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属于。在我国,法律法规在与商标有关的平行进口方面无明文规定,在商标平行进口方面的司法政策上坚持商标权利国际用尽原则,即只要商标权所有人或被许可使用人一旦同意将标有其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那么该商标权所有人及被许可使用人就丧失了对它的控制,其权利就已经用尽。任何人合法取得该商品后再如何转销,商标权人就无权干涉。从大部分案例来看,只要进口商通过正规的报关手续进口,且在国内的销售符合其他监管政策,基本很难会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