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录用通知书可以根据形式和内容的不同来确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为具有要约性质与具有要约邀请性质两种。如果发放具有要约性质的录用通知书,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应对相应的风险:其一,在录用通知书中逐一列明不予录用的除外情形,以保留一定的录用主动权。其二,录用通知书一旦发出,如果尚有撤回或撤销的机会,应当予以把握。在录用通知书到达拟录用人员之前,用人单位可以撤回录用通知书,需要注意的是,撤回录用通知书一定要先于录用通知书到达拟录用人员或同时到达;在拟录用人员作出承诺之前,用人单位可以撤销录用通知书,但是撤销通知书必须在拟录用人员作出承诺之前到达,且不具备下列不可撤销的情形:(1)用人单位确定了拟录用人员作出答复的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该录用通知书不可撤销;(2)拟录用人员有充分合理的理由认为该录用通知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如向原单位辞职。其三,录用通知书一旦发出便具有法律效力,除非依法撤回或撤销,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变更其中的内容,如工作岗位、薪酬、福利待遇等。其四,录用通知书不等同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旦录用员工,仍应依法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不明的,将按照录用通知书中的相关内容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