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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集团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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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集团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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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野煤田煤质分析及科学利用评价摘要]从工业、元素、工艺性质方面,对巨野煤田煤质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根据其煤质特点,进行科学论证,得出巨野煤田是优质动力用煤和炼焦用煤的结论,可以用来制备水煤浆,用于煤气化合成氨、合成甲醇及后续产品,用作焦化原料等。[关键词]煤质分析;煤质特点;科学利用;评价1巨野煤田煤质分析煤的工业分析工业分析是确定煤组成最基本的方法。在指标中,灰分可近似代表煤中的矿物质,挥发分和固定碳可近似代表煤中的有机质。衡量煤灰分性能指标主要有灰分含量、灰分组成、煤灰熔融性(DT、ST、HT和FT)。其中煤灰熔融性是动力用煤和气化用煤的重要性能指标。一般以煤灰软化的温度(即灰熔点ST)作为衡量煤灰熔融性的指标。龙固矿钻孔煤样工业分析结果(表1)变形温度(DT)为煤灰锥体尖端开始弯曲或变圆时的温度;软化温度(ST)为煤灰锥体弯曲至锥尖触及底板变成球形时的温度;半球温度(HT)为灰锥形变至近似半球形,即高约等于底长的一半时的温度;流动温度(FT)为煤灰锥体完全熔化展开成高度< mm薄层时的温度。彭庄矿钻孔煤样工业分析结果(表2)2煤质特点及科学利用评价巨野煤田煤质特点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巨野矿区煤质特征及菜加工利用途径评价》可以看出巨野煤田煤质有如下特点:①灰分含量低,属于中、低灰煤层。②挥发分含量高,各煤层原煤的挥发分含量在33%以上,且差异不大,均属于高挥发分煤种。③磷含量特低;硫分含量上低下高。④干燥基低位热值高。各层煤的都比较高,且随原煤灰分的降低而升高。⑤粘结指数、胶质层厚度和焦油产率均较高。⑥碳、氢含量较高。碳含量在~之间,氢含量在~之间,C/H比值<16。⑦灰熔点上高下低。成浆性实验评价2008年1月,华东理工大学对巨野煤田龙固矿(1#)、赵楼矿(2#)和彭庄矿(3#)原煤进行成浆性实验及评价。成浆浓度实验成浆浓度是指剪切速率100 s-1,粘度为1 000 mPa·s,水煤浆能达到的浓度。采用双峰级配制浆,粗颗粒与细颗粒质量比为3∶7;选取腐殖酸盐作为添加剂,用量为煤粉质量的1%。制成一系列浓度的水煤浆,测量其流动性,观察水煤浆的表观粘度随成浆浓度上升的变化规律,结果如表10所示。由表10看出,随着煤浆浓度增大,煤浆表观粘度也明显升高。本实验3种煤样成浆浓度分别为龙固矿66%(wt);赵楼矿67%(wt);彭庄矿68%(wt)。流变性实验水煤浆流变特性是指受外力作用发生流动与变形的特性。良好的流变性和流动性是气化水煤浆的重要指标之一。将实验用煤制成适宜浓度的水煤浆,然后用NXS-4 C型水煤浆粘度计测定其粘度。将水煤浆的表观粘度随剪切变化的规律绘制成曲线,观察水煤浆的流变特性,见表11。从表11可以看出,3种煤制成的水煤浆中,随着剪切速率增大,表观粘度都随之降低,均表现出一定的屈服假塑性。屈服假塑性有利于气化水煤浆的储存、泵送和雾化。实验结论煤粉粗粒度(40~200目)和细颗粒(<200目)质量比为3∶7,腐殖酸盐作为添加剂,添加量为煤粉质量的1%时,龙固矿煤浆浓度为66%(wt)、赵楼矿煤浆浓度为67%(wt)、彭庄矿煤浆浓度为68%(wt),满足加压气流床水煤浆气化技术对水煤浆浓度的要求。原料煤的应用适合于制备水煤浆水煤浆不但是煤替代重油的首选燃料,而且是加压气流床水煤浆气化制备合成气的重要原料。同时它又是一种很有前途的清洁工业燃料。实践上,华东理工大学“巨野煤田原煤成浆性实验评价报告”表明:巨野煤田各矿井原料煤均适合于制备高浓度稳定水煤浆。用于煤气化合成氨、合成甲醇及后续产品巨野煤田原煤属于高发热量的煤种(弹筒热平均值在28~31 MJ/kg之间),该煤有利于降低氧气和能量消耗,并能提高气化产率;因灰熔点较高(>1 300℃),有利于固态排渣。根据鞍钢和武钢分别使用双鸭山和平项山1/3焦煤作高炉喷吹的经验,巨野煤田的1/3焦煤与双鸭山和平顶山1/3焦煤一样成浆性较好,其1/3焦煤洗精煤可以制成水煤浆,作为德士古(Texaco)水煤浆气化炉高炉喷吹用原料。煤气化得到的合成气既可通过变换用于合成氨/尿素,又可经净化脱硫合成甲醇或二甲醚。以甲醇为基础可进一步合成其他约120余种化工产品。另外,还可利用甲醇制备醇醚燃料及合成液体烃燃料等。用作焦化原料焦化用于生产冶金焦、化工焦,其副产焦炉煤气可用于合成甲醇或合成氨,副产煤焦油进行分离和深加工后可得到一系列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由表12看出,巨野煤田大槽煤经过洗选以后,可以供将来的400万t/a焦化厂或者上海宝钢等大型钢铁企业生产I级焦炭时作配煤炼焦使用;灰分≤的8级精煤(2#),也可供华东地区的中小型焦化企业生产2级和3级冶金焦的配煤炼焦使用。此外,该煤也可以单独炼焦,但所生产焦炭的孔隙率偏高,最好进行配煤炼焦。远景目标———煤制油煤直接液化可得到汽油、煤油等多种产品。巨野煤田的大部分煤层均为富油煤,尤其是15煤层平均焦油产率>12%,属高油煤;根据元素分析计算的碳氢比各煤层均<16%;大部分煤层挥发分>35%的气煤和气肥煤通过洗选后的精煤挥发分>37%,而其灰分<10%。因此,巨野煤田的煤炭都是较好的液化用原料煤。煤间接液化可制取液体烃类。煤经气化后,合成气通过F-T合成,可以制取液体烃类,如汽油、柴油、石腊等化工产品及化工原料。3结语综上所述,巨野煤田第三煤层大槽煤属于低灰、低硫、低磷、结焦性好、挥发分高、发热量高的煤炭资源,其中的气煤、1/3焦煤、气肥煤、肥煤、天然焦等是国内紧缺的煤种,它们的洗精煤不仅可作为炼焦用煤、动力用煤,而且是制备水煤浆和高炉喷吹气化的重要原料。因此,菏泽大力发展煤气化合成氨和甲醇并拉长产业链搞深度加工是必然的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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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集团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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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钢铁企业管理变革之道 文:仁达方略 来源:中国国企改革网 时间:2005-7-20 22:46:43 点击:227【文章级别0】 从老、大、粗、笨到精益生产的转化中国钢铁企业与国外钢铁制造企业一样,许多都具有百年以上的历史,在几乎相同的发展历程中,中国的钢铁制造企业却面临着与众不同管理问题。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之前,钢铁企业执行的是全面的计划经济政策,管理与企业作为都直接为国家服务。但到了八十年以后,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其间也造就了不少企业的辉煌,这 一切都是中国钢铁企业的历史特征,也代表了中国钢铁企业的过去。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是中国钢铁企业管理变革的分水岭,新的管理思想、观念在这阶段涌现,“关注成本管理、技术改造、质量管理 、产品创新”等等,都成为各企业的管理主题与潮流。但是,中国市场经济在这一阶段纳入世界经济步伐也是最快的时间,经济的全球化高潮极大地削弱了中国钢铁企业进行自主管理创新的成绩,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钢铁企业在这一时期面临更严峻的挑战。全球很多钢铁企业都是巨人般地庞大,中国钢铁企业也不例外。但中国钢铁随着新中国的建立,也走了近四十年的计划经济的路子。在此期间,企业的设备、管理、工艺流程一直都在沿用三、四十年代的体系,在计划主宰一切的时期,忽略了管理的创新、工艺、设备的引进等,从而为九十年代中后期的激烈市场竞争留下了隐患。老、大、粗、重、笨极为形象地描述了过去的钢铁企业,在一部分企业中,目前还有上个世纪初期的设备及生产工艺流程,技术改造与创新较为缓慢。作为国有企业的支柱,在过去的发展中,绝大多数企业都在承担着社会的任务,企业办医院、学校、社区等等比比皆是,这样使得每一个国有企业都显得庞大而具有气势。而将主要精力用在技术创新与工艺流程的改造方面,却是很少。当企业真正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的时候,就成了“企业的巨人,行动侏儒”,庞大的企、事业机构无一能在此时为其服务,由此就有了九十年代后期全国性的钢铁行业问题。钢铁企业管理创新是现在的热门话题,邯郸钢铁的成本管理、宝钢的客户关系管理、武钢的技术创新、首钢的资本运作及业务转移等等,都各有成效,并成为各自主题。在这样大型企业的管理创新活动中,许多行为都在围绕一个共同的话题:对过去庞大体系的梳理、对企业办社会的思考。成本管理在更多地关注生产链活动,在关注冗员的分流;宝钢的客户关系管理在关注产品的市场链行为:快速交货、产品创新、电子交易平台等等;武钢将资本重组、新技术创新与引进、资本运作等管理创新活动纳入到管理年度中,优化企业资产,提高资产与资本间的转换价值。这一系列的管理创新活动在业内被称为瘦身行为,在不失为行业巨人的前提下,提高了竞争能力。从过去的老、大、粗、重、笨,到今天的轻装前进,中国钢铁企业用了近十五年的时间。在本世纪初期,产品质量管理(品质管理)日益盛行,宝钢集团首先引进全面质量管理体系进行镀锌薄板及彩板生产,在追求精益生产管理的同时将客户交货期压缩到十五天,极大地提高了与国际同类产品的竞争能力。“发展=优势的转化和再造”是宝钢集团在第十三次管理论坛上提出的命题。在前期进行“大瘦身”(裁减冗员、剥离负资产、分解企业办社会的部分)运动之后,进行了大幅度的产品技术及生产工艺创新举动,使自己成为灵活的巨人。钢铁企业精益化生产策略是当今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宝钢集团在应对汽车、家电制造的终端客户的需求时,必须对自身的生产工艺及设备进行较大的技术改造。在这些市场竞争激烈的产品中,成本与价格、生产工艺及交货时间、客户管理与供应链管理,始终都在围绕产品的质量体系,精益化生产管理体系不仅仅保证终端产品的质量,更关注整个生产环节的完好率、成本控制、生产工艺的不断改造与创新等等。因此,在一系列的创新年中,钢铁企业正在逐步地摆脱困境,完善自身。国有企业机制与全面市场化的融合中国国有企业机制为钢铁企业打下了夯实的基础,同时也创建了极其殷实的物质条件,这对钢铁企业现在所参与的市场竞争并获得极大成绩立下了汗马功劳。因此,对国有企业的长期积累不能给以任何方式的否定,而应该以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一时、一事、一人”是最能解释国有企业在为国家经济做出的贡献,一时、一事、一人就是把人和事放在同一个时期进行比较,这样才能客观公正地对钢铁企业进行评价。传统的国有企业管理机制正在受到挑战,对于上海宝钢集团这样处于市场风顶浪尖的企业,已经不能用老套的管死不放权来经营,而是随着国家对企业管理经营的逐步退出而放开。国有资产正在逐步地退出,国有资本的管理结构已经逐渐地转向资本投资管理与经营管理分离,对过去全部控股也已经在逐渐地退出。这一切举动正是国家在对大型企业逐步地放权,以便使企业更轻松地应对市场。首钢集团在九十年代初期开始大刀阔斧地进行企业改革,在九十年代末期,副营业务首次与主营业务盈利持平,并预期在2005年副营业务超过主营业务。将过去传统制造行业迅速转换为当今一流的高科技企业,这在国内乃至世界同行业中成为领先者。上海宝钢集团在近几年的管理变革过程中,对主、副业务进行了较大的梳理,同时在进行大幅度地技术改造过程;对冗员精简与分流,以提高供货能力与增加产品链效益为主要的创新目标;建立高品质的管理论坛,交流管理经验,并提供决策服务;较完整地建立了电子商务平台及信息化管理体系,并充分利用信息系统进行客户管理,产品交货速度在全球同行业中暂居领先地位。由于国内钢铁行业产品结构的重复性较大,高端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较小。对此,国家目前依然采用宏观调控机制,指导行业的技术改造与升级。这样,作为国有资产的控制与保值就有了一定的保障,同时,这也是国有企业机制发挥的效用之一。国有企业管理机构通过对资产的控制,极大地放宽了企业管理经营的权利,但绝对不是无度地放宽。武汉钢铁集团通过多年的经营成为一个极大的债权人。在前几年进行三角债清理过程中,房地产企业所欠债务最多,通过近几年的债务置换工作,武钢集团置换回三千多套商品房,并成立房产管理公司进行商品房的开发工作,同时,还开发了武汉市青山区的万套商品房工程,实现了资本的增值。由此可以看出,国有机制下的企业在近几年应对市场经济的时候,已经逐渐成熟。在国有资产进行资本控制与管理经营的剥离过程中,开始尝试将国有资本直接纳入到市场管理体系当中,在保障宏观调控的前提下,中国钢铁企业抗风险的能力越来越强,越来越具有实力参与全球化竞争。发展 → 建立一个全新的钢铁文化五十亿规模的企业关注管理,百亿元规模的企业关注文化,这是国际大型企业管理的基本定式。也就是说一家在五十至白以规模的时候,主要依靠管理来要效益,而企业在超过百亿元规模的时候,依靠的时企业的文化来获得长期持续的发展。因此,中国钢铁企业目前阶段管理的主题应该处在依靠文化获得发展的时期,并且应以钢铁文化的管理创新作为主题,参与市场竞争。中国钢铁企业文化有着深厚的积淀,过去曾经传述这许多创业者与以厂为家者的动人轶事,更有当今改革创新者的业绩。这一切都在表述者悠久的行业历史,但是也有市场竞争与管理创新所做出的牺牲:有许多过去的国家劳动模范、五一奖章获得者、技术能手在改革中被作为冗员下岗、分流,或离开自己熟悉的工作岗位。市场竞争的无情在今天钢铁企业中,在这些老的员工中表现得尤为无情,或称之为悲壮。但由此却给钢铁企业建立自身的企业文化带来了新的命题:怎样建立一个竞争型新的企业文化,参与全球化竞争。上海宝钢集团公司,以“办世界一流企业、创世界一流水平”为目标,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培育优秀的公司素质和公司形象,建立和提升包括与之相适应的管理体制与制度的企业核心竞争力。这是宝钢新时期的企业文化建设主题,并将文化建设与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相结合,以企业文化服务于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追求、比较,苛求、创新”的企业文化和行为实现公司战略与提高综合竞争能力奠定了企业发展基础。“宝钢的阶段性战略目标是:到2005年,钢铁主业保持在中国钢铁业中的领先地位,建成中国最大、最具竞争力的钢铁精品基地和钢铁工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研发基地;集团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200亿元,成为世界500强。到2010年,宝钢钢铁主业综合竞争力进入世界前三名;集团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500亿元,成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跨国集团”。为实现这一战略目标,宝钢集团建立了自身管理学习创新论坛,在进行的十余期论坛上,“追求、比较,苛求、创新”始终作为主要课题,将竞争能力、核心优势、制度创新等等与企业密切相关的话题进行分析,从而引导出“用户满意(CS)战略,实行全方位满意管理(TSM)”等管理方案。文化即一种行为的习惯。当一个企业把创新作为一种习惯的时候,创新就成为企业发展动力之源。首钢目前成为全球钢铁行业创新的典范,主要得益于对自身文化的清晰定位。基于首钢雄厚丰富的资源,成功地从一家传统的制造企业转变为高科技企业,其创新的根源在对市场的发展形态的充分认识。在继续保持原有产业优势的前提下,对产品进行细分和定位,将优势产品变为强势,将盈利模式由单一化转变为多元化,高科技投资、金融服务等项目将会逐渐超过传统项目的盈利能力。这些转变无疑都在改变着首钢人的价值观与工作习惯,并形成新时期的首钢文化。大型钢铁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绝不仅仅来源新技术的应用与工艺流程的创新,从近几年来中国钢铁企业的管理创新活动中分析得出,建立一个新的管理机制与企业思考习惯,将巨轮灵活掉头也是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的具体表现。对此,通过钢铁企业自身改革的经验,建立一套适应管理创新的文化适应体系就成为下一个发展百年的生存大计。中国钢铁企业管理的未来之路更加具有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全面地融入全球化经济浪潮中是未来国有钢铁企业的必然发展方向。传统的钢铁企业生产链在极大程度上重复着老套的管理体系,中国钢铁制造的产品同质化、差异化较小,加大了企业产品参与市场竞争的难度,而目前国内钢铁产品的消费市场、生产的饱和度都已经达到平衡状态,市场上新材料的应用也在极大地冲击着钢产品的消费,因此,钢铁企业进行生产链的重组、产品的创新、新材料的研发工作已经势在必行。生产链关系的重组在极大程度上是对生产管理关系的优化工作。上海宝钢集团通过多年的生产链调整,将主要的企业资源直接为生产服务,从矿山管理、运输、生产等一系列程序中进行精简,以专业化路子实现做大、做强。同时,也加快了新产品的研发,投资新材料项目,实现了纵深一体化战略目标。进行生产链重组工作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宝钢集团在近几年的管理实践中,分流人员七万多人,剥离了多个事业机构。同时对与主业关联性不强的企业进行了较大的整合,做到主、辅分离责任明晰,把好钢真正用在了刀刃上。在同样生产2000多万吨产品的情况下,利润率增加了近二成,上缴税收增加近一倍,一线员工的收入也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这些好处都来自于宝钢集团公司的生产链关系的重组。关注战略管理将是钢铁企业未来管理的重大主题,任何一个管理决策的失当都将导致企业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成功的战略管理决策对大型钢铁尤为重要。在行业中,首都钢铁集团成功的战略转型成为行业典范,但并不一定所有的钢铁企业都应该效仿。首钢多元化战略的实施成功是多方面因素构成的,为此,需要通过长期的论证。但在现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决策程序越来越简化,决策时间也越来越短,处理复杂的市场管理问题成为目前钢铁管理者的日常工作。把握稍纵即逝的市场契机是大企业进行快速反应的一种表现,对企业的战略问题,每时每刻都在刺激着管理者的神经。面对这种管理的两难,管理这绝不仅仅承担着企业的增值与保值义务,而如何使企业顺利地进入到下一个百年才是最根本的问题。保持基业对大型钢铁企业是一件比较容易的事情,但如何常青却是长期战略问题。基业常青的基本原则是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与机制,确定战略管理的执行规则,这是中国钢铁企业管理的未来任务。国有钢铁企业在近五年的创新实践活动中,关注成本管理、文化建设、产品链、客户管理等等的创新较多,这些解决问题临时结的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帮助企业度过了一些难关,并使企业获得相应的喘息机会。但是,在对目前钢铁企业的多次管理调研活动中发现,解决管理中临时问题方式并不能一劳永逸地实现企业持续发展的目的。邯郸钢铁在前几年引进武汉大学余杭教授进行成本管理时,就没有考虑到行业中管理变革的发展速度,而使其成为昙花一现。在期生产的同类产品中,全国近万家企业的竞争是的成本管理成绩被极大地侵蚀。今天,行业中不再谈起学习邯钢,这就是在中国进行管理创新的弊端,其症结就在于“临时管理”。中国钢铁企业的管理问题决不是一朝一夕产生的结果,而是过去几十年来重计划轻管理的结果。因此,对当前钢铁企业的管理解决之道就是按照市场化企业运作机制,建立企业全面管理体系,建立系统的企业管理观念,只有这样才不会出现管理上因市场因素而产生的较大波动,实现管理的平衡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在进入下一个百年时仍然保持“常青”。

钢铁企业发展战略下人力资源规划研究论文

受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实体经济的冲击,钢铁产能过剩加剧,需求增速持续放缓,供求关系的根本逆转已成为钢铁产业进入"微利时代"的主要运行特征。抓紧实施转型升级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钢铁企业突破市场重重围困的唯一途径。

一、邯钢企业发展战略概述。

邯钢1958年建厂,经过50多年的建设发展,尤其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邯钢经验"享誉全国。邯钢2008-2012年,基本完成了"产业转型、装备升级",为建设国际先进水平现代化邯钢奠定了物质基础。五年来,邯钢在职工总数基本持平的情况下,全员劳动生产率由2008年的吨/人。年,提升到2012年的吨/人。年,劳动生产率增幅近两倍,为传统国有钢铁企业尽快走出困境作了有益的探索。

"十一五"期间,邯钢依据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和《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制定了以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精品板材为主要方向的《邯钢结构优化产业升级总体规划》,于2005年底由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准实施。2008年邯钢与唐钢两大集团联合重组成立河北钢铁集团,邯钢与宝钢合资兴建的邯钢新区一期工程全线贯通。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邯钢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装备升级改造"的步伐,到"十一五"末,在管理模式、装备水平、技术指标、产品结构、盈利能力和环境治理等方面都实现了质的飞跃,基本达到科学发展示范企业目标。

2011年是邯钢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开局年,公司"十二五"总体战略目标是:着力打造国家循环经济样板,突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瓶颈,创新推动河北钢铁发展模式,建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集约效益型企业,综合竞争力进入国内前三名,以科技创新为主题,以挖潜增效为主线,市场定位做精钢铁主业,拓展钢铁功能,成为精品钢材和转变发展方式示范企业。建立精准高效与追求卓越的管理理念,同心同力与共创共享的企业文化,全面实现建设国际先进水平现代化邯钢的战略目标(见图1)。

二、基于企业战略的人力资源战略规划。

人力资源规划是邯钢总体发展规划战略的延伸,是公司战略管理活动的职能组成部分,属于嵌套关系(见图2)。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规划有助于减少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未来的不确定性,提高人力资源与其他资源的.有效配置。

1.人力资源"十一五"规划。

"十一五"期间,邯钢人力资源管理根据行业发展形势及公司发展战略,明确规划,明确定位(见图3)。总体思路是大力实施管理创新,深化完善三项制度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系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该规划的主要目标是推行现代劳动组织模式,强化培训提升整体素质,造就尖端操作技能人才,科学完善绩效考评体系,持续提高全员劳动生产率。新区达产之后,本部钢铁主业职工总数控制在20000人以内。"十一五"末,人均产钢本部达到550吨/年。具体措施,一是实施"集中一贯"管理和机构设置扁平化,两级机关管理人员比例控制在6%以下,技术业务人员为10%以内。二是优化素质结构,适应建设国际水平现代化邯钢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三是完善薪酬体系,在企业效益增长的同时,实现职工收入持续适度增长。积极探索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方式,"十一五"末,职工平均收入达到5万元/年,其中关键岗位、特殊人才等群体达到7万元/年。见图3.

2.人力资源"十二五"规划。

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政策、河北钢铁集团及邯钢公司的"十二五"规划,邯钢人力资源"十二五"规划的战略目标是全力打造支撑国际先进水平现代化邯钢发展的人才基地。

具体措施,一是根据省国资委和集团"金、橙、蓝"人才实施计划,依托公司"十二五"总体战略规划,打造资源结构合理、素质结构优良的国内领先的人才队伍,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现代化邯钢的人才基地,确立可持续发展的邯钢人力资源战略管理体系。 二是围绕公司 "主业做精,功能拓展、打造精品钢材企业和建成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区" 的总体战略规划,实施"素质提升、降本增效、人才强企"战略,深化争当河北钢铁航母"先锋号"主题活动和"6S"精益管理活动,实现"绩效一流,薪酬一流"的目标。三是积极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加强人才队伍的储备和培养,为各类人才成长搭建阶梯。四是结合邯钢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际需要,合理平衡人力资源,科学组织,深入挖潜,重点落实"优化机构,简化岗位,强化配置",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和技改技措项目基本需求。五是"十二五"末将钢铁主业人数控制在万人,人均产钢达到800吨/人。年,劳动经济技术各项指标达到或保持国内先进钢铁企业水平。

三、人力资源规划的具体实施。

依据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邯钢经过2008年的战略起步到2012年的战略成熟连续五年的滚动跨越发展,一年一个台阶,在全面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进程中,取得了辉煌的成就。邯钢人力资源规划应用滚动技术,实施动态规划,在滚动跨越发展中迈出了坚实的三步。第一步,2008年公司战略发展之初,全面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人力资源盘活"期;第二步,2009年公司战略实施之中,全面淘汰落后产能、强化节能减排的"人力资源挖潜"期;第三步,2011年公司战略日渐成熟,全面推动钢铁主业、循环经济和新兴产业的"人力资源涵养"期。见图4.

1.人力资源盘活期。

按照工程建设进度,邯钢新区一期工程于2008年底建成投产,根据人力资源滚动发展计划,新区建设用工成为2007-2008年度人力资源运作的重点。如何实施动态规划,科学运筹优选组合可控资源要素,消化内部自然减员,历史性缺员及结构性缺陷,形成有价值、能操作的最佳动态规划路线和可预见、能控制的最佳动态规划效果,已提到邯钢人力资源管理的议事日程。

动态规划是管理运筹学的基础方法之一,其基本原理是尽力实现当前环节动态选择最佳。当前环节动态最佳选择既不受制于上一环节的决策结果,也不作用于下一环节的决策行为。具有即时性和高效性。应用动态规划原理,我们对公司当年所辖资源结构进行了系统盘点,对新区一期工程所需岗位定员进行了系统调研。在充分考虑现代装备技术应用替代效应,深化完善《邯钢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坚持"凡国外引进设备比照国外定员,国内设备按国内一流定员" 的原则,对新区初步设计的编制定员方案进行了严格审定,经公司管理、技术和操作等层面的专家充分酝酿,最终核定编制定员为3806人。新区所需人员以老区抽调为主的原则,决定先期从老区抽调2000人,支援新区建设,按照工程项目进度分批分期进行,骨干力量按新区所需人员总数的20~30%先期配齐,其他人员在2008年底试生产前5个月到位。2008年邯钢人力资源管理因素构成及资源表观盘活具体措施见表1,动态规划决策路线见图5所示。

2.沉淀资源挖潜期。

由于历史原因,邯钢人力资源管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缺乏创新、缺乏活力。

适值邯钢与宝钢合作建厂之际,我们顺势而为,以新区建设为契机,打破了多年的沉寂,全面学习宝钢现代企业管理经验,推行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 2008年的工作重心确定为"盘点资源、盘活资源".下发了《关于规范劳动组织工作意见》、《邯钢设备点检定修推进初步方案》和《邯钢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文件,重视人力资源战略研究,制定"人才强企"前期规划。由于激励政策对路和制度措施严格,2008年人力资源管理在合并低效能岗位、公辅集中巡检、设备点检定修、在线承包和机构精简优化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邯钢人力资源"浮财"几乎扫尽。在消化"入不敷出"因素的基础上,为新区建设、老区改造及紧缺岗位供给3134人,其中盘活资源1687人,人力资源滚动推进计划"表观盘活"人力资源"沉淀挖潜"期,人力资源管理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显露。在公司的统一部署下,全面开展了机优化、职能整合及岗位精减工作,明确以《邯钢劳动定员定额标准》为依据,以控制岗位劳动效率为手段,凡达不到小时/人。班作业时间标准的岗位,一律实施精减。在"抓软肋、定措施"的基础上,继续在合并低效能岗位、岗位操检合一、工序区域协作、工种拓展培训、推行作业长制度、公辅集中巡检制、设备点检定修、在线设备承包制和机构精简优化等层面加大攻关力度,在人力资源"沉淀挖潜"期,经过对可控资源的平衡优化和置换,累计为新区建设、老区改造及紧缺岗位缺员提供2848人。其中挖潜1574人,人力资源滚动推进计划"沉淀挖潜"取得明显成效。2009-2010年人力资源管理因素构成及资源沉淀挖潜具体措施见表2,动态规划决策路线见图6.

3.人才资源涵养期。

邯钢人力资源管理经过"表观资源盘活"、"沉淀资源挖潜"两个阶段的发展,2011年进入公司"十二五"的规划发展期,随着公司"人才强企"战略的正式出台,邯钢人力资源适时调整部门规划战略,动态修正实施方向,"人力资源涵养"成为邯钢人力资源"十二五"规划期2011-2012年动态规划的具体目标。为此制定了"管理体制全面创新,大力推动人才强企,科学完善绩效考评,扎实推行精益管理,继续深化分配机制,开拓创新培训模式,有效保障职工权益、提升信息网络功能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具体措施。全面落实省国资委和钢铁集团"金、橙、蓝"人才实施总体计划。围绕公司"主业做精,功能拓展、打造精品"建成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区总体要求,实施"素质提升、降本增效、人才强企",强化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和操作技能三支人才队伍及专家体系的建设。平衡资源,涵养资源,重点推进优化机构、简化岗位、强化配置、保障供给和控制从业人数,引进紧缺人辅以配套政策的激励有效推动了厂际之间人员的自主调动、组织调拨和资源调剂,为新区竣工后期、老区零星改造及关键岗位缺员解决537人,其中人才涵养措施贡献1078人。人力资源管理因素构成及人才资源涵养具体措施见表3.动态规划决策路线见图7所示。

2008-2012年邯钢人力资源的动态规划与实施,是企业管理运筹学的具体应用。规划与实施的动态过程跨越了公司两个五年计划,经历了"表观资源盘活"期、"沉淀资源挖潜"期和"人才资源涵养"初期,通过五年的动态规划与实施累计为公司新增岗位提供劳动力6519人。其中方案实施获取直接效用4339人,按人工成本8万元/人。年计算,直接效益亿元。毋庸置疑,在中国经济全面转型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特殊时期,邯钢的探索具有前瞻性和可行性。经验依靠实践创造,理论依赖实践创新。实践证明,邯钢人力资源的动态规划与实施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管理效益和社会效益。

随着人力资源滚动计划的循序推进,时间又将邯钢人力资源管理带入了新的一年,"人才资源涵养"亦跨入了新的发展阶段。2013年是邯钢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攻坚克难的关键一年,是为加快建设国际先进水平现代化邯钢奠定坚实基础的重要一年。公司将以"绿色转型、创新创效"为主旋律,以"系统综合创效最大化"为目标,进一步创新发展"邯钢经验".

好宽的范围,就只讲转炉炼钢的发展也不止5000字啊

鞍钢技术杂志

钢铁钢铁研究学报钢铁钒钛

蒋介石的第二子,蒋经国的弟弟,据传非蒋介石的亲生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王序森从参加武汉长江大桥工程的设计开始,先后在重庆白沙沱、南京、枝城、九江长江大桥工程中,参与了主持设计和技术领导工作,为研讨、解决一些重大技术问题提出过有益的建议与措施。万里长江第一桥——武汉长江大桥,是我国建桥史上的一个里程碑。1950年,王序森担当了武汉长江大桥钢梁设计组组长。在开国之初修建这一技术复杂的浩大工程缺乏经验,请了苏联专家作技术援助,而王序森过去所习惯的美国桥梁标准与苏联的有较大差异,在接受苏联桥梁规范研讨任务后,他刻苦自学了俄文,很快能以阅读俄文专业书籍,对比美苏技术标准,贯通了两者的联系和不同,这就便于在理论原则基础上理解和执行苏联专家的建议。1953年时任武汉长江大桥工程局技术科长的王序森,与我国桥梁专家、时任副科长的刘曾达一道,一面自己画钢梁方案,一面领导全科进行武汉长江大桥的总体设计和施工设计。在武汉长江大桥的钢梁设计中,为充分发挥材料强度,简化制造工作,方便在江面高空拼铆作业,主桁杆件采用了H型截面,考虑了杆件的互换,以适应桥梁制造工厂采用无孔拼装工艺,这对于保证钢梁制造和安装时的精确度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而采用的悬臂架设法,则是我国架梁技术的一项重要进步。这些都是在王序森具体指导下,由绝大多数年轻的工程技术人员设计出来的,而且其布置和细节还为我国以后修建的很多长大钢梁所沿用。 南京长江大桥是我国人民独立自主、自力更生修建的大型铁路桥梁工程。1958年至1966年,王序森先后主持南京长江大桥的初步设计,负责该桥的钢梁设计和协助审定全桥的施工设计。南京长江大桥的钢梁原拟采用从苏联进口的低合金钢,但由于后来中苏关系紧张,苏联在供货方面规格不能满足结构要求,而此时南京长江大桥工程已上马施工,在这关键时刻,王序森力主使用国产16锰低合金钢,并随同铁道部领导同志一道去鞍钢紧急求援,他密切配合鞍钢技术人员深入研究,提出在保证钢材韧性和塑性的前提下,在大型桥梁对钢材要求的容许范围内,可以适当地降低些强度,使成品合格率得到了成倍的提高,终于为这一钢种制定了符合桥梁使用的“16锰桥”技术规范,保证了南京长江大桥钢梁的需要。这种钢材至今仍广泛应用于桥梁、建筑、造船等部门。南京长江大桥钢梁设计中,考虑到由于跨度增大又采用了低合金钢,为避免架设中可能产生较大振动,王序森认真地钻研了振动理论,并提出做钢梁模型试验。试验由铁道部科学研究院协助进行,按设计假定,模拟钢梁架设的全过程。实际架设过程中又观察、量测各种振动反应及内力,指导施工,保证了架设的安全。从这一实践经验中,他深深体会到这是一种“从理论研讨—模型试验—实桥测定的认识循环”,对于提高思想认识水平,指导今后新型结构的实践具有一定的意义。 1966年枝城长江大桥建设初期,时任大桥工程局副总工程师的王序森,会同研定了该桥的总体布置。在该桥具有特色的斜拉索法伸臂架梁方案中,王序森参与决定吊索架安装钢梁的设计原则。九江长江大桥成功地采用了空气幕下沉沉井,王序森参加并指导了这一项目的科研。他还提出了该桥钢梁整体模型、节点模型配合试验原则,以印证结构设计中的关键问题。 作为一名桥梁工程技术人员,不仅要在正常的设计、施工中妥善地处理一些技术难题,特别是在抢修工程中,任务紧急,多无先例可鉴,全凭临战应变的能力。1958年郑州黄河老桥主流中11号桥墩被冲垮,我国南北运输动脉中断;1964年南京长江大桥施工中4、5号墩浮运沉井出现建桥史上罕见的大幅度摆动险情;1976年唐山地震灾害桥梁抢修等,王序森都积极参加,或出谋献策,或支持合理建议,参与领导层作出正确决策,在全体建桥职工共同努力下,使受害桥梁短期修复。1963年,他参加铁道部专家领导组赴越南进行马江含龙桥工程检查工作。临行前,他获知洪水可能早临的预测,作了几种预想抢修方案。一到工地,即按照实情提出用钢丝绳加楔,紧箍围笼及管柱使其联成整体,连夜浇注管柱已钻好孔的填充混凝土,使基础扎根于岩层。四天后在仅有少量管柱受力的情况下,经受了持续特大洪峰的考验,保住了桥墩。为此越南政府交通部长亲自举行仪式,对我国专家组给予嘉奖。 广州珠江桥西桥25号墩原设计为管桩基础,施工中发现基岩有溶洞,得修改设计,由王序森主持,采用超前钻孔下沉管柱穿越溶洞的变更设计取得成功。管柱基础及管柱钻孔法是修建武汉长江大桥时诞生的一项新技术,而管柱钻岩穿过溶洞在珠江桥则是先例。 在我国东北严寒地区修建桥梁有其特殊性。六十年代初,王序森与铁道部第三设计院协商,共同制定了陶赖昭第二松花江桥在冰冻河流排架上拖拉多孔钢梁的施工设计方案。审定了哈尔滨松花江桥冰下基础修复及浮运、纵横移大跨钢梁换梁的设计。 作为大桥工程局的技术负责人,王序森还负责审定了该局承建的成昆线上的金沙江桥、大渡河桥、雅砻江桥单孔大跨钢梁的设计方案。同时,他还协助审定了相向伸臂架设跨中合龙的三孔连续钢桥——宜宾金沙江桥的设计。以后协助制定借用暂时闲置的桥梁构件,组拼临时平衡梁跨的安排,实现了大渡河桥单向全伸臂,金沙江桥、雅砻江桥相向伸臂,跨中合龙的安装部署。 王序森在完成桥梁设计和施工技术工作的同时,还以较大的精力投入国际技术交流活动。他多次出国进行桥梁技术考察和参加国际性的技术会议,并参加或主持接待来我国的苏联、美国、日本、英国、南斯拉夫、罗马尼亚、东南亚和印度的桥梁代表团,还主持培训在我国实习的朝鲜、越南建桥人员。在这些活动中,他一方面实事求是地介绍我国桥梁建设的成就,一方面认真学习国外新的技术成果为我所用。1958年,他参加铁道部桥梁考察团去苏联,应邀参加莫斯科全苏桥梁机械化施工会议,访问设计院、研究院、大学,并在工地与苏联专家组研讨了长大桥设计发展的有关问题,作南京长江大桥设计参考。南京长江大桥8、9号墩采用的直径达米的预应力混凝土管柱基础,取得了在砂层中管柱下沉超过47米的有益经验,就是吸收了王序森这次出访带回的有关资料而设计的。1976年,他随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组织的赴日本桥梁考察团,访问了东京大学、设计院、研究所、桥梁厂及很多建成或在建桥梁工地,结识了日本桥梁界的主要专家、学者,探讨现代桥梁各方面的国际水平。他悉心研究日本在地震区桥梁设计与施工、新型长跨结构、高强度钢的焊接、新型深水基础等方面的先进理论和技术,参加编写并主审出版了《日本桥梁概况》一书,由于受到读者的欢迎而再版。1980年,王序森任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代表团团长,参加在美国迈阿密举行的美国土木工程师学会年会。访美期间,他在里海大学与美国专家、教授座谈了桥梁疲劳与脆断问题;参观并座谈美国建成的长大桥梁及活动桥特点;并与美方商定中美学会合办(北京)国际桥梁与结构技术交流会议原则,1982年这一会议在北京顺利召开,王序森参加了中方桥梁论文审查推荐工作。在历次技术交流中,他曾撰写或与人合写了10余篇论文,在美、英等国召开的国际性会议上,或在国外杂志上发表。 王序森在技术交流中,潜心学习,博采众长,着重用于我国桥梁的设计与施工。由他为主要参加者的引进和实施的技术项目达10项,其中,直升式、双页开启式活动桥设计及活动机构布置体系一项,对于填补我国活动桥设计与施工的空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1972年他会同交通部施工机械专家组拟定的330工程直升式活动桥轮廓设计,为以后我国直升桥设计开扩了道路。1985年由大桥工程局设计、施工建成的天津海河活动桥,就是吸收了这一引进项目的基本原理而设计建造的。 为了我国桥梁事业的发展,王序森极为关心建桥人才的培养。在他手下工作过的一批批大学毕业生,大多数都成长为技术领导骨干。1983年王序森退居二线后,仍然继续关心培养中青年技术人才,积极组织他们钻研技术,帮助他们修改、审定学术论文,有的还帮助译成英文,经他组织、推荐和协助得以在国内外重要技术会议或刊物上发表论文的中青年技术人员达10余人。1983年,他已达古稀之年,且体弱多病,仍开始编写约170万字的《桥梁工程》一书。该书已于1992年脱稿,正待出版。此书乃王序森总结其毕生的建桥经验,期望对年轻一代的建桥人员有所教益。

曾撰写过《改善转炉操作,适应连铸生产》、《钢包加强吹氧升温过程及钢水成份变化》、《钢包内钢水顶吹氧升温时Al、Si、Mn的氧化反应模型》等专业文章并发表在《钢铁》杂志上。他研制的《纯铜铸造中心水冷炼钢氧枪喷头设计》,1983年10月通过鉴定,并发表在冶金部刊物上,获鞍钢技术研究及技术改进成果4等奖;《氧枪铸造水冷喷头》获鞍钢科技成果4等奖。

宝钢集团用益物权法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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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内容,用益物权作为以所有权为基础而产生的物权,其内容亦包括这四项内容。本文认为,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通常体现为直接占有,在特殊情况下也表现为间接占有;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包括生活性使用、经营性使用、公益性使用三种形式;用益物权的收益权能虽是重要权能,但并不是各类用益物权的共有权能;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体现为法律上的处分而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 关键词:用益物权、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 用益物权的内容,也就是用益物权的权能。关于用益物权的内容,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二权能说、三权能说、四权能说等不同的主张。我认为,用益物权因种类的不同,其内容会存在着差别。但就用益物权的整体而言,其内容应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当然,这并不等于说每一种具体用益物权的内容都包括这四项权能,具体用益物权的权能只能依该用益物权的特点而定。 一、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 占有是对物的实际管领和控制。在一般情况下,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有在移转占有归用益物权人时,用益物权才能够行使和实现。例如,不转移土地的占有,建设用地使用人就不能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不移转农地的占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就无法耕作土地。那么,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是限于直接占有,还是包括间接占有呢?对此,学者的意见不一。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应仅限于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因不直接占有实体物,无从加以使用收益;[①]也有学者认为,在用益物权中,标的物必须移转给用益物权人占有,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②]我认为,用益物权的实现通常须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但在用益物权的存续期间,用益物权并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必要。在实践中,用益物权人为了取得更大的收益,或者基于其他原因,也可以将用益物转移给其他人占有。因此,用益物权中的占有权能通常表现为直接占有。但在特殊情况下,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也可以表现为间接占有。例如,在典权中,典权人承典房屋后在不转移直接占有房屋的情况下,即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典权人仅取得了出典房屋的间接占有。因为出租典物是典权人的一项权利,也是一种使用收益的方法。再如,建设用地使用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用益物权人对土地的占有也属间接占有。 占有权能是用益物权的基本权能,是使用、收益权能的基础。外国法上的地上权、永佃权、用益权、使用权与居住权等,我国法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都具有占有的权能,当无疑问。但是,地役权是否具有占有的权能,学者间则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无论是积极地役权还是消极地役权、继续地役权还是非继续地役权、表见地役权还是非表见地役权,均不以占有供役地为前提,地役权并不包括占有的权能;[③]有学者认为,地役权包括占有的权能。[④]我认为,地役权的种类不同,其是否具有占有权能的情形也不同。有的地役权没有占有权能,如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等,就没有占有的权能;有的地役权则具有占有权能,如引水地役权、排水地役权、搭梁地役权等,就具有占有的权能。因此,一概否定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不妥的。那么,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否具有独占性呢?对此,学者间的认识也有分歧。有学者认为,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没有独占性。故地役权人不仅可与供役地人共同使用同一土地,而且也可以与其他地役权或其他用益权人共同使用同一土地。[⑤]我认为,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否独占性,也不能一概而论。通常情况下,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没有独占性,但这并不排除在特定情形下,个别地役权的占有权能具有独占性。例如,根据个别地役权的特质,如不具有独占性则无法行使地役权的,则该地役权的占有即具有独占性。同时,如果当事人约定地役权人的占有具有独占性的,则占有权能即具有独占性。 既然用益物权的标的物通常需要由用益物权人直接占有,那么,标的物转移占有的方式除现实交付外,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观念交付是否允许呢?所谓简易交付,是指以当事人双方设定物权的合意代替该财产现实移转占有的交付方式。可见,简易交付就是简化了的现实交付,因此,简易交付对用益物权标的物的占有移转也是适用的。例如,某甲将自己的房屋借给某乙使用,后双方协商就此房屋设定居住权或典权,则双方达成居住权或典权合意后,该房屋即视为交付占有。所谓占有改定,是指物权的设定人仍直接占有标的物,而由权利人间接占有该标的物。例如,某甲将房屋出典给某乙,同时又约定某甲再租赁30天。可见,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标的物的直接占有并没有发生移转,用益物权人仅取得了标的物的间接占有。这种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标的物的,也是应当允许的。当然,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而言,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通常是不允许的。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财产由第三人占有时,物权设定人以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现实交付。例如,某甲将房屋出借给某乙,然后又将该房屋为某丙设定居住权或典权。那么,某甲能否以对某乙的房屋返还请求权让与某丙以代替房屋的交付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在用益物权设定后,如果设定人将对第三人行使的返还请求权移转给用益物权人,即移转间接占有时,也必须由用益物权人行使该返还请求权以取得对物的直接占有,由其在实体上支配标的物。[⑥]这种观点虽有自相矛盾之处,但实际上是承认了指示交付的有效性。我认为,指示交付也可以适用于用益物权标的物的移转占有。但是,如果因用益物权设定人的原因,导致用益物权人不能行使返还请求权或行使返还请求权无效果时,应由用益物权设定人对用益物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以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方式移转用益物权标的物占有的,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用益物权的设定目的。 二、用益物权的使用与收益权能 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定的用益物权,因此,可以说,使用与收益是用益物权的核心权能。 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系对物的具体利用,本质上是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故使用权能是一种事实上的权能。使用是直接作用于用益物权标的物上的权能,是各类用益物权所共有的权能,因此,在德国民法上,用益物权在法学中的直接意义就是使用权,即以使用为目的而利用他人之物的物权。[⑦]用益物权的使用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生活性使用,即用益物权人为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而使用用益物。生活性使用一般为单纯使用标的物,不伴随收益权能。例如,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的使用,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等,都属于生活性使用。二是经营性使用,即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用益物。经营性使用由于是出于营利目的,因此,常伴有收益的权能,有时也有处分的权能。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的使用,其目的在于获取一定的农产品;建设用地使用人在土地上开发建筑房屋,其目的在于出售房屋而营利。因此,这些使用都属于经营性使用。当然,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所建筑的房屋出售后,房屋所有人因居住房屋而使用建设用地的,则属于生活性使用。三是公益性使用,即用益物权人是出于公益目的而使用用益物。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用地属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的,这种使用即为公益性使用。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00条规定:“收益是指物的或者权利的果实以及依物的或者权利的使用方法所取得的利益。”因此,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这里的经济利益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而且包括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于收益权能在用益物权权能中的地位,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应当兼具使用和收益两项内容或目的;[⑧]另一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不必同时兼具使用和收益两项内容或目的。[⑨]我认为,通过具体分析各种用益物权,可以发现,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收益权能有如下三种情况表现形式:一是仅有使用权能而无收益权能,如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一般无收益权能;二是仅有收益权能而无使用权能,如农村土地承包权人转包后,即仅有收益权能而无使用权能;三是既有使用权能又有收益权能,这种情况最为常见,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可见,收益权能并不是各种用益物权所共同具备的权能。至于何种用益物权具有收益权能,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三、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 在用益物权中,用益物权人除对用益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外,是否还包括处分权能呢?对此,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的权利内容不包括处分权,其内容为对于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不包括法律上的处分。具体而言,在用益物权设定后,物之所有人并没有将其所有权的处分权能移转给用益物权人。用益物权人虽然不具有对标的物的处分权,但土地使用权、典权等可以转让,也可以设定抵押,对用益物权本身进行处分。[⑩]另一种观点认为,就法律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没有移转所有权的处分权,但权利人有权利处分权,即移转权利和设定负担的权利,如转让、设定抵押等;就事实处分而言,因事实上的处分权能往往是对物加以利用的条件,使用和收益权能在很多情况下是与事实处分权能相结合才能实现。例如,为了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种植粮食,就必须对土地进行打地基、翻土、修田垄等,这就属于对土地的事实上的处分,不许为这样的处分对土地的利用就是不可能的。因此,用益物权中是应当包含对物的事实上处分的内容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讨论用益物权处分权能时,通常讨论的是权利人能否对其享有的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加以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处分。从这一角度出发,就法律上的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不能对标的物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就事实上的处分而言,为了使用和收益的目的,法律一般允许用益物权人对标的物进行改良或保存行为,但不允许对其标的物进行显著的变更或毁损。当然,这种观点也不否定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权本身的处分权能,即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或者权利性质的特殊要求,权利人原则上可以对权利本身进行处分。[?]可见,这种观点是以对用益物的处分为前提来讨论处分权能的。 从上述各种不同的观点来看,其存在分歧的原因在于对于处分的理解有所不同。因此,应当首先明确处分的含义和对象。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教授指出:“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作用于某项现存权利的法律行为,如变更、转让某项权利、在某种权利上设定负担和取消某项权利等。处分的对象永远是一项权利或一项法律关系。所有权人处分其所有权的处分行为,如移转动产上的所有权以及在所有权上设定有利于第三人的限制物权(如设定用益权、抵押权或质权)等。”[?]关于处分的对象(标的或客体)问题,涉及到权利客体问题。对此问题,拉伦茨教授从三个层次上进行了分析。第一层次的权利客体即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标的,属于狭义的权利客体。这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有体物以及在其上可以有效成立一个第三人的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无体物,因此,属于某人所有的物就是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第二层次的权利客体即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权利主体可以法律行为予以处分的标的。这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权利和法律关系。德国民法在使用“标的”(标的物)这一词语时,总是把它和一个处分的法律行为、或者与一个处分权结合在一起,这就是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也就是处分标的的意思。因此,在某物上存在的所有权作为处分的标的(可以处分的对象)就是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所有权中,所谓的处分应是对所有权的处分,而不是指对所有物的处分。第三层次的权利客体即第三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指作为一个整体并且可以被一体处分的某种财产的权利或者某种特殊财产的权利。因此,财产本身并不是一个统一的处分的标的。[?]从拉伦茨教授关于权利客体的三层次论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处分的标的只能是权利或法律关系,而作为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不能作为处分标的的。当然,拉伦茨教授所指的处分,是仅就法律上的处分而言的。若就事实上的处分而言,处分权能应指向物本身。 在我国民法上,学说上一般认为处分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因此,只在论述所有权的权能时加以说明。我认为,处分作为支配物的一种表现形式,不为所有权所独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也应具有处分权能,只是它们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而已。通说认为,处分不仅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也应包括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物进行消费,即通过事实行为使物的物理形态发生变化,从而满足人们的需要;法律上的处分是指对物的权利的处置,即通过法律行为使物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动。拉伦茨教授所指的处分,指的就是法律上的处分。法律上的处分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律处分,是指对标的物的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处分;广义的法律处分,除包括狭义的法律处分外,还包括对标的物设定负担,如在标的物上设定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在物权的处分权能上,法律上的处分的对象应是权利,而事实上的处分的对象是物本身。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可以具体分析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问题。 就法律上的处分来说,如前所述,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权利的处分;二是对权利设定负担。就对权利的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自然不能享有处分用益物所有权的权利,否则即构成无权处分。但是,用益物权人应当享有对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即有权将用益物权移转给他人。因为用益物权是一种非专属的财产权,通过处分用益物权可以实现用益物权人设定权利的目的。“处分权的缺失有悖于用益物权的支配权属性,会影响到物的使用权效率。” [?]因此,法律应设计具体的规范调整用益物权的移转问题。当然,法律也可以根据某种特殊的原因,限制用益物权的移转,如居住权就是一种不具有移转性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在转移时也受到严格的限制。就对权利设定负担而言,用益物权人有权以用益物权为客体设定抵押、租赁等权利。例如,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也可以出租。那么,用益物权人是否享有在用益物上设定负担的权利呢?对此,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人不可以就标的物设定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但可以在其享有的用益物权上设定次用益物权,该次用益物权是以既存的用益物权为其客体的。[?]我认为,由于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只享有定限物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用益物权人一般不能以用益物为客体设定负担,如以用益物为客体设定地上权、抵押权、租赁权等权利。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基于用益目的的需要,用益物权人也可以在用益物上设定负担。例如,用益物权人可以就用益物为他人设定地役权,典权人可以就典物设定典权即转典。应当指出的是,在这些情况下,用益物权人所设定的用益物权的客体并不是原用益物权人所享有的用益物权,它的客体与原用益物权的客体是相同的,都是原不动产。 就事实上的处分来说,由于它是对标的物进行实质上的变形、改造或毁损,因而,一般情况下,这种处分权能非属所有人不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前所述,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也享有事实上的处分权能。对此,我持有不同的看法。尽管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加以利用往往需要对物进行一定的变形、改造,如建造房屋需要打地基、耕植农作物需要修田垄等,但这实际上是用益物权人实现使用、收益权能的前提条件,是用益物利用的一种形式,属于用益物的改良行为。用益物的改良与用益物的事实上的处分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德国民法典》第1037条第款规定:“用益权人无权对物进行改造或者重大变更。”第2款规定:“在不对土地的经济用途进行重大变更的范围内,土地的用益权人可以为了采掘岩石、砂砾、沙士、粘士、陶士、泥灰岩、泥炭或者其他土壤成分而设置新设备。”前者规定的用益物的事实上的处分,属法律禁止之列;后者规定的是用益物的改良,属法律允许之列。[?] 注释: [①]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94页。 [②] 屈茂辉:《用益物权制度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③] 刘凯湘:《论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2期,第33页。 [④]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修订三版),台湾文太印刷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226页;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553页。 [⑤]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71页;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553页。 [⑥] 钱明星:《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研究》,北京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2页。 [⑦]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0页。 [⑧]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95页。 [⑨] 屈茂辉:《用益物权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⑩]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2页。 [?] 钱明星:《论用益物权的特征及其社会作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3期,第18页。 [?] 尹飞:《物权法·用益物权》,中国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6页。 [?]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8—379页。 [?] 钱明星、李富成:《中国物权法的观念》,载蔡耀忠主编:《中国房地产法研究》(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120页。 [?] 钱明星:《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研究》,北京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8、12页。 [?] 我在给研究生讲课,有学生认为物的改良行为应属于事实处分的下位概念,因此,对用益物的改良即属于事实上的处分。但我认为,物的改良与事实上的处分是不同的。前者是在不毁损物的本体的情况下,对物加以改善,以使其增加价值和使用价值,如为房屋的客厅铺设地板;而后者是对物的本体的毁损或变更,或将房屋拆除。因此,应当将物的改良与事实上的处分区分开来。也正因为如此,我认为,所有权的权能不仅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还包括改良等其他权能。

问题一:什么是用益物权? 字面理解.用益物权打比方就是你得使用别人的东西,你不使用就不产生用益物权,而担保物权你用来担保的东西则是用来担保你所取得的利益,所以必须能有交换的价值.在民法课本中也有相关的解释.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 一、概念 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二、特征 1、他物权 相对于自物权 2、限制物权 相对于所有权,不能处分,支付租金、期限 3、以利用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的他物权 相对于担保物权 4、以占有为条件 三、意义 1、可以促进物的有效利用,使双方都能受益。 2、要平衡、保护使用人和所有人的利益 3、维护物的利益秩序,确立权利归属,降低成本 维护方式:1)设立模式 2)公示、保障交易发全 3)设定物权变动方式 我国现阶段对物的利用超过了对物的归属的重视,并且这种利用效率低下,故我国就保持所有和利用的平衡。 第二节 基地使用权(地上权) 一、概念 指为在他人所有的地上建造并所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建筑物出卖,现在的一般原则是“地随房走” 第三节 农地使用权(永佃权) 第四节 邻地利用权 土地、基地使用人,农地使用人为使用土地的方便与利益而利用地人土地的权利。 定立协议,并登记 若不登,则主体特定,不适应变化 空间邻地利用 第五节 典权 典当针对动产,典权针对不动产,在我国仅针对房屋 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并对人使用收益的权利 是用 还是担保物权有争论 出典人可以处分,担保、承担风险,支付维修费用 典权人可以改变原物用途,出租,转典,退典(让与)、修理(权利)期限不能超过原定期限 典期 典权消灭的三种情况 ①回赎 ②我贴 ③绝卖(期限到来回赎)回赎期两年,现归定为10年 无期限的归定为30年,无回赎期,物权法 规定为20年。 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用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的优先受偿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我国有三种担保物权。 一是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分为普通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在我国,并非任何财产都可以做抵押物。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和机器、交通运输工具与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二是质权。质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占有而用作担保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可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任何可以转让的动产均可以作为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但权利质权的标的物仅限于以下权利: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和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是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在债券到期未受清偿时,债权人享有的依法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行担保法的规定,除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外,留置只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中发生。...>> 问题二:用益物权通俗说是什么意思 是指使用他人动产、不动产的权利,通常指以向动产、不动产的合法权利人提供利益的方式合法取得使用该动产、不动产的权利,并通过此权利来获取其它利益。 问题三: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用益如何理解,通俗点 用益物权是物权范畴,指的是你没有所有权,但是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也就是说,东西不是你的,但是东西在你手上,你可以使用等等。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前三种权利,土地是国家或者集体的,但是国家可以给你使用。可以种瓜种菜,可以建高楼大厦。但是,你不能说那地是你的。 地役权,举个例子通俗的说,比如你家要走到公路上,一般要绕个弯比较远。但是,如果你从邻居家的菜地开一条路,那就很近了。你就跟邻居约定,我在你家菜地开一条道,我给你10万元,我用10年时间。这样你就享有这个菜地上开路的权利,使用这条道路。但是,这个菜地不是你家的。 问题四:主物权和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啊? 主物权 :“从物权”的对称,不以他种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独立存在不因他种权利的存在或消灭而影响其效力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等。 物权能否独立存在一般由法律规定,但如果权利人出于一定目的也可依其意思将主物权变为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对于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从物权应与其所附的权利共命运。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特征(1)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 (3)用益物权具有占有性;用益物权的特点(1)是对所有权有所限制的权利.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也受一定的限制; (2)是非所有人基于法律、合同或者其他合法途径而取得的权利,也是对他人财务享有直接支配权。 (3)是从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他物权。用益物权的发展趋势用益物权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为解决物质资料的所有与需求之间的矛盾而产生发展起来的,是所有权与其权能相分离的必然结果。这种分离适应了商品经济要求扩大所有权、扩展财产使用价值的需求,对于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充分发挥物质资料的效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无不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不同时期、不同性质的法律都给用益物权以确认和保护。自从《汉穆拉比法典》出现永佃权的萌芽以来,经过罗马法及受罗马法影响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发展,用益物权已经形成了完备的体系,成为现代物权法的重要支柱之一。经过几千年的发展演变,用益物权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 1.用益物权逐渐成为物权法的中心自物权制度产生以来,经演变发展,形成了两个各具特色的物权体系,即罗马法物权体系和日耳曼法物权体系。这两个物权体系由于价值观上的差异,在物权观念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并对后世物权法产生了不同的影响。罗马法的物权制度是简单商品经济的法律表现,它以“个人主义”为立法思想,形成了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法体系,强调物的“所有”而非“利用”。这种物权观念对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影响甚大。日耳曼法的物权制度是农业经济的法律表现,它以“团体主义”为立法思想,形成了以物的“利用”为中心的物权法体系。这种物权观念对英美法系国家的财产法影响甚大。罗马法的以“所有”为中心的物权观念适应了资本主义初期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所接受。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这种观念逐渐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日耳曼法的以“利用”为中心的物权观念,却颇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因而为许多国家所重视和采纳。在现代法中,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财产法,以“利用”为中心的物权观念都在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以物的“所有”为中心的物权观点,已经被以物的“利用”为中心的物权观点所取代。用益物权作为以物的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反映了现代物权法以“利用”为中心的物权观念。因此,可以说,现代物权法的核心在于用益物权。 2.用益物权因社会经济的变迁而发生变动用益物权是社会经......>> 问题五:什么是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哪几种?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问题六:房屋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有什么区别? 1、所有权人是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用益物权是对是对他人的不动产郸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所有权是自己的,所以有处分权,而用益物权没有处分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 问题七:地役权和用益物权的区别是什么? 1.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地役权是是用益物权的一种.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问题八:什么是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哪几种? 解答如下: 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其大分类主要有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用益权。具体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胆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租赁权等。

物权法对债权的保护论文【1】

摘 要:物权法不仅对物权进行了保护,而且对债权也进行了保护。

对债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预告登记制度、抵押权制度和留置权制度之中。

关键词:物权法;债权;债权的保护

物权法是民商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支撑性法律,是确认和调整财产关系的基础性法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

物权法除了对物权归属问题进行规定外,还通过有关规定保障了债权的顺利实现。

本文主要从这几个方面来说明物权法保护债权实现。

一、预告登记制度

《物权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或者其他不动产变动的协议,权利人即希望取得不动产物权的一方,可以对义务人即有义务帮助权利人取得该物权的另一方提出按照协议办理预告登记的要求,来保证将来能够实现对该不动产的物权。

办理完预告登记的义务人,只有经过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才能处分不动产,从而使不动产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条件实现时,权利人享有基于协议内容要求义务人办理物权变动登记的权利,而不是直接享有对该不动产的物权;义务人履行义务有瑕疵的,义务人对权利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情况下,一个物上可以设立多个不受时间先后和数额差别限制的债权。

这些债权都有平等的法律效力,债权人都享有平等的、不存在优先问题的受偿权。

物权是绝对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债权是相对权,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但是经过预告登记的协议,就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比其他债权请求权多了优先效力,从而保护了已经预告登记的请求权。

例如: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先购房人可以通过预告登记防止开发商违反协议约定将商品房出售给比先购房人出价更高的第三人。

并且预告登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一房数卖,保护了买房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预告登记限制了债务人处分不动产的权利范围,使得债权人仍可以在债务人违反约定的义务进行处分后主张取得该不动产的物权,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抵押权制度对债权的保护

(一)抵押财产转让的限制

除了受让人愿意代为清偿债务外,只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的债务人转让行为才有效。

当然,抵押权既不能单独转让,也不能作为其他债权进行担保。

这说明抵押权除了具有从属性外,还具有相对独立性。

对抵押权相对独立性的承认,给抵押权的流通留有一定的空间,也为债权人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二)抵押财产价值的保全

抵押财产价值的减少是由于抵押人的行为造成的,抵押权人既可以对债务人提出恢复抵押财产价值的要求,也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与已经减少的财产价值差不多的担保。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有关恢复或提供担保义务的,那么抵押权人就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债务。

对于其他不是由于抵押人的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问题,抵押权人有权对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物上代位金主张优先受偿。

即使担保的实现期限没有到,也有权主张对保险金等的提存。

这样给予了抵押权人对因担保财产毁损而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享有优先受偿或者提存的权利,能够更加有效地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利益。

当然,此时原抵押财产仍应当作为债权的担保。

(三)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的实现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人既有权利对抵押权、抵押权的顺位进行变更,也有权利对抵押权进行放弃,也就是说抵押权人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变更抵押权的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

但是变更了抵押权顺位的债权人,在经过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后,就可以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效力。

如果债务人用来设立抵押权的财产是债务人自己的,那么除非担保人单方允诺仍然提供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可以在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放弃抵押权等丧失了优先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协议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其他债权人就有了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该协议的'权利。

债权人在通过协议的方式实现抵押权时,应当注意协议内容中有关交易对手的选定、抵押物的价值认定、处置程序等不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否则可能面临被其他债权人撤销的风险。

同时,债权人也应关注,在其他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处置抵押物时,是否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以便及时主张撤销权。

(四)买卖不破租赁。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抵押给他人,对于原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且要求实现抵押权。

在民法中,承租权是债权,所有权、抵押权是物权。

买卖不破租赁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换句话说就是保障了债权。

(五)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竞合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在同一债权关系中债务人既提供了保证人又提供了担保物,基于意思自治,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有瑕疵或者发生当事人协议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务人有义务按照约定实现债权,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如果约定的内容有重大瑕疵,那么就需要对担保物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还是第三人提供的进行区分。

如果担保物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那么债权人应当对该物享有优先实现债权的权利;如果是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对该物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这就给了债权人要求代偿的选择权,有利于保障债权的实现。

三、留置权制度对债权的保护

根据物权法对于留置权的规定,债权人应当留置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动产,企业间的留置除外。

其中,同一法律关系要求债务人请求返还标的物的权利与债权人有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是同一的,即要求被留置的动产和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是为了严格限制可以留置的动产范围,预防债权人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而任意处分该动产,也可以达到督促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的目的。

企业之间留置不需要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是出于对商事活动交往的考虑。

企业间的交易之所以很频繁,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交易需要依靠商业信用来维持。

如果严格按照留置必须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的话, 就会减少交易效率,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阻碍经济的快速发展。

所以企业之间留置的可以不是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财产,这样有利的提高交易效率,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可以说行使留置权是为了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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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的物权法保护【2】

[摘要]占有的保护制度是占有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引入对占有保护的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对占有人的私力防御、私力取回、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以及请求权的除斥期间作了较为全面的说明与分析,勾画出占有物权法保护具体规定的大致轮廓。

[关键词]占有 自力救济 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保护是占有制度的核心问题。

按照近代各国的民法,占有的保护,可分为物权法上的保护,和债权法上的保护两种。

前者包括占有人自力救济与占有保护请求权,后者包括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本文仅就占有的物权法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和分析,力求勾勒出物权法保护的大致轮廓。

一、占有人的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指由权利人自己或其辅助人,以强制力保护其权利,而排除现实权利障碍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权利的实现或回复必须依照法律程序,不得诉诸私力。

但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他人侵害而来不及寻求国家有关机关的帮助,并且此后权利将不能实现或者实现有困难时,法律允许权利人以私力救济。

占有虽然不是权利,但是也应当适用这个原则。

占有制度以保护现有的占有状态为宗旨。

在占有被他人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占有人虽然可以请求国家有关机关的帮助,但是在他人对占有人仅仅造成一时的妨害情形,通过诉讼程序并不经济;而在占有有被妨害的急迫的危险时,寻求公力救济可能为时以晚。

因此允许占有人以自力进行防御更为妥当。

而且占有人一旦失去占有,尤其是无权占有人,常因证明的困难而不能获得公力保护手段的的救济。

这也不利于对占有人利益的保护。

在近代各国的法制上,德国、瑞士及我国台民法就自力救济都有明文规定。

可是在《物权法(草案中)》却没有关于自力救济的规定。

我认为,其他法律和民法典的类似措施都不能代替一定程度内,以自己的力量,实现对占有的救济。

从占有作为一种需要保护的事实来看,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一样是必须的,只有这样保护才是完整的。

对于民事权利,当没有完善的正当防卫和自助行为规定提供救济时,占有私力救济可以作为保护的补充办法。

这种救济权包括两种,即占有防御权与占有物取回权。

占有防御权,指占有人对于侵夺或者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可以以己力防御。

应当注意的是恶意及其他有瑕疵的占有的占有人,虽然也有占有防御权,但是其占有如果是通过侵夺原占有人的占有而取得,那么对于原占有人或者他的辅助人的就地或者追踪取回,就不能够行使占有防御权,从而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

占有物取回权,指占有物被侵夺后,占有人可以即时排除加害人予以取回,或就地或追踪向加害人取回的权利。

在行使占有物取回权时,一定要注意时间上的限制:对于动产,占有人得就地或追踪向加害人取回;对于不动产,则应在占有物被侵夺时立即排除加害人,而被害人何时知之,有无过失,在所不问。

超过了时间限制,占有人被侵犯的占有状态就会驱于稳定而形成新的社会秩序。

二、占有保护请求权

(一) 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保护请求权的关系

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保护请求权都有保护物权的功能。

但两者并不是同一性质的请求权,其主要区别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占有保护请求权旨在保护占有,以占有人为请求权主体;而物权请求权,旨在保护所有权,以所有权人为请求权主体。

其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以占有物被侵夺为要件,而物权请求权以无权占有为要件。

其三,占有之保护贵在迅速,其程序力求简便,故其大都适用简易程序;而物权请求权,于诉讼上行使时,原则上以一般诉讼程序为之。

其四,占有保护请求权与所有人之物上请求权的目的与效力不同。

就举证责任而言,主张占有保护请求权较为有利。

但因物权请求权属于终局、确定性保护的请求权,主张此项请求权通常较占有保护请求权更为有力。[1]

其五,占有保护请求权不仅适用消灭时效,而且适用短期消灭时效,通常为一年;物权请求权原则上不实用消灭时效(包括诉讼时效),或适用长期消灭时效。

例如,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94条和第195条规定,物上请求权的时效为30年。

根据《日本民法典》第167条规定,物上请求权的时效为20年。

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可以发生同向并存和逆向并存。

前者是指两项请求权并存于当事人双方中的一方,后者是指两项请求权分属于当事人双方。

在前者,台湾通说认为,请求权人可以将此二项请求权合并,一同提起诉讼,也可以不予合并,先后提起诉讼。

[2]笔者认为,合并起诉的做法并不合理,理由是:第一,合并起诉难以确定诉因。

在合并起诉的情形下,原告究竟是基于物权请求权还是占有保护请求权提起诉讼,并不明确,这会给法院审查起诉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第二,不利于原告举证责任的确定和被告抗辩事由的选择。

原告的举证责任已如前述,此仅就被告的抗辩事由略加说明。

若原告基于物权请求权提起诉讼,被告至少得以原告非为物权人而为抗辩。

若原告基于占有保护请求权提起诉讼,则被告不得以原告非为物权人而为抗辩;第三,会带来诉讼程序选择上的困难。

如前所述,物权请求权的行使适用通常程序,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适用简易程序,如果不能确定请求权人行使的是物权请求权还是占有保护请求权,则不能确定应适用通常程序还是简易程序。

笔者认为,合理的做法应当是要求原告选择其一,提起诉讼,以达简化之目的;在后者,当事人既可以相互提起诉讼,被告亦可以反诉的方式为之,均无不可。

(二)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内容

占有保护请求权又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以及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下面将一一详述。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占有人于其占有物被侵夺时,可以请求返还其占有物,称为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它的行使,以占有物被侵夺为要件,比如占有的动产被抢被盗、不动产的被霸占等:以有外表可见的积极行动为必要。

因此,借用人于借用期届满后,不将借用物返还的,非侵夺出借人之占有;风吹衣服飞入邻地,邻人拾取占有,非侵夺占有;物已遗失,被拾得人占为己有,也非占有被侵夺。

[3]而且如果因为占有人自己的意思失去占有,即使存在欺胁迫,也不享有该项权利。

一般认为,以占有被侵夺为由而请求返还占有物时,仅占有人始得行使次项权利。

此谓占有人,除直接占有人外,尚包括间接占有人,其有无本权,在所不问。

[4]值得注意的是,依法理,即使侵夺占有物者对于该物有实体上的权利,比如所有人或者出租人,占有人仍然可以以占有物被侵夺为由,请求返还。

请求返还的内容,是在有物理上或者法律上的返还的可能时,回复原有的状态。

如果毁损灭失而无法回复的,应按照侵权责任的规定进行赔偿。

2、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

占有被妨害时,占有人得、可以请求除去其妨害,称为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

占有被妨害,指以侵夺以外的方法妨碍占有人管领其物。

占有之妨害,占有人并未丧失占有,妨害人也未取得占有,只不过是对占有人现实的占有状态加以妨害。

比如占有人所占有的房屋的一部分被邻居堆放杂物,就是占有之妨害。

王泽鉴先生将妨害人分为行为妨害人和状态妨害人,即“因其行为妨害占有之人和因其意思容许妨害占有状态存在之人”。

[5]乙租住甲的房屋,制造噪声妨害,是行为妨害人,而甲是状态妨害人,两人都可以成为相对人。

作者认为这种扩大妨害人理解的分类有其合理性,但是应该注意,私力救济的防御权行使时状态妨害及行为人不是防御的对象。

占有辅助人虽然可以是占有防御的对象但不是该项请求权的相对人。

该请求权的行使,可能与相邻权的法律效果竞合。

3、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占有有被妨害之虞时,占有人得请求防止其妨害,称为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占有有被妨害之虞,指占有人之占有物将来有被妨害的危险。

但究竟有无此危险,非依占有人的主观意思认定,而应就具体的事实,依一般社会观念,客观的判断。

比如邻地的围墙因为地震,可能倒塌,有妨害占有人所占有的土地的危险,就属于占有有被妨害之虞。

在《物权法(草案)》第296条,规定了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和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

但是没有涉及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出于对占有保护的严密,应当加上。

另外,把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其在一款中订立显得有一些不伦不类:前者是占有债权法上的保护,而后者是物权法上的保护,所以应当另立一款。

(三)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期间

占有的侵害经过一定的期间后已形成稳定状态,如果占有随时都可获得保护,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与和平,不符合占有制度的宗旨。

私力救济要求即时进行,占有保护请求权则有法律拟制期间的限制。

各国法律规定了请求权行使的一定期间,如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63条规定为1年。

期间经过后占有保护请求权消灭,而依照本权或侵权责任制度还可继续行使的相应权利不受影响。

期间作用的发挥,是以请求权行使时请求的对象仍然存在为前提。

如果期间届满之前占有物物理上和法律上回复不能、占有妨害和妨害的危险因各种原因已经消除,则请求权即行消灭,此时没有期间问题。

通说认为这一期间是属于除斥期间。

之所以“被称为除斥期间,是因为对于以事实上的管领为核心的占有权,像通常的物权那样认可长时期有物上请求权是不妥当的。”[6]德国民法第864条2项规定:“自受暴力侵害后经过1年而消灭”。中国台湾地区民法有“自侵夺或妨害占有、或危险发生之后,1年间不行使而消灭。”期间起算时点、消灭的权利种类、能否中断中止等是区别消灭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关键。

从该类请求权保护占有的及时性和暂时性等上看,理解为除斥期间较为合理。

我国《物权法(草案)》虽然也有占有请求权除斥期间的规定,但是它不仅不恰当地排除了防止妨害危险请求权的期间适用,而且没有根据侵夺、妨害、妨害危险对现占有秩序和侵害后占有形成状态的影响力不同去规定不同的期限,应该作出适当的修改。

三、设立占有保护制度的意义

如果通过保护物权和债权就可以保护占有,那么就没有必要单独确立占有制度。

而现实中,对于物权与债权的保护并不能完全实现对占有的保护,因此有必要通过占有来保护物权及债权等法律关系中占有人的利益。

首先,有利于对物权基础的占有进行保护。

第一,充分保护他物权人的需要。

因为他物权人不享有所有权,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根据所有权而只能根据合法占有提出请求和诉讼,因此有必要确立对占有的保护制度,从而为他物权人提供更充分的保护。

有这样一个案例:甲的自行车被乙窃取,如果说乙在使用的过程中恰好被甲认出,甲能否自行取回该车呢?从权利的角度出发,甲作为所有人所享有的权利远远高于乙,但甲不能以此为理由强行取回自行车。

乙对自行车的占有状态一旦形成,任何人包括该自行车的原所有人都不能借助私力干扰。

由此可见,占有制度对占有人的保护就是对原所有人私力救济的否定和排除,是对占有状态下形成的社会秩序的保护下,本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并不是对本权的完全否定。

这是因为所有权人因为失去了对物的占有,无法公示其所有权,故在此不能对抗占有人。

第二,出于间接保护所有权人的需要。

对于抵押权人、用益权人等他物权人而言,他们在按照所有人的意思进行占有物的同时,也注重对物的管领和使用,在这种情形下,对非所有人占有的保护实际上起到了对所有人的权益进行间接保护的作用。

追究在民法中除了对所有权本身规定专门的诉讼加以保护外,还赋予所有人利用占有人之诉来保护对物的事实管领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根据对物的事实管领的证据来保护物权要比根据享有所有权的证据来保护物权更容易些。

也就是说, 在确立了占有制度后,所有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选择所有人之诉或占有人之诉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是加强对所有权人的保护所必要的。

其次,有利于对债权基础的占有进行保护。

在现代社会,社会的物质财富高速流转,财物脱离其所有人而为他人占有已成为普遍现象。

虽然通过法律行为取得的对于他人财产的合法占有可以得到债权法上的保护,但由于债权的相对性,其保护功能相对较弱。

对具有债权基础的占有的保护而言,通过债法上的请求权保护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等依据合同进行的占有是十分必要的,但这种保护方法是不够的。

如果第三人侵害合同当事人的占有,很难通过债的方法对其进行保护。

我国目前这一类问题也存在较多,如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集体的山林、果园等,在其占有受到第三人的侵害时,根据承包合同追究第三人的违约责任是不可能的。

因此,必须要建立占有制度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根据占有所产生的占有权可以对抗第三人,这样,在占有受到第三人侵害时,占有人就可以本于占有权而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可见,占有制度和债权互相配合,能够完整地、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书目:

[1] 王泽鉴《民法物权(二)用益物权。

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版

[2] 谢在全 《民法物权论》(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3] 姚瑞光 《民法物权》 台北海宇文化事业有限公司 1995年版

[4] 梁慧星、陈华彬著 《物权法论》法律出版社 1997年版

[5] 同[1]

[6] 田山明辉 《物权法》陆庆胜译 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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