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济宁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0年度济宁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第三条 济宁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施“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章 学校概况第四条 学校全称及代码:济宁学院,10454。第五条 学校地址及邮政编码:山东省曲阜市杏坛路1号,273155。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第八条 学校沿革及批准时间:学校前身为济宁师范专科学校。2007年3月,教育部正式批准设立济宁学院。第九条 学校概况:济宁学院是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一所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校设学于风景秀美、人文荟萃的历史文化名城、儒家文化发源地、孔子故里——山东省曲阜市。学校占地60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91万平方米;图书馆纸质藏书33万册,中文期刊1211种;电子图书99万余册,电子期刊332万册,优秀博硕士论文871万篇,电子资源数据库46个。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34亿元。现有20个教学单位,50个本科专业、23个专科专业。现有教职工1200人,其中,获得博士学位116人、获得硕士学位511人,正高级职称81人、副高级职称269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者5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3人,山东省教学名师5人。现有全日制普通在校生20189人。学校建有省级特色专业8个、省卓越人才培养计划试点专业2个、省应用型人才培养专业发展支持项目专业2个,省级高水平应用型专业(群)3个。省级教学团队3个,省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1个,省高等学校优势学科人才团队1个。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省级精品课程24门。2014年以来,获省级教学改革研究立项项目10项,获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立项项目34项,获省高等教育教学优秀成果奖9项。学校建有山东省高校重点实验室1个,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基地1个,省高校青年创新团队发展计划2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省科普教育基地3个。2016-2019年,获国家级科研项目1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90项;获省部级奖励2项;发表论文800余篇,其中核心期刊450余篇,SCI、SSCI、CSSCI、EI收录364篇;获授权专利356件,其中PCT 国际专利1件、中国发明专利53件。学校坚持立德树人,重视学生综合素质培养,设立学生社团95个,积极开展丰富的校园文化活动,培育校园文化品牌,拓展素质教育的空间。近三年我校学生在50余项学科专业及科技文化竞赛中获得省级以上奖励518项,其中国际级三等奖1项,国家级一等奖31项,二等奖12项,三等奖19项,省级一等奖107项,二等奖134项,三等奖214项。学校重视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与美国密苏里大学、英国卡迪夫城市大学、法国蓬图瓦兹大学、韩国平泽大学等国外39所高校建立了校际合作关系。学校秉承“博学笃志、择善敦行”的校训,以“至诚至朴、求是求新”的校风、“诲人不倦、敦品励学”的教风和“学而不厌、切问近思”的学风,传播文明,探求新知,培育英才,先后为国家培养了10万余名优秀人才,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招生政策、招生章程等规章,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宣传及录取工作。第十二条 济宁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地点:济宁学院行政办公楼A301。监督电话:0537-3196022。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招生条件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2020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招生计划通过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第五章 录取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商务英语、英语教育专业外语语种限定英语,其他专业不限。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俄语。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男女比例不限。第十七条 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有关规定比例提档。第十九条 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结合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对于投档分相同的考生,遵循考生所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份规定的位次原则进行录取。学校执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对山东、上海、天津普通高校招生专业(或大类)设定选考科目要求,考生需在满足选考科目要求前提下填报相关专业志愿。(一)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对于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山东、上海、天津,普通类专业依据考生所在生源省(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原则,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进行录取。对于其他省份:普文、普理类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规则录取,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文化总分、相关科目成绩并参考体检情况,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安排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二)山东省公费师范生录取原则公费师范生在提前批次录取,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和各专业分市计划择优录取。(三)春季高考录取原则春季高考进档考生按照专业类别,根据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四)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音乐学(师范类)专业使用音乐类联考(济南大学平台)专业成绩,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舞蹈学(师范类)专业使用舞蹈类联考(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平台)专业成绩,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音乐教育(师范类)(专科)专业进档考生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报考我校音乐教育专业考生要取得本科院校音乐学专业合格证。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美术学(师范类)、数字媒体艺术、美术教育(师范类)和环境艺术设计专业进档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综合分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若专业成绩仍相同,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者)。(五)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运动康复、体育教育(师范类)(本科)和体育教育(师范类)(专科)专业进档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综合分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若专业成绩仍相同,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者)。(六)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录取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七)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八)考生报考志愿均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可从服从调剂的考生中进行调剂,对未报我校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九)在确定录取资格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无单科成绩要求。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由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同时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考生也可致电学校招生办公室咨询。各专业招生计划在实际录取时经主管部门批准将根据报考等情况进行调整,具体录取结果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每一批次录取工作结束后,录取结果及时通过济宁学院网站()公布。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537—3196696、3196209。学校按录取新生高考信息中的通信地址和收件人寄发录取通知书。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与资助政策第二十一条 收费标准:我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按照鲁价费函〔2017〕50号文件执行。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学校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批准的标准执行。第二十二条 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住宿费为每生每学年600-1300元。按照鲁发改成本〔2019〕804号文件执行。第二十三条 资助政策:学校设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制定了完善的规章制度,建立了规范化的“奖、助、贷、补、免”资助体系。设立“绿色通道”,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生源地助学贷款、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勤工助学等方式进行奖励和资助,建立了完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长效服务机制。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退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8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学籍。第二十六条 修业年限:普通本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普通专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第二十七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毕业条件并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济宁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进行培训、招生的相关活动,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行为。对以济宁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九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或未尽事宜,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济宁学院负责解释。招生咨询与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537-3196696 3196209传真:0537-3196209学校地址:山东省曲阜市杏坛路1号 邮编:273155学校网址:招生网址:注:此招生章程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详细内容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网站()或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