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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内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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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内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对于毕业生来说至关重要,因为论文答辩是检验毕业论文最后的研究成果的一个环节,而这个环节也决定了毕业生能否正常毕业,所以是很重要的。

这样的特别让人感到非常诧异,本应该是很好的年纪,却将自己的年华放在了监狱当中。

因为他的论文是相当优秀的,而且立意也很新颖。他的建议可以说相当大胆了。

22岁大学生在看守所完成他的毕业论文答辩,这说明了在法律的基础上还有人间的温情所在,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法律是为人服务的。这件事情可以看得出当今我国的法律在不断的完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会越来越和谐。这位大学生犯了一些错误,他将在看守所待一段时间,警察考虑到如果不进行毕业论文答辩,就会影响他之后就业生活,所以他们通过向上级询问做出了这样的决定。

这对于这个学生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鼓励,让学生认识到身边的人是关爱他的,也让他在之后可以更好的报效祖国,报效社会,毕竟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曾给予他帮助。也能够让他的心暖一些,让他对于人生对于世界的看法会更加积极。

之前总听人们说,法律是冷冰冰的,法律没有任何人情而言,但是就近几年的一些事情而言,我们可以看得出在法律面前还是有人间真情所在,我们是活生生的人,我们就一定会有情感,我们可以哭可以笑,我们也会为别人的事情所感动,也会为他人所着想,这样的社会状态是最为理想的。如果说我们只把法律当做是一个冷冰冰的机器,让它这样服务我们的社会的做法是不恰当的,而且会引起一定的骚乱。在任何不正当的思想面前,人间温情可以感化许多人,也可以让许多人浪子回头。这就是真诚的力量。在这次之后,这位大学生也一定会重新认识自己,重新审视这个社会。

我们不要对这个社会失望,也不要对人生失望,我们即使做错了事情是一时糊涂,我们一定要学会改正,而且要接受自己,我们也要常怀一颗温暖的心对待他人,不要让他人对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太过于失望。

因为被拘留错过论文答辩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答辩没去参加。怎么办?校都会提供两次论文答辩的机会,所以当毕业生错过一次论文答辩后,还可以参加论文二辩,一般论文二辩都是在论文一辩后的一个星期进行,但是具体还是要自己院校的要求。论文一辩没有参加的毕业生可以参加论文二辩,但是论文二辩也没有参加的毕业生,只能申请下一年进行论文答辩。正文:高校毕业生在毕业环节都需要通过院校给予的毕业考核,毕业论文和毕业答辩就是考核内的项目,高校毕业生有且仅有通过毕业考核才能顺利毕业,但是每年还是有好多的高校毕业生由于一些事情不能准时参加论文答辩,那么论文答辩没参加怎么办?通过论文答辩才能顺利拿到毕业证书,所以一般院校都会提供两次论文答辩的机会,所以当毕业生错过一次论文答辩后,还可以参加论文二辩,一般论文二辩都是在论文一辩后的一个星期进行,但是具体还是要自己院校的要求。论文答辩是一种有组织、有计划的正规的审核论文的活动,论文答辩由指导教师、院校答辩委员会、毕业生等三方组成,论文答辩主要是由毕业生介绍论文,然后答辩委员会针对论文提问,毕业生解答的形式进行。院校答辩委员会主要是看毕业生的回答情况来进行打分,这就要求高校毕业生在进行论文答辩前一定要注意这几项。1.礼貌沉着毕业生自身的态度也是决定院校答辩委员会成绩打分的主要要素,所以毕业生在进行论文答辩时一定要礼貌回答,沉着冷静。2.提前准备论文答辩是非常严谨的,但同样也是有迹可循的,每年的论文答辩的问题都是大致相同的,论文创新点和课题选择意义都是每年论文答辩环节中必要回答的内容,所以毕业生在进行毕业论文答辩前,一定要多查阅几遍论文,对论文的大体内容有相应的了解,顺利完成论文答辩。以上就是论文答辩没参加怎么办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们了解论文答辩有帮助。

因为他在社会上触犯了一些法律,所以不得不在看守所完成自己的大学毕业答辩,为了给自己提供一份保障。

我觉得他们是值得给第二次机会的。因为有的人可能是因为年少轻狂不懂事才会犯罪。有的人则是因为一念之差而犯罪。在监狱里面他们可能已经洗心革面。那么他们就值得给第2次机会。因为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如果能把这些犯过罪的人,都能把他们的思想教育过来。让他们以后清清白白做人。我觉得也一样能为社会做出贡献。

每一个人都是一个单纯善良的生命。只不过来到这个世界上有可能受到一些污染。受到污染的时候,把那些污染给他去除。这个人就还是清清白白的生命。浪子回头金不换。只要肯悔改,他一样可以拥有自己的人生。我觉得有的监狱做的特别好。监狱还会派人给那些犯罪的人做思想教育。就是想唤醒他们内心中善良的种子。

像是有的人会审问一些黑社会人员。那些人员都非常的胆大,一点都不怕死。所以他们是软硬不吃的。但是民警们发现这个黑老大曾经当过兵。于是他们就给这个黑老大看国庆阅兵的录像。这个黑老大想起了自己曾经的初心。泪流满面。最后交代了自己全部的犯罪事实。所以说我觉得人类心中还是有善念的。只要有善念这个人就一定可以得救的。

还有的人。民警就在监狱中让那些犯人唱从头再来。有些人唱到哪些歌词?都不禁潸然泪下。如果让他们再选择一次的话。他们就一定不会再犯罪了。毕竟谁一开始都是想做一个好人。只是不小心失足了。对于这样的人,我们要宽容他们,给他们第2次机会。善良一定能够拯救他们。人类是可以做到悔改的。无论做了什么样的错事。只要他愿意悔改,那么他就一定有救。

犯过罪的人如果没有第二次机会,那为什么国家会有看守所,又怎么会有有期徒刑,他们改过自新也有生存的权力啊。

就为进拘留所混饭吃论文范文

理解您的心情,您可以去拘留所的接待受理中心看看,一般会有一些宣传片或图片的;可以了解一下家属会见的时间,通过家属会见也可以了解一些;被拘留人通信自由,也可以给您的老公写信,他可以回信;您问的这些问题就都可以得到您老公真实的感受。

拘留所有全方位的监控,而且进去之后所有私人物品必须全部上缴,让警察保管。相互之间不能交流说话,会被要求解下腰带,带到屋里关起来。一、拘留所和看守所的区别首先拘留所和看守所本身、以及其中关押对象的性质都是大不相同的,拘留所是国家行政羁押机关;看守所则是刑事羁押机关。这两种性质一列出来其中人员所犯错误的区别也很明显了,一个是行政拘留,一个刑事拘留。其次是二者的关押期限不同,拘留所里关押期限最少3天最长15天,具体视情节而定。而看守所里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最长为37天,不过在拘留期限结束后,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依然需要继续关押在看守所等待公诉、审判等,所以在看守所里有关押几天就释放的,也有关押几年依然还在里面的。二、拘留所的真实生活进拘留所第一天往往就是适应的一天,第二天就要进入正规了,早上规定时间起床,整理内务,刷牙洗脸,打扫卫生,等开饭,注意,不是让你上食堂吃饭,把自己的饭盆排放在监舍门口,有工作人员给你盛饭,是不是觉得待遇还是不错的,送饭到宿舍了,一般就是馒头和开水,当然还有两片咸菜,然后吃完饭洗刷后,坐着等中午,然后就是和早上一样吃饭,清水白菜,馒头,然后继续熬到晚上,馒头,咸菜,这就是一天的生活,除了吃饭,就是看电视等吃饭,是不是觉得也挺充实的,这样的生活相信应该是很多人的梦想吧,当然伙食再好点就更好了。一旦被拘留,那就意味着限制人身自由了,在送进拘留所之前,是要做一些准备工作的,比如要给你做一个体检,确定没有传染病和其他不适宜关押的疾病,比如高血压、严重的心脏病等,这些拘留所都是不收的。

第一次进拘留所所需要注意什么?但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一定要配合。勉强的调查。

治安拘留没事.刑事拘留可能要受点罪,冷,饿人家是不管的。虽然法律规定不准打人.但类似事件时有发生.抓紧找关系.先到所里送点钱给你老公.伙食不好可以买点吃.法律是允许的。聚众斗殴被抓去应属于治安拘留,不知他伤到别人没有?有的话就成了故意伤害了,抓紧找人托关系.现在不会判.要是进入程序就不好办了,看看能不能办个取保候审,到所里送点钱给你老公,送衣服,食物人家不要。公安局只是找证据,录口供,确定嫌疑人,而无权判案.如证据确凿,会移交,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在由法院审理,如果他方关系硬,就很难说,李刚逼供案就是很好的例子。不过我认为他也不敢这么做.聚众斗殴没伤人,是不能升级到刑事案的,一般就是拘留十五天,罚点钱,你先托人打听,看事态怎样发展,也不必担心,没什么大事,正好给你老公一个教训,以后做事别那么冲动。

关于刑事拘留论文范文写作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以及刑事责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代表国家力量的公权力对私人的一种制裁。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析敲诈勒索罪认定中若干问题

论文摘要敲诈勒索犯罪的本质特点在于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对他人施以精神强制,从而获取对方交付的财物。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无缘无故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的情况较为少见,总是基于一定的理由或藉口,即敲诈勒索行为中又伴随着一定的行使权利行为,如何准确把握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明确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分辨敲诈勒索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之间的组合变化,以及区分正当行使权利行为与借行使权利之名行恐吓勒财之实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显的尤为重要。

论文关键词敲诈勒索行使权力正当性可诉性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省目前的数额较大标准为1500元以上)。敲诈勒索罪的基本构成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对方产生恐吓心理——对方基于恐吓心理做出处分财物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物。从刑法条文和罪状本身理解,此罪在认定上似乎没什么疑义,但在司法实践中过程中,却经常在很多问题上产生争议,同一性质的案件在不同的司法机关往往会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笔者在下文中将结合一些真实的案例进行简要的阐述。

一、存在权益纠纷时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案例1:王氏兄弟和李氏父子在同一建筑工地干活,干活过程中因琐事王氏兄弟中的哥哥与李氏父子发生打架,王氏哥哥在打斗中因一不敌二受了点轻微皮肉伤,在被人劝开后,王氏哥哥认为自己被打吃了亏丢了面子,遂和其弟弟邀来其外甥等帮手,之后王氏兄弟共计五人在工地下班前将李氏父子拦截住,并采用部分言语威胁的手段索要人民币5000元现金作为被打赔偿,最后索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让李氏父子打下欠条2000元,当时也有部分工友和包工老板在场。当晚李氏父子回家后向亲朋好友一诉说,都认为对方是在讹诈这个钱出的冤,遂在第二天报警,警方调查核实后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王氏兄弟刑拘。

敲诈勒索案件中,当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权益纠纷时,一般不存在认定与适用上的困难,但在实际办案中实施敲诈勒索的一方通常都是基于一定的理由实施敲诈行为,即往往与被害人存在一定的债权债务或侵权赔偿纠纷,如案例1中王氏兄弟就是因和被敲诈勒索一方存在的一定人身侵害赔偿关系,之后采用了部分胁迫手段取得财物,而取得的财物通常肯定大于自己的实际损失,但这种索要金额超出实际损失的行为是否就一定能认定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存在争议,案例中王氏兄弟中却有人被打伤属实,尽管属一点皮肉伤从治疗费用上说索要5000元赔偿显的有点多,但也不是绝对没有道理,因为一个人被打既有肉体上的损伤也有人格上的羞辱,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角度索要5000元也有获得法律支持的可能性,退一步说即使达不到法律支持,但其仍有提出主张的权利,比如王氏兄弟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氏父子作出其5千元甚至是5万元的赔偿显然也是被允许的,既然从诉讼程序都能被接受,为什么在私力救济程序中就不能主张,显然在此案中不能简单以王氏兄弟的提出的索赔额过大就因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笔者认为,在存在权益纠纷的敲诈勒索案件中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根据以下两点作参考:(1)主张的权利是否具有可诉性;(2)主张的权利具有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所谓权利的可诉性即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支持,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是指尽管这种权利主张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但在民间普遍存在,具备一定的正当性,比如说赌债、高利贷欠款等。如果主张的权利属真实存在且具备上述两点特性之一,就不能简单的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实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有这样的先例,比如对高利放贷者以绑架、非法拘禁的方式讨要高利债,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敲诈勒索中手段上的正当性是否影响定罪

案例2:一天小镇上的胡某发现自己的一辆电瓶摩托车被盗,当即邀了两个好友一起去找车,竟然真的在一条马路边发现了自己的被盗车辆,其后该三人躲在车子附近,当小偷周某来拿车时被这三人抓住,小偷央求不要报警,胡某三人便以此为要挟条件向小偷索要5000元人民币,之后小偷周某筹钱无果后自己托家人选择了报警,胡某三人也因此被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

在敲诈勒索罪中,进行敲诈勒索的手法通常是暴力威胁(也包含轻微暴力)和要挟两种方式,前一种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实现,就手段本身来说显然就是不合法、不正当的,但要挟的手段有很多种,有揭露隐私、丑闻、举报违法犯罪事实、公布不雅照片视频、向媒体曝光真相等,这其中包括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采取的要挟手段是报警,从手段本身来说是合法正当的,但手段本身的正当性并不影响对胡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性质认定。因为敲诈勒索罪从本质上一种财产性犯罪,罪恶本质主要体现于非法攫取他人的财产权,一切手段都是为目的服务,当目的不正当时讨论手段本身是否正当已没有多大意义,这时只需讨论手段本身是否对被勒索对象产生了心理上的强制力。当然也不能说手段的正当合法与否对构罪认定完全无影响,笔者认为,当案件中的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故意上存在疑问,或者说行为人的勒要财物行为在目的上介于正当和不正当之间,这时手段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定罪,笔者在后面还会论述到。

三、消费者维权过程中伴有敲诈勒索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3:2006年2月,首都经贸大学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 笔记本 电脑。买回后电脑运行出现问题,黄静将笔记本送回公司检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随后黄静请朋友帮忙检修电脑时得知其买回的电脑是检测版的 cpu ,按法律规定不受保证也不得销售。得知此事黄静非常气愤并找到周某作为其代理人与华硕公司进行谈判,周某提出要求华硕公司向黄静作出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要求,如不接受其将就此事向法院起诉该公司并将此事向媒体披露。此要求遭到华硕公司拒绝,当二人第二次来到华硕公司时,北京市某公安分局将二人刑事拘留。2007年11月9日,海淀区检察院向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2008年6月5日,黄静向海淀区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2008年9月22日,检察院做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黄静元。在该决定书中指出“黄静采取向媒体曝光,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问题公之于众的方式与华硕公司谈判赔偿的方式,虽然带有要挟的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有本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赔偿,并不是一种侵害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

案例3是一个在网络上广受评议的真实案件,笔者认为此案也是在敲诈勒索罪认定中一个可供参考的标杆性案件。从网上大众网友评议及专家学者们的论述看,几乎都认为一边倒的支持黄静,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但对于其不构罪的法律理由却大都语焉不详或很难让人信服,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和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中的论述理由相近,即认为黄静等人之所以不构罪是因为黄静等人的行为是一种消费者维权行为,采用的要挟手段只是向媒体曝光,属于正当手段。虽然笔者也赞同黄静等人无罪,但确认为上述理由没有点出问题实质。笔者认为消费者维权并不是使犯罪行为得以豁免的法定理由,可以说任何行业任何人的维权行为超出必要的界限照样可以构成犯罪,消费者维权也不例外。从黄静等人索要金额看显然也大大超出其实际损失,主观故意上存在非法占有故意的可能,从要挟手段上说尽管正当,但如本文前文所述,要挟手段合法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影响构罪认定,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的行为,所以仅是从敲诈勒索罪的罪状条文本身看,黄静等人的行为从形式上完全符合。

笔者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之所以难以构罪,是出于以下理由:

1.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这种敲诈勒索行为是基于行使一定的正当权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在中外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在刑法理论上有三种学说:无罪说、胁迫罪说和有罪说。无罪说认为,具有正当权利的人,即使将胁迫作为实现权利的手段,也不宜认定为犯罪,因为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胁迫罪说认为,刑法设立财产犯罪是为了保护私法上的权利关系,既然行为人具有接受对方交付的财物的权利,而且只要是基于交付者的意思而交付的财物,对方就不存在财产上的损害,因而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是,其行使权利的手段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在国外刑法可构成胁迫罪;有罪说认为,既然行为人使用胁迫手段,使他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那么,就侵害了其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一本权的事实上的机能,产生了财产上的损害,具有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对行使权利行为持有限度的无罪说,即行使权利行为不构罪应符合限度两个条件:(1)所行使的权利具有一定可诉性或正当性,即权利内容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或可为民间大众所接受。这点在前文已阐述过,其实本质上说案例1和案例3在案件性质上是相似的,行为人都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且该权利基础具有可诉性和正当性,所以客观上成为认定其非法占有故意的阻却事由,而案例2中却恰恰缺少这一阻却事由;(2)行使权利的手段具有相当性,能为社会大众所容忍,私力救济行为没超过必要限度。即行使权利的手段如果超出必要限度,一方面手段本身可能构成犯罪,另一方面使行使权利行为整体上丧失正当性。比如假设案例1中王氏兄弟等人以暴力、非法拘禁方式索要医药费赔偿,则行为本身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假设案例3中黄静等人仅是以手中持有华硕高层领导的个人艳照、隐私作为谈判筹码索要赔偿,则可能使案件性质发生根本性的转化,因为这些行使权利的手段已经超出了社会大众的容忍度,影响了对其权利本身正当性的评判。

2.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任何犯罪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认定一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商品化的社会,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提供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企业也是也越来越大越专业,普通消费者和大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更加的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的弱势地位。尽管案例3中黄静等人提出了天价赔偿,主观上具有一定恶的成份,但这类维权行为是处于弱势地位下的非对称性抗争,即使行为本身有所出格也能达到社会大众所包容,因为从本质上说这类行为是促进了生产服务者提高产品服务质量、诚信合法经营,惩罚了欺诈者,使更多的消费者免遭同类遭遇,是在促进和维护社会公益,从行为本身看不出一丝的社会危害性。

浅谈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的优化途径

摘要:当前,我过的罚金刑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罚金刑数额立法逐步改进,但对于罚金刑数额的规定并非尽善尽美。对此,应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要和现实可能性进行完善,即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的适用;增强限额罚金制与自由刑的协调性

关键词:罚金刑自由刑数额立法模式

一、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

无限额罚金制,不符合刑法的相对确定性原则,弊大于利。我国刑法规定了大量的无限额罚金制,弊病重重。实践中,我国最高院和一些地 方法 院早已有了取代无限额罚金制的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盗窃罪的无限额罚金制改为了倍比罚金制和限额罚金制。此立法改进在司法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财产刑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中规定:个人罚金的最高数额,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五倍;没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一万元或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年人均收入的三倍。但毒品犯罪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经济犯罪除外。可见,江苏省高院在罚金数额的确定上也采用了限额罚金制和倍比罚金制取代无限额罚金制。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在刑法总则中对自然人犯罪的罚金刑数额规定一个总的最高和最低限额,并规定例外情形,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贪利性犯罪不在此限。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为多少则要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的收入水平而定。在分则中,对具体的犯罪,可以对同一类的犯罪规定相同的立法模式,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同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可以适用限额罚金制;侵犯著作权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扰乱市场秩序罪可规定倍比罚金制。对侵犯财产罪则可沿用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上涉罪数额(抢劫数额、敲诈勒索数额、数额、抢夺数额等)的二倍以下罚金,没有涉罪数额或无法计算的,则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都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

对于《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无限额罚金制规定,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细化操作标准,以确保新规的顺利实施。对敲诈勒索罪和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可以按照上文的方式规定罚金刑;对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持有伪造发票罪可以规定限额罚金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笔者认为仍可以按原来的规定处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但对于危害特别的严重的可以不受此限。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危险驾驶罪和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具体应适用什么幅度的罚金,将在下文论述。

二、完善限额罚金制

我国的限额罚金制主要存在数额高、幅度大、不协调等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确定合理的罚金数额上下限。对于限额罚金刑数额的上限,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是五十万,综合考虑我国当前居民的收入水平、将来一段时间经济发展的水平和控制犯罪的需要,维持这一上限尚可。至于罚金数额的下限,则应与行政罚款相衔接。罚金刑与行政罚款的性质截然不同,但二者并非毫无关系。某一行为因其程度的轻重分别构成犯罪和违法,所处的罚金(特别是单处罚金的情形)必然高于罚款数,至少应当与罚款数保持一致。我们可以根据行政罚款的上限来确定限额罚金的下限,对同样或类似的犯罪行为应适用高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罚金数额,对我国刑法中个别犯罪的罚金数额与罚款倒挂的条文予以修改。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61条规定: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那么,与此相对应的刑法中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罚金数额则应当规定在五千元以上。目前我国的行政罚款上限一般为一千元,因此对于没有相应的行政罚款可供参考或相应的行政罚款较低的犯罪,其罚金数额下限可规定为一千元,这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是一致的。如此规定罚金刑的下限,既能体现罚金的刑事惩罚性,又可避免罚金的起刑点过高,也增强了刑法的协调性。

其次,要在罚金刑数额和自由刑刑期之间确立一定的比值关系。我国限额罚金刑的数额幅度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与自由刑刑期的关系不明显。如果犯罪人在判决前被羁押,结果被判处罚金,现行羁押的日期该如何折抵罚金?在规定了自由刑并科或选科罚金刑的情况下,并科罚金刑数额与选科罚金刑数额怎样以示区别?这些问题表明自由刑与罚金刑并非是相互割裂的两种刑罚。而且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人的罪行轻重和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自由刑与罚金刑均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在量刑情节一致的情况下,它们之间就必然存在对等关系,这为它们的相互换算提供了理论支撑。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在自由刑刑期与罚金刑数额之间进行换算、折抵也是可行的。如法国新刑法典中,对于一般的犯罪,平均每一年监禁所并科的罚金数额为万欧元,每增加一年的监禁刑,与之并科的罚金数额也随之增加万欧元,形成一定的比例。因此,我们应当抛开“以钱赎刑”的顾虑,在罚金刑与自由刑之间设置合理的比例。

应当设置怎样的比例才合理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可以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中获得启示:《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家在特定情形下对监禁刑的金钱价值评断,那么一年监禁刑就和收入扣除基本生活费的差相当。有学者则借鉴俄罗斯刑法的规定,认为1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应规定并处或单处6个月工资收入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最低月劳动报酬10倍的罚金。上述两种方法均有可取之处,至于我国刑法该如何确定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比例,则需要进行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的摸索检验。

总之,对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搭配设置,既要能实现对犯罪的报应,又不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自由刑与罚金刑并科时,应当以二者的强度共同体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国刑法应在分则条文中使自由刑与罚金刑有一定的比例关系,随着自由刑刑期的变化,相应的罚金刑数额也应当按比例变化,从而改变我国罚金数额幅度设置无规律可循的问题。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贪污贿赂罪等,我们在规定限额罚金制时,可以体现这种有序性,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金,二年以上七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十万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可对应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等。当然,对于走私、贩毒等经济犯罪,应当作例外规定。因此,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危险驾驶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寻衅滋事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积极参加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其他参加的,可为一万以上五万以下。

针对我国限额罚金数额幅度过大、限额罚金制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完善裁量方法以及适时颁布刑法修正案予以克服。当经济发展繁荣,货币大幅贬值以致罚金刑惩罚功能失效时,可以适当提高罚金数额,使罚金数额能与经济发展状况相匹配,以确保罚金刑功效的发挥。

三、改进倍比罚金制

倍比罚金制主要的问题是难以明确所选择的参照基准和比例与社会危害程度的关系,因此,有学者主张改革现行的倍比罚金制,适用“新型倍比罚金制”。所谓“新型倍比罚金制”即以犯罪人的年总收入作为基数,再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情节的犯罪明确规定按此基数的倍数或百分数来确定罚金数额。④笔者认为,倍比罚金制虽然有不尽合理之处,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它仍有存在的意义,不宜立即废除。“新型倍比罚金制”设置了统一的参照基准,并与犯罪人的经济状况挂钩,避免了参照基准选择难的问题。在参照基数的确定上,必要时应当全面考虑犯罪涉及的多种数额,如违法所得额、造成损失额、销售金额等,择其中对量刑影响最大的数额作为参照基数。

倍比罚金制的倍数或比例的设置则应当满足刑罚梯度的要求,一方面应当避免对同一犯罪的轻行为和重行为设置同样的倍数或比例,另一方面应当避免设置的罚金比例低于行政罚款。正如有学者认为的,基于报应应符合等价性要求的理由,罚金刑应该满足刑罚的梯度要求,从而实现罪刑相适应,否则其为不正当。罚金比例的设置应当与犯罪情节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对不同严重程度的犯罪行为所设定的罚金比率应当具有一定的差异。过失犯罪的罚金比例应当低于故意犯罪,情节一般的犯罪的罚金应当低于情节严重的犯罪。

总之,借鉴国外立法,在我国确立以限额罚金制为主,倍比罚金制和无限额罚金制为补充的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格局,基本符合当前我国的现实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修改过程中,我们还应当注意吸取美国量刑指南式罚金的精细、俄罗斯收入罚金制的周密、欧洲日额罚金制的平等,逐步改进和创新我国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使我国多样化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体系更趋完善。

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先是介绍犯罪嫌疑人情况和当前的强制措施。二是简要介绍案情。三是延长拘留期限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最后是结束语。

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法院定输赢。

本人亲戚因涉及给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本人认为,做人要守信,做事要守法。这样社会才会稳定,百姓得到安定。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一个国家即使经济实力再强,假如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遵纪守法的国民,仍不能算是一个真正文明、强大的国家。虽然,我国目前已经构建起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框架,普法教育也搞了多年,但实事求是地讲,“遵纪守法”四个字还远没有成为所有公民的自觉行动。遵纪守法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素质和义务,是保持社会和谐安宁的重要条件。现在本人亲戚因触犯法律而被刑事拘留,没有做到遵纪守法,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所以本人应坚决对其不法行为进行抵制,同时也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思想对其进行教育,宣传法律知识,使社会认识到的行为是可耻的。只有遵纪守法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

论文答辩派出所所长

个人认为论文答辩环节对毕业生来说是很重要。论文答辩是大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的一个重要环节。

如果你的论文是自己做的,思路清晰的话,你完全不用担心,答辩就是一个对大学里所学的专业知识的一个总的,融合汇总。作为一个大学生,就是在工作之前必须要掌握的知识。

我们之前在做论文答辩的时候,先要做自我介绍,然后要简单阐述一下你的论文的目的和意义。然后老师会根据你的论文,提出相应的问题,这些问题是你在大学期间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这是,你不会说得很具体,但是要大概说出个一二,阐明自己的观点。

论文的重复率太高的话,会通过不了的。但本科生的论文,也不如也不能完全是你自己的观点和想法,要引用一些文献,然后注明。答辩的时候不要太紧张,轻松应对就可以了。

论文答辩的小技巧,本人亲测有效:

1、熟悉毕业论文

参加论文答辩,首先必须要对自己的毕业论文非常熟悉。答辩之前最好多读几遍自己的毕业论文,还要对其有深刻、全面、准确的总结,将其一一列在纸上。

2、想好答辩“台词”

根据总结的几大点来设想老师可能会问到的问题,然后再自己把回答写在纸上,反复在心里演练,真正答辩时就不会再慌张觉得心里没底了。

3、调整心态

答辩时一定要调整好自己的心态,面对答辩老师只要做到自信和虚心请教,老师都不会太为难你的。要是太紧张时就多做几次深呼吸,心理暗示我能行。

4、答辩演讲细节

演讲过程中,还要注意一些小细节,这些都能很好的加分。

(1)语速适中:很多学生答辩时总是不自主越说越快,导致老师都听不清楚,对你印象分直接就没了,因此一定要注意语速,要又急有缓,有清有重

(2)目光移动:在回答老师问题是最好能正视老师,但是不用盯着眼睛,建议看双眉之间最好。

(3)体态辅助:答辩时不要呆站着,要适当运用体态、尤其是手势语言,会显得更加自信有力。

这位大学生因犯错进了看守所,正好赶上毕业,所以他就在看守所完成了论文答辩,这也是学校给予他特殊的机会。

因为他在社会上触犯了一些法律,所以不得不在看守所完成自己的大学毕业答辩,为了给自己提供一份保障。

法不容情,一个人触犯了法律就应当接受法律的审判。但法亦容情,面对小张这种情 况我们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尽量给予关怀,这样也更能够促使其改过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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