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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法学研究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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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法学研究会论文

◆《论担保物权的竞存》,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1999年第10期转载)。获2000年山东大学优秀社科成果一等奖、山东省教育厅优秀社科成果一等奖,山东省第十五次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获山东省第十七次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共同保证的结构形态与保证人责任的承担》,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获山东省法学会法学优秀成果一等奖。◆《论我国物的担保制度的完善》,载《法学评论》1995年第6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1996年第1期转载),获山东大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山东省法学会法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担保物权的竞存及其效力关系问题探析》,载《清华法律评论》第2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出版。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1998年年会优秀青年论文二等奖。◆《反担保初探》,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1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1997年第4期转载◆《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达成的'还款协议'有无法律约束力问题刍议—兼评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第4号批复》,载《山东法学》1997年第6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1998年第3期转载)。获山东省司法厅优秀研究成果一等奖。◆《物权的效力问题之我见》,载《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年第2期。◆《论物权之间的相斥与相容关系》,载《法学论坛》2001年第2期。◆《权利质权争议问题探讨与立法规定的完善》,载王利明主编《物权法专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取得时效制度若干问题探讨》,载《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第二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出版。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及其相对性问题论纲》,载《法学论坛》2002年第5期。◆《关于物权法体系设计的几点思考》,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6期。◆《物权法体系设计问题之我见》,载王利明等主编:《中国民法典基本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出版。◆《论货币所有权及其在运营中的流转》,载王保树主编:《中国商法年刊(第三卷)》,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试论中国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载渠涛主编:《中日民商法研究》(二),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出版。◆《一物一权原则质疑——兼论关于物权性质的物权绝对原则》,载《政法论丛》2004年第3期。◆《海域使用权研究》,载尹田主编:《中国海域物权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9月出版。◆《论物权法基本原则的体系》,载孟勤国等主编:《中国物权法的理论探索》,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出版。◆《关于动产抵押权的几个问题-兼及让与担保制度的取舍》,载邹海林主编:《金融担保法的理论与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9月出版。◆《论商事通则与民法一般规则的关系—商事通则立法的可行性悖议》,载王保树主编:《中国商法年刊(第四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4月出版。◆《海域使用权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32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5月出版。◆《论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载《烟台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的结合——物权法所有权编的基本结构设计思路》,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6期。◆《物权概念的二要旨:对物支配与效力排他》,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5期。◆《试论优先权在我国物权法上的取舍》,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典权、传贳权与不动产质权之比较——兼论典权制度的现代价值》,载《中日民商法研究》(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空间利用权的涵义界定与其在我国物权法上的规范模式选择》,载《杭州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准物权及其立法规制问题初探》,载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年刊》(2004),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共同危险行为争议问题探讨》,载《法学》2007年第2期。◆《论取得时效的制度构建》,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2期。◆《刍议物权法草案中所有权取得的若干规定及其完善》,载《法学论坛》2007年第1期。◆《论物权公示原则在物权性质界定与类别划分中的意义—兼及公示要件主义公示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选择》,载《法学论丛》2007年第3期。◆《物权法中的应收帐款质押制度解析》,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论货币所有权流转的一般规则及其例外》,载《山东审判》2007年第3期。◆《论异议登记的制度构建及其与财产保全制度的关系》,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5期。◆《婚姻关系与著作权及相关利益的归属、继承问题探讨》,载《著作权》1995年第4期。◆《企业兼并村庄不可行》,载《法学杂志》1996年第5期。◆《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探讨》,载《法学》198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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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的研究与实践,在于掌握民商法学的基本原理。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浅谈民商法硕士论文,供大家参考。

《 浅谈民商法与海商法的融合 》

【摘 要】我国民事立法采用民商合一的体例,海商法往往被看做是民法领域的一个分支,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海商法同样适用。但是,由于海上活动的特殊性,海商法对一些问题作出了不同于广义民法的特殊规定,使之颇具海商法特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的说明”中明文指出,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它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同时它又有别于一般民事法律,因而被视为特别民事法律。

【关键词】民商法;海商法;迟延交付;留置权;货运法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要是《海商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便遵照民商法理论来审理海事争议案件。本文从海商法与民法的密切联系作为切入点,依次从海商法迟延交付、承运人留置权等多个货运法角度探讨民法和海商法之间的融合。

一、概述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的总和,每种法律制度都调整特定的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根本依据。民法是私法,它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1],而对于海商法的定义,人们众说纷纭,可以说,《海商法》所调整的关系是纵横交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从这条规定来看,海商法作为民法的分支,其所调整的领域主要包括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与船舶有关的社会关系,主要为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海商法与民法相比,具有明显特点,海商法虽然以海上运输和以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但其内容却涉及民法当中的各项基本制度3。海商法中包括了与物权法相关的船舶自物权与他物权,与合同法相关的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 ,与侵权行为法相关的船舶碰撞,特殊的时效问题以及一些涉外法律适用规定。这种包容性是其他部门法所不能做到的,这体现了海商法与民法的亲密关系,体现了二者的融合。

二、海商法与民法之间的融合

(一)海商法与合同法承运人留置权的融合

我国《海商法》第87条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这条规定有一点颇具争议,就是对“其”的解释,到底是指债务人所有还是与债务人有牵连关系即可,在学界争议极大。

为此,我们引入《合同法》第315条的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使用的是“相应的”一词,即该条款注重的是货物与债务人之间具有的牵连关系,而不一定必须为债务人所有。我认为,对于海商法承运人留置权问题应该融合入合同法的规定,这样才能更好地贯彻了法律规定承运人,留置权的目的,也符合利益衡量所要求的法律原则.更能满足实践的要求[2]。加之我国已经逐渐注意了善意留置权制度的合理性,《海商法》第25条所规定的船舶留置权也没有要求标的船舶必须为债务人所有。所以,在承运人留置权问题上,应当融入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海商法中对迟延交付的规定与民法中相关规定的融合

我国《海商法》对于货物迟延交付的规定有着明显的漏洞,我国《海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何为“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如果承托双方迟迟不能达成共识,并且承运人违反直航适航义务,进而迟延交付给货方造成损害,货方如何以法律为依据向船方索赔,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合同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可见.承运人在运输期间的适当履行,表现为其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其义务和在合理的期问履行运送义务两种情况。但对于《合同法》第290条和《海商法》第50条的关系,学者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海商法》与《民法通则》、《合同法》是普通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海商法》对于迟延交付已有明确的规定,故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理应不予适用,《海商法》所规定的迟延交付的文字意义极其明确,不具有扩充解释的空间,对其进行司法解释无异于二次立法,不符合立法原则和程序”。[6] 也有人认为,《合同法》第290条应该适用,因为《海商法》第50条并没有对迟延交付进行确切定义,所以,《合同法》的规定仍然可以补充适用[7]。

此外,从举证责任上来看,在货物迟延交付上,海商法的规定也不尽完善。

我国合同法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如果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则货方在此情况下,只需证明承运人的迟延交付、自身遭受损失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可。

我国海商法未对货物迟延交付举证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海商法迟延交付的规则基础是过错责任制度,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迟延交付损害赔偿的货方,应该在以下范围内举证: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自身有损失、前述二者的因果关系、承运人具有不可免责的过错。我们知道,对于免责条款的举证,海商法第51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5]。”但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适用于迟延交付,在迟延交付的举证问题上只能参照民法的规定,所以,在实务中,由于在运输途中,货物在承运人的掌控之下,让货方寻找证据,证明承运人的过错是非常困难或者成本极高的,这对于货方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这明显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4]。

笔者认为,对于迟延交付问题,下个明确的定义是必要的,我国立法机关应当着力完善迟延交付制度的立法。如果基于目前的状况,我认为应当采取海商法合同法相融合的 方法 应对。

三、结语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私法的基本法是民法,即《民法通则》。民法的原则性规定和各特别法的具体规定,共同构成了民法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有合同法、担保法等。而海商法的以问题为中心的、非逻辑化的、灵活的、唯用性的法律思维不同于民法思维具有特殊性;海商法以效率优先、航运秩序的倾向性保护、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为其独特价值取向:海商法有其所独有的各种特殊的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既要看到海商法与民法原理的冲突,又要看到海商法的特殊性;既不能盲目地排斥其他法律的适用,也不能用其他法律代替海商法的适用。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等.民法学(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08.

[2]傅廷中.海商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7.

[3]司玉琢.海商法(第三版)[M].法律出版社,2012.

[4]司玉琢,__文.中国海商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5]John F of Goods by Sea(Seventh Edition)

[6]周琦,林源民.从承运人迟延交付的几种常见情况看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的缺陷[A].海商法研究(总第3辑)[C].法律出版社,2000.

[7]张文广.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迟延交付确定标准之不足[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8(00).

《 探析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 》

摘 要 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主体涉及范围很广,不仅有国家机关、企业法人还包括了合伙组织以及个人,民商法对于这些主体的连带责任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了共同侵权情况、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责任三种情况下出现的连带责任;这一规定的出台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法律的运行,该规定也出现了一些侵犯其他人权利的弊端,因此,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对连带责任进行了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民商法 连带责任 合法权利

作者简介:张笑荷,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6)02-281-02

我国民法和商法都有涉及连带责任的规定,但是对于该规定的细致化划分和适用并没有完善的法条。民商法之所以提出连带责任也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之间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发生,在现实中,该规定的适用率也比较高,足可见连带责任设立的重要意义。

一、连带责任的内涵

至今为止,我国民商法中并未从法理的角度对连带责任进行过全方位的定义和解释。然而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连带责任进行了研究和解释,比如 “连带责任是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不问各自应承担的份额, 也不分先后顺序,都应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全部或部分承担而无权拒绝的民事责任”等。这些概念指出了连带责任的具体适用办法,但是在推广中并不能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就目前来说,人们有一种约定俗成的认可性观点:连带责任是一种涉及责任主体比较多,但是任何一个主体都必须对全部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一种规定。

二、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商法规定了普通民事责任的构成要素: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但连带责任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当然满足以上基本条件是必须的,除此之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才可:其一,债务人至少是两人以上。其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是一种债的关系,而且密不可分。其三,连带责任涉及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这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一旦客体为特定的物,那么债务由其他债务人进行清偿也就难以实现。其四,连带责任的履行,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前约定。

三、连带责任的类型化分析

民商法中涉及的连带责任种类繁多,且法律均对之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本文就几种常见的进行分析研讨:

(一)共同行为之下造成的连带责任

共同行为之下造成的连带责任可具体分为以下两种:其一,共同侵权情况下产生的连带责任。所谓的共同侵权情况下产生的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包括两个人)由于有着共同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而且由于这种原因造成了对他人利益的一定损害,从而一起承担债务责任的一种连带责任。据规定,这种情况下的连带责任是需要所有责任主体共同承担的,但是实际执行却会出现一定的问题,比如说,如果造成他人利益损害不是由于责任人主观故意或过失,那么是否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呢?对此基本有两种观点:有的人认为由于不是行为人主观意识造成的,就不应让其承担连带责任;反对者则以造成的结果为依据,认为既然实际当中他们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他人利益的损害,那么不管主观意识如何,都应该为其承担后果。由于没有确切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往往会视情况而定。其二,在共同危险行为下产生的连带责任。具体上来说,在存在共同危险行为之下,一旦出现无法明确具体责任人造成的损害结果,即要对共同危险行为人判定承担连带责任。相对于共同情况下造成的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不明确情况,这种连带责任在相关的法律条例中获得了认可。这对连带责任的具体实施也有现实的意义,能够弥补长期以来对于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侵权责任的判决的一大空白,可以说这是法律的进步和司法实践的有效结果,有利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建构和法治文明建设。

(二)委托代理行为中产生的连带责任

代理行为和承担连带责任是不等同的,只有代理行为出现违约的情况下代理人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代理人明知道自己代理的行为是违法的或者不能够履行的还故意为之,就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之所以规定委托代理行为中的连带责任就是为了制止这种明知违法而故意为之的代理行为。这种连带责任是一种事先的规定,能够更为有利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平。

(三)由承担保证导致的连带责任

由保证导致的连带责任往往是由于在前期保证阶段对保证方式和具体办法要求不明导致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中的约定就会出现责任承担的问题,因而保证人的责任是无法逃脱的。但是法律规定了如果提供保证的人是两个以上就必须事前说明担保人之间的具体责任,如果前提忽视了这一点,在承担责任的时候就会转化成共同承担。一旦债权人无过错,承担者之间就共同负责赔偿,这种情况时常发生在公司的侵权纠纷案件之中,民商法将这种连带责任种类融入其中也是为了有效的阻止或者减免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设立连带责任制度的立法意义

综上可以得之,连带责任的每一个主体都有承担全部债务以实现债权人合法权利的义务。当然同样的,债权人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事前约定对任何一个连带责任债务人进行债务的追偿。其中的连带责任主体有两种:第一,这些债务人本身就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第二,这些连带责任主体对于内部责任并不应该承担。这里就存在一个点,为什么法律要规定一些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人来承担一份债务的全部责任呢?因为这种规定无疑就会加重本身不应承担责任的人或者是本应该承担部分责任人的责任,这就引出了设立连带责任的意义:即使某些债务人本不需要承担一定的债务或者不需要承担全部债务,但是由于其与真正债务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事实的关系,通过连带责任的绑定,让他们去有效的制约和监督真正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从而更好的保证债权的实现,是一种共同作用实现或者制止违法行为的制度和规定。

五、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随着民商法规则的变化,司法中有关损害人利益的赔偿发生了本末倒置的现象

实体法与民商法是相互作用、不可分割的。因此民商法的制定、修订以及适用都不能忽视实体法,且需认可实体法所要保护的一切利益,否则民商法的存在就等同于形式,不能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理权益。此外,一旦现实中程序法和实体法发生了一定的冲突,首先要以实体法为主,这是考虑当事人利益的需要。司法实践中最典型的一种本末倒置就是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为了配合程序法中的共同诉讼,把实体法中发生的共同侵权现象进行重新定义和认识。

(二)法院没有正式受理侵权行为之前,不追究未被起诉的侵权者和被起诉的侵权者之间分担的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看,在案件受理之前不追究未被起诉侵权者的责任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从司法的角度来看,对责任人和赔偿范围进行圈定还是十分必要的。实践中,一旦原告对其中一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法律则忽视对其他侵权人责任的追究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显失公平。法律的本质是公平的,因此法院受理原告对侵权人进行的诉讼,理应当进一步确定责任的承担。但是对于那些未被起诉的侵权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而置之不理是有悖法律对人们的保护意义的。

(三)把原告拥有的选择权调到执行阶段之后存在不合理之处

司法实践中,倡导能够合并的诉讼不要分开行使,鼓励人们减少诉讼,尤其是在共同侵权的案件中,更要坚持减少诉讼的原则。但是权利的最终行使依然掌握在原告手里,法院只能规定,不能要求其如何行使。且实体法给予原告的实体权利和诉讼请求权往往会发生冲突,比如原告只对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这种权利的行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目前法律将原告的选择权行使放在了执行阶段之后,这是非常不合理的,试想一下,在执行之后再让原告进行诉讼对象的选择,那么有很多在前期应该得到解决的问题就难以执行,这种做法显失严谨,且对侵权人以及原告也存在一定的不公平。

六、完善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建议

(一)在《侵权法》中填入必要的公共诉讼

必要的公共诉讼主要分为固有的必要公共诉讼以及类似的必要公共诉讼。固有的必要公共诉讼指的是当诉讼标的一样时, 要让几名当事人共同进行诉讼。并且,法院应对该种诉讼一并审理。简言之,在几个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中只存在一个诉讼标的时, 若当事人想要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以及义务的时候,法院应要求几人一起提起起诉。类似的必要公共诉讼指的是把诉讼标的客观上的牵连性质也纳入到考虑的范围内,法院对几人一起起诉或者是将相同的情况合并审理,而与此同时,几人也能够一起或者单独被起诉。

(二)把共同侵权所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类诉讼归类必要诉讼

我国程序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权利,因此想要更好的保护原告的诉讼权利、被告的权利以及连带责任人应该具备的权利,就应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要将共同侵权所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类诉讼归类必要诉讼,而不能一味的将其认定为共同诉讼,其目的亦是为了更有效的保障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有法可依,向任何其他债务人进行追偿。据此,原告也就可以任意的在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中选择一人或者多人来要求赔偿。

(三)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之后的追偿

债务人承受连带责任实际上就是要加强债务人相应责任,让他担负那份本不应是自己承担的局部责任。并且,为了让债务人的利益得到保障,批准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可以再追加其他的债务人并让其偿还。但是从目前来看我国仍然没有法律方面的制度来规制具体的相关程序以及赔偿的数额,若跟实际情况相结合,一般来讲可以通过如下方法予以解决:其一,根据多个债务人自己约定的比例来偿还。这个方法适用的前提就是连带责任债务人之间通过约定确定每个人应该赔偿的数额,一旦有人向债权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在向其他人索要赔偿的时候,也要按照事前的约定分别索要,每个债务人对约定债务额之外并不承担责任。其二,按照债务人中每个人的过错大小进行相应的偿还。这种方法运用的前提是,能够确定每个责任人对造成损害的结果承担了相应责任,一个或者多个责任人对债权人进行了清偿。之后可以按照每个人过错大小确定责任比例,从而再按照相应的比例来对其余债务人进行追偿。这种办法从实质上来说是较为公平的。其三,连带责任人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此办法运用的基础条件即连带责任人本身是没有过错的,也不应该承担任何的连带责任,只是由于事前有约定必须按照约定先对债权人进行赔偿,事后再按照约定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的一种办法,此类型的救济途径是严格受法律保护的。

参考文献:

[1]赵志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4).

[2]范滨.关于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法制与社会.2013(23).

[3]刘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现代经济信息.2013(14).

[4]王晓凤.关于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中国市场.20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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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两大民生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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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过持续30年的高速增长,人均GDP进入中等发达国家行列,国家发展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百姓的预期必然不断提高。同时国家财力也日益雄厚,从10年前财政收入8600多亿元到今年预计可增长到约5万亿元,可能且应当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福利需求。黄金发展期往往也是矛盾凸显期。种种民生问题,如贫富差距、阶层矛盾、劳资关系、教育医疗住房等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阶段。 党的十七大报告不仅体现出了对民生的高度关注,而且首次全面、系统地提出了改善民生的理念与完整的政策取向,并浓墨重彩地描绘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全景,其中有许多提法具有新意。如此全面系统地阐述民生问题以及解决民生问题的政策方案是前所未有的,如此旗帜鲜明地突出公平、平等、共享理念,并将改善民生作为国家发展的目标指向也是前所未有的。 党的十七大报告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现阶段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卫生、居民住房、安全生产等民生方面确实存在着较多问题,承认收入分配差距拉大趋势还未根本扭转,城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还有相当数量,并在客观认识现存民生问题的基础上,突出地强调了社会公平、正义、共享的发展理念,将全面改善民生、实现国民共享发展成果作为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指向,从而正式宣告了全面改善民生时代的到来。 一方面,报告明确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强调国家要走共同富裕道路、发展成果要由人民共享,强调要坚持把改善人民生活作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结合点。另一方面,报告提出了全面改善民生的具体目标。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使我国成为人民富裕程度普遍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环境良好的国家。这些阐述揭示了新时代的民生改善将不再是一部分人也不再是某一个方面,而是要惠及全体国民,要让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得到较大改善。 报告对民生的深切关注与高度重视,集中地体现在对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管理等事关民生的六个方面所提出的具体而明确的政策取向上。 在教育方面,随着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等的推行,报告提出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新目标,同时提出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首次清晰地明确了教育事业的公益性,强调了我们国家要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从总书记的报告可以看到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将在维护公益色彩的条件下走向均衡发展与全面发展,这表明了教育作为民生之基,将进入更高层次、更为公平、更为全面的新发展阶段。 在就业方面,报告除强调继续实行积极就业政策外,突出地强调了全面培训劳动者、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取向,这意味着就业作为民生之本,执政党关注的程度在提高,不再是强调简单的就业人数的增长,而是在扩大就业并尽可能地实现充分就业的同时促使劳动者素质及就业质量得到同步提升,这明显是值得广大劳动者高兴的一个强烈信号。 在收入分配方面,不仅强调了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而且指明了作为民生之源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向,这就是初次分配与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首次明确提出初次分配也需要考虑公平问题,再分配要更加突出公平,这对于以往效率优先和初次分配只强调注重效率的流行观点是一种合理而科学的矫正。报告首次明确提出了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两个比重的提高具有非常强烈的时代背景与时代意义,它的落实将从根本上扭转国民财富增长迅速而国民并未同步富裕的失衡发展格局,将从根本上扭转资本所有者收益长期畸形偏高、劳动者所得长期畸形偏低的强资本弱劳工失衡格局。报告强调了要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表明了让国民合理并同步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取向。报告首次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意味着国家将从保护私人财产的层次发展到鼓励国民利用财产直接创造财产性收入。报告中的这些内容有许多新意,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执政党在对待财富分配上的观点与政策取向。如果作为民生之源的收入分配制度能够按照上述思路迈进,现阶段存在的分配失范与不公现象将被逐步消除,一个符合现代文明与社会公正的收入分配制度将得到确立,它带来的必定是城乡居民生活普遍性地得到持续的改善。记得采纳啊

论解决民生问题      解决民生问题,必须依赖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 科学 理论指导。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体系中,最关注的就是人的 发展 ,最关注的就是人的生活,最关心的就是人的利益。必须从实际情况着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脚踏实际地关心解决民生问题。      民生问题是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基本问题,也是当前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面临的重大课题。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民生、关注民生。党的十七大更指出要加快推进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科学的世界观体系,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从哲学的角度去分析民生问题,探索解决民生问题的办法,对构建和谐社会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民生和民生问题       “民生”一词最早出现在《左传•宣公十二年》,所谓“民生在勤,勤则不匮。”这里的“民”,就是百姓的意思。而《辞海》中对于“民生”的解释是“人民的生计”,是一个带有人本思想和人文关怀的词语,话语语境中渗透着一种大众情怀。古人云:“为政之道,以厚民为本;治国之道,必先富民。”纵观我国几千年的 历史 ,凡百姓安居乐业,则天下太平;凡民不聊生,必社会动荡。       民生问题,简单的说,就是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最主要表现在吃穿住行、养老就医子女 教育 等生活必需上面。教育是民生之基,就业是民生之本,收入分配是民生之源,社会保障是民生之安全网。这四大问题都是民生的基本问题。民生问题就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同党的性质、宗旨和目标是一脉相承的。解决民生问题就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就要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就要关注人的生活质量、幸福指数,把发展的目的真正体现到满足人民需要、实现人民利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上,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因此,只有始终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切实关注和解决他们关心的实际问题,才能从根本上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民生思想的分析       重视民生问题是马克思哲学的题中应有之义。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以往的哲学相比,它是最科学、最关注人的。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前,人道主义始终是资本主义的重要武器,是与唯心主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与之相对的,在马克思主义之前的旧唯物主义忽视人、漠视人甚至敌视人,即便在自称为人道主义者的费尔巴哈那里,所看到的也只是抽象的人,是理想化的爱与友情。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体系中,最关注的就是人的发展,最关注的就是人的生活,最关心的就是人的利益。在马克思看来,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是必须能够生活,而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历史不过是人的实践活动在时间中的展开。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来说,那种脱离了人的活动和社会历史、与人无关的物或 自然 ,是不存在的。与旧唯物主义不同的是,马克思的唯物主义不是从“抽象物质”出发,而是从人的存在方式——实践出发,揭示人的社会属性,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样,马克思便把哲学的聚焦点从整个世界转向人类世界,从宇宙本体转向人的生存状态,从而使哲学主题发生了根本转换。因此,马克思哲学抓住了人的存在方式以及人与世界关系的根本——实践,并从这一根本出发,形成一个思维整体。       只有马克思主义哲学才真正关心人,走近人,把握人,并具有与人的现实生活与前途命运密切关联的足够丰富的科学内容。在马克思看来,单个人的解放只有在全人类的历史性解放中才能得到彻底的实现,同时,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最后构成历史进步的共产主义运动。“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认、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它是历史之谜的解答,而且知道自己就是这种解答。”(《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20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对人的关注可以说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内核。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人的关注和专门研究,为今天我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中民生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指导思想。

哈哈民生问题,简单的说,就是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最主要表现在吃穿住行、养老就医子女教育等生活必需上面。民生问题也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同党的性质、宗旨和目标一脉相承。教育是民生之基,就业是民生之本,收入分配是民生之源,社会保障是民生之安全网。这四大问题都是民生的基本问题。民生问题关乎社会治乱与政权兴亡。“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是我国古代朴素的民本思想,也是对民生问题重要性的认识。在中国目前的体制政策环境下,民生首先是一个政治层面的问题。第一,这些看起来属于经济、社会层面的民生问题,它后面直接关联的,是与政府的公共服务有关。一个政府行为规范,公共服务意识、公共服务提供能力强,围绕民生问题反映的社会问题也许不很突出。因为政府的行为和能力容易受到民众的认可。第二,表现为经济、社会层面的民生问题,也与一定时期社会的公平、正义有密切的关系。如果一个社会公平正义度比较高,即使这个社会的经济能力有限,社会利益分配得比较合理,那可能老百姓的怨声还不至于很高;如果说这个社会不能体现公平、正义,社会利益分配又明显不公,即使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了,民众的呼声仍然会很高,甚至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第三,这种经济、社会层面的民生问题,也与一个国家和政府在一定时期的制度安排有关。就是说,这方面的制度安排得合理不合理,得当不得当,就不是一个简单的社会、经济问题,而首先是一个政治问题。因为这种制度安排的后面,直接反映着政府的价值追求和治国理念,也反映着一定时期政府的政策导向,这些都是其政治意志的直接体现。解决民生问题的根本目的,是要让广大人民群众过上幸福生活,是让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论文

朱虎还讲法硕。一般老师都不是固定在一个辅导机构的。朱虎,2008,9-2010,7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后研究人员2005,9-2008,7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2002,9-2005,7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1998,9-2002,7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学士荣誉奖励2020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青年优秀研究成果2020中国法学会第七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一等奖2019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青年优秀研究成果奖2018中国法学会青年人才2017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青年优秀研究成果奖2017中国法学会第五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提名奖2016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青年优秀研究成果奖2016中国法学会第十一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征文奖”二等奖2015中国法学会第三届董必武青年法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2013北京市青年英才计划2013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青年优秀研究成果奖2012中国人民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校级一等奖2011、2012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班主任2011、2017、2018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学优秀奖2010、2019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科研成果优秀奖2009中国政法大学第四届优秀博士学位论文2008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佟柔民商法学优秀博士论文奖代表性项目中国人民大学学校社科项目,2020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研究”子课题负责人,2020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人格权保护立法研究”子课题负责人,2018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研究品牌计划,2015“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自主项目”,2014北京市高校青年英才支持计划项目,2013“规制性规范的违反与侵权责任的构成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2011“德国19世纪私法基础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重点标志性研究课题,2011“规制性规范与侵权法”,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2010“法律关系和私法体系”,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2009

河南省人民医院李昂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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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区别只有:表示的时间久远程度不同而已。

祖籍:一般是考究是哪里人,年代比较久远。

籍贯:一般是指你的的前几辈原来的居住的地方。

祖籍是指一个家族族群认定的某一时期的某一位祖先(传统上指父系祖先)的出生地。一些已经离开了祖先的出生地或已经离开了家乡的人,他们的后代,仍然追溯祖先的出生地或祖先的家乡(即祖籍)来作为自己籍贯。

籍贯,是祖居地或原籍。 详细指的是祖籍地,是一个家族族群的某一时期的某一位祖先的长久居住地 ,详细指的是曾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长久居住地或曾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出生地。

户籍地、籍贯、祖籍使用:

户籍地,就是指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18周岁以前的户籍所在地,即个人的出生的地方(按照最新的地域划分)或居住地,不是父亲或母亲的户籍地,也不定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地。而“祖籍”要追溯到哪一代,一般是曾祖父辈。

举个例子,张三此前户口在四川,出生地是湖北,祖籍(曾祖父辈及以上)是湖南,如今户口从四川迁到了北京。

他的籍贯准确说是湖南。经常使用的XXX人,其中的XXX指的就是某人的籍贯,而不是户籍地,比如“湖南人”,指的就是某人的籍贯地是湖南,是湖南的人,而不是说某人的户籍地是湖南。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籍贯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祖籍

意义不同:籍贯是当前以及近几代所居住的地方,而祖籍则是祖辈长久居住过的地方。

籍贯一般从父,个别从母系的,是指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长久居住地或出生地。原籍地是原来的籍贯。

祖籍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祖先崇拜所产生的观念,所以在祖籍的追溯和认定上,通常是以父系祖先、祖辈的家族长久的居住过的地区为祖籍,而不必参考母亲或外祖父的祖籍。

扩展资料:

祖籍是汉民族的传统文化概念,可以指祖父的籍贯地,也可以指更加久远的祖先籍贯,即一个家族父系祖先曾经长期世代居住的地方。现在,祖籍的使用频率虽然不高,但作为祖籍地是籍贯地的所在地,而籍贯地在个人简历或介绍中是很重要的,

籍贯,又名祖居地或原籍,籍贯一般从父,个别从母系的,是指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长久居住地或出生地。原籍地是原来的籍贯。

籍贯,是祖居地或原籍。 详细指的是祖籍地,是一个家族族群的某一时期的某一位祖先的长久居住地 ,详细指的是曾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长久居住地或曾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出生地。

参照公安部公通字[1995]91号文件,公民的籍贯应为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祖父去世的,填写祖父去世时的户口所在地;祖父未落常住户口的,填写祖父应落常住户口的的地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籍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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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中国科协主办单位:中国技术经济研究会主编:明廷华ISSN:1671-1815CN:11-4688/T地址:北京学院南路86号邮政编码:100081 科学论文科技简报科学学论坛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统计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科技类核心期刊)中国知识资源总库CNKI源期刊CEPS中文电子期刊服务全文收录期刊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统计刊中国学术期刊文摘(中国科协主办)源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CAJCED统计期刊 1 文稿要求(1) 文稿应未在其他刊物上发表过,译文稿件须附上原作者的书面许可证明。内容要有科学性、创新性和实用性;论点明确、数据可靠、说理严谨、数学推导简明;语言流畅、文字简练、层次分明、重点突出。(2) 学术论文请按GB7713—1987《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书写,篇幅以版面不超过6 000字(包括图表所占篇幅)为宜。请在稿件上注明下列几项内容:a) 作者单位、地址、电话、E-mail 信箱和邮政编码;b) 论文题目和作者单位英译文,作者姓名的汉语拼音;c) 作者的简历,包括姓名、出生年、性别、职称、学位、当前从事的研究工作等项;d) 200字左右的中文摘要,3~8个关键词,以及摘要和关键词相应的英文文本。摘要采用第三人称写法,应是一篇独立的短文,内容包括论文的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四要素。若为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部、省级重大科研攻关项目,请提供项目号,并且注明。2 书写格式(1) 要求文稿正文字号为5号,汉字字体为宋体,英数字体为Times New Roman,希腊字体为Symbol。(2) 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符号,不能用“大气压”、“kg/cm2”、“卡”、“ppm”……等已废除的计量单位。(3) 文中和公式中容易混淆的字符请用红字注清文种(希文、英文、罗马字等)、大小写、上下标及上下标字母含义,表示向量及矩阵的字母要特别注明。(4) 文稿标题中不宜用缩略词(化学符号和公知公用者除外);摘要和正文中的缩略词在第一次出现时都必须写出全称,后加括号附缩略词。3 表格、插图及参考文献(1) 表格尽量采用“三线表”。表格的上方写表序和表名。表名应有自明性且中文、英文表名并列。表注放在表底,缩2个字以“注:”起头排版。(2) 插图的下方应有图序和图名。图名应有自明性且中文、英文图名并列。工程图、电气图和函数图采用AutoCAD、Adobe Illustrator或Corel DRAW软件绘制,工程图和电气图要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函数图要标明曲线序号及其注释,坐标轴上要有标值,坐标轴外侧居中处应有标目,注明物理量和单位;照片图要求层次分明,图像逼真;数码照片图宜具备200万像素以上。(3) 图表中文字、变量、单位和数字要标注清楚。(4) 参考文献应尽量选用公开发表的资料,按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次序列表于文后,以1、2…标识序号,且与正文中的指示序号对应。按《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05》和《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CAJ-CD B/T 1—2006修订版试行稿》的要求著录文后参考文献。中文参考文献后要并列其英文译文。 数学复合Rayleigh分布模型尺度参数的Bayes估计----王琪(69)力学突扩管流动形态的数值模拟----周再东(73)物理学基于FLOTRAN的管道中流动气体时间延迟的仿真分析*----庄会东,张晓东(64)回归分析在F-P标准具测量实验中的应用----刘松江(41)最大熵原理导出理想气体分子的速度和速率分布----晋宏营(50)城市小区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场强的计算机仿真----陈习权,孙杰(48)化学6-甲酰基香豆素的合成及提纯----孔祥文(74)地球科学苏里格气田西区上古生界低阻气层成因分析----徐静(56)增湿-除湿太阳能海水淡化装置实验研究----邵理堂,刘学东,刘卿龙(42)基于改进Dix公式层速度求取方法应用研究----朱四新(73)拓频地震数据在测井约束反演中应用的效果分析----张秀丽,姜岩,秦月霜(48)云南ZC金矿床地质特征及其外围物化探找矿实践----陈进超,王绪本,王丽坤,李晶(49)浅析铬钒钙铝榴石的颜色成因----向亭译(33)高密度电法在探测煤矿采空区赋水情况的应用研究----肖川,张义平(43)医药卫生盐酸托烷司琼片溶出度方法的研究----高立军(35)一般工程技术基于满意滤波的自适应阈值算法----缑林峰,牛瑞芳,韩冰洁(49)考虑节点与边失效的网络全端可靠性上界拓展算法----陈默(43)矿冶技术基于改进操作模式的锌冶炼过程参数优化----伍铁斌(35)变焦距小径管射线探伤曝光参数的选择----胡玉华,郑强,杨坪(35)石油技术高渗油藏注凝析气吞吐增产机理研究----马翠玉,刘月田(52)修井作业浮动式井口防溅保护器的研制----张方圆(40)川南硬脆性页岩井壁失稳机理实验研究----汪传磊(47)井楼油田一区核三段Ⅲ5-11小层隔夹层的研究----甘宁(46)北小湖油田八道湾组储层四性关系研究----王允霞(37)射孔完井水平井筒单相流动压降的改进模型----张权(43)煤层气采收率影响因素分析----张骞(54)井间地层压力分布预测方法及应用----姚君波(49)王府凹陷青山口组地层超压及油气运移深度研究----王文文,卢双舫,陈方文(43)一种能有效监测稠油出砂信号的室内实验装置设计----韩金良(47)仪表技术速度调节阀两种节流方式调速效果的分析与研究----廖理(39)动力技术应用多孔消能墙改善直接空冷系统换热效率的数值模拟研究----李福林,王琦峰,宋婧婧(46)机电技术风机盘管用永磁电机控制器IPM模块散热的研究----薛晓明(40)云南电网无功优化配置方案----吕秋萍(35)通信技术扩频测控信号固有抗干扰性能的评价方法研究----朱诗兵,童菲,孟生云(39)一种改进的LDPC码最小和译码算法----郭军军(35)基于CPLD和Verilog的高精度线阵CCD驱动电路设计----黄文林(32)基于Aurora协议的光传输方案验证----胡谨贤(37)基于ZigBee和GPRS的远程无线抄表系统设计与实现----刘颖,王再英,彭倩,陈媛(46)一种基于FPGA的高精度数字鉴相器----贺为婷,裴广利,刘继勇(40)带电沙尘对微波传播特性的影响----董群锋(29)一种新的模拟电路故障诊断方法研究----邱世卉(19)计算机技术特征点提取算法性能分析研究----江铁(67)船载测控雷达天伺馈仿真训练系统关键技术研究----石启亮,李林泽,雷国建(40)运动模糊图像复原技术研究----彭娟(47)基于优化模型的类级测试数据自动生成研究----屈迟文(39)结合示例空间概念权重的多示例核学习方法?----潘强,张钢,王春茹(42)采用SN和CFAR优化的模板匹配方法的动态目标监控----林雯(34)基于泛函序列的模糊C均值算法----杨攀,闫仁武(52)基于模拟退火PSO-BP算法的钢铁生产能耗预测研究----黄文燕(38)一种应用于电子地图道路特征点提取的新方法----刘文强(39)基于PC并行口的FLASH卡测试系统设计与实现----李振华(38)基于全局最优-局部最优粒子群算法的PID 控制----刘琪(41)加工轨迹C2连续优化算法研究----赵崇光,王清辉(32)一种优化COMET请求调度策略的应用研究----姚敦红(40)一种基于最小费用最大流理论的Ad hoc路由协议----王军(73)建筑技术矿物成分强度对岩石单轴抗压强度的影响----张威(30)排水预压法处理软基固结沉降计算方法的改进研究----曲晓帆(34)深基坑工程中预应力锚索受力机制的研究----白荣林,秦刚(53)剪胀角对粗糙条形基础地基极限承载力的影响----郑锋勇,秦会来,沈炳林(33)交通运输船艇推进轴系的扭转——纵向耦合振动的建模与仿真----邱云明,田宇中,熊庭(35)一种修正格型自适应陷波器在科氏流量计上的应用----乌伟(31)基于模糊贴近度的故障诊断----黄小龙(35)路面类型对能耗和排放影响研究----王陆峰,王俊峰,李树杰(31)基于神经网络的车道偏移自动检测的研究----马兆敏,齐保谦,廖凤依,王洋佳(33)供求不确定条件下配送中心选址研究----罗海星(37)航空航天一种非匀速连续旋转寻北的新方法----王荣荣(45)基于贝叶斯网络的机场航班延误因素分析----邵荃(40)导弹分离发动机盖板的设计研究----王博哲,吴竞峰,范开春,陈伟(42)滑动时间窗算法关键参数研究----张毅(36)股票价格心理关口实证研究----雷力君(36)目标跟踪中飞机无坡度转弯操纵方法研究----耿建中,武虎子,段卓毅(38)复合固体推进剂/衬层粘接界面细观结构数值建模及脱粘过程模拟----王广,赵奇国(37)基于系统辨识的滑油试验台油温智能控制----石宏,李昂,张帅,张维亮(37) (9137)相对论BCS-BEC渡越热力学 傅永平 杨海涛 郗勤(9140)三聚氰胺的密度泛函理论研究 刘存海 张勇 江炎兰 柳叶(9144)约束层速度反演方法及其处理系统的Qt研发 周洪生 程冰洁 张薇 高妍 梁群(9150)夹层板系统压缩力学性能试验研究 田阿利 沈超明 徐超(9154)欠平衡钻井直井段岩屑运移规律研究 靳鹏菠 黄欣 宋巍(9158)敖古拉中高温油田微生物驱油可行性分析 乐建君 陈星宏 王蕊 柏璐璐 乐世豪(9163)低渗气藏多层合采层间干扰系数的确定 王渊 何志雄 李嘉瑞 李成福 李闽(9167)基于响应曲面法的新型阻尼器特性分析 朱龙英 朱德帅(9173)基于CFD的空化喷嘴结构参数研究 马超群(9178)基于小波变换的电网畸变信号检测的研究 胡智宏 杜晓冉(9182)一比特压缩传感的贪婪重构算法 肖涛 马社祥(9186)一种基于单幅图像双消失点的摄像机标定方法 崔灿 张国华(9191)双机编队闪烁干扰研究 朱莹 高其娜 孙文芳(9196)装载机工作装置的模型与自适应迭代学习控制 朱龙英 鲁迎波 洪松(9203)变论域模糊PID算法在供热控制中的应用 葛楠 李铁鹰 王宇慧(9207)基于RBF核函数的集成分类AdaBoost算法研究 娄生超(9211)基于并行协同演化的差分进化算法 李俊州(9215)基于运动矢量分散度的增强型MVFAST搜索算法张子敬 张志华 霍家道(9221)情境相关的RBAC策略研究张丹(9225)基于双通道脉冲耦合神经网络的应用研究郭新榀 段先华 夏加星(9234)采用特征分辨率和等价类相关矩阵的特征选择符红霞 黄成兵(9238)蚁群算法优化RBF神经网络的网络流量预测廖金权(9243)邻氨基酚分子印迹聚合物的制备及识别性能研究罗汝新 霍景娥 程亚群 范顺利(9247)一种新型高效率振冲器结构的设计及动态性能研究韩兵兵 张功学(9250)降雨对公路边坡稳定性影响的有限元分析火映霞 王旭东(9256)重型汽车驱动桥轮毂轴承配合失效分析杨英 雷刚 征小梅(9260)传感器/执行器失效的电动汽车EPS鲁棒容错控制周冰 刘海妹 冯俊萍(9265)机匣安装边螺栓联接结构的优化设计艾延廷 陈勇 陈潮龙(9270)基于PBN的中小机场终端区飞行程序优化研究戴福青 李解(9275)一种涡轮泵故障阈值检测算法胡汉文 牛志嘉 向洋 石明全(9280)星载图像传感器电路系统可靠性优化设计曾议 赵欣 王煜 司福祺说明:杂志目录每期都会更新有一定的时效性,仅供参考

河南省科技期刊研究中心

不是,什么都不是。

2007年以来,在争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863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学校共承担74项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10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1项国家“863”计划项目,1项国家软科学计划项目。在争取河南省高层次科技计划项目方面成绩突出。共承担包括河南省重大科技攻关、河南省杰出人才计划、河南省杰出青年计划、河南省高校杰出科研人才创新工程项目、河南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等省内有重要影响力的高层次项目27项。承担省科技厅、省规划办、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教育厅、郑州市科技局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1135项,涵盖了科技计划项目的全部类型,在河南省工科类高校中位居前列。 截止到2013年,学校共有近450余项成果通过省级鉴定或结项验收;共获各类科研成果奖励400余项,其中教育部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奖、河南省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发展研究奖等省部级奖励77项;围绕学校重点学科及特色学科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的数量和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共出版著作500余部;发表论文6000余篇,其中核心期刊1900余篇。特别是SCI、EI、ISTP三大索引收录的论文数量显著增加,共收录1000余篇次,授权专利20余项。 学校与郑州、许昌、洛阳、南阳、焦作等地方政府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与红塔集团、红云红河集团、许继集团、宇通客车等知名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形成了化工、烟草、食品、机械、工业控制等一批具有学校轻工特色的科技服务领域。在推动产学研结合,探索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学校充分利用生产力促进中心、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等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学校先后承担横向科技开发项目近400项,促进了行业的技术进步。 201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结果于近日陆续揭晓,截至目前,我校共获批立项34项,其中面上10项、青年16项、联合6项、主任基金2项,获批总经费达到万元。基金数目首次突破30项,经费首次突破千万元,无论是数量还是经费均实现了历史性突破,位居河南省高校第8位。 图书资源截止到2013年,图书馆馆藏图书资料169万余册,现有Elsevier电子期刊全文数据库、Scopus文摘数据库、EBSCO电子期刊全文数据库、Springer Link电子期刊全文数据库、NSTL外文文献、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库、读秀知识库(数字图书200余万种)等中外文数据库27个学术期刊《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 (自然科学版)1986年创刊,双月刊,双月15日出刊,大16开。是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科学计量指标数据库来源期刊、科技部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收录期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全文收录期刊、中国科学技术文献数据库收录期刊、中文科学技术期刊数据库收录期刊、河南省优秀科技期刊、中国高校优秀科技期刊、刊发的所有论文均已通过中国期刊网及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数字化期刊群,进入Internet面向世界传播。 学校先后与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韩国等国十余所院校建立了合作办学关系,经常选派专家、学者赴国外讲学、深造、考察,并聘请外籍专家来校任教、进行学术交流。学校设有河南省唯一的雅思考试中心,并被英国驻华使馆誉为“中国最好的考点之一”。2010年学校获得招收留学生资格。郑州轻工业学院于2001年开始从事中外合作办学活动,是河南省最早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公立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教育部相关法规政策,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遵循“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学校与英国龙比亚大学(现更名为爱丁堡龙比亚大学)有五个中外合作办学本科项目,分别为电子商务、国际商务、互联网技术、工业设计和艺术设计专业。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于2002年开始招收首届本科项目学生,现已有4届毕业生和6届动态连接到英国龙比亚大学学习的学生。2013年12月12日,印度RVS教育集团常务董事、巴拉蒂尔大学RVS文理学院执行校长 Ganesh一行对学校进行了友好访问。 学校与印度巴拉蒂尔大学RVS文理学院建立合作关系。同年,郑州轻工业学院和英国皇家农业大学签订的友好合作协议,两校间3+1+1学士、硕士研究生合作项目正式启动。

一般来说具有某些亮点或是具有较好的理论专业知识的文章,都是可以发表的,因为《河南科技》杂志是一种综合性科技期刊,其主要的栏目有数学研究与应用、物理与化学研究、生命科学与农业科学、电子信息与计算机科学等内容,所以在写的文章内容中要体现出自己的理解与看法,也要体现出基本的理论知识。

截至2016年3月,学校拥有国家重点实验室1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3个,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1个,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1个,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科重点研究基地1个,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4个,河南省重点社会科学研究基地9个,省级协同创新中心4个。 国家重点实验室:棉花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黄河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体育改革与发展中心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特种功能材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植物逆境生物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黄河中下游数字地理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纳米材料工程研究中心 河南省重点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河南省区域经济研究中心、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重点学科开放研究中心、中原发展研究院、中国现当代文学研究中心、英语语言文学研究中心、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文艺学研究中心、区域发展与规划研究中心、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 河南省重点实验室:河南省光伏材料重点实验室、河南省天然药物与免疫工程重点实验室、河南省高等学校数字区域模拟重点学科开放实验室、河南省心理与行为实验室 省级协同创新中心:“纳米功能材料及其应用”协同创新中心、“新型城镇化与中原经济区建设”协同创新中心、黄河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作物逆境生物学协同创新中心 科研论文发表 从Science Citation Index Expanded数据库(简称SCI数据库)检索统计得知,河南大学2008-2011年共有1265篇科技论文被Web of Science收录。2011年,河南大学当年被Web of Science数据库收录的论文有345篇。根据文献类型的统计分析可知,该校发表的1265篇科技论文,以普通论文(98%)为主。河南大学2008-2011年发表的科技论文总被引次数为2790次,篇均被引用次数为次,平均每年的被引用次数达到次。 科研成果&项目 2011年9月,河南大学棉花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作物水分高效利用机理与调控的基础研究”项目,获得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2011年度项目立项,这是河南省“973”计划项目作为首席单位的重大突破。曾先后获得2007年度国家教育部自然科学一等奖,2012年度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201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第一批、第二批评审结果公示结束,由河南大学关爱和教授担任首席专家的“期刊史料与20世纪中国文学史”和耿明斋教授担任首席专家的“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点与政策研究”双双中标,拿下两个国家社科重大招标项目,在河南高校历史上是第一次。截至2013年底,河南大学先后获批国家重大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00多项,获省部级项目550多项、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50多项。 图书馆 基本情况河南大学图书馆创建于1912年,时为河南留学欧美预备学校图书室。之后随着学校的发展壮大,先后易名为中州大学(1923)、河南中山大学(1927)、省立河南大学(1930)、国立河南大学(1942)、河南大学(1949)、河南师范学院(1953)、开封师范学院(1956)、河南师范大学(1979)图书馆等。1984年5月恢复河南大学图书馆名称。此外图书馆先后被评为全国“全民阅读活动”十佳先进单位、全国高校先进图书馆、河南省高校自动化技术应用先进单位、河南省高校“阅读文化典籍,建设书香校园”先进单位、开封市为人师表先进集体、开封市教育工作先进集体等称号。截至2014年12月31日,图书馆文献资源总量:757万册,其中纸质文献354万册,电子资源403万册(件)其中线装古籍近18万册;外文18万余册;报刊合订本37万余册;缩微、声像、光盘资料万多件。馆藏特色河南地方史志较为丰富;大型古籍丛书基本齐全;珍本孤本稿本钞本颇具特色,如刻本明成化《河南总志》、明嘉靖《河南通志》等为大陆唯一,稿本《东京志略》、《汴梁水灾纪略》《芸晖书屋笔记》弥足珍贵。在抗战时期,流浪中的图书馆就在宝鸡市郊为《中国古代科技史》的作者、英国皇家学会会员李约瑟先生提供了《道藏》等文献的借阅服务。整理出版的《四库全书》、《续修四库全书》、《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四库禁毁书丛刊》、《四库未收书辑刊》等共5203册收录古典文献14329种,该馆已收藏齐全,形成系列。图书馆不仅收藏了大量的纸质文献,而且正在进行KALIS项目“宋代文献数据库”的研究和建设工作。图书馆除了继续保持对中国古典文献学、中国现当代文学、英语语言文学、中国古代史等专业文献的有效保障外,还逐步形成了以区域经济学、人文地理学、凝聚态物理、高分子化学与物理、植物学等学科文献征集为重点的态势,强化了理工科文献的收藏力度。基本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文理并重的纸质文献和电子文献共存的文献收藏体系。数据库建设河南大学图书馆装载“中国学术期刊”、“维普科技期刊”、“万方硕博论文”、“数图电子图书”“人大复印资料”等全文数据库20个;整合了原三校图书馆的书目数据、读者数据资源,实现了三校区书刊资源、数据资源的通借、通还、通阅;自建了“馆藏中文书目文献数据库”、“馆藏中文报刊文献数据库”、“馆藏线装古籍书目文献数据库”、“馆藏英文书目文献数据库”等。 学术期刊 《河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从2000年起开设“数学”“现代物理与材料科学”“化学化工”“计算机与信息技术”“生命科学”“自然资源学”“地理科学”“建筑环境与结构”等专栏。2007年改为双月刊,并将栏目调整为“数学研究”“现代物理与材料科学”“化学与化工”“地理环境与资源开发”“生命科学”“自动化基础理论与信息技术”“建筑环境与结构”。在1996—2004年,蝉联河南省第二届—第六届优秀科技期刊奖。2000年被《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选定为来源期刊,2001年以后又并被美国《化学文摘(CA)》、俄罗斯《文摘杂志(AJ)》和德国《数学文摘(ZMATH)》正式收录。2004年,在全国高校优秀科技期刊评比中荣获一等奖,并被遴选为“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和“全国中文核心期刊”。2008年,荣获中国高校科技期刊先进集体称号、第二届中国高校优秀科技期刊奖、河南省第一届自然科学二十佳期刊称号。2010年荣获第三届中国高校优秀科技期刊奖、河南省第二届自然科学二十佳期刊称号。医学版:被美国《化学文摘(CA)》正式收录。2010年、2013年在河南省新闻出版局组织的自然科学期刊综合质量检测中,连续两届被评为河南省自然科学一级期刊 。《史学月刊》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图书馆期刊信息检索中心的统计:2003年起,在全国二三千种被转载期刊中,该刊的转载量,一般排前20名之内;最高的2006年,排名第七位。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的复印量排名,2002年起,该刊在历史地理类刊物中一直名列第一。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共同主持的“中文核心期刊”评审,该刊在历史学类核心期刊的排名,2000年排第7名,2004年第5名,2008年第4名,2011年第3名。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计量与科学评价研究中心评定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2004年该刊位列历史学类第7名,2008年位列历史学类第6名。2003年和2005年,在全国期刊评奖中,《史学月刊》荣获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第二届国家期刊奖百种重点期刊”和“第三届国家期刊奖百种重点期刊”。2011年5月,入选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期刊。2012年6月,入选国家社科基金第一批学术期刊资助名单。2015年9月,荣获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百强期刊”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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