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优化服务外包产业投资和发展环境,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服务外包业务,是指企业以信息技术为依托,通过签订合同向其他企业、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等服务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服务外包企业,是指根据其与服务外包发包方签订的合同提供外包服务的承包方。第四条 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坚持激励创造、科学管理、诚信高效、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规则,研究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基本政策,并协调本市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大事项。 市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场监管、公安、文化广电旅游、商务、财政、司法行政、经济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开展下列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一)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全市服务外包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组织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指导服务外包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三)受理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和违法举报,在有关部门间建立信息共享和案件线索传递机制; (四)建立、维护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执法综合信息库; (五)协调执法案件移送,组织开展对重大案件的联合调查; (六)市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服务外包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作用,规范服务外包企业的经营活动,维护服务外包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服务外包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要具体开展下列工作: (一)指导服务外包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二)调解服务外包行业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建立服务外包企业及相关个人的知识产权诚信档案; (四)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会员按照章程进行惩戒,并将惩戒情况载入诚信档案。第二章 企业保护措施第八条 服务外包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第九条 服务外包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对服务外包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保护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并履行各自承担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第十条 服务外包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缔结阶段、履行阶段以及合同终止后,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开发的项目,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在项目合同中约定。未作明确约定的,由接受委托的企业享有。第十二条 服务外包企业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保护其知识产权: (一)依照著作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其独创性的作品进行作品登记; (二)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对其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 (三)依照浙江省企业商号保护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 (四)依照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有关规定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或者杭州市著名商标; (五)根据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申请认定中国名牌产品或者浙江名牌产品; (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专利,并依照浙江省、杭州市有关专利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申请使用专利专项资金; (七)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其知识产权。第十三条 服务外包企业应当明确保密岗位,落实保密责任制,对计算机、网络、服务器及相关设备采取访问及存取控制、密钥管理、权限设置、使用正版软件及安全防护软件等安全防护措施。 服务外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制订并实施商业秘密档案归档、保存、借阅、复制、销毁等各项制度,采取技术性保密防范措施,加强对涉及商业秘密场所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