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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合伙企业责任承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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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合伙企业责任承担研究

合伙企业的分类及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参考以下:1、合伙企业的类型,两类三种,普通合伙企业(一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限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至少有一个有限合伙人;2、合伙人不仅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且在法律无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还要承担连带责任。所谓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指每一个合伙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法律分析:合伙企业法律责任形式涉及以下几个各个方面:

民事责任。即当事人违反合伙协议或从事其他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合伙企业法规定民事责任的基本要求是对违法行为造成的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的损失应负责赔偿,并消除危害等。

行政责任。即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危害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合伙企业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包括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即当事人从事损害合伙企业或合伙人利益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即应受到刑事制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第九十六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承担责任的议论文题目

对于责任,通常可以理解成做好分内的事。当意识到责任时,便会有股动力,自发地鞭策自己,不断前进,奋力上游。不过,责任亦是十分沉重,带给人们沉沉的担子,因为很多责任与生俱来,以下是我精心收集整理的承担责任为话题的 作文 题目,下面我就和大家分享,来欣赏一下吧。

承担责任为话题的作文题目1

人生之路漫长且充满着艰辛,当我们收获美景,斩破荆棘,留下一串串曲折而又深刻的足迹直至尽头时,殊不知,有一件行李自我们启程之时便在我们的肩头那就是责任!

在中华民族璀璨的历史长河中,关于责任的传奇佳话不胜枚举。在浩瀚的夜空下,我轻轻闭上双眼,让思绪踏上历史的征途,去追寻那遥远却依然铿锵有力的声音

是责任,让遭受宫刑的司马迁忍辱负重完成了流传千古的《史记》;是责任,让孔子道出了“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的谆谆教诲;是责任,让屈原面对长江发出了“长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艰”的感叹;是责任,让诸葛亮忠心耿耿地辅佐刘氏父子,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是责任,让范仲淹在岳阳楼上抒发出“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情怀

我缓缓张开双眸,仰望夜空,不禁陷入了沉思。“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承担起一份责任是需要勇气和毅力的,无论这责任小到家庭还是大到国家,它绝不是一种拖累你的包袱,而是规范人们行为、提升人们精神境界和道德修养的必需品,。如果人们抛弃了责任,也就丧失了良知,就会做出危害社会的举动。如一些乳制品厂家,无视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在牛奶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只因利益的驱使,抛弃了责任,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严惩

我们需要责任,社会需要责任,国家更需要责任。是什么让这样一个泱泱大会?是什么让中国舰队远征索马里护航?是什么让中国在海地发生地震后第一个赶到救援没错,正是责任!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顾炎武在400年前的言语至今依然意蕴隽永。我们每个人都应扮演好在社会中的角色,承担起自己的那份责任,共同维护中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与风范,让责任之歌长奏,让责任之灯长明,让责任之花在全社会簇然绽放!

承担责任为话题的作文题目2

责任在词典里的解释是“应当担负的事”。或许幼时懵懂的我尚还不清楚,但如今,我已经深刻的体会到了这句话的意,这一切都源于那场风波

深夜,窗外大雨倾盆,空气燥热难安,不时有汽车低鸣地驶过。我在屋内做着作业,看着剩下的小山一般的作业,心中陡生一股烦闷,唉,都怪我白天贪玩去了,只能晚上来补啦。我无奈的叹口气,认命的重新拾起笔继续写。但架不住身体的疲惫,眼皮越来越沉重。待再一次睁开眼已是第二天早晨,看着那堆尚未完成的作业,虽然后悔,却木已成舟,为时已晚。

在上学的路上,我绞尽脑汁的思考着该如何面对老师的盘问:说作业本在老家,没有带到学校,说记掉了作业没有做,一路上我已想好数个理由。

到学校了,我在座位上坐了下来,本想趁着早读的时间补补,却不早读的铃声刚刚响起,老师就一声下令让课代表下位收作业,我心里一慌,赶忙想着应对之策,手心里全是汗,面上却一派不显。正想交个空本子上去蒙混过关时,老师又说:“收作业时课代表帮忙检查一下,以免有人交空本”。我一听更慌了,可还没待我做出准备,已有人将没交的名单递了上去。

老师一扫名单,用那根她常用的擀面杖重重的一敲桌子:“没交的人站到讲台上来!”我羞愧的站起身,低着头快步走上讲台,内心暗叹不好。老师锐利的目光扫视着我们,宛若凌迟。“周末作业就那么一点,你们凭什么不做?”说罢,老师扬起了手上擀面杖,把我们一个个叫到身前,我某目光微微一缩,已经预料到了接下来会发生的事。果然“凭什么不做,凭什么不做,凭什么不做”伴着三下剧痛传来的还有老师那愤怒的念叨声。老师那一棒棒似乎不止打在手心,更是敲打在了我的心里。

待我回到座位上,望着通红的手掌怔怔出神,心里五味杂陈:我曾跟你们说过做作业是你们身为学生的责任,如果连这个责任都没法完成,何谈其他?如果你没有作业,那么你就没有资格坐在这里,没有资格享受 教育 。老师恶狠狠地说:“我要你们每个人都给我记住,人世间最痛苦的事不是生不是死也不是贫穷,而是身上背负着一种对未来的责任,该做的事没有做完,便像有几十斤重担压在肩头喘不过气,躲也躲不了,有了责任,良心便时时刻刻监督在后头。一日应尽的责任没有尽,这一天便过得痛苦,一生应尽的责任没有尽,便是死也是带着痛苦进棺材里去!”

老师的话如同一把利剑,刺的我耳膜生痛,也是此刻,我才真正懂得了责任的意义。

承担责任为话题的作文题目3

责任是什么?责任是一个人对自我天生属性的寻找与实现。可我后来慢慢地了解到,责任不仅是通俗意义上的理解,而是要设身处地去理解、感悟。

责任是大爱。

对于军人们来说,责任是大爱;责任是保家卫国;责任是“苟利国家生死已,岂因祸福避趋之”;责任就是使命。一个个消防员为保护群众安全,不幸牺牲;一个个警察在风雨里坚守岗位,因为严格执法而离开我们;一个个战士在战场上奋勇杀敌,抛头颅,洒热血。他们不计报酬,而是要对得起肩上的一份责任,一份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军人是一种很高尚的职业,只有他们才配得上“只解沙场为国死,何须马革裹尸还”;只有他们配得上“但使龙城飞将在,不教胡马渡阴山”只有他们才配得上人民英雄!

责任是包容。

对于父母来说,包容孩子,无需解释。但包容并不代表放纵。有一句话叫做:风里雨里,妈来陪你。在任何时候,父母都是给你温暖给你依靠的人!包容是一种成全,成全你任何条件;包容是一种呵护,呵护着你快快长大;包容是一种放手,放开你去追求自己想要的人生。如果累了,别忘了停下脚步,回头看看,母亲永远在那里等着你……

责任是教育。

对于老师来说,教育孩子则是第一职责。除了亲生家庭,学校应当为第二个家了。老师不光是教育,更是一种陪伴。老师呕心沥血地教会我们怎样做人,用尽全力教会我们如何面对生活。老师通过教育的手段教会我们实现人生的价值。为什么会有乡村支教?这就是作为一名老师的责任,这也是老师的高尚职责所在。

责任是理想

对于我们来说,责任就是好好学习。梁启超曾说过:“尽得大责任,就得大快乐;尽得小责任,就得小快乐”。这使我有很深的感触。作为一名体委,我的职责就是管理好大家,收获的也是整个班集体的快乐;作为一名小组长,管理好这一小组的人,收获的是这个小组所带来的快乐。我们的责任,往大了说,就是一份对未来的理想的不懈追求与执着。责任承载着我们的理想,助我到达成功的彼岸。

责任是什么?我想现在你心里已经有了答案。

承担责任为话题的作文题目4

人自从来到这个世上,就一直肩负着责任,古人常以“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为训,才会有一代代惊天动地的英雄人物,但责任也体现在其他的方方面面,所以说责任无处不在。

责任,是失职后的勇于担当;责任,是宁愿自己付出也要承担过失的决心;责任也是对失信、失职者的谴责。

责任是失职后的勇于担当。负责任和军令状也早已连为一线,人无完人,谁都会犯错误,但是一旦失职,就要勇于担当,不能推诿责任。三国后期,蜀汉进入紧张状态,诸葛亮派遣自己一向信任的马谡去守街亭,却因自己的失算,遭到了魏军的袭击,最终失守街亭,但马谡没有归降,而是拖着伤痕累累的躯体跪在军师面前,请求斩首,诸葛亮最终含着泪,扔下了斩首令。由此可见,马谡之所以能成为一代名将,与他本身的勇于担当、负责任的精神密不可分,这也告诉了我们,责任是一种传统的中国精神,能体现一个人的品质,更是失职后的勇于担当。

责任,是宁愿自己付出也要承担过失的决心。在现代和谐社会,责任仍然处处存在,一旦有过失便要付出代价。一个美国男孩在踢 足球 时,不小心打碎了邻居家的玻璃,但他没有恐慌地仓皇而逃,而是“借”了父亲的钱,赔给人家。从此自己开始了艰苦的打工生活,终于在半年后还清了借父亲的钱,这个男孩便是日后的美国总统——罗纳德·里根。这件事告诉我们,只有从小学会承担责任才能成就英雄般的人物,过失不可怕,通过劳动来承担才是负责任的表现。

逃避责任就会遭到社会的谴责。失职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过失人人皆有,但逃避责任往往会遭到社会舆论的谴责。那一年的汶川地震,身为教师的范美忠在地震来临之际丢弃学生,选择苟且偷生,被网友讥讽为“范跑跑”,引起了一场师德的讨论。他不但没有发挥个人魅力,还丧失了应有的责任,没有承担过失,最终遭到社会的谴责,人们的唾骂。

责任是诚信的表现,尽管它有苦有甜,但是在责任面前,我们应该选择肩负,就像丘吉尔说过“高尚伟大的.代价就是责任。”所以让我们扛起责任,争做人上之人。

承担责任为话题的作文题目5

责任是个神奇的词语,它会约束我们做正确的事,引导我们走向光明大道。一个人如果没有责任,那么他真的丢失了一件十分珍贵的东西。

在学校里也有不少体现质量与责任的地方。轮到他来做值日,可他却随便找了个借口开溜,其实是为了多玩一会儿。早上要做早操,可她一直说自己感冒、发烧而留在教室。早读时间,大家都在朗读,可他故意捣乱,让早读声变得怪声怪气。这些都是没有责任心的体现,他们确确实实丢失了一件财富。

但是我们有一个有责任心的老师沈老师。那是在五年级的时候,小杰和小龙两个人不知为何,扭打在一起。沈老师急匆匆的赶到“事故现场”,强行将两人分开。沈老师没有急着下定论,不分青红皂白地去指责任何一个人,而是平静地让他们 说说 为什么打架。我对她沉住气,像智者一样的表现在心里表示赞赏。她是一个老师,她有责任公平对待每一个学生,而不是想当然得以自己的见解去随意责备一个人。她做到了老师应有的责任。

终于问清了事情的过程:小杰先骂了小龙几句,小龙怒火中烧,心里很生气,一时没忍住,狠狠地将拳头打在了小杰身上。小杰失去了思想控制,便还了一拳给小龙。小龙不愿善罢甘休,便和小杰打了起来。沈老师问清楚了事情的经过,这才开始进行批评。沈老师先教育小龙:“打架是不对的,别用暴力解决问题。”小龙似乎明白了什么,现在的安静样和刚才暴躁的像头张牙舞抓的狮子截然相反。沈老师又以一句古话:“良言一句三冬暖,恶徒伤人六月寒。”使小杰羞愧地低下了头。

这件打架事件最后以两人和好如初收尾。沈老师尽到了该尽的责任,并为之付出努力,她没有放任事情不管,而是立刻着手处理,尽管她知道事情很难。最后事情的质量也让人欣慰。

沈老师让我第一次真正地了解到了质量与责任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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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责任常驻心间

责任是心灵的“沙粒”当你惊诧于珍珠的圆润华美、晶莹剔透时,你可知道蚌忍受了怎样的苦痛,才将一颗沙粒孕育成绚丽的珍珠?责任就像心灵的沙粒,它束缚了我们的行动,限制了我们的自由。但终有一天,你会惊奇地发现,它已成为一颗珍珠,给我们的生命增添了无限的光彩!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一个人若想立足于社会,首先应该具有的,就是对国家高度的责任感。范仲淹少时勤奋,学有所成,本可以在京城享受高官厚禄,可他却主动要求到偏远的边塞去保家卫国。他到边塞后,时刻不忘自己的责任,日夜操练军队,使敌军十余年不敢进犯。后来,皇帝又让他作宰相,这“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职位象征着财富、地位,是多少人心驰神往、梦寐以求的。但范仲淹拒绝了,他认为国家的安定才是他义不容辞的责任,只有守卫边疆,敌人不敢来犯,国家才能安定富强。 “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是范仲淹一生的真实写照。他心怀责任,克制私欲,虽未作宰相,但其成就和名声,仍不逊于史上任何一位身居相位的人。 杜甫高呼“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是以拯救贫苦人民为责任;董存瑞以身为支架,手举炸药包,是以掩护队友、革命胜利为责任;马丁·路德·金常说“我有一个梦想”,是以解放黑人为责任。他们的一生经历了数不清的艰难困苦,但他们的心灵也因责任打磨出了一颗颗令后人铭记的珍珠。 责任的珍珠之所以发光,是因为它经历了心灵的选择。菲利普医生生于20世纪初,他医术高明,医德高尚。有小偷进他的诊所偷东西摔断了腿,他却二话没说,将小偷治好后送走。可当二战发生后,一位盖世太保头目身受枪伤被送进他的诊所治疗,他却毫不犹豫地一刀杀死了这个双手沾满了人民鲜血的刽子手。他被逮捕后,有人指责他忘记了自己作为医生的责任。他义正言辞地回答:“不,我没有忘记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我可以救伤害过我的人,但当纳粹到来时,我的首要责任就是反法西斯,我不能救伤害世界人民的人!”菲利普医生的做法值得我们深思。 随着时间的流逝,境况的改变,责任也不可能一成不变,它需要我们保持清醒的头脑,从大局出发。惟其如此,这心灵的沙粒才会真正孕育成一颗流传千古的珍珠!求采纳为满意回答。

责任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的动力与保障,是人类社会不断进步的秘诀。一个没有责任感的人,是可耻的;一个没有责任感的国家,没有任何前途。承担起自己的责任,振兴中华,报效祖国!以下是我精心收集整理的责任与担当的 话题 作文 题目,下面我就和大家分享,来欣赏一下吧。

责任与担当的话题作文题目1

生活中总有一些事情是你必须去做的,因为,那是你的责任。承担这些责任会促进你的成长,克服种.种困难,去实现自己的奋斗目标。

转眼已是初二下半学期了,学校的操场还是那样整洁,教室也不曾改变,唯一改变的就是,我已经从当初的那个刚刚踏进初中大门懵懂的孩子,变成了经历一年半风霜的老生了。这段时间里伴我前行的有亲爱的同学、尊敬的老师还有那份令人敬重的“责任”。

初一的我,毛毛躁躁,什么事情都做不好,上课时还经常与同桌嬉戏、打闹。老师们见我时的神情多是满脸无奈。于是,我就这样度过了半个学期。有一天老师说,学校的间操时间要改为跑步了,而且还会给跑的好的班级发红旗,作为红旗班。体育排长你要重视一下这件事!身为排长的我不以为然的嗯了一声,就坐了下来。

上操时,我并没有把跑操当回事,而只是自顾自的与队里的人说笑。老师警告我几次,我都满口答应,却不以为然。就这样跑了一个月,发送红旗的时间到了,只听见台上几班几班的喊着,可就是没有我们班的名字,当看到 其它 班级老师上去领旗时,我不禁看了一眼老师,却发现她的脸上又增添了几分无奈,我又向后看了看同学,同样的,也是十分失望。我猛然醒悟,看了看红旗,下定了要夺取红旗的决心。自那以后,我一改以往风格,好似变了一个人一样。

上课时,我不再言语,而是认真地听老师讲课。为了实现我心中的那个目标,我跑操时也不再嬉笑,而是严厉的看着队伍的整齐度,队员们好像也被我的改变而提起了精神,我禁不住笑了笑。

终于,一个月后,又到重新评比颁发红旗的时候了,我自信的看着台上。不出所料,我们班被评为红旗班,看着在台上领红旗的老师欣慰的笑颜,与队伍里同学们的笑容,我的心里也十分欢喜。

承担责任,让我变的更加懂事、成熟。履行我应尽的责任是我成长的一小步,亦是我人生路上的一大步。

责任与担当的话题作文题目2

今天,已经开学了,回想起之前的两个月的暑假,本来还是平淡无味的,可是后来,却发生了一件意义非凡的事。让我明白了我的责任。

暑假转眼间过了一大半,我依旧在为平淡的`生活而发愁,认为自己把时间浪费了,毫无意义。就在开学的前一星期,我的生活发生了改变。那几天,爸爸妈妈已经开始上班了,谁也没有时间照顾我。一天晚上,妈妈说她腿疼,就一小块地方,当时我没有在意,可第二天早晨,那一小块就已经肿成了一大块,连走路都受影响。我十分自责,后悔没有重视起来,结果妈妈又要吃药又要输液。

那些天,我扶着妈妈到医院输液,拿药,有相当中医的老爷查询偏方,每天都到楼下拔一些野菜捣碎给妈妈敷上,还监督妈妈每天的饮食和用药。渐渐的,我感觉自己好像变成了一个大人,我似乎成了家庭的支柱,于是,我的心中便产生了一种莫名的责任感和自豪感。

妈妈生病的日子,爸爸也上班了,我担起了家里所有的 家务活 ,在以前,收拾屋子好像是父母对我的“压迫”,而现在,就感觉这是我的责任,是义不容辞的。他不像我以前简单的为妈妈做家务,而是为整个家而努力。每次给妈妈捣野菜的时候,我都感觉自己是家里的顶梁柱,能为爸爸分忧,为妈妈解难。越来越能担当得起照顾家庭的责任。

通过这件事,我明白自己已经长大,不能躲在爸爸妈妈的庇护和呵护之下,应该摆脱对父母的依赖,主动担当起自己应该担当的责任。为自己,为父母,为家庭献上自己的绵薄之力。即使是扫扫地,刷刷碗,也是对自己能力的肯定。

我虽然不是大人,但我的责任平凡而伟大,为父母分忧解难,为自己的学习成绩而努力,这都是我义不容辞的责任。

责任与担当的话题作文题目3

每个人来到这个社会上,都承担着一种责任。我很小就知道,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这也是我比一般同龄人要大大高出的有优势。所以,我很少撒谎,尽管也扯过弥天大谎,但我从来不会违背朋友的承诺,老师的任务。而我现在要说的,不是这些生活中的点点滴滴,而是我们生命中的一种伟大的责任。

有个人,养育我们,栽培我们,希望我们一天比一天要更好。而我们的幼稚可笑时常冲突着他们,更或许是不理解他们的所作所为,无法真正站在他们的角度看事情,看问题。……童年的脚步渐渐远去的时候,当我们体会到这个人一直在为了我们承担责任,而我们的世界也扩大了。

这两个人是父母。

责任是一个人应当做的事情。也就是说,父母生了我们,就必须要为我们负责?对于我来说,这是一条不公平的规定,或许是我还小,无法懂得为什么要树立这样的规定。有或许是我太爱自己的父母,深知每个父母的不易和艰辛。但是,我一定会学着体谅父母的辛酸。他们的爱我也一定会珍惜。

然后,扩大来讲,我们生活在社会中,每个人都与他人有或近或远的关系,都因不同的社会身份而负有不同的责任。当你擦肩而过的那个人,会不会就是你朋友的至亲?而就这样错过了。但是错过的,都是因为在承担责任的旅途上。

我们的责任,现在又是什么呢?每一种角色往往都意味着一种责任。作为子女,孝敬父母有,是我们的责任;作为学生,遵守学校纪律,完成学习任务是我们的责任;作为朋友,忠诚、互助、互谅,我们义不容辞;低于陌生人,虽然萍水相逢,扶危济困是美德,太多太多的责任包围着我们,而我们做的,应该是欣然接受。

我们在履行责任的同时,也在被别人负责着。反之,别人负责时,也在负责着自己。 总结 来说就是,自己对自己负责是最重要的。

责任与担当的话题作文题目4

如果一个人问我是什么促进了我的成长,我可以毫不犹豫地回答他;“是责任。”责任就是激励我茁壮成长的润滑剂。

首先是在幼儿园时,听妈妈说,我当时有个喜欢拿别人东西的坏毛病。在以前班上一些坏孩子的‘培养’下,我开是拿幼儿园的乐高玩具回家玩。最后胃口越来越大,竟开始拿别人的汽车模型。就在那次被爸妈逮着并挨了一顿训后,其他小朋友也不喜欢和我一起玩耍后,我才明白原来诚实守信才能赢得别人的尊重。那时,我的责任是将自己培养成一个有良好道德习惯的好孩子。在这种观念下,我养成许多好习惯,成了老师同学家长心中的好榜样。

然后我进入了小学。在二,三年级,我一直是本班班长。当时我们班纪律,学习等均处于年级中层。我一心想让我们班攀上顶峰,让年级中其他同学所倾佩。于是,治理,提升自己的班级变成了我的责任。我已方面不断改善自己以前的不当之处,让别人以我为榜样,学习一些良好的行为;另一方面又加紧纪律及卫生的管理,毕竟这样也能让老师们喜悦。对于一些学习有困难的同学,我让成绩较好的同学去帮助,辅导他们。此外,体育,音乐,美术等学科我也没放过,让我们班这些综合的分数高于其他班。就这样,本版被我治理的井井有条。当然,我最后也成功了。

现在,我已经成了一名中学生了。望着爸妈那略微弯起的脊背和因为要辅导我的学习而熬出的黑眼圈,我总会有一股莫名的心酸涌上心头。他们现在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我以后能考上更好的高中,掌握更多的知识。所以,我现在的责任是考上好的高中,让爸妈省心。将来,他们也需要别人的保护。因此,以后当我有能力时,我还有个想别的年轻人一样的责任,那就是;保护自己的父母。

在越来越多的责任中,我也更清晰的认清了自我。现在,在这些责任意识引导下,我将走向更成熟,更完美……

责任与担当的话题作文题目5

责任不是强加的,责任是发自于内心的,就是所谓的责任感。

责任的存在,是因为人所处的环境所需要。这是相互依存的关系,也就是说是社会和父母的责任培养了自己,而自己相应地产生了责任的感觉,是源于心的。

责任放在心上,而心就像一个弹簧一样,自己被“责任” 教育 越多,责任感也就越强。就像我们,感受到国家和父母,以及老师对我们的爱,则我们要报答的心也就越强烈。另一方面,责任感还会是危机感―――古时的诗人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对于国家的危机感而产生的责任感,是应因为源于心,才会留下千古名篇:屈原的《离骚》,白居易的《长恨歌》,李白的《将进酒》。

责任要源于心,如果是强迫我们的心,这必定不会长久。即使因为社会舆论,而将“责任”尽心尽力的负责,那也是压抑人的本心。这不是真正的责任,那样的压抑会压迫乃至扭曲本性,其结果可想而知的不会好,无论对自己还是别人。

同时也有人说,责任才可以抑制人的为所欲为,如果人人都为所欲为,那世界不就全乱了吗?

之前也提到过,责任的存在是因为环境的需要,而她的产生,也是环境的培养,如同传递爱一般―――这是连锁反应,感受到了,就会产生,产生了(责任感)就会自认而然地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欲望进行克制,社会就到协调,就可以培养更多拥有责任感的人。

相对地,发自本心的责任感,不仅会长久持续,还会激发更多的动力,去创造更多的价值,使人生更有意义。

将心比心,源于心的责任,才会让别人感受到,才会感染他人,才会让自己活得更好,更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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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是心灵的“沙粒”当你惊诧于珍珠的圆润华美、晶莹剔透时,你可知道蚌忍受了怎样的苦痛,才将一颗沙粒孕育成绚丽的珍珠?责任就像心灵的沙粒,它束缚了我们的行动,限制了我们的自由。但终有一天,你会惊奇地发现,它已成为一颗珍珠,给我们的生命增添了无限的光彩!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一个人若想立足于社会,首先应该具有的,就是对国家高度的责任感。范仲淹少时勤奋,学有所成,本可以在京城享受高官厚禄,可他却主动要求到偏远的边塞去保家卫国。他到边塞后,时刻不忘自己的责任,日夜操练军队,使敌军十余年不敢进犯。后来,皇帝又让他作宰相,这“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职位象征着财富、地位,是多少人心驰神往、梦寐以求的。但范仲淹拒绝了,他认为国家的安定才是他义不容辞的责任,只有守卫边疆,敌人不敢来犯,国家才能安定富强。 “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是范仲淹一生的真实写照。他心怀责任,克制私欲,虽未作宰相,但其成就和名声,仍不逊于史上任何一位身居相位的人。 杜甫高呼“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是以拯救贫苦人民为责任;董存瑞以身为支架,手举炸药包,是以掩护队友、革命胜利为责任;马丁·路德·金常说“我有一个梦想”,是以解放黑人为责任。他们的一生经历了数不清的艰难困苦,但他们的心灵也因责任打磨出了一颗颗令后人铭记的珍珠。 责任的珍珠之所以发光,是因为它经历了心灵的选择。菲利普医生生于20世纪初,他医术高明,医德高尚。有小偷进他的诊所偷东西摔断了腿,他却二话没说,将小偷治好后送走。可当二战发生后,一位盖世太保头目身受枪伤被送进他的诊所治疗,他却毫不犹豫地一刀杀死了这个双手沾满了人民鲜血的刽子手。他被逮捕后,有人指责他忘记了自己作为医生的责任。他义正言辞地回答:“不,我没有忘记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我可以救伤害过我的人,但当纳粹到来时,我的首要责任就是反法西斯,我不能救伤害世界人民的人!”菲利普医生的做法值得我们深思。 随着时间的流逝,境况的改变,责任也不可能一成不变,它需要我们保持清醒的头脑,从大局出发。惟其如此,这心灵的沙粒才会真正孕育成一颗流传千古的珍珠!求采纳为满意回答。

责任是颗渺小的种子,一旦把它播种在你的心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会生根、发芽。要不了多久,它会成为小树苗,最后成为参天大树。经过努力,它会开花,点缀你的人生,最后结果,这是对你尽责任的回报。那么接下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责任的重要性 作文 题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责任的重要性作文题目1

恍惚中,我听到了“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的言语;岁月中,我读懂了“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辛酸;迷茫中,我选择了“承担责任,扛起责任上路,让生活更美好!”

承担责任的人生是一种壮阔,那个用血色残阳勾勒出的剪影,那个忙碌于塞北的汉子,放弃了无忧无虑的生活,放弃了荣华富贵的诱惑,只因为他心中的信念,只因为他对祖国高度的责任感,他不畏生活的艰辛,不畏环境的险峻,迈着坚定的步伐,担着责任的他苏武,不言放弃,不言心酸,打拼出壮阔的人生,他承担了责任,让生活更美好!

承担责任的人生是一种豪迈,那个用自己的一生换取大汉和平的女子,那个用无私的承诺付出一辈子的女子,放弃了歌舞升平的长安,放弃了情意浓浓的国都,只因为她心中的承诺,只因为她对祖国无私的责任感,他不畏异地的生疏,她不畏一生的孤独,唱着悠悠的歌曲,担着责任的她昭君,不言回报,不言悔恨,打拼出豪迈的人生,她承担了责任,让生活更美好!

承担责任的人生是一种洒脱。那个用心中的爱保护祖国的农民,那个用自己的幸福换取滇池的农民,放弃了安逸舒适的家园,放弃了美满恩爱的“小家”,只因为他心中的正义,只因为他对祖国深深的责任感,他不畏敌人的威胁,他不畏家庭的破碎,吟着永恒的诗歌,担着责任的他张正祥,不言收获,不言困苦,打拼出洒脱的人生,他承担了责任,让生活更美好!

时间在飞逝,历史在延续,浪花在翻腾,让我们也成为平凡中的一朵浪花,做出选择吧!为自己,为他人。

选择承担,与责任同行,让生活更美好!

关于责任的重要性作文题目2

责任如山,沉重的山压得让人起不来。

还记得小时候在电视上看到了一句话:能力越大,责任就越大!那时还太小的我不理解什么意思,直到了初中,发生了几件事情,让我懂得了那句话。

进入了初中,时间过得飞快,让我抓不住它。刚进入了初中期中考试就抱着炸弹向我跑来了,期中过后我的成绩不理想,于是我立下了一个目标:超过他!立下之后我的路多出了好几条,我不知该走那一条路,就这样我迷茫地在原地转圈,老师也曾问过我是不是有什么心事;我在人生路上迷茫着,困惑着。

因为这我开始在课上睡觉,但我也想起改掉这个毛病,借助他人的力量,我要求同桌看到我快睡之时把我叫醒,这很痛苦就如一根针在你身上,让你痛,让你想哭,但你一直都找不到它在哪儿,当有一次英语测试完我看了看成绩之差:我八十六分需要重考,而别人七十分不用重考,我心里很是不服。

正好“老板儿”来了,我问了一下,这一下在我印象中很深刻,“老板儿”说:“那是对你希望很大,你以为重考容易吗?卷子都不够。”这一句我,明白了,我知道了老师对我的希望,所以我在期末努力,努力,再努力,在学校认真对待重考的机会,在午托,再别人已经睡了有两觉时,我还在那里学。

早起学一会儿再到该吃早饭的时间去叫别的同学。他们见我怎么辛苦,但他们不想熬夜,于是他们对我说:“早上叫我一个。”我很爽快的答应了因为长期积累的劳累那天早上我起晚了叔叔打了电话给我才起来,我忙着顾自己没有全部叫他们,在早饭后他们都说:“你怎么不叫我?”我当时已经低下了头走了出去在当时,我知道了我在答应了的时候就有了很大的责任,在那之后我就不再轻易答应他们在那时我明白了责任是看能力而定的。

如今,我还是个学生,我还要去培养自己的能力,不让老师看错了人。我会努力抬起老板儿交给我的山的!

关于责任的重要性作文题目3

生活中有许多条路,有现实的路,不正是在我们脚下吗?也有人生的路,我们不是正在走吗?人生中有许多条路,有直路,也有弯路。有指引我们通向成功的平坦的路,也有充满艰辛和困苦,布满荆棘的坎坷之路。

有正义的路,也有邪恶的路……这就要看你自己的选择了。

人生中有一条路叫责任。在这条路上,没有鲜花和拥抱,没有光环与赞美,没有轻松与空闲。有的只是岩石般的冷峻,冰雹的打击与无情。

我们过多的赞美了牡丹的娇艳,青松的挺拔,太阳的光辉,云的浪漫,月的高洁……但大多数时候我们忘却了,其实花,树,阳,云,月都有自己的责任。这正如英国王子查尔斯说过的一句话:“这世界上有许多你不得不去做的事,这就是责任。”

在责任这条路上,我们不得不为了走下去而奋斗。因为我们肩负着种.种责任。因为责任,我们放弃了花团锦簇的荣耀,我们放弃了可使人轻飘飘的赞美,我们放弃了令人羡慕的生活,放弃了轻松的享乐与乐趣。

德国有个商人叫弗来克,他借了一笔钱办了一个小银行,正当他的事业蒸蒸日上的时候,有一天,他的银行被洗劫一空。为此,他换来了众人的埋怨,白眼和憎恨。可意外的是,法院判他可以不负法律责任。但弗来克立志要还清这一笔笔债务,他认为自己虽不用负法律责任,但他需负道德责任。于是,他和妻子带着四个女儿开始了清贫的还债生涯。当他把最后一笔贷款还清后,他终于笑了。为了这一笑,他付出了三十年,这三十年清贫可想而知的。

为了“责任”二字,有多少人付出了代价,为走好“责任”这条路,有多少人付出了代价,有多少人虽默默奉献却无怨无悔!

责任,多么沉重的字眼!我们都应该在责任这条路上一步一个脚印,踏实地走下去!

关于责任的重要性作文题目4

几十年前,在一所学校里,一位校长问同学们为什么而读书。有的说“为光耀门楣而读书。”有的说“为做官而读书。”甚至还有的说“为家父而读书”多么可笑的回答!这时,一个激昂的声音响了起来“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这是什么?这是一种怎样的气概?这就是责任。当然他也做到了让中华民族为之崛起,他就是我们伟大的周恩来周总理。

责任,是指分内该做的事。我们每个人都应为自己、为班级、为家庭、为亲友、为社会、为民族、为人类承担一份应尽的责任。

责任,我们每个人在出生的那一刹那便压了上来。小时候,我们不哭不闹是一种责任安安静静睡觉,好好吃饭是一种责任;大了些,我们学会走路了,不乱跑,注意安全是一种责任;接着,我们上学了,认真听老师讲课,按时完成作业也是一种责任;现在,我们上中学了,好好学习,把自己照顾好也是一种责任;将来,等我们长大了,认真工作,赡养父母,养家糊口同样是我们的责任。责任,伴我们一生。

责任有“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大无畏,也有像周总理那样“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的豪迈气概。我们或许做不到这些,但我们仍可以把自己可以做到的做到最好,这也是一种责任。就像班主任说的“做就做好,要么不做!”

责任,是一种心理上的承担,是一种行动上的证明,更是一个人成熟的标志。一个人只有有了责任感,知道为自己的言行去负一定的责任时,他才算真的长大了。

作为新世纪的少年,我们肩上的担子还很重,所以我们必须培养从小负责的好习惯,不能过于依赖别人。我们都是一群终要离开笼子的鹰,每一个家庭,都只是暂时的避风港。要出海的船,是终究要出海的,要经历的风浪,是终究无法避免的。我们的人生,别人无法去替代;我们的社会责任,别人无法去承担。所以,我们更要从小学会为自己、为所有的人和事去承担一定的责任。

同学们,带着责任上路,是我们这一代人的义务,更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让我们一起学会负责,带着责任上路,让责任伴我们成长吧!

关于责任的重要性作文题目5

责任成就生命的坚韧与不屈;责任谱写人生华丽与壮美;责任铸就心灵的自信与良知。

一天,我看到一则新闻:某男子花26万巨资购买低音炮,只要广场上音乐一起,设备就会对广场上的大妈“开炮”。

难道这些 广场舞 真的这么惊天动地吗?于是,我便在晚上8点左右亲自体验了一把。眼前的景象令我大吃一惊:一群人有秩序地操练着。没到半个小时,我便匆匆逃离了拼命厮杀的战场。不是我的耳朵不争气,只怪那些大妈的分贝太高。哎!

广场上的大妈们的舞姿千奇百怪,有张牙舞抓的、噼里啪啦的……伴曲各有所爱。各种战曲交杂在了一起。声音高得连我那一幅高密度钛合金防震动耳塞都可以完全刺透,冲击着我幼小的心灵。而这些大妈们却乐在其中,浴血奋战,踩着对手的血和火不断地变强,完全不顾他人想法,大妈们将责任心抛之脑后,在腥风血雨中不断地战争。其实他们可以战略转移,如:老年大学之类的地方。可这些地方是要收费的。大妈们心目中根深蒂固的“中国式幸福”不乐意了。什么是“中国式幸福”?就是:只要免费就是福。哎!

这些大妈们化身游击队队员,跳一个舞换一个地方,分明在搞游记。他们给周边的居民带来无限的困扰,睡觉也有时会“铁马冰河入梦来”,可见,大妈们也没有尽到跳舞不扰民的责任。

甚至,有些大妈还跳出了国门。一批大妈在莫斯科攻陷了红场,在巴黎攻陷了卢浮宫。这是在中国近代历史上绝无仅有的“壮举”。导致当地交通堵塞、怨声载道。可大妈们毫不畏惧,愈战愈勇,引起当地官员高度重视,引发了官司。

其实跳广场舞的大妈们大多数儿女不在身边,有的还是空巢老人。他们为了抒发自己空虚、寂寞的情感就去跳广场舞。本无可厚非,但需注意场合,控制音量。千万别爽了自己,哭了人家!哎!

责任不是一个甜美的字眼,它仅有是岩石般的冷峻。让我们带着责任出发,勇于承担自己的过错;让我们带着责任上路,坚守自己的两只。让我们做一个无愧于心的中国人,无悔地走好人生的每一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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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责任,通常可以理解成做好分内的事。当意识到责任时,便会有股动力,自发地鞭策自己,不断前进,奋力上游。不过,责任亦是十分沉重,带给人们沉沉的担子,因为很多责任与生俱来,以下是我精心收集整理的承担责任为话题的 作文 题目,下面我就和大家分享,来欣赏一下吧。

承担责任为话题的作文题目1

人生之路漫长且充满着艰辛,当我们收获美景,斩破荆棘,留下一串串曲折而又深刻的足迹直至尽头时,殊不知,有一件行李自我们启程之时便在我们的肩头那就是责任!

在中华民族璀璨的历史长河中,关于责任的传奇佳话不胜枚举。在浩瀚的夜空下,我轻轻闭上双眼,让思绪踏上历史的征途,去追寻那遥远却依然铿锵有力的声音

是责任,让遭受宫刑的司马迁忍辱负重完成了流传千古的《史记》;是责任,让孔子道出了“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的谆谆教诲;是责任,让屈原面对长江发出了“长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艰”的感叹;是责任,让诸葛亮忠心耿耿地辅佐刘氏父子,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是责任,让范仲淹在岳阳楼上抒发出“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情怀

我缓缓张开双眸,仰望夜空,不禁陷入了沉思。“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承担起一份责任是需要勇气和毅力的,无论这责任小到家庭还是大到国家,它绝不是一种拖累你的包袱,而是规范人们行为、提升人们精神境界和道德修养的必需品,。如果人们抛弃了责任,也就丧失了良知,就会做出危害社会的举动。如一些乳制品厂家,无视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在牛奶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只因利益的驱使,抛弃了责任,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严惩

我们需要责任,社会需要责任,国家更需要责任。是什么让这样一个泱泱大会?是什么让中国舰队远征索马里护航?是什么让中国在海地发生地震后第一个赶到救援没错,正是责任!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顾炎武在400年前的言语至今依然意蕴隽永。我们每个人都应扮演好在社会中的角色,承担起自己的那份责任,共同维护中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与风范,让责任之歌长奏,让责任之灯长明,让责任之花在全社会簇然绽放!

承担责任为话题的作文题目2

责任在词典里的解释是“应当担负的事”。或许幼时懵懂的我尚还不清楚,但如今,我已经深刻的体会到了这句话的意,这一切都源于那场风波

深夜,窗外大雨倾盆,空气燥热难安,不时有汽车低鸣地驶过。我在屋内做着作业,看着剩下的小山一般的作业,心中陡生一股烦闷,唉,都怪我白天贪玩去了,只能晚上来补啦。我无奈的叹口气,认命的重新拾起笔继续写。但架不住身体的疲惫,眼皮越来越沉重。待再一次睁开眼已是第二天早晨,看着那堆尚未完成的作业,虽然后悔,却木已成舟,为时已晚。

在上学的路上,我绞尽脑汁的思考着该如何面对老师的盘问:说作业本在老家,没有带到学校,说记掉了作业没有做,一路上我已想好数个理由。

到学校了,我在座位上坐了下来,本想趁着早读的时间补补,却不早读的铃声刚刚响起,老师就一声下令让课代表下位收作业,我心里一慌,赶忙想着应对之策,手心里全是汗,面上却一派不显。正想交个空本子上去蒙混过关时,老师又说:“收作业时课代表帮忙检查一下,以免有人交空本”。我一听更慌了,可还没待我做出准备,已有人将没交的名单递了上去。

老师一扫名单,用那根她常用的擀面杖重重的一敲桌子:“没交的人站到讲台上来!”我羞愧的站起身,低着头快步走上讲台,内心暗叹不好。老师锐利的目光扫视着我们,宛若凌迟。“周末作业就那么一点,你们凭什么不做?”说罢,老师扬起了手上擀面杖,把我们一个个叫到身前,我某目光微微一缩,已经预料到了接下来会发生的事。果然“凭什么不做,凭什么不做,凭什么不做”伴着三下剧痛传来的还有老师那愤怒的念叨声。老师那一棒棒似乎不止打在手心,更是敲打在了我的心里。

待我回到座位上,望着通红的手掌怔怔出神,心里五味杂陈:我曾跟你们说过做作业是你们身为学生的责任,如果连这个责任都没法完成,何谈其他?如果你没有作业,那么你就没有资格坐在这里,没有资格享受 教育 。老师恶狠狠地说:“我要你们每个人都给我记住,人世间最痛苦的事不是生不是死也不是贫穷,而是身上背负着一种对未来的责任,该做的事没有做完,便像有几十斤重担压在肩头喘不过气,躲也躲不了,有了责任,良心便时时刻刻监督在后头。一日应尽的责任没有尽,这一天便过得痛苦,一生应尽的责任没有尽,便是死也是带着痛苦进棺材里去!”

老师的话如同一把利剑,刺的我耳膜生痛,也是此刻,我才真正懂得了责任的意义。

承担责任为话题的作文题目3

责任是什么?责任是一个人对自我天生属性的寻找与实现。可我后来慢慢地了解到,责任不仅是通俗意义上的理解,而是要设身处地去理解、感悟。

责任是大爱。

对于军人们来说,责任是大爱;责任是保家卫国;责任是“苟利国家生死已,岂因祸福避趋之”;责任就是使命。一个个消防员为保护群众安全,不幸牺牲;一个个警察在风雨里坚守岗位,因为严格执法而离开我们;一个个战士在战场上奋勇杀敌,抛头颅,洒热血。他们不计报酬,而是要对得起肩上的一份责任,一份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军人是一种很高尚的职业,只有他们才配得上“只解沙场为国死,何须马革裹尸还”;只有他们配得上“但使龙城飞将在,不教胡马渡阴山”只有他们才配得上人民英雄!

责任是包容。

对于父母来说,包容孩子,无需解释。但包容并不代表放纵。有一句话叫做:风里雨里,妈来陪你。在任何时候,父母都是给你温暖给你依靠的人!包容是一种成全,成全你任何条件;包容是一种呵护,呵护着你快快长大;包容是一种放手,放开你去追求自己想要的人生。如果累了,别忘了停下脚步,回头看看,母亲永远在那里等着你……

责任是教育。

对于老师来说,教育孩子则是第一职责。除了亲生家庭,学校应当为第二个家了。老师不光是教育,更是一种陪伴。老师呕心沥血地教会我们怎样做人,用尽全力教会我们如何面对生活。老师通过教育的手段教会我们实现人生的价值。为什么会有乡村支教?这就是作为一名老师的责任,这也是老师的高尚职责所在。

责任是理想

对于我们来说,责任就是好好学习。梁启超曾说过:“尽得大责任,就得大快乐;尽得小责任,就得小快乐”。这使我有很深的感触。作为一名体委,我的职责就是管理好大家,收获的也是整个班集体的快乐;作为一名小组长,管理好这一小组的人,收获的是这个小组所带来的快乐。我们的责任,往大了说,就是一份对未来的理想的不懈追求与执着。责任承载着我们的理想,助我到达成功的彼岸。

责任是什么?我想现在你心里已经有了答案。

承担责任为话题的作文题目4

人自从来到这个世上,就一直肩负着责任,古人常以“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为训,才会有一代代惊天动地的英雄人物,但责任也体现在其他的方方面面,所以说责任无处不在。

责任,是失职后的勇于担当;责任,是宁愿自己付出也要承担过失的决心;责任也是对失信、失职者的谴责。

责任是失职后的勇于担当。负责任和军令状也早已连为一线,人无完人,谁都会犯错误,但是一旦失职,就要勇于担当,不能推诿责任。三国后期,蜀汉进入紧张状态,诸葛亮派遣自己一向信任的马谡去守街亭,却因自己的失算,遭到了魏军的袭击,最终失守街亭,但马谡没有归降,而是拖着伤痕累累的躯体跪在军师面前,请求斩首,诸葛亮最终含着泪,扔下了斩首令。由此可见,马谡之所以能成为一代名将,与他本身的勇于担当、负责任的精神密不可分,这也告诉了我们,责任是一种传统的中国精神,能体现一个人的品质,更是失职后的勇于担当。

责任,是宁愿自己付出也要承担过失的决心。在现代和谐社会,责任仍然处处存在,一旦有过失便要付出代价。一个美国男孩在踢 足球 时,不小心打碎了邻居家的玻璃,但他没有恐慌地仓皇而逃,而是“借”了父亲的钱,赔给人家。从此自己开始了艰苦的打工生活,终于在半年后还清了借父亲的钱,这个男孩便是日后的美国总统——罗纳德·里根。这件事告诉我们,只有从小学会承担责任才能成就英雄般的人物,过失不可怕,通过劳动来承担才是负责任的表现。

逃避责任就会遭到社会的谴责。失职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过失人人皆有,但逃避责任往往会遭到社会舆论的谴责。那一年的汶川地震,身为教师的范美忠在地震来临之际丢弃学生,选择苟且偷生,被网友讥讽为“范跑跑”,引起了一场师德的讨论。他不但没有发挥个人魅力,还丧失了应有的责任,没有承担过失,最终遭到社会的谴责,人们的唾骂。

责任是诚信的表现,尽管它有苦有甜,但是在责任面前,我们应该选择肩负,就像丘吉尔说过“高尚伟大的.代价就是责任。”所以让我们扛起责任,争做人上之人。

承担责任为话题的作文题目5

责任是个神奇的词语,它会约束我们做正确的事,引导我们走向光明大道。一个人如果没有责任,那么他真的丢失了一件十分珍贵的东西。

在学校里也有不少体现质量与责任的地方。轮到他来做值日,可他却随便找了个借口开溜,其实是为了多玩一会儿。早上要做早操,可她一直说自己感冒、发烧而留在教室。早读时间,大家都在朗读,可他故意捣乱,让早读声变得怪声怪气。这些都是没有责任心的体现,他们确确实实丢失了一件财富。

但是我们有一个有责任心的老师沈老师。那是在五年级的时候,小杰和小龙两个人不知为何,扭打在一起。沈老师急匆匆的赶到“事故现场”,强行将两人分开。沈老师没有急着下定论,不分青红皂白地去指责任何一个人,而是平静地让他们 说说 为什么打架。我对她沉住气,像智者一样的表现在心里表示赞赏。她是一个老师,她有责任公平对待每一个学生,而不是想当然得以自己的见解去随意责备一个人。她做到了老师应有的责任。

终于问清了事情的过程:小杰先骂了小龙几句,小龙怒火中烧,心里很生气,一时没忍住,狠狠地将拳头打在了小杰身上。小杰失去了思想控制,便还了一拳给小龙。小龙不愿善罢甘休,便和小杰打了起来。沈老师问清楚了事情的经过,这才开始进行批评。沈老师先教育小龙:“打架是不对的,别用暴力解决问题。”小龙似乎明白了什么,现在的安静样和刚才暴躁的像头张牙舞抓的狮子截然相反。沈老师又以一句古话:“良言一句三冬暖,恶徒伤人六月寒。”使小杰羞愧地低下了头。

这件打架事件最后以两人和好如初收尾。沈老师尽到了该尽的责任,并为之付出努力,她没有放任事情不管,而是立刻着手处理,尽管她知道事情很难。最后事情的质量也让人欣慰。

沈老师让我第一次真正地了解到了质量与责任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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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颗善良的心:

我有一颗善良的心,经常协助有艰难的人。有一次,在学校里有一位老奶奶来找她的孙女,怎样找也找不着,于是我和旁边的同窗一同帮她找,我帮他提着一筐梨,另外两个同窗帮老奶奶拿着西瓜,找了一遍又一遍,第三遍才找到。

我记得有一次,我在过马路,看见一位老爷爷过马路很费劲,就扶着老爷爷过马路,老爷爷说:“谢谢你,你真是个好孩子。”

我说:“这是我应该做的。”还有一次,我上了公交车,坐在了一个空位上,有一位年迈的老爷爷上了车没有座位,于是我说:“老爷爷,我给您坐。”

老爷爷吞吞吐吐地说:“谢谢你。”我说:“不用谢。”。过了一会,我觉得脚有点酸,但心里很快乐。我拥有一颗善良的心,我以后还会做许许多多的好事。

善良感本身就是一种情感,而这种情感是好的、舒适的,因此属于一种美感,而美感又分为单一美感和氛围美感。善与使用工具一样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一个基本特征,但善不是工具也无法被当作工具使用。

善来自于社会环境和家庭环境的双重影响,反过来说没有良好的社会、家庭环境是无法产生善的。善良即是历史中稀有的珍珠,善良的人便几乎优于伟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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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伙的民事责任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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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的研究与实践,在于掌握民商法学的基本原理。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浅谈民商法硕士论文,供大家参考。

《 浅谈民商法与海商法的融合 》

【摘 要】我国民事立法采用民商合一的体例,海商法往往被看做是民法领域的一个分支,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海商法同样适用。但是,由于海上活动的特殊性,海商法对一些问题作出了不同于广义民法的特殊规定,使之颇具海商法特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的说明”中明文指出,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它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同时它又有别于一般民事法律,因而被视为特别民事法律。

【关键词】民商法;海商法;迟延交付;留置权;货运法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要是《海商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便遵照民商法理论来审理海事争议案件。本文从海商法与民法的密切联系作为切入点,依次从海商法迟延交付、承运人留置权等多个货运法角度探讨民法和海商法之间的融合。

一、概述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的总和,每种法律制度都调整特定的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根本依据。民法是私法,它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1],而对于海商法的定义,人们众说纷纭,可以说,《海商法》所调整的关系是纵横交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从这条规定来看,海商法作为民法的分支,其所调整的领域主要包括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与船舶有关的社会关系,主要为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海商法与民法相比,具有明显特点,海商法虽然以海上运输和以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但其内容却涉及民法当中的各项基本制度3。海商法中包括了与物权法相关的船舶自物权与他物权,与合同法相关的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 ,与侵权行为法相关的船舶碰撞,特殊的时效问题以及一些涉外法律适用规定。这种包容性是其他部门法所不能做到的,这体现了海商法与民法的亲密关系,体现了二者的融合。

二、海商法与民法之间的融合

(一)海商法与合同法承运人留置权的融合

我国《海商法》第87条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这条规定有一点颇具争议,就是对“其”的解释,到底是指债务人所有还是与债务人有牵连关系即可,在学界争议极大。

为此,我们引入《合同法》第315条的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使用的是“相应的”一词,即该条款注重的是货物与债务人之间具有的牵连关系,而不一定必须为债务人所有。我认为,对于海商法承运人留置权问题应该融合入合同法的规定,这样才能更好地贯彻了法律规定承运人,留置权的目的,也符合利益衡量所要求的法律原则.更能满足实践的要求[2]。加之我国已经逐渐注意了善意留置权制度的合理性,《海商法》第25条所规定的船舶留置权也没有要求标的船舶必须为债务人所有。所以,在承运人留置权问题上,应当融入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海商法中对迟延交付的规定与民法中相关规定的融合

我国《海商法》对于货物迟延交付的规定有着明显的漏洞,我国《海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何为“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如果承托双方迟迟不能达成共识,并且承运人违反直航适航义务,进而迟延交付给货方造成损害,货方如何以法律为依据向船方索赔,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合同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可见.承运人在运输期间的适当履行,表现为其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其义务和在合理的期问履行运送义务两种情况。但对于《合同法》第290条和《海商法》第50条的关系,学者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海商法》与《民法通则》、《合同法》是普通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海商法》对于迟延交付已有明确的规定,故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理应不予适用,《海商法》所规定的迟延交付的文字意义极其明确,不具有扩充解释的空间,对其进行司法解释无异于二次立法,不符合立法原则和程序”。[6] 也有人认为,《合同法》第290条应该适用,因为《海商法》第50条并没有对迟延交付进行确切定义,所以,《合同法》的规定仍然可以补充适用[7]。

此外,从举证责任上来看,在货物迟延交付上,海商法的规定也不尽完善。

我国合同法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如果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则货方在此情况下,只需证明承运人的迟延交付、自身遭受损失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可。

我国海商法未对货物迟延交付举证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海商法迟延交付的规则基础是过错责任制度,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迟延交付损害赔偿的货方,应该在以下范围内举证: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自身有损失、前述二者的因果关系、承运人具有不可免责的过错。我们知道,对于免责条款的举证,海商法第51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5]。”但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适用于迟延交付,在迟延交付的举证问题上只能参照民法的规定,所以,在实务中,由于在运输途中,货物在承运人的掌控之下,让货方寻找证据,证明承运人的过错是非常困难或者成本极高的,这对于货方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这明显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4]。

笔者认为,对于迟延交付问题,下个明确的定义是必要的,我国立法机关应当着力完善迟延交付制度的立法。如果基于目前的状况,我认为应当采取海商法合同法相融合的 方法 应对。

三、结语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私法的基本法是民法,即《民法通则》。民法的原则性规定和各特别法的具体规定,共同构成了民法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有合同法、担保法等。而海商法的以问题为中心的、非逻辑化的、灵活的、唯用性的法律思维不同于民法思维具有特殊性;海商法以效率优先、航运秩序的倾向性保护、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为其独特价值取向:海商法有其所独有的各种特殊的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既要看到海商法与民法原理的冲突,又要看到海商法的特殊性;既不能盲目地排斥其他法律的适用,也不能用其他法律代替海商法的适用。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等.民法学(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08.

[2]傅廷中.海商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7.

[3]司玉琢.海商法(第三版)[M].法律出版社,2012.

[4]司玉琢,__文.中国海商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5]John F of Goods by Sea(Seventh Edition)

[6]周琦,林源民.从承运人迟延交付的几种常见情况看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的缺陷[A].海商法研究(总第3辑)[C].法律出版社,2000.

[7]张文广.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迟延交付确定标准之不足[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8(00).

《 探析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 》

摘 要 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主体涉及范围很广,不仅有国家机关、企业法人还包括了合伙组织以及个人,民商法对于这些主体的连带责任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了共同侵权情况、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责任三种情况下出现的连带责任;这一规定的出台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法律的运行,该规定也出现了一些侵犯其他人权利的弊端,因此,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对连带责任进行了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民商法 连带责任 合法权利

作者简介:张笑荷,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6)02-281-02

我国民法和商法都有涉及连带责任的规定,但是对于该规定的细致化划分和适用并没有完善的法条。民商法之所以提出连带责任也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之间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发生,在现实中,该规定的适用率也比较高,足可见连带责任设立的重要意义。

一、连带责任的内涵

至今为止,我国民商法中并未从法理的角度对连带责任进行过全方位的定义和解释。然而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连带责任进行了研究和解释,比如 “连带责任是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不问各自应承担的份额, 也不分先后顺序,都应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全部或部分承担而无权拒绝的民事责任”等。这些概念指出了连带责任的具体适用办法,但是在推广中并不能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就目前来说,人们有一种约定俗成的认可性观点:连带责任是一种涉及责任主体比较多,但是任何一个主体都必须对全部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一种规定。

二、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商法规定了普通民事责任的构成要素: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但连带责任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当然满足以上基本条件是必须的,除此之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才可:其一,债务人至少是两人以上。其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是一种债的关系,而且密不可分。其三,连带责任涉及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这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一旦客体为特定的物,那么债务由其他债务人进行清偿也就难以实现。其四,连带责任的履行,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前约定。

三、连带责任的类型化分析

民商法中涉及的连带责任种类繁多,且法律均对之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本文就几种常见的进行分析研讨:

(一)共同行为之下造成的连带责任

共同行为之下造成的连带责任可具体分为以下两种:其一,共同侵权情况下产生的连带责任。所谓的共同侵权情况下产生的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包括两个人)由于有着共同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而且由于这种原因造成了对他人利益的一定损害,从而一起承担债务责任的一种连带责任。据规定,这种情况下的连带责任是需要所有责任主体共同承担的,但是实际执行却会出现一定的问题,比如说,如果造成他人利益损害不是由于责任人主观故意或过失,那么是否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呢?对此基本有两种观点:有的人认为由于不是行为人主观意识造成的,就不应让其承担连带责任;反对者则以造成的结果为依据,认为既然实际当中他们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他人利益的损害,那么不管主观意识如何,都应该为其承担后果。由于没有确切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往往会视情况而定。其二,在共同危险行为下产生的连带责任。具体上来说,在存在共同危险行为之下,一旦出现无法明确具体责任人造成的损害结果,即要对共同危险行为人判定承担连带责任。相对于共同情况下造成的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不明确情况,这种连带责任在相关的法律条例中获得了认可。这对连带责任的具体实施也有现实的意义,能够弥补长期以来对于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侵权责任的判决的一大空白,可以说这是法律的进步和司法实践的有效结果,有利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建构和法治文明建设。

(二)委托代理行为中产生的连带责任

代理行为和承担连带责任是不等同的,只有代理行为出现违约的情况下代理人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代理人明知道自己代理的行为是违法的或者不能够履行的还故意为之,就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之所以规定委托代理行为中的连带责任就是为了制止这种明知违法而故意为之的代理行为。这种连带责任是一种事先的规定,能够更为有利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平。

(三)由承担保证导致的连带责任

由保证导致的连带责任往往是由于在前期保证阶段对保证方式和具体办法要求不明导致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中的约定就会出现责任承担的问题,因而保证人的责任是无法逃脱的。但是法律规定了如果提供保证的人是两个以上就必须事前说明担保人之间的具体责任,如果前提忽视了这一点,在承担责任的时候就会转化成共同承担。一旦债权人无过错,承担者之间就共同负责赔偿,这种情况时常发生在公司的侵权纠纷案件之中,民商法将这种连带责任种类融入其中也是为了有效的阻止或者减免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设立连带责任制度的立法意义

综上可以得之,连带责任的每一个主体都有承担全部债务以实现债权人合法权利的义务。当然同样的,债权人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事前约定对任何一个连带责任债务人进行债务的追偿。其中的连带责任主体有两种:第一,这些债务人本身就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第二,这些连带责任主体对于内部责任并不应该承担。这里就存在一个点,为什么法律要规定一些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人来承担一份债务的全部责任呢?因为这种规定无疑就会加重本身不应承担责任的人或者是本应该承担部分责任人的责任,这就引出了设立连带责任的意义:即使某些债务人本不需要承担一定的债务或者不需要承担全部债务,但是由于其与真正债务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事实的关系,通过连带责任的绑定,让他们去有效的制约和监督真正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从而更好的保证债权的实现,是一种共同作用实现或者制止违法行为的制度和规定。

五、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随着民商法规则的变化,司法中有关损害人利益的赔偿发生了本末倒置的现象

实体法与民商法是相互作用、不可分割的。因此民商法的制定、修订以及适用都不能忽视实体法,且需认可实体法所要保护的一切利益,否则民商法的存在就等同于形式,不能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理权益。此外,一旦现实中程序法和实体法发生了一定的冲突,首先要以实体法为主,这是考虑当事人利益的需要。司法实践中最典型的一种本末倒置就是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为了配合程序法中的共同诉讼,把实体法中发生的共同侵权现象进行重新定义和认识。

(二)法院没有正式受理侵权行为之前,不追究未被起诉的侵权者和被起诉的侵权者之间分担的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看,在案件受理之前不追究未被起诉侵权者的责任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从司法的角度来看,对责任人和赔偿范围进行圈定还是十分必要的。实践中,一旦原告对其中一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法律则忽视对其他侵权人责任的追究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显失公平。法律的本质是公平的,因此法院受理原告对侵权人进行的诉讼,理应当进一步确定责任的承担。但是对于那些未被起诉的侵权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而置之不理是有悖法律对人们的保护意义的。

(三)把原告拥有的选择权调到执行阶段之后存在不合理之处

司法实践中,倡导能够合并的诉讼不要分开行使,鼓励人们减少诉讼,尤其是在共同侵权的案件中,更要坚持减少诉讼的原则。但是权利的最终行使依然掌握在原告手里,法院只能规定,不能要求其如何行使。且实体法给予原告的实体权利和诉讼请求权往往会发生冲突,比如原告只对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这种权利的行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目前法律将原告的选择权行使放在了执行阶段之后,这是非常不合理的,试想一下,在执行之后再让原告进行诉讼对象的选择,那么有很多在前期应该得到解决的问题就难以执行,这种做法显失严谨,且对侵权人以及原告也存在一定的不公平。

六、完善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建议

(一)在《侵权法》中填入必要的公共诉讼

必要的公共诉讼主要分为固有的必要公共诉讼以及类似的必要公共诉讼。固有的必要公共诉讼指的是当诉讼标的一样时, 要让几名当事人共同进行诉讼。并且,法院应对该种诉讼一并审理。简言之,在几个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中只存在一个诉讼标的时, 若当事人想要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以及义务的时候,法院应要求几人一起提起起诉。类似的必要公共诉讼指的是把诉讼标的客观上的牵连性质也纳入到考虑的范围内,法院对几人一起起诉或者是将相同的情况合并审理,而与此同时,几人也能够一起或者单独被起诉。

(二)把共同侵权所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类诉讼归类必要诉讼

我国程序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权利,因此想要更好的保护原告的诉讼权利、被告的权利以及连带责任人应该具备的权利,就应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要将共同侵权所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类诉讼归类必要诉讼,而不能一味的将其认定为共同诉讼,其目的亦是为了更有效的保障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有法可依,向任何其他债务人进行追偿。据此,原告也就可以任意的在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中选择一人或者多人来要求赔偿。

(三)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之后的追偿

债务人承受连带责任实际上就是要加强债务人相应责任,让他担负那份本不应是自己承担的局部责任。并且,为了让债务人的利益得到保障,批准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可以再追加其他的债务人并让其偿还。但是从目前来看我国仍然没有法律方面的制度来规制具体的相关程序以及赔偿的数额,若跟实际情况相结合,一般来讲可以通过如下方法予以解决:其一,根据多个债务人自己约定的比例来偿还。这个方法适用的前提就是连带责任债务人之间通过约定确定每个人应该赔偿的数额,一旦有人向债权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在向其他人索要赔偿的时候,也要按照事前的约定分别索要,每个债务人对约定债务额之外并不承担责任。其二,按照债务人中每个人的过错大小进行相应的偿还。这种方法运用的前提是,能够确定每个责任人对造成损害的结果承担了相应责任,一个或者多个责任人对债权人进行了清偿。之后可以按照每个人过错大小确定责任比例,从而再按照相应的比例来对其余债务人进行追偿。这种办法从实质上来说是较为公平的。其三,连带责任人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此办法运用的基础条件即连带责任人本身是没有过错的,也不应该承担任何的连带责任,只是由于事前有约定必须按照约定先对债权人进行赔偿,事后再按照约定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的一种办法,此类型的救济途径是严格受法律保护的。

参考文献:

[1]赵志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4).

[2]范滨.关于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法制与社会.20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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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合伙企业法律责任形式涉及以下几个各个方面:

民事责任。即当事人违反合伙协议或从事其他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合伙企业法规定民事责任的基本要求是对违法行为造成的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的损失应负责赔偿,并消除危害等。

行政责任。即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危害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合伙企业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包括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即当事人从事损害合伙企业或合伙人利益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即应受到刑事制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第九十六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税制研究的论文

新安晚报讯(金宇) 受安徽纳税人俱乐部的邀请,我国著名税收筹划操作实务专家、被誉为国内“税法答疑第一人”的高金平教授日前来到合肥,为近200家省内知名企业的财务总监或总经理讲课。高金平教授认为,目前,一方面偷税的企业较多,另一方面,多缴的“冤枉”税也很多,企业老总和财务总监应该多想想税务筹划,学会合理合法地少缴税,而不是违法偷税。 国家审计署2004年第4号审计结果公告显示,在审计署重点抽查的788户企业中,2003年1至9月少缴税款亿元。而这788家企业大都是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管理相对较好的重点税源大户,管理规范的企业尚且如此,其他的就更不好说了。 企业之所以偷税,高金平认为有两个原因:一是我国税制复杂,财务人员素质不高;二是企业存在侥幸心理。高金平说,目前企业税负偏高。一个普通的工业企业整体税负大约是,还要加上行业相关税种,比如应税消费品行业要交消费税、开采矿石要交资源税、房地产公司要交土地增值税等等,现在如果一个企业赚的还没有交的多,这是很正常的。所幸的是,国家已着手进行税制改革,原则就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 尽管税负压力大,但高金平告诫企业财务人员:不要冒着巨大风险去偷逃税款,因为一旦被查到,一要补足税款,二要缴纳滞纳金,三要罚款。而滞纳金和罚款很多企业是根本交不起的,往往给企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很多企业没有清楚地算过这笔账,自以为很精明,直到毁了企业才后悔不已。” 高金平教授还断言,“你们在座的每个企业肯定都多缴过税。”高金平认为,未实施税务筹划、未用足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会计差错、放弃权益、税收滞纳金及罚款等都会造成企业多缴税,“但关键还是应在事先实施税务筹划”。我国涉及到税务的政策法规包括各种“解释”共有几千种之多,每年下发的相关文件也不少,各地还有各自的优惠政策,企业要想彻底弄明白,真的不是很容易,这就需要“税务筹划”。高金平同时强调,避税分成非法和合法,税务筹划是合法避税。关于税收筹划的论文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筹资、经营、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支出。以谋求最大限度的纳税利益,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或现金流量最大化。税收对国家来说是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按预定标准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而对纳税人来说则是资金的净流出,节约税款支付等于增加纳税人的净收益。本文从税务筹划的必然性和如何进行税务筹划两个方面谈一下自己对税务筹划的认识。一、税务筹划的必然性我国是法治国家,纳税人必须根据税法的规定性履行纳税义务。而纳税必然减少纳税人的净利润,为了在合理、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达到节税,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纳税人必须进行税务筹划。即,环境是一定的,只有适应环境,才能改变自我。我们的环境是:来源于市场,适应于市场。而在市场运行中又必须遵循一定的市场规则,适应、掌握并较好地运用这些市场规则,最终实现纳税额度最低,企业利润最大,市场份额占有率最高,进行税务筹划是我们的必由之路。1、企业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使税务筹划成为必然;企业要生存、发展、获利,盈得社会各界人士的好评,获得投资者最大额度的投资。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是他的根本目标。实现该目标的途径总体来说有两条:一是增加企业收入,二是降低企业成本费用。而税款就作为一项费用而存在,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降低税务支出,就等于降低成本费用,从而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2、税法的规定性、法律的严肃性使税务筹划成为必然;所谓税务筹划,是指在投资、筹资、经营、股利分配等业务发生之前,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事先对纳税事项进行安排,以达到最低纳税额度。而一旦投资、筹资、经营、股利分配等事项已发生,那么纳税义务就已经产生,这时再想方设法少交税款,就成为偷税、漏税,必将受到法律处罚。合理、合法、合规、及时、有效地进行税务筹划就象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使企业遵纪守法;一方面降低企业成本费用,增加净利。最终达到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目的。3、税务筹划是纳税人行使的一项基本权利,经过税务筹划纳税义务会变得积极、主动、简捷而明了。权利和义务是一对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矛盾。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而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进行税务筹划则是纳税人行使的一项权利。进行税务筹划使纳税人被动的纳税行为(即税务机关征多少,纳多少)变成了一种具有主观能动性的行为,为了使企业利润最大化,为了最大限度的减少纳税额度,纳税人会进行一系列测算、规划、分析、对比,设计几套纳税方案,然后选择其中最优的使用。这里所指最优包括税额最低;操作最简便;使用最明了等等。对征税机关来说,利用纳税人的这种积级性,不但抑制了偷税、漏税、逃税;而且方便了征税。从而鼓励纳税人依法纳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二、如何进行税务筹划税务筹划是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强企业税后利润的一种战略性筹划活动,具体来说,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税务筹划。(一)全局性是税务筹划的显著特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经济出现了多元化、多渠道、覆盖面宽,涉及范围广的趋势,税务筹划不再仅仅是一种行业、一个部门、一种产品基础上的单纯的筹划活动,而成为触动企业发展全局,减轻企业总体税收负担,增强企业税后利润的一种战略性筹划活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合并、分立、重组不断拥现,税务筹划的全局性显得尤为重要,通过筹划缩小税基、适用较低税率,合理归属企业所得的纳税年度,延缓纳税期限,实行税负转嫁,进而降低整个企业的税负水平。一般可以考虑的操作方法有:1、企业组建过程中的税务筹划。包括企业组建过程中公司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的选择;设立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公司制企业既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又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合伙制企业仅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设立公司享受税收优惠则设立子公司,如果经常亏损有负债经营的好处则设立分公司。2、企业投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投资涉及选择投资地区、投资行业、投资类型。比如,在中、西部与东部投资会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选择服务行业和生产行业会适用不同的税种;而选择了生产行业,生产不同的产品又有不同的税收规定。3、企业筹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企业筹资无外乎有两个途径,一是自有资金,一是借入资金。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所产生利润应承担税务额度是不同的。4、股利分配过程中的税务筹划。企业经营已结束,本会计期间的净利润已结出,现金流量数额已确定。面临的工作就是是否进行股利分配,怎样行股利分配?如何为投资者节税?采用何种方法分配股利才能为投资者谋得最大利益?这些都是在股利分配中需要考虑的税务筹划问题。(二)程序性、法治性、前瞻性是税务筹划在市场经济中必须遵循的游戏规则;1、遵守企业业务流程,研究企业自身特点,全方位、全过程进行税务筹划。纳税人必须了解自身从事的业务从始至终涉及哪些税种?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是怎样规定的?税率各是多少?采取何种纳税方式?业务发生的每个环节都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业务发生的每个环节可能存在哪些税收法律或法规上的漏洞?在了解上述情况后,纳税人要考虑如何准确、有效地利用这些因素开展税收筹划,以达到预期目的。2、税收法律、法规是纳税人缴纳税款和进行税务筹划的依据。纳税人在准确掌握与自身经营相关的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需要利用一些恰当的税收筹划方法,对现行税收政策进行分析,从而找到与经营行为相适应的突破口。3、进行税务筹划,要考虑企业空间和时间经济效益的统一,前瞻性是税务筹划的显著特点之一。税务筹划的主要目地是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是一个整体概念,从企业的建立至企业消失,从企业的总体负税到企业的个人负税。降低税收负担,要从横向、纵向、空间、时间上谋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三)成本核算是企业管理目标对税务筹划提出的要求;企业管理目标是股东财富最大化,要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必须降低成本、扩大收入、提高市场占有率。税务筹划在市场经济下条件已成为必然。作为纳税人的一种权利,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者和财会人员接受和运用。但为了赶时髦、随大流一味追求税务筹划,为筹划而筹划,不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笔者认为,是不附合市场经济游戏规则的。税务筹划作为企业理财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企业价值和股东财富最大化是其根本目标。要想实现企业价值和股东财富最大化,必须降低税务筹划成本。税务筹划成本是指由于采用筹划而增加的成本。税务筹划作为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节税是其目的,但同时要纵观全局,充分考虑节税与筹划成本之间的关系。忽略筹划成本的税务筹划,结果往往得不偿失,有时甚至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事先筹划、事中安排、事后总结,最终达到筹划目的。税务筹划是一项应当全面考虑、周密安排和布置的工作,“凡事预则立,不预则费。”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一定要体现出“筹划”这一特点。从资金、时间、业务类型、办事人员质量、数量等各个方面统筹规划,达到最终目的。税务筹划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如何进行税务筹划是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探讨和摸索的问题,笔者仅就自己的认识谈了一些粗浅的看法,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随着中国融入国际经济社会进程的加快以及市场经济和税收法制环境的逐步健全与完善,税收筹划的浪潮开始滚滚涌入中国。在中国税收筹划的发展过程中,理论的研究与实践的探索都还处于初期发展阶段,所以出现了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政府、征税机关、企业、税务中介机构等各方面,严重制约了我国税收筹划的发展。税收筹划在我国作为蓬勃发展的新事物,迫切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税收筹划需要理解,不能将税收筹划看成为钻国家税法“空子”的行当;税收筹划需要鼓励,常言道:走正道,不走歪门邪道。税收筹划促使纳税人走正道;税收筹划需要规范,加强有关监管,使这个新生事物能在健康的轨道上成长;税收筹划需要研究,有助于国家的规范管理,有助于纳税人的理财,有助于创造更多社会财富。为此,本文主要分析我国税收筹划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而研究解决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可能出现的其他问题,加强防范,以促进我国税收筹划工作沿着正确轨道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如果是学习会计方面的,税务筹划是必不可少的技能之一,以后可能会影响到你的吃饭问题,建议自己好好写一写,找些资料。感觉大学毕业时的论文如果好好写,一定能让自己在毕业前多学到很多知识。建议自行搜索资料,自行完成。以上网址为百度搜索的税务筹划相关网页,可以找找资料写一下。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近一年来,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引起了全国上下的广泛关注。其中个人所得税应当具有什么社会职能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去年为修改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而由全国人大举行的听证会上更是各种不同观点的大交锋。纵观媒体的诸多报道以及这次听证会各位参与者的观点,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社会职能的观点可以概括为(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权利说。持这种观点者认为,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中国)公民的权利,如果将扣除标准提高,将使得有的公民由于不能达到该“门槛”而不能行使其纳税权。义务说。持该观点者认为,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人都不得逃避此项义务。荣誉说。该观点跟权利说相关联,并以权利说为基础,但不同于权利说。该观点认为每个纳税人都为自己能够为国家纳税而感到光荣,国家不应该通过任何方式剥夺任何公民的此种荣誉感。反映到对待调整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态度上,就是要求维持现有的扣除标准不变,甚至降低扣除标准,以使更多的人能够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获得相应的荣誉感。财政收入说。该观点认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是为政府获取财政收入,而其他功能则是其副产品,是由于政府在征税过程中而自然产生的。缩小贫富悬殊说。当前大多数人对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动机在于要缩小社会上存在的贫富悬殊,认为富人应该多纳税,穷人少纳税或者不纳税,而要做到这一点,最好的办法就是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并且认为,如果穷人不用纳税,那么其收入就相应的提高了,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人们之间的贫富悬殊。保障人权说。刘剑文教授在全国人大的听证会上明确指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首先应当建立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之上,即首先应当保证人们为了基本生活需求的收入部分不纳税。持这种观点的人还有很多。那么,个人所得税的作用到底是什么,调整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对于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功能有什么影响?本文拟就该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向学界同仁请教。一、无疑,个人所得税之纳税人有权根据法律之规定向国家交纳其应缴之税收,但即使国家规定其应当履行且无法规避的,称之为权利似乎不及称之为义务更为妥当。当然我们不否认纳税人不止负有义务,其在纳税过程中也享有一定权利,如知情权、拒绝缴纳超过其应缴之数额的权利等等,但这种意义上的权利跟作为整体的纳税行为是权利抑或义务似乎有所不同。我国出版的《法律词典》对“权利”一词的解释是:“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或认可。” 其本质特征是权利主体可以为也可以不为某一行为。如果行为人不为某一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这就很难说是一项权利,而应当说是一项法律义务,因为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换句话说,义务是一个人必须要做的事。如果不做,政府就要强迫他做,如果义务人要反抗或者逃避,还要他进行惩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税收征收管理法》也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可见我国立法上是将纳税作为纳税人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而不是当作一项可以任由纳税人处置的权利来对待的。实际上,现在世界各国都把偷税、漏税列为一种罪刑。这说明,无论中外,都把依法纳税看成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将纳税当作纳税人的一项权利实际上是将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可以享有的权利跟整个纳税行为等同起来了。至于有人认为将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定的较高(其实这也是相对的),以至于未能超过扣除标准的人就不能向国家缴税了,从而剥夺了这部分人的“荣誉感”的观点,只是极个别现象,在税法学界并不存在。究其原因就在于对于对纳税的本质存在误解所致。任正隆委员的话里还隐藏着一句潜台词:即越有钱、交税越多的人越有“荣誉”。这种鼓励人们纳税的积极性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能一味地认为纳税越多越光荣。这还要看税收征管部门征收的税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纳税人通过诚实合法地劳动,创造大量的社会财富的同时根据法律的规定缴纳大量的税款,这无疑是件好事。如果对于税收征管部门违反法律规定让纳税人多交税款,不但不制止,反而认为这是一种荣誉,那就很不应当了。这不但不是一种荣誉,而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是应当制止的。如果想多向国家作贡献,完全没必要建议国家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向社会弱者或者国家作出捐献同样能够为他带来荣誉感。而相反,如果调低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则增加了全国数以万计其他纳税人的税负,这不符合当今税制改革的潮流。之所以会出现这样一种看法,这跟我国的税制结构存在一定关系。我国的税制结构的特点是,它不是以直接税为主,而是以间接税为主。目前,中国的个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还不足10%,而商品税则占总收入的60%~70%。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最大区别就在于直接税的纳税人不能将其税收负担转嫁给他人,而间接税的纳税人则能将其纳税负担转嫁给他人。因此,无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增值税、营业税、关税之类,最终都是通过减少个人的收入和消费能力而实现的。由于商品税的税负容易转嫁,而且最终多转嫁到了终端消费者身上。因此,即便个人收入没有达到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但他实际上仍然在向国家交税,只不过在通常情况下,这部分税收包含在商品价格之内,通过商品经销者直接交纳,消费者没有意识到而已。正因如此,才有人认为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系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名义纳税人并不就是实际纳税人,这种隐蔽和错位构成对纳税人荣誉感的极大不尊重。因此,如果改革中国目前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结构的格局,实行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格局。这样,隐蔽性不存在了,误解也就随之消失。二、对于个人所得税到底是否应当成为调节贫富悬殊的手段,近年来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兴趣。而且从媒体的报道看来,似乎肯定说占了上风。有撰文指出,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功能应当是调节社会财富的再分配,缩小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甚至有学者通过比较我国和英国、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缩小贫富差距中的不同作用,结论性的指出我国的所得税规模偏小,起不到应有的缩小收入差距作用。我们不能否认这种研究对于促进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和完善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问题的关键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的是否应当是调节人们之间的贫富差距。事实上,基尼系数反映的不只是人们在收入上的差距,它更多地是反映人们在财富分配上的差距。收入不等于财富。收入的多少能够影响到人们财富的多少,但不是唯一因素。形成社会贫富悬殊的主要原因在于收入初次分配的不合理。它在很大程度上与个人或家庭所拥有的资产存量高度相关,而个人所得税针对的是资产流量,对资产存量则无法调节。其次,个人所得税在收入调节方面的作用只在于削平高收入者的收入,而不能增加低收入者的财富。再次,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制——尤其是较高的边际税率加上较低的征管水平和较弱的纳税意识——不但强化了纳税人的偷逃税动机,而且增加了征收成本、降低了征税效率,降低了税收征管的透明度,因而也限制了它在调节人们的收入差距方面所能够发挥的作用。事实上,许多富豪体现在工资表上的收入都不是特别高,有的比他们所聘请的员工收入少得多,甚至只是象征性的领取一点工资。但这丝毫不影响他们在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中占居多数。因此,主要用来调节收入差距的个人所得税——即便我们认为这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很难实现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的目的的。从理论上说,个人所得税确实具有调节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但这只是其副产品,而不是主要职能。其主要职能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一直是指为了政府获得财政收入。因此,即便在目前讨论非常激烈的调整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问题上,重要财政税收部门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国家的财政收入是否会因此而减少或者到底会减少多少,而不是更多地考虑到是否有效地减少了处于金字塔顶端的最富有的人的财富。如果真是为了缩小贫富悬殊的话,政府首先考虑的肯定是开征财产税或者拉大个人所得税的级差。政府之所以在这个时候急于调整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应该说主要是为了缓和日益加剧的社会矛盾,在心理上安抚低收入者,而不是为了缩小贫富悬殊,因为通过调整扣除标准不只是降低了低收入者的税负,同时也降低了高收入者的税负,更何况人们通过调整扣除标准所享受到的实惠(从几元到一两百元不等)对于缩小社会贫富悬殊来说基本上起不到什么作用。三、从历史角度看,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也主要是为了获得财政收入。1799年,英国第一个征收个人所得税。当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是为了战争举债,而且只对中上等阶层开征,税率为10%。1802年,这项税就取消了。1803年,英国国王埃廷顿又开设了一种新的所得税,采取了按照来源将所得分类的方法。在当时确定的五种来源中,其中四类一直沿用至今。但是这税种到1816年又一次被取消了。1842年,皮尔又一次临时引进所得税,以解决遗留的财政赤字。但是皮尔反对针对富人实行高税负政策,认为这将使富人停止经营业务,甚至逃往国外。因此,他对低于150英镑部分实行免税,只对高于150英镑部分征税,税率为3%。同时,他还降低了间接税,以促进制造业、贸易和商业部门的发展。美国在南北战争以前没有开征个人所得税,其联邦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关税和消费税。但是战争开始后,庞大的军费开支迫使联邦政府开始寻找其它财源。1861年,北方联邦政府制定了一部所得税法,以冀充实军费。根据这部法律,联邦政府对年所得在800美元以上部分征收税率为3%的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这部法律的表述不够清楚,因此一直未能实施。一年后,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一部所得税法,并且得到了实施。根据这部法律,1万美元以上部分的最低税率为3%,最高为5%。这部法律于1872年废止,在此期间共征收了亿美元,相当于那段时期美国国内税收的20%。1894年,由于国际贸易量下降,对进口货物征收的关税和消费税随之减少,美国财政收入告急,于是美国国会再次通过了一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4000美元以上的所得征收2%的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当时的美国宪法规定,“除与已进行的人口统计的数字成正比例的直接税外,不得课征其他直接税。”1895年,美国最高法院在一项判决中判定,所得税是直接税,要在各州人口比例分摊。因此,1894年的这部税法由于违宪也未能付诸实施。1913年,美国对宪法进行了修正,赋予国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权力。同年底,国会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后的第一个个人所得税法,从此该税种在美国迅速发展。在此后将近30年的时间里,个人所得税主要适用于少数高收入阶层,豁免范围较宽、税率累进程度也较温和。在“二战”期间,由于众所周知的战争原因,美国大幅度削减了豁免项目,并提高了税率档次。战争结束后,美国迎来了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其世界头号经济强国的地位得到巩固和加强,个人所得税收入也随着经济的增长而持续上升。1939年个人所得税大约只有10亿美元,1988年收入额达到1000亿美元,1996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6564亿美元。近年来,联邦预算收入约有45%来自个人所得税,它已经成为联邦政府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在税制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加拿大是在1917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主要原因也是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导致各项开支剧增,从而促使联邦政府考虑征收个人所得税。甚至其个人所得税法的名称就叫做《战时所得税法》(Income War Tax Act)。这个名称一直到1949年才被新的《所得税法》所取代。日本的个人所得税是1887年开始征收的,其主要动因也是为了筹集军费,因为自1868年明治天皇睦仁登基伊始,即开始推行“武国”方针,以对外实行侵略扩张的大陆政策为基本国策。就在个人所得税开征的1887年,日本参谋本部即制订了多种侵华方案,其中以其第二局局长小川又次大佐提出的《清国征讨方略》最为著名。它不仅包括军事占领北京、南京等地的作战计划,还特别谏言乘战胜之机将中国分割为六块,以最终灭亡中国。1890年,三县有朋首相的《外交政略论》和《军事意见书》在内阁获得通过,确立了主权线和利益线的概念,后来被发展为“满蒙生命线”和“大东亚共荣圈”。韩国曾长期沦为日本的殖民地。经过多年的艰苦奋战,1948年,韩国共和国成立,并开始建立税制。在当年颁布的八部基本税法中就包括了所得税法。加拿大、日本、韩国的经验更是说明,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应该是组织财政收入,而不是为了调节人们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的发展轨迹跟英国和美国也很相似。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起始于20世纪初。1914年,中国民国即颁布了《所得税条例》,但是由于讨袁护国战争爆发未能真正实施。1935年,国民政府重又提出《所得税法案》,次年立法院通过《所得税暂行条例》,行政院颁布《所得税暂行条例细则》,个人所得税制即行实施。国民政府拟定先行对薪给报酬所得和公债利息所得课税,其余各类所得自1937年起全部课征。这样,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真正开征个人所得税由此开始。1943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所得税法》,其中就包括个人所得税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49年成立,但是在它成立后到1980年的三十年时间里,我国并没有建立独立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其主要原因在于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简单,收入来源单一,个人收入水平较低,收入差距不大。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为了解决来华工作的外国人的所得税问题,国家财税部门开始研究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根据这部法律,征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利息等六大类。工资、薪金按照六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税率从5%到45%不等,其他五类均按照20%的统一税率征收所得税。为了适应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并对其中的高收入者进行调节,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并与同年开始实施。其主要适用对象为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其他行业,以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同时,为了进一步调节个人收入,防止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悬殊过大,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缴纳人为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征税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收入、劳务报酬收入等八类,税率从20%到60%不等。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并于1994年1月1日施行。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1994年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原来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将原来按照纳税人的类型分别设立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为一个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并从纳税人、征税项目、免税项目、税率、费用扣除等方面加以完善,从而使之成为一部比较完整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此后,我国又对个人所得税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主要包括针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建立个体工商户的会计制度,针对企业管理者使用年薪制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等。四、尽管个人所得税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调节收入的目的,但是现实中的某些做法往往又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个人所得税的这一效果。首先,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人们的收入——尤其是高收入者的收入——逐渐显示出多源化的趋势,即从多个来源获得收入。他们的收入除了来自薪金外,还来自于其他许多不同类别,如各种投资所得。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各种不同种类收入使用的税率各不相同。这样,人们可能通过混淆不同类别的收入(适用不同税率)的方式来逃避自己的纳税义务或者减少自己的应纳税额。另一方面,对于来自海外的收入,由于在税收征收方面的困难,这些收入也往往很难被税务机关发现。于是人们便可能通过混淆境内和境外收入的方式来规避自己的税收义务。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由境外关联公司(母公司)支付本应由境内企业支付个人工资薪金的方式,达到逃避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目的。实际征管中,由于一些基层税务征管人员没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 241号)的要求执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其次,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更有条件利用税法上的漏洞逃避税收义务。这一方面包括利用本国税法上的不完善的地方偷逃税款,另一方面包括国际税收协定来实现少纳税的目的。任何国家的税法都不可能是完善的,都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不完善之处。高收入者往往可以通过聘用有经验的会计师和税务律师来帮助其实现少纳税的目的。而国际税收协定的制定,其最初目的是为了避免对所得的重复征税,但高收入者往往也可以利用这些国际税收协定来避税。例如,根据国际惯例,税法用住所和实践两个标准来界定居民和非居民。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此规定,凡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即“90天规则”),将不失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也就不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因而只需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就容易造成纳税人利用居住时间来合法避税。第三、企业代表处、分支机构劳务地和纳税地不统一也可能造成外籍人员少交或者不缴个人所得税。目前,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往往在内地城市设立隶属于北京、上海等的中国公司或亚太公司的分公司或办事处,其财务核算相对简单,发生的业务费用一般实行报账制,员工的工资及补贴等全部由北京、上海等中国公司总部发放并在当地扣缴个人所得税。这样,出现外籍人员的纳税地与实际工作地(提供劳务地)不一致的情况,导致代表处或分支机构在总部之外发放给员工的各类补贴和津贴游离于两地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之外,增加了管理难度;同时考虑到这些公司及其员工实际享受了工作地的公共服务设施而不在当地纳税的现实,也有违公平原则。第四、许多高收入者都是企业家或者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他们有条件将个人收入与企业支出相混淆,以此来减少个人的所得税。部分小型外商投资企业(实为外籍人员的个体或私营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往往采取只领取少量工资、却在公司报销大量的个人支出费用等手段,一方面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另一方面通过报销的个人费用达到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目的。第五、许多地方为了吸引高级人才,往往制定一些有利于降低高收入者税负的规定,使得他们能够合法的少缴或者不缴个人所得税。例如,根据《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北京市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将本人上一年度已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80%用于购买商品房、汽车和以现金出资在本市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给本企业增加资本金的投入。这项政策后来被延伸适用到来京工作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高级人才以及所有外资企业的高级人才。第六、国家面向某些高收入阶层还制定了一些不合理的税收政策,这也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例如,个别地区在律师事务所全行业实行核实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其核定的税负明显低于法定税负。这种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 12号)精神,容易造成税负不公,不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者的作用。并且针对这种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文件,明确规定:“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 但这一文件所禁止的是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的核定征税办法,而不是完全禁止核定征税。换句话说,只要当地的税务和司法管理机关没有要求统一实行全行业的核定征税办法,就可视为没有违背国发[1997] 12号文的精神。事实上,该文同时又规定:“对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律师事务所,经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中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来核定其应纳税额。”实际上又将皮球踢回给了各地税务管理机关,从而使自己下发的文件基本上成了一纸空文。五、在确保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得以实现的同时,我们还应注意保障纳税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使其用于基本生活开支的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应当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否则就无法实现保障人权的目的。对于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与公民基本人权之间的密切关系,刘剑文教授在全国人大举行的听证会上作了精彩的阐述:(1)从平等权角度而言,个人所得税的功能主要在于通过调节不同收入阶层之间的收入,从而缩小其差距,促进平等权的实现。如果费用扣除标准定得过低,将使低收入者负税增加,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的宗旨,不利于公民平等权的保障。(2)从生存权角度而言,公民的最低生存条件必须要得到保障,对于属于最低生存条件范围的收入不能征税;如果扣除标准定得过低,势必会损及公民生存权的保障。(3)从发展权角度而言,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对发展权的倡导和保障应提上议事日程。就扣除标准而言,除了对公民的最低生存条件予以保障外,还应该考虑到公民促进社会全面发展并享受相应发展成果所需要的费用。如果费用扣除标准定得过低,显然不利于发展权的保障与实现。对于这一点,实际上世界各国都规定了一定的扣除标准,以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例如,世界各主要国家基本上都是按照家庭收入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而且对于家庭的生活开支规定了非常详细的扣除项目。除了为纳税人家庭开支规定了一个扣除标准外,还对一些跟家庭发展或者提高生活质量密切相关的一些其他项目规定了扣除标准,这些扣除项目主要包括:教育开支、购买保险、购买高科技消耗品如汽车、电脑等。此外,一些国家还通过对个人所得税规定一个扣除标准以促进传统道德建设。例如,泰国鼓励纳税人成家,有配偶的纳税人比独身纳税人有更多的免税收入。马来西亚规定对父母亲的医疗费用支出可给予一定的扣除,为身体残疾的妻子、子女、父母亲购置支撑身体的设备的支出也给予一定的扣除。美国的个人所得扣除项目更加完善(尽管也更加复杂)。根据美国税法规定,其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办法分为标准扣除和列举扣除两种。标准扣除法是基本扣除额和额外扣除额的总和。基本扣除额由依照申报纳税者身份的不同而不同。如果申报纳税这是残疾人还可以享有额外扣除额。对于列举扣除法,美国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项目包括:巨额医药费用和灾害损失、慈善捐赠、房租支出、自用住宅贷款利息、投资利息、员工业务费用、地方税等。除此之外,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还规定了纳税递减项目,即从纳税人的所得税额中之间扣除的项目。这些纳税递减项目包括:商业抵减、个人抵减、和外国租税抵减。其中个人抵减又包括个人可退税抵减和个人非可退税抵减。个人可退数抵减包括劳务所得抵减、所得税扣缴抵减、社会保障税扣缴过多抵减和低吨位柴油车辆业主抵减等。个人非退税抵减包括子女领养抵减、子女租税抵减、地产贷款抵减、老人残障抵减、亲属看护抵减、助学希望抵减、终生学习抵减、合格电动车抵减和强制最低税抵减等。六、通过以上讨论,我们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在于获得财政收入。政府在通过税收获得财政收入的同时,也对人们的收入分配进行了调节,从而使人们对社会财富的分配更趋合理。但是它很难通过提高扣除标准的方式来实现缩小社会贫富悬殊的目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不是任由纳税人行使和处分的权利。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不会剥夺纳税人的荣誉权。同时,我们在实施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应当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水平的提高,不断调整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并且尽可能早的重新制定一部更加完善的个人所得税法,使之更公平、更能保护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从而更有利于人们自觉遵守。来源于网络。。。。

摘要:我国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建立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在普通合伙企业中适用有限责任,是对传统合伙人责任的重大突破,是有限责任制度的重大发展,突破了有限责任只适用于法人的传统适用条件,其正当性基础来源于公平价值对效率价值的衡平。但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有限责任削弱了债权人保护,需要替代赔偿机制的配合。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中有限责任的替代赔偿机制在种类、覆盖范围、具体制度设计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关键词: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潜代赔偿机制;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一、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核心创新:责任形态的创新我国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一个突出亮点之一就是建立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我国新《合伙企业法》第57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财产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特殊的普通合伙的“特殊”之处在于合伙人的责任形态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合伙,后者合伙人的责任形态是无限连带责任,而前者的合伙人的责任却是一种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的混合体。作为普通合伙,其合伙人可以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享受有限责任。在普通合伙企业中适用有限责任,是对传统合伙人责任的重大突破,是有限责任制度的重大发展,必将对有限责任制度带来深远的影响。特殊的普通合伙的责任形态是责任形态的一个崭新形式,其带给我们许多新的命题,如其建立的正当性基础是什么?其对有限责任的制度有哪些重大发展?其能否和如何平衡投资者与债权人的利益?本文拟就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有限责任这个崭新的制度做一些探讨,以利其在我国顺利推行,有效实现其预期的制度价值。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有限责任的正当性分析(一)特殊的普通合伙的产生原因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来源于美国的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主要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有限责任合伙,是20世纪90年代才在美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企业形态,最先进行有限责任合伙立法的是美国1991年的得克萨斯州的立法,随后其他各州纷纷仿效,在全美国引起了有限责任合伙立法的热潮,至1998年初,除佛蒙特外,所有州都已通过了有限责任合伙的立法,1996年,在综合了各州有限责任合伙立法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对1994年的新统一合伙法作了重大修改,增加了有限责任合伙和非本州的有限责任合伙,作为该法的第10条和第11条,以便向各州提供立法的蓝本,使各州的有限责任合伙立法走向统一。但加州、内华达和俄勒冈与纽约州一样,只允许专业性合伙成为有限责任合伙。它是指在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火造成的合伙企业的债务,只以其存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的一种合伙。它实际上是普通合伙的变种,但对传统合伙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与发展。有限责任合伙产生的直接原因是美国20世纪80年代的一系列诉讼,使传统普通合伙法的简单无限连带责任制度的弊端充分暴露,合伙制度责任形态的改革提上议事日程。在美国,有一类称做“节俭社团”(thriftassociations)和“存贷社团”(savingsandloanassociations)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限于吸纳一般的存款、并给储户发放利牢较低的用于购房目的的贷款。在20世纪60~70年代,法律允许实行浮动的市场利率的情况下,这类金融机构根本无法从住房贷款中获利。为此,他们中许多转向风险较大甚至投机性业务,最后,由于许多贷款无法收网,许多金融机构宣告破产。在破产程序处理过程中,发现此类金融机构在其经营活动中有严重的违规行为,为他们提供会计和法律服务的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因有严重的渎职行为,被追究责任。由于这些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都是合伙组织,这样,在合伙财产不足偿还债务时,全体合伙人均要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包括那些未参与此类活动的无辜的合伙人。这显然有失公平,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人人自危,没有安全感。正是20世纪80年代末的追究此类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的个人责任的诉讼成了一种新的合伙类型——有限责任合伙诞生的直接原因。(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有限责任的正当性分析——公平价值对效率价值的衡平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是普通合伙企业最显著的特征,而我国新《合伙企业法》第57条的规定实质是对无过错的合伙人进行责任限定,允许其在特定情况下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对传统合伙人责任分配制度的重大调整。这种调整使合伙人之间的责任分配更为公平合理。由于现代合伙的规模已十分庞大,又由于合伙特有的业务执行模式——任何合伙人都可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业务,各合伙人的业务义相对独立,这样,任何一个合伙人都可能面临对自己不知情的众多的合伙人的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尤其足当该合伙人的行为是出于放意或重大过失,这种责任形态显得尤其不合理。传统的无条件的无限连带责任使得合伙人处于非常不安的境地,直接抑制了合伙企业的发展。让在执业中有重大过错的合伙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则对之承担有限责任的责任分配,实际上也是自己行为自己责任的体现,其本质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在商事领域的应用,无疑更为公平合理,有助于促进投资和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有限责任合伙中的有限责任制度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平价值对效率价值的衡平。一直以来,在商事领域,有限责任正当性的重要依据被认为是效率价值,是效率优于公平的表现:为了鼓励投资,当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可以只以投资为限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这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然而有限责任合伙中的有限责任制度则完全是公平原则的运用:让有过错的投资者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无限责任,豁免其他无过错投资者对之的无限责任,而过错原则本身是来源于公平原则。因此,或许我们可以说,在有限责任制度的早期,我们更注重其效率价值,而在有限责任充分发展的今天,我们同时也开始注重法律的最高价值——公平价值对效率价值的衡平。有限责任制度的科学性和进步性已自不待言。有限责任的发展体现了人类对责任的逐渐限定过程,将不确定的责任限定在可预期的范围内,是对市场主体的一种人性化关怀,能最大限度地调动投资者积极性,促进经济的发展。三、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有限责任突破了有限责任的传统适用条件(一)传统有限责任的适用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为前提法人具有独立人格,这一点已获得各国普遍承认。法人制度虽然产生于罗马法时期,但将其发扬光大得益于近现代商事领域里公司法人制度的广泛运用。而现代公司只有在有限责任机制下才能更好发挥作用,这样,有限责任制度与法人制度紧密相连。或者说,只有法人的投资者,才能享受有限责任成为承担有限责任的必备条件。目前,除法国等少数国家外,只有具备法人资格,才能享受有限责任是世界上人多数国家的通例。在我国,从《民法通则》第37条,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1][2][3]一开始,到1994年《公司法》的颁布,我国法学界根深蒂同的只有法人才能承担有限责任,只有法人的投资者才能承担有限责任的主流观点得以形成并反映在市法中:无论是《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还是《外商投资企业法》,都规定了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或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只有在法人独立责任的前提下,投资者才能承担有限责任。(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有限责任的适用不以法人为前提从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有限责任的适用条件来看,传统有限责任的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为前提适用条件被突破。特殊的普通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的条件是对其他投资者执业行为无过错即可。有限责任与法人资格分离了。近年来,已有极少数学者通过分析法人制度的演变历史,得出有限责任不是法人制度的必然内涵。确实,法人的主要功能在于塑造团体的类似于个体的主体资格,与其成员的责任形态没有必然联系。这一点可以从有限责任的演变发展史看出。如康孟达(有限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其部分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又如特许合股公司早期,已具有法人资格,但其成员仍然承担无限责任。再如后来的有限责任合伙,更是如此,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不影响其部分成员享受有限责任。实际上,有限责任是投资者的有限责任,以投资者的投资为限,因此,只要投资者投资的财产与投资者其它财产区分开,就具备了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这样,无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还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其投资者都有可能承担有限责任(至于最后是否能享有有限责任,取决于投资者之间的约定和投资者与债权人的约定)。只有企业所有投资者都享有有限责任,企业才可能承担独立的责任,因此,是投资者责任独立才导致企业责任独立,而不是相反: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责任独立),投资者才享有有限责任(责任独立)。从有限责任承担的物质基础来说,投资者的投资独立,即具备了承担有限责任的物质基础。四、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一)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的适用需要替代赔偿制度的配合普通合伙是一个古老的制度,其设立条件和程序简单,没有最低资本的要求,企业内部实行契约式管理,普通合伙享有这些宽松资本制度和管理模式的基石在于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任意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不问合伙人有无过错,其他合伙人都要对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是合伙企业的信用来源。而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免除了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而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减轻了合伙人的责任负担。在合伙人内部,这种责任分配确实更为合理和公平,但在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中,带来的问题是合伙企业与债权人之间权利义务失衡。原合伙制度术做任何变更也就是在保持了普通合伙原有制度优势的情况下,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地位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除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合伙人外,其他合伙人都不再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担保大大削弱,直接降低了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这对债权人来说,显然缺乏正当性。为失衡的投资者与债权人利益寻找平衡的方法是建立替代性的赔偿资源。可见,特殊的普通合伙的责任形态是对传统合伙人责任形态的重大突破,是责任形态的一个崭新形式,其能否有效推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伙企业的替代赔偿机制是否有效建立。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9条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除执业风险基金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职业保险则认为保险法有规定,而不再做规定。实际上,作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中有限责任的重要替代赔偿机制之一的职业保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产生的背景、性质和负担的功能与普通的职业责任保险还有很大的区别,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明确,才能正确实施。而执业风险基金的具体制度设计至今仍是空白。(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替代赔偿制度存在的缺陷1、职业保险的承保范围不能覆盖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责任保险所承保的危险是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一般是侵权责任,尽管合同所引起的责任风险非常重要,但其范围受到限制。决大多数重要的责任风险都源于侵权行为。因此,保险人的责任是建立在被保险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基础之上的,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原则也是以被保险人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基础的。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两种方式:一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加害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是有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简单说,就是行为人致人损害,并不当然负赔偿责任,受害人要向加害人请求赔偿,必须证明造成其损失的加害人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否则,其赔偿请求得不到支持。为减少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在过错责任中有一种特殊的情形,即过错推定。它是指受害人向加害人求偿时,法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免除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而由加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其有过错。二是无过错责任,亦称严格责任,即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除非是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行为人不可免责。由于过错责任原则是公平原则的基本体现,因此,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一般实行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后者需要法律作出特别规定。根据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在一般商业责任保险中,保险责任一般实行过错责任,即保险人只对被保险人在加害行为上主观有过错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才承担保险责任,对不是因为被保险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保险制度的射幸性特征和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至高要求,几乎所有险种都将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作为除外责任,如美国保险法规定,“一般商业责任保险包含几个一致的除外责任,例如,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那么,实际上,准确地说,一般商业责任保险的归责原则是“过失责任”。“过失侵权构成了责任风险的主要基础。……过失的特征是:从造成伤害的角度来讲,对他人权利的侵犯是粗心大意或疏忽的结果,而非故意。”就我国目前开展的几种职业责任保险如医疗责任保险、律师责任保险和会计师责任保险的责任形式来看,都定位于“过失”,不包含“故意”。强制责任险与非强制责任险在性质与社会功能上的差异,决定了二者在归责原则上的巨大差异。强制险侧重于保护第三人利益,第三人在遇到意外事故时,还要证明侵害人的过错情况,显然不利于保护第三人,基于此,在强制责任保险中,保险责任的承担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不管被保险人有无过错,保险人都要对第三人承担保险责任。如产品质量责任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都如此,而且,一般而言,这些险种中的侵权行为本身的归责原则即为法律明确规定的严格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保险的非强制险的性质决定了其承保范围不能覆盖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在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保险中,合伙人享受有限责任的条件是其他合伙人在执业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故意不在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内。换言之,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保险只能就有限责任适用范围的一部分风险承保,即只有“重大过失”可通过职业保险替代补偿,这无疑大大削弱了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保险的功能。2、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债权人[1][2][3]作为非强制险的第三者所享有的权利非常有限。在商业责任保险中,责任保险转移的是被保险人的风险,侧重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在意思自治基础上订立的保险合同,约定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只能直接赔偿给被保险人,第三人无权向保险人直接主张。但是,在强制保险中,由于其特有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取向,为了保护第三人,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许多国家的强制保险都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第三人可直接向保险人追偿。而且,“外国立法例如强制保险甚至规定,保险人不得以其他的对抗被保险人之事由(如保险费支付迟延或违反应尽义务等)对抗第三人,唯有于赔偿第三人之后,行使代位权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而已。”作为商业责任险,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保险的第三者(债权人)显然不享有强制保险第三人的权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不能直接向保险人追偿,只能向被保险人(合伙人)追偿,而相对于保险公司,要从合伙人处得到赔偿,无疑更难。3、执业风险基金制度。实际上,除必须购买职业保险外,我同还规定了执业风险基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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