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署名第一的就是第一作者,署第二第三的就是第二第三作者。一般看你的文章份量,如果份量足,可以署多个作者。国外一个多中心临床试验的文章可以挂100人。 文章一般还有一个通讯作者,是指文章的所有权人和指导者。还有的有一个通信作者,指是的联系人。 这个也可以由双方商量来确定排名,如果没有约定,一般是排在前面的为第一作者,排在第二名的为第二作者,余此类推。扩展资料发表论文,一般作者个数不限,但通常不多余6人。一般说来,排名第一就是第一作者,排名第二就是第而作者,排名第三就是第三作者,所以一般都写1个。但可以采用附注的方法,就是在作者的名字上加个标注,然后说明共同第二作者、共同第三作者的,常常共同的情况不多余2人;但这种情况不多见,一般出版方、会议组织方也不允许这样。中级职称,应该是要求第一作者,很多职称评定都是要求参评的人员发表的文章必须是独作或者是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甚至第三作者的话,评审效果是很差的。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第一作者
一般理工科,作为第一作者发表1篇SCI基本上是可以授予博士学位的水平。我一个学生,就指导他毕设时在我主编的国外刊物(美国省刊)发了一篇认认真真写的英文论文。靠这篇论文搞定了所有老师。不过,他没有保研资格,靠自己考到华中科大了。我另一个学生,硕士生,靠一篇在投的SCI原稿,就被大连理工大学免试录取为博士生了。当然,我是信息弱电类专业,发SCI难,物以稀为贵。
不用纠结这个了,在中国,作者顺序都是老板说的算,很多完全就不按贡献来,老板想抢第一作者,就算他没有任何贡献也是第一作者。反正这东西也没有相关部门管,谁有权谁强势谁就决定一作是谁。至于放在论文的什么位置,见该论文的模板。
期刊通讯作者还是有可能的,比如投稿用自己的邮箱,老板做通讯人(文章中表示)。第一作者一般不能改,可以加作者,改单位也可,并且要给出合适的理由,并且提供全体作者同意的书面证明。 原因:如果你的邮箱作废了,他还不让你换邮箱啊。或者学生毕业了走人了,改成老板,这完全是合情合理的事情。 如果不是必要,尽量不要改,给编辑部印象不好
国内比较看重第一作者,第一作者署名的论文数量是考核的中药标准。通讯作者是指idea的提出者。第一作者就是排在第一位的作者。比如,你上研究生期间,你的导师提出了一个idea,然后你辅助他把这一成果做出来了。发表了SCI,那么你的导师是通讯作者。考虑到你没有SCI论文不能毕业,于是老师允许你作为第一作者。
第一作者有且只有一个,因为他的作用和位置是不可替代的,有关解释如下: 在创新性作品如科研论文、专利、调研报告等等的署名中,对于多个作者共同完成的情况,对作品贡献最大的人的名字通常署名在最前面。特别对于科研论文的署名,各期刊都有更细致的规定;而当论文署名用于职称评定时,第一作者的分量显然比第二、第三作者要重,而比单独署名的要轻。由于科学研究的复杂化多样化,如生物信息学有几百人署名一篇论文的情况,第一作者指的就是署名前面的几个人,而不只是第一个;多个第一作者的情形都会进行明确标注。另外,第一作者与通讯作者不同,与创造性贡献不同,通讯作者常由诸作者中在论文所属领域最有权威者所充当。
一般审稿费和版面费都是导师出的,导师可以报销的,当然文章要跟自己的研究生课题相关
没有这样的规定!但是sci是目前世界最权威的杂志,撰写需要很高的英文水平,一般常情来说都是硕士学位或以上学历的人才能发,学士学位发sci有点不可思议,但是不排除没有。
第一作者就是文章的第一个名字,一般第一作者是该论文的主要完成者,包括实验,论文撰写等等方面,而通讯作者一般为导师,通讯作者后面会加星号,脚注也会有注明,杂志社一般跟通讯作者联系~
好有才呀
要求就是和正规的论文格式 第二作者可以 但是评选的时候不利
在署名的时候,谁的名字排第一,谁就是第一作者,谁投的稿,或者联系谁方便 ,谁就是投稿作者,但投稿作者是没有什么用处的,第一作者用处大,比如晋正高级职称的,只有第一作者有用,其他的没有用。但如果只有一个作者,那就不涉及什么第一作者、投稿作者的说法了
中文核心期刊的作者分第一和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基本是,工作中贡献最大的研究人员,是具体工作的主要执行者,也是原始数据的收集和处理人,更是初稿的执笔人,对研究结果与数据的真实性,需要负首要责任。按照国内期刊的署名方式,如果一篇论文,有多个作者,就需要按照贡献的大小,来依次排名,评职称时,第一作者只认可1个人,不能同时2个人,享受第一作者的职称加分。但SCI英文期刊不同,第一作者可以有多个,就是所说的共同第一作者,有些影响因子高的期刊,甚至可以有4-5个第一作者,当然~这点是基于作者对论文贡献乃同样大小,或者项目难度大,必须合作完成。
我看到过有的文章有前两个作者上面都标着1、第三个作者后面标着2的现象……
一般文章的第一作者只有一个,不过可以加二作,一般一作二作没什么区别的,你可以去中国期刊库看看
共同一作可以有,但有几个共同一作,这篇论文就认几分之一。另外,都是本校的通讯作者,只认第一个。如果一篇文章的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非同一个人,那其中一个人已经用这篇文章来参评职称了,另外一个人就不能用其来评职称。这些办法不一定科学,但可以有效地杜绝成果一文多用,降低共同一作、共同通讯作者等在职称评审中的功效,对这类行为不明确限制,但也绝不鼓励。
这就要要你们单位的要求了、最好是第一作者、第三作者的作用很小、就是挂一下名、没什么实际大用处!
按作者的先后顺序进行分配。合作的作者排序肯定会有个先后顺序,排名顺序在前的肯定要出更多的版面费。其次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要出更多的版面费,其他的作者少出一些,如果是3个人可以2个通讯和一个第一作者,那么这样就均摊就行。
通讯作者一般指整个课题的负责人,承担课题的经费,设计,文章的书写等。他也是文章和研究材料的联系人。最重要的是,他担负着文章可靠性的责任。通讯作者的好处是能和外界建立更广泛的联系。一些杂志会约你申稿,写综述。这些会大大地提高你在科学界的地位。第一作者一般是本文工作中贡献最大的研究人员。此作者不仅有最多和最重要的图表 (即体力上的贡献),也是文章初稿的撰写人(即对本文的智力贡献)。如果从知识产权上来说,研究成果算是通讯作者的。拓展资料:一般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有时也指某种理论的创始人,或某一事件的组织者或策划者。在苏联、法国、联邦德国、西班牙等国的版权法中,作者指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与方法,直接从事文学、艺术创作活动,并产生出体现创作者个人特性的作品的自然人。其中包括小说家、诗人、散文作家、剧作家、作曲家、歌词作家、记者、画家、书法家、雕刻家、工艺品设计师、 建筑设计师、 摄影家、翻译家、计算机程序编制者等。美、日等国的版权法也承认法人为作者。作者是指进行文学、艺术或科学创作的人,即进行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的人,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软件作者又称为“软件开发者”。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的人,即使对作品的创作起了重要作用,也不成为作者。进行这种非创作性活动的人与作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合同约定。严格来讲,“作者”与“创作者”不完全相同:“创作者”是一个普通用语,仅指实际作者;著作权法所称的“作者”则是一个法律用语,有时也包括名义作者。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包含与人脑机能密切相关的心理过程。从这一角度讲,只有作为自然人的公民才能成为作者,而不具有人脑的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不能成为作者。因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不过,与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相同,我国著作权法在确认实际作者的法律地位的同时,并不否认名义作者。这是因为:第一,某些作品在客观上需要以他人的名义发表,否则无法达到预期的创作目的,或无法产生预期的社会意义;第二,一部作品的实际作者究竟是谁,往往除作者本人外,他人并不知晓,而作品的传播又需要法律将作者身份(作者资格)赋予某些特定的人,以便著作权归属的确定和作品使用的授权。基于上述原因,著作权法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具有实际创作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视为作者。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作为实际作者的公民和可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均属于作者的范围。此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作者身份的推定法则。根据这一法则,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上作为作者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被推定为作者。显然,被推定为作者的公民不一定是实际作者,被推定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则不是实际作者,但著作权法仍确认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的作者身份。在推定作者身份的情况下,实际作者如果在确权诉讼中证明作品是由其本人而并非由著名者所创作(即所谓“相反证明”),可最终被确认为该作品的作者。就一般作品而言,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通过其署名而推定为作者;就符合特定条件的作品而言,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视为作者。推定为作者与视为作者的区别在于:前一种情况下的作者身份可在确权诉讼中被相反证明否定;后一种情况下的作者身份不能在确权诉讼中被相反证明否定。
论文的第一作者必须是论文的主要贡献者和直接创作者(初稿撰写人), 同时又是作品的直接责任者, 享有更多的权利, 承担更多的义务。在没有特别声明的前提下, 第一作者就是论文的第一权利、第一责任和第一义务者。通讯作者(Corresponding author)是论文的主要学术思想的提出者和最重要的责任者,更是论文对外责任的承担者、知识产权拥有者、实际统筹处理投稿和承担答复审稿意见等工作的主导者。而且在论文发表后,对于读者针对论文提出各种问题时能与之讨论和联系的作者。通讯作者通常是科研课题的主要负责人。在论文的投稿和发表过程中,通讯作者要负责与编辑部的一切通信联系和接受读者的咨询。凡是在文章内注明通讯作者的稿件,与稿件相关的一切事宜,包括邮寄收稿单、退稿、退修稿件、校样、版面费、稿费等,均与通讯作者联系。二者相比,通讯作者对发表论文所承担的责任更大,需对论文中涉及的方法、过程、结果、观点等任何问题进行解答,并有对论文的作者排序、论文发表、论文撤稿的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