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政策有自由与保护之分,纵观各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历史,基本上都经历了由保护到自由再到保护的过程。中国外贸政策的发展演变过程也始自保护贸易政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中国对外贸易政策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存在不同的特点,理论依据也在不断地更新,具体的贸易措施在不断改进和完善,对外贸易的国别和区域政策开始逐渐得到重视。一、建国后改革开放之前的国家统制型的封闭式保护贸易政策(1949-1978年)1949年9月通过的政协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国对外贸易政策是“实行对外贸易的管制,并采用保护贸易政策”,明确指出中国对外贸易政策的保护倾向。同时,由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中国的经济封锁和禁运政策,使得自力更生和自给自足成为中国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选择了在资金短缺的经济中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工业化战略,使对外贸易成为调剂余缺的手段,对外贸易政策的目标就是换取进口必要机器设备所必须的外汇,基本上忽略了对外贸易的效率原则。在这个阶段,中国执行的是国家统制型的封闭式保护贸易政策。具体而言,在对外贸易体制上建立了传统的“高度集中、独家经营、政企合一”的形式,完全由政府来取代市场进行资源配置;在政府的对外贸易管理手段上,基本以行政计划为主,主要靠计划和数量限制来直接干预进出口,不参与世界性的贸易组织,很少进行双边经济贸易合作(除了早期与苏东国家之间的经济来往);同时对外贸易的目的主要是创汇,为满足必须的进口对外汇的需求,而采取人民币币值高估以及外汇管制的汇率政策(从中国对外贸易的数据来分析,人民币币值高估实际上鼓励了进口,抑制了出口,导致建国后20年中出现进口赢利,出口亏损的局面)。在对外贸易战略方面,中国此时基本上采取的是“进口替代”战略。在1960年之前选择的进口替代行业基本上是重工业,这与中国当时的工业化战略是相辅相成的,随后才开始有计划地引进部分基础工业。但是,与拉美国家的经历相同,完全的进口替代政策也导致国际收支状况日益恶化,外汇收不抵支;引进的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不良;企业缺乏发展的动力,即使是先进技术设备的引进,一段时间后,又成为落后。在此阶段,政府也采取进行进出口管制、征收关税、海关监管和商品检验等具体的贸易措施。制订关税政策的目的是“保护国家生产”和增加财政收入,保护国家生产就是用较高的关税税率加重进口商品的成本,以保护中国已有一定基础的手工业和轻工业产品以及其它新兴工业产品的正常生产和发展,不致遭受外来商品的竞争。二、改革开放后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下的国家统制型的开放式保护贸易政策(1978-1992年)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对外贸易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和指导思想。由于经济体制从严格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商品经济体制,使得中国对外贸易政策开始变化。这一阶段对外贸易政策的主要标志有两个,一是1982年1月党中央书记处会议,它为对外经济工作确定了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二是1986年“七五”计划的公开发表,为对外贸易战略设计了明确的蓝图。此外,中国在1986年7月正式向关贸总协定(GATT)递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制度备忘录》,提请恢复中国在GATT的创始缔约国地位。根据外贸体制改革的力度,可以把这一阶段区分为1978-1987年、1988-1992年两个时期。前一时期是改革初期,对外贸易体制改革主要体现在下放对外贸易经营权,开始工贸结合的试点,简化对外贸易计划的内容,并实行出口承包经营责任制度。后一时期的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重点则体现在外汇管制制度的放宽、出口退税政策的实行、进出口协调服务机制的建立、开始鼓励发展加工贸易。对外贸易政策着重体现在奖出限入的政策上:(1)采取出口导向战略,鼓励和扶持出口型的产业,并进口相应的技术设备,实施物资分配、税收和利率等优惠,组建出口生产体系;实行外汇留成和复汇率制度;限制外资企业商品的内销;开始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建立进出口协调服务机制等一系列措施。(2)实施较严格的传统进口限制措施,通过关税、进口许可证、外汇管制、进口商品分类经营管理、国营贸易等措施实施进口限制。(3)鼓励吸收外国直接投资的政策,鼓励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和引进先进技术。比较优势理论逐渐成为中国开展对外贸易的理论基础。中国对外贸易国别结构和进出口的商品结构明显地体现了这一点。中国出口的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产品,进口的主要是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产品。与改革开放前相比,这一阶段的对外贸易政策更注重奖出与限入的结合,实行的是有条件的、动态的贸易保护手段,因此称此阶段的对外贸易政策为国家统制下的开放型保护贸易政策。三、入世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有贸易自由化倾向的保护贸易政策(1992-2001年)1992年10月后中国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对外贸易政策开始进行广泛的改革。中国在进口限制方面的改革包括:(1)对关税政策进行调整,1992年1月1日采用了按照《国际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调整的关税税则,并降低了225个税目的进口税率。其后进行多次的关税下调,到1996年中国的关税总水平已经下降到23%。(2)减少、规范非关税措施,包括进口外汇体制的改革,实行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大量取消配额许可证和进口控制措施,配额的分配也转向公开招标和规范化分配制度。(3)依据GATT/WTO的规则对中国的涉外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其中包括建立了大量的技术法规、反倾销条例等。在出口促进方面的改革包括:(1)继续执行出口退税政策;(2)成立中国进出口银行,扶持企业的对外出口;(3)采取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4)成立各类商会和协会,并积极组织和参与国际性贸易博览会和展览会等;(5)大力发展出口援助等。在这个阶段,中国政府干预对外贸易的目的尽管与改革开放前不同,但是依然受到古典重商主义观念的影响,奉行“顺差就是成绩,顺差就是目的”的“顺差至上”的重商主义思想,不遗余力地从事赔本出口创汇。这种观点应该说没有脱离中国的传统经济思想——“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等保守的观念。但是,长期的越来越大的贸易顺差虽然给中国带来了某种程度的“放心”,也为中国“创造”了越来越多的贸易摩擦。这10年中,中国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基本指导理论实际上就是比较优势理论,而且从静态比较优势理论开始向动态比较优势理论转移。根据静态比较优势理论,或者说是外生比较优势,中国是劳动力丰裕的国家,有数字表明,中国劳动力的年均工资大约为1371美元,是美国劳动力年均工资的2.2%。所以中国大力发展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并鼓励出口劳动力密集型产品。自1996年开始中国的机电产品出口取代了传统的纺织品成为最主要的出口产品,表面上看中国已经走出了劳动力密集型产品的出口这个圈子。但是,因为90年代全球经济增长,以及经济全球化和跨国公司的全球生产链的转移,使得中国成为全球生产中的一环,跨国公司进入中国主要进行的资源配置就是利用中国的廉价劳动力。这里所说的廉价劳动力不等同于简单劳动力,它包括跨国公司廉价地在中国雇佣高级技术人员和知识人员。这一点表现在两点上:一是中国的出口贸易方式主要是以加工贸易、代工贸易为主,二是三资企业出口比重逐年在上升。四、入世后中国对外贸易政策的走向(2001年以后)2001年12月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为履行入世的承诺,以及适应新的国际经济环境,中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出现了大幅度的调整。对外贸易政策目标已经成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构造有利于经济均衡发展的产业结构,实现产业的持续升级,推动中国经济在适度内外均衡基础之上高速发展。由中国对外贸易商品结构、国别结构以及所处的国内外政治经济关系,决定着对外贸易政策的取向。自1996年开始,机电产品的出口就已经占据中国对外贸易商品结构的第一位,但主要的出口方式是加工贸易或代工贸易,而且三资企业在进出口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在逐年上升,再加上出口产品的附加值仍然不高,所以对外贸易政策的选择应倾向于出口商品结构的优化,或者中国国内产业结构优化。中国主要的贸易对象是美国、日本、欧盟、东盟和韩国,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也主要来自这些国家或地区,因此,中国对外贸易政策必须根据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情势的变动而有所变动。例如,在美国、日本以及欧盟对中国的汇率制度提出质疑和责难之时,为了保持国民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可能从其他的对外贸易措施上进行协调。另外,针对国际社会中区域集团化的倾向,中国在近年也开始逐渐通过双边和多边磋商参与到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之中,为中国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发展创造良好的周边环境和国家环境。例如中国与东盟国家签订自由贸易区意向协定,积极开展湄公河流域经济合作等等。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固然能够给中国经济发展和中国企业的成长带来相当大的好处,但是获得好处的同时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也就是中国对世界贸易组织及其成员的承诺。从现有的资料和两年的发展来看,中国议定书中有三方面的内容将对中国产生相当大的影响:第一是特别产品保障措施条款,印度和美国已经对中国使用过此条款;第二,在进行反倾销调查等程序时,在中国入世15年内WTO成员依然可以将中国等同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看待;第三,入世后8年内每年对中国的贸易政策进行审议。这些都意味着中国对外贸易政策会出现大幅度调整。例如农产品贸易方面的政策,中国入世议定书中规定“中国应该执行中国货物减让和承诺表的规定,以及本‘议定书’中具体谈到的农产品的那些规定。在这方面,中国不得保持或采取对农产品的任何出口补贴。中国应按‘过渡期内审议机制’规定将农业部门的国有企业(不论是国家级还是地方级)与农业部门用作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其他企业之间,或者上述各企业相互之间的财务或其他转移,做出通知。”从这些条款可以看出,中国农产品的出口补贴政策已经无法使用,根据WTO农业协定,中国对农业的扶持政策只能从国内支持上出发,或者说只能采取“绿箱措施”和“黄箱措施”。对于农产品的进口,中国已经约定关税税率和关税配额,但是,根据WTO的若干例外条款——如国家安全例外、环境例外和国际收支例外等,可以采取一些临时性的限制措施,但前提是符合WTO的例外规定。各国制定对外贸易政策时主要考虑国内的政治经济状况,国际经济环境以及各主要贸易对象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和本国参加的国际或区域性经济组织的要求。对于中国来说,国家安全、可持续发展应该是考虑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因素。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国已经成为“世界工厂”,纳入了全球生产链、资本链、产品链的环节,中国依靠传统的劳动力比较优势已经不能维持长久的优势,因为劳动力比较优势极容易为它国取代,或被机器节约。从美国、德国、日本、韩国的经验出发,中国对外贸易政策的指导理论应该从传统的外生比较优势理论转移到内生比较优势,从静态比较优势转移到动态比较优势。简而言之就是:首先,认识到比较优势不是天生的,而是可以通过后天的培养形成的,所以政府可以采取各种措施来扶持比较优势产业的形成;其次,比较优势不是静止的,而是不断发生变化的,在整个的生命周期中,产品和技术会从知识密集型转移到资本密集型再到劳动力密集型,所以一国在某种产品和技术的生产上是不可能永远具备比较优势的。这就意味着,每个国家都必须在产品和技术的创新与模仿上做文章,而且根据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可以知道,要素越是高级、专业,其带来的竞争优势或比较优势就越持久,企业自身管理和竞争情况也可以带来强大的竞争优势。因此,中国的对外贸易政策的选择就应该围绕培养更持久的竞争优势或比较优势,换句话说,就是斟酌采取某些战略性贸易政策。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开始从自由贸易或贸易自由化倾向逐渐转向“公平贸易”政策的实行。所谓“公平贸易”主要是指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必要时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等一系列的贸易救济措施以恢复市场的可竞争性。WTO的规则在很大程度上是依照了美日欧的这些做法,因此,中国在入世之后的对外贸易政策必须加强这方面政策措施的改进与完善,防止本国产业和企业或产品在遭受类似的损害之时无法可依,在遭遇贸易对象国的指责时无以回应,当然首要的还是《反垄断法》出台。综合来说,中国对外贸易政策的趋向应该是依据WTO的基本原则以及例外条款,以国内经济发展要求为基础,在兼顾区域经济发展的利益上进行完善,倾向于采取开放型的公平与保护并存的贸易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