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电气技术不断提高,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电气职称论文,仅供参考! 电气职称论文篇一 建筑电气中的低压电气安装技术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越来越多。低压电气设备是建筑工程中基础性设施,关系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必须做好施工质量的管理。低压电气安装工程一般工期较长、工序复杂、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到交叉施工,因此,必须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提高施工技术,才能有效的保证低压电气安装的质量。 关键词:建筑;低压电气;安装 近年来,我国电气化安装技术不断提高,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但是,低压电气安装技术比较复杂,专业程度较高,施工中还涉及到多种交叉施工,因此,做好建筑低压电气安装技术的研究,对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低压电气安装工程特点的概况 重视预防工作,严把质量关。由于低压电气安装过程中容易受多种外在因素影响,每道工程环节存在诸多质量隐患,因此要重点加强预防工作,严把施工质量关,确保工程施工进度和安装质量达到工程要求。影响因素多,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建筑工程低压电气安装工程具有工种繁多、工期进度长等特点,也就决定工程必然面临着影响因素众多、施工综合性强、牵涉面广的问题。工期长工种复杂。施工之前,要做好接地网、管线铺设等前期土建工程,并开展焊接工作;该工序完成后,进入到设备试机阶段,全部工程竣工之后还要对电气系统进行总调试,再由有关部门进行最后的竣工检测验收。该工序阶段要涉及到土建、设备安装调试、工程质量验收等多个工种。 2.建筑工程低压电气安装技术 2.1 充分领会图纸的设计意图 施工图纸是保证施工正常开展的前提条件,只有在充分熟悉施工图纸的基础上,才能够组织有效的施工活动,及时发现问题并迅速解决,促进工程施工活动顺利开展。一般而言,电气系统具有种类繁多的设备和管线配置。在开展电气工程施工之前,要做好施工图纸的审阅工作,尤其是设计中的变更部分,要逐一进行扫描。 2.2 电柜、电箱和配电盘的安装技术 电柜、电箱和配电盘安装的施工技术,主要包括以下事项:(1)施工人员在进行电柜、电箱和配电盘安装时,不仅要对安装位置进行准确定位,而且要确保内部线路的正确连接,从而保证整个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2)在制作电柜、电箱和配电盘时,要选用不可燃材料,保证安装牢固,各类技术参数指标处于正常状况。(3)箱内元件的分布要按照图纸结构而定,严格进行各个相序间的划分,线路界面必须严格按照图纸进行操作。(4)电柜、电箱和配电盘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要确保接地正确,设置相应的可开启门。门和框架的接地端子间要选择裸铜线连接,同时配备相应的电击保护,抽出式配电柜推拉需要保持正常动作。(5)电柜、电箱和配电盘内线路整齐没有交接无序现象,导线间应紧密连接,没有断股和伤芯线现象。(6)漏电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设置合理,以免引起安全事故。 2.3 管件预埋的安装技术 作为建筑工程低压电气安装的重要内容,管件预埋和焊接的质量至关重要,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施工人员技术参差不齐,容易发生错埋、漏埋或者是没有安装图纸和施工规范要求进行管件的制作埋设。具体说来,管件预埋的施工技术包括如下方面:现场施工人员要对预埋件敷设的部位、数量、规格型号等与图纸进行认真核对,仔细检查钢管防腐、管口处理和焊接等;管间的连接、弯扁度、弯曲半径、过线盒和接线盒要符合相关规定;对设备基础、接地装置和接地网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接地网的接地电阻进行测量,对不满足设计要求的部位,采取增加接地极数或其他补救 措施 。 2.4 接地装置的安装技术 要按照建筑工程低压电气的施工图纸进行接地装置的分布,接地电阻值应该符合标准的设计要求。埋设防雷接地的干线时,经人行通道处埋地深度要大于1m,同时在管道上方敷设沥青。接地模块顶面埋地深度要大于0.6m,接地模块间距大于模块长度的3~5倍,其埋设基坑通常是模块外形尺寸的1.2~1.4倍,并且在开挖深度内做好各项指标记录。接地模块要保持水平或垂直就位,同时把握好各个上层间的接触距离。对接地模块的引线进行集中处理,用干线将接地模块并联焊接成一个环路,干线的材质与接地模块焊接点要保持一致。当进行暗敷操作时,在抹灰层内的引下线设置固定装置,明敷操作时引下线不能弯曲,要尽量实现平整的放置,用油漆做好支架焊接位置的防腐工作。 2.5 电线导管和线槽敷设的安装技术 电线导管和线槽敷设的施工要点包括:金属电缆导管和线槽必须接地或者是接零可靠。钢导管和金属线槽不能够熔焊跨接接地线,连接处需要使用专用接地卡固定跨接接地线,并且两卡间铜芯软导线截面大于4mm2。非金属导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连接处两端跨接接地线。防爆导管不能使用倒扣连接,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当绝缘导体在砌体上剔槽埋设时,要采用强度等级大于M10的水泥砂浆抹面保护,并且保护层厚度大于15mm。室外埋地敷设电缆导管时,埋深要超过0.7m,并且壁厚小于2mm的钢导管不应该埋设在室外土壤内。所有管口在穿入电缆和电线后应该做密封处理。引向建筑物的导管,建筑物一侧的导管口应设在建筑物内。金属导管内外壁应做防腐处理,埋于混凝土内的到管内壁应做防腐处理。暗配的导管,其埋设深度和建筑物表面的距离要超过15mm;明配的导管,应该排列整齐,固定点间距均匀,并且安装牢固。导管和线槽在建筑物变形缝处,应该设补偿装置。 2.6 低压电气安装的协调施工技术 如前文所述,建筑工程低压电气安装中涉及的工序较多,各工序间经常会交叉施工,因此在进行低压电气安装前,应该做好各专业施工顺序的协调,正确权衡不同施工顺序的重要性,从而科学安排不同施工工种的进度。如建筑工程低压电气与土建、给排水施工间进行协调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建筑工程低压电气安装会影响到土建工程的进度,因此在对两者进行协调时,要做好主次的把握,实现以土建为主,低压电气安装工程全面做好土建工程的配合工作。(2)建筑工程低压电气安装与给排水工程进行协调时,首先要认真比对和研究两个工种的图纸。由于这两个工种的图纸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如低压电气安装的线管道与给排水作用的排水管道存在冲突时,一定要根据施工规范的要求,做好各管道的安装工作,确定好安装顺序,然后再进行安装。 3.建筑工程低压电气的调试和运行技术 当建筑工程低压电气安装工程结束后,需要对低压电气安装工程内各个元器件的运行进行考核,确保低压电气安装的有效性。具体说来:(1)成套配电(控制)设备的运行电流和电压要处于正常状态。(2)电动机应通电后观察其转向和机械转动是否正常,并且空载试运行的电机时间为2h。交流电动机在空载状态下持续启动两次,两次的断开时间在5min以上,确保电动机温度正常后方可再次启动;空载运行时,要记录电流、电压、温度和运行时间等参数,确保达到电气动产要求。(3)照明系统通电后,灯具回路控制要和配电箱回路相同,开关与灯具控制顺序也要逐一应对。 4、结语 总之,建筑工程低压电气安装工程质量直接影响工程总体质量,必须要高度重视其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希望在本文研究的基础之上,有更多的专家学者提供指导意见,切实提高低压电气安装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1] __民.建筑低压电气安装工程的施工要求[J].广东建材,2009,25(7) [2] 孙坤.试论建筑工程中低压电气安装施工[J].科技与企业,2012(3) [3] 申伟华.低压电气安装质量控制措施[J].投资与合作,2011(6) 电气职称论文篇二 浅析工业电气设计中电气节能 【摘 要】随着大量节能型变压器产品的普及,有很多设计单位仍在使用S7等系列变压器。本文是笔者根据多年的工作 经验 ,从供配电系统的设计、控制系统的设计、照明系统的设计、设备的选择几个方面介绍了采取何种措施能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实现方案的安全性、经济性及节能性。 【关键词】电气设计;电压;水平;电气节能 前言 依据调查统计资料显示: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与能源消耗增长率比例为:1:1.5,但是标准的国民经济增长率与能源消耗增长率应该为:1:0.8。通过比较得出:我国的节能工作还有待提高。尽管我国地大物博,但是资源仍然不够用,因此,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要做好资源的有效利用,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做好节能计划,在安全性能、节能性等方面都要做好规划,按计划实施。 1 供配电系统的合理设计 工业电气与普通民用电气的主要区别是:用电负荷等级高,用电设备相对密集,对连续性供电的要求较高。为达到节能的效果,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 (1)供配电系统的环节不宜过多,尽量做到简单可靠。过多的配电环节会造成额外的能量损耗。这也是规范规定“同一电压等级供电系统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的原因。 (2)应合理选择设备的供电电压水平。同等情况下,电压水平高,损耗相对较小。如工业、企业大量使用的压缩机、循环水泵等,常采用6/10kV供电,既降低了供电线路上的电流,又减少了铜损耗,还能减少铜材的浪费。 (3)变电所应尽量深入负荷中心。大多数情况下,工业、企业内的负荷多为低压交流380V,若距离过远,为满足起动压降和运行压降的要求,增加电缆的截面,势必造成铜材的大量浪费。所以,如果厂区面积过大时,应采用合理的供电半径统一筹划,设置多个变配电装置,缩小线路的距离,降低损耗。如果有爆炸危险区存在,在满足规范的前提下,可将变电所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外,将室内外地坪高度差提高至0.6m,就能达到降低能耗的效果。 (4)采用功率因数补偿。在工业企业中大多数用电负荷为机泵。在SH3038―2000《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推出后,石化装置设计人员将低压补偿取消,这种做法有欠妥当。如果补偿只设置在6/10kV侧,低压侧不进行补偿,负荷较多时配电变压器的数量会相应增加或变压器容量会相应增大,很容易造成额外的电能浪费。所以,应采取就地补偿原则,从设计上保证节能,可即变压器后侧进行相应的补偿,在同样负荷率的情况下,使变压器的效率提高。 变压器的合理选择:变压器是设计人员使用量最多,但又常是设计最不合理的设备之一。分以下两种情况: (1)在目前已有的大量节能型变压器产品推出的情况下,有很多设计单位仍在使用S7等系列变压器。很多电力部门往往将大城市的老变压器拆除后移至城乡结合部或乡村使用,不但造成大量电力损耗,还增加了低收入人群的额外支出费用。所以,设计人员应严把设计关,从源头杜绝再使用国家淘汰产品和落后产品变压器。尽量考虑选择损耗较小的节能型变压器,如S9、S10、S11、SC9、SC10等。节能型变压器在制造铁心的硅钢片、铁心的制造工艺上都有较大的改进,有利于减小变压的空载功率损耗。 (2)变压器的容量和数量也与节能有关。工业企业由于用电要求较高(多数为一、二级负荷),所以在设计时一般总会按照互为全备用(即单台变压器的负荷率不超过50%,由两台变压器承担用电负荷)的思路。可以对一、二级负荷采用互为全备用的方式,对于三级等负荷,完全可另设变压器,将变压器的负荷率提高到75%左右,这样虽然增加了变压器的数量,但变压器总容量降低了,减少了部分无功损耗和有功损耗。当然,增加变压器的台数也会造成损耗和建筑物面积的增加,各种因素要综合考虑才能达到最佳效果. 2 控制系统的合理设计 在工业企业生产装置和生产线上往往有集散控制系统或者可编程逻辑控制器参与逻辑控制,是为了提高系统自动化程度,减少人工成本。在以往的设计中,为了减少一次性生产成本投入而减少DCS点数,将应控制的起动和停止由一个继电器输出控制。如采用1个继电器接点控制,则DCS采用的不间断电源(Uninterrupted PowerSource,UPS)容量往往会比采用2个继电器控制时的UPS容量大,即使增加了输出I/O卡件,也能达到很好的节能效果。 采用两个继电器的控制方式优点如下:如果装置第一次是在开起现场,当顺利开起后,转换开关在旋转的过程中运行的设备不会停止;而选择1个继电器输出控制设备起停时,转换开关在旋转的过程中运行的设备会停止。 3 照明系统的合理设计 工业、企业电气照明设计并没有民用建筑照明设计复杂,但是在装置中同时使用的灯具量大。 (1)过去通常采用的灯具为汞灯、钠灯、金卤灯,这些灯具在工矿企业当中使用量大、面广,也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但在新兴光源的推出后逐渐失去了原有的主导地位,光效低、寿命短、功率因数低,起动时间长等缺点,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石化企业的照明要求。所以,现在推出了电磁感应灯、LED灯等光源,这些已能完全满足用户的要求,如表1所示。虽然价格稍高,但随着推广,费用会逐渐降低。 表1 各种光源参数对照表 注:参照《工厂常用电气设备手册》和厂家样本。 (2)过去对光源的控制不能达到节能的效果。如采用适当的措施,如光控、时控、稳压输出等,则每年可以节约大量的电能。 (3)新的照明设计标准对节能部分进行了增加,对主要功能建筑物的功率密度值进行了限制,如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第6.1.2~6.1.7条中对于“高于或低于规定表格内的照度值时,照明功率密度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的相关条目就充分体现了我国对照明节能上的重视。 4 科学选取设备 机汞是工业及企业的主要用电负荷。尽管电气专业人员不负责选择机汞,但是仍然能够在设计准备时期给出较科学的意见。假如所选的电机功率较大,可以提高运转时的安全性,但是在轻载和空载时由于要消耗较大的电能往往导致工作效率低,因此可以对此类电动机安装变频调速器,既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以更加节能。 5 小结 总而言之,电气设计人员要尽心尽力地完成设计工作,从安全性能、节能性、经济性等多方面进行研究,最终选取科学的供配电规划,进一步改善计划后,投入实施,在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上面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王兆安,刘进军.电力电子技术(第五版) [M] .北京: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1.6.看了电气职称论文的人还看了:1. 变电站职称论文 2. 电气工程师学术论文 3. 电气专业论文范文 4. 电气自动化论文精选范文 5. 电气论文范文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以及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国际经济法的论文参考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国际经济法的论文参考论文篇1 论国际法中的经济制裁 在中文中,“制裁”的基本释义是“用强力管束并惩处,使不得胡作非为”。而在英文中,sanction由法令、庄严的协定等含义发展出多种释义:一是从法律角度指为保证法律得到遵守而采取的手段,包括对于违反法律实行的各种惩罚和为了预防违法而采取的奖赏的形式;是从道德的角度指维护道德的约束力;三是从国际法或国际政治的角度指几个国家通常一致采用的一种强制性手段,迫使违反国际法的国家停止违法活动或服从裁决,尤指采取不给贷款、限制双边贸易,或者采取武装干涉或封锁等 措施 。国际经济制裁一般是指一国或多国对另一国或多国所实行的一种经济惩罚,其实质是以制裁为手段达到一定的政治目标及 其它 目标。西方国家直言不讳地宣称,制裁是其推行外交政策的“一种强有力的工具”。联合国有时也以通过某些决议的形式迫使会员国参与集体制裁。20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其使用频率越来越高。据K·A·伊利沃特(K·A·Elliott)和G.C.哈夫波尔(G·C·Hufbauer)对1914年到1998年170件案例的分析,150多件发生在战后50多年的时间里,而在90年代不到10年的时间里就发生了50多件。 通观战后国际经济制裁实例,可以得出所采取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也是应用最普遍的即战略禁运。禁止向被制裁国提供核武器、常规武器和军民两用技术产品,阻止高科技及其产品进入被制裁国;而在通常没有必要进行战略禁运时,一般综合贸易禁运。对被制裁国实行进出口禁运以及资金与人员往来限制。此外还有专项贸易禁运。重点选择关于被制裁国国计民生的若干贸易项目进行禁运。被选择的项目通常是粮食和石油等。 国际经济制裁的特点 首先是强制性。在强度上经济制裁是介于外交手段和军事手段之间的一种手段。制裁方为达到目的,不会顾及被制裁方的感受。 其次是对抗性。制裁者在实施制裁的时候从不掩饰自己所要制裁的对象以及所要达到的目标,这就使得制裁者与被制裁者之间处于一种公开的对抗状态。 此外还有相关性。经济制裁是使双方利益均受损失的双刃剑,而且制裁还会影响到第三国的利益。经济关系越密切,所受的损失就越大。经济制裁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大多数的制裁难以成功,因为在利益的驱动下,不仅制裁国的公司有可能违背政府意旨而行事,而且制裁联盟的成员国也会各行其事,从而使制裁效果大打折扣。 国际制裁的核心问题是效率问题,即如何以最小的代价,最少的时间达到是对方屈服的目的。伊利沃特等对大量案例的实证分析后发现,经济制裁的成功率在不断下降,1938-1972年间,迫使对方做出让步、达到制裁预定目标的为67%,1973-1990年则下降到22%,即使在90年代,经济制裁的成功率也只有大约1/4。在影响经济制裁效率的因素中,首要的是目标国所承受的经济成本。伊利沃特的统计发现,大多数成功的案例中,制裁所造成的成本超过目标国GDP的2%,而失败的案例中这一比例不到一半。 经济制裁的所造成的损失是要由民众来承担的。一般来说,经济制裁会造成民众的损失,导致民众对政府不满,进而影响政府的决策。这个假设是建立在受制裁政府是民选政府的前提上的。假若被制裁的国家政权不是民选政权,那么制裁的效果值得推敲的。例如像朝鲜这样的国家,政府控制了全部的媒体,民众得到外部消息的唯一来源就是官方消息,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稍作煽动,民众对所遭受苦难的痛苦情绪很容易就转化为对制裁方的仇恨。这样不仅达不到发动制裁的目的,反而使受制裁国的政权更加稳固。海湾战争后,联军对伊拉克的制裁一直延续到2003年,大大地削弱了伊拉克的实力,从而为后来的军事行动铺平了道路。但是制裁的最初目的——希望伊拉克人自己反抗来推翻萨达姆政权—无疑是失败的。 经济制裁往往对制裁国自身也会造成很严重的损失。例如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为了迫使苏联撤离阿富汗,对苏联发动了粮食禁运,随后又发动了油气管道禁运。对苏联的粮食和油气管道禁运严重损害了美国农场主和工业企业以及相关产业的利益,最后在利益集团的压力下,美国后来不得不主动取消了这一制裁。当然这也和阿富汗战争的进程和国际形势的转变有关。美国七八十年代对伊朗和利比亚的资产冻结,既包括保存在美国本土的两国资产,还涉及到美国银行海外分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中的资产。其实施不仅引起与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地的法律冲突,损害到该地的主权和金融界的利益,也损害了美国金融界的利益。 "从更广阔视野看,更重要和攸关美国国家利益的是,客户对美国银行服务能力的信心的丧失,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这类顾客离开纽约或美国其他市场,到诸于伦敦这类被认为能够提供比较公平环境的外国市场"。据国际经济研究机构在1995年的 报告 称,制裁给美国公司造成的损失在150亿到190亿美元之间,并且影响到约20万工人的就业问题,其结果必然引起相关行业的不满。 至于民主国家之间,政治体制越发成熟,国家间的联系日趋紧密,牵一发而动全身,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做出会受到制裁的行为,更不用说去制裁别人了。 所以,有时候,往往制裁不一定给力,直接采用军事手段,才是最有效的 方法 。随着地球上敢于公然进行独裁的国家越来越少,可以预见的是,制裁这种手段,离消失已经不远了。 国际经济制裁的法律地位 一般说起来,国际经济制裁的法律地位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制裁国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有权采用经济制裁。二是制裁国在什么样的程度上有权使用经济制裁。前者系指国际经济制裁的程序性规定,后者即国际经济制裁的实质性规定。 国际上第一个涉及国际经济制裁的公约,是1919年巴黎和会结束时签订的《国际联盟盟约》。该盟约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联盟会员国不顾以仲裁解决争端的规定而从事战争者,“应即视为对于所有联盟其它会员国有战争行为。其它各会员国担任立即与之断绝各种商业上或财政Α之关系,禁止其人民与破坏盟约国人民财政上、商业上或个人往来”。这就是说,第一,经济制裁是针对特定的战争行为,该行为一旦发生,其它会员国实行制裁的义务即自动产生;第二制裁是全面、彻底的,是“全面的经济制裁”;第三,不仅会员国,非会员国也得参加经济制裁,因而是“全球性的经济制裁”。 然而,如此严厉的经济制裁的法律规定不久便为国联大会一项关于“经济武器”的决议所取代。这项决议提出:破坏盟约的战争行为是否存在,由各会员国自己决定;国联行政院可对此提出咨询意见,但不能作出约束性的决定。这一修改,限制了国联行政院的权力,加强了各会员国的任意性,削弱了1935年对意大利经济制裁的力量,同时,也为此后单边国际经济制裁的根据留下了伏笔。 同多边制裁和全球性制裁的法律地位相比,单边经济制裁的法律地位则至今尚未明确。一方面,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个国家决定同另一个国家建立或断绝经济、贸易往来,纯属该国内政,系该国主权的体现,外界不得干预。西方有些国际法学者还找出前面提到过的国联决议来论证单边经济制裁的合法性。他们提出,由于联合国的无能为力,促进和维持国际和平的任务已经落在各个成员国之上,而各国的主要工具就是经济制裁。 另一方面,国际上也有个趋势,主张对国际经济制裁加以限制。如联大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和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第32条)就曾规定: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它种措施强迫另一个国家,以取得该国主权权利行使上之屈从,并自该国获取任何种类之利益。但是,什么是“外国不得干预的主权行为”,什么是“迫使一主权权利行使之屈从”,则各国都有自己的标准,很难达成一致的定论。 目前的习惯国际法是,一国对另一国的经济制裁只要不牵涉军事行动或武装封锁,只要不牵涉它国的司法管辖权(1984年1月美国总统里根宣布扩大对苏联出口石油和天然气设备的禁运范围后,美国就曾同英、法、西德等西欧国家就管辖权问题发生过争执),一般并不会引起别国的非议,当然也不会引起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492页 [2]牛津当代大辞典,广州,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1644页 [3]国际经济制裁的效率与外部性分析,武汉大学学报,第五十八卷,第三期 2005.3 [4]HAASS,R. N. Sanctioning Madness [J]. ForEign Affairs,1997,76. 国际经济法的论文参考论文篇2 浅析国际经济法视野中的主权基金 [摘要]主权基金是一种全新的专业化、市场化的积极投资模式。从国际经济法视野来看。主权基金对于现代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发挥着重要作用。主权基金是国际经济法中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与国际合作发展原则的充分体现,使得全球资本市场更为安全、稳定。从所有权的角度来看,主权基金的兴起也将使世界经济重心从私营部门转向国有部门。因此,主权基金的良性运作与健康发展需要在全世界范围内营造公平互利的法治环境。 [关键词]主权基金国际经济法法治环境 在2009年4月的伦敦G20峰会中。西方各国一再强调中国应在主权基金领域担负起大国的责任。2009年4月18日,中国投资公司董事长楼继伟在博鳌论坛“国际金融体制改革:新兴经济体的作用”分论坛演讲时称,主权财富基金是现存的不合理的货币体系的必然产物。从50年来的历史上看,主权财富基金在市场上没有不良记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稳定性力量。 主权基金(Sovereign Fund)又称主权财富基金,是指掌握在一国政府手中用于对外进行市场化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盈余、外汇储备盈余、自然资源出口盈余等,由政府设立专门的投资机构管理。主权基金是一种全新的专业化、市场化的积极投资模式,其投资方向不仅包括股票和其他风险性资产在内的全球性多元化资产组合,也拓展到外国房地产、私人股权投资、商品期货、对冲基金等非传统类投资类别。 主权基金的崛起与经济全球化密切相关。进入21世纪以来,以中国、新加坡、印度等为代表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已经实现了经常项目巨额顺差常态化,而这些国家又不希望汇率上升过快,于是外汇储备急速膨胀;此外,以俄罗斯和海湾国家为代表的另一批新兴国家则直接受惠于全球化带来的能源需求激增,在石油价格、矿产品价格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凭借国家对资源开发权力的拥有。也积聚了大量国家财富。这些国家具有政府主导的传统,市场运作下的理财工具又不完善,于是财富大量集中在主权基金手中。目前,主权基金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一个日益活跃的参与者,其资金规模已经超过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市场影响力正不断增强。据统计,1990年全球主权基金的规模仅有约5亿美元;而2007年全球已有36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主权基金,资金规模约2.8万亿美元。其中,最大的阿联酋阿布扎比基金规模高达9000亿美元;中国和俄罗斯拥有的主权基金规模也分别达到2000亿和1280亿美元。从发达国家与新兴市场国家双赢的角度考虑,主权财富基金的存在不应被视为一种威胁,只要各国努力规范其行为并改善其透明度和信誉,主权财富基金理应为世界金融市场的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 从国际经济法视野来看,主权基金对于现代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主权基金是国际经济法中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直接体现。该原则规定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不受任何外来干涉。而主权基金本身就是一国对经济活动的自主决定权和对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延伸,属于国家利益的范畴,一国政府对其主权基金享有完全的占有、管理和支配权。主权基金主要来源于属于国有资产的财政盈余、外汇储备和自然资源出口盈余,是国家主权财富在现代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的重要表现形式。特别是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主权基金不仅是国家经济主权的象征。更是保障其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获得平等的参与和决策权,进而实现国际经济格局多元化的有力武器。根据美国主权财富基金研究所(Sovereign Wealth Fund Insti-tute)2009年4月发布的数据,截至2008年,中国外汇储备管理局旗下的华安投资管理公司管理资产约为3471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三;中国的另一只主权财富基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1900亿美元资产排名第八。2004年,具有主权基金背景的联想集团以17.5亿美元成功收购IBM全球Pc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中国在中美高科技贸易中相对弱势的地位,使中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获得了更多的话语权。2008年6月,在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宣布正式启动中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谈判中,美方也明确表态:欢迎来自中国的主权基金,并将在修改投资法时认真考虑中方的立场。 其次,主权基金的积极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中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的充分体现,使得全球资本市场更为安全、稳定。由于主权基金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低风险,当资本市场面临崩溃危机时,投资者不必担心主权基金会陷入恐慌性抛售中,而且大部分主权基金并不像养老基金一样需要定期支付红利,从而避免频繁地在证券市场上套现。因此。主权基金能够成为一个长期战略投资者参与世界各国的区域经济合作,这将有助于稳定国际股票和债券市场。此外,主权基金的兴起使得新兴市场国家从发达国家的债权人转变成资产所有者,使国际金融市场的权力重心发生根本性转移,全球金融市场格局将从美国一元支配格局向欧亚国家和能源输 出国 共同参与的多元体系转变,发展中国家正逐渐成为国际金融投资的强势力量,这些都充分体现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据美国财政部统计,仅2006年以主权基金为主体的跨国投资就使得美国资产净增加1.9兆美元,为社会提供了1000万个就业机会,并对研发支出有13%的贡献。 最后,从所有权的角度来看,主权基金的兴起也将使世界经济重心从私营部门转向国有部门。据美国财政部估计,当前由各国政府控制的金融资本(外汇加上主权基金)约有7.6万亿美元,相当于全球总产出的15%。长期居于主导地位的跨国公司将面临实力更强的、由政府投资的主权基金的竞争,各国的国有资产通过优化整合以后将以更加灵活的姿态投入到国际资本市场中,这将使传统的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国际投资法律体系面临重大挑战。推动了国际经济法理论研究和制度创新,美国近期酝酿修改投资法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尽管主权基金的出现对国际经济法产生了十分积极的影响,在现阶段实现主权基金的法制化仍然面临着种种困境。首先,由于上千亿美元的主权基金规模十分庞大,远远超过普通的国际投资,在债券之外的市场往往会因流动性和交易量不足而难以对其充分吸纳,使得各国现行的投资法律体系无法进行有效监管。其次,由于目前大多数国家立法缺乏对主权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使得主权基金的运作缺乏透明度,既没有准确披露是由谁控制着这些庞大的资本。也没有定期公布投资策略和资产报表等可靠信息,而相关的国际组织也没有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使得对主权基金进行信息披露 的法律规制处于事实上的缺位状态。最后,基于政治与国家安全等非商业因素的考虑,部分发达国家对主权基金背后的国家背景十分谨慎,导致主权基金缺少足够的商业性与运作独立性,容易引发投资保护主义,形成投资壁垒。近年来,美国国会腰斩迪拜港口公司收购美国港口。中海油收购优尼科未果以及华为收购3Com遭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HIUS)否决,都带有明显的投资保护主义色彩。 主权基金的良性运作与健康发展需要在全世界范围内营造公平互利的法治环境。目前,各国已经开始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和规范主权基金,通过立法明确主权基金的管理体制、具体运作和投资审查,提升主权基金运作的透明度。2007年美国《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规定:在涉及主权基金投资时,授权CFlUS进行为期90天的调查。直至认定该投资不会危及美国国家安全;2008年2月,在中铝收购力拓的背景下,澳大利亚政府也公布了6项法律原则,宣布将对政府控制的外国投资者加大审查力度。上述立法试图通过对主权基金加大审查力度来规范主权基金的运作,这既是一种公司治理模式,也是其保护战略资产意愿的结果。相比之下,欧盟对主权基金采取了更为积极的开放态度。为实现投资自由化的目标,2008年2月,欧盟宣布将出台主权基金行为准则,试图通过制定全球性的自律性规范来消除法律对主权基金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的限制。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建议,为保护具有战略意义的欧盟公司不被主权基金收购,欧盟应考虑实施“黄金股份”制度(即政府持有带有特定权利的股份。这种股份份额很小,通常为一股,但对公司重大战略决策拥有发言权和否决权),使政府对一些涉及重要敏感行业的外来投资拥有否决权。欧盟准备出台主权基金自律准则的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在制定旨在规范主权基金的行为指南。该组织已经明确要求新加坡、挪威和阿联酋等国为其主权基金制定详尽的披露标准,并开始推广挪威立法对主权基金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规定,认为通过信息披露立法能够促使主权基金的规范运作,避免投资保护主义。 主权基金本质上是专业化的商业机构,而非政府的行政机关。套用行政模式势必压抑专业精神与商业 文化 ,导致类似于官僚组织的死板僵化,显然不利于其高效率运作。因此,应尽量避免对主权基金的行政干预,确保主权基金市场运营的自由度。例如,为了最大程度保证实现良好投资回报率的核心目标,阿联酋与新加坡的主权财富基金员工队伍中极少有公务员,而是竭力在国际金融市场网罗吸引招聘一流金融人才,绝大部数基金经理包括首席投资官都是外聘的专业人员。 另外,主权基金要想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一员,还必须通过立法明确主权基金的商业性、专业性和独立性,打消被投资国的政治疑虑和阻挠。在投资法中,应明确主体投资应该交由外部基金,进行第三者管理,从而淡化政治色彩,建立多策略、多通道的投资组合,加强基金间的竞争。弥补主权基金自身在资源、人才、内部监控上的不足。 [参考文献] [1]吴金勇。黄继新,伦敦G2O峰会的“教堂”价值[N],商务周刊,2009-04-20。 [2]王志刚,主权财富基金法律问题研究[J],法学与实践。2008。(4)。 [3]杨燕,主权财富基金对世界经济的影响[J],中共石家 庄市委党校学报,2009,(1)。 [4]IFSL:垒球主权财富基金增至3.9万亿美元[N],经济参考报,2009-03-04。 [5]刘婷婷,沙特预建世界最大主权基金[N],中华工商时报,2007-12-25。 猜你喜欢: 1. 国际经济法论文题目参考目录 2. 国际经济法论文题目参考 3. 国际经济法论文免费范文 4. 国际经济法毕业论文 5. 国际经济法相关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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