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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毕业论文的范文篇2 浅析“村官”犯罪的特点及预防对策 论文摘要“村官”是掌管一方权力的基层组织人员,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针对“村官”职务犯罪现状,笔者总结了当前农村干部可能触及的罪名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特点有:呈上升趋势、犯罪数额小危害大、作案手段简单直接却肆无忌惮以及利益关系之间上下连动,相互榨取,钻空子各取所需。而发案原因有: 文化 素质低,思想教育跟不上, 法律知识 严重匮乏;特权思想严重,作风不民主;村、社务不够公开,权力不透明;宗族派性争斗,引发矛盾冲突,导致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此外,本文还提出了相应的预防对策和措施。 论文关键词检察理论“村官”犯罪工作探讨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虽然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即我们平时所说的“村官”)不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但他们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家事务管理时,如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钱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范围,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那么,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有可能触犯什么罪名?它的特点怎样?有什么预防的对策吗?在此,笔者试图在本文中予以探讨。 一、“村官”有可能触犯的几个刑法罪名 1.贪污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贪污数额达到5000元时,应立案侦查,或个人贪污数额虽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应立案侦查。花都区雅瑶镇有一位村委书记邓_,伙同该镇经济发展办主任、村委副主任以及一名社会人员,经密谋后,趁新街河防洪整治工程征收该村土地之机,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假丈量,谎报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数目等手段,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然后分赃,这位村书记分得90000元人民币,这就是贪污,最后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受贿罪。在现实执法中,普通受贿罪必须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有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权钱交易是普通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如花都区新华街岐山村村委主任黄某某,于2004年9月至2006年 春节 前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广州立信染整有限公司与岐山村220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过程中,先后三次收受徐某贿送现金8万元。 3.挪用公款罪。按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 4.职务侵占罪。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5.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我区新华街新街村出纳员梁某,女,利用负责新街村属下的四个经济社的财务工作之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以及支票取现金等手段,多次挪用资金共计人民币元,大部分用于赌博活动及家庭支出。最后,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二、“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农村干部犯罪现象呈上升趋势 主要表现为:一是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通过调查,农村干部犯罪案件由前三年占同期之案总数上升到现在占同期立案总数的。二是涉案数额呈上升趋势。三是在犯罪性质上贪污、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占比重较大,占近几年的有罪判决案件的70%。 (二)犯罪数额小危害大 村干部是我们党和政府在农村第一线的指挥员和战斗员,农村干部犯罪涉案尽管金额不大,但涉及面广,危害大。它破坏了国家的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影响了党和政府在农民心目中的形象,影响了一方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三)作案手段简单直接,却肆无忌惮 从整体来看,农村干部经济犯罪的手段不像其他领域那样狡猾,反侦查意识相对来讲比较弱,犯罪中智力因素参与较少。作案的手段往往采取收入不记账,重复支出,打白条支出,伪造单据,虚报冒领等直接对公款公物予以侵吞。许多村干部借招待来客,“跑项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送礼,购买抢险物资等事项为由,虚列、虚增开支,冒领公款占为己有。 三、“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 导致“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个人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文化素质低,思想教育跟不上,法律知识严重匮乏 在违法犯罪的村干部中,多数仅为中小学文化。受文化教育程度的局限,作为村干部,尽管对贪污受贿要受到党纪、国法制裁的道理都知晓,但在日常交往中,尤其是在收受好处费时,何谓收受贿赂,何谓正常人情往来,往往又划不清界限,有的“村官”竟以“我为你办事,你给我好处”两厢情愿为由,肆意实施受贿犯罪。如在2008年8月,我们在查办赤坭镇剑岭村第12经济社原社长蓝某贪污“水库移民危房改造补助款”28000元一案中发现,蓝某就是以“我为你办事,你们必须每人支付200元给我,否则我不为你办”,并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却没有想到这是犯罪行为。 (二)特权思想严重,作风不民主 有的“村官”大权独揽,毫无民主作风可言,自以为不贪公家一分钱、不拿村社一分钱、一心一意为村民谋利益,就不会犯罪。如:原狮岭镇振兴村十四经济社社长毕某,以为经济社牟利为目的,多次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未经批准,决定将该经济社部分土地以公开拍卖方式,永久转让土地使用权,为该经济社非法获利600多万元。后毕某被法院以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三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 (三)村、社务不够公开,权力不透明,缺乏监督制约机制是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 当然,近年来经过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村、社一级基本上实行了“社账村管、村账镇管”的严管措施,使得暗箱操作、滥施权力、缺乏监督等现象大大减小,有效地杜绝了这类案件的发生。 (四)宗族派性争斗,引发矛盾冲突,导致农村干部职务犯罪 许多农村,村干部之间为争夺村主任大权,不同姓氏派别之间相互告状明争暗斗,选举时拉帮结派破坏选举,掌权后厚此薄彼。有的村会计、出纳员与村支书或村委会主任存在特殊裙带关系,他们相互串通,对违法违纪现象守口如瓶。有些村干部凭借家庭势力当上村干部后大耍特权,只要群众稍有不同意见,就打击报复。致使群众即使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也敢怒不敢言,为部分村干部长期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四、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加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使群众懂法守法 当今农村,普遍存在着村民学历层次低、学习主动性差、小农意识重的现象。尽管有村民会议、学习会等,但这些会议只用于议事,不用于学习。因此,法律、法规、政策未能得到有效的学习和宣传。由于对政策和法律的不正确理解,往往容易引起上访。如新华街某村村民,拿着国家新出台的有关征地方面的政策,到检察院上访,质询十多年前该村与征地单位签订的征地合同的合法性,并以此为由,怀疑当时的村干部贪污受贿,继而举报。因此,我们必须加大对农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消除他们的误解,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对有关政策的实施一定要到位 有些通过试点、实践,证实行之有效的管理方面的政策,一定要抓好落实。比如现行的财务代理制度(即村帐镇管、社帐村管)是比较成功的。但是社一级的会计由于历史的原因,普遍存在着社长会计一人担、无会计基础知识、账目管理水平低的现象,再加上没有一个班子,无人监管,以致账目混乱、无法清算。因此“社帐村管”的政策一定要到位,做到票据专管,社的票据要有村的会计填写;社的开支实行“用款申报”制,涉及一定数额的开支,须经村的审批;社的“清算小组”在村委会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好监督作用。在此,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用款申报”制加以细化,并做好监督,务必解决账目混乱问题。 (三)认真抓好村社一级干部的纪律、法规教育 新时期关于加强农村干部、尤其是新当选的农村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教育、法律法规知识教育以及反腐倡廉教育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而有关部门应多点组织农村干部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学习,加强法律法规、政令政策学习,不断提高村(社)干部的综合素质,增强他们的拒腐防变能力,使之成为人民信赖、政府放心的好干部。 (四)严惩腐败分子,维护法律尊严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的腾飞,某些村干部抵受不住金钱的诱惑而腐败,引起农村群众严重不满。然而,“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新华街原团结村村委主任邓某挪用公款案、原岐山村书记黄某受贿案、花东镇鸿鹤村原村委主任张某贪污案、原村治保主任曾某挪用公款案等案的纷纷告破,震慑了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得到了农民群众的交口称赞。猜你喜欢: 1.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参考 2. 关于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3.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4. 有关于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5. 电大毕业论文法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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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国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来看,刑事侦查与诉讼得到充分重视,反而是民事行政则被看轻。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长期处于弱化地带。尤其是在当今社会各类诉讼井喷化的大背景之下,司法部门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呈现无力应对状态,没有达到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需求。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相较于刑事侦查普遍存在滞后现象。因此,建立一套独立的,专属于民事与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十分迫切。

一、从规范现有体制着手,促进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体制独立化发展

我国宪法将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交予检察机关,是其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职责与职能。通过调解、审判,保证司法对诉讼双方公平,保证侦查过程无违法偏私行为发生。

就实践方面来讲,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处理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时,并未将民事与行政这两类实际区分开来。然而,无论是在监督的对象、方式和功能方面,二者均存在很大的区别,不可归为一类。从我国司法部门所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数据来看,在2012至2013一年的时间内,发生数百起民事行政案件,而真正得到检察监督的,所占比例不到40%。这也就说明了我国现阶段检察监督部门在民事行政类诉讼案件上的过大负荷,加重检察监督机关工作量的同时,也导致一些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无法真正受到检察和监督。再有,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比重上要远大于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也属于检察机关工作职能的缺失。而且,就本质上来讲,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存在固有矛盾,此种矛盾不利于民事诉讼案件监督机制的有效开展。因此,针对我国民事行政类案件的检察监督体制,必须将民事诉讼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区分开来,以促进其独立化的发展方向。

二、比较行政与民事案件的法定检察监督机制,促进独立化发展

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无论是对行政诉讼案件还是民事诉讼案件,都拥有同等的监督权力。且两种检察监督体制在细节上存有一定的`差别。通过对不同监督体制的分析,将二者分开处理,是促进检察监督机制独立化发展的重要手段。

从监督对象上看,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主要是以行政单位为监督对象,不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活动,控诉双方在地位上存在一定差距;而民事诉讼的监督对象,是对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检察监督,且对当事人和整个诉讼活动都要进行监督检察。由此可以看出,相对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监督对象上,具有权力更大、涉及更广、难度更高的特点。

从功能定位上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功能主要体现在,针对行使司法过程和权力的法院审判进行监督;而在行政监督功能方面,则除了履行监督职能外,还具有在审判过程中,保障原告与被告皆具备的独立行使诉讼权益。而由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复杂特点,就法律方面来讲,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更需肩负监督和保障职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仅在于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当事人诉讼活动的监督,还在于通过这样一种监督机制,将检察权能和审判权能统一起来,即以司法权之权威形成对行政权的有效制约,进而实现对审判权和诉讼权的有力保障。

从监督方式上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皆具有监督职责。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以“抗诉”的形式来实行监督责任。就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抗诉而言,由于在行政诉讼案件方面,对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力上,对理由以及理由和理由之间的关系和适用范围都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给检察机关就行政诉讼案件提起抗诉增添了难度,以致于检察机关常常运用民事诉讼案件的抗诉模式。从而造成在运用“抗诉”方式监督时,出现了形式混乱的局面。基于此,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案件“抗诉”模式,对促进检察机关工作效率和检察监督独立化发展而言,十分必要。同时,检察监督部门还应当注重于对新的监督方式的开发和创建,紧跟时代潮流,行使检察监督职能。

从诉讼原理上看,行政诉讼案件与民事诉案件存有本质上差别。二者在性质、特点以及运行原理上皆有不同。其中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地位,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则不具有平等属性,由此导致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具有不同的运行原理。其中,民事诉讼案件检察监督本质为,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诉讼身份下,行使民事诉讼活动;而行政诉讼案件首先在控诉双方的诉讼地位上就无法保障其平等地位。且行政诉讼案件的检察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这个整体进行检察和监督,行政机关并不具有反诉讼的权益。

三、结论

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检察和监督上,首先在法律上就有明显差异。然而检察机关却将二者放在了同一职能部门进行检察和监督活动。二者在监督对象、监督功能定位、监督方式和诉讼原理上皆存在不小的差异,从而易导致检察监督工作混乱的情形发生。

参考文献:

[1]潘威伟.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比较研究[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12):115-116,118.

[2]白建云.民事行政诉讼违法行为调查中的几个问题[J].中国检察官,2012,(5):.

[3]巩富文,田鹤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关系论[J].人民检察,2011,(6):26-30.

[4]邰桂艳.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异化[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27(4):15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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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毕业论文的范文篇2 浅析“村官”犯罪的特点及预防对策 论文摘要“村官”是掌管一方权力的基层组织人员,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针对“村官”职务犯罪现状,笔者总结了当前农村干部可能触及的罪名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特点有:呈上升趋势、犯罪数额小危害大、作案手段简单直接却肆无忌惮以及利益关系之间上下连动,相互榨取,钻空子各取所需。而发案原因有: 文化 素质低,思想教育跟不上, 法律知识 严重匮乏;特权思想严重,作风不民主;村、社务不够公开,权力不透明;宗族派性争斗,引发矛盾冲突,导致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此外,本文还提出了相应的预防对策和措施。 论文关键词检察理论“村官”犯罪工作探讨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虽然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即我们平时所说的“村官”)不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但他们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家事务管理时,如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钱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范围,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那么,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有可能触犯什么罪名?它的特点怎样?有什么预防的对策吗?在此,笔者试图在本文中予以探讨。 一、“村官”有可能触犯的几个刑法罪名 1.贪污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贪污数额达到5000元时,应立案侦查,或个人贪污数额虽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应立案侦查。花都区雅瑶镇有一位村委书记邓_,伙同该镇经济发展办主任、村委副主任以及一名社会人员,经密谋后,趁新街河防洪整治工程征收该村土地之机,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假丈量,谎报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数目等手段,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然后分赃,这位村书记分得90000元人民币,这就是贪污,最后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受贿罪。在现实执法中,普通受贿罪必须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有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权钱交易是普通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如花都区新华街岐山村村委主任黄某某,于2004年9月至2006年 春节 前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广州立信染整有限公司与岐山村220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过程中,先后三次收受徐某贿送现金8万元。 3.挪用公款罪。按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 4.职务侵占罪。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5.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我区新华街新街村出纳员梁某,女,利用负责新街村属下的四个经济社的财务工作之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以及支票取现金等手段,多次挪用资金共计人民币元,大部分用于赌博活动及家庭支出。最后,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二、“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农村干部犯罪现象呈上升趋势 主要表现为:一是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通过调查,农村干部犯罪案件由前三年占同期之案总数上升到现在占同期立案总数的。二是涉案数额呈上升趋势。三是在犯罪性质上贪污、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占比重较大,占近几年的有罪判决案件的70%。 (二)犯罪数额小危害大 村干部是我们党和政府在农村第一线的指挥员和战斗员,农村干部犯罪涉案尽管金额不大,但涉及面广,危害大。它破坏了国家的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影响了党和政府在农民心目中的形象,影响了一方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三)作案手段简单直接,却肆无忌惮 从整体来看,农村干部经济犯罪的手段不像其他领域那样狡猾,反侦查意识相对来讲比较弱,犯罪中智力因素参与较少。作案的手段往往采取收入不记账,重复支出,打白条支出,伪造单据,虚报冒领等直接对公款公物予以侵吞。许多村干部借招待来客,“跑项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送礼,购买抢险物资等事项为由,虚列、虚增开支,冒领公款占为己有。 三、“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 导致“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个人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文化素质低,思想教育跟不上,法律知识严重匮乏 在违法犯罪的村干部中,多数仅为中小学文化。受文化教育程度的局限,作为村干部,尽管对贪污受贿要受到党纪、国法制裁的道理都知晓,但在日常交往中,尤其是在收受好处费时,何谓收受贿赂,何谓正常人情往来,往往又划不清界限,有的“村官”竟以“我为你办事,你给我好处”两厢情愿为由,肆意实施受贿犯罪。如在2008年8月,我们在查办赤坭镇剑岭村第12经济社原社长蓝某贪污“水库移民危房改造补助款”28000元一案中发现,蓝某就是以“我为你办事,你们必须每人支付200元给我,否则我不为你办”,并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却没有想到这是犯罪行为。 (二)特权思想严重,作风不民主 有的“村官”大权独揽,毫无民主作风可言,自以为不贪公家一分钱、不拿村社一分钱、一心一意为村民谋利益,就不会犯罪。如:原狮岭镇振兴村十四经济社社长毕某,以为经济社牟利为目的,多次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未经批准,决定将该经济社部分土地以公开拍卖方式,永久转让土地使用权,为该经济社非法获利600多万元。后毕某被法院以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三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 (三)村、社务不够公开,权力不透明,缺乏监督制约机制是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 当然,近年来经过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村、社一级基本上实行了“社账村管、村账镇管”的严管措施,使得暗箱操作、滥施权力、缺乏监督等现象大大减小,有效地杜绝了这类案件的发生。 (四)宗族派性争斗,引发矛盾冲突,导致农村干部职务犯罪 许多农村,村干部之间为争夺村主任大权,不同姓氏派别之间相互告状明争暗斗,选举时拉帮结派破坏选举,掌权后厚此薄彼。有的村会计、出纳员与村支书或村委会主任存在特殊裙带关系,他们相互串通,对违法违纪现象守口如瓶。有些村干部凭借家庭势力当上村干部后大耍特权,只要群众稍有不同意见,就打击报复。致使群众即使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也敢怒不敢言,为部分村干部长期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四、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加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使群众懂法守法 当今农村,普遍存在着村民学历层次低、学习主动性差、小农意识重的现象。尽管有村民会议、学习会等,但这些会议只用于议事,不用于学习。因此,法律、法规、政策未能得到有效的学习和宣传。由于对政策和法律的不正确理解,往往容易引起上访。如新华街某村村民,拿着国家新出台的有关征地方面的政策,到检察院上访,质询十多年前该村与征地单位签订的征地合同的合法性,并以此为由,怀疑当时的村干部贪污受贿,继而举报。因此,我们必须加大对农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消除他们的误解,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对有关政策的实施一定要到位 有些通过试点、实践,证实行之有效的管理方面的政策,一定要抓好落实。比如现行的财务代理制度(即村帐镇管、社帐村管)是比较成功的。但是社一级的会计由于历史的原因,普遍存在着社长会计一人担、无会计基础知识、账目管理水平低的现象,再加上没有一个班子,无人监管,以致账目混乱、无法清算。因此“社帐村管”的政策一定要到位,做到票据专管,社的票据要有村的会计填写;社的开支实行“用款申报”制,涉及一定数额的开支,须经村的审批;社的“清算小组”在村委会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好监督作用。在此,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用款申报”制加以细化,并做好监督,务必解决账目混乱问题。 (三)认真抓好村社一级干部的纪律、法规教育 新时期关于加强农村干部、尤其是新当选的农村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教育、法律法规知识教育以及反腐倡廉教育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而有关部门应多点组织农村干部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学习,加强法律法规、政令政策学习,不断提高村(社)干部的综合素质,增强他们的拒腐防变能力,使之成为人民信赖、政府放心的好干部。 (四)严惩腐败分子,维护法律尊严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的腾飞,某些村干部抵受不住金钱的诱惑而腐败,引起农村群众严重不满。然而,“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新华街原团结村村委主任邓某挪用公款案、原岐山村书记黄某受贿案、花东镇鸿鹤村原村委主任张某贪污案、原村治保主任曾某挪用公款案等案的纷纷告破,震慑了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得到了农民群众的交口称赞。猜你喜欢: 1.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参考 2. 关于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3.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4. 有关于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5. 电大毕业论文法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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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沉默权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摘要】沉默权,最初形成于英国,是由“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发展而来,其后逐渐被多数国家所确认,但中国至今为止,这一制度一直缺失。本文从程序正义、司法理念、无罪推定、人权保障等视角出发,论述了在刑事诉讼中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沉默权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避免刑讯逼供,而且更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关键词】沉默权 程序 理念 人权 必要性。一、导言。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杜培武、王树红、佘祥林、聂树斌、呼格吉勒图、赵作海等冤案为何一再发生?错误的发生,有哪些共同特征?理性梳理之后,刑讯逼供的一贯特征再一次将程序正义、司法理念、无罪推定、人权保障等问题推到前台;也再一次引起人们对司法理念革新、司法制度变革的极大关注。作为解决问题之一,笔者想到了沉默权这一古老而又年轻的制度。讨论沉默权,对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对杜绝刑讯逼供,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度与国际接轨,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二、沉默权。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简单地说,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种不回答问题的权利。沉默权最初形成于17世纪的英国,是由“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发展而来,是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具体化和规范化。受英国法的影响,美国最先移植了这一制度。目前,沉默权规则已成为世界上多数国家和联合国通过的许多国际法律文件所确认,并被视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强有力的工具。美国学者Chrirtopher Coak We认为,沉默权包括三层含义:(1)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向法庭提供任何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他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一案件事实作为供述或提供证据;(2)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有权在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法官不得因被告人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的境地或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于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须出于真实的意愿,并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法院不得把非出于自愿而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依据。该项原则实质上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项权利: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享有不受强迫的权利;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及是否提供不利于己的陈述享有选择权。简言之,沉默权的含义第一项是反对被告自证其罪;第三项是不得将非任意自自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项和第三项内容是第二项内容的保障。三、反思刑讯逼供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一)违背公平正义。弗兰西斯·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司法机关的错误,轻则导致司法不公,重则导致无辜生命的消失。一次不公判决的危害远大于多次不法行为。如果说罪犯的作恶,只是污染了水流;那么,当司法者将刑事诉讼原则抛之脑后导致不公正的审判时,则是污染了整个水源。(二)司法队伍的理念错位。酿成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当地的司法共同体在职业道德方面出现了司法理念的错位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三)无罪推定没有真正实行。“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1]31。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但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四)保障人权观念的欠缺。最高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就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答媒体问时,强调刑法要保护无辜和维护人权。要全面认识刑法的功能或者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作用,除了惩罚和打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功能,或者是同等重要的功能,那就是保护无辜和维护人权,这也是司法特别是刑事司法的双重功能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四、从刑讯逼供案件看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赵作海等冤案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以猜定的方式确定犯罪嫌疑人,然后,在有罪推定的原则下对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让嫌疑人自证其罪;其后,在“限期破案”和“命案必破”等指引下,对嫌疑人起诉定罪甚至从快处决,而嫌疑人无法获得实质性的辩护;有的办案机关还不惜侵犯人权,千方百计制止当事人亲属的上诉、上访,避免翻案。这是一个可怕的“司法逻辑体系”,而沉默权的确立则是防止上述可怕“体系”的有效途径之一。(一)确立沉默权有利于程序公正,实现控辩双方地位平等。公平、正义是诉讼制度的首要价值内涵。“如果法律制度背弃了正义,不是一项矛盾就是一项讽刺”[2]106。而程序正义是体现法律正义的根本保障。沉默权正是维持刑事诉讼构造平衡、程序公正所必需的。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内部各构成要素即控诉、辩护、裁判各项职能的划分及其相互关系的格局。[3]152在刑事诉讼中,控诉与辩护是诉讼构造这一统一体中的两个对立面和对立的诉讼职能。诉讼的前提是控诉与被指控的双方存在“讼争”,由此形成双方的格局对抗。“如果控辩双方在形式上一方明显优越他方,就有使诉讼在实质上变成行政程序的危险”[4]188,程序公正就无从谈起,案件的实体处理就很难保证质量。纠正控、辩力量上先天失衡的方法就是增加辩方与控方相抗衡的力量,沉默权则是纠正这种先天失衡的一项可能是最简捷的消极防御手段。(二)确立沉默权有助于执法文明,改善司法队伍形象。沉默权制度有助于抑制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制止刑讯逼供是沉默权在刑诉程序上的反应。刑讯逼供这种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大量地存在,并且屡禁不止。其原因多种多样,诸如审讯者素质的低下、刑事侦查技术设备的落后等等。但在这诸多原因中,可以说“如实陈述”之义务的规定、沉默权的缺乏及其被侵犯是最本质的原因。如果确立沉默权制度以代替“如实陈述”之义务,审讯者就无法强迫犯罪嫌疑人供述,案件的侦破主要依靠侦查机关认真细致、科学合理地搜集证据,从而更加公正、文明、科学地追究犯罪,从而会有效地改善司法队伍的形象。(三)确立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它的确立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确立的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宣告了被告人在没有被司法机关通过合法程序确认有罪之前,与普通公民享有一样的权利,是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主体,享有独立的人格尊严,享有自由支配个人生活、不受外界干涉的权利。如果将确定沉默权仅用于消除刑讯逼供等司法暴力,其理由是不够充分的,沉默权的价值还未得到充分体现。“充分的理由在于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不仅可以禁止使用刑讯等野蛮、残酷的方法获取口供行为的发生,减少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更重要的是将被追诉的人作为诉讼的主体,使司法制度趋向文明、人道”[5]。无罪推定还意味着控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不能因被告人不能或没有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也就是说,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四)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保障人权。刑事诉讼理论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既要惩罚犯罪,又要保障人权。沉默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不仅有其程序性价值,更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人享有人格尊严和自由,享有个人生活不受干涉的权利;只有自己才可自由地支配属于个人生活领域的问题,“是否向外界沟通自己的生活内部,属于个人实现的自由,即人格尊严”[6]。沉默权制度是保障人类尊严不受侵犯的法律手段之一,因为它提供给人们在面对刑事指控时的一种选择,即你可以选择是否协助政府以确定自己有罪,也可以限制政府对个人精神生活的窥视,体现了对个人人格和每个人有权自由从事自己精神生活的极大尊重。五、结语。幸运的是,杜培武、王树红、佘祥林、聂树斌、呼格吉勒图、赵作海等冤案都通过不同的方式得以昭雪,在人们同情他们的同时,带给我们更多的则是沉重的思考。我们应从此类案件中吸取教训。避免悲剧的重演有赖于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司法理念的转变,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沉默权制度就是之一。当然,在确立沉默权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结合本国的具体国情,同时又要吸取现代西方国家在沉默权制度上的合理方面,这样才能使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更好地发挥其积极的作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参考文献。[1]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2]Dennis Lioyd.法律的理念[M].台北:台湾联营出版事业公司,1981.[3]宋英辉。刑事诉讼目的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4]宋英辉。刑事诉讼目的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5]王敏远。沉默是一种权利[J].人民论坛,200(10)。[6]龙宗智。英国对沉默权制度的改革以及给我们的启示[J].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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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国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来看,刑事侦查与诉讼得到充分重视,反而是民事行政则被看轻。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长期处于弱化地带。尤其是在当今社会各类诉讼井喷化的大背景之下,司法部门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呈现无力应对状态,没有达到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需求。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相较于刑事侦查普遍存在滞后现象。因此,建立一套独立的,专属于民事与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十分迫切。

一、从规范现有体制着手,促进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体制独立化发展

我国宪法将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交予检察机关,是其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职责与职能。通过调解、审判,保证司法对诉讼双方公平,保证侦查过程无违法偏私行为发生。

就实践方面来讲,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处理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时,并未将民事与行政这两类实际区分开来。然而,无论是在监督的对象、方式和功能方面,二者均存在很大的区别,不可归为一类。从我国司法部门所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数据来看,在2012至2013一年的时间内,发生数百起民事行政案件,而真正得到检察监督的,所占比例不到40%。这也就说明了我国现阶段检察监督部门在民事行政类诉讼案件上的过大负荷,加重检察监督机关工作量的同时,也导致一些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无法真正受到检察和监督。再有,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比重上要远大于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也属于检察机关工作职能的缺失。而且,就本质上来讲,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存在固有矛盾,此种矛盾不利于民事诉讼案件监督机制的有效开展。因此,针对我国民事行政类案件的检察监督体制,必须将民事诉讼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区分开来,以促进其独立化的发展方向。

二、比较行政与民事案件的法定检察监督机制,促进独立化发展

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无论是对行政诉讼案件还是民事诉讼案件,都拥有同等的监督权力。且两种检察监督体制在细节上存有一定的`差别。通过对不同监督体制的分析,将二者分开处理,是促进检察监督机制独立化发展的重要手段。

从监督对象上看,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主要是以行政单位为监督对象,不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活动,控诉双方在地位上存在一定差距;而民事诉讼的监督对象,是对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检察监督,且对当事人和整个诉讼活动都要进行监督检察。由此可以看出,相对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监督对象上,具有权力更大、涉及更广、难度更高的特点。

从功能定位上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功能主要体现在,针对行使司法过程和权力的法院审判进行监督;而在行政监督功能方面,则除了履行监督职能外,还具有在审判过程中,保障原告与被告皆具备的独立行使诉讼权益。而由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复杂特点,就法律方面来讲,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更需肩负监督和保障职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仅在于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当事人诉讼活动的监督,还在于通过这样一种监督机制,将检察权能和审判权能统一起来,即以司法权之权威形成对行政权的有效制约,进而实现对审判权和诉讼权的有力保障。

从监督方式上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皆具有监督职责。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以“抗诉”的形式来实行监督责任。就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抗诉而言,由于在行政诉讼案件方面,对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力上,对理由以及理由和理由之间的关系和适用范围都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给检察机关就行政诉讼案件提起抗诉增添了难度,以致于检察机关常常运用民事诉讼案件的抗诉模式。从而造成在运用“抗诉”方式监督时,出现了形式混乱的局面。基于此,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案件“抗诉”模式,对促进检察机关工作效率和检察监督独立化发展而言,十分必要。同时,检察监督部门还应当注重于对新的监督方式的开发和创建,紧跟时代潮流,行使检察监督职能。

从诉讼原理上看,行政诉讼案件与民事诉案件存有本质上差别。二者在性质、特点以及运行原理上皆有不同。其中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地位,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则不具有平等属性,由此导致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具有不同的运行原理。其中,民事诉讼案件检察监督本质为,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诉讼身份下,行使民事诉讼活动;而行政诉讼案件首先在控诉双方的诉讼地位上就无法保障其平等地位。且行政诉讼案件的检察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这个整体进行检察和监督,行政机关并不具有反诉讼的权益。

三、结论

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检察和监督上,首先在法律上就有明显差异。然而检察机关却将二者放在了同一职能部门进行检察和监督活动。二者在监督对象、监督功能定位、监督方式和诉讼原理上皆存在不小的差异,从而易导致检察监督工作混乱的情形发生。

参考文献:

[1]潘威伟.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比较研究[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12):115-116,118.

[2]白建云.民事行政诉讼违法行为调查中的几个问题[J].中国检察官,2012,(5):.

[3]巩富文,田鹤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关系论[J].人民检察,2011,(6):26-30.

[4]邰桂艳.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异化[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27(4):15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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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育处于国民教育的基础地位。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小学教育本科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自新课改之后,为适应基础教育阶段对小学英语教师的新要求,作为培养未来小学英语教师的地方本科院校,其小学教育专业英语口语课程必须进行改革。本文以地方本科院校小学教育专业(英语方向)英语口语课程为研究对象,找出影响学生英语口语提高的因素,提出相应的策略,改革现有的教学模式,提高师范生的英语口语水平,以满足小学英语课堂教学的需求,适应基础教育教学的改革。

关键词:新课改;小学教育专业;英语口语;课程改革

2004年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新课程师资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师范院校和教师培训机构要进一步树立为基础教育服务的指导思想,……根据新课程改革对师资的要求,改革教师教育培养模式,更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提高办学质量。要注重加强综合课程师资的培养,努力为中小学输送适应新课程要求的新型师资。”[1]随着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小学英语教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对承担小学英语课程的小学英语教师的要求也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但是由于种种现实因素,西部经济不发达地区小学英语教师的英语口语水平令人担忧。在小学英语课堂中,英语教师的英语口语水平对课堂教学效果影响深远,为了满足师范教育的需求,现行的小学教育专业英语口语课程的教学内容必须进行改革,因此,探讨小学教育专业(英语方向)英语口语课程改革对提高未来小学英语教师英语口语培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如何适应基础教育阶段对小学英语教师的新要求,找出符合目前英语口语课堂教学实际情况并且具有鲜明特色的英语口语课堂的教学方法与策略,提高小学英语教师的英语口语水平已成为当前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课题。

一、小学教育专业(英语方向)英语口语课程的现状

从2001年到目前为止,我国小学已经开设英语课程长达十四年。然而,各地区小学英语教学还处在逐步发展的过程中,特别是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小学英语教学存在诸多不足,一是教师紧缺,二是师资英语水平低,特别是英语口语较差,三是师资配备结构不合理,这些都是小学英语教育中无法避免的问题,因此,在这样的状况下如何提高小学教育专业(英语方向)师范生们的英语口语便成为首要解决的问题。目前高校中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只能通过公共必修课程《大学英语》的学习才能接触到英语知识,虽然《大学英语》课程里设置了对学生英语听说读写方面要求的标准,但是在不少高校中,大学英语基础课程分为精读(或读写译)和听力(或听说)两大类。精读课占课程总学时的3/4,而所谓的听力课由于受师资、班级规模等制约,大都只是进行集中听力训练。此外,大学英语课程考试中普遍没有口语测试,这也使习惯于应试教育的学生忽略口语学习。[2]小学教育专业(英语方向)是培养具备小学教育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一定的教育研究能力,能够胜任并创造性从事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小学英语教师。小学教育专业(英语方向)的学生属于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因此该专业的学生想要单纯通过《大学英语》课程的学习来提高自己的英语口语水平是比较难的。而英语口语的掌握和运用是学生们成为未来合格小学英语教师所必须具备的技能之一。因此,《英语口语》课程对该专业师范生们来说非常重要。英语口语是一门口头表达型课程,是小学教育专业(英语方向)学生主要的专业基础课,也是专业方向必修课,旨在通过对学生进行严格的英语口语训练,使学生具有较流利正确的英语口头表达能力,养成良好的语言运用习惯,保证他们使用英语语言时的正确性和准确性。笔者所在二级学院的小学教育专业开设的《英语口语》课程有6个学分,共96学时,分3个学期授课,每个学期32课时,每周2个课时(一学期按16周授课)。选用的教材是《英语口语教程》(1、2册),由姚保慧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授课使用的教室是配备多媒体设备和蓝鸽教学系统的教师语言实训室。

二、小学教育专业(英语方向)英语口语课程存在的问题

虽然上了三个学期《英语口语》课程,通过一系列口语技能训练,师范们的英语口语得到了一定的提高,基本达到课程目标的要求,但是笔者在不间断地授课之中还发现当前英语口语课程存在着一些不足。

1.课程中三维目标落实不够到位。新课程目标的三个维度是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要求学生在过程中掌握方法,获取知识,形成能力,培养情感态度。但是在《英语口语》课程的课程目标中,三维目标在一定程度上落实不够到位,主要表现在:过于注重学生对学科知识的掌握,对学生能力的要求、学生学习过程与采用的学习方法、学生学习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形成的关注度不够;较为偏重学生英语口语技能的培养和训练,而学生使用英语进行教学方面的培养和训练则相对薄弱。比如学生英语语感好,发音正确,会话流利,能针对某一主题侃侃而谈,却不一定能发挥好自己的口语优势去上好一堂优质英语课。

2.缺乏语言交际环境。克拉申在输入假设中提出英语口语的流利程度是随时间的累积自然而然地达到的,不能直接通过教学就学会。[3]而英语口语能力的提高则依赖于在一个真实的语言交际环境,学习者通过接收大量的语言输入后转化为语言输出来实现。事实上,学生每周只有2个课时固定的英语口语学习时间,课堂成为他们学习和训练口语的主要阵地,很难实现大量英语语言输入和输出这样的目标。而且在课堂的学习中,很多时候是按照各样的专题活动来模拟真实的语言场景,学生想要获得身临其境感觉比较困难,加上掌握的语言知识没有得到经常性的使用,学生用英语进行交流的能力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甚至会出现不知道该如何开口用英语交流的情况。

3.课堂中学生主体地位意识不足。新课改之后,各个学科的教学都强调要改变以往教师一言堂的授课模式,采用以学生为中心、教师为引导的教学模式,但是在英语口语的课堂教学之中,教师的讲授式教学仍旧成为主导模式,学生的学习方式没有实现根本性的转变,学生的主体地位意识不足。由于英语基础知识不够扎实,语音语调不够标准,许多学生对自己的英语口语没有自信,害怕出错,羞于在课堂之中开口练习,处于一种学习上的被动态,没能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发挥自己在学习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课程评价方式过于简单。当前英语口语课程的评价方式还是过于单一。考核采用期末口试的方式,选用教师语言实训室的录音设备进行录音,成绩评定由期末口试成绩和平时课堂表现成绩相结合决定,其中期末口试成绩占总分的70%,平时成绩占总分的30%,以百分制计算。评价的内容、方法、主体等还是有些单一,还不能做到真正全面地评价学生。[4]终结性评价在对学生学习效果的总体评价中占据主要地位,形成性评价未能体现出其特点和优势,不能恰如其分地体现出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进步和收获,反而考试过程中一些不确定因素影响了学生考试成绩,进而干扰到对学生最终学习效果的评价,挫伤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三、小学教育专业(英语方向)英语口语课程改革的对策

1.建构和落实三维目标。新课改提出的“三维”课程目标,体现了素质教育的要求,体现了全人发展的新时代要求。[5]在英语口语课程中,首先应该提出对专业知识和能力要求更明确更详细的要求,把小学教育专业中师范性的特点融入到学科知识教学之中,如把小学英语课堂中教师正确课堂用语、与学生交流用语等教学技能训练加入到课程内容学习里。让学生增强自身英语口语水平的同时锻炼自己作为师范生教书育人的能力。再次是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变被动态为主动态,创新获得知识的过程和方法。古语有云,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英语口语的学习是一个需要持之以恒的过程,因此英语口语的提高不可能一蹴而就,因为每个学生英语基础不同,掌握知识能力有高低,但是不同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采用不一样的学习方法,经过自己的努力之后可以获得良好的学习效果。最后在课程的学习中还应注重培养学生的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帮助学生了解西方文化、习俗和礼仪,同时也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不能让学生受到西方一些不良思想的影响。

2.创设语言交际环境。一个好的语言环境对学习语言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课堂是师范生们接触英语最密集的场所,教师要牢牢抓住这一重要场所。通过语音视频的播放,帮助他们纠正发音和语调;学习英语歌曲和绕口令可以帮助他们消除内心学习外语的紧张感,培养出英语语感;英语电台和新闻可以帮助他们“磨耳朵”———掌握英语发音节奏和语速;而英文原版电视剧和电影则可以让他们模仿英语国家人士地道的说话方式,进一步了解英语国家的社会和文化。单纯地依靠课堂的时间创设语言交际环境是不够的,教师还要利用课外的时间开设英语角、英语演讲比赛和各项英语专题活动等各种方式来拓宽学生练习英语口语的渠道。还可以邀请外教和外国留学生参与到上述活动之中,让学生有机会真正使用到英语,在真实的交际活动中锻炼自己的口语交际能力。

3.创新英语口语教学方式。高校自扩招以来,学生人数不断地增多,小学教育专业的学生人数也日趋增多,每个班级的人数都在40人左右。对于英语口语课程而言,大班化的教学非常不利于学生英语口语的学习。因为课堂时间有限,教师没有办法兼顾到众多的学生,每个学生得到课堂练习口语的机会就更少了,极易出现教师由课堂中的引导者变主导者,学生由主动学习者变被动学习者的情况。教师容易顾此失彼,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也被挫伤,因此口语教学必须创新教学方式,符合高校教学的特点。因为高校教学的主要特点应该是:由教师直接控制转变为师生共同控制信息的传递;教师教的成分逐渐减少,学生自学的成分逐渐随着年级的升高而递增;教学方法与研究方法的相互渗透和结合。[6]针对班级人数众多,而口语教学又需要小班化教学才能获得最佳的教学效果这一实际情况,教师应该采用分任务式的小组化教学。口语学习中最需要伙伴合作,因此学生可以先自由找到一位练习的伙伴,再跟另一组同学组成4人小组,教师给每组布置具体的学习任务(分为基础任务和提高任务),由组长负责监督组内基本任务完成情况,提高任务可以由组员在完成基础任务之后根据自身学习情况选择是否完成,最后教师对每组的学习成果做点评。教师还要鼓励学生大胆开口练习,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和能力,在课堂中适当的“留白”———留出学生自我学习的机会。

4.建构多元化的课程评价体系。当前英语口语课程考核评价体系不够健全,对学生学习效果评价太过单一,往往侧重于把他们平时课堂上的表现和期末时的考试成绩作为评价的依据。然而英语口语课堂教学的学应着眼于促进学生发展,侧重于观察和衡量学生的表现;着眼于促进教师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激励教师转变观念,进行课堂教学的改革。[7]因此要建构多元化的课程评价体系,采用多元化、过程性的评价方式来评价学生的学习效果。首先要确定出评价的标准,由检验学生真实学习成果的具体量化指标组成。学生可以对照标准先做自我评价,然后学习小组成员之间开展互相评价,最后教师也给出相应的评价。最终的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本人,让其充分了解到这一阶段自己的口语水平,发扬学习中的闪光点,弥补不足之处。这样既让学生了解到自己的学习成果增强学习的自信心,又能让他们找出自己的不足之处,为今后的学习找出努力的方向和树立清晰的学习目标。提高小学英语教师的英语口语水平已成为当前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迫切的需要,而小学教育专业英语口语课程改革是培养服务地方应用型人才的重要环节,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符合基础教育阶段的新型小学英语教师,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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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兰.大学英语口语教学刍议[J].中国高教研究,2006,(05).

[3]冯颖妍.小学英语口语有效教学设计研究[D].广州大学,2012.

[4][5]姚锦莲.面向新课改的汉语言文学教育专业课程改革之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1.

[6]教育部人事司.高等教育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266-267.

[7]王贵彬.论英语口语课程评价系统[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9).

摘要:90年代逐渐开展起来的“国学热”遇上了21世纪的全球化背景,保存本土国学教育的内容,结合西方的思维训练和现代化学习方法,使之融入语文教学尤其是小学启蒙教育中来,才能够保护好民族优秀文化遗产,传承传统文化,迎接全球化趋势影响下文化领域的挑战。

关键词:全球化;国学;小学教育

随着“地球村”的建立,全球化的潮流不光发生在政治、经济领域,也发生在教育领域。西方教育思想和教育内容在带给我们全新启示的同时,也带给我们一些担忧,比如西方的文化影响力是否会高于本土?它的流行是否会影响中国传统文化的延续和传承?笔者认为,我们需要从教育入手,从教育着眼,以小学教育为切入点,弘扬传统文化。“教育要从娃娃抓起”。一方面,增加文化软实力靠的是人才,而良好的国学启蒙教育对从小形成传统文化信念、培养爱国情感有帮助。另一方面,教育内容和方式方法理应随环境而变,不断修正,以达到教育目标。在全球化背景下,我们更需要多元、有竞争力同时又有传统文化功底和现代技术运用能力的人才。因此,国学启蒙教育进入小学教育意义重大。通常意义上的国学启蒙教育,是指用国学经典来启蒙孩子的教育方式。包括《论语》《大学》《诗经》《弟子规》《三字经》《千字文》《百家姓》等经典书籍,影响孩子的年龄层可以从幼儿到少儿。本文研究的主要是在小学教育中的应用,举例书籍为《三字经》。

一、道德教育的启蒙角色

国学启蒙教育应用到小学教育中应该是一种德育实践,也就是一种“做人的教育”,对小学时期的孩子品德具有奠基作用。比如《三字经》中会教孩子怎么对待家人、师长、朋友、上司,比如“融四岁,能让梨,香九龄,能温席”告诉孩子们要孝敬亲人、恭敬兄长、友爱兄弟姐妹,通过讲故事、讲道理这样循循善诱的方式,规范孩子的品行,健全孩子的人格。小学时期学生的思维和心理特点是好奇心强,内心纯真,接受力和想象力特别强。比如在教学实践课给孩子们讲《三字经》时“夏传子,家天下,四百载,迁夏社。汤伐夏,国号商,六百载,至纣亡。”这一段的时候,提问孩子们“夏代为什么会灭亡呀?”会听到“因为他们朝代的君主不好,所以就下岗了”这样孩子气又成熟的答案。然后追问“那什么样的君主才算好君王呢?”有的孩子就抢答说“受人们爱戴的,德才兼备的人就是好君王。”这说明,孩子们的思想和理解潜力都超过成人想象。所以我们应该意识到国学经典读物可以引发孩子们的思考,并且是修正他们道德观的好机会。比如“首孝悌、次见闻”强调“百善也要孝为先”,“曰仁义、礼智信、此五常、不容紊”写出了应该遵守的道德顺序,在这样的讲解中,把好的道德价值观树立起来,让孩子们在朗读和思考中潜移默化的习得,就会起非常大的作用。从上面的实践案例可以看到,开展国学启蒙教育,从近处说,可以帮助孩子们读书识字,提高记忆能力和文学接受能力;从长远看,可以协助他们培养福德,增长智慧,求取人生幸福,进而肩负起“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神圣使命。这种国学经典的熏陶能“养正气,养心”,启发孩子心里“真善美”的本性,使他们成为道德价值观端正、知识广博、行为优雅的人。通过几千字的精炼概述来“大其心,容天下之物;虚其心,受天下之善;平其心,论天下之事;潜其心,观天下之理;定其心,应天下之变。”

二、通识教育的传递角色

国学启蒙教育从知识的层面上看是一种通识教育。因为《三字经》写于宋代,历经了数个朝代的更替,帝王君主的治国兴衰,囊括了很多内容,人文自然都有,深入浅出的介绍了很多知识和故事;对其他学科比如历史、地理都有铺垫,同时也没有遗漏地渗透了生活常识,如五色五味五行、六谷六畜、七情……首先是典故多,比如孟母三迁的故事———“昔孟母,择邻处,子不学,断机杼”,把孟母为了教导儿子,三次搬迁,为了督促儿子学习,用剪刀剪断机杼上的织布的例子,用十二个字概括,简洁明了,好理解,也让孩子们能够意识到母亲劝学的用心良苦,意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武王伐纣的故事“周武王,始诛纣,八百载,最长久。”刻苦学习的囊萤读书,程门立雪的典故———“如囊萤,如映雪,家虽贫,学不辍”。诸多典故的作用,一是传递知识,告诉孩子们历史上出现过的经典人物;二是说理授课,让孩子们了解历史故事背后的道理。上到为人处事“父子恩,夫妇从,兄则友,弟则恭”,下到朝代更迭,“始春秋,终战国,五霸强,七雄出。”从天地到人到四时到万物,按照时间顺序排列,都是怎么发展变化的。其次是地理知识的讲述。比如“曰春夏,曰秋冬”,让孩子们知道四季是什么,“此四时,运无穷”进一步说了,四季是循环往复的,“曰南北,曰西东”展示了地理方位。

三、语言能力的培养角色

语言功底是进行所有学习的基石,包括积累和表达两个部分。根据科学实验,孩子的语言能力养成,14岁前是关键时期,也就是小学毕业之前的时期。那么这个阶段培养语感就显得非常重要。《三字经》《百家姓》《弟子规》这样的国学经典启蒙读物大多是三五成组,易诵读易记忆,朗朗上口。经常听到和朗读“融四岁,能让梨”的孩子自然能够潜移默化地形成谦让的意识,而语言词汇和故事积累的丰富,也会使孩子在向他人讲述时能够“引经据典”,博学多识。

四、思维能力的训练角色

通过诵读传统文化典籍,不光是可以亲近我们的祖先,了解他们的故事,同时也是锻炼思考能力的一种途径。比如夏是怎么由“禅让制”变成“世袭制”的?商纣王为什么成了亡国君?他的贡献又是什么?周武王是怎么维护八百载的统治的?被任用的贤才譬如姜尚又是怎么被发现的?实用主义教育家杜威提倡“从做中学”,结合到思维领域就是从思考中成长。通常思维的理解习惯是按顺序,按逻辑,由少到多,由浅入深,层层递进。从《三字经》这样朗朗上口的浅近教材入手,感受语言的优美,了解生活习俗、传统礼仪、待人接物的基本礼节,进而理解作品大意,体会其意境情感,思考事情发展的线索和变迁规律,对小学阶段的学生思维建构,确是一种有效的锻炼。以上几种角色体现在全球化背景下国学启蒙教育在小学教育中的应用。过去就有的、好的德育启蒙功能和通识教育传递功能应该保留,新的多媒体形式也可以适当采用,诸如听书、PPT文档展示、电子书等形式……也就是说,传统国学的内容+现代科技的手段。当然我们也要辩证的考虑问题,比如不能过度扩大化国学启蒙教育的德育功能,不能忽视先进设备把有温度的文化变得冰冷,失去它原本的韵味……

参考文献:

[1]王应麟.三字经[M].气象出版社,2005.

[2]张雪琳,施肩吾撰,李竦编.西山群仙会真记[M].

[3]龚伟.义务教育阶段(7~9年级)科学学科能力测评框架构建及应用研究[J].学科教育,2014(3).

学教育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提纲 中央电大师范部朱晓鸽 ( 2006年03月06日 ) 毕业论文是电大各专业每位学员都必须完成的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修。要求每位学员在学校指定的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的写作。 一、论文选题的要求和范围 1 .要求 :( 1 ) 论文的选题范围限定在小学教育教学领域; (2)要尽可能选择具有一定探索性和创新性的课题;( 3 )要尽可能结合自己的工作,选择小学教育教学实践中急待解决的问题;(4)选题要考虑论文所要求的理论性和深刻性:( 5 )选题宜小不宜大,要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能够按要求完成,切忌选择内容空泛、大而无当的问题。 2 .范围 :( 1 )围绕本专业和自己教育教学的实践所进行的思考和创新。例如:小学教师必备的学科基础——谈心理学教学;现代化教学的技术支撑——谈信息技术与教育技术整合;小学生成长过程探微;如何使小学教师初步树立科学发展观的探索;等等。 ( 2 )小学教育专业各门课程所涉及的内容。例如:文学与科学:比较文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小学美育与教师素质;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比较研究;计算器用于数学教学的研究; 教育教学中的模式研究;等等。( 3 )小学教师教育教学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例如:小学生素质教育之我见;浅论教师教育中的素质教育;小学班主任工作刍议;论小学教育的社会实践;谈小学生的爱心教育;等等。 二、论文程序和时间分配 从 2005 年 x 月 x 日开始, x 月 x 日结束。以下是具体程序和时间分配建议: 1 .确定一个适当的选题 ( x 月 x 日至 x 月 x 日)。所谓“ 适当 ”,是指符合选题要求,在规定的范围内选题,保证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论文选题的程序和方法 是:首先在一个比较大的课题范围内尽可能广泛地浏览相关研究资料,并向他人请教,了解这一范围的研究状况,同时进行积极思考,从中选出一个合适的研究课题。真正选好课题的标志是形成解决这个课题的设想。选题要得到指导教师的指导并经指导教师认可。要求写出选题报告。 选题报告的内容 包括:( 1 )本课题的意义(理论价值或实践价值),( 2 )前人对本课题的研究情况,( 3 )本课题预期研究结果和基本思路;( 4 )本课题的主要参考资料。 2 .收集资料和写出提纲 ( x 月 x 日至 x 月 x 日)。在选题阶段广泛浏览的基础上,确定重点阅读的资料,对有的资料要精心研读。需要记录的资料,要根据资料的性质、特点和重要程度,采用摘录、提要、心得札记、复印、网上下载等形式随时记录下来。收集资料的过程也是对课题进行积极思考的过程,这个过程结束,就应该形成解决课题的思路,就应该知道怎样运用这些材料,就应该能写出论文提纲。提纲须经指导教师审阅并认可。如果指导教师对提纲提出修改意见,要认真修改后方可进行下一程序。 提纲的内容 包括:题目、论点、论述思路的逻辑架构,主要论据(资料)。提纲应分条列项,并尽可能详细:提纲的详细程度反映思路的成熟程度。 选题和收集资料是整个作业过程中两个最关键环节, 只要确定一个好的选题并获取充足的资料,在此基础上写成一篇是水到渠成之事,不要误认为写作成稿是最主要过程。 3 .撰写初稿、修改定稿 ( x 月 x 日至 x 月 x 日)。首先写出初稿,交指导教师审阅;按指导教师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再交指导教师审阅。如果指导教师认可,就可定稿。如果指导教师不认可,就要继续修改,直到指导教师认可后,方能定稿。 三、论文格式要求 论文 应符合通行的格式规范,要求 必须具备如下格式 :题目、署名、完成日期、摘要、关键词、正文(包括。)、参考文献。 题目 要明确地揭示论文内容,切忌摸棱两可或不知所云。 摘要 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宜控制在 200 字以内。不要分段,也不要分条列项。 关键词 是从论文中选取出来用以标示论文主要内容的专业术语或具有专业术语性质的词语。最少三个,最多 8 个。 正文 一般包括 引言、本论、结论三部分。文中一般不出现“引言”、“本论”、“结论”字样,但一般应有引言段和结论段。本论是论文的主体,一般要分几个部分和几个论述层次,要求加上小标题和数字序号,以显示文章清晰的思路。 论文要有一定的理论深度,不能仅停留在经验和操作层面。论文是研究成果的表达,表述必须客观、冷静,不带感情色彩。论文要求使用准确、简洁、规范、平易的书面语言,不要口语化,尽量不用文学修辞。 论文正文不得少于 5000 字。 参考文献 是指作者所收集到的对本文的论述有重要参考价值并足以支撑本文论述的资料。格式如下: 期刊类:序号、作者、篇名,刊名,期号和出版时间。 专著类:序号、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时间。 网页类:序号、作者、篇名,网址,发表年月。(如果网上文章来自期刊或专著,应以书面文献为准) 四.论文答辩 论文完成后,要通过答辩确认论文的真实性,评定论文成绩。为使论文能够顺利通过,应充分做好答辩准备。答辩分论文介绍和回答问题两个部分,做答辩准备要从这两个方面着手。 论文介绍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选题原因,说明自己为什么选择这个论题,这个论题的意义何在。二是研究背景,说明前人对这个论题作了哪些研究,有哪些重要的研究成果,提出了什么重要观点等。对研究背景的介绍能够直接反映出论文的真实性和对论题的研究程度,因此应是论文介绍的重点。三是对论文本身的介绍,主要介绍论文的的创新之处、基本观点和论述思路,以及本文的不足之处等。在准备论文答辩时,应该就这三个方面准备一份介绍提纲。 对回答问题的准备包括熟悉论文与熟悉相关资料和知识两个方面。首先要认真地反复阅读论文,弄清楚文中使用的每一概念、尤其是重要概念的涵义,能够准确地解释每一条引用资料,发现论文中的不足之处,设想答辩中可能提出的问题,并设想,如果老师提出这个问题,我怎样回答,这就要熟悉与论文相关的资料和知识。 ( 提出答辩问题的两个原则:一是论文中已经写明白的问题不提;二是与论文无关的问题不提)

对于学前 教育 专业的学生来说,论文写作从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多方的学习和积累。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学前教育2000字 毕业 论文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学前教育毕业论文2000字篇1 基础教育学前教育论文 一、在活动中对孩子进行创新性思维的培养 在学前创新教育中, 儿童 的创新性发展还表现在幼儿的动作当中,因为孩子们的动作活动是开展其他一切活动的基础表现,儿童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运动,儿童的活泼好动,正是培养他们创新能力发展的最大时机,因此,在开展健康教育活动的时候,对孩子们进行创新理念的培养是很有必要的,比如,在组织教学中,教师可以深入地去了解儿童的兴趣和 爱好 以及他们思维的灵活性,让他们根据自己的实际能力和兴趣来选择适合自己的活动,在幼儿自己选择的活动中,他们的 创新思维 会很容易被激发出来。此外,教师还要善于从孩子们在活动中的呼吸、脸色以及出汗程度等方面进行仔细的观察,对儿童的活动量和运动的时间进行有效的调控,因为只有科学地安排他们的运动过程,才能达到健体强力的效果,进而也才能促进他们个体创作性思维发展的作用。 二、要重视创新教育与基础教育的有效整合 在我国的教育活动中,创新教育也是近几年来新兴起的一种教育理念,创新教育主要是以“创新”为主要的教学目标,针对儿童在学习中遇到的困难制定出一些创新的 教学 方法 来,在提高孩子们的学习效果的同时,还能够促进他们创新能力和创新精神以及创新意识的形成,他们的这些能力也会随之得到提高。此外,在构建学前教育的创新体系过程当中,还需要注重创新教育与基础教育的有效整合,将创新教育的理念融合到基础的教育当中,在创新教育中去完成基础教育,在这个整合的过程当中,还要充分地尊重儿童的主体性与个体的差异性,从而为提高他们的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打好基础,进而有效地促进他们的个性发展,为促使儿童的全面发展奠定好坚实的基础。 三、学前教育思维上的创新转变目标 在过去比较传统的学前教育教学中,很多教师容易忽略幼儿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教师经常会认为儿童还不能分辨出事物之间的好与坏,很多教师还认为儿童的日常生活和学习等都需要教师给予引导,这样的教学结果就会导致幼儿在平时的学习过程当中经常会按照教师的方法去完成,教师让他们怎么做,他们就照着样子去学、去做,这样的教学观念长久下去,就会在孩子们幼小的心灵上灌输这样一种想法,每次的学习都需要教师的帮助和引导学习,这样的教学后果就是让幼儿在学习的过程中容易失去学习的主动性。 因此,为了促使教师在学前教育思维上的创新转变,就要求教师在教授知识的过程中,不要事事亲力亲为,要让孩子们主动地去追求学习的本质,让他们在探索知识的过程中独立地解决一些问题额困难。在这种思维创新的学前教育的理念引导下,还需要教师对教学的本质有个特殊的认识和理解,在整个的教育活动当中不断地突出孩子们的主体地位,并且尊重幼儿的个性发展,以此来培养他们积极主动学习知识的思想和观念。 四、创新教学有利于幼儿园课程的设置 创新教育教学理念的建立,有利于学前教育课程的设置,为学前教育的创新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支点。学前课程的内容是涉及到一些相关学科的知识,但是又不同于学科的知识,其课程内容的选择也应该具有广泛性和全面性。它既要考虑到儿童身体的和心理方面的全面发展,还要包括儿童生活的全部范围,这样,在采用学科互涉路径的课程设置的过程当中,才能符合儿童发展的需要,而且又为学前教育的研究理论创新提供一个新的支点。 学前教育创新体系的建立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研究过程,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学前教育对于培养孩子们创新能力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受到国内外幼教机构所的重视。现代的教育理念也要求教师在教学时,要把创新理念穿插在其中进行教学,同时,还需要广大的学前教育工作者通过大量的研究来不断地完善这一体系。因此,只要学前教育工作者在遵循新课程理念改革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儿童发展的原则来进行培养,学前教育创新一定能够顺利地开展下去,而且还能够让每一位孩子都能到接受知识洗礼的过程中得到健康全面的发展。 学前教育毕业论文2000字篇2 浅谈多媒体学前教育 一、运用多媒体进行辅助教学 有利于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在学前教学中,合理地使用多媒体课件进行辅助教学,可以有效地调动幼儿视觉和听觉等多种感官,通过多媒体传播知识还能有效地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和活动的乐趣。例如,在开展游戏活动时,各种小游戏“拼图”、“小木琴”等的有效开展,都可以培养孩子们简单地使用鼠标的能力。 再如,在教学音乐时,教师可以将事先制作好的一些描绘乐曲情境的课件,展示给孩子们看,将音乐与画面综合在一起进行讲解,例如:在教孩子们唱《学习雷锋好榜样》和《卖报歌》这两首充满正能量的歌曲时,就可以让孩子们一边聆听音乐,一边观看画面,这种视听结合的教学能够有效地激发孩子们主动地去感受美、表现美的情趣,让孩子们在一个轻松、愉悦的环境中去感受到音乐带给他们的真、善、美。同样的,在美术欣赏的活动当中,利用多媒体技术把要欣赏内容的相关背景和资料展示给孩子们看,多媒体以其独特性将美术的魅力展示给孩子们看,这样可以让孩子们真切地去感受到作者创作作品时的情绪、情感以及所表达的意愿,在观看中逐渐地培养孩子们的审美能力以及创造方面的能力,通过美术教育也可以促使孩子们的智力得到发展。开展这样的教学活动,还能够让课堂的教学氛围变得轻松愉快起来,而且还能够有效地激发和保护孩子们学习相关知识的积极性,为他们以后健康快乐地成长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直观演示有利于促进儿童对相关内容的理解 在学前教育教学活动当中,采用直观的教学方式能很好地吸引孩子们的注意力。把多媒体课件引入到课堂,将文字、图像和声音以及动画等相结合展示给孩子们看,可以把抽象乏味的知识变得形象生动起来,其中,在认知微观的世界方面,能发挥巨大的作用。有些自然现象在平时里很难看到,教学起来,孩子们也不易体会和理解,这样也会导致课程中的一些重难点不易被突破。 比如,《雷电的形成与危害》的教学中,教学的目标就是让幼儿知道打雷是自然的现象,提高孩子们的预防雷电伤害的意识为了更形象地突出教学效果,可以组织儿童观看《雷电的产生》或者《大树下避雨》等的相关视频和资料,然后再引导幼儿说一说,电闪雷鸣时应该怎么做才安全?让幼儿初步了解打雷是自然现象,他们也知道了雷电的危害并且还能树立起自我保护的意识。 三、丰富儿童的 想象力 培养他们的创造思维 孩子们好奇心强,好动是他们的天性,幼儿们的模仿力也是非常强的,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将歌、舞和图片以及游戏等相结合进行教学,以此来充分地调动孩子们的视、听等多种感官,逐渐地将学生们的其内在潜力发挥出来。多媒体课件的合理使用,就为培养孩子们的这些能力提供了方便,为孩子们表象的积累提供了丰富的材料,让孩子们在接受知识的同时,锻炼自己的思维。 例如:在领导孩子们学习“认识图形活动课”这节内容的时候,就可以通过多媒体课件进行演示一些长方形、三角形或者正方形和圆形的具体形状,以此来加深孩子们的印象,在孩子们理解这些图形的具体特点后,还可以让孩子们数一数图中各种图形的个数,然后再让他们动手去摆一摆各种图形,最后让他们用各种图形拼出一幅幅美丽的画面来,让孩子们结合画面再讲一讲画中的内容。 在儿童开始动手数、摆和拼后,让他们在观看一下屏幕上的教师的作品。这样既能培养他们实际动手操作的能力和仔细观察事物的能力,而且还能培养孩子们思维能力,让他们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通过观察 总结 ,锻炼自己的思维,促进每一个儿童的身心都能得到和谐稳定的发展。这对于他们今后的发展都会有很大的帮助。总而言之,学前教育是儿童接受新知识的开端,一个良好的开端等于胜利的一半。因此,发展学前教育刻不容缓,既需要政府的支持,也需要社会各阶层的共同努力,在此,笔者也有理由相信,在全社会共同力量的帮助下,我们一定会看到孩子们灿烂的笑脸。 学前教育毕业论文2000字篇3 浅谈新形势下高职学前教育专业课程改革 近年来,我国教育事业不断发展的同时,极大地促进了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尤其是在学前教育如此重要的今天,我们只有不断的强化幼师的专业技术水平,才能更好地培养更多的幼儿。而高职学校作为培养学前教育专业人才的基地,就必须在日常工作中切实加强对课程的改革,才能更好地促进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一、课程设置依据分析 就目前高职学校在学前教育专业课程设置方面来看,其主要是结合2001年由教育部颁布并实施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2012年颁布实施的《3-6岁儿重学习与发展指南》为依据,为了在幼儿教育工作中致力于素质教育的实施,全面促进幼教质量的提升,并针对当前在幼教工作中存在的误区和困惑提供了具有操作性较强的建议和指导,因而高职院校在课程设置过程中始终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课程设置,同时按照《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试行)》等文件要求,加强课程的设置,才能更加好的促进课程改革的完善。 二、高职院校和学前教育在专业课程建设中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教育领域,学前教育专业的课程改革明显落后于幼儿园的教改,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课程设置依旧注重学科化,课程理念没有得到革新 在我国,幼儿园的幼儿教育更注重其活动性,主要将活动作为一整天的教学内容。通过各种活动提高幼儿的课堂参与度,极大提高了幼儿之间的互动性。而在高职和学前教育里,课程的设置更注重专业化和学科化。只是注意自己的教学,致使和幼儿的教育活动形成了不衔接的现象。高职教育和学前教育只是老师单方面的进行知识的传授,却不教学生学习的具体方法和具体步骤,让学生形成了一种固定思考模式,致使学生只是被动地学习,不主动思考和领悟。最终学生去幼儿园就业,还是不懂如何进行教学,对幼儿的教育还是一无所知。还是需要对这些学生进行一定的培训工作,和自己的再学习才可以投入到幼儿教育活动中去。 (二)高职教育内容与幼儿教育实际严重脱节 在高职教育上,老师依据采用的是教材式教育,也就是说书本教育。这些教材都有一定的滞后性,很难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也正是由于教材的陈旧性,导致了学生所学到的知识和社会上的具体变动是不相符的。现在的幼儿园都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在对幼儿的教育上,更加注重特色教育。也就是根据不同幼儿的自身特点运用不同的教育方式,发展幼儿的个性和优势,塑造幼儿的个性张扬。目前,我国有很多这样的例子。比如山东青岛实验幼儿园,所采用的教育方式就是开放式教育和第一幼儿园的绿色教育,都是对幼儿教育的巨大改革,这样做,将一些优秀的教学资源引入教学内容,很大程度促进了幼儿的身心发展,同时也极大提高了幼儿教育的质量。 (三)教师专业水平低 虽然目前我国的高职教育也进行了很大的改变,如:通过要求专业教师到一些企业进行研修和挂职等方式,进而对企业的工作内容有了一些了解,这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课程结构,丰富了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但还是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如教师在企业研修过程中,并没有深入一线工作,只是流于形式化,这就使得教师的实践体悟还是没有得到提升,并没有多大作用。这些在学前教育上,造成了很多不好的影响,如:虽然是专业教师但是对幼儿园的真实工作内容还是没有深入了解,只是关上门的学习,最终使得教师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与实际的幼儿教育严重脱节。这样的现实,使得学生对专业学习失去了兴趣和对知识的渴望。所学到的知识也没有得到用处,最终教学的有效性也无从实现。究其原因,都是教师的专业化水平严重阻碍了课程深入改革的步伐和进度。 三、设置原则 既然高职教育和学前教育直接存在这么多的矛盾,那么我们该如何进行改革,应该遵守怎样的原则进行改革是值得我们思考和解决的问题。下面就高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课程设置的原则方面进行一些探究。 (一)坚持与时俱进的态度 现代社会是一个不断发展和进步的社会,因此我们的教育也要进行不断地创新和改革,以便可以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就我国目前高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课程的改革方面,我们应该以一种发展的、与时俱进的眼光来看待。课程改革的内容一定要顺应时代的发展,要时时关注幼儿教育的现实问题,并与幼儿教育的改革同步发展,最忌讳的就是止步不前,跟不上社会的变化。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课程的优化,如学前教育发展的大政方针就为学前教育专业课程改革指明了方向。就是要求当今高职教育的课程设施必须建立相应的灵活且敏锐的发展变化机制,并且本着发展的态度制定出可以长远执行的课程建设计划。 (二)细化课程模块,微型化 我国学期教育应该设置更多的教学模块,要结合知识、能力和素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设置更多不同且新颖的课程模块,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将课程设置的目标得到最大化的实现和完成。此外,我国学前教育课程设置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课程时间太长。因此要根据具体课程对课程课时的时间进行一定的调整,可以设置一些时间短且灵活自由的微型课程,增强课程方案的灵活性。很大程度上可以减少学生对课堂的厌倦,提高学习兴致。这样一来,就可以解决一直存在的学程短但课程多的问题。 (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不管是什么类型的教育都需要学生的亲身实践,尤其是学前教育更注重这一点。由于学前教育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而我国的高职院校的培养目标就是要培养出有高技能的人才,因此高职院校更要在学期教育课程的设置上强调课程的实践性和具体可操作性。在此过程中,老师教给学生的不仅现成的知识内容,更多的是教会了学生如何学习,并且将学到的知识如何应用到具体的实践中。只有让学生参加较多的实践活动,学生才可能在具体的实践活动中真正理解理论知识,并且在实践的过程中,提高了自己应用能力。所以,高职院校应该将学生的职业能力的培养放在首位,着重培养学生的实际实践能力和参与能力。 四、课程改革具体内容 就我国高职院校学期教育存在的问题我们是无法否认的,因此我们该如何对高职院校学前教育进行改革,解决这些问题呢?首先高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课程改革应该从具体的问题着手,遵守课程改革的原则,以课程设置的依据与原则为向导,同时要结合当地学前教育的实际情况进行改革,从而促进学前教育的发展。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就给我们做了很好的榜样,我们也可以从中得到很多的启发,如: (一)明确具体的培养目标 我们要培养什么样的人,这些人以后要从事什么样的职业,这是培养目标是课程设置的出发点与归宿。高职院校学期教育专业的培养目标就是培养一些合格的幼教师资,为当地的学前教育做贡献。幼儿教师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并且学习和熟悉幼儿的相关的特点,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提高学前教育教师的综合素质。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学前教育教师必须要有良好的道德素质,有一颗爱学生的心,热爱和尊重幼儿,并且本身就热爱幼教事业,具备高度职业道德素养;二是要有扎实且熟练的专业知识、能力和实践智慧,并且能够随时很好地适应学前教育改革相关政策和举措,有一定的专业素养;三是心理健康且性格温和。幼儿都是一些不太懂事的孩子,难免犯错,所以就要求学生要有一颗宽容的心,并且要有自信,对教育事业积极主动,同时可以对自己的能力可以进行自我调节。 (二)课程设置和结构的改革 高职院校学期教育的改革最重要的还是课程的设置和结构的改革。高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课程主要有专业理论课程、专业技能课程与专业实践课程三种,学生可以选择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在对专业理论课程的改革上要本着整合的原则,对相关知识进行合理的整合,从而提高学生的扎实的专业理论素养。 由于一些课程存在部分内容重复的现象,因此需要对一些课程的内容进行整合和梳理,对专业知识的不足进行合理的查漏补缺。另外,要明确课程教育的重点和难点,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如对幼儿的观察、弹唱跳画等,由于技能的培养需要一个过程,因此不能将技能培养的课程集中到某一个具体的学期,这样就会让学生感觉到疲倦,从而降低学习兴趣。 而是要将这些技能型的课程分布在三年学制的整个过程中,确定总课时,适当缩短短课时,让学生可以边学习边实践,不但可以让学生实际参加幼儿园教育的相关活动,可以将学到的知识和时间相结合,还可以让学生在实践的过程中发现自己的不足,并在学习的过程中改正提升。所以,专业实践课程的学习不是一蹴而就的,而要从大一就开始抓起,采取多样的时间的方式,提高学生的实践兴趣,在大二的时候到具体的幼儿园进行实习,等到大三顶岗实习的时候,学生就不至于对教学慌乱无措,而是得心应手,从容淡定。这也就实现了学前教育的教学与实践一体化的目标。 综上所述,新形势下,对高职院校的学前教育课程改革有了新的要求,我们只有顺应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课程设置的形式,使学习效果达到最佳。 猜你喜欢: 1. 学前教育专业论文范本 2. 幼儿学前教育毕业论文 3. 学前教育毕业论文2000字 4. 幼儿教育大专毕业论文范文 5. 学前教育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6. 关于学前教育的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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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同上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

多看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发表的文章,思维引导作用。

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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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属于学术论文。 2只要不是抄的,你写出全世界最差的一篇论文就 可以。 3比着葫芦画瓢,找一篇去年毕业 同学的范文,格式样式,照着写就行了。 4毕业论文的实 质是读后感,选一本书,花一个星期读一遍。边读 边做笔记。把笔记整理一下,按范文格式条理一下,就是很好的论文了。 5问题的关键是:你必须花一周的时间。许多同学不愿花费这个时间,那就没辙了。别的也别谈了。 完了。 6有的同学找朋友帮忙,自已不写,让朋友替自己写一篇。 这当然好,但现在的朋友大都靠不住。你让他写一篇给你,他满口答应,没过两天就送给你一篇。你千恩万谢。可是拿给老师一看,原来是从网上粘下来的,乱码都 还没改。更可气者,一稿多用,他还把这篇“论文”送给好几个人,赚了好几顿饭,造成“雷同抄袭”、频烦吃饭。 7结论:只能自己写,花一周时 间。 8那位问了:“我写得不好怎么 办?”答:“这是伪问题。别管好坏,先写出来就行。老师还怕都写好呢:没法分优良中差了!总之,你写出一篇全球最差的论文就行,只要不是抄的!” 9只要硬着头皮写,傻瓜都能写一篇。 第一章 选题 一、选题的原则 (一)有价值(有品位,内行) (二)有可行性(或操作性,大小适中,难易恰当) (三)有浓厚兴趣(兴趣是动力,必须是自己喜欢的。) 《论语·雍也篇》:“子曰: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 如果你什么都不喜欢,那就更好办:让辅导老师给你一个题目就行。 (四)专业对口(专业专长) 二、 选题的 方法 (一)亟待解决的课题 (二)填补空白的课题 (三)有争议的课题 (四)有矛盾的课题 (五)可综述的课题 第二章 搜集资料 学术研究往往是在前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有所突破。因此,搜集相关文献信息,非常重要。要求能快 速、准确地搜集到所需的资料信息。 一、直接材料的搜集 第 一手材料 二、间接材料的搜集 从文献及网络查取的材料 (二手材料一定要注意核对。) 图书、期刊,纸本索引及网络检索GOOGL、百度网等,关键词检索。 三、材料的分析 让材料自然分类,类聚法。 第三章 写提纲 提纲尽可能详尽,条理清晰,条块分明。 (镶玻璃法: 把内容分成几块,一块块往上填内容就行了。) 一般分为序论、本论、结论三部分。 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论证的形式,纵深式(递进式),平列式,综合式。 第四章 写论文 一、格式及要求:前置部分及主体部分 前置部分:标题、署名、指导教师、目录、摘要、关键词 (一)标题:对论文重点的直接呈现。准确得体,通俗易懂,简短精练(不能 简短,可加副标题),符合规范。 (二)署名,在题下。 (三)指导教师:xxx (四)摘要(可复制文中关键句子,稍作修 饰、连缀即可) (五)关键 词,一般3—5个即可,以重要程度为序。 (六)目录 主体部分: 前言、正文、结论、参考文献、致谢 (一)前言(引言,序论,导言,绪言) (二)正文(本论,主体) (三)结论 (四)注释 (五)参考文献 (文献名,作者,出版社,版次) 二、具体方法与规 范 (一)写作的顺序 1按照提纲自首至尾 2先写思考成熟的部分,最后焊接起来。(若不知从何写起,就这样写) 写此不管彼,只求一意法。 (二)引用材料的方法 1直接引用法 引证。推论,尊重,显示自己并非标新立异,不乏同道。(拉赞助) 2先斩后奏法 先概述观点,然后指出某人某文已详言之(加注参见) 3映带法 崇山峻岭,又有清流急湍映带左右。研究韩愈,不妨提及东坡;研究明清诗,也可上溯到汉魏。 4戒剽窃。学会运用,而不是照抄。 (三)论文的整体要求 准确,概括、简练,严谨客观,平实,文采。 不可以孤立的看问题,要注意上下影响。 (四)段落、标点规范 (五)语体的要求 要简约典雅。 第五章 修改、定稿 文不厌改,要改得死去活来。 一、自己反复阅读, (1)改正错误的字、词、句(笔下误)。(2)逻辑错误 (3)修正完善观点(4)论据错误(5)调整结构布局(完美,圆满,面团原理,增删 材料)(6)修饰词句。 面团原理:你如果原打算写五个部分,最后只写成三个部分;那你就说你本来就打算写三个部分,现在如期完成了,很“圆满”。因为没有人知道你的原计划,也 没有人想知道,所以没必要告诉他人。 二、他人审校(吸收他人意见;自己的错误往往看不出)。 互相审阅,互相挑毛病。 第六章 答辩 虚心点就行。自己写的,也不用心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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