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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机制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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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机制研究论文

建设法治化国家,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由之路。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论文:《试谈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 摘 要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改革已深入我国各个领域,法治建设被推上了一个新的高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法律法规,创造更加安定和谐的社会局面已经刻不容缓。本文主要论述法治建设在中国的形成历史与发展,以及它的现实意义。 1997年召开的中共十五大政治 报告 ,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中央领导人把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此后我国开始走上了法治建设的道路。在中国现代化建设当中,法治建设始终走在最前沿,有了法治的保驾护航才能维护国家安定团结,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 文化 建设提供稳定的环境保障。中国近代的法治建设之路可以说是在曲折中逐步走向成熟,它的形成和发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一、法治建设的内涵和意义 法治是一种社会状态,是使个人权利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国家权利能够得到有效制约的一种平衡状态。我们在理解法治的时候要把个人权利的保障和控制国家权力结合起来,而不能一分为二。各国的法治总是由各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并与之相适应的。法治建设就是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法治建设它是一种国家制度,是确立一国阶级统治关系的基本制度。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也是中国人民的实践成果。中国的法治建设是在民主体制下,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法治建设保障的主体是人民的各项合法权利,通过立法、司法、执法维护人民的利益。 二、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 法治建设是历史发展的趋势、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历史车轮的迈进,从封建社会的人治,到如今改革开放的依法治国,法治国家的建设已经日趋完善。法治说到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象征,是保证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的重要条件。它的根本目标就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公平正义恰恰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一个进步的社会,它在何种程度上实现了公平正义,就在何种程度上实现了文明。 法治建设是国家实现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法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保障社会各项事务都能在安定有序的环境下运行,是推动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基石,社会主义国家的安定团结需要法治的维护。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看,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建设是必不可少的。我们纵观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史,不难发现轻视法治建设对治国是百害而无一利的,值得我们反省的例子比如苏联的肃反文化,而在我国轻视法治也曾经造成了惨重的损失,““””是我国忽视法治建设的典型。这两次重大错误的发生,都是背离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 新社会我国的法治建设又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报告论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明确将“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并提出要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同时,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同时报告还首次提出了“法治思维”。“法治思维”要求我们对工作方式思想思维进行转变,宣扬法律精神,捍卫法律原则,将依法行事贯彻实施。可以说这对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机关独立司法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人民的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这是培根的 名言 ,相信我们并不陌生。我们要追求公平公正善于运用法治建设国家,运用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在人的能动力作用下将法律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同时将法治建设进行到底,用法律进行社会管理,调节社会关系,用法律保障人民生活的幸福安定。回顾我国的法治建设之路,是漫长而曲折的,但是前途却是光明的。从过去的人治到现如今的法治社会,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国,开创了一片崭新的局面,在中央集体领导人的带领下,相信我国的法治建设将会走上更加辉煌的道路。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论文:《试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及其建设》 【内容提要】 本文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涵及特征出发,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作用,初步分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主要途径。 【关键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文化 建设途径 法治作为迄今为止最好的治国理政方式,它不仅是有形的制度,同时也是无形的文化。法治是否昌明、法治的要求能否落到实处、法治的成果能否真正有益于社会进步与社会和谐,从根本上取决于是否有良好的法治文化作为支撑。作为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法治文化是以平等、公正、自由、诚信和人权等为主要 思维方式 和行为方式的文化,本身具有权利和义务一致的规范性。因此,弘扬法治精神,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涵及特征 我国著名法学家龚瑞祥教授指出:“所谓‘法治’,不仅仅是指‘以法治国’,还包含着用于法治的法律必须遵循的原则,如‘公正原则’、‘平等原则’、‘维护人的尊严的原则’等。也就是说,法律是确定的、公认的理想,而非我们通常所称的‘长官意志’。法治高于法律是立法者和司法者用以检验法律能否生效的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文化体系是一种以“正义”为价值取向的、以西 方法 治文化为范式的、以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为根基的法治文化。它在显型结构层面上表现为:制定良好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律组织和法律设施;严格的执法和司法程序。在隐型结构层面上主要表现为社会主体的信法、守法、用法心理;较强的民主意识、正义观念和权利观念;法律的权威至上观念、依法办事的精神和法治的思想等,是一种内容结构和谐统一的法治文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主政治,是这一法治文化体系的本质所在。而围绕这一本质展开的各项条件、 措施 和效果,即以法治为特征的物质文化、政治文化、精神文化的全面生成,则是这一法治文化体系的具体要求和现实标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生成属于一种“后发混合式”的模式。从其生成的动力来讲既有外在动力也有内在动力。一方面,其生成依赖于中国社会的内在力量,这些内在力量就是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民主政治、法律(良法)、道德、 教育 和社会主体需求的转向等社会因素。另一方面,它一直受到外来法治文化的刺激,特别是西方法治文化的刺激,这种刺激表现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各个方面。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有其独特性。 1. 民族性。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文化传统积淀的产物,经世代相传而取得了稳固的地位,形成一种“超稳定形态”,即使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它也会坚守自己的阵地,至今仍在影响着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它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思维方式、法律观念、法律情感以及行为模式,并已内化为中华民族法律文化的心理和性格,影响着当代中国人的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行为模式的选择。 2. 现代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现代性表现在它能与当代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相伴相生,是当代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市场经济呼唤法治文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之相适应,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对法治文化也产生了深刻而全面的影响,法治文化以市场经济为根据,进行理论创新,以一种新的形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3. 开放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开放性表现在它从不固步自封,善于吸收人类有益的法治文化成果,特别表现在对西方“法治”思想和理论的移植和借鉴上。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以及法律趋同化现象的出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西方的法治文化必将互相融合并存,整个人类社会都将向“大同法治世界”的方向发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作用 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既具有前瞻性,又具有时代性。建设法治文化,不仅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防止权力异化的有力保障,而且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切权力为人民”的重要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以人民当家作主为逻辑起点,强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要求权力服从于宪法和法律,并使权力始终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轨道上运行。同时,法治文化在为监督与制约国家权力提供思想保障的同时,也通过合理借鉴国外的先进制度并结合中国实践进行制度创新,从而为权力的有效监督与制约提供智力支持。 在新的历史时期,仅仅注重对权力进行制约是不够的。因此,构建法治文化同时还要保障权力的有效行使。权力具有客观性,只要将权力运用好,就能更好地为人民谋利益。但怎样用好权,从而使权力既有限、又有效地得到行使,必须有赖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引导。法治文化要求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权力,不越权、不滥权、不惜权,最大限度地履行法定职责。同时,法治文化还要求国家机关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程序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也包括维护程序法的权威。因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程序行使权力,从而不仅实现正义,而且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正义,同时提高权力运行的效率,更有效地为人民谋利益。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任何社会建设都是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中进行的,和谐社会建设也离不开必要的文化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之一,可以在多重意义上满足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必须调动整个社会的积极性,使整个社会的成员充满活力。整个社会成员要充满活力,要求每个成员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以及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都需要法律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也就通过它的这些作用,为社会的和谐提供最生动、最富有生机的力量。和谐社会要谋求安定有序,而任何安定有序,都是在规则的基础上,无规则便无秩序。而在所有的秩序中,法律的秩序规则是最明确、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因此,法律在维护社会安定有序上有着它不同于道德、传统、习惯的独特作用。和谐社会要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法治在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和谐社会要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目标,没有法治文化作为基础是断不可能的。 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 党的报告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中国现代法治不可能只是一套细密的文字法规加一套严格的司法体系,而是与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相联系的”。因为任何制度都需要人去制定,更需要人去遵守,如果没有人的道德信仰、价值理念相配合,再好的制度也会被侵蚀得面目全非。只有当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中,有关法治的价值理念占有了稳固之地并渐成一种法治文化,并进而成为中国文化传统内容的一部分时,我国的法治才有了真正坚实的社会人文心理基础。因此,目前只有努力培养我国民众的法治理念,建设法治文化,改良、培育中国法治的“土壤”,才可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 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主要途径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指出:“在任何一项伟大的事业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精神的力量,尤为重要的是这种精神的力量一定与该事业的背景有密切的根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努力。 1. 培育公民对法律的崇尚和信仰 法治文化的培育旨在为法治国家奠定尊崇法治的社会文化意识基础。一个社会能否建立起法治,先决条件之一就是这个社会有无尊崇法治的心理,是否培养起了追求法治的信念。法治文化形成以公民具有一定程度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为前提。社会主体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的灵魂,是法治文化的精髓。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仰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法律自身的正义性。博登海默指出:“法律是正义和秩序的综合体”,法律必然体现为一种社会正义。社会主体对法律的真诚信仰来自于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公平、正义和对人类的关爱精神,社会主体正是基于这种信仰而对法律自觉遵守。二是法律实施的正义性。社会主体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在于因法律实施的正义而对法律的神圣产生高度认同感,在于法治历程中对法律强烈的自觉意识。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普法教育,不仅是普及现代 法律知识 ,更为重要的是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逐步实现全社会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法律信仰的塑造、法治文化的形成。只有唤起个人的权利意识,才有可能真正树立起现代法治观念和公民意识。另外,还应该通过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等良性法律实践的教育活动,增进公民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培育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心理。 2. 大力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既体现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符合法治文化的一般特征,又富有中国特色和中国气派。因此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报告指出,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团结奋进的不竭动力。在五千多年的文明发展和历史演进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然而,民族精神在某种意义上说,与法治存在着密切联系。我们应该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纳入中华文化体系之中,树立并维护宪法和法律在中华文化体系中的地位;将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理念融入中华文化的价值内涵,体现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理念,使法治文化成为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成为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一旦如此,就能进一步发挥宪法和法律的文化功能。使分处各阶层的社会成员,能从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中获得切实利益、得到精神上的愉悦和满足,并能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中华民族精神的新标志。使之成为凝聚中华民族精神的新载体。 3. 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发展 改革创新是我们时代精神的核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须发扬改革创新精神,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不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注入新鲜血液。坚持理论创新,推动法治文化的一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撑。只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理论创新,科学回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没的重大理论问题,才能不断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理论体系。坚持制度创新,以改革创新精神深化政治体制革,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奠定制度基础。 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中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环节之一。要以改革创新精神,改变原先不合理、不科学的体制.树立并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使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有相应的制度依托。坚持实践创新,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提供实践素材。法治文化是广大人民的事业,人民群众的实践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不竭动力。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文化形态。因此,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丰富和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实践基础。 参考文献: [1] 赵学昌.试论法治文化的培育[J].当代教育论坛,2007,(7). [2] 张波.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及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生成[J].南京社会科学,2001,(11). [3] 齐艳苓.法治文化及其培育探析[J].理论月刊,2007,(6). [4] 孙晓媛.论构建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J].广西社会科学,2003,(4).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论文:《浅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摘 要】法治建设是一个整体,其中的每一部分、环节都有一个如何科学发展的问题,内部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发展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法制系统之中,最基本的组成单元是需要内在元素自身的协调,应当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只有具有统一性和整体性,依法各个部分或者环节的发展才是协调的、可持续的,也才具有强大的活力。从法律运行来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必须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法律体系来看,各个法律部门都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以构建和完善;从法律价值来看,科学发展观体现了我国法律的核心价值。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所以,科学发展观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理论指针。 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指国家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面前选择以法律为主的手段进行控制和治理,即“依法治国”;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即“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社会主义法治批判地继承了人类文明发展史上的优秀成果,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思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内涵十分丰富,其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以个人的意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权威的标准。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根据发展民主,健全法治,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方针,我国的依法治国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30年的法治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从1978年到1994年,这是从人治到法制的转变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我国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开始。但那时法制的主要理念是把法治当作专政的工具,法制对于社会生活、经济活动、国家制度文明进展的制度价值几乎没有。 第二个阶段是从1994年到2004年,是政策之治的阶段。这一阶段的政策有一定的程序性、权威性和公开性,并以文件、规范、规章等合法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十年里非常突出的一个现象就是用政策、文件来治国。政策之治是追求短期效果,缺乏法律本身应有的一些基本特征,而法制要求规范,要求它的规则性具有可预期性以及有相应的司法机构来支持,这些都是政策之治不具备的。 第三个阶段从2004年至今,是从政策之治向法治的转型。这一阶段的立法,大多数涉及我国改革多年来一直没有解决的最深层的矛盾、最重大的利益冲突。2004年修宪,第一次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私有财产及其权利写进宪法。其后《物权法》、《 劳动合同 法》的制定,《 公司法 》、《证券法》的修改等都是涉及人们利益的法律。 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要性及问题 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方式、程序必须由法律规定并予以保障。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最可能通过法治的方式表现出来,而社会主义法治也必须从民主中获得自己政治的和道德的合法性。没有民主,法治就缺少了其重要的基石。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治是法律规则的统治,规则的制定是实行法治的前提。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制定的民主程序把人民的意志反映在法律当中,因此,法治就是按照人民的意志治理国家。 三、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途径 “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为了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走依法治国之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道路。当前,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步伐,应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方位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开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局面。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只有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方针,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快速地推进,才能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 (二)把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的目标。改革开放近二十年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的发展,立法数量急剧增长,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三)以加强和完善执法、司法为目标,推进行政执法制度和司法制度改革。经过几十年特别是近20年的探索,我国初步建立起了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执法制度与司法制度。从总体上讲,行政执法工作和司法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等各方面,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律文化,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以继承、发扬人类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符合人民意愿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为其思想基础与文化资源。我们在普法教育中,要以领导干部的民主法制教育为重点。只有广大干部群众真正懂得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意义,才能真正认真地执法、守法、监督法律的实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践中,我们要在继承历史上和国外合理的进步的法律文化基础上,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精神,努力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参考文献 [1] 武育香.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民主法制建设[J].理论建设,2006(1):45-48. [2] 谢鹏程.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J].中国社会科学, 2007(1):79-80. 猜你喜欢: 1. 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心得体会 2.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心得体会 3. 学习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心得体会 4. 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5. 浅析法治社会思修论文 6. 论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2000字

法律是社会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政治与法律之间相互联系。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律的政治论文2000字 范文 ,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摘要】近年来群体事件频发,这些事件等都在舆论和民众的强烈关注之下,暴露出了执法经济、程序违法、监督机制缺失等问题,但 文章 认为上述部门如此肆意妄为的根本原因乃在于执法人员法律信仰的缺失,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观念盛行。当务之急是要培育官员对法律的信仰,法学研究应直面中国现实,增进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奠定全民法律信仰的基础,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积累理性基础。

【关键词】群体事件;信任法律;信仰法律;法理分析

近年来群体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都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事发后各地出现的“奇招怪招”更是为这些事件增添了一份戏剧性的色彩。然而,在这种看似“幽默”的民众反应之中,我们看到的是社会道德面临的颠覆性挑战,政府的公信力、法治的尊严在有关机关的“执法”行为面前显得如此苍白无力,我们似乎听到了什么轰然倒塌的声音。在痛心疾首之余,我们更需要做的是冷静分析这些事件背后折射出来的深层次社会矛盾,探究这些执法人员如此“无法无天”的根本原因,从源头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

一、“群体事件”一一折射出法律信仰的失落

事出必有因,任何事物都不会孤立凭空地出现,以钓鱼执法事件为例说明,此事件也是如此。可能大家对钓鱼执法事件的关注多集中在其负面效应上,但客观而言,这种不正常的执法手段也是在应运交通执法部门在查处黑车上的困难而生的。由于打击黑车证据难固定、处罚难度大,执法部门采取一些非常规的执法手段本无可厚非,但是,像“钓鱼执法”这样的执法方式已经被严重扭曲、异化了,“钓鱼”已经不是为了执法,而成为执法机关完成指标、“创收”的手段。本应带头执法的行政人员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我们的法律何在?不可否认,执法经济、不当的行政指标、行政监督缺位等体制性因素是一方面原因,但这些都是表象,问题的症结在于当下行政执法主体缺少对法律最基本的敬畏与虔诚,把法律当成了获取本部门利益的工具。在有些地方和部门,法律被束之高阁,取而代之的是部门的政策和领导的批示。行政执法人员守法意识淡薄、规则观念不强,这反过来对公民法律信仰的培育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出现了一个法律信仰整体性失落的局面。

二、政府官员的法律信仰与普通民众的法律信任

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中国民众法律信仰的缺失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在这里并不想过于强调普通民众法律信仰的问题。诚然,法律信仰十分重要,因为只有物质的、制度化的“硬件”系统而缺乏相应的精神意识、观念、情感等“软件”系统支持的所谓“法治”,不是真正的法治,它只有法治的外表和骨架而没有内在的灵魂。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的情况下,谈全民的法律信仰还是一个十分虚妄的问题。且不论我国现在法律制度的“硬件”建设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就民众的内心感受而言,对于法律,他们连最基本的信任都尚未建立,更遑论更深层次的信仰问题。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建立起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任,而这,就要建基于政府官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对法律的信仰之上。信仰法律在现阶段只是对政府官员的要求,现实地说,也只能是对官员的要求。公民的法律信仰的养成只能是我们的一种美好的希望与期待,但是,在官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基于对法律的虔诚信仰而将其内化为自己遵守法律的行为动机的同时,就能增进公民对法律的信任,进而有助于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

(一)政府公务人员――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增进法律信用

法律信用是一国信用的组成部分,法律信用是一国法律及其有效实施的逻辑延伸和必然结果,是法律被严格实施和遵守的“言行一致”的信用度,是通过法的客观运作所不断彰显的实际有效性服从而赢得人们对法律的主观信任感。它强调法律规则通过自身的“言行一致”、“令行禁止”等客观性和确定性来赢得人们内心的确认,也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果法律没有信用,人们就不会相信更不会尊重和遵守法律,法律的应有功能就不会得到发挥而最终只能成为白纸一张而已。法律信用贯穿于法治的各个环节。法律制度的合理与完善是其可能获得民众信任的基本前提,但是对于法律信用的培育而言最重要的还是执法信用。因为法律制度跟人不一样,它们自身不能直接成为信任的目标,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有执法者的行为才能被信任,人们是通过对执法者多次执法活动表露的认可进而对法律产生信任的。因此,执法者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能否率先垂范、严于律己以提高自身的执法素养是民众能否对法律产生信任的关键,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能否生成。实践中,我们国家无法可依的局面已经大为改善,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日益凸显,甚至执法人员带头违法。像上海钓鱼执法这样的恶性事件只是目前我国严峻的行政执法形势的冰山一角,现实中执法人员知法犯法、“监守自盗”的现象比比皆是,这是对正义之源头活水的玷污,使法律本身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自由等价值荡然无存,长此以往,结出的必然是法律不被信任进而无法被信仰的恶果。要根本改变政府官员的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以及官本位等严重违背现代法治精神的错误思想,解决之道就是让官员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建立起对法律一种虔诚的信仰。政府官员对法律要有一种发自内心的真诚的信仰,基于此而对法律产生归属感与依恋感。只有在这种类似于宗教信仰般的法律情感氛围中,法律才能最终找到自身正当性与合理性的真正基础和根源;也只有在这个基础和根源当中,法律才能获得真正的、有社会普遍感召力的神圣性。依法行政就不会仅仅是一句流于表面的 口号 ,而是每个行政人员自觉的行为,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要求就能得到最彻底的贯彻执行,因为它们不再是一种外在的约束,而是内化为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出发点。

(二)法学研究――应当直面中国的法治实践现实

正如顾培东教授所言:“近些年,中国法学正依循着知识一一 文化 法学的进路前行,法学研究越发成为疏离社会现实而自闭、自洽和价值自证的文化活动。受此影响,中国法学对法治实践的贡献度和影响力正不断减弱。”形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中国法治实践并不完全符合法学人对法治的愿望和期待,从而导致一部分法学人放弃对法治实践的关注和参与。中国实行法治的主要难点在于,传统法治理论以及西 方法 治模式中被认为具有普适性的某些原理、原则以及制度遭遇到中国具体国情的挑战。因此,中国法学应当立基于法治的中国因素,直面中国的法治实践,对在中国这片土壤中如何实行法治做出自己的回答,为中国法治的创造性实践提供应有的智慧。 (三)公民――从法律信任到法律信仰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过程中,执法者的行为备受公众关注,也最有可能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执法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所树立起的不仅仅是执法者的权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权威和形象。当一个执法部门为了私利而“执法”,特别是引诱守法者违法时,社会就会对法律产生强烈的质疑。执法者所影响的不仅仅是这一部门的形象,更影响了法律的形象,动摇了人们心中的法治观念和信心。因此,只有行政执法人员内心对法律保有一种虔诚的信仰、自觉尊重和认同法律,将法律内化为自己的 思维方式 与行为方式,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而在每一次的执法活动中,就能通过守信效应的彰显而逐步赢得人们内心对法律的肯认,对法律的信任就会在这一过程中不断积累而逐渐地养成。在这一基础上我们才能讲公民法律信仰的问题。因为没有基本的法律信任是不可能奢望法律信仰的。信仰是信用得以强化的必然结果,在人们对一事物毫不怀疑相信的情况下信仰才能得以形成。试想连最起码的信任都没有,怎么可能会产生强烈的信仰认同?所以,在对待公民的法律情感的问题上,我们不能因为法律信仰的重要性而忽视最基本的法律信用的建立;不能混淆强调客观有效性的法律信用与注重主观认同性的法律信仰,而在空洞的理论层面上寻求达到法律信仰的路径。法律信用是生成法律信仰的现实基础,法律信用的建立过程也就是公民对法律信任感不断强化的过程。其实,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学界对法律信仰的考问,很大程度上源于对于现实法律无效的苦恼,与其说是法律“信仰”危机,不如说是法律“信任”危机,这种危机尤其在执法人员枉顾法律、违法行政时体现出来。

由此可见,对于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来说,优先重视和解决的应该是法律信用的问题,法律信用问题不解决就不可能达到法律信仰。法律信用的缺失已经成为我国目前法治建设中极为严重的现实问题,严重影响我国法治的进程甚至葬送多年来法治建设的已有成果。试问中国还能经受几次上海钓鱼执法这样的考验?为了一己之私设置圈套陷害守法百姓,为了罚款而罚款。面对这样一种严重滥用公权力的行为,怪不得有网友大呼这哪里是秉公执法,简直就是为了罚款不择手段,是赤裸裸的“权力栽赃”和“公权抢劫”。长此以往,公民如何相信政府、如何相信法律?而在培植公民对法律信任的过程中,国家权力是否合法、公正地行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一个国家公权力经常被滥用、执法人员带头违法的社会中,公民绝不可能相信进而信仰法律。因此,为了培植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国家公权力必须正常行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这要求执法人员对法律保有一种虔诚的信仰,只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执法经济的无形吸引、法律工具主义的错误引导,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民在对法律信任的基础上,我们才有资格谈论公民法律信仰的问题。在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中,我们付出的社会成本无疑是巨大的。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而且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撕裂了社会成员间基本的和谐与互信,使社会公德每况愈下,人们的善良、同情、友爱之心被迫穿上了自我保护的盔甲,使社会上的弱者再也得不到人们的同情和帮助。这一事件反映出来的实质在于行政执法人员缺乏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盛行,进而严重影响到普通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当务之急是要培育政府官员对法律的信仰,尊重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树立法律的至上地位,从而建立法律信用,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任感,在此基础上,全社会的法律信仰才能得以建立,像钓鱼执法等这样的“荒诞”现象才能从根本上杜绝。

摘要:法律移植作为作为一种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主要途径,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在法律移植中隐含着不同不同文化之间以及传统与现实之间不断碰撞和融合的过程,因此比较分析不同国家与地区间法律文化的差异对更好地完成法律移植这项工程是非常必要的。文章从比较法律文化的必要性入手,进而分析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主要差异,最后提出了对当前法律移植工作的几点建议,希望法律移植的顺利进行并最终实现法制现代化发展的目标。

关键词:法律移植 法律文化 比较法学

法律移植作为作为一种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主要途径,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但法律移植不仅仅是将先进地区的法律移植到落后地区这么简单,它还隐含着不同不同文化之间以及传统与现实之间不断碰撞和融合的过程。因此,在探讨法律移植这一重要论题的过程中,不得不重视不同国家与地区之间的法律传统及法律文化差异,只有在充分认识和仔细分析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后才有可能顺利进行法律移植并最终实现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目标。

一、为什么要进行法律文化比较

所谓法律移植,正如有的学者所概括的,“ 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和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木国所用。”但是法律移植并不是简单地引进或者借鉴发达地区的法律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反思 我国已经发生的各种法律移植,我们会发现在这种法律运动与发展的活动中有成功也有失败,因此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对于如何进行移植进行深入的思考与分析是很有必要的。

当前中国所进行的法律移植属于移植中的异体移植,较之于经济文化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或地区间的法律的相互借鉴吸,以致融合与趋同,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间的法律技术的借鉴,我国作为一个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移植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难度显然要大得多。原有的法律制度解体后,新建立的法律制度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观念上的不认同,使法的效力难以实现,有的法律制度受到质疑,有的法律制度甚至受到抵制。面对这样的困境,不少学者提出要重视本土资源,尊重我们原有的传统与习惯法。但是在关于探寻本土资源的这条道路上,同样困难重重。在如何界定传统与习惯的问题上至今还有很多争议,而将习惯与传统坚持到什么程度也是值得探讨的。因而法律移植方而困扰最大的便是:一方面,认识到必须注意本土资源;另一方面又不能从本土资源找到一个合适的切人点,全盘移植西化的道路又走不通,因而无所适从。在面对这样的困境时,我们不可能选择逃避或放弃,虽然不可能达到移植进来的法律与我们原有的社会环境完全融合,但是努力缩小这种差距是大有可能的。要做到这一点,最先决性的条件就是要充分了解法律在我国的和国外的发展历程和当前状态,在这其中法律文化又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一个领域,因此,法律文化比较是我国进行法律移植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

二、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1、伦理化的中国法律文化

所谓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并不是说中国法律的全部规范为伦理,而是强调儒家的伦理原则支配和规范着法的发展,儒家的伦理精神渗透了法的全部内容。在青铜时代,法律与宗教伦理并无严格区别,至春秋战国时期,法律与宗教伦理有了一定的分离,但从西汉开始,法律与伦理之间又开始融合,之后儒家的原则和精神逐渐影响着法律的演进与发展,到隋唐使中国法律彻底伦理化,这一情形一直到清末都未变化。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影响极其广泛,我们可以再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各个领域中观察到它的表现,也可以在每一部法典甚至每一法律条文中,体察到伦理精神和原则的渗透。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第一,在国家政治领域表现为君权至上和中央集权,从北宋开始这种趋势不断加强并于明清到达顶点。第二,在家族与社会领域表现为族权与父权的延伸和扩张,在传统中国社会,无论是国法还是民间习惯法都给予这两项权利特殊的保护。第三,在经济财产方面,传统法律遵循礼的要求强调重义轻利,往往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置于公益及道德之后。第四,在人们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方面,传统法律依据儒家理论,竭力维护等级特权制度。伦理化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特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历史传统等条件综合作用所形成的,这种文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社会的发展,是传统中国社会中合理又合适的一部分。同时还有一点我们不能不注意到,传统的中国法律走的是一条兼具理性和人文色彩的道路,虽然以现代观念来看,它对人性的扼杀是无可置疑的,但是传统中国法律中“仁”的因素,如对老弱病残妇幼者实行怜悯的规定,对死刑特别慎重的会审制度等,这对机械化和功利化的现代社会及其法制来说,未尝没有一点积极的启发意义。

2、带有宗教性的西方法律文化

在西方,宗教对法律有着深刻的影响,然而这种影响不论是在深度上还是在广度上都不能与中国法律受到儒家伦理的影响相提并论。因此,相对于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西方法律只是具有宗教性,而没有达到宗教化的程度。这里所说的宗教指的是____,它是唯一一个对整个西方法律产生巨大影响的宗教。所以,西方法律的宗教性实际上是有关基督____方法律的影响问题。

关于____对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沃克是这样论述的,“这种影响至少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它对自然法的理论产生了影响;第二,直接提供经过整理,并已付诸实施的行为规则;第三,强化伦理原则和提出一些基本依据,以支持国家制定法或普通法的规则;第四,在人道主义方面影响法律,包括强调个人的价值,对家庭成员及 儿童 的保护、生命的神圣性等;第五,证明和强调对道德标准、诚实观念、良好的信仰、公正及其他方面的支持。”除此之外,基督____是西方国家的国教或主要宗教,大多数立法者、法官和法学家已普遍接受和持有新教的信仰,其普遍观念,如个人的价值、尊重人格等,对西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已产生相当的影响。还有,在近代西方法律学校的建立、法学 教育 和研究的兴起与传播方面,也发挥了不小的作用。

三、比较法律文化对法律移植的启示

在比较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后,如何才能在今后的法律移植工作中保证移植的效果呢?下面,将法律移植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方 面试 论如下:

首先, 法律的移植是法律原则的移植。原则, 拉丁文为语意为开始, 起源, 基础。法律原则指构成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基础性的原理和准则。它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与国家的实际相关。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 并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从而被奉为法律之准则的公理。它是各种不同性质法律之间得以沟通并以之得以实现认同的文化因素的核心。较之于移植适应特定生活习惯及社会背景的法律规则, 从而对木土社会进行削足适履的改造与整合而言, 原则的移植更有利于维护法律体系的稳定性一致性, 更有利于弥补法律的漏洞, 起到提纲挚领的作用。同时, 原则确立后, 新的规则与制度得以因此建立, 从社会实际出发, 它的成果与效力都是可取的。

其次, 从技术层而考虑, 移植法律概念的接受,有一个表达方式的转化过程。即由一种语言思维方式想另一种语言思维方式的转变。要达到精神层而的认同, 首先必须在技术层面应以本民族的语言方式表达出来。用本民族已经有的概念经输人新的内容而表达新的内涵是文化吸收的重要途径。法律术语的翻译固然应该严谨, 但生硬到连专业人士都搞不懂的话, 其效果可想而知。正如语义分析法学派所认为的, 对概念的提炼, 阐述, 通过分析其要素, 结构, 语源, 语境, 语脉, 从中央到地方寻求合理的符合时代精神的民族文化的能使人们形成共识与可接受的意义。只有这样,才有肯能个将移植来的法律内化为我国文化的一部分。

再者, 法律的移植应处理好与 传统文化 的关系。尽管对于文化及法律文化并没有一个通行的说法,但有一点可以确定, 即它对于民族心理的形成与维系具有巨大的作用, 产生重要的影响。它的改变过程是自然演进的。时至今日, 宗教在西方社会仍其有重要影响。法庭作证是手按圣经并不是形式, 而是基于一种信仰。比较而言, 我们对自己的传统的态度是不明智的。儒家思想把道德置之法律之上, 对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但无论如何不能否认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密切关系。对于传统道德文化应采取批判地继承的态度, 取其精华, 弃其糟粕。

参考文献:

[1]张中秋.比较视野中的法律文化[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3.

[2][德]K·茨威格特 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 米健 高鸿钧 贺卫方,译.[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1.

[3][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6.

[4]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法]孟德斯鸿.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M].商务印书馆,1963.

[6]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62.

[7]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8]强世功.法律移植公共领域与合法性—国家转型中的法律[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9]王进文.法律移植社会环境下的文化认同[J].河北法学,2001,11.

[10]徐志明.从比较法律文化看法律移植[J].学术研究, 1995,6.

公司治理机制案例研究论文

对于 企业管理 者来说,企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二者互为前提,相辅相成。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论文案例分析,供大家参考。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论文篇一 《 企业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浅论 》 【摘要】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不同的风险,除了客观存在的不可控的风险外,大部分的企业风险是可控的,可以通过加强内控制度、规范操作流程来建立较为科学的风险控制体系,同时内部监督的强化也可以规避风险,使风险降低到可承受的程度。 【关键词】企业管理 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 一、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定义 企业内部控制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由企业董事会、管理层及其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 企业战略 、经营效果、财务 报告 、资产评估等基本目标的控制活动,究其本质是保证企业在合理的范围内保证企业基本目标的实现。企业风险管理是一个过程,是由企业董事会、管理层以及其他人员共同实施的,应用于战略制定及企业各个层次的活动,旨在识别可能影响企业的各种潜在事件,并按照企业的风险偏好管理风险,为企业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的保证。《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一书中,提出风险管理的控制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和沟通、监督等。由此可知,任何企业所面临的环境都存在较多的不确定因素,气压应该在掌握客观的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控制 方法 ,制定控制流程和 措施 ,以期能达到实现企业的目标。 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内在关系 风险管理的目的是要防止风险、及时地发现风险、预测风险可能造成的影响,并设法把不良影响控制在最低程度。内部控制就是企业内部采取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依据主要是由风险甚至完全由风险因素(在某些极端情况下)来决定的。维护投资者利益、保全企业资产、创造新的价值是内部控制或风险管理的根本作用。作为企业制度组成部分的企业内部控制的目的就是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可靠,防止经济欺诈,保护财产安全,同时保护企业名誉,以免造成经济损失等。而在新的技术与市场条件下对内部控制的自然扩展的风险管理来说,内部控制推动了风险管理。 企业内部控制的动力主要来自于对风险的管理,当企业进行风险运营时,内控系统就成为了必要的、高效的、有效的风险管理方法,因此,企业风险管理体系应该达到的状态就是能够满足企业内控系统的要求。换句话说,风险管理是内部控制概念的自然延伸,新技术和市场推动内部控制走向风险管理。总而言之,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是密不可分的。 三、目前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 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导致现代化企业面临的风险与日俱增,市场化程度越高,企业风险的表现就越明显,可以说,企业风险是时时在,处处有。 企业风险主要分为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外部风险主要指外部存在的诸多因素,如国家法律、正常变动、市场供求状况或竞争力等。内部风险主要指企业的资源配置、行业地位、业务流程、财务能力以及管理人员的价值取向、 岗位职责 、激励机制和团队精神等。 四、针对主要风险企业可采取的内控管理措施 无论企业自身发展或和迎接风险与挑战来说,建立健全企业内控制度已成为当下急需解决的问题。企业只有根据实际的经营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同时加以严格执行,才能够达到防范风险的目标。本文所指的内部控制主要包括人、财、物与信息。具体来说,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实施内部控制的原则和要素,确保实现有效的风险管理 企业内部控制的原则是指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要素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即内部环境要素(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机制、人力资源政策、 企业 文化 ),风险评估要素(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应付),控制活动要素(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绩效考评控制),信息与沟通要素(信息质量、沟通制度、信息系统、反舞弊机制),内部监督要素(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等。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时刻检视所制定的 规章制度 、流程、工作要求等是否符合四原则和五要素的内涵,有利于确保风险管理的成效。 (二)加强 人力资源管理 ,完善用人制度 企业在管理时较容易出现缺乏相关制度和流程,人员未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流程,或人员业务能力、自身素质不高的现象,这将导致提升企业的用人风险。因此充分调动企业人力资源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已成为现代企业管理必须解决的问题。首先应该建立严格的招聘程序,把好进口关;其次要定期组织理论和实践培训,把好素质关;最后应制定较为合理科学的奖惩激励机制,把好分配关。 (三)强化财产安全管理,确保企业利润 强化财产管理,即指强化对存货、能源及固定资产的物化管理。存货风险主要指各种原因引起的存货损坏而对企业造成的损失,一旦存货出现危机,那么也将影响企业经营方向或现金的流向。有部分企业对财产物资的内控管理过于宋笋,制度得不到落实,因此造成库存物资的损毁、报废、短缺等情况,致使单位造成比较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要想降低企业风险必须健全物资财产的内部控制管理,应加强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登记明细、财产 保险 、监控监管等工作,从而确保财产的安全,促进企业有效经营,以求企业实现更好的发展。其次应严格执行资金授权批准制度,在做好节约资源的基础上,能够有的放矢的运用资金。企业的资金流动主要用于采购、付款、销售、收款等,应制定刚性的管理制度,并要求各职能部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确保能够职工按照相应管理条例予以执行,以保证资金安全。 (四)职工各司其职,完善落实风险管理 企业层面的内部控制国家出台了细分为十八项的规范指引,是对五要素的进一步细化,为企业的规范运作起到了十分详细的指导作用,每个指引明确了风险点,如何控制潜在的风险等,是企业建立内控体系的重点参照内容,也是企业必须坚持执行的规范内容。但是更为重要的是无论是风险管理还是内部控制的实施最主要的是人的执行力,所以企业实施风险防范管理体系的最关键因素是参与意识和全员素质的提高。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论文篇二 《 企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研究 》 [摘 要] 企业如何对自身的特点进行合理可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并予以持续有效的实施,成为企业目前内部控制实践中的焦点和难点。本文针对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之间的关系,探讨了我国企业应当如何完善自身的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以达到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减少损失的目的。 [关键词] 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 内部审计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了强烈冲击,经济增长速度明显放缓,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的负面影响持续蔓延,市场环境变得更加动荡不安,经营风险加大,由此也引发了企业对如何加强风险管理的思考。 一、风险管理 风险表现为发生损失的可能性。风险管理就是企业识别、评估和应对各种经营风险的过程。企业的经营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企业应当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展情况,积极进行风险管理,尽可能地降低风险,有效地减少可以避免的损失。 内部控制,是指为了合理保证企业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率和效果、资产的安全以及对法律法规的遵守,由企业治理层、管理层和全体员工设计和执行的政策和程序。作为每个企业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良好的内部控制,是企业重要的风险管理手段之一,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对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风险行为防范能力,确保企业战略目标得以实现具有重要意义。2009年公布的《中国上市公司2009年内部控制白皮书》统计结果表明:内部控制越好的公司投入资本回报率越高,内部控制的加强有助于提高投入资本回报率。 现阶段,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市场环境的不规范性较为突出,再加上许多企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不确定因素加剧。因此,我国企业迫切需要完善其内部控制,有效地防范和应对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 二、我国企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现状 1.管理层的内部控制观念薄弱,员工不参与风险管理 有些管理人员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理解上存在偏差,认为内部控制只是企业内部的各种规章制度的简单汇总。他们错误地认为内部控制只能起到日常管理员工的作用,对其在风险管理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企业内部控制的可操作性不强,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他们通常只重视风险的应对,而轻视风险的预防,导致企业出现重大以外事件的可能性增大。殊不知有效地预防风险,比风险发生后再想办法去补救以及事后纠正更有利于降低企业的损失,而且事先防范风险比事后应对风险更容易掌握主动权。 有的企业没有树立全员参与风险管理的观念,认为风险管理只是企业治理层和管理层的事情,与一般的基层员工无关。没有让企业的一线员工参与风险管理,其后果通常是难以发现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防患于未然。让企业的每一位员工在工作时,都考虑风险因素,才能从源头上防范风险。 2.内部控制设计存在缺陷,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 传统的内部控制设计仅仅局限于对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的监督管理,对于财务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则往往不加以考虑。而合理的内部控制设计应全方位地考虑企业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如市场风险、金融风险、法律风险和投资风险等也应当包含在内。企业应该抓住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所有关键控制点,根据实际情况设计相应的内部控制,而且要防止企业管理层可能出于欺诈目的或屈从于外部压力的因素(如时间或成本等)而凌驾与内部控制之上,内部控制可能会被规避,形同虚设。 3.缺乏有效的风险监管措施 保障制度的有效执行,需要有效的监督加以配合。有效地执行设计合理的内部控制,才能真正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所以,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是重要的风险管理措施之一。目前,我国许多企业忽视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制度,尤其缺乏可以量化的风险管理制度。例如,内部审计是一种风险监督的重要措施。但由于内部审计工作不带有强制性,也不能对外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所以,我国的内部审计工作长期以来一直得不到重视,很多企业不是没有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就是内部审计没有真正发挥其监督管理的作用。比如,从岗位设置看,目前企业大部分的内部审计部门,基本上与其他职能部门平行,大多数中小企业甚至还没有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从已有岗位设置的企业来看,这种机制也往往会使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受集团利益因素制约、中国传统的人际关系的影响,无法独立、客观、真实、公正、深入地开展工作,做出的审计处理也往往因管理体制的制约,致使许多内部审计过程流于形式,工作也缺乏自身应有的地位和威信,使内部控制这样的有效机制,变成“内部人控制”的机制。 三、完善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 1.加强员工业务素质培训,提高员工业务能力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企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企业包括会计人员在内的现有员工的知识结构、业务能力和法制观念已不能满足需要。对于企业来讲,员工应具备良好职业道德、专业能力和职业技能,但是企业往往现有的员工并不能完全具备这些能力,提高员工风险意识和职业技能是企业应该补上的重要一课,企业要针对人员的现状,应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员工 教育 培训,并注意内部控制管理模式,体现相关培训体系性和实效性。只有通过提升全体员工的职业意识和基本职业技能,提高全体员工理性对待企业和工作的能力,才能适应国家发展经济的需要,提高整个企业的团队职业形象和职业技能,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2.重视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企业文化建设 有些企业存在员工因为缺乏合理对待公司和工作的心态而带来的浮躁和动荡。建设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企业文化,其目标就是培育员工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倡导诚实守信、 爱岗敬业 、开拓创新的团队合作精神,树立现代管理理念,重视内部控制,强化风险意识。在加强员工业务素质培训的同时,还要开展诚信教育,增强其自我约束能力。努力建立以诚信为基础的企业文化,一方面可以保证企业的经营合法合规,另一方面可以防范由于员工的失德行为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而且口碑好的企业文化还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知名度,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为企业带来创造无形的收益。 3.规范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 规范企业内部控制的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体现的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按照相互制约和牵制的原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即合理设置管理机构和工作岗位,明确员工的权利和责任,才能保证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同时让企业的风险管理制度化、程序化。但是管理人员在设计监督管理时,必须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防止管理制度设计过分苛刻,导致妨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发生。同时,针对某些存在特殊风险的事项或交易(如重大的投资支出等),还要建立相应的特别内部控制,以防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企业应当制定有利于其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政策,考核制度实行奖惩结合,让员工的薪酬与企业风险管理的绩效相结合,激励全体员工积极参与风险管理,设置全面风险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形成至上而下的全员风险管理和全过程的风险管理制度。 4.加强内部监管,纠正偏差 企业要以风险管理为中心,将风险管理流程贯穿于日常经营和管理各个阶段,建立一个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内部控制,对风险管理进行岗位责任制的识别、监督、分析和评价。加强对企业风险的监管,特别是针对企业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工作岗位等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些方面进行的专项监督是非常必要的。努力构建与内部控制相结合的可量化的风险预警机制,事先制定风险管理解预案,对这样才可以全方位、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及时地发现、识别和评估风险,积极地进行风险应对,掌握经营的主动权。企业还应结合内部监督发现的实际情况,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 自我评价 ,并及时纠正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同时进行必要的整改。 企业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大力推行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审计方法,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如果企业能够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尤其应对关键控制点实施重点监管,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结语 商场上许多成功的案例告诉我们:经营成功的企业离不开良好的内部控制状况与风险管理体制。面对当今变幻莫测的市场环境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面临的风险无处不在。可是,我国企业的内部控制和整体风险管理制度还明显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在我国在加入WTO以后,企业更需要学会积极主动地承担风险和管理风险,把内部控制框架的建立与企业的风险管理相结合,不断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建立起风险管理的壁垒,有效地防范风险,积极应对风险。 参考文献: [1]王建和:我国企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J].中国西部科技.2005(6):21-22. [2]杨光:浅议企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6) [3]赵闽:企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融合的路径选择[J].2008(7) [4]李晶.COSO框架下企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思考[J].天津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 [5]张潇蔚:COSO框架对我国企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启示[J].2009(12)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论文篇三 《 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 摘 要 由于财务风险存在的客观必然性,企业要积极主动的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防范应对风险,通过科学分析评估企业现有和潜在的财务风险,找出关键的风险因素,建立起财务风险防范体系,尽可能降低财务风险,提高企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保证企业健康持续地发展。 关键词 财务风险 原因 内部控制措施 一、企业财务风险出现的原因 1.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内部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目前公司治理普遍存在的问题有:董事会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监事会的功能非常有限。董事会、监事会如果没有履行好相应职责,导致经理层缺乏有效监督和制衡,使得公司和股东利益受损。 2.财务决策机制缺乏科学性和预见性 许多企业没有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存在凭 经验 决策和凭主观决策的现象,这样往往会导致决策失误,将对财务收益和资金回收产生不利后果。例如,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企业决策者可能因为信息不对称,难以获取充分有效的信息或者获取信息成本较高,往往市场调研不深入,科学论证不充分,使得投资过于盲目,从而蒙受巨大的损失。另外,目前大部分企业还未建立财务风险预警、防控系统,财务决策缺乏预见性。 二、财务活动过程中形成风险 1.筹资风险 企业可以通过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两种方式筹资。不同筹资结构的选择直接影响筹资成本的高低和筹资风险的大小。负债可以使企业迅速筹集所需资金,但同时,债务有偿还期限、偿还方式和资金使用价格即利率的规定。如果企业内部自身经营过程中没有有效使用所筹集到的资金,现金流出现问题,无法按期足额偿还债务,将面临信用下降、股价下跌,甚至破产倒闭的风险。同时,债务筹资成本受利率政策、通货膨胀等外部因素影响,这些企业自身无法完全控制。权益筹资通常是指企业通过增发股票进行筹资,涉及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时机、筹资成本等。当投资者投入的资金不能产生预期的投资收益时,投资者就会抛售股票,引起股票价格下跌,使企业再筹资的难度加大,筹资成本也会上升。影响权益筹资风险的因素有股权筹资的规模、企业的资本结构、企业的经营状况、资本市场环境等。 2.投资风险 企业为了保证并扩大经营规模会运用现有资金进行投资以取得投资收益,投资收益的取得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企业管理者没有进行科学的投资分析与决策,会引发盲目扩张或丧失发展机遇,使得投资占用的资金没有取得利用效益,反而影响现金流,进而导致企业获利水平和偿债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3.资金回收风险 资金回收风险主要来自于结算资金回收时间和金额的不确定性。如果客户因为经营不善拖欠应收账款,资金不能按时足额收回,必然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使资金链断裂,再生产资金不足,这时企业势必要采取其他方式筹集再生产所需的资金,进而增加了企业的财务成本,引起财务状况的恶化,严重时,还会导致企业破产。 4.收益分配风险 收益分配指企业的净利润在企业留用与投资者之间的分配,两者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如果企业给投资者过高的回报,必然造成留存收益不足,影响企业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反,如果企业增加留存收益而减少对投资者的分配,又会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影响企业的声誉和价值。因此,企业在分配收益的方式、时间和金额上的不同权衡和取舍,给企业价值带来不确定性。 5.宏观经济和国家政策 宏观经济和国家政策是外生的,企业只能被动式适应。 危机、危机,在风险来临之前要有遇知,在风险来临后,要有积极应对的措施,在风险中抓住机遇,化解财务风险。 三、财务风险内部控制措施 引起财务风险的因素既有来自外部的系统风险,也有来自内部的非系统风险。对于企业来说,系统风险不可控而非系统风险是可以通过分析内外部因素的变动,采取科学有效的内部管理措施预防控制的。 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机构是否完善是决定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的根源,是企业能否有效控制各项经营财务活动的关键。在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制度安排上,为了切实建立起完善的 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就要科学地配置公司的控制权。要保证股东大会的最终控制权,保证董事会独立决策权,保证经理自主经营管理的权力。要从企业的实际出发,建立起适应企业自身行业和规模特点的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监督机制,既保障所有者利益,又赋予经营者充分经营自主权,调动其积极性,确保企业管理和控制的有效运行。 2.建立科学的财务风险预警机制 财务风险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之事,它有一个较长的潜伏期,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对潜在的财务风险进行监测、预警,促使管理者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应对财务危机,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因此,企业应对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成长能力、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和公司治理等非财务指标方面进行全面分析,不同企业应根据影响自己企业财务风险的关键因素不同建立适合自己企业的财务危机预警模型。财务人员要时刻关注和分析企业的财务风险,以企业的财务报表为基础,结合经营计划和其他相关资料,运用财务危机预警模型对 财务管理 全过程实施监控,一旦发现某些预警指标异常,通过预警模型判断企业可能发生财务风险时,企业应及时找出原因并采取应对措施,以避免和减少风险损失。 3.适度负债,防范筹融资风险 负债具有财务杠杆作用,既能为所有者带来财务杠杆收益,又有可能由于企业经营不善,利润下降,给所有者收益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企业应该适度负债,防范筹融资风险。具体来说,首先,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资金周转状况合理预测资金需求量,适度举债,并通过测算资金成本、各筹资方案的风险分析,选择风险小、资金成本率低的筹资方案,并确定合理的资金结构,注意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合理搭配。其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流动资金的投放和管理,盘活存量资产,加快闲置设备的处理,以保障债务的按时足额偿还。 4.科学决策,防范投资风险 企业在投资过程中,要深入市场调研,掌握充分有效的投资信息,并重点对项目投资的必要性、技术上的可行性、经济上的合理性进行严密科学的论证,通过预测各项方案投资回收期、投资收益率等未来收益情况,排除高风险低收益的方案,以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企业还可以合理地进行投资组合,既要敢于进行风险投资,以获取超额利润,又要克服冒险主义和盲目投资,尽可能控制风险,分散风险。只有提高决策者的决策水平,把有限的资金投放到最需要的项目和效益较好的项目上,才能充分发挥资金的效能,实现企业盈利。 5.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防范资金回收风险 资金回收的一个重要的风险点就是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的运用能使企业的利润增加,但是并没有形成企业的现金流入,反而由于利润的增加使得相关的税收支出增加,加快现金的流出速度,使得现金净流量减少。所以,针对应收账款的管理,首先,根据客户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销售方式和结算方式。其次,定期分析账龄,紧密跟踪应收账款的还款情况,制定合理的收账政策,控制风险,减少坏账损失。最后,对于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应提取坏账准备金,弥补风险损失,防范资金回收风险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 6.制定合理的收益分配政策,防范收益分配风险 留存收益是保障企业再生产的一个重要资金来源,收益应当留存一定数量于企业内部,同时又不能忽视收益分配的信号传递作用,收益的分配方式、时间和分配数量往往向投资者传递着某种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一个重要依据,因此,企业在制定收益分配政策时,既要考虑收益对再生产的重要意义,还要考虑收益分配政策向投资者传递的信号对企业未来筹资的影响。所以,企业宜结合自身的战略目标,根据目前实际盈利多少和稳定与否情况,合理分配收益在投资者和企业留存之间的比例,既要保证企业再生产的资金需求,又要稳定投资者的信心,以减少财务风险。 参考文献: [1]生艳梅,徐禄帆,张延军.我国企业财务外包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价值工程.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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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家族企业治理模式的最基本特征是家族所有与家族控制。从成本与效率角度来分析,家族企业模式是特定企业边界下降低交易成本的最佳制度安排。从企业的契约角度来看,家族模式是关系治理与正式治理互为补充,较现代公司治理模式而言,前者的治理作用更为显著。随着家族企业的发展,必然从创业期、发展期进入成熟期,现代公司治理模式将成为家族企业转型的目标模式,它将向产权社会化,经营者职业化,企业文化契约化三种路径实现。但中国家族企业治理模式的转型还会受到中国特有的宏观环境影响,如发育迟缓的资本市场,欠发达的经理人市场,中国文化浓重的家族情结等影响。 [关键词]公司治理;家族企业;职业经理人;产权社会化 一、家族企业的本质与家族企业发展 (一)家族企业的特点。 (二)家族企业发展三阶段。 二、家族企业治理模式的有效性与特殊性分析 (一)家族企业治理模式是基于成本与效率的选择。 1 家族治理模式的成本优势。 2 家族治理模式的效率优势。 (二)家族企业治理模式的特殊性分析。 三、转型为现代公司治理模式是家族企业的必然选择 (一)家族企业转型的必要性 (二)家族企业转型的路径选择 1 产权社会化。 2 经营者职业化。 3 企业文化契约化。 四、家族企业公司治理转型的障碍分析 家族企业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是一个涉及企业所有权结构、控制权配置结构和治理机制等多个层面的全方位制度变迁过程。家族企业公司治理模式转型从公司治理的外部机制而言可能遭遇以下障碍。 (一)发育迟缓的资本市场。 (二)职业经理人市场的不完善。 (三)中国文化浓重的家族情结。以上资料仅供参考只用!

三亚社区治理机制研究论文

社区治理研究方案5篇

方案是计划中内容最为复杂的一种。由于一些具有某种职能的具体工作比较复杂,不作全面部署不足以说明问题,下面我给大家带来社区治理研究方案,希望大家喜欢!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慢性病社区综合防治工作水平,降低慢性病的发病率、致残率和死亡率,切实提高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实施预防为主、关口前移、重心下沉的策略,按照“分类管理、分步推进”的原则,运用疾病“三级预防”的理念,通过健康教育、膳食指导、身体活动促进、随访管理等关键措施,对辖区内慢性病的居民进行监测,为慢性病人群提供连续、综合、方便可及的防治服务。利用慢性病风险评估技术,明确和量化个人及区域慢性病危险因素水平,并按一般人群、高危人群和患者实行分类干预管理,提高人群健康意识,改变不健康生活方式,控制危险因素水平,降低慢性病的发病率、致残率和死亡率,探索慢性病综合防治适宜技术,全面提升慢性病社区综合防治能力和水平。

二、主要目标指标

(一)总目标指标

力争慢性病社区综合防治工作五星级乡镇占20%,四星级乡镇占40%以上。

工作指标:

1、居民常见慢性病防治知识知晓率≥80%;基本卫生防病行为形成率≥70%。

2、高血压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75%以上,服药率达到70%以上;血压控制率达到50%以上,血糖控制率达到35%以上,脑卒中、冠心病发生率、死亡率逐年下降。

(二)具体目标指标

根据现阶段我区各乡镇慢性病社区综合防治工作实际,采取星级制度科学设定每个星级的的目标指标,力争在三年内,完成五星级乡镇管理病人和亚健康人群(即高危人群)、四星级乡镇实行病人分级管理、三星级乡镇提高病人规范管理率和控制率等目标指标任务。

1、五星级乡镇

目标:深化三级管理,减少并发症发生;稳步推行高危人群干预,减少危险因素;并根据实际情况以点带面有步骤的实行分层管理,监测靶器官受损。

工作指标:

(1)35岁及以上首诊测血压率达到98%以上,异常血压复查率达到90%以上。

(2)高血压、糖尿病规范管理率达到80%以上。

(3)高血压、糖尿病病人服药率达到75%以上。

(4)高血压患者血压控制率达到55%以上,糖尿病患者血糖控制率达到40%。

(5)居民常见慢性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基本卫生防病行为形成率≥75%以上。

(6)冠心病急性事件、脑卒中报告发生、死亡率下降5%。

2、四星级乡镇

目标:强化分级管理,提高控制率;适当尝试开展高危人群干预,改善人群知识、信念和行为,控制危险因素,降低人群危险因素水平。

工作指标:

(1)35岁及以上首诊测血压率达到95%以上,异常血压复查率达到85%以上。

(2)高血压、糖尿病规范管理率达到75%以上。

(3)高血压、糖尿病病人服药率达到70%以上。

(4)高血压患者血压控制率达到50%以上,糖尿病患者血糖控制率达到35%。

(5)居民常见慢性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基本卫生防病行为形成率≥70%以上。

(6)冠心病急性事件、脑卒中报告发生、死亡率逐年下降。

3、三星级乡镇

目标:加强社区基础资料收集,完善居民健康档案;保证管理质量,规范分级管理,提高规范管理率,提高服药率及控制率。

工作指标:

(1)35岁及以上首诊测血压率达到90%以上,异常血压复查率达到80%以上。

(2)高血压、糖尿病规范管理率达到70%以上。

(3)高血压、糖尿病病人服药率达60%以上。

(4)高血压患者血压控制率达到40%以上,糖尿病患者血糖控制率达到30%以上。

(5)居民常见慢性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基本卫生防病行为形成率≥65%以上。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丰富教育载体倡导健康行为项目。充分发挥卫计资源整合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教康教育活动,提高农村居民慢性病防治知识掌握程度;在原有以健康教育为主导的慢性病干预模式下,3年内在全区高血压、糖尿病患者中全面推行健康干预工具(控油壶、限盐勺、体重指数计算尺),对农民吃、行进行量化干预。

(二)落实慢性病星级管理基础项目

1、五星级乡镇

(1)强化随访管理,严格质量控制。根据患者血压水平、危险因素情况,分为低危、中危、高危三个级别,责任医生按每级要求进行管理;中心每月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分级管理质量。

(2)开展患者靶器官损害监测,逐步实施分层管理。进一步深化三级管理,先选择2—3个社区每年对管理的患者进行心、肾、脑、眼底等靶器官检查,密切观察受损情况,及时调整管理级别与干预计划,开展分层管理,积累经验,3年内在全镇全面实施。

(3)进一步做好高血压、糖尿病高危人群管理工作。在高危人群管理试点的基础上,扩大管理覆盖人群,争取3年内管理人数达到2000人,对筛查出的高危人群每季一次给予个体化生活方式的指导,进行危险因素干预,每半年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开展干预效果评价,对转成健康人群者撤销高危管理,对发展成患者的人群纳入专项管理。

(4)规范慢性病健康俱乐部活动,大力开展同伴教育。根据患者需求,通过举办讲座、专家健康咨询等方式每季开展一次俱乐部活动;充分发挥同伴教育骨干力量,经常性开展互动交流;完善同伴教育激励机制,切实提高教育效果。

2、四星级乡镇

(1)分级管理、综合干预。进一步深化高血压患者三级管理,根据患者年初血压水平,分为轻、中、重度三个级别,按每级要求进行管理。轻、中度患者,以健康教育和用药指导为重点,重度患者,以监测靶器官损害为重点,实施个体化管理。

(2)加强监测、规范管理。进一步强化糖尿病患者社区管理,每季随访一次并测量血压及血糖,以饮食、运动等行为干预指导为重点,密切监测并发症,为每位患者量身定制干预计划,提高规范管理率。

(3)效果评价、稳步提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站为单位开展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效果评价,根据结果,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找出控制不良影响因素或原因,提升农村社区高血压、糖尿病管理质量。

(4)开展高危人群干预,控制危险因素。在部分社区开展高危人群管理试点,3年内管理人数达到1000人,对筛选出的高危人群每半年一次给予个体化生活方式的指导,开具健康教育处方,每年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实时进行效果评价。

(5)创新宣传载体,提升不同人群健康素养。进一步拓宽健康教育宣传途径,丰富宣传载体,通过宣讲团、数字电影、手机短信、编制顺口溜等载体,紧把农民健康教育需求脉搏,掌握农民健康教育需求,针对不同社区、不同年龄、不同人群,开展相应的宣传活动,着力增强农民参与健康教育的积极性,自觉养成健康的行为与生活方式,提高社区健康教育宣传效果。

3、三星级乡镇

(1)利用各种渠道,收集社区基础信息资料,完善居民健康档案,夯实慢性病防治工作基础。

(2)通过农民健康体检、机会性筛查和重点人群筛查等途径,早期发现高血压、糖尿病异常患者,严格执行35岁以上首诊测血压制度,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复查,做到早诊断、早治疗、早管理。

(3)严格按照三级管理要求,轻、中度患者,每季一次,重度患者每月一次,对其进行干预指导,规范随访程序与干预内容,提高规范管理率及控制率,早期发现患者的异常情况,及时转诊。

(4)发挥各自优势,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三)打造“一乡一品”慢性病特色管理项目

1、创新服务手段。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利用“点对点”电子技术开展慢性病移动随访服务,实现社区责任医生用掌上电脑上门实时录入随访内容、提供电子健康教育处方,为实现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提供经验积累。同时,依托短信平台和网络资源,广泛传播慢性病防治知识,提高人群的受益面和教育质量。

2、创新服务载体。组建由乡镇公共卫生联络员、社区责任医生、有一定威望的社区居民组成的慢性病防治宣传志愿者团队,采取健康俱乐部、同伴教育、“身体力行”活动等形式开展宣传,促使居民自觉主动地获取健康知识,提高慢性病人和亚健康人群的'自我管理水平。

3、依托中医适宜技术。运用中医“治未病”理念,以改善体质和增进健康为目的,积极开展中医健康干预技术,整合针灸、推拿、膏方等传统中医预防保健及心身医学方法,根据体质类型建立针对性、个性化的辨体防治方案,达到“未病先防”、“既病防变”及“瘥后防复”,防止疾病的发生与发展。

4、依托卫体合作机制。位处城乡结合部的乡镇可以聘请中国传统体育项目(太极拳、太极剑)教练,以社区为单位开展培训,发挥传统体育项目的养生健身优势,促使亚健康人群、慢性病患者达到适量运动,保持心理平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慢性病综合防治工作的领导,成立区慢性病社区综合防治领导小组,制定慢病综合防治规划和计划,研究解决慢性病防治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对防治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奖惩。成立临床专家组和健康教育专家组,提供临床技术和干预技术支撑。

(二)注重培训,提高能力。加大人力资源投入,强化区疾控中心、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慢性病防治专业人员配置,注重专兼职慢性病防治人员的业务理论和实践操作技能培训,进一步加强全区慢性病防治能力建设。

(三)加大投入,强化保障。各级政府从保障广大群众健康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大经费投入,保障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机构和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慢性病综合防治项目工作经费,出台优惠措施,鼓励群众坚持规范治疗,切实提高慢性病的规范管理率和控制率。

(四)广泛宣传,提高意识。通过各种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慢性病防治知识,帮助群众了解不良生活行为与慢性病的关系,逐步养成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卫生习惯,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能力。

社区治理研究方案2

为哈密市石油新城街道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根据《哈密市石油新城街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特制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发展方针,认真履行《新安全生产法》、《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彻底消除各类不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

对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超市、居民的防火、防盗进行专项整治。建立切实有效的安全生产长效化管理机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事故预防控制体系;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对重点单位、场所进行强有力的监管。提升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超市、居民的防火、防盗的安全意识,使要我安全变我要安全。

二、组织机构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三、专项整治检查的内容:

1、个体工商户、超市、居民的防火工作进行检查。对各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超市的消防器材、防火制度建设、值守情况、巡查情况和应急预案等进行全方面检查,对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突击检查。

2、对各住户进行安全使用天然气知识的宣传,尤其对独住老人进行上门服务,教怎样安全使用液化气炉等安全知识。

3、切实加大食品生产、运输、储存、经营、食用等环节食品安全整治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重点检查落实食品和食品原料进货验收,落实餐饮服务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制度,严防集体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4、用各种形式宣传防盗、防等知识。

四、工作要求

1、领导重视 制度健全

社区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重中之重的任务来抓,把社区安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意识,按照“抓生产必须抓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使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把社区安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社区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由社区工作人员、单位负责人、物业、群防群治队员组成。制定和完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网络健全的新体制。

2、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精心组织、广泛宣传

要以第十四个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以“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为主题,要采取报告会、座谈会、培训会等多种方式和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防盗、防等知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案例事故教育展览,通过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手机短信、组织反思大讨论等活动,达到安全生产警示教育作用。要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咨询、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安全应急预案演练、“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等活动,广泛深入宣传安全文化、普及安全知识,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要分别组织举办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培训班,通过对典型事故进行剖析,深刻吸取教训,用事故教训推动企业落实责任、完善措施,防范同类事故发生。

3、加强上下联系,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指定专人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社区能力范围内难于解决的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开展情况于每周一上午之前,上报哈密市石油新城街道安委办。

4、标本兼治,全面推进。

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围绕防火、防盗、防、食品安全等的重点工作,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活动期间,一方面要组织开展好各项宣传教育活动,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另一方面要加大防火、食品安全等执法检查、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力度,把安全隐患和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努力为推进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做出积极的贡献。

社区治理研究方案3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切实抓好社区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功能,营造良好的社区环境,积极推进文明社区的全面实现,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社区环境综合整治推行居民自治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办发号)文件精神,经区工委、区管委会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经开区社区环境综合整治推行居民自治管理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奋战400天、喜迎七城会”的号召,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参与、全民动员、属地管理、综合治理、规范长效”的原则,在全区开展社区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居住环境,提升文明素质,提高幸福指数,全力实施好此项“家门口工程”。

二、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社区环境综合整治的领导和协调,使居民自治管理工作能真正落到实处,成立经开区社区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区创建办,主要负责整治方案的制订、职能部门的协调、整治工作的推进、整治过程的监督、整治成果的验收。

三、工作目标

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为契机,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结合全区社区的具体情况,大力推进小区(庭院)环境综合整治,实现居民小区(庭院)净化、美化、亮化、绿化,建立准物业管理体制,达到长效管理的目标。

四、整治范围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暂定南齿社区为整治对象。按照属地管理,南齿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由白水湖管理处负责实施。

五、整治内容

社区环境整治以居民小区(庭院)为单位,以保洁、保安为重点,白水湖管理处在征求居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创建标准,集中整治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基本内容涉及七类:道路平坦、排水畅通、楼阁整治、庭院美化、照明完好、店面规范、车停有序。

六、工作程序和步骤

1、调查摸底。

白水湖管理处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调查摸底工作,摸清社区所管辖的庭院数量,同时把小区(庭院)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登记清楚。调查摸底结果必须真实、准确、无遗漏,为下一步确定整治项目提供可靠依据。

2、集中民意。

在确定小区(庭院)整治项目前,按照“整不整,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定”的原则,白水湖管理处要对整治社区内居民的意愿进行问卷调查,调查须达到整治社区内住户的全覆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上大多数住户(60%以上)有整治要求并同意实行环境整治方可集中统筹,进行整治计划。

3、规划设计。

在确定规划设计之前,按照“整什么,汇集居民群众意见”的原则,对前期听取民意掌握的百姓需求和改善内容进行汇总整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拿出规划和效果图;规划方案完成后,在小区(庭院)主要出入口公示设计方案,收集居民意见,归纳居民建议,完善方案内容,切实保障居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4、改造提升。

结合创建标准和社区实际,形成一套领导班子、一个整治方案、一支专业队伍、一笔专项资金、一项考核标准;根据专业分工,拿出具体实施意见。集中力量,精心组织,全面实施,确保质量。在整治过程中,要根据社区的整治工程量合理安排资金,做到科学调配、统筹兼顾。在资金许可的情况下,可提升整治水平。同时,要充分接受居民群众对整治阶段的全程监督逐步完善整治工作

5、达标验收。

对居民小区(庭院)整治任务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进行达标验收,由区整治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合格后,再向市里申报验收,要求整治工作个个达标,让政府满意,让市民放心。

6、长效管理。

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只是一种手段,实行准物业管理才是最终目的。而准物业管理是转为物业管理过渡阶段的一种形式。南齿社区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全面实行以“三保一维护”为基本内容的准物业管理:

①卫生保洁服务。

②安全保卫(安全防范)服务。

③绿化保养服务。

④设施维护服务。

同时,明确服务标准,核定物管经费,设置门卫和物业管理办公用房。

七、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

湖管理处要将这次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与区里对应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和机构,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全员参与的工作态势;统一思想、拟定方案、精心部署、明确责任、有效推进,务求在年9月底前完成这次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和准物业管理体系的建立。

2、协调配合。

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涉及到各个部门,各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尤其是规建、市政、执法、社发、财政等部门在程序审批等方面要给予简化和保障,确保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3、宣传动员。

充分发挥镇处、社区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把社区环境整治与当前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并通过社区宣传栏、发放宣传单、悬挂宣传标语、召开居民座谈会等平台方式,广泛宣传社区环境综合整治的内容、目的、意义及进展情况,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提高群众的满意率。

4、确保质量。

社区环境综合整治是一项“家门口工程”和“民心工程”,镇(处)对每项工程实施情况必须全程监督指导,严把质量关,做到万无一失,确保工程按期保持保量完成。

社区治理研究方案4

为推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深化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结合我市灾后重建工作实际,按照市委宣传部的有关要求,现将制定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机关、进社区、进家庭”活动方案如下:

一、宣传目的

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和文明城市、生态城市建设总体要求,通过开展宣传活动,集中宣传我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的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展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的丰硕成果,使公众及时了解集中整治工作的任务、措施,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进一步营造浓厚氛围,提升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质量和影响力,推动全社会共同建设清洁、整齐、优美的城乡环境,为我市建设灾后重建样板和试验区示范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时间安排

20__年X月—X月。

三、工作安排

一是广泛开展“五个一” 主题宣传活动。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学习一次文明礼仪知识,传播一句文明用语,做一件文明事,纠正一起身边不文明行为,提一条文明创建意见或建议。通过集中设点、标语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展板展示、解疑答惑等方式,向群众广泛宣传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宣传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创建、社会治安、交通知识、健康知识等。围绕“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优化发展环境,改善城乡群众生活条件”主题,宣传开展综合整治、文明城市创建的重要性。

二是开展“创建整洁优美工作环境”主题实践活动。组织机关干部按照“门前三包,门内达标”的要求,集中开展机关环境整治,改善机关面貌,营造窗明几净、整齐有序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内部和外部形象。

三是开展机关节能降耗活动。大力倡导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反对铺张浪费。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悬挂标语等方式,引导干部职工节约每一滴水、每每一张纸、每一度电,降低办公成本,树立勤俭节约、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

四是倡导文明生活方式。引导干部职工树文明新风、创优美环境、做文明职工,积极参加“三美、六不”活动(“三美”:工作环境美、居住环境美、家庭环境美。“六不”: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乱倒污水、不乱贴乱画、不乱放养家禽、不乱停乱放车辆),培养文明、健康、有序的生活方式,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五是开展家庭卫生清洁活动,倡导文明健康、节约环保的生活方式。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深入每个家庭,通过“五好”、“文明”家庭的评选,引导家庭成员树立起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使家庭环境明显改善,实现家庭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六是组织机关干部党员开展综合治理进村进社区进户活动。组织党员干部职工深入农村、社区和群众中开展强有力的集中宣传行动,协助移民安置村和联系社区抓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及文明礼仪、爱国卫生、健康、法制等相关常识的宣传发动工作;指导帮助移民安置村和对口联系社区集中开展“五乱”(垃圾乱扔、广告乱贴、摊位乱摆、车辆乱停、工地乱象)和“四清”(清垃圾、清污水、清杂物、清污泥)等治理工作;开展志愿服务行动,帮助困难户、贫困户开展整治工作,发挥机关干部职工的带头作用。开展治理环境、美化办公区、住宅区、恢复生态等内容的公益活动,发动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植树造林、宣传卫生环保知识、清理卫生死角等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活动。

社区治理研究方案5

社区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把道德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提出要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社会主义荣辱观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根本要求。工作方案如下:

一、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宣传教育,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评选表彰道德模范,学习宣传先进典型,引导人民增强道德判断力和道德荣誉感,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在全社会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

二、深入居民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拓展各类道德实践活动,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扶贫济困、扶弱助残、礼让宽容的人际关系。

三、全面加强学校德育体系建设,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紧密协作的教育网络,动员社会各方面共同做好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工作。

四、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采取措施推动学习活动常态化。

五、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

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动人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七、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八、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移风易俗、抵制封建迷信。

我国城市社区自治发端于 20 世纪 90 年代末期开始的社区建设。在实践中党和政府逐渐认识到社区建设不仅仅是一项社会工作,它的发展必然要求重新构造城市管理的微观社会基础,并改革传统的城市行政化管理体制。在历史的教训、现实的压力以及未来的挑战三重撞击下,社区自治的理念及行动方才浮出水面。实践的需要推动认识的发展,各地轰轰烈烈开展的社区建设以及部分城市进行的社区自治的试验,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并成为研究的热点,许多有影响的成果相继问世,其中有些已转化为国家的法律和政府的政策。本文试图对以往研究的成果做一个简要的回顾和评介。一 城市社区自治的引擎单位制的解体、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不断实现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这一切都是政府审时度势、与时俱进、自上而下推行体制改革的结果。体制改革及其带来的客观后果在中国这样一个国度便成为社区自治的第一推力,这是单位制理论的逻辑结论和核心命题。单位制理论为社区自治提供了理论基础。最早以单位为视角研究中国社会结构的是美国学者华尔德。他在《共产主义社会的新传统主义》一书中提出“单位依附关系理论”国内的学者在分析 20 世纪 90 年代社区建设的背景和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变迁时,将单位理论作为一种解释模式引入到我国学术界,产生了重大影响取得了一批有价值的研究成果,造就了一批颇有建树的学者,代表人物有路风、李汉林、李路路、孙立平、李培林、杨晓敏、周翼虎等。单位制的解体为社区自治释放了自主活动的空间,复苏了人性中的个人意识,开启了个人本位的国家社会化的进程。改革开放前,我国的国家与社会是同质同构、合而为一的国家吞没了社会或社会淹没于国家之中,堪称社会国家化的典范。社会国家化的实质是群体本位、国家至上。孙立平认为,在社会国家化的中国,国家控制着差不多所有的资源、利益和发展机会,并借助于这种垄断广泛地介入社会生活,并对之实行严格而全面的控制,任何独立的社会力量要么予以抑制,要么使之成为国家机构的一部分,到 50 年代中后期,个相对独立的,具有一定程度自治性的社会已不复存在[1]。国家对城市社会的管理、控制和整合是通过单位制度完成的。李路路、李汉林认为,城市大多数社会成员都被国家组织到国有的或集体所有的单位组织中,由这些单位给与他们社会行为的权利、身份和合法性,满足他们的各种需求,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各种利益,控制他们的社会行为[2]。在单位制体制下国家通过资源垄断控制单位,单位通过资源垄断控制个人,从而形成单位对国家、个人对单位的依附与庇护关系。单位制造成了整体性社会和依赖性人格压抑了社会自主发展的空间和动力,泯灭了个人的自主意识和创新精神。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所衍生的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事社分开为社区自治创造了契机和激励。政府职能的转变意味着权力行使方式由直接转为间接,由人格化权威转为制度化权威,政府的权力在缩小,社会的权力在扩大,政府的权力逐渐纳入社会权力的制约之中,会自主活动的空间被开辟被拓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使企业甩掉了单位办社会的重负,将繁重的社会职能推向社会,沉入社区。其他如学校、医院、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也大都发生了以上意义上的变化这种变化的后果是在城市造就了一个既与国家保持一定联系,同时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民间社会。二 城市社区自治的动力机制和治理模式社区发展的动力既可来自政府,也可来自社会还可来自政府和社会的合作。围绕这三种取向,学术界提出了政府主导型、合作型或混合型、自治型三种治理模式,在实践中亦相应形成了上海模式、江汉模式、沈阳模式。政府主导型的上海模式。朱健刚认为在社会转型期城市基层社会管理面临着严峻的问题,街道办事处实际上已承担起一级行政政府的职能,却没有相应的行政权力授予,权责不一致限制了街道办事处在地区整合的能力。因此主张政府权力中心下移赋予街道办事处更大更实的权力。在这种模式下,社区的治理主体主要是政府组织,政府对社区的干预比较直接具体,居委会虽然在法律上是基层群众的自治组织,但它是被纳入到政府体系中的组织,其独立性和法律所规定的自治性都受到限制,城市社区在实践中更多地表现为一种行政化的共同体。同时他又认为,强化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正式行政权力网络,并不排斥社会中介组织构成的非正式权力网络,也不等于社区居委会可以取代同一层面的拥有决策权、议事权、监督权的社区自治组织———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议事委员会,相反政府大力支持社会中介组织的发育成长,鼓励居民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因此在中国街区内部,国家与社会自治空间之间并非一定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而是有可能处于一种共生共长、良性互动的关系,从而形成强国家、强社会的态势”[3]。 合作性或混合型的江汉模式。徐勇认为在目前阶段我国城市社区实现完全自治是不可能的。一是在社区中,除了成熟的政府组织以及居民委员会外其他社会组织缺乏足够的资源和权威,他们还没有足够的能力代替政府部门组织居民管理公共事务居民缺乏自组织的意识、社区参与度低。二是政府仍旧掌握着过多的资源,仍是社区管理最重要的主体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要让政府自己退出,将权力主动向社会分化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只能走“政府资源与社区资源整合、行政机制与自治机制互动、政府功能与社区功能互补”之路。在这种模式下,社区的治理主体由政府组织扩展到社区内的自治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政府组织主要是通过规划指导、下放权力、提供经费等方式支持城市社区自治组织体系的构建,然后通过社区自治组织体系的有效运作,逐步实现社区居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目标,达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自组织状态。自治型沈阳模式。卢汉龙认为,“当社区在市场化的条件下成为私人生活的公共空间时,当一个介乎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公共领域开始出现时,社区的管理将是一个自理与治理的过程,任何外力只能起辅助的作用。同时他认为由于政府内部实行科层制因而多一级政府,就多一级管理成本,这种成本高于社区治理成本[4]。”在这种模式下,社区自治的主体主要是社区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政府对社区的干预主要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一种间接和协商的方式进行。政府主导型模式的价值理念是群体本位主义即社会国家化,采用的是问题——应对思路,实用色彩浓厚,缺乏对社会发展趋势的战略考虑,因而难以解决好社区发展的长久动力问题。但该模式比较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广为采用。自治型模式的价值理念是个人本位主义即国家社会化,采用的是挑战——终极回应思路,符合历史发展走向,但完全从西方的理论出发,没有认识到我国的国情,自治的理想目标在目前依然缺乏推动的主体和资源。实际上自治型模式在理论和实践上是自相矛盾的,在理论上主张政府行政权力退出,在实践中却又将政府作为预设的推动主体。但社区自治仍应成为我们坚持的方向,因为社区自治的意义不仅是城市基层社会的管理,它已经上升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构党和政府合法性来源的政治高度。混合型模式是政府主导型和自治型的折衷,在政府推动下培育社会,在社会发展下规范政府,价值取向是自治,政府的介入是必经的过渡。随着社会的强大,政府最终淡出社区被组织让位于自组织。三 社区自治的自治组织社区自治组织是社区自治的载体。在目前社区非政府组织发育不充分的情况下,居委会显然是实施社区自治的核心载体,也是社区组织体系建设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其运作成功与否直接决定着社区自治和基层民主发展的深度和广度。因此社区居委会的建设便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城市居民委员会最初作为一种群众性自治组织形式,是广大城市居民自发创造的产物。后经党和政府的推动,成为我国城市社会基层民主的一种制度选择。后来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和人民公社体制的建立,居委会在实践中退化为“准政府组织”,成了政府的腿,在单位制为主体的社会管理体制下,处于虚拟化、边缘化的地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居委会的自治角色得以复归和张扬。在计划经济时期,居委会组织架构的制度设计主要采取“议行合一”体制。在这种体制下,社区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是辖区中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全体居民的根本利益,对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决定,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并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委员会是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具体执行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的有关决策、决定,主持居委会的日常工作。在市场经济时期,居委会组织架构的制度设计主要采取“议行分离”体制,并在实践中形成了“实体型”和“虚体型”两种模式。在实体型“议行分离”体制下,社区自治组织架构有社区决策组织、执行组织、议事组织组成。其中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大会是社区的决策层,即社区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和维护居民的根本利益,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社区居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的工作计划,推荐产生社区协商议事会人选,对社区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对居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的执行层,即社区的办事机构,由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接受其监督、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党和政府的指导下,落实社区居民议会或社区代表会议的决定和决议,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原则处理社区公共事务。办公经费和成员的工资福利由政府拨付。社区协商议事会是社区的议事层,主要由在社区内有一定影响,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望,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辖区内主要单位领导和知名人士、居民代表组成,工作是志愿性的、无报酬的。其主要职责是在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对社区的协商、议事和民主监督职能。在虚体型“议行分离”体制下,社区自治组织架构有社区的决策机构、议事机构和执行机构组成。其中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是社区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能和实体型“议行分离”体制的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同。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的议事机构,由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产生,成员没有报酬,属志愿性质,主要职责是定期研究协商居民区的重大事项,在广泛征求居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指导和监督执行机构做好各项工作。社区工作站是社区的执行机构,社工由街道办事处招聘或推荐,工资由街道发放,向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议行分离”体制从社区内部制度保障角度解决了社区自治组织体制建设问题,恢复了自治组织的本来面目,为顺利推进社区自治准备了组织基础。四 社区自治组织与党组织在社区组织网络中,党组织和居委会是最重要的组织。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社区党组织介入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是当代中国政治无可回避的选择。问题不在于党组织是否介入,而在于怎样介入。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的领导核心,社区党支部对居委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在通常情况下社区党支部和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和居委会主任之间主要是合作与协商关系。这一点学术界已达成共识。陈伟东认为,从理论与实际、历史与现实相结合角度看,城市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的关系既不同于农村的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更不同于街道党工委与街道办事处之间的关系。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在实行村民自治后由于受到过去从党支部———大队长——小队长这样垂直式的组织结构和权力结构的路径影响,两者出现了权力争夺。城市社区没有这种历史传统,相反居民区的管理历来是以居民委员会的管理为主体。在许多社区居委会主任和党支部书记是交叉任职的,两者之间不存在谁大谁小的权力矛盾,都是围绕居民区群众性工作而开展合作行为[5]。正如林尚立所言:“党支部书记和居委会主任以私人感情为基础的协调关系远比以权力为基础的指令性关系重要,两者只是工作的分工不同,而不存在明显的上下级之分”[6]。说服与交流、合作与协商是社区党支部与居委会关系准则。 街道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同属国家领域内部的政府组织,一党一政,组织结构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垂直式科层结构。社区党支部和社区居委会同属第三部门的社区组织,社区党支部不是城区党委的派出机构,也不是街道党工委的派出结构,当然其功能和街道党工委有别,它在社区中的领导功能主要是直接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并在参与中从政治上、法律上把握自治的方向。社区居委会不是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是民间群众自治组织,它与社区党支部的关系不可能与街道和办事处之间的关系一样,它们之间主要是相互支持、协商合作的关系,不应该等同于国家领域中的党政之间那种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五 社区自治组织与政府组织大多数学者认为,在目前社区居民参与意识淡漠、自治组织资源和体制资源匮乏的情况下,政府的强行介入是必需的,但政府的介入超出一定的限度又会破坏社区自治。林尚立认为:“行政权力延伸的程度与居民区自治程度成反比关系。即行政干预越深,居民区的自治水平越低。政权力量的调控对居委会的行政权力干预,前提是居委会本身自治功能不足,但是行政权力干预反而强化了这一状况”[7]。自治功能不足——政府强行介入——更进一步的依赖便成为难以跳出的怪圈。因此确立政府和社区的权力边界便成为社区自治的核心。学者们认为,各地在实践基础上摸索出的“重心下移、权力下放、财力下沉、人员下派”的改革举措存在一个致命的不足,即没有从制度规范的角度厘定政府和社区的权力边界,行政干预的可能性依然存在,且这些制度设计随意性强、规范性弱。针对这一问题陈伟东、唐亚林提出了较好的思路。陈伟东认为在社区治理上防止政府越权,关键是合理划分政府系统内部的功能和边界,明确社区自治权,建立政府组织与社区自治组织的合作协商机制。他认为我国政府系统内部在功能上应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社区外政府立法机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其主要功能是建立宪法制度即为各类组织制定集体选择的游戏规则。二是社区外政府指导机构 (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其主要功能是应用宪法制度制定地方性、行业性的集体选择规则,并指导社区利益相关者建立民主协商制度。三是社区内政府服务机构(直接介入社区公共事务的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其主要功能是直接在社区开展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并与其他社会组织和居民一道共同建立集体操作规则,合作治理社区事务,共同提供社区公共产品。社区自治权包括社区工作者人事任免权、财产财务自治权、教育自治权、社区管理自治权、服务自治权、协管自治权等。唐亚林认为在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之间建立委托代理式契约关系是防止政府既不越位又不缺位、社区自治组织既不错位又不失位的制度保证。其一加快修订《城市居委会组织法》,在法律上对城市社区的性质、地位、任务、组织结构、与政府部门的关系等进行重新定位,尤其是在城市社区协助完成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各项工作这一问题上作出具体规定,即在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委托城市社区完成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工作时,两者之间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其二合理界定政府和社区的权力边界,把属于社区自治权限和范围内的权力还给社区,不属于社区自治权限和范围内的权力不得向社区延伸,可以采用列表的方式把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权力列举出来。其三实行准入制度,即对确实因工作需要而进入社区的部门、单位、工作任务实行审批制度,并按“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支付报酬。六 社区自治的内涵和定位什么是社区自治,社区能不能自治,一直是理论界研究的热点。目前关于什么是社区自治,学术界有三种看法。一是社区自治是政府管理之外的社会自治,由桑玉成等提出。他们认为社区自治就是“社区居民自己管理自己生活在其中的社区事务”[8]。此观点强调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的分权,反对政府介入社区的管理。理论上的不足之处是忽视了社区自治组织主体之间如何协调权力关系以防止冲突,它们之间的权力关系是自组织协调还是被组织协调。实际上不要政府管理的自治在弱社会小社会的中国是行不通的。二是社区自治就是地方自治,由丁超等人提出。他们认为地方自治就是地方政府,社区自治就是社区政府。他们主张在街道或坊这样的法定社区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社区政府和社区议会。这种观点符合我国城市社区自治发展的方向,但在目前尚缺乏实施的基础和条件。三是社区自治是政府、社区组织、居民合作治理社区公共事务的过程,由陈伟东等提出。他们认为“社区自治既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政府管理与社区管理的简单割裂或冲突,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社区自治组织的自主管理,而应该作如下界定:所谓城市社区自治,是指不需要外部力量的强制性干预,社区各种利益相关者习惯于通过民主协商来合作处理社区公共事务,并使社区进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秩序的过程”[9]。此观点既反映了我国现阶段的实际,又不违背未来社会发展的走向。关于社区定位,学术界有三种观点。徐晓军在城市社区国际比较的基础上,认为社区自治应定位在新兴的住宅小区上。新兴住宅小区已经阶层化或正在走向阶层化,同质性强,用费孝通的话讲是熟悉社会,容易培养认同感、归属感。阶层型社区具备社区自治的基础[10]。陈伟东等认为社区自治应定位在小于街道办事处大于居委会辖区的规模上,在这一范围内便于资源整合。朱健刚、丁超等认为应将社区自治定位在街道办事处层面上,空间太小难以形成有规模的基础设施,不利于人们的交往,无法形成社区认同感。七 城市社区自治研究存在的问题从研究视角上看,目前社区自治研究文献大都集中在社会学、政治学领域,也即是说,大多数学者从社会学、政治学的视角,运用社会学的组织理论、转型理论,政治学的公民社会理论、治理与善治理论分析审视发生在我国城市社区这一代表未来社会管理模式、符合人性需求的政治现象。从经济学的视角,运用经济学的理论系统阐释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最终走向社区自治的动力、社区自治的机理机制及实践模式的文献则显得不够。以后需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

摘要: 伴随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相应的城市治理模式应运而生。本文选取城市管理中很小的一部分———社区管理进行探析,而新公共管理理论是当前我国城市治理方面一个重要理论支撑。本文通过对新公共管理理论的主要观点、特征的介绍,以及当前社区管理存在问题的探析,从中揭示了新公共管理理论对于我国社区管理和服务的启示。

关键词: 城市治理;新公共管理理论;社区管理;启示

究竟什么是城市治理呢?不同的学者观点是不一样的。第一类认为治理是一种统治方式,其手段是运用权力对社会资源进行整合。第二类强调治理的过程特征。这种治理是“一种综合的全社会过程”,它强调以“协调”为手段,而不是协调和控制。第三类认为城市治理是社会关系的一种体现,包括国家和公民、执法者和守法者、政府与可控性的关系。第四类则认为治理是一种值得追求的理想,是为了应对政府自身无法解决的一些重要问题时的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新公共管理理论作为城市治理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对城市管理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治理作为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一种手段,它的实施必然要依赖一定的理论,而新公共管理理论就是这样一种理论。城市治理从宏观层面来讲,新公共管理理论的运用对于提高国家的国际竞争力和政府的运作效率具有着重要的意义。当然,从微观层次上来说新公共管理理论的运用对于我国的社区管理和服务同样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

(一)主要思想

新公共管理建立在对传统行政的批判和吸收基础之上,其主要思想有以下几点:第一,新公共管理强调“顾客”导向,要求政府必须对社会公众作出回应。[1]。在这个过程政府和公众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政府是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存在,积极与公众互动,而不再是高高在上的管理者。第二,新公共管理消除了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垄断性,通过引入市场机制,采取企业管理的成功的方法和经验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将一部分职能转移到私人部门,从而实现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的目的。第三,新公共管理改革强调管理者的风险意识和应对变化的能力,即倡导企业型的领导者,从而提高管理的绩效。第四,新公共管理认为授权或分权的方式是政府进行有效管理的方式。政府应当像企业界一样,将权力下放到各部门,实现各部门之间的自我管理和相互合作。第五,新公共管理强调绩效目标的管理和控制,并根据绩效目标对完成情况进行测量和评估。第六,新公共发挥管理重视行政机构和公务员的功能,要求其制定有效的社会政策以促进社会进步。

(二)特征

新公共管理与传统的公共管理不同,具有自身比较明显的几个特征:

(1)公共性。这种公共性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新公共管理的对象是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服务。其次,新公共管理过程的公共性,在管理的过程中,,其他公共管理的主体会参与到治理过程中来,因此,政府部门不再是唯一的公共管理者。最后,公共管理总离不开公共权力。公共管理的权共管理的过程具有公共性。力是公民及社会成员赋予的,其运用必须服从公共利益,否则将失去权力的合法性。

(2)公平性。新公共管理强调逐步以公平正义与管理效率并重,而不是像传统行政理论那样过分注重效率。

(3)合法性。合法性即在管理的过程中要积极遵循宪法和法律。

(4)效能性。效能目标的确定应该体现公共管理和公共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5)适应性。任何一个公共管理系统都需要与外部环境相适应,新公共管理理论则强调管理主体的多元性和彼此的相互竞争性,从而及时有效地解决公共问题,促进社会的发展。

(6)回应性。回应性实际上强调的是公共管理主体与客体之间的良好互动;一方面要求公共管理的主体要积极加强对公民或社会的关注,另一方面要求公众参与到公共管理的决策过程中来;同时要求切实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权利。

二、社区管理

(一)社区管理

社区是人们生活在一定地域内的生活共同体,人们的生活要有序地进行和开展,必然要求对社区内的事务进行管理,也就是所谓的“社区管理”。在我国,社区管理是在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结构、人们的生活方式、思想文化以及行为方式等各方面的变化而提出来的。社区管理是指社区职能部门对社区居民对社区的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的自我管理。

(二)社区工作和管理的现状、问题

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我国的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取得了重要的成就,在加强社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改善社区工作人员的经济待遇以及改善社区办公环境,积极开展社区服务活动等方面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社区体制的问题,社区资源利用问题,社区建设资金没有保证,社区队伍素质不高,社区服务的服务范围和方式有限,服务效果不显著等问题。社区工作的问题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政化现象突出。社区作为基层群众的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宣传教育,办理居民相关的公共事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反应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然而,实际工作中社区承担的却是随着形势的发展,目前社区居委会实际履行的职能很多都是与党委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一一对应设置的,其中包括劳动保障、民政优抚、城管创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社区党建等六大职能。

第二,社区建设工作投资机制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社区建设缺乏计划性,社区建设没有列入政府的发展规划,因此缺乏自身发展的专项基金;二是筹资渠道狭窄,资金来源不足,除了来自政府拨款的专项资金外,社区在建设的过程中,经要自行筹集资金。

第三,社区服务工作弱化。当前社区服务工作还不够完善,除一部分大的社区社区工作开展的比较好外,许多社区存在社区服务基础设施落后,社区服务体系不完备等问题。此外,在社区管理方面,我国仍然存在政企不分,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自治管理混为一谈的现象。

三、新公共管理对于社区管理的启示

针对当前我国社区管理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借鉴新公共管理的相关管理理念,我们认为做好当前的社区管理工作,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1)改革社区现行管理体制。社区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其一要实现自己的功能:为居民群众提供服务的功能和完成行政管理工作任务的功能。其二,在协助政府工作方面,政府应赋予社区足够的权力和提供相应的资源来处理问题,并且这个协助性工作不能是工作任务的转移。总之,做好社区管理工作,各部门之间要做到职责分明,各司其职,同时又要密切合作,充分发挥社区作为基层自治群体的作用,实现社会主义的民主,同时要增强广大居民的参与。

(2)健全社区考核和激励机制。新公共管理认为社区管理应当确立明确的绩效目标,既包括组织的目标又包括个人的目标。对于目标的实现程度,要进行测量和评估。首先,要加强对社区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培训主要是培训社区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政策理论等等。与此同时,要让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工作人员的考核过程中来,充分发挥民主。其次,可以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在改善社区工作人员经济待遇的基础上,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社区工作人员应当给予提拔和奖励,以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3)实现社区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改进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社区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上除了政府的拨款以外,应当吸引其企业、社会组织的资金,以缓解资金不足的状况。

(4)提供多样化的社区服务活动。新公共管理强调顾客取向,社区居民作为顾客,通常会有多种多样的需求,那么社区的管理者就应当给予居民的需求以回应,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四、总结

综上所述,新公共管理理论作为在传统行政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理论,更好地处理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有助于社会的发展进步。基于新公共管理的特点,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要注重发挥他们的特性。政府不能调节的问题尽量交给市场,对于市场无法调节的问题,政府也应当充分自身的作用来调节。在回应公众需求方面,政府要坚持顾客导向,公众也应当提升自己管理社会事务的参与度。总之,新公共管理理论克服了政府传统管理的弱点,充分发挥了市场的作用,有利于提高效率,对于我国的社区工作和社区服务意义重大。在平常的工作和管理过程中,我们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借鉴和运用,充分发挥它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杨明伟,新公共管理理论评述[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5(12):19-23.

[2唐春丽,新公共管理的主要思想及启示[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09):119-122.

[3]邓智明,新公共管理在环境保护中的运用[J]法制与管理,2002(11)6-9.

[4]张翼,新公共管理在高校管理中的适用性分析[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3(08):5-7.

[5]顾朝林.发展中国家城市管制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川.城市规划,2001,(09):13一20.

法国发电机制造方法研究论文

发电机:法拉第(英)发电机原型;皮克希(法)最初发电 机 电动机:S�0�3ren Hjorth 在公元1831年,法拉第将一个封闭电路中的导线通过电磁场,导线转动有电流流过电线,法拉第因此了解到电和磁场之间有某种紧密的关连,他建造了第一座发电机原型,其中包括了在磁场中迥转的铜盘,此发电机产生了电力。在此之前,所有的电皆由静电机器和电池所产生,而这二者均无法产生巨大力量。但是,法拉第的发电机终于改变了一切。 发电机包括一个能在二个或二个以上的磁场间迅速旋转的电磁铁,当二个磁场相互交错,就产生了电,由电线从发电机中导出。电子工程师依发电机线绕的方式和磁铁的安排,而获得交流电(AC)或直流电(DC),大部分发电机都是产生交流电,它比直流电更易由传输线作长距离的传送。 学过物理课的人都会记得,英国科学家法拉第于1831 年发现了电磁感应原理。这一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的原理是说:“当磁场的磁力线发生变化时,在其周围的导线中就会感应产生电流。” 法拉第曾煞费苦心,通过研究和反复实验,终于发现了这一影响巨大的科学原理,而且他确信,利用此原理肯定能制造出可以实际发电的发电机。 就在法拉第发现电磁感应原理的第二年,受法拉第发现的启示,法国人皮克希应用电磁感应原理制成了最初的发电机。 皮克希的发电机是在靠近可以旋转的U 形磁铁(通过手轮和齿轮使其旋转)的地方,用两根铁芯绕上导线线圈,使其分别对准磁铁的N 极和S极,并将线圈导线引出。这样,摇动手轮使磁铁旋转时,由于磁力线发生了变化,结果在线圈导线中就产生了电流。 由这种发电机的装置可以知道,每当磁铁旋转半圈时,线圈所对应的磁铁的磁极就改变一次,从而使电流的方向也跟着改变一次。为了改变这种情况,使电流方向保持不变,皮克希想出了一个巧妙的办法:在磁铁的旋转轴上加装两片相互隔开成圆筒状的金属片,由线圈引出的两条线头,经弹簧片分别与两个金属片相接触。另外,再用两根导线与两个金属片接触,以引出电流。这个装置,就叫做整流子,在后来的发电机上仍得到应用。 皮克希发明的这种发电机在世界上是首创,当然也有其不足之处。需要对它进行改进的地方,一是转动磁铁不如转动线圈更为方便灵活;二是通过整流子可以得到定向的电流,但是电流强弱还是不断变化的。为改变这种情况,人们采用增加一些磁铁和线圈数量,并稍微错开地将变化的电流一起引出的办法,使输出电流的强度变化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从皮克希发明发电机后的30 多年间,虽然有所改进,并出现了一些新发明,但成果不大,始终未能研制出能输出像电池那样大的电流,而且可供实用的发电机。 1867 年,德国发明家韦纳·冯·西门子对发电机提出了重大改进。他认为,在发电机上不用磁铁(即永久磁铁),而用电磁铁,这样可使磁力增强,产生强大的电流。 西门子用电磁铁代替永久磁铁发电的原理是,电磁铁的铁芯在不通电流时,也还残存有微弱的磁性。当转动线圈时,利用这一微弱的剩磁发出电流,再反回给电磁铁,促使其磁力增强,于是电磁铁也能产生出强磁性。 接着,西门子着手研究电磁铁式发电机。很快就制成了这种新型的发电机,它能产生皮克发电机所远不能相比的强大电流。同时,这种发电机比连接一大堆电池来通电要方便得多,因而它作为实用发电机被广泛应用起来。 西门子的新型发电机问世后不久,意大利物理学家帕其努悌于1865 年发明了环状发电机电枢。这种电枢是以在铁环上绕线圈代替在铁芯棒上绕制的线圈,从而提高了发电机的效率。 实际上,帕斯努悌早在1860 年就提出了发电机电枢的设想,但未能引起的人们的注意。1865 年,他又在一本杂志上发表了这一独创性的见解,仍未得到社会的公认。 到了1869 年,比利时学者古拉姆在法国巴黎研究电学时,看到了帕其努悌发表的文章,认为这一发明有其优越性。于是,他就根据帕其努悌的设计方案,兼采纳了西门子的电磁铁式发电机原理进行研制,于1870 年制成了性能优良的发电机。 在帕其努悌的发明中,对发电机的整流子部分进行了重要改进,使发电机发出的电流强度变化极小。而采用帕其努悌设计方案制成的古拉姆式发电机,其发出的电流强度变化也很小。这是古拉姆发电机的优良性能的表现之一。 古拉姆发电机的性能好,所以销路很广,他不仅发了财,而且被人们誉为“发电机之父”。 有些人看到古拉姆发明发电机获得成功,也想对发电机进行改进从而制造出更先进的发电机。在这些人中,就有德国的西门子公司研究发电机的工程师阿特涅。他发明了古拉姆发电机不同的线圈绕线方式,制成了性能良好的发电机。 古拉姆发电机的电枢是将铁丝绕成环状,在环与环之间夹上纸进行绝缘,然后将环捆在一起作为铁芯,在其上面绕上导线线圈,再由线圈的不同部位引出一些导线,接向带整流子。而阿特涅发电机的电枢,是用许多薄圆铁板以纸绝缘后重叠起来,制成铁芯,然后在上面绕上导线线圈。人们把这种方法叫做“鼓卷”,意思是像鼓一样的形状。经过这种改进后,发电机无论是外观或是性能,都比原来有了很大起色。 西门子公司由于阿特涅的这项发明而益发驰名。于是,德国以西门子公司为核心,大力研制各种发电机,从而使电力工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随着发电机的逐渐大型化,转动发电机的动力也发生了变化。其中以水力作动力更使人们感兴趣。这是因为用水力转动大型发电机较方便,而且不消耗燃料,成本低。因此,西门子公司又投入水力发电的研究工作。 利用水力发电与水力发电不同,前者必须将发电机安装在水流湍急的地方,也就是水流落差大的地方。这样,就必须在山中河川的上游发电,然后再输送到远方的城市。 为了远距离输送电,就要架设很长的输电线。但是,在输电线中通过很强的电流时,电线就要发热,这样,好不容易发出的电能在送向远方的途中,却因为电线发热而损耗掉了。 为了减少电能在长距离输送中的发热损耗,可以采用的办法有两个:一是增加电压的截面积,即将电线加粗,减小电阻;二是提高电压而减小电流。 前一个措施因需要大量的金属导线,而且架设很粗的导线有很多困难,因而很难得到采用。比较起来,还是后一个措施有实用价值。然而,对于当时使用的直流电来说,使其电压提高或降低都是难以实现的。于是,人们只得开始考虑利用电压很容易改变的交流电。 看来,将直流发电机改为交流电发电机比较容易,主要是取掉整流子就行了。所以,西门子公司的阿特涅便于1873 年发明了交流发电机。此后,对交流发电机的研究工作便盛行起来,从而使这种发电机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风能是最清结、无污染的可再生能源之一。据专家们的测估,全球可利用的风能资源为200亿千瓦,约是可利用水力资源的10倍。如果利用1%的风能能量,可产生世界现有发电总量8%~9%的电量。据有关部门预测,我国可利用风能资源约为16亿千瓦,其中有很好利用价值的约为2 53亿千瓦。 风力发电有横轴型风力发电机和垂直轴型风力发电机两种。风力发电装置一般由风轮、传动系统、发电机、储能设备、控制保护系统和塔架等组成。它最适宜的风速范围是6~8米/秒,当然需要有较充足和稳定的风源。通常按团米/秒最大风速设计叶片转速,如果风速超过工作范围时,为了保护发电机应能自动减速,当风速达到台风般的速度时,叶片则自动停止运转。当风力机在运行中由于各种原因而甩负荷时,也会由于风叶超速而自动减速。由于采用了叶顺浆机构或阻力装置,或是由安装在传动轴上的紧急制动闸等方式来实现自动保护,风力发电机的单机容量越来越大,技术水平越来越高,成本越来越低。 第二次工业革命以电力的广泛应用为显著特点。早在1831年,英国科学家法拉第发现了电磁感应现象,提出了发电机的理论基础。科学家们根据这一发现,从19世纪六七十年代起对电作了深入的探索和研究,出现了一系列电气发明。1866年德国人西门子制成发电机。19世纪70年代,实际可用的发电机问世。这一时期,能把电能转化为机械能的电动机也被发明出来,电力开始用于带动机器,成为补充和取代蒸汽动力的新能源。随后,电灯、电车、电钻、电焊等电气产品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但是,要把电力应用于生产,还必须解决远距离输送问题。1882年,法国人德普勒发现了远距离送电的方法,美国科学家爱迪生建立了美国第一个火力发电站,把输电线联接成网络。电力是一种优良而价廉的新能源。它的广泛应用,推动了电力工业和电器制造业等一系列新兴工业的迅速发展。人类历史从“蒸汽时代”跨入了“电气时代”。 此后,(一)水力发电:当位於高处的水(具有位能)往低处流动时位能转换为动能,此时装设在水道低处的水轮机,因水流的动能推动叶片而转动(机械能),如果将水轮机连接发电机,就能带动发电机的转动将机械能转换为电能,这就是水力发电的原理.水力发电一般可分为川流式,水坝(库)式及抽蓄式发电.抽蓄式发电是在白天用电尖峰时水库放水发电,夜间时则利用过剩的电力,把水抽上水库(电能转换为位能),以供白天用电尖峰时发电._ (三) 火力发电:_利用燃烧煤炭,石油,液化天然瓦斯等燃料所产生的热能,让水受热而成为蒸汽,在不断受热下,使水变成高压高温的蒸汽,然后运用此高温高压蒸汽的能量,推动汽轮机运转带动发电机发电.此外内燃机发电亦是火力发电的一种,一般以柴油为燃料的内燃机(引擎)为动力,带动发电机运转发电.此种发电方式主要使用於用电量小的离岛,或是作为大楼及工厂等之紧急发电机用._ 一,发电系统(电力的制造工厂) (四) 其他发电方式: _1.风力发电:利用风力转动风车发电,在台湾由於风力发电条件不足,目前仅在澎湖离岛有示范性的风力发电运转. 2.太阳能发电:利用聚热装置,将太阳热能聚集以产生蒸汽,带动涡轮发电机产生电力.此外尚有潮汐发电,海洋温差发电,波浪发电,地热发电等发电方式,惟目前世界各国,仅为研究发展阶段,距商业运转尚为遥远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与发展,风电技术越来越受到企业及研究人员的重视,下面我整理了风力发电机技术论文,欢迎阅读!

风电储能技术分析与研究

[摘 要]本文首先概述了风力发电储能技术,然后详细阐述了风力发电储能技术的具体应用。随着我国对于能源需要的不断增大,风能的作用也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了。因此,研究风力发电系统中储能技术就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风力;发电系统;储能技术;

中图分类号:TM6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5-0376-01

一、前言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与发展,风电储能技术越来越受到企业及研究人员的重视,本文着重就该部分内容进行了研究。

二、风力发电储能概述

能源是整个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能源开发利用是息息相关的,人类历史上每次使经济产生质的飞跃都是从新型能源的利用开始的。经济的发展对能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多,而今使用的传统化石能源消耗速度远远大于自然自身补给速度,从而导致传统能源逐渐趋于枯竭,同时由于能源的不合理开法和利用所排放的有害气体导致环境破坏日益严重。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来看,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替代传统化石能源是能源结构调整的重要发展方向。因此,世界各国必须寻求一种可再生能源来代替日益匮乏的传统化石能源,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储量丰富、分布广泛、无污染、使用便利的风能已经受到极大的关注,并被确认为最有前途的替代能源。随着人类对风能的开发和利用,风力发电市场迅速发展起来,进入 20 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掀起了风力发电应用的新浪潮,风力发电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

我国风能资源丰富、分布广泛,主要分布在新疆、内蒙古等北部地区和东部沿海地区及附近岛屿,这些地区工业污染和能源紧缺问题也比较严重,风电并网的开发利用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策略之一。但是由于风能的间歇性和随机性,风电功率随着风速大小变化而随机波动,尽管大电网允许一定容量波动的风电功率并网,一旦超过一定容量,其功率的波动就影响电网运行的稳定性,随之带来谐波污染、闪变等影响电能质量,为保证电网运行的可靠性和电能质量的优质性,电网不能接纳超过一定容量的风电电能,从而导致无法并网的风电被舍弃,这一状况严重阻碍了我国风电的大规模发展。据国家电监会公布的《风电、光伏发电情况监管报告》和电科院关于电网接纳风电能力的论证报告,可知目前我国大规模风电并网和电网接纳的矛盾日益突出。

三、风电储能技术

现有的储能技术主要包括物理储能、化学储能、电磁储能和相变储能等四种类型。物理储能主要包括抽水蓄能、压缩空气储能和飞轮储能等,电磁储能包括超导磁储能(SMES)和超级电容储能等,化学储能包括铅酸电池、锂离子电池和钠硫电池等,相变储能包括冰蓄冷储能和相变建筑材料储能等。各种储能的功率/能量特性及其适应范围不同。需要说明的是,与其他储能方式相比,相变储能并非以电能形式释放存储的电能,且其功率/能量等级涉及的因素很复杂,因而此处不予讨论。但是,随着智能电网的推进,其将在需求侧管理(DSM)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根据不同储能方式的能量/功率等级、响应速度、经济性等特点,其可应用于电力系统的削峰填谷、调频/调峰、稳定控制、改善电能质量乃至紧急备用电源等不同场合。

四、风力发电储能技术的具体应用

1、利用储能系统增强风电稳定性

增强电力系统稳定性的根本措施是改善系统平衡度,储能系统能够快速吸收或释放有功及无功功率,改善系统的有功、无功功率平衡水平,增强稳定性。针对电压稳定性问题,储能系统改善电压稳定性并增加系统的风电接入容量问题,但该文仅对储能系统做了理想的假设,缺乏有效的动态仿真及理论分析。利用超导储能和超级电容储能系统增强风电稳定性的问题,设计了相应的控制策略,结果显示,超导储能和超级电容储能系统均能有效降低风电并网PCC的电压波动,平滑风电机组的有功输出,增强系统稳定性。频率稳定性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储能系统平滑风电输出功率方面。研究表明采用超导储能系统改善频率稳定性问题,仿真结果表明,超导储能系统在文中既定的条件下使得系统的最大频率偏差从降为,有效改善了系统的频率稳定性,且超导储能系统容量越大系统频率偏差越小。

2、利用储能系统增强风电机组LVRT功能在风电机组比例较高的电力系统中,LVRT是影响系统稳定性的关键因素之一。通过对有、无LVRT功能的风电机组在故障情况下的电网电压恢复情况的比较,结果显示,有LVRT功能的风电机组并网能够有效解决风电并网所产生的电压稳定性问题,有利于系统稳定性的增强。

3、利用储能系统增加风电穿透功率极限

不同电网,限制WPP水平的主导因素不同,采用的储能系统也不同。很多研究人员探讨了采用飞轮储能、电池储能和超导储能系统增加WPP的问题,结果表明,这3种储能系统都能有效增加系统的WPP,并能改善PCC的电压波动性,在冬季大方式和夏季小方式两种极端工况下,频率偏移和线路功率约束是限制WPP的主要因素。

4、利用储能系统优化风电经济性

随机波动的间歇性风电接入电网,将导致系统备用容量增加,系统运行经济性降低。合适的储能系统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实现电网与风电场的双赢。此外,在电力市场环境下,风电的竞争力较差,采用储能系统配合风电场运行,能够实现风电效益最大化。

五、风电储能展望

受自然条件限制,可再生能源发电具有很大的随机性,直接并入电网会对系统造成一定的冲击,增加系统不稳定的因素。因此,通过研发高效储能装置及其配套设备,与风电、光伏发电机组容量相匹配,支持充放电状态的迅速切换,确保并网系统的安全稳定已成为可再生能源充分利用的关键。

储能技术将在平抑、稳定风能发电或太阳能发电的输出功率和提升新能源的利用价值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的输出功率会随环境因素变化,储能装置可以及时地进行能量的储存和释放,保证供电的持续性和可靠性。在风力发电中,风速的变化会使原动机输出机械功率发生变化,从而使发电机输出功率产生波动而使电能质量下降。应用储能装置是改善发电机输出电压和频率质量的有效途径,同时增加了分布式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时的可靠性。分布式发电系统可以与电网连接,实现向电网的馈电,并可以提供削峰、紧急功率支持等服务。而一些可再生能源分布式发电系统,受环境因素的影响较大,因此无法制订特定的发电规划。

针对变速风电机组设计了附加频率控制环节进行研究,分别通过对转子和风轮机的附加控制,使得DFIG对系统的一次调频有所贡献。针对这些控制方案将降低风电机组效率的缺陷,采用飞轮储能系统辅助风电机组运行,通过对飞轮储能系统的充放电控制,实现平滑风电输出功率、参与电网频率控制的双重目标,并通过仿真验证了方案的可行性。

六、结束语

加强对风电储能技术的研究,可以使风电储能更加完善,使风能发电更加实用,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研究。

参考文献

[1] 王涛.浅析风电储能技术[J].清洁能源.2013(3):166-168.

[2] 盛文仲.浅谈风电储能技术[J].电力系统保护与控制.2012(3):16-18.

[3] 王文鹏.风电储能技术分析[J].电网与清洁能源.2013(6):6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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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领域制度机制建设研究论文

政法机关担负着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的任务,其人才问题是关系政法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本文试就我县政法人才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供商榷。一、我县开展政法人才工作情况近几年来,我县政法各级各部门着眼于客观实际和发展要求,以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统筹各个层次、各个门类的人才需求,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大力开发人力资源,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了一大批优秀政法人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使得政法人才总量进一步增大,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进一步加强,干警的素质进一步提高,队伍的作风进一步改善,执法水平进一步增强,为推动政法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牢固树立人才观念。政法各级各部门始终把人才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放在各项业务工作的首位,明确意识到只有通过抓人才工作,调动广大干警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全面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队伍的战斗力,提升队伍的业务水平和执法水平,才能促进政法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因此,政法各级各部门进一步统一思想,树立抓好各项业务工作首先要抓好人才工作的思路,积极主动地投入到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为政法人才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二是严格把好“入口关”。在引入人才工作中,政法各部门始终严把入口关,做到学历不够的不进,素质不高的不进,作风不实的不进。如2002年12月我县基层司法助理员收编前,县局仅有行政干警25名,为解决收编建所后人才严重不足问题,在对原有责任心强、工作经验丰富、精力充沛、符合条件的司法助理员进行收编的基础上,采取了招收公务员和从其他行政部门调入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招收公务员,通过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考核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至今共招收了12 名年纪轻、素质好的公务员,进一步增强了队伍的活力。三是大胆培养使用人才。第一,用人所长。对有一已之长的干警,克其所短,用其特长,将其放在合适的岗位,使他们的才干得到充分发挥。如2003年10月份,有一名干警通过了司法资格考试,为了让他的特长得到发挥,便立即将他调进机关相关科室任负责人,让他的作用和才干得到较好地发挥。第二,科学用人。首先是坚持任人唯贤,冲破思维定势的束缚,对德才表现较好、工作负责、经验丰富、业绩较突出干警,大胆启用。其次是拓宽渠道选人,把竞争机制引入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中。2003年,县检察院对院内的科室,除由县委任命的以外,把其余科室职位都拿出来实行竞争上岗,使优秀人才在竞争中找到自己适合的岗位。再次是敢压担子。针对政法部门以往论资排辈现象严重的情况,对年富力强的干警,不因为他们年轻而先予暂放,而是针对他们年富力强的特点,优先放到任务繁重的岗位上去锻炼,放到条件艰苦的环境中去磨砺,进一步激发队伍的活力。仅2004年就有4名年轻干警被提拔为副科级干部。第三,舍得投入。作为山区省定的贫困县,我县政法各级各部门的经费十分有限,但就是在这种现状下,政法各级各部门克服困难,多方筹措资金,定期选送干警到省、市、县有关部门进行业务技能培训,鼓励干警参加各类在职教育,以此不断改善队伍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近两年来,政法各部门每年都要拿出一定的经费用于人才培训,为人才的培养提供有力的物质保证。二、人才工作存在的问题我县的政法人才工作虽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人才工作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才总量不足。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稳定形势越来越复杂,要应对这些困难和问题,警力就显得非常重要,而从目前情况看,我县的警力非常有限,远远不能适应政法工作的需要。以公安机关来说,全县共有36万左右的人口,而干警只有223人,平均每1000人中还不到一名公安干警,在机关内部有的科室只有1名干警,严重影响公安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高素质人才短缺。从干警学历来说,目前全县现有政法干警中,全日制政法院校大学本科毕业的只有1人,其他的大都是通过函授、远程教育、电大学习等取得相关学历;从干警专业素质来说,专业带头人、办案能手短缺,有一部分干警还不能完全适应岗位需求,以致有的单位出现了“三分之一的人能干,三分之一的人跟着干,三分之一的人站着看”的现象。三是人才结构布局不尽合理。从知识结构看,从政法专业院校毕业的干警较少,非政法专业的干警较多,计算机、文秘、财务等方面人才严重不足;从分布情况看,基层特别是办案一线岗位人才缺乏;从年龄布局看,现有专业较强部门的骨干力量相对较少,且存在断层的现象。四是人才流动性不大。政法各部门之间、政法各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上下级政法部门之间交流调整太少。以我县来说,近几年来,除部门领导提拔到外县任主要领导以外,政法副职领导几乎没有交流,其如有变动,则只在部门内部分管工作或科室进行调整,至于普通干警的交流除调到沿海地区的以外,基本没有变化,难以激发队伍的活力,进而影响工作的开展。五是进出口不畅。畅通进出口是多年来一直提的话题,但除在进口上做了规定以外,对出工不出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以及不服从领导等的干警,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使得对这些干警很难通过组织措施进行处理或调整,即清理难的问题还不同程度的存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制度、资格制度,都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六是少数政法干警职业道德水平、执法水平不高。政法队伍中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违法违纪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仅在2003年一年,我县就有两名政法干警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理,其中一名还被判了刑。七是对人才培养的经费投入不足。虽然有投入,目前政法机关由于经费紧缺,大部分经费投入用于解决硬件设施和案件办理上,用在人才队伍建设上的经费总体上还相对不足。三、人才工作对策1、要切实提高人才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各级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上级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上来,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政法人才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科学的人才观,紧紧围绕增强人才总量、改善人才结构、提高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这个中心任务,大力冲破一切妨碍人才迅速成长的思想观念,坚决革除一切束缚人才施展才华的体制障碍,着力改变一切影响人才创业创新的氛围和环境,努力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工作效率高、让人民满意的政法队伍。2、要切实加强对政法人才工作的调研。针对人才数量不足、高素质人才短缺、结构布局不尽合理等突出问题,要认真开展调研,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本部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和近期目标,提出相应工作措施。一是大力推进“人才集聚工程”。树立“才为我用”的观念,进一步拓宽人才发展思路,实行“进人”与“进才”并举,通过加强人才载体建设,创新人才发展方式等,把各类政法人才集聚到政法各项事业中来,努力实现人才结构与政法事业协调发展。二是积极实施“人才开发工程”。按照上级及政法实际工作的要求,充分挖掘现有人才资源潜能,发挥现有人才资源最佳效益。既要重点抓好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的开发,又要根据推进我政法工作协调发展的需要,大力培养和开发高层次实用人才。3、要切实加强政法人才工作措施的落实。要根据人才成长规律,构建定位明确、层次清晰和支持方向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优秀拔尖人才培养和支持体系,继续坚持政法战线对各级领导人才的特殊要求,严格政治标准,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突出能力,用业绩选人,努力形成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一要继续加大学习教育培训力度。要改革培训方式和培训内容,重点实现从知识型培训向能力型培训的转变,坚持把领导人才、业务骨干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作为培训重点,优先予以安排。要坚持创建“学习型政法机关”活动,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的良性机制,努力培养更多的高、精、尖人才。要坚持在实践中培养人才,通过开展轮岗锻炼、实战训练和岗位练兵,培养大批业务能手和岗位标兵。要坚持培训与使用相结合,把业务培训作为上岗、任职、晋升的必要程序。要加大投入,继续实施人才发展战略,设立专项经费,遴选一批理论基础扎实、具有创新潜力的优秀年轻干警予以重点扶持。二要继续加大交流轮岗的工作力度。首先要加强干部交流前的需求调查,充分了解对骨干人才的需求,做到按需选派。其次要调整交流干部的结构,在选派干部的同时,加大短缺人才交流的规模和力度,进一步强化交流效果。三要实行多层次、多渠道的交流轮岗。对政法干部特别是政法领导干部实行部门轮岗、异地交流、上下交流,保持政法干部的合理流动,整合警力,进一步提高政法队伍的总体水平。三要继续加大重点人才培养力度。要加大政法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力度,将靠得住、有本事、群众基础好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要定时定期选派这些干部到上级进行培训,进一步提高其政治思想及业务素质。要完善考核,及时这些重点对象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要全面推行领导干部任期制、试用期制和任前公示制,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对不适合岗位的领导干部要及时采取相关的措施进行调整、充实,形成正常的更新交替机制。4、要切实完善政法人才管理机制。一要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和中组部、人事部的招录规定,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任”的原则,进一步严格准入条件和准入程序,择优录用人才,优化各类人员配置,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二要充分发挥现有人才的作用,对分布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和民政五大系统各专业的人才,继续试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部门的行业特点,积极探索各类人才的成长规律,促进各类人才健康发展。三要加强分类分级考评,建立以绩效为核心、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考评体系,创新并完善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考核机制,实现由过程管理向目标管理,由单纯的数量评价向更加注重质量评价的转变。四要健全劣汰机制,通过过竞争上岗、末位淘汰和任职资格考试考核等措施,依法清理不合格人员,增强人才管理机制,激发人才队伍的活力。五要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在提高人才队伍职业道德水平的同时,完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体系,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六要加强保障机制建设,积极改善政法人才的工作、生活环境和装备条件,增加政法事业对各类人才的吸引力、凝聚力。5、要切实加强政法人才工作的领导。要认真贯彻党管人才的原则,加强规划,构建科学合理的优秀人才培养和支持体系,促进优秀人才的可持续发展。要继续在广大干警特别是政法各级领导干部中,进一步加大做好政法人才队伍建设的宣传力度,用党的十六大关于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思想,牢固树立“政法要发展,人才是关键”的理念,继续推行领导责任制的落实,切实把政法人才工作放在事关全局发展的重要位置来抓,摆上应有位置,列入议事日程,搞好组织推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克服形式主义,各司其职,相互协调,整体推进,促进政法人才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加强行政组织法制建设 国家行政学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成为发展最快的部门法之一,行政法制逐步完善。从1979年开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陆续颁布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政府组织法》)、《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初步建立了以行政机关产生、组成、职权为主要内容的行政主体法律规范,健全了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政治体制,确立了行政机关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必须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此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陆续制定了一大批政府管理经济事务、政治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行政法律、法规,政府的行政执法领域越来越宽,行政执法部门越来越多,行政执法权力越来越大。自1989年以后,为了加强对公民、法人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控制行政权的违法使用,我国陆续颁布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这四大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公民、法人权利救济和权利保障法律制度已基本形成。但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规范行政主体的组织以及内部行政行为和内外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或者过于简略,或者已经过时,或者完全或缺,严重滞后于改革实践,阻碍改革的继续推进。为了迅速改变这一状况,/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实现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李/鹏/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指出:“要加强行政组织立法,实现各级政府机构、职能、编制和工作程序的法制化。”因此,如何以邓/小/平/行政法治理论为指导,运用法律手段加快政府机构改革,规范政府机构改革的秩序,保障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巩固政府机构改革的成果,就成了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而又紧迫的任务。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尽快实现各级行政机关组织、职能、编制和工作程序的法定化,将成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重心和行政法学研究的热点。 一 我国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古已有之,而且远较其他法律规范完备。自秦汉而下,古代中央政府为适应自然经济条件下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一直建有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等“六部”,并设置3 — 4级地方政府管理地方行政事务。《唐六典》、《明会典》等就是中国古代行政组织法律规范的集大成者,其详尽、细密、完备程度,在世界古代史上是罕见的。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不仅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中规定了行政组织法律规范,而且制定了专门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政务院及所属机关组织通则》、《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大城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乡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同时还制定了一些部门组织法,如《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试行组织条例》、《海关总署试行组织条例》等。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政府组织法》的颁布,开创了我国行政组织法制建设的黄金时代。此后,陆续制定了国家计委工作条例和监察部、劳动部、国家体委、国务院秘书厅、国家计量局,国务院法制局、国务院专家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委办局的组织简则,制定了《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等基层政府派出机构的行政组织法,健全了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组织法,这就标志着我国当时已初步形成了涵盖中央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派出机构,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组织法律体系。在经历文革十年动乱和停顿之后,新时期我国的行政组织法制建设主要是拨乱反正,恢复五四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其间虽然也有局部内容的增删和修改,虽然也有一些新的法律、法规规定有新的行政组织法律规范,但总体上行政组织法制建设一直没有达到五四年以后的完备程度。 从国外的行政组织立法来看,由于存在着联邦制和单一制、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区别;因此,不可能存在统一的立法模式。世界上大部分国家主要是以宪法来规定行政组织法律规范,美国、法国、德国等均是如此。英国作为普通法系的代表国家,则既没有宪法法典,也未制定专门的内阁法或中央政府组织法之类的法律、法规,而是以大量的宪法性惯例来规定行政组织法律规范。这些宪法性惯例主要有:内阁的主要职责及其与议会的关系,首相和部长的权限,部的设置、变更、规模、组织等。英国虽然没有法律对部的数目加以限制,但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部一直保持在18 — 21个左右,没有大幅度膨胀。与没有专门的内阁法相反,英国的部门组织法却较为完善。在英国,如需设立一个新的部,必须通过法律加以规定,一般称作《××部法》或《××委员会法》。英国部门组织法的历史与中央各部的历史同样悠久,许多部门组织法制定于十八、十九世纪,以后随着该部职能的变化而不断修改。部门组织法的内容主要包括:(1)序言,即设立某某部,从何时开始行使职权;(2)部长(部)的职权;(3)部长(部)行使职权的方式及程序;(4)部的主要内设机构;(5)有关部的人员结构方面的规定,如1919年的《农业和渔业部法》规定设立若干名部副长,1919年的《卫生部法》规定该部的内设委员会必须由男性和女性共同组成。与英国没有一部成文法来规定中央政府的组织规范相反,印度宪法则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权进行了最明确、最具体和最严格的规定,但实际执行情况却很不理想,各邦自行其是,中央政府缺乏权威,以致一位美国官员竟如此评论:“印度的宪法是世界上最好的宪法之一,而印度政府的腐败现象、执行不力情况与其他国家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在世界主要国家的行政组织立法方面,似应以日本的立法最为完备,执行得也十分严格。日本除在《宪法》中规定行政组织法律规范外,还制定有专门的《国家行政组织法》、《内阁法》、内阁各省厅设置法,以及规定地方政府机构设置的《地方自治法》、各郡道府及市町村机构设置法等。 综合比较世界各国的行政组织法,是为了为我所用,借鉴适合于我国国情的做法和经验。就我国行政组织立法的现状来看,的确存在着诸多问题。择其要者,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内容上不能与正在逐步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民主法治体制和精简、统一、效能的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基本上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没有很好地体现党政分开、政企分开、政府权力下放、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在这方面要下大的工夫研究,动大的动作修改。其二,条款上过于简约、粗疏,有些条款法律含义不明确。《国务院组织法》只有十一条,不到1200 字;《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政府的条款也只有15条,3300字左右。这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有着12亿人口、960万平方公里土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的大国来说,显然是过于简单了。如在宪法、《国务院组织法》中要不要对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的人数进行限定,要不要对国务院组成部门的数目进行限定,要不要对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法律地位、设置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又如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与重大问题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之间是什么关系,遇意见分歧时决策是实行合议制还是实行一长制,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是决策机构还是决策咨询机构,哪些重大事项应当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哪些重大事项应当由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等等。又如是否应当对不同地区、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政府的设置、组成、职能等作不同的规定。其三,体系上很不健全和完备,没有形成一个相互配套的行政组织法体系。中央政府只有《国务院组织法》,没有各部委办局组织法;地方各级政府不仅没有分级的政府组织法,而且现行的政府组织法还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放在一起,没有独立;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也没有自己的组织法。 综上所述,我国应当在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不断走向深入的有利条件下,抓紧修改《国务院组织法》,使其更加科学、具体、完备;抓紧制定国务院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议事机构的组织简则,可以考虑将“三定方案”上升为由国务院批准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加强其权威性,增加其规范性;适时修改《地方政府组织法》,将其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分开制定,最好在《地方政府组织法》外,再分别制定《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市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各级地方政府设置、组成、职权、撤销等共性内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地方各类政府组织通则则规定各类别政府设置、组成、职权、撤销等个性内容,并可考虑再根据管辖人口、土地面积、经济发达程度等不同情况,对各类别政府分别作出不同的规定,如同是县级人民政府,由于上述诸因素不同,其副县长人数、组成部门数目和工作人员编制等均应有所不同,该类组织通则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在修改和制定了《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议事机构组织简则、《地方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类别政府组织通则之后,我国的行政组织立法将形成一个以宪法为统帅、以《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两个基本法律为主干、以地方各类别政府组织通则(法律)和国务院各部委办局组织简则(行政法规)为辅翼的、完备的行政组织法律体系,它既是对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成果的直接确认与总结,又是防止旧体制回归的有效法律控制。 二 所谓政府职能的法定化,就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管理领域以及实现该管理任务所应具有的行政职权。政府职能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着力点和落脚点,是行政组织法的核心。行政机关是否需要设立,其主要依据是职能;甲行政机关区别于乙行政机关,其主要依据也是职能。职能的内核是职权。我国的整个改革过程,就是政府职能不断转变、过分集中的权力逐步下放的过程。对此,邓小平曾作过大量的论述。他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指出:“我们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这些事只要有一定的规章,放在下面,放在企业、事业、社会单位,让他们真正按民主集中制自行处理,本来可以很好办,但是统统拿到党政领导机关、拿到中央部门来,就很难办。谁也没有这样的神通,能够办这么繁重而生疏的事情。” 完整的政府职能包括政府的政治职能、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三个方面。而在我国现阶段,政府职能的法定化则主要是对政府的经济职能转变、社会职能加强以及权力下放等改革成果的一种法律确认。它涉及到对三个方面关系的行政法调整: (一)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政企职责分开,转变政府职能,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权力切实交给企业。”这段话说得十分明确,十分到位。至于哪些属于企业的权力,哪些属于政府的权力,其中大部分已经在改革的实践中逐步达成共识,少部分还需要根据改革的深入发展,从经济学、法学和行政学的角度多方加以研究。 行政组织法要调整和解决的,是对转变后的政府职能进行确认。这大体有五种情况:一是保留政府的一部分职能,如保留综合经济部门的宏观调控职能,同时某些保留的职能也有局部调整或内容更新,如宏观调控从行政手段为主转向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二是取消政府的一部分职能,如取消专业经济部门对企业直接进行管理的职能;三是转移政府的一部分职能,如将专业经济部门的职能转移到综合经济部门;四是加强政府的某些职能,如加强工商、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行政执法和监管的职能;五是增加政府一些新的职能,如社会保障职能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新的职能。 要根据政府职能总体转变和总体配置的要求来决定政府机构的保留、新设、合并、分立、更名或撤销,并以行政组织法加以确认。如这次政府机构改革撤销15个部委,新设4个部委,更名3个部委,保留22个部、委、行、署。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列入国务院组成部门序列的共有29个部、委、行、署。要在政府的经济职能中强调为企业服务,而不是过多干预企业。在这方面一些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做得比较好。如英国的贸工部是负责英国贸易和工业发展的主要部门。该部职能中规定的总目标是“全心全意为在欧洲及世界各国的英国企业服务”。其具体职责是:“(1)通过对话和分析国内外竞争政策对经济的影响,了解企业的需求;(2)保证和促使政府及欧共体考虑企业的这些需求;(3)努力实现全球的自由贸易,使英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发挥优势;(4)创造竞争环境,为企业提供更多的机会;(5)开发能源并监督能源的有效利用;(6)在减少政府加给企业的负担的同时,通过立法保证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权益;(7)鼓励技术创新;(8)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9)针对不同地区的特殊困难和需要,采取不同的策略;(10)合理考虑环境问题,确保政府的环保政策对企业的影响;(11)教育、引导贸工部的全体职员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是行政组织法调整的主要内容,它的实质内容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权划分。我国宪法第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宪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分别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权范围。但是,这些规定显然过于笼统和原则。 在中国古代,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协调程度,直接决定着每个朝代的兴衰。在两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既产生过中央与地方关系协调时期的“贞观之治”、“开元盛世”和“康乾盛世”,也出现过中央与地方权力失衡时期的社会动/荡/、封建割/据。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经历了1956年到1958年、1970年到1974年、1978年以后的三次大调整,目的都是为了将中央与地方关系调整到既能保证国家稳定、又能利于经济发展的最佳状态。 国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主要是通过宪法加以调整。其中联邦制国家中央政府的权力相对小一些,地方政府的权力相对大一些,但各国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如美国宪法对联邦政府的权力采取列举式规定,剩余权力属于各州所有,联邦政府不得行使。而印度宪法则既规定了中央政府享有的97项权限,又规定了地方政府享有的66 项权限,同时还规定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同享有的47项权限。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的权力较大,地方政府的权力较小,法国即是典型代表,英国虽然实行地方自治,但地方政府实际上权力也很小。目前世界各国总体上是要求扩大地方政府权力的呼声较高,一些国家也采取了一些改革措施。 我国在运用宪法、政府组织法规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时,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的做法,将外交、国防、国家安全、货币、邮政、宏观经济调控等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统一的职能划归中央政府承担;将管理纯地方性事务的政府职能划归地方政府承担;介于两者之间的政府职能,则或者归中央政府承担,由中央政府直接在地方设置机构管理;或者归地方政府承担,由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统一规范和领导下管理。 (三)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 职能交叉,机构重叠,效率低下,是这次机构改革之前各级政府普遍存在的现象。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需要统一配置政府职能,理顺政府各工作部门之间的关系,对职能相近的部门予以合并,成立综合管理部门;对职能交叉的部门进行重组,成立新的部门;对职能重叠或消失的部门予以撤销。要以各部门组织通则的形式对各部门的职能进行梳理、规范和确认,以调整好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杜绝“五/龙/治/水”之类现象的发生;同时,也要对各部门内设机构的职能予以规范。 三 早在1975年7月,/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了编制的法定化问题。他严肃地指出:“这一次编制要严格搞,要切实遵守编制。可以说编制就是法律。” 1980年3月,他又进一步深化了这一思想,指出:“制度化以后,编制就不会臃肿,该用一个人就是一个人,该用几个人就是几个人。总之,这一套制度要建立起来。” “这一套制度”就是编制法律制度。 所谓编制,狭义上指的是一个单位的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行政编制是编制的核心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要实现行政机关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的法定化,防止公务员人数和职数无限膨胀,就必须完善行政编制法律制度。《贞观政要》一书的法释者在评论唐代“贞观之治”时,认为“贞观之善政,以省官为首”。由此可见行政编制的重要。而唐贞观年间之所以能做到省官,皆应归功于《唐律》的严厉规定。《唐律。职制律》规定:“诸官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谓非奏授者),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 行政编制到底是应由行政组织法统一调整,还是单独制定行政编制法专门予以调整,在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均有争论。赞成由行政组织法统一调整者的主要论据是:(1)行政编制是行政组织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不可能离开行政组织而单独存在;因此,行政编制法律规范显然应当放在行政组织法中统一规定。(2)世界各国除了日本的《行政机关职员定员法》外,尚无制定独立的行政编制法的先例;而且即使日本的《行政机关职员定员法》,也仅是规定行政机关职员总数和各部门职员数,而没有关于编制核定的实体和程序的规定。赞成单独制定行政编制法专门调整编制者的主要论据也有两点:(1)现行《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关于编制的规定过于简单,而修改这两个组织法的动作又太大,难以迅速完成;(2)虽然外国没有单独的行政编制法,但我们完全可以根据中国国情和实际需要制定。 争论可以不必停止,法制建设却丝毫不能停顿。1997年8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现在看来,该条例的颁布虽然满足了编制管理的亟需,但似也存在着几个明显的弱点:其一,该条例的大部分内容规定的是国务院的机构设置管理,而这本来应当由《国务院组织法》加以规定,有越俎代庖之嫌;其二,该条例未对编制的申报、审查、论证、批准等各项程序作出具体而严格的规定,不利于从程序上加强对编制的严格控制;其三,该条例的法律责任条款尚不够细密、有力,不利于条例的严格实施。 为了有利于对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能和编制进行统一规范,同时也提高编制法律规范的立法层次,建议在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时,列专章规定行政编制管理问题。在该章中,要突出对行政编制的实体和程序双重控制,要加大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在行政组织法之外,可不再制定单独的行政编制法,但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以《国家公务员定员法》(法律)的形式规定中央政府公务员的最高限额,以《国家公务员定员令》(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中央政府各部门公务员的定额;后者由中央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发布,人员总数不得突破中央政府总人员限额,但可根据行政职能的变化在各政府部门之间灵活配置与调剂。按照这样的立法设想,就可以形成以行政组织法规定行政编制实体与程序控制法律规范,以公务员定员法和定员令规定行政编制人数的总量守恒与“动态”调节相结合的、完备的行政编制法律规范体系。 四 实现行政机关工作程序的法定化,这是党的十五大和这次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提出的又一项迫切任务。行政机关的工作程序,既包括外部的行政执法程序,也包括内部的行政管理程序;前者直接影响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后者直接影响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二者共同构成完整的行政程序。我国现行调整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主要散见于大量的单行法律、法规中,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审计条例》,等等。这些程序性的规定既很不系统和完整,也缺乏一个明确而统一的立法宗旨加以统率,有些程序之间甚至相互冲突;因此,亟需制定一部行政程序法典统一规范内外行政程序。 1989年我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为提高行政程序的地位作出了突破性的贡献,它在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撤销。该规定向我国一直重实体、轻程序,重司法程序、轻行政程序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传统提出了挑战。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则第一次对行政处罚程序作出了较为系统、完整的规定,特别是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更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重大突破,对于切实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正是由于有以上行政程序立法的法律基础和理论基础,更由于我国法制建设实践的迫切需要;因此,近年来我国行政法学者和全国人大法工委一起开始讨论制定《行政程序法》问题,并即将进入试拟稿的起草阶段。毫无疑问,《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和实施,将全面解决我国行政机关工作程序法定化的问题。 要制定行政程序法,首先必须解决行政程序的功能问题。对此,国外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的主要功能是提高行政效率。这一观点兴起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1889年西班牙制定世界上第一部行政程序法为标志,以生产的高度社会化要求政府予以迅速、有效的干预为背景。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功能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一观点兴起于20世纪四、五十年代,以1946年美国行政程序法的颁布为标志,以公众强烈反对行政权专横、武断、不受制约为背景。在美国,正当法律程序是其法治的基石之一,行政程序法是其行政法的核心。很多美国行政法学者甚至认为,美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甚至全部内容就是行政程序法。第三种观点则认为,行政程序兼有保护公民权利和提高行政效率的双重功能,二者可有所侧重,但不可偏废。这种观点体现在六、七十年代以后一些国家制定的行政程序法之中。由于第三种观点兼顾了民主与效率的统一,因而为愈来愈多的人所接受。 行政程序对民主和效率的双重保护功能主要体现在它对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平衡与调和作用上。一方面,在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公民在强大的行政机关面前显得较为弱小;因此,为了在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设置一个缓冲地带,在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中掺入一定的民主因素和建立某种事前制约机制,行政程序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就显得十分重要。另一方面,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又是一个迅速执法的过程,违法行为应当尽快予以追究,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应当始终处于确定和稳定的状态;因此,行政程序又必须具有促进行政效率的功能。正如美国一名行政法学家所言:“行政程序最基本的任务是如何设计一项制度既使行政机关官僚武断和伸手过长的危/险减少到最低限度,又能保证其能够灵活有效地进行管理。” 当然,行政程序作为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其每一项环节、步骤和方法固然可以在保障民主或保障效率方面有所侧重,但却不可能脱离行政程序的整体功能而绝对地保障一方面,舍弃另一方面。如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时效规定固然对提高行政效率有重要作用,但从另一角度来看,行政机关超过法定期限实施的处罚无效,则又保护了相对一方的权益。再如听证程序固然是保障民主的重要手段,但它又保证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一致,改善了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关系,调动了执法者与守法者双方依法办事的主动性与自觉性,推动了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从而在深层次上促进了行政效率的提高。正如美国的韦德法官所言:“对行政机关而言,遵守程序会耗费一定的时间和金钱,但如果这能够减少行政机关运转中的摩擦也是值得的。因为程序促进了公正,减少了公众的怨言,其作用是促进而非阻碍了效率。” 可以认为,设立完备的行政程序并保证其得到严格执行是解决民主与效率这一现代二律背反难题的一项重要措施。

建设法治化国家,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由之路。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论文:《试谈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 摘 要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改革已深入我国各个领域,法治建设被推上了一个新的高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法律法规,创造更加安定和谐的社会局面已经刻不容缓。本文主要论述法治建设在中国的形成历史与发展,以及它的现实意义。 1997年召开的中共十五大政治 报告 ,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中央领导人把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此后我国开始走上了法治建设的道路。在中国现代化建设当中,法治建设始终走在最前沿,有了法治的保驾护航才能维护国家安定团结,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 文化 建设提供稳定的环境保障。中国近代的法治建设之路可以说是在曲折中逐步走向成熟,它的形成和发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一、法治建设的内涵和意义 法治是一种社会状态,是使个人权利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国家权利能够得到有效制约的一种平衡状态。我们在理解法治的时候要把个人权利的保障和控制国家权力结合起来,而不能一分为二。各国的法治总是由各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并与之相适应的。法治建设就是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法治建设它是一种国家制度,是确立一国阶级统治关系的基本制度。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也是中国人民的实践成果。中国的法治建设是在民主体制下,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法治建设保障的主体是人民的各项合法权利,通过立法、司法、执法维护人民的利益。 二、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 法治建设是历史发展的趋势、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历史车轮的迈进,从封建社会的人治,到如今改革开放的依法治国,法治国家的建设已经日趋完善。法治说到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象征,是保证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的重要条件。它的根本目标就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公平正义恰恰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一个进步的社会,它在何种程度上实现了公平正义,就在何种程度上实现了文明。 法治建设是国家实现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法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保障社会各项事务都能在安定有序的环境下运行,是推动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基石,社会主义国家的安定团结需要法治的维护。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看,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建设是必不可少的。我们纵观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史,不难发现轻视法治建设对治国是百害而无一利的,值得我们反省的例子比如苏联的肃反文化,而在我国轻视法治也曾经造成了惨重的损失,““””是我国忽视法治建设的典型。这两次重大错误的发生,都是背离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 新社会我国的法治建设又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报告论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明确将“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并提出要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同时,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同时报告还首次提出了“法治思维”。“法治思维”要求我们对工作方式思想思维进行转变,宣扬法律精神,捍卫法律原则,将依法行事贯彻实施。可以说这对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机关独立司法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人民的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这是培根的 名言 ,相信我们并不陌生。我们要追求公平公正善于运用法治建设国家,运用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在人的能动力作用下将法律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同时将法治建设进行到底,用法律进行社会管理,调节社会关系,用法律保障人民生活的幸福安定。回顾我国的法治建设之路,是漫长而曲折的,但是前途却是光明的。从过去的人治到现如今的法治社会,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国,开创了一片崭新的局面,在中央集体领导人的带领下,相信我国的法治建设将会走上更加辉煌的道路。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论文:《试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及其建设》 【内容提要】 本文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涵及特征出发,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作用,初步分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主要途径。 【关键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文化 建设途径 法治作为迄今为止最好的治国理政方式,它不仅是有形的制度,同时也是无形的文化。法治是否昌明、法治的要求能否落到实处、法治的成果能否真正有益于社会进步与社会和谐,从根本上取决于是否有良好的法治文化作为支撑。作为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法治文化是以平等、公正、自由、诚信和人权等为主要 思维方式 和行为方式的文化,本身具有权利和义务一致的规范性。因此,弘扬法治精神,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涵及特征 我国著名法学家龚瑞祥教授指出:“所谓‘法治’,不仅仅是指‘以法治国’,还包含着用于法治的法律必须遵循的原则,如‘公正原则’、‘平等原则’、‘维护人的尊严的原则’等。也就是说,法律是确定的、公认的理想,而非我们通常所称的‘长官意志’。法治高于法律是立法者和司法者用以检验法律能否生效的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文化体系是一种以“正义”为价值取向的、以西 方法 治文化为范式的、以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为根基的法治文化。它在显型结构层面上表现为:制定良好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律组织和法律设施;严格的执法和司法程序。在隐型结构层面上主要表现为社会主体的信法、守法、用法心理;较强的民主意识、正义观念和权利观念;法律的权威至上观念、依法办事的精神和法治的思想等,是一种内容结构和谐统一的法治文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主政治,是这一法治文化体系的本质所在。而围绕这一本质展开的各项条件、 措施 和效果,即以法治为特征的物质文化、政治文化、精神文化的全面生成,则是这一法治文化体系的具体要求和现实标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生成属于一种“后发混合式”的模式。从其生成的动力来讲既有外在动力也有内在动力。一方面,其生成依赖于中国社会的内在力量,这些内在力量就是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民主政治、法律(良法)、道德、 教育 和社会主体需求的转向等社会因素。另一方面,它一直受到外来法治文化的刺激,特别是西方法治文化的刺激,这种刺激表现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各个方面。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有其独特性。 1. 民族性。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文化传统积淀的产物,经世代相传而取得了稳固的地位,形成一种“超稳定形态”,即使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它也会坚守自己的阵地,至今仍在影响着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它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思维方式、法律观念、法律情感以及行为模式,并已内化为中华民族法律文化的心理和性格,影响着当代中国人的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行为模式的选择。 2. 现代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现代性表现在它能与当代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相伴相生,是当代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市场经济呼唤法治文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之相适应,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对法治文化也产生了深刻而全面的影响,法治文化以市场经济为根据,进行理论创新,以一种新的形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3. 开放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开放性表现在它从不固步自封,善于吸收人类有益的法治文化成果,特别表现在对西方“法治”思想和理论的移植和借鉴上。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以及法律趋同化现象的出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西方的法治文化必将互相融合并存,整个人类社会都将向“大同法治世界”的方向发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作用 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既具有前瞻性,又具有时代性。建设法治文化,不仅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防止权力异化的有力保障,而且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切权力为人民”的重要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以人民当家作主为逻辑起点,强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要求权力服从于宪法和法律,并使权力始终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轨道上运行。同时,法治文化在为监督与制约国家权力提供思想保障的同时,也通过合理借鉴国外的先进制度并结合中国实践进行制度创新,从而为权力的有效监督与制约提供智力支持。 在新的历史时期,仅仅注重对权力进行制约是不够的。因此,构建法治文化同时还要保障权力的有效行使。权力具有客观性,只要将权力运用好,就能更好地为人民谋利益。但怎样用好权,从而使权力既有限、又有效地得到行使,必须有赖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引导。法治文化要求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权力,不越权、不滥权、不惜权,最大限度地履行法定职责。同时,法治文化还要求国家机关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程序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也包括维护程序法的权威。因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程序行使权力,从而不仅实现正义,而且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正义,同时提高权力运行的效率,更有效地为人民谋利益。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任何社会建设都是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中进行的,和谐社会建设也离不开必要的文化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之一,可以在多重意义上满足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必须调动整个社会的积极性,使整个社会的成员充满活力。整个社会成员要充满活力,要求每个成员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以及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都需要法律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也就通过它的这些作用,为社会的和谐提供最生动、最富有生机的力量。和谐社会要谋求安定有序,而任何安定有序,都是在规则的基础上,无规则便无秩序。而在所有的秩序中,法律的秩序规则是最明确、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因此,法律在维护社会安定有序上有着它不同于道德、传统、习惯的独特作用。和谐社会要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法治在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和谐社会要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目标,没有法治文化作为基础是断不可能的。 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 党的报告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中国现代法治不可能只是一套细密的文字法规加一套严格的司法体系,而是与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相联系的”。因为任何制度都需要人去制定,更需要人去遵守,如果没有人的道德信仰、价值理念相配合,再好的制度也会被侵蚀得面目全非。只有当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中,有关法治的价值理念占有了稳固之地并渐成一种法治文化,并进而成为中国文化传统内容的一部分时,我国的法治才有了真正坚实的社会人文心理基础。因此,目前只有努力培养我国民众的法治理念,建设法治文化,改良、培育中国法治的“土壤”,才可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 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主要途径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指出:“在任何一项伟大的事业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精神的力量,尤为重要的是这种精神的力量一定与该事业的背景有密切的根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努力。 1. 培育公民对法律的崇尚和信仰 法治文化的培育旨在为法治国家奠定尊崇法治的社会文化意识基础。一个社会能否建立起法治,先决条件之一就是这个社会有无尊崇法治的心理,是否培养起了追求法治的信念。法治文化形成以公民具有一定程度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为前提。社会主体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的灵魂,是法治文化的精髓。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仰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法律自身的正义性。博登海默指出:“法律是正义和秩序的综合体”,法律必然体现为一种社会正义。社会主体对法律的真诚信仰来自于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公平、正义和对人类的关爱精神,社会主体正是基于这种信仰而对法律自觉遵守。二是法律实施的正义性。社会主体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在于因法律实施的正义而对法律的神圣产生高度认同感,在于法治历程中对法律强烈的自觉意识。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普法教育,不仅是普及现代 法律知识 ,更为重要的是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逐步实现全社会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法律信仰的塑造、法治文化的形成。只有唤起个人的权利意识,才有可能真正树立起现代法治观念和公民意识。另外,还应该通过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等良性法律实践的教育活动,增进公民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培育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心理。 2. 大力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既体现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符合法治文化的一般特征,又富有中国特色和中国气派。因此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报告指出,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团结奋进的不竭动力。在五千多年的文明发展和历史演进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然而,民族精神在某种意义上说,与法治存在着密切联系。我们应该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纳入中华文化体系之中,树立并维护宪法和法律在中华文化体系中的地位;将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理念融入中华文化的价值内涵,体现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理念,使法治文化成为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成为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一旦如此,就能进一步发挥宪法和法律的文化功能。使分处各阶层的社会成员,能从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中获得切实利益、得到精神上的愉悦和满足,并能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中华民族精神的新标志。使之成为凝聚中华民族精神的新载体。 3. 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发展 改革创新是我们时代精神的核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须发扬改革创新精神,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不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注入新鲜血液。坚持理论创新,推动法治文化的一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撑。只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理论创新,科学回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没的重大理论问题,才能不断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理论体系。坚持制度创新,以改革创新精神深化政治体制革,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奠定制度基础。 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中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环节之一。要以改革创新精神,改变原先不合理、不科学的体制.树立并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使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有相应的制度依托。坚持实践创新,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提供实践素材。法治文化是广大人民的事业,人民群众的实践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不竭动力。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文化形态。因此,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丰富和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实践基础。 参考文献: [1] 赵学昌.试论法治文化的培育[J].当代教育论坛,2007,(7). [2] 张波.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及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生成[J].南京社会科学,2001,(11). [3] 齐艳苓.法治文化及其培育探析[J].理论月刊,2007,(6). [4] 孙晓媛.论构建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J].广西社会科学,2003,(4).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论文:《浅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摘 要】法治建设是一个整体,其中的每一部分、环节都有一个如何科学发展的问题,内部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发展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法制系统之中,最基本的组成单元是需要内在元素自身的协调,应当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只有具有统一性和整体性,依法各个部分或者环节的发展才是协调的、可持续的,也才具有强大的活力。从法律运行来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必须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法律体系来看,各个法律部门都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以构建和完善;从法律价值来看,科学发展观体现了我国法律的核心价值。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所以,科学发展观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理论指针。 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指国家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面前选择以法律为主的手段进行控制和治理,即“依法治国”;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即“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社会主义法治批判地继承了人类文明发展史上的优秀成果,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思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内涵十分丰富,其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以个人的意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权威的标准。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根据发展民主,健全法治,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方针,我国的依法治国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30年的法治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从1978年到1994年,这是从人治到法制的转变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我国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开始。但那时法制的主要理念是把法治当作专政的工具,法制对于社会生活、经济活动、国家制度文明进展的制度价值几乎没有。 第二个阶段是从1994年到2004年,是政策之治的阶段。这一阶段的政策有一定的程序性、权威性和公开性,并以文件、规范、规章等合法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十年里非常突出的一个现象就是用政策、文件来治国。政策之治是追求短期效果,缺乏法律本身应有的一些基本特征,而法制要求规范,要求它的规则性具有可预期性以及有相应的司法机构来支持,这些都是政策之治不具备的。 第三个阶段从2004年至今,是从政策之治向法治的转型。这一阶段的立法,大多数涉及我国改革多年来一直没有解决的最深层的矛盾、最重大的利益冲突。2004年修宪,第一次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私有财产及其权利写进宪法。其后《物权法》、《 劳动合同 法》的制定,《 公司法 》、《证券法》的修改等都是涉及人们利益的法律。 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要性及问题 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方式、程序必须由法律规定并予以保障。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最可能通过法治的方式表现出来,而社会主义法治也必须从民主中获得自己政治的和道德的合法性。没有民主,法治就缺少了其重要的基石。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治是法律规则的统治,规则的制定是实行法治的前提。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制定的民主程序把人民的意志反映在法律当中,因此,法治就是按照人民的意志治理国家。 三、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途径 “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为了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走依法治国之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道路。当前,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步伐,应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方位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开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局面。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只有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方针,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快速地推进,才能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 (二)把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的目标。改革开放近二十年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的发展,立法数量急剧增长,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三)以加强和完善执法、司法为目标,推进行政执法制度和司法制度改革。经过几十年特别是近20年的探索,我国初步建立起了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执法制度与司法制度。从总体上讲,行政执法工作和司法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等各方面,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律文化,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以继承、发扬人类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符合人民意愿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为其思想基础与文化资源。我们在普法教育中,要以领导干部的民主法制教育为重点。只有广大干部群众真正懂得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意义,才能真正认真地执法、守法、监督法律的实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践中,我们要在继承历史上和国外合理的进步的法律文化基础上,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精神,努力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参考文献 [1] 武育香.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民主法制建设[J].理论建设,2006(1):45-48. [2] 谢鹏程.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J].中国社会科学, 2007(1):79-80. 猜你喜欢: 1. 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心得体会 2.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心得体会 3. 学习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心得体会 4. 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5. 浅析法治社会思修论文 6. 论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2000字

一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高立法质量。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要提高立法质量,必须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二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三是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优化司法职权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四是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五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济制度。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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