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德的法——法律与道德的互动现代性社会的两大规范体系——法律和道德在不时的冲突和亲合。这种矛盾着的社会现象所产生的巨大后果是进一步加深了人们的迷惑以至于无法消除迷惑。即使是诸多的学者无论是前时的还是当下的,在诸如社会学、法学、哲学、政治学、伦理学以及经济学等上诠释着这一普遍而深奥的问题,并建立起各自的理论体系。虽有所共识,但仍旧无法达成和谐的一致。依然站在各自的领域内无休止的“争吵”着,谁也无法统合人们的认识。人类思维方式的不合一致及矛盾本身具有多角度思考的特性,决定着争论是必然的。这也昭示着法律和道德这一永久以来的矛盾体将是人类探讨社会和谐与自然和谐的永恒主题。一、 法律的原初状态法律作为规范人类行为的一般准则,并非是人类产生时所带来的“自由圣经”。它的产生由其自身的社会轨迹。按马克思的观点,法是阶级的产物,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时所产生的一种调整人类关系的手段。阶级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本身就是人类历史特定阶段的产物。在原始社会中,生活在一种低下且和谐状态中的人类,对于现代意义上的法律需求是不存在的。所以并没有适合它的空间。因此,我们不得不设问:在那时是什么使人类社会保持一种和谐的状态,即使它很低下?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由“谁”在支配,它又是如何支配的?而当人类进入阶级社会时,那种原始的和谐的社会体系怎么会崩溃,即使它在慢慢地脱离低下?这时的利益关系又是由“谁”来统协的,并是如何统协的?当古猿进化成原始人,古猿群成为原始人社会,并且各自为生存而“奋斗”时,他们就深深地烙印着利益分层(利益分层是这样一种体系结构:利益具有不同性,不同的利益具有主次,高低,大小之分。因此,按照一定利益标准可形成一个阶梯状的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人类的利益趋向总是从高到低,从主至次,从大由小的。也就是说人类在选择利益时是经过理性思考的功利选择。)每个人、每个群体都存在着各自的不同利益,即使尚未呈现出明显的外部特征,利益差别依然是实在。由于原始人自身固有的缺陷和自然条件地恶劣,造成生产力极端的低下,以至于个人无法独自生存。因此他们在本能运动的驱使下认识到“由于社会合作有可能使所有的人比任何孤军奋斗的人过上更好的生活” 所以,不同的人就不得不谋求联合,走共同生存地道路。并最终在最原始、最本能的生存目标支配下合成一体。虽然人类为着同一的最高利益而暂时地基本一致,但是利益的不同性永远存在,也就意味着利益分层仍旧发生着作用。即使在被最根本且最高利益所掩盖和压制的它,依旧是不安分的。所以,同样会产生矛盾,发生冲突。产生的问题需要解决,而不是任由它自然的随意放肆。因此,就需要一些普遍的被原始人共同接受的原则加以调整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产生于原始条件下,并根基于当时最高利益下的原始的朴素道德观念,在这种现实的特定历史条件下负起了沉重而光荣的使命,充当着利益协调者的角色。诚如恩格斯所言“一切问题都有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 这种朴素的道德观念一直在“努力而勤奋的”工作着。在整个原始社会期间人类是靠这种自身的“最神圣的氏族法规” 维系着一种自然和谐的社会状态,使其不断地进化发展。即使战争这一极端的纠纷争执方式的实际运用也是道德观念支配下发生的。原始的道德观念形成了一套基本一致的利益分配方式,同时又规定了对社会合作所产生之利益负担恰当的分配原则。虽然普遍而原始的道德观念由社会需求产生并以其自身的规律运作,但这主要不靠外在的物理性强制才被当时的社会中的人所遵循。而是人类对道德的认同,一种内在的信念,对美好生活的普遍追求。“伦理体系得以建立,乃是源于有组织的群体希望创造社会生活的起码条件的强烈愿望。” 而“共同的伦理准则有利于增强社会的聚合力,增强社会的稳定性。” 一个稳定且团结的人类社会显然是有利于人的生存发展,故而拥有正义、勇敢、刚毅、善良秉性的个人有十分充足的理由相信他人也是按照这种基本的体制实施行为,因而也愿意让自己容入整个社会。保持着一种平和的心态生活于和谐的道德社会,也使利益的道德协调趋向于一致,不至于过分的动荡。在普遍道德观念约束下的人类行为,并非完美无缺,更非意味着行为总沿着道德原则设计的方向实施。因为利益分层是永远存在的,并且可以不时地变换结构。所以在偶然地极不稳定的情况下,有可能并且事实是:人的自我约束是如此薄弱,以至于也会破坏道德原则。那种“在低级野蛮社会中,人类的较高的属性便已经开始表现出来了。个人的尊严、语言的流利、宗教的感情、以及正直、刚毅和勇敢已开始成为其性格的共同特点。” 的相反面也不时地出现。这种不确定而且不稳定的内在心理促使道德原则去寻找一些外在的非物理性力量加以补救,并且成为它的一部分。氏族领袖的威信,普遍的社会压力,对死亡的恐惧等都在这方面发挥着他们的作用。由此可见,道德手段并非完美无缺,其本身的固有缺陷也显而易见,因此,外在的补救是不容置疑的。但我们也不可否认的是:在原始社会中,它确实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规则体系,整个原始社会和谐的秩序是建立在这样一种规则体系之上的。因此,称它为“原始法”是毫不过分的。然而秩序的荣耀并非是永恒的。人类自身的和社会的进化使我们更多、更好的认识自己和自然以及社会,并逐步地改变自我并“驾驭”起它们。因此,生产力的发展在所难免,自然环境也得到了改善。人类生存受到威胁的程度在渐渐地降低,利益分层体系的结构在发生着变化。生存作为最高利益的地位被人类追求以生存为基础的个人美好生活所取代。因此,原本统一于原始道德观念下的联合体也在逐步的分化。经过三次社会大分工的洗礼,个体作为独立的生产者最终形成,从而加速利益分层结构的再变化,导致原始道德规范体系的最终瓦解。因为它无法抵抗住在剩余物质增长并被氏族贵族占有进而私有化情况下所孳生的物欲、情欲、贪欲等私欲的攻击。在此我们不得不佩服马克思先生深邃的洞察力:私有财产给予人类心灵以巨大影响,并引起了人们性格的新特点的出现;它在英雄的野蛮人中已成为强有力的嗜欲了。确实,被恩格斯称为“最神圣的氏族法规”的道德规范体系在那些新生的人类性格特点面前是那么的弱不禁风,以致于一吹即到。这种在同一形式下的非实质一致的社会意识冲突被最终决定性的激化了,从而导致了冲突双方的公然的激烈的对抗,以致于原有社会制度的彻底崩溃。无怪乎恩格斯先生论道:一种离开古代氏族社会的纯朴道德高峰的堕落的势力所打破的最卑下的利益、庸俗的贪欲、粗暴的情欲、卑下的物欲、对公共财产的自私自利的掠夺——揭开了新的、文明的阶级社会;最卑鄙的手段——偷窃、暴力、欺诈、背信——毁坏了古老的没有阶级的氏族制度,把它引向崩溃。当然,某种制度的隐退并不意味着制度的死亡,某种调整手段的弱化也非调整的失败。相反,历史的规律是,将出现更有利、更符合新社会的制度或调整手段保证社会的延续和发展。而这种或这些新的制度应该是承继了旧制度的某些合理特点,并创造性的带有新特征的,从而能够建构起新的社会结构体系。在利益向着多元化发展时,利益分层的内容在不断的充实并且结构在反复的调整,因此,众多的道德观念也在这种情况下分化出来,产生了同一规范体系下的矛盾——道德冲突。但是它们却无力以约束自身来调整其自身的矛盾。因为道德的自我约束力并不足以把已产生的人类私欲抑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相反,这种不合时宜的手段因其固有的缺陷而放纵了人类的私欲。在“纯朴的道德高峰”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那些已融入道德的外部非物理性强制方式,由于过多的依赖于道德原则,也逐渐失效。因此,在此起彼伏的道德冲突下,为了存续一个相对稳定的有利于人类生存发展的社会,势必需要一种新的能够克服道德固有缺陷的有效制度。历史选择了法律,法律在这一契机下最终伴随着私有而来,并进入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展示着它巨大的优越性和顽强的战斗力。“只有在共同利益分化为众多的个体利益并导致普遍的利益冲突,仅靠道德、传统和舆论不足以有效维持社会存在与发展所必需基本秩序时,法律的产生才成为必需和可能。” 进而法律成了道德冲突的协调者,是社会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并且维护着它产生后的社会秩序。当这个社会的自我运行或调控陷入到极端地不可解决地道德“陷阱”中,并不断地分裂出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和道德冲突,同时又不能有效地摆脱这些冲突时,为了这些冲突不至于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我和整个社会毁灭,更为了这个社会在由表及里的层次上保持相对的和谐状态,就设置了一种表面上临驾于社会,实质融于社会的强大力量,这就是法律。它最基本的作用是缓和冲突并把冲突保持在秩序允许的范围内。可见,法律是以多元化道德冲突的协调者出现的,它在道德冲突发展到极端情况下,不得已而担负起这一沉重的历史使命的。因为凭借“良知”这样内在的道德自觉并不能把“私”控制在不危害他人利益的范围内,即使“施诸‘日常人生’者,应当是公共道德” ,但事实是必须借助外在的拥有强制力的规矩,它的极端表现形式就是我们现在称之为法律的东西。法律凭借着与生俱来的外部强制力,调整着错综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正是具有这种强悍的外部物理性强制力量,才促使具有不同道德观念的利益者遵循着相同原则下的行为规范。因为他们清楚地知道,破坏它意味着赋予自己以法律责任,其后果必定是不利的,不利是每个人所不希望的。所以,遵守法律就成为必需。并且,虽然法律取代道德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但并未否弃道德的积极作用。相反,法律的产生本身与道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调整手段也并未完全的且不可能退出历史舞台。“道德往往成为法律的基础素材,而法律往往又巩固着某种道德;道德所不及的地方由法律调整,法律所不及的地方由道德调整。” 即使法律的强制作用也往往需要通过人的内在道德信念起作用,否则是一定存有缺陷的。只是这种强制作用使其更加直接迅速的确定且相对稳定。所以,初始的法律更多地表现出与道德的相似性以致于我们很难分辨。从原始道德演化而来的法律制度虽然具有新的特征,但道德固有的优点并未因此而被抛弃,赋予某些道德原则具有法律的效力是完全必要的,而事实也的确如此。所以,初始的“法律乃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沉淀。” 的论调是不无道理的。二、矛盾的运动——冲突与亲合法律的出现暂时地缓和着冲突着的道德斗争,并把这种冲突限制在秩序允许的范围内。可是法律无论如何都不能消除整个社会的道德冲突,只要不同利益个体或群体的存在。相反的是,它在调整的过程中被这个冲突着的旋涡卷入其中,与道德发生着碰撞。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以及自我意识和社会意识都在不同程度的增强,它们的冲突也在不断地加强。脱胎于原始道德观念的初始法律,并没有剪掉“脐带”以此跟道德划清分明的界限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实体。相反法律继承了道德固有的优越性,并克服了它固有的缺陷,它是对道德本身的扬弃。正是这种继承和发展才使法律与道德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的暴露出不和谐的一面——冲突。法律和道德的冲突实质上是多元化价值体系的内部斗争,是价值冲突在现实社会中的反映。物质资料的极快增长,加剧了利益的分化,利益的分化必然导致分配的不公,“由于人们对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更大利益如何分配问题不是漠不关心的,这就产生了利益冲突,因为为了追求自己的目标,他们每个人都想得到较大的一份,而不是较小的一份。” 从而最终的结果是利益冲突更加激烈。法律和道德站在各自的立场上体现着不同的价值趋向,所以不可避免的发生着碰撞。这种在价值冲突支配下的社会现象,由于失去了一元化价值体系,并且这种一元化价值体系已不可能再恢复。因此,它将伴随着永久的人类社会。因为一元化价值体系存在的基础是单一的物质经济生活条件和同一的利益关系。而在现代性社会中,这种现实的基础早已不复存在。现实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多样性已然于我们面前,利益的不断分化更加促使不同价值观念的涌现,从而使多元化价值体系在现代社会中的牢固地位不可动摇。因此,价值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当然,我们还应看到:虽然冲突导致法律和道德都有不同程度的“内伤”,但是从总体而言,并未因此而削弱两者的力量。不同价值的斗争并未使多元化的价值体系趋于衰弱。恰恰相反,冲突本身有利于两者作用的发挥。就整个价值体系而言,这种斗争是一个不断自我否定的发展过程。强烈地体现着“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也是“适者生存”原则支配下的自我净化。 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调整手段,在调整社会关系时的作用是不同的。而多元化价值体系又使这种作用程度的差别性更加明显,并且出现此消彼长的局面。就整个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内容而言,一方面当某些法律规范的道德基础失去其赖以存在的物质条件时,它应就此消亡。所以此些法律规范就无存在之现实的必要性。但是道德规范的消亡是自发的,而法律规范的删除是人为的。“法律制度的特征是新法律规则的引入和旧法律规则的改变或废止能够通过有意识的立法进行,……相反,道德规则或原则却不能以这样的方式引入、改变或撤消。” 所以,如果这种失去道德基础的法律规范,仍旧在法典中并且被司法官员不断的援引时,危害结果将会毫不犹豫的出现在我们面前。从深层次讲,是因为失去了同一的法律价值评判标准和道德评判标准,而立法者和司法者的价值观念没有顺应这种情势变化。另一方面当原本没有道德基础的某些法律规范,已被立法者规定在法典中,并且由司法者在个案中不断适用,而被广大的民众所接受时,这些法律规范所体现的价值观念将扩展到道德领域,从而形成体现这些价值观念的道德规范,继而充实道德范畴。然而,法律规范是人为确定的,而道德规范的扩张难以把握。所以,如果司法者在个案处理中,依旧使用严格的法定主义,而全然不顾及道德性原则时,冲突就在所难免,混乱就会造成。在本质上是因为在短期内价值观念的延伸无法适从于它的客观基础——物质生活条件和利益关系。再则,如果道德规则仍旧存在,但与此相适应的法律改变或者废止,那么这些道德规则在人类内心深处将会变的薄弱起来,甚至“堕落”到全无的地步。由于失去外在强制力的保护,人们可能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而经常地损害他人的、公共的利益,破坏着道德规范。倘若不能及时的阻止此等事情的发生、发展,那么道德规范将在人的不断破坏中逐渐地弱化、消失。即使刚出现时尚有民众指责此等破坏行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行为的重复出现,会麻木人的道德精神的感应力,从而不在关注这样司空见惯的事。可见,“虽然道德规则或传统不能通过有意识的选择或制定而废止或改变,但法律的制定或废止却可能是某些道德标准或某些道德传统改变或衰败的原因之一。”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像诸如正义、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善良风俗等普遍的或个别的法律原则,其本身就是人类道德观念的有力组成部分。也因为有了道德的支持,才使法律原则能够发挥出人性的作用。倘若法律不承认或者否弃这样的道德因素,那么法律或法律制度是存有极大缺陷,它是否有生命力或者在多大程度拥有生命力都是疑问。所以“法规可能仅是一个法律外壳,因其明确的术语而要求由道德原则加以填充。” 当然这并非说法律即道德,道德就是法律。如前所述,法律产生于道德,是以道德冲突的协调者出现的。作为两个独立的实体,法律有赖于道德的存在,但又是独立自主的,不完全依附于道德规范;另一方面这也不是承认每一条法律规则都需有与之相对应的道德规范,不是所有的道德规范都可转变成为法律制度的范畴。之所以称为基础其实质是在总体上,道德支撑着法律制度的建立,维系着人们对法律制度的普遍认同感。一般情况下,与道德规范相一致的法律规则才更容易被人们接受而更具有生命力。那么这样的法律制度也将是比较稳定的。法律规范之所以为广大的民众所遵守,不仅仅是因为在这些规范的背后隐藏着所谓的国家强制力,即人们由于害怕受到法律的惩罚而遵守法律。更主要的是这些法律规范本身合乎道德原则,并且民众相信它的正确性,合理性以及正义性,即法律有内在的道德价值。即使所谓的“心理强制”的实现,也需通过人的内心感受和道德准则的衡量,“如果一个规则体系要用暴力强加于什么人,那就必须有足够的成员自愿接受它;没有他们的自愿合作,这种创制的权威,法律和政府的强制权力就不能建立起来。” 因为并非所有的法律都具有强制力,法律也并不总是合理、正义的。同时,法律建构和维持社会秩序这一重要的作用以及其他的功能也往往通过道德作用得以实现。而且法律作用的实现的最好途径是法律规范的价值通过长时期的社会实践使其内化为人类的道德信念,在人们普遍接受后形成一种思维定势。并且用这种思维定势支配各自的行为,由于这种思维定势既符合法律又符合道德,所以在其支配下的行为也将符合法律和道德。那么法律调整社会的最终目的就达到了,它的作用也就实现了。道理很简单,在这种情况下,遵守道德和法律双重规制的行为,其必定沿着社会关系发展的方向实行,而不是去破坏它。愿望虽然美好,却过于理想化。期盼或要求人们沿着社会关系发展的方向前进而不去做相反的运动,是合理的。但人们的实际行为是否遵循于此,则是不确定的。唯一可确定的是没有道德和法律,这些期盼和要求的内容就不可能成为现实;只要道德和法律的现实存在,期盼和要求的内容就有实现的一天。因此,理想化的愿望需要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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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社会学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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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人口安全视野下农业女性化问题研究
10. 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下流动人口社会工作的发展路径
11. 人口转变背景下风险家庭表现形式. 成因及公共政策再建构
12. 职业分层视野下的城镇人口与农民工收入差距研究
13. 人口品质与婚姻选择--基于清末民初的思想考察
14. 人口老龄化社会中原生家庭的维系与裂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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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转型期农村公共空间的治理性重塑与秩序化重构
27. 生物医学研究中因检测范围所限致数据缺失时简单
28. 人口构成变化对传统村落的影响
29. 特大城市外来人口聚集区中的农民工群体研究--基于对北京的调查
30. 人口流动视域下的乡村协同治理模式建构
31. 中国大城市流动人口幸福感研究--以上海为例
32. 基于循证实践的我国老年人口安全保障制度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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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社会性别平等:男性参与的倍增效应与观念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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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老年人口长期护理需求及影响因素分析--基于上海调查数据的实证分析
38.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人口多维贫困特征测算与分析
39. 身份认同对农村流动人口幸福感的影响
40. 中国单身人口已近两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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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中国老年女性人口的自然特征及社会结构分析
45. 社会质量. 自我效能感与城市外来人口的社会融入
46. 城乡老年人生活质量与人口社会学特征关联初探
47. 剪子湾:一个北方村庄的人口迁移与身份认同
48. 丈夫参与对妇女产褥期恢复与家庭关系的影响
49. 陕西榆林937个农户家庭人口结构变化分析
50. 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问题研究--以台州市黄岩区为例
城市社会学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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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在华韩国 留学 生 文化 智力对文化认同的内隐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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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城市景观环境对大众行为的影响
11. 大学艺术与礼仪 教育 渗透研究
12. 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农村社会变迁特点及认识
13. “小地方”和“大地方”的不同世界
14. 别把时间浪费在工作电话上
15. 澳大利亚越南移民社会融入现状探究
16. 美国社会工作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17. 我国企业社会工作及其服务模式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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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建设国际化社区展现杭州国际化形象
20. 基于社会网络理论的农村社会空间联系分析--以武汉市黄陂区李集镇为例
21. 跨境“双非 儿童 ”的特殊教育与康复
22. 新生代农民工工作满意度影响因素分析
23. 家庭社会工作实务的理论视野
24. 儿童意外伤害与儿童忽视:问题与出路
25. 农民家庭生活新秩序的建构:功能主义视角的解读
26. 我为长江中游城市群鼓与呼
27. 城市青年的文身体验. 情感叙事与身体抵抗
28. 日本老年社会工作服务承接主体能力建设研究
29. 中国公共记忆研究范式新思考:来自山地民族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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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摊二代”心理偏差的原因及教育对策
33. 微信朋友圈里的舆论社会学
34. 基于分层线性模型的流动人口社会融合影响因素研究
35. 发挥乡贤文化多元治理效应的时代背景和路径选择
36. 中国城市居民个体社会地位与伦理行为关系研究
37. 历史唯物主义作为 方法 论在城市研究中的独特性
38. 城市在马克思的历史叙事中的地位
39. 马克思关于城市的核心见解及其当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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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略论政治机制与中国城市的现代化发展
42. 城市居民日常活动的社区依赖性研究--以深圳华侨城为例
43. 后消费时代城市文化资本空间生产状况解析
44. 论苏州特色文化城市建构的“城市文化自觉”
45. 英美城市邻避危机管理中社会组织的作用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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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社会工作介入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入问题研究
48. 城市空间弹性:文化自觉与制度转换
49. 在中国研究:全球史. 江南区域史与历史人类学
50. 我国网络民粹主义及其应对 措施
51. 家文化与老年社会工作本土化初探
52. 跨国务工青年的返乡文化适应研究--以吉林省延边州L市为例
53. 未成年罪犯再社会化教育的内涵及存在问题
54. 家庭策略研究与社会转型
55. 文化经济时代审美人类学的新问题与新挑战
56. 国外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研究--以日本为例
57. 西部城市民政领域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研究--以广西G市未成年人保护试点项目为例
58.农村留守儿童与城市儿童主观幸福感之比较
59. 居住条件. 工作环境对新生代农民工健康的影响
60. 对西方法律与社会运动理论谱系的解读与 反思
社会心理学论文题目
[1]社会神经科学的起源与发展——脑电图对心理学研究的价值探索
[2]建立儒家人文主义的学术传统:由文化“复建”到文化“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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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构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探析
[8]三论以用户为中心的设计:智能时代的用户体验和创新设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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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财经 素养的内涵与三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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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基于网络心理经济视角的农产品网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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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舞动治疗的理论基础与研究现状
[19]后现代主义思潮对中国本土社会心理学的启示
[20]中国心理学会社会心理学分会2017年学术年会在福州大学成功举办
[21]物质主义与冲动性网络购物的关系:妒忌和个人相对剥夺感的中介作用
[22]自恋与发布自拍照的关系:一个有调节的中介模型
[23]发布自拍照与女大学生自尊的关系:积极反馈与身体满意度的序列中介作用
[24]社会心理学在农民工心理健康方面的应用
[25]日本产业组织心理学会长细田聪一行访问西安科技大学并做客胡杨林大讲堂
[26]少年司法与心理学的整合:一个初步的探讨
[27]文化混搭心理研究与现实中国社会的发展
[28]基于家庭心理学的长子的心理状态比较研究
[29]不同类型网络昵称的印象评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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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之魂 血脉中流淌的是中华民族赐予的光荣,长江、黄河交织成几千年历史的经纬。 我们的文明,以汉语为载体的中华文明便是这样地冲出了宇宙与变迁,绵延了中华九百六十万平方千米的土地,横跨千年的时空,为我们世代所传承,所发扬。 汉语是我们的民族之魂,它可以很豪迈很大气,亦可以很精致很婉约,它可以写出“大江东去,浪淘尽千古风流人物”的苏式感慨,亦能传达“守着窗儿,独自怎生得黑”的李式风情。这是无论多优秀的外文译制品所无法企及的高度与深度。 因为,汉语承载了中华儿女的魂呢!它不仅是“母语”两个字那么简单,我们的母辈,祖辈经历泛黄的历史所赐予我们的,是“母语”背后沉沉的文化使命。 楼兰古国消亡了,玛雅文化消亡了,古巴比伦文明亦消亡了,文明的缺失是因为语言的覆灭,语言丧失了载体便渐渐葬于荒漠中干涸的河床与幽幽的叹息。 汉语言文明是博大而沉重的民族责任,在西方文化无止境地涌入街头巷尾时,在“三国”与“论语”相继被戏说时,在全球化的呼声下学英语的浪潮正天翻地覆时,小学课堂内的“白毛浮绿水,红掌拨清波”反而显得弥足珍贵,英语培训机构满街遍是,可怎寻不到一个国学教授机构? 这是前进中的市场化快餐,还是,一个大国的浮躁,抑或,是百年后文化断层出现的民族悲哀? 母语——汉语教给我们的,怎又仅仅是与人沟通,交流。母语不是工具,而是任何一个时代都不能失却的民族的骨气与精髓! 让我们重拾古文的经典吧!让我们运用汉语所真正给予我们的扁担,去挑起历史的竹简一捆捆,真正进入原味的古籍,去寻找一个民族的伟大复兴之道,一个大国的崛起之途。 汉语的传承是每一个中华儿女生来就应向祖辈们许下的承诺,不要让昔日繁盛的古国衰落的故事重演。这庄重的承诺将是我们一生所肩负的重担,它让我们在历史中找到珍贵的内核,让中华民族重新屹立于世界之巅! 教师点评 本文立意高远,语言精炼。对“母语”这一话题,一般考生较多地将其放在文化层面来立论阐述,本文作者站得更高,想得更深,从“民族之魂”“民族责任”的视角来抒写感悟,开掘文意。文章的第一个主体集中论述汉语的独特魅力,在与楼兰古国、玛雅文化、古巴比伦文明的鲜明对比中,衬出汉语所承载的历史使命,点明其历久不衰的原因。第二个主体集中论述汉语在新的历史时期所担负的民族责任。对汉语的困境,母语的性质,进行了深入而严肃的思考,渗入了作者的关切和忧虑,更表达了作者诚挚的呼唤,展示了强烈的民族责任感。视野的宏阔,思考的冷峻,使文气充盈,情感真切;灵动而不失章法的行文,精炼而有意蕴的语言,使文道融合,流光溢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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