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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食品一般罚钱,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2、处罚依据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补救措施 首先积极配合工商部门调查、处理情况。其次主动消除后果,这些都是可以按照 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的。
售卖过期食品处罚如下: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参考资料来源:人大网-会议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自1983年首次获得转基因烟草和马铃薯以来,近十年来植物基因工程的研究和发展非常迅速。种植了100多种植物,包括水稻、玉米、土豆、棉花、大豆、油菜、亚麻、向日葵和经济作物西红柿、黄瓜、芥菜、甘蓝、花椰菜、胡萝卜、茄子、生菜、芹菜和其他蔬菜作物; 苜蓿、白三叶草; 苹果、核桃、李子、木瓜、瓜类、草莓和其他水果; 矮牵牛、菊花、康乃馨、加兰花和其他花卉和杨树品种。应该说,转基因植物取得了令人鼓舞的突破。在中国,粮食和豆科作物在农业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现以水稻和大豆为例,介绍植物基因工程的新进展。
记录16条 上页 下页 序号 文献标题 文献来源 年期 来源数据库 1 在我院开设《食品营养学》课程的可行性分析 华夏医学 2007/04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2 浅谈《食品营养学》教学的体会 食品工程 2007/04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3 在师范院校开展《食品营养学》教育研究 福建师大福清分校学报 2006/02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4 餐饮管理专业(独立本科)《食品营养学》课程命题说明 河北自学考试 2005/03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5 魔芋葡甘聚糖园二色性与食品营养学性能相关性初探 食品科学 2004/02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6 转基因植物食品的营养学评价 国外医学.卫生学分册 2003/02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7 转基因食品的营养学评价 中国食物与营养 2002/02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8 转基因食品的营养学评价——我们需要知道什么? 营养健康新观察 2001/04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9 用现代食品营养学研究中国药膳学的精粹──21世纪新兴的边缘学科“中华食疗营养学” 食品科技 1995/02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10 我国某些市售婴儿断乳食品的营养学评价 中国公共卫生学报 1991/03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你去看下(食品与营养科学)期刊里面别人写的论文里面应用了哪些参考文献也是可以的
产经透视 转基因技术的研究综述及利弊关系张 兆 熙( 华中师范大学附属第一中学摘 要 湖北 武汉 430223) 转基因技术作为生命科学的前沿技术之一, 已经逐渐走入了人们的生活。转基因 技术可以认为是 在一定程度上通过科学技术手段让其他生物、 植物朝着对人类有利方向发展的技术。 通过对转基因技术的介绍 , 阐述了该技术的利弊关系, 指出只有通过正确的引导和规范管理, 才能很好地利用该技术, 使它为人类服务。 关键词 转基因技术 发展历程 利弊关系 文献标识码 中图分类号 Q78 B基因植株。 与农杆菌转化相比, 基因枪法转 化的一个主要优点是不受受体植物范围的 限制。 而且其载体质粒的构建也相对简单 , 因此也是目前转基因研究中应用较为广泛 的一种方法。 ( 3 ) 花粉管通道法。 在授粉后向子房注 射含目的基因的 DNA 溶液, 利用植物在开 花、 受精过程中形成的花粉管通道, 将外源 1 前言转基因技术是生命科学前沿的重要领 传转化” 均为转基因的同义词。 2.1 转基因植物技术 转 基 因 植 物 是 指 利 用 重 组 DNA 技 术 域之一。 自从人类耕种作物以来, 我们的祖 先就从未停止过作物的遗传改良。过去的 几千年里农作物改良的方式主要是对自然 突变产生的优良基因和重组体的选择和利 用, 通过随机和自然的方式来积累优良基 因。遗传学创立后近百年的动植物育种则 是采用人工杂交的方法 , 进行优良基因的 重组和外源基因的导入而实现遗传改良。 因此, 可以认为转基因技术是与传统技术 一脉相承的, 其本质都是通过获得优良基 因进行遗传改良。但在基因转移的范围和 效率上, 转基因技术与传统育种技术有两 点重要区别, 第一, 传统技术一般只能在生 物种内个体间实现基因转移, 而转基因技 术所转移的基因则不受生物体间亲缘关系 的限制; 第二, 传统的杂交和选择技术一般 是在生物个体水平上进行, 操作对象是整 个基因组, 所转移的是大量的基因, 不可能 准确地对某个基因进行操作和选择, 对后 代的表现预见性较差。而转基因技术所操 作和转移的一般是经过明确定义的基因, 功能清楚, 后代表现可准确预期。因此, 转 基因技术是对传统技术的发展和补充。将 两者紧密结合, 可相得 益彰, 大大地提高动 植物品种改良的效率。 将克隆的优良目的基因整合到植物的基因 组中, 并使其得以表达, 从而获得的具有新 的遗传性状的植物。 1983 年世界第一例 自 转 基 因 植 物 —烟 草 问 世 以 来 仅 20 多 年 —— 的时间, 转基因植物的研究和应用就已经 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已有近 1000 例转基因 植物被批准进入田间试验, 涉及的植物物 种有 50 余个, 已 有 48 个转基因植物品种 被批准进行商业化生产。常见的转基因植 物技术有: 农杆菌是普遍 ( 1 ) 农杆菌介导转化法。 存在于土壤中的一种革兰氏阴性细菌, 它 能在自然条件下趋化性地感染大多数双子 叶植物的受伤部位, 并诱导产生冠瘿瘤或 发状根。根癌农杆菌和发根农杆菌的细胞 中 分 别 含 有 Ti 质 粒 和 Ri 质 粒 , 其 上 有 一 段 T- DNA, 农 杆 菌 通 过 侵 染 植 物 伤 口 进 入 细 胞 后 , 可 将 T- DNA 插 入 到 植 物 基 因 组 中。 因此, 农杆菌是一种天然的植物遗传转 化体系。人们将目的基因插入到经过改造 的 T- DNA 区, 借助农杆菌的感染实现外源 基因向植物细胞的转移与整合, 然后通过 细胞和组织培养技术, 再生出转基因植株。 农杆菌介导法起初只被用于双子叶植物 中, 近年来, 农杆菌介导转化在一些单子叶 植物( 尤其是水稻) 中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 2 ) 基因枪介导转化法。 利用火药爆炸 或高压气体加速 ( 这一加速设备被称为基 因枪) , 将包裹了带目的基因的 DNA 溶液 的高速微弹直接送入完整的植物组织和细 胞中, 然后通过细胞和组织培养技术, 再生 出植株, 选出其中转基因阳性植株即为转 DNA 导 入 受 精 卵 细 胞 , 并 进 一 步 地 被 整 合到受体细胞的基因组中, 随着受精卵的发 育而成为带转基因的新个体。该方法于 20 世纪 80 年代初期由我国学者周光宇提出, 我国目前推广面积最大的转基因抗虫棉就 是用花粉管通道法培育出来的。该法的最 大优点是不依赖组织培养人工再生植株, 技术简单, 不需要装备精良的实验室, 常规 育种工作者易于掌握。 2.2 转基因动物技术 转基因动物是指用实验导入的方法将 外源基因在染色体基因内稳定整合并能稳 定表达的一类动物。 1974 年, Jaenisch 应用 显微注射法, 在世界上首次成功地获得了 SV40DNA 转基因小鼠。其后, Costantini 将兔 - 珠蛋白基因注入小鼠的受精卵, 使受精 卵发育成小鼠, 表达出了兔卜珠蛋白; Palmiter 等 把 大 鼠 的 生 长 激 素 基 因 导 人 小鼠受精卵内, 获得“ 超级” 小鼠; Church 获得 了首例转基因牛。 到目前为止, 人们已经成 功地获得了转基因鼠、 、 羊、 、 羊、 鸡 山 猪 绵 牛、 蛙以及多种转基因鱼。 主要的转基因动 物技术包括有: ( 1 ) 原 核 显 微 注 射 法 , 又 称 DNA 显 微 注射法, 即通过显微操作仪将外源基因直 接用注射器注入受精卵, 利用外源基因整 合到 DNA 中, 发育成转基因动物。其创始 2 转基因技术的介绍转基因技术是指用人工分离和修饰过 的外源基因导入生物体的基因组中, 从而 使生物体的遗传性状发生改变的技术, 可 分为转基因动物与转基因植物两大分支。 人们常说的 “ 遗传工程” “ 、 基因工程” “ 、遗 收稿日期: 2006- 10- 08 PIONEERING WITH SCIENCE & TECHNOLOGY MONTHLY NO.11 2006 111 科技创业 月 刊 PIONEERING WITH SCIENCE & TECHNOLOGY MONTHLY 人是 Jaenisch 和 Mintz 等。 此方法目前应用 较普遍, 现在的转基因动物研究大都是在 但是, 人类对自然界的干预是否会造 成潜在的尚不可能预知的危险? 大量转基 因生物会不会破坏生物多样性? 转基因产 品会不会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一些科学 家们开始担心对生物、 植物生命进行的“ 任 意修改” 创造出的新型遗传基因和生物可 , 能会危害到人类。它们可能会对生态环境 造成新的污染, 即所谓的遗传基因污染, 而 这种新的污染源很难被消除。 还有, 转基因 农作物和以此为原材料制造的转基因食品 对人体的影响也尚未有定论。 目前, 国内外学者对转基因技术的负 面影响也作了大量研究, 出现了许多相关 报道, 如英国的权威科学杂志《 然》 登 自 刊 了 美 国 康 奈 尔 大 学 副 教 授 约 翰?罗 西 的 一 篇论文, 引起世界震惊。论文指出, 研究人 员在实验室里把抗虫害转基因 玉 米 “ 玉 BT 米” 的花粉撒在苦苣 菜叶上, 然后让蝴蝶幼 虫啃食这些菜叶。4 天之后, 有 44%的幼虫 死亡, 活着的幼虫身体较小, 并且没有精 神。而另一组幼虫啃食撒有普通玉米花粉 的菜叶, 就没有出现死亡率高或发育不良 的现象。论文据此推断, BT 转基 因 玉 米 花 粉中含有毒素。 另据报道, 英国伦理和毒性 中心的实验报告说, 与一般大豆相比, 耐除 草剂的转基因大豆中, 防癌的成分异黄酮 减少了。 与普通大豆相比, 两种转基因大豆 中的异黄酮成分减少了 12%~ 14% , 还有 巴 西坚果事件等。 面对国际上出现的种种关于转基因作 物的争议, 许多科学家、 学术团体纷纷以各 种形式发表对转基因技术的支持态度。由 美国 Tuskegee 大学 Prakash 教授 2000 年 1 月起草的题为 “ 科学家支持农业生物技术 的声明” 已征集到世界上 3 000 多位科学 , 家的签名, 其中包括 DNA 双螺旋结构的发 现者、 诺贝尔奖得主 James Watson , 绿色革 命 的 创 始 人 、 诺 贝 尔 奖 得 主 Norman Bor- 国 laug, 世 界 粮 食 奖 获 得 者 、 际 水 稻 研 究 所 首席育种家 Gurdev Khush 。该声明称, “ 对 植物负责任的遗传修饰既不新也不危险。 如抗病虫等诸多性状已通过有性杂交和细 胞培养的方法经常性地引入作物中。与传 统的方法相比较 , 通过重组 DNA 技术引入 新的或不同的基因并不一定会有新的或更 大的风险, 且商品化的产品的安全性则由 于目前的安全管理规则而得到了更进一步 的保障。遗传新技术为作物改进提供了更 大的灵活性和精确性。” 因此, 笔者认为和现代任何一项工业 技术一样, 转基因技术也具有两面性, 有长 亦有短。 在发展转基因技术等生物技术时, 应该扬长避短、 利避害、 范管理, 使转 趋 规 基因技术能够健康发展。 Palmiter 等 方 法 的 基 础 上 有 所 改 进 而 进 行 的。这种方法的特点是外源基因的导入整 合效率较高, 不需要载体, 直接转移目的基 它可以直 因, 目的基因的长度可达 100Kb 。 接获得纯系, 实验周期短。 但需要贵重精密 仪器, 技术操作较难, 并且外源基因的整合 位点和整合的拷贝数都无法控制, 易造成 宿主动物基因组的插入突变, 引起相应的 性状改变, 重则致死。 ( 2 ) 逆转录病毒载体法, 指将目的基因 重组到逆转录病毒载体上, 制成高浓度的 病毒颗粒, 人为感染着床前或着床后的胚 胎, 也可以直接将胚胎与能释放逆转录病 毒的单层培养细胞共孵育以达到感染的目 的, 通过病毒将外源目的基因插入整合到 这种逆转录病毒被 宿主基因组 DNA 中去。 用 重 组 DNA 技 术 修 饰 后 作 为 基 因 载 体 在 应用中优于微注射法之处为 : 无需要重排, 可在整合点整合转移基因的单个拷贝; 将 胚胎置于高浓度病毒容器中, 或者与被感 染的细胞体外共同培养, 或微注射鸡胚盘 里 , 整 合 有 逆 转 录 病 毒 的 DNA 的 胚 胎 率 高。 缺点是: 需要生产带有转基因的逆转录 病毒; 插入逆转录病毒的基因有一定的大 小限度; 所得转基因家畜的嵌合性很高, 而 需要广泛的杂交, 以建立转基因系; 转基因 的表达问题尚未解决。 ( 3 ) 胚胎干细胞介导法是将基因导入 胚胎于细胞; 然后将转基因的胚胎干细胞 注射于动物囊胚后可参与宿主的胚胎构 成, 形成嵌合体, 直至达到种系嵌合。其优 点是: 在将胚胎干细胞植入胚胎前, 可以在 体 外 选 择 一 个 特 殊 的 基 因 型 , 用 外 源 DNA 转染以后, 胚胎干细胞 可以被克隆, 继而可 以 筛 选 含 有 整 合 外 源 DNA 的 细 胞 用 于 细 胞融合, 由此可以得到很多遗 传上相同的 转基因动物。缺点就是许多嵌合体转基因 动物生殖细胞内不含有转基因。 目前, 胚胎 干细胞介导法在小鼠上应用比较成熟, 在 大动物上应用较晚。 4 转基因技术的发展展望当前条件下, 转基因技术还存在许多 不足, 还处于不断的发展与完善之中, 表现 在: 转基因表达水平低, 许多转基因的表达 强烈地位受着其宿主染色体上整合位点的 影响, 往往出现异位表达和个体发育不适 宜阶段表达, 影响转基因表达能力或基因 表达的组织特异性, 从而使大部分转基因 表达水平极低, 极少部分基因表达水平过 高; 难以控制转基因在宿主基因组中的行 为, 转基因随机整合于动物的基因组中, 可 能会引起宿生细胞染色体的插入突变, 还 会造成插入位点的基因片段丢失, 插入位 点周围序列的倍增及基因的转移, 也可能 激活正常状态下处于关闭状态的基因; 不 了解哪些基因控制 多数生理过程, 不了解 基因表达的发育控制和组织特异性控制的 机制; 制作转基因动 物的效率低, 这是目前 几乎所有从事转基因动物研究的实验室都 面临的问题, 也是制 约着这项技术广泛应 用的关键; 对传统伦理是一种挑战, 对人类 的生存有一定的负面 作用等。但笔者相信 只要通过科学家的进一步研究和各国对转 基因技术的规范管理 , 保证转基因技术的 研究和开发的健康而有序, 制定相关的法 律、 法规, 健全转基因生物 和转基因食品的 管理, 如对转基因作物进行监管, 对转基因 食品进行标识等, 应该更深 入的了解转基 因技术其中的奥秘, 只有更了解它才能利 用好它, 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美 好和谐, 使公 众对转基因技术有一个较为科学的认识, 主动地接受转基因食品, 使转 基因技术贴 近民众, 造福于人类。 参考文献 1 2 3 陈吉美 . 转 基 因 植 物 的 研 究 进 展 〔J〕. 德 州 学 院 学报, 2004 ( 2 ) 文 平 , 王 仁 祥 . 转 基 因 植 物 研 究 进 展 〔J〕. 生 物 学教学, 2005 ( 12 ) 郭黠, 谢辉, 何 承 伟 . 转 基 因 动 物 研 究 进 展 〔J〕. 医学综述, 2006 ( 5 ) 3 转基因技术的利与弊科学家发明转基因技术的初衷是想利 ( 责任编辑 秋 实 林 洪) 用该技术造福人类, 既可加快农作物和家 畜品种的改良速度, 提高人类食物的品质, 又可以生产珍贵的药用蛋白, 为患病者带 来福音。 比如说, 抗虫的转基因玉米不会被 虫咬, 可以让人们放心食用; 将能产生人体 疫苗的基因转入植物食品, 人们就可以在 食用食物的同时增加自身对疾病的抵抗 力。
四、讨论我国的受贿罪法律完善对策(一)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取消刑法对于受贿罪客观要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使刑法理论上争论不断,也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难。把这个规定取消,至少有如下优点:1.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符合受贿罪本质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这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任何犯罪都可以用很多事实来描述,但并非每个事实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社会危害性及程度具有决定意义的那些事实才是犯罪构成要件,才能反映犯罪的本质特征,达到形式与内容的统一。[①]受贿罪的危害或受贿罪本质不在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在于收受贿赂行为本身。[②]因此,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收受贿赂行为即对廉洁性产生危害,具有了受贿犯罪本质特征,能够构成受贿罪。至于是否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或行为,是不能够决定或消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仅是社会危害性程度上的差异。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人的受贿行为都侵犯了犯罪客体,从犯罪本质考虑,该行为即构成受贿罪,根本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因此,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符合受贿罪本质的要求,而且使立法更加简明扼要。2.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体现了立法目的的要求从受贿罪立法初衷看,对于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行为,应该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受贿罪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权力的异化,防止职务行为廉洁性受到侵害。而我国现行立法认为仅此还不能认定受贿罪,还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立法这样规定显然不能很好的实现立法目的,不利于立法宗旨的实现。从目前政策来看,这样规定也与“从严治党”“从严治吏”基本精神不符,与人民群众要求更是格格不入,只有取消这一要件,才能理顺这些关系,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立法中无视这一因素的存在和作用。众所周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刑罚设置的主要依据,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仅取决于在客观上给社会所造成的危害,而且还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本文建议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并非在立法中无视“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因素,收受贿赂的公职人员为“他人谋取的合法利益”是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对人应当获得的利益,无需违背职责即可实现,其侵害的还仅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为他人谋取的非法利益”是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对人不应获得的利益,相对人若要实现利益,收受贿赂的公职人员必然要违背职责,这样行为人在侵害职务行为廉洁性的同时又破坏了职务行为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无论在社会危害程度上还是在主观恶性上都重于前者,对其量刑从重或加重设置是罪责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也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如美国刑法将贿赂罪分为轻型贿赂罪与重型贿赂罪,其划分标准就是以是否存在“枉法意图”,“枉法意图”与我国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相似,有“枉法意图”即为重型贿赂罪,其刑罚设置明显重于无枉法意图的轻型贿赂罪。[③]3.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有利于打击受贿行为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取消这一规定可以使法网更加严密,使那些收受贿赂又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腐败分子无法逃脱制裁。同时,取消这一规定能够减轻司法机关在证明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素上、及收受他人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因果关系上的困难,有利于加大打击受贿犯罪的工作力度。有人担心,取消这一要件,会混淆受贿罪与亲友间馈赠的界限,可能会导致扩大打击面。实际上,这种担心是多余的,贿赂归根到底是建立在公职人员的职务权力的制约性基础之上的,是职权的衍生物,因此,亲友间馈赠无论是在缘由上还是在数额上都与受贿罪截然不同。(二)贿赂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笔者建议,在我国刑法对的受贿罪规定中,用“不正当好处”取代“财物”,“财物”一词外延过窄,其不足前面已作阐述。不正当好处,既包括财物等物质性利益,也包括非物质性利益,前文已作出论述,此处不再赘述。建议用“不正当好处”取代“财物”,意义如下:1.贿赂的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更符合受贿罪本质从贿赂罪的本质来看,非物质性利益同物质利益一样,都是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利益。收受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利益一样,都会侵害公职人员行为的廉洁性。而且,“权钱交易”发展到“权利交易”是当前犯罪的新特点,是犯罪手段翻新的具体表现。如前所述,以《公约》为代表的国际通行做法都将“贿赂”扩展到“一切不正当好处”,我国采用这种做法,不仅是遵守国际义务的要求、顺应了反腐败斗争进一步深入的要求,而且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本质。受贿罪是以权谋私的犯罪,其本质是对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收受或索取的是财物还是其他不正当好处,都毫无疑问地构成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其社会危害性的本质是一样的。在人的需要和欲望多元化的现实生活中,无论是财物还是其他不正当好处,都能满足以权谋私者的心理、生理、物质或者精神需求。如果我们一方面打击受贿犯罪,另一方面却把贿赂限制在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上,势必会放纵犯罪。因此,将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财产性利益或非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规定为受贿罪,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本质。正因为收受财物以外的其他财产性利益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也能够体现受贿罪的本质及其危害性,所以,把它们包括在贿赂范围之中是合理的。2.贿赂的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能够使立法更加科学从立法上考虑,将什么样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纳入到刑法规制之中,取决于这种行为的“客观性、惩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多方面因素。所谓“客观性”,是指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现实生活客观存在的现象,或者虽然当前尚不存在,但根据科学预测,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确有可能出现的现象。如果现实不存在,将来又根本不可能出现,现行法律便没有必要作出规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推进,贿赂的内容已经不再仅限于财物。公职人员在经济交往中接受公款旅游、色情消费等变相“权利交易”的现象不断出现,产生了一个“权钱交易、权益交易”的特殊阶层,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如果这种现象不受刑律惩处,将有损法律的严肃性。[④]所谓“必要性”,是指客观存在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已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到了必须用刑罚规制、否则不足以预防、惩治和遏制的地步,但现行刑法又无法适用的情况,应当在立法中考虑,将其纳入刑法规定中。目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轨时期,法制有待于健全。各个领域,尤其是行政、经济领域暗箱操作等现象比较普遍,这给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厚实的土壤。尽管我国当前加大了反腐力度,但贪污受贿行为屡禁不止。从司法实践看,甚至在同一个地方受查处的领导有“前仆后继”的现象,而且腐败涉嫌金额还不断攀升。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索取或收受“财物”会受到惩处,财物之外的贿赂则被认为名正言顺。人们的需求并不是单项的,物质外利益的一时满足,可能转而促使行为人贪求更多的物质,以便再次或多次满足前次的非物质享乐,物质与非物质性利益在贪污贿赂犯罪中交迭,滚雪球式越滚越滚大。所以有必要修改现行刑法中不合理规定,将贿赂范围扩大为“不正当好处”,将一切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利益都囊括进来。所谓“可行性”,是指适用刑罚方法惩治贿赂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实施的可能性。作为贿赂的利益都是客观实在的,在司法实践中是可能和能够加以具体认定的。无论贿赂的内涵如何变化,但有一点是共同的——能够作为贿赂的,不论是物质、物质性利益还非物质性利益,必然都具有实用性这一特点,它一方面能够满足受贿人的物质上、精神上或其它方面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能为行贿人换回某种好处,从这两点来认定是否接受了贿赂,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强的操作性。[⑤](三)设置受贿罪独立的法定刑,合理确定“数额”在受贿罪刑罚中的地位现行刑法典没有受贿罪的独立法定刑的规定,刑法典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及情节,依照贪污罪的法定刑的规定处罚。笔者认为此种立法是不科学的,受贿罪从行为特征到保护法益均不同于贪污罪,应该拥有独立的,能正确反映行为危害大小的法定刑。贪污犯罪和受贿犯罪从犯罪本质看是不同的,贪污罪一定侵犯了财产所有权,非法占有财物的数额可以衡量其危害程度,“计赃定罪量刑”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而受贿罪是贪利性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损害的是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贿赂的多寡不影响其用权换利的本质特征,所以它的法定刑设置应该和罪质相匹配,将受贿罪的法定刑依照与其直接客体完全不同的贪污犯罪显然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立法以具体的数额来划分受贿罪量刑的标准,结合收受贿赂还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要件,所告知社会成员的是受贿是数额犯,且不为他人谋利的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不是犯罪。受贿罪中的这两个因素,宣示了侵害了社会根本利益的行为可能不受刑罚处罚。立法通过“情节”、“数额”、“为他人谋取利益”等限制了刑罚适用的范围,造成受贿罪法网不密。当然受贿罪刑罚的一旦趋密,会客观上扩大犯罪的范围,但“密而不厉”的刑罚设计是符合现代刑法要求的,可以从刑罚方式多样化、非刑罚方法以及严格限制重刑上兼顾“密”和“不厉”的双重要求,从而也顺应刑罚轻缓化的世界潮流。现行刑法典对受贿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反之,在公司、企业人员的受贿中,立法没有规定任何情况下可以减、免刑事责任的从宽情节。这种实际对国家工作人员网开一面的立法规定,与受贿罪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对此类特殊身份犯应该从重处罚的这一普遍原则相背离。有观点认为,现行立法对贪污贿赂罪的起刑数额之规定与盗窃罪等贪利性普通犯罪之数额标准严重失调,不能体现刑罚的公平。[⑥]笔者不同意此观点,从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4项规定看,即使贪污受贿不满5000元且情节较轻,也被立法认定为犯罪,而且从罪状描述看,受贿罪无数额的规定,反之,对盗窃罪等贪利性普通犯罪立法是做数额较大的成罪要求。之所以有以上观点,是来源于“两院”有关受贿罪立案标准的司法解释。而现行受贿罪立法刑罚量刑幅度过宽,不能够很好的对应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的规定,笔者认为依据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责任,可以紧缩量刑幅度,对几类危害性特别严重的受贿犯罪明确“重罚”外,对普通受贿犯罪可以采用短期监禁刑,并根据受贿罪的职务经济犯罪特点,多采用罚金刑和资格刑,使得罚当其罪。鉴于上述分析笔者建议,根据受贿罪的本质特征为其叙明新的罪状并设立独立的法定刑,立法中取消“数额”、“情节”的具体规定,从而严格限制司法解释对立法的扩张性解释,明确告知社会成员本着从严治吏的精神,国家对受贿行为不论数额均作刑法上之否定;而对于需要裁判者加以主观判断的因素,如“数额”、“情节”和其他影响罪行等级,可以以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四)严格限制受贿罪死刑适用的范围有观点认为,我国对受贿等经济犯罪规定死刑,是一种不符合刑罚的效益观念的选择,成了一种以剥夺价值大的权益为代价保护价值小的权益的手段,如此分配的死刑不但明显的构成成本大于收益、投入大于产出的选择,而且给国民培植了诸如财产与生命可以等价的观念,从而人为贬低了人的生命价值,因而对受贿这样犯罪的死刑应予废除。[⑦]笔者认为,如果单从死刑本身看,它既不能杜绝或减少犯罪的发生,也不能因其残酷而就此遏止住“行恶”之动机,从来就没有因为严刑峻罚人类就改恶从善,因而不是受贿罪的死刑不符合刑罚之效益,而是死刑本身就是非理性的。笔者认为在短时期内取消受贿罪死刑缺乏背景条件:我国刑法分则十章中涉及死刑罪名有70个(不包括选择性罪名),而其中两章职务犯罪中有死刑规定为2个即贪污罪和受贿罪,反观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就有17个,如果只单独取消受贿罪的死刑,对官员的贪污腐败深恶痛绝的人民群众很难认同;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不仅会造成经济上的危害后果,也有导致严重人身伤亡后果的,而在读职罪中并无极刑之规定,公众感情很难接受我国死刑适用范围较广的情况下,单单对职务犯罪网开一面的做法,所以受贿罪死刑的保留是一种“补漏”。笔者认为,受贿罪死刑的废除必须与我国总的死刑政策相匹配,在现阶段不宜单独废除受贿罪之死刑。那么,现行受贿罪死刑适用的立法规定是否合理?依照贪污罪死刑适用的标准,刑法典将受贿罪死刑的范围确定为“受贿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笔者认为,这一标准无论从刑罚效益还是司法实践看都是弊大于利,且超过了一般预防的限度。将受贿罪适用死刑的外延定在10万元,即使仅从当前的社会生活条件看,也是不合理的。从法律追求看也有悖于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历史趋势,10万元作为受贿罪死刑适用的“准用”条件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不大,造成受贿可能处以极刑的条件—涉案数额规定的范围过于宽泛,使得该罪死刑缺乏严格的限制条件,立法或司法解释对情节特别严重又无明确规定,造成司法实践领域中的死刑风险处于不确定状态,罪行的严重性与法定刑的幅度已无比例关系,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现时存在受贿千万未处极刑,而受贿百万却被判死刑的情况,又造成公众的质疑。如果说受贿涉案金额对死刑无影响,但为何立法明确规定对死刑无影响的数额条件,反而对有实质意义的特别严重的情节不加以规定。参考文献:1.张旭:《国际刑法——现状与展望》,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2.马长生:《国际公约与刑法若干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3.毕志强、肖介清、汪海鹏、张宝华:《受贿罪定罪量刑案例评析》,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第1版。494.范春明:《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第1版。5.林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第1版。6.孟庆华:《受贿罪研究新动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第1版。7.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版。8.高明暄主编:《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版。9.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10.陈兴良:《当代中国刑法新境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11.王云海:《美国的贿赂罪——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12.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13.肖扬:《贿赂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1版。14.杨兴国:《贪污罪贿赂罪法律与司法解释应用问题解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第1版。--------------------------------------------------------------------------------[①] 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版,第135页。[②] 刘系琳:《论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兰州商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第18页。[③] 王云海:《美国的贿赂罪——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版,第128页。[④] 林锦征:《试论我国受贿罪立法的完善》,《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24页。[⑤] 林锦征:《试论我国受贿罪立法的完善》,《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11页。[⑥] 何承斌:《贪污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225页。[⑦] 邱兴隆:《刑罚的哲理与法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l版,第534、5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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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郭润生、宋功德:《论自由裁量权》,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学版)》,1997 年第 3 期。2.杨建顺:《行政裁量的运作及监督》,载《法学研究》,2004 年第 1 期。3.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4.袁曙宏:《行政处罚的罚没、实施和救济》,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 年版。5.傅国云:《公平在行政自由裁量权中的价值定位及其实现》,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 年第 2 期。6.毛光烈:《试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载《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9 年第 1 期。7.黄贤宏:《行政法与行政程序》,载《江汉论坛》,1999 年第 7 期。8.江必新:《用程序捍卫公平正义》,载《新华文摘》,1999 年第 10 期。9.马骏驹、聂德宗:《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载《法学评论》,1998 年第 6 期。10.皮纯协:《行政审判的困境与改革思路》,载《法学家》,1998 年第 2 期。11.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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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目:1.《食品添加剂》郝利平等主编.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食品添加剂基础》 刘志皋等主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食品添加剂手册》 中国食品添加剂生产应用工业协会编著.中国轻工业出版社,.《食品添加剂制备与应用技术》 郝素娥等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
吃的科学观这本书是美国营养界第一把交椅阿德勒-戴维斯 学的
1、杨贵仁,廖文科。《重视学生营养工作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2、郝明。《关于加强高校学生食品营养与卫生教育的探讨》
3、林芃,李清。《结合实际进行《营养学》知识教学的探索》
4、吴天宇。《高中生物教学中渗透营养健康教育的调查与应用研究》
5、王修祥。《在农村高中生物教学中实施营养健康教育的研究》
扩展资料:
健康食物:
1、大豆与豆制品,大豆含有的氨基酸组成与人体需要的相接近,且富含有健脑功效的赖氨酸。黄豆中丰富的卵磷脂是补益大脑物质。大豆制品如豆腐、豆芽都是良好的健脑食品。
2、水果类,健脑水果首推柑橘、柠檬。柑橘含有大量的维生素B1、C,是优良的碱性食品。此外还有含维生素C较多的草莓、金橘、鲜枣等等。
3、谷物类,麦芽是补充大脑磷、钙质的食物,还含有能使人保持良好记忆的镁。麸皮亦是,麸皮面包是优良的健脑主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饮食健康
参考资料来源:知网-重视学生营养工作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毕业后论文抽检不合格的处理:
1、在毕业之后进行抽检的话,一定是学校将论文的原件给查重系统进行查重。那么学校在拿到查重结果的时候,会及时的通知你修改毕业论文。进行修改之后的毕业论文进行上传至学校即可。
2、继续等待毕业论文的查重结果,如果毕业论文查重结果达到了学校的要求即可通过查重。如果还是没有通过则需要继续修改毕业论文,但是在毕业后抽检的论文部分学校只有三次降重的机会。
毕业前论文抽检不合格的处理:
1、在毕业之前,首先毕业论文还没有存入学校的档案,这个时候你就可以根据自己的论文指导老师或者辅导员对论文意见进行修改。
2、直到毕业论文通过查重为止,其实在开始撰写论文之前,我们需要确定好一个框架给老师看,让老师给出一点个人的意见,这样对论文重复率有所帮助。
论文抽检的标准:
其实在抽检的时候也不是所有的人都会被抽检上,学校和查重系统一般按照百分之三到百分之五的比例进行抽检,根据学生的数量确定好抽检的数量即可。
毕业后论文抽检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选题、逻辑、研究方法、写作安排、格式规范等。不同程度的主要检查内容不同。
本科毕业论文的抽样检查主要考察学生的学术素养,而硕士论文和博士论文的抽样检查主要考察他们的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论文抽查包括初评和复评两个环节。初步评估由三名专家进行。如果三位专家一致认为学生的论文没有问题,初评就会顺利通过。
否则,该论文将继续参与重新评估,并由另外两名专家进行审查。如果重新评估仍然失败,将被视为有问题的论文。一旦有问题的文章被查实有抄袭、代写、篡改等学术不端行为,论文作者的学位将被取消,学位证书也将被取消。
所以,为了顺利毕业,写论文的时候一定要认真写,保证原创性,否则,即使有幸通过了学校的检查,没能通过毕业后论文抽检也是白搭。
昨天论文写完查了一波重,没查之前以为肯定不会超过百分之三十,谁知查了之后吓我一跳,有些我自己写的内容都能重复,佛了!
毕业季,也是毕业论文查重,学长们忙着写毕业论文。说到毕业论文,不得不提到论文查重。在学校检测重复率之前,最好用论文查重系统进行自检,并做相应的修改,确保论文的重复率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无论是本科论文、硕士论文、还是职称、期刊论文。都是需要使用论文查重系统来检查文章的原创性。提交毕业论文之前,一定要提前先对论文进行自查,因为这关系到自己能否顺利毕业。如果论文的重复率太高,很可能会耽误答辩,耽误自己的毕业时间,甚至取消学位。我们必须非常重视它。一般在我们进行正式的论文答辩之前,学校会组织论文查重。那你知道毕业论文查重没通过会怎么样吗?今天小编就给同学们讲讲如何应对知网论文查重没有通过的问题,仅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同学们的论文查重有帮助。1、如果查重结果在11%-20%之间,导师将负责对学位论文内容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审核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作出具体处理意见。如果导师认为不需要修改,导师会签字认可;如果导师认定有必要修改,那么修改后再重新检查。2、如果查重结果在21%到40%之间,就应该修改论文。修改后查重,查重结果仍在21%-40%之间的,延期半年毕业。3、如果查重结果在41%(含)以上,本次申请学位无效,半年后再次申请。研究生必须认真修改论文,修改后会经过导师的严格审核。半年后,修改后的论文将重新送检,通过检测后才能送审或答辩。因此,小编在此希望同学们的论文能及时通过,给自己的人生一个满意的交代。
论文查重没通过会有什么样的后果,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说说,如果第1次论文查重没有通过,或者是经过修改后再次进行查重还没有通过,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其实我们都知道,如果论文常说没有达到学校的要求,一旦学校对论文作出不合格处理,那么学生就要把论文内容进行重新修改。如果学生认为学校给出的处理有不妥当的,可以向学校提起申诉。每个学校都有自己的申诉流程,对结果有异议的同学可以按照申诉程序提交申诉书,老师就会对你提出的申诉逐条进行审核和分析,然后给出最终的意见。不合格的论文经过修改后,如果对查重结果有异议的论文是否能授予学位,这需要由学校委员会对院分委会的意见进行讨论,然后再做最最终的决定。如果论文重复率过高,那基本就无法通过了。如果申诉后学校依然判定论文为不合格,那么学生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通常修改合格后可以参加答辩,如果没有通过审核就会被延迟答辩时间或者是取消答辩资格。严重的还会给出处分,开除学籍等,这些处理。怎样引用才不算抄袭?学校要求重复率在10%内,如果重复率在40以上,就会被延期答辩时间,此外还有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1、重复率在11~20%内的。将由导师结合章节重复率情况来对论文内容进行检查,查看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按照查重结果做出详细处理。如果导师认为内容不需要再做修改,那么该学生可以在导师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参与本次答辩,如果是需要再次修改,那么需要改后再次进行论文查重。2、重复率在21%~40%内的。必须进行修改后再次进行查重,如果重复率依然没有达标,那么就会延长大便时间。3、重复率高于41%(包含41%)。那么此次请求穴位是无效的,半年后才能再次申请,学生需要对自己负责,对于毕业论文要进行认真修改,修改完成后交给导师审阅,没问题后进行论文查重,之后参加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