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可参考《专利法》:_html判断发明的标准:(1)时间标准。从时间角度判断发明创造是否有创造性,一般是以申请日为标准,是将该发明创造同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通过比较判断其是否具有创造性。(2)技术标准。这是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具有突出的是实质性特点并取得显著的进步。(3)人员标准。在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是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认知能力为标准的,对他们而言某一项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该发明就具有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