前,七律多用于宫廷应制唱和,这类诗内容贫乏,其语言亦平缓无力,而在这以外,佳作也为数不多。到了杜甫,不但在声律上把七律推向成熟,更重要的是充分发展了这一诗歌形式所蕴涵的可能性。七律同五律一样,是固定的诗型。但杜甫利用它比五律稍大的篇幅,使之能包含相当大的容量;在语言节奏方面,虽然七律每句只比五律多二字,但经过杜甫的精心调节,却可以产生多种多样的变化。于是,七律成为一种既工丽严整,又开合动荡,具有独特的艺术表现力的诗型。 唐诗的另一种重要形式是歌行体。包括五言歌行、七言歌行、杂言歌行。五言歌行代表作如杜甫的 《 自京赴奉先咏怀五百字》、《北征》,李白的《侠客行》等。 七言歌行如杜甫的 《兵车行》、《丽人行》、白居易的《长恨歌》、琵琶行》等等。而最具特色的当属李白的杂言歌行。 李白的性格决定了他诗歌的形式的特点。当诗人的澎湃诗情无法为寻常的形象所容纳时,诗人就展开天马行空式的想象和幻想,以气骋词,来实现艺术的变形。这种变形的依据是诗人感情的强度,它使形象突破常规而染上了奇幻的色彩。于是,随心所欲的杂言歌行体在李白那里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发挥,例如《宣州谢朓楼饯别校书叔云》云: 弃我去者,昨日之日不可留;乱我心者,今日之日多烦忧。长风万里送秋雁,对此可以酣高楼。蓬莱文章建安骨,中间小谢又清发,俱怀逸兴壮思飞,欲上青天揽明月。抽刀断水水更流,举杯消愁愁更愁,人生在世不称意,明朝散发弄扁舟。 全诗仅十二句,可是诗人的情感活动却出现了几度跌宕起落。 而在《梦游天姥吟留别》中,他发出了最响亮的呼声: 摧眉折腰事权贵,使我不得开心颜! 可见,杂言歌行体在表现感情方面的独特之处是其他体裁无法比拟的,李白与杂言歌行体是相辅相成的,后者使前者的感情得以充分表现,而在此过程中,后者的形式也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和完善。 我们在说说诗歌的两种特殊形式:词和曲。 词和曲是唐以后文学形式的发展。是诗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关系是:词有乐府演变而来,又演变成曲。词的形成在唐代,兴盛则在宋代。词这一新兴文学体裁,经过晚唐五代以来许多文人的努力,在题材和语言风格上,大体形成了一定的格局。其间李煜虽有所突破,但只是一个特例,总的看来变化不大。到了北宋,词继续受到文人士大夫包括最高统治者的喜爱。这种形式成为宋代文学的重要内容,在宋后亦长盛不衰。曲是由词化而来。曲与词体制最接近,都属于有固定格律的长短句形式。据王国维统计,元曲曲牌出于唐宋词牌的有七十五种之多。所以,有人把散曲叫做 “ 词余 ” 。散曲的形式分为小令和套数两类。小令一般用单支曲子写成,另外还有 “ 带过曲 ” 、 “ 集曲 ” 、 “ 重头 ” 、 “ 换头 ” 等特殊形式,都是根据一定的规则将数只曲子联结而成。套数又称 “ 散套 ” ,是用同宫调的两支以上曲子写成,和杂剧中的套曲相似。 综上,中国古代的诗歌发展从上古歌谣、 卦爻辞开始,经过 《诗经》、楚辞、汉乐府的发展,再到唐诗、宋词、元曲的兴盛,是一个纷繁复杂、不断创新、不断完善的过程,是古代文学体裁演变的一条主线。 ( 三 ) 中国古代散文体裁大体走了一条由散到整,再由整到散的 中国古代散文的开端应从先秦历史散文和诸子散文说起。 就体制(这里还不能说成体裁)而言,先秦历史散文的形成,有一个演变过程。早期的《尚书》,除假托的部分,完全是史官所保存的文件的汇编;《春秋》虽相传经过孔子的删定,但仍然保持着史官记录的体式。战国初形成的《左传》、《国语》也利用了大量史官记录,但已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官方著作。至于战国末年至秦汉之际形成的《战国策》,其主要来源是策士的私人著作。总体说来,这个过程表现为官方色彩逐渐减弱。而愈是后期和愈是接近民间的著作,其文学成分愈是显著,而相应的,在史学的严格性方面都有所削弱。这也可以说是创作风格的特征之一,亦属于文体的范畴之内。 《尚书》就其体裁而言,是古老的文章汇编。而“春秋”原是先秦时代各国史书的通称,后来仅有鲁国的《春秋》传世,便成为专称。这部原来由鲁国史官所编《春秋》,相传经过孔子整理、修订,赋予特殊的意义,因而也成为儒家重要的经典。《春秋》是一部编年体史书,它以鲁国的纪年为线索,记写了春秋时期的大事,编年体史书之祖。《春秋》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寓褒贬于记事的“春秋笔法”,这也作为一种写作手法,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左传》实质上是一部独立撰写的史书。只是后人将它与《春秋》配合后,可能做过相应的处理。《左传》是第一部包含着丰富的这一类文学因素的历史著作,它直接影响了《战国策》、《史记》的写作风格。促成文史结合,这是《左传》对散文的最大贡献。而另一部史书《国语》是我国第一部国别史,它的形式与春秋等书不同,是以国家为记叙的线索,分别记写了不同时期的大事,开国别体史书之先河。 诸子散文与历史散文不同,是春秋战国时代各个学派阐述自己学说的著作,是百家争鸣的产物。其思想各据一端,精彩纷呈。正因为它是随着争辩的风气而发展起来的,其基本趋向,就是从简约到繁富,从零散到严整。愈是后期的著作,篇幅愈宏大,组织愈严密。 就本来的意义说,诸子散文是政治、哲学、伦理等方面的论说文,不是文学作品。 就体裁来说,可以说历史散文是记叙文,而诸子散文则是议论文。诸子散文的风格不同,但那些不同之处都应归于文学价值的范畴之内,这里不进行讨论了。 时至西汉,以单篇的文章而言(《史记》另作别论),文章的风格总体上带有显著的政治色彩和实用性质,同时也讲究文采。这一种文章,受国家政治形势变化的影响很大。直到一部伟大的著作——《史记》的出现。 《史记》是散文体裁的一次变革。全书由本纪、表、书、世家、列传五种体例构成。“本纪”是用编年方式叙述历代君主或实际统治者的政迹,是全书的大纲;“表”是用表格形式分项列出各历史时期的大事,是全书叙事的补充和联络;“书”是天文、历法、水利、经济等各类专门事项的记载;“世家”是世袭家族以及孔子、陈胜等历代祭祀不绝的人物的传记;“列传”为本纪、世家以外各种人物的传记,还有一部分记载了中国边缘地带各民族的历史。《史记》通过这五种不同体例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构成了完整的历史体系。 这种体裁叫做纪传体, 以后稍加变更,成为历代正史的通用体裁。 散文在魏晋时期没有长足的发展,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唐代的“古文运动”。 所谓“古文”,是韩愈等人针对唐代的“时文”,即魏晋以来形成、至初盛唐仍旧流行的骈体文而提出的一个概念,指先秦两汉时单行散句、没有规定形式的文体。 古文与时文的区别在于强调的重点不同。时文由于对文章形式的要求过高,力求骈偶,讲究修辞,铺张华丽,是一种诗化的风格。但正是由于这种风格导致了内容的空泛,感情表达的不透彻。韩愈、柳宗元等提倡的 “古文运动”正是根据这个特点,欲改革文体,于是发起了声势浩大的古文运动。 古文运动是文学史上一个复杂的现象。就其解放文体、推倒骈文的绝对统治、恢复散文自由抒写的功能这一点来说,无论对实用文章还是对艺术散文的发展,都有不可磨灭的功绩。 我国古代散文的发展大致就是这样一个经过,至后来的宋、元、明、清各朝,散文的饿体裁没有发生变化,成就上也很难超过前代,散文的发展大致至此。 四) 小说是我国古代文坛上一颗明珠。真正的小说从何而起,又有哪些变化,这是我们要探讨的问题。 真正的小说诞生应当算在魏晋时期。虽然小说这一名词出现比较早,在《庄子·外物篇》:“饰小说以干县令(高美之名声),其于大达亦远矣。”就有此说法。这里说的“小说”,指卑琐无价值的言谈,无意义的文学垃圾,还不是指文体。魏晋时期出现了志人和志怪小说,应为小说之祖。 魏晋志怪小说中,《搜神记》是保存最多且具有代表性的一种。其情节之完整与丰富、形象之鲜明生动,较以前的志怪小说有一定发展,已开始改变“丛残小语”、粗陈梗概的形态。其文字简洁质朴,有魏晋史家之文的特征。 之后的志人小说与此不同,记录的大多是人间发生的奇闻怪事。《世说新语》,原名《世说》,宋临川王刘义庆撰,是同类著作中唯一完整地保存下来、也是集大成的一种。该书按照类书的形式编排,分为《德行》、《言语》、《政事》、《文学》等三十六篇,以类相从,创造了小说的新形式。 小说到了唐代,以“传奇”为名,唐传奇体裁上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相对于志人、志怪小说,篇幅上长了许多,内容更加丰富,表现力加强,情节曲折动人。 唐传奇源于六朝时期的志怪、志人小说,但两者又有根本的区别。尽管后者并不完全是为宣扬神道而作,它也有娱乐的目的,但总体来说,受神道意识的影响毕竟很深,作为文学创作的意识反而不明确;其中(特别是后期)虽然也有一些情节较为曲折的作品,但基本上还是粗陈梗概而缺乏深入细致的描绘。到了唐传奇,情况才有根本的改变。唐传奇中出现了较六朝志怪更为宏大的篇制,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小说结构,其情节更为复杂,内容更偏于反映人情世态,而人物形象的塑造、人物心理的刻划,也有了显著的提高。由此,唐传奇宣告中国古典小说开始进入成熟阶段。 如果把志人、志怪小说算做短篇小说,那么也可以说唐传奇是中篇小说的雏形了。 小说的高峰在元、明、清三朝,起代表是四大名著的出现和文言短篇小说的成熟。《三国演义》、《水浒传》、《红楼梦》、《西游记》代表着中国古代小说甚至是整个文学史的至高点,至此,长篇章回体小说的模式基本形成。而这一时期以“三言”、“二拍”为代表的短篇小说也走向了成熟。 《三国演义》的最大特点是:具有一个相当完整细密的宏大结构,有条不紊地处理了繁复的头绪,描绘了极其壮阔的的历史画面。突出这一特点,章回体的小说形式起了不可轻视的作用。章回体的结构形式使得故事内容环环相扣,首尾呼应。 《水浒传》主要是在民间说话和戏剧故事的基础上形成的,它把许多原来分别独立的故事经过改造组织在一起,既有一个完整的长篇框架(特别是到梁山大聚义为此),又保存了若干仍具有独立意味的单元,可以说是一种“板块”串联的结构。从长篇小说的结构艺术来说,这固然有不成熟的地方,但从塑造人物形象来说,却也有其便利之处。这是此书在小说体裁运用上的过人之处。 另一部巨著《西游记》虽是由众多零散故事传说汇聚成一部大书,但经过再创作,结构却相当完整;它的文字幽默诙谐,灵动流利,善于描写各种奇幻的场面,都显示了相当高的艺术水平。 而作为中国古典小说最高峰的 《红楼梦》,在体裁结构上更有它的独到之处。 《红楼梦》有一个宏大而精致的长篇结构,试加解析,我们可以发现小说中包含这样一些层次:贾宝玉、林黛玉、薛宝钗三人的感情和婚姻纠葛,是小说的中心线索;由此扩展,大观园是小说人物活动的主要场所,贾宝玉与林、薛及园中其他诸多女性的命运,是小说的基本内容;大观园作为贾府的一部分,这里发生的一切,又与整个贾府即宁国府、荣国府的种种活动密切联系,贾府由盛入衰的过程,以及贾府中复杂的家族矛盾、贾府中其他人物的命运,同样是小说的基本内容,且贾府中的男性与大观园这一女性世界具有对照意味;由此扩展,贾家与薛家、史家、王家的所谓“四大家族”,构成一个社会阶层。虽然除薛家外,其余二家在小说中很少出现,但这种以贾家为主、薛家为辅,带及史、王两家的结构方法,足以反映出这一特殊阶层的面貌;再由此扩展,以贾家为主、薛家为辅的贵族世家,又与外界发生广泛的牵连,上至皇宫,下至市巷、乡野,时近时远地反映出整个社会的状况;在这一切之上,又有一个隐隐绰绰的虚幻的神话世界,它不断暗示着“红楼梦”的宿命,使小说始终在花团锦簇的景象中透着幽凄的气息。 正是这样一种伟大的体裁,承载了一部伟大的著作,这也成为古典长篇小说的典范。 短篇小说的成熟,无疑是以“三言”、“二拍”为代表。 “三言”中小说有不同的来源,情况比较复杂。从现在能够推断的来说,其中一小部分是经过程度不等的修改乃至改编的宋元话本,又收录了一些已有流传的明代话本,而“二拍”中已不再有收录改编旧传话本之作,而完全是作者据野史笔记、文言小说和当时社会传闻创作的。总体来说,这几部书精简而引人入胜的情节要求了精短而美丽的体制,从而使我国古代短篇小说的创作走向成熟。 小说的体裁变化与发展更多的体现在内容对形式、体裁的要求上,所以,整个小说史 也是一个体裁变化发展的过程。 (五) 相对与其它几种文学样式,戏剧的出现较晚,也较集中。最早的可以算得上是戏剧的文学样式应属唐代出现的变文,之后有了宋代的话本、南戏,到了元代,戏剧的发展出现了高峰,即与唐诗、宋词齐名的元曲之中的杂剧。后明、清两朝也出现了一些艺术成就比较高的杂剧,但无论是文学艺术上的价值,还是文学体裁的完善、形成,都应以元杂剧为尊。 变文是指民间曲艺“转变”所用的底本。自出现以来,历代学者对“变”字的解释,有多种不同的见解和推测,有的认为是梵文的音译,还有的认为是 “变更”、“神通变化”等义,更有甚者认为是佛教语“因缘变”(因果变换)的简称,一直到现在都没有定论。 “变文”这种演艺形式当是从“俗讲”转化过来的,所以变文中有较多佛经故事,只是它不像讲经文那样分段引用经文而后加以解说,而是完整地敷演佛经中的故事。后来转为民间曲艺,内容也扩展到宗教以外。从它的体裁上来说,它还不能成为戏剧。他只有一个艺人进行说唱表演,没有特定的演员、场景,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是后来戏剧的雏形。 宋辽金时期的戏剧发展并不突出,最有特色的当属金董解元的《西厢记诸宫调》。 诸宫调是一种独特的曲艺形式,是一种兼具说、唱而以唱为主的曲艺,和唐代的变文不同。因其用多种宫调的曲子联套演唱而得名。据记载,北宋已有诸宫调;但有完整的作品流传下来的,则以《西厢记诸宫调》为最早。《西厢记诸宫调》在体裁上的最大特点是:从汉族长期的文学积累中吸取营养,作品中对唐宋诗词的大量运是早期的变文和话本之中没有的。 现在我们说说元杂剧。 元杂剧是直接继承金院本、诸宫调的多种特点,并从其它民间伎艺中吸取了某些成分而发展起来的。但元杂剧与金院本等毕竟有质的区别,到了元杂剧,才成为具有完备的文学剧本、严格的表演形式、完整而丰富的内容的成熟的戏剧。 元杂剧的基本结构形式,是以四折、通常外加一段楔子为一本,表演一种剧目。少数剧目是多本的;楔子可以没有,也可以用到两三个。一“折”意味着一个故事单元(同时也是音乐单元,见后),四折之间,大多表现出情节起、承、转、合的变化。“楔子”本意是插入木器的榫头中使之紧固的小木片,引申到杂剧中,是指对剧情起交代或连接作用的短小的开场戏或过场戏,是整部剧本中的有机部分。 这是戏剧体裁上的突破和创新,也是元杂剧的亮点。 元杂剧的核心部分是唱词。每一折用同一宫调的一套曲子组成,并一韵到底——所以说“折”也是音乐单元;四折可以选用四种不同的宫调。这是元杂剧形式上的另一个特点,但这个特点是处于前一特点的从属地位,没有“四折一楔子”的形式,也就没有唱词为中心的特色。 提及元杂剧,就不能不说说所谓“元曲四大家”的关(汉卿)、郑(光祖)、白(朴)、马(致远)。他们对元杂剧无论是体裁还是文学价值上的贡献是无法替代的。我们以关汉卿为例。作为中国古代伟大戏剧家的关汉卿,迄今见于载录的杂剧共有六十六种,现存只有十八种。而他的作品按表现内容可分为公案剧和爱情剧。《窦娥冤》、《鲁斋郎》、《蝴蝶梦》三剧,为公案剧的代表,而《拜月亭》和《调风月》则是一般意义上的爱情、婚姻剧。 关剧的体裁特点是:广泛采用“四折一楔子”的形式,善于布置情节,在激烈的矛盾冲突中,营造戏剧氛围,并使舞台演出富于动作性。本来,元杂剧四折的体制比较短小,很容易写得单薄,而关汉卿常以适当的剪裁、布置、使之能容纳较丰富的内容。这也是其他几位作家的共同之处。 元代的另一种戏剧形式——南戏,也是戏剧史上重要的一部分。 中国古代戏剧成熟较早的一支,是从宋杂剧、金院本到元杂剧,另有一个成熟稍迟的分支,是在东南沿海地区流行的南戏。其最早产生于浙江温州(旧名永嘉),故又称“温州杂剧”、“永嘉杂剧”或“永嘉戏曲”。 南戏的体裁方面与杂剧有很大不同,归结为一点来说,就是它在各方面都要比杂剧来得自由。它的曲调配合,虽有一定的惯例,却没有严密的宫调组织,可以根据剧情需要作较为自由的选择;它的剧本结构,也不像杂剧那样因为受音乐限制而形成“四本一楔子”的固定模式,而是以人物的上下场的界线分场,可长可短,大都比杂剧来得长;它也不像杂剧那样每本戏规定只能由一个角色主唱,而是任何角色都可以唱,而且有接唱、同唱、多人合唱等各种形式,能把曲、白、科有机地结合起来。 明代,戏剧家族又出现了新的一分子——传奇。此传奇不同于唐传奇。到明中期,在戏曲舞台上,传奇已经取代了杂剧的主导地位。体制上,元杂剧的陈规已经被打破,一种戏不一定是四折,也不一定由一人主唱,而且常有南北曲混用的。 明代戏剧成就最大的是汤显祖。在汤显祖的四部剧作中,《牡丹亭》(全名《牡丹亭还魂记》,又简称《还魂记》)是用力最深、也最能表现其文学思想和艺术才能的一种。如果从体裁上严格说来,《牡丹亭》的有些缺陷是很明显的:全剧五十五出,结构显得松散冗长。但因艺术上有独到之处,这一缺陷是不能掩饰其光彩的。 中国古代戏剧的发展是比较迅速的,因其集中在宋元明三朝,受到人们的喜爱,所以成就也比较大,戏剧可称为古代文学中体裁发展最快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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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史论文 中国是世界上文明发达最早的国家之一,是人类重要的发祥地之一,又是一个有着辉煌文明的古老国度。纵观中国古代史,有着我们属于我们中国灿烂的文化,有着属于我们自己不同于世界其它地区的特点。 中国有将近4000年的有文字可考的历史。中国古代史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原始社会、奴隶社会(170万年前-公元前476年)和封建社会。其中封建社会可分为五个阶段:一、战国、秦、汉是封建社会形成和初步发展阶段。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是封建国家分裂和民族大融合的阶段。三、隋唐五代时期是封建社会的繁荣阶段 。四、辽、宋、夏、金、元,是民族融合进一步加强和封建经济继续发展的阶段。五、明、清(鸦片战争前),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巩固和封建制度渐趋衰落阶段。 首先,我国古代有着先进的文化。早些时期,我国古代的先人们就已经有了世界上的四大发明。中国古代著名的四项科技发明,包括指南针、造纸术、火药和印刷术(见雕版印刷,活字印刷)。这四大发明相继传入世界各地后,对世界科技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是中国对于世界文明的巨大贡献。那时凝结了先人们的智慧。 其次,中国是一个地大物博的国家。在中国古代,国家的分裂于统一的局面经常出现。又在分裂于统一之中不断创造出新的辉煌,回顾中国波澜壮阔的历史画卷,中国人民创造出的万里长城,大运河,颐和园等等,那时相当了不起的。再者,我国四大国粹:中医、书画、京剧、武术。又有谁敢说哪一种不是先人们智慧的结晶,我国的传统宝物呢?

是诸葛亮和吕布的猛男吕布传吕布字奉先,三国第一猛将,又号飞将,据传乃是匈奴于汉人的混血儿,生得人高马大威风凛凛,是一位不折不扣的大帅哥,享有“人中吕布,马中赤兔”的美誉。他在《三国演义》的第三回登场,第九回陨落,是《三国演义》前期中名至实归的BOSS级人物。今天,在下就和朋友们聊一聊这位神鬼皆惧的三国第一猛男。吕布第一次在演义中亮相的时候就很是高调。东汉末年董卓专政,对上视君主如玩物,对下视群臣百姓如草芥,甚至在酒桌上向群臣公开批斗皇帝,欲试探群臣对自己废帝立新的看法。并州刺史丁原不满董卓的专横,带其义子吕布兵讨董卓。两军对战,吕布以一人的武勇势震董卓全军,让董卓输得很是没有面子。兵败后的董卓回去后狠狠地做了一番反思,听从了帐下谋士李肃的建议,让李肃带着各种金银珍玩和名马赤兔说降吕布。吕布见利忘了义,甚至将其义父丁原的脑袋砍了下来,作为礼物回赠董卓。更无耻的是,刚刚杀了自己义父的吕布在与董卓相见后,竟然下跪在董卓面前,认董卓做了自己的第三人老爸(除去吕布的亲父和刚刚被他杀死的丁原,董卓正好是吕布的第三个父亲)。这就是吕布在演义中刚刚登场时的剧情。在下第一次读三国的时候,曾经满心欢喜,以为吕布能以一个超级大英雄的身份,去消灭董卓。但吕布却比董卓还要无耻,前后的巨大反差让人很是不舒服。三国是一个乱世,生命在许多人的眼中只是一个名词,却没有什么意义。但是能够将自己亲人的生命视若无物的人,也只有吕布这种稀有人渣了。但这个时候的吕布还只是在董卓身边为虎作伥,多以董卓保镖的身份负责保安工作。想杀董卓的人不少,因此死在吕布手下的人也不少,吕布的武勇没能与伸张正义挂钩,却从侧面反映出了董吕二人的凶残。狗仗人势,人仗狗威,董卓愈发专横残杀了不少朝廷中的保皇派。曹操在这个时候作为正义的化身登场谋刺董卓,结果却没能成功。逃亡的曹操在陈留起兵,发檄各路诸侯讨伐董卓。联盟军一路高奏凯歌,直逼虎牢关下。董卓只好派吕布领军,镇守虎牢关。三国演义中最为精彩的PK大赛就此上演。吕布武勇无敌,出战后连败各路诸侯帐下骁将,却惹恼了一向天不怕地不怕的张飞。大家对张飞的性格应该多少了解一些,此人性烈如火,当时又因为大哥刘备的名气不够而在各路诸侯中倍受冤枉气,而吕布却偏偏在这个节骨眼上尽抢风头。不爽,那就干吧!高手之间总会有某种默契,不是惺惺相惜,就是你死我活。张飞与吕布单挑了一百多个回合,演义中却没有对二人的心理活动进行描写。我们不妨猜想一下:一向自认天下无敌的吕布遇到了一个有能力战胜自己的人,心中肯定会震惊,出手多少会有一些不顺;一向虎气朝天的张飞找到了一个令自己不爽的发泄对象,肯定会不余遗力大打出手,并伴随着心中的一阵怒骂。但吕布就是吕布,无敌的方天画戟,无敌的武功,无敌的人,张飞的武力还是被压了下去。演义中并没有这么写。但是我们知道,高手过招的时候,最忌讳的就是有外人插手。除非有一个关心张飞,又敢于和吕布单挑的人看出张飞处于下风,才会有为了胜利而不惜以二敌一的场景。这个人就是关羽,他在张飞战吕布不下的时候前来助阵,以二人之力又和吕布战了三十多个回合。吕布在这个时候可谓是强弩之末了,胜负之分已经没有了悬念。关张的大哥刘备没有放弃这个大出风头的机会,也适时地登场,正好凑了一个三英战吕布.吕布败退,联盟军士气大涨,一举拿下了虎牢关。董卓只好放弃帝都洛阳,带着皇帝兵退长安。董卓在临走时还不忘在洛阳放了一把火,将洛阳的民间财富也搜刮一空。其实,联盟军是因利而聚,当然也要因利而散。董卓迁都后,联盟军也因为各自利益的需求而解散,但董卓却低估了身边潜在的威胁。有吕布做自己的保镖,自己可以高枕无忧天天快活,但是面对着某种利益的驱使,保镖就可以在瞬间变身成为刺客。东汉末年董卓专政,百姓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司徒王允为了杀死董卓重振朝纲,利用貂蝉的美色挑拨离间董卓与其心腹大将吕布之间的亲密关心,最后成功诱使吕布杀死了董卓。在这场情杀大戏中,有江山,有美人,但就是没有英雄。如果要硬挤一位英雄出来,那位美人貂蝉倒是有一点英雄的样子。谈吕布,不如谈貂蝉,因为大家在了解貂蝉的时候,可以更好的观察吕布这个人。在下的情商比较低,也无法对掺杂着爱情的政治阴谋做出明确的定义。所以只好先跑一下提,希望大家可以通过我对貂蝉的描述来看查一下吕布的为人。貂蝉也不是一个简单的人,在下甚至认为她是三国演义这本小说中最聪明的女性。她会放弃自己的青春和幸福在吕布和董卓二人之间周旋,为的是报答义父王允的养育之恩。但她不是王允手中的提线木偶,她在入住董卓府后,是用自己的智慧挑拨离间二人。王允不可能在貂蝉入董卓府中前告诉应该怎么做的,因为男女之间的情事不是政治,王允没有那种智慧算出来会发生什么,所以在下敢说貂蝉就算不是演义中最聪明的女性,至少也是最懂男人心的女性。可惜在乱世三国中,女性的地位是可怜的,聪明的女性更是可怜,因为她们常被自以为聪明的男性当成是利用工具。就像王允一样,虽然铲除了董卓这个祸首,却被董卓势力的残将李催郭巳所杀,吕布也带着貂蝉兵败逃亡了。吕布逃亡后先是和曹操大战,失败后到徐州投靠了刘备,并将刘备驱逐出境,自己占领了徐州。贪心不足的吕布到了徐州后又纳了一个小妾,貂蝉会怎么想?她应该是不在乎的,自己现在除了活下去还有什么希望呢,汉室没有保住,唯一的亲人王允也死了,自己所能依靠的也只有喜欢自己却不爱自己的吕布了。生逢乱世,有人可以为了霸业而战,有人可以为了仕途奋斗,但是没有人是在为了爱情战斗。或许貂蝉曾经因为吕布为了自己的付出感动,看着吕布的背影悄悄地说一声谢谢。或许吕布曾经为了貂蝉去战斗,甚至是为了貂蝉去争夺天下,但也只是一时。乱世中只有滥情没有爱情,当戏子在台上独自哭泣时,台下的观众或许会叹息,但他们无法改变剧本。吕布最后在曹操和刘备的合击下兵败,被曹操绞死在白门楼,貂蝉的下场却无法在演义中找到。或许罗贯中本人也只是当貂蝉是一个跑龙套,毕竟是军事历史小说,不是爱情剧,只是利用一下这个角色而已。其实,江山好比是“利”,美人好比是“情”。生逢乱世,要想得利,必须要同时间的天时地利人和。要想得情,却必须同时放弃天时地利人和。那么,吕布得过“利”吗?得到过。吕布带着貂蝉逃出长安后,利用曹操兵出徐州的机会,偷袭曹操后方的大本营濮阳得手,谓之天时;有了地盘,吕布就可以向其他诸侯一样有了称雄一方的资本,谓之地利;吕布虽有“三姓家奴”的骂名,但他确实有资格为自己的武勇而自傲,也确实帮助汉室诛杀了老贼董卓,因此还是多少有一些人缘,谓之人和。但是吕布的天时地利人和并不完善,所以他就像一个暴发户一样称雄一时,最后却不得不亡。吕布得过“情”吗?也得到过。吕布为了貂蝉,放弃了继续在董卓身边发展的机会,谓之天时;吕布最后是因为貂蝉和他的三号老婆却他固守城池以保护一家老小,因此才没有采用谋士陈宫的计策,丢失了唯一的根据地下呸城,谓之地利;同样是因为貂蝉的缘故,吕布在手下的心中树立了一个‘贪图女色而不关心士卒死活’的形象,谓之人和。但是,吕布的“利”与“情”只是一时。原因很简单,因为吕布不是英雄。真正的英雄,会通过自己的智慧寻找机会,而不是乘火打劫;真正的英雄,会通过自己的气度和领导能力得到他人的认可,而不是通过武力和莫须有的行动证明自己;真正的英雄,会通过真正意义上的天时和地利留住并扩大自己的地利,而不是随机取巧。还是那句话,生逢乱世,有人可以为了霸业而战,有人可以为了仕途奋斗,但是没有人是在为了爱情战斗。所以,乱世英雄的情不是对自己的情侣,而是天下苍生!所以吕布有着秦始皇的野蛮,西楚霸王的武力,却也和他们一样没有对百姓的怜悯之心。他们都不是英雄,自私的人不可能成为英雄,等待着他们的只有失败。吕布是三国第一猛男,但不是三国第一人。气质,风度和智慧,这些就是肌肉男与富有心计的绅士之间的区别。我们感慨吕布,叹息吕布,甚至崇拜吕布,但是千万不要学习吕布。自私的人或许有人们值得同情的地方,但是不要忘了他为什么会自私。是乱世的背景?是利益的贪婪?还是人性本就自私?呵呵,一切都只是因为人的追求有所不同,信念有所不同。所以,关键还是一个人自己的本质,一个人自己的态度决定了他是否处于一个乱世,他是否配做英雄。历史如此,生活如此,人生如此……诸葛亮:诸葛亮治国治军的才能,济世爱民、谦虚谨慎的品格为后世各种杰出的历史人物树立了榜样。历代君臣、知识分子、人民群众都从不同的角度称赞他,歌颂他,热爱他。可以说,诸葛亮在历史上的巨大影响已超过了他在三国历史上的政治军事实践。《三国演义》虽然突出了诸葛亮一生性格、品德、功业等的积极方面,但又把它无限夸大,把他描写成智慧的化身、忠贞的代表,并将其神化成了半人半神的超人形象。鲁迅评论说:“状诸葛亮之智而近于妖。”因此,《三国演义》中的诸葛亮不是真实的历史人物,而是历史小说人物。 刘备:陈寿对刘备的评价是:“弘毅宽厚,知人待士,盖有高祖之风,英雄之器焉。及其举国托孤于诸葛亮,而心神无二,诚君臣之至公,古今之盛轨也。机权干略,不逮魏武,是以基宇亦狭。”但他“折而不挠,终不为下”。在《三国演义》中,作者把刘备描写成“仁”的代表,汉室皇权正统的继承者,因而对刘备的仁爱、宽厚和知人善任的性格特征着力描画,极尽夸张,但在突出其“仁爱”时却又落入了“无能”一面,给人以“无能”和“虚伪”的感觉。电视剧中的刘备常常以泪洗面,哭与泪虽然表现了刘备的“仁”,但又给人以刘备的天下是哭出来的印象,扭曲了刘备是“枭雄”、“人杰”的真实形象。 关羽:历史上的关羽为“万人之敌”一虎将,傲上而不悔下,恩怨分明,以信义著称,但“刚而自矜”,勇猛有余,智略不足。马超投降刘备后,封为平西将军。时关羽督荆州,修书与诸葛亮,“问超人才可谁比类”,诸葛亮答信时,称马超虽为一世之杰,但不如关羽的“绝伦逸群”,关羽“省书大悦,以示宾客”。这是典型的有勇少谋的武将性格。但在《三国演义》中,因为他是刘备阵营中的人,又有讲信义的特点,所以,就被塑造成“义”的化身。他跟随刘备,不避艰险。下邳被俘,投降曹操,但心系刘备,只是有感于曹操待他甚厚,因而在离曹归刘前为曹操杀了袁绍的大将颜良,解白马之围。但是《三国演义》中写关羽下邳投降时相约三事、曹操以三日一小宴、五日一大宴的厚礼待他等却是子虚乌有。总之,在《三国演义》中,作者是不惜笔墨,把关羽刻画成“义重如山之人”,因而其形象也被严重的扭曲了。 曹操:历史上的曹操性格非常复杂,陈寿认为曹操在三国历史上“明略最优”,“揽申、商之法术,该韩、白之奇策,官方授材,各因其器,矫情任算,不念旧恶”。曹操御军三十余年,但手不释卷,登高必赋,长于诗文、草书、围棋。生活节俭,不好华服。与人议论,谈笑风生。“勋劳宜赏,不吝千金;无功望施,分毫不与”。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流的政治家、军事家、文学家。但是,在《三国演义》中,曹操性格品德中这些好的方面被忽略了,而对他残忍、奸诈的一面又夸大了。因此,罗贯中笔下的曹操是奸诈、残忍、任性、多疑的反面人物典型。 周瑜:历史上的周瑜“性度恢廓”,谦让服人,有“雅量高致”。刘备称他“文武筹略,万人之英”。孙权则赞他有“王佐之资”。但在《三国演义》中,周瑜成了诸葛亮的垫底人物。写周瑜,是为了抬高诸葛亮。因此,《三国演义》中的周瑜气量狭小,智谋也总是逊诸葛亮一筹,根本不像苏轼所歌颂的周瑜“雄姿英发”,是“千古风流人物”。 鲁肃:如果说在《三国演义》中,曹操、刘备、诸葛亮、关羽等人的性格、形象虽被扭曲,但多少还有些根据的话,那么,鲁肃这个人在《三国演义》中除了名字外几乎就全是杜撰了。历史上的鲁肃“虽在军阵,手不释卷”,“思度宏远”,“有过人之明”。他初见孙权,就提出了建国方针:鼎足江东,北拒曹操,待机剿除黄祖,进发刘表,竟长江而有之,然后建号称帝以图天下。这与诸葛亮的《隆中对》有相似之处。曹操大军南征荆州时,孙权部属都主降,唯独鲁肃主张抗曹,劝孙权召回周瑜,共商战守大计。赤壁战后,他又力主扶刘抗曹。在东吴历史上,鲁肃实为诸葛亮式人物,孙权对他也极为欣赏。吴国的建立和发展基本上是按照鲁肃提出的政略、战略方针进行的。但在《三国演义》中,鲁肃成了诸葛亮与周瑜两人智斗的牺牲品,被愚弄、受欺侮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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