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专利的期限是从其申请日(filing date)开始计算二十年。但很多时候,专利的“有效申请日”也可以用来确定一个专利的期限,从其有效申请日起二十年。例如,大多数的专利申请,其有效申请日就是该专利申请的提交日(专利局的收到日)。但并非所有的专利申请都如此,例如美国专利中的连续案(CA),部分连续案(CIP),或者分案(divisional)。这些专利申请类型的日期并不是作为它们的有效申请日。它们的有效申请日是他们的母案申请日。例如,某分案的申请日是2013年1月1日,其母案申请日是2012年3月1日,则,该分案的有效申请日,是2012年3月1日。另外一种常见的情况是,如果第一次提交的是美国临时申请,该美国临时申请在一年内转为正式申请,则该正式申请可以要求临时申请的优先权,并且将临时申请的申请日作为正式申请的有效申请日。不过,临时申请的申请日并不作为算专利权期限的起点。还有一些情况,比如,如果在美国的专利申请要求更早的外国申请的优先权,则国外的申请日并不作为的美国申请的有效申请日,但作为对比文件使用。有效申请日期的作用是什么?首先,它决定了现有技术的范围和界限。有效申请日期(以较早者为准):(1)申请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包括发明,或(2)申请日期最早的优先权申请(即最早提交临时,非临时,国际索赔日期或外国申请)有权享有优先权利要求保护的发明专利或专利申请。再者,决定了公开的日期,例如申请日后18个月会公布的专利申请的内容(publication)。因此,上面例子中的母案和分案都会在母案申请日2012年3月1日加18个月即2013年9月1日公开。公开日也能够作为获得损害赔偿的侵权事件是一个起点。申请日期最早的优先权申请(即最早提交临时,非临时,国际索赔日期或外国申请)有权享有优先权利要求保护的发明专利或专利申请此外,较早的申请日期可以是其他专利的对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