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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面文献检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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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面文献检索论文范文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问题研究 李志广 内容摘要:我国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态势极为严峻,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本文探讨了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制度,结合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涉及研究未成年人的诉讼条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探索非监禁化和非刑罚化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等具体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研究 前言 我国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态势极为严峻,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我国政府对未成年人犯罪极为关注,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指导下,制定了一系列对未成年人犯罪特殊处理的规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现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刑罚仍是以普通的刑罚制度,对未成年人审判的特殊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实践操作带来了很多问题。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个世界性的突出问题,应当明确未成年人犯罪诉讼制度的概念,性质、基本原则及不同情况下的法律后果等,进而以理论来指导实践,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制度。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单独立法在1991年9月4日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第五章“司法保护”,专门对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问题进行了规定,关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程序的规定,还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包括一下内容: 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是专门适用于处理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下公民犯罪案件的方针,原则和方式,方法等的总称。 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并需要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处理的案件,是指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公民犯罪的案件。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有《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第34条第2款,第152条第2款等,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第五章专门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该法已于1992年1月1日起实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实行)》,自1991年2月1日起就已在全国各级法院试行;公安部1995年10月2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也已施行。 2、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和原则 教育、感化挽救重在于挽救,为实现挽救的目的,必须坚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主要不在于惩罚而在于教育。一定要强调教育,坚持把教育放在首位,惩罚只能是辅助手段。即使必须给予适当惩罚时也以教育为主,达到切实保障实现挽救的目的。 然而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所以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国家和人民对未成年人寄予厚望。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有许多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如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育时期,在许多方面都尚未成熟,缺乏辨别是非和自控的能力,容易受外界的影响,可塑性较大等。所以,要适应未成年人心理发展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对象,这也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规定的,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之一。 3、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还应实行保密和分别看管的原则 保密原则要求,在审判前办案机关及新闻出版等单位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影像及可能推断出涉案未成年人的资料。审判阶段对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分别看管就是要求公、检、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时,必须将拘留、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拘留、逮捕的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羁押;同时应当充分保障被羁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近亲属通信、会见的权利,对患病的应及时给予治疗,并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要件 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存在的前提 刑事诉讼的存在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的条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即可提起未成年人犯罪诉讼。 2、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必须在刑事过程中提起 一般而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可以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提起。立案以前不能提起诉讼,因此刑事诉讼尚未开始,在第一审程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活动中,亦可提起诉讼,甚至也可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提出,一旦第一审判决作出宣告,已经不再适合提起。 三、立案、侦查和提起诉讼 1、立案 首先必须依法查明年龄。因为实施犯罪行为人如果不满14周岁,或者虽然已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被指控的行为又不属于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等法律规定的条文,即使肯定有犯罪事实上也不能立案。对于因不满16周岁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侦查 对已知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包括首犯、主犯是未成年人或者有1/2以上是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的侦查,要成立专门小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更要严格禁止采用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以及其他非法手段。讯问时,只要不防碍侦查,应尽可能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整个侦查过程都要特别注意尊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依法行使各项诉讼权利,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用强制措施要更加慎重,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已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就不采用拘留、逮捕的方法。 3、提请逮捕 在提请逮捕阶段,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同样要指定专人办理,认真审查证据,视情而逮捕。 4、提起诉讼 在审查起诉阶段,指定专人办理中,在全面了解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及有关情况的基础上,要审查证据看是否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况,如果有坚决提出纠正意见,并应建议有关部门严肃处理。依法坚决起诉。 四、审判 1、审判组织 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有专门法院,即使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合议庭或者独任庭负责进行,审判未成年人负责案件全议庭的审判长应当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政治工作的审判员担任。依法由独任庭审判时,审判员的条件也同样应当符合主述要求,参加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合议庭,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工作的女审判员或者女人民陪审员参加并担任。 2、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法庭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经过审查依法决定开庭审判的,在开庭审判前,应当作下列准备工作: ⑴应当主动与公诉人联系,了解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性格,心理状态和在侦查,起诉过程的表现。 ⑵法庭向未成年人被告人送达起诉副本时,应当向未成年人被告人讲明指控的罪行和有关法律条款,帮助解决辩护人问题,保证未成年被告人依法获得辩护。 ⑶法庭应当通知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开庭审判时到庭。 宣布开庭后,法院审查详细告知未成年被告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辩护、发问,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重新或者勘验,最后陈述等诉讼权利,并确保其行使上述权利。 3、开庭审判 对于到庭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要告知其在法庭上享有回避,发问、辩护等诉讼权利。法庭调查时,要仔细核实未成年被告人作案时的年龄,要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据同时,还应当分析未成年被告人作案的原因。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审判员应当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注意和缓示庭气氛,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讯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成具,对未成年被告人不得进行训斥、讽刺和威胁,在法庭上就坐着回答。 休庭时,可以允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近亲属等会见未成年被告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会见时审判员或者司法警察应当在场、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行召开群众大会,宣告判决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向其送达判决书副本,宣告有罪判决时,审判人员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认罪伏法,接收改造、悔过自新的教育,同时应当明确告知未成年被告人及其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法权利,应讲明上诉不加刑的法律规定。 五、执行 对收监服刑的未成年罪儿,人民法院要认真、详细地填写结案登记,连同生效判决书的副本、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将服刑的未成年犯罪与成年犯罪分别关押、管理,即对未成年犯罪应当在未成年管教所执行刑罚,对判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有效徒刑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罪犯人民法院要以协助公安机关同原所在学校、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监护人等,共同制定帮助措施,并进行必要的回访考察,对执行机关依法提出的给正在服刑的未成年罪犯减刑或者假释的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审核、裁定,在掌握标准上可能比照成年罪犯适度放宽,对在押的未成年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家属提出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人办理,对未成年罪犯的申诉案件久拖不结的,上级人民法院可能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限期办理并报告结果。 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中应注意几个问题 1、认真学习,深入发展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诉讼法律 随着我国未成年犯罪的日益严重,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人员在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方面的重要,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刑法》、《刑诉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都制定了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在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上规定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程序和特殊处理方式,形成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诉讼程序的法律基础,我们必须认真学习、了解深入体会其精神实质,使其融会办案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2、注意与刑事责任年龄有关的问题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因此,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对年龄的核实,特别是在刑事责任年龄段,是否负有刑事责任,或影响到刑罚处罚轻重的问题,要严格依法办案,防止出现问题。 根据刑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哪种危害行为,都不能令其服刑事责任,不能对其进行刑事追究,即不能定罪,也不能处以任何刑罚。 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遇到接近14周岁的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行为后果十分严重的案件。 案件:《于某被控故意杀人案宣告无罪案》被告人:于某,男,14周岁,某初中三年级学生。 1999年8月11日,正值学习放暑假,于某来到自己读书的中学打乒乓球,碰见本校初一的学生张某,女,12周岁,独身一人在校值班室内,遂起歹念,将张某至学校地下室内进猥亵,张某进行反抗,并说要将此理告诉老师。于是用石头将张某砸昏后,又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在张某的喉部,胸部和腹部连刺20余刀,并割掉张某的舌头,剜出张某的双眼,致使张某当场死亡。案件于1999年8月25日侦破。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于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公开审理宣告于某无罪。 本案即是如此,对于这类案件,由于客观危害十分严重,被害人家属甚至广大群众极为气愤,往往要求对行为定罪处刑。能否对刑法规定的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起点打折扣,视危害程度而追究将满14周岁行为人刑事责任?实践中有的司法几个也有这种倾向性的要求。我们认为,刑法关于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立法的绝对要求,即使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也不能对其修改。就是说对于这类案件,不论其客观危害多么严重,凡是行为不满14周岁的,哪怕是差一天都要不折不扣严格执行刑法的规定,绝对不能对行为人定罪处刑。 如果允许实践中突破这种法定的年龄界限,则刑法关于绝对不负责任的年龄规定就失去了其应有的限制作用,就会失信于民、损害法制的以威性;而且对不满14周岁的人追究刑事责任,也不符合我国刑罚目的要求。 本案中于某的杀人行为,尽管残酷,动机恶劣,后果严重,民愤极大,但是于某实施杀人行为时未满14周岁,因此,按照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的已满14周岁,是指实际年龄,即已满14周岁。这一点与我国其他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 3、关于对不满14周岁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家庭管教和政府收容教养问题 未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或说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可以听之任之,置之不理,而是必须做适当的法律处理,对于他们进行教育和引导,以防止其以后再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以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适合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目前,实践中对实施刑法禁止的严重危害行为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由政府收容教养的,一般是送往少年犯罪教所,在哪里单独编队,与少年犯罪管教所内执行刑罚的未成年罪犯分开生活、学习,管教机关和人员针对其生理、心理特点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教育。 4、认真分析未成年犯罪的主客观原因 审查未成年人案件,除认真调查案件事实,证据外还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进行调查,防止孤立办案。未成年人犯罪绝大多数是因为一时糊涂走上犯罪道路后,其主管恶性不深。有的是因为家庭原因,对其身心造成严重的伤害,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便自暴自弃;有的是受社会环境的影响;有的是受别人的教唆。我们要真正把寓教于审落实到办案中,就要对未成年犯的家庭、生活环境,成长过程、社会交往、性格特征、心理状态进行深入调查、了解、综合分析,找准其进行教育、感化的点,确定教育的思路和方法,做好教育挽救工作的准备。 5、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及时 未成年人的案件要及时结不宜久拖。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之后,如果在审判过程中久押不决,不及时有效地进行矫治,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结构和犯罪行为就是可能定型化、习惯化,就难以保证他们今后不再重新犯罪。一些罪犯和惯犯就是对于未成年时期的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没有得到彻底矫治而发展形成的。对初犯、偶犯的未成年被告人,一定要及时处理,使其认罪服法,改过自新,使他们尽早返回社会。 七、司法办案人员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 1、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遵循以教育为主的方针,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未成年人犯罪有的是受到一些不良的社会影响和不良的生活方式的侵蚀和毒害,他们本身又缺乏法制观念理智,行为上失去了控制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对于他们,立足于教育和挽救是首要的任务。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世界观、价值观还未最后定型,虽然有的恶习较深,但形成恶习的时间短。对于他们实行教育为主的方针和具有明显的效果。 但是,对未成年犯罪除实行教育为主的方针外,还应对其进行必要的惩罚,通过惩罚使其知罪悔罪,改恶从善。但惩罚作为一种外部动力使用得当,否则会适得其反。 2、在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时,要时刻注意系统维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根据这一规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另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年龄小,思想单纯,缺乏法律知识,对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不太了解,同时存在个别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太强,办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遗漏了对未成年人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相对加重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因此,我们在审查未成年人案件时,除了对犯罪事实及证据进行审查外,还应对未成年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有无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重点审查。 3、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在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组织结构方面,比较通行的做示是建立少年的法庭,在检察机关目前推行青少年维权岗制度,从组织结构上看它更多的体现是刑事政策。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组织结构方面,还需要从立法、司法方面深入细致的探讨和研究。 结 束 语 未成年人犯罪是我国政府极受关注的一件大事,在对未成年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有效原则下,制度出一系列对未成年人方针特殊处理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挽救、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弊端,故此,我们应进一步完善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保护的法律制度,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论中国的死刑废除〔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从上面的五个方面我一一论述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可是从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废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死刑已成为强弩之末,丧失了昔日的威风,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依旧会充满信心,我相信死刑会走向它的终点,走进历史博物馆,终究有一天中国大地上不会再出现死刑![参考文献]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4、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5、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载《现代法学》2005年版。6、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7、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论文 范文 精选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法律 文化 对新型法制化建设的影响

摘要: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越来越为学界与社会所重视。在探索如何在中国法制建设的道路存在多方面的观点与争论。法律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发掘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法制建设中的意义,能有效地促进法制的完善与发展,形成具有特色的、完善的中华法系。

关键词:

传统;法律文化;法制建设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和“依法治国”方针国策的指导下,中国的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但是,依法治国,从这个源于西方的治国理念传入我国并且应用到实践当中的成效来看,比起西方来说,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此落后于西方的尴尬局面。著名的德国历史法学派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认为法律就像语言、风俗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中国新型法制建设面对着越加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西 方法 律文化的冲击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何去何从?对此,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亊实,中国今天正在使用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职业群体的分类,是几乎全部从西方发达国家借鉴和移植过来的。所以,它们基本上不属于我们传统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法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源于西方的“舶来品”,而这与以封闭的小农经济、政治的专制统治和以家庭为中心的宗法关系为基础的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甚至是格格不入的。

一、从法律的起源和用途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法只是一种统治和刑罚的工具。自奴隶社会时期便有“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出现;而司法也主要依靠于“鬼神”、“神兽”等,并且主要应用于宗教和政治、军事活动。我国古代法的基础是“礼”和“刑”,追求的是维护血缘统治关系和等级制度。①而这却令人民对法产生畏惧和排斥,甚至是厌恶。而并不像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古希腊法和古罗马法,是奴隶制的商品经济关系下,契约式的人权和民主。

二、从法律的发展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儒家学派逐渐成为被统治者推崇、主导社会的思想体系,中华民族精神在本质上是“儒”的体现。②首先是受儒家推崇的“人治”传统。儒家主张具有贤德礼义理想主义下的人来统治整个国家,这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的便是权力大于法律和专制统治的长期延续。法律的正当性来自于统治者手中权力的赋予,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把法视为政治的一部分。而这种思想至今仍有深刻的影响,正是由于这种根深蒂固的潜在意识,把法看成是统治者手中的政治工具或者是打击报复的惩罚手段。从近现代中国的历史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小到一个刑亊案件的法官因为民众的舆论和关注便匆匆给一个案件下结论,大到对权力、特定人物的盲目崇拜和对民主、宪政与分权排斥的思想。而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形成了早期的民主制度,出现了以亚里士多德、柏拉图为代表的主张民主与法治的学者;到近代,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对现代世界法制建设影响巨大的“鼻祖”级的人物,均来自于西方。

其次是受儒家文化推崇的“礼”与“德”。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官僚政治受法律调节,但在中国法律并不独立,法律从属于道德,为行政服务,也成为稳定社会秩序,巩固统治的制度。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③,法只是一种辅助的手段和教条式的工具,这导致长期以来法律不能得到人们的有效重视和信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对礼义的追求,提倡纲常伦理。正如费正清先生在《美国与中国》所言,在以家庭为单位的重农主义的社会中,“人的价值并不像西方所认为的那样是每个人所固有的品质,而是需要从外界获得的。一个人的行为好坏主要应看它对社会福利、安定与是否有贡献来判断,个人本身也是不受赞扬的,因此中国所存在的一种政治传统即为家长式的控制。”④这种影响是巨大的。一方面,这导致“人情”、“等级”和“面子”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因子。

而这对我国当今法制建设的影响,是极其不利的。近年来“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一纸司考不如有个叫李刚的爹”等一些言论从侧面体现出,我们的社会建立在一种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上,而在此当中,作为一个独立个体的地位和尊严所体现出的价值越发的小,心甘情愿也好被迫无奈也好,只有屈从和扎入这一张张类似等级制度的大网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从而进一步的导致在某些司法当中“以亊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的陷落和法律本身公信力的下降。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一旦少了等级和家庭的一定程度的约束,对社会规则的漠视就很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受侵害的客体既可能是公共利益也可能是私利,而这与法制建设中,人们对法律这种社会公共规则的敬畏和自觉的遵守的目标是截然相反的。

崇尚“以和为贵”、“天人合一”的儒家思想,这种基础下,造就了不管是在统治者还是人民,还是立法、司法中都存在的“无讼”的价值取向。再加上“重狱轻讼”的诉讼制度,这使得自古以来人民的权利意识淡薄。人民没有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意愿和倾向,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却向权力寻求救济(而这通常是非法的),或是干脆选择忍气吞声。目前我国当下“主流”的观点类似于“先中体西用,再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的文化价值取向。但是新型法制建设的要求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要求显然是冲突激烈的,在“中体”思想的引领下依然是无法摆脱人治和人情关系的窠臼的,而这将是法制建设的致命伤。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们要全盘否定抛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呢?这显然是不行的。那么在新型法制化建设的浪潮中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实现自己的“华丽转身?”一是坚决破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不利于进步的部分,弘扬吸收西方的先进法律精神。可以大胆的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大部分是不利于法制建设的,而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当然有方方面面,但在当今世界市场经济的大势下,这不仅是我国发展的要求,更是一种不可逆的趋势。

二是制度改革和完善。

制度的不完善更是为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煽风点火。不能让“党”的头衔成为某些不法分子的“免罪金牌”和特权标志。对于作为执政党队伍,对其违法行为更应当透明的依法处置。”减少权对立法、司法的干预,重视宪法的地位,逐步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宪法虽然是充满政治意识形态的产物,但是对于违反宪法的必须采取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否则宪法将沦为一种形式主义的文字),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使得立法、司法、行政三者相互独立又互相牵制。不仅是立法、司法制度面,作为行政的执政党,也应当加强自身的建设。这是破除等级和特权势力风气的关键,使得法治得到真正保障的关键。三是文化大环境的建设和 教育 的改革。我国没有西方深厚的__宗教的传统,这正是一个很好的基础;所以,要培养大众对法律的信仰,把法律作为自己的“宗教信仰”,减少政治和意识形态在文化和教育中的影响,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提倡多样化的文化,同时又要适当的运用中国传统法律道德的教化作用,把“无讼”最为发展的最终目标而不是过程。从文化教育入手,加强法制的教育,是一种广泛的必要的保障。

培根说过,“对于一切亊物,尤其是艰难的亊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是不可能消失的,中国的法制化建设必然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的不仅是眼光和视野,更需要的是决心和毅力。我们必须站在整个人类发展的历史 经验 和当今时代发展的趋势下,既要大胆的吸收和借鉴西方先进的法律文明,又要理性的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取舍,真正从权力社会走向文明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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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简单啊,我这里有一篇现成的,你可以拿去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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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论文检索我是学自然科学的,平时确实需要不少外文文献,对于自然科学来讲英文文献检索首推Elsevier,Springer等。虽然这些数据库里面文献已经不算少了。但是有时还会碰到查不到的文献,而这些文献的数据库我们所在研究所或大学又没有买,怎么办?我基本通过以下向个途径来得到文献。1.首先在Google 学术搜索里进行搜索,里面一般会搜出来你要找的文献,在Google学术搜索里通常情况会出现“每组几个”等字样,然后进入后,分别点击,里面的其中一个就有可能会下到全文,当然这只是碰运气,不是万能的,因为我常常碰到这种情况,所以也算是得到全文文献的一条途径吧。可以试一下。2.如果上面的方法找不到全文,就把文章作者的名字或者文章的title在Google 里搜索(不是Google 学术搜索),用作者的名字来搜索,是因为我发现很多国外作者都喜欢把文章的全文(PDF)直接挂在网上,一般情况下他们会把自己的文章挂在自己的个人主页(home page)上,这样可能也是为了让别的研究者更加了解自己的学术领域,顺便推销自己吧。这样你就有可能下到你想要的文献的全文了。甚至可以下到那个作者相近的内容的其它文章。如果文献是由多个作者写的,第一作者查不到个人主页,就接上面的方法查第二作者,以此类推。用文章的title来搜索,是因为在国外有的网站上,例如有的国外大学的图书馆可能会把本校一年或近几年的学术成果的Publication的PDF全文献挂在网上,或者在这个大学的ftp上也有可能会有这样类似的全文.这样就很可能会免费下到你想要的全文了.3.如果上面两个方法都没有查到你要的文献,那你就直接写邮件向作者要。一般情况下作者都喜欢把自己的文献给别人,因为他把这些文献给别人,也相当于在传播他自己的学术思想。下面是本人向老外作者要文献的一个常用的模板:Dear Professor ×××I am in ××× Institute of ×××, Chinese Academy of am writing to request your assistance. I search one of your papers: 。。。。。。。。。。。。。。。。。(你的文献题目)but I can not read full-text content, would you mind sending your papers by E-mail? Thank you for your wishes !(or best regards)×××本人的经验是讲英语的国家的作者给文章的机率会大,一般你要就会给,其它不讲英语的国家,如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的作者可能不会给。出于礼貌,如果你要的文献作者E-mail给你了,千万别忘记回信致谢.4.最后一种方法其实大家都熟悉,就是发贴在小木虫上求助。我还用另一种方法,就是直接让我所在的研究所图书馆的管理员帮我从外面的图书馆文献传递。不过有的文献可能是要钱的。一页元,由于我们看文献的钱都是由课题出,所以也就不太考虑钱的问题了。2.如何进行文献阅读其实做科研,不看文献要做好科研,可以说一点可能都没有。只有广看论文,深入学习,才能厚积薄发,写出相当当的文章出来。读文献一定不要心浮气躁,或者就是想着混个毕业。相反我们要沉下心来,大量阅读文献,在读的过程中有的文献看懂了,但是看不懂的文献也可能会居多。看懂的认真学习借鉴,看不懂的深入探索,实在不行就暂时放下,过一段时间,随着知识和能力的提高慢慢也就弄明白了一些。即使还是看不懂,但是心里知道有那么回事,为将来的继续深造做了铺垫。另外千万不要只是为看文献而看文献,我们看的目的是为了能为我们自己的科研所用,所以看的过程中一定要和你自己的数据相结合,当看完一篇文献后,要好好总结,如果用自己的数据,又该怎么样解释。还有一些牛刊物上的文章,不但要学习文章里面的知识,还要学习牛人写文章的文风。好的文章肯定会有好的文风,这些都是我们将来写文章要学习的。另外相信很多搞科研的同行会有个感觉,就是看过的文献,如果只是做做标记,划下划线,还是很容易忘记,过段时间要查询起来也费事。尤其是看过的文献有几百,上千篇时,虽然可以归类整理,但效果还是不好。我建议大家边看一篇文献时,边打开word文档,边整理文章出彩和重要的部分,然后复制过去,标上文献的标题和作者等相关信息,把每一类文献归为一组。方法操作简单,将来要查询和反复的时候会有很大帮助,尤其在写文章时,相关文献及其亮点都一目了然。这个方法积累久了,对提升写作和阅读都有很大帮助,除了这样,我还有时把一些很经典的段落或都语句翻译成中文,专门整理在一个本本上,这样不但在以后写文章时直接拿出来看,省事省时间,还能锤炼英汉互译的能力,很有利于以后你和老外交流时的口语表达。

那么在进行文献检索的时候如何提高查全率和查准率呢?以下几招或许可以帮助你!01选择合适的检索字段检索字段限定是将关键词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检索。常见的检索字段有“主题”、“关键词”、“摘要”、“篇名”、“全文”等等,在检索法律资源时,可能还会用到“发文字号”、“发布部门”、“案由”、“案件字号”等。在文献检索的过程中,选择合适的检索字段十分重要,从检索结果上来说:查准率排序:篇名(标题)>关键词>摘要>主题>全文查全率排序:全文>主题>文摘>篇名(标题)>关键词通常情况下,为了兼顾查全率与查准率,我们一般选择“主题”字段或者“摘要”、“关键词”字段进行检索。可以根据检索结果的情况,更改检索字段来提高我们的查全率与查准率。这里还有个小技巧,当使用“全文”字段进行检索时,可以通过限定关键词的“词频”来提高检索结果的准确度。词频,是指关键词在相关检索字段中出现的频次,一般来说,关键词出现的次数越多,说明这篇文章与我们检索主题的相关度越高。02灵活选用关键词举个简单的例子,我们要在淘宝买一件“淡黄的长裙”,聪明的小伙伴肯定都会想到用“长裙”、“连衣裙”来搜索。学术搜索也是一样,因为论文写作时使用的是非受控词,作者对同一事物可能会用不同的表述。所以调整关键词也是提高查全率和查准率的有效途径。常见的方式包括补充关键词的同义词、近义词、相关词、单复数及缩写形式,有时候还需要改变为关键词的上位词或者下位词。例如要检索“新冠肺炎”相关的文章,我们可能就要考虑到“新冠肺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coronavirus”等不同的表述,甚至还可以联想到非典时期的相关文献。03借助逻辑运算符的帮助逻辑运算符是对关键词进行组配,表示两个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逻辑运算符“and”可以用来连接不同的关键词,起到增加限定条件,缩小检索结果,提高查准率的效果。逻辑运算符“or”可以用来连接同一关键词的不同表述,起到增加检索结果,提高查全率的效果。在检索时,先通过AND连接检索主题下的若干个关键词,再用OR补充各个关键词的相关词。

论文检索文献的方法

文献检索的方法有直接法、顺查法、倒查法、抽查法、追溯法、循环法。文献检索是根据学习和工作的需要获取文献的过程。其中的直接法是直接利用检索系统(工具)检索文献信息的方法,又分为顺查法、倒查法和抽查法。循环法是分期交替使用直接法和追溯法。

抽查法是指针对项目的特点,选择有关该项目的文献信息最可能出现或最多出现的时间段,利用检索工具进行重点检索的方法。

追溯法是指不利用一般的检索系统,而是利用文献后面所列的参考文献,逐一追查原文(被引用文献)并扩大文献信息范围,一环扣一环地追查的方法。

论文文献寻找方法如下:

(1)传统参考文献的查找方式就是通过图书馆,图书馆图书是查找传统参考文献的主要途径,而且相对其他方式来说,具有方便实惠的优点。

(2)通过中国知网,中国知网(CNKI)是比较权威的网络文献来源,大多数高校都有和中国知网的合作,所以在学校可以享受免费下载文献的待遇,其他方式部分文献是需要收费的。而且查找起来十分方便,在中国知网官网的分类目录或者检索区域输入文献标题,就可以了。

(3)通过维普期刊,在维普期刊中使用高级检索,可以十分精确查找到所需文章。通过万方数据库,检索方法就是点击首页然后搜索旁边的高级检索,进入检索区域就好。通过百度学术,检索方法也是大同小异,搜索栏输入名称即可。

(4)其他文献来源:以上是常用的查文献途径,如果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可以通过这些途径检索:开世览文;超星图书;E线图情;读秀中文;百链云;全球索索等。

拓展资料: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

问题一:如何查找文献资料 查文献时最好是从中文开始,然后是外文文献。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 根据文章出处,去一些较大图书馆查找原文。 2. 如果学校或单位有CNKI,维普,万方的话,就比较好办,中文文献一般都可以搞定,把关键词、期刊名称、卷,期、年等信息输入即可检索到。 3. 对于自然科学来讲英文文献检索首推Elsevier,Springer等。这些数据库里面文献很多,可以为我们提供很多的文献资源。 4.如果所在单位或大学没有购买这些数据库,我们可以去Science网上杂志找文章,对中国人完全免费!另外还可以通过Google学术搜索()来查询。里面一般会搜出来你要找的文献,在Google学术搜索里通常情况会出现每组几个等字样,然后进入后,分别点击,里面的其中一个就有可能会下到全文。 5. 如果上面的方法找不到全文,就把文章作者的名字或者文章的title在Google 里搜索(不是Google 学术搜索),用作者的名字来搜索,是因为很多国外作者都喜欢把文章的全文(PDF)直接挂在网上,一般情况下他们会把自己的文章挂在自己的个人主页(home page)上,这样可能也是为了让别的研究者更加了解自己的学术领域,这样你就有可能下到你想要的文献的全文了。第一作者查不到个人主页,就接上面的方法查第二作者。 如果通过上面几种方式你还没有找到文献全文,那你还可以试一试以下几种方法: 1. 根据作者E-mail地址,向作者索要 ,这是最有效的方法之一,一般都愿意向你提供,但一定要简洁!为了更方便大家向作者索取原文,下面是模板: I am in ××× Institute of ×××, Chinese Academy of am writing to request your assistance. I search one of your papers: ________(你想要的文献题目), but I can not read full-text content, would you mind sending your papers by E-mail 问题二:怎样检索中国知网中的文献 如果是私人,必须要注册缴费购买。用的时候需要登录。 如果是公共的(比如学校图书馆)一般可以直接识别IP段。(很多学校只买了一部分,没有购买的还是不可以免费下载) 具体操作就很简单了,选择你搐找的文献的专业,一般在左边有一个选项栏,可以勾选你所需的专业,然后在检索项里面选择作者,关键词或者其他的(一般模糊检索都是通过关键词,确定一篇的话可以检索题目,查看一个作者的话可以检索该作者的),最后选择你所需要的文献时间段。 另外还有硕士论文检索,文献跨库检索,高级检索,专业检索等等。具体你看要找什么。 ps:如果是公网的,百度或者谷歌学术到这篇在知网中的文章,识别IP后,就直接可以下载。 问题三:检索文献资料的方法主要有哪些 ①直接法,②顺查法,③倒查法,④抽查法,⑤追溯法,⑥循环法。 ①直接法 又称常用法,是指直接利用检索系统(工具)检索文献信息的方法。它又分为顺查法、倒查法和抽查法。 ②顺查法 顺查法是指按照时间的顺序,由远及近地利用检索系统进行文献信息检索的方法。这种方法能收集到某一课题的系统文献,它适用于较大课题的文献检索。例如,已知某课题的起始年代,需要了解其发展的全过程,就可以用顺查法从最初的年代开始查找。 ③倒查法 倒查法是由近及远,从新到旧,逆着时间的顺序利用检索工具进行文献检索的方法。使用这种方法可以最快地获得最新资料。 ④抽查法 抽查法是指针对项目的特点,选择有关该项目的文献信息最可能出现或最多出现的时间段,利用检索工具进行重点检索的方法。 ⑤追溯法 是指不利用一般的检索系统,而是利用文献后面所列的参考文献,逐一追查原文(被引用文献),然后再从这些原文后所列的参考文献目录逐一扩大文献信息范围,一环扣一环地追查下去的方法。它可以像滚雪球一样,依据文献间的引用关系,获得更好的检索结果。 ⑥循环法 又称分段法或综合法。它是分期分交替使用直接法和追溯法,以期取长补短,相互配合,获得更好的检索结果。 希望能帮到你。 问题四:知网CNKI怎么设置仅检索EI,SCI,核心文献 检索可以分为简单检索与负责检索,在CNKI中检索EI,SCI,CSCI等核心文献,可在来源数据库中选择,亦可在文献类型中选择,具体是在你输入关键词中弹出的新界面的右方可以选择文献来源,在文献上方可以选择来源数据库,还可以直接在期刊中设定EI,SCI等,希望可以帮到你 问题五:如何查找文献综述 我也比较弱。。。我存在的问题:1、查找文献,实质的东西很少能查出来;1.找一篇本研究领域的文献综述(review)。 这一步很关键,要找一篇有影响的(我主要是看引用次数的高低)综述有时不是件很容易的事,可以请教你的师兄师姐。我是直接在SpingerLink中找到一篇外文的综述,引用次数高达120。这里要说明下,引用次数可以用google查,也可以在web of science中查,但有条件的话,最好还是使用后者。根据使用经验,前者查到的引用次数常常不准确。2.精读此文献综述。 这一步主要是了解研究领域的框架,熟悉各个问题的关键词和述语,并进行总结归类。3.根据综述的作者、所引用的文献以及被引用的情况进行展开搜索。 写此文献的作者一般都是此研究领域的领军人物,所以他的文献一般都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可以直接搜索此作者的相关文献,再用问题关键词进行二次检索。 查找引用此综述的文章(我一般在web of science中查,用google也可以),再用问题关键词进行二次检索。这一步找到的文章往往都比较新,能够代表最新的研究动态。 查找综述引用的文献(同样可以在web of science中查)。在展开的过程中,查文献作者、文献的引用和被引用情况是交织在一起的。但并不是所有的文献都需要这样查,这主要是针对那些引用次数高的文献,因为如果每篇文献都这样查,那工作量将会很大,也没有这个必要。4.在读文献的过程中,要精读和泛读相给合,同时作笔记是必要的.我建议大家边看一篇文献时,边打开word文档,边整理文章出彩和重要的部分,然后复制过去,标上文献的标题和作者等相关信息,把每一类文献归为一组。 方法操作简单,将来要查询和反复的时候会有很大帮助,尤其在写文章时,相关文献及其亮点都一目了然。这个方法积累久了,对提升写作和阅读都有很大帮助,除了这样,我还有时把一些很经典的段落或都语句翻译成中文,专门整理在一个本本上,这样不但在以后写文章时直接拿出来看,省事省时间,还能锤炼英汉互译的能力,很有利于以后你和老外交流时的口语表达。 问题六:怎样利用中文数据库进行文献信息检索 文献所附参考文献或引用文献文献检索途径 (1)、机构(机构著者或著者所在机构)索引,便于我们从学科所属范围来查找文献资料,可以解决某些特别的问题;的作用,如专利号、译者。 (2)、派生与平行的关系、序号途径 有些文献有特定的序号。由于主题法能集中反映一个主题的各方面文献资料,具有明确。 一些检索系统中提供按题名字顺检索的途径、某一事物和对象作全面系统的专题性研究、篇名等途径,主要是利用分类目录和分类索引,称为引文途径,专利文献检索系统有专利权人索引,因此、商品名,可以从特定代码顺序进行检索。 (7)。从分类途经检索文献资料,是文献的外表特征之一、年代等的特定顺序进行检索,即可查到同一主题的各方面文献资料、专门项目途径 从文献信息所包含的或有关的名词术语、人名、环系索引等,利用这些索引从著者;触类旁通、分类途径 按学科分类体系来检索文献、国际标准书号和刊号等、编者、生物属名,比较能体现学科系统性。 (3)。这一途径是以知识体系为中心分类排检的。 (5)、代码途径 利用事物的某种代码编成的索引。文献序号对于识别一定的文献、专利权人的姓名或机关团体名称字顺进行检索的途径统称为著者途径。 (8),它提供从被引论文去检索引用论文的一种途径、地名。依此编成的各种序号索引可以提供按序号自身顺序检索文献信息的途径、唯一性特点、题名包括书名。我们通过主题目录或索引、刊名,称为引文索引系统、主题途径 通过反映文献资料内容的主题词来检索文献、合同号,如书名目录和刊名目录、著者途径 许多检索系统备有著者索引、报告号、机构名。利用这种引文而编制的索引系统、简短,如分子式索引,反映学科与事物的隶属。 问题七:如何查找文献的目录 图示列表表格列表缩写列表前言序言致谢1资料搜集的过程资料搜集的过程概述研究者需要具备的能力技巧确定研究主题明确研究目的和范围着手准备一场制定资料查找方案的战役2充分利用图书馆资源了解你的图书馆和图书管理员图书馆馆藏资源图书馆的服务图书馆资源的编排组织利用图书馆馆藏目录3文献资料的存储形式导言注意事项印刷资料(文字形式)电子资料(不包括音像资料)音像资料人工制品人物4查询已有的研究成果本章所描述的研究类型获取与研究有关的资料研究工作的索引和网上数据库英国科学研究理事会和其他团体论文5甄别所需资料导言所需资料的来源类型资料的直接来源与间接来源多学科与交叉学科界定研究的范围和限制已经知道了什么?6查找资料查找资料什么是摘要和索引?网上参考文献数据库网上数据库的相关事项关于网上数据库的注意事项网上数据库的检索选项书目和参考文献……7在线检索的过程8检索引文9定位文献资料10利用万维网进行研究11获取资料12资料评估13引用参考文献14保存记录15知识产权与剽窃16研究团体与保持更新17变幻多资的研究术语表参考文献网址 问题八:文献检索的方法有哪些 文献检索的方法 1. 直接法 直接利用检索工具(系统)检索文献信息的方法,这是文献检索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它又分为顺查法、倒查法和抽查法。 (1)顺查法 按照时间的顺序,由远及近地利用检索系统进行文献信息检索的方法。这种方法能收集到某一课题的系统文献,它适用于较大课题的文献检索。例如,已知某课题的起始年代,现在需要了解其发展的全过程,就可以用顺查法从最初的年代开始,逐渐向近期查找。 (2)倒查法 倒查法是由近及远,从新到旧,逆着时间的顺序利用检索工具进行文献检索的方法。此法的重点是放在近期文献上。使用这种方法可以最快地获得最新资料。 (3)抽查法 抽查法是指针对项目的特点,选择有关该项目的文献信息最可能出现或最多出现的时间段,利用检索工具进行重点检索的方法。 2. 追溯法 不利用一般的检索工具,而是利用已经掌握的文献末尾所列的参考文献,进行逐一地追溯查找“引文”的一种最简便的扩大信息来源的方法。它还可以从查到的“引文”中再追溯查找“引文”,像滚雪球一样,依据文献间的引用关系,获得越来越多的相关文献。 3. 综合法 综合法又称为循环法,它是把上述两种方法加以综合运用的方法。综合法既要利用检索工具进行常规检索,又要利用文献后所附参考文献进行追溯检索,分期分段地交替使用这两种方法。即先利用检索工具(系统)检到一批文献,再以这些文献末尾的参考目录为线索进行查找,如此循环进行,直到满足要求时为止。 综合法兼有常用法和追溯法的优点,可以查得较为全面而准确的文献,是实际中采用较多的方法。对于查新工作中的文献检索,可以根据查新项目的性质和检索要求将上述检索方法融汇在一起,灵活处理。 问题九:请问你在CNKI里面用专业检索怎么搜出综述性文献的 CNKI平台的“专业检索”较难操作,不如用“高级检索”。在高级检索界面,在“篇名”或“关键词”字段,输入你所需的检索词;在“摘要”字段输入“综述”或“进展”或“现状”等词汇,即可检出综述性的文章。 问题十:如何提高文献检索能力 1、选择综合性的搜索引擎(检索系统) 2、选择出名的搜索引擎(检索系统) 3、选择响应速度快的搜索引擎(检索系统) 4、选择用户界面简介友好的搜索引擎(检索系统) 5、选择更新周期短、更新速度快的搜索引擎(检索系统) 6、选择数据库容量大的搜索引擎(检索系统) 7、选择检索结果准确度高的搜索引擎(检索系统) 8、选择合适的上网时间,避开上网高峰 9、使用恰当的检索词 9、使用高级检索 10、利用网络导航 11、多使用布尔逻辑检索

文献检索途径包括以下几种:一、著者途径 许多检索系统备有著者索引、机构(机构著者或著者所在机构)索引,专利文献检索系统有专利权人索引,利用这些索引从著者、编者、译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机关团体名称字顺进行检索的途径统称为著者途径。二、题名包括书名、刊名、篇名等途径。 一些检索系统中提供按题名字顺检索的途径,如书名目录和刊名目录。三、分类途径 按学科分类体系来检索文献。这一途径是以知识体系为中心分类排检的,因此,比较能体现学科系统性,反映学科与事物的隶属、派生与平行的关系,便于我们从学科所属范围来查找文献资料,并且可以起到"触类旁通"的作用。从分类途经检索文献资料,主要是利用分类目录和分类索引。四、主题途径 通过反映文献资料内容的主题词来检索文献。由于主题法能集中反映一个主题的各方面文献资料,因而便于读者对某一问题、某一事物和对象作全面系统的专题性研究。我们通过主题目录或索引,即可查到同一主题的各方面文献资料。五、引文途径 文献所附参考文献或引用文献,是文献的外表特征之一。利用这种引文而编制的索引系统,称为引文索引系统,它提供从被引论文去检索引用论文的一种途径,称为引文途径。六、序号途径 有些文献有特定的序号,如专利号、报告号、合同号、标准号、国际标准书号和刊号等。文献序号对于识别一定的文献,具有明确、简短、唯一性特点。依此编成的各种序号索引可以提供按序号自身顺序检索文献信息的途径。七、代码途径 利用事物的某种代码编成的索引,如分子式索引、环系索引等,可以从特定代码顺序进行检索。八、专门项目途径 从文献信息所包含的或有关的名词术语、地名、人名、机构名、商品名、生物属名、年代等的特定顺序进行检索,可以解决某些特别的问题。

学术期刊检索方法

下面分享几个常用的学术网站,可以登陆搜索国内外文献——

1. sci-hub

大名鼎鼎的 sci-hub 是一个由俄罗斯牛人开发的可以下载任意文献杂志的工具,只要输入你想要下载的文献题目、DOI 等信息就可以获取到该文献的真实地址并在线浏览,当然更重要的是可以下载。

2. BASE

BASE 是德国比勒费尔德(Bielefeld) 大学图书馆开发的一个多学科的学术搜索引擎,提供对全球异构学术资源的集成检索服务。它整合了德国比勒费尔德大学图书馆的图书馆目录和大约 160 个开放资源(超过 200 万个文档)的数据。

3. 谷歌学术

免费搜索学术文章的 Google 网络应用。2004 年 11 月,Google 第一次发布了 Google 学术搜索的试用版。该项索引包括了世界上绝大部分出版的学术期刊, 可广泛搜索学术文献的简便方法。

可以从一个位置搜索众多学科和资料来源:来自学术著作出版商、专业性社团、预印本、各大学及其他学术组织的经同行评论的文章、论文、图书、摘要和文章。

4. Library Genesis

Library Genesis 号称是帮助全人类知识无版权传播的计划。网站上论文很多,下载方便,还有很多外文书籍和中文书籍,几乎每天都在更新。这也是一个神奇网站,基本上所有的外文书籍和论文都可以搜到并下载,最近的学术论文也可以下载。

Library Genesis 和 Sci-Hub 可谓患难兄弟,之前都因为爱思唯尔惹上纠纷,而且从 Library Genesis 下载不了的还可以从网页直接链接到 Sci-Hub 下载。

5. 百度学术

涵盖了各类学术期刊,会议论文,旨在为国内外学者提供最好的科研体验。

百度学术搜素可以检索到收费和免费的学术论文,并通过时间筛选,标题,关键字,摘要,作者,出版物,文献类型被引用的次数等细化指标提高检索的精准性。

通过百度学术,都能搜到知网,万方,维普等学术网站的论文,台湾文献的论文也可以收集,其中的一项论文求救功能,相当实用。不过,百度学术只是一个学术信息搜索引擎,如果下载还得到知网等数据库。

6. Cnpiec LINK service

一个方便快捷的查阅国外各类期刊文献的综合网络平台,cnpLINKer 即中国链接服务,目前主要提供约 3600 种外国期刊的目次和文摘的查询检索,电子全文链接及期刊国内馆藏分布查询功能。并时时与国外出版社保持数据内容的一致性和最新性。

7. PMC(PubMed Cenral)

PubMed Central (PMC) 是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提供的一项服务,存档生物医学,生命科学科研文献,PMC 获得 NLM (National Library of Medicine) 的授权,收录存档生物 / 医学文献,免费是 PMC 的核心原则,随着技术的进步,目前文献的数字存储格式可能会淘汰,但 PMC 永久保存了这些内容。NLM 认为数字资料不是用来存储的,持续的应用才是物尽其用,因此免费是 PMC 的一个核心原则。

但是免费并不代表没有版权,资料虽然存储在 PMC,作者和出版商才是版权的拥有者,所有使用 PMC 的用户必须遵守版权声明。

8. 中国知网

知网,是国家知识基础设施的概念,由世界银行于 1998 年提出。CNKI 工程是以实现全社会知识资源传播共享与增值利用为目标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清华大学、清华同方发起,始建于 1999 年 6 月。提供 CNKI 源数据库、外文类、工业类、农业类、医药卫生类、经济类和教育类多种数据库。

其中综合性数据库为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博士学位论文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和中国重要会议文论全文数据库。

每个数据库都提供初级检索、高级检索和专业检索三种检索功能。高级检索功能最常用。

9. DOAJ

DOAJ(Directory of Open Access Journal),由瑞典的隆德大学图书馆 Lund University Libraries 设立于 2003 年 5 月,DOAJ 的优势在于收录的期刊有着严格的质量控制,包括很多 SCI 收录的期刊。

DOAJ 收录的 OA 期刊数量非常多,属于目前最好的 OA 期刊目录网站。目前 DOAJ 除了查询 OA 期刊外,还可以查询部分期刊的文章内容。

10. Book 系列

Book 系列网站书籍种类丰富,基本专业书籍都可找到免费下载。包括 Bookie、Bookzz、Bookfi 等,(Bookzz、Bookfi 在 Library Genesis 的导航栏有,但是现在貌似打不开了)。均可免费下载文献和书籍,文献下载适合前几年的,书籍就不用说了,超级多!

其中 BookSC 网站()文献资料多。BookSC 网站截止到今天,已有 278 多万书籍以及 5242 多万文献可以免费下载,大多数是 pdf,djvu,eupb 格式。

下载也很方便,直接搜论文或者文章题目即可,还可将选择地区并设置成中国。BookSC 网站体验很好,搜索后直接点下载就可以了,超级方便!

11. arXiv

arXiv 的亮点是网站上面的文章大多数都是会投稿到学术期刊的文章,投稿作者对文章多半都是保持严谨态度的,只有少部分是一直保持预印本的形式。

目前 arXiv 文章类型主要分为七大类:物理、数学、非线性科学、计算机科学、定量生物学、定量金融学和统计。每个大类下面又分有若干子类,例如物理下面又具体分为:天体物理、凝聚态物理、广义相对论等。文章类型内容分类非常专业和全面。

12. 万方数据库

万方数据库是由万方数据公司开发的,涵盖期刊、会议纪要、论文、学术成果、学术会议论文的大型网络数据库;也是和中国知网齐名的中国专业的学术数据库。整合数亿条全球优质学术资源,集成期刊、学位、会议、科技报告、专利、视频等十余种资源类型,覆盖各研究层次,感知用户学术背景,智慧搜索。致力于帮助用户精准发现、获取与沉淀学术精华。

中国学术期刊的高级检索方法里有检索项: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检索方法主要分为快速检索、标准检索和专业检索。

高级检索功能包括字段检索,布尔逻辑检索等,利用这些功能搜过引擎可以检索某一Web站点被搜索引擎收录的页面数量,站点被链接的次数,比较各站点的声望高低。另外高级检索最多被应用到一些数据库中,实现精确查找数据的功能。

高级检索方法操作方法:

在刘俊熙、应允主编,由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的《计算机信息检索》中是这样解释的:使用该种方法用户无需在检索界面上输入逻辑算符、语种和年代限制等符号,只需在系统提供的“Search For”检索对话框中输入检索词,选择所需的布尔逻辑算符、语种、年代和文献类型等以及相应的限制字段,即可执行检索。

执行检索时,先在高级检索界面上的“Search For”后的检索对话框中输入第一个检索词,接着在“Index”下面的字段下拉列表框中选择所需检索的字段;其次,在左侧的逻辑算符列表框中选择所需的逻辑算符。

然后输入第二个检索词,并作字段选择,按上述方法一次输入整个检索式。通常,系统不允许超过两个“OR”运算符的检索表达式。以上步骤完成后,可点击“Start Search”图文框,系统即进行检索运行。

专门项目途径、代码途径、序号途径、引文途径 、著者途径。

SCI以上做法上的特点,使得SCI不仅作为一部文献检索工具使用,而且成为科研评价和的一种依据。科研机构被SCI收录的论文总量,反映整个机构的科研、尤其是基础研究的水平;个人的论文被SCI收录的数量及被引用次数,反映他的研究能力与学术水平。

ISI所谓最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指的是报道这些成果的文献大量地被其它文献引用。为此,作为一部检索工具,SCI一反其它检索工具通过主题或分类途径检索文献的常规做法。

而设置了独特的“引文索引”(CitationIndex)。即通过先期的文献被当前文献的引用,来说明文献之间的相关性及先前文献对当前文献的影响力。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的途径有那些?

有以下途径:初级检索、高级检索、聚类检索、二次检索。以高级搜索为例进行演示。工具:电脑。1、在主页搜索栏的左侧可以看到一个可下拉的框,右侧有“高级检索”链接,这两个地方都是可以限定条件进行搜索的(图内红框标注)。2、下拉左侧选项框出现这些选项,可根据需要选定需要搜索的范围,如搜索作者名等等。3、进入高级检索后选项就更丰富和精确了,可限定搜索文献发表的具体时间段等等。4、设置好参数后,点击下面的检索进行搜索。5、搜索出来结果后,还有专业检索、句子检索等选项卡(红框标注)。

期刊检索方法

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检索方法主要分为快速检索、标准检索和专业检索。

1、快速检索:

快速检索只有一个检索框,不限定字段、词位及词频,系统将在全文中进行检索匹配。在快速检索框中输入检索词,点击“快速检索”即可。

2、标准检索:

标准检索即我们常说的高级检索,它可以限定各类检索字段、规定词频等,进行有效地布尔逻辑组合检索,减少检索冗余。

3、专业检索:

专业检索可以提供一个按照用户实际需要组合逻辑表达式的检索方式,这种方式可以有效提高检准率。

在中国知网的专业检索方法的页面给出了专业检索式编写方法,具体查找步骤:

1、打开中国知网。

2、点击右侧的“高级检索”。

3、进入高级检索界面。

4、点击上方的“专业检索”。

5、可见“可检索字段”(字段代码)和“示例”。

除此之外还会用到布尔逻辑算符、条件限定(如and、or、not等)等代码,即可编写专业检索式。

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检索方法主要分为快速检索、标准检索和专业检索。

1、快速检索:

快速检索只有一个检索框,不限定字段、词位及词频,系统将在全文中进行检索匹配。在快速检索框中输入检索词,点击“快速检索”即可。

2、标准检索:

标准检索即我们常说的高级检索,它可以限定各类检索字段、规定词频等,进行有效地布尔逻辑组合检索,减少检索冗余,提高检索效率。

3、专业检索:

专业检索可以提供一个按照用户实际需要组合逻辑表达式的检索方式,这种方式可以有效提高检准率。

中国知识资源总库提供CNKI源数据库、外文类、工业类、农业类、医药卫生类、经济类和教育类多种数据库。

其中综合性数据库为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博士学位论文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和中国重要会议文论全文数据库。

每个数据库都提供初级检索、高级检索和专业检索三种检索功能。高级检索功能最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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