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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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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案例分析

法学毕业论文案例分析型原创 的内容

法学案例分析论文

案例分析是实现经济学教学模式上的创新,案例教学法不同于传统教学法,它强调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互动。如下是精心为你挑选的法学案例分析论文,欢迎大家踊跃阅读!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跟随律师及相关案件进行了实习并且承担了一部分工作,现选择其中一个案件进行一部分改编并且结合一些热点法律问题与争议完成案例分析报告。

一、 案情概要

在一个夜黑风高的夜晚,北京 时间凌晨1点28分,司机陈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在一个V字型路口进行调头,由于路口转弯角度较大,加之是夜晚,视线不明确,司机陈某没有看到调头路口处有一个醉汉被害人王某躺在马路口,汽车碾压王某于车下,之后陈某下车查看并看见王某躺在汽车底下,随后司机陈某慢慢挪动汽车并且驾车逃逸。后被害人王某被路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经法医专业鉴定后,被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车碾压后造成内出血从而引发创伤性失血导致休克,最终死亡。交警部门时候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相关的勘察,认定被害人王某处于V字型路口偏左侧的地方,交警大队进行实物实验,利用一辆汽车进行现成模拟发现王某所处的位置在汽车调头时是无法被发现的,即处于一个视野盲点,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也无法再及时的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一周后,司机王某被有关部门逮捕归案,并且交代了相关案件情况,其中包括被告人陈某说他当时以为被害人王某已经死亡的主观意志,其他情况与交警部门所认定的结果一致。

二、 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争议点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司机陈某对于撞人这个行为的定性,即是否属于意外事件。第二个是陈某之后的逃逸行为如果来界定。

(一)、陈某撞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刑法》第 16 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意外事件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其最本质的特点就是行为人无罪过且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虽然从法医的鉴定结论中可以认定,被害人王某的死亡和司机陈某的撞人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试验的报告材料里可认定,陈某撞人的主观状态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而是因为路段本身的构造和事故发生时天黑的客观原因以及被害人王某醉酒的主观过失造成的。这个有一个质疑,作为一个的司机,在调头行驶的时候肯定应当要减缓速度,注意安全,若是司机尽到这个注意义务,那么即使撞人了,被害人王某也不至于由于内出血,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是不是陈某主观上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呢? 被害人王某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深夜醉酒倒在危险的地方。

一般正常的人都不会选择在转弯路口的位置躺着,那里是属于较为危险的地段。司机以自己的惯常思维,也无法能预料到掉头转弯处偏右位置会躺着一个人,尤其还是在深夜。法医的鉴定报告中说明了被害人王某并没有当场死亡。即使司机减缓速度(深夜,如果周围不安全,司机也不敢放太慢的速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给被害人李某造成严重伤势的后果。是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的遗弃和逃逸行为给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几率。而且法律不应当强人所难,实际情况中没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没有断定被告人陈某造成损害的结果是故意或过失的证据,应当作出对被告人陈某有利的裁定和判决,不应当定陈某在撞人行为上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

(二)、丁某逃逸行为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 首先,基于第一点的判断,由于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和客观方面是否违法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观上有过失,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如行为人没有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不能认定为犯罪。《刑法》第 133 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 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结合法条及相关的分析,被告人陈某逃逸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次,被告人丁某的逃逸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却放任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当事人死亡,则行为人犯的是是间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杀人罪中的行为人在认识意识上是明知危害行为可能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发生,意志因素是主观上对危害行为持放任态度,结果当事人因该危害行为而死亡。结合案件来说,被告人陈某发现有一人被其撞伤后,慢慢挪动汽车驾车逃离现场。 被告人陈某将被害人王某丢弃在路边是一种怎样的心理状态呢?很明显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王某的死亡而不顾,然后驾车逃逸。被告人丁某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王某是具有救助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 76 条

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 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陈某却不对王某进行作为义务,对王某的现状听之任之,即使被告人陈某主观上认为王某死了,害怕而逃离,但是,没有对王某判断是生是死而大意逃离仍然是被告人陈某的过错,即使王某死亡,陈某仍然不应当丢弃被害人王某,应当由医生对王某的生死进行评断。所以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在这不应当得到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含义是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张明楷教授认为此原则有以下几种 适用界限: (1)只有对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时,才能适用该原则; (2)对法律存在疑问时,应根据解释目标与规则进行解释,不能适用该原则;(3)在立法上就某种情形设置有利于被告的规定时,对被告人的有利程度,应当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根据;(4)在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应进行合理推定,而不能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5)虽然不能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为,但能够确信被告人肯定实施了另一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应择一认定为轻罪,而不得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对当事人的听之任之的主观心理的推断是合理的,不论被告人陈某是认为王某已死还是未死,对与王某来说,最坏的结果就是死亡,而被告人陈某却放弃了给王某一丝生存的机会,选择了最坏的结果,那是法律不允许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也必须合理公正。综上所诉,被告人丁某的逃离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三、 基本结论或观点

综上所述,案件中被告人陈某属于意外事件,但是随后其驾车逃逸的行为却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等待陈某的将是法律合理公正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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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道论述题:答案是:本题涉及的是某市交通管理中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因此其命题着眼点在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问题,考生作答时应围绕这一核心展开构思、组织论点和安排文章结构,文章的主题立意和基本主张应当与依法行政有关。依法行政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实现交通畅通有序是社会的需要,也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所。某市出台该项交通管理新举措的动机是为了改善交管状况,其主观愿望是好的,实践中也收到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产生了许多始料朱及的副作用,引起争议甚至于招来官司。导致这种尴尬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有关部门没有做到依法行政。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具有法律根据和符合法律规定。这意味着首先是职权法定,法律将行政职权赋予行政机关,就应当由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机关既不能放弃,也不能随意行使。某市交通管理部门的所谓新举措使公共权力泛化,是放弃职责的表现,因而不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的实现要求遵循比例原则,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柝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应将该不利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行政机关应衡量其目的利益与所侵及的相对人权益二者孰轻孰重,只有前者重于后者,其行为才具有合理性。权衡有关利益冲突的法则是价值位阶原则。法律的三大价值即自由、正义和秩序。自由在法的价值中是第一位的,法律必须承认、尊重和维护人的自由权利,践踏自由的法律被认为是“恶法非法”。秩序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拘束,任何法律和管理措施,都不能以牺牲人们的自由为代价去维持秩序;当然也不能牺牲正常的秩序去满足无限度的自由。某市出台的交通管理新举措动机是好的,但为了追求交通秩序的改善,牺牲了人们的自由,侵犯了市民的隐私权、肖像权等合法公民权利,损害了更多更重要的法益,因此是不可取的,违背了行政法治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充分尊重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自由,做到行政行为合法而又合理,才真正符合了依法行政的精神。总之,依法行政是法治时代对行政机关及其活动的迫切要求。只有做到依法行政,才能避免类似某市交通管理新举措所面临的尴尬局面,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才能执政为民,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论文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应该怎么写

论文中常用的20种研究方法如下:

1、实证研究法

实证研究法是认识客观现象,向人们提供实在、有用、确定、精确的知识研究方法,其重点是研究现象本身“是什么”的问题。

2、调查法

调查法一般是在自然的过程中进行,通过访问、开调查会、发调查问卷、测验等方式去搜集反映研究现象的材料。

3、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是指把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作为案例,交给受训学员研究分析,培养学员们的分析能力、判断能力、解决问题及执行业务能力的培训方法。

4、比较分析法

亦称对比分析法、指标对比法。是依据客观事物间的相互联系和发展变化,通过同一数据的不同比较,借以对一定项目作出评价的方法。

5、思维方法

思维方法又称思想方法、认识方法是人们正确进行思维和准确表达思想的重要工具,在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科学思维方法包括归纳演绎、类比推理、抽象概括、思辩想象、分析综合等。

6、内容分析法

内容分析法是一种对于传播内容进行客观,系统和定量的描述的研究方法。内容分析的过程是层层推理的过程。

7、文献分析法

文献分析法主要指搜集、鉴别、整理文献,并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形成对事实科学认识的方法。一般用于收集工作的原始信息,编制任务清单初稿。

8、功能分析法

或称结构功能分析法,西方语言学、社会学等学科分析研究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根据对社会现象功能的分析研究去解释说明社会现象。

9、预测分析法

对人们所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可能产生的经济效果及其可能的发展趋势,事先提出科学预见的一种分析方法。

1、案例标题

案例的标题应含蓄、客观、具有新意。案例的标题应注意避免加入作者的主观倾向,也应避免带有不必要的感情色彩。

2、案例正文

案例正文是案例主体部分的核心,应介绍案例的人物、组织以及事件的经过。可以按照时间顺序或事情发展的逻辑顺序组织案例的主要内容。尽量加入一些数字和图表,以加深读者对案例的理解。

(1)案例正文的叙述,要做到全面、周密、客观,避免加人作者的主观分析评价。同时,还要注重情节的真实感和生动性。

(2)案例正文中涉及的组织、人物和统计数据等,可以作适当的技术性处理。例如,隐去组织和人物的真实名称而采用化名,对真实的统计数据作同比放大(或缩小)处理。

(3)案例正文中的内容也可根据编写需要进行适当标注。

3、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是对案例正文所作的全面、系统、深入的分析。

(1)分析报告的内容必须针对案例正文。案例正文中的重要信息与内容应在分析报告中得到全面体现;案例分析报告中用到的素材都必须是案例正文中所提供的。

(2)对案例中某些有价值的问题可作适当的引申与探讨,但所做的引申与探讨必须与正文相关,不能脱离案例正文中的内容。

三、案例分析报告基本格式要求

1、封面和封底

封面必须在学校文印室打印。封面含中英文标题,中文标题置于英文标题之上。中文标题文字:黑体,小2;英文标题:Times New Roman,小2;其他:宋体,小3、封面所有填写信息一律居中。

2、标题

应在25字以内,能简明、具体、确切地表达论文的内容。

3、扉页

扉页是对研究生论文题目、导师、单位等作较详细的说明,其格式为分类号、密级、UDC、编号:宋体,5号;其他信息:宋体,4号。不编页码。

4、中文摘要(Abstract)

在500字以内。摘要是对学位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述。它应使人不阅读学位论文全文即可获得全文的主要信息和结论,是一篇完整的短文,可以独立使用。论文摘要应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方法、内容和结论。要突出本文的新见解和研究工作的创新点。

中文“摘要”、“目录”、“图目录”、“表目录”等,用小2号,黑体,行距2,居中。每个字中间空两格,如目录,“目”与“录”中间空两格。

5、关键词(Keyword)

论文关键词一般3至8个,应采用能覆盖论文主要内容的通用标准词条(参照相应的技术术语标准),按词条的外延层次从大到小排列,并以显着的字符另起一行,排在摘要左下方。词之间用逗号分隔。

6、英文摘要

与中文摘要相应的英文摘要和关键词。

“致谢”、英文“摘要”、“目录”、“符号缩略表”、各章标题及“参考文献”、“附录”等,居中,用大写字母,字号18,行距2,加粗,段前后各空1行(行距2)。

案例分析方法亦称为个案分析方法或典型分析方法,是对有代表性的事物(现象)深入地进行周密而仔细的研究从而获得总体认识的一种科学分析方法。如研究科学家的综合方法,就可选取牛顿综合法、电磁综合法或爱因斯坦综合法进行专门研究;又如研究科学决策,就可选取典型的决策事件或方案,如《2000年的中国》、《星球大战计划》、《三峡水利工程》等,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研究。该分析法具有代表性、系统性、深刻性、具体性等特点。

案例分析论文写法

1、案例标题

案例的标题应含蓄、客观、具有新意。案例的标题应注意避免加入作者的主观倾向,也应避免带有不必要的感情色彩。

2、案例正文

案例正文是案例主体部分的核心,应介绍案例的人物、组织以及事件的经过。可以按照时间顺序或事情发展的逻辑顺序组织案例的主要内容。尽量加入一些数字和图表,以加深读者对案例的理解。

(1)案例正文的叙述,要做到全面、周密、客观,避免加人作者的主观分析评价。同时,还要注重情节的真实感和生动性。

(2)案例正文中涉及的组织、人物和统计数据等,可以作适当的技术性处理。例如,隐去组织和人物的真实名称而采用化名,对真实的统计数据作同比放大(或缩小)处理。

(3)案例正文中的内容也可根据编写需要进行适当标注。

3、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是对案例正文所作的全面、系统、深入的分析。

(1)分析报告的内容必须针对案例正文。案例正文中的重要信息与内容应在分析报告中得到全面体现;案例分析报告中用到的素材都必须是案例正文中所提供的。

(2)对案例中某些有价值的问题可作适当的引申与探讨,但所做的引申与探讨必须与正文相关,不能脱离案例正文中的内容。

三、案例分析报告基本格式要求

1、封面和封底

封面必须在学校文印室打印。封面含中英文标题,中文标题置于英文标题之上。中文标题文字:黑体,小2;英文标题:Times New Roman,小2;其他:宋体,小3、封面所有填写信息一律居中。

2、标题

应在25字以内,能简明、具体、确切地表达论文的内容。

3、扉页

扉页是对研究生论文题目、导师、单位等作较详细的说明,其格式为分类号、密级、UDC、编号:宋体,5号;其他信息:宋体,4号。不编页码。

4、中文摘要(Abstract)

在500字以内。摘要是对学位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述。它应使人不阅读学位论文全文即可获得全文的主要信息和结论,是一篇完整的短文,可以独立使用。论文摘要应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方法、内容和结论。要突出本文的新见解和研究工作的创新点。

中文“摘要”、“目录”、“图目录”、“表目录”等,用小2号,黑体,行距2,居中。每个字中间空两格,如目录,“目”与“录”中间空两格。

5、关键词(Keyword)

论文关键词一般3至8个,应采用能覆盖论文主要内容的通用标准词条(参照相应的技术术语标准),按词条的外延层次从大到小排列,并以显着的字符另起一行,排在摘要左下方。词之间用逗号分隔。

6、英文摘要

与中文摘要相应的英文摘要和关键词。

“致谢”、英文“摘要”、“目录”、“符号缩略表”、各章标题及“参考文献”、“附录”等,居中,用大写字母,字号18,行距2,加粗,段前后各空1行(行距2)。

案例分析类型的论文是一种常见的论文研究方法,我们经常能从一些法律专业、教育专业甚至mba方向的论文里看到这种写法。常见的模式为:介绍案例通过案例找到要研究的问题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按照这个模式,论文的基本框架就出来了。本文从写作内容和格式着手,对案例分析类型的论文写作进行介绍。

1、案例分析论文来源

案例素材必须是学生亲身经历(如通过本人所从事的工作或深入实际的调查研究课题等)获得;案例素材所涉及的单位,建议原则上为某一企业,对特别有现实意义的案例,也可以是针对某一行业、某一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或政府的某一经济主管部门;案例素材应真实可靠,应取得所在单位负责人的支持与同意。应不违反有关的法律或损害所在单位的利益。必要时可对该单位的名称、有关人物的真实身份及姓名、相关数据等进行掩饰性处理。

2、案例分析报告内容组成

(1)情景描述--分析给出的案例中的情景(企业介绍,案情介绍)

(2)原因分析--分析出现该问题的原因(企业现状问题,案情形成原因)

(3)提出备选方案--分析问题的解决方法并提出可行的备选方案

(4)评估并加以选择--进行备选方案的评估及选择

3、案例正文

案例正文是案例主体部分的核心,应介绍案例的人物、组织以及事件的经过。可以按照时间顺序或事情发展的逻辑顺序组织案例的主要内容。尽量加入一些数字和图表,以加深读者对案例的理解。

(1)案例正文的叙述,要做到全面、周密、客观,避免加大作者的主观分析评价。同时,还要注重情节的真实感和生动性

(2)案例正文中涉及的组织、人物和统计数据等,可以作适当的技术性处理。例如,隐去组织和人物的真实名称而采用化名,对真实的统计数据作同比放大(或缩小)处理。

(3)案例正文中的内容也可根据编写需要进行适当标注。

4、进行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是在案例介绍完以后,对案例进行系统且深入的分析。分析报告是只针对案例正文的,这就要求我们案例中出现的重要内容,需要在分析报告里得到充分的体现;分析报告中出现的素材,也必须是案例正文里包含的。在探讨案例中问题的过程中,不能脱离案例本身,不能过度地引申。

案例分析论文方法

案例分析类型的论文是一种常见的论文研究方法,我们经常能从一些法律专业、教育专业甚至mba方向的论文里看到这种写法。常见的模式为:介绍案例通过案例找到要研究的问题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按照这个模式,论文的基本框架就出来了。本文从写作内容和格式着手,对案例分析类型的论文写作进行介绍。

1、案例分析论文来源

案例素材必须是学生亲身经历(如通过本人所从事的工作或深入实际的调查研究课题等)获得;案例素材所涉及的单位,建议原则上为某一企业,对特别有现实意义的案例,也可以是针对某一行业、某一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或政府的某一经济主管部门;案例素材应真实可靠,应取得所在单位负责人的支持与同意。应不违反有关的法律或损害所在单位的利益。必要时可对该单位的名称、有关人物的真实身份及姓名、相关数据等进行掩饰性处理。

2、案例分析报告内容组成

(1)情景描述--分析给出的案例中的情景(企业介绍,案情介绍)

(2)原因分析--分析出现该问题的原因(企业现状问题,案情形成原因)

(3)提出备选方案--分析问题的解决方法并提出可行的备选方案

(4)评估并加以选择--进行备选方案的评估及选择

3、案例正文

案例正文是案例主体部分的核心,应介绍案例的人物、组织以及事件的经过。可以按照时间顺序或事情发展的逻辑顺序组织案例的主要内容。尽量加入一些数字和图表,以加深读者对案例的理解。

(1)案例正文的叙述,要做到全面、周密、客观,避免加大作者的主观分析评价。同时,还要注重情节的真实感和生动性

(2)案例正文中涉及的组织、人物和统计数据等,可以作适当的技术性处理。例如,隐去组织和人物的真实名称而采用化名,对真实的统计数据作同比放大(或缩小)处理。

(3)案例正文中的内容也可根据编写需要进行适当标注。

4、进行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是在案例介绍完以后,对案例进行系统且深入的分析。分析报告是只针对案例正文的,这就要求我们案例中出现的重要内容,需要在分析报告里得到充分的体现;分析报告中出现的素材,也必须是案例正文里包含的。在探讨案例中问题的过程中,不能脱离案例本身,不能过度地引申。

一、首先,要掌握案例分析论文的基本结构: 1、绪论部分: 绪论应提出这篇论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研究方法(含资料与数据的搜集方法和过程)、研究内容及思路(可包含案例内容结构与安排、技术路线图)等内容。 2、案例正文: 正文应占论文篇幅的25%。此部分可以通过讲解案例背景(含行业背景、企业背景等)、案例具体情况、现存在问题及需要解决的问题等多个方面分别展开讨论。需要注意的是其中存在问题及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一方面要为案例的主体内容来书写。可以从照时间顺序或者按照所要分析问题组成的构成点对此案例进行描写。 3、案例分析: 该部分为论文的主体部分,应占篇幅的40%。此部分可以通过理论介绍(解决上述问题所需相关理论的文献综述,说明本案例分析所采用的理论及方法)、具体案例分析(可根据案例分析需要,自拟题目)、原因及结果总结等几部分展开进行论述。 4、解决方案: 此部分要根据第三章所分析问题的成因提出解决方案,该段落应占总篇幅的30%。 5、结论与展望: 总结全文,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方案的规律性,提出具有普遍意义的管理实践建议。分析案例并判断其后续发展,给出对未来的展望等进行详细说明。 二、其次,熟悉案例分析论文的写法; 1、案例标题:案例的标题应含蓄、客观且具有新意。 2、案例正文:案例正文是主体部分的核心,要以介绍案例人物、组织和事件的经过。按照时间顺序或事情发展的顺序组织案例的主要内容。可以加入一些数字或图表,帮助加深深读者对案例的理解。 3、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是对案例正文所作的全面、系统、深入的分析。 三、最后,来说说案例分析论文撰写的注意事项; 1、论文要采用正确的理论方法,对问题要进行客观和深入的分析,避免出现主观性的理论。 2、描述案例不要加入自己的想象、观点和评论,避免空洞或泛泛而谈,不要拼凑字数; 文章的最后,关于案例论文怎么写,我想告诉大家的是当我们在写作案例时,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此次提出的案例应该是要反映出一种我们社会的真实事件或者现象,而且这个事件的发生与延续也是要能激发起大家的思考才具有探讨研究的意义。论文写完记得查重哦。

案例分析方法亦称为个案分析方法或典型分析方法,是对有代表性的事物(现象)深入地进行周密而仔细的研究从而获得总体认识的一种科学分析方法。如研究科学家的综合方法,就可选取牛顿综合法、电磁综合法或爱因斯坦综合法进行专门研究;又如研究科学决策,就可选取典型的决策事件或方案,如《2000年的中国》、《星球大战计划》、《三峡水利工程》等,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研究。该分析法具有代表性、系统性、深刻性、具体性等特点。

案例分析应该怎么写

法学毕业论文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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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案例分析型原创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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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也越来越重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本科法学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近代中国私立法律 教育 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从无到有,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关键词】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现代化

中国传统教育向来是官学和私学并存,及至近代中国的大学教育仍承袭了这一传统。但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办学校所垄断的,后因立宪形势紧迫才开通禁令。就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私立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再到大量涌现,并很快遍布全国。虽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在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是对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种补充,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毋庸讳言,由于其发展中呈现出泛滥成灾的趋势,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本篇拟以办学理念为视角,探索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并 总结 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 经验 和教训。

一、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

近代中国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起来的。写作论文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制变革紧密结合起来,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 方法 来培育法律人才。但在其起始阶段,私立法律教育并未纳入清廷政策的许可范围。1904年的《学务纲要》明令规定:“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直到1910年清廷才明令准办并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此后,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

第一,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清末,由官治走向自治,在时人看来,“所有议员自治职员审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养不足以趋赴事机,需才既众,自宜广加培成以资任使,若专恃官立学堂为途未免稍狭”,需要另辟办学 渠道 、扩大办学规模,进而培养大批具有法学专门知识的人才,进入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部门。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1910年学部奏议复浙江巡抚折,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同年,为进一步适应立宪形势发展的需要,学部在改订法政学堂章程的立学总义中.将此前的“以造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为宗旨”,[2]改定为“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3]这一培养宗旨的调整,不仅突破了先前“以造已仕人员”的局限,将招生对象扩大了,而且用“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置换“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很显然较之前更强调法政学堂教育的应用性。

第二,取法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与官办法政学堂整齐戈哇一。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虽明言“参考各国学制,拟具改订法政学堂章程三十一条”,但无论是其课程体系设置,还是其课程所反映的教学内容大多都蹈袭日本,这一局面及至民初也没有大的改变。为整肃私立法政教育,不仅在此前颁布的《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致折》中规定,“各科课程、学生入学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学堂本科章程办理”,而且在《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又申令,此后京外新开的私立法政学堂,均按照此改定章程办理。

第三,适应时势变化的客观需要,因时制宜调整办学层次和规模。在《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中,为防范“趋于简易,以滋速成之弊”,明令私立法政学堂“附设别科,惟不得专设别科”。但时隔半年之久,面对当时中学毕业生人数过少,各处法政学堂的正科难以正常开办的实际困境,为应一时之需,学部认为“自应量予变通,准其先设别科,以应急需,俟将来中学堂毕业生渐多,再将别科章程废止,¨做了应时变通的调整。及至民国二年,“各处法政专门学校纷纷添设别科,入学新生,动辄数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无专门之实。”学部为遏止流弊的发生,则严令“不得再招考别科新生”。同年,教育部又通咨各省,严令“所有省外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非属繁盛商埠、经费充裕、办理合法、不滋流弊者,应请贵民政长酌量情形,饬令停办或改为法政讲习所可也。”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关闭了一些条件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学校。

第四,适当放宽办学地点,使用统编的审定教材。1910年,清廷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之始,为便于监督,参照日本的做法,将私立法政专门学堂的办学地点限于省会。但时隔不到半年,鉴于“按照光绪三十四年宪政编查馆奏定逐年筹备清单,省城及商埠地方等处各级审判厅须于第三年内一律成立。则通商口岸须用司法人材实与省城同关紧要,自应将私立法政学堂限于省会一节,酌量推广”,规定“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经费充裕课程完备者,一律准于呈请设立法政学堂,以广造就。”[7]与此同时,学部基于“各国法政之学派别不同,各有系统,必折衷于一是,始可以杜歧趋而崇政体”的判断,拟取京师法政学堂和京师法律学堂的各科讲义,“慎选妥员审定刊行,以资研究而端趋向,庶于制宜通变之中,仍寓划一整齐之意。”[8]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的同时,设想以颁发统一教材的办法来加以调控。

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集中体现了社会转型对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由于私立法律教育本身是在转型社会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办学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某些它自己无法彻底解决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荣就是其外在的表现。

二、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

任何时代的特定社会的教育,都是这一时代和特定社会的产物。写作毕业论文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其办学理念所体现的就是尽可能满足和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可以说,它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构成。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产生和发展不仅仅表现在新式法律教育量的增加和扩展,更体现于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中。具体而言,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1904年《学务纲要》中,清政府出于对濒危政治统治自救的目的,一方面,肯定了学习外国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对那种认为学堂没立政法一科将启自由民权之渐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害怕学生们可能会反对它而闹事,会蔑视皇帝的权威和不分轻重地一味坚持他们的权利”,极力诋毁人们谈论民权自由,严令“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切实考察禁止”,、法律教育完全官方垄断而排除私人加入。[10]

但在新政浪潮的推动下,法律教育变革的风帆已经高高扬起,没有任何势力能阻止其前进的步伐,转型社会的历史推动着清政府不由自主地进行变革。1907年10月,清廷谕令在中央设资政院不久,又令各省在省会设咨议局,并预筹各府州县议事会。接着,1908年7月22日颁布《咨议局章程》62条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l15条,限令各省于一年内成立咨议局。新政的迅猛发展,要求打破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开禁民间法律教育.从而满足社会变革对新式法律人才的广泛需求。为此,1909年浙江巡抚增韫上奏清廷,要求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1910年,学部奏准“各省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以广教育而重宪政。”[11]自此,近代中国法政教育官方一统的垄断局面彻底被打破,办学主体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由严禁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到明令准办并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这不仅在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带来了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而且更重要的是办学主体观念一定程度的转变也促进了教育体制的完备,法律教育的布局、层次和结构日趋复杂多样。在私立法政学堂开禁之初,虽规定开办地点应局限于省会,但此后不久,这一规定即被突破,私立法政学堂扩展到包括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官办和私立法政学堂迅速地遍布全国。在1913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15所官办、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学生数为4742人。其中,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有13所。[12]

为配合法政教育的发展,1910年,学部参考各国学制,拟定了改订法政学堂章程,出台了一整套法政教育的具体规划。分设正科和别科,正科分法律、政治和经济三门,均四年毕业。别科不分门,三年毕业。如因学生过少,正别两科不能同时许设的,准其先办一科。正科学生须在中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别科学生以已仕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品行端正,中学具有根底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每年级学生名额,按照各地方情形酌定,但每级至少在百名左右。[13]列官办法政教育与私立法政教育并重政策的制订,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以往法政教育偏狭的局面,推进了法律教育的大发展。

教育体制的完备要求教学内容的相应改善,其努力方向是进一步规范专业教学的课程设置,提升办学层次。自清束至民国,学部(教育部)都与时俱进改革原有课程,增设新课,对于法律门(科)的应设课程作了详细规定。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其明确规定:“从前所定法政学堂章程,其应修改者,约有三端:一日课程。当订章之际,各种新律均未颁布,故除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之外,更无本国法令可供教授。今则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经先后颁行,新刑律亦不日议决,奏请钦定施行,此后法政学堂此项功课,自当以中国法律为主,此应改者一。”在其法律门课程表下又特附注:“民法、商法、诉讼等法,现暂就外国法律比较教授,俟本国法律编订奏行后,即统照本国法律教授。”及至民国,教育部在1912年公布的《专门学校令》中,又首次提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的教育宗旨,规定“专门学校学生入学之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将法政专门学校完全定位为高等学校层次。与此同时,在同年教育部颁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十条中,又把法律科的必修课目定为:宪法、行政法、罗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外国语;把法律科的选修课目定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财政学和法理学。此时,法律教育虽仍处于模仿引进阶段,但较之以前课程设计明显趋于成熟。

三、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历史 反思

在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向现代法律教育的转型中,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具体而言有:

第一,法律教育不应是政治的简单附庸,不应是服务于短期政治目标的实用工具。教育既有别于政治,写作硕士论文又从属于政治。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不可能游离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史不仅反映了近代中国法律命运的变迁史,而且也折射出了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新政”之初,在清廷统治者看来,“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因而私立法政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一直至1910年,才因立宪政治对新式法律人才的急需而有限开禁。很显然,新式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不单单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结果,政治因素的影响也至为明显。清政府在法律教育发展之初就已把兴办法律教育与政治稳定联系在一起,且服从于政治发展的需要,对法律教育本身的价值和特点重视不够,忽视了其发展的独立性。这就导致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染上了政治至上的病毒,并一直隐藏于其肌体中起着不同程度的破坏性作用,严重制约了法政教育的健康发展,使得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产生的阶段就是个先天不足的畸型儿。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之所以表现出贫困和幼稚,这可以说是病根之一。

第二,时代落差造成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变革,其形式上的模仿并不等于已认识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真正内涵。由于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并非是传统社会的自我演进,而是在西方法 文化 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冲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从已经凝固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观念出发,中国传统法文化必然对西方法文化产生某种抗阻。在新式法律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的束缚依然故我,“新式法律教育”培养的只是“本领要新,思想要旧”的“新人才”。以《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为例,清廷学部就明言:“学术之所宗,必求与政治相应”,“盖君主立宪政体之国,一切法制必择其与国体相宜者然后施行,无杆格之弊,此则讲求法政学者所必应共喻者也。”[15]很显然,中国新教育的主持者并未真正领悟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不过是为消解内忧外患的交相煎迫,运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推证,极力模仿西方法律教育制度而已。这就使得在磨难中产生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陷入既丰富多样又肤浅粗糙的困境,最终难以形成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严密的法律教育体系。

第三,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价值目标和高昂的教育理想,法律教育发展就会丧失意义和迷失方向。清末民初,为适应国家由专制而走向立宪、进而创共和的形势需要,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遍布全国,出现了举国学法政的繁荣景象。但其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并未同步实现。据1913年教育部经过调查后发现,数量众多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多为迎合人们寻找新的入仕之阶而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而无专门之实。创办者视为营业之市场,就学者藉作猎官之途径,弊端百出,殊堪殷忧”,[16]一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办学已完全背离了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沦为失去灵魂、见利不见人的“教育工厂”。

第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畸形繁荣,导致教育设置的结构性失调。私立法政专门学堂自清末设立并推广后,进入民国即在数量上高居不下,写作医学有泛滥成灾之势。黄炎培在《读中华民国最近教育统计》一文中径言:“盖当民国初元,国家乍脱专制而创共和,社会对于政治兴味非常亢进;一时法政学校遍于全国,有以一省城而多至八九校者,其获列于政府统计,仅其一部分耳。”据其在民国二年的调查统计,在江宁、苏州、上海、镇江、清江等五处,即办有13所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对此,他大声疾呼:“诸学校之学生,与法政学校之学生较,其数乃不足十之一。”[17]这种私立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的发展态势,自然阻碍了此时整个教育体系中门类的协调和均衡的发展,带来法政人才的相对过剩。与此同时,这种畸形的比例又掩盖了另一种不合理的现象。据(1916年8月一l9l7年7月全国专门学校统计表》统计,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和察哈尔等省份,名义上虽已遵照新学制办起了高等教育,但实际上仅仅办了一所法政专门学校,造成地区分布上的严重失衡。这种教育结构发展不合理的现状,必然会对一些地区社会文化的综合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长期以往,将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带来长久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超级秘书网

第五,在谋求现代化急速发展的后进国家,法律教育必须协调好发展规模与综合国力的关系。清末民初,为满足政治制度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人才需求,私立法律教育一哄而上。但此时因综合国力太弱,造成师资、生源、经费、设备和校舍等配套条件都无法跟上。私立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大致以各校无基本金,仅恃学费收入,支给校用”,“教员资格不合,学生程度甚差,规则违背部章,教授毫无成绩,学额任意填报,学生来去无常,教习常有缺席,实属办理敷衍”,[18]教育质量毫无保证。1913年,教育部虽通咨各省酌量停办私立法政学校或改办讲习科,但并未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以一个法治健全社会的标准衡量,这种局面是极为危险的,因为法学的失误可能导致灾难性的结果”。[19]

平心而论,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既有适应和促进的一面,又有制约和滞后的一面。而在此双重效应中,适应大于制约是毋庸置疑的。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中产生的问题,比之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统局面,总是一大进步。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社会极其动荡的环境下仍有较大发展的事实中得到证明。可以说,近代中国波涌浪击、多元并争的法律教育浪潮,拓展了中国教育界的视野,促进了中国新式教育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昭示我们:法律教育制度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历史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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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15.

[18]1913年教育部派员察视私立法政之结果[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47.

[19]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J].政法论坛.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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