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它是一种有别于传统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其特征主要包括: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一)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品的创造人对其知识产品所享有的独占权。这一含义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未经其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排斥他人就相同属性的知识产品享有同样权利。即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智力成果并存。而统一属性的有形物,可以同时被不同的权利人占有或使用。如在同一种产品上使用的同一个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应授予在先申请并取得注册的申请人,申请人获得商标权后,具有对该注册商标的专有权或派他权,可以禁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和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对注册商标所依附的商品,许多人可以同时拥有,因为它是一种有形物体,可以同时被若干个人使用。正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其主要特征,所以一些学者也把其专有性称之为垄断性。 (二)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时间。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知识产权的客体就进入共有领域,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无偿使用,而不会产生侵权的问题。时间性也是知识产权同有形财产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有形财产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只要所有人对其有形物不处分,有形物的所有权不会发生转移。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我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后五十年;法人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五十年。时间性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而有形财产没有这个要求,只要有形物不灭失,权利就会受到法律保护。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和垄断性,如果不对知识产权进行时间上的限制,则会阻碍整个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就在于采取特殊的法律手段,调整因知识产品的创造和使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种时间性制度的设置,既保护了知识产品创造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同时很好地协调和平衡了知识产权专有性和知识产品社会性之间的矛盾。 (三)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的效力只在其本国范围内有效。知识产权不会自动产生域外效力。地域性是对知识产权的一种空间上的限制。这一特点和有形财产权不同,对有形物的保护原则上没有地域限制,一国公民从甲国进入乙国,其有形财产所有权不会发生变化,依然归权利人所有。而无形财产权则不同,根据一国法律获得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得到法律保护,其他国家对此没有保护的义务,任何人都可以在自己的国家里使用该知识产品,不必征得权利人同意,也不需支付报酬。知识产权地域性的特点要求,如果要在他国受到保护,就必须按照该国的法律从新申请注册或申请审批。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扩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和知识产品的国际性需求之间出现了矛盾。为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成立了相关的组织,签定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如《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等,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一套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国民待遇原则是对知识产权地域性的重要补充。根据国民待遇原则,一国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在他国发生域外效力成为可能。但这并未动摇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各国依照主权原则,对他国的权利申请是否批准,如何保护,仍然由各国根据其国内法来决定。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本案中的美国公司的专利技术,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判断:第一,根据知识产权地域性特征,考查美国专利技术是否在中国申请或获得专利,如果没有申请或获得中国专利,××企业即可在中国无偿使用,毋须征得美方公司同意;如果美方已在中国申请并获得专利,拥有了对该专利的专有性,我方就不能无偿使用,要经过对方许可并付费,否则构成侵权。第二,根据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来看,美国的专利都是发明专利,来中国申请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从申请之日开始计算。美方声称,其产品包含有5项专利技术,我们应当逐一审查,根据专利文献,看是否有下列情况:(1)超过保护期的,我们可以不用付费;(2)接近保护期的,我们可以讨价还价,因为技术的价值也有生命期,越到最后其价值越低;(3)审查五项专利技术中是否有被宣告无效或权利人声明放弃专利权利的,这样会导致其专利技术进入共有领域,我们也无须付费。通过我们的调查判断和分析,如在本案中,美方提供的专利技术中有这几种情况,我们就有可能使对方的技术转让费用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