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和评审,是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来执行。文件中规定,认定条件包括了“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满分为100分,其中“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占30分。关于该部分内容,文件中有如下相关表述:“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