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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法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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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贴近时代的就是——关于刑法修正案(八)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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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硕士论文题目

我现在研究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法律困境和创新思路,也算是土地资源方面的法律问题。算是一个研究的很长时间的话题,也是非常重要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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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例文:

《环境法基本原则与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

姜敏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摘要: 在现代社会,许可证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最主要的法律制度。目前学界对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便民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开公平原则等)探讨甚多,而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系统探讨的尚不多见。环境行政许可具有风险品性、科技背景、利益权衡、代际平衡、国际关联等五个特征,因此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除了须遵循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外,还须遵循预防、谨慎行事、合理开发利用、污染者负担、科技促进、公众参与、协同合作、国家环境资源主权与不损害国外环境等八项环境法基本原则。这八项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建构均有各自明确的要求,并在特定情况下使许可举证责任发生转移。

关键词: 环境风险;环境行政许可;环境法基本原;制度建构

从世界各国的环境立法来看,许可证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最主要的法律制度。由于这一制度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把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政府能够有效进行环境管理,因而其在现代环境法上得到广泛运用,有学者甚至将其称为环境风险控制的“支柱性”制度。{1}

任何制度的建构都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自《行政许可法》颁行以来,学界对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包括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便民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探讨甚多,而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系统探讨的尚不多见,难以有效指导环境行政许可的立法实践。近年来发生的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污染松花江案、深圳西部通道环评审批案、北京“西一上一六”输电线路工程环评审批案、北京地铁四号线工程振动妨害争议案等典型案例,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不足,这与理论准备的不充分不无关系。本文从分析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出发,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一研讨,以期为具体的立法提供有益的指导。

一、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

明晰环境行政许可相对于其他行政许可的特色,对于探讨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尤为重要。从环境行政管制的整体结构来看,环境行政许可相对于其他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色:

(一)风险品性

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行为,是环境行政许可管制的对象。与一般的损害相比,环境损害具有治理难、恢复难的特征。在经济上,与采取预防措施相比,恢复与治理费用相当高昂。例如,泰晤士河的治理就花了一百多年的时间,耗费巨额资金。据经济学家测算,预防污染费用与事后治理的费用比例高达1 : 20。 {2}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不可逆转的,很难消除和恢复。例如,重金属的污染、土壤沙漠化均很难消除。自然景观的破坏、物种的灭绝、热带雨林和原始森林的消失均无法恢复。以上特征决定了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必然具有高度的“风险品性”,一旦决策失误,往往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这种“风险品性”,客观上要求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建构必须以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为宗旨。

(二)科技背景

环境行政许可的最大特色在于其涉及高度的科技背景。许多环境上的危害行为或产品往往是在经年累月后才被发现。例如,农药DDT在被发现对环境生态的危害之前,几乎被视为神药般膜拜。在对臭氧层探测的结果尚未发布之前,人们根本无法体会用途广泛的氟氯化碳(CFCs)竟是罪魁祸首。此外,环境问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亦格外困难,时常牵涉到科学上的极限,无法立即给予一个肯定的答案,以作为认定责任或采行相应措施的依据。我国三峡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便是一个在科学上都难以有定论的例子。再者,理想环境品质的设定、环境影响的评估、环境改善的认定等,亦涉及科技水准的考量,在立法政策上应作出与现行科技水准相等的做法,或作出超越现行科技水准的要求,由企业努力去跟进。由于此种高度的科技背景,使得环境行政许可更具决策风险,所作的许可决定在日后有可能被证明是错误或偏差。然而,虽然涉及科技与资讯上的未定,环境决策却不能停摆,在许多情况下往往决策于科技未知之中。{3}

(三)利益权衡

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往往与自然资源的利用息息相关,用与不用或者是如何使用现存的资源,时常引发产业者的经济利益与受害人的健康权、生存权的冲突,间接触动消费者的消费权益、从业劳工的健康权与工作权以及相关企业的竞争优势等广度的利益纠葛。即使在环境保护的领域内,亦有不同环境价值之间的冲突。例如,鼓励多用纸制品以减少对塑胶容器的依赖,虽然有助于垃圾的处理以及减低化学制品制造过程中污染源的产生,但却对森林的砍伐带来压力。此外,环境行政许可所带来的利益冲突也可能表现在国际上。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油污等问题都有待国际性或区域性的解决。但是,在国际上,各国对这些问题的形成负有相当不同的责任,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对这些问题的缓急定位也颇不相同,因而引发国际间的利益冲突。

由于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在性质上容易引发广泛的利益冲突,因而在决策过程中往往必须作利益衡量或轻重缓急次序的排定,而难以对某一利益作绝对式的定论。此种“利益权衡”的性质,使得环境行政许可决策的政治意味提高,进而加强民主理念的比重。{4}

(四)代际平衡

环境保护的核心问题,乃是资源的使用与配置。由于现今通行的资源使用与配置方法,有许多是不可回复或者回复困难的,因而造成这一代人作决策,而由下一代人承担后果的问题。因此,在环境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容易衍生代表性危机的发生(即下一代人由谁作代表参与许可决策)以及伦理意味浓厚等现象。针对此一特色及衍生现象,在环境行政许可程序的设计上,应当强调对下一代价值的关照,根据信托法理论设计下一代代表的参与,并强化对资源使用后果的预测与控制,适度节制现今的量化性决策。在实体上,则应从“善后”的观点,往前移至“预防”的观点,在许可决策的过程中,尽力去考虑、保障下一代人对自然资源的权益。{5}

(五)国际关联

地球生态系统(生物圈)是一个流动的物质和能量循环体,它们不以对国家或地区疆界的人为划分而分割。因此,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对人类环境利用行为所实施的法律控制,必然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对其他国家或地区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例如,一个国家为防治大气污染而采取高烟囱化措施,就可能使该大气污染物质随大气循环而污染其国家或地区;地处河流上游国家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可能会导致地处河流下游国家发生水污染损害;各国大量排放二氧化碳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等等。因此,虽然环境行政许可在法律性质上是一国内部的管制措施,但在许多情况下,往往具有国际关联性。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制度的国际化。因此,一国在设计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时,必须做好国际义务与国内规划的协调,避免自绝于国际社会的封闭制度。

二、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

根据上述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笔者认为,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除了须遵循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外,还须遵循以下八项环境法基本原则。这八项原则对具体的制度建构均有明确的要求。

(一)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指一国的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应当以制止、限制、控制可能引发环境损害的活动为宗旨。该原则的核心思想是避免或减少环境损害。它包括三个要素:第一,预防的对象是环境损害。对这种损害的预防往往表现为对具有环境危害性的活动或行为的避免,但在危害性的活动或行为发生后的及时控制措施也属预防范畴。第二,该原则追求避免危害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但在危害行为或事件已经发生或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该原则要求防止危害的扩大,并将其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也就是说,预防原则的目标具有层次性,只有在首要目标无法实现时,才能退而求其次。第三,其具体措施应当是积极的、预防性的事前措施,而不是消极的、反应性的事后补救。{6}

预防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环境法原则。许多国际环境法律都对预防原则做了明确规定。例如,1992年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将预防原则作为欧共体环境政策的基础之一。它规定:“共同体环境政策应以高层次的保护为目标”,“应以预防原则为基础,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必须优先从污染源上矫正环境损害”。学界通常把预防原则称为环境法的“黄金规则”,因为这一原则追求无害(尽管无害是难以实现的)和降低危害。与其他行政许可相比,“预防理念”在环境行政许可中体现得最为突出,这是与现代环境管理的“源头控制”理念相契合的,这也是许可证制度在现代环境法上得到广泛运用的一个根本原因。

预防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要求主要有四项:一是对于避免环境损害,如果通过许可方式比其他管制方式更为合理的话,那么,立法机关有义务及时设定许可,而不得怠于行使立法权。二是环境行政许可的设定方案必须有助于避免环境损害。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在这方面还存在不少缺陷,亟需完善。例如,按照现行立法,在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中,环评审批为投资主管部门(现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前置条件。而按照《城乡规划法》第36条的规定,如果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须先取得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才能申请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但是,现行立法却没有规定建设项目应当在选址阶段就进行环评,客观上造成建设项目大多是在选址确定后再作环评(因为建设单位通常是按照自己的设想进行选址,获得官方的选址意见书后非特殊情况不会被撤销,而环评却是对开发建设活动的一种制约)。这种立法方案就使得环评审批难以有效发挥预防功能,同时也忽视了选址所在地居民的环境权益。深圳西部通道环评审批案、北京“西一上一六”输电线路工程环评审批案、北京地铁四号线工程振动妨害争议案、珠海拱北变电站环评审批案均系项目选址所引发的争议。{7}三是要以避免环境损害的发生为目标,完善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查标准与附款,以保证环境行政许可发挥预防功能。四是强化许可机关的后续监管责任,当被许可人不正确履行许可证所规定的义务时,许可机关除采取行政处罚外,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发生环境损害,当环境损害成为不可避免时,许可机关有责任防止损害的扩大,并努力将损害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

(二)谨慎行事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一国在设定和实施环境行政许可时,应当谨慎小心,周密计划和安排,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环境的潜在性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本国能力范围之内的,符合成本效益的合理措施以防止环境恶化。根据《里约宣言》的规定,谨慎行事原则包含三个要素:(1)威胁的严重性或不可逆转性。即存在巨大的环境风险,学界把这种风险程度称为“风险阈值”。不同法律文件对这个阈值的表述并不一致。《里约宣言》的要求是“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威胁”;《卑尔根可持续发展宣言》要求的是“出现严重或不可逆破坏的威胁”;《跨界水道公约》的规定是“可能导致重大的不利跨界影响”;《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规定是“存在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的是“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上述法律文件使用的“严重”、“重大”、“不可逆转”看起来提出了严格的标准,但究竟何谓“严重”、“重大”、“不可逆转”,在这些法律文件中却找不到答案。因此,这一原则在实际使用中还存在如何判断危险程度的问题。(2)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即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某种行为与危险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谨慎行事原则中,缺乏科学上充分证据,不构成不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的理由。换句话说,即使科学上证明某种行为或事件不一定会造成环境损害,也应当采取防止措施。(3)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防止措施。在谨慎行事原则中,成本效益所对应的主体是人类整体,即拟实施的防止措施是否符合成本效益,不是看它是否对一国或一群体有利,而是看它在总体上是否对人类有利。需要指出的是,与经济领域的成本效益估算不同,环境领域的成本效益估算相对复杂。财产方面的损失和收益估算相对容易,而社会、心理、自然生态方面损失的估算却比较困难。如吉林化爆炸案所造成的松花江污染问题,它在人们心中造成的恐慌及由此引发的对政府的不信任、对松花自然生态的损害以及污染带流入俄罗斯境内后所引发的国际问题,这些都是不好用“量”计算的。{8}

科学上的不确定性是谨慎行事原则与预防原则最主要的区别。不把科学上的确定性作为采取防止措施的必要条件,反映了人类在防止环境危害上更加积极的态度。按照预防原则,人类环境保护事业的开展要以科学证据为依据,无论是环境损害的预防还是治理,都始终把科学证据作为行动的必要根据。这种做法的好处是,行动更具针对性和目的性,也能带来预期的效果。但以化学风险、生物风险为主要内容的环境风险的存在给人类提出了新的课题:在人类无法掌握充分科学证据的情况下,我们是否也应有所作为?谨慎行事原则给人们提出的要求是,只要存在一定的证据证明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即使证据并不十分充分,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这不仅是一种理念上的更新,更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9}

不遵循谨慎行事原则而导致环境恶化的典型实例便是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不少国家以温室气体引起气候变暖缺乏科学证据为由,延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这也是布什政府抛弃《京都议定书》的理由之一),结果导致全球气候日趋变暖。

谨慎行事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要求是:

第一,当某类活动、行为对环境存在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威胁,且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该活动、行为与危险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一国应当针对这类活动、行为设定行政许可(如建立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制度),或者将其纳入环评许可程序以控制环境风险,不得懈怠履行相关的立法义务。这是因为,行政许可首先是对某类活动、行为予以禁止,其次才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禁止,属于“一枚硬币的两面”。

第二,在许可的实施上,立法应明确规定,当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上述活动、行为不会造成环境上的危险后果时,行政主体应当通过拒绝许可、控制许可证数量或许可证附款等措施,以控制环境风险。

第三,建立许可举证责任转移制度。在传统的行政许可中,当许可机关不同意相对人所申请的事项时,必须说明理由。若相对人不服而诉至法院时,由许可机关对“不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10},若法院不采纳许可机关提出的证据,可判决撤销“不准予许可的决定”而由许可机关重新审查,甚至可直接判决许可机关向相对人颁发许可证。而在适用谨慎行事原则的环境行政许可中(至于哪些环境行政许可适用谨慎行事原则,则应当由立法作明确规定),许可机关只需授引立法规定说明此类事项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11},即可不同意相对人所申请的事项,若相对人不服而诉至法院时,由相对人承担证明“不准予许可的决定”违法的举证责任,即相对人必须提出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其拟从事的活动不会造成危险后果,方可使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事实上,举证责任转移作为一项程序性制度在国际环境法上早就存在。如1972年《斯陆公约》规定的事先正当程序要求,只有十分肯定在陆地上没有实际可行的替代处置方法时,才能向海洋倾倒废物,当向海洋倾倒废物导致的危害无法确切加以证明时,由倾倒者证明其行为在环境上是安全的。{12}

(三)科技促进原则

叶俊荣教授认为,环境立法上的科技促进原则,是指政府在制定环保标准或作其他管制性要求时,不以既有的科技水准为限,甚至要求污染者设法做到当今科技所做不到的。从静态面上看,在环境决策的过程中,决策者必须随时考虑依现今的科技水准所作出的管制要求,污染者是否做得到,因此,当立法机关或主管机关“强人所难”超越现今科技水准作管制要求时,恐怕在法理上站不住脚。然而,在环境领域,必须考虑促进科技发展的动态需求。叶俊荣教授举例说,美国早期进行环境立法时,国会议员明白宣示,将要求业者做他们目前所做不到的,目的是要企业把污染防治工作扛起来,尤其是污染防治技术的创新开发。{13}学者王文革比较了我国与欧美国家的能效标准后指出,我国能效标准属于现状标准,从发布到实施大约需要半年的时间。能效限定值一般低于近期市场产品的平均能效水平,以淘汰一定比例的低效产品为原则。这种标准的制定模式对引导产品的更新换代作用不够明显。而超前性能效标准是国外所普遍采用的标准模式。超前标准中的产品能效限定目标值,通常高于目前市场平均能效水平,一般企业要达到目标值必须进行技术改造。标准从出台到实施有一个较长的准备期,一般3年一5年,以便企业对目前产品的节能技术和生产工艺进行改进。他认为,在我国加强超前标准的研究,革新能效标准的制定模式,实施超前性能效标准,对于引导企业创新节能技术具有重要意义。{14}

笔者认为,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也应当坚持科技促进原则,具体而言:第一,在立法上设计许可标准时(许可标准往往包含了环境标准),应当有助于促进某一产业提高污染治理技术,不得在现今所普遍采行的污染治理技术之下设计许可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环境立法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大多没有规定许可标准。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只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却没有对审查标准作规定。这种状况是与《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不相符合的(当然,这与大量环境法律、法规是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前制定的有关){15}。第二,以总量控制下的许可证为基础,建立排放权交易和节能指标交易制度,通过市场机制,引导企业进行节能减排的技术研发。

(四)合理开发利用原则

合理开发利用原则是指一国在设定和实施环境行政许可时,应当把自然资源、能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结合起来,以达到永续发展之目的。该原则体现的是人类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当代人利益与后代人利益的平衡,其理论基础是环境资源的稀缺性。

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上,合理开发利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设计许可的审查标准时,要根据自然资源、能源的可更新或不可更新的特点,对化石能源以及野生动植物、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严格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同时鼓励开发可再生能源以替代化石能源,确保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二是根据生态环境的消纳能力,依托许可证制度,建立污染物排放(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以确保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三是由于环境资源具有稀缺性,其属于全体人民的财产而由国家代为管理,因此,应当注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实施许可(即通过特许方式),确保环境资源配置给最优的使用者。

(五)污染者负担原则

污染者负担原则(Polluter Pays Principle)又称PPP原则,也称“污染者负责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领域,这一原则是指取得许可证的污染者,应当承担治理环境污染并赔偿损失的责任。该原则的理论基础是环境问题的外部性“内部化”。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首先提出了“污染者付费”(Polluter pay principle),即由污染者承担治理的费用。该原则一经提出,很快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很多国家将其确定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16条规定:“各国政府应努力促进环境成本的内在化和经济手段的利用,考虑原则上应由污染者承担污染成本,适当尊重公众的利益且不扭曲国际贸易和投资。”

对于Polluter Pays Principle,目前国内的环境法教材中有多种不同的译法,比较常见的有“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支付原则”、“污染者自付原则”、“污染者负责原则”和“污染者负担原则”等。从表面上看,这些不同的译法并无不可,但仔细分析,它们之间还是存在差异,而这些差异对理解Polluter Pays Principle的本意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污染者付费”的理论根据是经济学上的“使用者付费”理念。将PPP原则译为“污染者付费原则”最初是基于“谁损毁他人之物须负损害赔偿之责”的法理。“付费”体现的是将环境损害的代价课加于引起环境问题的一方。环境保护实践的发展表明,当前的PPP原则要求污染者承担的绝不仅仅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而是包含了预防、控制、减少污染在内的综合责任,这种责任绝不仅限于“付费”。污染者有时需要将污染排除并恢复原状,有时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很明显,将PPP原则译为“污染者付费原则”是不全面的,它不能完整反映该原则的内涵。

“污染者支付原则”虽没有明确提出“付费”,但“支付”通常都是和一定的费用联系在一起的。很少有人会说“支付”某种金钱以外的责任。“污染者支付”和“污染者付费”在内容上基本相同,二者都不能全面体现PPP原则的含义。

对“污染者自付原则”这种译法,从文义上理解,我们可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那就是污染者必须自行承担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的全部治理和赔偿责任。这种观点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看似乎并无不妥,但在实际应用时,要求污染者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在多数情况下是行不通的。这与环境损害的特征有关。环境损害的产生往往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实践中能够要求污染者承担的和污染者实际承担的都不可能是其行为造成的全部或完全的责任,而只能是一种适当的或适当比例的责任。环境损害还具有时间长、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一些环境事故造成的大范围、长时段、高强度的损害使肇事者根本无法承担。为了使受害者得到适当的救济,在国内环境领域,有环境税、环境保险等制度,而在国际环境领域,也有专门用于特定领域环境损害的环境基金和发达国家提供给发展中国家用于环境治理的国际援助基金。这些都说明,将PPP译为“污染者自付”也是不恰当的。

因此,PPP原则最恰当的译法是“污染者负担原则”或者“污染者负责原则”。这两种译法在含义上并无不同。“污染者负责原则”多为港台地区学者所采用,而“污染者负担原则”在大陆被较多地采用。{16}

在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中,污染者负担原则主要体现为与许可证有关的环境费制度、强制保险制度以及环境治理、恢复、补救制度。例如,台湾地区《核子损害赔偿法》第25条规定:“核子设施经营者应维持足供履行核子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之责任保险或财务保证,并须经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核定,始得运转核子设施或运送核子物料。”{17}我国《森林法》第35条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六)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到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监督之中,并有权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止环境管理的违法和盲目,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在现实中,由于环境问题经常涉及复杂的科技背景,因而部分论者主张环境管制最适宜专家政治。然而,环境管制也经常涉及利益的冲突,需要借用民主理念寻求解决。在环境行政中,参与式民主的观念并不在于以投票的方式解决所有的问题,而是由受影响民众通过适当管道参与决策过程,借以调和利益冲突,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从而改善政府的决策品质。

在环境行政许可领域,公众参与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一,行政主体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听取环境权益受影响者(通常为相邻权人以及开发建设活动所在地的居民)的意见,主要是通过许可听证程序来完成。第二,公民提起与环境行政许可有关的行政公益诉讼,以维护环境公益。从世界范围来看,主要有两类:一是撤销诉讼,即请求法院撤销许可机关违法颁发的环境许可证;二是课予义务诉讼,即被许可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许可证所规定的义务而有关主管机关又怠于执法时,公民请求法院责令主管机关积极采取执法措施。{18}第三,公民通过行政系统内部的检举、控告管道,请求上级行政机关督促下级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或改变、撤销下级行政机关违法、不适当的许可决定。上述三个方面都需要在立法上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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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硕士论文题目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d.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新颖并好写的毕业论文题目:1、非全日制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2、论行政法比例原则的适用3、论行政事实行为4、论《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立法意义与完善路径5、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6、论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7、“当场击毙”正当化研究8、我国偷渡犯罪刑法立法研究9、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法立法研究10、论刑法中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11、论刑法在反恐中的作用与局限12、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研究13、人体器官犯罪研究14、我国宪法指导下的刑法理念研究15、论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很容易,能班忙写一下具体的内容分析还有列提纲

论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根据和法律依据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但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我国现行《宪法》第3l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是根本法,它巩固并确认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现在,宪法在行政区域划分中提出特别行政区,无疑说明允许特殊情况下可以有另一种制度的存在。这些制度包括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 特别行政区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理论。“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所谓一个国家,就是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即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凡是属于我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地方行政区域,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都不能分割或分离出去,也不能变成任何独立的政治实体。所谓的两种制度,是指在我国一般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特别行政区可以继续保持资本主义制度。按照传统的理论和模式,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只能允许一种制度即社会主义制度存在和发展。实行“一国两制”后,突破了原有模式,形成了在一个国家里,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并存,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这是我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在国家制度上的一大创新和发展,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高度 论宪法实施监督制度(这个好长啊!谁帮忙精简下。成大论文了都) 论宪法实施监督制度 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由于历史的、现实的条件不同,不同国家的宪法监督机关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是否违宪。(2)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法院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3)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履行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监督机构不同,监督方式也相应地有所不同。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和规范审查的方式。在这种体制下,立法机关可以自己主动审查,也可以应请求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规范的内容。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监督方式与普通法院的诉讼方式相同,既是依请求的被动式审查,又是个案审查。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实行的是事前监督制;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没有统一的模式,有的实行事后监督制,有的实行事前监督制。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在宪法监督制度的设计上,我国既不像普通法系国家那样,由司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来行使宪法监督权。我国实行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项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同宪法不相抵触,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二是,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三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司法解释进行监督。四是,对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批准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宪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监督是通过备案审查的方式进行的。 备案。备案就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公布后的一定期限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存档备查。备案是对上述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监督的基础性工作。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审查。审查分为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两种。主动审查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同宪法相抵触进行审查,一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将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分送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报送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反馈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然后由秘书局以常委会办公厅的名义反馈给制定机关。另一种是被动审查。被动审查有两种启动机制,一种是由法定机关提出审查要求。立法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另一种是由法定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出审查建议。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后三个月内书面提出审查意见。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不相抵触的,可书面告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由办公厅负责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单位或个人。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刑法硕士毕业论文题目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1. 论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 2. 我国犯罪成立理论的体系性特点及其缺陷 3. 论犯罪成立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异同 4. 犯罪本质特征新说 5. “犯罪客体不要说”之检讨——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 6. 关于犯罪客体的若干问题思考 7. 论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之争 8.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的新解读 9. 论刑法中的人身危险性 10. 试论不法侵害的认定 11. 现代刑法中报复主义残迹的清算 12. 我国法治视野下刑罚目的的理性选择 13. 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之对峙及调和 14. 论刑法中危害结果的概念 15. 论刑法中的行为对象 16. 试析刑法中行为对象与犯罪对象 17.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 18. 论犯罪构成的情节要求 19. 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 20. 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 21. 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研究 22. 论定罪情节与情节犯 23. 刑事政策视野中的情节犯研究 24. 量刑情节适用的若干问题研究 25. 论刑法适用中的隐性不平等:以刘海洋案为视角的考察 26.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司法 27. 罪行法定原则下的刑法解释及其发展趋势 28. 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的得与失 29. 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 30. 善待罪刑法定原则 31. 罪刑法定与自由裁量权 32. 犯罪“故意”的学理分析 33. 从主观要件中对“明知”的认定问题的探讨 34. 明知必然发生能否放任? 35. 违法性认识在我国犯罪成立中的地位 36. 违法性认识在故意犯罪中的地位 37. 复合罪过形式理论之合理性质疑 38. 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不应考虑主观要素 39. 论刑法适用解释 40. 司法解释之刑法谦抑性的背离 41. 狭义刑法解释若干问题探析 42. 刑事政策在刑法有权解释中的功能 43. 中国刑法司法解释体制演进过程之检视与反思 44. 论司法解释的法律监督 45. 我国刑法立法解释性质问题初探 46. 刑法有权解释主体辨析 47. 间接故意犯罪的中止 48. 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 49. 论犯罪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 50. 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立法的缺失、成因及其完善 51. 结果加重犯基本理论研究 52. 结果加重犯刑事责任根据及其合理性问题探讨 53. 论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分类的完善 54. 共犯的停止形态研究 55. 共同正犯的若干问题研究 56. 实行过限问题研究 57. 共谋共同正犯问题研究 58. 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 59. 过失共同犯罪若干问题思考 60. 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 61. 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 62. 激情犯基本理论研究 63. 过失危险犯基本问题研究 64. 中国刑法上的新类型危险犯 65. 论危险犯的危险状态 66. 危险犯犯罪形态研究 67. 刑法中的危险及其判断:从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出发 68. 数额犯中“数额”概念的展开 69. 犯罪数额研究 70. 不纯正数额犯略论 71. 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72. 关于“单位累犯”问题的思考 73. 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 74. 论单位犯罪停止形态 75. 论单位犯罪主体消亡后刑事责任之承担 76. 试论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新复合主体论”之提倡 77. 论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78. 单位共同犯罪的几个疑难问题探究 79. 关于被害人承诺的若干问题思考 80. 事后承诺与阻却犯罪成立 81. 被害人的宽恕与死刑适用 82. 被害人承诺成立要件比较研究 83. 建立“受害人谅解”相关制度的设想 84. 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 85. 试论刑法中的被害者过错制度 86. 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 87. 试析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立法之不足 88. 对弱势群体中犯罪现象的观察与思考 89. “亲亲相隐”刑事立法化之提倡 90. “不认为是犯罪”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91. 对不能犯处罚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 92. 论未遂犯的处罚范围 93.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思考 94.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若干规定 95.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 96. 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浅析 97. 完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司法制度 98. 将未成年人责任规则扩大适用于青年人 99. 身份犯研究 100. 共同犯罪与构成身份新论 101. 论胁从犯不是法定的独立共犯人 102. 吸收犯之生存空间论 103. 论想象竟合犯——兼与法条竟合犯相区别 104. 再论牵连犯 105. 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 106. 完善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立法的思考 107.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存在的缺陷和立法完善:兼论海外华侨的刑法保护 108. 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 109.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110. 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 111."重大"道德义务应当成为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 112.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113.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兼评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114. 论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 115. 先行行为可以为犯罪行为 116. 法益状态说——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别标准新探 117. 论作为犯罪客体的法益及其理论问题 118. 针对中国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 119.中国络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120. 计算机犯罪之犯罪客体再研讨 121. 论我国中国络犯罪的界定:兼论我国中国络犯罪的立法现状 122. 论计算机中国络犯罪 123. 试论中国络共同犯罪 124. 关于中国络空间中刑事管辖权的思考 125. 论“黑哨”的立法定性 126. 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再思考 127. 我国刑法未设立无限防卫:对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定性 128.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129. 论“假想防卫” 130.业务过失犯罪研究 131.依命令之职务行为正当化研究 132.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 133. 刑法竞合论 死罪、死刑与期待可能性 134. 论死刑的具体适用——兼对新旧刑法中的死刑适用作一比较 135. 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 136. 试论死刑适用应设年龄上限的合理性 137. 死刑不引渡原则探讨——以中国的有关立法与实务为主要视角 138. 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的思考 139. 行刑社会化及其理论基础探讨 140.试论非监禁刑及其执行体制的改革 141.保安处分的理论与实践 142.保安处分在防治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运用 143.大陆、台湾刑法中保安处分制度比较 144.大陆与台湾刑事责任年龄之比较 145.教唆犯罪的理论与实践 146.论未遂的教唆的可罚性 147.陷害教唆若干问题研究 148.间接正犯研究 149.论转化犯 150.我国刑法中的转化犯及其价值趋向 151.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兼论刑讯逼供的立法完善 152.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153.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困境与诠释 154.期待可能性事由在刑法规范中的具体适用 155.认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 156.特别自首若干问题思考 157.对“以自首论”的理解和适用 158.余罪自首成立要件解析 159.单位累犯、数罪累犯及未成年人累犯问题 160.论量刑中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的适用 161. 论剥夺政治权利刑内容的改革 162.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如何处罚 163.减刑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164.我国假释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165. 论我国的缓刑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166. 论累犯制度的立法完善 167. 论我国短期自由刑的改进 168. 浅议我国刑法中的财产刑 169. 刑法中没收财物之分类研究 170.论赦免的刑事政策意义 171.论死刑缓期执行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若干问题探讨 172.论数罪并罚的根据:兼论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173.论酌定从轻情节 174.刑法中关于保护国有资产的立法不足与完善 175.惯犯问题研究 176. 初犯的刑法学界定 177.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178. 紧中国避险限度条件的

法律是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用来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下面我给大家带来法学相关专业研究生 毕业 论文题目,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国际法研究生毕业论文题目

1、 外空自然资源开发的国际法分析

2、 对世义务研究

3、 论我国海事争端的解决

4、 论国家自卫权在保护海外侨民中的适用

5、 中国与邻国海洋权益争端的国际法理问题研究

6、 国际法视域下南海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7、 跨境电影贸易的国际法规则适用探究

8、 南海岛屿主权争端的国际法研究

9、 黄岩岛主权问题的国际法探求

10、 国际法视域下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研究

11、 论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由克里米亚及苏格兰公投探析民族分离主义

12、 美国经济制裁的国际法问题分析

13、 国际社会对伊朗经济制裁的合法性问题研究

14、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研究

15、 美国防空识别区制度的国际法评析

16、 论国际法中“对一切”义务概念渊源及其现实意义

17、 网络攻击的国际法规制研究

18、 《国际法和政策视域下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海事安全》的翻译实践 报告

19、 论安理会决议法律效力的实现

20、 论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协调

21、 国际法上保护责任研究

22、 国际法中关于“少数人”权利保护的政治学分析

23、 防空识别区设立的国际法依据

24、 跨界水资源利用的国际法规制研究

25、 国际法上的有效控制规则研究

26、 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问题研究

27、 海洋生物保护国际法规制的完善研究

28、 论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29、 中越南沙群岛主权争端解决的国际法依据

30、 论国籍争议解决在国际法中的发展

31、 国际法上的历史性权利研究

32、 国际法视野下的劳工保护与反就业歧视

33、 关于“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性的思考

34、 论湿地保护的国际法规则及其在我国的法律适用

35、 国际刑法中个人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36、 论国际法对化学武器的规制

37、 跨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国际法问题研究

38、 国际法视角下人道主义干涉实证研究

39、 国际法中的赦免正当性研究

40、 周鲠生学术思想探析

合同法毕业论文题目

1、论我国《 劳动合同 法》的缺陷与完善

2、论合同法中的法定连带责任

3、《劳动合同法》对外资企业劳务派遣员工的影响研究

4、论利他合同-兼评《合同法》第64条

5、基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S公司劳务派遣用工问题研究

6、高校教师劳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7、民法目的性价值研究

8、论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之效力

9、《劳动合同法》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研究

10、劳动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

11、劳动合同法视野下的劳务派遣分析

12、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影响研究

13、基于契约分析的劳动关系管理研究

14、合同法中的错误制度研究

15、合同解除制度研究

16、国际商事合同统一路径研究

17、新中国合同法的制定与完善之

18、《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件下济南市劳务派遣市场发展研究

19、合同法定解除之损害赔偿研究

20、《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电力企业 人力资源管理 面临的问题研究

2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研究

22、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之研究

23、劳动合同法诚信原则研究

24、合同法定解除权研究

25、劳动合同法视野下的劳动关系和商业秘密保护

26、《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影响研究

27、《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利益平衡问题研究

28、完善《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制度的法律思考

29、新《劳动合同法》对农民工劳动关系的影响研究

30、劳动合同法利益平衡功能的定位与实现

31、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规定研究

32、基于《劳动合同法》的旅游饭店劳动关系研究

33、劳动合同法下实施劳务派遣的对策研究

34、新劳动合同法的变化分析及其对企业员工激励的影响研究

35、合同法定解除之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民法学术型硕士毕业论文题目

1、民法强制性规范研究

2、论中国民事立法的观念变革

3、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民法保护研究

4、宪民界分论

5、个人信息权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

6、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追究

7、民法目的性价值研究

8、论法国财产法的历史演进和制度体系

9、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

10、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继受与变迁

11、论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之效力

12、广义民法物研究

13、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14、网络环境下信用权民法保护研究

15、公、私法交错中的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研究

16、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17、冲突法的正义问题研究

18、法律行为的民法构造:民法科学和立法技术的阐释

19、民初民法中的民事习惯与习惯法

20、民法本位论

21、中日民法近代化比较研究

22、中国(大陆)社会转型时期的民法价值研究

23、论民法上的占有

24、民法占有制度研究

25、德国古典私权一般理论及其对民法体系构造的影响

26、民法自然债研究

27、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28、《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研究

29、日本民法中的利益衡量论研究

30、人格标志上经济利益的民法保护

31、近代中国民法原则研究

32、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物权行为理论

33、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

34、民法与忠孝-明治民法对家制的塑造

35、民法视角的景区经营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36、我国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37、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38、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研究

39、民法和市民社会关系重构研究

40、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民法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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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写出一篇优秀的 毕业 论文,少不了论文拥有一个新颖的题目,论文题目足够有吸引力能够顺利答辩评审老师。那么关于法学相关专业的论文题目有哪些呢?下面我给大家带来2021法学相关专业的论文题目与选题方向,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刑法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1、刑事立法应力戒情绪

2、论中国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立法控制及其废止

3、中立的帮助行为

4、网络空间中犯罪帮助行为的制裁体系与完善思路

5、累犯从严量刑适用实证研究

6、罪数论与竞合论探究

7、我国反恐刑事立法的检讨与完善

8、论《刑法》第383条之修正

9、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探究

10、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

11、刑事立法:在目的和手段之间

12、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3、也谈《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修改

14、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刑法教义学的阐释

15、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制裁思路

16、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订:以律师为视角的评判

17、《刑法修正案(九)》的犯罪控制策略视野评判

18、从业禁止制度的定位与资格限制、剥夺制度的体系化

19、贪污贿赂犯罪最新定罪量刑标准体系化评析

20、刑法中“致人死亡”的类型化研究

21、论警察防卫行为正当性的判断

22、旅游型海岛的犯罪现象:鼓浪屿案例研究

23、交叉式法条竞合关系下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

24、共谋射程理论与共犯关系脱离的认定

25、犯罪的定义对犯罪构成边界之限制

26、违法相对性理论的崩溃

27、论共犯关系脱离的具体认定与法律责任

28、P2P网贷与金融刑法危机及其应对

29、自首与立功竞合时该如何认定问题研究

30、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性质与界限

31、外来人口、户籍制度与刑事犯罪

32、犯罪竞合中的法益同一性判断

33、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

34、刑法总则的修改与检讨

35、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研究

36、义务犯理论的 反思 与批判

37、结果的推迟发生与既遂结论的质疑

38、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规制:理念检视与路径转换

39、克服正当防卫判断中的“道德洁癖”

40、不作为因果关系的理论流变与研究进路

41、行贿受贿惩治模式的博弈分析与实践检验

42、论我国想象竞合的规则及其限制

43、客观归责论再批判与我国刑法过失论的完善

44、论刑法中的精神病辩护规则

45、刑法职业禁止令的性质及司法适用探析

46、传统与现代:死刑改革与公众“人道”观念的转变

47、新刑法工具主义批判与矫正

48、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的路径选择及评析

49、论间接结果及其扩张刑罚功能之限制

50、立法论视角下嫖宿幼女罪废除之分析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1、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2、论法治中国的科学含义

3、法治社会建设论纲

4、“法不禁止皆自由”的私法精义

5、加快法治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6、中国语境中的法律实践概念

7、软法研究的多维思考

8、地 方法 治建设及其评估机制探析

9、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兼与苏力商榷

10、论法律视域下社会公权力的内涵、构成及价值

11、法教义学的应用

12、论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财政基础理论建设

13、“善治”视野中的国家治理能力及其现代化

14、论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15、全面推进法制改革,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法学解读

16、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系论纲

17、依法治国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18、全球治理视野下的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

19、中国法治指数设计的理论问题

20、论协商民主在宪法体制与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作用

21、法治评估及其中国应用

22、共和国法治认识的逻辑展开

23、我国上位法与下位法内容相关性实证分析

24、媒体负面报道、诉讼风险与审计费用

25、当代中国法治实践中的“法民关系”

26、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

27、社科法学及其功用

28、法学研究进路的分化与合作--基于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考察

29、论中国法治评估的转型

30、“失败者正义”原则与弱者权益保护

31、逻辑与修辞:一对法学研究范式的中西考察

32、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33、社科法学的传统与挑战

34、建构法治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工程

35、全球化时代比较法的优势与缺陷

36、“法治中国”建设的问题与出路

37、论社会权的经济发展价值

38、法治精神的属性、内涵与弘扬

39、法律人思维中的规范隐退

40、法学研究及其 思维方式 的思想变革

41、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

42、新中国法学发展规律考

43、立法与改革:以法律修改为重心的考察

44、法律 教育 的起源:兼议对当下中国法律教育改革的启示

45、法律程序为什么重要?反思现代社会中程序与法治的关系

46、中国法治指数设计的思想维度

47、法律世界观紊乱时代的司法、民意和政治--以李昌奎案为中心

48、中国法治评估进路之选择

49、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纲领--对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认知与解读

50、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诠释

电子商务法论文题目

1、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专题研讨--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内核

2、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构建研究

3、 电子商务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4、 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研究

5、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制研究

6、 WTO框架下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

7、 论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

8、 关于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设想

9、 中日韩电子商务法律环境比较及启示

10、 借鉴美国立法 经验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11、 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的构建

12、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研究

13、 假货治理在电商时代遭遇的法律困境及其应对

14、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国际接轨与中国特色

15、 出口导向下跨境电商的法律风险防范

16、 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权利警告的规制

17、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规制的缺失及完善路径

18、 第三方跨境电子支付服务法律体系及监管问题研究

19、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与电子商务法的互动关系研究

20、 电子商务平台性质与法律责任

21、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机制的构建

22、 浅议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构建

23、 电子商务法律救助体系构建研究

24、 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25、 浅析网络消费者权益之法律保护

26、 论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法律的冲突与协调

27、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及对策

28、 中国电子商务纠纷在线治理研究

29、 消费者网购现状与法律保障机制的建立

30、 中国电子商务信用法律体系的完善

31、 网络团购的法律关系及规范化建议

32、 电子商务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

33、 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34、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求偿权的法律保护

35、 网络购物维权的困境及法律救济

36、 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评析

37、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框架构建及应对方略

38、 GATS中的电子商务法律规则研究

39、 医药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探究

40、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及对策分析

41、 法律视角下电子商务退货运费险费率问题

42、 浅析电子商务领域犯罪及其对策研究

43、 电子商务中信用炒作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44、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45、 法律视野中的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

46、 中国电子商务法治时代来临

47、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48、 现行电子商务法规机制研究

49、 大学生网购纠纷及对策研究--以在杭高校为例

50、 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问题

51、 浅析电子商务中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52、 电子商务企业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53、 法律视角下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54、 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则的法理分析

55、 第三方支付法律问题研究

56、 国际经贸电子商务对中医药贸易实务的影响及相关问题研究

57、 论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法律保护的路径

58、 C2C交易模式下的物流法律纠纷

59、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法律机制分析

60、 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税收征管的现状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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