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的风险及防范电子支付系统作为电子货币与交易信息传输的系统,既涉及到国家金融和个人的经济利益,又涉及交易秘密的安全;支付电子化还增加了国际金融风险传导、扩散的危险。能否有效防范电子支付过程中的风险是电子支付健康发展的关键。一、电子支付的主要风险1、电子支付的基本风险支付电子化的同时,既给消费者带来便利,也为银行业带来新的机遇,同时也对相关主体提出了挑战。电子支付面临多种风险,主要包括经济波动及电子支付本身的技术风险,也包括交易风险、信用风险等。金融系统中传统意义上的风险在电子支付中表现得尤为突出。(1)经济波动的风险电子支付系统面临着与传统金融活动同样的经济周期性波动的风险。同时由于它具有信息化、国际化、网络化、无形化的特点,电子支付所面临的风险扩散更快、危害性更大。一旦金融机构出现风险,很容易通过网络迅速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引起连锁反应,引发全局性、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从而导致经济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严重的经济危机。(2)电子支付系统的风险首先是软硬件系统风险。从整体看,电子支付的业务操作和大量的风险控制工作均由电脑软件系统完成。全球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和管理中的缺陷或问题成为电子支付运行的最为重要的系统风险。在与客户的信息传输中,如果该系统与客户终端的软件互不兼容或出现故障,就存在传输中断或速度降低的可能。此外,系统停机、磁盘列阵破坏等不确定性因素,也会形成系统风险。根据对发达国家不同行业的调查,电脑系统停机等因素对不同行业造成的损失各不相同。其中,对金融业的影响最大。发达国家零售和金融业的经营服务已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信息系统的运行。信息系统的平衡、可靠和安全运行成为电子支付各系统安全的重要保障。其次是外部支持风险。由于网络技术的高度知识化和专业性,又出于对降低运营成本的考虑,金融机构往往要依赖外部市场的服务支持来解决内部的技术或管理难题,如聘请金融机构之外的专家来支持或直接操作各种网上业务活动。这种做法适应了电子支付发展的要求,但也使自身暴露在可能出现的操作风险之中,外部的技术支持者可能并不具备满足金融机构要求的足够能力,也可能因为自身的财务困难而终止提供服务,可能对金融机构造成威胁。在所有的系统风险中,最具有技术性的系统风险是电子支付信息技术选择的失误。当各种网上业务的解决方案层出不穷,不同的信息技术公司大力推举各自的方案,系统兼容性可能出现问题的情况下,选择错误将不利于系统与网络的有效连接,还会造成巨大的技术机会损失,甚至蒙受巨大的商业机会损失。(3)交易风险电子支付主要是服务于电子商务的需要,而电子商务在网络上的交易由于交易制度设计的缺陷、技术路线设计的缺陷、技术安全缺陷等因素,可能导致交易中的风险。这种风险是电子商务活动及其相关电子支付独有的风险,它不仅可能局限于交易各方、支付的各方,而且可能导致整个支付系统的系统性风险。2、电子支付的操作风险银行的业务风险由来已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就曾经组织各国监管机构较系统地归纳出几种常见风险,如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等等。在传统业务中,这些风险表现形式有所不同。在操作风险中,可能是信贷员没有对借款人进行认真细致的资信调查,或者是没有要求借款人提供合格的担保,没有认真审查就盲目提供担保,等等。这些风险可以通过现有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加以防范,比如双人临柜,比如制定和严格执行一整套贷款操作的规程,等等。传统业务中的风险大多跟技术没有直接的联系,某个环节存在的风险虽然对其他环节有影响,但影响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电子支付加大了风险,也使得其影响范围也扩大了,某个环节存在的风险对整个机构,甚至金融系统都可能存在潜在的影响。互联网和其他信息技术领域的进步所带来的潜在损失已经远远超过了受害的个体所能承受的范围,已经影响到经济安全。这种情况与技术有着直接的关系,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是操作风险。电子货币的许多风险都可以归纳为操作风险。一些从事电子货币业务的犯罪分子伪造电子货币,给银行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这些罪犯不仅来自银行外部,有时还来自银行内部,对银行造成的威胁更大。(1)电子扒手一些被称为“电子扒手”的银行偷窃者专门窃取别人网络地址,这类窃案近年呈迅速上升趋势。一些窃贼或因商业利益,或因对所在银行或企业不满,甚至因好奇盗取银行和企业密码,浏览企业核心机密,甚至将盗取的秘密卖给竞争对手。美国的银行每年在网络上被偷窃的资金达6000万美元,而每年在网络上企图电子盗窃作案的总数高达5~100亿美元之间,持枪抢劫银行的平均作案值是7500美元,而“电子扒手”平均作案值是25万美元。“电子扒手”多数为解读密码的高手,作案手段隐蔽,不易被抓获。(2)网上网上包括市场操纵、知情人交易、无照经纪人、投资顾问活动、欺性或不正当销售活动、误导进行高科技投资等互联网。据北美证券管理者协会调查,网上每年估计使投资者损失100亿美元。(3)网上黑客攻击即所谓非法入侵电脑系统者,网上黑客攻击对国家金融安全的潜在风险极大。目前,黑客行动几乎涉及了所有的操作系统,包括UNIX与windowsNT。因为许多网络系统都有着各种各样的安全漏洞,其中某些是操作系统本身的,有些是管理员配置错误引起的。黑客利用网上的任何漏洞和缺陷修改网页,非法进人主机,进入银行盗取和转移资金、窃取信息、发送假冒的电子邮件等。(4)电脑病毒破坏电脑网络病毒破坏性极强。以NOVELL网为例,一旦文件服务器的硬盘被病毒感染,就可能造成NetWare分区中的某些区域上内容的损坏,使网络服务器无法启动,导致整个网络瘫痪,这对电子支付系统来说无疑是灭顶之灾。电脑网络病毒普遍具有较强的再生功能,一接触就可通过网络进行扩散与传染。一旦某个程序被感染了,很快整台机器、整个网络也会被感染的。据有关资料介绍,在网络上病毒传播的速度是单机的几十倍,这对于电子支付的威胁同样也是致命的。鉴于电脑网络病毒破坏性极强、再生机制十分发达、扩散面非常广的特点,如何解决电脑网络病毒是当前电子支付监管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之一。这些风险都可归纳为操作风险,跟技术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所以,巴塞尔委员会认为,操作风险来源于“系统在可靠性和完整性方面的重大缺陷带来的潜在损失”,电子支付机构操作风险包括电子货币犯罪带来的安全风险,内部雇员欺诈带来的风险,系统设计、实施和维护带来的风险以及客户操作不当带来的风险。其它组织如欧洲中央银行、美国通货管制局、联邦存款委员会等对电子支付机构的操作风险也做出类似或相近的描述。3、电子支付的法律风险电子支付业务常涉及银行法、证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财务披露制度、隐私保护法、知识产权法和货币银行制度等。目前,全球对于电子支付立法相对滞后。现行许多法律都是适用于传统金融业务形式的。在电子支付业务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如发行电子货币的主体资格、电子货币发行量的控制、电子支付业务资格的确定、电子支付活动的监管、客户应负的义务与银行应承担的责任,等等,对这些问题各国都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以网上贷款为例,就连网上贷款业务发展较早的台湾金融监管部门也没有相关法令规范这一新兴业务,其监管机构目前能做的只是对银行提交的契约范本进行核准。缺乏法律规范调整的后果表现在两个方面,要么司法者或仲裁者必须用传统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工具来分析网上业务产生的争议;要么法官或仲裁者不得不放弃受理这类纠纷。由于网络纠纷的特殊性,用传统法律规则来解决是一个非常吃力的问题;但是,消极地拒绝受理有关争议同样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法律规定的欠缺使得金融机构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目前在电子支付业务的许多方面,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可用于规范业务及各方关系,而在电子支付业务的有些方面,虽然已有一些传统的法律法规,但其是否应该适用,适用程度如何,当事人都不太清楚,有的时候,监管机构也未必明白。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一方面可能不愿意从事这样的活动,一方面也可能在出现争执以后,谁也说服不了谁,解决不了问题。比如,在处理银行与客户的关系方面,现有的法律总是更倾向于保护客户,为银行规定了更严格的义务,美国1978年《电子资金转移法》规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ATM卡等借记卡服务的时候,必须向客户披露一系列信息,否则,银行要面临潜在的风险。而电子货币,特别是智能卡出现以后,智能卡是否需要披露同样的信息,即便是监管机构也无法立刻做出决定。因为两种卡的性能完全不一样,要求借记卡业务披露的信息可能对于智能卡来讲没有任何意义,而且,有的时候,要求过于严格,造成发卡银行成本过大,又会阻碍业务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开展此项业务的银行就会处于两难的境地,以后一旦出现争议或诉讼,谁也无法预料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此外,电子支付还面临洗钱、客户隐私权、网络交易等其他方面的法律风险,这就要求银行在从事新的电子支付业务时必须对其面临的法律风险认真分析与研究。4、电子支付的其它风险除了基本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以外,电子支付还面临着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和结算风险等。(1)市场风险电子支付机构的各个资产项目因市场价格波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外汇汇率变动带来的汇率风险即是市场风险的一种。此外,国际市场主要商品价格的变动及主要国际结算货币银行国家的经济状况等因素也会间接引发市场波动,构成电子支付的市场风险。(2)信用风险交易方在到期日不完全履行其义务的风险。电子支付拓展金融服务业务的方式与传统金融不同,其虚拟化服务业务形成了突破地理国界限制的无边界金融服务特征,对金融交易的信用结构要求更高、更趋合理,金融机构可能会面临更大的信用风险。以网上银行为例,网上银行通过远程通信手段,借助信用确认程序对借款者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这样的评估有可能增加网上银行的信用风险。因为借款人很可能不履行对电子货币的借贷应承担的义务,或者由于借贷人网络上运行的金融信用评估系统不健全造成信用评估失误。此外,从电子货币发行者处购买电子货币并用于转卖的国际银行,也会由于发行者不兑现电子货币而承担信用风险。有时,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将出售电子货币所获得的资金进行投资,如果被投资方不履行业务,就可能为发行人带来信用风险。总之,只要同电子支付机构交易的另外一方不履行义务,都会给电子支付机构带来信用风险。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是信用风险存在的根本原因,也是制约电子支付业务甚至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因素。(3)流动性风险当电子支付机构没有足够的资金满足客户兑现电子货币或结算需求时,就会面临流动性风险。一般情况下,电子支付机构常常会因为流动性风险而恶性循环地陷入声誉风险中,只要电子支付机构某一时刻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增加负债或变现资产,以获得足够的资金来偿还债务,就存在流动性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发生在电子货币的发行人身上。发行人将出售电子货币的资金进行投资,当客户要求赎回电子货币的时候,投资的资产可能无法迅速变现,或者会造成重大损失,从而使发行人遭受流动性风险,同时引发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与声誉风险往往联在一起,成为相互关联的风险共同体。电子货币的流动性风险同电子货币的发行规模和余额有关,发行规模越大,用于结算的余额越大,发行者不能等值赎回其发行的电子货币或缺乏足够的清算资金等流动性问题就越严重。由于电子货币的流动性强,电子支付机构面临比传统金融机构更大的流动性风险。(4)结算风险清算系统的国际化,大大提高了国际结算风险。基于电子化支付清算系统的各类金融交易,发达国家国内每日汇划的日处理件数可以达到几百甚至上千万件。二、电子支付的风险防范1、电子支付风险管理步骤电子支付与传统金融风险管理的基本步骤和原理几乎是一样的,但是,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监管机构可能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出不同的电子支付风险管理要求。目前,最为常见、最为通俗易懂的是巴塞尔委员会采用的风险管理步骤。以网上银行为例,巴塞尔委员会把电子支付风险管理分为三个步骤:评估风险、管理和控制风险以及监控风险。评估风险实际包含了风险识别过程,不过,识别风险只是最基本的步骤,识别之后,还需要将风险尽可能地量化;经过量化以后,银行的管理层就能够知道银行所面临的风险究竟有多大,对银行会有什么样的影响,这些风险发生的概率有多大。等等。在此基础上,银行的管理层要做出决定,确定本银行究竟能够忍受多大程度的风险。换句话讲,如果出现这些风险。造成了相应的损失。银行的管理层能不能接受。到了这一步风险的评估才算完成了。管理和控制风险的过程比较复杂,简单地说就是各种各样相应的控制措施、制度的采用。最后一个步骤即风险的监控是建立在前两个步骤基础上的,实际上是在系统投入运行、各种措施相继采用之后,通过机器设备的监控,通过人员的内部或者外部稽核,来检测、监控上述措施是否有效,并及时发现潜在的问题,加以解决。简单地说,风险的管理过程是技术措施同管理控制措施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系列制度、措施的总和。整个过程同传统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差别并不是很大,但电子支付采用的新的风险管理措施需要同银行原有的内控制度相配合,同传统业务的风险管理措施相融合。2、防范电子支付风险的技术措施电子支付风险的防范还依赖许多技术措施。(1)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防范系统风险与操作风险。不断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来确保电子支付的信息流通和操作安全,如防火墙、滤波和加密技术等,要加快发展更安全的信息安全技术,包括更强的加密技术、网络使用记录检查评定技术、人体特征识别技术等。使正确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在客户和银行之间传递,同时又防止非授权用户如黑客对电子支付所存储的信息的非法访问和干扰。其主要目的是在充分分析网络脆弱性的基础上,对网络系统进行事前防护。主要通过采取物理安全策略、访问控制策略、构筑防火墙、安全接口、数字签名等高新网络技术的拓展来实现。为了确保电子支付业务的安全,通常设有三种防护设施。第一种是装在使用者上网用的浏览器上的加密处理技术,从而确保资料传输时的隐秘性,保障使用者在输入密码、账号及资料后不会被人劫取及滥用;第二种是被称为“防火墙”的安全过滤路由器,防止外来者的不当侵入;第三种防护措施是“可信赖作业系统”,它可充分保护电子支付的交易中枢服务器不会受到外人尤其是“黑客”的破坏与篡改。(2)发展数据库及数据仓库技术,建立大型电子支付数据仓库或决策支持系统,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金融风险。通过数据库技术或数据仓库技术存储和处理信息来支持银行决策,以决策的科学化及正确性来防范各类可能的金融风险。要防范电子支付的信用风险,必须从解决信息对称、充分、透明和正确性着手,依靠数据库技术储存、管理和分析处理数据,是现代化管理必须要完成的基础工作。电子支付数据库的设计可从社会化思路考虑信息资源的采集、加工和分析,以客户为中心进行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的科学管理。不同银行可实行借款人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建立不良借款人的预警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对有一定比例的资产控制关系、业务控制关系、人事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数据库进行归类整理、分析、统计,统一授信的监控。(3)加速金融工程学科的研究、开发和利用。金融工程是在金融创新和金融高科技基础上产生的,是指运用各种有关理论和知识,设计和开发金融创新工具或技术,以期在一定风险度内获得最佳收益。目前,急需加强电子技术创新对新的电子支付模式、技术的影响,以及由此引起的法制、监管的调整。(4)通过管理、培训手段来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电子支付是技术发展的产物,许多风险管理的措施都离不开技术的应用。不过这些技术措施实际上也不是单纯的技术措施,技术措施仍然需要人来。贯彻实施,因此通过管理、培训手段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脑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脑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对电脑信息系统的安全和电脑信息网络的管理使用做出了规定,严格要求电子支付等金融业从业人员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操作和完善管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责任感,确保电子支付业务的安全操作和良好运行。为此,要完善各类人员管理和技术培训工作。要通过各种方法加强对各级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使其从根本上认识到金融网络系统安全的重要性,并要加强各有关人员的法纪和安全保密教育,提高电子支付安全防护意识。是要培训银行内部员工。由于电子支付是技术的产物,使内部员工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方面。这些培训包括各种各样的方式,如专门的技术课程要求员工参加业内的研讨会、工作小组。同时,保证相应的技术人员能够有时间进行研究、学习,跟踪市场和技术的发展状况。二是对客户进行教育和培训,教会他们如何使用银行的设备,出现问题怎么办,并通过培训向客户披露有关的信息,如银行主页上建立的链接点的性质、消费者保护的措施、资料保密的要求,等等,以此减少相应的法律风险。防火墙是一系列硬件和软件的总称。采用防火墙可以将银行的内部网络和外部网络分割,使外部人员无法随意地进入内部网络。有的时候,还可以采用同样的技术将内部网络加以分割。这样,不同级别、不同岗位的人就无法随意进入其他部门,不同保密程度的信息可以放置在不同的位置。有的时候,不仅需要将网络分割,而且需要将实际的设备分开放置,集中保护。比如,将所有支持内部网络的关键设备、辅助设备(键盘、控制服务器的电脑)、防火墙等集中放在玻璃室(GlassHouses)里,限制外来人员进入这些地方,同时设置24小时警卫。如果由于地域和经营的需要,必须将一些设备分开放置,则可以设立几个玻璃室,采取同样的安全措施。此外,还有许多其他的技术防范措施。比如,防病毒的技术措施,对于主服务器的管理,等等。这些措施技术成分比较大,需要银行管理部门加以格外的注意。同时,光有技术措施也是不够的,同样需要辅以相应的管理和内控措施。比如,对银行内部职员进行严格审查,特别是系统管理员、程序设计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其他可以获得机密信息的人员,都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聘请专家审查其专业技能,家庭背景、有无犯罪前科、有无债务历史,等等。而一些重要人物,比如,系统的管理员,由于他们可以毫无障碍地进入任何电脑和数据库,也可能产生潜在的风险,对于这样的人则必须采用类似于双人临柜式的责任分离、相互监督等,手段来进行控制。3、加强电子支付立法建设电子支付业务的迅速发展,导致了许多新的问题与矛盾,也使得立法相对滞后,另一方面,电子支付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也给立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在电子支付的发展过程中,为了防范各种可能的风险,不但要提高技术措施,健全管理制度,还要加强立法建设。针对目前电子支付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应建立相关的法律,以规范电子支付参与者的行为。对电子支付业务操作、电子资金划拨的风险责任进行规范,制定电子支付的犯罪案件管辖、仲裁等规则。对屯子商务的安全保密也必须有法律保障,对电脑犯罪、电脑泄密、窃取商业和金融机密等也都要有相应的法律制裁,以逐步形成有法律许可、法律保障和法律约束的电子支付环境。4、电子支付风险管理的其它方面技术安全措施在电子支付的风险管理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这也是电子支付风险管理的一个比较明显的特点。但电子支付的风险管理并不仅仅限于技术安全措施的采用,而是一系列风险管理控制措施的总和。(1)管理外部资源。目前电子支付的一个趋势是,越来越多的外部技术厂商参与到银行的电子化业务中来,可能是一次性的提供机器设备,也可能是长期的提供技术支持。外部厂商的参与使银行能够减少成本、提高技术水平,但这加重了银行所承担的风险。为此,银行应该采用有关措施,对外部资源进行有效的管理。比如,要求有权对外部厂商的运作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和监控,通过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出现技术故障或消费者不满意的时候,技术厂商应该承担的责任。同时,还要考虑并准备一旦某一技术厂商出现问题时的其他可替代资源。作为监管机构,也需要保持对与银行有联系的技术厂商的监管。(2)建立健全金融网络内部管理体系。要确保网络系统的安全与保密,除了对工作环境建立一系列的安全保密措施外,还要建立健全金融网络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电脑机房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加以严格执行。是目前保障金融网络系统安全的有效手段。机房管理制度不仅包括机房工作人员的管理,而且还包括对机房内数据信息的管理、电脑系统运行的管理等,要求操作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保证信息资料的保密性和安全性达到要求。(3)建立应急计划。电子支付给客户带来了便利,但可能会在瞬间内出现故障,让银行和客户无所适从。因此,建立相应的应急计划和容错系统显得非常重要。应急计划包括一系列措施和安排。比如,资料的恢复措施、替代的业务处理设备、负责应急措施的人员安排、支援客户的措施,等等。这些应急的设施必须定期加以检测,保证一旦出事之后,确实能够运作。5、加强电子支付的监管为确保金融秩序安全,维护银行业公平有效竞争,保护存款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以及保证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必须加强金融的监管。为了实现金融监管的多重目标,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应坚持分类管理、公平对待、公开监管三条基本原则。分类管理原则就是将金融机构分门别类,突出重点,分别管理;公平对待原则是指在进行金融监管的过程中,不分监管对象,一视同仁,适用统一监管标准,这一原则与分类管理原则并不矛盾,分类管理是为了突出重点,加强监测,但并不降低监管标准;公开监管原则就是指加强金融监管的透明度,中央银行在实施金融监管时需明确适用的金融机构法规、政策和监管要求,这也便于社会公众的监督。目前,网络条件下的监管规避现象较为严重,从而改变了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的力量对比,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国际差别给电子支付监管带来不便,适用于电子商务条件下的国际金融监管法规体系尚待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滞后性增强,电子商务发展加快了金融创新的步伐,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手段有可能越来越落后于电子支付业务的创新与发展。金融业的不稳定性对电子支付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从汇率风险防范到金融动荡,从全球性金融系统的风险防范到金融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制度化等,都反映了国际金融监管协调是网络性、国际性金融深化发展的必然要求。电子支付监管的具体措施包括国内监管的措施和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1)国内监管措施。包括金融监管手段要具有前瞻性、预见性,以解决现有的滞后性问题;建立以风险性监管为主导的监管体系;将行业自律与金融监管有效结合;建立健全电子支付监管法律、法规、制度;建立健全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增强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加强对金融中介机构的监管,形成中央银行——中介机构——金融自律组织的有效监管体系;采用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等主要监管手段,现场检查主要是指监管机关亲临现场所开展的监管,非现场检查主要是指监管机关不在现场,而是通过报表和收集的各方面信息等对监管对象开展的监管。(2)国际监管的协调。包括建立电子支付条件下的汇率协调机制和国际统一的信息披露与市场约束制度;协调控制网络国际短期资本的流动;防止国际性金融犯罪的监管协调;加强市场准入与金融风险监管的协调;协调对对冲基金之类高杠杆、高风险金融机构的监管机制;进行国际统一的金融监管立法。总之,电子支付将全球金融系统连接起来,使得金融全球化进一步深化,相应地使风险控制也需在更广阔的视野中展开。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金融学毕业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金融学毕业论文范文篇1 浅议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在改进货币资源的配置、服务农业和农村建设,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确保金融的核心作用能够得到更为有效的发挥与更加高效的运行,切实防范与控制金融领域的风险,健全完善农村金融法律监管制度显得极为迫切。因为当前我国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设计依然具有相当带有强烈的计划经济以及行政干预色彩,因为也就导致了金融抑制。目前的改革也仅仅是在机制上进行了一些局部上的调整,但是并没有对制度体系以及核心内容实施全面而深入的变革,导致形式上的制度在具体运行过程中产生诸多问题。实施正确而合理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但能够有效地防范金融组织的风险,而且还能提升金融服务的效率,更是确保我国农村经济快速而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1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形成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1)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不够齐全,显得系统性不够强。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主要包括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其中都对金融监管进行了规定。但是以上立法中往往具有大量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却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条款,同时,监管的内容过于简单,大大落后于我国金融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并且随着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随之而得到持续发展,对于一部分新型金融业务与金融产品尚缺少一定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对农村地区的民间融资没有采用法制化的方式加以引导,对于高利贷仅仅按照传统社会上的公德意识来加以制约,而且就如今的金融监管法制总体结构来观察,规章的比例太大,实施就缺少足够的权威性。同时,在构成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之中的各项规范性法规之中部门规章所占比例太大一旦实施起来就缺少权威性。 (2)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操作性不够强。在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中,对于市场准入、市场督查、市场退出等均有所覆盖,但是更多的则是原则性规定,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因而可操作性不大。 (二)缺乏公平竞争的农村金融监管工作理念 制度不但要富有效率地合理安排权利资源,而且还应当更加公平地安排权利资源,从而实现各类金融市场主体权利实施平等性保护。缺少公平正义目标的金融市场并非是现代金融市场,而脱离开正义理念的金融监管法制并非是现代法制所倡导的制度性安排。如今的农村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体现出对于民间资本以及非公行的漠视与不公。笔者觉得,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均为社会资本中不一样的形式,而是应当分别享有相同的国民待遇。农村民间借贷监管机制应当积极促进而且体现出民间借贷监管机制之形成与发展,而不是为保护少数市场主体所具有的特殊利益。 (三)忽略甚至漠视农村地区群众的金融权利 在相当长的时间中,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把金融问题看作是经济发展层面上的问题,也就是看作是资源配置方面的问题,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对于民生保障这类问题的考虑不够周到,甚至会为了金融之稳定而选择牺牲公民自由融资之权利。尽管我国政府己有充分认识并且采用小额贷款的方式,允许设置村镇银行与借贷公司等形势尽可能多地增加农村资金之供给,但是这些基本上均为具体手段层面上之改革,整个农村金融监管机制在基本的理念上尚未产生根本性转变。因为农村金融市场在监管法律体系上具有局限性所以也就产生了农村地区金融资源在总量上的不足,当前,我国金融资源在分布上具有显着的地域上的不平衡性,诸多农村资本外流,从而极大地削弱了我国农村金融在供给上的能力,同时也造成了弱势农村群众在金融资源上获得之不足,尤其是对农村小微企业以及农户的金融供给上有所不足。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限制了农村金融市场取得新的发展,造成了我国农村地区尚未真正形成能有针对性地面对不同客户和不同需求层次,能够提供显着差异性金融服务的现代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以至于造成了我国农村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的种类相待单调,难以满足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对于金融服务具有多样化与多层次之需求,进而造成农民群众无法分享到金融改革之成果。 2进一步健全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策略 (一)形成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现代金融属于法治金融,而政府的权力对于金融市场所进行的监管主要是运用金融监管法制调整与规范加以实现的。健全而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监管机构实施依法监管的重要前提,集中了监管绩效和金融监管立法之健全完善与否、质量优劣等具有非常直接的关系。为更好地促进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实现更为健康的发展。随着我国农村金融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应当积极顺应农村金融市场所出现的新变化,及时而有效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实际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具体来说,在今后的一段时间,我国应当积极强化农村地区的基础性金融监管法建这一基础,积极顺应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进程之中的趋势性要求,从而健全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l)要及时健全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主体性法制体系,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具体实施细则,从而强化可操作性,并且对有关法律制度加以清理,尤其是对不适应条款加以废除或者进行修订。 (2)要依据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具体发展状况、监管情况和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改革之趋势,形成合理的法律法规制度,进而弥补我国在农村金融监管立法领域之中的空白。 (3)要积极顺应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之趋势,以保障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安全以及促进农村资本市场的发展为基础,制定出能够兼顾实效性、操作性与相应前瞻性的现代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进而实现对农村金融市场所进行的监管,维护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 (二)着力凸显公平保护的法律工作理念 金融监管是依据经济发展之所需而诞生的,其主要目标是推动经济的发展,而且金融业安全并非是金融监管之重要目标,也不是金融业目前存在与发展之最终目标。从这一视角来看,农村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应以全面满足农村金融业的繁荣发展为目标,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更为稳定的发展,提升社会福利。因为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相对来说较为特殊,而农村金融并不完全属于商业金融之范畴,农村现代金融机制应以促进我国农村居民更加公平地获得发展良机与结果为其主要目的。 (三)保障公民金融权利的实现 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人权中的重要内容,切实维护与保障我国公民的存在权与发展权,这是所有法律一定要加以坚持的基本价值取向。金融之本质在于为民众的生产与生活提供资金领域的融通,切实保障民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主体和利益变得愈来愈多元化,大量公民进入到市场中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类活动,因为资金也就成为人们开展生产经营的重要条件,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融资实质上己成为公民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融资权成为公民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基本构成部分之一。在当前我国的金融资源配置显着不均衡与不合理的条件,各中小企业以及农户得到融资显得相当困难,农户与农村工商业者在资金的需求上从未得到满足,而民间借贷也就具备了更加突出的能够解决民生问题之功能。就这一意义而言,监管制度能够严格地限制甚至几各类非正规金融机构之存在,全面惩罚私自放贷人员。所以,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之本质是为各位公民的融资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而不是简单地排斥或者压制资金上的流动。 (四)强化监管制度施行金融创新 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对于金融创新作用主要表现为: (1)金融监管机制之制定应当具备前瞻性。金融监管方面的政策措施应当适应于我国金融业今后的发展与变化的趋势。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在制定金融机构稳定性指标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今后金融市场的创新问题与金融机构资产变化问题等。同时,要通过健全完善农村金融监管预警体系,强化对金融体系所施行的社会性监测,从而确保农村金融体系得到稳健地运行。 (2)大力鼓励农村金融创新。金融监管所造成的影响是多种多样的,应当尽可能地发挥出其所具有积极性,也就是鼓励实施金融创新,与此同时还应当尽可能地抑制其不利的一面,也就是要控制消极的金融创新。唯有如此,才能运用金融监管让金融创新成为促进金融改革的生力军。 (3)改进农村金融监管的模式。因为金融监管部门对于金融创新弊端所作出的反应通常比较慢,而金融行业协会的反应则相当灵敏,所以,对于金融创新所实行的监管需要更加多地依赖于实施内部监管,从而适时地调整金融监管,进而适应金融创新取得新的发展。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作为中国金融监管体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受到城乡二元金融结构造成的影响,我国农村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如今正面临着愈加复杂的形势。如今,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但承担着维护我国整体金融形势稳定的重要任务,而且还将履行切实解决我国农村金融资源赓乏这一重大挑战,这就需要高度重视农村金融监管法制建设工作,切实保障我国农村金融不断取得新的发展。 金融学毕业论文范文篇2 浅析第三方支付引发的洗钱问题及对策 互联网金融服务相比传统金融服务模式而言,有低成木、便捷、省时等优点,第三方支付作为以实际电子商务交易为依托,利用网络支付的金融服务形式,在我国获得了较人成功,第三方支付金融服务的额度、规模在逐年递增,而且服务的层次也在不断得以拓展,如企业的市场资金管理均已成为第三方支付涉及的服务领域。木文将剖析第三方支付的运作模式,基于反洗钱风险的防控目标来探析第三方支付引发的洗钱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建立一套完善的第三方支付洗钱风险防控体系,促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健康发展。 一、第三方支付相关理论概述 (一)第三方支付定义 第三方支付依附于交易商业行为的交易而存在,开展第三方支付金融服务的独立机构通过网络平台,参与两方之间信任度较低的商业机构或者个人之间的交易服务,在实际运营上,购方付款后相关款项首先“寄存”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供货方发货,而后在购方收到货物且无任何纠纷异议的情况下以通知方式将货款支付到供货方账户。第三方支付多依附于电子商务活动,以合作银行信用为依托,在一定程度上不存在信用问题。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服务发展现状 在我国,第三方支付包括包含网上支付、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银行卡和票据跨行清算及几种代收代付服务方式,另外,第三方支付还存在于一些产品销量较人、信誉较好的企业,主要以预付卡业务的形式存在,通过系统终端处理第三方支付服务交易。在盈利模式上,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利润源主要来白手续费和客户备付金,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手续费与传统商业银行之间制定分利标准。而随着第三方支付市场竞争的激烈,一些第三方支付企业为提高市场份额,甚至处在亏损经营状态,而我国又进一步限制第三方支付企业动用客户备付金开展其他商业活动,在这样的状态下,第三方支付企业积极探索扩展利润源的经营模式,但就当下而言,第三方支付企业之间的竞争还处在价格竞争、服务质量、增值服务费等方面的竞争,第三方支付企业在业务运作过程中还未形成明确且稳定的新利润源。 二、第三方支付模式的洗钱风险分析 (一)网络支付的隐秘性造成的监管难度 诚然,互联网的兴起为支付服务带来了巨人的便利,且使交易双方的信任度得以上升,但是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资金转移与直接汇款的支付方式相比,在交易的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机构还未建立完善的客户身份审核机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直接进行匿名交易是较为容易的,这就很容易越过银行系统的身份审核监管体系,难以追溯交易资金的来源,给洗钱行为敞开了缝隙,在洗钱案件的查证过程中,一些虚拟物品的交易很难实现准确求证,交易过程较为隐秘,一些犯罪分子可以将赌博、贩毒等非法资金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实现“洗自”。 (二)交易记录的不完整导致查证困难 在第三方支付交易运作的过程中,出于客户信息安全的考虑,一般通过网络密钥对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进行保护。但是在对洗钱案例的监控和查证过程中,多采用跟踪交易记录的方式来进行,但以网络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用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护机制增加了案件查证难度。其次,通过网络交易,交易平台难以完全掌控交易的地点、时间等信息,使得交易记录信息有限,增加了在第三方支付领域开展反洗钱案件查处的难度。 (三)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近年来,第三方支付市场呈现迅猛发展态势,但是基于反洗钱为目的针对第三方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针对性立法的缺失,使得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出现的洗钱犯罪行为在法律责任追究上难度较人,法律法规的滞后是第三方支付市场反洗钱监控与查处难度人的重要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反洗钱的专门性法律,但是此法与我国刑法中均未涵盖第三方支付洗钱犯罪的相关监管内容。 三、建议 (一)基于反洗钱为目的加强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监管 首先是源头管理,抬高第三方支付企业市场准入门槛,金融监管机构要在牌照发放环节加强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信息系统建设、客户信息审核软硬件等方面的审查要严格开展,严格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查,从而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减小反洗钱案例查处的难度。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完善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白身对客户身份信息、资信状况、业务范围等方面的审核和信息收集能力,从而有效配合相关机构对反洗钱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各交易主体也应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做好客户信息的收集工作,各方要合作建立一个有反洗钱监管机构参与审阅的信息系统,保障反洗钱监管工作的常态化开展,从而在案件发生时能够收集完善的证据。第三方支付企业应不断完善反洗钱检测系统,加强技术能力,提高平台对交易信息的完整性。 (二)加强反洗钱技术队伍建设 不仅要在反洗钱监管部门建立一支具有专业信息管理知识的人才队伍,还需要第三方企业能够通过教育培训,提高业务人员、技术人员对反洗钱犯罪行为的敏感性,并拥有健全的支付业务知识和反洗钱技术知识,能够有能力及甲-发觉可疑交易信息,形成对洗钱行为的有效监督管理。 (三)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备付金监管力度 第三方支付行为主要依托银行进行资金转移来完成支付行为,商业银行是备付金的实际管理者,故此,商业银行应该完善第三方支付备付金管理制度,对备付金进行实时监测,利用白身的信息优势,对备付金账户各种交易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将违规操作反馈至金融监管机构,形成对交易风险的及时预警。 猜你喜欢: 1. 本科金融毕业论文范文精选 2. 金融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3. 金融研究毕业论文范文 4. 金融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5. 金融毕业论文免费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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