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发布的信息:第六条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第七条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第八条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九条 本校本科毕业生,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和第六条的,由学院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各专业授予学位的人数,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其它高等学校的本科毕业生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时,由所在高等学校统一办理,提出推荐名单,并附有关专业的教学计划、学生学习成绩单(包括课程学习和毕业实践)和毕业鉴定等材料。经我校有关学院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可按第七条程序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