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马涤明近日,重庆市民易先生遇到一件麻烦事儿,他接到考上了航空学院儿子的电话,说易先生的征信有问题,影响了他上大学。易先生到法院查询才发现,2008年自己有一起交通违章没处理,上了失信人员名单。(6月9日新华每日电讯)在易先生缴纳罚款后,相关执法部门表示会联系法院恢复其征信,以免影响其孩子读书。这个结局,还是比较圆满的。但父亲的过失该不该影响到孩子身上这个问题,却仍让人不能释怀。现实中,因父母有失信记录而影响孩子上学的情况,并不尽相同,本身就是需要讨论清楚的问题。从相关制度来看,有些对失信人员子女读书资格的“影响”,确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七项规定,父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这种“影响”,实际上并不影响失信人员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而是对失信人员为子女谋求“高消费教育”行为的限制,主要是限制其消费行为,而不是限制其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因为其子女在普通公立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或其他基本教育的权利、资格,并不在被执行人员消费行为限制规定之中。高收费的私立学校,又有“贵族学校”之称,这种高消费教育产品的目标消费群体,主要是为高收入家庭子女量身定制的;对于失信人来说,其应先履行相关义务、偿还债务后,才可以进行高消费。由此来说,限制失信人员子女就读“贵族学校”,不存在“对其子女不公平”的问题,反之,失信人不履行相关义务,比如欠钱不还,却让子女享受高于普通人家子女的教育条件,至少对被失信人及其子女是不公平的。也是对社会公平的一种破坏。具体到此事中的父亲因未及时消除交通违法记录,而影响儿子上大学这一情况,能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是值得讨论的。首先,易先生的儿子所就读的航空学院是否属于“高收费私立学校”,要搞清楚。如果航空学院是公立院校,孩子上学就不该被“影响”。其次,从法治和个体权利角度上说,父母有问题而影响孩子读书的政策,恐怕既找不到法律依据,也是对个人权利的侵害。公民受教育的权利是国家宪法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就此说,孩子受教育的权利绝不可以被“绑架”到督促其父母履行相关义务的问题上。另外,征信领域中,有个问题一直备受争议:与信用概念无关的过失行为,该不该往个人征信记录上联系?以此事来说,驾驶人未及时消除交通违法记录,实际上与“诚信”扯不上太大的关系。不是任何过失行为都可以纳入征信管理范畴的,征信不该成为一个“箩筐”。(羊城晚报时评投稿邮箱:)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图片 | 视觉中国责编 | 傅铭途 孙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